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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鼎越(167002)

平安鼎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 鼎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2018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二 零一 八 年 三月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2018 年第 1 期) 1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 鼎越定 期开放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 本 基金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6 年8 月2 日 证 监 许 可[2016]1749 号文注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016年9月2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封闭期内股 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范 围为 0%-100% ;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占 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0%-100%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范 围为 0%-100% ;开放期内或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 转型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投资于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或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 产品。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 金份额变现。 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 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可能 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 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本基金 灵活运用大类资产配置、 定向增发股票、 债券投 资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 力争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可 投资 定向 增发股票, 公募基金参与定向增发,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将按照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股票公允价值, 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 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 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 考虑 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 ,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期)所载内容截止 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19 日,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7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期)进行了复核。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 目录 重要提示........................................................................................................................................... 1 目录................................................................................................................................................... 3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机 构 ............................................................................................................... 26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集 ................................................................................................................... 43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的 生效 ........................................................................................................... 44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 45 第九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与转换 ................................................................................... 46 第十部分 基 金的投资 ................................................................................................................... 6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 绩 ............................................................................................................... 8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8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8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 88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 90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92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93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示 ................................................................................................................... 99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 104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 要 ............................................................................................. 106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2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3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36 第二十四部 分 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部分的 说明 ......................................................................... 137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138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 件 ............................................................................................................. 139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2018 年第 1 期) 4 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大华 鼎越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以下 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以及《 平安 大华鼎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平安大华鼎 越 定 期 开 放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鼎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平安大华鼎越 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平安 大华鼎越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 指《 平安大 华鼎越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指《 平安 大华鼎越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 法律 的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代理 服务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开放 式基金账户: 指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场外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 26、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平 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3、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4、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5、 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46、 证券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47、 场外份额: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 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认购、 申购和赎回、 且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 额


48、 场内份额: 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和上市交易、 且登记在证券登记系 统下的基金份额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 ;本基金将转型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51、元:指人民币元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 52、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 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58、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 20 个月 ( 含 20 个月 ) 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止 (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 。下 一个封闭 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至 20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 一日的期间, 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59、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 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 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 停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60、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人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1、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62、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63、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8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 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 二、 基金管理人主 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 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 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 政部/培训部总 经理、平 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 部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 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养 老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 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 国)精算师 、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师、 中国平安 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 ,董事 ,硕士,1948 年 生,新加 坡。曾任香港罗兵 咸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师; 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平 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 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 肖宇鹏先生,董事 ,学士,1970 年 生。曾任 职于中国证监会系 统、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 ,学士,1983 年 生。曾于 平安数据科技(深 圳)有限公 司从事运 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 事,硕士,1961 年生,加 拿大籍。曾任职于 澳新银行、 渣打银行、汇丰银行 并担任高 级管 理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 团,任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 华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 “数码通电讯集团有 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3 张文杰先生,董事 ,学士,1964 年 生,新加 坡。现任大华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 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生,独立 董事,博士,1965 年生。 曾任招商局蛇口工 业区华南液 化气船务公司远洋三副、 二副、 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任总公司办公室法 律室主任、总公司办公室主任 助理、高级法律 顾问、兼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总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 总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 广东海信现代 律 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士,独立 董事,学士,1965 年生。 曾任安徽商业高等 专科学校教 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深圳职 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 会计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 副 院 长 。 刘雪生先生,独立 董事,硕士,1963 年生。 曾任深圳蛇口中华 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 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 财务经理、 子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深 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 秘书长助理; 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 ,独立 董事,学士,1949 年生。 曾任新加坡赫乐财 务有限公司 助理经理、 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 新加坡大 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 现任彩日 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速美建筑集 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 监事长, 硕士,1967 年生。 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 平安银行 (原深圳发展银行) 营业 部柜员、 副主任、 支行会计部副主任、 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 总行零售银行部 综合室经理、 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 总 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广东南粤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 作) 、总 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惠州分行筹 建办主任、 分行行长、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 现 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 硕士,1975 年生 ,新加坡 。曾任职于淡马锡 控股和旗下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4 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 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 硕士,1979 年生 。曾任广 东溢达集团研发总 监助理、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 硕士,1985 年生 。曾任德 勤华永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 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岗。 (3)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博士, 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 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 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 公司人事行政部/培 训部总经理、平 安保险集 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 、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 ,1970 年生。曾 任职于中 国证监会系统、平 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博 士, 高级经济师,1969 年生。 曾任中国华润总公 司进出口副 科长、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 究员、 申万 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经理、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 生,毕业于新 加坡国立 大学,拥有学士和 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 坡国防部职员, 大华银 行 集团助理经理、电子 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 ,毕业于谢菲 尔德大学 ,金融硕士学位。 曾任上海赛 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 售经理、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 新加坡华侨银行产 品经理、 渣打银行产品主管、 宁波银行总行个 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总行审计部 副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现任平安 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5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 年生。1994 年起参加工作,曾任深圳发 展银行支行行长、 深圳分行信贷管理部、 授信 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 授信审批部高级审 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 现任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刘俊廷, 硕士研究生,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分析师。 现任平安大 华鼎泰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2016-07-21 至今) 、平 安大 华鼎越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09-20 至今) 、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7-04-26 至今) 、 平安大华 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7-09-06 至今) 、 平安大华鼎沣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7-06-20 至 2018 年 3 月 21 日止)、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8-03-07 至今)基金经理。 WANG AO 先生,CAIA 、FRM ,CFA ,澳大 利亚莫纳什大学商学( 金融学、 经济学) 学士,曾任职原深发展银行国际业务部 外汇政策管理室。2012 年 9 月加 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任平安大华 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07-21 至今) 、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2016-9-5 至 今) 、平 安大 华惠 金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6-11-2 至今)、平安大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12-7 至今)、平安 大华惠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3-10 至今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7-12-1 至今)、平安大华鼎越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8-3-16 至今)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 衍生品投资中心投 资执行总经理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 ,基 金经理神爱前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 年 生,毕业于新 加坡国立 大学,拥有学士和 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 坡国防部职员, 大华银行 集团助理经理、电子 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北京大学硕士,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约翰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6 霍普金斯大学博士后。 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 花旗集团投 资银行高级副总裁 、 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 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部量 化服务负责人。2014 年10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衍生品投资中 心投资执行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深证3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 沪深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 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 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神爱前先生, 厦门大学财政学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第一创业证券 研究所行业研究员、 民生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 研究员,2014 年 1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公司,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现任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职 责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 用基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7 8、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 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8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以下违 反《基金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便利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 利获取的未公 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 下 活 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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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9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 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 票 投 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 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7)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0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敬业、诚信和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 托或以其他任 何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 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 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 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 覆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核 心是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公司组 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1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 各种内部管理 制度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应是所 有员工严 格遵守 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具 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 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 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 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 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的贯彻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2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 授 权 。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 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有 效的研究 方法;建立投资产品 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 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 制度,保持畅通 的交流渠 道;建立研究报告质 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 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 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3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 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 会 相关机构认可 。 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 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4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 )基金托管部 门及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 基金、信托从业 经验,且 具有海外工作、学习 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 对多、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产 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 体系。 在国 内,中 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5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613 只,QDII 基金37 只, 覆盖了股票型 、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制 度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5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成部 分,秉承中国 银行风险控制理 念,坚持 “规范运作、稳健经 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 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 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 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 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先后 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阅 报告。2017 年,中国银 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双 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管人对管 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 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洪源 联系电话:010-66592194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李鸿岩 联系电话:010-66107913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7 网址:www.icbc.com.cn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 建平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218022 客服电话:95561 传真:021-62569070/62569187 网址:www.cib.com.cn (4)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8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任巧超 联系电话:0574-81850830 客服电话:95574 传真:0574-87050024 网址:www.nbcb.com.cn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9 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0 网址:www.swhysc.com (1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1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网址:www.ewww.com.cn (1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 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www.htsc.com.cn (1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2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1)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2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2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3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397954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2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4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11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2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 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 大厦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 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 号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5 联系人:杨莉娟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552 传真电话:021-54967293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30)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 号中 广核大厦北楼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 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6 网址:http://www.tfzq.com
































(33)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刑飞 电话:010-59366004 网址:www.sczq.com.cn (34)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35)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城大厦1115、1116 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6)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13 号楼 2 层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7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0224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3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 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8)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 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8 网址:http://8.jrj.com.cn (3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dmin.leadfund.com (4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13521165454 客服电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43)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五栋 大楼C 座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 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 弄 2 号楼 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830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0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18610807009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box.com


(46)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刘昊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4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8)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市江东中路35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 号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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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1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021-22267995/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4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n





2、场内发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 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 规要求,根 据实情,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2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 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 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翠丽 、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3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 于 2016 年 8 月 2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6] 1749 号文准予注册 。 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至 2016 年 9 月 9 日 , 本基金面向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 共募集 673,107,849.99 份, 有效认购户数为 2,383 户。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4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 基金合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 基金满足基金 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2016年9 月20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 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任一开放期的 最后一日日 终,如发生以下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将 转型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 , 基 金名称相 应变更 为 “平 安大华 鼎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2 亿元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5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 上 市交易 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 金上市交易。 根据 深证上 【2016】 909 号 , 本基 金已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 过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 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6 年 12 月 19 日。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 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 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 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其他事项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 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6 第九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回 与 转换 一、 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 间 1、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20 个月 (含 20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20 个月后 的对应日前一日的期 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基金转型期间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任一开放期的 最后一日日 终,如发生以下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将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 名称相应变更为 “ 平安大华鼎越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 而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但 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自出现《基金合同》 转型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该公告 基金转型期间的处理规则,转型日的具体日期以公告为准。 本基金转 型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 之日起 不超过 30 天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7 3、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本基 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 金管理人在封闭期 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 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 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 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 (含 该日) 起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等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 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 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或 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8 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 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起 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 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三、 申购和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 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 赎回遵 循 “ 先 进先出 ” 原 则,即 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 5、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对申购、 赎回 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 执行; 6、投资人通过场外 申购、赎回应 使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公 告 。 四、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基金,首 次申购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为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元。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 元或其 整 数 倍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9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要求 ,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 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每个场外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50 份, 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场外 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 同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对于场内申购、 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 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和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5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4、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 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得低于50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 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50份。 留存 份额不足50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5、 投资者投资基金管 理人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 时,每期扣款金额 最低不 少于人民币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 不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0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赎 回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 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1 六、 申购 和赎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 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1.5% 。投 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 费率如下: 申购 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 )以上 200 万元以 下 1.0% 200 万元(含 )以上 500 万元 以下 0.6% 500 万元(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上直 销系统、直 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实 行优惠费 率,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部分代销机构如实 行优惠费率, 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 构公告。 本基金的场内 申购费率由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 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同笔申购在同一开放期内赎回的, 收取 0.5% 的赎回费,且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针对其他情形不收取赎回费用。 2)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转型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后, 本基金的场内赎 回费为 0.5% ,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场外赎 回费为: 持有期(日) 费率 持有期<7 1.5% 7<=持有期<30 0.75% 30<=持有期<365 0.50% 365<=持有期<730 0.25% 730<=持有期 0% 其中, 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后场外申购的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2 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 内买入, 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 起开始计算。 场外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在场外赎回的份额, 对份额 持有期限 小于 30 个自然日的, 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 对份额 持有期限 小于 3 个自然月的, 赎回费用的 75% 归基金财产,对份额 持有期限小于 6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50% 归基金财产,对份额 持有期限 大于等于 6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25% 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市场推广、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前述一个自 然月按 30 个自然日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或相 关公告中 列示。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销售 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 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投资者;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3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 =60,517.30 份 即:若该投资者选择 投资 10 万元 场外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6280 元,可得到 60,517.30 份本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 额为 60,517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 额为: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 =60,517.30 份=60,517 份 退款金额=0.30 ×1.6280=0.49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9: 某投资者同一开放期赎回本基金同笔申 购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50%=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21.00 =10447.50 元


即:投资者同一开放期赎回本基金同笔申购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47.50 元。


例 10: 某投资者 在开放期 赎回上一开放期申购 的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0=10,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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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4 赎回费用=10,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0=10,500.00 元


即:投资者在开放期赎回上一开放期申购的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 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持有时间 730 日 以上,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0=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152,800.00 ×0% =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0=152,800.0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持有时间 730 日以上,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52,800.00 元。 例:某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0=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152,800.00 ×0.50% =764.0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764.00 =152,036.0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52,036.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销售费率。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5 5、办理基金份额的 场内申购、赎 回业务应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八、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 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情 形 。 6、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6 3、证券、期货 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转型 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后, 连续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 请将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3、5、6 项情形 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 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一)转型前的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场外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 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 认为全 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 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 赎回款项,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7 人利益的情形,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终止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转型后的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场外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8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 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 间,最迟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基金登记机构下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 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9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 的注册 登记、交易 与 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 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基金份额的交易 (1) 在封闭期内及本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期间,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 但可以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在封闭期内及本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期间,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 但可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在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转 型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并开 放申购赎回后,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通过 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在 本基金 按照《 基 金 合同》 约定转 型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并开 放申购赎回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也 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0 构 (网点) 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 托管。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 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 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系 统内转托管。 4、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 转托管的具体 业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 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1 第 十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灵活运用大类资产配置、 定向增发股票、 债券投 资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 充分挖掘市场投资机会,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 增值。 按 《基金合同》 约定,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将灵活 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充分挖掘市场投资机会, 力争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衍生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 ) 、 债券资产 (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 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 债、政府支持债券等 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现金资产 等货币市场工 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围 为 0%-100%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100% ; 开放期内或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 内或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2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一)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行业分析轮动效应与定向增发项目优势的深 入研究的基础上, 灵活运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定向增发股票、 债券投资策略等 多种投资策略,充分挖掘市场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 济因素、 政策因素、盈 利因素、估值因素、 流动性和 行为因 素六 个方 面的 综合 分析 ,严 谨衡 量不 同 类别资 产的 预期 风险/ 收 益特 征, 评估各个市场的相对投资价格, 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 债券、 现金、 衍生工具等 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 并在基金合同投资范围约定的范围下适时进行动态 调整。 2 、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策略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包括大股东、 机构投资者、 自然人等)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 本基金将对进行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 从估值水平以及成长性两个角度出发进行基本面分析, 结合市场未来走势进行判 断, 从战略角度评估参与定向增发的预期中签情况、 预期损益和风险水平。 充分 考虑定向增发的一二级价差, 并在严格掌控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 积极 参与其定向增发项目。 在定向增发股票锁定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内在 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本基金采用股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 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 通 过财务和运营数据分析市场现有定向增发项目。 本基金主要从行业景气度、 盈利 能力、 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主要指标包括: 各行业公司的估 值指标(如 PE 、PB 、PE/G 、PS 、股息率等) 、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 率、净利润增长率、 毛利率增长率等 ) 、现金 流量指标和其他财务 指标。从中选 出价值相对低估、 成长性确定、 现金流量状况好 、 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公司, 作为备选定向增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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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3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分析备选定向增发项目所对应的公 司的业 务环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分析定向增发项目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主要考虑因素 包括: 1)在技术能力方面 ,选择研发团 队技术实力 强、技术的发展与应 用前景广 阔并且在技术上具有一定护城河的公司。


2)在市场前景方面 ,需要考量的 因素包括市 场的广度、深度、政 策扶持的 强度以及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进而开拓市场的能力。


3)在公司治理结构 方面,将从上 市公司的管 理层评价、战略定位 和管理制 度体系等方面进行评 价, 通过定量分析和定 性分析,最终确定股 票投资组合, 并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按照定向增发的对象 、资金用途,区分为以下几种主要模式: (1)大股东主导的定向增发投资


大股东主导的定向增 发项目包括集 团公司整体 上市、实际控制人资 产注入、 发行对象包含大股东或者大股东关联方的公司间资产置换重组, 以及融资收购大 股东资产的几种定向增发项目。 (2)项目融资类定向增发投资


项目融资类的定向增发项目为定向增发项目中最常见的类别, 目前市场上近 一半的定向增发项目为项目融资类。


(3)非大股东方参与资产重组的定向增发投资 通过定向增发项目实现资产重组是企业与其他 主体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 进行重新组合、 调整、 配置或对企业资产上的 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重组前 后公司的估值往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4)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产的定向增发投资


对于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产的定向增发项目, 长期来看, 公司能够通过定 向增发项目中收归的资产实现企业基本面指标的优化, 通过上下游产业并购、 合 并同业竞争对手或跨行业并购实现公司主营业务的拓展, 减少公司运营成本或大 幅提升市场占有率来重组企业现有资源, 提升经营业绩。 重组前后公司的估值往 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不同类别的定向增发项目在 不同期限内对公司基本面的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4 影响, 对定向增发项目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模拟分析, 挑选具有绝对或相对估值 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再通过分析和评估股权变化, 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潜力, 择优选取 安全边际较高、 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尽可能获取定向增发项目 给投资者带来的超额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宏 观经济运行状 况、金融市 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的 基础上, 采取至上而下和结合的投资策略积极选择和配置债券资产。 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 的综合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 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 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 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 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重点 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 种。 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策 略、 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 债券投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 确定权证的合理 估值,发 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 非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本基金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参 与股指期货 交易。投资原则 为有 于基金资 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 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5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 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衍生品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国 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 益 特 征 。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 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 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 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 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 金资产流动性造 成的影响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 动性管理后, 决定投资品种。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6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以防 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二)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本 基金转 型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将灵活运用多种投资 策略,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 前提下,充分挖掘市 场投资机会,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为有效实施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资产配置允许的范围内, 采取相对灵活的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环境、 政策因素、 资金供求因 素、 证券市场基本面等角度进 行综合分析, 判断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风险收益,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 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大类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 并根据宏 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时 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股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 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分析. 定量分析方法主要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分析, 主要指标包括: 各行业公司的估值 指标 (如 PE 、PB 、PE/G 、PS、 股息率等) 、 成长性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毛利 率增长率等) 、 现金流量 指标和其他财务指标 。从中选出价 值相对低估、成长性确定、现金流量状况好、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公司。


定性分析是指在特定的市场阶段,灵活运用 GARP 分析、主题轮动、定向 增发、 安全边际投资等多种投资策略, 并采用深度价值挖 掘和多层面立体投资分 析体系, 多层面地分析备选股票所对应公司业务环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分析公 司治理和公司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劣势,行业历史及行业变革力量。


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最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 并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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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7 (1)GARP 分析策略 GARP (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 ) 策略实现的 是股票的价值与成长的平衡。 一方面利用股票的成长属性分享高成长收益机会; 另一方面, 利用价值型投资标 准筛选低估值股票,有效控制市场波动时的风险。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成长性股票: 传统成长 (Classic growth ) :优先挑选具有持续、稳定的业绩增长历史,且 预期盈利能力将保持增长的公司。 新兴成长(Rising growth ) :对于 部分处于 成 长阶段没有 盈利的 行业,优先 考虑营业收入能够保持增长、且成本控制基本合理的公司。 周期成长 (Cyclical growth ) : 对于周期类公司 , 优先考虑市场份额能够保持 增长的公司。 并购成长(Merging growth ) :适当考虑并购和重组类机会。 在运用 GARP 选股策略时,重点关注①成长速度:重点选择营业收入和营 业利润在行业中未来将保持相对领先增长速度的公司。 ②成长空间: 通过分析公 司所处的行业前景, 行业集中度和在行业中的地位, 选择服务和产品未来具备广 阔成长空间的公司。 ③成长模式: 通过对公司的竞争壁垒、 内部管理能力、 行业 属性等进行定性分析, 选择业绩增长具有合理基础, 在未来能够持续的公司。 ④ 成长估值:重点关注 PEG<1 或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2)主题轮动策略 主题轮动策略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 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的 分析方法, 并综合考虑国家宏观政策, 挖掘市场 的长期性和阶段性主题投资机会, 并从中发现与投资主题相符的行业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 力争获取市场 超额收益。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 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的研究和分析, 深入挖掘潜在的投资 主题 。在主题投 资的基础 上,将综合考虑主题 的产生原因、 发 展 阶段 、市 场容 量以 及估 值水 平等 因素 ,确定 每 个主 题的 配置 权重 范围, 并选 择那些受惠于投资主题的公司进行投资。 (3)定向增发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股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 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 通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8 过财务和运营数据分析市场现有定向增发项目。 本基金主要从行业景 气度、 盈利 能力、 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从中选出价值相对低估、 成长性 确定、 现金流量状况好、 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 的公司, 作为备选定向增发股票。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分析备选定向增发项目所对应的公司的业 务环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分析定向增发项目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4)安全边际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挖掘相对价值被低估、 具有较安全边际的价值型股票, 实现资本 的长期增值。 重点关注在相关行业具有核心竞争优势, 以及由于政策垄断和较高 进入壁垒带来持续发展能力的个股, 通过比较公司内在价值和股票价格之间的差 价,当两者差价超过某一安全边际时即对该股票进行投资。 根据市场有效性原理, 当某一种投资策略受到投资者的过度追捧时运用该种 策略进行投资的有效性就会相对下降。 为了避免或减少单一投资策略在不同市场 情形下的适应性弊端, 本基金通过多维度 “ 策略 雷达 ” 对每种投资策略在当前情况 下进行适应性评估, 捕捉各种投资策略中具备比较价值优势的股票, 以此为基础 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方面, 本基金在综合 研究的基础 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 合管理, 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在宏观 环 境分析方面,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根据交 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 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 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重点 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 种。 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策 略、 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 债券投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 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 确定权证的合理 估值,发 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 非理性定价;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9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本基金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 参与股指期 货交易。投资原则为 有于基金 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 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衍生品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国债期 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国 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 益 特 征 。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0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 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 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 审批事项。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 金资产流动性造 成的影响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 动性管理后,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 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以防 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封闭期内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 为 0%-100%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债券 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 开放期内或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 ; (2)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国 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或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1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2 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开放期内或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 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 情 况 等 ; 4)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8)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 期或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3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4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50% 。





业绩比较基准 选择理由: 沪深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观,流动性高,是目前市 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具广泛市场代表性, 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基于本基金的特征, 使用上述 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 产品。 七、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 处理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相关权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八、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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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5 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38,310,240.94 18.64 其中:股票


138,310,240.94 18.6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589,712,617.10 79.46 其中:债券


589,712,617.10 79.46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442,699.96 0.33 8 其他资产


11,707,319.47 1.58 9 合计





742,172,877.47





100.00


1.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1.2.1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3,092,262.81 11.54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 业 16,897,318.63 2.6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22,307,688.96 3.52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3,337,395.61 0.53 J 金融业 -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22,675,574.93 3.58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8,310,240.94 21.84


1.2.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 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港股 通股票。


1.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002344 海宁皮城 3,151,574 22,675,574.93 3.58 2 600676 交运股份 3,496,503 22,307,688.96 3.52 3 002073 软控股份 2,367,985 18,351,883.50 2.90 4 000875 吉电股份 4,464,285 16,897,318.63 2.67 5 600522 中天科技 1,039,501 13,695,425.42 2.16 6 002157 正邦科技 2,459,016 13,487,702.76 2.13 7 600531 豫光金铅 1,328,040 8,326,810.80 1.31 8 000901 航天科技 348,476 7,858,133.80 1.24 9 300421 力星股份 322,690 6,055,277.85 0.96 10 002516 旷达科技 1,052,877 5,317,028.68 0.84





1.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601,350.40 1.36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8,601,350.40 1.36 4 企业债券 130,713,266.70 20.64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400,182,000.00 63.18 6 中期票据 50,216,000.00 7.93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89,712,617.10 93.10


1.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011758043 17 木林森 SCP001 300,000 30,186,000.00 4.77 2 041753008 17 红豆 CP001 300,000 30,132,000.00 4.76 3 011762036 17 三安 SCP004 300,000 30,015,000.00 4.74 4 011758073 17 永达 SCP004 300,000 29,994,000.00 4.74 5 011760113 17 天业 SCP005 300,000 29,985,000.00 4.73





1.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 1.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贵金属投 资。 1.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权证投资 。 1.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9.1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股指期货 投资。 1.9.2 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股指期货 投资情况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8 1.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10.1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国债期货 投资。 1.10.2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国债期货 投资。 1.10.3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无 国债期货 投资。 1.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1


2017 年3 月20 日豫光金 铅玉川冶 炼厂阳极 泥预处理 工序塔酸槽 顶部动火 作业过程 中发 生一起爆炸 事故,事 故共造成 3 人死亡 ,直接 经济 损失 300 万 元。 (内 容详见公 司已发布 的临 2017-012 号、 临 2017-013 号公 告) 。 公司目前已 经收到济 源市人民 政府 《关于 河南豫光 金 铅股份有限 公司玉川 冶炼厂 “ 3? 20” 塔酸槽较大 爆炸事故 调查报告 的批复》 文件 ,文 件中 就公司玉川 冶炼厂 “3 ?20” 事 故原因 、 事故伤亡、 事故 责任认定 及处理结 果等进行 了通报。 根据济源市 人民政府 《关 于河南豫 光金 铅股份有限 公司玉川 冶炼厂 “3 ?20 ” 塔酸槽 较大爆炸 事故调查报 告的批复》 的 建议, 本次事 故对 13 名 相关责任 人给予相 应责任追 究, 对河南豫 光金铅股份 有限公司 处以 99 万元罚 款 。 事故发生后, 公司已经 进行隐 患查处, 尤 其是对易 燃 易爆、 受限空 间、 高空 作业、 检 修 作业作为重 点进行检 查落实。 本基 金管理人 认为该事 项对公司的 盈利情况 暂不会造 成重大不 利影响。 我们 对该证券 的投资严 格执行内 部投资决 策 流程, 符 合法 律法规和 公司制度 的规定。 报告期内, 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其余 九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 没有被监 管部门立 案调 查或在本报 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 情况。 1.11.2


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股 票没有投 资超出基 金合同规 定备 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9 1.11.3 其他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116.7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700,202.7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707,319.47


1.11.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1.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 明 1 002344 海宁皮城 22,675,574.93 3.58 非公开发行 2 000875 吉电股份 16,897,318.63 2.67 非公开发行 3 600522 中天科技 13,695,425.42 2.16 非公开发行 4 002157 正邦科技 13,487,702.76 2.13 非公开发行 5 600676 交运股份 10,839,162.40 1.71 非公开发行 6 002073 软控股份 8,879,947.50 1.40 非公开发行 7 600531 豫光金铅 4,023,961.20 0.64 非公开发行 8 000901 航天科技 3,787,934.12 0.60 非公开发行 9 300421 力星股份 2,917,117.60 0.46 非公开发行 10 002516 旷达科技 2,569,022.32 0.41 非公开发行


1.11.6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字 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原因, 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 能有尾差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0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6 年 9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9.20-2016.12.31 -0.81% 0.05% 0.19% 0.38% -1.00% -0.33% 2017.1.1-2017.12.31 -5.13% 0.24% 10.65% 0.32% -15.78% -0.08%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今 -5.90% 0.22% 10.85% 0.33% -16.75% -0.11% 注:1、 业 绩比较 基准: 沪 深 300 指 数收益率 ×50%+ 中 证综合债指 数收益率 ×50% 。 沪深 300 指数的成分 股样本选 自沪、 深两 个证券 市场, 覆盖 了 沪深市场 60% 左右的 市值, 是中 国 A 股 市场中代表 性强、 流动 性高、 可 投资性大 的股票组 合 ,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 体发展趋 势。 中 证综合债券 指数是反 映银行间 和交易所 市场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央票 及短融整 体走势的 跨市场债券 指数, 其选样 是在中证 全债指数 样本的基 础上, 增加了央 行票据、 短期 融资券及 一年期以下 的国债、 金融 债、 和企业债、 该 指数的推 出旨在更全 面地反映 我国债券 市场的整 体价格变动 趋势, 为 债券 投资者提 供更切合 的市场标 准。 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约束, 该基 准能客观衡 量本基金 的投资绩 效。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1 二、 自基 金合同生效 以来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增长率 变动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 注:1、本基 金基金合 同于 2016 年9 月20 日正 式生 效, 截至报 告期已满 一年 ; 2 、按照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规 定,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 截至 报告期末 本 基金已完成 建仓 。 建仓 结束时各 项资产 配置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2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 以及其他资产 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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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3 第 十 三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期货、 权证、 债券 、 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作 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和私募证券,估值 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对在交易所市 场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4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 场上不含权的 固定收益 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货 合约,一般以 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5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 程序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 公 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 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6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7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 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8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 本基金转 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2、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9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 算 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 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本 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0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费用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酌情调整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2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3 第 十 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相关 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4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 说 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基金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 ,在每个 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5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6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基金 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7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 监 会 。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 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 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十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四)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 人应在两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 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8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 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 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期 货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9 第 十八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 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 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 科学严谨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 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 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 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 场监 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3)信用风险 指 基 金在 交易 过程 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 之发 行人 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 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等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0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3、流 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 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股 指期货等金融 衍生品投资 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 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 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 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 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 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 意外损益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 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 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 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中 小企业私募债 券 的投资风 险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1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6、资 产支持证券的 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 信用风险指的基金 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 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7、本 基金特有的风 险


(1)折价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持 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 现。 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可能出现基金 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而影响持 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2)投资定向增发股票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本基金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 公募 基金参与定向增发,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将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股票公允价值, 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 票 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 需考虑该 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3)基金转型的风险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果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的情况, 本基金 将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2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 平安大华鼎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其 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 争、 自然 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 市场 的 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机构 违约 、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 出基 金 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9、 本基金 法律文件风 险收益特征 表述与销售机构 基金风险评价 可能不一致 的风 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 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 接办 理本 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 金还 通过 代销 机 构销 售 ,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 代销机构的存款 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3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4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 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5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 , 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 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 证券的(包括但 不限于未 到期回购、未上市新 股等) ,基金 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6 第二 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 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 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7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8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9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 规则,为基金 开设证券 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 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0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1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 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 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2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 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 日常机 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 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但不包 括本基金按 《基金合同》约定转 型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 ; (5)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 再具备上市 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3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除外)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 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收费 方式及标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暂 未设立日常 机构。在本基金存续 期内,根 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 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2、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4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 6、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5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 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6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不与法律法规 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 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 表决的,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 款、 第 2 条第 (3) 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 额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7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8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 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 ,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9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0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 , 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 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 证券的(包括但 不限于未 到期回购、未上市新 股等) ,基金 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1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 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


2011 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 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 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3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 资的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衍生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 、 债券 资产 (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 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 债、政府支持债券等 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现金资产 等货币市场工 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闭期内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100% ;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100%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100% ; 开放期内或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为0%-95% ;投资于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在 封闭期 内,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股 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 内或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4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封闭期内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 为0%-100% ;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 ; 债券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100% ; 开放期 内或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 (2)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国 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或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5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 投 资于 信 用级 别 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 持 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40% ;在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券 回购最 长期 限为1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2)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和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0% ;开 放期内 或转 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7)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6 金资产净值的15% ; 2)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3)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8)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9)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200% ,开放 期内或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后 ,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7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约定, 应及时提示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 应当及时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 期内,在不违 反公平、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8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 规定,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管理人宣 布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 事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 上(含2名)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 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 进 行 。 3、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9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 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当 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 身法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后,本 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 户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30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 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 值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 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31 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值 数据错误,导致该基 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 、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 的复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 日内定期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对于基金募集期 结束时的基金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32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 后5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 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 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3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账户管理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 2、免费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免费为投资人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服务; 4、免费为投资人办理注销账户业务; 5、承担投资人账户信息保密。 二、 基金分红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再投资服务; 2、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划付。 三、 对账单及邮寄 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邮寄基金账户开户凭证和账户查询密码; 2、免费定期为投资人提供书面或电子对账单寄送服务;


3、基金管理人在未 收到客户关于 不需要对账 单寄送的明确表示下 ,将按照 上述规则寄送对账单。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平 安大华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 安大华网站取消或者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4、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资料邮寄服 务原则上采 取邮政平信邮寄方式 ,基金管 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 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份额持有证明。 四、 基金间转换服 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 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五、 定期投资计划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34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 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申购基金 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 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 建议和 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七、 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 统提供7×24 小时交易情 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 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八、 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 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基金管理 人承诺在2个工 作日之内 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 回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35 九、 网上开户与交 易服务 个人投资人可以通过登录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und.pingan.com进行网上交易。适用业务 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基 金 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 十、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 何您/ 贵 机构无 法 理解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3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 罚。 (三)2017 年9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发布的公告: 1、2017年10月25日, 平安大华鼎 越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 ; 2、2017年11月1日, 平安大华鼎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2期)以及摘要 ; 3、2017年12月25日,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基金持有流 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4 、2017 年12 月28 日,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002344( 股票代码)估值调整的公告 ; 5、2017年12月30日,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证券 投资基金缴 纳增值税的公告 ; 6、 2018 年1月12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南京 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7 、2018 年1 月19 日,平安大华鼎越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4季度报告 ; 8、2018年2月7日, 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东山精 密(代码:002384 ) 、软 控股份 (代码:002073 )估值调整的公告 ; 9、2018年3月17日, 平安大华鼎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变更公告; (四) 《招募说明书 》与本次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 处,以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37 第二十四部分 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 部 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2017 年11 月1 日公布 的 《 平安大华鼎越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2 期》进行了更新,主要 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重要提示 ”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三、基金管理人 ”部分。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四、基金托管人 ”部分。


4、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五、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


5、 “十、 基金的投资 ”中, 根据最新资料 , 更 新了 “ (八) 投资组合报告 ” 的内容。


6、根据最新资料, 更新了 “十一 、基金的业绩”的内容。 7、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八 、风险揭示 ”的内容。 8、在“第 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部分,更新了2017 年 9 月20 日至2018 年 3 月19 日期间涉及本基金的公告 。


9、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 “二十四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38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 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39 第二十 六部分 备查文件 (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平 安 大 华 鼎 越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的文件。 ( 二) 《平安大华 鼎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平安大华 鼎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四) 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注册登记协议。 (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