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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新优选混合A(002227)

长城新优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号)查看PDF公告

 
 
 
 
 
长 城 新 优选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更新 
(2018 年 1 号 ) 
 
 
 
 
 
 
 
 
 
 
 
基金管 理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 一 八年五 月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5 年11 月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 2672号 文注 册募 集 。基金 合同 于2016 年3月22 日生效 。 重 要 提 示 (一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二)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三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四)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 3 月2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2017 年 12 月31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五)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内容已 经本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复核。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49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管理 ..................................................................................... 58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9 第 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4 第 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第 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第 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87 第 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第 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第 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3 第 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第 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9 第 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第 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23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 长城 新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长城 新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 险、费 率 等与 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长 城 新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 长城 新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长城 新优 选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 长 城 新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长城 新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 资 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 资 者 19、 投资 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2、 销 售机 构: 指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 代 销机 构: 指 符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 点 26 、登 记 业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和 管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27、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 机构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 受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0、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金 募集 期 :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 得超过 三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业 务规 则》 : 指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 金 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 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6、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 其他媒 介 54、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情况 1. 名称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1 层 3.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40-41 层 4. 法定 代表 人: 何伟 5.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6.设立 日期 :2001 年12 月27 日 7.电话 :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 联系 人: 袁江 天 9. 管理基金情况: 目 前 管理 长 城 久 恒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 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消 费增 值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安心 回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长 城久富 核心 成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长城 品牌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稳健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双 动力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中 小盘 成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积 极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久 兆中 小 板 3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 城优 化升级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久 利 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增强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医 疗保健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工资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长 城久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 盈 纯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稳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新 兴产业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环 保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改革红 利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惠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祥保 本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长 城新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久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新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久 润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益保 本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长 城新 视野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城久 源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长城久 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城久 盛安 稳纯 债两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 长城久 稳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信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中 国智 造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转型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创新 动力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嘉 创新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收益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 等 四十 三只 基金 。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1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11.注 册资 本 : 壹亿 伍仟 万 元 1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7.059%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事 、监 事及 高管 人员 介绍 (1) 董事 何伟先 生, 董事 长, 硕士 。 现任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线 公司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 曾任职 于 北京兵 器工 业部 计算 机所 、 深圳 蛇口 工业 区电 子开 发公司 、 深 圳蛇 口百 佳超 市有限 公司 等 公司,1993 年 2 月起 历任 君安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二 部经理 、总 裁办 主任 、公 司总裁 助 理 兼资产 管理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营 业部 总经理 ,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助 理 , 华 富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拟任 总经 理,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 司副 总 裁。 熊科金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 江西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业 务部负 责 人, 中国 东方 信托投 资公 司南昌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公 司证 券总 部负责 人 , 华夏证 券有 限 公司江 西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部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筹 备组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 范小新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现任 长城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宝 城 期货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曾任 重庆 市对 外经 济贸 易委员 会副 处长 , 西 南技 术进出 口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 重 庆对 外经 贸委美 国公 司筹 备组 组长 , 中国 机电 产品 进出 口商 会法律 部副 主 任, 华能 资本 服务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工 作部 副经 理 ,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纪 委书记 、 副 总 经理 。 杨玉成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 东方 金 融控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上 海东 方证 券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 任上海 财经 大 学财政 系教 师, 君安 证券 有限公 司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上 海大 众科 技创 业 (集 团) 股 份有限公 司董 事、董 事会 秘书、副 总经 理,上 海申 能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副总经 理,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副 总经 理, 申能 集团财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姬宏俊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曾任 河南 省计 划委 员会 老 干部处 副处 长 、 投资 处副 处长 , 发 展计 划委员 会财 政金融 处副 处长 , 国 家开 发银行 河 南 省 分行信 贷一 处副 处长 。 金树良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济师 。 曾 任职 于北 京 大学经 济学 院国 际经 济系 。1992 年 7 月起 历任 海南 省证券 公司 副总 裁、 北京 华宇世 纪 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昆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管理 部 总经理 及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渤海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 经 理 及总经 理、 北方 国际 信托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王连洲先 生, 独立董 事, 现已退休 。中 国《证 券法》 、 《信托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三部重 要民 商法 律起 草工 作的主 要 组 织者 和参 与者 。 曾在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印 制管理 局 工 作,1983 年 调任全 国人大 财经委员 会, 历任办 公室 财金组组 长、 办公室 副主 任、经济 法 室副主 任、 研究 室负 责人 、巡视 员。 万建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现任 上海 市互 联网 金融行 业协 会会 长, 通联 支付网 络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中国人 民银 行资 金管 理司 处长, 招商 银行 总行 常务 副行长 兼上 海 分行行长(期间 兼任长 城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国通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现招商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中国银联 股份 有限公 司 党 委书记、 总裁 ,上海 国际 集团 党委 副 书记、 副董 事长 、 总 经理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党 委书 记、 董事 长 , 证通股 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徐英女 士, 独 立董 事, 学 士。 现 已退休 。 曾任 北京 财贸学 院金 融系 助教、 讲 师, 海 南 汇通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 常务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长 、 党委书 记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理 事 , 新华 资产管 理 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鄢维民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 现任 深圳 市证 券业 协会常 务副 会长 兼秘 书长 、 深圳 上 市公司 协会 副会 长兼 秘书 长。 曾 任江 西省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发 展室 副主 任, 深 圳市 体 改委宏 观调 控处 、 企 业处 副处长 , 深圳 市证券 管理 办公室 公司 审查 处处 长, 招银证 券 公 司 副总经 理。 (2 ) 监事 吴礼信先 生, 监事会 主席 ,会计师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非执 业) 。 现任 长 城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董 事会 秘书 、 财 务总监 。 曾任 安徽省 地矿 局三二 六地 质队 会计 主管 , 深 圳中 达 信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一 部部 长, 大 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财 综合 部经 理, 大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资金 结算 部副总 经理 ,第一创 业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计划 财务 部副总 经理 。2003 年进 入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任财 务部 总经 理。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曾广炜 先生 , 监事 , 高 级 会计师 。 现任 北方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风 险 控制部 总经 理 。 曾 任职 于中 国燕兴 天津 公司 、 天津 开发 区总公 司 、 天 津滨 海新 兴产 业公司 , 2003 年 1 月 起历 任北 方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托 业务四 部副 总经 理、 证券 投资部 副 总 经理、 财务 中心 总经 理、 风险控 制部 总经 理。 杨斌先 生, 监事 , 硕 士。 现任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首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 曾就 职 于中国 人民 银行 上海 分行 非银行 金融 机构 管理 处 , 自 1998 年7 月至 2015 年5 月先 后于 上 海证监 局稽 查处 、 案 件审 理处、 案件 调查 一处 、 机 构监管 一处 、 期 货监 管处 、 法制 工作 处 等部门 任职 ,历 任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 副处长 、处 长。


黄魁粉 女士 , 监 事, 硕士。 现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固 有业务 部总 经理 。2002 年 7 月 进入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曾在信 托投 资部 、 信 托综 合部、 风险 与合 规管 理部 、 信托 理财 服 务中心 工作 。 袁江天 先生 , 监 事, 博士。 现任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董事 会秘 书 、 国 际业务 部总 经理 、 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曾任职 于广 西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 国 海 (广西 )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 证券 营业 部、 总 裁办 、 北 方国 际信 托投资 股份 有 限公司 博士 后工 作站 。 王燕女 士, 监事, 硕士。 现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经 理 、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 经理 。 2007 年5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在 运行 保 障部登 记结 算室 从事 基金 清算工 作, 2010 年8 月进 入综 合管 理 部从事 财务 会计 工作 。 张静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 曾 任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监察 稽核 员。 (3 ) 高级 管理 人员 何伟 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熊科金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简 历同 上。 彭洪波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就 职于 长城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历任 深圳 东园路 营 业部电 脑部 经理 ,公 司电 子商务 筹备 组项 目经 理, 公司审 计部 技术 主审 。2002 年 3 月进 入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监察 稽核 部业 务主 管、 部 门副 总经 理、 部门 总经理 、 公 司 督察长 兼监 察稽 核部 总经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运 行保障 部总 经理 、信 息技 术部总 经 理 。 杨建华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兼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基金 经理, 硕士 。 曾 就职 于大 庆石油 管理 局、 华为 技术 有限公 司、 深圳 和君 创业 有限公 司、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2001 年 10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工作, 历任 基金 经理助 理、 “长城 安心 回报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经理 、 “长 城中小 盘成 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经理 、 “长 城久富 核心 成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期间 曾任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研究 部总 经理 。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卢盛春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机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硕士 。 曾就 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江西省 分 行、 交 通银 行海 南分 行、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西北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华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筹 备组 ) 。2003 年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 上海分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车君女 士,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硕士 。 曾 任职于 深圳 本 鲁 克斯 实业 股份有 限 公司,1993 年起先 后在中 国证监会 深圳 监管局 市场 处、机构 监管 处、审 理执 行处、稽 查 一处、 机构监 管二 处、 党 办等部 门工 作, 历 任副 主 任科员、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正处 级 调 研员等 职务 。 2.本基 金基 金经 理简 历 马强先生 , 特 许金融 分析 师(CFA) ,北 京航空 航天 大学计算 机科 学与技 术专 业学士、 北京大 学计 算机 系统 结构 专业硕 士。 曾就 职于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国际金 融有 限 公司 。2012 年 进入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任 产 品研发 部产 品经 理 、 “长 城积极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 长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增 强收 益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和 “ 长城久 恒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经 理助 理 ,自 2015 年6 月24 日至2017 年3 月16 日任 “ 长城 久恒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经 理 。 现任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副总 经理, 自 2015 年 12 月 15 日至今 任“ 长城 久鑫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和 “ 长城 新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经理 , 自2016 年 4 月 15 日至今 任 “ 长城 新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4 月 28 日至今 任 “ 长 城久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经理 , 自2016 年 5 月 20 日 至今 任 “ 长 城久安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 “长城 久润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7 月26 日至 今任 “长 城久 鼎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11 月 4 日至 今任“ 长城 久盛 安稳 纯债 两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 经理 ,自2017 年7 月 27 日 至今 任 “ 长城 积极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 “长 城新视 野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长城新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史彦 刚先 生 自 2016 年 4 月 15 日至12 月1 日 担任 基金 经 理,蔡 旻先 生自2016 年3 月 22 日至2017 年 7 月27 日担任 基 金经理 。 3.本公 司公 募基 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下 : 熊科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杨建华先 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员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总 监兼基 金管 理部 总经理、 基金经 理。 何以广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 研究 部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 马强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固 定收 益 部 副 总 经理 、 基金 经理 。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4.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 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证 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 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 止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性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健全 、 完善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是 规范 公司 行为 , 有 效 防范经 营风 险, 实现 公司 持 续、 稳健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也 是公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志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运 行、 控 制严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风险 控制 的目 标 公司风 险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和 持续 、稳定 、 健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体 目标 是: (1)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行 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3) 不断 提高 基金 管理 的 效率和 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 (4) 努力 将各 种风 险控 制 在规定 的范 围内 , 保 障公 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施 , 维护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 塞漏 洞 、 消 除隐 患 、 保 证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2. 建立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原 则 公司按 照合 法、 合规 、 稳 健的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针 ,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在 建立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循 以下 原则 : (1) 全面 性原 则: 风 险控 制制度 应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成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风 险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应当独 立于 风险 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 部门;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合规审 查委 员会 、督 察长 和 监察 稽核 部、 风险 管理 部 应保 持高 度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司 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评价 和检 查; (4 ) 有 效性 原则 : 风险 控 制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部门 的规 章 , 具有高 度 的权威 性,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执 行风险 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例 外, 公 司任何 员工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5)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风 险控制 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6) 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基 金投资 、 研 究策 划、 市 场 开发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在 空间上 和 制度上 适当 分离 ,以 达到 风险防 范的 目的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 3. 风险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2)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控 制计 划; (5)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和 措施 ; (6) 保 障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性 和有 效性 , 制 定可 行的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评价 和检查 机 制。 4. 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 的多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监督 、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计 工 作。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效 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 作的合 法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检查 , 协 助董 事会建 立并 有效 维持 公司 内部控 制系 统, 对公 司经 营中的 风险 进 行研究 、 分 析和 评估 , 并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和 建议 , 保证 公司 的规 范健 康发 展。 风 险控 制 与审计 委员 会的 基本 职能 为: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①协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体 系。 ②审查 、 评价 公司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 市场营 销管 理制度 、 风险 管理制 度等 各项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合 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 ③检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并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④定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理 工作 的汇 报。 ⑤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改 进意 见。 ⑥评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 检 查和评 价公 司各 项业 务风 险控 制 工作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见 。 ⑦检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工 作进 行考 核。 ⑨董事 会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察 长作 为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行 机构 ,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风险 控制与 审计 委员 会的 授权 进行工 作。 (2 )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 监 察稽 核部、 风险 管理 部 层 次对 公 司的风 险进行 的预 防和 控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总 经理 的领导 下 , 研 究并 制定 公司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战略 和投 资策 略 , 对基金 的总 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 分散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 资产的 安全 性 的目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职 责为 : ①研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授 权; ⑤对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稽核 部、 风险管 理部 在总经理 的领 导下, 独立 于公司各 业务 部门和 各分 支机构, 对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 项业 务中 的风 险控 制情况 实施 监督 。 其 在风 险控制 中主 要 职责是 : ①根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 和相 关的 业务 部门 一 起, 共同 制定 对风 险的 事 前防范 和 事后审 查方 案;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②就各 部门 内部 风 险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 职 能; ③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宜 ; ④对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向 总经 理汇 报。 (3 )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各部 门根据 经营计 划 、业务规 则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制定 本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制 措施 ,达 到: ①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 相监 督; 直接 与交 易 、 资金 、 电 脑系 统、 重要 空白 支票、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实行 双人负 责; 属于 单人、 单岗 处理的 业务 , 强 化后续 的监 督机 制 ; ②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关 键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凭据顺 畅传 递的 渠道 , 各 部门和 岗位 分别 在自 己的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各自 的职 责, 将 风险 控 制在最 小范 围内 。 5.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 罗 菲菲 中国民 生银 行是 我国 首家 主要由 非公 有制 企业 入股 的全国 性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同时 又 是严格 按照 《公 司法 》和 《商业 银行 法》 建立 的规 范的股 份制 金融 企业 。多 种经济 成份 在 中国金 融业 的涉 足和 实现 规范的 现代 企业 制度 ,使 中国民 生银 行有 别于 国有 银行和 其他 商 业银行 , 而 为国 内外 经济 界、 金 融界 所关 注。 中 国民 生银行 成立 二十 年来 , 业 务不断 拓展 , 规模不 断扩 大, 效益 逐年 递增, 并保 持了 快速 健康 的发展 势头 。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 国 民生银 行 A 股股 票(600016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 国 民生银 行 40 亿 可转 换公 司 债券在 上交 所正 式挂 牌交 易。2004 年 11 月 8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 通过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 发行了 58 亿元 人民 币次 级 债券, 成为 中国第 一家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功私 募发 行次 级债券 的商 业银 行。 2005 年10 月26 日, 民生银 行成 功完 成股 权分 置改革 ,成 为国 内首 家完 成股权 分置 改革 的商 业银 行,为 中国 资 本市场 股权 分置 改革 提供 了成功 范例 。 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 在 香港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中国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来 ,按照 “团 结奋 进, 开拓 创新, 培育 人才 ;严 格管 理,规 范 行为, 敬业 守法 ;讲 究质 量,提 高效 益, 健康 发展 ”的经 营发 展方 针, 在改 革发展 与管 理 等方面 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先后推 出了 “大 集中 ”科 技平台 、 “ 两率 ”考 核机 制 、 “三 卡” 工 程、独 立评 审制 度 、 八大 基础管 理系 统、 集中 处理 商业模 式及 事业 部改 革等 制度创 新, 实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现了低 风险 、 快 增长 、 高 效 益的战 略目 标, 树立 了充 满 生机与 活力 的崭 新的 商业 银行形 象 。 2010 年 2 月 3 日, 在“ 卓 越 2009 年度 金融 理财 排行 榜”评 选活 动中 ,中 国民 生银行 一流的 电子 银行 产品 和服 务获得 了专 业评 测公 司、 网友和 专家 的一 致好 评, 荣获卓 越 2009 年度金 融理 财排 行榜 “十 佳电子 银行 ”奖 。 2010 年 10 月, 在经济 观 察报主 办的 “2009 年 度中 国最佳 银行 评选 ”中 ,民 生银行 获 得评委 会奖 —— “ 中国 银 行业十 年改 革创 新奖 ” 。 这 一奖项 是评 委会 为表 彰在 公司治 理 、 激 励机 制 、风 险管 理、 产品 创新、 管理 架构 、商 业模 式六个 方面 创新 表现 卓著 的银行 而特 别 设立的 。 2011 年 12 月, 在由 中国 金融认 证中 心(CFCA )联 合近 40 家 成员 行共 同举 办 的 2011 中国电 子银 行年 会上 , 民 生 银行荣 获 “2011 年 中国 网 上银行 最佳 网银 安全 奖” 。 这是 继 2009 年、2010 年荣 获 “中 国网 上银行 最佳 网银 安全 奖 ” 后, 民生 银行 第三 次获 此 殊荣 , 是 第三 方权威 安全 认证 机构 对民 生银行 网上 银行 安全 性的 高度肯 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 在 国际 经济高 峰论 坛上,民 生银 行 贸易金 融业 务以 其2011-2012 年 度的出 色业 绩和 产品 创新 最终荣获“2012 年 中国 卓 越贸易 金融 银行 ” 奖项 。 这也是 民生 银 行继2010 年 荣获 英国 《金 融时报 》 “ 中国 银行 业成 就 奖 —最 佳贸 易金 融银 行奖 ”之后 第三 次获此 殊荣 。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 生 银行在 《The Asset 》 杂志 举办 的 2012 年度 AAA 国 家 奖项评 选中获 得“ 中国 最佳 银行- 新秀奖 ” 。 2013 年度, 民生 银行 荣获 中国投 资协 会股 权和 创业 投资专 业委 员会 年度 中国 优秀股 权 和创业 投资 中介 机构 “最 佳资金 托管 银行 ”及 由 21 世纪传 媒颁 发 的 2013 年PE/VC 最佳 金 融服务 托管 银行 奖。 2013 年荣 获中 国内 部审 计 协会民 营企 业内 部审 计优 秀企业 。 在第八 届“21 世纪 亚洲 金 融年会 ”上 ,民 生银 行荣 获“2013 ? 亚洲 最佳 投资 金 融服务 银行” 大奖 。 在“2013 第 五届 卓越 竞争 力金融 机构 评选 ” 中 ,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3 卓 越竞 争力品 牌 建设银 行” 奖。 在中国 社科 院发 布的 《中 国企业 社会 责任 蓝皮 书 (2013 ) 》 中, 民 生银 行荣 获 “中国 企 业上市 公司 社会 责任 指数 第一名 ” 、 “ 中国 民营 企业 社会责 任指 数第 一名 ” 、 “ 中国银 行业 社 会责任 指数 第一 名” 。 在 2013 年 第十 届中 国最 佳 企业公 民评 选中 ,民 生银 行荣获 “2013 年 度中 国最 佳企业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公民大 奖” 。


2013 年还 获得 年度 品牌 金 博奖“ 品牌 贡献 奖” 。 2014 年获 评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 、 “ 年度公 益慈 善优 秀项 目奖 ” 。 2014 年 荣获 《亚 洲企 业管 治》 “ 第四 届最 佳投 资者 关 系公司 ”大 奖和 “2014 亚 洲企业 管治典 范奖 ” 。 2014 年被 英国 《金 融时 报 》 、 《博 鳌观察 》联 合授 予“ 亚 洲贸 易金 融创 新服 务” 称 号。 2014 年还 荣获 《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 最佳 中小 企业 贸 易金融 银行 奖” , 获 得 《21 世纪经 济报道 》 颁发 的 “最 佳资 产管理 私人 银行 ” 奖 , 获 评 《 经济 观察 》 报 “年 度卓 越私人 银行 ” 等。 2015 年 度, 民生 银行 在《 金融理 财》 举办 的 2015 年 度金融 理财 金貔 貅奖 评选 中荣获 “金牌 创新 力托 管银 行奖 ” 。 2015 年 度, 民生 银行 荣获 《EUROMONEY 》2015 年度 “中国 最佳 实物 黄金 投资 银行” 称 号。 2015 年度 , 民 生银 行连 续 第四次 获评 《 企业 社会 责 任蓝皮 书 (2015 ) 》 “ 中国 银行业 社 会责任 发展 指数 第一 名” 。 2015 年度 , 民 生银 行在 《 经济观 察报 》 主办 的 2014-2015 年度 中国 卓越 金融 奖 评选中 荣获“ 年度 卓越 创新 战略 创新银 行” 和“ 年度 卓越 直销银 行” 两项 大奖 。 2016 年 度, 民生 银行 荣获 2016 胡 润中 国新 金融 50 强和 2016 中 国最 具创 新模 式新金 融企业 奖。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春萍 :女 ,北 京大 学本 科、硕 士。 资产 托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投 资银行 总 行,意 大利 联合 信贷 银行 北京代 表处 ,中 国民 生银 行金融 市场 部和 资产 托管 部。历 任中 国 投资银 行总 行业 务经 理, 意大利 联合 信贷 银行 北京 代表处 代表 ,中 国民 生银 行金融 市场 部 处长、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等职 务。 具有近 三十 年的 金融 从业 经历, 丰富 的 外资银 行工 作经 验, 具有 广阔的 视野 和前 瞻性 的战 略眼光 。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 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成为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颁 布后首 家获 批从 事基 金托 管业务 的银 行。 为了 更好 地发挥 后发 优 势,大 力发 展托 管业 务,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伊始 就本着 充分 保 护基金 持有 人的 利益 、 为 客 户提供 高品 质托 管服 务的 原则 , 高起 点地 建立 系统 、 完善制 度、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组织人 员。 资产 托管 部目 前共有 员工64 人 ,平 均年 龄 36 岁,100% 员 工拥 有大 学本科 以 上 学历,80% 以上 员工 具有 硕 士以上 文凭 。基 金业 务人 员 100% 都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 格。 中国民 生银 行坚 持以 客户 需求为 导向 , 秉承 “ 诚信、 严谨、 高 效、 务 实” 的 经营 理念 , 依托丰 富的 资产 托管 经验 、专业 的托 管业 务服 务和 先进的 托管 业务 平台 ,为 境内外 客户 提 供安全 、 准 确、 及 时、 高 效的专 业托 管服 务。 截至2017 年12 月 31 日, 中 国民 生银行 已 托 管182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总净 值达到3417.86 亿元 。中 国民生 银行 于 2007 年推 出 “ 托付 民生 · 安享财 富 ” 托 管业 务品 牌, 塑造产 品创 新 、 服 务专 业、 效益优 异、 流程先 进、 践行 社会 责任 的托管 行形 象, 赢得 了业 界的高 度认 可和 客户 的广 泛好评 ,深 化 了与客 户的 战略 合作 。 自 2010 年 至今 , 中国 民生 银行 荣获 《 金 融 理财》 杂志 颁 发的 “ 最具 潜力托 管银 行” 、 “最 佳创 新托管 银行 ” 和 “ 金牌 创 新力托 管银 行” 奖, 荣 获 《21 世 纪经 济 报道》 颁发 的“ 最佳 金融 服务托 管银 行” 奖。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保障 国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保 证自 觉合规 依 法经营 ,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 障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基 金托管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托管 业务 内部 风险 控制组 织结 构由 中国 民生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 险监 督中 心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中 心共 同组成 。总 行 审计部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督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独 立、 专职的 风险 监 督中心 ,负 责拟 定托 管业 务风险 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划 ,组 织、 指导 、协 调、监 督各 业 务中心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实 施。各 业务 中心 在各 自职 责范围 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措 施。 3. 内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风险 控制 必须覆 盖资 产托 管部 的所 有中心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 独 立性 原则: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独立 的风 险监 督中 心, 该 中心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 相 互制 约原 则: 各 中心 在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 计上 要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 制, 建 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4)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 理指 标体系 , 使 风险 管理 更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5) 防 火墙 原则 : 托管 部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 管业 务日常 操作 部门 与行政 、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4.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1) 制 度建 设: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风险 监督中 心指 导业 务中 心进 行风险 识别 、 评估 , 制定 并 实施风 险控制 措施 。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 员管 理 : 进 行定 期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 急预 案: 制定 完备 的 《应急 预案 》 , 并组 织员 工 定期演 练; 建立 异地 灾备 中心,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5.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制 活动 、信 息沟 通、 监控等 五 个方面 构建 了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体系 。 (1) 坚 持风 险管 理与 业务 发 展同等 重要 的理 念。 托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直将 建立 一 个系统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业 务的快 速发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风 险管 理 放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2) 实 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完 善的风 险管 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下 每个 员工 的共 同参 与, 只 有 这样,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有 效。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 务中 心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 责范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 (3) 建 立分 工明 确 、 相 互牵 制的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 托管部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中心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中心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4) 以 制度 建设 作为 风险 管 理的核 心 。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十 分重视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建设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业务 管理 办法、 内部 控 制制度 、员 工行 为规 范、 岗位职 责及 涵括 所有 后台 运作环 节的 操作 手册 。以 上制度 随着 外 部环境 和业 务的 发展 还会 不断增 加和 完善 。 (5) 制 度的 执行 和监 督是 风 险控制 的关 键。 制度 执行 比编写 制度 更重 要, 制度 落实检 查 是风险 控制 管理 的有 力保 证。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职 风险 监 督中心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定 期对 业务 的运 行进 行稽核 检查 。总 行审 计部 也不定 期对 资 产托管 部进 行稽 核检 查。 (6) 将 先进 的技 术手 段运 用 于风险 控制 中。 在风 险管 理中, 技术 控制 风险 比制 度控制 风 险更加 可靠 ,可 将人 为不 确定因 素降 至最 低。 托管 业务系 统需 求不 仅从 业务 方面而 且从 风 险控制 方面 都要 经过 多方 论证, 托管 业务 技术 系统 具有较 强的 自动 风险 控制 功能。 五、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 提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申 购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付 、基 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1)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1 层 电话:0755-23982244 传真:0755-23982259 联系人 :黄 念英 (2)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大厦 916 、917 室 电话:010-88091157 传真:010-88091075 联系人 :王 玲 (3)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博馆 路 200 号中 国华 能 A 座 6 楼 电话:021-51150756 传真:021-51150756 联系人 :余 海斌 (4) 网上 直销 个人投资 者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上直 销交易 平台 办理 本基金的 开户和 认购 手续 ,具体 交 易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相关信 息。 网址: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 2.代销 机构 (1)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婷 联系电 话:010-57092619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2)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站:www.cmbchina.com (4)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冯 博 电话:021-50979511 传真:021-50979375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5)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联系人 :唐 苑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6)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7)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联系人 :董 培姗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www.qzccbank.com (8)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 话:95574 公司网 站:www.nbcb.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bank.ecitic.com (10) 武汉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岸区 建设 大道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小建 联系人 :邹 君 联系电 话:027-85497270 客服热 线:96555 网站:www.whrcbank.com (11)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电话:010 -85130577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12)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联系人 :金 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13) 长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1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联系人 :田 嶶 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5)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 :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16)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系人 :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站:www.pingan.com (17)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4008895523/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18) 渤海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站:www.ewww.com.cn (19) 中航 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站:www.avicsec.com (20)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姜 昧军 联系人 :袁媛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99 网站:www.csco.com.cn (21) 中泰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炜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2)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23)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 大 厦16 -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热 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2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热 线:95579 网址:www.cjsc.com (25)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马 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26) 国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7)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世 贸中 心 A 座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客户服 务热 线:400-7121-212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网址:www.dtsbc.com.cn (28)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2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甲127 号大 成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83252182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0)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31)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32)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系人 :梁 宇 联系电 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33)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深圳 总部 ) 法定代 表人 :张 慎修 联系人 :张 曼 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34)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徐 丽锋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联系人 :周 欣玲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站:www.gszq.com (35)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 :乔 琳雪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36)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7)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写字 楼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秦 朗 联系电 话:010-85679888 客户服务 电 话:400-910-1166 公司网 站:www.cicc.com.cn (38)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联系人 :洪 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公司网 站:www.citicsf.com (39)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巍


传真: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0)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1)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 钟 伟镇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43)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 : 李 芳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44)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40-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其聪 联系人 :高 洋 联系电 话:010-59355546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5)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 :丁 晨 客服电 话:95323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公司网 站:www.cfsc.com.cn (46)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 京市 江东 中路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客服电 话:95386 公司网 站:www.njzq.com.cn (47)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街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8)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幢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顾 祥柏 电话:13918979642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49)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8 楼8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6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50)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51)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公司网 站:www.zscffund.com (52)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站:www.myfund.com (53)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阿婷 联系电 话:0755-82721106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licaike.hexun.com (54)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胡 锴隽 联系电 话: 021-2061363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55)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56)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57)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 2815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58)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59)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大厦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60) 深圳金 斧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61)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院 A 座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超 客服电 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公司网 站:kenterui.jd.com (62)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站:www.fundzone.cn (63)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 话:95177 公司网 站:www.snjijin.com (64)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 13818306630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65)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8.jrj.com.cn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66)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 、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15002933896 客服电 话:021-50810687 网址:www.wacaijijin.com (67) 江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号天 时国 际商 贸大 厦 11 楼E 座 法定代 表人 : 吴言 林 联系人 :李 跃 电话:176 1215 4686 传真:021-53086809 客服电 话:025-56663409 网址: www.huilinbd.com (68) 上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 康路 308 号 世纪 金融 广 场6 号楼6 楼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范 泽杰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公司网 站:www.zhengtongfunds.com (69)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院1 号 泰 康金融 中 心 3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4008875666-129666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70)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 大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 场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71)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2) 杭州科 地瑞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下城 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 州市 下城 区 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 代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张 岩 电话:0571-8665592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电 话:0571-86915761 网址:www.cd121.com (73)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74)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东 大 道2123 号3 层3E-265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桂平 路 391 号 A 座五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联系人 :徐 海峥 电话:021-64389188 传真:021-64389188-102 客服电 话:4007676298 网址:www.youyufund.com (75)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自贸 区( 中 心商务 区) 迎宾 大道1988 号滨海 浙商 大厦 公 寓2-2413 室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李 明然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7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系人 :董 一锋 联系电 话 :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 址 :www.5ifund.com (77)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党 敏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8)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 现代五 项 馆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站:www.dtfunds.com (79) 民商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黄浦 区北 京东 路 666 号 H 区东 座6 楼 A31 室 法定代 表人 :贲 慧琴 联系人 :邱 爽 客服电 话:021-5020-6003 公司网 站: www.msftec.com (80) 永鑫保 险销 售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世博 馆 路200 号 3 层A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世博 馆 路200 号 3 层A 区 法定代 表人 :单 开 联系人 :曹 楠 电话:13961025188 传真:021-51105888 客服电 话:13961025188 网址:www.all-share.com.cn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 告。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伟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张 真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 律师 事务 所与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 北 京市 中伦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甲 6 号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 : 张 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 : 李 雅婷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办公 地址 ) : 北京 市 东城区 东长 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安 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755-25028023 传真:0755-25026023 联系人 :昌 华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与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5 年11 月19 日证监 许可[2015]2672 号 文核准 ,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有关 法律 、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募 集 , 募 集 期 自 2016 年 2 月 22 日 至 2016 年 3 月 17 日 , 共 募 集 200,940,439.21 份 基金 份 额,募 集户 数 为 259 户。 (二)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3 月 22 日 正式 生效 。 (三) 基金 的 类 型和 运作 方式 基金的 类型 :混合 型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 契 约型 开放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五)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第 七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 确认接 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 成 立和 生 效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成 立。 投资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即成 立。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 基 金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基 金登 记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申请即 生效 。基 金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申请 即生效 。T 日 提交的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3、赎回 款 项的 支付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 输延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 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则 赎回 款顺 延至 上述 情形消 除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划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银 行账 户。 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投 资人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本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 本 基金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 元, 投资 人通 过销 售机 构申购 本基金 时, 当销 售机 构设 定的最 低申购 金 额高 于 该 申购 金 额限 制时 ,除 需满 足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外,还 应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 ; 2、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3、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份额 不 得低 于100 份,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不 受该 限制 ; 4、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进 行限 制; 5、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1、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 申 购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购申 请单独 计算 。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本基金 份额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的 申 购费率 。具 体如 下: (1) 申购 费率 A 类、C 类基 金 份额 申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1.0%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 申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 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 特定 申 购 费率 A 类、C 类基 金 份额 申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3%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2%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1%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上 述特 定 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企业 年金 养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范 围。 本基金 申购 费由 申购 者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申 购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如 下表 所示 : 持续持 有期 ( 天) 赎回费率 1 -6 1.5% 7 -29 0.75%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30-184 0.5% 185 -365 0.1% 366 及以上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天的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 期 长于 30 天( 含) 但 少于 92 天的基金 份 额所 收取 的 赎回费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 产 ,其 余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92 天( 含) 但少 于185 天的基金 份 额所收 取的 赎回 费 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185 天( 含)的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 的 25%计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持 续 持 有期 ( 天) 赎回费率 1-29 0.5% 30 及以上 0 根据2018 年 3 月 23 日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 《长 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修 改旗 下 43 只基金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的公 告 》 及本 基金 最新 修订的 基金 合同 , 自2018 年4 月 1 日起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用 按以 下标 准执 行。 持 续 持 有期 ( 天) 赎回费率 1 -6 1.5% 7 -29 0.5% 30 及以上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C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C 类 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对C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人 收取 的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介 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注: 对于 500 万元(含) 以上的 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非 养老 金客户 )100,000 元 申购 本 基金,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1.5%, 若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 +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50 =93,830.64 份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手 续费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手续 费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份额 计算公 式为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本基 金 5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为 85 天 , 对应的 赎回费 率 为0.5% , 若 赎回A 类基 金份 额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150 元, 则其 得到的 赎回 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50,000 ×1.150 =57,500 元 赎回手 续费 =57,50 0 ×0.5%=287.50 元 净赎回 金额 =57,500 -287.50 =57,212.5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50,000 份A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限 为 85 天 ,假 设赎 回 当日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1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57,212.50 元。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份额 计算公 式为 : 例如: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5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为 20 天 ,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0.5% , 假设 赎回 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1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50,00 0×1 .150 =57,500 元 赎回费 用=57,50 0×0 .5% =287.50 元 净赎回 金额=57,500 -287.50 =57,212.5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50,000 份C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限 为 20 天 ,假 设赎 回 当日本 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1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57,212.50 元。 3、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 担 。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4、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用 ,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述 第5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金 的 赎回 申 请; 已 经 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 个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2 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 的 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按规 定申 请将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并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人登记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基金 转换 收取 相应 费用, 费用 详 情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消 费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品牌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稳健 增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双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中 小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积 极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优 化升 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利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医疗 保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稳 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新兴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环 保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城改 革红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城 久惠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 祥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新 策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久 润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城 久益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新 视野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源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久 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 久稳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 城久 信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 中国 智造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转 型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城创 新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城 久嘉创 新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收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之间 的基金 转换 业 务。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 托管 费。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 定额 投资” 是指 投资 者可通 过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提交 申请 , 约定 每月 扣款 时间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 完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通过 民生 银行 、 交通 银行 、招 商银 行、平 安银 行、 浦发 银行 、东莞 农 村商业 银行 、泉 州银 行、 宁波银 行 、 中信 银行 、武汉 农村 商业 银行 、中 信证 券(山东)、中 信证券 、中 信期 货、 中信 建投、 中投 证券 、中 泰证 券、招 商证 券、 长江 证券 、长城 证券 、 银河证 券、 兴业 证券 、信 达证券 、西 南证 券、 世纪 证券、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申万 宏源 证 券 、平 安证 券、 华西 证券 、华融 证券 、海 通证 券、 国信证 券、 国泰 君安 、国 盛证券 、广 发 证券 、 华鑫 证券 、南 京证 券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蚂 蚁(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众 升 财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 司、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上 海中 正达 广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 深圳 富济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 深圳 金斧子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北 京汇 成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北 京肯 特瑞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 海万 得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深圳 市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上 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务 有限 公 司、江 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上 海云 湾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北 京唐 鼎耀华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 一路 财富 ( 北 京) 信息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 司、 奕丰 金融 服务 ( 深圳) 有限公 司、 杭州科 地瑞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上 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天 津万 家财 富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 长量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大 泰金 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民商 基金销 售( 上海 )有 限公 司 等机 构为 投资 者提 供本 基金定 期定 额 投资服 务, 详情 请查 阅相 关公告 。 (十六)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管 理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通 过灵 活的 资产 配置策 略和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管理 , 追求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回 报,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含 国家 债券 、 金 融债 券、 次级债 券、 中央 银行 票据 、企业 债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纯债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 、权 证、 货币 市场工 具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 关规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0%-30% ; 本基 金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将依 据市 场情 况灵 活进行 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在 资 本市场 深入 分析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将 参考 基金 流动 性要求 ,以 使基 金资 产的 风险和 收益 在 股票、 债券 及短 期金 融工 具中实 现最 佳匹 配。 2、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基础 上, 本基金 通过 综合 分析 宏观 经济形 势、 财政 政策 、货 币政策 、 债券市 场券 种供 求关 系及 资金供 求关 系, 主动 判断 市场利 率变 化趋 势, 确定 和动态 调整 固 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平均 久期 及债券 资产 配置 。本 基金 具体债 券投 资策 略包 括久 期管理 策略 、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个 券选 择策略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策略 、债 券 回购杠 杆策 略等 。 3、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主 要遵 循“ 自下 而上” 的分 析框 架, 采用 定性分 析和 定量 分析 相结 合的方 法 精选具 有持 续竞 争优 势和 增长潜 力、 估值 合理 的上 市公司 股票 进行 投资 ,以 此构建 股票 组 合。 (1) 定性 分析 本基金 通过 传统 的定 性分 析手段 ,关 注上 市公 司的 主营业 务可 持续 发展 能力 、竞争 优 势、管 理能 力三 个方 面: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主营业 务可 持续 发展 能力 :主要 考察 上市 公司 在细 分行业 中所 处的 竞争 地位 、产品 定 价能力 ,是 否具 有相 对成 本优势 、从 事主 营业 务的 历史, 以及 主营 业务 在市 场不同 经济 周 期中的 发展 状况 。 竞争优 势: 主要 考察 上市 公司在 商业 模式 、科 技创 新能力 、品 牌、 经营 效率 等方面 是 否具有 竞争 对手 在中 长期 时间内 难以 模仿 的相 对优 势。 管理能 力: 主要 考察 上市 公司经 营独 立性 、管 理层 对股东 的责 任感 、管 理层 长效约 束 与激励 机制 的建 立、 管 理层 长远眼 光和 战略 能力, 以及 能够对 外部 环境 变化 迅速 作出 反 应 。 通过对 上市 公司 及其 业务 的分析 ,判 断其 受益 于我 国经济 结构 转型 的程 度、 成长潜 力 和成长 的可 持续 性, 从中 挑选出 具有 持续 成 长 能力 的上市 公司 。 (2) 定量 分析 通过对 估值 方法 的选 择和 估值倍 数的 比较 ,选 择股 价相对 低估 的股 票。 就估 值方法 而 言,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包括 PE 、PEG 、PB 、PS 、 EV/EBITDA 等) ,通 过与 国内同 行业 其它 公司 估值 水平以 及国 外同 行业 公司 相对估 值水 平 等进行 估值 比较 ,找 出价 值被相 对低 估的 公司 。


4、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审慎 原则, 制定 严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经董 事会 批准 ,以 防范 信用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未来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在中小 企业 私募 债选 择时 ,本基 金将 采用 公司 内部 债券信 用评 级系 统对 信用 评级进 行 持续跟 踪, 防范 信用 风险 。在此 基础 上, 本基 金重 点关注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发行要 素、 担 保机构 等发 行信 息对 债项 进行增 信。


本基金 将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要求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投 资情 况。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取 最大 的收 益, 以不 改变投 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为首 要条件 ,运 用有 关数 量模 型进行 估值 和风 险评 估, 谨慎投 资。 6、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对于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 金将综 合考 虑市 场利 率、 发行条 款、 标的 资产 的构 成、质 量 及提前 偿还 率等 因素 ,研 究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收 益和 风险匹 配情 况, 在严 格控 制风险 的基 础 上选择 投资 对象 ,追 求稳 定收益 。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 票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0%-3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15%× 中证800 指数 收益 率+85%× 中债 综合 财富 指数 收益率 。


中证800 指 数综 合反 映沪 深证券 市场 内大 中小 市值 公司的 整体 状况 ,适 合作 为本基 金 股票部 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债 综合 财富 指数 由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编 制和 维 护,综 合反 映了 债券 市场 整体价 格和 回报 情况 ,是 目前市 场上 较为 权威 的反 映债券 市场 整 体走势 的基 准指 数之 一。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股票 投资 范围 为 0-30% 。 本基 金对 中证 800 指 数收益 率和中 债综 合财 富指 数分 别赋 予 15% 和85% 的 权重 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 特性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 致,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本 基金 由于上 述原 因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不需 召开基 金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的长 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场 基 金,属 于中 等风 险、 中等 收益的 基金 产品 。 (七) 投资 决策 依据 及程 序 1、决 策依 据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2)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章 程》 的有 关规 定; (3)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投 资管 理制 度》 的有 关规定 ; (4) 宏观 经济 环境 、国 家 政策和 市场 周期 分析 ; (5) 上市 公司 财务 品质 和 管理能 力, 以及 对公 司盈 利增长 能力 的预 测。 2、投 资决 策程 序 (1 ) 研 究部 定 期对 宏 观 经济 、 市 场、 行 业、 投 资 品种 和 投 资策 略 等提 出 分 析报 告, 为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投 资决 策依 据; 对于可 能对 证券 市场 造成 重大影 响的 突 发事件 ,及 时提 出评 估意 见及决 策建 议; (2 ) 研 究部 负责 建立 和维 护公司 各级 股票 库, 并 提 供重点 股票 的投 资价 值分 析报告 ; 在公司 各级 股票 库的 基础 上,基 金经 理负 责建 立符 合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和 投资 需求的 股票 投 资备选 库; (3 ) 固 定收 益 部负 责 建 立和 维 护 公司 固 定收 益 投 资对 象 库 ,提 供 各券 种 的 基本 面情 况及投 资要 点分 析; (4 ) 在 对经 济 形势 和 市 场运 作 态 势进 行 讨论 分 析 后, 基 金 经理 拟 定下 一 阶 段股 票、 债券及 短期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做 出资 产配 置提 案和重 点证券 投 资方 案, 报投资 决策 委 员会讨 论; (5 )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在 基金 经 理 上报 的 资产 配 置 提案 的 基 础上 , 讨论 并 确 定下 一阶 段的资 产配 置和 重点 证券 投资决 定, 会议 决定 以书 面形式 下达 给基 金经 理; (6 ) 根 据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确 定 的 资产 配 置决 议 和 重点 证券投资 决 定, 基 金 经理 负责 在股票 投资 备选 库 和 固定 收益 投 资对 象库 中选 择拟 投资的 个 券 制定 投资 组合 方案; (7 ) 在 基金 经 理权 限 内 的投 资 , 由基 金 经理 自 主 实施 ; 超 过基 金 经理 权 限 的, 须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 委员 或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 准后 方可实 施; (8 ) 金融 工程 小组 负责 开 发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分 析评 价体系 及其他 辅 助分 析统 计工具 , 对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定 期跟踪 分析 ,为 基金 经理 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供决 策支持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或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九) 投资 组合 报告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民生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于 2018 年4 月 10 日 复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28,477,077.49 20.91 其中: 股票


128,477,077.49 20.9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44,301,894.40 72.30 其中: 债券


444,301,894.40 72.3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2,300,000.00 5.26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4,066,209.19 0.66 8 其他资 产


5,375,047.25 0.87 9 合计





614,520,228.33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境内 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5,144,000.00 0.84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9,762,266.98 9.74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2,354,643.20 0.38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1,799,942.76 1.9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34,112.55 0.01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J 金融业 40,184,612.00 6.55 K 房地产 业 9,197,500.00 1.5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8,477,077.49 20.93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063 中兴通 讯 500,000 18,180,000.00 2.96 2 000651 格力电 器 285,000 12,454,500.00 2.03 3 000001 平安银 行 900,000 11,970,000.00 1.95 4 600887 伊利股 份 300,000 9,657,000.00 1.57 5 601939 建设银 行 1,250,000 9,600,000.00 1.56 6 600030 中信证 券 520,400 9,419,240.00 1.53 7 600048 保利地 产 650,000 9,197,500.00 1.50 8 601318 中国平 安 131,400 9,195,372.00 1.50 9 600585 海螺水 泥 263,400 7,725,522.00 1.26 10 000089 深圳机 场 660,000 5,742,000.00 0.94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号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17,119,894.40 35.3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17,119,894.40 35.38 4 企业债 券 19,862,000.00 3.2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207,320,000.00 33.78 9 其他 - - 10 合计 444,301,894.40 72.40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50217 15 国开 17 500,000 49,565,000.00 8.08 2 111709493 17 浦 发银 行 CD493 500,000 49,360,000.00 8.04 3 160402 16 农发 02 500,000 49,055,000.00 7.99 4 160420 16 农发 20 500,000 48,525,000.00 7.91 5 111711520 17 平 安银 行 CD520 400,000 39,492,000.00 6.44 5 111716278 17 上 海银 行 CD278 400,000 39,492,000.00 6.44 5 111718473 17 华 夏银 行 CD473 400,000 39,492,000.00 6.44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股指 期货 投资 ,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方 式等, 暂不 参 与股指 期货 交易 。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方 式等, 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国债 期货 投资 ,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报告 期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 除 中兴 通讯 发行 主体外 ,其 他证 券的 发行 主体未 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中兴通 讯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中 兴通 讯或 公司 ) 于 2017 年3 月8 日 发布 “ 关于 重 大事项 进展 公告 ” , 公 告 称: 公司 已就 美国 商务 部 工业与 安全 局 (BIS ) 、 美国 司法部 (DOJ ) 及美国 财政 部海 外资 产管 理办公 室(OFAC )对 公司 遵循美 国出 口管 制条 例及 美国制 裁法 律 情况的 调查 达成 协议 。鉴 于公司 违反 了美 国出 口管 制法律 ,并 在调 查过 程中 因提供 信息 及 其他行 为违 反了 相关 美国 法律法 规, 公司 已 同 意认 罪并支 付合 计 892,360,064 美元 罚款 。 此外,BIS 还对 公司 处以 暂缓执 行 的 3 亿 美元 罚款 ,在公 司于 七年 暂缓 期内 履行 与 BIS 达 成的协 议要 求的 事项 后将 被豁免 支付 。公 司 与OFAC 达成的 协议 签署 即生 效, 公司 与 DOJ 达成的 协议 在获 得德 克萨 斯州北 区美 国地 方法 院( 以下简 称 “ 法院 ”) 的批 准后生 效, 法 院批准 公司 与DOJ 达 成的 协议 是 BIS 发布 和解 令的 先决条 件。 同时 ,公 司 与DOJ 达 成的 协 议获得 法院 批准 、公 司认 罪及 BIS 助 理部 长签 发和 解令后 ,BIS 会 建议 将公 司从实 体名 单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移除。 本基金 管理 小组 分析 认为 , 中兴 通讯 在美 国的 违规 事项已 经结 案, 罚款 在2016 年年 报 中已经 计提 ,作 为通 讯设 备行业 的龙 头公 司, 其未 来成长 的不 确定 因素 已经 消除。 本基 金 经理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本公 司投资 管理 制度 ,在 投资 授权范 围内 ,经 正常 投资 决策程 序对 中 兴通讯 进行 了投 资。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未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股票。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9,888.0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305,060.65 5 应收申 购款 98.5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375,047.25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过往一定阶 段 本基 金净值 增长率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率的 比较(截至2017 年12月31 日) 长城新 优选A 时间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6 年3 月22 日) 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2.50% 0.10% 1.10% 0.17% 1.40% -0.07%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日 9.27% 0.19% 2.42% 0.12% 6.85% 0.07%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6 年3 月22 日) 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12.00% 0.16% 3.55% 0.14% 8.45% 0.02% 长城新 优选C 时间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6 年3 月22 日) 至 2016年12 月31 日 5.00% 0.16% 1.10% 0.17% 3.90% -0.01%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日 8.67% 0.19% 2.42% 0.12% 6.25% 0.07%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6 年3 月22 日) 至 2017 年12 月31日 14.10% 0.18% 3.55% 0.14% 10.55% 0.04%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权益 类 品种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的 固定收 益类品种 ,可以采 用由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价格 数据进 行 估值 , 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根 据以下 原则 确定 公允 价值 : 对 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 况下 , 应 以活 跃 市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 为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 于 活跃市 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 量日公 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 应 对市 场报 价 进行调 整以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 ; 对 于不 存在 市 场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少 的情 况下 ,则 应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3)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中小企 业私募债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 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处 理。 2、由于证 券交易场 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减 轻或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6次 , 每次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10% , 若 《基 金合同 》 生效 不满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为 现金分红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事 先选择将 所获分 配的现 金 收益 ,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 基金份 额申 购的 约定 转为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支 付现金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A 类 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 份额之 间由 于A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取 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 销售服 务费将 导致 在可 供分 配利 润上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同 一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人 拟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复 核,在2个 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6%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6%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一致 后,由基 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2-5个工 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 理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15%年 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15%÷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一致 后,由基 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2-5个工 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托 管人。 3、C 类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基金 的营 销费用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费 等。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 。 销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H=E ×0.5% ÷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 管 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2-5 个 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 路径进行 资金 支付。 上述“一 、基金费 用的种 类中 第4-8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二、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一)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在 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 申 购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购申 请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 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 申购费 率。具 体如 下: 1、申 购费 率 A 类、C 类基 金 份额 申 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1.0%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 申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 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特 定 申 购费 率 A 类、C 类基 金 份额 申 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3%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2%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1%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注:上 述特 定 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 企业 年金 养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本公 司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 提下可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围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对 于500 万 元 ( 含 ) 以 上的 申购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者 (非 养老 金 客户 ) 投资100,000 元申 购 本基金A类 份额 , 对 应的 申 购费率 为 1.5% , 若申 购当 日 本 基金A 类 份额 份额 净值 为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50 =93,830.64 份 (二) 赎回 费用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如 下表 所示 : 持 续 持 有期 ( 天) 赎回费率 1 -6 1.5% 7 -29 0.75% 30-184 0.5% 185-365 0.1% 366 及以上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天的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 期长于 30 天( 含) 但 少于 92 天的基 金份 额所 收取 的 赎回费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 产,其 余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92 天( 含) 但少 于185 天的基 金份 额所收 取的 赎回 费 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185 天( 含)的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 的 25%计 入基 金财 产, 其 余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持 续 持 有期 ( 天) 赎回费率 1-29 0.5% 30 及以上 0 根据2018 年 3 月 23 日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 《长 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修 改旗 下 43 只基金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的公 告 》 及本 基金 最新 修订的 基金 合同 , 自2018 年4 月 1 日起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用 按以 下标 准执 行。 持 续 持 有期 ( 天) 赎回费率 1 -6 1.5% 7 -29 0.5% 30 及以上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C类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C 类 基金份 额时收 取。 对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手 续费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手续 费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本基 金 A 类份额 50,000 份,持 有期 为 85 天, 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0.5% , 若赎 回当 日 本基金A 类 份额 净值 为1.150 元 , 则 其得 到的 赎回 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50,000 ×1.150 =57,500 元 赎回手 续费 =57,50 0 ×0.5%=287.50 元 净赎回 金额 =57,500 -287.50 =57,212.50 元 (三) 转换 费用 1、基金转 换费用由 转出基 金的赎回 费和转出 与转入 基金的申 购费补差 二部分 构成,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基 金 转换费 用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转入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剩 余部 分舍 去 , 舍 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转入 基金财 产 所有。 (1) 如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转入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出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转入基 金 申 购费 补差 =转 入总金 额- 转入 总金 额/(1+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净 金额 =转 入总 金额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转入份 额= 转入 净金 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转 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例: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 有的长 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10万 份基 金份 额转 换为本 基 金A类份额 ,假设 转换当日 转入基金 (本基金A类份额 )份额净 值是1.050 元 ,转 出基金( 长 城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 )对应赎 回费率为0,申购 费补差费 率为1.5% ,则 可 得到的转 换份 额及基 金转 换费 为: 转出金 额=100,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0 转入总 金额 =100,000 -0 =100,000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100,000 -100,000/(1+1.5%) =1,477.83 元 转入净 金额 =100,000 -1,477.83 =98,522.17 元 转入份 额=98,522.17/1.050 =93,830.63 份 基金转 换费 =0+1,477.83 =1,477.83 元 即: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完 成本次 转换 后 , 可得 到本 基金A 类份 额93,830.63份。 (2) 如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基金转 换费 用=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A 类份额10万 份 , 持 有期 为100 天 , 决 定转 换为 长城 货 币市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 假设 转换 当 日转出 基金 ( 本基 金A类份额 ) 份额 净值 是1.250 元 , 转出基 金对 应 赎回费 率为0.5% ,申 购补 差费率 为0 ,则 可得 到的 转 换份额 及基 金转 换费 为: 转出金 额=100,000 ×1.25 =125,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125,000 ×0.5% =625 元 转入总 金额 =125,000 -625 =124,375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0 转入净 金额 =124,375 -0 =124,375 元 转入份 额=124,375/1 =124,375 份 基金转 换费 =125,000 ×0.5% =625 元 2、对于实 行级差 申购费率(不同申购 金额对 应不同申 购费率的 基金), 以转入总 金额 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 如转 入总 金 额对应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或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为固定 费用 时, 申购 补差 费用视 为0 。 3、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的25%计 入转出 基金 资产 ( 基金 合同 或招募 说明 书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4、计算基 金转换费 用所涉 及的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 均按基金 合同、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规定费 率执 行 , 对 于通 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 费率 优 惠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按照 本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公司最 新公 告的 相关 费率 计算基 金转 换费 用。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基 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情形 下 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定 地域 范围 、 特定 行 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 及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 购费率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 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 基金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 托 管协 议 是 界定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在基 金 财 产 保 管及 基 金 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 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 和信用 风险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9、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基金 所持 有的资 产支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 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所 持有 的资产 支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 10、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1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面 临的 投资 风险 主要包 括以 下几 个: (一) 市场 风险 广义的 市场 风险 指与 利率 、股票 价格 、商 品价 格等 相关的 风险 ,主 要与 不同 市场的 供 需情况 紧密 联系 。狭 义的 市场风 险主 要指 股票 价格 波动风 险。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指 由于 交易 对手 或债务 人无 法按 照约 定交 割资产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的风 险 , 主要指 违约 风险 。本 基金 的信用 风险 分析 主要 针对 债券资 产, 具体 包括 以下 几个方 面: 1、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无法支 付到 期本 息引 起的 损失; 2、交 易对 手出 现违 约或 违 规投资 操作 而引 起的 损失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指金 融资 产变 现的难 易程 度。 一些 情况 下,市 场无 法有 效执 行交 易头寸 需 要,将 使得 金融 资产 无法 在价格 平稳 变动 的基 础上 被购入 或者 卖出 。本 基金 面临的 流动 性 风险来 自两 个方 面: 1、 大 额赎 回: 本 基金 属于 开放式 混合 型基 金, 在交 易过程 中, 有发 生集 中大 额赎回 的 可能性 。集 中大 额赎 回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变现 难度 加剧,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可 能 由于大 额出 售个 券引 致个 券价格 出现 大幅 波动 ,从 而对基 金资 产净 值产 生 影 响。 2、特 殊的 市场 情形 :在 特 殊市场 情形 下, 如市 场资 金紧张 时,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降低 , 将可能 导致 个券 的变 现能 力减弱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四) 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指 由于 我司 信息 系统、 投资 运作 系统 或其 他外部 事件 导致 的操 作失 灵或失 误 带来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险 。 这一 风险 主要 来自 于计 算机系 统失 灵 ( 如病 毒、 软件错 误) 、 人 为失误 和公 司以 外的 不可 控因素 。 (五) 模型 风险 模型风 险指 投资 估值 模型 的参数 错误 或模 型运 用不 当带来 的基 金资 产损 失风 险。在 利 用定价 模型 对金 融资 产, 尤其是 金融 衍生 产品 进行 定价的 过程 中, 容易 出现 模型风 险。 (六) 法律/合 同风 险 法律/ 合同 风险 指合 同签 约 的一方 无法 履行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 造成 另外 一方 损失 时可能 发生的 法律 诉讼 风险 。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七) 通货 膨胀 风险 通货膨 胀风 险指 物价 水平 上升导 致本 基金 的名 义收 益率在 剔除 通货 膨胀 因素 影响后 降 低的风 险。 在本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通 货膨 胀风 险也 表现为 物价 水平 上升 导致 中、短 期固 定 收益证 券或 者回 购交 易的 实际收 益率 远低 于名 义收 益率的 情况 。 (八)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 的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从 而带 来风 险; 金融 市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托 管行违 约等超 出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 致基金 或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受损 。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后 生效 , 自 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或利用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10)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1)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2)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告 义 务; (13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向 他 人泄露 , 不得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14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 (18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1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2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3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4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 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5)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7)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或者利 用 职务之 便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8)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不得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9)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决定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重 要内容 或者 提前 终止 《 基 金合同 》 , 但 《基 金合 同 》 另有约 定 的除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或销售 服务费 , 但根据法 律法规 的要求 提 高该等 标准 或费 率的 除外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略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4)代表 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5)代表 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有 权自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 开前30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 日发 布提示 性 通知 , 除 载明 前述 内容 外 , 还 应明 确有 关实 施安 排 , 说 明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影响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享有 的选 择权, 并在 实施 前预 留至 少20 个开 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做出 选择 。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2(含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有 代表1/3 以上 (含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个工 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2(含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有 代表1/3 以上 (含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4) 上述 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代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在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 通知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者 采用 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7 条规定 程序确定 和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 选 举 产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况 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30 日公布 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后5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50%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以上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2/3 ) 通 过方 可做出 。 转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 止《基 金合 同》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应 当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 以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应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其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41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何伟 成立日 期:2001 年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5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亿伍 仟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日 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结汇、 售汇 业务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 务 ( 有效期 至 2017 年02 月18 日) ;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基 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含国 家债 券 、金融 债券 、 次级债 券、 中央 银行 票据 、企业 债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纯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 、 权证 、 货 币市 场工具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中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的 0%-30% , 本 基金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若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更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对上述 资产 配置 比例 进行 调整。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 融券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 票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0%-3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因证券 市场 或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 上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 五条第 九 款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4.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 标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 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选择 交 易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 年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 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 结算 。 如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及时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 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资的 受限证 券须为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 的 可交易证 券,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 证券 、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本 基金 不投 资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限 于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的流 动性风 险负责, 确保对相 关风险 采取积 极 有效的 措施 , 在合 理的 时 间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性 问题 。 如因 基金 巨 额赎回 或市 场发 生剧烈 变动 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 支付结 算 。 对 本基 金因 投 资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任何责 任 。 如 因 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 合同 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 基金 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 金有关投 资受限 证券比例 如违反有 关限制 规定,在 合理期限 内未能 进行及 时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两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予 以公 告。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的 法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理 工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 完善 情况。 3) 有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况 。 4) 信息披 露情 况。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基金管 理人应当 对投资 中期票据 业务进行 研究, 认真评估 中期票据 投资业 务的风险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本着审 慎 、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 法 规、 监管 部 门的规定 ,制定 了经公 司 董事会批 准的基 金投资 中 期票据相 关制度( 以下简 称 “ 《制度》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 基 金管理 人 《制 度》 的内 容 与本协 议不 一致 的,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 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1)中期票 据属于固 定收益 类证券, 基金投资 中期票 据应符合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 中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 限限制 ;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 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 不 超过该 期证券 的10%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的监 督职责 限于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 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如因 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的中 期票 据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交易 日内将 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比 例要 求。 7.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应 符合 证监 会 《 关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1)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经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制度 、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信用 风险 处置预 案等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 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 资料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基金 管理人应 防范本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流动 性风险, 确保对 相关风 险 采取积 极有 效的 措施 ,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 等原 因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前 提下 确保 基金 的支付 结算 。


(3)基金 托管人 有 权根据 基金管理 人制定的 风险控 制制度对 基金管理 人投资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的 额度 和比 例进 行监督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对相应 风险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的 , 应及 时 修订后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4)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是否 符合比例 限制进行 事后监 督,如 发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现异常 情况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原因 和解决 措施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违规事 项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 如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因 基金管 理人 未就 相应 风险 控制制 度的 修订 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的除 外) ,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 , 基金托 管人 须承 担连 带责 任。 如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化 等不可 归责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因素 导 致基金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调 整至 规定 的比 例要 求。 8.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 金 份额净值 计算、应 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9.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 面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10. 基金管 理人有 义务配 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11. 若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 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 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并及 时向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12.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1.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人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3.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固有财产 。基金财 产的债 权、不 得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基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 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3)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依据 合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 行运用 、 处分 、 分 配基 金 的任何 财产 。 非因 基金 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4)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7)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8)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应开 立 “基金 募集 专户 ” , 用于 存 放募集 的资 金。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开 立。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并 加盖 会计 师事 务所公 章方 为有 效。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 金托 管人 应以 本基 金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3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本基 金 开立基 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的 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书面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 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算备 付金 、 证券 结算 保 证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若中 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行 间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开立 , 在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议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并 管 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保 管凭 证。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以约 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 果提交 给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对 外公 布。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A.交易 所上 市的 权益 类品 种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B.交易 所上 市的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可 以采 用由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价 格数 据进行 估 值,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根据 以下原 则确 定公 允价 值: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应 以活 跃 市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 为计量 日的 公允 价 值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应 对市 场报 价进行 调整 以确 认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 场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 应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值 。 C.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A.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B.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基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一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 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 3、估 值差 错处 理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错 误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处理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 追偿。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A.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金 管理 人 的 建议 执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B. 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 且基 金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损 失的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承 担相 应 的责任 。 C.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 对,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D.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3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注册 登记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处 理 。 如 果行 业 另有通 行做法 ,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等 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制 作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若 当 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 务报表 后,进行 独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 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本 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争议处 理期 间 , 本 托管 协 议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义 务 , 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 终止 1.本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 本托 管协 议进行 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托 管协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 生效 。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监 管 部门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算。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5) 制作清 算报 告;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6)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账单 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统 查阅 对账 单。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通过 网站、电 话等方式 向本基 金管理人 定制对账 单。基 金管理 人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对 账单定 制情 况, 向账 单期 内 发生交 易或 账单 期末 仍持 有本公 司旗 下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发送 对账 单, 但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 写或未 及时 更 新相关 信息 ( 包括 姓名 、 手机号 码 、 电 子邮 箱、 邮 寄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送出 的除 外。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1.24小 时自 动语 音应 答服 务,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净 值查询 、 基金 账户 查询 、 基金信 息查 询等服 务。 2.工作 时间 由专 门客 服人 员为投 资者 提供 全面 业务 咨询 (包 括公 司信 息、 基 金信息 、 基 金投资 指南 等) 及投 诉受 理等服 务。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68-666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的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不含认购、含 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9/29 2 关于增加一路财富为长城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0/16 3 长城基金关于参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不含认购、 含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0/16 4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0/17 5 关于增加南京证券为长城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0/18 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南京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不含认购、含 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0/18 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环股份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1/07 8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1/08 9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1/10 1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广发银行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不含认购、 含定投- 放开折扣 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1/15 1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铝业)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1/18 12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1/22 1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万达电影)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1/23 1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亨通光电)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2/06 15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2/15 1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流通受限股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2017/12/20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估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17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中金公 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2/22 1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商赢环球)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2/26 19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交通银 行开展的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2/30 2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产品执行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1/02 21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 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1/10 2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不含认购、含 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1/31 2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展恒基金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含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2/01 2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东山精密)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2/02 25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 投、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2/07 2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顾地科技、凯利泰)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2/07 2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恒逸石化)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2/09 2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康欣新材)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2/10 2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离任的公 告(桑煜)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2/14 30 关于增加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 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3/13 31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3/15 32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永鑫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3/20 3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 43 只基 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3/23 34 在本报告期内刊登的其他公告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 明书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办 公场所, 投资者可 在办公 时间 查阅 。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投资 者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招募说 明书 条款 及内容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 投资者 还可 以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 ) 查阅 和下 载 本招募 说明书 。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长 城新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注册 的 文件 (二) 《 长 城新 优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 长 城新 优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