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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003171)

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 第 1 期 
 
 
 
 
基 金 管理 人 :信 达 澳银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北京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 八 年 四月 
 
 
 
 



重要提 示 信达澳银 慧理财 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 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1714 号文注 册。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9 月 18 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 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 包括利率风险, 信用风 险, 流动性风险, 在投资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和 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 (申) 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对投资者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 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 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17 日, 所载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1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2 第 三 部 分、 基 金管 理 人 .......................................................................................................................... 6 第 四 部 分、 基 金托 管 人 ........................................................................................................................ 24 第 五 部 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8 第 六 部 分、 基 金的 募 集 ........................................................................................................................ 32 第 七 部 分、 基 金备 案 与基 金合 同 的 生效 ............................................................................................ 33 第 八 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 34 第 九 部 分、 基 金的 投 资 ........................................................................................................................ 46 第 十 部 分、 基 金的 业 绩 ........................................................................................................................ 57 第 十 一 部分 、 基金 的 财产 .................................................................................................................... 58 第 十 二 部分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59 第 十 三 部分 、 基金 收 益与 分配 ............................................................................................................ 65 第 十 四 部分 、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 67 第 十 五 部分 、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 70 第 十 六 部分 、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71 第 十 七 部分 、 风险 揭 示 ........................................................................................................................ 77 第 十 八 部分 、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81 第 十 九 部分 、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 83 第 二 十 部分 、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 摘要 .......................................................................................... 115 第 二 十 一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服 务 ...................................................................................... 132 第二十 二部 分 、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 132 第 二 十 三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 136 第 二 十 四部 分 、备 查 文件 .................................................................................................................. 137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货币 市场基金 监督 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及 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达澳银 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 )的 投资目 标、策略 、风险 、费率 和基金交 易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 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信达澳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委托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者取得 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但是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 、 《流动性风险规 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信达澳 银 慧理财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 2 第 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信 达澳银慧 理财货 币市场 基金基金 合同 》 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信达澳 银慧理 财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信达澳 银慧理财 货币市 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信 达澳银 慧理财 货币市场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 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3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 订)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 在 中国境 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信达澳银基金4 管理有限公司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日:指自然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 :指 《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5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9、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 益 50、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本基 金份额净值为确定价 1.00 元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6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8、 不 可抗力 : 指基 金合同当 事人无 法预见 、无法抗 拒、无 法避免 且在 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 履行 基 金合同 的任何事 件,包 括但不 限于洪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灾害、 战争、骚 乱、火 灾、政 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 击、传染 病传播 、法律 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广东 省深 圳 市 南山 区科 苑南 路( 深 圳湾段 )3331 号阿里 巴巴大 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 厦 T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7 邮政编码:518054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071 号 法定代表人: 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 郑妍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 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5400 万元, 占公司总股本的 54% ; 康联首域集团有限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 )出资 4600 万元, 占公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日期:2017 年 9 月 18 日 1、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1)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信达澳银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信达澳银红利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4) 信达澳银产业升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5)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8 (6)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信达澳银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信达澳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信达澳银健康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信达澳银 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3)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4、货币市场基金 (1)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 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于帆先生,董事长,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1987 年 7 月至 1988 年 10 月 任化工部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法学教师,198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6 月任中国信 达信托投资公司部门副总经理、 部门总经理,1999 年6 月至2000 年 9 月任中国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管理部高级经理,2000 年9 月至2007 年9 月任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07 年 9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 理、 常务副总经理,2011 年10 月 至2013 年8 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融资业务部总经理,2013 年8 月至今 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2014 年9 月16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9 施普敦(Michael Stapleton )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澳 大 利 亚 墨 尔 本 Monash 大学经济学学士。 1996 年至1998 年担任JP 摩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澳大利亚) 机构客户 经理,1998 年加入康 联首域 投资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 开发部 门,负责澳 大利亚机构客户销售和关系管理,2002 年加入首域投资国际 (伦敦) , 历任机构 销售总监、机构业务开发主管,2009 年 6 月起担任首域投资有限公司(香港) 亚洲及日本区域董事 总经理。 于建伟先生, 董事, 中 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学士, 东北财经大学 EMBA。 30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 年至 1996 年在中国建 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 券业务部总经理、 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至2004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至2008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 部总经理;2008 年至 2013 年5 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7 月加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 9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潘广建先生, 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加拿大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 德勤会计 师事务 所稽核 部、香港 期货交 易所监 察部。1997 年起历 任 山一证券分 析员、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助理经理、 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经理、 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 国卫市场 部助理总经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潘广建先生于 2007 年 5 月起任首域投资 (香港) 有 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董事並于同年兼任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公司监事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自 2016 年 5 月 14 日起,潘广建先生兼任信 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孙志新先生, 独立董事, 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学学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总行教育部副主任, 总行监察室主任, 广 东省分行党组副书记、 副行长, 广西区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总行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党 委组织 部部长 ) ,总行 个人业 务管理 委员会副 主任, 总行党 校(高级研 修院)常 务副校 长,总 行人力资 源部总 经理( 党委组织 部部长 ) ,总 行工会常务 副主席,总行监事 会监事,于2011 年1 月退休。 10 刘颂兴 先生, 独立 董事 ,香港 中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历任 W.I.Carr (远 东)有限 公司投 资分析 师,霸菱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公司 投资分 析师、 投资经理, 纽约摩根担保信托公司 Intl 投资管理副经 理,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汇 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05 年 5 月起改组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 股票董事, 中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 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 总经理, 中国平安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 中国 国际金融 (香港)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Seekers Advisors (香港) 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资总监。2012 年6 月 19 日起担任广发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治海先生, 独立董事, 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人大 立法咨询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历任江苏省盐城市政法干校 教师, 首都 经贸大学经济系讲师,自 1993 年 2 月起担任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人。2015 年5 月8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执行监事: 郑妍女士 ,中 国农业 大 学管理学 硕士 ,现任 监 察稽核部 副总 监。2007 年 5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副总 经理、监察稽核总监助理。自 2015 年 1 月起 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 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于建伟先生, 总经理, 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学士, 东北财经大学 EMBA。 30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 年至 1996 年在中国建 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 券业务部总经理、 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至2004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北京 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至2008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 部总经理;2008 年至 2013 年5 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7 月加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 9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黄晖女士, 督察长, 中南 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加拿大 Concordia University11 经济学硕 士。21 年证 券、基金 从业经 历,具 有证券与 基金从 业资格 、基金业高 管人员任 职资格 。1999 年起历 任大成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研究 部分析 师、市场部 副总监、 规 划发展部副总监、 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 其间两次借调到中国证监 会基金部工作, 参与老基金重组、 首批开放式基金评审等工作。2000-2001 年参 与英国政 府“中 国金融 人才培训 计划” (FIST 项目) , 任职于 东方汇 理证券公司 (伦敦) 。 2005 年8 月加 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于鹏先生 ,副 总经理 , 中国人民 大学 经济学 学 士。24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 计划财务部会计、 深圳证 券营业部计划财务 部副经理、 经理; 中国信达 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助理兼计财部经理;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 机构管理总 部业务监控部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 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资金管理总部总经 理兼客户资金存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05 年10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王咏辉先生, 总经理助理, 英国牛津大学工程专业本科和牛津大学计算机专 业硕士,20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伦敦摩根大通 (JPMorgan ) 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 分析员 、高级 分析师, 汇丰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HSBC )高 级分析师, 伦敦巴克莱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部门负责人,巴克莱资本公司 (Barclays Capital ) 部门负 责人 ,泰 达宏 利 基金管 理公 司(Manulife Teda ) 国际投资部负责人、 量化投资与金融工程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 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监、 基金经理兼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职务。2017 年10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 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王咏辉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英国基金经理从业资格 (IMC) ,英国 IET 颁发的特许工程师(CEng )认证资格。 2、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姓名 职务 任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期 限 证券从 业 年限 说明 任职日 期 离任日 期 孔学峰 本 基 金 的 2016 年 9 - 13 年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12 基金经 理, 稳 定 价 值 债券基 金、 鑫 安 债 券 基金 (LOF) 、 信 用 债 债 券 基金、 慧管 家 货 币 基 金、 纯 债债 券基金 、 新 目 标 混 合 基金、 安益 纯 债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公 募投 资 总 部 副 总监 月30 日 历任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固定 收益 总部 副 总经理 ; 2011 年8 月 加入 信 达澳银 基金 公司 , 历 任投 资 研究部 下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副总 监 、 公 募 投资总 部副 总监 、 信 达澳 银 稳定价 值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9 月 29 日起 至 今) 、 信达 澳银 鑫安 债券 基 金(LOF ) 基金 经理 (2012 年5 月7 日 起至 今) 、信 达 澳银信 用债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5 月 14 日起 至今) 、信 达澳 银慧 管家 货 币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6 月26 日起 至今) 、 信 达澳 银 纯债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8 月4 日起 至今 ) 、 信达澳 银慧 理财 货币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9 月 30 日起至 今) 、信 达澳 银新 目 标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10 月25 日起 至今 ) 、 信 达澳银 安益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3 月7 日 起至 今) 。 唐弋迅 本 基 金 的 基金经 理、 新 目 标 混 合基金 、 新 财 富 混 合 基金、 纯债 债券基 金 、 新征程 定 期开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2016 年 11 月25 日 - 5 年 中国人 民大 学世 界经 济专 业硕士 。 2012 年7 月至2014 年7 月 在第 一创 业证 券, 任 研究所 债券 研究 员;2014 年7 月至 2015 年9 月在 第 一创业 证券 , 任 固定 收益 部 销售经 理 、 产 品经 理 ;2015 年9 月至 2016 年7 月在 第 一创业 证券 , 任 固定 收益 部 债券交 易员 、投 资经 理助 理。 2016 年8 月 加入 信达 澳 银基金 , 任 信达 澳银 慧理 财 货币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11 月25 日起 至今 ) 、 信 达澳银 新目 标混 合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11 月25 日起至 今) 、信 达澳 银新 财13 富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11 月25 日起 至今 ) 、 信 达澳银 纯债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2017 年2 月 21 日起 至今) 、信 达澳 银新 征程 定 期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2018 年 3 月 27 日 起至 今) 。 (2) 曾任基 金经 理: 姓名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限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綦鹏 2016 年 9 月 18 日 2016 年 10 月 19 日 3 、公司 公募基金 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 公募基金 投资审议委员会由 6 名成员组成,设主席 1 名, 委员 5 名。 名单如下: 主席:于建伟 ,总经理 委员 : 王咏辉,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 曾国富,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基金 经理 孔学峰,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邹运 ,投委会 秘书,基金经理助理 刘涛, 产品创新部 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 依法募集资 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和份额累计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及 转换价格; 8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 、 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 《证券法》 , 并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非法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 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15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 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 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 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信息披露不真实 ,有误导、欺诈成分; (15 )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16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八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 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 《证券法》 、 《证券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 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提高经营管 理效 益,确保经营业务 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7 (1 )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涵盖公司的 各项 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 和方 法,建立合理的内 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门和 岗位 职责的设置保持相 对独 立,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符 合国 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 各项规 定。 (2 )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涵盖公 司经 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 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 定内部控制制度以 审慎 经营、防范和化解 风险 为出发 点。 (4 )适时性原则。随 着有关法律法规的 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 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构成公 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 制环境包括经营理 念和 内控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司管理层牢固 树立内控优先和风 险管 理理念,培养全体 员工 的风险 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健全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充分发挥 独立 董事和执行监事的 监督 职能, 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 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18 (4 )公司的组织结构 体现职责明确、相 互制 约的原则,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工, 操作相 互独立 。公司建 立决策 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 高效的 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依据公司自身经 营特点设立顺序递 进、 权责统一、严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 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建立有效的人力 资源管理制度,健 全激 励约束机制,确保 公司 各级人 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建立科学严密的 风险评估体系,对 公司 内外部风险进行识 别、 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建立严谨、有效 的授权管理制度, 授权 控制贯穿于公司经 营活 动的始 终。 ①确保股东会、 董事会、 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 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 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 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 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 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 )建立完善的资产 分离制度,公司资 产与 基金财产、不同基 金的 资产之 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 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 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9 (11 )制订切实有效的 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 )维护信息沟通渠 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 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 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公司自觉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理业务的性 质和 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 采取控制措施。 (2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根据基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明确界定投资权限, 严格遵守投资限制, 防止越 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 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 额 度 内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包括投资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基金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20 者 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 确认其合法、 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 殊 交 易 的 流 程 和 规 则 。 (5 )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 度, 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 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 并报公司投资审议 委员会审议批准。 (6 )公司在审慎经营 和合法规范的基础 上力 求金融创新。在充 分论 证的前 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 操作程序、 经济后果等, 严格控 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建立和完善客户 服务标准、销售渠 道管 理、广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 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制定详细的注册 登记工作流程,建 立注 册登记电脑系统、 数据 定期核 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有关 规定,建立完善的 信息 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 )公司配备专人负 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强对公司及基 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 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 )掌握内幕信息的 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遵 循 安 全 性 、 实 用 性 、 可 操 作 性 原 则 ,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 整的技术资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 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 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 经过业务、 运营等部门的联合验21 收。 (14 ) 通 过 严 格 的 授 权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门 禁 制 度 、 内 外 网 分 离 制 度 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 计 算 机 机 房 、 设 备 、 网 络 等 硬 件 要 求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 设 备 运 行 和 维 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 术 维 护 等 方 面 的 职 责 。 (16 ) 公 司 软 件 的 使 用 充 分 考 虑 到 软 件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稳 定 性 和 可 扩 展性, 具备身份验证、 访问控制、 故障恢复、 安全保护、 分权制约等 功能。 信息 技术系统设计、 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用户使用的密码 口令定期更换, 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 保管。 (17 ) 对 信 息 数 据 实 行 严 格 的 管 理 , 保 证 信 息 数 据 的 安 全 、 真 实 和 完 整 , 并能及时、 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 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 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定 期 稽 核 检 查 , 完 善 业 务 数 据 保 管 等 安 全 措 施 , 进 行 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 《 金 融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 ) 明 确 职 责 划 分 , 在 岗 位 分 工 的 基 础 上 明 确 各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禁 止 需 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 以 基 金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 ,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 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与 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 )采取适当的会计 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 通过凭证设计、 登录、 传递、 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正确设置会计账簿, 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22 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 采 取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科 学 的 估 值 程 序 , 公 允 反 映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有 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 )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 ) 建 立 严 格 的 成 本 控 制 和 业 绩 考 核 制 度 , 强 化 会 计 的 事 前 、 事 中 和 事 后监督。 (26 ) 制订完善的会计 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 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 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数 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 ) 严 格 制 定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自 觉 遵 守 国 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 )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 相关档 案,就 内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独立地 履行检 查、评 价、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 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管 理 层 负 责 ,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 明 确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及 内 部 各 岗 位 的 具 体 职 责 , 配 备 充 足 的 监 察 稽 核 人员, 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 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3


2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丙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 年 1 月 29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88 亿元 联系电 话:010-66223695 传真:010-66226045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 办 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外币兑换; 同业外汇拆借;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证券结算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 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 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 成立以来, 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 先后实现引资、 上市、 跨区域等战 略突破。 目前, 已在北京、 天津、 上海、 西安、 深圳、 杭州、 长沙、 南京、 济南、 南昌、石家庄及乌鲁木齐等十余个中心城市以及香港、荷兰拥有550 多家分支机 构,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25 截至2017年6月末, 北京银行资产达到2.24 万亿元, 上半年实现净利润111.55 亿元。 成本收入比21.02% , 不良贷款率1.18% , 拨备覆盖率为237.03% , 资本充足 率11.13% , 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 公司价值排名中国区域性 发展银行首位, 品牌价值达365.86亿元, 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73位, 连 续四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被誉为中国最具创新能力和 发 展 潜 力 的 中 小 银 行 。 21年来, 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在医疗、 教育、 慈善、 赈灾等 方 面向 社会捐助近2亿元。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北京银行赢得了社 会各界的高度赞誉, 先后荣获 “全国文明单位” 、 “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 、 “中 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 、 “最佳区域性银行” 、 “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 、 “最佳便民服务银行” 、 “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 、 “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 、 “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 、 “中国最受尊敬企业” 、 “最受尊敬银行” 、 “最值 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等称号。2、资产托管部主要 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 年毕业于中 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 具有十多年 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 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作。 在 北京银行工作期间, 先后从事贷款审查、 短期融资券承销、 基金销售、 资产托管 等工作。2008年7月至2012年9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12年9月 至2014年12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4年12月起至今任北京银行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 行的高起点优势, 搭建了 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 内设核算估值岗、 资金清算岗、 投资运 作监督岗、 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 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 资产估 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 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 “严谨、 专业、 高效 ” 的经营理念, 严格履行托管26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形成包括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银行理财、 保险资金、 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 北京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 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管理, 确保基金托管业 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 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建立了业务管理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 业 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 复核、 审批制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 未经授权不得查看; 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操作 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27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8 第 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科苑南路 (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 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 巴巴大 厦 T1 栋 8 、9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077068/0755-828581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丽燕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54 2、代销机构 序号 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 代表 人 办公地址 客服电话 联系 人 网站 1 北京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北京市西 城区金 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张东 宁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95526 赵姝 www.bank ofbeijin g.com.cn 2 信达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北京市西 城区闹 市 口大街9 号院 1 号 楼 张志 刚 同 “注册地 址” 95321 唐静 www.cind asc.com 3 申万宏源 证 券有限公 司 上海市徐 汇区长 乐 路989 号45 层 李梅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989 号45 层 95523/40 08895523 曹晔 www.swhy sc.com 4 申万宏源 西 部证券有 限 公司 新疆乌鲁 木齐市 高 新区(新 市区) 北 京南路358 号大 成 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韩志 谦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358 号大 成国际大 40080005 62 唐岚 www.hyse c.com 29 厦 20 楼 2005 室 5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周易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228 号 华泰证券 广场 95597 庞晓 芸 www.htsc .com.cn 6 联讯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惠州市江 北东江 三 路 55 号广 播电视 新闻中心 西面一 层 大堂和三 、四层 徐刚 同 “注册地 址” 95564 彭莲 www.lxse c.com 7 恒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内蒙古呼 和浩特 新 城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庞介 民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赛罕区敕 勒川大街 东方君座D 座 14 层 40019661 88 熊丽 www.cnht .com.cn 8 华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上海市浦 东新区 杨 高南路 759 号(陆 家嘴世纪 金融广 场)30 层、31 层 宋卫 东 同 “注册地 址” 40082113 57 黄昆 龙 www.huaj insc.cn/ 9 首创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北京市西 城区德 胜 门外大街115 号德 胜尚城 E 座


吴涛 同 “注册地 址” 40062006 20 刘宇


www.sczq .com.cn 10 上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上海市徐 汇区龙 田 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其实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195 号3C 座 7 楼 40018181 88 王逐 一 www.1234 567.com. cn 11 浙江同花 顺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杭州市文 二西路 一 号 903 室 凌顺 平 同 “注册地 址” 40087737 72 朱琼 www.5ifu nd.com 12 上海联泰 资 产管理有 限 公司 中国(上 海)自 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 北 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燕斌 上海市长 宁区金钟 路 658 弄2 号楼 B 座6 楼 40016667 88 陈东 www.66zi chan.com 13 上海陆金 所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上海市自 由贸易 试 验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 元 郭坚 同 “注册地 址” 40082190 31 程晨 www.lufu nds.com 14 上海万得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中国(上 海)自 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王廷 富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33 号8 楼 40082102 03 徐亚 丹 www.520f und.com. cn 30 15 北京富国 大 通资产管 理 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 城区北 三 环东路36 号1 号楼 A2501 室 宋宝 峰 同 “注册地 址” 40008800 88 张玥 www.fugu owealth. com 16 北京唐鼎 耀 华投资咨 询 有限公司 北京市延 庆县延 庆 经济开发 区百泉 街 10 号 2 栋236 室 张冠 宇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38 号院1 号泰 康金融中 心 38 层 40081998 68 刘美 薇 www.tdyh fund.com 17 深圳市新 兰 德证券投 资 咨询有限 公 司 深圳市福 田区华 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4 栋 10 层 1006# 马勇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 大厦 A 座7 层 40016611 88 文雯 8.jrj.co m.cn/ 18 北京汇成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北京市海 淀区中 关 村大街11 号 11 层 1108 王伟 刚 同 “注册地 址” 40061990 59 熊小 满、 李 瑞真 www.hcji jin.com 19 喜鹊财富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西藏拉萨 市柳梧 新 区柳梧大 厦 1513 室 陈皓 同 “注册地 址” 0891-617 7483 曹砚 财 www.xiqu efund.co m 20 一路财富 (北京) 信 息科技股 份 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 城区阜 成 门大街2 号万通 新 世界广场A 座2208 吴雪 秀 同 “注册地 址” 40000115 66 徐越 www.yilu caifu.co 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科苑南路 (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 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 巴巴大 厦 T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6151 联系人:刘玉兰 3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昌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 昌华、高鹤


3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 【2016 】 1714 号 文核准 募集。2016 年 8 月 29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6 年 9 月 9 日 募集工作顺 利结束。 本基金为 货币市场基金 ,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410,605,321.68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81,163.55 份,两项合计 410,686,485.23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596 户。


33 第七部 分 、基金备案与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本基金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4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开 放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 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3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 不成立 。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 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 投资人 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 将赎回款项 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具体到账时间可咨 询各销售 机构 。 在发生 巨额赎回 或基金 合同约 定的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支付。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已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36 介 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 具体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 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 限额,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本基金直销机构 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 元, 追加 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1 万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办理本基金 申购业务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为不受上述限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 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以及单日单笔/累计申购、 赎回的最 高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 、 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基金 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 金不收 取申购 费用和赎 回费用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时,本基 金 对当 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申请赎 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37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 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 (1 )在 满足相 关流动 性风险管 理要求 的前提 下, 当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国 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 (2 )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中现 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 4、本基 金申购 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为:申 购份额计 算结果 以四舍 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本基 金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式 为:赎 回金额 计算结果 以四舍 五入的 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6、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以及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调整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 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申 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上述计算结果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假设某位投资者 申购金额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 该投资者可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二)基 金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本 基金采 用 “份 额赎回 ” 的方式 ,赎回 价格为 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1、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时,本基 金 对当 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申请赎 回基金38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 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 (1 )在 满足相 关流动 性风险管 理要求 的前提 下, 当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国 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 (2 )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中现 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分以下三种情况: (1)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 ( 赎回份额—T 日本基金总份额×1% )×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未结转收益 —赎回费用


(2 )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正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 ( 赎回份额—T 日本基金总份额×1% )×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费用


(3 )当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负时,分两种情况: 1) 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足以弥补当前 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 ( 赎回份额—T 日本基金总份额×1% )×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费用 2)部分 赎回基 金份额 后剩余基 金份额 乘以份 额净值后 的净值 不足以 弥补当 前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 ( 赎回份额—T 日本基金总份额×1% )×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赎回费用


2、未发生上述情形时:


(1 )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未结转收益


39 (2 )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正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3 )当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负时,分两种情况: 1) 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足以弥补当前 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2) 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不足以弥补当 前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上述计算中, 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假定 T 日发生了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 或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 为负 的情形,且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时:


1、假定 T 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1,000,000 份,某投资者持有 2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收益为 100.00 元: (1)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20,000 份基 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费用=(20,000 —1,000,000×1%) ×1.00×1% =100.00 元 赎回金额=20,000 ×1.00+100.00—100.00 =20,000.00 元


(2 ) 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5,000 份基金份额,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费用=(15,000—1,000,000×1%) ×1.00×1% =50.00 元 赎回金额=15,000×1.00—50.00=14,950.00 元


40 2、假定 T 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1,000,000 份,某投资者持有 2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收益为-100.00 元:


(1 ) 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20,000 份基金份额,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费用=(20,000 —1,000,000×1%) ×1.00×1% =100.00 元


赎回金额=20,000 ×1.00—100.00—100.00 =19,800.00 元


(2 )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5,000 份基金 份额,剩余 5,000 份基 金份额, 足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5,000—1,000,000×1%) ×1.00×1% =50.00 元 赎回金额=15,000×1.00-50.00=14,950.00 元


(3 )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9,950 份基金份额,剩余 50 份基金份额,不 足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9,950 —1,000,000×1%) ×1.00×1% =99.50 元


赎回金额=19,950 ×1.00—19,950/20,000 ×100.00—99.50=19,750.75 元


若未发生例 1 假定情形时: 1、假定某投资者持有 20,000 份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为 100.00 元:


(1 ) 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20,000 份基金份额,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 =20,000×1.00+100.00=20,100.00 元


(2 ) 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5,000 份基金份额,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15,000×1.00=15,000.00 元


2、假定某投资者持有 20,000 份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为-100.00 元: (1 ) 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20,000 份基金份额,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20,000×1.00—100.00 =19,900.00 元


(2 )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5,000 份基金 份额,剩余 5,000 份基 金份额, 足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5,000×1.00=15,000.00 元


(3 )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9,950 份基金份额,剩余 50 份基金份额,不41 足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9,950 ×1.00—19,950/20,000 ×100.00=19,850.25 元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 施 。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日单笔/ 累计申购的最高限额。 9、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作。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当发生上述第 7、8 项情 形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 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 42 (二) 当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单个 开放日 申请赎 回基金份 额超过 基金总 份额的 10% 。 6、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 施 。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的 , 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二 ) 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43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 过 0.5% 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 暂 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 2 个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且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超过 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44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10%)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 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 施。具体 可参照 巨额赎 回中关于 部分延 期赎回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规则办理, 并予以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个交易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个交易日,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 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将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 同一登记 机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金 之间的 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 在合理时间内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45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 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 规定来处理。


46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 制基 金 资产投资 风险 和保持 基 金资产较 高流 动性的 基 础上,力争 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三)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 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银 行认可 的其他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货币 市场工 具。 对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今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 确定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 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确定和调整参与的投资品种 和各类投 资品种 的配置 比例。在 严格控 制投资 风险和保 持资产 流动性 的基础上, 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合理分析和预判, 结合本基金流动性需求, 采 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投资策略, 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相结合的 分析方法, 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全球经济发展形势、 国内经济情况、 货 币政策、 财政政策、 物价水平变动趋势、 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 通货膨胀率、 货 币供应量等, 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分析央行公开市场操作、 主流 资金的短期投资倾向、 债券供给、 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 并根据动态 预期决定和调整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47 本基金预期市场利率水平上升时, 将适度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 以 降低组合下跌风险;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下降, 综合考虑流动性的基础上, 适度延 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以获得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利率水平。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 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 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 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实现基金流动性需求并获得投资收益。 通过 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 税收政策、 信用等级、 收益率水平、 资金供求、 流 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 来确定并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国债、 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 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及现金等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 以满足投资人对基金流动 性的需 求,并达到获取投资收益的目的。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 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 优先选择央票、 短期国债等高信 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 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 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 并 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 平,则该 券种价 格出现 低估,本 基金将 对此类 低估值品 种进行 重点关 注。此外, 鉴于收益 率曲线 可以判 断出定价 偏高或 偏低的 期限段, 从而指 导相对 价值投资, 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 期债券品种。 4、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 交易市场分割、 市场参与者差异、 资金供求失衡、 流动 性等因素造成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出现定价差异现象, 从而使债券市场 上存在套利机会。 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在充分验证这种套 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 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 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 以 获取安全的超额收益。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保持高流动性的特性, 将建立流动性预警指标,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 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同时, 密切关注本基金申购/ 赎回、 季节性资金流动等情况, 日历效应等, 适时通过现金留存、 提高流动性券种比例 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48 6、收益增强策略 通过分析 各类投 资品种 的相对收 益、利 差变化 、市场容 量、信 用等级 情况、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配置比例和期限组合, 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 投资品种 ,增持 相对低 估、价格 将上升 的,能 给组合带 来相对 较高回 报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 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借以取得较高 的总回报。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本基金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3、 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 对 1、 2 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 整: (1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持 有份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 份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120 天 ;投资 组 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2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49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投资于 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该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10、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


1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50 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16、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 1、8、14、17、19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51 (三)本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并履行 披露义务 。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不承担任 何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本基金拟 投资于 主体信 用评级低 于 AA+ 的 商 业银行的 银行存 款与同 业存单 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选取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7 天利率 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 7 日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 方能支取的存款 的存款利率 。 货币基金投资标的物主要集中在通知存款、 短期融 资券及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类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等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7 天通知存款利率较好的表征了货币市场基金所52 投标的市场,并且这一基准为不少货币市场基金所采用。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 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或变 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在所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中, 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 产品类型。 在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债券型基金、 股票型基 金 和混合型基金。 七、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 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 截止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4,207,593.03 4.91 其中: 债券 4,207,593.03 4.9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3,851,289.12 86.16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508,067.94 5.26 4 其他资 产 3,151,272.21 3.68 5 合计 85,718,222.30 100.00 53 二)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3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 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注: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三)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5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91.60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3.52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1.40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


- 54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合计 96.52 - 四)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 五)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198,653.34 1.4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198,653.34 1.40 4 企业债 券 3,008,939.69 3.5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4,207,593.03 4.92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六)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70401 17 农发 01 100,000 9,973,034.11 8.44 2 111719123 17 恒 丰银 行 CD123 100,000 9,745,592.40 8.25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55 1 122236 12 哈电 01 20,000 2,006,253.44 2.35 2 108601 国开1703 12,000 1,198,653.34 1.40 3 122229 12 国控 01 10,000 1,002,686.25 1.17 注:本基金本期末仅持有上述债券。 七) “ 影子定价 ” 与“ 摊 余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间的 次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062%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1450%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695%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未发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未发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况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 金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价, 即计价 对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票面 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收益。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239.4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42,323.07 56 4 应收申 购款 2,906,709.74 5 其他应 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3,151,272.21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7 第十部 分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1、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2016 年9 月18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0.2997% 0.0024% 0.3884% 0.0000% -0.0887% 0.0024% 2017 年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3.8494% 0.0057% 1.3500% 0.0000% 2.4994% 0.0057%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起 至今 (2016 年9 月 18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4.1606% 0.0060% 1.7384% 0.0000% 2.4222% 0.0060% 2、基金 合同生 效以来 基金份额 净值的 变动情 况,并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的 变动的比较 58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9 月 18 日生效,2016 年 9 月 26 日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 2、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今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按规定在合同生 效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第 十一 部分、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59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60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 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影子 定价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申 购并在 5 个 交易日内 将正偏 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 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 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61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四、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按日结转份额, 七日年化 收益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 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基金估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直接经济 损失 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经 济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62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63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因 基金估 值错误 ,给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6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65 第十 三 部分、基金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日分 配、 按 日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基金账 户和 规模调 整 分配方 式及支付方式。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 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并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 配,直到分完为止) ;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 增加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 基金净收益 小于零,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减少基金 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基金份额不变;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当 日赎回 的基金 份额,如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已为投 资者支 付赎回 款项, 则投资者自当日起(含当日)不享有基金份额的分配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 投资人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份 额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对基金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三、 收益分配方案 66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依照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已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分配和结转(如遇节假日顺 延) ,每 日例行 的收益 分配和结 转不再 另行公 告。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五、 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 八部分。 67 第十 四 部分、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 , 支付日期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6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 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 登记机构 ,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69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70 第 十五 部分、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1 第十 六 部分、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式、 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72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3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七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 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74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 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75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 、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 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 0.50% 的情形; 27、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76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77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 系统性风险


1、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变化直 接影响 着债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也会 影响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 利润,进 而影响 基金持 仓证券的 收益水 平。 利 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固定收益证券组合的价值将随之下降。 期限较短的债券受利率变动的 影响较小, 波动性也小于期限长的债券。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再投资的短期 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导致基金的当期收益随之降低。 2、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产 业政策 、区域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经济 周期风 险: 证 券市场是 国民经 济的晴 雨表,而 经济运 行则具 有周期 性的特点。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 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4、购买 力风险 。 购买 力风险又 称通货 膨胀风 险,是由 于通货 膨胀、 货币贬 值造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 非系统性风险 1、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易过 程发生 交收违 约,或者 基金所 投资债 券发行 人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 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1 、 基金管理 人的 管理手 段 和管理技 术等 因素的 变 化也会影 响基金 收益 水 平。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信息 的占有 和对经 济形势、 证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从而影 响基金 收益水平, 造成管理风险。 但从长期看,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 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 收益水平。 78 2 、 运作风险 :由 于运营 系 统、网络 系统 、计算 机 或交易软 件等 发生技 术 故 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 和 错 误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 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以及流动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1 )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于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 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上述投资标的一般情 况下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但在特殊情况下, 也存在部分企业债、 资产证券化等债 券品种交投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的情形, 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 可能会影响 基金的流动性。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此外, 如出现连 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先 行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超 出10% 以上的部 分赎回 申请实 施延期办 理。 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之“ 巨额赎回 的认定及处 理方式 ” 。 发生上述情形时, 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 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 还将面临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波动的风险。 (3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的情形、程序及对79 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强制赎回费用、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 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之“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 ”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 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 可 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发生 “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之“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 中“ 强制赎 回费用 ” 规定的情形之一时, 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1% 以上的赎回申请 (指超过基金总 份额1% 以上的部分) 征 收1% 的强制 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 基金资产的估值” 之 “ 暂 停估值的 情形 ” 的 相关 规定 。若 本基金 暂停 基金 估值 , 一方面 投资 者将 无法 知 晓本基 金的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 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2、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回购 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放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是指 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 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高于债券投资收益而 导致的损 失风险 ;波动 性放大的 风险是 指由于 回购操作 导致基 金投资 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 即回购比例越高, 基金风险暴露程度越高, 基金资产损 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3、估值风险


本基金的估值过程中, 发生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80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 时, 本基金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 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 本基金的估值过程中,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 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 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 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 清算等措施。 由此, 本基金面临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风险,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风险。 五、 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 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法律 风险 指 基金管 理或运作 过程中 ,违反 国家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者 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法律文 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 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 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 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8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82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3 第十九 部分、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设立日期: 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6]07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72666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 法规 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4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


14)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85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86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 年1 月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 《关于北 京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银复[1995]47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佰贰拾陆亿柒仟贰佰贰拾贰万玖仟柒佰叁拾柒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 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 有权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7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 或者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88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89 4)按照 规定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或 者按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 基金合 同当事 各方的权 利义务 以本基 金合同为 依据, 不因基 金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 )召开事由 90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 除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91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92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 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93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代表的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94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合法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 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9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对原有 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96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 ,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97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 部分关 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 由、召开 条件、 议事程 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98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 , 支付日期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99 作日。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 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 登记机构 ,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100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四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日分 配、 按 日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基金账 户和 规模调 整 分配方 式及支付方式。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 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并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 配,直到分完为止) ;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 增加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 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减少基金 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基金份额不变;


5.当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当 日赎回 的基金 份额,如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已为投 资者支 付赎回 款项, 则投资者自当日起(含当日)不享有基金份额的分配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 投资人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份 额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对基金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101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依照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已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分配和结转(如遇节假日顺 延) ,每 日例行 的收 益 分配和结 转不再 另行公 告。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 五) 本基金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五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 制基 金 资产投资 风险 和保持 基 金资产较 高流 动性的 基 础上,力争 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今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102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 确定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 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确定和调整参与的投资品种 和各类投 资品种 的配置 比例。在 严格控 制投资 风险和保 持资产 流动性 的基础上, 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合理分析和预判, 结合本基金流动性需求, 采 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投资策略, 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相结合的 分析方法, 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全球经济发展形势、 国内经济情况、 货 币政策、 财政政策、 物价水平变动趋势、 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 通货膨胀率、 货 币供应量等, 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分析央行公开市场操作、 主流 资金的短期投资倾向、 债券供给、 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 并根据动态 预期决定和调整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本基金预期市场利率水平上升时, 将适度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以 降低组合下跌风险;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下降, 综合考虑流动性的基础 上, 适度延 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以获得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利率水平。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 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 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 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实现基金流动性需求并获得投资收益。 通过 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 税收政策、 信用等级、 收益率水平、 资金供求、 流 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 来确定并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国债、 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 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及现金等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 以满足投资人对基金流动 性的需求,并达到获取投资收益的目的。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 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 优先选择央票、 短期国债等高信 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 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 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 并 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 平,则该 券种价 格出现 低估,本 基金将 对此类 低估值品 种进行 重点关 注。此外, 鉴于收益 率曲线 可以判 断出定价 偏高或 偏低的 期限段, 从而指 导相对 价值投资,103 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 交易市场分割、 市场参 与者差异、 资金供求失衡、 流动 性等因素造成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出现定价差异现象, 从而使债券市场 上存在套利机会。 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在充分验证这种套 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 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 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 以 获取安全的超额收益。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保持高流动性的特性, 将建立流动性预警指标,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 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同时, 密切关注本基金申购/ 赎回、 季节性资金流动等情况, 日历效应等, 适时通过现金留存、 提高流动性券种比例 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 流动性,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6、收益增强策略 通过分析 各类投 资品种 的相对收 益、利 差变化 、市场容 量、信 用等级 情况、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配置比例和期限组合, 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 投资品种 ,增持 相对低 估、价格 将上升 的,能 给组合带 来相对 较高回 报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 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借以取得较高 的总回报。 (四 )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104 2、本基金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五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 ) 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 对 1、 2 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 调整: 1)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2) 当 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4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5 )本基金投资于 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该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8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 (9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105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10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5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16 )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6 (19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 (1) 、 (8) 、 (14) 、 (17) 、 (19)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3、本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并履行 披露义务 。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107 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不承担任 何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本基金拟 投资于 主体信 用评级低 于 AA+ 的 商 业银行的 银行存 款与同 业存单 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选取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7 天利率 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 7 日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 方能支取的存款 的存款利率 。 货币基金投资标的物主要集中在通知存款、 短期融 资券及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类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等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7 天通知存款利率较好的表征了货币市场基金所 投标的市场,并且这一基准为不少货币市场基金所采用。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 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或变 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在所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中, 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 产品类型。 在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债券型基金、 股票型基 金 和混合型基金。 六、 基 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 金融资产及负债。 108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影子 定价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申 购并在 5 个 交易日内 将正偏 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 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 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109 布,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按日结转份额, 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基金估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直接经济 损失 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经 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10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11 (1 )基 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因 基金估 值错误 ,给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112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113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履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按 照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有 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用和 律师费均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义 务,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受中114 国 (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 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 基金合 同》 的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供投 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15 第二十 部分、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成立日期:2006 年6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6]07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 (010)66223584 传真: (010)66226045 成立时间:1996 年1 月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关于 北京城 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银复[1995]47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壹佰贰拾陆亿柒仟贰佰贰拾贰万玖仟柒佰叁拾柒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6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 办 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 供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外币兑换; 同业外汇拆借;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证券结算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 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 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今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 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117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 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 )根 据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集 中度, 对 (1) 、 (2 )所述 投资 组合实 施如下调整: 1)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2) 当 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4 )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6 )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构发 行的债 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 益人的 资产支 持证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8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118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 (9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10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16 )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119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9 ) 基金管理人 承诺,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 (1) 、 (8)、 (14) 、( 17) 、 (19)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并履行 披露义务 。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和由此造120 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如基金管 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否在名 单内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 新,新 名单确 定前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所 进行但 尚未结 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七日 年化收益 率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规 定,有权 及时以 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121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有权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有权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不因提供监督服务对基金管理人 违法违规投资等承担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122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 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 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123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 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结算 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124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若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于 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 人 负责为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人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125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 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复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 日)收益 所折算 的年资 产收益率 ,精 确 到百分 号内小数 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基金 管理人 每个交 易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等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金融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126 值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影子 定价 ” 。当影 子定价确 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申 购并在 5 个 交易日内 将正偏 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值达 到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使用 风 险准备金或 者 固有资 金弥补 潜在资 产损失, 将负偏 离度绝 对值控制 在 0.5%以 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 连续两 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用 公允价 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 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3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导 致本基金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 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估 值错误 ;基金估 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127 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公 告;当 发生每 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或七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或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 金已实现 收益 或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理 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或七日年化收益率 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直接经济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除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根据各自的实际过错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 (3)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或七日 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或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或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 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28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由此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129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 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若协 商、调解 不能解 决的, 任何一方 均 应将 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 (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 法律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需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30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31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 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32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 列 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服务内容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 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 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 者办理基 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 记、管理、托管与转托 管,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 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2 、 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 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该定期 申购计划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4 、 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 理人将提供更多类型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5 、 理财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通过纸质信函、 电邮、 短信 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免费的对账通知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 需要主动定制对账通知 服务的方 式,基金管理人将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需求提供 相应的对账服务。基金 管理人还 定期或不定期提供丰富 的理财资讯服务,组织 理财讲堂,由基金经理 或研究员 担任讲师,为投资者介绍理财知识、市场热点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 包括客服热线、 网站查询、 网站在线 客服 , 实行工作日人工服务、7×24 小时自助服务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与基金管理 人及时沟通,参与基金 管理人举办的各种互动 活动。基金管理人也将 妥善处理133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建议或投诉。 二、 联系方式 1、 信达澳银公司客服电话: 400-8888-118/0755-83160160/83077039 (传真) 2、信达澳银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信达澳银直销中心电话:0755-82858168/83077068/83077038 (传真) 134 第 二十 二 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 方式 日期 1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调整 长期停 牌 股票 估值方法 的提示 性公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 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8 年3 月 26 日 2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 于增加一 路财富 为代销 机 构、 开 通转换和 定投业 务、 参加 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 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8 年3 月5 日 3 关于增加 好买基 金等十 家 第三 方基金销 售机构 为信达 澳 银慧 理财货币 市场基 金代销 机 构的 公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 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8 年2 月 13 日 4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 于利得基 金开通 办理我 司 旗下 基金转换 和定投 业务的 公 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 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8 年2 月7 日 5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调整 长期停 牌 股票 估值方法 的提示 性公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 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8 年2 月7 日 6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 于上海华 信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开通办理 我司旗 下基金 转 换业 务的公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 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8 年2 月6 日 7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调整 长期停 牌 股票 估值方法 的提示 性公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 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8 年2 月2 日 8 信达澳银 慧理财 货币市 场 基金 2017 年第4 季度 报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 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8 年1 月 19 日 9 关于增加 华金证 券为信 达 澳银 慧理财货 币市场 基金代 销 机构 的公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 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8 年1 月 10 日 135 10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 于增加上 海万得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为信 达澳银 慧理财 货 币市 场基金代 销机构 的公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 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7 年12 月26 日 11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 于增加新 兰德、 联 泰资产 、 唐鼎 耀华为信 达澳银 慧理财 货 币市 场基金代 销机构 的公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 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7 年 12 月4 日 12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 于在喜鹊 财富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开通旗 下货币 基金快 速 赎回 业务的公 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 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7 年11 月30 日 13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调整 长期停 牌 股票 估值方法 的提示 性公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 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7 年11 月30 日 14 信达澳银 慧理财 基金基 金 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期) 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 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7 年10 月31 日 15 信达澳银 慧理财 基金基 金 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期 )摘要 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 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7 年10 月31 日 16 关于增加 华泰证 券为信 达 澳银 新能源基 金和慧 理财基 金 代销 机构、 参加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 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7 年10 月26 日 17 信达澳银 慧理财 货币市 场 基金 2017 年第3 季度 报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 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7 年10 月26 日 18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 于旗下基 金调整 长期停 牌 股票 估值方法 的提示 性公告 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 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7 年9 月 26 日


136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 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137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 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 注册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信达澳银 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三、 《信达澳银 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四、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下 无正 文)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四 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