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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159915)

创业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5月)查看PDF公告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〇 一八 年五 月 
 
 
 重要 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1 年 5 月 19 日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关于 核准易方 达 创业板 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及 其联接基 金 募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1】740 号) 和 2011 
年 7 月25 日 《关 于 易方达 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及其联 接基金 募 集时间安
排的 确认函》 (基金部 函[2011]545 号) 的 核准, 进行 募集。 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于 2011 年9
月 20 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准 确、 完整。 
基 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 
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 明
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 券市场 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 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 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亦 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 : 标的指 数回报 与股票 市场平均 回报偏离的风
险、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 险、基金投 资组合回 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偏离 的风险、 创业板市场的
特殊风险、标 的指数变 更的风险、 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折溢 价的风险 、基金退市风
险、 投资者 申购/赎 回失败的 风险、 基 金 场内份 额赎 回对价的变 现风险、 场内外份 额申购赎
回对价方式 、业务规 则等不同 的风险、 参考 IOPV 决 策和 IOPV 计算 错误的风 险、第三 方机
构服务的风险 、管理风 险与操作风 险、技术 风险、 流 动性风险、 不 可抗力 等 等 。基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 负”原则 ,在 投资 者 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 投资 者 自行负 责。 
本 基金的主 要投资标 的是创业 板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 股,面临 创业板市 场的特殊 风
险,包括但不 限于:规 则差异风险 、 上市公 司 退市风 险、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 股价大幅波
动风险 、技 术失败风 险 等,请 投资者特 别注意。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本 招募 说明 书 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除非另有 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 日
为 2018 年3 月 20 日 , 有关财 务数据 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 2017
年 12 月31 日 。 (本报 告中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一)基金 管理人基 本情况...................................................................................... 7 (二)主要 人员情 况 ................................................................................................. 7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12 (四)基金 管理人的 承诺........................................................................................ 12 (五)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 14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一)基金 份额销售 机构........................................................................................ 21 (二)登记 结算机构 ............................................................................................... 29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29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 29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一)基金 合同的生 效............................................................................................ 32 (二)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 32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3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 3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6 (一)申购 与赎回的 场所........................................................................................ 36 (二)申购 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 36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37 (四)场内 申购赎回 的程序.................................................................................... 37 (五)场外 申购赎回 的程序.................................................................................... 38 (六)场内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 限制 ........................................................................ 39 (七)场外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 限制 ........................................................................ 39 (八)场内 申购和赎 回的对价 及费用 .................................................................... 40


(九)场外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及费用 .................................................................... 40 (十)申购 、赎回清 单的内容 与格式 .................................................................... 41 (十一)拒 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 48 (十二)暂 停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49 (十三)场 外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 50 (十四)基 金的非交 易过户等 其他业务 ................................................................ 51 (十五)基 金的转托 管............................................................................................ 51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2 (一)投资 目标 ....................................................................................................... 52 (二)投资 范围 ....................................................................................................... 52 (三)投资 理念 ....................................................................................................... 52 (四)投资 策略 ....................................................................................................... 52 (五)投资 决策程序 ............................................................................................... 52 (六)投资 限制 ....................................................................................................... 53 (七)业绩 比较基准 ............................................................................................... 54 (八)风险 收益特征 ............................................................................................... 54 (九)基 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所投资 证券产生 权利 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 55 (十)基金 的融资融 券............................................................................................ 55 (十一)基 金投资组 合报告(未 经审计) ................................................................ 55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9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0 (一)基金 资产总值 ............................................................................................... 60 (二)基金 资产净值 ............................................................................................... 60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60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60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61 (一)估值 目的 ....................................................................................................... 61 (二)估值 日 ........................................................................................................... 61 (三)估值 对象 ....................................................................................................... 61 (四)估值 程序 ....................................................................................................... 61


(五)估值 方法 ....................................................................................................... 61 (六)基金 份额净 值 的确认和 估值错误 的处理 .................................................... 62 (七)暂停 估值的情 形............................................................................................ 64 (八)特殊 情形的处 理............................................................................................ 6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一)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65 (二)基金 收益分配 数额的确 定原则 .................................................................... 65 (三)收益 分配方案 ............................................................................................... 66 (四)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 66 (五)场外 份额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 6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一)与基 金运作相 关的费用................................................................................ 67 (二)与基 金销售有 关的费用................................................................................ 69 (三)基金 税收 ....................................................................................................... 6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一)基金 会计政策 ............................................................................................... 70 (二)基金 年度审计 ............................................................................................... 7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九、风险揭示 .................................................... 76 (一)标的 指数回报 与股票市 场平均回 报偏离的 风险 ........................................ 76 (二)标的 指数波动 的风险.................................................................................... 76 (三)基金 投资组合 回报与标 的指数回 报偏离的 风险 ........................................ 76 (四)创业 板市场的 特殊风险................................................................................ 77 (五)标的 指数变更 的风险.................................................................................... 77 (六)场内 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折溢价的 风险 ........................................ 78 (七)退市 风险 ....................................................................................................... 78 (八)投资 者申购失 败的风险................................................................................ 78 (九)投资 者赎回失 败的风险................................................................................ 78 (十)场内 份额赎回 对价的变 现风险 .................................................................... 78 (十一)场 内、场外 申购赎回 对价方式 、业务规 则等 不同的风险 .................... 78


(十二)场 外申购、 赎回费率 调整的风 险 ............................................................ 79 (十三)与 场内份额 申购赎回 清 单的制 作与设置 相关 的风险 ............................ 79 (十四)基 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低于面值 的风 险 .................................... 79 (十五)本 基金场外 份额暂不 可上市交 易的风险 ................................................ 79 (十六)参 考 IOPV 决 策和 IOPV 计算错 误的风险 ................................................ 79 (十七)第 三方机构 服务的风 险 ............................................................................ 79 (十八)管 理风险与 操作风险................................................................................ 80 (十九)技 术风险 ................................................................................................... 80 (二十)流 动性风险 ............................................................................................... 80 (二十一) 不可抗力 ............................................................................................... 8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2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82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82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83 (四)清算 费用 ....................................................................................................... 83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 83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83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 84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5 (一)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义务 .................... 85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89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执 行方式 .................................................................... 96 (四)与基 金财产管 理、运用 有关费 用 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 97 (五)基金 财产的投 资方向和 投资限制 ................................................................ 98 (六)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 法和公告 方式 ...................................................... 100 (七)基金 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 事由、程 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 100 (八)争议 解决方式 ............................................................................................. 103 (九)基金 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 方式 ; .................................. 103 二十二、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104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 104 (三)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 109 (四)基金 财产保管 .............................................................................................. 110 (五)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 112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 113 (七)争议 解决方式 .............................................................................................. 113 (八)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 11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9


1 一、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 与格式>》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 管理规定》 ” ) 等有 关法律法 规以及 《 易 方达 创业板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 其 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 投资者自 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有 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 《 易方 达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有 效的修订 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 和国(仅为 《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 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 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 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 过的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并于2011 年 10 月1 日起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不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 证监会公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及不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不时作 出的 修订 《管理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 币人民币 元 基金或本基 金 依 据《 基金 合同 》所 募集 的 易 方达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 金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 施 券投资基金

















细则 》定义的 “交易型 开 放 式指数基金 ” 招募说明书














《 易方 达创 业板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及其定期的 更新 托管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的《 易方 达创 业板 交易型 开 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有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 易方 达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3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 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 的机 构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根 据《 基金 合同 》及 相关 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 投 资者 发售代理机构














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由基 金管 理人指定的 、在募集 期间代理 本基金发 售业务的 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由 基金 管 理 人指 定的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代 理办 理本 基金 场内申 购、赎回业 务的证 券 公司,又 称为代办 证券公司 基金销售机构 基 金管 理人 、发 售代 理机 构、 办理 本基 金场 外申 购赎回 业 务 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和办 理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申购 赎回代 理 券 商 基金销售网 点 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 点及其他 基金销售 机构的销 售网 点 登记结算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 括 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销 售 业 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登记结算机 构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简称" 中国 结算")和易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其 中: 本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登记结 算 由 中 国结 算负 责办 理; 本基 金份 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场内 上 市 交 易以 及申 购、 赎回 等相 关业 务的 登记 结算 由中 国结算 负 责 办 理; 本基 金的 场外 申购 、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的登 记结 算由易 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负责办 理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 基金 合同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 义 务 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中 国 合 法 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 立的 并存续 的 企 业法人、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 织


4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合法 募集 的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中国 境外 的 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 券公 司以及 其 他 资产管理机 构 投资者 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的 总称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基金管 理 人聘 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获得 中 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3 个月的 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 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交 易日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 或办理其 他基金业 务的申请 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 日(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投 资者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申购 指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投资 人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申请 购 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在 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投资 人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向基 金 管 理 人申 请将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 赎回对价的 行为 场外 不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而 通过 销售 机构 自身的 柜 台 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和 赎回业务 的场 所 场内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和 上 市交易业务 的场所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用 以公 告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等信 息的 文件, 适用 于场内份 额的申购 、赎回 申购对价




















在场 内申购赎 回方式下 , 申 购对价指投 资者申购 基金份额 时, 5 按 《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应交 付的 组合 证券、 现 金 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在场 外申 购赎 回方 式下, 申 购 对价指现金 赎回对价




















在场内 申购赎回方 式下,赎 回对价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 金 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 应 交 付给 基金 赎回 人的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及 其 他 对价;在场 外申购赎 回方式下 ,赎回对 价指现金 组合证券




















本基 金标的指 数所包含 的全 部或部分证 券 标的指数




















本基金 跟踪的基准 指数,是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编制并发布的 创业板指数 及其未来 可能发生 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 跟踪指数 的方法 , 通过 购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 有成份证 券, 并 且按 照每 种成 份证 券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 确定 购买的 比 例 以构建指数 组合,达 到复制指 数的目的 现金替代




















在场 内申购赎 回方式下 , 指 申购、 赎 回过程中 , 投资 者按 《 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用 于替 代组 合证 券中部 分 证 券的一定数 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在场内 申购赎回 方式下, 指 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的资 产净值 与 按 T 日收盘价计 算的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中 的组合 证券市值 和 现金 替代 之差 ;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时 应支 付或 应获得 的 现 金 差额 根据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对 应的 现金 差额 和申购 或 赎 回的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数量 计算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





指本基金 申购 份额 、赎回份 额的最低数量 , 在场内 申购赎回 方 式下 , 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应为 最小 申购赎 回 单 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在交易时间 内根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申购、 赎 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 券的 实时 成交 数据 计算并 发 布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简称 IOPV 预估现金部 分














在场 内申购赎 回方式下 ,指 由基金管理 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公布 的当 日现 金差 额的 估计 值, 预估 现金部 分 由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 代办证券 公司)预 先冻结 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 合同 》规定将投资者 的基金份额 进行 变更登记的 行为 基金利润




















基金利 息收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 6 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 人计算本基 金累计 报酬率与标的指数 累计报酬率差 额之基准日 基金累计报酬率











收 益评价日基 金份额净值 ( 如基金份额 折算 ,则采用剔 除 折 算 因素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与基 金份 额 首次 折 算日 基金份 额 净 值之比减去 100% 标的指数同 期累计报





收益 评价日标 的指数收 盘值 与基金份额 首次折算 日标 酬率


























的指 数收盘值 之比减去100% 基金资产总 值 基 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 基金 应收的 款 项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计 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的 数值 基金资产估 值 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过 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 报刊和互 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 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 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取 的 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 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 券 等


7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 本情 况 1、基金管理 人: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6号105 室-42891 (集中 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30号 广州 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 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 晋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 关及文号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证 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基金销 售、 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 2、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 托有限公 司 1/4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1/4 盈峰投资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 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 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监 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詹 余引先生 ,工商管 理博士, 董事长。 曾任中国 平安保 险公司证 券部研究 咨询室总 经 理助理; 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咨询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 国债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 资产管 理部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中国 平安保险 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管 理部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理事会投 资部资产 配置 处处长、 投 资部副主 任、 境 外投资部 主 任、投资部主 任、证券 投资部主任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 刘 晓艳女士 ,经济学 博士,副 董事长、 总裁。曾 任广发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投资理财 部 副经理、基金 经理,基 金投 资理财 部副总经 理、基金 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易 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 员、监察 部总经理、 市场部总 经理、总 裁助理、公司 副总裁、 常务副总裁。 8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 总裁 ; 易 方 达资产管理 (香港 ) 有限 公司董事 长; 易方达国际 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 秦 力先生, 经济学博 士,董事 。曾任广 发证券投 资银行 部常务副 总经理、 投资理财 部 总经理、资金 营运部总 经理、规划 管理部总 经理、投 资自营部总经 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广 东金融高 新区股权交 易中心有 限公司董 事长。现任广 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常 务副总经 理;广发 控股(香 港)有 限 公司 董事。 陈 志辉先生 ,管理学 硕士,董 事。曾任 美的集团 税务总 监、安永 会计师事 务所广州 分 所高级审计 员。现任 盈峰投资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资财 中心总经理 。 王 海先生, 经济学、 工商管理 (国际) 硕士,董 事。曾 任工商银 行江西省 分行法律 顾 问室科员;工 商银行珠 海分行法律 顾问室办 事员、营 业部计划信贷 部信贷员 、办公室行长 室秘书、信贷 管理部业 务主办、资 产风险管 理部经理 助理兼法律室 副主任、 资产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 法律室主 任、资产风 险管理部 总经理; 招商银行总行 法律事务 部行员;工商 银行珠海分行 资产风险 部总经理兼 特殊资产 管理部负 责人、公司 业 务部总经 理、副行长; 工商银行广东 省分行公司 业务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 、总经理;工商银行 韶关分行行 长、 党委书记。 现任广东 粤财信托 有限公司 总经理。 戚 思胤先生 ,经济学 硕士,董 事。曾任 广东省高 速公路 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证券部投 资 者关系管理业 务员、投 资者关系管 理主管、 信息披露 主管、证券事 务代表; 广东省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 公司资本 运营部高 级主管、 团 委副书记 、 副部长; (香 港) 广晟投 资发展有 限公 司董事、常务 副总经理 等职务。现 任广东省 广晟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 资本运营 部部长、佛山 电器照明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 市中金岭 南有色金 属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 佛山市国星光 电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广东南 粤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董 事。 朱征夫先生 , 法学 博士 , 独立董 事。 曾任广东 经济贸 易律师事务 所金融房 地产部主 任; 广东大陆律师 事务所合 伙人;广东 省国土厅 广东地产 法律咨询服务 中心副主 任。现任广东 东方昆仑律 师事务所 主任。 忻 榕女士, 工商行政 管理博士 ,独立董 事。曾任 中科院 研究生院 讲师;美 国加州高 温 橡胶公司市场 部经理; 美国加州大 学讲师; 美国南加 州大学助理教 授;香港 科技大学副教 授;中欧国 际工商学 院教授; 瑞士洛桑 管理学院 教授 。现任中欧 国际工商 学院教授 。 谭劲松先生, 管 理学博士 ( 会计学) , 独 立董事。 曾 任邵阳市财 会学校教 师; 中山大 学 管理学院助 教、讲师 、副教授 。现任中 山大学管 理学 院教授。 陈 国祥先生 ,经济学 硕士,监 事会主席 。曾任交 通 银行 广州分行 江南西营 业部经理 ; 广东粤财信托 投资公司 证券部副总 经理、基 金部总经 理;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 、总裁助 理、市场 总监。现 任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主席。 李 舫金先生 ,经济学 硕士,监 事。曾任 华南师范 大学外 语系党总 支书记; 中国证监 会 9 广州证管办处 长;广州 市广永国有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董事长;广州 股权交易 中心有限公司 董事长; 广州立根 小额再贷 款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 ; 广州银行副 董事长 ; 广州中 盈 (三 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广州汽 车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现任广州 金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及董 事 长;万联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董事长;广州 金控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广金 期货有限 公司董事; 立根融资 租赁有限 公司董事长; 广州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广州 股权投资 行业协会 法人代表 。 廖 智先生, 经济学硕 士,监事 。曾任广 东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基金 部主管; 易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理 、人力资 源部副总 经理、市场部 总经理、 互联网金融部 总经理。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 广 东粤财互联 网金融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 , 工商管 理硕士(MBA) , 常 务副总裁 。 曾 任南方证券 交易中心 业务发展 部经 理;广东证券 公司发 行 上市部经理 ;深圳证 券业务部 总经理、基金 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副 总裁。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常务副 总裁;易 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 事;易方 达资产管 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陈 彤先生, 经济学博 士,副总 裁。曾任 中国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公 司成都营 业部研发 部 副经理、交易 部经理、 研发部经理 、证券总 部研究部 行业研究员;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 部主管 、 基金科 瑞基金 经理、 市场部华 东 区大区销售 经理、 市场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分公司总 经理、成 都分公司总 经理、上 海分公司 总经理、总裁 助理、市 场总监。现任 易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马骏先生, 高 级管理人 员工商管 理硕士 (EMBA ) , 副 总裁。 曾任君 安证券有 限公司营 业 部职员;深圳 众大投资 有限公司投 资部副总 经理;广 发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研 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经 理、现金 管理部总 经理、固定收 益总部总 经理、总裁助 理、 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首席投 资官、 基金 科讯基金经 理、 易方达5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 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基金基金 经理。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 总裁; 易方达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易 方达资产管 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董 事、 人民 币合格境 外投 资者 (RQFII )业务 负责人、 证券交易 负责人员 (RO ) 、就证券 提供意 见 负责人员(RO ) 、提供 资产管理负 责人员(RO ) 、固定 收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 ;中债资信 评估有限责 任公司独 立董事。 吴 欣荣先生 ,工学硕 士,副总 裁。曾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研究员、 投资管理 部 经理、基金投 资部副总 经理、研究 部副总经 理、研究 部总经理、基 金投资部 总经理、公募 基金投资部 总经理 、 权益投 资总部总 经理、 总裁助 理 、 权益投 资总监 、 基金科 瑞基金经 理、 易方达科汇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价值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 张 南女士, 经济学博 士,督察 长。曾任 广东省经 济贸易 委员会主 任科员、 副处长; 易 10 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部 副总经理 、监察部 总经理。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 工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 产品官 。 曾任 中国工商银 行深圳分 行国际业 务部 科员;深圳证 券登记结 算公司办公 室经理、 国际部经 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北 京中心助理主 任、上市部副 总监、基 金债券部副 总监、基 金管理部 总监。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产品官 ;易方达 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 、另类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关秀 霞女士, 财务硕士 、工商管 理硕士, 首席国际 业务官 。曾任中 国银行 (香港) 分 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 师;美 国道富 银行波士 顿及亚 洲总部大 中华地 区高级 副总 裁、董事总经 理、中国 区行长、亚 洲区(除 日本外) 副总裁、机构 服务主管 、美国共同基 金业务风险经 理、公司 内部审计部 高级审计 师。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首席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 高级管理 人员工商 管理硕士 (EMBA ) , 首席养老金 业务官。 曾 任招商银 行 总行人事部高 级经理、 企业年金中 心副主任 ,浦东发 展银行总行企 业年金部 总经理,长江 养老保险公司 首席市场 总监,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养老金业务 总监。现 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养 老金业务 官。 2、基金经理 成 曦先生, 经济学硕 士。曾任 华泰联合 证券资产 管理部 研究员,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集中交易 室交易员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 指数基金 运作专员、基 金经理助 理。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易方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基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5 月 7 日 起任职) 、 易方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 理 (自 2016 年5 月 7 日起任 职) 、 易 方达创业 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6 年 5 月7 日起任职) 、 易 方达 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 理 (自 2016 年5 月 7 日起任职) 、 易方达中 小板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 职) 、 易方 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5 月7 日起任 职) 、 易 方 达生物科技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银行 指 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5 月 7 日 起任职) 、易 方达深证 成指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自 2017 年4 月27 日 起任职) 、 易方 达深证成 指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 金经理 (自 2017 年5 月 4 日起任 职) 。 刘 树荣先生 ,经济学 硕士。曾 任招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基 金会计,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核算部基 金核算专 员、指数与 量化投资 部运作支 持专员、基金 经理助理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易 方达深证 1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 起任职) 、 易方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 理 (自 2017 年7 月 18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 创业板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自 2017 年7 月 11 18 日起任职) 、 易方达创 业板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 、 易方达中 小板指 数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 、 易方达银 行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 、 易方达生物 科技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自2017 年 7 月18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并 购重组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自 2017 年7 月18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深证成 指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自 2017 年7 月18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深证成 指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7 年7 月18 日起 任职) 。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情况: 王建 军先生, 管理 时间为2011 年 9 月20 日至 2016 年 7 月 5 日。 3、 指数与量 化投资决 策委员会 成员 本公司指数 与量化投 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包括:林 飞先 生、张胜记 先生、王 建军先生 。 林 飞先生, 经济学博 士。曾任 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 究员、基 金经理助 理,易方 达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 总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副总 经理、指数 与量化投 资部总经 理、量化 基金组合 部总 经理、易方 达沪深 300 指 数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经 理、 易方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 金基金经理、 易 方达 50 指数证 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 达深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 理、易方 达沪深 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易 方达沪 深 300 医药卫 生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 沪 深 300 非银行金 融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指数与量化投 资管理总 部总经理、兼 指数及增强投 资部总经 理、量化策 略部总经 理、投资 经理,易方达 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 、就证券提 供意见负 责人员(RO) 、提 供资产管理负 责人员(RO) 、证券 交易 负责人员(RO)。 张胜 记先生 ,管理学 硕士。曾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经 理助理、 基金经理 助 理、行业研究 员、指数 与量化投资 部总经理 助理、指 数与量化投资 部副总经 理、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 金(原易方 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指数 及增强投资部 副总经理 、易方达上证 中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易方 达上证中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恒 生中国企 业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恒生 中国企业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 、 易方达50 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标普 全球高端 消费品指 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 方达香港恒 生综合小 型股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易方达标 普医疗保 健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经理、 易方达标 普 5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易方 达标普生物 科技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 理、 易方达标普 信息科技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12 (LOF) 基金经 理、 易方达 原油证 券投资基 金(QDII) 基 金经理, 兼任 易方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 王 建军先生 ,经济学 博士。曾 任汇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数量分 析师,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量 化研究员 、基金经理 助理、指 数与量化 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指 数与量化投资 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创 业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 方达创业 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中小 板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 并购重组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 方达生物科技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易方 达银行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 理。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指数 及增强投 资部 副总经理、 投资经理 。 4、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6、 编制 季度、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8、 办理与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9、 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 承诺 1、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 行有效的 相关法 律、 法 规、 规章 、 基金 合同和中 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有 关规定的行 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 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下列 行为发生 : (1 ) 将其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 同于基金 财产从事 证券 投资;


13 (2 ) 不公平地对 待其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 产 或者职 务之便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 第三人谋取 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 担损失; (5 ) 侵占、挪用 基金财产 ; (6 ) 泄露因职务便 利获取的未 公开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 事 相关的交易 活动; (7 )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 定履行职 责; (8 )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 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 范,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不从 事以下活动 : (1 ) 越权或违规 经营; (2 ) 违反基金合 同或托管 协议; (3 ) 故意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 关机构的 合法 利益; (4 ) 在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的资料中 弄虚作假 ; (5 ) 拒绝、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响 中国证监 会依法监 管; (6 )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 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 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8 ) 违反证券交易 场所业务规 则,利用 对敲、倒 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 ) 贬损同行, 以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手 段谋求业 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 德,损害 证券投资 基金人员 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 披露和广 告中故意 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13)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 以及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行为 。 4、 基金经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法律 、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 律、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 同 和 中国 证 监 会的 有 关 规定 ,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划等 信息;


14 (4 )不 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为 保证公司 规范化运 作,有效 地防范和 化解经营 风险, 促进公司 诚信、合 法、有效 经 营,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维 护公司及 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 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 系。 1、 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 营管理活 动的合法 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 犯; (3) 实现公司稳 健、持续 发展,维 护股东权 益; (4) 促进公司全 体员工恪 守职业操 守,正直 诚信,廉 洁自 律,勤勉尽 责; (5) 保护公司最 重要的资 本:公司 声誉。 2、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 须覆盖公 司的所有部 门和岗 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 普遍适用 于公司每 一位职员 ; (2) 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 核心是有 效防范各种 风险, 公司组织体系 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 (3) 相互制约原 则:公司 设置的各 部门、各 岗位权责 分明 、相互制衡 。 (4)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 务的需要 设立相对独 立的机 构、部门和岗 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 (5) 有效性原则: 各种内部管 理制度具 有高度的权 威性, 应是所有员工 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 内部管理制 度不能有 任何例外, 任何人 不得拥有超越 制度或违反规 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 具有前瞻 性,并且必 须随着 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 化和国家 法律、法规 、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 善; (7)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 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 的控制成 本达到 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 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 系 公 司制定了 合理、完 备、有效 并易于执 行的制度 体系。 公司制度 体系由不 同层面的 制 度构成。按照 其效力大 小分为四个 层面:第 一个层面 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 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 是公司制 定各项规章 制度的基 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 是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 是公司各 机构、 部门根 据业务需 要制定 的 各种制度及 实施细则 等。 它们的制 订、 15 修改、 实 施、 废止应该 遵循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不得与 其以上层 面的内容 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 度的持续 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 展、法规 及监管环境的 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 制 的要求,不 断检讨和 增强公司 制度的完 备性、有 效性 。 4、 关于授权 、研究、 投资、交 易等方面 的控制 点 (1 ) 授权制度 公 司的授权 制度贯穿 于整个公 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和管理层 必须充分 履 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 司逐级授权 制度,确 保公司各 项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 程序必须 遵从管理层 制定的操 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 一项工作 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 行。公司 重大业务的 授权必须 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 应当明确 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 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 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 立有效的评价 和反馈机 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 权。 (2 ) 公司研究业 务 研 究工作应 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 部门及个 人的不 正当影响 ;建立严 密的研究 工 作业务 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 究方法; 建立投资 产品备选库制 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 究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 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 投资的业 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 交流渠道 ;建立研 究报告质 量评价体 系, 不断提高研 究水平。 (3 ) 基金投资业 务 基 金投资应 确立科学 的投资理 念,根据 决策的风 险防范 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 的 决策程序;在 进行投资 时应有明确 的投资授 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 的投资禁止 和投资限 制制度, 保证基金投资 的合法合 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 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 资限制在 规定的风 险权限 额度内 ;对于投 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 理业绩评 价体系。 (4 ) 交易业务 建 立集中交 易室和集 中交易制 度,投资 指令通过 集中交 易室完成 ;应建立 交易监测 系 统、 预警 系统和交 易反馈系 统, 完善相关 的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 进行审 核, 建立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 度,确保各 基金利益 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 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 保管;同 时应建立 科学的投 资交易绩 效评 价体系。 (5 ) 基金会计核 算 公 司根据法 律法规及 业务的要 求建立会 计制度, 并根据 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 统,对于不同 基金、不 同客户独立 建账,独 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 制度、凭 证制度 、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 估值程序 等会计措施 真实、完 整、及时 地记载每一笔 业务并正 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 算。同时 还建立会 计档案保 管制度, 确保 档案真实完 整。 (6 ) 信息披露


16 公 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保证 公开披露 的信息 真实、准 确、完整 。公司设 立 了信息披露负 责人,并 建立了相应 的程序进 行信息的 收集、组织、 审核和发 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 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 的信息符 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同 时加强对 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 问题及时 提出改进 办法。 (7 ) 监察稽核 公 司设立督 察长,经 董事会聘 任,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根据公司 监察稽核 工作的需 要 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 可以列席公 司相关会 议,调阅 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 履行检查 、评价、报 告、建议 职能。督 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 行情况, 董事会对 督察长的 报告进行 审议 。 公 司设立监 察部开展 监察稽核 工作,并 保证监察 部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公 司明确了 监 察部及内部 各岗位的 具体职责 ,严格制 订了专业 任职 条件、操作 程序和组 织纪律。 监 察部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通 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 查内部 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促使 公 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 的规范运 行。 公 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充分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 作,对 违反法律 、法规和 公司内部 控 制制度的, 追究有关 部门和人 员的责任 。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 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 露真实、 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公 司业务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制度 。


17 四、基金 托管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7 年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30 人 , 平 均 年 龄 33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截 至 2017 年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815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4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18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 2009 、2010、2011、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 , 迄 今 已 第 十 次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人员。 (3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按 照“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审 慎 经 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19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执行部门。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20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六 个 月 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21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 、申购、赎 回代办证 券公司( 以下排序 不分先 后)


(1) 安信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 渤海证 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3) 长城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 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4) 大同证 券


22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世贸 中心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5) 东方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 25-29 层、 32 层、 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孔 亚楠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6) 东吴证 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方 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7) 光大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何 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23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8) 广发证 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黄埔 区中新广 州知识城 腾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 183 号大都 会广场 5 、7、8、17-19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9) 广州证 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10) 国泰君 安证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1) 国信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24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2) 海通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3) 华宝证 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联系电话:021-205155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4) 华泰证 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15) 平安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25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联系人:周 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6) 山西证 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7) 申万宏 源西部证 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王 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8) 申万宏 源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26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9) 湘财证 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李 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20) 银河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 招商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至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2) 中泰证 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27 联系人:许 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23) 中投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 区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心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4) 中信建 投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 或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5) 中信证 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传真:010-6083 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26) 中信证 券(山东 )


28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联系电话:0531 -89606165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2 、二级市场 交易代办 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各会 员单位证 券营业部 均可 参与基金二 级市场交 易。 3 、场外份额 销售机构 : 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 中办公区 )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李 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 点信息: (1)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广州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李 红枫 (2)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 东新区 世 纪大道 88 号金茂 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29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 楠 (二) 登 记结 算机 构 1 、场内份额 登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明


联系人: 赵 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传真: (0755 )25987122 2 、场外份额 登记结算 机构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 中办公区 )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4 月 17 日 客户服务电 话:400 881 8088 (免长途 话费) 传真: (020 )38799249 联系人:余 贤高 (三) 律 师事 务所 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务所 :上海源 泰律师事 务所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浦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行 大厦14 层 负责人: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梁丽金、 刘佳 联系人:廖 海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会计师事务 所: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伙) 住所:上海 市湖滨路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李丹


30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竞 、周祎 联系人:周祎


31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 、 并经中国证监 会《关于 核准易方达 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及 其联接基金募 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1]740 号)核 准募集。 本基金为交 易 型开放 式 指数基 金, 基金 的存续期 间 为 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份额 的 初始 面 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 期自 2011 年 8 月 15 日至 2011 年 9 月 14 日。募集对象 为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


32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 金合 同的 生 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 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 本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连续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33 八、基金 份额折 算与变 更登记 根据《易方达 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 易方达创 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 额折算的 公告》的有关 规定, 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确 定 2011 年11 月 30 日为易方达 创业板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份额折算 日。当日 创业板指 数收 盘值为 838.108 点,基金 资产净值 为 539,288,328.86 元, 折 算前基金 份额总额为561,684,800 份, 折算 前基金份 额净值为0.9601 元。 根据《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易方达 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折算 的公告》 中约定的 基金份额 折算公式 ,基 金份额折算 比例 为 1.14558776 (以 四 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8 位) , 折算 后基金份 额总额为 643,454,936 份, 折算 后基金 份额净值为 0.8381 元。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 根据上述 折算比例,对 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的基金 份额进行 折算,并 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 进行了变更 登记。折 算后的基 金份额保 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 分 舍去 , 舍去部 分计入基 金财产 ) 。 投资者 可以自 2011 年 12 月2 日起 在其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 券账户指定 的销售机 构查询折 算后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以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 公司最终处理 的方式和 确认的数据为 准。 34 九、基金 份额的 交易 (一) 基金 份额上市 根据有关规 定,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具备上 市条 件,自 2011 年 12 月 9 日起在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二级 市场交易 代码:159915 ) ( 二) 基 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 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 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 则》 、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 细则》等有 关规定。 在 具备相关 条件的情 况下,场 外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通过申请 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 , 在将场外份 额转为场 内份额后 ,方可上 市交易。 ( 三) 暂 停 上市 交易 本 基金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期间 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 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可暂 停基金的 上 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不再具备 《基金合 同》第六 部分第一 条规定 的上 市条件;


2、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中国 证监会决 定暂停 其上 市;


3、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 关规则的 ;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暂 停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前 述情形消 除后,基 金管理人 可向深圳 证券交易 所提出 恢复上市 申请,经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核准后 ,可恢复 本基金上 市。本基 金恢复上 市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予 以公告。 ( 四) 终 止 上市 交易 本 基金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后,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可终止 本基金基 金 份额的上市 交易 。 1、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 《基金合 同》终止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 《基金合 同》约定 的终止上 市的其他 情形; 5、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深圳证 券交易所 终止基金 上市 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发布 本基金基金 份额终止 上市交易 公告。 ( 五) 基 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 计算 与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在每一交 易日开市 前向 深圳 证券交易 所提 供当日的申 购、 赎回 清单,深圳 证 35 券交易所在 开市后根 据申购 、 赎回清 单和组合 证券内 各只证券的 实时成交 数据,计算 并发布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IOPV ),供 投资 者交 易、场内 申 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 参考。 1、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公式 为: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 申购、赎 回清单中必 须用现金 替代的替代金 额+申购 、赎回清 单中可以用 现金替代 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 最新成交 价相 乘之和+申购 、 赎 回清单中 禁止用现 金 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 与最新成 交价相乘 之和+申 购、 赎回清单中 的预估现 金部分 )/最 小申 购、赎回单 位对应的 基金份额 。 2、 基金管理 人 可以调 整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计算 公式, 并予以公告 。


36 十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分 为场内份 额与场外 份额两种 ,分 别适用不同 的申购赎 回办法。 ( 一 )申 购 与 赎回 的 场所 1、 场内申购 赎回 对 于在场内 申购赎回 的投资人 ,应当在 申购赎回 代理券 商办理基 金申购、 赎回业务 的 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 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实际情 况变更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 予以公告 。 2、 场外申购 赎回 对 于在场外 申购赎回 的投资人 ,应当在 基金管理 人或其 指定的其 他销售机 构办理本 基 金的申购和赎 回,基金 管理人在开 始场外申 购、赎回 业务前公告有 关场外申 购赎回的具体 办法,包括但 不限于: 适用场外 申 购赎回方 式的条件 、开放日场外 申购赎回 的截止时间、 业务规则等 等。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及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 停止办理 场外申购赎 回业务。 在决定停 止场外申购赎 回业务情 况下,基金管 理人应采取 适当措施 对原有场 外份额持 有人作出 妥善 安排并提前 公告。 ( 二 )申 购 与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申购、赎 回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2 月 9 日开始办 理场内申 购、赎 回业务,已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 开始办理场 外申购、 赎回业务 。 2、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 场内基金 份额申购 和赎回等业 务的开放 日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开 放时间为上 午 9:30-11:30 和 下午 1:00-3:00;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投资者 可办理 场外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开 放日为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日 , 交易截止时 间为开放 日的 下午2:00,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 况需要加 以调整, 具 体办理 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的规 定为准。 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本基 金场外申 购赎回的开放 时间与场 内申购赎回的 开放时间可能 存在差异 ,投资者应 关注基金 管理人发 布的有关公告 并注意其 提交交易申请 的时间。 场外投资 者 在 开放时间 以外提交 的申购、赎 回等交易 申请,且登记 结算机构 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 金份 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若出现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 、赎回开 37 放日和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三 )申 购 与 赎回 的 原则 1 、本基金 的场内份 额 采用份 额申购和 份额赎回 的方式, 即申购和 赎回均以 份额申请 ; 本基金的场 外份额采 用金额申 购、 份额赎回 的方式 , 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 、 赎回以 份额申 请;


2、 本基金 场 内份额 的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 包括组合 证券、 现金替 代、 现金差 额及其 他 对价 ;本基 金场外份 额的申购 对价、赎 回对价为 现金 ;


3、 场外份额申 购赎回遵 循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 4、 场外份额赎 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 5、 场内申购、 赎回申请 提交后不 得撤销; 当日的场 外申购、 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业 务 办理时间结 束前撤销 ,在当日 的业务办 理时间结 束后 不得撤销; 6、 场内申购赎 回应遵守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 放 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 细则》 和 《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 的 规定;场 外申购赎 回应遵守 易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的相关业 务规则;


7、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 在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 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 ,或依据深 圳证券交 易所或登 记结算机构相 关规则及 其变更调整上 述规则,但 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 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予以 公告。 ( 四 )场内 申 购赎 回 的程 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 须根据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开 放时间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 投资者在申购 本基金时 须根据申 购、赎回清 单备足相 应数量的股票 和现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 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 购、赎回 申请在受 理当日进行 确认。如 投资者未能提 供符合要 求的申购 对价,则申购 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 持有的符 合要求的 基金份额不足 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 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 投资组合 内不具备 足额的符 合要 求的赎回对 价,则赎 回申请失 败。


3、申购和赎 回的清算 交收与登 记 本基金场内 申 购赎回过 程中涉及 的股票和基 金份额交 收适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 算机构的结 算规则。


38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 回成功后 ,登记 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 投资者办 理基金组 合证 券的清算交 收以及基 金份额、 现金替代 等的清算 , 在 T+1 日办理基 金份额、 现金替代 等的 交收以及现 金差额的 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 金差额 的交收,并 将结果发 送给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登 记结算机构的 结算通知 和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通知办 理资金的 划拨。如果 登记结算 机构在清 算交收时发现 不能正常 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关 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的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 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 细则》的 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


登记结算机构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清算交 收和登记的办 理时间、 方式进行 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 体公 告。 ( 五 )场 外申 购赎 回 的程 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者必须 根据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程序 ,在开放 日的开 放时间内 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 请。 投 资者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全 额交付申 购款项, 并在规 定的截止 时间前划 到销售机 构 指定的账户 上,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 持有足 够 的基金份额 余额, 否则所 提交的申 购、 赎回申请无 效而不予 成交。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理人 在场外申 购、赎回 开放日截 止时间前 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 下,本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在 T+1 日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认。申 购、赎回 的确认以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的确 认结果为准 。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 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投资 人交付申 购款项, 申购成 立;登记 结算机构 确认基金 份 额时,申购生 效。若申 购资金在规 定的截止 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 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 基金管理 人将投资 者已缴付 的申购款 项本 金退还给投 资者。 基 金管理人 将在接受 投资者有 效赎回申 请之日起 七个工 作日内 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 场外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 理。 4、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登记 正常情况下 ,投资 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 ,登记结 算 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1 日起有 权申请 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或在条 件许可情 况下申请办 理跨系统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 T 日赎 回基金成 功后,正 常情况下 , 登记结算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 39 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登 记结算机 构可以对 上述注 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 行 调整, 但 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基金 管理人最 迟于 实施前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5、申购和赎 回的投资 交易 对于 T 日截止时 间前收到 的有效申 购及有效 赎回申 请,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轧差之 后的 净申购金额 或净赎回 数量,采 用算法交 易系统, 按尽 可能贴近收 盘价的原 则,在 T 日完 成 相应的证券 交易。 ( 六 )场 内申 购与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申 购、赎回 的基金份 额需为最 小申购 、赎 回单位的整 数倍。 2、 本基金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 为 200 万份 。 3、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 者申购份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 ,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 情况下, 调整申购 和赎回的 数额限 制,如规定每 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最 低场内基 金份额余 额、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份额 上限和净申购 比例上限 等,或者新 增基金规 模控制措 施。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生效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 (七 )场 外申 购与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每次申 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 为人民 币 200 万 元 , 每次 赎回的单 笔最低份 额为 100 万份。


2、 投资 者可将其 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 单笔 赎 回不得少于 100 万份 (如该 账户在 该场外销售 机构托管 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0 万份 ,则必须一 次性赎回 该基金全 部场外份 额) , 且申请份 额数需为 整数份额 ; 若某笔赎 回将导 致投资者在 该场外销 售机构托 管的该只 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100 万 份时,基 金管理人 有权将 投资者在该 销售机构 托管的该 基金剩余 场外份额一 次性全部 赎回。 3、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 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4、 上述 规定详见 基金管理 人相关业 务规则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 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 , 或者新增 基金规模控制 措施。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生效 前依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


40 ( 八 )场 内申 购和 赎 回的 对价 及费 用 1、 申购 对价是指 投资者申 购基金份 额时应交 付的组 合证券、 现金替代 、 现 金差额及 其 他对价。赎回 对价是指 投资者赎回 基金份额 时,基金 管理人应交付 给申请赎 回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组合 证券、现 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 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投 资者申购 、赎回的 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 。 2、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 公式为 计算日基 金 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 数。如遇 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申购、赎 回清单由 基金管理 人编制。T 日的 申 购 、赎回清单 在当日深 圳证券交 易所 开市前公告 。申购、 赎回清单 的内容与 格式见本 基金 招募说明书 。 4、 投资者在 申购或 赎回基金 份额时, 申购赎回 代理 券商可按照 不超过申 购或赎回 份额 0.5 %的标准 收取佣金 ,其中包 含深圳证 券交易 所、 登记结算机 构等收取 的相关费 用。 ( 九 )场 外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格 及费 用 1、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2、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 位为份,份 额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整 数位,申购费 用以 人民币元 为单位, 四舍五入保 留至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 赎回金额 的计算 及处理方 式: 赎回 金额为赎 回份 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 赎回 相关费用(如 有) ,赎回金额、赎 回费用的 单位为人 民币元,四舍 五入保留到 小数点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4、 投资者 在申购或 赎回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理 人参 考当时市场 的交易佣 金、 印花 税等 相关交易成 本水平, 收取 一定的 申购费和/ 或赎回费 并归入基金 资产, 力争覆 盖场外 现金申 赎引起的证 券交易费 用。 当前 的申购、 赎回费率 如下 : 申购费率:0.05%


赎回费率:0.15% 本基金的申购 费由申购 人承担, 赎回费由赎 回人承担 ,申购费与赎 回费均全 部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 整申购费 率、赎回 费率 ,经公告后 实施。 5、申购份额 、赎回金 额的计算 方式:


(1 )申购份 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其通 用的计算方 式为:


41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数=净 申购金额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2 )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赎回费用=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赎回费 用 6、 由于场内 与场外申 购、 赎回 方式上的 差异, 本 基金 投资者依据 基金份额 净值所支 付、 取得的场外申 购、赎回 现金对价, 与场内申 购、赎回 所支付、取得 的对价方 式不同。投资 者可自行判 断并选择 适合自身 的申购赎 回场所、 方式 。 ( 十 )申 购、 赎回 清 单的 内容 与格 式


1、 申购 赎回清单 的内容


T 日申购 赎回清 单内容包 括最小申 购赎回单 位所 对应的组合 证券、 现金替 代、T 日预 估 现金差额、T-1 日现 金差额、 基金份额 净值及其 他相 关内容。


2、 组合 证券


组合证券 是指本基 金投资组合 所包含的 全部或部 分证券。申购 赎回清单 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 所对应的 各组合证 券名称、 证券代码 及数 量。


3、 现金 替代相关 内容


现金替代 是指申购 、赎回过程 中,投资 者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 部分证券 的一定数 量的现金 。


采用现金 替代是为 了在相关 成份股停 牌等情 况下 便利投资者 的申购 、 提高基 金运作的 效 率,基金管理 人在制定 具体的现金 替代方法 时遵循公 平及公开的原 则,以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 出发点, 并进行及 时充分的 信息披露 。


(1) 现金替 代分为 3 种类型: 禁 止现金替 代(标 志为 “禁止”)、 可以 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和 必须现金 替代(标 志为“必 须”)。


禁止现 金替代是 指在申购 、赎回基 金份额时,该 成份证券不 允许使用 现金作为 替代。


可 以 现 金 替代 是 指 在 申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允 许 使 用现 金 作 为 全 部 或部 分 该 成 份证 券 的 替 代,但在赎回 基金份额 时,该成 份证券不 允许使用 现金 作为替代。


必须现 金替代是 指在申购 、赎回基 金份额时,该 成份证券必 须使用现 金作为替 代。


(2) 可以 现金替代


1) 适用情 形: 可以现 金替代的 证券主要 是因当 天停牌等原 因导致投 资者无法 在申购时 买入的证券 。


2) 替代 金额:对 于可以现 金替代的 证券, 替代 金额的计算 公式为:


42


替代金 额=替代 证券数量 ×该证券 经除权调 整 的 T-1 日收盘价 ×(1 +现 金替代保 证金 率) 收取 现金替代 保证金的 原因是, 对于使 用现金替 代的证券,基金 管理人需 在证券恢 复交 易后买入,而 实际买入 价格加上 相关交易 费用后 与申 购时的最新 价格可能 有所差异 。 为便 于 操作,基金管 理人在申 购赎回清单 中预先确 定现金替 代保证金率, 并据此收 取替代金额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额 高 于 基 金购 入 该 部 分 证券 的 实 际成 本, 则 基 金 管 理人 将 退 还 多收 取 的 差 额; 如果 预先收取 的金 额低 于基金购 入该部分 证券的 实际成本,则 基金管理 人将向投 资者收 取欠缺的差 额。


3) 替代 金额的处 理程序


T 日,基 金管理 人在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布现 金替 代保证金率 , 并据此 收取替代 金额。


在T 日 后被替代 的成份证 券有正常 交易的 2 个交 易日(简称为T+2 日) 内, 基金管理 人 将以收到的 替代金额 买入被替 代的部分 证券。


T+2 日日终, 若已购入 全部被替 代的证券,则以 替代金额与 被替代证 券的实际 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 格与交易 费用)的 差额,确定 基金应 退还 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 交的款项 ; 若未 能 购入全部被 替代的证 券,则以替 代金额与 所购 入 的部 分被替代证 券实际购 入成本加 上按 照 T +2 日收 盘价计算 的未购入 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 价值的 差额,确定基 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 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 项。


特例情 况:若 自 T 日起,深圳 证券交易 所正常 交 易日已达 到 20 日而该证 券正常交 易日 低于2 日,则以替 代金额与 所购入的 部分被替 代证券 实际购入成 本加上按 照最近一 次收盘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 的部 分 被 替 代证 券 价 值 的 差额, 确 定 基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或 投 资 者 应补 交 的 款 项。


T+2 日 后第 1 个 工作日(若 在特例情 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 交易日), 基金管理 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 的明细数 据发送给登 记结算机 构,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 现金替代 多退少补资金 的清算;T+2 日后第 2 个工作日(若在特 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2 个交易日), 登记 结算 机构办理现 金替代多 退少补资 金的交收 。 4 )替代限 制:为有 效控制基 金的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基金 管理人可 规定投资 者使 用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一 定 比 例 。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MCR) 的计 算公式为 :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日 收 盘 价 该 证 券 经 除 权 调 整 的 只 替 代 证 券 数 量 第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1 1 (%) 1 ? ? ? ? ? ? ? T T i n i 说明:假设 当天可以 现金替代 的股票只 数为 n。


(3) 必须 现金替代


43


1) 适 用情形: 必须现金 替代的证 券主要是 因标 的指数调整 将被剔除 、 或基金 管理人出 于保护持有 人利益原 则等原因 认为有必 要实行必 须现 金替代的成 份证券。


2) 替代 金额:对 于必须现金 替代的证 券,基金 管 理人将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 金,即“ 申购 替代金 额” 和“ 赎回替代 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 的计算方法 为申 购赎回清单 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 以其经除 权调整的T-1 日收盘价。


4、 预估 现金差额 相关内容


预估现 金差额是 指由基金 管理人估 计并在 T 日 申购赎回清 单中公布 的当日现 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 估现金差 额由代办 证券公司 预先冻结 。


预估现 金差额的 计算公式 为:


T 日预估现 金差额=T-1 日最小 申购赎回 单位的 基金资产净 值-(申购 赎回清单 中必须用 现金替代的 固定替代 金额+申 购赎回清 单中可以 用现 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 量与 T 日经除 权 调整的前收 盘价乘积 之和+申 购赎回清 单中禁止 用现 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 量与 T 日经除 权 调整的前收 盘价乘积 之和)


其中,T 日经 除权调整 的前收盘 价由深圳 证券交易 所提供。 另 外,若 T 日为基金 分红除 息日, 则计算 公式中的 “T-1 日最 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 基金资产净 值” 需扣减 相应的收 益分配 数额。预估 现金差额 的数值可 能为正、 为负或为 零。


5、 现金 差额相关 内容


T 日现金 差额在 T +1 日的 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 告, 其计算公式 为:


T 日现金差 额=T 日最 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 资产净 值-(申购赎 回清单中 必须用现 金替代的 固定替代金 额+申购 赎回清单 中可以用 现金替代 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 乘积之和 + 申购赎回清 单中禁止 用现金替 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 与 T 日收盘价乘 积之和)


T 日投资 者申购 、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需按 T +1 日 公告的 T 日 现金差额 进行资金 的清算交 收。 现金 差额的数 值可能为 正、为负 或为零。 在投资者 申购时,如现 金差额为 正数,则 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 购的基金份 额支付相 应的现 金,如现金 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 将根据其申 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 相应的现金 ;在投资 者赎回时,如现金 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 将根据其赎 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 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 差额为负 数,则投 资 者应根据其赎 回的基金份 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 申购赎回 清单的格 式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 期 : 2018-03-20 基金名称 : 创业板ETF 基金管理公 司名称 :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44 证券代码 : 159915 拟合指数代 码: 399006 T-1 日信息内 容 现金差额 ( 单位:元) : 438.85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资 产净值 ( 单位: 元) : 3,477,553.85


基金份额净 值 (单位: 元): 1.7388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 -3257.15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 ( 单位:份) :


2,000,000


红利金额 ( 单位:元) : 无


是否发布 IOPV : 是


是否允许申 购 : 是


是否允许赎 回 : 是


最大现金替 代比例 : 42%


当日累计申 购份额上 限 : 无


当日累计赎 回份额上 限 : 500000000.00


单个账户当 日累计申 购份额上 限 : 无 单个账户当 日累计赎 回份额上 限 : 无 当日累计净 申购份额 上限 : 无 当日累计净 赎回份额 上限 : 无 单个账户当 日累计净 申购份额 上限 : 无 单个账户当 日累计净 赎回份额 上限 : 无 成份股信息 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 数量 现金替 代标志 可以现金 替代保证 金率 申购替代 金额 赎回替代 金额 挂牌市场 300001 特锐德 1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02 神州泰岳 3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03 乐普医疗 2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09 安科生物 1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10 立思辰 19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14 亿纬锂能 1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45 300015 爱尔眼科 1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17 网宿科技 4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20 银江股份 1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24 机器人 3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26 红日药业 50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27 华谊兄弟 4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33 同花顺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37 新宙邦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38 梅泰诺 0 必须


19,440.00 19,440.00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53 欧比特 1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55 万邦达 19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58 蓝色光标 40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59 东方财富 8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68 南都电源 1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70 碧水源 4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72 三聚环保 2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73 当升科技 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75 数字政通 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77 国民技术 1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78 思创医惠 1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83 劲胜智能 2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85 银之杰 10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88 长信科技 59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090 盛运环保 2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46 300098 高新兴 1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113 顺网科技 1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115 长盈精密 1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116 坚瑞沃能 0 必须


24,384.00 24,384.00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118 东方日升 1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122 智飞生物 1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124 汇川技术 3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133 华策影视 2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134 大富科技 1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136 信维通信 2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142 沃森生物 3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144 宋城演艺 2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145 中金环境 2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146 汤臣倍健 2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148 天舟文化 1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156 神雾环保 1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159 新研股份 0 必须


28,080.00 28,080.00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166 东方国信 2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168 万达信息 2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170 汉得信息 20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180 华峰超纤 10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182 捷成股份 39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197 铁汉生态 2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199 翰宇药业 1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47 300203 聚光科技 9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207 欣旺达 20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212 易华录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216 千山药机 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222 科大智能 9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244 迪安诊断 10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251 光线传媒 2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253 卫宁健康 3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257 开山股份 1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266 兴源环境 1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271 华宇软件 1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273 和佳股份 1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274 阳光电源 2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284 苏交科 10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287 飞利信 3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291 华录百纳 1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294 博雅生物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296 利亚德 2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297 蓝盾股份 1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310 宜通世纪 1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315 掌趣科技 7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316 晶盛机电 1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317 珈伟股份 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323 华灿光电 1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48 300324 旋极信息 1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347 泰格医药 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355 蒙草生态 3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364 中文在线 1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367 东方网力 1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377 赢时胜 1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383 光环新网 0 必须


40,628.00 40,628.00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408 三环集团 3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409 道氏技术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418 昆仑万维 1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431 暴风集团 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433 蓝思科技 1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450 先导智能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458 全志科技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459 金科文化 1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463 迈克生物 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496 中科创达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498 温氏股份 110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558 贝达药业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618 寒锐钴业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628 亿联网络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300676 华大基因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交 易所


说明:此表 仅为示例 。 ( 十 一)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 理人可视 49 情况同时暂 停或拒绝 场内和场 外两种申 购方式 , 也可 以只拒绝或 暂停其中 一种方式 的申购) :


1、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无法接受 申购;


2、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决定临时 停市或在 交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的情 况;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 、 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 登记 结算 机构因异常 情况无法 办理申购 , 或 者指数编制 单位、深 圳证券交 易所等因 异常情况 使申 购赎回清单 无法编制 或编制不 当; 5、基金管理 人开市前 未能公布 申购赎回 清单;


6、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 受某些申 购申请将 明显损 害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时; 7、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在申购 赎回清单 中设 置申 购上限 , 当一笔 新的申购 申请 被确认成功, 会使本基 金当日申购 超过申购 赎回清单 中规定的申购 上限时, 该笔申购申请 将被拒绝; 8、在发生基 金所投资 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时; 9、 当一笔新 的申购 申请被确 认成功, 使本基金 总规 模超过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本基 金总 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 金单日申购 金额、申 购份额或 净申购比例超 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当 日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或净申购比 例上限时 ;或该投 资人累计持有 的份额超 过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份 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 人当日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超过 单个投资 人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 限、申购 份额上限 时。 10、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的措施。 11、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或 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 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 第 6 、7 项以外 的暂停申 购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绝的申购 对价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 十 二)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 形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基金 管理人可同时 对场内和 场外两种赎 回方式实 施暂停或 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也 可以只针对其 中一种方式) : 1、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无法接受 赎回;


2、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决定临时 停市或在 交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 50 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的情 况; 4、 在发生基 金所投 资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 变时, 可针 对场外份 额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5、场外份额 连续两 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 回; 6、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 请的 措施。 7、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或深 圳证券交 易所规 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 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发生场外 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 务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 ( 十 三) 场外 巨额 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内 的场外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 场外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场 外申购申 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 额)超 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场 外巨额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 对场外赎 回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 回。 (1 ) 全 额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 资 人的全部场 外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 行。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 资人 的场外赎回 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投资人的场 外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场 外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其余 场 外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场外赎回 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 场外赎回 申请量占场外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场外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 场外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场 外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 的场外赎 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场外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51 交场外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 资 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若本基金发生 场外巨额 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场外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 该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 该比例的 场外赎回 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剩余场 外赎回申 请与其他账户 场外赎回 申请按前述条 款处理。 (3 ) 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场外 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 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 场外赎回申 请;已经 接受的场 外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 外巨额赎 回并延期 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三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 十 四) 基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等 其他 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可依据其 业务规则 ,受理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非交易过 户、冻结 与解冻等 业务,并收 取一定的 手续费用 。 ( 十 五) 基金 的转 托 管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场外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管及 场内 外份额的跨 系统转托 管。 条 件许可情 况下,在 基金管理 人制定并 发布有关 规则后 ,本基金 场外份额 可跨系统 转 托管为场内份 额,并进 行场内赎回 、上市交 易。但除 非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场内份额不 可跨系统转 托管为场 外份额。


52 十一、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追求跟踪 偏离度及 跟踪误差 的最 小化。 (二) 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以标 的指数成 份股、备 选成份股 为主要投 资对象 。此外, 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 目 标,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于 新股(一 级市场初 次发行 或 增发)、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本 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 相关手 续后,还 可以投资 于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 会未来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 。 本基金投资 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 因 法律法 规的规定而 受限制的 情形除外 。


(三) 投 资理 念 指 数化投资 具有低成 本、管理 透明及分 散化程度 高等优 点,能稳 定地获得 与标的指 数 相近的回报。 本基金采 取完全复制 的被动式 投资方式 投资于创业板 指数成份 股,有助于投 资者通过证 券市场分 享中国经 济发展的 成果。 (四) 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采取 完全复制 法进行投 资,即按 照创业板 指数的 成份股组 成及权重 构建股票 投 资组合。但是 当指数编 制方法变更 、成份股 发生变更 、成份股权重 由于自由 流通量调整而 发生变化、成 份股派发 现金股息、 配股及增 发、股票 长期停牌、市 场流动性 不足等情况发 生时,基金管 理人将对 投资组合进 行优化, 尽量降低 跟踪误差。本 基金力争 将 日均跟踪偏 离度控制在 0.2% 以内,年化跟 踪误差控 制在 2%以 内。 本基金可以 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 , 但必须 根据风险 管理 的原则,以 套期保值 为目的 。 (五)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投资决策依 据 (1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2 )创业板 指数的编 制方法及 调整公告 等; (3 )对证券 市场发展 趋势的研 究与判断 。 2、 投资决策流 程 (1 ) 基金经 理依据指 数编制单位 公布的 指数 成 份 股名 单 及 权 重, 进 行 投资 组 合 构建 ; (2)当发 生以下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将对投资 组合进行 调整,以 降低跟踪 误差, 实现 对标的指数 的紧密跟 踪。


53 1) 指数编制方 法发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将评 估指数 编制方法变 更对指数 成份股及 权重 的影响,适 时进行投 资组合调 整。 2) 指数成 份股定期 或临时调 整。 基金 管理人将 预测 指数成份股 调整方案 , 并判断 指数 成份股调整 对投资组 合的影响 ,在此基 础上确定 组合 调整策略。 3) 指数成份股 出现股本 变化、 增发、 配 股、 派发现 金股息等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将密 切 关注这些情 形对指数 的影响, 并据此确 定相应的 投资 组合调整策 略。 4) 法律法规限 制、 基金参 与新股申 购、 股票长 期停 牌、 股票流动性 不足等情 形。 基金 管理人将分 析这些情 形对跟踪 误差的影 响,据此 对投 资组合进行 相应调整 。 (3 ) 投资 风险管 理部定期 对投资组 合 与业绩 比较基 准 的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 进行跟 踪和 评估; (4 ) 基金经 理参考有 关研究报 告及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的报告, 及 时 进 行 投资 组 合 调整 。 (六) 投 资限 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 )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6 )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7 ) 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8 )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本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2、 投资组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在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2 ) 本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 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所 申报 的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3 )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 同》关于 投资范 围和 投资比例的 约定; (4)本基 金投资于 股指期货 的, 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 54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其 中, 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 购) 等 ; 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低 于 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 金; (5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10%。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 遵从其规 定; (6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 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7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8 ) 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规定的 其它投 资限 制。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履 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 定 的限制 。 除上述 (2) 、 (6) 、 (7 ) 以外, 由于 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 或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 致的投资组 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以达到 标准 。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七)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标的 指数,即 创业板指 数。 如 果指数编 制单位变 更或停止 创业板指 数的编制 及发布 或授权、 或创业板 指数由其 他 指数替代、或 由于指数 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 导致基金 管理人认为创 业板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 有其他代表 性更强、 更适合投 资的指数推出 时, 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 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 指数和基金名 称、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





(八)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股 票型基金, 预 期风险与 收益水平 高于混 合 基金、 债券基金 与货币市 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 型基金, 采用完全复 制法跟踪 标的指数 的表现,具有 与标的指 数相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


55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十)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 一) 基金 投资 组 合报 告( 未经 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 个别及连带 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 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有关 数据的期 间为 2017 年 10 月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100,096,525.21 97.46 其中:股票 5,100,096,525.21 97.46 2 固定收益投 资 4,084,500.00 0.08 其中:债券 4,084,500.00 0.08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回购 的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28,567,651.26 2.46 7 其他资产 72,028.41 0.00 8 合计 5,232,820,704.88 100.00 注 :上表中 的股票投 资项含可 退替代款 估值增值 ,而 5.2 的合计项 不含可退 替代款 估 值增值。


56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1)报告期 末按行业 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402,731,443.20 7.8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569,744,576.49 49.75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10,061,857.70 2.13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1,236,363,033.12 23.9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34,220,152.56 0.66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66,142,546.00 1.28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259,045,156.86 5.01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156,878,118.32 3.04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264,909,640.96 5.13 S 综合 - - 合计 5,100,096,525.21 98.73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300498 温氏股份 16,850,688 402,731,443.20 7.80 2 300136 信维通信 3,600,396 182,540,077.20 3.53 3 300059 东方财富 13,435,450 173,989,077.50 3.37 4 300072 三聚环保 4,033,301 141,689,864.13 2.74 5 300124 汇川技术 4,760,743 138,156,761.86 2.67 6 300070 碧水源 6,935,534 120,470,225.58 2.33 7 300104 乐视网 7,244,634 111,060,239.22 2.15 8 300024 机器人 5,605,966 105,504,280.12 2.04 9 300003 乐普医疗 4,134,744 99,895,415.04 1.93 10 300408 三环集团 4,923,768 99,263,162.88 1.92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57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4,084,500.00 0.0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084,500.00 0.08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23003 蓝思转债 40,845 4,084,500.00 0.08 6 、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股指 期货。 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国债 期货。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本期没 有出 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 或在 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情形。 (2)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 票库。 (3)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3,268.56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58 4 应收利息 18,759.8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2,028.41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 明 1 300104 乐视网 111,060,239.22 2.15 重大事项停 牌


59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基 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的过往 业 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日为 2011 年 9 月 20 日 ,基金合 同生效以来 (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投 资业绩及 与同期基 准的比较 如下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3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 (1)-(3) (2)-(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16.20% 1.30% -14.65% 2.01% -1.55% -0.71%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2.12% 1.74% -2.14% 1.75% 0.02% -0.01%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78.51% 1.97% 82.73% 1.99% -4.22% -0.02%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11.82% 1.55% 12.83% 1.58% -1.01% -0.03%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78.05% 3.30% 84.41% 3.19% -6.36% 0.11%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26.07% 2.13% -27.71% 2.14% 1.64% -0.01%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10.65% 1.03% -10.67% 1.04% 0.02% -0.0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92.55% 2.05% 105.06% 2.05% -12.51% 0.00%


60 十三、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 结算账户和托管 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 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 户、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并报 中国人民 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销售 机构和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 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 财产归入 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 、 运用 或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 除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 财产。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消;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


61 十四、基 金资产 估值 (一) 估 值目 的 基 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资 产是否 保值、增 值,依据 经基金资 产 估值后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是计算 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 格的基础 。 (二) 估 值日 本 基金的估 值日为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 业日以 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和负债。 (四) 估 值程 序 基 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基金 管理人完 成估值 后,将估 值结果以 双方认可 的 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 误后,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五)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股 票、 权证, 以 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 ) 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 ,确定公 允价格。 (3 )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日所 采用的净 价,确定 公允 价格。 (4 ) 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交易 所上 62 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价格 估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 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 值价格估 值;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4、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期货合约 以结算价 格估值。 7、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确 认和 估值 错误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当估 值或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 实际发生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当错误 达到或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当估 值错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因 基金估值错误 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有 权向存在 差错的责 任人( “责 任差错 方” ) 过错人追偿 。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63 1、差错类型 本 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或登记 结算机构 、或基金 销 售 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 的过错造成 差错,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 的,责任 差错方应当对 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 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 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 料申报差 错、数 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 术原因引 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 拒,则属 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 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误 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因不 可 抗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其 他当事人 承担赔偿 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 ) 差错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错 责任方承 担;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更正。 (2 ) 差错 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 “ 受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 分支付给差 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 偿时, 如 果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 人追偿, 如果因基 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除基 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 失,并拒 绝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责 任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 产生的有关 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费 用项目。 (6 ) 如果 出现差错 责任方 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 并且依 据法律 、 行政法 规、 《 基 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 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 64 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 向差错责任 方进行追 索,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 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 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 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 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 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七) 暂 停估 值的 情 形 1、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停市时 ;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 5、 法律法规 规定、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八) 特 殊情 形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7 项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65 十五、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一) 基 金收 益分 配 原则 1、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本基金 场 内及场外 份额的 收 益分配方 式 均采 用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评价日核 定的基金 累计报酬 率超过标 的指 数同期累计 报酬率达到1% 以上, 基金管理人 可进行收 益分配;


4、 在符合基金 收益分配 条件的 前提下, 本 基金每年 收 益分配最多4 次, 收益 分配比例 根据以下原则 确定:使 收益分配后 基金累计 报酬率尽 可能贴近标的 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 基于本基金的 性质和特 点,本基金 收益分配 无需以弥 补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 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有可能 低于面值 ;若基金 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 月, 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5、基金收益 分配的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6、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二) 基 金收 益分 配 数额 的确 定原 则 1、在收益评 价日,基 金管理人 计算基金 累计报 酬率 、标的指数 同期累计 报酬率。


基 金 收益 评价 日本 基 金相 对标 的指 数 的超 额收 益率= 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同 期 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 酬率=收益 评价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如 基金份 额折算, 则 采用剔除 折算因 素的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首次 折算日基 金份额 净值-100%


剔除折算因 素的基金 份额净值 = ? ? i i 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比 例 第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注: ? i 为连乘符号。 当基金份 额折算比 例为 N 时 , 表示 每 一份基金份 额折算为N 份。 公式不考虑 基金份额 首次折算 比例。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 值/基金份额首次折算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100% 当超额收益 率超过 1% 时,基金 管理人有 权进行收 益分 配。


2、 根据前 述收益分 配原则计 算截至基 金收益评 价日本 基金的份额 可分配收 益, 并 确定 收益分配比 例。


3、 每基 金份额的 应分配收 益为份额 可分配收 益乘以收 益分配比例, 保留小数 点后 4 位, 第 5 位舍去 。


66 (三)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 额可供分配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 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等 内容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五 )场 外份 额收 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 ,不足部 分由基金管理 人垫付。 67 十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一 )与 基金 运作 相 关的 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 )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7 )基金的 证券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 银行汇划 费用; (9 )基金的 指数使用 费; (10)基金 上市费及 年费; (11)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 )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 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付 等, 支付日 期 顺延。 (2 )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的 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 68 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或 不可抗力 致使 无法按时支 付 等,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金的 指数使用 费 本 基金作为 指数基金 ,需根据 与深圳证 券信息有 限公司 签署的指 数使用许 可协议的 约 定向深圳证 券信息有 限公司支 付指数使 用费。 指数使 用许可费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计收, 计算方法如 下: H1=E1 ×0.03% ÷当年 天数 H1 为ETF 每 日应付的 指数使用 许可费 E1 为前一日 创业板 ETF 基金资 产净值 ETF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所在季 度的指数 使用费, 按 实 际计提金额 收取, 不设 下限。 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所在 季度的下 一个季度 起,指数 使用 许可费的收 取下限为 每季度 6 万元 , 即不足人民 币 6 万元 则按照 6 万元收取 。 指 数使用许 可费每日 计算,逐 日累计, 按季支付 。指数 使用费的 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季初 10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深 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 司。 上述 “1、 基金费 用 的种类” 中 其他各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基金 费用 ,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 《基 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验资 费、会计 师和律师 费、信 息 披露费用等 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4、费用 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根据基 金发展 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 金 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 调 高基金管 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 费率,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调 低基金管 理 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人 必须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或其他相 关规定 在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在指定 媒 体上公告。


69 ( 二 )与 基金 销售 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 取 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 “ 十、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 中 “( 八)场内 申 购和赎回的 对价及费 用” 与 “(九) 场外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及费用 ”中的相 关规定。 ( 三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70 十七、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 金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71 十八、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 务人 本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指 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 资料。 (三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 文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保 证 两种 文 本 的内 容 一致 。 两 种 文本 发 生 歧义 的 , 以 中 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招募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体 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金 合 同》 、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1) 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说 明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 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 、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 72 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媒体 上。 (2) 《基金合同》 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 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并在 披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体上 。 3、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 同》 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 媒 体上登载 《基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4、基金份额 折算日公 告、基金 份额折算 结果公 告 基金管理人 确定基金 份额折算 日,并提 前将基金 份额 折算日公告 登载于指 定媒体上 。


基 金份额进 行折算并 由登记结 算机构完 成基金份 额的变 更登记后 ,基金管 理人将基 金 份额折算结 果公告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5、基金开始 申购、赎 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申购 开始日、 赎回开始 日前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6、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前, 将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7、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告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 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述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8、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清单 及 申购、赎 回价格 公告 在 开始办理 基金 场内 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之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公 告当日的 申购 、 赎回清单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等 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 明场外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 73 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 料。 9、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文登 载 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报备采 用电子文 本方 式。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 或超 过 20%的情形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 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 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 金持续运 作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 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 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 等。 10、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 日报中国 证监会 或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 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 ) 终止《 基金合同 》 ; (3 )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 )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 )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 ) 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 ) 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 ) 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 74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 )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 之三十; (11) 涉及 基金管理 业务 、基 金财产、 基金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20) 更换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 (21) 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变更标 的指数; (24)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 (25)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 本基 金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或终 止上市; (27) 本基 金推出新 业务或服 务; (28)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29 )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11、澄清公 告 在 《基金合 同》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 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1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 集人应 当至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时间、 会 议形式、审 议事项、 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 式等事项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 75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法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 务。 13、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 )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 管理制 度,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 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 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 媒体上披 露信息 外,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 公 共媒体披露信 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 于指定媒 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七 )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 阅、复制。 76 十九 、风 险揭示 ( 一 )标 的指 数回 报 与股 票市 场平 均回报 偏 离的 风险


标 的指数并 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 股票市场 。标的指 数成份 股的平均 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 市 场的平均回报 率可能存 在偏离。相 对于其他 指数, 创 业板指数的波 动性可能 相对较大,因 此本基金的 净值波动 率可能高 于跟踪其 他指数的 基金 。 ( 二 )标 的指 数波 动 的风 险 标 的指数成 份股的价 格可能受 到政治因 素、经济 因素、 上市公司 经营状况 、投资者 心 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 波动,导 致指数波 动,从而使基 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 ,产 生风险。 ( 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 回报 与标 的指 数回报 偏离 的 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使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与标的指 数的 收益率发生 偏离: 1、 由于标的 指数调整 成份股或 变更编制 方法,使 ETF 基金在相应的 组合调整 中产生 跟 踪偏离度与 跟踪误差 ; 2、 由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发生 配股、 增发等行 为导致 成份股在标 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 生变 化,使ETF 基 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 跟踪偏 离度 和跟踪误差 ; 3、 由于成份股 停牌、 摘牌 或流动性 差等原因 使 ETF 基金无法及 时调整投 资组合或 承担 冲击成本而 产生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 4 、成份股 派发现金 红利、送 配等所获 收益可能 导致基金 收益率偏 离标的指 数收益率 , 从而产生跟 踪偏离度 ; 5、 由于基 金投资 过程中的 证券交易 成本,以及 基金管 理费和托管 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 资 组合与标的 指数产生 跟踪偏离 度与跟踪 误差; 6、 在ETF 基金 指数化投 资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 能力,例如跟 踪指数的 水平、 技术 手段、买入 卖出的时 机选择等, 都会 对 ETF 基金的 收 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 响 ETF 基金对 标的 指数的跟踪 程度 ; 7、 如果指数编 制机构发 布的指数 数据出现 错误, 基 金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与标的指 数的 收益率也可 能发生偏 离 ; 8 、 对 于 场 外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布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与 基 金 资 产 因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而 受 到 的 实际 冲 击 可 能 存 在 差 异, 两 者 之 间 的差 异 由 基 金 资 产 承担 。 因 此 ,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对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 的 估 计 结果 同 实 际 冲 击程 度 差 异 较 大 , 本基 金 也可能 产生跟踪偏离风险。 9 、其他因 素产生的 偏离。如 因受到最 低买入股 数的限制,基金 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 票的 77 持有比例与标 的指数中 该股票的权 重可能不 完全相同 ;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 及其他工具造 成的指数跟 踪成本较 大;基金 申购与赎 回带来的 现金 变动。 ( 四 )创 业板 市场 的 特殊 风险 本 基金的主 要投资标 的是创业 板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 股,面临 创业板市 场的特殊 风 险,包括但 不限于:


1、规则差异 风险 创 业板市场 发行、上 市等业务 规则与现 有的主板 、中小 企业板市 场的相关 业务规则 存 在一定差别 。 2、 上市公司 退市风险 创 业板市场 上市公司 退市制度 设计较主 板市场更 为严格 ,与主板 市场相比 ,可能导 致 创业板市场上 市公司退 市的情形更 多,退市 速度可能 更快,退市以 后可能面 临股票无法交 易的情况, 购买该公 司股票的 投资者将 可能面临 本金 全部损失的 风险。 3、 上市 公司 经营风险 与 主板市场 上市公司 相比,创 业板市场 上市公司 一般处 于发展初 期,经营 历史较短 , 规模较小,经 营稳定性 相对较低, 抵抗市场 风险和行 业风险的能力 相对较弱 。此外,创业 板市场上市公 司发展潜 力虽然可能 巨大,但 新技术的 先进性与可靠 性、新模 式的适用面与 成熟度、新行 业的市场 容量与成长 空间等都 具有较 大 不确定性,投 资者对创 业板市场上市 公司高成长 的预期并 不一定会 实现,风 险较主板 大。 4、 股价大幅 波动风险


以下原因可 能导致创 业板市场 上市公司 股价发生 大幅 波动: (1 ) 公司经 营历史较 短, 规模较 小, 抵抗 市场风险 和行业风险 的能力相 对较弱, 股 价 可能会由于 公司业绩 的变动而 大幅波动 ; (2 ) 公司流 通股本较 少,盲目 炒作会加 大股价 波动 ,也相对容 易被操纵 ; (3 ) 公司 业绩可能 不稳定, 传统的估 值判断方 法可 能不尽适用 , 投资者 的价值判 断可 能存在较大 差异。 5、技术失败 风险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高科 技转化为现实的 产品或劳 务具有不确定性, 相 关 产 品和 技 术 更新换代较 快,存在 出现技术 失败而造 成损失的 风险 。 ( 五 )标 的指 数变 更 的风 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 据 基 金 合 同规 定, 如 发生 变更标 的 指 数 的 情 形,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变更 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 、基金名称 ,并调整 业绩比较 基准 。若标的 指数 发生 变更,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届 时将相应 进行调整, 以反映新 的业绩比 较基准的风险 收益特征 ,即本基金的 78 风险收益特征 可能发生 变化 ,且投 资组合调 整可能产 生交易成本和 机会成本 。 投资者须承 担 因标的指 数变更 而 产生 的风 险与成本 。 ( 六 )场内 基 金份 额 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折 溢 价的 风险


尽管本基 金将通过 有效的套利 机制使场内 基金份 额二级市场交 易价格的 折溢价控制在 一定范围内, 但场内基 金份额在证 券交易所 的交易价 格受诸多因素 影响,存 在不同于基 金份 额净值的情 形,即存在 价格折溢 价的风险 。 ( 七 )退 市风 险


因 本 基 金 不再 符 合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 条件 被 终 止上 市, 或 被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提 前终止上市, 导致基金 份额不能 继续进行 二级市 场交 易的风险。 ( 八 )投 资者 申购 失 败的 风险 如 果投资者 申购时未 能提供符 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 ,或者 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 定拒绝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则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失败 。 ( 九 )投 资者 赎回 失 败的 风险 如 果 投资 人 提 出 场 内 份 额赎 回 申 请 时 持 有 的符 合 要 求 的 基 金份 额 不 足 或 未 能 根据 要 求 准 备足额的现金 , 或本基 金投资组 合内不具 备足额的 符 合要求的赎 回对价 , 或者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场内 份额赎回申请, 则投资者的 场内份额 赎回申请 失败。另 外, 基金 管理人可 能根据成 份股市值 规模变化 等因素 调整最小申 购赎回单 位,由此可 能导致 投资者按原最 小申购赎 回单位申购 并持有的 基金份额 无法按照新的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全部 赎回,而只能 在二级市 场卖出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 ( 十 )场内 份 额赎 回 对价 的变 现风 险 本基 金 场内 份 额的 赎回 对价主要 为组合证 券,在 组合证券 变现过程 中,由 于市场变 化、 部分成份股流 动性差等因 素,导致 投资者变 现后的价 值与赎回时赎 回对价的价 值有差异,存 在变现风险 。 ( 十 一) 场内 、场 外 申购 赎回 对价 方式、 业 务规 则等 不同 的 风险 由 于场内与 场外申购 、赎回方 式上的差 异,本 基 金投资 者依据基 金份额净 值所支付 、 取得的场外 申购、赎 回现金对 价,与场 内申购赎 回所 支付、取得 的对价方 式不同。 场外份额申 购赎回交 易截止时 间为开放 日下午 2 :00 ,并遵循“ 未知价” 、 “先进先 出” 等原则,与 场内申购 赎回的业 务规则不 同。 投资者需自 行判断并 选择适合 自身的申 购赎回场 所、 方式。


79 ( 十 二) 场外 申购 、 赎回 费率 调整 的风险 场 外申购赎 回业务的 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可能会 根据市 场交易佣 金水平、 印花税率 等 相关交易成 本的变动 而调整, 场外份额 投资人申 购、 赎回的成本 可能受到 影响。 ( 十 三) 与场 内份 额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制作 与 设置 相关 的风 险 1、差错风险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提 供的 当日申购 赎 回清 单 内 容出 现差 错 , 包 括 组合证 券名 单 、 数 量、 现金 替代标志、现 金替代比 率、替代金 额等出错 ,投资人 利益将受损, 申购赎回 的正常进行将 受影响。 2、与场内申 购赎回清 单标识设 置相关的 风险 基 金管理人 在进行场 内申购赎 回清单的 现金替代 标识设 置时,将 充分考虑 由此引发 的 市场套利等行 为对基金 持有人可能 造成的利 益损害。 但基金管理人 不能保证 极端情况下申 购赎回清单 标识设置 的完全合 理性。 ( 十 四) 基金 收益 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低 于 面值 的风 险 本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 则 为 使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累计 报 酬 率 尽 可 能贴 近 标 的 指 数 同 期累 计 报 酬 率 。 基 于本 基 金 的 性 质 和 特点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不 以 弥 补 亏 损为 前 提 , 收 益 分 配后 可 能 存 在 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 十 五) 本基 金场 外 份额 暂不 可上 市交易 的 风险 本 基 金场 外 份 额 采 取 “ 金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通 过 场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结 算业 务 。 目 前 场外 份 额 、 场 内 份 额之 间 尚 未 开 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因此场外份额 暂不可转托管至 场内,也不可上市交易。 ( 十 六 )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 算错误 的 风险 证 券交易所 在开市后 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计算 依据及 计算方法 ,实时计 算并发布 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IOPV) ,供投 资者交易 、申购、 赎回 基金份额时 参考。IOPV 与 实时的基 金 份额净值可 能存在差 异,IOPV 计算可 能出现错 误, 投 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 投资决策 可能导 致损失。 ( 十 七 ) 第三 方机 构 服务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多项服 务委托第 三方机构 办理,存 在以 下风险: 1、 受多种 因素影响, 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代理申 购、 赎回业务可能 受到限 制、 暂停 或终 止,从而影响 投资者申 购 、 赎回 。 2、 登记结算机 构可能调 整结算制 度,如实 施货银对 付 制度,对投资 者基金份 额、 组合证 券及资金的 结算方式 发生变化, 制度调整 可能给 投资 者带来理解 偏差的风 险 。


80 3 、证券交 易所、登 记结算机 构、基金 托管人及 其他代理 机构可能 违约, 导致基金 或投 资者利益受 损 。 ( 十八 ) 管理 风险 与 操作 风险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等相 关当事人 的业务发 展状况 、人员配 备、管理 经验 等因素 可能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 此外, 相 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过程 中,可能 因 操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规 程等 人为 因素造成 操作风险 ,例如申 购赎 回清单编制 错误、交 易错误等 。 ( 十九 ) 技术 风险 在本基金的 投资、 交易、 服 务与后台 运作等业 务过程 中,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 差 错导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 到影响。这 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证券交 易所、登记 结算机构 及代销机 构等。 ( 二 十) 流动 性风 险 (1 )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基金为跟 踪创业板 指数的 ETF , 主要投 资于标的 指 数成份股、 备 选成份股, 一般情况 下,上述投资 标的流动 性较好,但 不排除在 特定阶段 、特定市场环 境下特定 投资标的出现 流动性较差的 情况,如 因成份股流 动性严重 不足等特 殊情形导致基 金无法完 全投资于成份 股时,基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市场情况 ,并结合 经验判断 ,采取其他指 数投资技 术适当调整基 金投资组合 ,以期有 效控制本 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 。 (2 )场外份 额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 理措 施 当 本基金发 生场外份 额巨额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 赎回;此外 ,如出现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 场外份额巨额 赎回,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当本基 金发生场 外份额巨额赎 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场 外份额赎 回申请超 过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的 , 基金管 理 人有权对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 的赎回 申 请实施延期 办 理。具体 情形、程序见 招募说明书 “ 十、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 “ (十 三) 场外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发 生上述情 形时,投 资人面临 无法全部 赎回或无 法及时 获得赎回 资金的风 险。在本 基 金暂停或延期 办理投资 者赎回申请 的情况下 ,投资者 未能赎回的基 金份额还 将面临净值波 动的风险。 (3 ) 除场外份 额巨额赎 回情形外 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 具的情形、 程 序及对 投 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 场外份额 巨额赎回 情形外, 本基金备 用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具包 括但不限 于暂停接 受 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暂停基 金估值以 及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措施 。 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等工具的 情形、 程序见招 募说明书 “ 十、基 金 81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之、 “ ( 十 二)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的相 关规定。若 本基金暂停赎 回申请, 投资者在暂 停赎回期 间将无法 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赎 回款支付 时间将后 延,可能 对投 资者的资金 安排带来 不利影响 。 暂停 基金估值 的情形、 程序见招 募说明书 “ 十四、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之 “ ( 七) 暂停 估值的情形” 的相关规 定。若本基 金暂停基 金估值, 一方面投资者 将无法知 晓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 另一方面 基金将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将导致投资者 无法申购或赎 回本基金 ,或赎回款 支付时间 将后延, 可能对投资者 的资金安 排带来不利影 响。 (4 )对 ETF 基金投资 人而言,ETF 可在二级 市场进 行买卖,因 此也可能 面临因市 场交 易量不足而 造成的流 动性问题 ,带来基 金在二级 市场 的流动性风 险。 ( 二十 一 )不 可抗 力 战 争、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有 遭受损 失的风险 。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机构 和代销机 构等可 能因不可抗 力无法正 常工作,从 而影响 基金的各项 业务按正 常时限完 成。 82 二十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1、 按照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对 《基 金 合同》 的变更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内容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并依法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上述 对 《基 金合同 》 的变 更事项自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之日起生效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 基 金合同》生 效后依照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公告。 3、 但出现 下列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 率 或调整收费 方式; (4 )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 者登记 结算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则发生 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 (6)基金 管理人、 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 机构在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申 购、赎回 、交易、 转托 管、非交易 过户等业 务的规则 ; (7 )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 增设新 的 份额类别或 者调整基 金份额类 别设置、 在其 他证券 交 易所上市、 调整 场外申购 赎回方式 、 开通跨系统 转托管业 务或暂停 、停止场 外申购赎 回业 务; (8 ) 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4、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 同变更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在履行相 关程序后 《基金合 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83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后,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 )对基 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按照法 律法规的 有关规 定执 行。 ( 四 )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公 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 基金合同 》 84 终止情形发 生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 行公告。 (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85 二十 一、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和义务 (1 ) 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 1)依法募集 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 份额; 5)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 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8)选择、委 托、更换 基金销售 机构,对 基金销 售机 构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任登 记结算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拒 绝或暂停 受理 申购与赎回 申请;


12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 下,决 定和调整 除调高管 理费率和 托 管费率之外 的基金相 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


13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股东 权利,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4)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5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 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证 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2 ) 基金管 理人的义 务 1) 依法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 结算事宜; 如认为基 金销售机 构违反《基金 合同》、 基金销售协议 86 及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对价 及申购赎 回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 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对 价;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 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 19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 托管人;


87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托管人 违 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 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 方责任导致 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第三 方追偿; 23)以 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基 金 管理人承担因 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 金投资者 。发售 代理 机构将已冻 结的股票 解冻。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定期或不 定期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和义务 (1 ) 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法律法规行 为,对基 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 以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和深 圳分公司开 设证券账 户; 5)以基 金托 管人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 负 责基金 投 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 算; 7)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8)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 9)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 基金托 管人的义 务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88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 产 的安全,保证 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 , 独立核 算, 分 账 管理, 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名册登 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除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 及申购赎 回 价格; 9)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 15 )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管理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 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89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其他义 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 (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转让 或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者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 法 权 益的 行 为 依法 提 起 诉讼 ; 9)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由 于场内与 场外申购 、赎回方 式上的差 异,本基 金投资 者依据基 金份额净 值所支付 、 取得的场外申 购、赎回 现金对价, 与场内申 购、赎回 所支付、取得 的对价方 式不同。投资 者可自行判 断并选择 适合自身 的申购赎 回场所、 方式 。 (2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1)遵守《基 金合同》 ; 2)缴纳基金 认购、申 购、赎回 对价及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3)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权益的 活动; 5) 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 自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及销 售机构处 获得 的不当得利 ; 6)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委托 代理人在 授权 范围内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行使权 利。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 (包括场内份 额和场外份 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2、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90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 ) 提高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 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终止 基金上市 ,但因基 金不再具 备上市条 件而被 深圳证券 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 除 外; (14)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事项。 3、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 ,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 率 或 调整收费 方式; (4 )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 者登记 结算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则发生 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 (6 ) 基金管理 人、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 算机构 在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申 购、赎回 、交易、 转托 管、非交易 过户等业 务的规则 ; (7 )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 增设新 的 份额类别或者 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 置、在其 他证券交 易所上 市、调 整场外申 购赎回方式、 开通跨系统 转托管业 务或暂停 、停止场 外申购赎 回业 务; (8 ) 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 91 情形。 4、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行 召集。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 合 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 (6 )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 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 5、会议通知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在指 定媒体公 告。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和会议 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形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4) 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 ,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92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 )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 方式,并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提交 的截 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 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 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通讯 开会方 式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但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 会 方式召开。 (1)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 议者出具 的身份证 明及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 身 份证明、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 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 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会 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见 ; 基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 意见的, 93 不影响表决 效力; 3)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50%(含 50% ); 4) 上述 第 3)项 中直接出 具书面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 交的身份证 明、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 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身 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 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 出具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采 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 交符合会 议 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 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表 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3 )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条 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 表二分之 一以上基 金份 额的持有人 参加,方 可召开。 参 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 金份额低 于上述 规定比例 的,召集 人可以在 原 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 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 参加,方 可召开。 (4 ) 在法 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亦可采用网 络、 电话 等其他非 现场 方式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对其代表进 行授权或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或通讯 开会。 7、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 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决 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 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 (含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 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 少 35 天前 提交召集 人并由 召集 人公告。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94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 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的临 时提案进 行审核, 符 合条件的应 当在大会 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 召 集人 应 当 按 照以 下 原 则对 提 案 进行 审 核 : 1) 关联性 。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及 事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 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 行解 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涉 及的程序 性问 题做出决定 。 如将提 案进行分 拆或 合并表决,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并 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通过 ,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 如果需 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 修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 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 下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 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 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或单 位 名称)、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 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 督 下 形成 决 议 。 8、表决


95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 一般决 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含 50% )通 过方为有 效;除下 列第(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通过 方可做出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 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明 ,提交符 合会议通 知 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 投资者,符合 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 面表决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逐 项 表决。 9、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不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 清点。监 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 )通讯开 会 在 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 式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 权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 96 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10、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备 案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均 有约束力。 (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 原则 、执 行方 式 1、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 )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2 )本基金 场内及场 外份额的 收益分配 方式均 采用 现金分红;


(3 ) 基金 收益评价 日核定的 基金累 计报酬率 超过标的 指数同期累 计报酬率 达到 1%以 上, 基金管理人 可进行收 益分配;


(4 ) 在符 合基金收 益分配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分配 最多 4 次 , 收益分 配比 例根据以下 原则确定 : 使收 益分配后 基金累计 报酬率 尽可能贴近 标的指数 同期累计 报酬率。 基于本基金的 性质和特 点,本基金 收益分配 无需以弥 补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 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有可能 低于面值 ;若基金 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 月, 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5 )基金收 益分配的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6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2、收益分配 方案 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份额 可供分配 收益、基 金收益分 配 对象、分配 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等 内容 。 3、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 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97 ( 四 )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 运用 有关 费用的 提 取、 支付 方式 与 比例 1、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4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师 费、 律师费和诉 讼费;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 )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7 )基金的 证券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 银行汇划 费用; (9 )基金的 指数使用 费; (10)基金 上市费及 年费; (11)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2、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 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付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的 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E ×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或 不可抗力 致使 无法按时支 付等,支付 日期顺延 。


98 (3 )基金的 指数使用 费 本 基金作为 指数基金 ,需根据 与深圳证 券信息有 限公司 签署的指 数使用许 可协议的 约 定向深圳证 券信息有 限公司支 付指数使 用费。 指数使 用许可费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计收, 计算方法如 下: H1=E1 ×0.03% ÷当年 天数 H1 为ETF 每 日应付的 指数使 用 许可费 E1 为前一日 创业板 ETF 基金资 产净值 ETF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所在季 度的指数 使用费, 按 实 际计提金额 收取, 不设 下限。 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所在 季度的下 一个季度 起,指数 使用 许可费的收 取下限为 每季度 6 万元 , 即不足人民 币 6 万元 则按照 6 万元收取 。 指 数使用许 可费每日 计算,逐 日累计, 按季支付 。指数 使用费的 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季初 10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深 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 司。 上 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其他各 项费用, 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按 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基金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3、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包括但 不限 于验资费、 会计 师和律师 费、 信息 披露费用等 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根据基 金发展 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 金 托 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 调 高基金管 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 费率,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调 低基金管 理 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人 必须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或其他相 关规定 在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在指定 媒 体上公告。 ( 五 )基 金财 产的 投 资方 向和 投资 限制 1、投资目标


99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追求跟踪 偏离度及 跟踪误差 的最 小化。 2、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为主要投资对 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于 新股(一 级市场初 次发行或 增发)、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要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未来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 。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因法 律 法规的规定 而受限制 的情形除 外。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 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本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4、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在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2 ) 本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 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所 申报 的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3 )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 同》关于 投资范 围和 投资比例的 约定; (4)本基 金投资于 股指期货 的,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其 中, 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政府债 券)、权 证、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等;基 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在 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 100 产净值的 2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 现金; (5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10%。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 遵从其规 定; (6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 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7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8 )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规定的 其它投 资限 制。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履 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 定 的限制。 除上述(2 ) 、(6 ) 、(7 )以外 , 由于 证券市 场波 动、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以 达到标 准。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 六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方 法和 公告方 式 1、基金资产 总值 基 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和基金应 收的款项 以及其他 投 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 2、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 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3、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告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 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述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 ( 七 )基 金合 同解 除 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以 及基 金财 产清 算 方式 1、《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01 (1 ) 按照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对 《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并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2 ) 上述对 《 基金合同》 的变更事 项自中 国证监会 备案之日起 生效,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 告。 (3 ) 但出 现下列情 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 调整收费方 式;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 深 圳证券交 易所或者 登记结 算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 动而 应当对《基 金合同》 进行修改 ;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 6)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 机构在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交易、转 托管 、非交易过 户等业务 的规则; 7)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增 设新的 份 额类别或者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在其他 证券交易 所上市、调整 场外申购 赎回方式、开 通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 或暂停、 停止场外 申购赎回 业务 ; 8) 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4 )法律法 规对基金 合同变更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基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在履行相 关程序后 《基金合 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 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102 (2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情形 后,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 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 期限按照 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执行。 4、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5、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 基金合同 》 终止情形发 生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 行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103 (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 方当事人 同意,因 《基金合 同》而产 生的或与 《基金 合同》有 关的一切 争议,如 经 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 则 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 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 九 )基 金合 同存 放 地和 投资 者取 得基金 合 同的 方式 ; 《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间、 基金与基 金当事 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 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 签字并在募集 结束后经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 。 2、 《基金 合同》 的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 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合 同》各方 当事人具 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 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 式六份, 除上 报有关监 管机 构一式二份 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 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 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 阅;投资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 容应以《基 金合同》 正本为准 。


104 二十 二、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广东 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中办 公区)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488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105 本 基金以标 的指数成 份股、备 选成份股 为主要投 资对象 。此外, 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 目 标,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于 新股(一 级市场初 次发行 或 增发)、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本 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 相关手 续后,还 可以投资 于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 会未来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 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 资的 投资工具 。 (2 )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 资比 例进行监督 : 1)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基 金的投资资 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投资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 因法 律法规 的规定而受 限制的情 形除外。 2)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 投 资 组合 遵 循 以下 投 资 限制 : a.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 期; b. 本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所申 报的金额 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量不 得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 量; c.本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 资范围和 投资 比例的约定 ; d. 本基金投 资于股指 期货的,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持 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 ; 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交 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 e.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不超 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 遵从其规定 ; f. 本基金持 有单个流 通受限证 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 之三;本 基 金持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 分之十; 因流通受限证 券价格波动、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无 法控制的 因素导致上述 比例被动 超标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停 止主动买 入流通受限 证券或在 流通受限 期结束后卖出 流通受限 证券。经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协商 ,可对以 上比例进 行调整;


106 g.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 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h.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 它投资限 制。 如 果《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本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 3)法规允许 的基金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除上述 2 )中的 b 、g 以外 , 由于证 券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 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应对措 施, 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 4)本基金可 以按照国 家的有关 规定进行 融资融 券。 5)相关法律 、法规或 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 )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 禁止 行为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活 动。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本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对于因 上述第 5)、 6) 项情形导 致 无法投资的 标的指数 成份股, 基金 管理 人应在严格 控制跟踪 误差的前 提下,结 合使用其 他合 理方法进行 适当替代 。 (4 ) 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 督。 1) 基金托 管人按 以下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市场交易时 面临的交 易对手资 信风 险控制措施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 业 标准的 银行间市 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审慎的 风险控制 原则在该名 单中约定 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 107 人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 该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 或不定期 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 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 行更新, 名单中增 加或减少银行 间市场交 易对手时须向 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 申请,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 内回函确认 收到后, 对名 单进行更 新。 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确 认后,被 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 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应 及 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经提 醒后基金 管理人仍 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发生此 种情形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 2)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 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进 行交易。 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 信用风险 控制的交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经提 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 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 核心交易 对手 为中国工商 银行、 中 国银行 、 中国 建设银行、中 国农业银 行和交通银 行,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 调整核心 交易对手名 单。基金 管理人有 责任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 信风险,在与 核心交易对手 以外的交 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 失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其 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 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上述 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5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信 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 力 等涉及到存 款银行选 择方面的 风险。 本基金 核心存 款 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 银行、 中国银 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 业银行和交 通银行, 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 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 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的 损失时, 先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 偿,之后 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 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过 程中遵循 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 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引起 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 责任。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 进行调整 。 (6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 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 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 108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配 售 部 分 等在 发 行 时 明 确一 定 期 限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证 券, 不 包 括由 于 发 布 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 券。 3)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 关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 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 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额 度和 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 投资指令 之前两个 工作日 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 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 资料 。 4)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 的有 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 限于拟发行 证券主体 的中国证 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 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 ,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资金划 付时间等。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完 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 令前两个 工作日将上述 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5) 基金托管 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 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情况 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 说明,并 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 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如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应及 时上报 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如果 基 金托管人切 实履行监 督职责, 则不 承担任何 责任。 如 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 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 2、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3、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及其他运 作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个工 作日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 举证。


109 在 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书面 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管 理人赔偿 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 资者遭受的损 失。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关法 律法规 规定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 ,立即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投 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 立即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查 ,必须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 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 基 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或采 取 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警告 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 核查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及本 协议规定 ,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 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 作等行为。 基 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未执 行 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 正,并予 协助配合。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 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 因此 所遭受的损 失。 基 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 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 金管理人 定期或不 定期地对 基金托管 人保管的 基金资 产进行核 查。基金 托管人应 积 110 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 并改正。 基 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人 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管理人 进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 金财产 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 令,不得 自行运用 、 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 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 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 理,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 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 如 基金托管 人无法 从 公开信息渠道 获取到账 日期信息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 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基金 管理人进 行追 偿,但对此 不承担责 任。 2、募集资金 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 满或募集 结束后, 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 (含 募集股 票市值) 、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到 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基 金托管专 户,登记结算 公司应将 网下股票认购 所募集到的股 票划入以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联 名方式开 立的证券账户 下,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 资金和股票当 日出具确 认文件。由 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 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注 册 会计师签字 有效。 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 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 退款、股票 解冻事宜 。 3、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基 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 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 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设资 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 金的银行 存款。该资产 托管专户 是指基金托管 人在集中托管 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 的基金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 111 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 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 产托管专 户进行。 资 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 户的管理 应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基 金托管人 应严格管 理基金在 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 的银行 存款账户 、及时核 查基金银 行 存款账户余 额。 4、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 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开 设证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开立 基金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用 于证券清 算。 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书面同意 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5、投资者申 购或赎回 时现金替 代、现金 差额的 查收 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登 记结算机 构的交收 指令办理 本基 金因申购 、 赎回产 生的现金 替代、 现金差额的 结算。 6、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 格,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基 金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 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 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2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 基金对 外签订全国 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 购主 协议,正本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保存 副本 。 7、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在 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 合法律 法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如 果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 8、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 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金 托管人的 保管库; 其中实物 证 112 券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 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及 银行定期 存款存单等有 价凭证在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 承担保管 责 任。 9、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 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 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 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在 合同签 署后 10 个 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 达、 挂号邮寄 等安全 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 基金托管 人处。合同 原件应存 放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 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对 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 的 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 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 约定范围 内,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 基金份额 总份额后 的数值。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 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净值 予以公布。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因 此,就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方 是基金管 理人,如 经 双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2、估值差错 处理 当 估值或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实 际发生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纠 正,并采 取合理的 措 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当错 误达到 或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估值 错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公告, 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因基金 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113 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 任,有权 向差错责 任方追偿 。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的, 由此造成的投 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 额,由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由 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 的信息错 误,另一 方当事人 在采取 了必要合 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 发 现该错误,进 而导致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 后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 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 信 息的当 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 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当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 的计算 结果不一 致时,双 关各方应 本 着勤勉尽责的 态度重新 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 成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 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不负赔 偿责 任。 (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保管 , 则按 相关法规 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 供,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 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 求的除外 。 ( 七)争 议解决 方式 双 方当事人 同意,因 本协议而 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 一切争议 ,除经友 好协商可 以 解决的,应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双方 均有 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 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继续忠 实、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114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 八)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 基 金财产的 清算 1、托管协议 的变更与 终止 (1 )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2 )基金托 管协议终 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基金合 同》终止 ;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有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有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终止事 项。 2、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 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在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 护基金财 产安 全的职责。 (3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4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5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情形 后,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基 金 清 算 组 作 出 清 算 报 告 ; 5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6 )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 将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 ) 公 布 基 金 清 算 公 告 ; 9 ) 对基金财产进行 分配。


115 (6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7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 )-4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116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主 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证 券 公 司 提 供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了 解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 进 行 各 类 业 务 咨 询 , 或 反 馈 投 资 过 程 中 需 要 投 诉 与 建 议 的 情 况 , 投 资 者 如 果 认 为 自 己 不 能 准 确 理 解 本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具 体 内 容 , 也 可 拨 打 以 下 电 话 详 询 :


客服热线:40088180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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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二十四、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等事项变更 的公告 2017-12-0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1 月2 日暂停 申购、赎 回业务的 公告 2017-12-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 证券投资 基金 执行增值税 政策的公 告 2017-12-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 易 方达创业板 ETF 估值 调 整及暂停申 购赎回的 提示性公 告 2018-01-0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 件的公告 2018-01-23 注:以上公 告披露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118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基 金代销机 构住所, 投资者可 在 营业时间免费 查阅,也 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 证 其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119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募集的 文件; 2、 《易方达 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3、 《易方达 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018 年 5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