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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基金(164824)

印度基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 印度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2018 年3月12 日证 监 许可【2018 】430号文 注册募 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 批 准 ,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 批准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收益 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认购 (或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应认 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 特征, 应充分 考虑投资 者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 力, 并对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 基 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投资 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导 致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自行 负担。 本基金为境 外证券投 资的基金 , 本基金 投资过程 中面 临的主要风 险有: 市 场风险 、 管理 风险、合规 性风险、 操作风险 、信用风 险、衍生 品风 险 以及本基 金特有的 风险 等。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跟踪印度市场 的相关基金(包括 ETF ) ,力争 实现对印度 股票市场 走势的有 效跟踪。 本基 金长 期平 均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 高于混合 型、债 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 基金 。本 基金为全 球证券投 资基 金,除了需 要承担与 国内证券 投资基 金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 险之外, 本基金还 面临汇率 风险 等海外市场 投资所面 临的特别 投资风 险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 针对境外 市场,本 基金的投 资范 围包括法律 法规允许 的、在已 与 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 或地 区证券监管 机构登记 注册的公 募基金 (包括 ETF )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 交易的普通 股、优先 股、全球 存托凭证 和美国存 托凭 证;政府债 券、公司 债券、可 转换债 券等固定收 益类证券 ;银行存 款、可转 让存单、 银行 承兑汇票、 银行票据 、商业票 据、回 购协议、短 期政府债 券等货币 市场工具 ; 与固定 收益 、股权、信 用、商品 指数、基 金等标 的物挂钩的 结构性投 资产品 ; 为对冲 汇率风险 , 可以 投资于外汇 远期合约 、 外汇 互换协议、 利率期权、 期货等经 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 境外交易 所上 市交易的金 融衍生工 具; 针对境内市 场,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包括境内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债券 (包 括国债、地 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公 开发行的次 级债、央 行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 、 同业存 单、 现金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 金融工具 。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投 资于基 金 (含 ETF ) 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其 中投资于跟 踪印度市 场的相关 基金的比 例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资产 的 80% ; 每 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应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持有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包括跟踪印度市场股票指数 的基金(包括 ETF ) ,或业绩比 较基准 80% 以上 基 于印度市 场股票指 数的基 金(包括 ETF)。 当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基 金投资于 商品期货 或其 它品种时,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 范围。如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变 更上述比 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在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 相关程序 后 , 可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 投资比例 规定, 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它基金的 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 基金 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 金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低 收 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 得达到或超过 基 金份额总数的50% , 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 回 、 基金 上市交易 、 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登记 机构技术 条件不允 许 等基金 管理人无法 予以控制 的情形导 致 被动达 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风险揭 示 ......................................................................................................................... 11 四、基金的 投资 ..................................................................................................................... 15 五、基金管 理人 ..................................................................................................................... 23 六、基金的 募集 ..................................................................................................................... 34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 42 九、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 44 十、基金费 用与税收 ............................................................................................................. 57 十一、基金 的财产 ................................................................................................................. 60 十二、基金 资产估值 ............................................................................................................. 62 十三、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70 十四、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72 十五、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73 十六、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79 十七、基金 托管人 ................................................................................................................. 81 十八、境外 资产托管 人 ......................................................................................................... 87 十九、相关 服务机构 ............................................................................................................. 90 二十、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 93 二十一、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93 二十二、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93 二十三、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96 二十四、招 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 阅方式 ................................................................................. 96 二十五、备 查文件 ................................................................................................................. 96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 一、绪言 《工银瑞信 印度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 明 书》 (以下简 称 “本招 募说明书 ” 或 “ 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 《合 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 证券 投资管 理 试行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试行 办 法》 ” ) 、 《关 于 实施< 合格 境 内机 构 投资 者 境外 证 券投资 管 理 试行 办 法> 有 关问 题 的通 知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规 定》 ” )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 《 工银瑞信 印度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工银瑞信 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 与投资者 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 项, 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并 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金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本 招募说明书 由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解 释。本基 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 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并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权 利、义务 的法律文 件。基金 投资 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 基 金投 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工银瑞信 印度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2、基金管理 人:指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 境外 托管人 : 指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条件 , 根据基 金托管人与 其签订的 合同, 为本 基金提供境 外资产托 管服务的 境外金融 机构;境 外托 管人由基金 托管人选 择、更换 和撤销 5、 基金合同: 指 《工银瑞 信印度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6、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工 银瑞信印 度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LOF )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 效修订和补 充 7、 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指 《 工银瑞信 印度市 场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 新 8、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指 《 工银瑞信 印度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9、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 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 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 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 代 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 会议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 等七 部 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2、 《信 息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运 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 14、 《试行办 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 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 《合格 境 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 法》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5、 《通知》 :指中国 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 同年 7 月 5 日 实施的《 关于实 施 <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 法> 有 关问题的通 知》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 《流动 性风险规 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7、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8、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 保险 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9、外管局 :指国家 外汇管理 局或其分 支机构 20、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 受基 金合同约 束,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21、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22、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23、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 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 集 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24、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5、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6、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7、销售机 构:指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 及符 合《销售办 法》和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 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协议, 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8、场外: 指不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统而 通过 自身的柜台 或者其他 交易系统 办 理本 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和 赎回的机 构和场所 29、场内: 指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 有相应业 务资 格的会员单 位利用交 易所交易 系 统办理本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上市 交易和赎 回的 机构和场所 30、场外份 额:指登 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 下的基金 份额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 31、场内份 额:指登 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 下的基金 份额 32、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通 过场外销售 机构认购 、申购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 记结 算系统 33、证券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系统, 通 过场内会员 单位认购 、申购及 通过二 级 市场买入 的本 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 34、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过 户、清算 和结 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 基 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 金销售业 务 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 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35、登记机 构: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的 登记 机构为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或接受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 构 36、开放式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 管理人所 管 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投资人 通过 场外销售 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时 需持有开 放式基金 账户,记 录在 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 记机构 的登记结算 系统 37、深圳证 券账户: 指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 券 交易所人民 币普通股 票账户或 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 ,投 资者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办 理基金交易 、认购、 申购、赎 回、上市 交易等业 务时 需持有深圳 证券账户 ,记录在 该账户 下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登记机构 的证券登 记系统 38、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 认 购、申购、 赎回、转 换、转托 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 等 业 务而引起基 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9、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金 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40、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41、基金募 集期: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 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42、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43、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44、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9 4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6、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本基金的 开 放日为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和本基 金境 外主要投资 场所的共 同交易日 ,基金 管理人公告 暂停申购 或赎回时 除外 47、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8、 《业务规 则》 :指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市开放 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 务 实施细则》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 金申购赎 回业 务实 施细则》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 等相关业 务规则和 实施细则 49、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50、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人 根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51、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52、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 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 条 件,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某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其他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53、转托管 :指系统 内转托管 及跨系统 转托管的 总称 54、系统内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 销 售机构(网 点)之间 或证券登 记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55、跨系统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 登 记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56、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指投 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 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 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 申购申请 的一种 投 资方式 57、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58、基金中 基金:指 百分之八 十以上的 基金资产 投资 于其他基金 份额的, 为基金中 基 金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 59、基准货 币:指基 金资产估 值的记账 本位币。 本基 金的基准货 币为人民 币 60、人民币 :指中国 法定货币 61、美元: 指美国法 定货币及 法定货币 单位 62、元:指 人民币元 63、汇率: 如无特指 ,指中国 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 机构 公布的人民 币汇率中 间价 64、基金收 益:指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 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65、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款项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66、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7、基金份 额净值: 指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估值 日基金份额 总数。本 基金人民 币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估值 日基金份额 总数;本 基金美元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以人民 币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础, 按照估值日 的估值 汇 率进行折 算 68、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69、指定媒 介: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 介 70、不可抗 力:指 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71、中国: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仅为基 金合同目 的,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澳门 特 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 ) 72、基金份 额类别: 本基金根 据认购、 申购、赎 回计 价币种的不 同,分为 人民币份 额 和美元份额 。以人民 币计价并 进行认购 、申购、 赎回 的份额类别 ,称为人 民币份额 ;以美 元 计价并进 行认购、 申购、赎 回的份额 类别,称 为美 元份额 73、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 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74、摆动定 价机制: 指当开放 式基金遭 遇大额申 购赎 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 给实 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 者,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 对待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所投 资的主要 是境外跟踪 印度市场 的相关 基金 (包括 ETF ) ,证券价 格可能会 因为政治环 境、宏观 与微观经 济因素、 经济政策 、投 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 市场流动 程度等 各种因素的 变化而波 动,从而 影响被投 资基金 及 本基 金 的价值并 产生风险 。本基面 临的主 要风险包括 : (一)境外 投资风险 1、 印度市场相 关的投资 标的 风险 由于本基金通过投资发达国家市场上市的跟踪印度市场表现的产品来投资于印度市 场,因此基 金的投资 绩效将受 到印度金 融市场和 总体 经济趋势的 影响 ,而 且 印度证 券市场 适用的法律 法规可能 会与国内 证券市场 有诸多不 同。 此外,相对 于国内市 场的规则 来说, 由于印度及 挂钩印度 的指数型 产品上市 国家及地 区对 每日证券交 易价格并 无涨跌幅 上下限 的规定,因 此这些国 家或地区 证券的每 日涨跌幅 空间 相对较大。 印度市场 投资标的 的波动 情况在极端 行情下可 能大于国 内市场, 从而带来 投资 风险的增加 。 2、 政治风险 本基金可能 面临印度 及挂钩印 度的指数 型产品上 市国 家及地区的 政治风险 ,如政府 更 迭、政策调 整、制度 变革国内 出现动乱 对外治关 系发 生危机等, 这些事件 甚至会造 成限制 资金自由流 动等结果 。当以上 这些与 当 地政治环 境有 关的事件在 印度及挂 钩印度的 指数型 产品上市国 家及地区 发生时, 基金可能 会受到影 响。 3、 汇率风险 投资者使用 人民币申 购本基金 ,本基金 将人民币 换为 外币后投入 境外市场 ,投资者 赎 回本基金时 获得的为 人民币。 由于人民 币汇率在 未来 存在不确定 性,因此 ,投资本 基金存 在一定的汇 率风险。 4、衍生品市 场风险 本基金管理 中为规避 系统性风 险和汇率 风险将使 用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衍生 工具。因 此,各种 金融衍生 品的 价格波动将 直接影响 本基金资 产的价 值。 (二)投资 组合的风 险 1、市场风险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 包括但不 限于: (1)政策风 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 策、产业 政策、地 区发展政 策等 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 导致市场 波 动而影响基 金收益所 产生的风 险。 (2)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国家或地 区经济、 各个 行业及公司 的盈利水 平也呈周 期 性变化,从 而影响到 证券市场 走势。 (3)利率风 险 利率风险是 指由于利 率变动而 导致的证 券价格和 证券 利息的损失 。利率风 险是债券 投 资所面临的 主要风险 ,息票利 率、期限 和到期收 益率 水平都将影 响债券的 利率风险 水平。 (4)信用风 险 债券发行人 出现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 息,或由 于债 券发行人信 用 质量降 低导致债 券 价格下降的 风险,信 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 因违 约而产生的 证券交割 风险。 (5)流动性 风险 因市场交易 量不足, 导致不能 以适当价 格进行证 券交 易的风险。 流动性风 险还包括 当 本基金出现 投资者大 额赎回时 ,致使本 基金没有 足够 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 支付的要 求所引 致的风险。 (6)大宗交 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 成交价格 并非完全 由市场供 需关系形 成, 可能与市场 价格存在 一定差异 , 从而导致大 宗交易参 与者的非 正常损益 。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的 研究水平 、投 资管理水平 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如果基 金管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券 市场判断 不准 确、获取的 信息不全 、投资操 作出现 失误,都会 影响基金 的收益水 平。 3、合规性风 险 是指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不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和基金合同 的要求而 带来的风 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 内部控制 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 等 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 交易、会 计部门欺 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三)本基 金特有风 险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3 本基金特有 风险包括 : 1、投资标的 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境 外 跟踪印 度市场 的 相关基金 (包 括 ETF ),因此 印度市场 走势是 影响本基金 投资标的 的主要风 险因素。 2、所投资 ETF 的对手 方风险 境外市场中 ,部分 ETF 存在对 手方风险 。此类 ETF 通过持有衍 生品合约 或结构化 产 品等各种柜 台式工具 获取收益 , 对手方 出现违约 导致 该 ETF 无法全额获得收 益甚至损 失部 分或全部本 金的风险 。 3、投资标的 资产数量 有限引致 的风险 由于跟踪印度市场 的 基金数量和资产 规模有限,本 基 金必须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进行分 散投资, 影 响了投资 的灵活性 。 当流动 性最强某 只基 金投资比例 已达到合 规性上限 时, 本基 金必须寻找 次优的投 资目标, 从而影响 本基金的 投资 表现 。 4、金融模型 风险 在证券投资中,对证 券内在价值的 评 估,通常是以 一 定的假设、规则和逻 辑推理为基础 的。 这些假 设、 规则 和推理过 程即所谓 的金融模 型。 本基金所运 用的都是 经国内外 实践验证 的、 成熟的金融 模型。 但是, 在 基金实际 运作中, 可 能因市场结 构、 投资者行 为模式等 条件 发生变动, 导致有关 模型出现 重大偏离 的问题, 从而 引起基金资 产损失的 风险。 (四)其他 风险 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将会严 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的损 失。金融 市场危机 、代理商 违约、 基 金托 管人 违约等 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 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 ,可能导 致基金或 者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受 损。 (五)本基 金主要的 流动性风 险及风险 管理方法 说明 1、基金申购 、赎回安 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 式基金申购环节 的管理,合理 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 中度,审慎确 认大额申购 申请,在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取 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 申 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对基 金规模予 以控制, 切实 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内容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第 九 章。 2、拟投资市 场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跟 踪印度市场的相 关基金。考虑 到 可交易性和资 金运作 效率,本基金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4 首选在印度市 场以外交易 所挂牌的 跟踪印度市 场走势 的ETF 。本基金所投资的目 标ETF 主要 在美国、 法国、 瑞士、 德国、 新加坡、 香港、 日本等 发达市场上 挂牌交易。 这 些发达市 场的 交易所本身 有成熟的 机制, 能够保障 上市ETF 的正常 运作和交易 。 本基 金同时投 资于多个 发 达市场交易 所挂牌的 基金, 能 够起到一 定的风险 分散 作用 。 且印 度市场以 外交易所 挂牌的跟 踪印度市场走势的ETF 无论从规模, 还是成交额上来 看,近5年以来一直呈现向上的 趋势, 流动 性不断 增加。 3、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 回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 情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 期赎回。 同时 , 如本基金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 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 额一定比 例以 上的,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对其采 取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 的措施。 具体内容 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 第 九 章。 4、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以更 好 地应对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 在确保投 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 的前 提下, 可依 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 综合运 用各类流 动性风险 管理 工具 , 对赎回 申请 等进行适度 调整, 作 为特定情 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 性风险管 理的辅助 措施, 包括 但不限于:1 ) 延期办理巨额 赎回申请;2) 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3)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4 )收取短期 赎 回费,本基金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5)暂 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本 基金应当 暂停基金 估值 ;6)摆动定 价。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可能对 投 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 影响 ,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 、赎回申请 不能确认或者 赎回 款项延迟到账、如持 有期限少于7日会 产生较高的 赎回费造 成收益损 失等。 提 示投资者 了解 自身的流动 性偏好、 合理做好 投资安排。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5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制 组合风险 的前提下 , 主要 投资于境 外跟踪 印度市场的 相关基金 (包括ETF), 力争实现对 印度股票 市场走势 的有效跟 踪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可投 资境内境 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 场,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包括 法律法规 允许 的、 在已与 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 券监管机构登记注 册的公募 基金(包括ETF ) ;已 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 国家或地 区证 券市场挂牌 交易的普 通股、 优 先股、 全 球存托凭证 和美国存 托凭证; 政府 债券、 公司债 券、 可转换债券 等固定收 益类证券; 银 行存 款、 可转让 存单、 银 行承兑汇 票、 银行 票据、 商 业票 据、 回购协 议、 短期 政府债券 等货币市 场工具; 与 固定收益 、 股权、 信用、 商 品指数、 基金 等标的物挂 钩的结构 性投资产 品; 为对 冲汇率风险, 可 以投资于 外汇远期 合约、 外汇互 换协 议、 利率期权、 期货 等经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境外交 易所上市 交易的金 融衍生工 具; 针对境内市 场,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包括 境内具有 良 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债券 (包 括国债、 地方 政府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公 开 发行的次级 债、 央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券、债 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现金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 其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投资于基 金(含ETF )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80% ,其中 投资于跟踪 印度市场 的相关基 金的比例 不低于非 现金 基金资产的80% ;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应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持 有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包 括跟踪印度市场股票 指数 的基金(包括ETF ) ,或业绩比较 基准80% 以上 基于 印度市场 股票指数 的基金( 包括ETF)。 当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基 金投资于 商品期货 或其 它品种时,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如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变更 上述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 履行相关 程序后, 可相 应调整本基 金的投资 比例规定 。 (三)投资 策略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6 本基金的具 体投资策 略包括基 金投资策 略、 债 券投资 策略以及衍 生品投资 策略三部 分组 成: 1、基金投资 策 略 本 基金 的股 票类 基金 投资将 主要 参照 业绩 基准 指数的基 金配 置进 行投 资, 具体方 法 如 下: 1) 根据业 绩基准指 数中样本 基金的成 分和权重 ,考虑 每只成分基 金的规模 、跟踪误 差、 费用、流动 性等因素 ,在样本 基金中全 复制或者 抽样 选择基金品 种,组成 初选基金 池。 2) 通过量 化模型进 行最优化 分析 , 从初选 基金池中 选 取基金构建 组合。 最优化目 标为组 合与业绩基 准指数的 日收益率 序列的相 关系数最 大化 ,并据此求 解组合中 各基金的 权重。 3) 当基准 配置比例 定期或不 定期进行 调整时 , 通过 量 化模型重新 计算, 对组合进 行相应 调整。 此外, 本基 金可择机 适当投资 其 他基金 , 作为辅 助性 的投资策略 , 在风险 可控的前 提下 力争提高投 资收益。 本基金在 投资其他 基金时, 将综 合考虑定性 及定量两 方面因素 , 定性指 标包括基金 管理人该 类基金的 管理经验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基金 管理团队 的结构和 稳定性、 风险控制能 力等,定 量指标包 括产品规 模、历史 业绩 、费率水平 和流动性 等。在此 基础上, 结合本基金 资产整体 在全球不 同市场投 资的头寸 、 组 合整体的风 险收益特 征等因素 , 选择运 作成熟、流 动性良好 、规模合 理且具有 长期投资 价值 的基金进行 投资。 2、债券投资 策略 由于流动性 管理及策 略性投资 的需要, 本基金将 投资 政府债券、 回购等 固 定收益 类 金融 工具。 债券 投资策略 总体上服 务于基金 资产配置 , 其 目的是管理 基金的现 金资产。 债券投资 主要着眼于 中短期投 资, 以便 预期印度 市场表 现良好 时能够迅速 调整基金 投资组合 的资产配 置,债券组 合的久期 不超过2 年。为了 控制债券 的信 用风险,本 基金将主 要投资政 府债券, 以及其它信 用评级将 不低于投 资级的债 券。 3、衍生品投 资策略 出于回避汇 率风险的 需要, 本 基金在有 效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可 以使用外 汇互换等 衍生 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 资衍生品 仅限于投 资组合避 险或 有效管理, 不用于投 机或放大 交易, 同 时须严格遵 守法律法 规的其他 要求。 本 基金投 资 衍生 品的主要目 的为规避 外汇风险 规避, 不 进行外汇汇 率的投机 交易, 但 在必要时 , 可以利 用外汇 互换等衍生 金融工具 来管理汇 率风险, 以规避外币 对人民币 的汇率风 险 。 (四)组合 投资限制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7 1 、投资 于基金 (含ETF )的 资产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80% , 其中投 资于跟 踪印度 市场 的 相关基金的 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80% ; 跟踪 印度市场的 相关基金 包括跟踪 印度市场 股 票指数 的基金( 包括ETF ) ,或 业绩比 较基准80% 以上 基于印 度市场股 票指数 的基金 (包 括ETF)。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应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3、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 放基 金)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 ,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 完全 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 成比例 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 放式基金 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投 资组合可 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针对境 内投资,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5、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净 资产的140% ; 6、本基金的 境外投资 应遵循以 下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 资比例不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20%。本基金投资 境外伞型基金 的,该伞型 基金应当 视为一只 基金。 (2)本基金 不得投资 于以下基 金: 1) 其他基 金中基金 ; 2) 联接基 金(A Feeder Fund); 3) 投资于 前述两项 基金的伞 型基金子 基金。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其中银行应当是中 资 商业 银行 在境外 设立 的分行 或在 最近 一个会 计年 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 评级的境外 银行,但 存放于境 内外托管 账户的存 款可 以不受上述 限制。 (4)本基金持有同一 机构(政府、 国际金融组织除 外)发行的证券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5)本基金持有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 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 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其 中持有任 一国家或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8 地区市场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 (6)基金不得购买证 券用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该证券 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不得 持有同一 机构10% 以上具 有投票 权的证券发 行总量。 同 一机构境 内外上 市的总股本 应当合并 计算, 同 时应当一 并计算 全球存 托凭证和美 国存托凭 证所代表 的基础证 券,并假设 对持有的 股本权证 行使转换 。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该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流通 受限证券 以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8)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任何一只境 外基金,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 份 额的20%。 (9) 为 应付赎回 、 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 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10)本基 金可以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并且应当 遵守 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应 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以确 保担保 物市 值不低于已 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 内及时向本基 金支付已借出证 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4)除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以 下金 融工具或品 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 ③ 商业票据 ; ④ 政府债券 ;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 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可撤 销信 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 时候终止证券 借贷交易并在正 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 已借出的 证券。 6)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中 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 任。 (11 )金融衍生 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应 当仅限于 投资组合 避险或有 效管 理, 不得用 于投机或 放大交易 , 同 时应当严格 遵守下列 规 定: 1)本基金的 金融衍生 品全部敞 口不得高 于该基 金资 产净值的100%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9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保证 金、投资期权支 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 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3)本基金投 资于远期 合约、互 换等柜台 交易金 融衍 生品,应当 符合以下 要求: ①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应 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 评级; ②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 少每个工作日 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本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 易; ③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20% 。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 险分析年 度报告。 5)本基金不 得直接投 资与实物 商品相关 的衍生 品。 (12) 基金 可以根据 正常市场 惯例参与 正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易 ,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 。 2)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 计价制度对卖出 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 %。一旦买方 违约,本基金根 据 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卖 出收 益以满足索 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 交易期内及时 向本基金支付售 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 券采取市值计价 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 卖方违约,本基 金 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 置已 购入证券以 满足索赔 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基金参与证券 正回购交易、逆 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13) 基金 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 正回购 交易, 所有已 借出而未归 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 有已 售出而未回 购证券总 市值均不 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 的50 %。 本项比 例限制 计 算, 基金 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 交易而持 有的担保 物、现金 不得 计入基金总 资产。 (14)中国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限 制。 7、本基金的 境内投资 应遵循以 下限制: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20 (1)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的证 券,其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10 %; (2)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 投资的基 金品 种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 比例限制 ; (3)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5)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 (6)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 (7)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40% ;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长期 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9)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0)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不符合上 述第6 (除第 (2) 项 外) 项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3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第1、5 、7(除第(7) 、 (9)项外)项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约定。在 上述期间 内,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约 定。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五、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21 (1)购买不 动产; (2)购买房 地产抵押 按揭; (3)购买贵 重金属或 代表贵重 金属的凭 证; (4)购买实 物商品; (5) 除 应付赎回 、 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途 以外 , 借入现 金。 该临 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利用融 资购买证 券,但投 资金融衍 生品除 外; (7)参与未 持有基础 资产的卖 空交易; (8)从事证 券承销业 务; (9)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10)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11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12)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 格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3)不公 平对待不 同客户或 不同投资 组合; (14)除法 律法规规 定以外, 向任何第 三方泄露 客户 资料; (15)购买 证券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行该 证券的机 构或 其管理层; (16)直接 投资与实 物商品相 关的衍生 品; (17)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禁止的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 可以运用 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 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或者 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 交易,应 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 资策 略,遵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 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以披露 。由于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的数据不 准确、 不及时 , 导致监 管报告 数据 不准确,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相应 责任。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并 经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 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 审查 。 上述禁止行 为的设定 依据为基 金合同生 效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关 的要求, 如果法律 法 规或监管机 关对上述 组合限制 、禁止行 为进行调 整的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将按 照调整后的 规定执行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 如 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等 对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进 行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22 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本基金 可根据 法律法 规及监管政 策要求相 应调整禁 止行为和 投资比例限 制规定, 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不需要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 (六)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 绩比较基 准为: 中信证券印 度ETP 指数收益率×90%+ 人民币活 期 存款 收益率(税 后)×10% 中信证券印 度ETP 指数是中信证 券发布的 国家基金 指 数, 指数 成分为可 在交易所 上市交 易的产品 (Exchange Tradable Products , 简称ETP ) , 涵盖在全球 各国交易 所挂牌的 , 跟 踪印 度股票指数的基金( 或业绩比较基 准主要基于上 述市 场股票指数的基金) , 以反映跟踪印 度 市 场基 金的 整体走 势。 指数编 制方 案为 选取在 全球 主要 交易 所挂 牌的跟 踪印 度指数 的基 金 (或业绩比较基准主 要基于印度市 场股票指数的 基金 ) ,规模满足一定条件 ,根据资产 规模 加权。投资 者可以通 过中信证 券系列指 数的发布 渠道 查询指数信 息 。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有更 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在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 前提 下,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 本基金 可在履行适 当必要程 序后 , 变 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 及时 公告, 而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 (七)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 投资于境外跟踪印度 市场 的相关基金(包括ETF ) ,力争实 现对印度股 票市场走 势的有效 跟踪。 本 基 金长期 平均 风险和预期 收益率高 于混合型 、 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 (八)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相关权 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2、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3、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4、 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 身 、 雇员 、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 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 何 不当利益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23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5号、 甲5号6层甲5 号601 、甲5号7层甲5 号701 、甲5号8层 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5号新 盛大厦A 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及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联系人:朱 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 :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占公 司注册资 本的80% ; 瑞 士信贷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占公司 注册资本 的2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 员 尚军先生,董事 长,中 国工 商银行战略 管理与投资 者 关系部资深专家 、专职派出董 事。复旦大 学工商管 理(国际 )硕士, 高级经济 师。 历任中国工 商银行河 南郑州分 行团委 书记、国际 部副总经 理,河南 分行国际 部副总经 理、 储蓄处处长 、国际业 务处处长 ,河南 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 员,陕西 分行党委 书记、行 长等 职务。 Michael Levin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 总经理、 亚太地区资 产管理主 管。 Levin 先生负责制 定和指导 亚太区资 产管理战 略,包括 销售 、产品和合 作伙伴关 系。他还 与机构 和私人银行 密切合作 , 以提供 资产管理 投资解决 方案 。 在 2011 年 8 月加入瑞 士信贷之 前,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24 Levin 先生是 AsiaCrest Capital 的首席执行官, AsiaCrest Capital 是一家位于香港的 对冲基 金 FoF 。 再之前, 他曾在 Hite Capital 和英仕曼集 团担 任投资组合 经理。Levin 先生也是 M 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 的联合创始人 。 他在 流动 和非流动性 另类投资 行业拥有 超过 2 0 年的经验 。 Levin 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 亚大学沃 顿商学院, 并获得经 济学理学 士学位 。 郭特华女士,董 事,博士, 现任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工银瑞信 资产管理( 国际) 有 限公司董 事长。历 任中国工 商银 行总行商业 信贷部、 资金计划 部副处 长,中国工 商银行总 行资产托 管部处长 、副总经 理。 王一心女士 , 董事, 高级经济 师, 中国 工商银行 战略 管理与投资 者关系部 高级专家、 专职董事。 历任中国 工商银行 专项融资 部(公司 业务 二部、营业 部)副总 经理;中 国工商 银行营业部 副处长、 处长;中 国工商银 行总行技 术改 造信贷部经 理。 王莹女士,董事 ,高级会计 师,中国工 商银行战略 管 理与投资者关系 部高级专家、 专职派出董 事,于 2004 年 11 月 获得国际 内审协会 注 册内部审计 师(Certified Internal Au 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 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 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 心外汇清算 处负责人 、副处长 ,中国工 商银行稽 核监 督局外汇业 务稽核处 副处长、 处长, 中国工商银 行内部审 计局境外 机构审计 处处长, 工行 悉尼分行内 部审计师 、风险专 家。 田国强先生,独 立董事,经 济学博士, 上海财经大 学 经济学院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 高等研究院 院长, 美国德 州 A&M 大学经济 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授。 首批中组部 “千 人计划 ”入 选者及其 国家特聘 专家,首 批人文社 会科 学长江学者 讲座教授 ,曾任上 海市人 民政府特聘 决策咨询 专家, 中国留美 经济 学会 会长 (1991-1992)。 2006 年被 《华尔街 电讯》 列为中国大 陆十大最 具影响力 的经济学 家之一。 主要 研究领域包 括经济理 论、激励 机制设 计、中国经 济等。


葛蓉蓉女士 , 独立 董事, 管理学博 士, 高 级经济师 。2017 年 12 月 起担任北 京创新伙 伴教育科技 公司监事 。2005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 职于中央汇 金投资有 限公司 , 曾任汇 金公司股权 监事、 银行一 部副主任 ( 董事总经 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5 年 3 月任职 于中国 证监会发行 监管部。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9 月任大 鹏证券公司 (北 京) 研究部副 研究员。 1994 年 7 月至 1998 年 8 月在 北京工业 大学经济 管理 学院担任讲 师。 Alan H Smith 先生,独立董事,法学 学士,香 港太平 绅士,香港 律师公会 律师。历 任云顶香港 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怡富控 股有限公 司董 事长,香港 大学法律 专业讲师 ,恒生 指数顾问委 员会委员 ,香港医 院管理局 公积金计 划受 托人,香港 证监会程 序复检委 员会委 员,香港政 府经济顾 问委员会 发展局成 员,香港 联合 交易所新市 场发展工 作小组主 席,曾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25 被《亚洲金 融》杂志 评为 “ 年度银行 家 ” 。 2、监事会成 员 郑剑锋先生 , 监事 , 金融 学科学双 硕士。2005 年 12 月起, 郑 剑锋先生 任职于中 国工 商银行监事 会 办公室 ,先后担 任综合管 理处处长 、监 督专员和监 事会办公 室副主任 ,主要 负责风险、 内控 及董事高 管履职的 监督检查 工作。2014 年 6 月起, 郑 剑锋先生 被任命为 中 国工商银行 战略管理 与投资者 关系部集 团派驻子 公司 董监事办公 室高级专 家、专职 派出董 事。 黄敏女士, 监事,金 融学学士 。黄敏女 士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 信贷集团) , 先后担 任全球投 资银行战 略部助理 副总裁 、 亚太区投资 银行战略 部副总裁、 中 国区执行首 席运营官 ,资产管 理大中国 区首席运 营官, 现任资产管 理中国区 负责人。 洪波女士, 监事,硕 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 安永华明 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 审计员 ;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监察稽核 总部业务 主管; 2 009 年 6 月加 入工银 瑞信法律 合规部, 现任内控 稽核 部总监。 倪莹女士, 监 事, 硕士。 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中国 人民大学, 历 任副科长、 科长, 校团委副书 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 于北京市 委教 工委,任干 部处副调 研员。2011 年加 入工银瑞信 战略发展 部,现任 战略发展 部总监。 章琼女士, 监事,硕 士。2001 年至 2003 年任职 于富 友证券财务 部;2003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银 河 基金, 担任注册 登记专员 。2005 年 加入 工银瑞信运 作部,现 任运作部 总监。 3、高级管理 人员 郭特华女士 ,总经理 ,简历同 上。 朱碧艳女士 , 硕士, 国际注册 内部审计 师, 现任 工银 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兼 任工银瑞 信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监 事。1997 -1999 年 中国华融 信托投 资公司证 券总部 经 理,2000-2005 年中 国华融资 产管理公 司投资银 行部 、证券业务 部高级副 经理。 杜海涛先生,硕 士,现任工 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副总经理兼研究 部总监,兼任 工银瑞信资 产管理( 国际)有 限公司董 事,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任职 于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 历任职 员、 债券 (金 融工程) 研究员 ;2002 年 10 月至 2003 年 5 月, 任 职 于宝盈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研究员 、基金经 理助 理;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 ,任 职于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 研究员、 基 金经理 。2006 年加入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赵紫英女士 , 博士, 现任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副总经理,1989 年 8 月至 1993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26 年 5 月,任职于 中国工商 银行海淀 支行,从 事国际业 务;1994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 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北 京市分行 国际业务 部,历任 综合 科科长、国 际业务部 副总经理 ;2002 年 5 月至2005 年6 月 , 任职 于中国工 商银行牡 丹卡中 心, 历任 市场营销 部副总经 理、 清 算 部副总经理 。2005 年 加入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郝炜先生, 硕士,现 任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兼 任工银瑞 信资产管 理 (国际)有 限公司董 事,工银 瑞信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2001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 任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2005 年加入工 银瑞 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4、本基金拟任 基金经 理


刘伟琳女士 ,8 年证 券从业经 验; 中国 人民大学 金融 工程博士;2010 年加 入工银瑞 信,历任金 融工程分 析师、投 资经理助 理、投资 经理 ,现任指数 投资中心 研究负责 人、基 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 17 日至今 ,担任工 银深证 100 指数分级基 金(自 2018 年 4 月 17 日 起变更为工 银瑞信中 证京津冀 协同发展 主题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 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17 日至 今,担任 工银沪 深 300 指数 基金基金 经 理;2014 年 10 月 17 日至今, 担任工 银中证 500 指 数分级基 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5 月 21 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 信中证传 媒指数 分级基金基 金经理;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今,担任 工 银中证高铁 产业指数 分级基金 基金经 理;2017 年9 月15 日至今, 担任工银 瑞信深证 成 份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郭特华女士 ,简历同 上。 杜海涛先生 ,投资决 策委员会 主任,简 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 ,14 年证 券从业经 验; 曾任 中信建投 证券 有限公司研 究员;2007 年加入 工银瑞信, 现任权益 投资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 至 今,担任工 银瑞信添 颐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工 银 双利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2013 年1 月 28 日至2014 年12 月5 日 , 担任工 银瑞信 60 天理财 债券型基金 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0 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 信红利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5 月 27 日 , 担任工 银瑞信核 心价值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 信研究精 选股票型 基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11 月 18 日至 今, 担任工银 医疗保健 行业股票型 基金基金 经理;2015 年2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 担 任工银战 略转型主 题股票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4 月 12 日至今 , 担 任 工银瑞信中 国制造 2025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欧阳凯先生 ,16 年证 券从业经 验; 曾任 中海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2010 年加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27 入工银瑞信, 现 任固定收 益投资总 监 、 股债混 合投研 团队负责人。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今, 担任工银双 利债券型 基金基金 经理,2011 年 12 月27 日至 2017 年4 月 21 日担任工 银保本 混合基金基 金经理,2013 年2 月7 日至 2017 年 2 月 6 日担任工 银保本 2 号混合 型发起式 基金(自 2016 年2 月19 日起变 更为工银 瑞信优质 精 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 13 年 6 月 26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担任 工银瑞信 保本 3 号 混合型基 金基金经 理, 2013 年 7 月4 日至 2018 年2 月 23 日, 担 任工银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 放基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19 日起 至今担任 工银新 财 富灵活配 置混合型 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起 至今 担任工银丰 盈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 黄安乐先生 ,15 年证 券从业 经验;先 后在天相 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担任研究 员,国信 证券经济研 究所担任 资深分析 师, 国信证券 资产管理 总部担任投 资经理、 研究 员;2010 年 加入工银瑞 信, 现任权益 投资总监。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今, 担任工 银瑞信主 题策略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2013 年9 月 23 日 至今 , 担任工银瑞 信精选平 衡基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10 月 22 日至2017 年 10 月 9 日 , 担 任工银高 端制造行业 股票型基 金基金经 理 ;20 15 年4 月28 日至 2018 年 3 月2 日 , 担任工 银新材料 新能源行业 股票型基 金基金经 理;20 16 年 1 月 29 日 至今,担 任工银瑞 信国家战 略主题 股 票型基金基 金经理;2017 年 4 月 21 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 信互联网 加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8 日至 今, 担任工银瑞 信中小盘 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 李剑峰先生 ,15 年证 券从业 经验;曾 任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业 务经理、 高级副经理;2008 年加入 工银瑞信, 曾任固定 收益研 究员, 现任固定 收益投资 总监兼养 老 金投资中心 总经理。 郝康先生,20 年证券 从业经 验 ;先后在 澳大利亚 首 源投资管理 公司担任 基金经理 , 在联和运通 投资顾问 管理公司 担任执行 董事,在 工银 瑞信担任国 际业务总 监,在工 银瑞信 资产管理 (国际) 有限公司 担任副总 经理;2016 年加 入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 权益投资总 监, 兼任 工银瑞信 (国际 ) 投资 总监,2016 年12 月 30 日至今 , 担任工 银瑞信 沪港深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7 年 11 月 9 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 信沪港深 精选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上述人员之 间均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28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 务; (12)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 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 报表、 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 时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29 (18)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 配; (19)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监督 基金托 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3)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 案条 件,《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 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确保 发送的交 易数据符 合《基金 法》、《 试行 办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并保证 该数据真 实、准确 、完整; (28) 确 保基金投 资于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金融 产品或 工具; 严 格按照 《基金法 》 、 《试 行办法》、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法规有 关投资范 围和 比例限制的 规定,确 定清晰、 可执行 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 例,并在 规定时间 内,对超 范围 、超比例的 投资进行 调整; (29) 确 保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的基 金认购 、 申购和赎回 数据符合 《基金 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并保 证该 数据的真实 、准确和 完整; (30)委托 境外证券 服务机构 代理买卖 证券的, 应当 严格履行受 信责任, 并按照有 关 规定对投资 交易的流 程、信息 披露、记 录保存进 行管 理; (31)与境 外证券服 务机构之 间的证券 交易和研 究服 务安排,应 当严格按 照《试行 办 法》第三十 条规定的 原则进行 ; (32)进行 境外证券 投资,应 当遵守当 地监管机 构、 交易所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0 (33)如需 在基金托 管人选择 的机构之 外保管、 登记 基金财产, 应严格审 查,尽力 督 促相关机构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 全,以及 相关资产 收益 准确、按时 归入基金 财 产; (34)及时 复核基金 托管人提 供的公司 行为信息 ; (35)按规 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36)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外管局 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义务 。 (四)基金 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 按 照招募说 明书列明的 投资目标 、 策略 及限 制等全权处 理本基金 的投资。 2、 本基金 管理人 不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的行为 , 并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防止 违反《证 券法》行 为的发生 。 3、 本基金 管理人 不从事违 反 《基 金法》 的行为 , 并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保证 基 金财产 不用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1)购买不 动产; (2)购买房 地产抵押 按揭; (3)购买贵 重金属或 代表贵重 金属的凭 证; (4)购买实 物商品; (5) 除 应付赎回 、 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途 以外 , 借入现 金。 该临 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利用融 资购买证 券,但投 资金融衍 生品除 外; (7)参与未 持有基础 资产的卖 空交易; (8)从事证 券承销业 务; (9)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10)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11)向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 (12)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3)不公 平对待不 同客户或 不同投资 组合; (14)除法 律法规规 定以外, 向任何第 三方泄露 客户 资料; (15)法律 、行政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 其他 活动。 4、 本基金管理人 将加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操 守, 督 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行为: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1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 或 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 (4)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 息、 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者明 示、 暗 示他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其它法 律法规以 及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禁 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律 、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 利益。 (2) 不 利用职务 之便为自 己、 被代理人 、 被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 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 不 当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 秘密以及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 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4)不以任 何形式为 除基金管 理人以外 的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五)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 内部 控制应当 包括公司 的各项业 务 、 各个部 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法, 建 立 合理的内控 程序, 维护内 控制 度的有效执 行。 (3) 独立性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各机构、 部 门和岗位 职 责应当保持 相对独立, 基 金管 理人基金资 产、自有 资产、其 他资产的 运作应当 分离 。 (4)相互制 约原则。 基金管理 人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应当权 责分明、 相互制衡 。 (5) 成本 效益原则 。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学化 的经营管 理方法降低 运作成本 , 提高 经济 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 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 部控制效 果。 2、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控制环 境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2 董事会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责对公 司 治理结构进行定 期的评估、检 验,提出对 公司治理 结构的修 改和完善 方案 ,对 公司 经营管理和 基金投资 业务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规性 控制,对 公司内部 稽核审计 工作结果 进行 审查和监督 并向董事 会报告; 董事会 下设资格审 查 与薪酬 委员会, 负责对股 东推荐的 董事 人选资格、 高级管理 人员资格 、独立 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 拟定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 薪酬和激励 政策,报 股东会或 董事会 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 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 董事会确定 的 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 公司董事会 制定的经 营方针及 发展战略 ,总经理 下设 执行委员会 ,负责公 司日常经 营管理 活动中的重 要决策, 执行委员 会下设投 资决策委 员会 和风险管理 委员会, 就基金投 资和风 险控制等发 表专业意 见及建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是 基 金的 最高投 资决策机 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 负责,主要 负责对公司 内 部控制的合法合 规性、有效性 和合理性进 行审查, 发现重大 风险事件 时向公司 董事 会和中国证 监会报告 。 (2)风险评 估 a)董事会下 属的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 员会和 督察 长对公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评估 ; b) 执行委员 会下属的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 司经营 管理中的重 大突发性 事件和重 大危机情况 进行评估 ,制定危 机处理方 案并监督 实施 ;负责对基 金投资和 运作中的 重大问 题和重大事 项进行风 险评估; c)各级部门 负责对职 责范围内 的业务所 面临的 风险 进行识别和 评估。 (3)控制活 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 我控制、职 责分离、监 察稽核、实 物 控制、业绩评价 、严格授权、 资产分离等 政策、程 序或措施 。 控制活动体现为 :自我控制 以各岗位的 目标责 任制 为 基础,是内部控 制的第一道防 线。在公司 内部建立 科学、严 格的岗位 分离制度 、授 权制度、资 产分离制 度等,在 相关部 门和相关岗 位之间建 立重要业 务处理凭 据传递和 信息 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 前一部 门及岗位负 有监督责 任,使相 互监督制 衡的机制 成为 内部控制的 第二道防 线。充分 发挥督 察长和 内控 稽核 部对 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 业务全面监 察稽核作 用,建立 内部控 制的第三道 防线。 (4)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 信息交流途 径,形成了 自上而下的 信 息传播渠道和自 下而上的信息 呈报渠道。 通过建立 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 道,保证 了公 司员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以充 分了解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3 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 ,并及时 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 行处 理。公司根 据组织架 构和授权 制度, 建立了清晰 的业务报 告系统。 (5)内部监 控 内部监控由 公司 治理 与 风险控 制 委员会 、督察长 、风 险管理委员 会和 内控 稽核 部等 部 门在各自的 职权范围 内开展。 本公司设 立了独立 于各 业务部门的 内控稽核 部,其中 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 内部稽核 职能,检 查、评价 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 和有效性 ,监督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 司内部管 理及 基金运作中 的风险, 及时提出 改进意 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 理制度有 效地执行 。 3、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 的 声明 (1) 基金管理 人确知建 立、 实施 和维持内 部控制制 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露 真实、准 确; (3)本公司 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 及公司 的发 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制度。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4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 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试行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募集。本 基金募集 申请 已经中国证 监会 2018 年 3 月 12 日证 监 许可 【2018 】430 号文予以 注册 。 (二)基金 的 类别 基金中基金 (FOF ) (三)基金 的运作方 式 上市契约型 开放式 。 (四)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五)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 本基金的人 民币份额 发售面值 为 1.00 元 人民币, 美 元 份额发售面 值为 1.00 元人民币 除 以募集期最 后一日中 国人民银 行当日公 布的人民 币对 美元汇率中 间价,计 算结果按 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后四位 。 (六)基金 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 认购、申 购、赎回 所使用货 币的不同 ,将 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 类别。以 人 民币计价并 进行认购 、 申购 、 赎 回的份额 类别 , 称为 人民币份额 ; 以美 元计价并 进行认 购、 申购、赎回 的份额类 别,称为 美元份额 。 本基金对人 民币基金 份额和美 元基金份 额分别设 置代 码,分别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人民 币份额和 美元 份额合并投 资运作, 共同承担 投资换 汇产生的损 益。投资 者在认购 、申购基 金份额时 可自 行选择基金 份额类别 ,并交付 相应币 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 理人在未 来条件成 熟后另行 公告开通 相关 业务,本基 金不同基 金份额类 别 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如外管局 规定发生 变化或在 未来 市场和技术 成熟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前提 下,增加 新的销售 币种及 相应份额类 别、或者 调整现有 基金销售 币种及相 应份 额类别设置 、或者停 止现有币 种及相 应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 ,该等事 项无须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通过; 上述变 更 相关的业 务规则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5 届时由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 公告 。 (七)募集 方式 本基金将通 过场外和 场内两种 方式公开 发售。 场外份额将 通过基金 销售机构 (包括基 金管理人 的直 销 机构 及其 他销售机 构)以人 民 币和美元两 种货币公 开发售, 以人民币 认购的基 金份 额登记为人 民币份额 ,以美元 认购的 基金份额登 记为美元 份额。各 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 单见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 理人届 时发布的调 整销售机 构的相关 公告。 场内的人民 币份额将 通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具有 基金 销售业务资 格并经深 圳证券交 易 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 可的会员 单位 发售。本基 金认购期 结束前获 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 格的证券 公司也可 代理场内 基金份额 的发 售。尚未取 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但 属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的其 他机构, 可在本基 金份 额上市后,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 基金人民 币份额的 上市交易 。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 实际情况 开通美元 份额的场 内认 购业务,具 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 的公告。 通过场外认 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 在登记结 算系统基 金份 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 过场内认购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 下。 本基金不同 类别份额 的发售机 构、业务 办理规则 可能 不同,投资 者在办理 业务前应 查 阅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八)募集 期限 本基金募集 期限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 本基金于 2018 年 5 月 7 日至 5 月 25 日进 行发售。 如 果在此期间 届满时未 达到本招 募 说明书 第七 章第(一 )条规定 的基金备 案条件, 基金 可在募集期 限内继续 销售。基 金管理 人也可根据 基金销售 情况在募 集期限内 适当延长 或缩 短基金发售 时间,并 及时公告 。 (九)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 (十)募集 场所 1、场外募集 场所 场外募集通 过本基金 的 场外销 售机构 进 行, 场外销售 机构名单详 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2、场内募集 场所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6 场内募集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内 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 、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 的、可通 过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本 基金销售 业务的 会员单位进 行,具体 名单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上述销售机 构办理本 基金销售 的具体情 况和联系 方法 ,请参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十一)募 集规模 本基金可按 照外管局 批准的额 度 (美元额 度需折算 为 人民币) 设定 基金募集 规模上限 , 对基金发售 规模进行 限制。 具体 规模限制 及其限制 措 施在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等公告 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的资产 规模不受 上述限制 ,但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 基金的外 汇额度 控制基金申 购规模并 暂停基金 的申购 。 (十二) 认 购费用、 认购价格 及计算公 式 1、认购价格 本基金人民 币份额认 购 价格为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1.00 元。美元份 额 认购价 格为 1.00 元人民币 除 以募集期 最后一日 中国人民 银行当日 公布 的人民 币对 美元汇率 中间价 , 计算结 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小 数点后四 位 。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认 购设置级 差费率, 投资者 在 一天之内 如有 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 别 计算。 本基 金的具体 认购费率 结构如下 表所示。 (1)人民币 份额认购 费率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M ( 人民币 ) 费率 场外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00% 100 万≤M <300 万 0.80% 300 万≤M <500 万 0.60%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场内认购费 率 比照场外的 认购费率 执行 (2)美元份 额认购费 率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 M( 美元) 费率 场外 认购费 率 M<20 万 1.00% 20 万≤M <60 万 0.80%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7 60 万≤M <100 万 0.60% M ≥100 万 按笔收取,200 美元/ 笔 本基金认购 费由认购 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 认购 费用用于本 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 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 项费用。


3、场内认购 金额和利 息折算份 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 购采用份 额认购的 方式。计 算公式为 : 当认购费 用 为比例费 率时,认 购金额及 认购份额 总额 的计算方法 如下: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 格×认购 份额 认购费用= 挂牌价格 ×认购份 额×认购 费率 认购金额= 净认购 金 额+认购 费用 利息折算的 份额=利 息/挂牌价 格 认购份额总 额=认购 份额+利 息折算的 份额 当认购费用 为固定金 额时,认 购金额及 认购份额 总额 的计算方法 如下: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 格×认购 份额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 额+认购 费用 利息折算的 份额=利 息/挂牌价 格 认购份额总 额=认购 份额+利 息折算的 份额 认购金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两 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利息折算 份 额的计算截 位保留到 整数位, 剩余部分 计入基金 财产 。 例:某投资 人选择通 过场内认 购本基 金 100,000 份人 民币 份额, 认购费率 为 1.00%, 假定募集期 产生的利 息为 50.50 元,则 可认购基 金份 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 ×100,000=100,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 ×100,000 ×1.00%=1,000.00 元 认购金额=100,000.00+1,000.00=101,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 份额=50.50/1.00=50 份


认购份额总 额=100,000+50=100,050 份 即: 投资 人认购 100,000 份 人民币 份 额, 需 缴纳认购 金额 101,000.00 元 , 若募集 期产 生的利息为 50.50 元, 利息折 算的份额 截位保留 到整 数位为 50 份 ,其余 0.50 份对应 金额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8 计入基金财 产,最后 该投资人 实得认购 份额为 100,050 份。 4、场外认购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场外 采用金额 认购方式 认购,基 金的认购 金额 包括认购费 用和净认 购金额。 (1)认购费 用适用比 例费率时 ,认购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金 额募集期 间利息 )/ 该类份额 (人民币 或美元 ) 发售 面值 (2)认购费 用为固定 金额时,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认购 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金 额募集期 间利息 )/ 该类份额 (人民币 或美元 ) 发售 面值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利息 折算份额 的计 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 例: 某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金 的人民币 份额 , 如果认购期 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 利息为 5 元 ,则其可 得到的基 金份额计 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1+1.0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额= (9,900.99 +5)/1.00 =9,905.99 份 即投资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金的 人民币份 额, 加上认购资 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 的 利息,可得 到 9,905.99 份人民 币份额。 例:某投资 人投资 200,000 美元 认购本基 金的美元 份 额,如果认 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 得 的利息为 100 美 元,假设 募集期最 后一日中 国人民银 行最新公布 的人民币 汇率中间 价为 1 美元对人民 币 6.2000 元,则美 元份额初 始面值为0.1613 美元,则 其可得到 的基金份 额计 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200,000/ (1+0.80%)=198,412.70 美元 认购费用=200,000 -198,412.70 =1,587.30 美元 认购份额= (198,412.70 +100 )/0.1613 =1,230,704.90 份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9 即投资人投 资 200,000 美元认购 本基金的 美元份额 , 且募集期最 后一日中 国人民银 行 当日 公布的 人民币 对 美元 汇率 中间价为1 美元对 人民 币 6.2000 元, 加上认购 资金在认 购期 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 到 1,230,704.90 份 美元份 额。 (十三) 投 资人对基 金份额的 认购 1、认购的时 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 排、投资 人认购时 应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的 手续、认购 的方式及 确认等均 在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中 详细列明 ,请参见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及销售 机构的相 关公告。 2、认购的限 制 (1)本基金 场内认购 采用份额 认购的方 式,场 外认 购采用金额 认购方式 。 (2) 投资 人认购时 , 需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 款。 本基 金人民币 份额的认 购须 使用人民币 ,美元份 额的认购 须使用美 元。各类 基金 份额的销售 机构、业 务办理规 则可能 不尽相同, 投资者在 办理业务 前应查阅 本基金的 份额 发售公告并 参照各销 售机构的 规定。 (3) 以人民 币认购的 基金份额 登记为人 民币份额, 以 美元认购的 基金份额 登记为美 元 份额。 (3)投资者 在认购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 金份额 ,已 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允 许撤消。 (4) 通过 场内销售 机构认购 本基金 人 民币份额 时, 单 笔最低认购 份额为 1,000 份 , 超 过 1,000 份 的必须是1,000 份 的整数倍 。 (5) 投资者 通过 场外 销售机构 网点对于 人民币份 额的 认购, 单个基 金账户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10 元人民币 (含认购 费) ,追加 认购每笔 最 低金额为10 元人民币 (含认购 费) ,实 际操作中, 对最低认 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 以各销售 机构 网点的具体 规定为准 。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电子自 助交易系 统认购 , 每笔最 低金额为10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费) , 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0元 人民币 (含认购 费) 。 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直 销 中心认购 , 单个 基金账户 的首次最 低认购金额 为100万 元 人民币 ( 含认购费 ) , 已在 直销 中心有认/ 申购 本公司旗 下基金记 录的 投资者不受 上述认购 最低金额 的限制, 认购/ 追加认 购 单笔最低金 额为10元 人民币 ( 含认购 费) 。 投资者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网点 对于美元 份额的认 购, 单个基金账 户单笔最 低认购金 额 为2美元(含 认购费) ,追加认 购每笔最 低金额为2 美 元(含认购 费) ,实际 操作中, 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 以各销售 机构网点 的具体规 定为 准。本基金 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 和电子 自助交易系 统不支持 美元份额 的认购。 对于已认购 其中一个 份额类别 ,首次认 购另外一 个份 额类别的投 资者,其 认购适用 于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0 另一份额类 别认购的 首次单笔 最低限额 。 (6) 如本 基金单个 投资人累 计认购的 基金份额 数达到 或者超过基 金总份额 的50%,基 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 认购 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 管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 购申请。 投资人认 购的基金 份额 数以基金合 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 的确认 为准。 (7) 除本招募 说明书另 有规定外 , 基金募 集期间单 个 投资人的累 计 认购规 模没有限 制。 (8) 投资者 在 T 日规 定时间内 提交的认 购申请, 通 常 应在 T+2 日 后及时到 原认购网 点 查询认购申 请的确认 情况。但 此次确认 是对认购 申请 的确认,认 购的最终 结果要待 基金合 同生效后才 能够确认 。 (9) 销售机 构对认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 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 果为 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 的确认 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 查询。 (10)如果 法律法规 对单笔认 购限制进 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十四)募 集期间认 购资金利 息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人民 币份额和 美元份额 的有效认 购款项在 募集 期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 算为相应 类 别的基金份 额归相应 类别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其 中利息转份 额以登记 机构的记 录为准。 (十五)募 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 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 用。 基金合同生 效前所发 生的信息 披露费、 律师费和 会计 师费以及其 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 产 中支付。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募 集资金中 的美元应 以 基金募集期 最后一日 中国人民 银行当 日公布 的人 民币对美 元汇率中 间价折算 为人民币 以确 定募集是否 达到最低 募集金额 要求) 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基金募集 期 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 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资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 。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基金 管理人办 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 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 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 不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对《基 金合同》 生效事宜 予以 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 集期间 募 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 账户,在 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 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 合同不能 生效时募 集资金的 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基 金备案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 用; 2、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 纳 的款项,并 加计相应 币种银行 同 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及销 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 额 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报 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 转换运作 方式、 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 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2 八、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一)基金 份额的上 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本基 金符合 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 券 交易所规定 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可以申请 本基金人 民 币份额 上市交易 。 在未来条件 成熟后,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相关程序 后也 可申请本基 金美元份 额等其他 份 额类别上市 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需要修 改基金合 同相关内容, 并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1、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2、上市交易 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本基 金符合 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 券 交易所规定 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 下, 本基金将申 请人民币 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 。 在确定上市 交易的时 间后,基 金管理人 应依据法 律法 规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 份 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的人民 币份额上 市 后,登 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 中的 人民币份额 可直接在 深圳证券 交 易所上市交 易;登记 在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人民币 份额 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 管业务转 至证券 登记系统后 ,方可上 市交易。 (二)上市 交易的规 则 1、 本基金人民 币份额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上市 前 最新公布的 人民币份 额的基金 份 额净值。 2、 本基 金人民币 份额上市 交易遵循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交易规则 》 及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 则》等相 关规定。 (三)上市 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人民 币份额上 市交易的 费用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 所的有关规 定办理。 (四)上市 交易的行 情揭示 本基金人民 币份额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 牌交易, 交易 行情通过行 情发布系 统揭示。 行 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 最新公布 的人民币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五)上市 交易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本基金人民 币份额的 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按 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3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 则执行。 当本基金发 生深圳证 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 规则规定 的因 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 应当终止 上 市的情形时 ,本基金 将转型为 非上市的 开放式基 金, 本基金的基 金名称将 变更为“ 工银瑞 信印度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 除此之外 , 本基 金的基金 费率, 基 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 资策略等 均不 变,届 时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基 金转 型并终止上 市后,对 于本基金 场内份 额的处理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提 前制定并 公告。 (六)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 易所 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 规 定内容进行 调整的, 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 按照 新规定执行 。 (七)若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增加 了基金上 市交易的 新 功能,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 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 加相 应功能。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4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 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投资 人可 以使用开放 式基金账 户,通过 基 金管理人的 直销机构 及场外其 他销售机 构办理人 民币 份额和美元 份额的场 外申购和 赎回业 务。投资人 也可使用 深圳证券 账户,通 过场内销 售机 构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办理 人民币份额 的场内申 购和赎回 业务。基 金管理人 有权 根据实际情 况开通美 元份额的 场内申 购和赎回业 务的,具 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 。 办理基金份 额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的销 售机构为 具有 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且 经深圳证 券 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办理基 金份额 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的机构为 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 构和 场外销售机 构。 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 其他 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 金管理人 可 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基 金投 资人应当在 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本 基金 的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 所和本基 金境外主 要投资场 所的共同 交易 日,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 回等业务时 除外 ,本 基金境外 主要投 资场所包括 纽约证券 交易所 、 法兰克 福证券交 易所、 多伦多证券 交易所 、 东京证 券交易所 、 伦敦证券交 易所等 。 本基金境 外主要投 资场所变 更的 ,将在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更 新。 开 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以销 售机构公 布时间为 准。 如本基金境 外主要投 资场所遇 节假日、 休市或暂停 交易,基 金管理人 将自主决 定本基金 是否 暂停申购与 赎回。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也可根据 法律法规 规定 调整申购、 赎回的开 放日;若 出 现新 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可视情况对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日前 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5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 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在 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 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在 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基 金管理人 应在 申购、赎回 开放日前 依照《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 赎回 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 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出 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 机构确 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人民币 申购、赎 回价格以 受理 申请当日对 应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美元申购 与赎回价 格以受理 申请 当日对应份 额的美元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计算。本基 金美元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估值日 人民 币基金份额 净值按中 国人民银 行当日 公布的人民 币对美元 汇率中间 价折算的 美元金额 ;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分币种申 赎”原 则,即以 人民币申 购获得人 民币 计价的份额 ,赎回人 民币份额 获 得人民币赎 回款,以 美元申购 获得美元 计价的份 额, 赎回美元份 额获得美 元赎回款 ,依此 类推; 5、 投资人 在场外 销售机构 赎回基金 份额时 , 赎回遵 循 “先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照投 资 人认购、申 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6、 场内申 购、 赎 回需遵守 深圳证券 交易所 、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业 务规定。若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 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对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规则 有新的规 定,将按 照新 规定执行; 7、办理申购 、赎回业 务时, 应 当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优先 原则。 8、 当本基 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 以 确保 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 循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自 律规则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 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新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6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投资者办理 申购、赎 回等业务 时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 手续、办理 时间、处 理规则等 在 遵守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前提 下,以各 销售 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必须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 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 申购成立 ; 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 额时,申 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登记 机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基金 份 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成 功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 T +10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国家 外 汇管理相关 规定有变 更或本基 金所投资 市场的交 易清 算规则有变 更时,赎 回款支付 时间将 相应调整; 当基金投 资的主要 境外市场 休市 、外 汇市 场休市或暂 停交易时 赎回款项 支付日 期顺延。遇 证券、期 货交易所 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 输延 迟、通讯系 统故障、 银行数据 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 制的 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 程时,赎 回款项 顺延至前述 因素消失 日的下一 个工作日 划出。在 发生 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 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 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受理有 效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 下,本基 金登记机 构在 T+2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 资人应 在 T+3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若申 购不成功 或无 效,则申购 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 资人。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 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 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 况,投 资者应及时 查询。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本 基金登记 机构可根 据相 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 管理人将 于开始实 施前按照 有关 规定予以公 告 。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 过 场内或 场外 对于 人民币份 额的申购, 单 个基金账户 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 为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7 10 元人民 币(含申 购费) , 追加申购 每笔最低 金额为 10 元人民 币(含申 购费) , 实际操作 中,对最低 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 差以各销 售机构网 点的 具体规定为 准。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电 子自助交易 系统申购 ,每笔最 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 币 (含申购费) ,追加申 购单笔最 低金额 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 费) 。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直 销 中心申购, 单个基金 账户的首 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 人民币( 含申购费 ) ,已在 直销 中心有认/ 申购 本公司旗 下基金记 录的 投资者不受 上述申购 最低金额 的限制 , 申购/ 追加申 购 单笔最低金 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 申 购 费) 。 投 资者通 过销售 机构 网点对 于美元 份额的 申购, 单个基 金账户 单笔最 低申 购金额 为2 美元 (含 申购费) , 追加 申购每笔 最低金额 为2美元 ( 含申购费) , 实际 操作中 , 对最低 申购 限额及交易 级差以各 销售机构 网点的具 体规定为 准。 本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和电 子自助 交易系统不 支持美元 份额的申 购。 对于已申购 其中一个 份额类别 , 首次申 购另外一 个份 额类别的投 资者, 其 申购适用 于另 一份额类别 申购的首 次单笔最 低限额。 投资人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再投资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额的限 制。 2、同类基金 份 额的赎 回,每次 赎回基金 份额不 得低 于 10 份,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时 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 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 足 10 份的, 在赎 回时需一 次全部赎 回。 实 际操作中, 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 准。 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电 子自助交 易系统赎 回本基金 人民 币份额的, 每次赎回 份额不得 低 于 10 份,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 在基金管 理 人电子自助 交易系统 保留的基 金份额 余额不足 10 份的, 在 赎回时需 一次全部 赎回。 本基 金 管理人电子 自助交易 系统不支 持美元 份额的赎回 。 如遇巨额赎 回等情况 发生而导 致延期赎 回时,赎 回办 理和款项支 付的办法 将参照基 金 合同有关 巨 额赎回或 连续巨额 赎回的条 款处理。 3、 基金管理 人不设单 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 限 , 但 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 金份额总 数的 50% (在基金 运作 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 回、基金 上市交 易、基金管 理人委托 的登记机 构技术条 件不允许 等基 金管理人无 法予以控 制的情形 导致被 动达到或超 过 50%的 除外 ) 。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 规定请 参见相关 公告。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8 5、 对于场 内申购 、 赎回及 持有场内 份额的数 量限制等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 务规则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理。 6、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 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 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六)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 购设置级 差费率, 投资者 在 一天之内 如有 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 别 计算。 (1)人民币 份额申购 费率 费用种类 金额M(人民 币) 费率 场外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 <300 万 1.00% 300 万≤M <500 万 0.80%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场内 申购费 率 比照场外的 申购费率 执行 注:M为申购 金额。 (2)美元份 额申购费 率 费用种类 金额M(美元 ) 费率 场外 申购费 率 M<20 万 1.20% 20 万≤M<60 万 1.00% 60 万≤M<100 万 0.80% M ≥100 万 按笔收取,200 美元/ 笔 注:M为申购 金额。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主 要 用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登 记等各项 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 收取。 对于 持有期限 少于 7 天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 回费将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对 于持有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9 期限不少 于 7 天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入基 金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结 算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 率 Y <7 天 1.50% 7 天≤Y <1 年 0.70% 1 年≤Y <2 年 0.35% Y ≥2 年 0% 场内赎回费 率 比照场 外的 赎回费率 执行 注:Y 为持有 期限,1 年指 365 天。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 介上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 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 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 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 。 5、 本基 金人民币 份额的申 购、 赎回的币 种为人民 币, 美元份额的 申购、 赎回币种 为美 元。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 况下 ,设立以其 它币种计 价的基金 份额以 及接受其它 币种的申 购、赎回 ,其他外 币基金份 额申 赎的原则、 费用等届 时由基金 管理人 确定并提前 公告。 6、 在未来 条件成熟 时, 本 基金可以 开通不同 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的 转换, 具体规则 详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和 相关公告 。 7、 办理基金 份额的场 内申购、 赎 回业务应 遵守深圳 证 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 务规则。 若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 申购、赎 回业务规 则有 新的规定, 按照新规 定执行。 (七)申购份 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1、 申购份 额的计算 方式: 以人民币 申购的基 金份额确 认为人民币 份额, 以美元申 购的 基金份额确 认为美元 份额。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购 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有效 份额单位为 份,场外 申购份额 的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收益和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场 内申购份额 的计算结 果采用截 位法保 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 后小数部 分的份额 对应的资 金返 还至投资人 资金账户 。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其中 , (1)申购费 用适用比 例费率时 ,申购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下: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0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 (2)申购费 用为固定 金额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 例 1:某投 资人场内 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人民币 份额,其对 应费率为 1.20%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 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 (1+1.20% )=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1280=8,760 份 退款金额=0.12 ×1.1280 =0.14 元 即投资人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 可得到 8,760 份基 金份额, 退款金额 0.14 元。 例 2:某投 资人场外 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人民币 份额,其对 应费率为 1.20%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 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 (1+1.20% )=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1280=8,760.12 份 即投资人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 可得到 8,760.12 份 基金份额 。 2、 赎回金 额的计算 方式: 人民币份 额赎回金 额单位为 元, 美元 份额赎回 金额单位 为美 元。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 当日 该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 除相应 的费用。上 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产 承担。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 额 为赎回金 额扣减赎 回费用。 其中 , 赎回金额= 赎回份数 ×T 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 额-赎回 费用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1 例 3: 某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场外申 购的本基 金人民币 份额 10,000 份 一年后(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 回费率 为 0.35% ,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是 1.1480 元, 则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0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35% =40.18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40.18 =11,439.82 元 即: 某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场外申购 的本基金 人民币 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 (未 满 2 年) 赎回, 假设赎回 当日本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1480 元, 则 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 为 11,439.82 元。 3、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人民币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公 式为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计算 日登记在 册的基金 份 额余额所得 的单位基 金份额的 价值。美 元基金份 额净 值为计算日 人民币基 金份额净 值按中 国人民银行 当日 公布 的人民币 对美元汇 率中间价 折算 的美元金额 。 人民币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单 位为元, 计算结果 保留 在小数点后 四位,小 数点后第 五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美元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单 位为美 元,计算结 果保留在 小数点后 四位,小 数点后第 五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在 T+1 日 计算, 并 在 T+2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 , 经中国 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 (八)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对某一类 份额或多 类份额的 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3、 证券 、 期 货交易所 、 外汇 市场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或休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 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 ,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 其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 本基金的 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生 暂停交易 或其 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2 7、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销 售机构或 登记机构 的 技术故障等 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 销 售系统或基 金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 。 8、 基金资产 规模或者 份额数量 达到了基 金管理 人 规定 的上限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 市场情况 进行调整) 。 9、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 者 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10、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超过 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 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 一投资者 单 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 限的。 11 、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 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 12、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 、5、6 、7 、8、11 、12 项暂停 申 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 停接受投资 人对某一 类份额或 多类份额 的申购申 请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 资人。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九)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对某 一类份额或 多类份额 的赎回申 请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3、 证券 、 期 货交易所 、 外汇 市场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或休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接受某笔 或某些赎 回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 申请 的措施。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3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 除第 4 项外 )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 暂停接受投 资人对某 一类份额 或 多类份额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基 金管 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已 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 付;如暂 时不 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 支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在计算 单个赎 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量所代表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赎回 申请总量所 代表的基 金资产净 值时, 美元份额所 代表的部 分依据当 日适用的 汇率折算 为人 民币。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申请 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 撤销。出 现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时,场内赎 回申请按 照深圳证 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业务 规则 办理。在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十)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内的 基金 份额 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 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 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对于 场外赎回 申请,基 金管 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 组 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 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 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 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 回的,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 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 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 额,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如 投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投 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部分 延期赎回 不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4 (3) 若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且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 10% 的 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 办理, 而 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10% 以 内 ( 含 10% ) 的赎回 申请与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 产组 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 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 赎回。所 有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 额,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具体见相关 公告。 (4) 暂 停赎回 : 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 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 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但 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场内赎回 申请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 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的有关 业务规则 办理。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赎回 情况的 ,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 , 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3、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并 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 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 1 个工作 日各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4、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 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指 定媒 介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并 在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 1 个工 作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二)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5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基金 转换可以 收取 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 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 并公 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 相关机 构。除非基 金管理人 在未来条 件成熟后 另行公告 开通 相关业务, 本基金不 同基金份 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十三) 基 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 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 证 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 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 的过户 登记。基金 管理人拟 受理基金 份额转让 业务的, 将提 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 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四) 基 金的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 非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 它 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 体;司法 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 他自然 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 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 ,对于 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 理,基金登 记机构可 以按照其 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五) 基 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该类基金份额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 管费 。 1、人民币份 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基 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 销 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 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 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在变更办理 基金份额 赎回业务 的 销售机构( 网点)时 ,需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 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 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在变更办理 基金份额 场内赎 回的 会员单位 (交易单 元) 、 或变更办 理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 的会员单位 (交易 单元) 时, 需办理 已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 管。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6 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登 记机构业 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 以及 基金销售机 构的业务 规则。 2、人民币份 额的跨系 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 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 金 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 记 系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2) 本基金跨 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 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 定 办理。 3、美元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管 本基金美元 份额持有 人可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在 场外 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的 转托管,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以按照 规定的标 准收取转 托管费。 (十六) 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 期扣 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 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 定的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七) 基 金份额的 冻结、解 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 及登记机 构 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 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 冻结 ,被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与收 益 分配。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除外。 如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 质押 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务 ,基金管 理 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 则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7 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含境 外托管人 的托管 费) ;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仲裁 费和诉讼 费;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期货 账户开立 费用、账 户维护 费用 、证券、期 货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基金进行 外汇兑换 交易的相 关费用; 9、 为应付赎 回和交易 清算而进 行临时借 款所发生 的费 用 (托管行及 境外托管 行垫付资 金所产生的 合理费用 ); 10、基金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应 当缴纳的 ,购买或 处置 证券有关的 任何税收 、征费、 关 税、印花税 、交易及 其他税收 及预扣提 税(以及 与前 述各项有关 的任何利 息及费用 及有关 手续费、汇 款费等) ; 11、与基金 缴纳税收 有关的手 续费、汇 款费等; 12、代表基 金投票或 其他与基 金投资活 动有关的 费用 ; 13、因基金 运作需要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决定更换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及基 金 资产由原基 金托管人 转移新基 金托管人 所引起的 费用 ; 14、基金的 上市费用 ; 15、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1.60% ÷ 当年天数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8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估 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 月支 付,由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 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 理人协商 一致 的方式于月 初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 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 支付。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含境 外托管人 收取的 费用 )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 费的计算 方 法如下: H =E ×0.2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估 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 月支 付,由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 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 理人协商 一致 的方式于月 初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 支付的, 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15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 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或投资 市场所在 国家或地 区 的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除因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疏忽、故 意行为导 致基金在 税收方 面的损失外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 任。 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 税收,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 人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9 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 收的规定 代扣代缴 。 对于非代扣 代缴的税 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聘请税 收顾 问对相关投 资市场的 税收情况 给 予意见和建 议。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示具 体协调基金 在海外税 务的申报 、缴纳 及索取税收 返还等相 关工作。 基金管理 人或聘请 的税 收顾问对最 终税务的 处理的真 实准确 负责。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60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 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 资 产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 文件为本 基金 开立人民币 和外币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及投 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 账户。境 外托管人 根据 基金财产所 在地法律 法规、证 券交易 所规则、市 场惯例以 及其与基 金托管人 签订的 次 托管 协议为本基 金在境外 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 金 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 份额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 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境 外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 人、境外 托管人保 管。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境 外托管人 、基金份 额登记 机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 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 的法 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 或其他权 利。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处 分外,基 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境 外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 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 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 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不得 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 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 销。 在符合基金 合同和《 托管协议 》有关资 产保管的 要求 下,对境外 托管人的 破产而产 生 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 应采取合 理措施进 行追偿, 基金 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基 金托管人 进行追 偿。基金托 管人在已 根据《试 行办法》 的要求谨 慎、 尽职的原则 选择、委 任和 监督 境外托 管人,且境 外托管人 已按照当 地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要求保 管托管资 产的前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61 提下,基金 托管人对 境外托管 人破产产 生的损失 不承 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 存在过 失、 疏忽 、 欺诈或 故意不 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将不 保证基金 托管人或 境外 托管人所接 收基金财 产中的证 券的所 有权、合法 性或真实 性(包括 是否以良 好形式转 让) 及其他效力 瑕疵。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对 境外托管 人依据当 地法律法 规、证券 、期 货交易所规 则、市场 惯例的作 为或不 作为承担责 任。基金 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 托管人以外 机 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证券 不承担保管 责任。 基金托管人 和境外托 管人应妥 善保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财产汇入、 汇出、兑 换、收汇 、 现金往来及 证券交易 的记录、 凭证等相 关资料, 并按 规定的期限 保管,但 境外托管 人持有 的 与境外托 管人账户 相关的资 料的保管 应按照境 外托 管人的业务 惯例保管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62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 交易 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财产 进行估值, 估值时间 为 T+1 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基金、 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期货合约 、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 负债。 (三)估值 方法 1、已上市流 通的权益 类证券的 估值 上市流通的 权益类证 券(股票 等),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估 值;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权益类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 (1) 送 股、 转增股 、 配股和 增发新股 , 按 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 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收盘价估 值;非公 开发行且 处于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的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基金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的基 金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的 , 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63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 其他 基金按最 近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估 值。 未 公布估值日 的净值的 , 以估 值日 前最新的净 值进行估 值。 4、债券估值 方法 境内债券 (1) 交 易所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基 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 外) , 选取 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 对应的估 值净 价估值,具 体估值机 构由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另行协 商约定。 (2)交 易所 上市实行 全价交易 的债券, 选 取第三方 估 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 价减去估 值 全价中所含 的债券( 税后)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 估值。 (3) 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4) 对于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5)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以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供的 价格数据 估值;对 银 行间市 场未上市 ,且 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债 券,按成本 估值。


(6)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境外债券 (1) 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3) 对于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债券按成 本价估值 ; 对于 非上市债券 , 参照 主要做市 商或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64 其他权威价 格提供机 构的报价 进行估值 。 5、 交易所 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 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6、衍生工具 估值方法 (1) 上市流 通衍 生工 具按估值 日当日其 所在证券 交易 所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2) 未上 市衍生工 具按成本 价估值 , 如成本 价不能反 映公允价值 , 则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若衍生品 价格无法 通过公开 信息取得 ,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从 其经纪商 处取得, 并及时告知 基金托管 人。 7、存托凭证 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 存托凭证 按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 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8、 配股 权证 , 从配股 除权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止 , 如果 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 , 按收盘 价高 于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或低 于 配股价 ,则 估值为零。 9、非流动性 资产或暂 停交易的 证券估值 方法 对于未上市 流通、或 流通受限 、或暂停 交易的证 券, 应参照上述 估值原则 进行估值 。 如果上述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 映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10、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 上述方法 对基 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 应被认为 采 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如 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11、当本基 金发生 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金 管理 人可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以确 保 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 循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自 律规则 的规定。 12、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国家 法律法规 对此有新 的 规定的,按 其新的规 定进行估 值。 13、估值中 的汇率选 取原则: 估值计算 中涉及中 国人 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 公布人民 币 汇率中间价 的货币, 其对人民 币汇率以 估值日中 国人 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 民币汇 率中间价为 准; 涉及其他 货币对人 民币的汇 率, 采用 彭博信息(Bloomberg) 提供的估值日伦 敦时间 16:00 各种货币 与美元折 算率并采 用套算的 方 法进行折算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65 若无法取得 上述汇率 价格信息 时,以基 金托管人 或境 外托管人所 提供的合 理公开外 汇 市场交易价 格为准。 14、对于按 照中国法 律法规和 基金投资 所在地的 法律 法规规定应 交纳的各 项税金, 本 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 原则进行 估值;对 于因税收 规定 调整或其他 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 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 应交税金 有差异的 ,基金将 在相关税 金调 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 估值调 整。 对于非代扣 代缴的税 收,基金 管理人可 以聘请税 收顾 问对相关投 资市场的 税收情况 给 予意见和建 议。境外 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示具 体协调基金 在海外税 务的申报 、缴纳 及索取税收 返还等相 关工作。 基金管理 人或其聘 请的 税务顾问对 最终税务 的处理的 真实准 确负责。如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 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双 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 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 程序 1、 每个估值 日计算上 一估值日 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人民 币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美 元份额净 值为当日 人民币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除以中国 人民银行 当日公布 的人 民币对美元 汇率中间 价,人民 币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美 元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精确到 0.0001 美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每个估值 日计算上 一估值日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并按规 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估值日 对上一估 值日的基 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日 常估 值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一同进 行。基金管 理人将估 值结果以 书面形式 或双方认 可的 其他方式发 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 行。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66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可以各自委 托第三方 机构进行 基 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 变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资产估值 各自应承 担的责任 。 (五)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 人民币份 额和美元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或登记 机构、或 销售机构 、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 错误,导 致其他当 事人 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 错、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 错、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 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 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 估值错误 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 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 协调,并 且有 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 更 正而未更 正,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估 值错 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 ,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则估 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 当得利 的 当事 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 利;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 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 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 误责任方。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67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 因, 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 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 法, 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 的, 由 基金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偏差小 于该类基 金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应在发现 日对账务 进行更正 调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偏 差达到或 超过该 类基金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3) 当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 界定双方 承担 的责任,经 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 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尚 不能达成 一致时, 按基 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 ,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 托 管人 复核确认后 公告,由 此给基金 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投资 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 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按照过错程 度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 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金份 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结果 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包 括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进而 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 误而引 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68 赔付。 (4) 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处理 。 如果 行业另有 通行 做法,双方 当事人应 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 、 期货交 易市场 、 外汇市 场 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的;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 净值的确 认 本基金分别 计算并披 露各类基 金份额对 应的基金 份额 净值。人民 币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美 元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精确 到 0.0001 美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 定。美元基 金份额净 值为估值 日人民 币基金份额 净值按中 国人民银 行当日公 布的人民 币对 美元汇率中 间价折算 的美元金 额。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 核。基 金 管理人应 于每 个估值日计 算前一估 值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净 值按规定予 以公布。 (八)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10 项 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 理。 2、 对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致基 金实际交 纳 税金与基金 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 行 估值的应交 税金有差 异的,相 关估值调 整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3、 全球投资涉 及不同市 场及时区, 由于时 差、 通讯或 其他 非可控 的客观原 因, 在本基 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时 间点前无 法确 认的交易, 导致的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 影响,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处理。 4、 由于时 差、 通 讯或其他 非可控的 客观原因 , 在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的 时间点前无 法确认的 交易, 导致 的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 影响, 不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处理。 5、 由于 不可抗力 原因 ,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外 汇市场及登 记机构及 存款银行 等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69 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 据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由 此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 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0 十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投 资收益、 汇兑损益 、公 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 除 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 基金利润 减去 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 的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 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基金收益分 配是指按 规定将基 金的可分 配收益按 基金 份额 进行比 例分配。 1、 由于本基 金各类基 金份额分 别以其认 购或申购 时的 币种计价, 基 金收益分 配币种与 其对应份额 的认购/ 申购 币种相同 。本基金 同类别的 每 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2、 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 基 金收益分 配 采用现金方 式或红利 再投资方 式, 对某一基金 份额类别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自行选 择收 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事先未 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 分红方式 为现金红 利。如果 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选择或默 认选择现 金分红 形式,则某 一币种的 份额相应 的以该币 种进行现 金分 红;如果选 择红利再 投资形式 ,则同 一类别基金 份额的分 红资金将 按除息 日 (具体以 届时 的基金分红 公告为准 )该类别 的基金 份额净值转 成相应的 同一类别 的基金份 额,红利 再投 资的份额免 收申购费 ; 3、 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 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 账户 下的基金份 额, 只能选 择现金分 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 分配程序 等有关事 项遵循深 圳证 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4、 基金收益 分配后的 每一基金 份额净值 分别不能 低于 其面值, 即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于面 值;对于 外币认购 、申购 的份额,由 于汇率因 素影响, 存在收益 分配后外 币基 金份额净值 低于对应 的基金 份 额面值 的可能;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1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 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对 于场外基 金 份额,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 额,不足 以支 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同 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对于 场内基金 份额 ,则遵循深 圳证券交 易所和登 记机构 的相关规定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2 十 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 的 方式确认。 (二)基金 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境 外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 年度 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 须 通报基金托 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相 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 息披 露的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 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的 指定媒介 披露,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本基 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 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 本基金的人 民币份额 以人民币 计算并披 露净值及 相关 信息;美元 份额以美 元计算并 披 露净值及相 关信息。 本基金除 特别说明 外,人民 币份 额的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美 元份额 的货币单位 为美元。 在未来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本基金 可以人民 币和 美元以外的 币种计算 并披露净 值 及相关信息 。涉及币 种之间转 换的,应 当披露汇 率数 据来源,并 保持一致 性。如果 出现改 变,应当予 以披露并 说明改变 的理由。 人民币对 主要 外汇的汇率 应当以报 告期末最 后一个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4 估值日中国 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 机构公布 的人民币 汇率 中间价为准 。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基 金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各 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 程序,说 明基金产 品 的 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 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 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 排、基金 投资、基 金产品特 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 容。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 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将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 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 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 披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 3、《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上 登载《基 金合同》 生 效公告。 4、基金份额 上市交 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或者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前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5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各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 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T+2 日内,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露 T 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将 基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6、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赎回 费率,并 保证 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 料。 7、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本基金若投 资境外衍 生品, 基金 管理人应 在会计年 度 结束后 60 个 工作日内 向证监会 提 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 风险分析 年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 况 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 等。如报 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 息”项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报 告期内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6 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 有风险,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境外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住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 三十; 11)涉及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 业务、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境外托 管人受到 监管 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估 值错误达 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 百分 之零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 金份额登 记机构;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7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办理;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更换或 撤销境外 投资顾问 、境外托 管人; 27)本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 28)调整基 金份额类 别; 29)开通多 币种申购 、赎回业 务; 30)基金份 额停复牌 、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或终 止上 市; 31)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32)当基金 管理人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进 行估值; 33)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 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 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 的, 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 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10、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1、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 管理 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 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 露的 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 核、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 盖章或者 以 XBRL 电子 方式复核审 查并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 露信 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 公 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 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 定媒 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媒介 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 阅、复制。 (八)暂停 或延迟信 息披露的 情形当出 现下述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暂 停或延迟披 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 2、 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 、 期货交 易市场 、 外汇市 场 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 营业 时; 3、基金暂停 估值; 4、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情 况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9 十六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 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自表 决 通过之日起 生 效,决 议生效后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履行相 关程序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基 金 财产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 在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各自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4、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责 :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 金财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5、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0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1 十七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招商 银行 ” ) 设立日期:1987 年4月8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行长:田惠 宇 资产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 信息披露 负责人: 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 立于1987 年4月8日 ,是我国 第一家完 全由 企业法人持 股的股份 制商业银 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 立以来,招商 银行先后进行了 三 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 年3月成功 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 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 家采用国际会 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月又成功 发行了22亿H股,9 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 票代 码:3968),10月5 日行使H股超额配 售,共发行了24.2 亿H股。截至2017 年12月31日,本 集 团总资产62,976.38 亿元 人民币, 高 级法下资 本充足 率15.48%, 权 重法下资 本充足 率12.66%。


2002 年8 月 , 招 商银行成 立基金托 管部 ;2005 年8 月 , 经报中 国证监会 同意 , 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 务管理室 、产品管 理室、业 务营 运室、稽核 监察室、 基金外包 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 工 76 人。2002 年11 月,经 中 国人民银行 和中国证 监会批准 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资格, 成为国 内第一家 获得该项 业务资格上 市银行;2003 年 4 月, 正 式办理基金 托管业务 。招商银 行作为托 管业务资 质最 全的商业银 行,拥有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 受托投资 管理托管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 (QFII ) 、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托管 (QDII)、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2 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托 管、保险 资金托管 、企业年 金基 金托管等业 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 立“因势 而变、先 您所想” 的托管理 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 诺”的托 管 核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银行” 品牌体系, 以 “保 护 您的业务、 保护 您的财富” 为 历史使 命,不断创 新托管系 统、服务 和产品: 在业内率 先推 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 统”、托 管业务 综合系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 标准,首 家发布私 募基 金绩效分析 报告,开 办国内首 个托管 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 国内第一 只券商集 合资产管 理计 划、第一只 FOF、第 一只信托 资金计 划 、第一只 股权私募 基金、第 一家实现 货币市场 基金 赎回 资金 T+1 到账、 第 一只境外 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 红利 ETF 基金、 第 一只 “1+N” 基 金专户理财 、 第一家 大小非解 禁资产、 第一 单TOT 保管 , 实现 从单一托 管服务商 向全面投 资 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同业 认可。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持续稳 健发展, 社会影响 力不 断提升, 四度 蝉联获 《 财资》 “ 中 国最佳托管 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 招商银行 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奖”, 成为国内唯 一获奖项 国内托管 银行;“ 托管通” 获得 国内《银行 家》2016 中国金 融创新 “十佳金融 产品创新 奖”;7 月 荣膺 2016 年中 国资 产管理【金 贝奖】“ 最佳资产 托管银 行” ;2017 年6 月再度荣 膺 《财 资》 “ 中国最佳 托 管银行奖”, “全 功能网上 托管银行 2.0 ” 荣获 《银 行家》2017 中国金 融创新 “十 佳金融 产品创新奖 ” ;8 月荣 膺国际财 经权 威媒体《亚洲 银 行家 》 “中国年度托 管银行奖” ,进一 步扩大我行托管 业务在国 际资管和 托管业界的 影响力。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 本行董 事长、 非执行董 事,2014 年 7 月 起担任本行 董事、 董 事长。 英国 东伦敦大学 工商管理 硕士、吉 林大学经 济管理专 业硕 士,高级经 济师。招 商局集团 有限公 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 局国际有 限公司董 事会主席 、招 商局能源运 输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 中国国际海 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长、 招商局华建 公路投资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和招商局资 本投资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曾任中 国远 洋运输(集 团)总公 司总裁助 理、总 经济师、副 总裁,招 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总 裁。 田惠宇先生 , 本行行 长、 执 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 任本行行长 、 本行执 行董事 。 美 国哥伦比亚 大学公共 管理硕士 学位, 高级 经济师。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 长、中国 建设银行 上海市分 行副行长 、深 圳市分行行 长、中国 建设银行 零售业 务总监兼北 京市分行 行长。 王良先生, 本行副行 长,货 币 银行学硕 士,高级 经济 师。1991 年至 1995 年 ,在中国 科技国际信 托投资公 司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 任招商银 行北京分 行展览路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3 支行、东三 环支行行 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北 京分 行风险控制 部总经理 ;2001 年 10 月 至 2006 年 3 月, 历任北 京分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任北京 分 行党委书记 、 副行长 (主持 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 任北京分 行行长 、 党委书 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 银行总行 行 长助理兼北 京分行行 长、党委 书记;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 招商银行 总行行长 助理; 2015 年 1 月起 担任本行 副行长; 2016 年 11 月起 兼任本行 董事会秘 书。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大学本 科毕 业,具有基 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 人 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 职于 中国 农业银行 黑龙江省 分行 , 华商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 深 圳市 分 行 , 从事信贷管 理、 托管工 作。2002 年 9 月加 盟招商 银行至今, 历任 招商银 行总行资 产托 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等职 。是国内 首家 推出的网上 托管银行 的主要设 计、开 发者之一, 具有 20 余 年银行信 贷及托管 专业从 业经 验。在托管 产品创新 、服务流 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 客户关 系 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 入的研究 和丰 富的实务经 验 。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累 计托管 335 只开放式 基金 。 (四) 托管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 标 确保托管业 务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 经营、规 范 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理念; 形成科学 合理的决 策机 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 机制,防 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 管业务的 稳健运行 和托管资 产的 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 于查错防 弊、堵 塞漏洞、消 除隐患, 保证业务 稳健运行 的风险控 制制 度,确保托 管业务信 息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 ;确保内 控机制、 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 各项 业务制度、 流程的不 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 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三 级内控风 险防范体 系: 一级风险防 范是在总 行层面对 风险进行 预防和控 制。 二级防范是 总行资产 托管部设 立稽核监 察室,负 责部 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 制。稽核 监 察室在总经 理室直接 领导下, 独立于部 门内其他 业务 室和托管分 部、分行 资产托管 业务主 管部门,对 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 务中 的风险控制 情况实施 监督,及 时发现 内部控制缺 陷,提出 整改方案 ,跟踪整 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 范是总行 资产托管 部在专业 岗位设置 时, 必须遵循内 控 制衡原 则,监督 制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4 衡的形式和 方式视业 务的风险 程度决定 。 3、 内部控制原 则 (1) 全 面性原则 。 内 部控制应 覆盖各项 业务过程 和操 作环节、 覆盖所有 室和岗位 , 并 由全部人员 参与。 (2) 审 慎性原则 。 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有 效防范各 种风 险, 托管 组织体系 的构成 、 内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应当体现 “内控优 先”的要 求。 (3) 独立 性原则 。 各室 、 各岗 位职责应 当保持 相对独 立, 不同 托管资产 之间、 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 产之间应 当分离。 内部控制 的检查、 评价 部门应当独 立于内部 控制的建 立和执 行部门,稽 核监察室 应保持高 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 性, 负责对部门 内部控制 工作进行 评价和 检查。


(4) 有效 性原则 。 内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度的 权威性 , 任何人不得 拥有不受 内部控制 约 束的权利, 内部控制 存在的问 题应当能 够得到及 时的 反馈和纠正 。 (5) 适应 性原则 。 内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托管 业务风险 管理的需要 , 并能 随着托管 业务 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 念等内部 环境的变 化和 国家法律、 法规、政 策制度等 外部环 境的改变及 时进行修 订和完善 。 内部控 制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营战 略、经营 方针、经 营理念 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 等外 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 修订和 完善。 (6)防火墙 原则。业 务营运、 稽核监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制度 上和人员 上适当分 离, 办公网和业 务网分离 ,部门业 务网和全 行业务网 分离 ,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 目的。 (7) 重要 性原则 。 内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控制 的基础上 , 关注重 要托管业 务事项和 高风 险领域。 (8) 制 衡性原则 。 内 部控制应 当在托管 组织体系 、 机 构设置及权 责分配 、 业务流 程等 方面形成相 互制约、 相互监督 ,同时兼 顾运营效 率。 (9) 成本 效益原则 。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托管 业务的实 施成本与预 期效益 , 以适当 的成 本实现有效 控制。 4、 内部控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度建 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 制定了 《 招商银行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 管理办法》 、 《招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控管理办 法》 、 《招商银行 基金托管 业务操作 规程》 和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 ,从资产 托管业务 操作流程 、会 计核算、岗 位管理、 档案管理 、保密 管理和信息 管理等方 面,保证 资产托管 业务科学 化、 制度化、规 范化运作 。 为保障 托管资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5 产安全和托 管业务正 常运作, 切实维护 托管业务 各当 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 管业务危 机事件 发生或确保 危机事件 发生后能 够及时、 准确、有 效地 处理,招商 银行还制 定了 《招 商银行 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 急处理办 法》 , 并建 立了灾难 备份 中心, 各种业 务数据能 及时在灾 难备 份中心进行 备份,确 保 灾难发 生时,托 管业务能 迅速 恢复和不间 断运行。 (2) 经营 风险控制 。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托 管项目审 批、 资金 清算与会 计核算双 人双 岗、 大额资 金 专人跟 踪、凭证 管理、差 错处理等 一系 列完整的操 作规程, 有效地控 制业务 运作过程中 的风险。 (3) 业务 信息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采用加 密方式传输 数据。 数据执行 异地 同步灾备, 同时, 每 日实时对 托管业务 数据库进 行备 份,托管业 务数据每 日进行备 份, 所 有的业务信 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 权才能进 行访问。 (4) 客户 资料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对业务 办理过程中 形成的客 户资料 , 视 同会计资料 保管。客 户资料不 得泄露, 有关人员 如需 调用,须经 总经理室 成员审批 ,并做 好调用登记 。 (5) 信息 技术系统 风险控制 。 招商 银行对信 息技术系 统管理实行 双人双岗 双责、 机房 24 小时值班 并设置门 禁管理、 电脑 密码设 置及权限 管 理、 业务网和办 公网、 与全行 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 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 墙保护等 ,保 证信息技术 系统的安 全。 (6) 人力 资源控制 。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 过建立良 好的企业文 化和员工 培训、 激励 机制、 加强人 力资源管 理及建立 人才梯级 队伍及人 才 储备机制, 有 效的进行 人力资源 控制。





(五)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 有关证券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 融资比 例、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 市场、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基金费用 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 等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 法》、《运 作办法》 、基金合 同、托管 协 议、上 述监 督内容的约 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进行整 改, 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 规允许的 投资比 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 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并改正。 在规定时 间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6 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 和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应当拒绝 执行,立 即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改 正,如基 金管理人 未 能在 通知期限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 律法 规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 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 提示,基 金管 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 正,或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 ,基 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托管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7 十八、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基本 情况 名称:布朗 兄弟哈里 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 合伙制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成立于 1818 年的布朗 兄弟哈里 曼银行 ( “BBH ” ) 是 全球领先的 托管银行 之一。BBH 自 1928 年 起已经开 始在美国 提供托管 服务。 1963 年,BBH 开始为 客户提 供全球托 管服 务,是首批 开展全球 托管业务 的美国银 行之一。 目前 全球员工约 6000 人, 在全球 18 个国 家和地区设 有分支机 构。


BBH 的惠誉长期 评级为 A+ ,短 期评级 为 F1 。


(二)托管 业务及主 要人员情 况 布朗兄弟哈 里曼银行 的全球托 管业务隶 属于本行 的投 资者服务部 。在全球 范围内, 该 部门由本行 合伙人 Seá n Pá ircé ir 先生领导。在亚洲 ,该部门由 本行合伙 人 Taylor Bodman 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 球化公司, BBH 拥有服务 全球跨境 投资的 专长, 其全球托 管网络覆 盖近一 百个市场。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托管 资产规模 达到了 5 万亿 美元,其 中超过 60% 是 跨境投资资 产。 亚 洲是 BBH 业 务增长最 快的地区 之 一 ,BBH 投 身于亚洲 市场迄今 已逾 30 年,亚洲区 服务的资 产超 6000 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 部(Investor Services) 是公司最大的业务 , 拥 有近 4800 名 员工 。 BBH 致力为 客户提供稳 定优质的 服务, 并根据 客户具体 需求提供 定制化的全 面解决方 案, 真正做到 “以 客户为中 心 ”。.


由于坚持长 期提供优 质稳定的 客户服务, BBH 多年来 在行业评比 中屡获殊 荣, 包括 ∶ 《全球托管 人》 : 2017 年行业领袖杰出奖 获奖者— 编 辑选择奖 :次托管 服务 —北美 获奖者— 共 同基金管 理过户代 理 — 北美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8 2016 年行业 领袖杰出奖 获奖者— 共 同基金管 理托管服 务 — 北美 2015 年共同基金行政管理调查 被评为“全 球 卓越者 ” 2015 年行业 领袖杰出奖 获奖者— 共 同基金管 理客户服 务 — 北美 2014 年代理银行调查 #1—美国代 理银行 提 供的 资产 服务 《全球投资 人》 : 2016 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共同基 金/ UCITS —美洲地区( 原始 分数) #2—使用多 个托管人 的客户 — 欧洲、中 东和非洲 地区 ( 加权分数) 2015 年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使用多 个托管人 的客户 — 亚太地区 ( 加权 分数) #2—共同基 金管理者 ( 全球 和仅美洲 地区) 2014 年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资产管 理规模超 过 30 亿美 元的客户 —全球 #1—资产管 理规模超 过 30 亿美 元的客户 —欧洲 、中 东和非洲 #1—美洲共 同基金管 理者 《ETF Express 》: 2017 年 ETF Express 大奖:最佳北美 ETF 基金 行政管理人 2016 年 ETF Express 大奖:最佳欧洲 ETF 基金 行政管理人 2014 年 ETF Express 大奖:最佳北美 ETF 基金 行政管理人 《R&M 调查》 : 2014 年 Global Custody.net 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美洲 (三)境外 托管人的 职责 1、安全保管 受托财产 ; 2、计算境外 受托资产 的资产净 值;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9 3、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及时 办理受托 资产的 清算 、交割事宜 ; 4、 按照相 关合同的 约定和所 适用国家 、 地区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开设受托 资产的资 金账 户以及证券 账户; 5、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提供 与受托资 产业务 活动 有关的会计 记录、交 易信息; 6、保存受托 资产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以 及其 他相关资料 ; 7、其他由基 金托管人 委托其履 行的职责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90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 中心 名


称: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 : 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 户服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 系人: 王 秋雅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直销机构可 以办理本 基金人民 币份额的 认购业务。 投 资者还可通 过本公司 电子自助 交 易系统认购 本基金的 人民币份 额。本基 金管理人 的直 销机构和电 子自助交 易系统不 支持美 元份额的认 购。 2、场内销售 机构 场内销售机 构为具有 基金销售 资格、 并经 深圳证券 交 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认可 的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场内会 员单位。 (具 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3、场外销售 机构 场外销售机 构详见本 基 金的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及 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法》 、《运作 办法》、 《销 售办法》和 本基金基 金合同等 的 规定,选择 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 基金,并 及时 履行公告义 务。 (二)基金 登记 机构 本基金人民 币份额的 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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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91 注册登记业 务办公地 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 威 本基金美元 份额的注 册登记机 构: 名称: 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记业 务办公地 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 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 户服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 辉毅 (三)律师 事务所及 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 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 陈 颖华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及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 1 号东方 广场安永 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安永 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 伙人:毛 鞍宁 经办注册会 计师: 徐 艳,贺耀 联系电话: (010)58154079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92 传真: (010 )85188298 联系人:贺耀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93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见附件一 。 二十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见附 件二。 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 本 基金 的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一系 列的 服务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 加或修改 ) 。具体 内容 如下: (一)关于 基金账户 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 账户的客户寄送 《基金账户确 认 书》 (公司获得投资人 准确的邮寄 地址) 。 《基 金账户确 认书》将 在客户开 户后15个 工作 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 公司将 于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15 个 工作日内 寄送 《基 金账 户确认书》 。 (二)关于 对账单服 务 1、公司的网 站、热线 电话提供 对账单自 助下载 服务 。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登 录公司网 站 (www.icbccs.com.cn ) 进入 “网上交 易 ” 栏目, 输入开户证 件号码或 基金账号 ,自助查 询或下载 任意 时段的对账 单。 (2)金 份额持有 人用带有传 真机的电话, 拨打公司 热线电话(4008119999 ) ,选择 自 助服务,按 “3”后, 输入需要 下载的对 账单日 期, 进行对账单 自助传真 。 2、 公司将 按照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求 , 提 供纸质 、 电 子邮件、 短信对账 单。 上 述对账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94 单需份额持 有人通过 电话、邮 件、短信 等向公司 主动 定制。其中 : (1) 电子邮 件对账 单: 公司 为定制电 子邮件对 账单的 份额持有人 提供月度 、 季度和 年 度电子对账 单。 电子 对账单在 每月、 季 、 年度 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定的 电子信箱发 送。 (2) 手机短信 对账单: 公司 为定制手 机短信 对账单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发送 交易发生 时 间段的季度 手机短信 账单。 手 机短信对 账单在每 季度 、 年度结束 后15个工 作日内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定 的手机号 码发送。 (3) 纸质对账 单: 公司为定 制纸制对 账单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寄送 交易发生 期间的季 度 纸质对账单 。 季度内 无交易发 生, 公司 将 不邮寄 该季 度 纸质 对账 单。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获得年 度对账单 。 纸质对 账单的 寄送时 间为 每季度 或年度 结 束后的15 个工作日 内 。 3、 提示 : 由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 供的邮寄 地址、 手机 号码、 电 子邮箱 不 详或因 邮 局投 递差错、 通讯故 障、 延误等原 因 , 造成对账 单无法按 时准确送达 , 请 及时到原 基金销售 网点 或致电本公 司客服中 心 办理 相 关信息变更 。如需 补发 对账单,敬 请拨打客 服热线电 话。 (三)关于 收益分配 方式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 销售机构 选择现金 分红 或红利再投 资 ,并通 过 本公司 网站、客 户服务中 心或 销售机构查 询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 。 (四)关于 定期定额 投资 定期定额投 资是指投 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 ,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款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 在投资 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具体实施 时间和业 务规则将 以相 关公告为准 。 (五)关于 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本 基金信息 、 基金投 资报 告、 宏观形 势分析、 基金净值 等多 种资讯(电子版) 。如 需通过手机或 电子邮件获得 上 述资讯,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公司网 站或 热线电话定 制。 (六)关于 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 种联络方 式,供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与公 司及 时沟通,主 要包括: 1、热线电话 :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客户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人工服务 :我公 司为客户提供 每天24小时人工 服务,内容包括:账 户信息查询、 基金产品咨 询、业务 规则解答 及网上交 易咨询等 服务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95 (2)自助电话服务: 公司提供每天24 小时自动语音 服务,客户可通过热 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 基金份 额、 基金净 值、 基金对账 单、 最新公 告的自助查 询, 以及下载 对账单及 业务 单据等操作 。 2、在线客户 服务 公司网站 、 手 机APP 客户端和微信 设置 了 “ 在线客 服 ” 栏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通过登 录公司网站 首页 、 手机APP 客户端或微 信 , 点击 “在 线客服” 图标 通过网络 在线开展 相关咨 询。 在线客服服 务时间为 每天24小 时, 内容包括: 基 金产品咨询、 业 务规则解 答及网上 交易 咨询等服务 。 3、电子邮件 和电话留 言 份额持有人 可向公司 客户服务 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线电话 (按 “6” )发送 邮件或留 言,您的 各种服务 需求将在 一个 工作日内得 到回复。 (七)关于 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 客户提供 账户查询、 产 品信息查 询、 公告 信息查询、 基金 资讯、 投资策 略 报 告、交易状态查询、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计算器专业理财工具、微博/ 微信/ 网站活 动参与和交 流等内容 的服务。 (八)客户 意见、建 议或投诉 处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通过本公 司热线电 话、 电子 邮箱 、 传真、 在 线客服等 渠道对基 金管 理人和销售 机构提出 意见、建 议或投诉 。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 何 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 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请确保 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 经全面理 解了本招 募 说明书。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96 二十 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和营 业 场所, 投 资者可免 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 制件 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 致。 二十 五 、备查文件 (一)中国 证监会准予 工银瑞 信印度市 场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募集注册 的 文件 (二) 《 工银 瑞信印度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三) 《 工银 瑞信印度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书 ( 五 )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六 )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七)注册 登记协议 以上第 (一) 至 ( 五) 、 (七) 项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办公 场所、 营业 场所, 第 ( 六)项文 件存放于 基金托管 人的办公 场所。基 金投 资者在营业 时间可免 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二〇 一八年五月 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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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97 附件一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依 法 申请赎 回或转 让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服 务机构损 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 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或转 换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98 (1)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 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 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赎 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 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 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 换、转托管 和收益分 配等的业 务规则; (17)选择 、更换或 撤销境外 投资顾问 ; (18)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99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 (12)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 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 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 报表、 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 时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 配; (19)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0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3)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24) 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将 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确保 发送的交 易数据符 合《基金 法》 、 《试 行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保证该数 据真实、 准确、完 整; (28)确保 基金投资 于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金融产 品或 工具;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 试 行办法》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法规有 关投资范 围和比 例限制的规 定, 确 定清晰 、 可执行 的 投资范围和 投资比例 ,并在规 定时间内 ,对超范 围、 超比例的投 资进行调 整; (29) 确保基金 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 数据符合 《基 金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保 证该 数据的真实 、准确和 完整; (30)委托 境外证券 服务机构 代理买卖 证券的, 应当 严格履行受 信责任, 并按照有 关 规定对投资 交易的流 程、信息 披露、记 录保存进 行管 理; (31)与境 外证券服 务机构之 间的证券 交易和研 究服 务安排,应 当严格按 照《试行 办 法》第三十 条规定的 原则进行 ; (32)进行 境外证券 投资,应 当遵守当 地监管机 构、 交易所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33)如需 在基金托 管人选择 的机构之 外保管、 登记 基金财产, 应严格审 查,尽 力督 促相关机构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 全,以及 相关资产 收益 准确、按时 归入基金 财产; (34)及时 复核基金 托管人提 供的公司 行为信息 ; (35)按规 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36)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外管局 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义务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1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 《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市 场规则 , 为基 金开设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及其他 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 金办理交易 资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选择、 更换或撤 销境外托 管人并与 之签署 有关 协议; (8)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 ,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 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账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和投 资所需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 清算、交割 事宜;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向 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 业 顾问提 供的除 外;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2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1)除第 (26)项 所述资料 外,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 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 的登记机 构处接收 并保 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 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选择 符合《试 行办法》 第十九条 规定的境 外托 管人。对基 金的境外 财产,基 金 托管人可授 权境外托 管人代为 履行其承 担的职责 。境 外托管人在 履行职责 过程中, 因本身 过错、疏忽 等原因而 导致基金 财产受损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在决定 境外托 管人是否存 在过错、 疏忽等不 当行为时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与境 外托管人 之间的协 议适用 法律及当地 的法律法 规、 证 券市场惯 例决定 ; 但基金 托管人已按 照谨慎 、 尽职的 原则选择、 委任和监督 境外托管 人,且境 外托托管 人已按照 当地 法律法规的 要求托管 资产的前 提下, 对境外托管 人的破产 而产生的 损失,托 管人不承 担责 任; (23)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按照 规定对基 金日 常投资行为 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 实 施监督, 如发现投 资指令或 资金汇 出入违法 、 违规 , 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 外 管局报 告;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3 (24)安全 保护基金 财产 ,准 时将公司 行为信息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25)每月 结束后 7 个工作日 内,向中 国证监会 和外 管局报告基 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 情 况,并按相 关规定进 行国际收 支申报; (26)办理 基金的有 关结汇、 售汇、收 汇、付汇 和人 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并 保存基金 的 资金汇出、 汇入、兑 换、收汇 、付汇、 资金往来 、委 托及成交记 录等相关 资料,其 保存的 时间应当不 少于 20 年;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外管局 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 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设立日常 机构。 (一)召开 事由 1、除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 以外,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 事由 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调整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10%以 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 终止 基金上市 , 但因本 基金不再 具备上 市条件 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 的除 外; (13)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4 (14)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背 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的情况下 ,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修改 ,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2)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情况 下调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变 更收费方式 ;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5) 在不损 害已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 下增加 、 取消或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 置; (6)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 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 记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收 益分配、 非交 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 (7)在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范 围内且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的情况下 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 (8)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4、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5 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60日内 召开 ;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份 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 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 合。 5、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10%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 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30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 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 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6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 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以 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方式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 会议召集人 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 不影响 表决效力 。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含二分 之一) 。若 到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3个月 以 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重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三 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 大会 公告载明的 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 指定的地址 。 通讯开 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 明的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约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 在2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 示性公告 ;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含二分 之一) ;若 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 出具书 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 登记日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7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 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 一以上 ( 含三分之 一) 基 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 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 非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 行使 表决权; 在 会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 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 方式 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会议程 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 序进 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采用 书面、 网 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具体方 式由会议 召集 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 ,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8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 码、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30日公 布提 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 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 一)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方可做 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 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9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方 式为: 由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 、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 分关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议 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 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 ,如 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 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 的,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 整,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 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 金合同约 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 项, 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0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自表 决 通过之日起 生效,决 议生效后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履行相 关程序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基 金 财产清算小 组, 基金管 理 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 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各自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尽责地 履行本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4、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责 :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 金财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5、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1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 金 财产清 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基金合 同》而产 生的或与 《基 金合同》有 关的一切 争议,如 经 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 ,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 中 国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 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 的并对 各 方当事 人 具有约束 力,除非 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 ,仲裁费 用由 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 (不 含 港澳台 地区法律 ) 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2 附件二 基 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 5 号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9 层甲5 号 9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成立时间: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5】9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和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 存款;发 放短期、 中期和长 期贷 款;办理结 算;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 发行、代 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同 业拆借; 提供信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3 用证服务及 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 提 供保管箱服 务。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 算;结汇 、售汇; 同业 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 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 的外 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 代理买卖 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 自营和代 客外汇买 卖;资信 调查 、咨询、见 证业务; 离岸金融 业务。 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 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 《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投资 范 围、 投资 比例、 投资限制 、 关 联方交易 等进行监 督。 《 基金合同 》 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事先 或定期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供投资品种 池,以便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 1.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为: 本基金可投 资于 境内 境外市场 : 针对境外市 场,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包括 法律法规 允许 的、在已与 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 边 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 监管机构 登记 注册的公募 基金 ( 包括 ETF ) ; 已 与中 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 地区 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 普通股、 优 先股、 全球存托凭 证和美国 存托凭证 ;政府债 券、公司 债券 、可转换债 券等固定 收益类证 券;银 行存款、可 转让存单 、银行承 兑汇票、 银行票据 、商 业票据、回 购协议、 短期政府 债券等 货币市场工 具; 与固 定收益、 股权、信 用、商品 指数 、基金等标 的物挂钩 的结构性 投资产 品; 为对冲 汇率风险 ,可以投 资于外汇 远期合约 、外 汇互换协议 、利率期 权、期货 等经中 国证监会认 可的境外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金 融衍生 工具 ; 针对境内市 场,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包括 境内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债券 (包 括国债、地 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公 开发行的 次 级债、央 行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 、 同业存 单、 现金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 金融工具 。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投资于 基金 ( 含 ETF ) 的资 产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其中 投资于跟踪 印度市场 的相关基 金的比例 不低于非 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4 扣除应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跟踪印度市 场的相关 基金包括 跟踪印度 市场股票 指数 的基金 ( 包括 ETF ) , 或 业绩比较 基准 80%以上 基于印 度市场股 票指数的 基金(包 括 ETF)。 当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基 金投资于 商品期货 或其 它品种时,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 范围。如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变 更上述比 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在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 相关程序 后, 可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 投资比例 规定。 2.本基金各 类品种的 投资比例 、投资限 制为: A、投资于 基 金(含 ETF )的资 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 资于跟踪 印度市场 的 相关基金的 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跟踪 印度市场的 相关基金 包括跟踪 印度市 场股票指数 的基金 (包括ETF ) , 或业绩 比较基 准 80%以 上基于印度 市场股票 指数的基 金 (包 括 ETF)。 B、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应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持 有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款等 。 C、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 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 放 基金)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 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 例进 行证券投资 的开放式 基金以及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特殊投资 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 例限制。 D、 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针 对境 内投资,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E、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 F、本基金的 境外投资 应遵循以 下限制: (1)每只境 外基金投 资比例不 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20%。本 基金投资 境外伞型 基 金的,该伞 型基金应 当视为一 只基金。 (2)本基金 不得投资 于以下基 金: 1) 其他基 金中基金 ; 2) 联接基 金(A Feeder Fund);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5 3) 投资于 前述两项 基金的伞 型基金子 基金。 (3) 本 基金持有 同一家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其中 银行应当 是中 资商业银行 在境外设 立的分行 或在最近 一个会计 年度 达到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 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 银行,但 存放于境 内外托管 账户的存 款可 以不受上述 限制。 (4) 本 基金持有 同一机构 (政 府、 国 际金融 组织除外 ) 发行的 证券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持 有与中国 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 解 备忘录国家 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 国 家或地区证 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其 中持有任 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 的证券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 (6) 基金不 得购买证 券用于控 制或影响 发行该证 券的 机构或其管 理层。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不得 持有同一 机构 10% 以上具有 投票 权的证券发 行总量。 同一机构 境内外 上市的总 股 本应当合 并计算, 同时应当 一并计算 全球 存托凭证和 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 表的基 础证券,并 假设对持 有的股本 权证行使 转换。 (7) 本 基金持有 非流动性 资产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该非 流动性资 产是 指法律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流通 受限证券 以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任何一只 境外 基金, 不得超 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 额的 20%。 (9) 为应 付赎回 、 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 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0)本基 金可以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并且应当 遵守 下列规定: 1) 所有参 与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 应 当 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 级 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 3)借方应当 在交易期 内及时向 本基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4)除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外, 担保物可 以是以 下金 融工具或品 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 ③ 商业票据 ; ④ 政府债券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6 ⑤ 中资商业 银行或由 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 ( 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 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可撤 销信 用证。 5) 本基金有权 在任何时 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 易并在正 常 市场惯例的 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 还 任一或所有 已借出的 证券。 6)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中 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 任。 (11)金融 衍生品投 资 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应 当仅限于 投资组合 避险或有 效管 理,不得用 于投机或 放大交易 , 同时应当严 格遵守下 列规定: 1)本基金的 金融衍生 品全部敞 口不得高 于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0% 。 2) 本基金 投资期货 支付的初 始保证金 、 投资 期权支付 或收取的期 权费、 投资柜台 交易 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 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3)本基金投 资于远期 合约、互 换等柜台 交易金 融衍 生品,应当 符合以下 要求: ①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 手方 (中 资商业银 行除外) 应 当 具有不低于 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 信 用评级机构 评级; ② 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 少每个工 作日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本基金 可在任何 时候以公 允 价值终止交 易; ③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4)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本基金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个 工 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 衍 生品头寸及 风险分析 年度报告 。 5)本基金不 得直接投 资与实物 商品相关 的衍生 品。 (12)基 金 可以根据 正常市场 惯例参与 正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 规定: 1) 所有参 与正回购 交易的对 手方 (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 应当具 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 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 。 2) 参与正回 购交易, 应 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对卖出 收 益进行调整 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 已 售出证券市 值的 102 %。一旦 买方违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 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 索赔需要 。 3) 买方应当 在正回购 交易期内 及时向本 基金支付 售出 证券产生的 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 红。 4) 参与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 市值计价 制 度进行调整 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 市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7 值不 低于支 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 违约,本 基金 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 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 以满足索 赔需要。 5)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 基金参与 证券正回 购交易、 逆 回 购交易中发 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 应 责任。 (13)基金 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正回购 交易,所 有已 借出而未归 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 有 已售出而未 回购证券 总市值均 不得超过 基金总资 产的50%。 本 项比例限 制计算 , 基金 因参 与证券借贷 交易、正 回购交易 而持有的 担保物、 现金 不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 (14)中国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限 制。 G、本基金的 境内投资 应遵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的证 券,其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2)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 投资的基 金品 种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 比例限制 ; (3)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7)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8)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 ,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 (9)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0)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 投资不符合 上述第 F (除第 (2)项外 )项规定 投资比 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3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8 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 投资不符合 上述第 A 、E、G( 除第(7) 、 (9)项 外) 项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约定。在 上述期间 内,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约 定。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3.本基金财 产不得用 于以下投 资或者活 动: (1)为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 不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1)购买不动 产; 2)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 揭; 3)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 表贵重金 属的凭证 ; 4)购买实物 商品; 5) 除应 付赎回 、 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以 外, 借入现金 。 该临时 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6)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 ,但投资 金融衍生 品除外 ; 7)参与未持 有基础资 产的卖空 交易; 8)从事证券 承销业务 ; 9)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10)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11)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12)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13)不公平 对待不同 客户或不 同投资组 合; 14)除法律 法规规定 以外,向 任何第三 方泄露客 户资 料; 15)购买证 券用于控 制或影响 发行该证 券的机 构 或其 管理层; 16)直接投 资与实物 商品相关 的衍生品 ; 17)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 可以运用 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 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或者 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 交易,应 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 资策 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优先原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9 则,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 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以披露 。 由于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的数据不 准确、 不及 时, 导致监 管报告数 据 不准确,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相应 责任。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并 经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 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 审查 。 上述禁止行 为的设定 依据为 基 金合同生 效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关 的要求, 如果法律 法 规或监管机 关对上述 组合限制 、禁止行 为进行调 整的 ,基金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将按 照调整后的 规定执行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 。 如果法律法 规及监管 政策等对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禁 止行为和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 行 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本 基金 可根据法 律法 规及监管政 策要求相 应调整禁 止行为 和投资比例 限制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不 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二)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人 选 择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基 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 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 单,并及时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 否 符 合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 。对于不 符合规 定的银行存 款,基金 托管人可 以拒绝执 行,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1.本基金投 资 境内银 行存款 、 同业存单 应符合如 下规 定: 本基金投资 于有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但投资 于 有存款期限, 根 据协议可 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不受 上 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 资于具有 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 行存款、 同 业存单占 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 20%, 投资于不具 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 银行 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 超过 5% 。 有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 制定 或修改新 的定期存 款投 资政策,基 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可相 应调整投 资组合限 制的规定 。 2.基金管理 人负责对 本基金存 款银行的 评估与研 究, 建立健全银 行存款的 业务流程 、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 措施和监 察稽核制 度,切实 防范 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 人负责对 本基金 银行定期存 款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审查 、复核相 关协 议、账户资 料、投资 指令、存 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 履行托管 职责。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0 (1) 基金 管理人负 责控制信 用风险 。 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行 的信用等 级、 存 款银 行的支付能 力等涉及 到存款银 行选择方 面的风险 。因 选择存款银 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2) 基金 管理人负 责控制流 动性风险 , 并承 担因控制 不力而造成 的损失 。 流动性 风险 主要包括基 金管理人 要求全部 提前支取 、部分提 前支 取或到期支 取而存款 银行未能 及时兑 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不能满足 基金正常 结算 业务的风险 、因全部 提前支取 或部分 提前支取而 涉及的利 息损失影 响估值等 涉及到基 金流 动性方面的 风险。 (3) 基金管 理人须加 强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的建设。 如 因基金管理 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 致 基金财产受 到损失的 ,需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由此 造成 的损失。 (4)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 款业务时 , 应严格 遵守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 规,以及 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 、利 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 定。 (三)基金 投资银行 存款协议 的签订、 账户开设 与管 理、投资指 令与资金 划付、账 目 核对、到期 兑付、提 前支取 1.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协议的签 订


(1) 基金管 理人应与 符合资格 的存款银 行总行或 其授 权分行签订 《 基金存款 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 ( 以下简称 《总体合 作协议》 ) ,确定《 存 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 本。 《总体 合作协 议》和《存 款协议书 》的格式 范本由基 金托管人 与基 金管理人共 同商定。 (2) 基金 托管人 依据相关 法规 和本 协议 对 《总体合 作 协议》 和 《存款 协议书 》 的内 容 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 银行资格 等。 (3)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存 款协议书 》 中明 确存款证 实 书或其他有 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 方 式、 邮寄 地址、 联 系人和 联系电话 , 以及 存款证实 书 或其他有效 凭证在邮 寄过程中 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 确认及兑 付办法等 。 (4) 由 存款银行 指定的存 放存款的 分支机构 (以 下简 称 “存款 分支机构 ” ) 寄送或上 门交付存款 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 存款凭证 的,基金 托管 人可向存款 分支机构 的上级行 发出存 款余额询证 函,存款 分支机构 及其上级 行应予配 合。 (5)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 基金 存 放到期或提 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 部 划转到指定 的基金托 管账户, 并在《存 款协议书 》写 明账户名称 和账号, 未划入指 定账户 的,由存款 银行承担 一切责任 。 (6)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 协议书》 中 规定, 在存期 内, 如本基金银 行账户、 预 留印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1 鉴发生变更 , 基金 管 理人应及 时书面通 知存款行 ,书 面通知应加 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 印鉴。 存款分支机 构应及时 就变更事 项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 确认书。 变更通 知的送达方 式同开户 手续。在 存期内, 存款分支 机构 和基金托管 人的指定 联系人变 更,应 及时加盖公 章书面通 知对方。 (7)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 规定 , 因定 期 存款产生的 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 以 任何方式被 抵押,不 得用于转 让和背书 。 2.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时的账户 开设与管 理 (1) 基金 投资于银 行存款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依据基 金管理人与 存款银行 签订的 《总 体合作协议》 、 《存款 协议书》 等,以基 金的名义 在存 款银行总行 或授权分 行指定的 分支机 构开立银行 账户。 (2)基金投 资于银行 存款时的 预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和使 用。 3.存款凭证 传递、账 目核对及 到期兑付 (1)存款证 实书等存 款凭证传 递 存款资金只 能存放于 存款银行 总行或者 其授权分 行指 定的分支机 构。基金 管理人应 在 《存款协议 书》 中规 定,存款 银行分支 机构应为 基金 开具存款证 实书或其 他有效存 款凭证 (下称“存 款凭证” ) ,该存款 凭证为基 金存款确 认或 到期提款的 有效凭证 ,且对应 每笔存 款仅能开具 唯一存款 凭证。资 金到账当 日,由存 款银 行分支机构 指定的会 计主管传 真一份 存款凭证复 印件并与 基金托管 人电话确 认收妥后 ,将 存款凭证原 件通过快 递寄送或 上门交 付至基金托 管人指定 联系人; 若存款银 行分支机 构代 为保管存款 凭证的, 由存款银 行分支 机构指定会 计主管传 真一份存 款凭证复 印件并与 基金 托管人电话 确认收妥 。 (2)存款凭 证的遗失 补办 存款凭证在 邮寄过程 中遗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 向 存款 银行提出补 办申请, 基金管理 人 应督促存款 银行尽快 补办存款 凭证 , 并按以 上 (1 ) 的 方式快递或 上门交付 至托管人 , 原 存 款凭证自动 作废。 (3)账目核 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各 项银 行存款投资 余额及应 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 应在《存 款协议书 》中规定 ,对于存 期超 过 3 个月的定 期存款, 存款银行 应于每季末 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 指定人员 寄 送对账单。 因存款银 行未寄送 对账单 造成的资金 被挪用、 盗取的责 任由存款 银行承担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2 存款银行应 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 存款凭证 的询证, 并在 询证函上加 盖存款银 行公章寄 送 至基金托管 人指定联 系人。 (4)到期兑 付 基金管理人 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 人通过快 递将存款 凭证 原件寄给存 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 定 的会计主管 。存款银 行未收到 存款凭证 原件的, 应与 基金托管人 电话询问 。存款到 期前基 金管理人与 存款银行 确认存款 凭证收到 并于到期 日兑 付存款本息 事宜。 基金托管人 在存款到 期日未收 到存款本 息或存款 本息 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与 存款银行接 洽存款到 账时间及 利息补付 事宜。基 金管 理人应将接 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 收妥存款 本息的当 日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存 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凭 证在 邮寄过程中 遗失的, 存款银行 应 立即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在原存 款凭证复 印 件上加盖公 章并出具 相关证明 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 指定会计 主管电话 确认后, 存款银行 应在 到期日将存 款本息划 至指定的 基金资 金账户。如 果存款到 期日为法 定节假日 ,存款银 行顺 延至到期后 第一个工 作日支付 ,存款 银行需按原 协议约定 利率和实 际延期天 数支付延 期利 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 期限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生缩 减的原因 或 者出于流动 性管理的 需要等原 因, 基金管理人 可以提前 支取全部 或部分资 金。 提前支取的 具体事项 按照基金 管理人与 存款银行 签订 的《存款协 议书》执 行。 5.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监 督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在 进行存款 投资时有 违反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 纠正。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 正或拒绝 结算,若 因基 金管理人拒 不执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的,相关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 (四)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人 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投 资运作之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 、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金适 用的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基 金管理人 有责 任确保及时 将更新后 的交易对 手名单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3 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否则由此 造成的损 失应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 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 手。 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 。在 基金存续期 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 调整交 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 调整结果 至 少提前 一个工作 日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 新名单确 定时已 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 ,仍 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但不得 再发生 新的交易。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 临时调整 银行 间债券交易 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的,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 理由,并 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交易日 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 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 损失 。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 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 内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 责任 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 对相应 损 失先行 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 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 。基金托 管人 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 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 管理 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进行 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 失和责 任。 (五)本基 金投资境内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有 关监 管规定。 1. 本部分的 流通受限 证券 , 与上文提 及的流动 性受限 资产并不完 全一致 , 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 回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 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还应遵守《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本基金可以 投资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证券 ,且限于由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银行 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 限公司负 责登记 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 券交易所 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证券 。 本基金不得 投资未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发 行证 券。 本基金不得 投资有锁 定期但锁 定期不明 确的证券 。 2.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前,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 董 事会批准的 有关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决 策流 程、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还应提 供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上 述资料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4 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额 度和 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 投资指令 之前两个 工作 日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 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基 金托 管人应在收 到上述资 料后两个 工作日 内,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 资料 。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流动性 风险 负责,确保 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 极 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 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 基金运作 的流 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 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 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 金现金周 转困难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 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 算, 并承担 所有损失 。 对本基 金因投资 流 通受限证券 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 以及账 户中无足额 现金确保 基金支付 结算造成 的风险和 损失 ,由管理人 承担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 任。 3.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 有 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 不限于拟 发行证券 主体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文 件、发行 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锁定 期,基金 拟认购的 数量、价 格、总成 本、 应划付的认 购款、资 金划付时 间等。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 效 ,并应至 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 令前两 个工作日将 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保证 基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由于基金管 理人未及 时提供有 关证券的 具体的必 要的 信息,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无法审 核 认购指令而 影响认购 款项划拨 的,基金 托管人免 于承 担责任。 4.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 托管协议 》 审核基 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 》以及其 他相关法 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呈报中 国证 监会,同时 采取合理 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对基金管 理人的违 法、 违规以及违 反《基金 合同》 、 《 托管协 议》的投资 指令不予 执行,并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纠 正,基金管 理人不予 纠正或已 代表基 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 行时,基 金托管人 应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 应在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后两 个 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 披露所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 名称、 数量、 总成本 、 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 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锁定期 等 信息。 (六)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5 (七)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 事项及投 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 应 及时以电 话 、 邮件或书 面提示等 方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回复 基金托管 人,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应以 书面 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 正期限。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 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八) 基 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 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 核查。包 括但不限 于:对基 金托 管人发出的 提示,基 金管理人 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 ,或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 规、基金 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 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九)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行政 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 ,由此 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基金托 管人在履 行其 通知义务后 ,予以免 责。 (十)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 托管职 责 情况进 行 核 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 复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2、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 产、 未 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 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本 托管协议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 作日前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正 。 在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6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 行 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对 基金管理 人发 出的书面提 示,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 改正,就 基金管理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 证 ;提交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 4、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 应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 。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所有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境 外托管人根 据基金财 产所在地 法律法规 、证券交 易所 规则、市场 惯例以及 其与基金 托管人 签订的次托 管协议为 本基金在 境外开立 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 用账户 。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不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资产及 实物证券 等在基金 托管 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基 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 此产生的 责任。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到账日 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 基金 资金账户的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 自行 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 基金财产的 损失。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 基金管理人投 资产生的存放或 存管在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 或交 由 商业银 行、 期货 公司或证 券公司负 责清 算交收的基 金资产 ( 包括但不 限于期货 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 、 期货合 约等) 及 其收益 , 由于 该等机构或 该机构会 员单位等 本协议当 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 产等原因 给基 金资产造成 的损失等 不承担责 任。 7、 基金托管人 可将基金 财产安全 保管和办 理与基金 财 产过户有关 的手续等 职责委托 给 第三方机构 履行。 8、 除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和本协议 约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及 其境外托 管人不得 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或第 三方谋取 利益,违 反此义务 所得 利益归于基 金财产, 由此造成 的直接 损失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该等 责任包括 但不限于 恢复 基金财产的 原状、承 担因此所 引起的 直接 损失的 赔偿责任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7 9、 除非根据 基金管理 人书面同 意,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在 任何托管资 产上设立 任何担保 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抵 押、质押 、留置等 ,基金托 管人 将尽商业上 的合理努 力确保境 外托管 人不得在任 何托管资 产上设立 任何担保 权利,包 括但 不限于抵押 、质押、 留置等, 但根据 有关适用法 律的规定 而产生的 担保权利 除外; 10、基金托 管人自身 ,并尽商 业上的合 理努力确 保境 外托管人不 得自行运 用、处分 、 分配托管证 券; 11、除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外,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 间募集的 资金应当 存入登 记机构的 备付 金账户; 该账 户由登记 机构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 , 募 集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 开立的基 金资金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备案 的条件 ,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 等 事宜。 (三)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 资金 账户 (也可称 为 “ 托管账户 ” ) , 保管 基金的银行 存款,并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资金 收付。托管 账户名称 应为“ 工 银瑞信 印度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 ,预留印 鉴为基 金托 管人印章 。 2、 本基 金 资金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账 户所在 国或 地区监管机 构的有关 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 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或境外托 管人在基 金所投资 市场的交 易 所或登记结 算机构处 按照该交 易 所或登记结 算机构的 业务规则 开立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 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以 及各自委 托代理人 均不得擅 自出借转 让基 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8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证 券 账户相关 证明文件 的保 管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管 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 算备付金 、 客户结 算保 证金、 交收 价差保证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 行。 基 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账户 所在国或 地区有关法 律的规定 。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 , 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按 有关 规定开立、 使用并管 理; 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 述关于账 户开立、 使用的规 定执 行。 (五)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和银 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 定, 以 基金的 名义在 银行 间市场 登 记结算机构 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 并代表 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 结算 。 债券托管 账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账 户所在国或 地区有关 法律的规 定。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 资需要按照规 定开立期货保证 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 码等,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 定开立期 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 完 成上述账户 开立后, 基金管理 人应以书 面 形式 将期 货公司 提供 的期货 保证 金账 户的初 始资 金密 码和 保证 金监控 中心 的登录 用户 名 及密码告知 基金托管 人。 资金 密码和保 证金监控 中心 登录密码重 置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重置 后务必及时 通知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开户过 程中相互 配合 ,并提供所 需资料。 基金管理 人 保证所提供 的账户开 户材料的 真实性和 有效性, 且在 相关资料变 更后及时 将变更的 资料提 供给基金托 管人。 2、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 以根据投 资 市场所在国 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 基金托管 人或境外 托管人负 责开 立,基金管 理人应提 供必要的 协助。 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 3 、投 资市场 所在国 家或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 管人的保 管 库。实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 托管 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9 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 管人 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 实物 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 任 ,如该 等实物证 券发生毁 损、灭失 等任 何损失的, 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 (七)证券 登记 1、境外证券 的注册登 记方式应 符合投资 当地市 场的 有关法律、 法规和市 场惯例。 2、 基金托管人 应确 保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或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始终是所 有证券的 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式持 有基金财 产中 的所有证券 。 3、 基金托 管人应该 :(a) 在其账目 和记录中 单独列记 属于本基金 的证券 , 并且(b) 要求 和尽商业上 的合理努 力确保其 境外托管 人在其账 目和 记录中单独 清楚列记 证券不属 于境外 托管人,不 论证券以 何人的名 义登记。 而且,若 证券 由基金托管 人、境外 托管人以 无记名 方式实际持 有,要求 和确保其 境外托管 人将这些 证券 和基金托管 人、其境 外托管人 自有的 资产、任何 其他人的 资产分别 独立存放 。 4、 除非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境 外托管人 存在过失 、 疏 忽、 欺诈或故意 不当行为 , 基金 托管 人将不保证 其或其境 外托管人 所接收基 金财产中 的证 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 或真实性 (包括 是否以良好 形式转让 ) 及其他 效力瑕疵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对境 外托管人 依据当 地法律法规 、证券、 期货交易 所规则、 市场惯例 的作 为或不作为 承担责任 。 5、 存放在证券 系统的证 券应按照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 托管人的指 示为基金 的 实际所有 人持有,但 须遵守管 辖该系统 运营的规 则、条例 和条 件。 6、由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为基金 的利益而 持 有的证券(无 记名证券 和在证券 系 统持有的证 券除外)应 按本协议 约 定登记 。 7、 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应 就其为基 金利益而 持 有证券的市 场有关证 券登记方 式 的重大改变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应基金 管理人要 求将 这些市场发 生的事件 或惯例变 化通知 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 管理人要 求改变本 协议约定 的证 券登记方式 ,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托 管人应就此 予以充分 配合。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 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除本协 议另有约 定外, 基 金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将重 大合同传 真给 基金托管人 , 并在三 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 因基金 管理人发 送的合 同传真 件与事后送 达的合同 原件不一 致所造成 的后果,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 基金合同终 止后不少 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 传真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30 件, 未经双 方协商一 致,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的合同 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 留存原件 不一致的 ,以传真 件为准。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 净 值计算 和会计核 算按照相 关的法律 法规 进行,基金 管理人可 以委托第 三 方机构完成 。基金托 管人可委 托境外托 管人完成 。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各类 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该类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该类 基金 份额 总数后 的价值 。 人 民币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美元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精确到 0.0001 美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如 有),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 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估值日对 上一估值 日的基金 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 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 金日常估 值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一 同进行。 基金管理人 将估值结 果以书面 形式或双 方认可的 其他 方式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布。 月末、年 中和 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对 同时进行 。 3、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因 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仍无 法达成一 致意 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 资产的估 值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应当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行估值 。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处理 份额 净值错误 。 (四)基金 会计核算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31 (五)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和基 金托管人 或其 委托的境外 托管人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应 按照双方 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 处理 原则,分 别 独立地设 置、登记 和保管 本 基金的账 册, 对 相关各方 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 行核对 ,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 全。 (六)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标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和基 金托管人 或其 委托的境外 托管人应 定期就会 计 数据和财务 指标进行 核对。如 发现存在 不符,双 方应 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 。 (七)基金 财务报表 和定期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1.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 表后 ,进行独立 的复核。 核对不符 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在 每月结束 后 5 个工 作 日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 编制及复 核; 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的编制 及复核; 在上 半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 复核;在 每 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 年度报 告的编制及 复核。基 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发 现双 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规定为 准。基金 年度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 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 (八) 在有 需要时, 基金管理 人应每季 度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 业绩比较 基准的基 础数 据和编制结 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证件号 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 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妥 善保管, 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度报 告和年 度报告 前, 基金管理人 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 托管人, 不得无 故拒绝或 延误提供, 并 保证其的 真实 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 基金管 理人和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工银 瑞信 印度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32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本协议而 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 能 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时 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 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 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 定,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 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 不含港澳 台地区法 律)管辖 。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修 改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行 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 应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4、发生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其他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