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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兴利债券(002265)

鑫元兴利债券: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鑫 元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鑫元 兴利 定期开放 债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鑫 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鑫元 兴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于2015 年11 月24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 【2707 】号 文注 册募集 ,2018 年2月2 日 经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8]249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鑫元 兴 利 定期开放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 ( 以 下 简 称
“基金”或“本基金” )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 性判断 市场, 并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包 括:因 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 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
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
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延 续基金 合同期 限,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
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故投资者将 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
性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 销售,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25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 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38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45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4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56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62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1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110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13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4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115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 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以及 《 鑫元 兴 利定期开 放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 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鑫元 兴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鑫元 兴 利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 募说明书 :指 《 鑫元 兴 利 定期开放 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8、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 构:指中 国人 民银行 和/或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委 员 会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 或基金合同要求不得投资本基金的除外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机构投 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鑫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金合同》的生效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 (如该对 日为非 工作日 或无该对 日,则 顺延至 下一工作 日,下 同)的 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0、 开放期: 本基金自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 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 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 指 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鑫元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 开放 期内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 收益 :指基 金 投资所得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 款 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发起式基金: 指符 合 《运作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 投资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1、 发起资金: 指基金 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投资的资金。 发起资金持有本基金的金额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不低于 1000 万元,且 发起资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低于三年 52、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申购且承诺以发起资金 投资 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 、资 产支持 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5、 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情 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217 室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设立日期:2013 年8 月29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及批准 设 立文号: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证 监许可 [2013] 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肖炎先生, 董事长。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曾在中 国农业银行任职, 历任南京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常州分行行长、 党委书 记。 徐益民 先生, 董事。 南 京大学 商学院 EMBA , 现任南 京高科 股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 。历任 国营第七 七二厂 财务处 会计、企 管处干 事、四 分厂会计、 劳资处干事、 十八分厂副厂长、 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 副总会计师兼 处长, 南京 (新港)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计财处处长, 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张乐赛先生, 董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兼 任鑫沅 资产管理 有限公 司执行 董事。历 任南京 银行债 券交易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同时 兼任诺安基金债券型、 保本型、 货 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焦世经先生, 独立董事。 南京大学文学学士, 现任中信泰富 (南京) 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在扬州太安砖瓦厂及对外经济 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工作,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秘书、 办公室副主任、 国 际业务部总经理, 中国投资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及党委书记、 总行副行长及党委书 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 安国俊女士, 独立董事。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学博士,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 融研究所副研究员、 硕士生导 师。 历任财政部主任科员、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 市场部高级经理。 王艳女士, 独立董事。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 现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金 融系副教授。 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职员, 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行业调研主任科员等。 2、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 监事长。 硕士研究生, 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部总经 理。 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 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会计 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 监事。 研 究生学历, 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财务 总监。 历任南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 管、副经理、经理等。 马一飞女士, 职工监事。 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主管。 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 中智上海经 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王博 先生, 职工监事。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综合管理部 财务主管。曾 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 浦发银行金 桥支行柜员 。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肖炎 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 督察长。 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 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现兼任鑫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李雁女士, 副总经理。 东南大学动力工程学士。 曾任职于南京信联证券计划 财务部, 历任南京城市合作银行资金交易及结算员, 南京银行资金 交易部部门经 理、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现兼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辉先生, 副总经理。 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 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 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 世纪证券上海 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兼 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宇先生,副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 士、复 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电脑中心高级项目经理, 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监事会成员,鑫元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颜昕女士, 学历: 工商 管理, 硕士。 相关业务 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从业经历:2009 年 8 月,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2013 年 9 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交易员,2014 年 2 月至 8 月,担任鑫元基金交易室主管, 2014 年 9 月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6 月26 日起担任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7 月15 日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 月13 日起担任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6 年 3 月 2 日 起担任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丰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原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9 日起担任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3 日 起担任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7 月13 日起担任 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8 月17 日起担任鑫元得利债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担任鑫元聚 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 担任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13 日起担任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 金 (原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17 日起担任 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13 日起担 任鑫元广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3 月22 日起担任鑫元常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4 月19 日起担任鑫元合利定 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兼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 。 赵慧女士, 学历: 经济 学专业, 硕士。 相关业 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 格。从业经历:2010 年 7 月任职于北京汇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 2011 年 4 月起在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和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交 易中心担任债券交易员,有丰富的银行间市场交易经验。2014 年 6 月加入鑫元 基金, 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1 月13 日起担任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 日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9 日起担任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6 月3 日起担 任鑫元双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7 月13 日起担任鑫元 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8 月17 日起担任鑫元得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担任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担任 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7 年3 月 13 日起担任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原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17 日起担任鑫元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13 日起担任 鑫元广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3 月22 日起担任鑫元常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4 月19 日起担任鑫元 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兼任基金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 5、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规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范性文件 、基金 合同与 公司相关 管理制 度对各 项重大投 资活动 进行管 理与决策。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王海燕女士:投资管理部总监兼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 丁玥女士: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价值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兼研究部总监 颜昕女士: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鑫元合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裕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郑文旭先生: 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赵慧女士: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汇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招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常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美芹女士: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陈令朝先生: 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 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 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办理 与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会计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将遵守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法》 、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便 利 获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 操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 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 反现 行有效 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基 金管理 人 制度进行 基金 运作投 资 外,直接 或间 接进行 其 他股 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 券交易 场 所业务规 则, 利用对 敲 、倒仓等 手段 操纵市 场 价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本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之 便 为自己、 代理 人、代 表 人、受雇 人或 任何其 他 第三 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 理的基石, 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 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 核心, 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 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 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 关注和资源投入。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 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基 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 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 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独立风险管理部门、 业务部门 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1)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 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2)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 部署风险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层设风险控制委员 会, 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 原则、 目标和方 法, 促进风险管理环境、 文化的形 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3) 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 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 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 操作风险、 合规风险、 道德风险等各类风 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4) 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 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 执行风险管理措 施。 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 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严格遵守风险管理 制度、 流程和限额, 严 格执行从风险识别、 风险测量、 风险控制、 风 险评价到风 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 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及时、 准确、 全 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 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 一级制度: 包括 公司章 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 经 营 管 理 纲 领 性 制 度 。 (2) 二级制度: 包括 内部控制大纲、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 三级制度: 包括公 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 四级制度: 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 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 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风险评估。 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内外部风险进 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 包括风 险识别、 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 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 进行识别评估, 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 控制措施。 基金 管理人设立 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 控制防线, 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 资产分离、 岗位分离、 业务流 程和操作规 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 信息沟通。 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报告系统。 (5) 内部监控。 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 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 有效落 实,并 评价内部 控制的 有效性 ,根据市 场环境 、新的 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 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 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7909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会基金字 【2002】75 号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 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 中 国人民银 行沈阳 市分行 行长,中 国人民 银行信 贷管理司 司长、 货币金 银局局长、 银行监管一司司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中国光大 ( 集团) 总公 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等职务。 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 十 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张金 良先 生, 曾 任中国银 行财 会部会 计 制度处副 处长 、处长 、 副总 经 理兼任IT 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 中 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 兼任中国光 大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 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 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摩根 士 丹利华鑫 资源 优选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摩根士丹 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转债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 双佳信用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泰 信先行 策略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安本增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中欧 新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国金 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益民服 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鑫 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 东方红 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泓德优 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 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财通多策略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泰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强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恒利 6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博时安怡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开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 荣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鹏 华兴华 定期开 放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睿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 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富荣货币市场基金、 南方中证 500 量化增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英大睿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洪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圆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景源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荣富祥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国制造 2025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84 只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1,892.86 亿元。 同时, 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专户理财、 企业年金基金、QDII、 银行理财、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制必 须渗 透到基 金 托管业务 的各 个操作 环 节, 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 防性 原则。 树 立 “预防 为主 ”的管 理 理念,从 风险 发生的 源 头加 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 时性 原则。 建 立健全各 项规 章制度 , 采取有效 措施 加强内 部 控制 。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4 )独 立性 原则。 基 金托管业 务内 部控制 机 构独立于 基金 托管业 务 执行 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基金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 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基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等法 律、 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 《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 等十余项规章制度 和实施细则,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以控 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算、 基金核 算、 监督稽 核)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基金信 息的安全。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 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 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第五部 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 21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 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2、 代销机构 (1)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http://www.qh168.com.cn/ (2) 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人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95188


网站: https://www.antfortune.com/ (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上 海市 浦东 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 斯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站:www.dtfunds.com 以上销售机构仅接受个人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二 、登 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 21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 包颖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 、姜亚萍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 薛竞、陈轶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陈轶杰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历史沿革 鑫元兴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是由鑫元 兴 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707 号文准予注册,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正式成立,基金管理人为鑫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3 月29 日,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 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 审议内容包括鑫元 兴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等, 大会决 定将 “鑫元 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 “鑫元 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变更 后的《鑫 元 兴利 定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2018 年5 月3 日起正式生效。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第七部分


基金 的存续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在 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 基金合 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第八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 (如该对日为 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 个月对 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 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 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 不超过10 个工作日 ,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 开始前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 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开 放期内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3、 申购 、赎 回开始 日 及业务办 理时 间在确 定 开放期时 间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开放期开始 前2 日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开放期 的 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但若投资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 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 先 出”原则 ,即 按照投 资 人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序赎回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 在T+7 日(包括该日) 内 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 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 申购费, 下同)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 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 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当接 受申 购申请 对 存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 响时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以 相关公告 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强制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全部 赎回其 在该销 售机构全部 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者可以 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M <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因红利再 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 对持续持有期 大于等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 额的25% 归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7 天≤Y <45 天 0.1% Y≥45 天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在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6%,假设 申购当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 元


净申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申购份额=9,940.36/1.0500=9,467.01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9,467.01 份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为 1000 元,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5,5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净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499,000.00/1.0500=5,237,142.8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5,237,142.86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大于 7 天 但不满 45 天,在 T 日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10,000 份, 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1%=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10.50=10489.50 元 即该投资人在持有本基金 大于 7 天但不满 45 天时,在 T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10,000 份,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489.50 元。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八、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开放 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个人投资者申购 。 7、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 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 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 长。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开放 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时 , 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 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单 个 开放日内 的基 金份额 净 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 一 工作 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20%, 即认 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全 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全额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有 困难或认为因全额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应对当日全部 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当日按 比例 办理的 赎回份额不得 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3 )在 开放 期内, 若 本基金发 生巨 额赎回 , 在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 基 金总份额7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70% 的前提下,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也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 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7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70%以内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 应全部确认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部分赎回申 请有困难时,可以部分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 据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时 间,最迟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 暂停 及恢复 基 金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规 定,不适 用于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及恢复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 基金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 规允许 基 金管理人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质押业 务或 其他基 金 业务 ,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十 七、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十 八 、 在不 违反 相关法律 法规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 履行一定程序后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以 及 相 关业 务的安 排进 行补充 和调 整并提 前公 告。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第九部 分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将宏观分析和信用分析相结合, 积极配置优质债券, 并合理安排组合 期限,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取稳定的超额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金 融债、 央行票 据、企业 债、公 司债、 中期票据 、地方 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 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 银行存款 ( 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等) 、 同业存单 、货币 市场工 具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 除外) 、可交 换债券。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 在每次开放期 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 、投 资策略 (一) 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金融货币政策、 供求因素、 估值因素、 市场行 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 对 债券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 从 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 期限结构配置、 收 益率曲线策略、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 )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 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 有效地控 制整体资产风险。 当预测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测利率 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 予方向性的判断; 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 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 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 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 通过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 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 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 中、 短期债券收 益率差异变化, 相同久期债券 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 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 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其次, 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 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4)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 根据市 场实际 情况 以组 合现有 债券为 基础,积 极运用 各类套 利方 法 对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1)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等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 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的套利、 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 低风险套利操作等,从而获得更高收益。 2)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 (主要是银行间市场 与交易所市场) 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 从而提高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 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 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 央票、 国债等利率 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本基金将在内部 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 积极投资信用债券, 获取信用 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 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 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 行业信用状况、 信用债券 市场流动性风险、 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 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 行业走势, 确定各期限、 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 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 来信用利差可 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 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 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 两个特点 要求在 具体的 投资过程 中,应 采取更 为谨慎的 投资策 略。本 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信用 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5、 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指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 的关键在于系统分析和跟踪证券公司的基本面情 况,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投资证券公司 短期 公司 债的选择和投资。 定量分析方面, 基金管理人将着重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 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 盈利能力、 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 期资本结构等。定性分析则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 款 以 及 发 行 主 体 情 况 。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产、 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 , 仍处于 创新试点阶段。 产品投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 资。本 基金将 严格控制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总体投 资规模 并进行 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 高 流 动 性 的 投 资 品 种 。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但 在每 次开放 期 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开放 期内 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封 闭期内 不受上述 5%的限 制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10 %; (5 )开 放期 内, 本 基 金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 限资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封闭期内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指同一信用级别)规模的10 %; (9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且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的 剩余封闭期; (13 ) 开放 期 内, 本 基 金总资 产不得 超过基 金 净资产 的 140%; 封闭 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 (5) 、 (10)、 (14) 条约定以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也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 券类指数。 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 成,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 标,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 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 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 收益率特征。 如果 指数编制单位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 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 的业绩 基准的 指数时, 本基金 可以在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情况下,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 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 家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 立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 自身、雇 员、 授权代 理 人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第十一 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 价证券, 以其 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 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有充足证据 (最近交易日后 发生 了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等 )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 映公允价值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3 )交 易所 市场挂 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 中小企业 私募 债,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 市的债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 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供的 估值净价估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 估 值。 5、 同业 存单 按估值 日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估值净价 估值 ;选定 的 第三 方 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6、证券 公司 发行的 短 期公司债 , 采 用第三 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 日 的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 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 基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 基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 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 生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 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计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规定以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及《基金合同》约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 登记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二 部分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 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 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 配,具 体分配 方案以公 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9、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3%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公休 日或不 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1%的年 费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当年天数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四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 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 , 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四 部分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五部 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 ( 以下简称 “指定媒介” )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应 当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 基金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 事项 ,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 定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 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 理等人员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三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 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工作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 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四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 等信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 长、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 进入开放 期;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 在开放期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5、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 26、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2 个交易日内, 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十)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一)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 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后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的投资情况。 (十二)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基金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 超过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 关信 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 情形致使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六 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变化等因素产生波动 。 基 金 投资中 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 一是国内市场风险, 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 期风险等 ; 二是本基金 因投资标的的不同而特有的风险; 三是本基金的其他风险, 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一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 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的变 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 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 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 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收益 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7、证券公司 发行的经营风险 证券 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受经营 决策、 技术革新、 政策变化、 产品研发等因 素的影响 。 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发行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如果发生变化, 可能致 其证券价格的下跌, 或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从而对 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 虽然基金 可以通过有效的投资策略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 规避。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 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二 、本 基金因 投资 标的的 不同 而特有 的风 险 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 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 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2、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行 和交易, 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体信用质 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3、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 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 评级风险、 法律风险 等。 三 、本 基金的 其他 特有风 险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1、基金 合同提前 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 后继续存续 的,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合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 序。 故投资者 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2、定期 开放运作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进行运作, 封闭期长度为 3 个月, 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 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因此,在封闭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面临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3、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 50%的风险 (1 )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 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主要原因 是,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单一投资者巨额赎回时, 由于基金份 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份额基金财产,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 波动。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单日大幅波动是 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 )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 为应对赎回, 可能 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 抛售证券,使基金的 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 )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 如果单一 投资 者大额 赎 回引发巨 额赎 回,基 金 管理人可 能根 据《基 金 合同 》 的约定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 在本基金成立三年后如继续 存续,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净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值较低, 可能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 继而导 致基金 合同 终止而无法继续存续。 四 、本 基金的 其他 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 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 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以下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时所采 取的相关措施和程序,以及对投资者产生的潜在影响。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 安 排详见本 招募 说明书 “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章节。 (2 )本基金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 保持 较高的 组 合流动性 ,便 于份额 持 有人的基 金申 购、赎 回 安排 ,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 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 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因此,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 )巨额赎回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将运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 请参 见招募 说 明书“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中 的相 关 内容。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 请参 见招募 说 明书“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中 “十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 请参 见招募 说 明书“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中 “九 、 暂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以及“ 十、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式” 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该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2、管理 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3、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 、声 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2、本基 金通 过基金 管 理人直销 网点 和指定 的 基金 销售 机构 公开销售 ,基 金 管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七 部分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4、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八 部分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一 )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对 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行 为进行 监 督和 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 金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 记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与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制 订 和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 集 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 用、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 理 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 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 部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 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 关市场 规 则,为基 金开 设证券 账 户及 投资 所需 的其他 账 户、 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 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 金账 户 、 证 券 账户 及投 资所 需的其 他 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基 金 产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 的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基 金合同 》 终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 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 法 规和中 国 证监会另 有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外 , 当出 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 期 运 作 方 式 的 转 变 )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以 及在不 损 害已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权益 的 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 内, 调整 本基 金的基 金 份额 类 别设置、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合同 》 的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或 修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 销售机 构 在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 证监 会 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 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负 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 以书 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 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 机关允许 的情 况下,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授权他 人 代为 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 果有 怀 疑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 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 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9、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3%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当年天数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公休 日或不 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1%的年 费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 一致并 履行适当程序 , 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 代缴。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宏观分析和信用分析相结合, 积极配置优质债券, 并合理安排组合 期限,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取稳定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金 融债、 央行票 据、企业 债、公 司债、 中期票据 、地方 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 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 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等) 、 同业存单 、货币 市场工 具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 除外) 、可交 换债券。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 在每次开放期 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但 在每 次开放 期 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开放 期 内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封 闭期内 不受 上述 5%的限 制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10 %; (5 )开 放期 内,本 基 金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 限资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封闭期内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指同一信用级别)规模的10 %; (9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的10%; 且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的 剩余封闭期; (13 ) 开放 期 内,本 基 金总资 产不得 超过基 金 净资产 的 140%; 封闭 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 (5) 、 (10) 、 (14) 条约定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六 、基 金资产 估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 价证券, 以其 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 (最近交易日后 发生 了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等 )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 映公允价值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3 )交 易所 市场挂 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 中小企业 私募 债,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 市的债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 以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 估值净价估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 估 值。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5、同业 存单 按估值 日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估值净价 估值 ;选定 的 第三 方 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证券 公司 发行的 短 期公司债 , 采 用第三 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 日 的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 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工作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 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或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4、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第十九 部分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217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肖炎 成立日期:2013 年8 月29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及批准 设 立文号: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证 监许可 [2013] 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7909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金 融债、 央行票 据、企业 债、公 司债、 中期票据 、地方 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 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 银行存款 ( 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等) 、 同业存单 、货币 市场工 具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 除外) 、可交 换债券。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 在每次开放期 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但 在每 次开放 期 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开放 期内 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封 闭期内 不受上述 5%的限 制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10 %; (5 )开 放期 内, 本 基 金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 限资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封闭期内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指同一信用级别)规模的10 %; (9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且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的 剩余封闭期; (13) 开放 期 内, 本 基 金总资 产不得 超过基 金 净资产 的 140%; 封闭 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 (5) 、 (10)、 (14) 条约定以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 托 管 人 签 订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资产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制度。 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应合理控制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 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 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六)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 必须符合补充协议就投资品种、 投资比 例、 存款期 限等方面的限制。 在投资过程中, 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 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七)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中期票据的过程中, 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资。 在 投资过程中, 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 核。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 据 本托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 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 的其他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规 定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证 券账 户及投 资 所需 的 其他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 管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 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 按 照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 定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 产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 人托 管 基金财产。 (二 )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账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室 1.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 设基金托 管专 户,保 管 基金 的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 托管 专户的 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 专户的 开 立和管理 应符 合有关 法 律法规以 及银 行业监 督 管理 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 )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 ,仅 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 立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 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 托管人的 名义 在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 监会或 其 他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 议订立日 之后 允许基 金 从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 )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 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五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司 、银行 间清算 所股份有 限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 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 日内将 正本 送达基金 托管人 处。重 大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 后15 年。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 核对一致 的加盖 公章的 合同传真 件,未 经双方 协商一致 或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及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日基金份额的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 基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主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 责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 券,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 交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未发生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有充 足证据 (最近交易日后 发生了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等 )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值; ②在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 易或挂牌 转让 的固定 收 益品种(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③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债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3 )全 国银 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 支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 种, 以 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 估值净价估值。 (4 )同 一债 券同时 在 两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 易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 场分 别 估值。 (5 )同业 存 单按估 值 日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 的估值净 价估 值;选 定 的第 三 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 )证 券公 司发行 的 短期公司 债, 采用第 三 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品种 当 日的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 有确 凿证据 表 明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 不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按估值 方法 的第(7 )项进行 估值 时,所 造 成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策 变更、 市场规 则变更等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 生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 力 或其 他 情形致使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 致 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 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 基金登记 机构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编 制和保 管.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 持有人名册 后与基金管理人 分别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散 、 依法被撤 销、 破产或 由 其他基金 管理 人接管 基 金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 主要通过柜台直销、 电话、 传 真、 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安全、 高效、 方 便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交易 资料 的寄送 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以 电子形式 为主 的确认 单 、对 账 单等基金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对账单服务 , 请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3、 对首次在申购期开户并申购的基金持有人, 开户确认书将在 15 个工作日 内寄出。 4、每月 结束 后,基 金 管理人向 所有 订阅电 子 邮件对账 单及 短信对 账 单的 投 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及短信对账单。 二、定期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 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 另 行公 告。 三 、网 上理财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资 人可获 得如 下服务 : 1、 自助开户交易: 投 资人可以在本公司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 务。 2、 查询服务: 投资 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 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 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 人可以利用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四 、 短 信服务 基金 管理人 向订 制短信 服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服 务。 五 、电 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金 份额净 值等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中心人工坐席、或登陆鑫元基金网 站订制相关信息服务,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 定 期为 投资人 发送 所订制 的信 息。 七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服 务 投 资 人 拨 打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021-68619600 或 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 服务, 投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 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人工 电话 服务: 客 服代表可 以为 投资人 提 供业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资 料 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 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 、投 资人投 诉与 建议 如果您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觉有任何需要改进的地方或不满意的地方, 可通 过短信、 信函、 客服热 线、 电子邮件及网上留言等方式, 将您的投诉或建议及时 向我们提出,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采取是及时当日回复, 对于不能及 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在 2-3 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相应的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 作日回复。 我们的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400-606-6188(免长途) 021-68619600 客服电子邮件: service@xyamc.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服务中心(收) 邮政编码:200070


网上留言: 请浏览我们公司的网站 www.xyamc.com,在“ 邮件咨询 ” 栏目里, 提交您的投诉与建议信息 。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第二十 一 部分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无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 明书 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及基金代 销机 构的办 公 场所 ,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 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 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 鑫元兴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 《 鑫元兴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 鑫元兴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到存放地点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