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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C(167703)

优选C: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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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德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国 泰 君 安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一 八年 五月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 重要提示 德邦 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2016 年7月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0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 年3月2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 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 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 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 信用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 是一只股票 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 的较高 预期 风险、 较高 预期收益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 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 发 债 主 体 违 约 的 风 险 ,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 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 价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 险 可能会给 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 意愿、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3 月2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7 年12 月31 日。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 目


录 重要提 示 ................................................................................................................................... 2 目


录 ..................................................................................................................................... 4 第一部 分 绪


言 ..................................................................................................................... 5 第二部 分 释


义 ..................................................................................................................... 6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12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0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4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45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47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 ........................................................................................... 48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50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64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76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79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 80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 8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87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90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91 第十八 部分 风 险提 示 ........................................................................................................... 98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 清算 ......................................................................................... 103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 105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30 第二十 二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48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它 应披 露 事项 ......................................................................................... 150 第二十 四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 阅 方式 ..................................................................... 152 第二十 五部 分 备查 文件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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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 第一部分 绪


言 《德邦 量化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管理规定》 ” ) 及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德邦量化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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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章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 基金管理人:指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同 : 指《 德邦 量化优选 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德邦 量 化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指《 德邦 量化优 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指 《 德邦 量 化 优选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德邦量化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A 类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 人 、投 资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 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 开放式 基金账户 和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 和基金交易 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8、 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29、 证券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 场外: 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 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分别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31、 场内: 通过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 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分别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 购、场内赎回 3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4、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 基金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 的登记结 算系统 3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转换、 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 基金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 证券账户: 指登记机 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 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业务规则》 :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及不 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4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 50、 上市交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场内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3、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4、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56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7、 元:指人民币元 58、 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 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 类基金份额:指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 6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7、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8、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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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成立时间 :2012 年3月2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7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刘利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1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姚文平先生, 董事长, 硕士, 国籍中国。 复星集团全球合伙人, 复星集团副 总裁, 复星科技与金融集团总裁,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复星恒利证券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互联网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上海新金 融研究院创始理事。 曾先后于南京大学、 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工作, 对于证券经 纪、 投资银行、 固定收益、 资产管理等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同时在财富管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 理、资产证券化、对冲基金等方面颇有创新。 武晓春先生, 董事, 博士, 国籍中国。 复星集团全球合伙人, 现任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中国证券业协会监事及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知联会 理事。 曾任职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在资产管 理业务和证券研究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曾著有《中国股票市场效率研究》等。 董振东先生, 董事, 硕士, 国籍中国。 现任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执 行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担任计划部职员, 新利软件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部副总监, 浙江国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杭州锅 炉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部总经理等职。 程兴华先生, 董事, 国籍中国,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浙江大学理论经 济学博士后, 高级经济师, 副研究员。 曾任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 行部负责人, 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中天发展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法务总监、 总经 理,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产业部总经理等职, 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易强先生, 董事, 硕士, 国籍中国。 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德 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 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地区业务发展总监, 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吕红兵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国籍中国。 高 级律师, 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 执行合伙 人。中 华全国 律师协会 党组成 员、副 会长,金 融证券 业务委 员会主任, 第七届上 海市律 师协会 会长。中 国证监 会第六 届股票发 行审核 委员会 专职委员、 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咨询委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 上海国际贸易仲 裁委员会、 上海仲裁委员 会委员及仲裁员。 复旦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华东政法 大学、上海外贸大学等高校兼职或客座教授。 肖斌卿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南 京大学管 理科学 与工程 博士, 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任副教授。 王志伟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国籍中国。 高 级经济师, 历任广东省第十届 政协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 书记, 广东发展银行党组成员兼副行长, 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助理, 广东发展银行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 信托投资部总经理, 广东发展银行人事教育部经理, 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 科科长等职务。 曾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 员会委员, 广东省政府决 策咨询顾问委员会企业家委员, 广东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客座 教授,江西财经大学客座教授。 2、监事会成员 李力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国籍中国。 现任 复星财富管理集团法务总监。 历任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资深律师。 王桦先生, 监事, 硕士, 国籍中国。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技术员, 浙江省农信 联社科员,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高级主管, 现任浙江省国际 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高级经理。 王刚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 国籍中国。 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曾 任天治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 稽核部 总监助理、 职工董事、子公司监事。 栾家斌先生, 职工监事, 学士, 国籍中国。 现 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监,曾任职于恒川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3、 高级管理人员 姚文平先生,董事长,硕士。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易强先生,总经理,硕士。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汪晖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 华宝信托公司信托基金经理,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具有 20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宣培栋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曾任职于上海市第二工业大学、 工商银行山 东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 历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经理、 金桥支行行 长。 李定荣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华安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监 4、 基金经理 王本昌先生,硕士,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应用数学专业,从业 14 年 。曾任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数量分析师、 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 经理、 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 塔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分析师; 济安金信科技 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师;济安陆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师。2015 年 8 月加 入德邦基 金,现 任公司 金融工程 与量化 投资部 总监,兼 任组合 基金投 资部总监, 担任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汪晖先生,副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黎莹女士, 硕士, 毕业于复旦大 学基础医学专业, 从业 7 年。 曾任群益证券 (医药行业)研究员。2014 年 4 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研究部总监,担任 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德邦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张铮烁女士, 硕士, 毕 业于北京交通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 从业 10 年。 曾任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信用评估部研究员, 中诚 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评级部分析师。2015 年11 月加入德邦基金, 现任 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 担任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德邦纯债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王本昌先生,硕士,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应用数学专业,从业 14 年 。曾任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数量分析师、 投资 部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 经理、 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 塔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分析师; 济安金信科技 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师;济安陆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师。2015 年 8 月加 入德邦基 金,现 任公司 金融工程 与量化 投资部 总监,兼 任组合 基金投 资部总监, 担任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 房建威先生, 硕士, 毕业于浙江大学化学工艺专业, 从业 2 年。 曾任上海华 谊工程有限公司化工设计工程师。2015 年 5 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 究 部基金经理助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6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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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7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上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职权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经营理念、 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应坚守诚信原则, 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确定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督察长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8 的职责权限; 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 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依照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 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应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 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设计和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2 )风险评估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 化解风险。 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 做好事前、 事中和 事后的 风险管理, 并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适时改进。 (3 )控制体系 ① 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经营特点, 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 由股东会、 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 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 理、受托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 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 监督层面: 由监事会、 督 察长和监察 稽核 部门等组成, 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 确保公司经营管理、 受托投资、 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 ②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9 成。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受托资产之间应独立 运作,分别核算。 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制定 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以达到快速、 及 时、 有效化解危机的目的, 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 降低不利影响, 最大限度地保 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A.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 健全的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B.公司各部门、 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其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C.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及 时 效 ; D.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 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 (3 )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 主要包 括投资 管理业务 控制、 运营管 理业务控 制、销 售业务 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 的性质、 特点, 严格制定各项制度、 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 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变化及 基金管理 人的发 展不断 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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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0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32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8 月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注册资本:捌拾柒亿壹仟叁佰玖拾叁万叁仟捌百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联系人:王健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 ,1999 年 8 月18 日 两公司合并新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6 月26 日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国泰君安”,证券代码为 “601211”。2017 年 4 月11 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 牌并上市交易 ,H 股股 票中文简称“國泰君安” , 英文简称为“GTJA ” , 股票代 码为“02611 ” 。 截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为87.139338 亿元人民币 , 直接设有 6 家境内子公司和 1 家境外子公司 , 并在全 国设有32 家分公司 、414 家证券营业部和19 家期货营业部 , 是国内 最早开展各 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 。2008-2017 年 , 公司 连续十年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 类评价中被评为A 类 AA 级,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1 2、主要人员情况 陈忠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 年10 月出生,经济学学士, 中级经济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1993 年参加工作,曾任职 于君安证券清算部总经理助理 、 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 、 光大证券营运 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 。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 “金融服务能手”称 号获得 者 , 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 带领团队设计的“直通式 证券清算质量管理国际化标准平台”,被评为上海市 2011 年度金融创新奖二等 奖。2014 年2 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设资产托管部 , 现有员工全 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本科以 上学历 , 管理人员及业 务骨干均具有多年基金 、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 验 , 从业人 员囊括了经济师 、 会计师 、 注册会计师 、 律师 、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格 , 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 、 会计 、 经济 、 法律 、 计算机等各 领域 , 是一支诚实勤勉 、 积极进取 、 专 业分布合理 , 职业技能优良的资产托管从 业人员队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 , 广泛开展了公募基金 、 基金 专户 、 券商资管计划 、 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 , 与建信 、 平安大华 、 华夏 、 天 弘 、 富国 、 银华 、 鹏华 、 华安 、 长信 、 中融等 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 管合作关系,截止2018 年3 月 23 日托管公募基金 21 只,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 运营获得了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行业规章及公司内相关管理规定 , 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 通过对各种 风险的梳理、 评估 、 监控 ,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2 国泰君安证券在董事会中内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 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 高决策 机构 ; 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 , 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理 , 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 ; 风险管 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的风险管理部 、 合规部 、 法律部 、 稽核审计部 , 以 及计划财务部 、 信息技术部、 营运中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产托管部设置风控合规岗和稽核监控岗 , 负 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 度 , 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 , 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 议 , 抓住要害环节和关 键风险 , 协助业务运营 岗位进行专项化解 , 监 督风险薄弱 环节的整改情况 ; 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 , 由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及各 小组 、 运营中心负责人 组成 , 负责对重大风险 事项进行评估 、 确定风 险管理违规 事项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 , 基金托管人制定了 一整套严密 、 高效的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 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 安全 、 高效 , 包 括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 理暂行办法》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 《国泰 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稽核监控操作规程》 、 《国 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 危机处理规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规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 部资产保管操作规程》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 托管部档案管理操作规程》 等 , 并根 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 做到业 务管理制度化 ,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 核心作业区实 行封闭管理 , 业务分工 合理 , 有关信息披露由 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 、 事中控制和事 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 性 ; 实行经营场所封闭 式双门禁管理 , 并配备 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 ; 建立独立的 托管运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 ; 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 , 重要岗位设置 双人复核机制 , 建立严 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 ; 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 育 , 树立内 控优先的理念 , 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 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 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 , 以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3 性。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约定 , 制定投资监 督标准与监督流程 , 对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委托资产的投 资范围 、 投资比例 、 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 , 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 , 并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 报送中国证监会 。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的核算 、 基金 资 产净值的计算 、 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 基金的 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 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证券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 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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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4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王伟 公司总机:021-26010999 直销 电话:021-26010928 直销 传真:021-26010960 客服热线:400-821-7788 (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www.dbfund.com.cn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和其 他网上 直销平台 办理本 基金的 认购、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阅相关公告。 2、 其他场外销售 机构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志刚 电话:010-56367133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5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肖武侠 电话:021-61616123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 王菁 电话:021-20581763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5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6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中国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李杨琴/ 马艺卿 电话:025-83389093 客服电话:95597 或 400-88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7 (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75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飙 电话:021-3338825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4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9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6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7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1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http://new.gf.com.cn/ (1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0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网址:www.citicsf.com (2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541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2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 647 号电科滨江中心 16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5 传真号码:021-20835879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licaike.com (2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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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1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2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 陶涛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5450998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苗明


电话:021-20691923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2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曹怡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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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2 电话:13661833056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钟苓玉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2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18001102931 网址:www.fundzone.cn


(2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电话:010-57418813 网址:www.qianjing.com (29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30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 施燕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网址:www.gw.com.cn (3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联系人: 吴翠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8610-62675979 网址: www.xincai.com (3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4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3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1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3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18513699505 网址:www.jimufund.com (35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马力佳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5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jinqianwo.cn (3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2010 网址:www.lufunds.com (3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15692407121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38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6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 www.ifastps.com.cn (3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张鼎


电话:010-53509644 传真:010-58845306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40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 程刚 客服电话: 400-100-3391 联系人: 赵立芳 电话:010-56176104 传真:010-56176118 网址: www.dianyingfund.com (41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 陈超 客服电话: 95118 联系人: 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 fund.jd.com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7 (42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客服 电话:400-600-0030 网址:http://www.bzfunds.com/ (4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44)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张得仙 电话:010-52413390 传真:010-85894285 网址:www.yixinfund.com (45)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8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网址:www.zlfund.cn (4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18205712248 网址:www.fund123.cn (48)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 总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18616024775 传真:021-33323837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4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22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邮编:523000 (5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网址:www.ehowbuy.com (5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网址: www.zts.com.cn (5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联系人:董 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网址:www.snjijin.com


(54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服电话:400-820-1515 联系人: 范泽杰 电话:021-20530186 传真:021-20538999 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5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1 网址:http://8.jrj.com.cn/ (56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邮编:100032 (5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的太平金融大厦 1503-1504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8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 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禇琦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010-59013703 邮编:100032 (59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2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幢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幢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027-83863772 传真:027-83862682 邮编:430000 公司网站: www.buyfunds.cn (60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姜奕竹 电话:15840969093





传真:0411-84396536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6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邮编:430000 (62)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场内发售机构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3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 销 售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 )已 经具有 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的深 交所会 员单位( 具体名 单见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2 )本 基金募 集期期 间获得基 金 销售 资格并 具有深交 所会员 单位资 格的证 券公司经深交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 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 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 )尚 未取得 基金销售 资格, 但属于 深交 所 会员的其 他机构 ,可在 本基金 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电话:010 -50938782 联系人: 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 葛明


住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4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 :陈露、 蔺育化 业务联系人: 蔺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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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5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经 2016 年 7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16]1708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 类别 及存续期间 1、基金 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开放式(LOF )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 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并 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低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的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08 号文核准,自 2017 年1 月 25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17 年 3 月16 日结束本基金的 募集工作。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0,967,957.65 元人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6 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00,967,957.65 份,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 共计62,448.79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 62,448.79 份, 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201,030,406.4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363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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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7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3 月24 日正 式生效,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 并终止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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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8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 A 类基金 份额上市交 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 A 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9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十、 若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增加 了基 金 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0 第 九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 回 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 业 务资格、经深圳证券 交 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 外、 场内销 售 机构名单 将由 基金管 理 人在招募 说明书 、基 金 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 金投资 者应当 在 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 营业场 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若 基金管 理人或 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 开通电 话、传 真或网上 等交易 方式, 投资人可 以通过 上述方 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场外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场外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场内申购、 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 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 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 场外 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间 以内撤 销 ,当 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 4 、 场 外的 基 金份 额 赎回 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则, 即 按 照投 资 人认 购 、申 购 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投资 人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本基金的 场内申 购、赎 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投资 者通过 场外申 购、赎回 应使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 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 。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 申请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 立;基 金份额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 及时到 销售 机构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 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登记机 构可对 上述业务 内容进 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 通过 本基金 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场外 申购时,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为 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具 体的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售 机构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时,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


2 、 通 过 会 员 单 位 办 理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时 ,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 元(含申购费) ,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最低账面份额为 10 份 。 4、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 将导致其 单个交 易账户 内留存的 基金份 额不足 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 投资者应一次全部赎回; 如投资者未一次全部提交 赎回申请, 销售机构有权以投资者在其单个交易账户内留存的 该基金全部份额为 限,办理 赎回。 (如因 分红再投 资、非 交易过 户、转托 管、巨 额赎回 、基金转换 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最低持有份额的情况,不受此限) 。 5、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数量限 制或赎回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 管理人 可与其 他销售机 构约定 ,对投 资人委托 其他销 售机构 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 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 不 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 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人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M<50万元 1.2%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 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申购的申购费用。 3、赎回费用


A 类、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场外赎回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 减。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注:其中 1 个月为 30 天,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所收取的 A 类 基金份额赎回费,其中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不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的赎回费总额 25% 的部分 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 部分 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外申购费 50万元≤M<200万元 0.8% 2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0 A 类基金份额场 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 <7日 1.5% 7 日≤Y <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 ≥2 年 0 A 类基金份额场 内赎回费 Y <7 日 1.5% Y ≥7 日 0.5% C 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 持有期限(Y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 <7 日 1.5% 7 日≤Y <30 日 0.5% Y ≥30 日 0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内申购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 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除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 为份, 各计算结 果均按 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 有。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C 类基金份额的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4: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 500,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为 1.2% ,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 (1+1.2% )=494,071.15 元


申购费用=500,000.00-494,071.15=5,928.85 元


申购份额=494,071.15/1.0500=470,543.95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470,543 份, 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 定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 到 470,543 份基金份额 ,其余 0.95 份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 对应金额返还给投资者 。 例 5: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 500,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为 1.2% ,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 (1+1.2% )=494,071.15 元


申购费用=500,000.00-494,071.15=5,928.85 元


申购份额=494,071.15/1.0500=470,543.95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 定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470,543.95 份基金份额。 例 6:投资人通过场 外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 500,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 , 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0=476,190.48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476,190.48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场内和场外赎回时, 净赎回金额均 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本基金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赎 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1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 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7: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 在深交所场内 赎回 50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00 天, 场内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5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0 ×1.0250=512,500.00 元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 赎回费用=512,500.00×0.5%=2,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 =512,500.00-2,562.50=509,937.50 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50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00 天后通过场内赎回,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2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509,937.50 元。 例 8: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场外赎回 50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 额, 持有时间为 200 天, 场外 赎回费率为 0.5% ,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25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0.00×1.0250=512,500.00 元 赎回费用=512,500.00×0.5%=2,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 =512,500.00-2,562.50=509,937.50 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50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00 天后通过场 外赎回,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2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509,937.50 元。


(2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9:某投资者 场外赎回 500,000.00 份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持 有时间为 5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0.00×1. 2500=625,000.00 元 赎回费用=625,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0-0=625,000.00 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50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50 天后在场外赎回,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625,0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 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或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购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8、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或 基金转换 转入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 生上述第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的赎回申请, 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出现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0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 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对场外赎回申请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 对于其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延期 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1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 (1) 全额 赎回” 或 “ (2) 部分延 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 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基 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公告的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自行确 定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基 金暂停 公告的次 数,并 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2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 基金的 份额采 用分系统 登记的 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 或通过 跨系统 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场内 认购、 申 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系统中的 基金份 额可以 直接申请 场内赎 回,也 可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 赎回。 2、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登记结 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登记结算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基 金赎回 业务的销 售机构 (网点 )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 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上 市交易 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3 3、 基金的跨系统 转托管 (1 )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登记结 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跨 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 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七 、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登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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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4 第 十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 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 投资组合 管理与风险控制, 力争实现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 券(含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资产支 持证券、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利用量化投资模型,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 力求投资业绩达 到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沪深 300 指数为业绩比较基准权益部分的标的指数, 基金股票投资 方面将主要采用量化投资模型 , 选取并持有预期收益较好的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 他股票构成投资组合,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力求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收益。 量化投资模型 主要借鉴国内外成熟的量化投资策略, 在对标的指数成分股及 其他股票的基本面等信息研究的基础上, 运用多因子分析模型构建投资组合, 同 时进行定期优化组合调整并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实现超额收益 。 (1 )多因子 Alpha 模型 本基金的多因子 Alpha 模型以中国股票市场的宏观环境、 行业及个股 特性为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5 分析框架, 综合测试各类因子在股票长期表现上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包括 基本面 趋势因子、 盈利质量因子、 价值因子、 分析师预期因子、 动量等市场因子、 事件 驱动因子 等几大类因子, 每类因子分别由多项因子组合而成。 在实际管理运作中, 公司的量化投研团队会 持续研究市场的状态以及市场变化, 紧密跟踪模型各个因 子的有效性和市场环境,并对模型和模型所采用的因子做出适当更新或调整 。 多因子 Alpha 模型利用长期积累并最新扩展的数据库, 科学地考虑了 大量的 各类信息, 包括来自市场各类投资者、 公司各类报表、 分析师预测等等多方的信 息。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重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 断,适合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2 )风险控制与调整 本基金还将利用风险预测模型进行投资组合进行事前控制, 力求实现的风险 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另外本基金利用交易成本模型进行交易成本控制, 以减少交 易对投资组合业绩的影响, 本交易成本模型既考虑交易费用等固定成本, 也考虑 了市场冲击成本。 (3 )投资组合优化与调整 本基金在 Alpha 模型、 风险模型及交易成本模型的基础上, 进行投资组合优 化, 构建实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根据所考虑各种信息的 变化情况, 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调整, 并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控制和调整投资组合 的换手率。 2、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方面, 本基 金亦采取 “自上而下” 的投资策略,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 经济、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等趋势, 从而确定债券的配置策略。 同时, 通过考察 不同券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 信用风险等因素认识债券的核心内在价值, 运 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投资策略进行债券组合 的灵活配置。 3、衍生品投资策略 (1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根据风 险管理 的原则, 以套期 保值为 目的,在 风险可 控的前 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6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以对冲下跌 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 本 基金在权证投资中 以 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 段, 综合考虑股票合理价值、 标的股票价格,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 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通过资产配 置 、 品 种 与 类 属 选 择 , 谨慎进行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言, 由于其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 资者数量上限, 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同时,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债主体 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进而整体的信用风险 相对较高。 因此, 本基 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控 制投资风险。首先,本基金将仔细甄别发行人资质,建立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 其 次 , 将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上限。 第三, 将对拟投资或 已投资的品 种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5、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适 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 :9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 ×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 ( 税后)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7 沪深 300 指数是指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 300 的价格 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 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 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 数。沪深 300 指数成份 股为 A 股市场中市场 代表性好、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 主流股票, 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沪深 300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沪深 3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 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 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 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股票型基金 ,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和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8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的总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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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9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时,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资产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9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0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12) 、( 20) 、 (21) 项外,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1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9,536,207.35 90.51 其中:股票


79,536,207.35 90.5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105,034.13 9.22 8 其他资产


237,901.20 0.27 9 合计





87,879,142.68





100.00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2 2、 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346,714.00 5.08 C 制造业 43,547,610.10 50.8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1,011,939.00 1.18 E 建筑业 571,337.56 0.67 F 批发和零售业 3,251,170.00 3.8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724,820.69 3.18 H 住宿和餐饮业 545,198.00 0.64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1,500,430.00 1.75 J 金融业 20,155,341.00 23.55 K 房地产业 1,208,667.00 1.4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72,980.00 0.7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9,536,207.35 92.93 2.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港股 通投资 股票 投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通 过沪 港通 交易 机制 投资的 港股 。 3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3 1 601288 农业银行 612,000 2,343,960.00 2.74 2 601398 工商银行 373,100 2,313,220.00 2.70 3 601601 中国太保 54,400 2,253,248.00 2.63 4 000338 潍柴动力 244,500 2,039,130.00 2.38 5 601318 中国平安 28,600 2,001,428.00 2.34 6 601012 隆基股份 53,000 1,931,320.00 2.26 7 601100 恒立液压 69,900 1,918,056.00 2.24 8 000513 丽珠集团 27,200 1,807,440.00 2.11 9 600859 王府井 86,490 1,764,396.00 2.06 10 601699 潞安环能 152,700 1,737,726.00 2.03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4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9.2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没 有超 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11.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14,352.5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863.71 5 应收申购款 119,684.9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7,901.20 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5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5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本报告 中因 四舍 五入 原因 , 投资组 合报 告中 市值 占总 资产或 净资 产比 例的 分项 之和与 合 计可能 存在 尾差 。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6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3 月 24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量化优选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03 月 24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7.49% 0.64% 15.62% 0.64% 1.87% 0.00% 优选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03 月 24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6.73% 0.64% 15.62% 0.64% 1.11% 0.00% 注: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95%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5% ×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税后)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7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8 注: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为 2017 年 3 月 24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报 告 期期末 , 本 基金运 作时 间未 满 1 年。 本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6 个月 , 建仓 期结 束时 各项 资产 配置比 例符 合本基 金基 金合 同规 定。 图示日 期 为 2017 年 3 月 2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9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 本息和 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0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权 证、 期货合约、 债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1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该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 则》为准。 7、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2 理人负责赔付 。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3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4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证 券经纪 机构 、 期货公 司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 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 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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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5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 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 人在同一 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 能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同 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6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行 承担。 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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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7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5%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 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 并由登记机构支付或 基 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1 项费 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C 类基金份额销 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 C 类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9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0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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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1 第十七 部 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流动性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2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3 媒介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如将来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有 另行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5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6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四)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7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或延迟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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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8 第十八 部分 风 险提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利率直 接影响着 债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5、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 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 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 6、 信用 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 人如出 现违约、 无法支 付到期 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 置、 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要求。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 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和流动性不均匀等原因可能会造成 基金建仓困难, 或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 高; 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 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9 性风险等。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①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含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期货 等。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 运作时间长, 市场透明度较高, 运作方式规范, 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 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 保证基金按时应 对赎回要求。 极端市场情况下, 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 导致基金资产无 法变现, 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 根据过往经验统计, 绝大部分时间 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 流动性风险可控, 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 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②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股票投 资方面, 利用量化投资模型选取并持有预期收益较好的标的 指数成分股及其他股票构成投资组合, 同时进行定期优化组合调整并严格控制组 合风险。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等趋 势, 从而确定债券的配置策略。 同时, 通过考察不同券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 信用风险等因素认识债券的核心内在价值, 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 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投资策略进行债券组合的灵活配置, 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 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 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 行业基 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 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 行业分散度 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③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0 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对于流通受限的新股、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及股指期货等标准化的金融资产, 基金管理人将时刻关注该类资产的交易活跃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 对于长期无 交易或价格不连续的资产进行特别关注, 评估此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并进行动 态调整。 同时, 基金管 理人将保证一定比例的可质押融资资产用于应对基金运作 过程中的流动性风险。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 金单个 赎回 申请人中 存在当 日申请 赎回的份 额超过 前一工 作日基金 总份额 一定比 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具体情形、 程序 见招募说明 书“第 九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巨额赎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 期赎回 费、暂停 基金估 值等流 动性风险 管理工 具作为 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 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赎 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特定风险 (1 )本基金在控制组合跟踪误差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 资 收益, 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此外, 在运用量化策略投资的过程中, 可能 因模型误差等各种原因, 其优选出的组合收益率不一定持续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益率,存在一定的风险 。 (2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1 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 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 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 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 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 可能 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


(3 )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 损失的风险。 (4 )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 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1) 市场风险: 是指因 国债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发生变化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4) 保证金风险: 是指 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 指 由 于 内 部 流 程 的 不 完 善 , 业 务 人 员 出 现 差 错 或 者 疏 漏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2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5)基金提前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 并终止,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面临基金提 前终止风险。 五、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 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 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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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3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 表决通过 之日 起生效 且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4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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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5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的 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6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上市交易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7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8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银 行结算 账户 、 证券账户 、期货 账户 和 投资所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9 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 《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 议》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 计、法律等第三方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0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1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 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 A 类基金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2 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影响 的前提 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4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且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 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基金 销售机 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围内 调整有 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且在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3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4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5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会议 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除纸面授权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6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 或者以 现场方 式与非现 场方式 相结合 的方式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 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7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的,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以及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监督员及 公证机 关均认 为 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8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9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 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 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 能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同 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前、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0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1 率为 0.25%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并由登记机构支付或基 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1 项费 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在力求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 投资组合 管理与风险控制, 力争实现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 券(含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资产支 持证券、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量化投资模型,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力求投资业绩达 到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2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沪深 300 指数为业绩比较基准权益部分的标的指数, 基金股票投资 方面将主要采用量化投资模型, 选取并持有预期收益较好的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 他股票构成投资组合, 在严格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 力求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收益。 量化投资模型主要借鉴国内外成熟的量化投资策略, 在对标的指数成分股及 其他股票的基本面等信息研究的基础上, 运用多因子分析模型构建投资组合, 同 时进行定期优化组合调整并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实现超额收益。 (1 )多因子 Alpha 模型 本基金的多因子 Alpha 模型以中国股票市场的宏观环境、 行业及个股 特性为 分析框架, 综合测试各类因子在股票长期表现上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包括基本面 趋势因子、 盈利质量因子、 价值因子、 分析师预期因子、 动量等市场因子、 事件 驱动因子等几大类因子, 每类 因子分别由多项因子组合而成。 在实际管理运作中, 公司的量化投研团队会持续研究市场的状态以及市场变化, 紧密跟踪模型各个因 子的有效性和市场环境,并对模型和模型所采用的因子做出适当更新或调整。 多因子 Alpha 模型利用长期积累并最新扩展的数据库, 科学地考虑了 大量的 各类信息, 包括来自市场各类投资者、 公司各类报表、 分析师预测等等多方的信 息。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重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 断,适合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2 )风险控制与调整 本基金还将利用风险预测模型进行投资组合进行事前控制, 力求实现的风险 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另外本基金利用交易成本模型进行交易成本控制, 以减少交 易对投资组合业绩的影响, 本交易成本模型既考虑交易费用等固定成本, 也考虑 了市场冲击成本。 (3 )投资组合优化与调整 本基金在 Alpha 模型、 风险模型及交易成本模型的基础上, 进行投资组合优 化, 构建实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根据所考虑各种信息的 变化情况, 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并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控制和调整投资组合 的换手率。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3 2、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方面, 本基金亦采取 “自上而下” 的投资策略,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 经济 、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等趋势, 从而确定债券的配置策略。 同时, 通过考察 不同券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 信用风险等因素认识债券的核心内在价值, 运 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投资策略进行债券组合 的灵活配置。 3、衍生品投资策略 (1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根据风 险管理 的原则, 以套期 保值为 目的,在 风险可 控的前 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以对冲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 本 基金在权证投资中 以 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 段, 综合考虑股票合理价值、 标的股票价格,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 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通过资产配 置 、 品 种 与 类 属 选 择 , 谨慎进行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言, 由于其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 资者数量上限, 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同时,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债主体 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进而整体的信用风险 相对较高。 因此, 本基 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将从以下三个 方面控 制投资风险。首先,本基金将仔细甄别发行人资质,建立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 其 次 , 将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上限。 第三, 将对拟投资或 已投资的品 种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5、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4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 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适 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 求其他 投资机 会,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和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5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的总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时,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6 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资产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7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8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且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9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0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成立时间:2012 年 3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2]249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3.7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捌拾柒亿壹仟叁佰玖拾叁万叁仟捌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14]511 号 联系人:王健


联系电话:021-38676252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1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 券(含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资产支 持证券、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 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和国债 期货合 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2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3 1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时,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资产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4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第 2、12 、20、21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4 )相 关法律 、法规 或部门规 章规定 的其他 比例限制 。基金 托管人 依照上 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三)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 三分之二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5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 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 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 (每半年) 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 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 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时,应 按银行间 债券市 场的交 易规则 进行交易, 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 管理人 应当负 责向相关 责任人 追偿。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 。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名单范围选择投资对象,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对手名单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 基金托管人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6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 1.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 建立定期 对账 机制, 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 划拨、 账目核 对、到期 兑付、 文件保 管以及存 款证实 书的开 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具体内容以存款协议约定为准) , 以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 5. 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 的流通 受限证券 须为 经中国 证 监会批准 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7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 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 理人 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应制 订 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并 经其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董事会 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相关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3. 本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 金管理 人 应至少于 投资 前二个 工 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 、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 开发行 股票发 行人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


4. 基金管 理人 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 。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8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管 理工作 方面有 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产品禁投池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基金禁投池清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禁投池清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清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清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清单生效前基 金托管人仍按原禁投池清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超越 名单范 围进行投 资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八)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 票据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应与基金 托管 人签订 《 基金投资 中期 票据风 险 控制补 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的约定, 对资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 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依据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 资出现风 险的, 有权要 求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中 期票据前 就该风 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9 施进行补 充书面 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 管理人 风险管理 部门就 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 出具的风 险评估 报告等 备查资料 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 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 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无 法 达成一 致,应 及时上报 中国证 监会请 求解决 。 (九)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及债券 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 是否 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基金管理人定期 (每半年) 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 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 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 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0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立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期货 账户和 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和基金 申购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 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 (二)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 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之日起10日内, 募集的基金募集金额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2 名 以 上 (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 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 明。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 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1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 人以 本基金 的 名义在商 业银 行开立 基 金的银行 存款 账户, 并 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使 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 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 3. 本基金银 行存 款账户 的 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4. 基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 申 请开通本 基金 银行存 款 账户的企 业网 上银行 业 务 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网银” ) 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 汇划业务 。 5. 基金银行 存款 账户的 管 理应符合 法律 、法规 以 及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的 其他规定 。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募集 资金经 验资后 ,基金托 管人负 责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向 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 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 2、 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交 易主协 议, 协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2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等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议一致的第三方机构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本基 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 合同签署后 15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原件核 对一致后 加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同 传真件 ,未经 双方协商 或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送达重大合同原件或传真 件导致的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3 0.0001元,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按规定予以公 布 。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 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 的 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3 )对 在 交易 所 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和私募 债券 ,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4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 该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 则》为准。 7、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 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5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 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6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 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 产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7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因 托管协 议 而产 生的或 与托管协 议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 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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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8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配备 安全、完 善的电 脑系统 及通讯系 统,准 确、及 时地为基 金投资 者办理 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后, 相关基 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 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 对账单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直 接登录 公司网站 或拨打 本公司 客服电 话查询或订阅账单, 本公司可以根据基金持有人的订阅申请提供基金对账单。 如 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 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 400-821-7788(免 长途 话费) 或 021-36034888 ,公 司将 按流 程为 基 金持有 人免 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4、其他 资料: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投资 者的需 求,不定 期寄送 基金管 理人介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寄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 邮件形式为主, 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需纸质资料, 可致电客服中心。 对于纸质资料的寄送, 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 的邮寄送 达做出 任何承 诺和保证,也不 对邮寄 过程中所 出现的 遗漏、 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服热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享有如下服务: 1、人工服务:客服人员在 8:30-17:00 的时 间段内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查询、 资料修改、业务咨询、信息订制、投诉受理等服务;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9 2、自助服务:自助语音系统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者可自行查询账 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进行直销交易表单及 基金对账单传真索取等操作; 3、 电话留言: 非人工服 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客服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 客服专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网上 直销 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 直销业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平台 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申请查询和账 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bfund.com.cn 和销 售机 构 为投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或客服中心定制所需要的个性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账户 信息、 基金信息、 产品 净值、 交易确认、 公司 活动、 理财刊物等。 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信息定制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邮件 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投资者的建议或投 诉,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内容,分 类管理 ,及时 回复。对 于不能 及时回 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共同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八)联系方式 全国地区客服热线:400-821-7788(免长途电话费) 上海地区服务热线:021-36034888 公司网址:www.dbfund.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db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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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0 第二十 三 部分 其它 应 披 露 事 项 自 2017 年 9 月 24 日至2018 年 3 月 23 日涉及公 司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如下: 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德邦 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及公司 网站 2017/10/25 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华夏财富为代销机 构并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基金 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及公司 网站 2017/10/25 3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2017 年第3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及公司 网站 2017/10/26 4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1 号)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及公司 网站 2017/11/4 5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7 年第1 号)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及公司 网站 2017/11/4 6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参加基煜基金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及公司 网站 2017/11/16 7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注册资本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及公司 网站 2017/11/17 8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旗下基金所持中国铝业股票估值 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及公司 网站 2017/11/17 9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广州证券为代销机 构并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基金 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及公司 网站 2017/11/22 10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万家财富为代销机 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及公司 网站 2017/11/23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1 1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参加一路财富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及公司 网站 2017/12/1 1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取消 纸质对账单寄送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及公司 网站 2017/12/2 13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 投资者及时更新过期身份证件或 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及公司 网站 2017/12/29 14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产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及公司 网站 2017/12/30 15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及公司 网站 2017/12/30 16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12 月31 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公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及公司 网站 2018/1/1 17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参加泰诚财富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及公司 网站 2018/1/2 18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武汉伯嘉为代销机 构并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基金 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及公司 网站 2018/1/8 19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旗下基金所持万达电影股票估值 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及公司 网站 2018/1/17 20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2017 年第4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及公司 网站 2018/1/18 2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及公司 网站 2018/1/24 2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参加天风证券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及公司 网站 2018/1/27 23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公司旗下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及公司 网站 2018/3/23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2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 , 投资人可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 招募说明书 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 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bfund.com.cn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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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3 第二十五 部分 备查 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 《德邦量化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三、 《德邦量化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之法律 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 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 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