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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盘成长混合(005875)

易方达中盘成长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中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零一八年 五月


I 易方达中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8 年 4 月 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关于 准予易 方达 中盘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632 号) ,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 《 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 注 册 ,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的 投 资价 值 、市 场 前 景 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 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3、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 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全 面 认 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充 分 考 虑 自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 理 性判 断 市 场 , 自主 判 断基 金 的投 资 价 值 ,对 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 量 等 投 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 。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特有 风险包括: (1 ) 本 基金股票仓位偏高 且相对稳定而面临的 股票 市场 系统性风险; (2 ) 本基金 非现金资 产 主要投资 于 中盘 成 长 股而 面临的投资风格 相对 集中 的 风 险 ; (3 ) 本基金 投资 范 围 包括 内 地 与 香 港 股票 市 场交 易 互联 互 通 机 制允 许 买卖 的 香港 证 券 市 场股 票 而面临的香 港 股 票 市场 及 港 股 通机 制 带来 的 风 险 ; (4) 本 基金投资 范围 包括 股 指 期 货、 国 债期 货 、 股票 期 权 等 金 融衍生品和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等特殊 品种 而 面临 的 其他 额 外 风 险。 此 外本 基 金还 将 面 临 市场 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 风险等其他一般风险 。 本 基 金 的 具体 运 作 特点 详见 基 金 合 同和 招 募 说明 书的 约 定 。 本基 金 的 一般 风险 及 特 有 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的 “风险揭示”部分。 4、 本基金为混合 型 基 金, 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 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 基金 , 高于 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 5、 基 金 管 理 人 提醒 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负 ”原 则 , 在 投资 者 作 出投 资决 策 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自行负责。 此 外, 本基金以 1 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 在市 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 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6、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 蓄与 债券, 基金 投资人 有可能 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 能损失本 II 金 。 投 资 有风 险 , 投资人 在 进 行 投 资决 策 前, 请 仔细 阅 读 本 基金 的 《招 募 说明 书 》 及 《基 金合同》 。 7、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 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


III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 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8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38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 与解冻 .................... 39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4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5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十八、风险揭示 .................................................... 6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0 二十、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7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7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管 理规定 》 ) 、 《 易 方达 中盘 成 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基 金合 同 ) 及其 它有 关规定 等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 人欲了 解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易方达 中盘 成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 易 方达 中盘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 金 合同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 易 方达 中盘成 长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易方 达 中 盘成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易方 达 中 盘成 长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管理 规定》 :指 中国 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3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 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投资 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 售 业 务的 机构 24、直 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5、非 直销 销售 机 构 : 指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6、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7、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8、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4 31、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终 止日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7、 开放 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若 该工作 日非 港股通 交易 日, 则本 基金 不开放 ) 3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务规 则》 : 指《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 书 规定 的条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3、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5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 金收益 : 指 基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 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 定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介 54、 基金 份额 折算 : 指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需 要, 在基 金资 产净值 不变 的 前提下 ,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55、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6、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开 放式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少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7、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取 的 银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基金 管理 人: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6 号 105 室-42891 ( 集中 办公 区)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 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文号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证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 基金 销售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 工 商管 理博 士, 董 事长 。 曾 任中 国平 安 保险公 司证 券部 研究 咨询 室总经 理 助理; 平安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研 究咨 询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国 债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 作) 、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中国 平安保 险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主 持工作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事 会投 资部 资产配 置 处处长 、投 资部 副主任 、 境外投 资部 主 任、 投资 部主 任 、 证 券投 资部主 任 。 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 副 董事 长 、 总 裁 。 曾 任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部 副 经理 、 基 金经 理 , 基 金投 资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 基 金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7 公司督 察员 、 监 察部 总经 理、 市 场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 副总裁 。 现 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总裁 ;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易方 达 国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秦力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 理 、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 广东 金融 高新 区股 权 交易中 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现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常务副 总经 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陈志辉 先生 , 管理 学硕 士 , 董 事 。 曾 任美 的集 团税 务总监 、 安永 会计 师事 务 所广州 分所 高级审 计员 。现 任盈 峰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资财 中心总 经理 。 王海先 生, 经济 学、 工商 管理 ( 国际 ) 硕 士, 董事 。 曾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行 法律顾 问 室科员 ; 工 商银 行珠 海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室 行长 室 秘 书、 信 贷管 理部 业务 主办 、 资产风 险管 理部 经理 助理 兼法律 室副 主任 、 资 产风 险管理 部副 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 工商 银行 珠 海 分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公司 业 务部 总经 理、 副行 长; 工 商银 行 广 东省分 行公 司业 务部副 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总 经理 ;工商 银行 韶关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戚思胤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董事。 曾任 广东 省高 速公 路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 证券 部投资 者 关系管 理业 务员 、 投资 者 关系管 理主 管 、 信 息披 露 主管 、 证 券事 务代 表 ; 广 东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 资本 运营部 高 级主管 、团 委副 书记、 副 部长; (香港 )广 晟投 资发 展有限 公司 董 事、 常 务副 总经 理等 职务 。 现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资 本运 营部 部长 、 佛山 电器 照 明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中 金岭 南有 色金 属股 份有限 公司 监事 、 佛 山市 国星光 电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广 东南 粤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朱征夫 先生 ,法学 博士 , 独立董 事。 曾任广 东经 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金 融房 地 产部主 任;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 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 工 商行 政管 理 博士 , 独 立董 事 。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 美 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 市场 部经 理;美 国 加州大 学讲 师; 美国南 加 州大学 助理 教授 ;香港 科 技大学 副教 授;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 先生 ,管理 学博 士 (会计 学) , 独立 董事 。曾 任邵阳 市财 会学 校教师 ; 中山大 学 8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 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 州股 权交 易中 心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 广州 立根 小额 再贷 款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银行 副董 事长 ; 广州 中 盈 ( 三明 )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汽车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现任 广州 金融 控股集 团有 限 公 司党委 书记 及董 事长; 万 联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 长;广 州金 控资 本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广金期 货有 限公 司董 事; 立根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董 事;广 州股 权投 资行 业协 会法人 代表 。 廖智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市场 部总 经理 、 互 联 网金融 部总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 先生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常 务副 总裁 。曾 任南方 证券 交易中 心业 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东 证券 公司 发行 上 市部经 理 ; 深 圳证 券业 务 部总经 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常 务副 总裁 ; 易 方达 国际控 股有 限 公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陈彤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副 总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发部 副 经理 、 交 易部 经理 、 研发 部经理 、 证券 总部 研究 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 金科 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 华东 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 场部 总 经理助 理 、 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 成 都分 公 司总经 理 、 上 海分 公司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市 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高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副 总裁。 曾任 君安证 券有 限 公司营 业 部职员 ; 深 圳众 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易方 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现金 管理部 总 经理、 固定 收益 总部总 经 理、总 裁助 理、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 讯基金 经理 、易 方 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深证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副总 裁 ; 易 方达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易方 达 资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 人民 币 9 合格境 外投 资者 (RQFII ) 业务负 责人 、 证券 交易 负 责人员 (RO) 、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负 责人 员 (RO ) 、 提供 资产 管理 负责 人员 (RO ) 、 固 定收 益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中债 资 信评估 有限 责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吴欣荣 先生 , 工学 硕士 , 副总裁 。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投 资管理 部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 研究 部总经 理 、 基 金投 资部 总 经理 、 公 募基 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 权 益投 资 总部总 经理 、 总裁 助理 、 权益投 资总 监 、 基 金科 瑞 基金经 理 、 易 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 达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张南女 士 , 经 济学 博士 , 督察长 。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长。 范岳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 首席 产品 官。曾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圳 分行 国 际业务 部 科员 ; 深 圳证 券登记 结算 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 国际 部经 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北 京中 心 助理主 任、 上市部 副总 监、 基金 债券 部副总 监、 基金 管理 部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 产 品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 类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关秀霞 女士 , 财务 硕士 、 工商管 理硕 士 , 首 席国 际 业务官 。 曾任 中国 银行 (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 审计师 ;美 国道富 银行 波 士顿及 亚洲 总部大 中华 地 区高级 副总 裁、 董事总 经理 、 中 国区 行长 、 亚洲 区 ( 除日 本外 ) 副 总裁、 机构 服务 主管 、 美 国共同 基金 业 务 风险经 理、 公司 内部 审计 部高级 审计 师。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国际业 务官 。 高松凡 先生 ,高 级 管理 人 员工商 管理 硕士(EMBA ) , 首席养 老金 业务官 。曾 任 招商银 行 总行人 事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年金 中心 副主 任, 浦东 发展银 行总 行企 业年 金部 总经理 , 长 江 养 老保险 公司 首席 市场 总监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老 金业 务总 监。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首 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2、基 金经 理 冯波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 任广东 发展 银行 行员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 研究员 、 市场 拓展 部副 经 理、 市场 部大 区销 售经 理 、 北 京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 研究 部总经 理助 理 、 研 究部 副 总经理 、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0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 。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研 究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行业 领先 企业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0 年 1 月 1 10 日起任 职) 。 3、权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权益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包括 :吴欣 荣先 生 、冯波 先生 、孙松 先生 、 宋昆先 生、 付浩先 生、 陈皓 先生 。 吴欣荣 先生 ,同 上。 冯波先 生, 同上 。 孙松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员 、 集中 交易 室 主管 、 集 中 交易室 经理 、 基 金投 资部 基金经 理助 理兼 任行 业研 究员、 机构 理财 部总 经理 助理、 机构 理 财 部副总 经理 、 权益投 资总 部 副总经 理 、 专 户投资 部总 经 理、 养老 金与 专户权 益投 资 部总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专 户投 资部 总经 理、 投资经 理。 宋昆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公募 基金 投资部 总 经理助 理、 公募 基金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公 募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易 方达 创新 驱动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二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科 讯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新兴 成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 方 达新常 态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新 丝路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付浩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 任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国 际金 融部 职员 , 深 圳和君 创 业研究 咨询 有限 公司 管理 咨询项 目经 理, 湖南 证券 投资银 行总 部项 目经 理, 融通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策划 部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权益 投资 总部 副总 经理 、 养老 金与 专 户 权益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基 金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科 瑞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科翔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公募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投资经 理。 陈皓先 生, 管理 学硕 士。 曾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行 业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助 理兼任 行业 研究 员、基 金 投资部 基金 经理 助理、 投 资一部 总经 理助 理、投 资 一部副 总经 理、 易方达 价值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一 部总 经 理、 易 方达 平稳 增长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科翔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国防 军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供给 改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4、上 述 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11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行 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建 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 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 漏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12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3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的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 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防 范各 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的 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 (4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立 相对 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 有 效性 原则 :各 种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高 度的 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严 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6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 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各 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它 们 的制订 、修 改、 实施、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 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及 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司 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14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分履 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 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 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 考 核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 资指 令通 过集 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 中交易 室应 对交 易指 令进 行审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 并 及时 进 行反馈 、 核对 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 不 同客 户 独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 度、 合理 的估 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 整、 及时 地记 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15 (6 )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 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6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8 年 3 月, 中国 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223 人 ,平 均年 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 ” 的 宗旨 ,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 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境 内外 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 建立了 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包 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 时在 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 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8 年 3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844 只 。自 2003 年以 来,本 行连 续十 五年获 得 香港《 亚洲 货币》 、英 国《 全球托 管人》 、香 港《 财资 》 、美 国《环 球金融 》 、 内 地 《证 券时 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 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57 项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 可 和广泛 好评 。


17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的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 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 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 过评 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SAS70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 审 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均通 过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 迄 今已 第十 次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托 管服 务 在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方 面 的健全 性和 有 效 性的全 面 认可, 也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服 务的 风 险控制 能力 已经与 国际 大 型托管 银行 接轨, 达到 国 际先进 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 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制 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制 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处 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制 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对 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 行指导 、监 督。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 法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法 律法 规 及监 管 机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18 (3 )及 时性 原则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在 发生 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按 照 “内控 优 先 ” 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金 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 效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策 、法 律 及经营 管 理 的需 要适时 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 立性 原则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责 的管 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和 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分 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 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统 业务 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度 ,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环 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务 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网络独 立 。 (2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理 层作 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策 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 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事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防 线” 、 “监 控防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化 , 增 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向 的 业务与 职业 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经 营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务 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监 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部 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 据安 全控 制。 中国 工商银 行通 过业务 操作 区 相对独 立、 数据 和传真 加 密、数 据 传输线 路的 冗余 备份 、监 控设施 的运 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保 障数 据安 全。 (7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专 门的 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基 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19 实 战 , 资 产托 管 部不 断 提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初 的 按照 预 订 时 间演 练 发展 到 现在 的 “ 随 机演 练 ” 。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复 业务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门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 )完 善组 织结 构,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至 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 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 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十分重 视内 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持 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资产托 管部 工 作重 点之 一 ,保持 与业 务发 展同等 地 位。资 产 托管业 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间 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立 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运 作, 一 直 将建立 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防 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重 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托 管 业 务的快 速发 展, 新问 题、 新 情况不 断出 现, 资产 托管 部始终 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 重要的 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的 生命 线。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和有关 基金 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 基 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或有 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 及 20 时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21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 集中 办公 区)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详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增加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 集中 办公 区)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广 东金 桥百 信律师 事务 所 地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16 号高 德置 地冬 广 场 G 座 24 楼 负责人 :聂 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22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 师: 郑怡 玲 、 陈苏 联系人 :陈苏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赵 雅、 李明明 联系人 :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周祎 联系人 :周 祎


23 六、基金 的募集 安排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关 于准予 易 方达 中 盘成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注册 的批 复 》 ( 证监 许可[2018]632 号 ) 募集。 (一) 基金 的类 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四) 募集 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五)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六)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点 公 开发 售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 售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具体销 售机 构联 系方 式以 及发售 方案 以 《 易方 达 中 盘 成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及后 续关 于 变 更或增 减 本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为准 , 请 投资 人 就 募集和 认购 的 具 体事宜 仔细 阅读 《 易 方达 中盘成 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七) 认购 安排 1、认 购时 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公告。 2、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可设 置首 次募 集规 模上限 , 具 体募 集上 限及 规 模控制 的方 案详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或其 他公 告。 若本 基金 设置首 次募 集规 模上 限,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不受 此募 集规模 的限 制。


24 3、认 购数 量限 制 (1 )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认 购 方式。 (2 ) 投 资人 认购 基金 份额 采用全 额缴 款的认 购方 式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 定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3 )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认 购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4 ) 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除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另有 规 定 ,投 资人 通过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或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 认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1 元 ;投 资人 通过 本公 司 直销 中心 首次 认购 的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50,000 元, 追加 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是人 民 币 1,000 元。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前提 下, 各销售 机 构对最 低认 购 限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 定的, 需要 同时 遵循该 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 ( 以上 金额 均 含认 购 费 ) 。 (5 ) 基 金募 集期 间单 个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规 模没 有 限制。 但对 于可 能导致 单 一投资 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采取 控制 措施 。 4、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数额 以 登 记机 构 的记 录为 准。 5、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及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1 ) 认购 费率 募集期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 用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可对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认 购本 基金实 行有 差别 的费 率优 惠。 本基金对通过 直销中心认购 的 特 定 投 资群 体 与 除 此之 外 的 其 他 投资 者 实 施 差别 的 认购 费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 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保 险 基金。 如将 来出 现可以 投 资基金 的住 房 公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认购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特 25 定投资 群体 认购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 并按 规定 予以 公告。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认购 本 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认 购费 率见 下表 : 认购金 额 M (元 ) ( 含认购 费)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0.12% 100 万≤M <200 万 0.08% 200 万≤M <500 万 0.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认 购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 额 M (元 ) ( 含认购 费)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200 万 0.8% 200 万≤M <500 万 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用 由认 购 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承担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不 足部 分在 基金管 理人 的运 营成 本中 列支。 (2 )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式认 购。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注: 对于 认购 金额 在 500 万元 (含 ) 以 上适 用固 定金额 认购 费的 认购 ,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金 额-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例一: 某投 资人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投资 本基 金 100,000 元, 认购 费率 为 1.2% ,假 定 该笔有 效认 购申 请金 额募 集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50 元 , 则可认 购基 金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1.2% )=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1,185.77 +50 )/1.00 =98,864.23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可 得到 98,864.23 份 基金 份额 。 例二: 某投 资人 (特 定投 资群体 ) 通 过本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投 资本 基 金 100,000 元 , 认 26 购费率 为 0.12% ,假 定该 笔有效 认购 申请 金额 募集 期产生 的利 息为 50 元, 则 可认购 基金 份 额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0.12% )=99,880.14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880.14 =119.86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119.86 +50)/1.00 =99,930.14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可 得到 99,930.14 份 基金 份额 。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中涉 及金额 的计 算结果 均以 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四舍五 入 ,保留 小 数点 后 2 位 ; 认 购份 数采 取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 产。认 购费 用不 属于 基金 资产。 6、认 购的 确认 当日(T 日 )在 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人通 常可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 日 )到基 金销售 网点 查询 交易 情况 。 销售机 构对 投资 人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表 示对 该申 请的成 功确 认 , 而仅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收 到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有效应 以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确认登 记为 准。 投资人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请 参阅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八)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存 放和费 用 本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 不得动 用。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以及其 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27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金 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金 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 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28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人范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 金的开 放日 为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 若 该 交易 日非 港股 通交 易日 , 则本 基金 不开 放申购 和 赎回 , 基金 管 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相 关公告 中载 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依法 决定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的具 体日 期,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 间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或者 赎 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 确 29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除指 定赎 回外, 基金 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 对该持 有 人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先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 后 确认的 份额 后 赎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 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不 成立 。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 则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 本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 申购申 请及 申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的前 提 下 , 登 记机 构 可根 据《 业 务规则 》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 予以公 告。


30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非 直销 销售机 构将 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购 款项 本 金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赎 回是 否 生效以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如遇国 家外汇 局相 关规 定有 变更 或本基 金境 外投 资主 要市 场的交 易清 算规 则有 变更 、 基金境 外投 资 主要市 场及 外汇 市场 休市 或暂停 交易 、 登 记公 司系 统 故障、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 , 则 赎回 款项的 支付 时间 可相 应顺 延。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 其 他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通过 非直 销 销售机构 或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首 次 申 购 的 单笔 最 低 限额 为 人 民币 1 元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币 1 元 ; 投 资人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首次 申购的 单笔 最 低 限额 为人 民币50,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是人民 币1,000 元。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 定的前 提下 , 各 销售 机构 对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规 定的 , 需 同时 遵循 该销售 机构 的 相 关规定 。 ( 以上 金额 均含 申 购费)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但 对于 可能 导致单 一 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采 取控 制措 施。 当 接 受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 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具 体请 参 见相关 公告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基金 份额 单笔赎 回或 转换 不得 少 于1 份 ( 如该 账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金 余额 不 足1 份 , 则 必 须一次 性赎 回或 转出 该基 金全部 份额 ) ; 31 若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人 在 该 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 金余额 不 足 1 份 时,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将 投 资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 该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性 全 部赎回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前提 下, 各销售 机构 对赎 回份 额限 制有其 他规 定的 , 需 同时 遵循该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 规的情 况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或者 新增 基金 规模 控制 措施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 申 购基金 份额 的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主 要 用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赎回 费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2、申 购费 率 本基金对通过 直销中心申购 的 特 定 投 资群 体 与 除 此之 外 的 其 他 投资 者 实 施 差别 的 申购 费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 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保 险 基金。 如将 来出 现可以 投 资基金 的住 房 公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 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特 定投资 群体 申购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 并按 规定 予以 公告。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 元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15% 100 万≤M <200 万 0.12% 200 万≤M <500 万 0.03%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 元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32 100 万≤M <200 万 1.2% 200 万≤M <500 万 0.3%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 应 的费率 。 3、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持有时 间 ( 天 ) 赎回费 率 7 天以 内 1.5% 7-29 0.75% 30-89 0.5% 90-179 0.5% 18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 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有期 少 于 30 天( 不 含)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收取 赎回 费用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 有期 在 30 天以 上 (含 ) 且 少于 90 天 ( 不 含)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收 取赎回 费用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有 期在 90 天以 上 (含 ) 且少 于 180 天 (不 含)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用 总额 的 50%计入 基 金财产 ;对 持 续持有 期 180 天以 上( 含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回 费用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市 场推 广、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 率 或 变更 收 费方式 , 调整后 的申 购费 率 、 赎 回 费率 或 变更 的收 费方 式 在 更新的 《 招募 说明 书 》 中 列示 。 上 述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在 不 违 反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情 况 下根 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 优 33 惠活动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申 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申 购涉及 金额 、 份 额的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赎回 费用、 赎回 金额 的单 位为 人民币 元, 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 产 。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注 : 对 于 500 万 ( 含 ) 以 上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费的 申购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 金额- 固 定申购 费金 额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三: 某投 资人 (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 投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1.5%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40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400=94,732.86 份 例四: 某投 资人 ( 特定 投资 群体 ) 通过 本管 理人 的直 销 中心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金 , 申购费 率 为 0.15%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15% )=99,850.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850.22=149.78 元 申购份 额=99,850.22/1.0400=96,009.83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费 率


34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例五: 某投 资人 赎 回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笔 份额持 有期 限 为 100 天, 则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 0.5%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0× 0.5% =50.8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0-50.80= 10,109.2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0,109.20 元。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日基 金总份 额。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四 位 , 小 数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者 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 权益并 办 理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起 (含 该日 )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其 办理扣 除 权益的 登记 手续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 登 记机 构可 以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35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若 本 基 金 发 生巨 额 赎 回 且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出该比 例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办 理, 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剩 余赎回 申请 与其 他账 户赎 回申请 按前 述条 款处 理。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场所 停止 交易 。 (4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 ) 因 港股 通交 易当 日额 度使用 完毕 而暂停 或停 止 接受买 入申 报 , 或者发 生 证券交 易 服务公 司等 机构 认定 的交 易异常 情况 并决 定暂 停提 供港股 通服 务, 或者 发生 其 他影响 通过 内 地与香 港股 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通 机制 进行 正常 交易 的情形 。


36 (6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7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 构、支 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 售支付 结算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8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9 ) 当 一笔 新的 申购 申请 被确认 成功 ,使本 基金 总 规模超 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 的本基 金 总规模 上限 时; 或使 本基 金 单日申 购金 额或 净申 购比 例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当日申 购金 额 或净申 购比 例上 限时; 或 该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份 额 超过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 的份额 上限 时; 或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 超过单 个投 资人 单日 或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10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11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 (2) 、 (3 ) 、 (5) 、 (6) 、( 7) 、( 9 ) 、( 10) 、(11) 项 情形 且基 金 管理人 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场所 停止 交易 。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 发 生证 券交 易服 务公 司等机 构认 定的交 易异 常 情况并 决定 暂停 提供港 股 通服务 , 或者 发 生其 他影 响通 过内地 与香 港 股 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通 机制 进行 正常 交易 的情形 。 (6 )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暂 停交 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继续 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7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 构、支 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 售支付 结算 系统 、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 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


37 (8 )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的 情形 时, 可暂停 接 受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 (9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且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若出现 上 述第 (4)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 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停公 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38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 基金 转换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办理 本 基 金各类 基金 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 业务可 以收 取 一定的 费用 , 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制 定并 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39 十、基金的转托管、 质押、 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以及 各 销售 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二)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相 关法律 法 规 及其业 务规 则, 办理 基金 份额质 押业 务, 并可 收取 一定的 手续 费。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四)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 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40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追 求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内 地依法 发行 、 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创 业板 、 中 小板 以及 其他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内地 与香港 股票 市场 交易互 联 互通机 制允 许买 卖的香 港 证券市 场股 票 (以下 简称 “港 股通 股票 ” ) 、 内 地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 债券 (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地 方政 府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 公 司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次级债 、 中期 票据 、 短 期 融资券 、 可转 换 债券 、 可 交换 债券 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 权 证、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 股票 期权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基 金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0%-95% ( 其 中 港 股 通 股 票 不 超 过 股 票 资 产 的 50% ) ,扣除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 股票 期权 及其他 金融 工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 产将投 资于 中盘 成长 股票 。 (三)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的 宏观 及市 场分 析, 综合考 虑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环境、 政 策 形势、 市场 估值 与流 动性 等因素 , 对 国内 外证 券市 场当期 的系 统性 风险 以及 可预见 的未 来 时 期内各 大类 资产 的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 进行 分析 评估, 确定 组合 中股 票、 债 券、 货 币市 场 工具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比 例。 2、股 票投 资策 略 (1 ) 中盘 成长 股票 的界 定 1)中 盘股 的界 定 每季度 末, 基金 管理 人对 A 股市 场股 票按 总市 值自 大到小 进行 排序 ,累 计总 市值占 A 股总市 值处 于 25% 到 75% 范围之 间 的 A 股 股票 ,称 为中盘 股票 ;此 外, 管理 人将总 市值 在 41 100 亿 港币-3000 亿 港币 之 间的香 港市 场股 票, 也纳 入中盘 股票 的范 畴。 在此 期间, 对于 未 纳入最 近一 次排 序范围 的 股票( 如新 股、 恢复上 市 股票等 ) ,如 其总 市值 可满 足上述 标准 , 也称为 中盘 股。 基金 因所 持 股票价 格的 相对 变化 而导 致中盘 股票 投资 比例 低于 合同约 定的 范 围,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适 时予 以调 整。 2)在 中盘 股中 选择 预期 成 长性较 好的 成长 股 在符合 前述 标准 的中 盘股 中, 本 基金 将优 选预 期成 长性较 好的 公司 的股 票进 行投资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预 期 成长 性 较好 的 公 司 是指 预 期利 润 复合 增 长 率 较高 且 满足 以 下分 析 标 准 的公 司。 ①公司 所在 行业 景气 度较 高且具 有可 持续 性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相 关产 业政策 、 规划 动态 、 技 术进 步情况 , 并结 合行业 数据 持 续跟踪 、 上下游 产业 链深 入研 究等 方法, 根据 相关 行业 盈利 水平的 横向 与纵 向比 较, 适时对 各行 业 景 气度周 期与 行业 未来 成长 趋势进 行研 判, 选择 未来 景气度 较高 且具 有可 持续 性的公 司。 ②公司 所在 行业 竞争 格局 良好或 持续 向好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密切 跟踪 行业进 入者 的数 量、 行业 内 各公司 的竞 争策 略及 各公 司产品 或 服务的 市场 份额 来判 断公 司所处 行业 竞争 格局 的变 化, 选 择行 业竞 争格 局良 好 或持续 向好 的 公司。 (2 ) 估值 水平 分析 本基金 将根 据上 市公 司的 行业特 性及 公司 本身 的特 点, 选 择合 适的 股票 估值 方法。 可 供 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 率法(P/E ) 、市净率法(P/B ) 、市盈率-长期成长法 (PEG ) 、 企 业价值/ 销售 收入(EV/SALES) 、 企业 价值/ 息税 折旧 摊销前 利润 法 (EV/EBITDA ) 、 自 由现 金 流贴现 模型 (FCFF ,FCFE ) 或股 利贴 现模型 (DDM )等 。 (3 ) 股票 组合 的构 建与 调 整 本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对 中盘 成长股 票的 成长 性、 公司 竞争优 势、 估值 水平 和行 业前景 的 综 合判断 , 进行 股票 组合 的 构造 。 当 行业 或公 司的 基 本面 、 股 票的 估值 水平 出 现变化 时 , 本 基 金可对 股票 组合 适时 进行 调整。 本基金 可根 据投 资策 略需 要或不 同配 置地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 选 择将 部分 基金 资 产投资 于 港股或 选择 不将 基金 资产 投资于 港股 ,基 金资 产并 非必然 投资 港股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1 ) 在 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 基 金将主 要通 过类 属配 置与 券种选 择两 个层 次进 行 投 资管理 。 42 在类属 配置 层次 , 本基 金 结合对 宏观 经济 、 市场 利 率、 供求 变化 等因 素的 综 合分析 , 根据 交 易所市 场与 银行 间市 场类 属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定 期对投 资组 合类 属资 产进 行优化 配置 和 调整, 确定 类属 资产 的最 优权重 。 在券种 选择 上, 本基 金以 长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合 经济 变化 趋势 、 货 币 政策及 不 同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 水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实 施积 极主 动的 债券 投资管 理。 随着国 内债 券市 场的 深入 发展和 结构 性变 迁, 更多 债 券新品 种和 交易 形式 将增 加债券 投 资盈利 模式 , 本 基金 将密 切跟踪 市场 动态 变化 , 选 择合适 的介 入机 会, 谋求 高于市 场平 均 水 平的投 资回 报。 (2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可在 控制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的基 础上 , 对中小 企业 私募债 进行 投 资; 同 时, 紧密跟 踪研 究发 债企 业的 基本面 情况 变化 ,并 据此 调整投 资组 合, 控制 投资 风险。 4、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在 综合 考虑 预期 收益率 、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 等因素 的基 础上 , 选 择投 资价值 较 高的资 产支 持证 券进 行投 资。 5、衍 生产 品投 资策 略 (1 )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 货 、股票 期权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投 资股 指期 货 、 国债期 货 、 股 票期 权 。 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 股 票期权 ,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 的原则 , 主要 选择 流动 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股 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 股 票 期权 合约 进行 交易 , 以 对冲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有 效管理 现金 流量 或降 低建 仓或调 仓过 程 中 的冲击 成本 等。 (2 ) 权证 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权证 的投 资原 则为 有 利于基 金资 产增 值、 控制 下 跌风险 、 实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3 )本 基金 将关 注其 他金 融衍生 产品 的推出 情况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 许基金 投 资前述 衍生 工具 , 本 基金 将按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制定 与本基 金投 资 目 标相适 应的 投资 策略 和估 值政策 , 在 充分 评估 衍生 产品的 风险 和收 益的 基础 上 , 谨 慎地 进 行 投资。 6、为了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在 综合 考虑预 期风 险 、收益 、流 动性 等因素 的 基础上 , 本基金 可参 与融 资业 务。


43 7、未来 ,随 着市 场的 发展 和基金 管理 运作的 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改 变 投资目 标 的前提 下, 遵循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相 应调 整或 更新 投资策 略,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中公 告。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 700 指数收益率×65%+ 中证港股 通综合指数收益率×15%+ 中债总指数 收益率 × 20% 本基金 选定 被市场 广泛 认 同的中 证 700 指 数和 中证 港股通 综合 指数作 为股 票 部分的 业 绩比较 基准 , 中 债总 指数 作为债 券部 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此外 , 本 基金 还参 考 预期的 大类 资 产配置 比例 设置 了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权 重。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更 改以 上指数 名称 、 停 止或 变更 以上指 数的 编制 或发 布, 或以上 指 数 由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 由于 指 数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以上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 或市场 上出 现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更加 适用 于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根 据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略 , 调 整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但应 在取 得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告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理 论上其 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债 券 型 基金 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基金 可通 过内 地与 香港 股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 制投资 于香 港证 券市 场, 除 了需要 承 担与境 内证 券投 资基金 类 似的市 场波 动风 险等一 般 投资风 险之 外, 本基金 还 面临汇 率风 险、 投资于 香港 证券 市场 的风 险、 以 及通 过内 地与 香港 股 票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投资的 风险 等 特有风 险。 本基金 通 过内 地 与香港 股票 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机 制投 资的 风险 详见 本 招募 说 明 书 。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44 2、投 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60%-95% ; 其中 投资 于港 股通 股票 的比例 不 超过股 票资 产 的 50% ;本 基金非 现金 资产 中不 低 于 80% 的 资产 将投 资于 中盘 成长股 票; (2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 扣 除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现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6 )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指 期货 , 还 应遵 循如 下投 资 组合限 制 :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 45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 式回购 ) 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应 当符 合 《 基金 合同 》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 关 规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 本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 期货 , 还 应遵 循如 下投 资 组合限 制 :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本 基 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18)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期 权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下列 要求: 基金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合约 支 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 的证券 ; 开 仓卖 出认 沽期 权的, 应持 有合 约行 权所 需的全 额现 金或 交易 所规 则认可 的可 冲 抵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 合约面 值按 照行 权价 乘以 合约乘 数计 算; (19) 基金 参与 融资 业务 后,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融 资买 入股 票与 其他 有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2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21)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 资 产的 投资。 (22)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46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除上述 第(2)、( 12 ) 、 (13)、( 21) 、 (22 )项 外,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 人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述 期间 ,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4、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禁止 行 为规定 或从 事关 联交易 的 条件和 要 求, 本 基金 可不 受相 关限 制。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 为规定 或从 事 关 联交易 的条 件和 要求 进行 变更的 , 本 基金 可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合 同进 行变 更, 该变 更 无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 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或股 东 权 利,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47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4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的 开 放 日 以 及国 家 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 对外 披 露 基 金净 值 的非 开放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 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不 含权和 含权 固 定收益 品种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 (3 )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可 转换债 券, 选取 每日 收盘 价作为 估值 全价 ; (4 ) 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和 私募 债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限售 期的 股票, 包括 但 不限于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首次公 开 发行股 票时 公司 股东 公开 发售股 份、 通过 大宗 交易 取得的 带限 售期 的股 票等 , 按监 管机 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9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期货 合约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汇 率 如本基 金投 资股 票市 场交 易互联 互通 机制 允许 买卖 的境外 证券 市场 上市 的股 票, 涉 及 相 关货币 对人 民币 汇率 的,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的 要求 确定 汇率 来源, 如法 律 法 规及监 管机 构无 相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确定 本基 金的 估值汇 率 来 源 。 7、税 收 对 于 按 照 中 国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投 资 股 票市 场 交 易 互联 互 通 机 制 涉及 的 境 外 交易 场 所所 在地的 法律 法规 规定 应交 纳的各 项税 金, 本基 金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 于因 税 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实 际交 纳税 金与 估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 基 金 将在相 关税 金 调整日 或实 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的 估值 调整 。 8、如有 充分 理由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当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本基 金采 用摆 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估值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估值 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50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估值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 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 视为 估值 错误。 各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51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52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场所 、登 记结算 公司 及存款 银行 等 第三方 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或 国 家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非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原因 ,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53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进行 收 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 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调整 基 金收益 的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54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5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 因投 资内 地与 香港 股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通 机制 允 许买卖 的香 港证 券市场 股 票而产 生 的各项 合理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1.5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或不 可 抗力情 形消 除之 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支 付。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56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或不 可 抗力情 形消 除之 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支 付。 上述 “ (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 基金 认购 费的 费率 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六 、 基金的 募集 安排 ”中 “ ( 七 )认购 安排 ”中 的相 关规 定。 2、本基 金申 购费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请 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中的 “ (七) 基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 费 ” 与 “ (八) 申购 和赎回 的数 额和 价格 ”中 的相关 规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5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 载媒 介、 报备 方 式等规 定发 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59 法律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60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 除 外。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1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62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 公 告。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 国债期 货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股 票期权 、 参 与融资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进 行披露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 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


63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为 60%-95% , 属 于股 票 仓位偏 高且 相对 稳定 的基 金品种 , 受股票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影 响较大 , 如果 股票 市 场出 现整体 下跌 , 本 基金 的净 值表现 将受 到 影 响 。 此 外, 由于 本基 金非 现 金资产 主要 投资 于 中 盘成 长 股, 须承 受投 资风 格相 对集中 带来 的 风险 。 2、 本 基金 非现 金 资 产中 不 低于 80%的资 产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策 略 投资于 中盘 成长 股。 本基 金 对于 中 盘成 长 股 的定 义和 筛选标 准的 确定 是基 于内地 与香 港上市 公司过 往历 史数 据及 其他 多方面 因素 , 不 预示 其未 来表现 , 因 此最终 能 否带来 收益 具有 较 大 不确定 性。 此外 , 本 基金 投 资 于股票 市 场所 获取 的收 益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因此 即便根 据投资 策略投 资于 中盘 成长 股 , 也不意 味着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投 资者 须在 理性 判断 的基础 上做 出 投 资选择 。 3、通 过内 地与 香港 股票 市 场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投资 于港股 通股 票的 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包括 内 地与香 港股 票市场 交易 互 联互通 机制 允许买 卖的 港 股通股 票, 除与其 他投 资于 沪深市 场 股票的 基金 所面 临的共 同 风险外 , 本 基金 还将面 临 以下特 有风 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 投资 于香 港证 券市 场 的特有 风险 1)香港 证券 市场 与内 地证 券市场 规则 差异的 风险 。 香港证 券市 场与 内地证 券 市场存 在 诸多差 异 , 本 基金 参与 港 股通交 易需 遵守 内地 与香 港相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 部门规 章 、 规 范 性文件 和业 务规 则, 对香 港证券 市场 有所 了解 。以 上情形 可能 增加 本基 金的 投资风 险。 2)股价 较大 波动 的风 险。 港股股 票可 能出现 因公 司 基本面 变化 、第 三方研 究 分 析报 告 的观点 、 异常 交易 情形 等原 因引起 股价 较大 波动 。 此外 , 港 股市 场实 行 T+0 回转 交易机 制 , 且个股 涨跌 幅不 设限 制, 加 之香港 市场 结构 性产 品和 衍生品 种类 相对 丰富 以及 做空机 制的 存 在, 港 股股 价受 到意 外事 件影响 可能 表现 出更 为剧 烈的股 价波 动, 由此 增加 本基金 净值 的 波 动风险 。 3)中小 市值 公司 投资 风险 。中小 市值 公司存 在业 绩 不稳定 、股 价波 动性较 大 、市场 流 动性较 差等 风险 ,若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市值 股票 ,本 基金的 投资 风险 可能 增加 。


64 4)股份 数量 、股 票面 值大 幅变化 的风 险。部 分港 股 上市公 司基 本面 变化大 , 股票价 格 低,可 能存 在大 比例折 价 供股或 配股 、频 繁分拆 合 并股份 的行 为, 投资者 持 有的股 份数 量、 股票面 值可 能发 生大 幅变 化,由 此可 能增 加本 基金 的投资 风险 。





5 )停牌 风险 。与 内地 市场相 比, 香港市 场股 票 停牌制 度存 在一定 差异 , 港股股 票可 能 出现长 时间 停牌 现象 ,由 此可能 增加 本基 金的 投资 风险。 6)直接 退市 风险 。与 内地 市场相 比, 香港市 场股 票 交易没 有退 市风 险警示 、 退市整 理 等安排 , 相 关股 票存 在直 接退市 的风 险。 港股 股票 一旦退 市, 本基 金将 面临 无法继 续通 过 港 股通买 卖相 关股 票的 风险 。 此外 , 港 股通 股票 退市 后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通 过 香港结 算继 续为 本基 金提 供的退 市 股 票名 义持 有人 服务可 能会 受限 。 以 上情 况 可能增 加本 基 金的投 资风 险。 7)交收 制度 带来 的风 险。 香港证 券市 场与内 地证 券 市场在 证券 资金 的交收 期 安排上 存 在差异 , 香 港证 券市 场的 交收期 为 T+2 日 , 卖 出资 金回到 本基 金人 民币 账户 的周期 比内 地 证 券市场 要长 , 此 外港 股的 交收可 能因 香港 出现 台风 或黑色 暴雨 等发 生延 迟交 易。 因 此, 本 基 金可能 面临 卖出 港股 后资 金不能 及时 到账 , 而 造成 支 付赎回 款日 期比 正常 情况 延后而 带来 流 动性风 险。 (2 ) 通过 内地 与香 港股 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 制投 资的特 有风 险 1)港股 通规 则变 动带 来的 风险。 本基 金将通 过内 地 与香港 股票 市场 交易互 联 互通机 制 投资于 香港 市场 ,在市 场 进入、 投资 额度 、可投 资 对象、 税务 政策 等方面 都 有一定 的限 制, 而且此 类限 制可 能会 不断 调整, 这些 限制 因素 的变 化 可能对 本基 金进 入或 退出 当地市 场造 成 障碍, 从而 对投 资收 益以 及正常 的申 购赎 回产 生直 接或间 接的 影响 。 2)港 股通 股票 范围 受限 及 动态调 整的 风险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港股 通买 卖的股 票存 在一 定的 范围 限制, 且港 股通 股票 名单 会 动态调 整 。 对于被 调出 的港 股通 股票 , 自调 整之 日起 , 本 基金 将 不得再 行买 入。 以上 情形 可能对 本基 金 带来不 利影 响。 3)基金 净值 波动 风险 。在 内地与 香港 股票市 场交 易 互联互 通机 制下 ,只有 内 地和香 港 两地均 为交 易日 且能 够满 足结算 安排 的交 易日 才为 港股通 交易 日, 存在 港股 通 交易日 不连 贯 的情形 , 而 导致 基金 所持 的 港股组 合在 后续 港股 通交 易日开 市交 易中 集中 体现 市场反 应而 造 成其价 格波 动骤 然增 大, 进而导 致本 基金 所持 港股 组合在 资产 估值 上出 现波 动增大 的风 险。 4)交易 失败 及交 易中 断的 风险。 在内 地与香 港股 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制 下 ,港股 通 65 交易存 在每 日额 度限 制, 本基金 可能 面临 每日 额度 不足而 交易 失败 的风 险。 若香港 联交 所 与 内地交 易所 的证 券交 易服 务公司 之间 的报 盘 系 统或 者通信 链路 出现 故障 , 可 能导 致 15 分钟 以上不 能申 报和 撤销 申报 的交易 中断 风险 ; 5)无法 进行 交易 的风 险。 香港出 现台 风、黑 色暴 雨 或者联 交所 规定 的其他 情 形时, 香 港证券 市场 将可 能停 市, 投资者 将面 临在 停市 期间 无法进 行港 股交 易的 风险 ; 出现 内地 证 券 交易服 务公 司认 定的 交易 异常情 况时 , 将 可能 暂停 提供部 分或 者全 部港 股通 服务, 本基 金 将 面临在 暂停 服务 期间 无法 进行港 股通 交易 的风 险。 6) 汇率 风险 。 在内 地与 香 港股票 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下 , 港股 的买 卖是 以港 币报价 、 人民币 支付 , 本 基金 承担 港币对 人民 币汇 率波 动的 风险; 同时 , 由 于在 交易 时 间内提 交订 单 依据的 港币 买入 参考 汇率 和卖出 参考 汇率 , 并 不等 于最终 结算 汇率 , 最 终结 算汇率 为相 关 机 构日终 确定 的数 值。此 外 ,若因 汇率 大幅 波动等 原 因,可 能会 导致 本基金 的 账户透 支风 险。 因此, 本基 金面 临汇 率波 动的不 确定 性风 险, 由此 可能增 加本 基金 的风 险。 7)交易 价格 受限 的风 险。 港股通 股票 不设置 涨跌 幅 限制, 但根 据联 交所业 务 规则, 适 用市场 波动 调节 机制 的港 股通股 票的 买卖 申报 可能 受到价 格限 制。 此外 , 对 于 适用收 市竞 价 交易的 港股 通股 票, 收市 竞价交 易时 段的 买卖 申报 也将受 到价 格限 制。 以上 情形可 能增 加 本 基金的 投资 风险 。 8)港股 通制 度下 对 公 司行 为的处 理规 则带来 的风 险 。本基 金因 所持 香港证 券 市场股 票 权益分 派、 转换 、 上 市公 司 被收购 等情 形或 者异 常情 况, 所 取得 的港 股通 股票 以外的 香港 联 交所上 市证 券, 只能 通过 港股通 卖出 , 但 不得 买入 ; 因港股 通股 票权 益分 派或 者转换 等情 形 取得的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股 票的认 购权 利在 联交 所上 市的, 可以 通过 港股 通卖 出 , 但不 得行 权; 因港股 通股 票权 益分 派、 转换或 者上 市公 司被 收购 等所取 得的 非联 交所 上市 证券, 可以 享 有 相关权 益, 但不 得通 过港 股通买 入或 卖出 。 本 基金 存在因 上述 规则 , 利 益得 不到最 大化 甚 至 受损的 风险 。 9)结算 风险 。香 港结 算机 构可能 因极 端情 况 存在 无 法交付 证券 和资 金的结 算 风险; 另 外港股 通境 内结 算实 施分 级结算 原则 , 本 基金 可能 面临以 下风 险: 因结 算参 与人未 完成 与 中 国结算 的集 中交 收, 导致 本基金 应收 资金 或证 券被 暂不交 付或 处置 ; 结 算参 与人对 本基 金 出 现交收 违约 导致 本基 金未 能取得 应收 证券 或资 金; 结 算参与 人向 中国 结算 发送 的有关 本基 金 的证券 划付 指令 有误 的导 致本基 金权 益受 损; 其他 因 结算参 与人 未遵 守相 关业 务规则 导致 本 基金利 益受 到损 害的 情况 。


66 (3 ) 其他 可能 的风 险 除上述 风险 外, 本基 金投 资 内地与 香港 股票 市场 交易 互联互 通机 制允 许买 卖的 香港证 券 市场股 票, 还可 能面 临的 其他风 险 ,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本基 金的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交易 日, 但若该 交 易日非 港 股通交 易日 ,则 本基 金不 开放申 购和 赎回 , 投 资人 无法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2)因港 股通 交易 当日 额度 使用完 毕而 暂停或 停止 接 受买入 申报 ,或 者发生 证 券交易 服 务公司 等机 构认 定的 交易 异常情 况并 决定 暂停 提供 港股通 服务 , 或 者发 生其 他 影响通 过股 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 制进 行正常 交易 的情 形, 本基 金可能 发生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 停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的情 形, 可能影 响投 资人 的申 购以 及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 (4 ) 本 基金 可根 据投 资策 略需要 或不 同配置 地市 场 环境的 变化 ,选 择将部 分 基金资 产 投资于 港股 或选 择不 将基 金资产 投资 于港 股, 基金 资产并 非必 然投 资港 股。 4、本基 金投 资范 围包 括股 指期货 、国 债期货 、股 票 期权等 金融 衍生 品,股 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 股 票期 权等 金融 衍生品 投资 可能 给本 基金 带来额 外风 险。 投资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 货 的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杠杆 风险、 保证 金风 险、 期货 价 格与基 金投 资品 种价 格的 相关度 降低 带 来的风 险等 ; 投资股 票期 权 的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市场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交 易对 手信用 风险 、 操作风 险、 保证 金风 险等 ;由此 可能 增加 本基 金净 值的波 动性 。 5、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包括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由 于该 类 债券采 取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交易 , 并不公 开各 类材 料 (包 括 招募说 明书 、 审计 报告 等 ) , 外 部评 级机 构一 般不 对这类 债券 进行 外部评 级, 可能 会降 低市 场对这 类债 券的 认可 度, 从而影 响这 类债 券的 市场 流动性 。 另 一 方 面,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债券 发行 主体 资产 规模 较小、 经营 的波 动性 较大 , 且各类 材料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 高了 分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 基本面 的难 度。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 来 不利影 响或 损失 。 (二)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内 地和 香港 证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 者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产 生波 动, 从而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化 , 产 生 风 险。主 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67 2、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为混合 基金 , 可 投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收 益水平 可能 会受 到利 率 变 化的影 响。 3、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 基 金资产 的实 际收 益率 。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票 据发行 主体 、 存 款银 行信 用状况 可能 恶化 而可 能产 生的到 期 不 能兑付 的风 险。 5、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行 业竞 争 、 市 场前 景、 技 术更新 、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6、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 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三) 流动 性风 险 1、 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为混 合基 金 , 可 投 资于内 地依 法发 行 、 上 市 的股票 ( 包括 创业 板 、 中 小板以 及其 他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 港股通 股票 、 债 券、货 币 市场工 具等 , 一 般情况 下 , 上述 资产 市 场流动 性较 好。 但不排 除 在 特定 阶段 、 特 定市场 环境 下特 定投 资标 的出现 流动 性较 差的 情况 。 因此 , 本 基金投 资于 上述 资产 时, 可能 存在 以下 流动 性风 险: 一 是基金 管理 人建 仓 或 进行 组合调 整时 , 可能由 于特定 投 资标 的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价 格买 进或 卖出 ; 二 是 为应付 投资 者 的赎回 , 基 金被 迫 以 不适 当的价 格卖出 股票 、 债券 或其他 资产 。 两 者均 可能 使基金 净值 受 到 不利影 响。 2、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68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此 外, 如 出现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当 本 基金 发生 巨 额赎回 且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 请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出 该比 例 的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 具体 情形 、 程 序见 招募 说明书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之 “ (十)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 处理方 式 ”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投 资人 面临无 法 全 部赎 回或 无法 及时获 得 赎 回资 金的 风险。在 本基金 暂停 或 延期 办理 投资 者 赎 回申请 的 情 况下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还 将面 临净值 波动 的 风险。 3、除巨 额 赎 回情 形外 实施 备 用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 具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 者的潜 在 影响 除巨额 赎回 情形外 ,本基金 备用 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具 包括 但 不 限于暂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 期赎回 费 、 暂 停基金 估值 、 摆动定 价 以 及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措 施 。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等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见招 募说明 书 “ 八、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 之 “ (十 一)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的情 形及 处 理” 的 相关 规定 。 若 本基 金 暂停赎 回申 请 , 投资 者在 暂停赎 回期 间将 无法 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若本 基金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赎回 款支付 时 间将后 延 , 可能 对 投 资者 的资金 安排 带 来 不利影 响。 短期赎 回费 适用 于 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 费率 为1.5% 。 短 期赎 回费 由赎回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并 全额计 入基 金 财 产。短 期 赎 回费 的收取 将 使得 投 资者 在持 续 持 有期 限少 于 7 日时 会 承担 较高 的赎回 费 。 暂停基 金估值 的 情 形、 程 序 见招 募说明 书“ 十三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之“ (六 )暂停 估 值的情 形” 的相 关规 定。若 本基金 暂停 基金 估值 , 一 方面 投 资者 将无 法知 晓本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另 一方 面基 金 将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 ,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 可能 影响 投资 者的 资金 安排 ,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 回申请 将 导 致投 资者 无法 申购或 赎回 本 基金。 采用摆 动定 价 机制 的 情 形 、程序 见招 募 说明 书“ 十 三、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之 “ (三 )估 值方法 ” 的 相关 规定 。 若 本 基金采 取摆 动定 价机 制,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获得 的申购 份额 及赎 回 基金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均可 能受到 不利 影响 。


69 (四) 管理 风险 1、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知 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五)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2、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服 务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3、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约 、基 金托管 人违 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4、因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主要在 场外 市场进 行交 易 ,场外 市场 交易 现阶段 自 动化程 度 较场内 市场 低, 本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操作风 险。 5、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71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7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 资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 (2 )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73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和转 换 申 请; (1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为 支付 本基 金应 付的 赎回、 交易 清算 等款 项,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基 金资产 作为 质押 进行 融资 ;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74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进行 融资 ;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 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 、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益 分配 等 业 务规 则;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 75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 者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76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 费 用;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77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暂 不设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78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 、 调低销 售服 务费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 基金 销售 机构 ,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许 可 的范围 内调 整有 关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基金 交易 、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 管、 转让 、 质押 等业务 规则 ; (6) 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79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召 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仍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 日。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80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 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 许的其 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 的有关 证明 文件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示 的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 及 有关 证明 文件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 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 金 在权 益登 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81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 分之 一); (4)上述第(3)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 有关 证明 文件 、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示 的委托 人的 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 及 有关 证明文 件 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与 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3、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 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金 份额 的 持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4、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 前提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 规及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82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 码、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 一 ) 通 过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8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 表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 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84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 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法 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并提 前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容 进 行修改 和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 基金合 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决议 生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85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但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 调 解 途径解 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 通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除非 仲裁裁 决另 有决 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86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1、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字 或 盖章 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 书面确 认后 生效 。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3、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 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8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华 路 6 号105 室-42891 ( 集中 办公 区)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营范 围: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 基金 销售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0-3879788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 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设 立文 号 :国务 院《 关于中 国人 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央 银行 职 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88 经营范 围: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 款、 同 业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 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款 ; 外 币兑 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 汇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 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内 地依法 发行 、 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创 业板 、 中 小板 以及 其他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内地 与香港 股票 市场 交易互 联 互通机 制允 许买 卖的香 港 证券市 场股 票 (以下 简称 “港 股通 股票 ” ) 、 内 地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 债券 (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地 方政 府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 公 司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次级债 、 中期 票据 、 短 期 融资券 、 可转 换 债券 、 可 交换 债券 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 权 证、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 股票 期权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0%-95% ( 其 中 港 股 通 股 票 不 超 过 股 票 资 产 的 50% ) ,扣除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 金 非现 金 资产中 不低 于 80% 的 资产 将投资 于中 盘 89 成长股 票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托管 人提 供中 盘成 长股 对应的 股票 清单 , 基 金托 管人仅 根据 名 单 监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比例)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2 )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 其中投 资于 港股 通股 票的 比例不 超 过股票 资产 的 50% ; 本基 金非现 金资 产中 不低于 80% 的资 产将 投资 于中 盘成 长股票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证 , 不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合 计规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90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5)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6)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 还应 遵循 如下 投资 组 合限制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 式回购 ) 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应 当符 合 《 基金 合同 》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 关 规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期 货, 还应 遵循 如下 投资 组 合限制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本基 金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本基 金在 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平 仓 )的 国 债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额 不 得 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30%;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18) 基 金参 与融 资业 务后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融资 买入 股票 与其 他有 价证券 市 值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1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20)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3 )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除上述 第 2 ) 、12)、 13)、 20 )项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约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91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应 对措 施, 便于基 金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述 期间 ,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除投 资 资产配 置外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 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4、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以下 约定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投 资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应按照 审慎的风险控制原 则评估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 , 并自主 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银行间 市场 的丙 类会 员进 行债券 交易 的 , 可以通 过邮 件、 电话 等双 方认可 的方 式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 供可行 性说 明 。 基 金管 理 人应确 保可 行性 说明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 。 基 金托 管人不 对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可 行性 说明 进行实 质审 查。 基金 管理 人同意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仍 执行 交 易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以 DVP( 券 款兑 付) 的 交 易结算 方 式进行 交易 。 5、关 于银 行存 款投 资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应基 于 审慎原 则评 估存 款银 行信 用风险 并据 此 选择存 款银 行。 因基 金管 理 人违反 上述 原则 给基 金造 成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92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 遵守 《关于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上 市公 司证券 发行 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 受 限证券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至 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料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 总 成本 、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已 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 金划 付时 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 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进行 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 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因 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导 93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 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94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以 书 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 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自 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 户,与 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 应收财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 集 期 内 认 购资 金 划 入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具有 托 管 资 格的 商 业 银 行 开设 的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认 购专 户。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 95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 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 验 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 人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 银行存 款 。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 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户 的 管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银 行 结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理 暂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 付结算 办法 》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96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为基 金 对外签 订全 国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 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 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 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估 值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 业务指 引 》 及 其 97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 值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方 认可 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此 ,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 律法 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股 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的 不含 权和 含权 固定 收益品 种,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提 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 ③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可转 换债券 ,选 取每 日收 盘 价 作为估 值全 价; ④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债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98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限售期 的股 票, 包括 但不 限于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首 次公开 发 行 股票时 公司 股东 公开 发售 股份、 通过 大宗 交易 取得 的带限 售期 的股 票等 ,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期 货合 约以 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6 ) 汇率 如本基 金投 资股 票市 场交 易互联 互通 机制 允许 买 卖 的境外 证券 市场 上市 的股 票, 涉 及 相 关货币 对人 民币 汇率 的, 汇率来 源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7 ) 税收 对 于 按 照 中 国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投 资 股 票市 场 交 易 互联 互 通 机 制 涉及 的 境 外 交易 场 所所 在地的 法律 法规 规定 应交 纳的各 项税 金, 本基 金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 于因 税 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实 际交 纳税 金与 估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 基 金 将在相 关税 金 调整日 或实 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的 估值 调整 。 (8 )如 有 充 分理 由 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当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本基 金采 用摆 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各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99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100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 复 核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季 度报 告 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 30 日内完 成半 年度 报告 ,在 半年报 完成 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101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 45 日 内完 成 年度报 告,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盖 业 务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托 管 业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 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 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 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登 记机构 的保 管期 限自 基金 账户销 户之 日起 不得 少 于 20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列 日期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 、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等 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102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须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103 4、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0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列 明的 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 交易记 录。 基 金 管 理 人直 销 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理 人 直销 网 点进 行 交 易 的投 资 者的 要 求提 供 成 交 确认 单。基 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应根据 在其 销售 网点 进行 交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供 成交确 认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利 用 非 直 销销 售 机 构 网 点和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 为投 资 者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资的 服务 (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通过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有 关公告 。 (五) 资讯 服务 1、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解 基金 产 品、服 务等 信息 , 或反 馈 投资过 程中 需要投 诉与 建 议的情 况 , 可拨打 如下 电话 : 4008818088 (免 长途 话费) 。 投资 者 如果认 为自 己不 能准 确理 解本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的具 体内 容, 也可 拨打 上述电 话详 询。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0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10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在 营 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07 二十五、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易方 达 中盘成 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注册 的 文件 ; 2、 《易 方达 中盘 成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易 方达 中盘 成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4、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