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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丰(210014)

金鹰元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 【 重要 提示】 金鹰 元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是根据《金 鹰元丰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的约定 , 由金 鹰元 丰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第三 个保本 周期 到期 后转型 而来 。 金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根据2012 年11 月19 日 中国 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关 于核准 金鹰 元 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 【2012 】1537 号 )和 2012 年12 月 17 日 《 关于 金鹰元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 ( 基金 部函 [2012]1131 号 )进 行募 集。 该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 监管 部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备案 确认 ( 基金 部函[2013]58 号) 后正 式生 效。 该 基金第 三个 保本 周期 自2016 年3 月 14 日 起至 2017 年9 月14 日止 。 该 基金 第三 个保 本周期 到 期后, 根据 《金 鹰元丰 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该基 金保 本周 期到期 后 转型 为非 保本 的债 券型 基 金, 名 称相 应变更 为“ 金鹰 元丰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针对 金鹰元丰保 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 型为金鹰元丰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依 据 《 金鹰 元丰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基金 合同变 更 程序,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将 《金 鹰元 丰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修改 为 《 金鹰 元 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并 于 2017 年 9 月 7 日刊 登了 修 改基金 合同 的公 告, 对基 金合同 修改 部分 进行 了说 明,本 次修 订 后 的 基金 合同于 2017 年9 月20 日起 生效 。前 述修 改 变更事 项已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人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编 写 , 本 基金 的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金 鹰 元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以及其 转型 为本 基金 的备 案,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 价值和 收益 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前 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者 保证 。 基金 管理人承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投资于证 券市场,基金 净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市 场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2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险 等等 。 本基 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该类债券 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的 。 受 限 于该类 债券 公开 交易 和发 债主体 自身 资质 , 一般 情 况下潜 在较 大流 动性风 险和 信用 风险 。 当 发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或 债券市 场流 动性 受限 时 , 可能会 使得 本基 金总体 风险 水平 增加 , 由 此可能 给基 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本 基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当中 风险较 低的 品种 , 其长 期平 均风险 与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混合型 基金 ,但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投资 者应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基金 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也不构 成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除非 另有 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 2018 年 3 月20 日 , 有关 财务 数 据截 止日为 2017 年12 月 31 日 ,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7 年 12 月31 日 ,本 报告 中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 管理人 ...................................................................................................................................... 9 四、基金 托管人 .................................................................................................................................... 19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5 七、基金 的募集 .................................................................................................................................... 70 八、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71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72 十、基金 的转换 .................................................................................................................................... 80 十一、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与 转托管 .................................................................................................... 80 十二、基 金份额 的冻结 、解 冻及质押 ................................................................................................ 81 十三、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 81 十四、基 金的投 资 ................................................................................................................................ 85 十五、基 金的业 绩 ................................................................................................................................ 98 十六、基 金的财 产 ................................................................................................................................ 99 十七、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100 十八、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104 十九、基 金的费 用和税 收 .................................................................................................................. 106 二十、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107 二十一、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108 二十二、 风险揭 示 .............................................................................................................................. 114 二十三、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 118 二十四、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120 二十五、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42 二十六、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58 二十七、 其它应 披露事 项 .................................................................................................................. 160 二十八、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163 二十九、 备查文 件 .............................................................................................................................. 163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4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以 及 《金 鹰元丰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编 写。 本招 募说明书阐 述了金鹰元丰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 率等 与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 在做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 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人承诺 本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是 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 资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 募说明书根 据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金鹰 元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金 鹰元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 对其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指《 金鹰 元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其定 期 更新; 发售公 告 指《金 鹰元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金 鹰元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 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5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通 过,2012 年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2013 年 6 月1 日 起实 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 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 修 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反洗 钱法 》 指2006 年10 月31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二 十四 次会 议通 过,自 2007 年1 月1 日起 实施 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反洗 钱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 由 中国 证监 会公 布并于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 改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指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6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金 鹰元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 效起始日 , 《金鹰 元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 起 失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基金转 换 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转 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 换 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 何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换入 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 本基金的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换出 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本基 金的全部 或 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的 行 为; 保证合同 本基金 第二 个 保本 周期 内,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 人签 署的 《 金 鹰元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保 证合同 》 ;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7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总 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本基 金 总份额 的10% 时的 情形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封闭期 指基金 成立后不办理申 购、赎回 的工作日,最长 不超过自 基 金成立 之日 起三 个月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指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自 然数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 总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 净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8 基金资 产 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 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 规章、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 以 及对于 该等 法律 法规 的不 时修改 和补 充;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址 或其它 媒体 ; 不可抗 力 业务规 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摆动定 价机 制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指《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册 登记 业务 规则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是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 行 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交 易的债 券等 指当开 放式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 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 净 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 际 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 对 待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区 海滨 路171 号 11 楼自 编 1101 之一J79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 江新 城珠 江东路28 号越 秀金 融大 厦 30 层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25 日 法定代 表人 :刘岩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联系人 :符薇 薇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5.102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例 东旭集 团有 限公 司 33770.138 66.19%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249.902 24.01% 广州白 云山 医药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4999.96 9.80% 总计 5102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司董事 和监事 李 兆 廷先 生, 董 事长, 软件 工 程硕 士, 历 任石 家庄市 柴 油机 厂技 术员、 车间主 任、 总经 理 助 理、 副 总经 理等 职务。 现任 东旭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长。 经 公司 第六 届董事 会 第八 次会 议 决议通 过, 自 2018 年 1 月 起,担 任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刘 岩 先生, 董事 , 金 融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光大 银行总 行 投行 业务 部业 务主 管, 中国 光大 银 行 总行 财富 管理 中心 业务 副 经理, 广州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等职。 经公 司第四 届董 事会 第三 十九 次会议 审议 通过 ,并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自 2014 年 8 月 至今, 担任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并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开 始担 任金 鹰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龚昕女 士, 董事 ,经 济学 学士, 历任 北京 国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JW 君威 集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0 团投资 合伙 人。 现任 东旭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董事 会秘书 。 苏 丹 先生, 董事 , 管 理学硕 士, 历任 华为 技术 有限公 司 人力 资源 部绩 效考 核岗 、 韬 睿惠 悦 咨 询有 限公 司咨 询顾 问、 德勤 咨询 公司 咨询 经理、 越秀 集团 人力 资源 部高级 主 管、 广 州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总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广州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战 略管 理总部总 经理 。 王 毅 先生, 董事, 工商 管理 硕 士、 经 济师, 历任 广州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 经 理、 营 业部总经 理助理、 营业部 副总经理 ,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全 面工作) 、合规总 监、董事 会 秘 书。现 任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兼 任董 事会 秘书、 首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黄 雪 贞女 士, 董 事, 英语语 言 文学 硕士, 历任 深圳高 速 公路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 秘书 助 理 和 证券 事务 代表、 广州药 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处副 主任、 主任 、 证券 事 务代 表。 现 任广州 白云 山医 药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室 主任、 证券 事务 代表 、董 事会秘 书。 刘金全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数量经 济学 博士 。 历任 吉 林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讲师 、 商 学院 教 授、院 长, 现任 广州 大学 经济与 统计 学院 特聘 教授 。 杨之曙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数 量经济 学博 士 。 历 任云 南航 天工业 总公 司财 务处 助理 经济师 , 现任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教授 。 王 克 玉先 生, 独 立董 事, 法 学 博士。 历任 山东 威海高 技 术开 发区 进出 口公 司法 务、 山东 宏 安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北京 市 重光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现中 央财 经大 学法 学院副 院 长、 博 士生 导师。 (2 )监 事会 成员 姚 志 智女 士, 监 事, 党校本 科 学历、 会计 师、 经济师 。 历 任郴 州电 厂职 员、 郴 州 市农 业 银行储蓄 代办员、 飞虹营 业所副主 任、国北 所主任 、广州天 河保德交 通物资 公司主管 会计 、 广州珠 江啤 酒集 团 财务 部主 管 会计、 广州 荣鑫 容器有 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总经 理 助理、 广州 白 云 山侨 光制 药有 限公 司财 务 部副 部长、 广州 白云山 制 药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副部 长、 广州 白云 山化学 制药 创新 中心 财务 负责人 、 广州 白云 医药 集 团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高 级经理 、 财务 部 部长 、 广 州医 药海 马品 牌 整合传 播有 限公 司监 事 , 现任广 州白 云山 医药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副总 监。 陈 家 雄先 生, 监 事, 硕士研 究 生, 历 任东 莞证 券资产 管 理部 投资 经理、 广州证 券 资产 管 理部产 品总 监, 现任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研 发部总 监。 姜慧斌 先生 , 监事 , 管理 学硕士 。 曾任 宇龙 计算 机 通信科 技 (深 圳 ) 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1 部组织 发展 经理 ,现 任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部 总监 。 2、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 岩 先生, 总经 理, 金融学 博 士, 历 任中 国光 大银行 总 行投 行业 务部 业务 主管 , 中 国光 大银行 总行 财富 管理 中心 业务副 经理 , 广州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等职 。 经 公司第 四届 董事 会第 三十 九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2014 年 8 月 7 日起 担任公 司总 经理,并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开 始担 任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定 代表人 。 曾长兴 先生, 副总 经理 , 金 融 学博 士, 历任 广东 证券 公 司 ( 原) 研究 员、 安信 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分 析师 、 国联安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产品 开发 部 总监、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产品 研 发 部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等职 。 经 公司 第五 届董 事会第 二 十五 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已 按规 定报 中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 及广东 证监 局备 案。 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 起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陈瀚先 生, 副总 经理, 工商 管 理硕士,历 任湖 南省 技术 进 出口股 份有 限公 司经 理、 广州越 秀 集团有 限公 司高 级经 理 ,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金 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董事 会秘 书。 经 公司第 五届 董事 会第 四十 次会议 审议 通过 , 并已 按 规定报 中国 证券 投资基 金业 协会 及广 东证 监局备 案。 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起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李云亮 先生 , 督 察长 , 金融 学博士 , 先后于 重庆 理工 大 学、 中国 证监会 重庆 监管 局 任职, 历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证券 资管 部总 经理 等职 。 经公司 第五 届董 事会 第四 十二次 会议 审 议通过 , 并已 按规 定报 中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 会及 广东证 监局 备案 。 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起 任公司 督察 长。 3、 本基金基金经理 汪 伟 先生, 2013年7 月至2014年9月 曾任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交 易员 、 投资 经理 等职务 , 2014年9月至2016年2 月曾 任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主 管, 2016 年3月至2017 年7月曾 任广 东南粤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交易员 、宏 观分 析师 等职 务,2017年7月加 入金 鹰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金 鹰元 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7 年9月8日起 任职 ) 、 金鹰 元丰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7年9 月21 日起 任职) 、 金 鹰元盛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 自2018年1月24 日起任 职 ) 、金鹰 元祺 信用 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自2018 年1月24日 起任职 ) 、 金鹰 添利 中长 期 信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自2018 年1 月24 日 起任职 ) 、 金 鹰民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2 丰回报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8年1 月24 日 起任 职) 、 金鹰 鑫 瑞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自2018 年4 月10 日起 任职) 。 吴德瑄 先生 ,曾 任广 州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15年1 月加 入金 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任研 究部 研究 员、 基 金经理 助理 、 基金 经理 职 务。 金鹰 技术 领先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6 年12月27日 起任 职) 、金 鹰 元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自2017年9 月30日 起任 职) 、金 鹰元 禧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自2017年9 月30 日 起任 职) 、金鹰 元 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7年9月30 日起 任职)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刘 丽娟女 士, 任职 日期 为2017 年9月20日至2018年3月20日。 4、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相关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有: (1)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刘岩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总经 理; 曾长兴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副总 经 理; 王喆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于利强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经 理; 。 刘丽娟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2)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刘岩先 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总经 理; 曾长兴 先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 王喆先 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权益 投资 部总监 ,基 金经 理 于利强 先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研究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陈立先 生,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委员 ,基 金经 理。 (3)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刘岩先 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总经 理; 曾长兴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刘丽娟 女士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基 金经 理;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3 邹卫先 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固 定收 益部副 总监 ; 汪伟先 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基 金经 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近 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 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与债 权人 权利 ,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机构或 其 他为 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4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7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除 调高基 金托 管费 、 基金 管 理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5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防止 违法 行为 发生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销 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导 意 见》 等 法律 法规 的行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行 为的发 生。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6 2、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 有效 防范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以 下禁止 性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依照 法律、行 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 为及基 金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权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对 仓 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7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并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自 己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 取利 益;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不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8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和 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 时。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组成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明确 了内 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控制 环境 、内 控措 施等内 容。 基 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 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 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 核制 度和 紧 急应变 制度 。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了以 下原 则: (1)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司 内 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 上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9 的空白 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内部 控制 系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制 、 完备严 密的 系统 。 公司 董 事会对 公司 建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内部 控制 , 督 察长和 合规 风控 部 负责 检查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执 行 情况。 具体 而言 , 包 括如 下 组成部分: (1)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大纲,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负 完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 (2)督 察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 对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查 。 督 察 长 对董 事会 负责, 将定期 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 内部 控制 的执 行情 况, 并定 期向 中国 证监会 呈送 督察 长评 估报 告。 (3) 合规 风控 部 合规风 控部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合规 风控 部 对总经 理 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 业务 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 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及其他规定的 执行情 况进 行检 查, 适时 提出修 改建 议, 并定 期向 中国证 监会 呈送 监察 稽核 报告。 (4)业 务部 门 内 部 控制 是每 一个 业务 部门 的 责任。 各部 门总 监对本 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负直 接责 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负 责建 立、 执行 和维 护本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 5、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的 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董事 会 及 管 理层 的责 任, 董 事会承 担 最终 责任; 基金 管理人 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 露真 实、 准 确,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20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末, 中国 工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230 人, 平均 年龄 33 岁,95%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管 服 务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模 式、 先 进的 营运系 统 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严 格 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为境 内外 广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影 响力。建 立了国 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 富、最 成熟的产 品线。拥 有包括 证券投资 基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 的托 管产 品 体 系, 同 时在 国内 率先开 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等 增 值服 务, 可 以为 各类客 户 提供 个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2017 年末 ,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证 券 投资 基金 815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连续 十四年 获得香港 《亚洲货 币》 、英 国《全 球 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环 球金 融》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 上海证 券报 》 等境 内外 权 威财经 媒体 评选 的54 项最佳 托 管银 行大 奖; 是获 得奖 项最 多的 国 内托管 银行 , 优良 的服 务 品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责的 内 容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21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按 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 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 而 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22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 势 地位。 这些 成绩 的取得 ,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 一手 抓 业务 拓展, 一手 抓内控 建 设”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 同 时,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和 控 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内 控 文化, 完善 风险 控制机 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 继2005 、2007 、2009、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 八次 顺利 通过 评估组 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 否 充分 的最 权威的 SAS70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审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托 管 部均 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得 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 我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 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 的全面 认可,也证 明中国 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 的 风 险控制能力 已经与 国际大 型托管银行 接轨, 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经 营思想和 经营风 格,形成 一个运作 规范化 、管理科 学化、监 控制度 化的内控 体系 ; 防 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保证 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维 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资 产 托管 业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 局) 、资 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 务处室 共同组成 。 总 行稽核监 察部门负 责制定 全行风险 管理政策 ,对各 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 工作进 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 权。 各业 务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合法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务的 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 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 制 约;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23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时 性原则。 托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 发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 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立 性原则。 设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直 接操作人 员和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 对独 立,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 度的 检查、 评价 部门 必须 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 执 行部门。 4、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严格 的隔离制 度。资 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分 离,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格 的人员 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防 火墙隔离 制度, 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 、环境 独立、人 员独立、 业务制 度和管理 独立 、 网络独 立。 (2)高层 检查。主 管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 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及 时 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管 部 在实 现内 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事 控制。 资 产托 管部 严 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建 立 “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 “ 监 控 防 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 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控 文 化, 增 强员 工 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向的 业 务与 职业 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营 控制。资 产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部 风险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 察、风 险评估等 方式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急 准备与响 应。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 门的灾 难恢复中 心,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24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规 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监 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业 务 健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善 组织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完 善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 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部 组 织结 构, 形 成不 同部门 、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建 设,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 职责、 制度 建设 和工作 流 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 托管 部已 经 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 核监 察 制度、 信息 披 露 制度 等, 覆 盖所 有部门 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 的相 互制 约 机制。 (4)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 一,保 持与业务 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重 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 托管 业务 的 快 速 发展, 新问 题、 新情况 不 断出 现, 资 产托 管部始 终 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 展同 等重 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和有关 基金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和 投资 对象、 基金投 融 资比 例、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债 券 市场、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 核查, 其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基金 托管协议 或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25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区 海滨 路171 号 11 楼自 编 1101 之一J79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东路28 号越 秀金 融大 厦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岩


成立时 间: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1020 亿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20-83936180、4006135888 电话:020-83282950 传真:020-83283445 联系人 :符薇 薇 网址:www.gefund.com.cn 2、 代销 机构 (排 名不 分先后 ) (1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26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查 樱 电话:010-66105662 客服电 话:95588(全 国)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田 青 电话:010-67595096 客服电 话:95533(全 国) 公司网 址:www.ccb.com (3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作伟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4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9 号东 方文 化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赵 树林 电话:010-65556960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27 客服电 话:95558(全 国) 公司网 址:www.bank.ecitic.com (5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吉 晓辉 联系人 :吴 斌 客服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 http ://www.spdb.com.cn (6 )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建 省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中 山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卞 晸煜 电话:4008895561 客服电 话:95561


公司网 址:www.cib.com.cn (7 )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中国 光大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中国 光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穆 欣欣 客服电 话:95595 公司网 址:www.cebbank.com (8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28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文 彦娜 电话:010-66421200 客服电 话:95580(全 国)


公司网 址:www. psbc.com (9 )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95511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10 ) 湖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水果 湖街 中北 路 86 号 汉 街总 部国际 8 栋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汉街湖 北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大林 联系人 :李 昕雅


联系电 话:400-85-96599 公司网 址:www.hubeibank.cn (11 ) 宁波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波 市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 话:95574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29 (12 )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联系电 话:021-80133597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址:www.fundhaiyin.com (13 )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南城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林 培珊


电话:0769-22866254 客服电 话:0769 -961122





公司网 址:www.dgrcc.com (14 ) 广东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 新城 区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杨 洁莹 电话:0757-22387567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公司网 址:www.sdebank.com (15 )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常州 市天宁 区延 陵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30 联系人 :韩 璐 电话: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公司网 址:http://www.jnbank.cc/zh_CN/ (16 )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张 海涛 电话: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公司网 址:www.cdrcb.com (17 ) 南充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顺庆区 涪江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滨江中 路一 段 97 号 26 栋 泰和尚 渡南 充市 商业 银行 法定代 表人 :黄 光伟 联系人 :李 俊辉 电话:0817-7118079 客服电 话:400-169-6869 公司网 址:www.cgnb.cn (18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31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19 )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址:www.new-rand.cn (20 )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 021-20835785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 和讯 理财 客(http://licaike.hexun.com)


(21 )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 册( 办公 )地 址: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 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樊 晴晴
































联系电 话:021-50810687 客服电 话:4000256569 公司网址 : www.wacai.com (22 )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2-134 号富 中 国际 广场 20 楼 1.2 号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32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2-134 号富 中 国际 广场 20 楼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联系人 :方 凯鑫






































联系电 话:0851-88405606 客服电 话:0851-88235678 公司网 址:www.urainf.com (23 )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建 省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 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联系电 话:0592-3122757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 :www.xds.com.cn (24 )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 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25 )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33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众 禄基 金网 (www.zlfund.cn) 、 基金 买卖网 (www.jjmmw.com ) (26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公司网 址:天 天基 金网 (www.1234567.com.cn) (27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600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好 买基 金网 (www.ehowbuy.com ) (28 )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34 (29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沈 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址:长 量基 金销 售网(www.erichfund.com) (30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 - 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网(www.5ifund.com ) (31 )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址: www.myfund.com (32 )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陆家 嘴软 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35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067-6266


公司网 址:http://admin.leadfund.com.cn/ (33 ) 中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59539955 客服电 话:95162 或4008888160


公司网 址:中 期金 融超 市(www.cifcofund.com) (34 ) 喜鹊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梧 新 区柳 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联系人 : 曹 砚财


























联系电 话:010-58349088 客服电 话:0891-6177483 公司网 址:www.xiquefund.com (35 )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厦 一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客服电 话: 400-068-0058 公司网 址: www.jincheng-fund.com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36 (36 ) 乾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东 北 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兴吉





联系人 : 高 雪超


客服电 话: 400-088-8080





公司网 址:http ://www.qindaojr.com (37 )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经 济日 报社 A 综合 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李 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 址:www.5irich.com (38 )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电 话:025-66996699 客服电 话:95177 公司网 址:https://www.snjijin.com/fsws/index.htm (39 ) 北京格 上富 信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37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客服电 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 :www.igesafe.com (40 )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 礼士 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昌庆 联系人 :李 皓 电话:010-67000988-6097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公司网 址: www.zcvc.com.cn (41 )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20 号 乐成 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8845312 客服电 话: 4008980618 公司网 址: www.chtfund.com (42 )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38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 :www.fundzone.cn (43 ) 深圳盈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商 报东 路英 龙商 务大 厦 8 楼 A-1 (811-812)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南山 路 155 号南 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 表人 :苗 宏升 联系人 :王 清臣



































联系电 话:0411-66889822 客服电 话:4007903688 公司网址 : www.fundying.com (44 )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6 号万 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许 骜 电话:010-58170911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址:www.shengshiview.com.cn


(45 )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车 公 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城门 内大 街 2 号 万通 大厦 22 层 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电话:010-883128877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 www.yilucaifu.com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39 (46 )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 关村 西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客服电 话: 400-893-6885 公司网 址: www.qianjing.com (47 )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 金 融中心 3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刘 美薇






































联系电 话:010-85870662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 :www.tdyhfund.com (48 )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联系人 : 吴鹏



































联系电 话:010-56075718 公司网 址:www.zhixin-inv.com (49 )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 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 鹏润 大厦 B 座 9 层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40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联系人 :郭 宝亮






































联系电 话:010-59287984 客服电 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 :www.gomefund.com (50 )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北 京市 海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件园 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 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电话: 010-60615657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 :www.xincai.com (51 ) 中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市 西 城区 车公 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 福星 联系人 :徐 娜 电话:010-68292940 客服电 话:400 600 003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52 ) 杭州科 地瑞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 武林 时代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胡 璇






































联系电 话:0571-85267500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41 客服电 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 址:www.cd121.com (53 ) 北京君 德汇 富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15 层办 公 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心 办 公楼 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李 梦秋 电话:010-53361051 客服电 话:400-066-9355 公司网 址: www.ksfortune.com (54 )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 :www.wind.com.cn (55 ) 凤凰金 信( 银川 )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 张旭
































联系电 话:010-58160168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 :www.fengfd.com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42 (56 )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http://www.66zichan.com


(57 )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辽宁省 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星海 中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林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 :http :// www.taichengcaifu.com (58 )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 021-33323999*8318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公司网 址:https ://tty.chinapnr.com/ (59 ) 北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富 中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富 中心 341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43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季 长军






































联系电 话:010-52609656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60 )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 兴镇潘 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区)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昆明路 518 号北 美广 场 A1002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吴 笛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 :www.jiyufund.com.cn (61 ) 利和财 富( 上海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四平 路 257 号 名义 31D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陆家嘴 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31F 法定代 表人 :黄 相文 联系人 :张 瑞吉






































客服电 话:021-31352052 公司网址 :www.lihe-fund.com (62 )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延 安 东路 1 号 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44 公司网 址:www.lingxianfund.com


(63 )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 楼


法宝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公司网 址:http ://www.zzwealth.cn (64 ) 北京恒 宇天 泽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88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滨 河路乙 1 号航 星园 8 号楼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军爱 联系人 :魏 燕军 电话:010-84259208 客服电 话:400-188-8848 公司网 址:https://1314fund.com/ (65 )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温特 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于 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公司网 址:www.jimufund.com (66 )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 道 12 号 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45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 址:www.jinqianwo.cn (67 )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湖北 省 武汉市 江汉 区武 汉中 央商 务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90 (一期 ) 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陆 锋 电话:


027-87006003-8026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 :http ://www.buyfunds.cn (68 )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69 ) 大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文 广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客服电 话:021-22267982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46 公司网 址: http://www.dtfortune.com/ (70 )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琶 洲 大道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 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电话:020-89629012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71 )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河南省 郑 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南路 康 宁街 互联 网金 融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淑慧





联系人 :陆 锋


电话: 0371-85518396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 :http://www.hgccpb.com/ (72 )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海 商 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73 )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47 客服电 话: 400-890-9998 公司网 址: www.jnlc.com (74 )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 1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李 雪 电话:010-56050820 客服电 话:4001-500-882











公司网 址:www.lanmao.com (75 )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 东 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 发 区科 创十 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超 联系人: 赵 德赛 客服电 话:95518 公司网 址:http://fund.jd.com (76 ) 中民财 富管 理( 上海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联系人 :茅 旦青 联系电 话:021-33355392 客服电 话:400-876-5716 公司网址 :www.cmiwm.com (77 ) 上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48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康 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 江辉



































联系电 话:021-20538888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78 ) 深圳市 金斧 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 东方科 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79 )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SOHO 塔 2,B 座 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联系电 话:010-61840688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 :www.danjuanapp.com (80 ) 深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海 商 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49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 金润 大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联系人 :


廖 苑兰



































联系电 话:0755-83655588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81 )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 :www.amcfortune.com (82 )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业务联 系人 :赵 森 电话:010-59539864 客服电 话:95162 / 400-8888-160 公司网 址:www.cifco.net (83 )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755-23953913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50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84 ) 中衍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四环 中路 82 号 2 座 2-1 座、2-2 座 7 层;B2 座一层 108 单 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四环 中 路 82 号金长 安大 厦 B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马 宏波 联系人 : 李卉 电话:010-57414268 客服电 话: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85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朱 雅崴 电话:021 -38676767


客服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http ://www.gtja.com (86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圆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51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87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http://www.guosen.com.cn (88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 话:95565( 全国)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89 )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服电 话:95575(全 国)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90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中 信证 券 大厦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52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 话:0755-23835888 公司网 址:http://www.cs.ecitic.com


(91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92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人代 表


周杰 联系人 :汪 小蕾 电话:021-23219689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93 )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世纪 商 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 话:021-96250500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53 公司网 址:http ://www.swhysc.com (94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 话: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cjsc.com.cn (95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96 )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 北苑 8 号 西南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 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97 )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天心 区湘 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 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54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1-387845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址:http://www.xcsc.com (98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张 彤 电话:022-28451955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99 )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邓 颖赟 联系电 话:0351-8686796 客服电 话: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100)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55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101)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大 厦)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客服电 话:010-66555835


公司网 址:www.dxzq.net (102)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苏州 工业园 区翠 园路 181 号商旅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范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 0512-62938521 客服电 话: 0512-96288 公司网 址: www.dwzq.com.cn (103)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 5 号中 商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 张志 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04)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大 厦 22-24 层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56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 话:95571(全 国)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105)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0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客服电 话: 95525(全 国) 、 4008888788 公司网 址: www.ebscn.com (107)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广州 市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伏 云 联系人 :梁 薇 电话:020-88836999-5408 客服电 话:95396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57 (108)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吉林 省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人代 表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4006-000686 公司网 址:www.nesc.cn (109)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电话:021-53686262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公司网 址: www.962518.com (110)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公司网 址:www.xsdzq.cn (111)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桐 城中 央 12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58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公司网 址:www.dtsbc.com.cn (112)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7-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 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 0510-82588168 公司网 址: http://www.glsc.com.cn (113)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 号 黄 龙世 纪广场 A 座 6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韵 电话:021-64718888-2024 客服电 话:95345


公司网 址:http://www.stocke.com.cn (114)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 露阳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公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59 (115)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 357 号 办 公 地址 :合 肥市 阜南路 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116)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郑 杜鹃 电话:021-20281096 客服电 话:0771-5539032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117)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孙 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服电 话:0769-95328 公司网 址:http://www.dgzq.com.cn (118)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市 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60 联系人 :李 弢 电话:010-8418333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119)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120)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俞 驰 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公司网 址:www.gsstock.com (121)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市 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 市区)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桥 大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君 电话:0991-2310927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61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 www.swhysc.com (122)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陈 曦 电话:021-20315086 客服电 话:95538(全 国)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123)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公司网 址:www.csco.com.cn (124)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海 口市 南宝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址: www.jyzq.cn (125)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62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126)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刘 熠 联系/客服 :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 www.tebon.com.cn (127)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市 东 新街 232 号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 话:95582 公司网 址:http ://www.westsecu.com (128) 华龙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 话:0931-4890619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63 公司网址 :www.hlzqgs.com (129)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郭 相兴


电话:021-20655175


客服电 话:96326 公司网 址:http://www.hfzq.com.cn (130)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黄 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0755-8319 5000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131) 财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陶 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客服电 话:95336,40086-96336 公司网 址:http://www.ctsec.com (132)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 399 号 明天 广场 22 楼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64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 (021 )63898951 公司网址 : http://www.shhxzq.com (133)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心 大厦 47 、48 、4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王 鹏宇 电话:0755-83219194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134)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 B01 ( b)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64376936 客服电 话: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 www.cfsc.com.cn (135)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 中心 A 座第 4 、第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服电 话:95532;400-600-8008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65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136)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中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业务联 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公司网 址:www.zszq.com (137)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公) 地址: 广东 省 惠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州 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 0752-2119700 客服电 话: 95564 公司网 址: www.lxzq.com.cn (138)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139) 九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城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66 北京运 营总 部: 北京 市朝 阳区安 立 路 30 号 仰山 公园东 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强 联系人 :张 靓雅 电话:010-57672000 ,0755-33331188-8807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址:www.tyzq.com.cn (140)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 话:95310 公司网 址: www.gjzq.com.cn (141)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点 人: 李小 雅 电话:010-59355930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址:www.e5618.com (142)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薇 电话:021-32229888-25125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67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公司网址 :http ://www.ajzq.com (143)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俊 联系人 :吴 尔辉 电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 话:4008-188-688 公司网 址:www.ydsc.com.cn (144)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客服电 话:95390;400-898-9999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145) 财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河北 省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金 融大 厦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李 卓颖 电话: 0311-66008561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公司网 址: www.s10000.com (146)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东 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68 法定 代表 人: 余磊 联系人 :陈 璐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027-87618882 公司网 址:www.tfzq.com (147)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 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德胜 尚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刘 宇 电话:010 -59366070 客服电 话:4006200620 公司网 址:http://www.sczq.com.cn/ (148)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人 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杨 磊 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公司网 址: http://www.hxzq.cn (149)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云南 省 昆 明市 青年路 389 号 志远 大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电话:010-88321717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公司网 址:http ://www.tpyzq.com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69 (150)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 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公司网 址: www.kysec.cn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 选择其 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 代理销 售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区 海滨 路171 号 11 楼自 编 1101 之一J79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东路 28 号越 秀金 融大 厦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岩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 :张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广 州市 新港 西路 135 号 中山 大学 西门 科技 园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添 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欧阳 兵、 唐明 、蔡华 荣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70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中审 众环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东湖 路169 号 众环 海华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石 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兵、 赵会娜 七、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2012 年11 月 19 日证监 许可 【2012】 1537 号 文核 准。 (二)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三) 基金 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募集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向 投资 人公 开发售 。 (五)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自 2012 年12 月24 日 起 公开 募集 ,并于 2013 年 1 月 24 日募 集结 束。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71 (六) 募集 对象 本基金 份额 的发 售对 象为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七) 份额 面值 本基金 的 初始 份额 面值 为每 份 基金 份额 人民币 1.00 元。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金 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第 三个 保本周 期届 满后 转型 而来 。 金鹰 元丰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关于 核准金鹰元 丰保本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 监许可[2012]1537 号) 核 准募集 , 基 金管 理人 为金 鹰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为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金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自2012 年12 月24 日至2013 年1 月24 日进行 公 开 募集, 募集 结束 后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经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 认, 《金 鹰元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生 效。


金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于 2017 年 9 月14 日 第三 保本 周期 到期, 由于不 符 合 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按照 《金 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该 基金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转型 为非 保本的 债券 型基 金 , 名 称 相应变 更为 “ 金鹰 元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鹰 元丰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保 本周期 到期操作 期间为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含 ) 及 之后 3 个工 作日 (含 第3 个 工作 日) , 即 2017 年9 月 14 日至2017 年 9 月 19 日 。自 2017 年9 月20 日 起金 鹰元 丰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正 式转型 为金 鹰元 丰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转型后 的《 金鹰 元丰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起 生效 。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超过 200 人或者 基 金 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 案,如 转换运作 方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办 理。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7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 人可以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增 减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条件 成熟时, 投资人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代 销机构以 电话、传真或网 上交 易等形 式进 行基 金的 申购 和赎回 ,具 体办 法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 人在开放 日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 合同生效 后,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务 办 理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2 日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 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或者赎 回或 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 登记机构 确 认接收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73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投 资者认购、申 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 回, 以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对于由 金鹰 元丰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后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 其持有 期将 从原 份额 取得 之日起 连续 计算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 人必须根 据销售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 管理人应 以交易时间结束 前受理有 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 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 人申购基 金份额时,必须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投资 人交付款 项,申购申请即 为有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 ) 投资 者通 过各 代销 机构 申 购本 基金 时 (含 定期定 额 申购) ,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 元 (含申 购费 ,如 有) ,超 过部分 不设 最低 级差 限制 。赎回 本基 金时 ,赎 回最 低份额 为 1 份,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得低 于1 份,赎 回后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足1 份的 需全 部赎 回。 (2 ) 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平台 申购 本基 金时 (含 定期 定额 申购 ) , 申 购最低 金 额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如 有), 超过 部分 不设 最低 级差限 制。 赎回 本基 金时 ,赎回 最低 份 额为10 份, 持有 基金 份额不 足 10 份时 发起 赎回 需全部 赎 回。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74 (3)投资者 通过本公 司直销中 心柜台申购 赎回的,申购 最低金额( 含申购费,如 有) 为5 万元 ( 含申 购费, 如有 ) 。 赎 回本 基金 时, 赎回 最 低份 额为 1 份, 持有基 金 份额 不足 1 份时发 起赎 回需 全部 赎回 。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 规定 申购 金额、 赎回份 额、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上限 及单 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与其 他 销售机 构约 定, 对投 资者 通过其 他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申购 与 赎回的 ,其 他销 售机 构可 以按照 委托 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不 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2、 申购 赎回 费率 (1)申 购费 率: 投资 人申购本 基金需缴纳申购 费,投资 人在同一天多次 申购的, 根据单次申购金 额确 定每次申 购所适用 的费率 。申购费 用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申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 <100 0.6% 100≤ A <300 0.4% 300 ≤A <500 0.2% A ≥500 每笔 1000 元 注:上 表中 ,A 为投 资者 申购金 额。 (2)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率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本基 金的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具体 赎回 费率 如下表 所 示: 持有期(计为T) 赎回费率 T <7 天 1.5%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75 7 天≤T <30 天 0.5% 30 天≤T <1 年 0.1% T≥1 年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25% 的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其余部 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 中对于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 1.5%的赎 回费 并全额 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实 施2 日 前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刊登 公告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基 金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暂不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基 金管 理人 可结 合基金 实 际运 作情 况,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并 提前 公告后 增加 摆动 定价 机制 。 3、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金 额= 申 购 金额/[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购 金额-净 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上 计算结果 (包括申购份额) 以截尾 法的方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一, 假定 某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10,000 元,T 日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 元。 该 笔申购 的申 购费 用及 获得 的申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1+0.6%]=9,940.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9,940.35 =59.65 元 申购份 额=9,940.35/1.10 =9036.68 份 4、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金额 为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76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截尾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 有。 例二,假 定某 投资 人在 T 日 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10,000 份,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1 元 , 该日 赎回 适用 的赎 回 费率为 0.5%,则 投资人 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额=10,000×1.1 =11,000 元 赎回费 用=11,000×0.5% =55 元 赎回金 额=11,000-55 =10945 元 5、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式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 基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人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办 理 注册 登 记 手续 ,投 资人自 T+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办 理 相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 迟 于 开始 实施前 3 日 予以 公告。 (七)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 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 一 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的10%,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 赎回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77 程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将 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 (3 )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4) 当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单 个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25% 的赎回 申请 的情 形下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 期办 理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全部 赎回 的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25% 的 前提 下, 对该持 有 人其 余赎 回申请 进行 延期 办理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赎 回申 请将 与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止。 如该 持有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取 消 赎回, 则其 当日 未获受 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募 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 购、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78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 达 到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7)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8)申请 超过基金 管理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一投 资者单 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上述 第(1 ) 、( 2)、( 3) 、 (5 ) 、 (7 ) 、( 9) 项暂停申 购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 务的 办理 。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开 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79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期 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两 个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暂 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九) 基金 的转 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与转托 管 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是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 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 它非交易 过户。无 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 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 生效司 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 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基 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 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80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 解 冻及 质押 基金 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为投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 须不低 于基 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额 。 十、基金的转换 基金 转换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存续 期间按照基 金管理人的规 定申请将其 持有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本基金 已于2013 年2 月26 日起开 通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部 分基 金之间 的 转换业 务,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相关 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一 投资人基 金账户 转移到另 一投资人 基金账 户的行为 ,包括继 承、捐 赠、强制 执行 , 及基金注 册与过户 登记人 认可的其 它行为。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 必 须 是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资 者。 其中 : 1、“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捐赠 ”仅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 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强制 执行”是 指国家 有权机关 依据生效 的法律 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可以 办理 的非交 易过 户情 形, 以其 公告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 直 接向 基 金注册 登 记人或 其指 定的 机构 申请 办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 投 资人可 根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81 据各销 售机 构的 实际 情况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定 的标 准 收取转 托管 费。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 记 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被 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 权益 按照 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管 规章 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决 定是否 冻结 。 在国 家有 权 机关作 出决 定之 前,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先行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支 付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务 。 本 基 金已于 2013 年2 月26 日 起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体 上 刊登相关 公告 。 就本基 金第三 个保 本周 期而 言, 为确 保履 行保 本条款 ,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本基 金的保 本由 担保 人提 供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担 保; 本 基金第三 个 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为 深 圳市 高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 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机构 。 担 保人 的基 本情 况见本 合 同第 八部 分 “基金 担保 人基 本情 况” 。 2、担保人 与基金管 理人签 订《金鹰 元丰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第三 个保本 周期保 证 合同》 。基 金份额 持有人购 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视为同 意《保证 合同》的 约定。 本基金保 本 由 担保人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担保 ;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第三 个保 本周 期开 始前的 过 渡期 申购或从第二个保本 周期 转入到 第三个保本周 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担 保范围为保本 赔付差 额, 即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第三 个 保本 周期 开始 前的 过渡 期 申购 或从 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 到第三 个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 额在第三 个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其 保本额 的金 额。 3、保本周 期内,担 保人出 现足以影 响其履行 《保证 合同》项 下担保责 任能力 情形的 , 应在该 情形 发生 之日 起三 日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接到通 知之 日 起三个 工作 日内 应将 上述 情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提 出处理 办法 , 并 在接 到通 知 之日起 五个 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上述情 形 。 当 确定 担保 人 已丧失 履行 《保 证合 同》 项下担 保责 任能 力或宣 告破 产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接到 通知 之日起 60 日内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82 就如下 事项 进行 表决 : (1) 更换 担保 人;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基 金合 同》 终止 ;


(4)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4、保本周 期内更换 担保人 必须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并且 担保人 的更换 必 须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程序: (1) 提名 新任担 保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提名 的新 任担 保人必 须符 合如 下条 件: (1) 具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担任 基金 担保 人的 资质 和条件 ; (2 )符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担保 人形 成决 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 含 1/2 )表 决通 过。 (3)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担 保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方 可执 行。 (4) 签 订《 保证 合同 》 更换担 保人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基 金管 理人 与新 任担保 人签 订《 保证 合同》。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址 公告更 换担保 人的 有关 事项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与新 任担 保人 签订的 《保证 合同》。 (6) 交接 原担保 人职 责终 止的 , 原 担保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担 保业 务资 料 , 及 时 向基金 管理 人和新 任担 保人 办理 担保 业务资 料的 交接 手续 ,基 金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应 及时接 收。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担 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由 继 任的担 保人 承担 。在 新任 担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应继 续承 担担 保责 任。 5、如果保 本周期到 期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第三 个保 本周期开 始前的过 渡期申 购或从 第 二 个保本周期转入到 第三 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与 相应基金份额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83 在第三 个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额 (低 出的 部分 即为 “保 本赔付 差额 ” )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在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5 个工 作日 内将保 本赔付 差额 补足 至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资金 结算 账户 ; 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全额 履行 保本 义 务的, 基金 管理人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向 担保 人发出 书面 《履 行担 保责 任通知 书》( 应 当载明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支付 的本基 金保本赔 付差额、 基金管 理人已自 行 偿 付的金 额、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 代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账 户信息), 担保 人将 在收 到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的《 履行 担保责 任通 知书 》后的 3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 应 代偿 金额 的核 实, 并于核 实 完成 后的 4 个 工作 日内 将尚 未补 足的 款项 一次 性足额 划入 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 担保 人将 代偿 金 额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 开立 的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担保 责任 , 担保 人无 须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 行清偿 。 代偿 款 的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 担责任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内 将 保本 赔 付差额 (含 基金 管理 人自 有资金 和担 保人 的代 偿款 )支付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若基 金管 理 人和担 保人 未履 行全 部或 部分保 本义 务和 保证 责任 的, 自保 本周 期 到期后 第 21 个 工作 日起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 二十 五部 分“争 议的 处 理 和 适用 的法 律” 的 约定, 有权 直接 就差 额部 分向基 金 管理 人和 担保 人追 偿, 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直 接向 担保 人追 偿的 , 仅 得 在担 保期 间内 提出。 担保人 承担 担保 责任 的最 高限额 不超 过 10 亿元 人民 币。 6、除本 部分 第四 款之 第 6 项所指 的“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保 人的 ,原 担保 人承 担的所 有 与本基 金担 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 承担 ” 以 及下 列情 形外 , 担 保人不 得免 除 担保责 任: (1)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第二个 保本周期 开始前的 过渡期 申购或 从 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 到第 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 额于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不 低于 其保本 额; (2)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第 二个保本 周期开始 前的过 渡期申购 或从第一 个保本 周期转 入 到 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但在基 金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或 转 换转 出的 基 金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第 二个保 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4) 在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内 发生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情 形;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84 (5)在第 二个保本 周期内 发生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 保人不 同意 继续 承担 担保 责任; (6)在第 二个保本 周期到 期日之后 (不包括 该日) 基金份额 发生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减 少; (7)未经 担保人书 面同意 修改《基 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 担保人担 保责任 的, 担保 人对加 重部 分不 承担 担保 责任,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修 改的 除外 ;


(8)因不 可抗力的 原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损; 或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情 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9)因不 可抗力事 件导致 基金担保 人无法按 约定履 行全部或 部分义务 或延迟 履行义 务 的。 7、保本周 期届满时 ,符合 法律法规 有关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人 资质要求 、并经 基金管 理 人 认 可的 其他 机构, 为 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障 ,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 就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期签 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 断合 同, 同 时本 基金满 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基金 存续要 求的 , 本基 金将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否则 , 本基金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债 券型基 金 , 基 金 名称相应 变更为“ 金鹰元 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担保人不 再为该债 券型基 金承担担 保 责 任。 8、 担 保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按照 前一日 基金 净资 产 的0.12 %年费 率 计提担 保费 ,担 保费 每日 计算,逐 日累 计至 每年 年末 , 按 年度 支付 。 担保费计算 公式: 每日担 保费计算公 式=担保 费计提 日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0.12%× 1/当 年天 数。 担保费的 计算期间 为本基 金第二个 保本周期 起始日 起, 至担 保人解除 保证责 任之日 或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不 含) 较早者 止。 9、基金管 理人可在 指定媒 体上公告 其出具的 《金鹰 元丰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第 二 个保本 周期 保证 合同 》 。 10、保证 合同 的主 要内 容 参见附 件《 保证 合同 》 。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85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 资 本市 场 运行趋 势的 前瞻 性研 判, 预 测未来 利率 水平 及其 变化 趋势, 力 求 准确 把握 固定 收益 类、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机会, 在严 格控 制投 资风 险的前 提 下, 力 争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获取 超越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主要 投资于国 债、央行票据、 金融 债、企业 债、公司 债、可 转债(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资产支 持证券、 短期融 资券、回 购 、 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货币市 场 工具 等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品 种、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权证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的 80% ; 对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 ,权证 投资的 比 例范围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3%。为 维持投 资组合的 流动性, 本 基金持有 现金和到 期日不 超过一年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 (三) 投资 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将综合 考虑国内外政治 经济环境 、政策形势、宏 观经济与 资本市场运行状 况、 固定收 益类 与权 益类 资产 风险收 益特 征 , 定 性分 析 与定量 分析 并用 , 灵活 确 定大类 资产 配置 比例, 并将 在实 际运 作中 根 据证券 市场 走势 以及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不断 对大 类资 产配置 比例 进 行调整 ,以 期优 化大 类资 产配置 ,力 争获 取超 额投 资收益 。 (2)债 券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1)债券 类资 产的 期限 配置 本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走势 、CPI 与 利率 变化、 央行 货 币政策 等因 素, 通过审 慎 分析与 测 算, 确定 投资 组合 的加 权 平均久期。 当预 期利 率下降 时, 适当 提升 久期 , 以分 享 债券 的上 涨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86 收益; 当预 期利 率上 升时 ,适当 降低 久期 ,以 规避 债券的 下跌 风险 。 在确 定了债券 类、货币类资产 的配置比 例与大致的期限 结构之后 ,根据债券类资 产的 加权平 均久 期之 目标 区间 ,确定 久期 为 1 年以 下、1 ~3 年、3 ~5 年、5 年以上 的 债券 品种 之市值 占本 基金 债券 总市 值的相 对比 例。 2) 债券 类资 产的 类属 配置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宏观 经济 走势、 利率 的变 动趋 势、 各类债 券的 收益 率水 平与 流动性 、 基金申 购与 赎回 的情 况以 及股票 市场 的运 行状 况 , 确定国 债 、 央 票、 金融 债、 信用债 等大 类 债券市 值占 基金 债券 类资 产总市 值的 相对 比例 。 3) 债券 品种 选择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的内 部评 级基础 上选 择债 券品 种。 通过严 格的 内部 评级 ,挑 选政府 债 券、央 票、 金融 债、 信用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等 券种 。 A、国 债与 央票 本基金 对国 债与 央行 票据 原则上 采取 买入 并持 有的 投资策 略。 在持 有过 程中 会结合 利 率 走 势、 到 期收 益率、 换手 率、 投资 组合 的加 权平均 久 期之 目标 范围、 申购赎 回 的情 况, 在 不同剩 余期 限的 国债 与央 票之间 选取 适当 品种 。 另外 , 本 基金 将审 慎评 估回 购收 益率与 国债 、 央票的 到期 收益 率之 间的 利差, 选择 到期 收益 率高 于 回购收 益率 或者 预期 收益 率有下 降空 间 的国债 、央 票品 种。 B、金 融债 在内部 评级 的基 础上 ,本 基金将 根据 未来 宏观 经济 走势、 未来 利率 的变 化趋 势、金 融 债各品 种的 到期 收益 率 、 换手率 、 外部 评级 、 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加 权平 均久 期之目 标范 围等 因素, 审慎 遴选 具有 比较 优势的 金融 债品 种。 C、 普通 信用 债券 普通信用债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金融债(政策性 金融债除外) 、地方政府债 、短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次级 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等 普通债 权形 式的 非国 家信 用担保 的固 定收 益 类 金融 工具。 本基 金对普 通 信用 债券 的投 资, 将根 据 债券 的信 用评 级 (内部 评 级与 外部 评 级) 、信用 利差分 析,并结 合流动性 、息票率 、税赋 、提前偿 付与赎回 等因素 ,选择具 有 比 较优势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同时本 基金 将对 债券 的信 用风险 和信 用利 差进 行持 续评估 , 预 判整 体与 个券 的 信用利 差 曲线走 势, 据此 对本 基金 的信用 债配 置比 例和 个券 构成进 行调 节, 优化 组合 收益。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87 对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 在 审慎 评估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信 用风 险和 信用 利差的 基 础上, 本基 金还 将结 合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 状况、 到期 期限 、本 基金 申赎情 况、 可 交易对 手的 数量 和分 布结 构,合 理确 定本 基金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和持有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期 限分 布和 平均久 期, 以在 获取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收 益的 同时 ,维持 本基 金 的流动 性。 D、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包 括分离交易可转债 ) ,本基 金在对债转股条款、发债 公司基本 面 进 行深 入分 析的 基础 上, 利用 到期 收益 率来 判别可 转 债的 纯债 价值, 选择纯 债 价值 被低 估 的可转债 以提升本 金投资 的安全性 ;通过对 发债公 司未来经 营业绩的 预测、 股票估值 模型 、 未来宏 观经 济走 势以 及股 票市场 运行 趋势 , 来判 别 可转债 的期 权价 值 , 优 先 选择期 权价 值被 低估的 可转 债。 E、 资产 支持 证券 通过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之 支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 量, 本 基金将 审慎 对其 支持 资产 的违约 风 险 、 发 行条 款、 提前 偿付风 险、 市场 利率 等影 响资产 支 持证 券价 值的 因素 进行 分 析, 并 考虑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风险 溢价 水平与 流动 性因 素, 评估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投 资价 值并 做出相 应的 投 资决策 。 4) 债券 交易 策略 在债券 配置 策略 外, 本基 金亦将 根据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证券 市场 走势 、CPI 与 未来 利 率 的变 化趋 势, 灵 活选择 恰 当的 交易 策略, 在严格 控 制风 险、 保 持投 资组合 流 动性 的前 提 下,以 争取 更大 的投 资回 报。本 基金 的交 易策 略包 括但不 限于 : A、跨 市场 套利 策略 跨市 场套利是 针对因投资主体 、交易方 式等不同而导致 相同的投 资品种在各细分 投资 市场之 间存 在的 价差 而进 行套利 操作 ,以 获得 投资 收益。 债券 市场分为 银行间市场和交 易所市场 两个子市场,两 个子市场 的投资群体、 交 易方 式不尽 相同 , 造成 一定 程度 的市场 分割 、 信息 不对 称 , 可能会 造成 市场 在短 期内 的非有 效性 , 导致两 个市 场的 资金 价格 在一定 期间 内可 能存 在定 价偏离 ; 两 个市 场的 非有 效 性为本 基金 提 供 了 一定 的套 利机 会。 在充 分 论证 这种 套利 机会 可行 性 的基 础上, 基金 将寻找 最 佳时 机, 实 施跨市 场套 利策 略, 积极 把握市 场当 中出 现的 套利 机会。 由于 新股、新 债发行以及季节 效应等因 素会使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 短期内发生变化 ,这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88 种变化 很可 能引 发市 场短 期收益 率的 上升 ,本 基金 将积极 利用 这种 机会 获得 投资收 益。 B、跨 品种 套利 策略 跨品种 套利 是针 对各 品种 间因流 动性 、税 收等 因素 的不同 而导 致的 资产 定价 偏离进 行 套 利 操作, 以获 得投 资收益 。 由 于不 同投 资群 体对于 流 动性、 税收 等因 素的不 同 偏好, 可能 会造成 发行 条件 相似 的品 种之内 在价 值发 生明 显偏 离, 本基 金将 在保 持流 动 性的基 础上 , 进 行品种 间的 套利 操作 。 基于本 基金 研判 分析 结果 ,识别 出被 市场 错误 定价 的债券 ,进 而采 取适 当的 交易方 式 以获取 收益 。 一方 面, 可 通过利 率期 限结 构分 析 , 在现金 流特 征相 近且 处于 同一风 险等 级的 多 只 债券 品种 中寻 找价 值被 高 估或 低估 的品 种; 另一 方 面, 通 过分 析债 券的信 用 等级、 债券 息票率 、发 债企 业所 处行 业的属 性等 因素 ,评 估判 断风险 债券 与无 风险 债券 间的合理 息差 。 C、跨 期限 套利 策略 由于投 资群 体的 差异 、信 息不对 称、 投资 者对 于某 种期限 的偏 好等 因素 可能 会造成 市 场对于 不同 期限 的相 似投 资标的 错误 定价 , 本基 金 将在保 持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实 施跨 期限 套 利,以 获取 投资 收益 。 D、 回购 策略 当预期 市场 利率 下跌 或走 势平稳 时, 将债 券进 行正 回 购, 融 资后 再购 买票 息较 高 债券, 若融资 成本 低于 所购 入债 券的票 息, 该策 略便 可实 现正收 益。 根据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性特 征,利 用市 场时 机( 例如 :季节 性因 素、 突发 事件 等)造 成 的短期 市场 失衡 带来 的交 易机会 , 获取 投资 收益 。 比如在 季末 或新 股发 行时 , 利 用市 场资 金 面趋紧 、利 率走 高时 机进 行逆回 购。 E、 一级 市场 参与 策略 积极参 与债 券、 票据 等品 种的一 级市 场投 标, 以求 突破二 级市 场建 仓时 的流 动性限 制 与冲击 成本 ; 同 时, 还 可 以获取 一级 市场 与二 级市 场间的 价差 , 扩 大盈 利空 间。 本 基金 将基 于二级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和 市场资 金面 的状 况 , 对 一 级市场 的招 标利 率进 行预 测, 以确 定本 基 金的投 标价 。 (3)股 票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将把 握股 票市 场出现 的趋 势性 或结 构性 投资机 会, 在《 基金 合同 》 约 定 范围 内直 接投 资股 票市 场, 努力 获取 超额 收益。 在股 票投 资方 面, 将遵循 稳 健和 灵活 兼 顾的投 资思 路。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89 基金 管理人在 剔除流动性差或 公司经营 存在重大问题且 近期无解 决方案的上市公 司股 票 后, 形成 股票 初选 库。 在 稳 健投 资方 面, 以 现金流 充 沛、 行 业竞 争优 势明显 、 具 有良 好现 金分红记 录或分红 潜力的 优质公司 作为主要 投资目 标。其中 主要研究 指标包 括股息收 益率 、 历史分 红频 率和 数量 等 。 在灵活 投资 方面 , 以主 题 投资为 主线 , 着重 投资 于 在中国 经济 增长 过程和 股票 市场 发展 中有 代表性 的投 资主 题所 覆盖 的优质上 市公 司股 票。 1) 风格 追踪 本基金 将密 切追 踪大 盘股 与中小 盘股 、成 长股 与价 值股、 低价 股与 高价 股、 低PB与高 PB等 不同 市场 风格 股票 的切 换, 关注 地理 区域 板块、 投资 类与 消费 类板 块的轮 动。 随着 市场 行情风 格的 转换 与板 块的 轮动 , 适 时、 适度 地调 整 投资组 合的 行业 配置 、 板 块构成 与风 格特 征。 2)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将审 慎甄 别公 司的 核心价 值, 从公 司治 理、 公司战 略、 行业 地位 等方 面审视 公 司 核 心竞 争力, 以基 本面分 析 为核 心, 力 求挖 掘出具 有 核心 竞争 力的 稳健 经营 、 价 值低 估型 公司。 本基金 在对 公司 成长 性的 客观评 价和 比较 上基 础上 ,努力 发掘 可持 续、 可预 见的成 长 型 公 司。 本 基金 综合 若干企 业 评价 指标, 对个 股的基 本 面情 况与 投资 价值 进行 综 合评 价, 重 点关注 利润 增长 率等 指标 ,力求 成长 具有 可持 续性 。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将因为 上市公司进行增 发、配售 以及投资分离交 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原 因被 动获得 权证 ,或 者在 进行 套利交 易、 避险 交易 以及 权证价 值严 重低 估等 情形 下投资 权证 。 本基金 将在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进行 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 的基础 上, 结合 股价 波动 率等参 数 , 运 用 数量 化期 权定 价模 型, 确定 其合 理内 在价 值; 继 而 构建 套利 交易、 避险交 易 组合 以及 投 资价值 显著 低估 的权 证品 种。 (5)其 他创 新或 者衍 生产品 的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将根据 基金的特点和要 求,结合 创新或者衍生产 品的特征 ,在进行充分风 险控 制和严 格遵 守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 定合 适的投 资策 略 进行 该类 产品 的投 资。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国债 券综 合指 数( 全价 )×90%+沪深 300 指数×10% 。 本基 金选择中国 债券综合指数 (全价)作 为业绩比较基 准,主要理 由是: (1)样 本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90 券涵盖 的范 围广 。 中 国债 券 综合指 数是 由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的中国 全市 场 债 券 指数, 除了 美元 债、 资 产 支持 证券 和部 分在 交易 所 发行 上市 的债 券以 外, 其他 所有 债券 均纳入 样本 债券 范围 , 且 待偿期 在一 年以 内的 债券 亦进入 指数样 本券, 能够较 好 地反 映债 券 市场整 体状 况。 中国 债券 综 合指数 样本 债券 涵盖 的范 围与本 基金 可投 资的 债券 类属基 本一 致 。 (2)时间 序列完 整。其全 价指数序 列、净价 指数序 列、平均 市值法到 期收益 率等一系 列 指 标的起 始时 间点 均为2002 年 1 月 4 日 ,较 长的 时间序 列 有利 于本 基金 更加 深入 地 研究 和分 析债券 市场 。 沪深300 指数 由中 证指 数公 司 编制 并发 布, 指数 样本覆 盖 了沪 深两 地大 部分 流通 市 值, 成分股均为 A 股市 场中代 表性强且流动性 高的主流 投资股票, 能够反映 中国证 券市场股票 价格变 动的 概貌 和运 行状 况,适 合作 为本 基金 权益 类资产 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果 今后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 权威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债 券指 数时 , 本 基金将 与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当中 风险 较低的 品种 , 其长 期平 均 风险与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但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六) 投资 决策 依据 及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1)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经 济运 行状 况和 证券市 场 走势 。 (3)各 类资 产的 风险 收益配 比 。 2、 投资 决策 程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确 定本基 金总 体资 产分 配和 投资策 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期 召 开会议 ,如 需做 出及 时重 大决策 或基 金经 理提 议, 可临时 召开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议 。 (2) 基金 经理 : 设 计和 调 整投资 组合 。 设计 和调 整投 资组合 需要 考虑 的基 本因 素包括 : 每日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净现 金流量 ;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 限制和 比例 限制 ; 研究 员 的投资 建议 ; 基 金经理 的独 立判 断等 。 (3) 集中 交易 部: 基金 经 理向集 中交 易部 下达 投资 指令, 集中 交易 部负 责人 收到投 资 指令后 分发 予交 易员 ,交 易员收 到基 金投 资指 令后 准确执 行。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91 (4) 绩效 与风 险评 估: 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评估 ,向 基 金经 理提 出绩 效或 风险 建 议。 (5) 合规 风控 部: 对投 资 流程等 进行 合法 合规 审核 、监督 和检 查。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 向 他人 贷款或 提 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证 券 交易 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 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 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 关联 交易 事 项进行 审查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的 80% ;对 股票 、 权证 等其它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20% ;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92 (5)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15% ; (6)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的 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7)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9)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1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11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1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13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16)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7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8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40% ; (19)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市 值不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0 )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93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除上 述第 (2)、( 7)、( 16)、 (20)条 规定 的情 形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处理 原则 和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 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利益 。 (九)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未 经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已 复核 了 本报告 中 的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 计。 1、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资 25,098,481.42 15.77 其中:股票 25,098,481.42 15.77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94 2 固定收益投资 126,144,967.90 79.28 其中:债券 126,144,967.90 79.2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83,730.96 1.12 7 其他各项资产 6,086,074.98 3.82 8 合计 159,113,255.26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4,404,128.42 19.3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694,353.00 0.55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95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5,098,481.42 19.91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的 沪 港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港 股通股 票。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507 方大特钢 365,600 4,639,464.00 3.68 2 600019 宝钢股份 446,124 3,854,511.36 3.06 3 000898 鞍钢股份 595,000 3,778,250.00 3.00 4 600961 株冶集团 397,200 3,388,116.00 2.69 5 300473 德尔股份 80,436 3,193,309.20 2.53 6 600808 马钢股份 689,100 2,845,983.00 2.26 7 300199 翰宇药业 162,800 2,650,384.00 2.10 8 601988 中国银行 174,900 694,353.00 0.55 9 300580 贝斯特 2,489 54,110.86 0.04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52,000.00 7.90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9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952,000.00 7.90 4 企业债券 67,437,967.90 53.5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48,755,000.00 38.68 9 其他 - - 10 合计 126,144,967.90 100.09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11709524 17 浦发银 行 CD524 500,000.00 48,755,000.00 38.68 2 1380069 13 长投建 债 200,000.00 12,150,000.00 9.64 3 170207 17 国开 07 100,000.00 9,952,000.00 7.90 4 136198 16 上药 01 100,000.00 9,764,000.00 7.75 5 136452 16 南航 02 100,000.00 9,718,000.00 7.71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贵 金属。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97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股 指期货 投资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策 无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无 11、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 期未出 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报 告期 内基 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48,217.5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087,839.2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947,323.68 5 应收申 购款 2,694.5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086,074.9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98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处 于转换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五、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为 2017 年9 月 20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 截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金鹰元 丰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金鹰元 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17 年9 月 20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 ) 份 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 ) ①-③ (% ) ②-④ (% ) 2017.9.20-2017.12.31 -0.98% 0.20% -0.44% 0.09% -0.54% 0.11%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99 注 :( 1)截至本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国债券综合指数( 全价)*90%+沪深300指数 *10%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2、 结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息 ;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5、 应收 申购 款; 6、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7、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和 应 计利 息; 8、 权证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00 9、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10、 其他 资产 等。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 户 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代 销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财 产归 入其 固 有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 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 用或其 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 人 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 的债务 相互抵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 金的估值 日为本基金相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01 (二)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债券、 权 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 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和 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未 发生 影响 公允 价值 计量的 重大 事 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发生 了影 响公 允价 值 计量 的重 大 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交易 所上市交 易或挂 牌转让的 不含权和 含权固 定收益品 种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 估值净 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发生了影 响公允价 值计量 的重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3)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可 转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 含 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未 发生 影响 公 允价值 计量 的重 大事 件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发 生了 影响 公允价 值计 量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 按 成本 估值 。 交 易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和 私 募债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 按成 本 估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值 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02 3、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定收 益 品种 的估 值 (1) 银行 间市 场上 不含 权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银 行 间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 对 于 含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回售 登 记截止 日( 含当 日) 后未 行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 期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2) 对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 值价 格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在发 行利率与 二级市场 利率不 存在明显 差异,未 上市期 间市场利 率没有发 生大的 变动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 最新 规 定 估值。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法 、 程序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 对方 , 共 同查 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 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 额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基金 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4 位 以内( 含第4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 净值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03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 金运作过 程中,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 构、 或 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任 人 应当 对由 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 受损 方”) 的 直接损 失 按下 述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 估值错误 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 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 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04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 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 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05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 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投 资者可 以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对本基 金设 置为 相同 的分 红方式 , 亦可 设置 为不 同 的分红 方式 , 即 同一基 金账 户对 本基 金在 各销售 机构 设置 的分 红方 式相互 独立 、互 不影 响。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 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06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当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 金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现金红 利转 基金 份额 视同 申购, 但不 收取 申购 费。 在(1)、( 2 )两 种情 形下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均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十九、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5%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75%÷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管理费每日 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支付日 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的年费 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2% ÷ 当年 天数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07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费每日 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7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08 式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址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披露 依据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 体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禁止 行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09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披露 文本 本基 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 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将《基 金 合 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站上。 2、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上登 载《基金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10 《基 金合同》生 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5、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站 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载 在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11 7、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 所称重大事 件,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 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出 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一 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 之三十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12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基金 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 体披 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 收 益率 等信 息, 并 在季 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 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券 的投 资 情况。 8、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 5、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证监 会 或《 基金 合同 》认 定的 其 他情 形。 (七)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13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 露事务 。 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 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查 ,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媒 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 并 且在 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 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10 年后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 定期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14 二十二、风险揭示 (一) 风险 提示 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经 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 投资 心 理和 交 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而产生波 动,从而 导致基 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 化,产 生风险。 另外 ,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保 本周 期为 十八 个月 , 投 资者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存在 着 仅能收 回本 金 (即 实际 净 认购金 额 ) 的 可能 性; 未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赎 回或 转换 出时不 能获 得保 本担 保 , 将承担 市场 波动 的风 险 。 此 外, 投资 者投 资于 保本基 金 并不 等于 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 如 果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形 , 投资 者认 购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亦 存在 着无法 收回 本金 的可 能性 。 保 本周 期到 期 后, 本基 金可 能到 期终 止或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根据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转为 其他 类型基 金 , 到期具 体操 作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二) 证券 市场 风险 证 券 市场 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和 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 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 金投资 的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从 而产生 风险 。 例如 在利 率 上升时 ,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类资产 价格 将会 下降 , 若 基金组 合加 权平 均久期 过长 ,则 将给 基金 资产带 来较 大的 损失 。 4、 通货 膨胀 风险 通货膨 胀风 险也 称购 买力 风险 。 基 金持 有人 的收 益 将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如果 发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15 生通货 膨胀 ,现 金的 购买 力会下 降,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好 坏受多 种因素影 响,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 况、市场 前景、 行业竞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 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或者能 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也不 能完 全规避 。 6、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风 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相 关的 风险 。 由 于不 同 期限债 券 的收益 率变 动程 度不 同 , 各期限 债券 的价 格变 动也 会不同 ; 基金 组合 单一 的 加权平 均久 期指 标将不 能充 分反 映这 一债 券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 带来的 风险 。 7、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即 利 率风险 ) 互为 消长 。 具 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 基金 从 投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所 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资 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的 收益 率。


8、 信用 风险 主 要 指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 票 据等 发行 主体 信用状 况 恶化, 到期 不能 履行合 约 进行 兑 付 ; 以 及债 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资 质 降低 导致 债 券 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信用风 险 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 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以及上市 公司信 息披 露不 真实 、不 完整,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和收 益变 化的 风险 。 9、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提前 偿 付风险 基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品 种时, 证券 化的 信托 财产 中 债务人 提前 还款 会造 成信 托财产 的 现 金 流量 失衡, 从而 与设计 的 现金流 量规 划不 同 , 影响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收益 。 除 受债务 人自 身的 财务 状况 影响外 , 市场 利率 的变 化 , 其他融 资成 本的 变化 等因 素都将 影响 债 务人提 前还 款 。 由 于影 响 因素多 且不 确定 , 因此 债 务人提 前还 款的 时间 和数 量都很 难准 确预 计。 10、 股价 波动 风险 由于本基 金可投资 于权益 类资产( 含新股申 购) ,本 基金所投 资的权益 类资产 在持有 期 内 价 格的 波动 将会 对基 金收 益 率产 生影 响; 本 基金进 行 新股 申购 时, 由 于资金 的 占用、 中签 率和首 日开 盘价 的不 确定 性, 以 及某 些申 购成 功的 新 股因锁 定期 而在 一段 时间 内丧失 流动 性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16 而 带 来的 风险, 也将 会对基 金 资产 的收 益造 成影 响; 另外 基金 投资 的衍 生品资 产 ( 包括 含权 债券) ,其 内在价 值也会因 标的资产 价格的波 动以及 距离到期 的时间而 变化, 进而给基 金 组 合的收 益带 来影 响。 11、 债券 回购 风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收 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 也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 债 券 回购的 主要 风 险 包括 信用 风险、 投资风 险 及波 动性 加大 的风 险, 其中 , 信 用风 险指 回购交 易 中交 易对 手 在 回 购到 期时, 不能 偿还全 部 或部 分证 券或 价款, 造 成 基金 净值 损失 的风 险; 投资 风险 是指 在 进 行正 回购 操作 时, 回购 利 率大 于融 入资 金的 投资 收 益率, 或者 逆回 购操作 时, 回购 利率 小于融 出资 金潜 在的 投资 收益率 而导 致的风 险, 以及 由 于正 回购 操作 导致 投资 总 量放 大, 致 使整个 组合 风险 放大 的风 险; 而波 动性 加大 的风 险 是指在 进行 正回 购操 作时 , 在 对基 金组 合 收 益 进行 放大 的同 时, 也对 基 金组 合的 波动 性 (标准 差) 进行 了放 大, 即基金 组 合的 风险 将 会 加 大。 正 回购 比例 越高, 风 险 暴露 程度 也就 越高, 对基 金 净值 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 也 就越大。 (三) 管理 风险 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由 于基 金投 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系 统 设置 不当 造成 操作 失误 或 公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 决策 风险 决策风 险指 基金 投资 的投 资策略 制定 、 投资 决策 执 行和投 资绩 效监 督检 查过 程中 , 由 于 决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 产造 成的可 能的 损失 ; 2、 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指 基金 投资 决策 执行中 , 由于 投资 指令 不 明晰 、 交 易操 作失 误等 人 为因素 而可 能导致 的损 失; 3、 技术 风险 技术风 险是 指公 司管 理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 可能造 成的 损失 。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 的 损失 。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17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 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导致证 券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转 变 为现 金的 风险。 同时在 基 金运 作 过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能 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险 ,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 基 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法 规 及基 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投资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 金 融市 场环 境及 利率 走势的 综合 判断 , 在控 制利 率风险 、 信用风 险以 及流 动性 风险 等基础 上, 采取 主动 的自 上 而下的 投资 策略 和自 下而 上的品 种选 择 相互结 合 , 力 争为 投资 者 在保障 本金 安全 的情 况下 实现更 多的 资产 增值 , 但 同时也 不可 避免 地 带 来了 组合 风险 的增 加。 在基 金投 资管 理运 作过程 中, 可能 因基 金管 理人对 经 济形 势和 证 券市场 态势 的判 断有 误 、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等因 素而 影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同 时,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资 管理 水平 、手 段和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也 存在 影响。 (八)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主要 采用 固定比 例组 合保 险策 略(CPPI) ,特 有的 风险 包括 : 1、基金的 业绩表现 可能因 为风险资 产投资不 当带来 基金净值 损失的风 险,影 响基金 资 产的增 值; 或风 险乘 数波 动过大 而使 基金 业绩 波动 较大; 2、本基金 的本金保 障条款 存在前提 条件—— 持有到 保本期结 束,在此 期间基 金净值 可 能低于 基金 合同 承诺 的保 底金额 ,若 在此 期间 赎回 将不 享受 保底 金额 的保 障。 3、为保证 基金的本 金安全 ,基金运 作中可能 会对部 分无风险 资产采用 买入并 持有的 策 略;若 遇大 规模 赎回 ,基 金可能 因资 产流 动性 不足 等原因 带来 损失 。 4、本基金 过渡期内 暂停办 理日常赎 回和转换 出业务 。因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存在该 区 间内无法全部或部分 赎回 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 或将相应基金份额全 部或 部分转换入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风 险。 此 外,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本 基金 若变 更为 “ 金鹰 元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将 可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受其 低流 动性 和较 高 信用风 险的 影响 , 相对 于 普通的 债券 型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18 金,届 时本 基金 面临 相对 较高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信用 风险。 (九) 其他 风险 1、随着符 合本基金 投资理 念的新投 资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计算 机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3、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 建立等方 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4、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 基金 合同 》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19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 基金财产清 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金财 产清 算 报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20 网址。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1、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区珠江 东 路28 号越 秀 金融大 厦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岩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 【2002】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10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照 《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21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使股东 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更 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22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泄 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23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 满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 设立机关 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 决定》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 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联系电 话: (010 )66105799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2) 依 《基 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金 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合同 》 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 形,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24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 金 财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 户设 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25 理 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 资者自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取得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 金合同 》 的当 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 诉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 任;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26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 的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调 高销售 服务 费率 , 但 法律 法规要 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除 外;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 总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本 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 费率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27 调 低 销售 服务 费率、 对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 响的 情况 下调 整基 金份 额 类别、 变更 或增加 收费 方式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 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 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 行召 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 干 扰。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28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 日。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 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 人决 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 明 本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开会方 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开 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29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登 记 日代 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公 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应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公 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 意见 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 分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 人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 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30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 内容为关 系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 终止《基 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其 他基金合 并、法 律法规及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 召集人应 当制作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 名称) 、身 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首先 由 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 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31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 讯开会的 情况下,计票方 式为: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 权 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32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 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机 构 、 公 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 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现金 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 再 投 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 是现 金分 红; 投 资者可 以 在不 同销 售 机构对 本基 金设 置为 相同 的分红 方式 , 亦可 设置 为 不同的 分红 方式 , 即同 一 基金账 户对 本基 金在各 销售 机构 设置 的分 红方式 相互 独立 、互 不影 响。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33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日 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现金红 利转 基金 份额 视同 申购, 但不 收取 申购 费。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四、基 金费 用的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5%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0.75%÷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管理费每 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支付日 期 顺延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的年费 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34 基金 托管费每 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付 日期 顺延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 资 本市 场 运行趋 势的 前瞻 性研 判, 预 测未来 利率 水平 及其 变化 趋势, 力 求 准确 把握 固定 收益 类、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机会, 在严 格控 制投 资风 险的前 提 下, 力 争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获取 超越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主要 投资于国 债、央行票据、 金融 债、企业 债、公司 债、可 转债(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资产支 持证券、 短期融 资券、回 购 、 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货币市 场 工具 等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品 种、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权证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80% ; 对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 ,权证 投资的 比 例范围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3%。为 维持投 资组合的 流动性, 本 基金持有 现金和到 期日不 超过一年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三) 投资 限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35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 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 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 关联 交易 事 项进行 审查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的 80% ;对 股票 、 权证 等其它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20% ;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15% ; (6)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的 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7)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9)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1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36 0.5%; (11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13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16)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7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8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40% ; (19)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的市 值不 超过 本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0 )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除 上 述 第(2)、( 7)、( 16)、 (20)条 规定 的情 形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37 (一)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未 发生影 响公 允价 值计 量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发 生了 影响 公允 价值 计量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不 含权和含 权固定 收益品种 按估值日 第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发 生了影 响公 允价 值计 量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3、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 券、 可交 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未发生 影响 公允 价值计 量的 重大 事件 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近 交 易日 后发 生了 影响 公允 价 值计 量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交易所 市 场挂 牌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和 私募 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二)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 送 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 的股 票,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价 值。 (三)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的 估值 1、 银 行间 市场 上不 含权 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 或推 荐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于 含 投资人 回售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 记 截止日 (含 当日 )后 未行 使回售 权的 按照 长待 偿期 所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 值。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38 2、 对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价 格的 固 定收 益品 种, 在 发行 利率与 二级 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显 差异 , 未上 市期 间 市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估 值 (四)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五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六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 如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即通 知 对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估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 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 额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基金 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 可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39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内没 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金 托 管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 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 产依次扣除基金 财产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40 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一、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法律 各方 当事人同 意,因《基金合 同》而产 生的或与《基金 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 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 件。 1、 本 基金 根据 《金 鹰元 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由 金鹰 元丰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第三 个保本 周期 届满 后转 型而 来。 根据 《 金鹰 元丰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自2017 年9 月20 日 “金 鹰元 丰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正 式 转型 为 “金 鹰元丰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金鹰 元丰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托管 协议即日 起 生 效。 2 、 《基 金合同》的 有效期自其 生效之日起 至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批准 并公 告之日 止, 对《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修 订或 补充 自该 修订或 补充 界定 的生 效日 起生效 。 3 、 《基 金合同》自 生效之日起 对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在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 《基 金合同》正 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 关监管机构一 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 《基 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 办公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41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42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区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28 号越 秀 金融 大厦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岩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 【2002】97 号 注册资 本:5.102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 范围: 基 金募集,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 和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 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务 院 《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 现 、 转 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务 ; 代 理资 金清 算; 提供信 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销 售 业务; 代理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43 发 行、 代理 承销、 代理 兑付 政 府债 券; 代 收代 付业务 ; 代 理证 券投 资基 金清算 业 务 (银 证转 账) ; 保险 代理 业务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箱 服务 ; 发 行 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 金、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务 ; 企 业年 金受 托管理 服务 ; 年金 账户 管 理服务 ;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 册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资信 调 查 、 咨 询、 见证 业务; 贷款 承 诺; 企 业、 个人 财务顾 问 服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 款; 外 汇存 款 ; 外 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 汇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 款; 外 汇担 保; 发行 、 代 理发 行、 买 卖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 行卡 业务; 电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 售汇 业务 ; 经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主 要投资 于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债 (含分离 交易可转 债) 、资 产支持证 券、短期 融资券 、回购、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等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品种 、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包括 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权证,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80% ; 对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 ,权证 投资的 比 例范围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3%。为 维持投 资组合的 流动性, 本 基金持有 现金和到 期日不 超过一年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 不包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44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因基 金规模或 市场变化等因素 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合理 的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本基 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a、 本基 金对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的 80% ;对 股票 、权证 等 其它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 ; b、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c、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d、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协 议项 下基 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10%; e、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g、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h、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 i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 协议项下基 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j、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k、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l、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45 m、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n、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协 议项 下基 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o、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p、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q、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r、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s、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市 值不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比 例 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致 的投 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除上 述第 b、 g、p 条规 定的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资 比例 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的 有 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46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 金托管 人确 定的 文件 格式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手 的名 单。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名 单对 基金 管理 人银 行间市 场交 易 进 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拟增 加 或减 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 手的, 应按 照前 述要求 重 新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交名 单, 并通 过电 话 或邮件 向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拟调 整名 单经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后开 始 生效。 因基 金管 理人 未履 行确认 程序 导致 交易 对手 名单未 变更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知晓 并同 意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 经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仍 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发生 此种情 形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提供 交 易对 手名 单或 交易 对手 名单 文 件格 式不 符合 托管 人要 求 的, 均 视 为未 提供 名单。 基金管 理 人同 意, 基 金托 管人无 需 履行 前款 项下 监督 职责 。 因 此给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未提 供交 易对 手名单 ,但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银行 间市 场的丙 类 会员进 行债 券交 易的 , 可 以通过 邮件 、 电话 等双 方 认可的 方式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可行性 说明 。 基金 管理 人 应确保 说明 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基金 托管人 不对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可 行性 说明 进行 实质 审查 。 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经 提醒后 基金 管 理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责 任。 (3)基 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市 场 进行 现券 买卖 和回 购交 易 时,以 DVP(券款 兑付)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 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银 行 的信用 等级 、存 款银行 的 支付能 力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47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应 基 于审慎 原则 评估 存款 银行 信用风 险并 据 此自行 选择 存款 银行 。 因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上述 原则 给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 责 任, 相 关损 失由 基金管 理 人先 行承 担。 基 金管理 人 履行 先行 赔付 责任 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基 金托 管人的 职责 仅限 于督 促基 金管理 人履 行先 行赔 付责 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 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 括 由 于发布 重 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 限证券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于首次执行 投资指令 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 关 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限 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发行证 券 数量、 发行 价 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购 的 数量、 价格 、 总 成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已 持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投 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金托 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投 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流 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 监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48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 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人 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权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如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应及时上报 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如 果基 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 监督职 责,则不 承担任何 责任。 如果基金 托管人没 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或 举证 。 在限 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基 金合同 》而 致使 投资 者遭 受的损 失。 对于 依据交易 程序尚未成交的 且基金托 管人在交易前能 够监控的 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 人发现 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于 必须于估 值完成后方可获 知的监控 指标或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 金 托 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 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 金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49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 改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 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 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 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 金认 ( 申) 购 、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财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50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 期内销售 机构按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将认 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认 购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 并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 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 注 册 会 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 资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入 基金 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 退款事 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设资产 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 款 。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本基金 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均 需 通过 基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 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资产 托管专户的 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 办法》 、 《现金管 理暂行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 以 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51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 管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基 金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理 人 协助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 关账 户。 该 账户 按有关 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 保管库;其中实 物证 券也可存 入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或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 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 代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 实际 有效 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 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 方 式将 合同 原 件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52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 位, 小 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合同 》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债券、 权 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 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及 负 债。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 券的 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未 发生影 响公 允价 值计 量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发 生了 影响 公允 价值 计量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②交 易所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不含权 和含权固定收益 品种按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发 生了影 响公 允价 值计 量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③交 易所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可交 换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未发生 影响 公允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53 价值计 量的 重大 事件 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近 交 易日 后发 生了 影响 公允 价 值计 量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④交 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 按成 本估 值 。 交 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 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价 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 股、转增 股、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 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首 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 非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价 值。 (3)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定 收 益品 种的 估值 ①银 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 或推 荐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于 含 投资人 回售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 记 截止日 (含 当日 )后 未行 使回售 权的 按照 长待 偿期 所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 值。 ②对 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 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固 定收益品种,在 发行 利率与 二级 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显 差异 , 未上 市期 间 市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估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6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54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 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 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 现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 金的损 失, 以 及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投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的计算 结果不一 致时,相关各方 应本 着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对 ,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 达成一 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为 准对外 公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损 失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 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 法 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 地设 置、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相关 各 方各 自的 账 册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相 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经对 账发现相 关各方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 并纠正 ,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 行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 财务报表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别独立 编制。月 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 每 月 终了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一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55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更 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 人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内 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 人在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月 度报 告, 在月 度报告 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 度报 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发 现相关各 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 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可 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核 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 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 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 务部 门公章的复核 意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存 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托管人在 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 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 出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 同》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管方 式可 以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56 采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管期 限 为15 年。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交下 列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 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每 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 交 ;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 托管人以 电子版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 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 各方当事 人同意,因本协 议而产生 的或与本协议有 关的一切 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 可以解决 的,应提 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 方承担。 争议 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继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 金 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57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6、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58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基 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 》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十六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1、账 户确 认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对 账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月 度、季 度与 年度 对账 单。 对账单 在每 月/ 季/年 度结 束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定 制该服 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电 子 方式提 供。 如投资 者需 要重 置寄 送方 式或寄 送频 率, 请致 电本 公司客 服中 心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 基金 间转 换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 适当 时候 将为 投资 人办理 基金 间的 转换 业务 ,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 业务 规则 及转 换费率 在基 金转 换公 告中 列明。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将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销网点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的 服 务。 通过 定期 投资 计划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 该定期 投资 计划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59 的有关 规则 另行 公告 。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址 的留 言 板和 客户 服务 信箱, 投 资 人可 以实 现在 线咨 询、 投诉 、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提 供了 基金 公 告、 投 资资 讯、 理财刊 物、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息 , 投 资人 可以根 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方 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制 。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 交 易明细 查询 、 对账 单寄 送 方式或 频率 设置、 修改 查询 密码 等服 务。 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五) 信息 定制 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址 、 客户 服务 中 心 提交 信息 定制 申请, 基金 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E-MAIL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 制的信 息, 内 容 包括: 每笔 交易 确认查 询、 每月 账户 余额 与损益 查 询、 最 近季 度的 基金投 资 组合、 分红 提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新 产品信 息披 露、 基金 净值 查询等 。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电 话服 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7×24 小时 交易 情况、 基 金 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与 服 务等 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9 :00-11 :30 ,13 :00-17 :00 为投 资人 提供 服 务,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询 ,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专项 服务 。 客服电 话: 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七) 投诉 受理 投资人可 以拨打金 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 服务中 心电话或 以书信、 电子邮 件等方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提所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作 日期间受 理的投 诉,以“ 及时回复 ”为处 理原则, 对于不能 及时回 复的投诉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60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2 个 工作 日 之内 对投 资人 的投 诉做 出 回复。 对于 非工 作日提 出 的投 诉,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八)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金鹰 基 金及其 合作 机构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方便 快捷 的网 上在 线开户 交 易服务 。 二十七 、其 它应 披露 事项 (一) 信息 披露 明细 公告 媒体 日期 1


金鹰元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9 月 7 日 2


金鹰元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9 月 7 日 3


金鹰元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9 月 7 日 4


金鹰元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9 月 7 日 5


关于修 订金 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9 月 7 日 6


金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保 本周 期到 期安 排及 转型 为金鹰 元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后相 关业 务规 则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9 月 7 日 7


关于金 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申 购、 转换 转入 、 定 期 定额 投资、 转托 管等业 务 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9 月 7 日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61 8


金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基 金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2017 年第 2 号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9 月 8 号 9


金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基 金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全文 2017 年第 2 号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9 月 8 号 1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督 察长变 更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9 月 13 日 1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 增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机 构为金 鹰元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9 月 20 日 12


关于金 鹰元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原 金鹰 元丰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暂 停赎 回 、 转换转 出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9 月 20 日 1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金 鹰元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聘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5017 年 9 月 21 日 1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金 鹰元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聘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9 月 30 日 15


金鹰元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10 月 25 日 1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 醒投资 者及 时更 新身 份证 件或 者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10 月 26 日 1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 司住所 变更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11 月 21 日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62 1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 醒投资 者及 时更 新身 份证 件或 者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11 月 26 日 1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金 鹰元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修 改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17 年 11 月 28 日 2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金 鹰元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修 改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11 月 28 日 2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 醒投资 者及 时更 新身 份证 件或 者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12 月 22 日 2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 醒投资 者及 时更 新身 份证 件或 者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12 月 25 日 2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 醒投资 者及 时更 新身 份证 件或 者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12 月 27 日 2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 醒投资 者及 时更 新身 份证 件或 者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12 月 30 日 2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缴纳 增值税 及附 加税 费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7 年 12 月 30 日 2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变更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8 年 1 月 18 日 27


金鹰元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 报告 证券时 报等 2018 年 1 月 22 日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63 2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 司注册 资本 及股 权变 更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8 年 1 月 30 日 2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金 鹰元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变更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8 年 3 月 20 日 30


【年报 】 金鹰 元丰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7 年年 度报 告 ( 摘要) 证券时 报等 2018 年 3 月 28 日 31


【年报 】 金鹰 元丰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7 年 年度 报告 证券时 报等 2018 年 3 月 28 日 (二) 重要 事项 提示 无。 二十八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定期 报 告、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等 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办 公时 间内 可 供免费 查阅 。 投资 人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的网址 进行 查阅。 投 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 复印 件。 对 投资人 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与所公 告的 内 容完全 一致 。 二十九 、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1、中国证 监会核准 金鹰元 丰保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募集的文 件(证 监许可 【2012 】 1537 号 ); 2、《 金鹰 元丰 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64 3、《 金鹰 元丰 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业 执照 ;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业 执照 ; 7、《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8、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5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