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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兴成长优选A(005904)

华泰保兴成长优选: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华 泰 保兴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华 泰 保兴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 八年 五 月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九部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41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4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5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2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74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5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76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77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78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前 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 同的目的 是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 同的原则 是平等 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泰 保兴 成 长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 市 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 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 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泰保兴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 基金合同 :指《 华泰保 兴 成长优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订 之《 华 泰保兴 成长 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 指《 华泰 保兴 成 长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指 《 华泰 保兴 成 长优选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泰保兴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华泰保兴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构 办理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 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 指《 华泰 保兴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则》 , 是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42、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 额 赎 回 : 指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 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 赎回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 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 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54、 销售服务费 :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6、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深度挖掘具有 良好持续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力争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获 取 长 期 稳 健 的 超 额 回 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及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的 认购费率在遵守相关法规对最高额限制的情况下按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 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 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详见招募说明书约定。 投资 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第 四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 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或指定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和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当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对每个 基金交 易账户 的单笔最 低认购 金额进 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对募集 期间的 单个投 资人的累 计认购 金额进 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 投资 人 在 基金募集 期内可 以多次 认购基金 份额, 认购费 用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 经受理不得撤销。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 五部 分基 金备 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 基金 份额发 售 之日起 三 个月 内,在 基 金募集份 额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 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销售机 构不得 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第 六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供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 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 的基 金 份 额 净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结 束前撤 销,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先 出 ” 原 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 认 购、 申 购的 先 后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 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 或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 系 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 则赎回款项划拨时间相应顺延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 基金开放日开放 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应以 该 开放日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 若 申购 未生效 ,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规 定投 资人首 次申购 和每次申 购的最 低金额 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规定投 资人每 个基金 交易账户 的最低 基金份 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本基金的 最高限 额和本 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但最迟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 算及余额 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算 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 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 金额的 计 算及处理 方式: 本基金 赎回金额 的计算 详见 招 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 费用由 投 资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 回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其 中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 、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 赎回费率 及收费方式、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 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 提 下, 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 基金赎回 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 8、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4、7 项情 形之外的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 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 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5 项 情形 之外的情 形 之 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 申购或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但基金管 理人须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 最迟于 重新开 放日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届时发布 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五 、基金的冻结 、解冻与质押及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8 号 43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平 设立日期:2016 年 7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6]1309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 捌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8029900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 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 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字【1998 】24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及本基 金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或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 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 并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 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除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 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约 定以及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外 的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包 括 销 售 服 务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或收 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4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在不提高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 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 份额分类规则;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 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 方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 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 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3 )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意见 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4 )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 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2) 或第 2 项(3) 规 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 代表 权益登记日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 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人 ,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或法律法规新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机 制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第 九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管 理 人:新任 基金管 理人产 生之前, 由中国 证监会 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 理人更换 后,由 基金托 管人在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妥善保 管基金 管理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规 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





8、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后, 如果原任 或新任 基金管 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后 六个月 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托 管 人:新任 基金托 管人产 生之前, 由中国 证监会 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 管人更换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在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管 基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 时接收。 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规 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时更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联合公告。 三、 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 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 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第 十一 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 人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 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 许的范围 内,对 登记业 务的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件 办理本 基金份 额的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 数据,并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称 、身份 信息及 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基 金账户 信息负 有保密义 务,因 违反该 保密义务对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投资 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 金合 同 》及招募 说明书 规定为 投资 人办 理非交 易过户 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如因 登记机 构的原 因而造成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 人损失 的,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 深度挖掘 具有 良好持续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 力 争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获 取 长 期 稳 健 的 超 额 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 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 据、 地方政府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短期 融资券等)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 款、定 期存款 及其他存 款)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股 指期货 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须 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60%-95% ,投资 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低于 5% , 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将主要考虑: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 长率、 工业增加值、PPI 、CPI 、 市场利率变化 、 进出口数据变化等; (2) 微观经 济指标, 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 (3) 市场指标, 包 括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 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比较、 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 (4) 政策因素, 包括财政政策、 货币政 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 以企业基本面研究为核心, 并结合股票 价值评估, 优选具有较强 成长优势且估值合理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1、 成长优选投资 主题挖掘 本基金将重点挖掘 经济发展、 产业变革和新一轮科技革命环境下战略新兴产 业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中 具有成长性股票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重点关注领域主要 包括两个方面: (1 )蕴含成长价值的 战略新兴产业股票 根据国务院 2016 年 11 月发布的 《 “十三五” 国 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 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方向, 是培育发展新动能、 获 取未来竞争新优势的关键领 域, 蕴涵巨大的成长价值, 对经济社会具有全局带动 和重大引领作用。 具体而言, 包括但不限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高档数控机床 和机器人、 航空航天装备、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先进轨道交通装备、 节 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数 字创意产业、 相关服务业 。 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往往具有较高的成长性, 蕴含着 重大的投资机会。 (2 )具有成长性 的传统产业股票 新技术 、 新业态与传统产业不断融合 的过程中 , 推动了家用电器、 汽车、 化 工、 有色金属、 食品饮 料、 纺织服装、 金融、 农林牧渔等 行业升级改造, 向价值 链高端延伸, 由此 传统产业 中也会不断涌现出具有成长 性, 发展前景广阔的上市 公司, 具有较高的投资潜力 ,主要具备以下特征: 1)在产 业升级 、模式 创新、技 术创新 、行业 细分等领 域涌现 出的具 有成长 潜力的行业;


2)在市 场波动 周期中 ,如经济 复苏、 行业复 苏中存在 的阶段 性快速 发展的 行业;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3)潜在市场空间较大,增长推动因素持续存在的相关行业。 2、个股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 挑选具备较 大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1 )定 性分析 :本基 金对上市 公司的 竞争优 势进行定 性评估 。上市 公司在 行业中的相 对竞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 市场优势, 包括上 市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 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 领先位置; 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 面的优势等; B 、 资源和垄断优势, 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 比如市 场资源、专利技术等; C 、 产品优势, 包括是 否拥有独特的、 难以模仿的产品; 对产品的定价能力 等; D 、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本基金还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定性分析, 主要考察上市 公司是否有明确、合 理的发展战略;是否拥有较为清晰的经营策略和经营模式; 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 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 经验丰富, 是否具有进取精 神等。 (2 )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进行定量筛选, 选择收入增速在全市场中排名前 30% 或者利润增速 在全市场中排名前 30% 的股票; 然后由基金经理从基本面角度出发进行筛选, 构 建成长型股票池。 基金经理也可以从基本面角度出发经严格论证之后将符合成长 股特征的股票加入股票池。基金经理衡量的基本面因素包括: 1)成长能力 本基金的综合成长性指标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经 营性现金流增长率、 净 资产增长率。 在考虑成长性时, 本基金并不仅仅考虑公司 过去的成长性,更重要的考量其未来的成长性。 2)经营健康性 本基金的经营健康性指标包括营运资金资产率、 息税前利润资产率、 累积盈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余资产率、权益负债比、总资产周转比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息税前利润率、 ROE 。 3)估值分析 本基金的股票估值分析在传统定价分析的基础之上, 同时结合对股价走势的 分析,挑选出被市场低估的公司。 本基金的股票估值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


A 、主要的估值模型包括:DCF 、P/S 、P/E 、P/B 、P/EBIT 。 B 、 持续成长性公司的 竞争性溢价: 按 照成熟市场上持续成长性公司的合理 溢价水平,对确定有持续成长性优势的公司股票赋予合理的溢价。 C 、 股价走势分析着重考察股票价格表现对各基本面指标的敏感度、 以及价 格走势本身蕴涵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上述研究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法, 对上市公 司的增长前景进行分析,力争所选择的企业具备长期竞争优势。 3、动态调整和组合优化策略 本基金管理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 产业结构升级、 技术发展状况及国家相关 政策因素对配置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动态调整。 此外, 基于基金组 合中单个证 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 对投资组 合进行优化, 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 益最大化。 (三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对财政政策、 货币政 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 结合不同债券品种的到期收益率、 流 动性、 市场规模等情况, 灵活运用久期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信用债策略、 可转债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 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并根据对 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息差变化的预测,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 断,对未来市场的利率 变化趋势进行预判,进而主动调整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 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 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 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之后, 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 分析和预 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 线形状的影响外, 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 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进而形 成一定阶段内收益率曲线变化 趋势的预期, 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 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 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 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 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 分析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 信用变动、 流动性溢价等要素, 评定不同债券类 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4、 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 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的影响, 信用利差的影响因素包括信用债 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债券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 素, 本基金将分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和 基于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 确定 信用债券的配置。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 (含交易分离可转债) 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 股性特征, 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 投资于 公司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 券, 获取稳健的投 (四)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适当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 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对证券 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水平 , 在进行套期保值 时, 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 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和品种 选择进行谨慎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五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六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2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第 (22) 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比例 限制。 除第 (2)、(13 ) 、( 22 ) 、 (23) 项外, 因证 券 市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3、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 +中债总指数(全价) 收 益率*30% 。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数有 限公 司编制 , 从上海和 深圳 证券市 场 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 目前沪深 300 指数 样 本覆盖了 沪深市 场六成 左右的市 值,具 有良好 的市场代表 性。 中国债券总指数 ( 全价) 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出的债券指 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 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 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 波动 幅度和变动趋势, 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 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 据。本基 金是 混合型 基 金,基金 在运 作过程 中 将维持 60%-95% 的股票 资产。因 此,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 +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30% ”是适合衡 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如果本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 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选取相似的 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具有 中高风险、 中高 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 证、 债券、 衍生工具、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 (2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不 含权固 定收益品 种(本 合同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 估值日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 对 应的 估值净 价估值,具 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让 的含权 固定收益 品种( 本合同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选 取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对应 的唯一 估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价,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 )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债 券,全 价交易债 券选取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流通 受限的 股票, 包括 但不 限于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首次公 开发行 股票时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 上市、 回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 限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 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6、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 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9、银行存款和备付金金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11、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由于 基金费 用的不 同,本基 金各类 基金份 额将分别 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估值日 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估值 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 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时;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及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以及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 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用 等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有关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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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设有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费用自动 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 作专项说明。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调整基金相关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 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份基 金份额 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 20% , 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 人可 对各类 基金 份额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投资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经 除权后的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动转为该类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 收益分 配后 任 一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类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





5、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 资 产承担;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 ,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 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 月与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报 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 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相 互独立 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1、 《基金合同》 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金 投资 人 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 是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七)临时报告 本基 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 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 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在 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 效 ,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不超过 6 个月 。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 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第 二十 一部 分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 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第 二十 二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 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第 二十 三部 分其 他事 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第 二十 四部 分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 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 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 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向他人泄露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及本基 金投资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或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 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 并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 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除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约 定以及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或收 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4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在不提高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 份额分类规则;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基 金管理 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 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 方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 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4 )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 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2) 或第 2 项(3) 规 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 代表权益登记日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 、与 其他基金合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或法律法规新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机制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 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 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份基 金份额 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供分配利润的 20% , 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 人可 对各类 基金份额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投资人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经 除权后的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动转为该类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选 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 收益分 配后 任 一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类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





5、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 资 产承担;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 ,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 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用 等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5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设有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费用自动 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调整基金相关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 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 据、 地方政府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短期 融资券等)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 款、定 期存款 及其他存 款)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股 指期货 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须 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60%-95% ,投资 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低于 5% , 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 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2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第 (22) 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制。 除第 (2)、(13 ) 、( 22 ) 、 (23)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 由于 基金费 用的不 同,本基 金各类 基金份 额将分别 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估值日 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估值 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 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在 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 效 ,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不超过 6 个月 。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华泰保兴 成长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应清理、 估价, 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