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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添利(161614)

融通添利: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融 通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融 通 四 季添 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招 募 说 明书





基 金管理人 : 融通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 一 八年 五月 招募 说明 书


1 重要提示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21 日证监许 可[2011]1683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3 月 1 日正式生效,依照融通 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两年 内封闭运作,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两年后,于 2014 年 3 月 3 日转换 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基金 名称变更 为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 3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融 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变更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465 号) 准予 变更注册, 本基金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至 2018 年 5 月 1 日以通讯 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于 2018 年 5 月 2 日决议通过 《关于修改< 融 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的议案》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 2018 年 5 月 3 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是债券 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 招募 说明 书


2 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利率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 来的信用风险, 债券投资出现亏损的风险; 基 金运作风险, 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招募 说明 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 史沿革 ......................................................................................................... 28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 续 ................................................................................................................. 29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 3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与转 换 ................................................................................. 3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收益分配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6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 示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一部 分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 114 第二十二部 分


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16 第二十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7


招募 说明 书


4 第一 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 融 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 《基 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本 基金”或“基金” ) 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 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 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解释 。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5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指《融通四 季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融通 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8、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 法律 的决 定 》 修改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 说明 书


6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 可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 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4、 注册登记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 又简称为 TA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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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6、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27、 会员单位: 指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交易所会员单位 28、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29、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 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各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32、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3、 上市交易: 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生效日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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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 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4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7、 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 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指投资者将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 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与注册登记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招募 说明 书


9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 货 币市 场 工具 : 现金 ; 一年 以 内( 含一 年) 的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大 额存 单 ;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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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3、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4、法定代表人: 高峰 5、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7、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字[2001]8 号 9、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10、电话:0755-26947517 11、联系人: 赖亮亮 12、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13、 股权结构: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40% 二、基金管理人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 金融学博士, 现任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大 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 业务董事, 平安证券 投行部副总经理, 北京远略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7 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 经济学博士, 民进会员, 注册会计师, 现任吉林大学经 济学院教授。 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 会计, 吉林大学教师、 讲师、 教授。 2011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 金融学博士后、 执业律 师, 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 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 后研究员、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副教授、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2011 年 1 月至今, 任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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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 法学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 法学院教授、 法学院副院长、 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王利先生, 工学学士, 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公司 内核负责人、 场外市场部负责人。 历任中石化 齐鲁分公司财务部会计, 上海远东 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稽核部总经理,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合规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总经理。2018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杨宗兵先生, 中国语言文学博士后, 现任明天控股有限公司干部与业务 管理中心副总裁。 历任安徽省池州市第八中学高中语文教师, 中国图书进出口( 集 团) 总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 新兴际华集团有限 公司党群工作部部长、 党委书记、 董事、 集团党委副书记、 机关党委书记 (副厅 级) 。2018 年 3 月至今, 任公司董 事。 董事王裕闵先生, 工商管理学硕士, 现任日兴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全 球投资主管兼首席投资官 (国际) , 兼任 ARK Investment Management GP LLC 董 事会列席代表。 历任 M&T Bank 分析员 , FGIC (GE Capital 通用资本的子公司) 交易员, General Reinsurance 基金经理, CGA Investment Management 高级基金经 理,Structured Credit Partners LLC 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投资官,Wachovia Corporation 董事总经理兼全球结构信贷产品主 管、 董事总经理兼全球市场和投资 银行业务亚洲主管,宏利资产管理(Manulife Asset Management )香港亚洲固定 收益产品主管,日兴 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投 资官 (国际) ,日兴 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全球投资主管兼首席投资官(国际) 。2018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Allen Yan (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 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历任富达投资公司 (美国 波 士 顿) 分 析员 、 富达 投资 公 司( 日本 东 京) 经理 、 日兴 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部 长 。 2015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历任上 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金桥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北京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 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 年 6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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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基金管理人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 金融学硕士、 计算机科学硕士, 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 年 8 月起至今任 公司 监事。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 金融学博士, 现任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大 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 业务董事, 平安证券 投行部副总经理, 北京远略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7 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张帆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历任 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金桥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 理,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北京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经纪业务管理总 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职务。2017 年 6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 理。 常务副总经理 AllenYan (颜锡廉) 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富达投资公司 (美国波士顿) 分析员、 富达投资公司( 日本东京) 经理、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部长。2011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刘晓玲女士, 金融学学士。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 渠道总监,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监。2015 年 9 月起至今, 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 法学硕士。 历任国务院法 制办公室( 原国务院法制局) 财 金司公务 员, 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 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 师。2011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超先生, 金融工程硕士, 经济学、 数学双学士, 10 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历任深圳发展 银行 (现更名为平安银行) 债券自营交易盘投 资与理财投资管理经理。 2012 年 8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融通债券、 融通可转债债券 (由原融通标普 招募 说明 书


13 中国可转债指数基金转型而来) 、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LOF) 、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 放债券、 融通增鑫债券、 融通增益债券、 融通增裕债券、 融通通泰保本、 融通增 丰债券、融通现金宝货币、融通稳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余志勇先生,武汉 大学金融学硕 士、工商管理 学学士,17 年证券投 资从业 经历,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现 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研 究部 总监 。历 任湖 北 省 农业厅研究员、 闽发证券公司研究员、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 员。2007 年 4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行业研究员、行业组 长, 现任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 融通通泰保本、 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 融通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 融通增裕债券 、融通增 丰债券、融通通景灵 活配置混合、 融通通尚灵活配置混合、融通四季添利债券(LOF) 、融通通润债券、融通通 颐定 期开放债券、融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张 一格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 基金经理王超先生, 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 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马洪元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 如认为基金销 售机构违 反《基金合同》 、基 金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以诚 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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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招募 说明 书


15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 方 追 偿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26、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以下违 反《基金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 利获取的未公 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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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 本基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 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 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 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招募 说明 书


17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 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 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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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 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应充分发挥各 机构、各部 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 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核算业务指引》 、 《企 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 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 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 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 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 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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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由 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可以 列席公司任 何会议,调阅公司相 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 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 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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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基金托管业务批 准文号: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 】3 号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 运 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 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 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 计划、商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 招募 说明 书


21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 ,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 自2003 年以来, 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 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 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 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 好 评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 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 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 2005 、2007、2009 、2010、2011 、2012 、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 第 70 号) 审阅后, 2015 年、 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 中 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 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 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度化、常规 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 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招募 说明 书


22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 项经营管理 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在 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 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防 范风 险,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 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 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 托管人职责 的管理部门;直接操 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 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 度。资产托管 业务与传统 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 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 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 管行领导与部 门高级管理 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 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招募 说明 书


23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 实岗位责任 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 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 心和荣誉 感,培育团队精神和 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 产托管部通过 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 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 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 通过稽核监 察、风险评估等方式 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 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 。通过业务操 作区相对独 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 应。资产托管 业务建立专 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 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置专职稽 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 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 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 险管理。完 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 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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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3)建立健全规章 制度。资产托 管部十分重 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 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 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和 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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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电话: (0755 )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 (免长途通话费用) 、 (0755)26948088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码:100140 联系人:魏艳薇 电话: (010 )66190989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 海中心大厦34 层3405 号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 (021)38424889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韦荣涛 联系电话: (0755)26947504 (二)其他销售 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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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详见 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 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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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俞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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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第六 部分


基金的 历史沿革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21 日证监许 可[2011]1683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合同于2012 年3 月1 日正式生效 , 依照融通 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两年 内封闭运作,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两年后,于 2014 年 3 月 3 日转换 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基金 名称变更 为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3 月14 日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融 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变更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465 号) 准予变更注册, 本基金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至 2018 年 5 月 1 日以通讯 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于2018 年 5 月 2 日决议通过 《关于修改<融 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议案》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18 年5 月 3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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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第七 部分


基金的 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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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 时间 和地点 本基金于 2012 年 4 月 6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 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 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 遵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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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第九 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 、 赎回 , 可通过场外方 式对本基金进行转换。 一、申购 、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 、 赎回 与转换场所 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与转换 。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 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 转换,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 或 转换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 与转换 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4 年 3 月 3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 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及后续公告的相 关日期起, 开放通过直销机构 及部分代理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场外 份额与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招募 说明 书


32 赎回 或转换业务。 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的基金份额 赎回遵循“先 进先出”原 则,即按照投资者认 购、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以在 当日开放时 间结束前撤销,当日 开放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并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换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3、基金转换无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4、基金转换转出的 基金在申请日 有权益,确 认日开始无权益;基 金转换转 入的基金在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5、转入的基金份额 的持有时间自 转入的基金 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 新开始计 算; 6、在发生基金转换 时,转出基金 必须为允许 赎回状态,转入基金 必须为允 许申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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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7、 在发生限制申购或巨额赎回的情况下, 所涉 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 如果发生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8、由于费率结构差 异较大,因此 ,基金转换 只允许在缴纳前端申 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之间进行。 不能将缴纳前端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申购费 用的基金 份额, 或将缴纳后端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前端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 9、基金转换收取适当的基金转换费和补差费; 10、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或 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申请日(T 日),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T+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赎回与转 换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 为 准 。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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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 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数量限制 1、场外申购时,投 资者通过代销 机构和直销 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 基金, 首 笔 申购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元,投资者追加申购时 单笔 最低申购限额及 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 首 笔 申购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 为 10 万元。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 元,同 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投资者可将其账 户中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场外单 笔最低赎 回、单笔最低转换转出及最低账户持有份额的限额均为 10 份,如投资者在销售 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 额。若某笔赎回、转 换转出将导致 投资者在销 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 余额不足 1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 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需 同时遵守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投资者在场内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场内最低持有份额不得低 于 10 份。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对申 购金额 、 赎回 或转换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 招募 说明 书


35 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或转换入份 额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本 基金的场外申购或转 换入有效 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或转换入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 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3、赎回或转换出金 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 赎回或转换出金额按 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或转换出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 基 金 财产承担。 4、申购、赎回与转换 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 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场内/ 场外 申购费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500 万 0.50% M ≥500 万 单笔 1000 元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场内或场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同时区分普 通客户赎回和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 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招募 说明 书


36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届时 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对 其进行更新, 并按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普通客户场外赎回的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1 年 0.50%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以 365 天计算。 普通客户场内赎回的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N ≥7 日 0.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对于普通客户而言,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金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对于养老金客户而言, 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 的 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设置特定赎回 费率 , 特定赎回费率为原赎回费率的 25% , 收取 的特定赎回费 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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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3)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补差费; 1)转换费率: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补差费率 转换出基金 转换金额分 段 转换入基金 融通巨 潮 100 指数 (LOF) 融通领 先成长 混合 (LOF) 融通军 工分级 证券 分级 融通人工智 能指数 (LOF ) 融通四季添 利债券(LOF) M<100 万 0.70% 0.70% 0.40% 0.40% 0.40% 100 万≤M<200 万 0.70% 0.50% 0.10% 0.10% 0.10% 200 万≤M<500 万 0.1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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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500 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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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出基金 转换金额分 段 转换入基金 融通四季添 利债券(LOF) 融通巨潮 100 指数(LOF) M<100 万 0 100 万≤M<1000 万 0 1000 万≤M<2000 万 0 M ≥2000 万 0 融通领先成 长混合(LOF) M<100 万 0 100 万≤M<200 万 0 200 万≤M<500 万 0 M ≥500 万 0 融通军工分 级 M<100 万 0 100 万≤M<200 万 0 200 万≤M<500 万 0.10% M ≥500 万 0 证券分级 M<100 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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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00 万≤M<200 万 0 200 万≤M<500 万 0.10% M ≥500 万 0 融通人工智 能指数(LOF ) M<100 万 0 100 万≤M<200 万 0 200 万≤M<500 万 0.10% M ≥500 万 0 目前参与本基金的转换业务的上述开放式基金 的费率详见各相关基金最新 招募说明书或公告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 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 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 某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6,000.00 元, 申购费率 0.80% , 基金份额 招募 说明 书


39 净值为 1.20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 (1+0.80% )=5,952.38 元 申购费用=6,000.00 -5,952.38 =47.62 元 申购份额=5,952.38/1.200 =4,960.32 份 即: 投资者 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6,000.00 元, 申购费率 0.80% ,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200 元 ,获得 4,960.32 份的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是通过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申购份额为 4,960 份,其余 0.32 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960 ×1.200 =5,952.00 元 退款金额=6,000 -5,952.00-47.62 =0.38 元 即:投资者 通过场内 申购,申购份额为 4,960 份,其余 0.32 份对应金额返 回给投资者, 退款金额为 0.38 元 。 6、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假定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某投资者 (普通客户) 赎 回其持有的场外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 15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 则: 赎回总金额=10,000 ×1.200 元=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 ×0.25% =3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 -30=11,970.00 元 即:某投资者(普通客户)赎回其持有的场外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 15 个月,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970.00 元 。 例: 假定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3 元, 某养老金客户赎回其持有 的场外 10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为 8 个月, 原赎回费 率 0.5% , 养老金客户特 定赎回费率为原赎回费率的 25% ,对应的养老金 客户 赎回费率为 0.125%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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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 =121,3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 ×0.125% =151.63 元 赎回金额=121,300 -151.63 =121,148.37 元 即:养老金客户赎回 10 万份本基金场外份额,持有期限为 8 个月,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1,148.37 元。 7、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 (转换金额-转换费)/ (1+补差费 率)] ×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转入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金 X 至本基金,则 其可得到转换入的本基金份额 为: 基金 X 转出份 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 V ) 1.200 元; 本基金的份额净值(NA V ) 1.000 元; 假设基金 X 转换至本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 0.5% ,补差费率为 0.1% ; 转换金额=10,000 ×1.200=12,000 元; 转换费=12,000 ×0.5% =60 元; 补差费=[ (12,000 -60)/ (1+0.1% )] ×0.1%=11.93 元; 转入份数=(12,000 -60-11.93 )/1.000=11,928.07 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金 X 至本基金,获得的 本基金为 11,928.07 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2)转出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 1 万份本基金至基金 X ,则其 可得到的转换入的基金 X 份 额为: 本基金转出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 V ) 1.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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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基金的份额净值(NA V ) 1.000 元; 假设本基金转换至基金 X 的转换费率 0.5% , 补差费率为 0.3% ; 转换金额=10,000 ×1.000 =10,000 元; 转换费=10,000×0.5% =50 元; 补差费=[ (10,000 -50)/ (1+0.3% )] ×0.3%=29.76 元; 转入基金 X 的份数=(10,000 -50 -29.76 )/1.200=8,266.87 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本基金至基金 X ,获得基 金 X 份额 为 8,266.87 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 在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无法计 算; (4)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 为会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一投资者 申购申请后 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50% 以上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当申购申请超 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 (3) 、 (4) 、 (7)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 招募 说明 书


42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 办 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场外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基金暂停赎回, 或转入基金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投 资者的转换申请; 当转入基金拒绝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 换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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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 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在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请, 可以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 或 “ (2) 部分 延期赎回” 约定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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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 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 管理人 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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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 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 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上市交易 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 只限于在证券 账户和以 其 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 之间进行,指投资者 将基金份额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与注册登记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 转托管的具体 业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3 月 3 日起,开放通过直 销机构及部分代理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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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第十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 据、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可交换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次级债券等)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 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 场股票申购或增发股票,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 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 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强调通过债券组合优化配置策略,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追求长期、 稳 定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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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 采取稳健的一级资产配置。 通过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研究, 积极的调整和优化可转债、 信用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的资产比例配置。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并 根据对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预测, 适度参与一级市场首发新股 和增发新股的申购,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2、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组合构建过程中, 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利率策略、 信用 策略、可转债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指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 素进行跟踪和分析。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对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的深入研 究, 形成对利率变化方向的预期, 主动调整债 券投资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 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 提高组合的久期。 以 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2)信用策略 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债券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比较, 并结 合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 调整债券类 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 有效的利用本基金管理公司比较完善的行业研究平台和信 用债券评级体系, 研究和跟踪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 业务状况、 公司治理 结构、 财务状况等因素, 综合评估发行主体信 用风险, 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 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3)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 类证券与固定 收益类证券 的特性,具有抵御下 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 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 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 基金管理人股票 分析团队 及外部研究机构的研 究成果,对可 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 最终选择合适 招募 说明 书


48 的投资品种。 (4)资产支持证券等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流动性、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本基 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 析、 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 辅以与国债、 企业债等债券品种 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3、股票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股票申购。 本基金将积极利用本基金管理公司比较完善的 行业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 分析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股票的上市公司基本面 因素, 再结合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以及股票中签率等因素, 判断股票上市交易 的合理价格。 充分发挥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股票询价发行过程中的对股票定价所起 的积极作用,积极参 与股票询价及路 演活动, 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 。同时参考一 级市场资金利率 成本,制定灵活的股票申购策略。 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股票认购所获得的股票, 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 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上市后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 货投资时,将 根据风险管 理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 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 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 情 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五、投资决策及投资操作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 展态势、微观 经济运行环 境、政策指向及全球 经济因素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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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二)投资操作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 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 进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研究团 队根据宏观经 济形势和债 券市场投资策略的研 究结果, 结合基金特点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 经理提 供债券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 建议; 2、基金经理参考固 定收益研究团 队投资建议 ,拟定下一阶段基金 投资债券 配置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上报的投 资策略建议 和资产配置方案,进 行久期决 策并形成决议; 4、根据投资决策委 员会批准的资 产配置决议 ,基金经理综合流动 性、收益 和久期策略构建资产组合和进行个券选择, 并负责债券组合日常管理和动态优化; 5、债券交易员接受 指令进行询价 和反馈后达 成交易, 并且跟踪券 款交割情 况; 6、风险管理部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 出 调 整 。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值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3)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市值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招募 说明 书


50 10% ; (8)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9)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以及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7)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 1)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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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括开 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 的前提下,除上述第(9)、( 14)、 (21) 、 (22)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非本基金管理人的 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所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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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收益率。 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 应采用债券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 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 26 日发布。同其他已发布的中债指 数相比,中债综合指数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样本债券涵盖的 范围更加全面 ,该指数样 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 表性,涵 盖主要交易市场、 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的债券, 是中国目前最权威、 应用最广的 债券指数之一。 从债券类别看, 除了美元债、 资产支持债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 市的债券以外, 其他所有债券, 包括固定债和 浮动债, 含权债和不含权债均纳入 样本债券范围。 从债券待偿期来看, 待偿期在一年以内的债券也进入指数样本券 集,中债综合指数中一年以下待偿期分段子指数可视为短债总指数。 2、各项指标值的时 间序列更加完 整。特别是 全价和净价指数序列 及其涨跌 幅和平均市值法到期收益率等一系列指标均从 2002 年 1 月 4 日开始,长周期时 招募 说明 书


53 间序列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3、由于样本债券涵 盖的范围广, 中债综合指 数可以作为一个最具 一般性的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反映了债券全市场 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 根据 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 予以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权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 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流动性管理的措施 (一)信用类债券流动性管理 债券的信用等级高低与其流动性好坏有着正向的相关性, 因此本基金投资信 用类债券的信用等级控制也是流动性管理的重要一环。 本基金在参照债券发行人的第三方信用评级同时, 利用 “融通信用债券评级 系统” 对债券发行人进行严格的财务分析和偿债能力分析并进行等级评分。 在达 到相关信用评级条件后, 按照相关流程进入公司信用债券投资库, 并对投资库品 招募 说明 书


54 种进行后期跟踪维护和动态管理。 严格的信用债投资库管理可以最大可能的保障投资信 用债券的资质, 有效规 避信用风险,同时也是保证债券流动性的重要前提。 (二)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流动性管理 本基金对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严格比例限制, 可以有效防范流通受限证券对 基金可能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和投资比例超过相关法规的风险。 (三)季季分红对基金投资的流动性影响 本基金使用三种方式保证分红的流动性要求, 一是以融资回购的方式保证流 动性; 二是卖出部分短期信用债券保证分红流动性; 三是卖出部分流动性较好的 非信用债券,如国债和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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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 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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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 国债期货合 约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品种(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 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 交易所市 场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招募 说明 书


57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 场上不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 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6、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 起到卖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 或者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 市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招募 说明 书


58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4)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 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 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均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 公 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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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注册登 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 错造成差 错,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 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 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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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招募 说明 书


61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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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 份额免收申购费用;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 金份 额只 能采取 现 金红 利的 分 配方 式, 投 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3)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在满足以上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 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 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 50% ; (5) 若截至每季度末, 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02 元且没有进 行过当季度的 收益分配( 以收益分配基准日所在 期间为准) , 则应于该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就此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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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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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上市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 期 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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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0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 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 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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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 换经办注册会 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 少 一家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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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招募 说明 书


68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 交易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 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 回 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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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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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招募 说明 书


71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 监 会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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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 一 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 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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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和净值发生变化, 从而给基金投资人带来风险。证券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法规、 举措出 台,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是指证券市场行情周期性变动而引起的风险, 这种行情变动不 是指证券价格的日常波动和中级波动,而是指证券行情长期趋势的改变。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 市场利率的变 化会引起证券价格变动,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 4、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 是指由于通货膨胀、 货币贬值给投资人带来 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 是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而使投 资人遭受损失的风险。 6、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经营风险是指公司的决策人员与管理人员 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 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从而使投资人预期收益下降的可能。 7、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 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人预期收益下降的 风险。 8、流动性风险 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 面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 低, 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或交 招募 说明 书


74 易成本的不确定性,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①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债券市场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 。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 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且本基金通过 严格的债券 投资库管理, 最大可能的保障投资债券的资质, 能 有效 规避信用风险, 同时也 有效 保证了债券 的流动性。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且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通过对流通受限证券 投资 比例的限制 , 降 低 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风险 。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②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对于在开放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 以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③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潜在的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 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 管理风险 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因素而影响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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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三、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时,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或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基金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四、 巨额赎回风险 若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出现 现金支付困难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 暂停赎回等风险。 五、 本基金特定风 险 1、 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 情况下, 本基金可参与一 级市场 股票申购或增发 股票 , 以提高基金预期收益水平, 但通过一级市场 股票申购或增发 股票 获得的股票, 在 其流通受限期间无法上市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2、本基金份额 可上 市交易,交易 价格与基金 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 生偏离, 即出现溢价交易或者折价交易的风险。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也可能规模较小或 者交易量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卖出、低成本卖出或者买入的风险。 3、本基金可以投资 于国债期货, 经济周期变 化、市场利率波动、 缺乏合约 交易对手等因素都会影响国债期货市场, 因此本基金还需要承担期货市场的系统 性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4、本基金可投资于 资产支持证券 ,可能面临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 险、现金 流预测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 利率波动 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 资产 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 间内以 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 受损失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 现金流预测风 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 生偏差 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 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六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 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 招募 说明 书


76 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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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与 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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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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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义务 (一 ) 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 更换基金 销售 机构,对基 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 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招募 说明 书


80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 如认为基 金 销售 机构违反《基 金合同》 、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 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招募 说明 书


81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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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招募 说明 书


83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招募 说明 书


84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 条 件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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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因任 何原因,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 销 售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招募 说明 书


86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 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设立日 常机构的,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设立日常 机构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或者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招募 说明 书


87 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日常机构(如设 )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8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 票权提供便利,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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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3)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项 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 情况下,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 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 招募 说明 书


90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 《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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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招募 说明 书


92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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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招募 说明 书


94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 取得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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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峰 成立时间:2001 年5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 注册资本: 125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 )26947517 传真: (0755 )26935011 联系人:赖亮亮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招募 说明 书


96 承兑、贴现、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 金清算;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 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 理业务;代理政策性 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 ; 出口托收及进 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 理发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 据、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可交换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次级债券等)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 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 场股票申购或增发股票,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 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 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招募 说明 书


97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2、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值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市值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4)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并由基 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7)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并由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9)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以及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招募 说明 书


98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17)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本基金持 有的所有流通 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 1)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9)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并由基 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 ;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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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所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9)、( 14)、( 21) 、 (22 )项另有约 定外,由于 证券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 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 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 系的 股 东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招募 说明 书


100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 人确定的文 件格式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对基金 管理人银行间市 场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拟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应按照前述要求 重新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名 单, 并通过电话或邮 件向基金托管 人确认, 拟调整名单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开始生效。 因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确认程 序导致交易对手名单未变更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知晓并同意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发 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未 提供交易对手 名单或交易 对手名单文件格式不 符合托管 人要求的, 均视为未提供名单。 基金管理人同 意, 基金托管人无需履行前款项下 监督职责。因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 但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 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可以通过邮件、 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1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说 明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不对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 进行实 质审查。 基金管理人同意,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以DVP(券款兑 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自行选择存款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 基金 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应 遵守《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招募 说明 书


102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 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 对基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法 律法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 会 报 告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招募 说明 书


103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招募 说明 书


104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 含2 名 )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招募 说明 书


105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 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 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招募 说明 书


106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 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 财 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 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 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招募 说明 书


107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国债期货合 约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 值 全 价 。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 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 招募 说明 书


108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 市场上不含权 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 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或者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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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④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当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 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 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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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 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 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 管理人有 招募 说明 书


111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 备 案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合同》终止 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 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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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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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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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第二 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持有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3-8088 (国内免长途话费) 、 0755-26948088 可享有如下服务:


A 、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电话自助 语音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 基金净值、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B 、 人 工 坐席 服 务: 提 供 工作 日 人工 坐 席服 务( 法 定 节假 日 除外 ) 。 持有 人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账户查询、 服务投诉及建议、 信息定制、 资料修 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 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 查询、 电子邮件账单、 手机短信账单、 客服热线查询、 纸质对账单邮寄等。 其中, 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给已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邮寄。 三、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 ) 为持有人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 资料修改、 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提供公司公告、 热点问答、 市 场 评 述 等 资 讯 服 务 。 同 时 , 网 站 还 设 有 电 子 邮 箱 服 务 (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 service@mail.rtfund.com)。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服 务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rtfund.com 可 以 办 理 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撤单 、 基金 定投 、 分 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情况查询、 积分查询和账户信 息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网站、 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 招募 说明 书


115 诉或提出建议。 对于工作 日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当日答复, 当日未能答复的, 我 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告知持有人。 六、联系方式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电话费) 、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站 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客户服务传真:0755-26948079 4、邮寄地 址:深圳 市南山区华侨 城汉唐大厦13 楼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客 户服务中心(邮编:518053)。 如本 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 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 基金 管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 您/贵机构 已经全面 理解了本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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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第二 十 二 部分


招 募说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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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第二 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2、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人 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