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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500(160119)

南方5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截止日:2018 年 03 月 25 日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 人 ................................................................................................................................ 9 § 4 基金托管 人 .............................................................................................................................. 19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1 § 6 基金的募 集 .............................................................................................................................. 60 § 7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61 § 8 基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62 § 9 基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 64 § 10 基金的 投资 ............................................................................................................................ 75 § 11 基金的财产 ............................................................................................................................ 85 § 12 基金资 产估值 ........................................................................................................................ 86 § 13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92 § 14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94 § 15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96 § 16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97 § 17 风险揭 示 .............................................................................................................................. 102 § 18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和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06 § 19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109 § 20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27 §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 .......................................................................................................... 142 § 22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44 § 23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 145 § 24 备查文 件 .............................................................................................................................. 146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2009 年8 月7 日证 监许可[2009]755 号文核准 募集,并 于2009 年 9 月 25 日成 立。根据 《南方 中证 5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约定, 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将 本基金变更为 中证 5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联接基金 ,本基金的 名称相应变 更为“南方中 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LOF )” 。修改事 项已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自 2013 年2 月 22 日起生效 。投资 者可访问本 公司网站(www.nffund.com) 查阅修订 后的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全文。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投资 者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 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对认 购基金 的意愿 、时 机、数 量等 投资 行为作 出独立 决策 ,获得 基金 投 资收 益,亦 承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 险; 由于基 金投 资 人连 续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 为目标ETF 的 联接基金, 通过投资 目标ETF 紧 密跟踪 中证500 指数 的表现, 与目标ETF 在投资方 法、交易 方式等方面 存在着联 系和区别 等。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明书 。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8 年3 月25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 计)。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 § 1 绪言 本 基金 按照中 国法 律法 规成立 并运 作,若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届 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 定不一致 ,应当以 届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以及 《南方中 证 5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LOF )基金合 同》编 写。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 §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除 非文义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具有 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南方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LOF), 本基金由南 方中证 5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通 过基金合同 修订变更 而来 2、基金管理 人或本基 金管理人 :指南方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或本基 金托管人 :指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指 《南方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 金(LOF )基 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LOF )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 书:指 《南方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LOF)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南 方中证 5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8、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部门 规章、 地 方性 法规、 地方政 府规 章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规 范性文 件及 对该等 法律 法规不时作 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25 日 颁布、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对 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对其 不时作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29 日 颁布、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对 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13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4 、中 国:指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就 本基金 合同 而 言 ,不 包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澳门 特 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15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 16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8 、个人投 资者:指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可 以投 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 然人 19 、机 构投资 者: 指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注 册登记或经 政府有关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他 组织 20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其 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可 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 券的中国 境外 的机构投资 者 21 、基金投 资者:指 个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合 称 22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基 金投资者 23 、目标ETF :指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管理 的 中证5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简 称中证 500ETF ) 24 、ETF 联接 基金:是 指将其绝 大部分基 金财产投 资 于目标 ETF , 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 表 现,追求跟 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采用开 放式 运作方式的 基金,简 称联接基 金 25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办理 基金 的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 业务 26 、销售机 构: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7 、直销机 构:指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28 、代 销机构 :指 接受 基金管 理人 委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其 中可通 过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必 须是 具有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经 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认 可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29 、基金销 售网点: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网点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30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基 金 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认 、清 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31 、注 册登记 机构 :指 办理注 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南 方基金 管 理股份有限 公司或接 受南方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委 托代为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本基金A 类份 额的注册 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本基 金C 类份额 的 注册登记机 构为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32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备 案 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完 毕,并收到 其书面确 认的日期 33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后 ,按 照基 金合同 规 定的程序终 止基金合 同的日期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 34 、基 金募集 期限 :指 自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35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6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7 、日:指 公历日 38 、月:指 公历月 39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基金投资 者有 效申请工作 日 40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1 、开放日 :指为基 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 日 42 、交易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3 、发售: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销售机 构向投资 者销 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基金投 资者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45 、申购: 指在基金 存续期内 ,基金投 资者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46 、赎 回:指 在基 金存 续期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7 、上 市交易 :指 基金 存续期 内, 投资者 通过 场内 会员 单位 以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卖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8 、基 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的 公告 在本基 金 份额与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份额 间的转换 行为 49 、销售场 所:指场 外销售场 所和场内 交易场所 ,分 别简称为场 外和场内 50 、场 外:指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外的销 售机 构进 行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和 赎回的 场 所 51 、场 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内 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利 用交 易所 交易系 统 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上市 交易的场 所 52 、注 册登记 系统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登记 结算 系统 或南方 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 使用的系 统 53 、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指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 54 、系 统内转 托管 :指 持有人 将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55 、跨 系统转 登记 :指 持有人 将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间 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56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 机构给投资 者开立的用于 记录投资者持有 证券的账户, 包括 人民币普通股票 账户和证券 投资基金账 户, 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机构 的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 57 、基 金账户 :指 注册 登记机 构为 基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 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账 户, 记录在 该账 户下 的基金 份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机 构的注册登 记系统 58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基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投 资者 通过 该销售 机 构买卖基金 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 户 59 、A 类基金 份额 :指 注册登 记业 务办理 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不 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60 、C 类基金 份额 :指 注册登 记业 务办理 机构 为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从本 类 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 额 61 、元:指 人民币元 62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 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 债 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3 、基 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64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65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6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的数 值 67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68 、指 定媒体 :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9 、不 可抗力 :指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克 服, 且在 本基金 合 同 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无 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 府征用 、没收 、法 律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止交易 以 上释 义中涉 及法 律法 规、业 务规 则的内 容, 法律 法规 、业 务规则 修订 后, 如适用 本 基金,相关 内容以修 订后法律 法规、业 务规则为 准。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 § 3 基 金管 理人 3.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福华一 路六 号免税商务 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 民币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 克川 1998 年,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 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 门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广西信托投资 公司共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行 了增资扩 股 ,注册资本 达到 1 亿元人民 币。2005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 进 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达1.5 亿 元人民 币。2014 年 公司进行 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金达 3 亿元 人民币。 2018 年 1 月 ,公司整 体变更设 立为南方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金 3 亿元 人 民币。目前 股权结构 :华泰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45% 、 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30%、 厦门国 际信托有限 公司 15% 及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10% 。 3.2 主要人员 情况 3.2.1 董事 会成员 张 海波 先生, 董事 长,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共 江苏省 委农 工部 至助理 调 研 员, 江苏省 人民政 府办 公厅调 研员, 华泰 证券总 裁助 理、 投资银 行部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业 务总 监兼投 资银行 业务 管理总 部总经 理, 华泰证 券副 总裁 兼华泰 紫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长、华 泰金融控 股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华 泰证券 (上海 ) 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长。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长。 王 连芬 女士, 董事 ,金 融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赛 格集 团销售 ,深 圳投 资基金 管 理 公司 投资一 部研究 室主 任,大 鹏证券 经纪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深圳 福虹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 南 方总 部总经 理、总 裁助 理,第 一证券 总裁 助理, 华泰 联合 证券深 圳华强 北路 营业部 总经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 理 、渠 道服务 部总经 理、 运营中 心总经 理、 零售客 户部 总经 理、执 行办主 任、 总裁助 理。 现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 深圳分公 司总 经理。 张 辉先 生,董 事, 管理 学博士 ,中 国籍。 曾任 职北 京东 城区 人才交 流服 务中 心、华 晨 集 团上 海办事 处、通 商控 股有限 公司、 北京 联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干部, 华泰 证券资 产管 理 总部 高级经 理、证 券投 资部投 资策划 员、 南通姚 港路 营业 部副总 经理、 上海 瑞金一 路营 业 部总 经理、 证券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综 合事 务部总 经理 。现 任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董事 会秘书、人 力资源部 总经理兼 党委组织 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 事,工学学士 ,中国籍。 曾任职陆军 第 124 师工兵 营地爆连副连 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 员、师政治 部组织科正 连职干事,陆 军第 42 集团军 政治部组织 处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部队 政治部组织 处正营职干 事,驻澳门部 队政治部正营职 干事,陆军 第 163 师 政 治部宣 传科 副科长(正营 职) ,深圳 市纪 委教育 调研室 主任科 员、 副处级 纪检员 、办公 厅 副 主任 、党风 廉政建 设室 主任。 现任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党委 副书 记、纪 委书 记,深圳市 投控资本 有限公司 监事。 李 平先 生,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中国 籍 。曾 任职 深圳 市城 建集团 办公 室文 秘、董 办 文秘,深圳 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办公室 ( 信访办) 高 级主管、企 业三部高 级主管。 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金融发展 部副部长 ,深圳市 城市 建设开发( 集团)公 司董事。 李 自成 先生, 董事 ,近 现代史 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大学 哲学 系团 总支副 书 记 ,厦 门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办公 室主任 、营 业部经 理、 计财 部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厦 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工 会主 席、党 总支 副书 记。现 任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党总支副 书记、总 经理。 王 斌先 生,董 事, 临床 医学博 士, 中国籍 。曾 任职 安徽 泗县 人民医 院临 床医 生,瑞 金 医 院主 治医师 ,兴业 证券 研究所 医药行 业研 究员、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监、 副总 经理。 现任 兴业证券研 究所总经 理。 杨 小松 先生, 董事 ,经 济学硕 士,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任 职德 勤国 际会计 师 行会计专业 翻译,光 大银行证 券部职员 ,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 证监会处 长、副主 任,南 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党委 副书 记,南 方东 英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姚 景源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国家 经委副 处长 ,商 业部政 策 研 究室 副处长 、国际 合作 司处长 、副司 长, 中国国 际贸 易促 进会商 业行 业 分会 副会长 、常 务 副会 长,国 内贸易 部商 业发展 中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长 、秘书 长, 安徽省 政府 副 秘书 长,安 徽省阜 阳市 政府市 长,安 徽省 统计局 局长 、党 组书记 ,国家 统计 局总经 济师 兼新闻发言 人。现任 国务院参 事室特约 研究员, 中国 经济 50 人论坛 成员,中 国统计学 会副 会长。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 李 心丹 先生, 独立 董事 ,金融 学博 士,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中国 籍。 曾任 职东南 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南京 大学工程管 理学院院长 。 现任南京大学-牛 津大学金融 创新研究 院 院长 、金融 工程研 究中 心主任 ,南京 大学 创业投 资研 究与 发展中 心执行 主任 、教授 、博 士 生导 师,中 国金融 学 年 会常务 理事, 江苏 省资本 市场 研究 会会长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长。 周 锦涛 先生, 独立 董事 ,工商 管理 博士, 法学 硕士 ,香 港证 券及投 资学 会杰 出资深 会 员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商 业罪 案调查 科) 警务总 督察, 香港证 券及 期货专 员办事 处证券 主 任,香港证 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 委员会法 规执行部 总监 。现任香港 金融管理 局顾问。 郑 建彪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工 商管 理硕 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 任 职北 京市财 政局干 部, 深圳蛇 口中华 会计 师事务 所经 理, 京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任 。现 任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 合伙) 管理 合伙人, 中国证监会 第三届上 市公司并 购重组专 家咨询委员 会委员。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 士,中国 籍。曾任 职北 京市万商天 勤 (深圳) 律 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 市中伦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北京 市信 利 (深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合 伙人。 现 任金 杜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全 联并购 公会 广东分 会会 长, 广东省 律师协 会女 律师工 作委 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 中小企业 改制专家 服务团专 家, 深圳市女企 业家协会 理事。 3.2.2 监事 会成员 吴 晓东 先生, 监事 会主 席,法 律博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国 证监会 副处 长、 处长, 华 泰 证券 合规总 监,华 泰联 合证券 副总裁 、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限 公司监事会 主席、南 方股权投 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 事长。 舒 本娥 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熊 猫电 子集团 公司 财务 处处长 , 华 泰证 券计划 资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监 察部 副总经 理、 总经 理、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现任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华泰 联合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事 会主席 ,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华泰瑞通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 姜 丽花 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 籍。 曾任职 浙江 兰溪 马涧米 厂 主 管会 计,浙 江兰溪 纺织 机械厂 主管会 计, 深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公 司会计 ,深 圳市建 设集 团 计划 财务部 助理会 计师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 司计 划财 务部高 级会计 师、 经理助 理,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限 公司 计划财 务部经 理、 财务预 算部 副部 长、考 核分配 部部 长。现 任深 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财务部 部长、深 圳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深圳 市建安(集 团)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王 克力 先生, 监事 ,船 舶工程 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造船 厂技 术员 ,厦门 汽 车 工业 公司总 经理助 理, 厦门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国 际广 场筹 建处副 主任, 厦信 置业发 展公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 司 总经 理、投 资部副 经理 、自有 资产管 理部 副经理 职务 。现 任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投资 发展部总经 理。 林 红珍 女士, 监 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对 外供应 总公 司会 计,厦 门 中 友贸 易联合 公司财 务部 副经理 ,厦门 外供 房地产 开发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兴业 证券计 财部 财 务综 合组负 责人、 直属 营业部 财务部 经理 、计划 财务 部经 理、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助 理兼 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 理部副总 监、稽核 审计部副 总监 、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风 险管 理部总 经理。 现任 兴业证 券财务 部、 资金运 营管 理部 总经理 ,兴证 期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兴 业创新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 张 德伦 先生, 职工 监事 ,企业 管理 硕士学 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授 , 华 为技 术有限 公司处 长, 汉 唐证 券人力 资源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海王 生物人 力资 源总监 ,华 信 惠悦 咨询公 司副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党 委组 织部部 长、 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 执行董事 ,南方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苏 民先 生,职 工监 事, 计算机 硕士 研究生 ,中 国籍 。曾 任职 安徽国 投深 圳证 券营业 部 电 脑工 程师, 华夏证 券深 圳分公 司电脑 部经 理助理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障 部副 总 监、 市场服 务部总 监、 电子商 务部总 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执行 董事。 林 斯彬 先生, 职工 监事 ,民商 法专 业硕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金杜律 师事 务所 证券业 务 部 实 习 律 师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职 员 , 银 华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民生加 银基金监 察稽核部 职员。现 任南方基 金管 理股份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董 事。 3.2.3 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张海波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 上。 杨小松先生 ,总裁, 简历同上 。 俞 文宏 先生, 副总 裁, 工商管 理硕 士,经 济师 ,中 国籍 。曾 任职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 经 理, 江苏国 际招商 公司 部门经 理,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江 苏国 信 高科 技创业 投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总 经理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党委委员 。 朱 运东 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学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国 籍。 曾任职 财政 部地 方预算 司 及 办公 厅秘书 ,中国 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北 京 分公 司总经 理、产 品开 发部总 监、总 裁助 理、首 席市 场执 行官。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党 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 。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 书 ,南 方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资 业务部 总经 理、沈 阳分 公司 总经理 、总裁 助理 ,华泰 联合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3 证 券董 事会秘 书、合 规总 监等职 务,南 方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董 事会秘书 、纪委书 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 裁,工商管 理硕士,中国 籍。曾任 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 分析师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高级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理 、全国 社保 及 国际 业务部 执行总 监、 全国社 保业务 部总 监、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总裁助 理兼 固定收 益投 资 总监 ,南方 东英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首席 投资官(固 定收益) 。 史博先生,副总 裁,经济学 硕士,特许金 融分析师(CFA),中国籍。 曾任职博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市 场部总 助,中 国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股 票部高 级投 资经理 ,泰 达 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副 总监、 研究 总监、 首席 策略 分析师 、基金 经理 ,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 理、研究 部总监、 总裁助理 兼首 席投资官 (权 益)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首席投 资官(权 益)。 鲍 文 革 先 生 , 督 察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财 政 部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师 ,南 方证券 有限公 司投 行部及 计划财 务部 总经理 助理 ,南 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运作 保障 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财务 负责人 、总裁 助理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 份有限 公司 督察长 ,南 方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3.2.4 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为:2009 年 9 月至 2011 年 2 月 ,张原;2011 年 2 月至 2013 年 4 月,张原、 潘海宁;2013 年 4 月至今, 罗文杰。 罗 文杰 女士, 美国 南加 州大学 数学 金融硕 士、 美国 加州 大学 计算机 科学 硕士 ,具有 基 金从业资格 。曾任职 于摩根士 丹利投资 银行,从 事量 化分析工作 。2008 年 9 月加入南 方基 金,任南方 基金数量 化投资部 基金经理 助理。2013 年 4 月起担任数量化 投资部 基金经理 。 现任指数投 资部、数 量化投资 部总经理 。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6 月 ,任南方 策略基金 经 理;2013 年 4 月至今 ,任南方 500 、南方 500ETF 基 金经理; 2013 年 5 月至今, 任南方 300 、南方开 元沪深300ETF 基 金经理;2014 年10 月 至今,任500 医药基金 经理;2015 年2 月至今,任 南方恒生ETF 基金经理 ;2016 年12 月至 今,任南方 安享绝对 收益、南 方卓享绝 对收益基金 经理;2017 年7 月 至今,任 恒生联接 基金 经理;2017 年 8 月至今 ,任南 方房地 产联接、南 方房地产ETF 基金经理 ;2017 年11 月至 今,任南方 策略、南 方量化混 合基金经 理;2018 年2 月至今 ,任 H 股ETF、南 方 H 股 ETF 联 接基金经理 。 3.2.5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4 副总裁兼首 席投资官 ( 固定收益 ) 李海鹏 先生,副 总裁 兼首席投资 官 (权益) 史 博先生 , 首席投资官 ( 专户) 兼权 益专户投 资部总经 理蒋峰先 生,权益研 究部总经 理茅炜先 生,交易 管 理部 总经理 王珂女 士, 权益投 资部总 经理 张原先 生, 指数 投资部 兼数量 化投 资部总 经理 罗 文杰 女士, 现金投 资部 总经理 夏晨曦 先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经 理李璇 女士 ,固定 收益 专户投资部 总经理乔 羽夫先生 ,固定收 益研究部 总经 理陶铄先生 。 3.2.6 上述 人员之间不 存在近亲属 关系。 3.3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注 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的 基 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 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 规定; 10 、按规定 受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 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1 、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12 、编制中 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 照《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得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7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5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因 违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0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偿 ; 21 、按规定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22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3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24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5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 利益 的活动; 26 、依 照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 益对 被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 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以及中 国证监会 要求 的其他义务 。 3.4 基金管理 人关于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反《证 券法》行 为的发生 ; 2、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以 下违反《基 金法》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 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6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9)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 规则,利用 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 市场秩 序; (10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1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2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3.5 基金管理 人关于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除目 标 ETF 外 的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7、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禁止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相 关交 易必须 事先 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 述规定限制 。 3.6 基金经理 承诺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7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人或 任何第 三者 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3.7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了保 证公司 规范 运作 ,有效 地防 范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以 及操 作风 险,确 保 基 金财 务和公 司财务 以及 其他信 息真实 、准 确、完 整, 从而 最大程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 了科学合 理、控制 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 制制度。 内 部控 制制度 是指 公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 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的 总称 。内部 控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基本管 理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成。 公 司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基 金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资 料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评 估考 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 度等。 部 门业 务规章 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 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 体说明。 2、内部控制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机制必 须覆 盖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运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执行。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和 岗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 持相 对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相 互制 约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制 衡, 并通 过切实 可 行的措施来 实行。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8 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应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各部 门及 各级 员工 的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 法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会 计控制制 度 公司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 法》 等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 了基金会 计制度、 公司 财 务会 计制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密 的会 计系统控制 。 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包括 凭证制 度、 复核制 度、 账务 处理 程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 务清算 制度和 程序 、成本 控制制 度、 财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财产 登记保管和 实物资产 盘点制度 、会计档 案保管和 财务 交接制度等 。 (2)风险管 理控制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由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组 织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由 风险 控制 的机构 设 置、风险控 制的程序 、风险控 制的具体 制度、风 险控 制制度执行 情况的监 督等部分 组成。 风 险控 制的具 体制 度主 要包括 投资 风险管 理制 度、 交易 风险 管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 制 度、 信息技 术系统 风险 控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制 度、 防火 墙制度 、反馈 制度 、保密 制度 等程序性风 险管理制 度。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设 立督察 长,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 情况。督察 长由总经 理提名, 董事会聘 任,并经 全体 独立董事同 意。 督 察长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监察 稽核 工作。 除应 当回 避的 情况 外,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 情 权和 独立的 调查权 。督 察长根 据履行 职责 的需要 ,有 权参 加或者 列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 业务 、投资 决策、 风险 管理等 相关会 议, 有权调 阅公 司相 关文件 、档案 。督 察长应 当定 期 或者 不 定期 向全体 董事 报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关 专门 委员会 定期 会议上报告 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 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 司内 部风险控制 情况。 公 司设 立监察 稽核 部门 ,具体 执行 监察稽 核工 作。 公司 配备 了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 员,明确规 定了监察 稽核部门 及内部各 岗位的职 责和 工作流程。 监 察稽 核制度 包括 内部 稽核管 理办 法、内 部稽 核工 作准 则等 。通过 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遵守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规章 的情 况;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各 项管理制 度和业务 规章 的情况。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9 § 4 基 金托 管人 1、基本情况 名 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 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是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 务院 批准,中国 农业银行 整体改制 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 。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承继原 中国 农业银 行全 部资 产、负 债、业 务、 机构网 点和 员 工。 中国农 业银行 网点 遍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内 网点 最多 、业务 辐射范 围最 广,服 务领 域 最广 ,服务 对象最 多, 业务功 能齐全 的大 型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在海外 ,中 国农业 银行 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 赢得了良 好的信誉 ,每年位 居 《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 之列。作 为一家 城 乡并 举、联 通国际 、功 能齐备 的大型 国有 商业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经 营理念 ,坚持 审慎 稳健经 营、可 持续 发展, 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差 异化 竞 争策 略,着 力打造 “伴 你成长 ”服务 品牌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支 机构、 庞大 的电子 化网 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产 品, 致力为 广大客 户提 供优质 的金 融服 务,与 广大客 户共 创价值 、共 同成长。 中 国农 业银行 是中 国第 一批开 展托 管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 行, 经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 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 佳托管银行 ”。2007 年 中国农 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 审计,并 获得无保 留意见 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 农业银行连 续通过托 管业务国 际内控标 准 (ISAE3402 ) 认证,表明 了独立公 正第三方 对中国 农 业银 行托管 服务运 作流 程的风 险管理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的 全面认 可。 中国农 业银 行着力加强 能力建设 ,品牌声 誉进一步 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 牌理财’TOP10 颁奖盛 典”中成绩 突出,获 “最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 首席财务 官》 杂 志颁发的 “最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0 佳资产托管 奖”。2012 年荣获 第十届中 国财经风 云榜 “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 ”称号;2013 年 至 2016 年连续 荣获上海 清算所授 予的“托 管银行优 秀奖”和中 央国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 机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 银行业协 会授予的 “养老金 业务最佳发 展奖”称 号。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 于 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成 立,2014 年 更名为 托管 业务部/养 老金管 理中 心,内设 综合 管理部 、业 务管理 部、 客户 一 部 、客 户二部 、客户 三部 、客户 四部、 风险 合规部 、产 品研 发与信 息技术 部、 营运一 部、 营 运二 部、市 场营销 部、 内控监 管部、 账户 管理部 ,拥 有先 进的安 全防范 设施 和基金 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 近 240 名,其 中具 有高级职称 的专 家 30 余名,服 务 团队成员专 业水平高 、业务素 质好、服 务能力强 ,高 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 金融从业 经验 和高级技术 职称,精 通国内外 证券市场 的运作。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到2017 年12 月31 日,中国 农业银行 托管的封 闭式证券投 资基金和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共 397 只。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1 § 5 相关服 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场外 销售机构 5.1.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福华一 路六 号免税商务 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 锐珊 5.1.1.2 代销机构 南方 500A 代销银行 :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陶 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 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2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王 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季 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吴 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东城区朝 阳门北大 街 9 号东 方 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丰 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 秀区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3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 街 25 号中 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 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圳 市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施 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州 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金 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6 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7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4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赵 姝 传真:010-66225309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陈 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9 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 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 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0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卢国锋 联系人:吴 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1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王者凡 联系电话: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2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宁波市 鄞州区宁 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3 汉口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江汉区 建设大道 933 号汉 口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 市江汉区 建设大道 933 号汉 口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5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周 田 联系方式:027-82656785 客服电话 : 96558 (武汉) 、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24 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唐 燕 联系电话: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5 重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邹容 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邹容 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甘为民 联系人:孔 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26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7 乌鲁木齐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联系人: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8 广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姚建军 联系人:唐 荟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6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9 河北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0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31 厦门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湖滨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行 大 厦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湖滨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孙 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32 泉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 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 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33 南洋商业银 行 (中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800 号 三层、 六 层至九层 (不含 六层 A 座)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800 号 三层、 六 层至九层 (不含 六层 A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孝周 联系人:宋 雯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7 电话:021-38566409 传真:021-20337790 客服电话:8008302066 ,4008302066 网址: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南方 500A 代销券商 及其他代 销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乔 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 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商 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8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黄埔区 中新广州 知识城腾 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会广 场 5、7、8、17 、18、19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 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业 大 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9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 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交 界 处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 、05、11 、12 、13、15 、16、18 、 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新 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0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 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958 号 华能联合大 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李 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 公 地 址 :山 东 省青 岛 市市 南 区 东海 西 路 28 号龙翔广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际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王 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1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韩 秀萍 联系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3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 街 18 号 中国人保寿 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基金业务联 系人:孙 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4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5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6 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2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王 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7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8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四川中路 213 号久 事 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9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尔 滨市松北 区创新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0 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 省 无 锡 滨 湖 区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 省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1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3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2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3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联系人: 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4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5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6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 际金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 际金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4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梁 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7 华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 自治区拉 萨市柳梧 新区察古 大 道 1-1 号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民田路 178 号华融 大 厦 6 楼 法人代表: 林立 联系人:郑 琢 联系电话: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8 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歩国旬 联系人:王 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9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范 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0 红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市 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市 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高 国泽 联系电话:0871-63577946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1 银泰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七 道 18 号光大银 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七 道 18 号光大银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冰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5 联系电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42 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江干区 五星路 201 号浙商 证 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陈 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3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 系 人 : 刘 闻 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4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西 国 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西 国 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5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6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 环 路 1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6 联系人: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7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强 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莲花街道 益田路 6013 号江苏大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 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8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省桂 林市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路 光 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9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 李盼 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50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张 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1 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区 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 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7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2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0 号润枫 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3 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安徽 国 际金融中心 A 座国 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米 硕 联系电话: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4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西 省南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 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 省南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 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55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甲 6 号 SK 大 厦 联系人:杨 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6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 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省 太原市长 治路 111 号山西 世 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8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7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 长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长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8 财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嘉 华国际商 务 中心 201、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嘉 华国际商 务 中心 201、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夏 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59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投 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0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1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9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62 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冯 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3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时代金 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马 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64 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3 号高 德 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65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6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天 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天 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0 联 系 人 : 郭 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7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呼和 浩特市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东 方 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 浩特市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东 方 君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熊 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8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 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 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 系 人 : 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69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肇嘉 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 服 电 话 :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0 国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 兴融中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71 英大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厦 三 十、三十一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厦 三 十、三十一 层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1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王 晓静 联系电话:0755-83007336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72 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 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 期货大厦 38 、 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 市沙河口 区会展路 129 号大 连 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联系人: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3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谭 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 网址:http://jijin.txsec.com/ 74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三 路 惠州广播电 视新闻中 心三、四 楼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三 路 惠州广播电 视新闻中 心三、四 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5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夏 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2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76 开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7 中邮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 省西安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邮 政 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珠市 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奇文 联系人:吉 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8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齐 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9 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市 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大 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远 企 业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 李长伟 联系人:王 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80 宏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二 段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3 18 号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1 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 关 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四楼 办公地址: 湖 北省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 99 号 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 余磊 联系人:岑 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82 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广东 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 华强 北 路圣 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 陆 家嘴 环 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 沙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83 川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中国 ( 四川 ) 自由 贸 易试 验 区成 都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 177 号中 海国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 中国 (四 川) 自由贸易 试验区成 都 市高新区交 子大道 177 号中海 国际中 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孟建军


联系人: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84 中信建投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 ,9-B 、 C 办公地址: 渝中区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4 平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 ,9-B 、C 法定代表人 : 彭文德 联系人: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85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6 弘业期货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 淮区中华 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 京市秦淮 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 大 厦 2-10 楼 法定代表人 : 周剑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87 诺亚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8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5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9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法兰 桥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0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 路 18 号 黄龙时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1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2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金 座 大楼(东方 财富大厦 )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93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6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罗 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4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茂 大 厦 903 室 办 公 地 址 :杭 州 市余 杭 区五 常 街 道同 顺 街 18 号 同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5 众升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 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望 京浦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6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7 宜信普泽投 资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7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8 浙江金观诚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5 号(锦 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3 号金诚 集 团(锦昌大 厦)13 楼 法人:徐黎 云 联系人: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9 泛华普益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锦 江区东大 街 99 号平安金 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陈 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100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01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 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102 北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 10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8 司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盛 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祖 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03 北京钱景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李 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4 深圳宜投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鲤 鱼门街 1 号前海 深港合作 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嘉里建设 广场 2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雷凤潮 联系人:梁 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05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白纸 坊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社 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6 海银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银 城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刘 晖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9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7 大智慧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 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 申健 联系人: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08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 区富 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区 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09 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郑 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0 上海汇付金 融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金外 滩国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 金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0 111 厦门市鑫鼎 盛控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一 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一 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12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3 北京虹点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区 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馆北 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 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联系人: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4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东 北旺西 路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 李昭琛 联系人:吴 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15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保 利 国际广场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6 深圳富济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金田路中 洲 大厦 35 层 01B 、02、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金田路中 洲 大厦 35 层 01B 、02、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联系人:刘 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7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京 市 延庆 县 延庆 经 济开 发 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朝阳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 一 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人 : 张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18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延安东路 1 号凯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继武 联系人: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19 大泰金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区 江东中路 222 号南 京 奥体中心现 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峨山路 505 号东 方 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孟 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2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20 济安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财 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21 中证金牛 (北 京) 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 台区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 公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 宣武 门 外大 街甲 1 号新华社第 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22 深 圳 前 海 微 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路 A 栋 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沙河 西路 1819 号深 圳湾科技生 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 :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77 123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海 淀 区中 关 村 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海 淀 区中 关 村 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24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3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5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区 望京东园 四区浦项 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 齐剑辉 联系人:姜 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6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 服 电 话 :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27 上海云湾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 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 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28 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上海 市 崇明 县 长兴 镇 路潘 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昆明路 518 号北美 广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9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4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大兴区 亦庄经济 开发区科 创 十一街 18 号 院京东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 江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130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区 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通 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31 上海挖财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杨 高 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杨 高 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李 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32 本基金其他 代销机构 情况详见 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 相关 公告 南方 500C 代销 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陶 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深 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常 志勇 联系电话:0755 -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3 晋中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晋 中市榆次 区迎宾西街 65 号 办 公 地 址 :山 西 省晋 中 市榆 次 区 迎宾 西 街 65 号 法定代表人 : 刘海滨 联系人: 贺 莎莎 电话:18634889009 客服电话:95105678 网址:www.jzbank.com 南方 500C 代销 券商及其 他代销机 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歩国旬 联系人:王 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 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广东 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 华强 北 路圣 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 陆 家嘴 环 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 沙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4 川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中国 ( 四川 ) 自由 贸 易试 验 区成 都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 177 号中 海国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 中国 (四 川) 自由贸易 试验区成 都 市高新区交 子大道 177 号中海 国际中 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孟建军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6 联系人: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5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6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 路 18 号 黄龙时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金 座 大楼(东方 财富大厦 )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8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茂 大 厦 903 室 办 公 地 址 :杭 州 市余 杭 区五 常 街 道同 顺 街 18 号 同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7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0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 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11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2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保 利 国际广场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3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8 联系人: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 服 电 话 :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4 和耕传承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郑州市 郑东新区 东凤东路 东、 康 宁 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新 区东风南 路康宁街 互 联网金融大 厦 6F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胡 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 http://www.hgccpb.com/ 15 本基金其他 代销机构 情况详见 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 相关 公告 5.1.2 场内 销售机构 场 内销 售机构 是指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 、并 经相 关证 券交 易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 相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具体 名单以交易 所网站刊 载内容为 准。 5.2 登记机构 5.2.1 A 类份 额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 )59378982 传真:(010 )58598907 联系人:程 爽 5.2.2C 类份 额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中心区福 华一路 6 号免 税商务大厦 塔楼 31-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电话:(0755 )82763849 传真:(0755 )82763889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9 联系人:古 和鹏 5.3 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 师事务所 广东华瀚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东路 1002 号宝安 广场A 座16 楼G.H 室 负责人: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 杨忠、戴 瑞冬 5.4 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 熹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陈熹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0 § 6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 证监会 2009 年8 月7 日证 监许 可[2009]755 号文核 准募集。 本基金为交 易型开放 式基金。 基金存续 期限为不 定期 。募集期自 2009 年 8 月 20 日至 2009 年 9 月18 日止 ,共募集 3,223,217,818.45 份份 基金份额, 募集户数 为 54,086 户。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1 § 7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2 亿份 ,基金募 集 金额 (含 网下股票 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 市值 ) 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 购人数不 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 明书 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 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起 10 日 内, 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 续。 基 金募 集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否则 《基 金 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 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予以 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 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账 户, 网下股 票认购 募集 的股票 按照 交易 所和登 记机构 的规 则和流 程予 以冻结,在 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 前,任何 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 于2009 年9 月25 日正 式生效。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本基 金。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 期报 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 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 等,并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2 § 8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份 额为 A 类 基金份额 。 一、基金上 市 1、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2、上市交易 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 个月内开 始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 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 迟在上市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 定报刊 和网站上刊 登公告。 3、基金上市 条件 基金合同生 效后具备 下列条件 ,基金管 理人可依 据 《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 上市 规则》,向 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 请上市: (1)基金募 集金额不 低于 2 亿 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 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规 定的其他条 件。 基 金上 市前, 基金 管理 人应与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 协议 书。基 金获 准在 深圳证 券 交易所上市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在 基金上 市日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发 布基金上 市交易公 告书。 二、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本基 金基金份额 已于 2009 年 11 月11 日开始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三、暂停上 市交易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期间出现 下列情形 之一的, 深 圳证券交易 所可暂停 基金A 类份 额 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不再具备 本章第( 一)款规 定的上市 条件; 2、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中国 证监会决 定暂停 其上 市; 3、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 关规则的 ;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暂 停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 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暂停 基金 A 类份 额上 市的决定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发 布基金 A 类 份额暂停 上市公告 。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3 当 暂停 上市情 形消 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提 出恢复 上市 申请 ,经深 圳 证券交易所 核准后可 恢复本基 金A 类份额 上市,并 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发 布基金A 类 份额恢 复上市公告 。 四、终止上 市交易 基金A 类份额 份额上市 交易后,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终 止基金A 类份 额的上市交 易,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基金合同 终止;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深圳证 券交易所 终止基金A 类 份额上市的 决定之日 起2 个工作 日 内发布基金A 类份额 终止上市 公告。 五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 金上 市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 进 行调 整的,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相 应予以 修改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并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的 新 功 能,本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履行 适当的程 序后增加 相应 功能。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4 § 9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9.1 申购与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A 类 基金份额 ,可以办 理场内及 场外的申 购 与赎回,C 类 基金份额 仅能办理 场 外申购与赎 回。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场 内申购 和赎回 场所 为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内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的 会员单 位, 具体销 售网 点 和会 员单位 的名单 将由 基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书 或其 他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告 。投 资者可 以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 购与 赎回。 9.2 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基 金投 资者在 开放 日申 请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上 公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的A 类份额申 购、赎回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不超过 3 个 月的时间 内开始办 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C 类基 金份额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业务的 时间 具体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中 载 明。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 换。 基金投 资者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其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时间所在 开放日的 价格。 本基金A 类 份额已于2009 年 11 月 11 日 开放申 购和 赎回业务。 9.3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5 1、“未知价”原 则,即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场外赎回 遵循“先 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认 购、 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投资者通过场 外申购、赎 回应使用注 册登记机构 开立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通 过场内 申购、赎回 应使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 圳分公司开 立的证券 账户 (人民币 普通 股票账户和 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 ); 6、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 务,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等 规 则 有 新 的 规 定,按新规 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在 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 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予 以公告。 9.4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 金投 资者必 须根 据销 售机构 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向 基金 销售机 构 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 基金时须按 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 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申购和 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收 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日 作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并在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基 金投资者 应在T+2 日 后到 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否则 ,如因 申请 未得到基金 管理人或 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 的损 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基 金销 售机构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到该 申请。申 购、赎回 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 机构 或基金管理 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或无 效,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6 投资者T 日赎 回申请成 功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 T +7 日(包括该 日)内将 赎回款项 划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户 。在 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本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条款处理。 9.5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 制 1、本基金首 次申购和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 额均为 1 元 ,各销售机 构在符合 上述规定 的前 提 下, 可根据 情况调 高首 次申购 和追加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具 体以销 售机构 公布 的为准 ,投 资人需遵循销售 机构的相关 规定。本基 金单笔赎回 申 请不得低 于 1 份,投资人全 额赎回时 不 受上 述限制 ,基金 销售 机构在 符合上 述规 定的前 提下 ,可 根据自 己的情 况调 高单笔 最低 赎 回申 请份额 要求限 制, 具体以 基金销 售机 构公布 的为 准, 投资人 需遵循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3、本基金不 对投资者 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进行限 制。 4、本基金不对单 个投资者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上限 进行限制,但法 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 述对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生效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至 少在 一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9.6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 A 类份额场外 申购时 投资者可 以选择支 付前端 申购 费用或后 端 申购 费 用; 场内 申购时 投资者只 能选择支 付前端申购 费用。 本基 金 C 类份额 不收取申 购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 前端 申购费 率最高不 高于 1.2%,且 随申购金额 的增加而 递减,后 端申 购费率最高 不高于 1.4%,且随 持有时间 的增加而 递减 ,如下表所 示: A 类份额 前端 收费: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7% 500 万≤M <1000 万 0.2%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7 A 类份额 后端 收费( 其中 1 年 为365 天 ): 持有期限 (N) 申购费率 N<1 年 1.4% 1 年≤N<2 年 1.2% 2 年≤N<3 年 1.0% 3 年≤N<4 年 0.7% 4 年≤N<5 年 0.4% N≥5 年 0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 用。 2、 本基金A 类份额 场外赎回 费率不高 于 1.5% ,随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增 加而递减 (其 中 1 年 为365 天 )。 具体如下 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本基金A 类 份额 场内 赎回费率 具体如下 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7 日 1.5% N≥7 日 0.5% 投 资者 可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用 在投 资者 赎回本 基 金 份额 时收取 ,扣除 用于 市场推 广、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的 余额归 基金 财产, 对于 持有期少于7 日的基金 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 费全额归 入 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 期不少于7 日的基 金份额所收 取的 赎回 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 比例不得 低于25% 。 本基金C 类份额 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过1.5%,随 申请份 额持有时间 增加而递 减。具体 如 下表所示 :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5%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8 N≥30 日 0 对C 类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取的 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 金财 产。 3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 关约 定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新的 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 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及 其他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 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 形下 ,对基 金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优 惠, 费率优 惠的 相关 规则和 流程详 见基 金管理 人或 其他基金销 售机构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或通知 。 9.7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1)若投资 者选择 A 类 份额缴纳 前端申购 费用(适 用于场外、 场内), 则申购份 额的 计算公式为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 额/ (1+ 前端申购 费率) 前端申购费 用=申购金 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选择缴纳前端申 购费,对应费 率为 1.2% ,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0 元,若 投资者选择 场外申购 ,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2%) =98,814.23 元 前端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0160 = 97,258.10 份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7,258 份, 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 额对应的 资金 返还投资者 。退款金 额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97,258 ×1.0160 =98,814.13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8,814.13 -1,185.77=0.1 元 (2)若投资 者 选择 A 类 份额缴纳 后端申购 费用(适 用于场外) ,则申购 份额的计 算公 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当投资者提 出赎回时 ,后端申 购费用的 计算公式 为: 后端申购费 用=赎回 份额×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后端申购费 率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9 例:某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场外 申购南方 中证 500 指 数基金,选 择缴纳后 端申购费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 =98,425.20 份 (3)若投资 者选择 C 类份额, 则申购份 额的计 算公 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 C 类 份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C 类 份额份 额净 值 为 1.016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 =98,425.19 份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1)若投资 者认/申 购时选择 A 类份额缴 纳前端认/ 申购费用( 适用于场 外、场内 ),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 式为: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赎 回费 用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10 万份A 类份 额基金份 额, 赎回费率为0.5%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160 元,则 其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60 ×0.5%=50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0 -508.00 =101,092.00 元 (2)若投资 者认/申 购时选择 A 类份额缴 纳后端认/ 申购费用( 适用于场 外),则 赎回 金额的计算 公式为: 后端认 ( 申) 购 费用=赎 回份额× 认 (申 ) 购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 ) 购费 率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后端 认(申)购 费用-赎 回费用 例、某投资 者场外赎 回100,050 份A 类 份额基金 份额 ,持有时间 为1 个月,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0.5% ,对应的 后端认购 费率是1.2% ,假设 赎回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036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后端认购费 用=100,050 ×1.00 ×1.2%=1200.60 元 赎回费用=100,050 ×1.0360 ×0.5%=518.26 元 赎回金额=100,050 ×1.0360 -1200.60 -518.26=101,932.94 元 例、某投资 者场外赎回 10 万份A 类 份额基金 份额, 持有时间为 1 个月 ,对应的 赎回费 率为0.5%, 对应的后 端申购费 率是1.4% ,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0360 元,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后端申购费 用=100,000 ×1.0160 ×1.4%=1,422.40 元 赎回费用=100,000 ×1.0360 ×0.5%=51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360 -1,422.40 -518.00=101,659.60 元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0 (3)若投资 者认/申 购时选择C 类份额 则赎回金 额的 计算公式为 :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 费用 例、若该投 资者赎回 100,050 份C 类份额基 金份额, 持有时间 30 天以上 ,对应的 赎回 费率为0%,假 设赎回当日C 类份额基 金份额净 值是1.036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100,050 ×1.0360 ×0%=0 元 赎回金额=100,050 ×1.0360 -0=103,651.80 元 3、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T+1 日 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本 基金份额净 值 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 4、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场外申 购涉 及金额 、份额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场 内申 购涉及 金额的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场内 申 购涉 及份额 的计算 结果 采用截 尾法保 留到 整数位 ,整 数位 后小数 部分的 份额 对应的 资金 返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 户。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赎 回金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6、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与过户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 成功后,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 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含 该日)后 有权赎回 该部 分基金份额 。 投资者场外赎回 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 的注 册登记手续 。 注 册登 记机构 可以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 的 合法权 益,并最 迟于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本 基金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的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业务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9.8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1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 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 4、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可 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 5、目标ETF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 6、目标 ETF 暂 停申购、 暂停上市 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 牌,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 停本 基金申购的 情形; 7、因基金收益分 配、或基金 投资组合内 某个或某些 证券进行权益分 派等原因, 使基金 管理人认为 短期内继 续接受申 购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9、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某笔申 购。 发生上述 1-8 项暂停申购的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发生上述 第 9 项拒绝 申购的情形时,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者 。 9.9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5、目标ETF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 6、目标 ETF 暂 停赎回、 暂停上市 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 牌,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 停本 基金赎回的 情形;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2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 理人 应按时 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相关 规则办理 ,若出现 上述第 3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 款处理。 发 生暂 停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 家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 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在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公告。 9.10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当时 基金 资产 组合状 况和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 规定 ,选 择下述处理 方式: (1)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支付基金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 行,全 额赎回。 (2)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基 金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按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则 ,决定是 否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情 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如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其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50%以上 部 分的 赎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理,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基金 管理人 只接 受其基 金总 份额 50% 部 分作 为当日有 效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前述第 (1) 点 或第 (2) 点的约定 方式对该 部分有效 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 申 请一 并办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延 期部分 如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3 当 发生 巨额赎 回而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按照正 常赎 回程 序办 理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2 日 内通 过至少 一家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体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或 代销机 构网点 刊登 公告, 在公 开 披露 日向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并通 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并说 明有关处理 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但不得 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并应 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 上进行公告 。 9.11 其他暂 停申购和赎 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书》 中 未予载明 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 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 需要 暂 停基 金申购 、赎回 的, 可以经 届时有 效的 合法程 序宣 布暂 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9.12 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依 照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 刊登暂停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 最迟 于 重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 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 在暂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9.13 基金转 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及 时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构。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之 间不 能互相转换 。 9.14 基金的 转托管 一、基金份 额的登记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4 1、基金的份额采 用分系统登 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 申购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开 放式基 金账户 下; 场内认 购、 申购 或上市 交易买 入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证券账户 下。 2、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份 额既可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也可以 通过具有代 销资格的 会员单位 申请场内 赎回。 3、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 以申请 场外 赎回。 二、系统内 转托管 1、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 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构 (网点 )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席位 )之 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本基金系统内 转托管按照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或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的相关规定 办理。处 于募集期 内的基金 份额不能 办理 系统内转托 管。 三、跨系统 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 是指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 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 2、本基金跨系统 转登记的具 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 的相关规定 办理。 处于募集期 内的基金 份额、场 外采用后 端收费模 式认 购/ 申购 的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不能办理 跨系统转 托管。 9.15 定投计 划 基金管理人 已 于 2009 年 11 月 11 日起开 通原基金 在部分代销 机构的定 期定额投 资计 划,相关规 定详见 2009 年11 月11 日发 布的 《关于 南 方中证 500 指数基金 (LOF) 开通基金 定投业务的 公告》和 其他有关 本基金定 期定额业 务公 告。 变更后的基 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不受影 响。 9.16 其他业 务 注 册登 记机构 可依 据其 业务规 则, 受理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与 解冻 、质押 等 业务,并收 取一定的 手续费用 。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5 § 10 基 金 的投 资 10.1 投资目 标 本 基金 通过 投资于 目标 ETF,紧 密跟 踪业 绩比较 基准, 追求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10.2 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中证 500ETF 、标的指 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为 更好地实现投 资目 标,本基金 可少量投 资于新股 ( 一级市场 初次发行 或 增发) 、债券 、及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 。其中投 资于中证 500ETF 的比 例不少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0%(已 申购 但尚未确认 的目标 ETF 份额可 计入在内) ,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权证及其它 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 符合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10.3 投资理 念 本 基 金 遵 循 指 数 化 投 资 理 念 , 通 过 投 资 于 目 标 ETF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等,力求获得与 目标 ETF 所跟踪的标 的指数相近的 平均收益率,满 足基金投资 者的投资需 求。 10.4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为完 全被动式 指数基金 ,以中证 500ETF 作为 其主要投资 标的。本 基金并不 参与 中证 500ETF 的管理。 (一) 资产配置策 略 为实现投资 目标,本 基金将以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90% 的资产投资 于目标 ETF 。其余 资 产 可投 资于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备 选成份 股、 新股、 债券 及 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 其目的是 为了使本 基金在应 付申购赎 回的 前提下,更 好地跟踪 标的指数 。 在 正常 市场情 况下 ,本 基金力 争净 值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度 不 超过 0.3%,年 跟踪误差 不超过 4% 。如因指 数编制规 则调整或其 他因素导 致跟踪偏 离度和跟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6 踪 误 差 超 过 上 述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避 免 跟 踪 偏 离 度 、 跟 踪 误 差 进 一 步 扩 大。 (二)目标 ETF 投资 策略 1、特殊申购 在目标 ETF 基 金合同生效后 、开放日常 申购之前, 将向本基金开通 特殊申购,特 殊申 购仅开通一日, 本基金以股 票或现金特 殊申购目标 ETF 基金份额,申 购价格以特 殊申购日 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 净值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9 位) 为 基准计算, 特殊申购 过程中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和上 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 关规 定缴纳的费 用由基金 资产承担 。 2 、投资组 合的日常 投资方式 在目标ETF 上市交易 、开放申 购赎回后 ,本基金 通过 两种方式投 资目标 ETF : (1)申购和 赎回:目 标 ETF 开 放申购赎 回后, 根据 申购赎回清 单进行申 购赎回。 (2) 二级市 场方式: 目标ETF 上 市交易后 ,在二级 市 场进行目标ETF 基金份 额的交易 。 当目标 ETF 申 购、赎回或交 易模式进行 了变更或调 整,本基金也将 作 相应的变更 或调 整,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本基金将在 目标ETF 上市 交易、开 放申购赎 回3 个月 内,使得本 基金投资 目标ETF 的比 例满足基金 合同有关 投资比例 的要求。 (三)成份 股、备选 成份股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对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的 投资目 的是 为准 备构建 股票 组合 以申购 目标 ETF。因 此 对可 投资于 成份股 、备 选成份 股的资 金头 寸,主 要采 取完 全复制 法,即 完全 按照标 的指 数 的成 份股组 成及其 权重 构建基 金股票 投资 组合, 并根 据标 的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重的 变动 而进行相应 调整。但 在因特殊 情况 (如流 动性不足 等 ) 导致无法获 得足够数 量的股票 时,基 金 管理人将 搭配使用 其他合理 方法进行 适当的替 代。 (四)债券 投资策略 本 基金 债券投 资组 合将 采用自 上而 下的投 资策 略, 根据 宏观 经济分 析、 资金 面动向 分 析 等判 断未来 利率变 化, 并利用 债券定 价技 术,进 行个 券选 择,同 时着重 考虑 基金的 流动 性 管理 需要, 选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国家 债券、 政策性 金融 债等进 行配 置。 10.5 投资决 策依据和决 策程序 (一)决策 依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标的 指数的 相关 规定 是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的决 策 依据。 (二)投资 管理体制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7 本 基金 管理人 实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 队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责 制 定 有关 指数重 大调整 的应 对决策 、其他 重大 组合调 整决 策以 及重大 的单项 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负责日 常指数跟 踪维护过 程中的组 合构建、 调整 决策。 (三)投资 程序 研 究支 持、投 资决 策、 组合构 建、 交易执 行、 绩效 评估 、组 合维护 等流 程的 有机配 合 共 同构 成了本 基金的 投资 管理程 序。严 格的 投资管 理程 序可 以保证 投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重大风 险的发生 。 1、研究支持:指 数化投资团 队依托基金 管理人整体 研究平台,整合 外部信息以 及券商 等 外部 研究力 量的研 究成 果,开 展指数 跟踪 、 成份 股公 司行 为等相 关信息 的搜 集与分 析、 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 其归因分 析等工作 ,撰写研 究报 告,作为基 金投资决 策的重要 依据。 2、投资决策:投 资决策委员 会依据指数 化投资团队 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或遇 重大事 项 时召 开投资 决策会 议, 决定相 关事项 。基 金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的 决议 ,进行 基金 投资管理的 日常决策 。 3、组合构建:根 据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 报告,基金 经理以复制标的 指数成份股 权重的 方 法构 建组合 。在追 求跟 踪误差 和偏离 度最 小化的 前提 下, 基金经 理将采 取适 当的方 法, 降低买入成 本、控制 投资风险 。 4、交易执行 :中央交 易室负责 具体的交 易执行 ,同 时履行一线 监控的职 责。 5、投资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 小组定期和 不定期对基 金进行投资绩效 评估,并提 供相关 报 告 。 绩 效 评 估 能 够 确 认 组 合 是 否 实 现 了 投 资 预 期 、 跟 踪 误 差 的 来 源 及 投 资 策 略 成 功 与 否,基金经 理可以据 此检视投 资策略, 进而调整 投资 组合。 6、组合维护:基 金经理将跟 踪标的指数 变动,结合 成份股基本面情 况、流动性 状况、 基 金申 购和赎 回的现 金流 量情况 以及组 合投 资绩效 评估 的结 果,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控 和调 整,紧密跟 踪标的指 数。 基 金管 理人在 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 据环 境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体制和 程序做出 调整,并 在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10.6 投资限 制 (一)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8 2、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3、本 基金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4、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 金合同中 有关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投资 比例的规 定; 5、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 它投资 限制 ; 6、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 比例限制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三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除 上述第 1、2 项外,在 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 下,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 公 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 等非本 基金管 理人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投 资比 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 限制。 (二)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除目 标 ETF 外 的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7、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 为。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相 关交 易必须 事先 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 述规定限制 。 10.7 标的指 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9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为 中证 500 指数。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中证 500 指数收 益率×95% + 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 税后)×5% 。 如果中证 500 指数被停止编 制及发布, 或中证 500 指数由其他指数 替代(单纯更 名除 外),或由于 指数编制 方法等重 大变更导 致中证 500 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 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 上 有其 他 代表 性更强 、更 合适作 为投资 的指 数作为 本基 金的 标的指 数,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 据审 慎性原 则和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更换 本基金 的标的 指数 和业绩 比较 基 准; 并依据 市场代 表性 、流动 性、与 原指 数的相 关性 等诸 多因素 选择确 定新 的标的 指数 和 业绩 比较基 准。本 基金 由于上 述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和 业绩 比较基 准,基 金管 理人应 履行 适当程序,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予以公 告。 10.8 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金 属股票 基金 ,风 险与收 益高 于混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本基金 为 指数型基金 ,具有与 标的指数 、以及标 的指数所 代表 的股票市场 相似的风 险收益 特 征。 10.9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益。 10.10 基金 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 融资 、融券。 10.11 目标 ETF 的变 更 目标ETF 出现 下述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将 由投资于 目 标ETF 的联接 基金变 更 为直接投 资 该 标的 指数的 指数基 金; 若届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已有 以该 指数 作为标 的指数 的指 数基金 ,则 本 基金 将本着 维护投 资者 合法权 益的原 则, 履行适 当的 程序 后选取 其他合 适的 指数作 为标 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 数,届时将 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 公告。 1、目标ETF 交易方式 变更;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0 2、目标ETF 终止上市 ; 3、目标ETF 基金合同 终止。 若目标 ETF 变 更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相应变更标 的指数且继续 投资 于该目标 ETF 。 10.12 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 1.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80,974,094.94 4.22 其中:股票


180,974,094.94 4.22 2


基金投资


3,859,192,327.06 89.99 3


固定收益投 资


78,252,425.97 1.82 其中:债券


78,252,425.97 1.82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 购的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 备付金合计


158,197,552.22 3.69 8 其他资产


11,809,939.26 0.28 - 合计


4,288,426,339.45 100.00 1.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1.2.1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1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2,973,068.00 0.07 B


采矿业


6,330,903.16 0.15 C


制造业


108,205,139.83


2.54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 应业


5,664,400.69 0.13 E


建筑业


4,125,510.58 0.10 F


批发和零售 业


9,595,614.82 0.23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5,934,283.98 0.14 H


住宿和餐饮 业


216,343.00 0.01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 业


14,733,861.84 0.35 J


金融业


3,376,301.52 0.08 K


房地产业


10,576,853.58 0.25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3,026,905.36 0.07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380,560.00 0.01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2,005,463.49 0.05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215,892.00 0.01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334,860.74 0.01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2,351,791.35 0.06 S


综合


926,341.00 0.02 合计


180,974,094.94 4.22 1.2.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港股通股 票投资。 1.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516 方大炭素 46,300 1,337,144.00 0.03 2 600201 生物股份 38,810 1,231,829.40 0.03 3 600176 中国巨石 75,591 1,231,377.39 0.03 4 002405 四维图新 44,296 1,168,971.44 0.03 5 002168 深圳惠程 84,400 1,161,344.00 0.03 6 000661 长春高新 5,880 1,076,040.00 0.03 7 002422 科伦药业 37,263 927,848.70 0.02 8 002271 东方雨虹 22,812 911,567.52 0.02 9 600525 长园集团 56,816 897,124.64 0.02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2 10 002001 新和成 23,500 894,410.00 0.02 1.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8,072,162.54 1.83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78,072,162.54 1.8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180,263.43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 合计


78,252,425.97 1.84 1.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08601 国开 1703 782,443 78,072,162.54 1.83 2 110041 蒙电转债 400 40,000.00 0.00 3 128029 太阳转债 311 31,100.00 0.00 4 110040 生益转债 280 30,318.40 0.00 5 123004 铁汉转债 284 28,400.00 0.00 1.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1.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 贵金 属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贵金属。 1.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 五 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权证。 1.9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基金 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3 1 南方中证 500ETF 股票型 交易型开 放式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 公司 3,859,192, 327.06 90.50 1.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10.1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内未投资 股指期货 。 1.11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内未投资 国债期货 。 1.12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2.1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 期没有出 现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情形 。 1.12.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 1.12.3 其他 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55,266.33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3,069.47 3


应收股利


1,691.14 4


应收利息


1,948,818.65 5


应收申购款


9,607,622.4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可收退补款 93,471.20 8 其他


- - 合计


11,809,939.26 1.12.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 券。


1.12.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


说明


1 002168 深圳惠程 1,161,344.00 0.03 拟披露重大 事项 2 600525 长园集团 897,124.64 0.02 重要事项未 公告 10.13 基金 业绩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4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南方中证500ETF 联接(LOF)A 阶


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 (3) (2)- (4) 2009.11.11-2009.12.31 17.60% 1.65% 25.40% 1.90% -7.80% -0.25% 2010.01.01-2010.12.31 9.40% 1.71% 9.77% 1.72% -0.37% -0.01% 2011.01.01-2011.12.31 -32.72% 1.45% -32.34% 1.45% -0.38% 0.00% 2012.01.01-2012.12.31 -0.17% 1.46% 0.42% 1.46% -0.59% 0.00% 2013.01.01-2013.12.31 16.05% 1.37% 16.14% 1.37% -0.09% 0.00% 2014.01.01-2014.12.31 36.29% 1.18% 36.88% 1.18% -0.59% 0.00% 2015.01.01-2015.12.31 44.14% 2.70% 41.26% 2.68% 2.88% 0.02% 2016.01.01-2016.12.31 -15.19% 1.82% -16.77% 1.81% 1.58% 0.01% 2017.01.01-2017.12.31 0.64%


0.88%


-0.13%


0.88%


0.77%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68.15%


1.65%


74.60%


1.65%


-6.45%


0.00%


南方中证500ETF 联接(LOF)C 阶


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 (3) (2)- (4) 2017.02.28-2017.12.31 -1.90%


0.89%


-2.89%


0.90%


0.99%


-0.01%


自2017.02.28 至今 -1.90%


0.89%


-2.89%


0.90%


0.99%


-0.01%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5 § 11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金 额。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本 基金 财产以 基金 名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户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 的结 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金 证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处分 基 金财 产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财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收 取管理 费、 托管费 以及 其 他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财产承 担法 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和其 他权 利。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 财产。 基 金财 产的债 权, 不得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务 相抵 消; 不同基 金 财产的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 消。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 分。非因 基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6 § 12 基 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目 的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 资产 的公允 价值 ,并 为基金 份 额提供计价 依据。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营业日。 三、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目标ETF 基金 份额、股 票、债券 、权 证及其他基 金资产。 四、估值方 法 1、目标ETF 份额的估 值 本基金投资 的目标 ETF 份额以 其估值日 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估值。 2、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股 票的估值 : 上 市流 通股票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价估 值; ②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新股 等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 价进行 估 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进 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 且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2)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 (1)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7 -(2)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3、债券估值 方法: (1)在证券交易 所市场挂牌 交易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 有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果 估 值日 无交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 所市场挂牌 交易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估值 ;如果 估值 日无交 易,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将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3)首次发行未 上市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交易所以大 宗交易方式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计量。 (5)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6)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6)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 (1) -(6)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在综 合 考虑 市场成 交价、 市场 报价、 流动性 、收 益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形 成的 债券估 值,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 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8)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4、权证估值 办法: (1)基金持有的 权证,从持 有确认日起 到卖出日或 行权日止,上市 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 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8 (2)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估 值。 (3)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配 股权,以及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4)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3)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但 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 项第(1) -(3)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5)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5、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 产按国家 有关规定 进行估 值。 五 、估值程 序 基 金日 常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 果 以书 面形式 报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依据 本基 金合同 和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六、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时性 。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或 投 资者 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差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受损 方”)按 下述“差 错处 理原则”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 述差 错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 服,则属 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 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9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错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差错 已得到更正 ; (2)差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 错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损 失,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 部分 不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 错责任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管理 人的行为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的 行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 ; (6)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其 他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向有 责任 的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的损失 ;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1)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0 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 理公司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由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理 ,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应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基金管 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 (2)当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差 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偿 时,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双方 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按 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的建议 执行 ,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 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 计算过 程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书面说 明, 份额 净值出 错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 的,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赔偿金 额,其中 基金管理 人承担 50%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 ,尚 不能达 成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造 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 ④ 由于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信 息错误(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3)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基 金应当 暂停 估值; 4、本基金所 投资的目 标 ETF 发 生暂停估 值、暂 停公 告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 形;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1 5、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八、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将 当日的 净值计 算结 果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 (封 闭式基金 为每周五)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依 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股票估值 方法的 第 (3 ) 项、债 券估值方 法的第 (7 ) 项、 权证估值方 法的第 (4) 项、股 票指数期 货合约估 值方 法的第 (2) 项 进行估值 时,所 造 成的 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 可 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2 § 13 基 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 益的构成 本 基金 合同项 下基 金收 益是指 基金 利润。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投 资收 益、公 允 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公 允价 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 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采用 期末资 产负 债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 低数(为期 末余额, 不是当期 发生数) 。 二、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 费,各 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 可分配收 益将有所 不同。同 一类 别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若《基金 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 不 能低于 面值 ,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期末 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 ; 4、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最多 6 次,每次 基金收益 分 配比例不得 低于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 供分配利 润的10% ; 5、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 资。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开放式 基金账 户下 的基金 份额,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 红。 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深 圳证 券账 户下的 基金份 额, 只能选 择现 金 分红 的方式 ,具体 权益 分配程 序等有 关事 项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 定; 6、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三、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 例、分配方 式、支付 方式等内 容。 四、收益分 配的时间 和程序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3 1、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 定、由基金 托管人核实后确 定,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在分配方案公 布后(依据具 体方案的规 定),基金 管理人就支付的 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五、收益分 配中发生 的费用 1、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 再投资方 式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时发 生的银行转 账等手续费 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如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所获现 金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行 转账 等手续 费用 ,注 册登记 机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转为 基金 份额。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4 § 14 基 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C 类基金 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 4、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5、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 师费 ; 8、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9、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 10 、基金财 产拨划支 付的银行 费用;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 合同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 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二 、上 述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定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 三、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 所持有 ETF 基金份额部分 的基金资产后 的余 额(若为负 数,则取0)的0.5% 年费率 计提。管 理费 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 ×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前一 日所持有ETF 基金份 额部分的基 金资产, 若为负数 ,则 E 取 0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 所持有 ETF 基金份额部分 的基金资产后 的余 额(若为负 数,则取0)的0.1% 年费率 计提。托 管费 的计算方法 如下: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5 H=E ×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前一 日所持有ETF 基金份 额部分的基 金资产, 若为负数 ,则 E 取 0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3、C 类基金 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4%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资 产净值的0.4% 年费率计提 。 销 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0.4%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各 销售机构, 或 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并由 基金管 理人 代付给 各基 金销 售机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支付 日期顺延 。 4、上述(一) 中4 到11 项 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 定, 按费用支出 金额支付 ,列入或 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理 与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基金 募集 期内所 发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基 金 收 取 认 购 费 的,可以从 认购费中 列支。 五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和 基金 销售服 务费率 。降 低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 率和 基金销 售服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必须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于 新的费率 实施日 前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公告 。 六、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6 § 15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的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如果基 金合 同生 效所在的 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并入 下一 个会计年度 ; 3、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分别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 金 年度 财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审 计。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师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 。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3 、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 事务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据有关 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7 § 16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至 少 一 家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 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3 日 前,将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 站上。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8 (1) 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基 金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 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容。本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 在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 明。 (2) 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 开的 规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3) 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 站上。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次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登 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4、基金开始 申购、赎 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申购 开始日、 赎回实施 日前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至少 一 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5、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 6、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申购赎 回代理机 构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 载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上 。 7、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9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基 金年 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 两种方式 。 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 者 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报 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 险,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构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0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和销售服 务费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基金变 更、增加 或减少销 售代理机 构; (20)基金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 (24)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申请 ; (25)在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26)A 类基金 份额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或终止上 市; (27)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28) 目标 ETF 变更; (29)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其他事 项。 9、澄清公告 在 本基 金合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 10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 人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 开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等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 集人应 当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11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1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还 可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体 不得早 于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披露信 息,并且 在不同媒 介上 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 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 住所,供公 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2 § 17 风 险 揭示 一、市场风 险 证 券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


政策 风险。因 国家宏观 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也 呈周 期性 变 化。基金投 资于国债 与上市公 司的股票 ,收益水 平也 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变 动。 利率 直 接 影响 着国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基 金投资 于国 债和股 票, 其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 影响; 4 、


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上 市公司 的经营 好坏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如管理 能力 、财 务 状 况、 市场前 景、行 业竞 争、人 员素质 等, 这些都 会导 致企 业的盈 利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跌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5 、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能 因为 通货 膨 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 力下降, 从而使基 金的实际 收益 下降。 二、管理风 险 1 、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的知 识、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 济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 的判断,从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2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术 等因 素的变 化也会 影响 基金 收 益水平。 三、流动性 风险 本 基金 属于开 放式 基金 ,在基 金的 所有开 放日 ,基 金管 理人 都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由 于 国 内 股 票 市 场 波 动 性 较 大 , 在 市 场 下 跌 时 经 常 出 现 交 易 量 急 剧 减 少 的 情 况 ,如 果在这 时出现 较大 数额的 基金赎 回申 请,则 使基 金资 产变现 困难, 基金 面临流 动性 风险。 1、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安排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3 本 基金 采用开 放方 式运 作,基 金管 理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公 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 除外。 2、投资市场 、行业及 资产的流 动性风险 评估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中证 500ETF 、 标的指数 成份股、 备 选成份股。 目标 ETF 已依照 指数 权重进行了分散 投资,故本 基金可通过 赎回目标 ETF 较好地获取流 动性;另外 ,本基金还 可以在二级市场 卖出目标 ETF 获取流 动性,以上均 为基金平稳运作 提供了良好 的基础。根 据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 的相关要 求,本基 金会审慎 评估所 投 资资 产的流 动性, 并针 对性制 定流动 性风 险管理 措施 ,因 此本基 金流动 性风 险也可 以得 到有效控制 。 3、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 放日 的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赎回 。当 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根据 当时基 金资 产组合 状况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 相关 规定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而基金 管理人 不能 按照正 常赎 回程序办理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至 少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 人 网站 或代销 机构网 点刊 登公告 ,在公 开披 露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并通 过邮 寄、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式 在 3 个工作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并说 明有关处 理方 法。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情 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如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其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50%以上 部 分的 赎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理,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基金 管理人 只接 受其基 金总 份额 50%部分 作 为当日有 效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前述“巨额 赎回的处 理方式” 中第 (1) 点或第 (2) 点的约定方 式对该部 分有效赎 回申请与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一并办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延期部 分如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销。 如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本 基金 在面临 大规 模赎 回的情 况下 有可能 因为 无法 变现 造成 流动性 风险 。如 果出现 流 动性 风 险,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在确 保投 资者 得到公 平对待 的前 提下, 可实 施 备用 的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作为特 定情 形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管 理的 辅助措 施,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4 包 括但 不限于 延期办 理巨 额赎回 申请、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 赎 回费 、暂停 基金估 值以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措施 。同 时基金 管理人 应时 刻防范 可能 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对流 动性风 险进行 日常 监控, 保护 持有 人的利 益。当 实施 备用的 流动 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 有可能无 法按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 限支付赎回 款项。 四、基金交 易价格与 基金份额 净值发生 偏离的风 险 本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 价格可能不 同于基金份额 净值,从而产生折 价或者溢价 的情 况,虽然基金份额 净值反映基 金投资组合 的资产状况, 但是交易价格受 到很多因素 的影响,比 如中国的经 济情况、 投资人对 于中国股 市的信心 以及 本基金的供 需情况等 。 五、本基金 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 回报与股 票市场平 均回报偏 离的风 险 标 的指 数并不 能完 全代 表整个 股票 市场。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平均回 报率 与整 个股票 市 场的平均回 报率可能 存在偏离 。 2、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 险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的 价格 可能受 到政 治因素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经 营状 况、 投资者 心 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动 ,导 致指数 波动 ,从 而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 与标的指 数回报偏 离的风 险 由 于基 金投资 过程 中的 证券交 易成 本、基 金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的存在 以及 其它 因素, 使 基金投资组 合与标的 指数产生 跟踪偏离 度与跟踪 误差 。 4、投资于目 标 ETF 基 金带来的 风险 由于主要投 资于中证500ETF , 所以本基 金会面临 诸如 中证500ETF 的 管理风险 与操作风 险、中证 500ETF 基金 份额二级 市场交易 价格折溢 价 的风险、中 证 500ETF 的技术风 险等风 险。 六、本基金 法律文件 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 构基 金风 险评价 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 基金 法律文 件投 资章 节有关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 资范围 、投 资比 例、证 券 市 场普 遍规律 等做出 的概 述性描 述,代 表了 一般市 场情 况下 本基金 的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不 同的销 售机构 采用 的评价 方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险 等级评 价与 基金法 律文 件 中风 险收益 特征的 表述 可能存 在不同 ,投 资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需 按照销 售机 构的要 求完 成风险承受 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 检验。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5 七、本基金 可投资于 股指期货 ,股指期 货作为一 种金 融衍生品, 主 要存在 以下风险 : (1)市场 风险:是 指由于股 指期货价 格变动而 给投 资者带来的 风险。 (2)流动 性风险: 是指由于 股指期货 合约无法 及时 变现所带来 的风险。 ( 3) 基差风 险: 是指 股指期 货合 约价格 和指 数价 格之 间的 价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的 风 险。 (4) 保证金风 险:是指 由于无法 及时筹措 资金满足 建立或者维 持股指期 货合约头 寸所 要求的保证 金而带来 的风险。 (5)信用 风险:是 指期货经 纪公司违 约而产生 损失 的风险。 (6) 操作风险 :是指由 于内部流 程的不完 善,业务 人员出现差 错或者疏 漏,或者 系统 出现故障等 原因造成 损失的风 险。 八、其他风 险 如因技术因 素、人为 因素、战 争、自然 灾害等因 素而 产生的风险 等。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6 § 18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和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 金合同内容 变更的事项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 终止基金上市 交易,但因 下述原因致 使基金终止 上市交易的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自暂 停上市 之日 起半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上 市原 因、 基金合 同终止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认为应当 终止上市 的其他情 形; (4) 变更基金 类别; (5)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但由 于目标 ETF 基 金交易方 式变更、 终 止上市或基 金合同终 止而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范 围或 策略的情况 除外; (6)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 事程序; (7)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8)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和提高 销售服务费收费 标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9)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10)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 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 (11)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后公 布经修订 的基金合 同,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 管费、销售 服务费和其 他应由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基金 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 方式; (3) 因自暂停上市 之日起半年 内未能消除 暂停上市原 因、基金合同终 止、深圳证 券交易 所认为应当 终止上市 的其他情 形而终止 基金上市 交易 的; (4) 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 易方式变 更、终止 上市或基 金合同终止 而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略 ; (5)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7 (6)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7) 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8)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9) 因当事人名称 、住所、法 定代表人变 更,当事人 分立、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 合同内 容必须作出 相应变动 的; (10)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并 经中国 证 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上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效后 2 日 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 公告。 二、本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的基 金管理人承 接的; 3、基金托管 人人职责 终止,而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的 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情况。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 后,成立基 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 小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7) 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8) 公布基金 清算报告 ;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8 (9)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于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清 算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9 § 19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 合同 的完全 承认和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金 合同上 书面 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目 标 ETF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对目 标 ETF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本基金 参会份额和 票数按权益登 记日本基金所持 有的目标 ETF 份额占 本基金资产 的比例折 算; (7)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8)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9)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代销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 诉讼; (10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于: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费用;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0 (6)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 得的不当 得利; (7)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 其他义 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 财产; (2)获得基 金管理人 报酬; (3)依照有 关规定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及登记结算结构相 关业务规则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 下 ,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决定基金的 除调高托 管费、管 理费和销 售服务费 之外 的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 式; (5)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对 基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基金 当事 人的利益; (6)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赎回和 转换申请 ; (7)自行担任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或选 择、更换注 册登记机构,对 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 理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并从注 册登记机 构获 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8)选择、更换 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 代理协议和 有关法律 法规, 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 查; (9)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1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2 ) 选择、更 换律师事 务所、会 计师事务 所、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3 ) 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 名义依法 为基金融 资、 融券; (14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由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注 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1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 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不得 委 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9)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 购、赎回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10 )按规 定受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12 )编制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3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5 )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7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 (19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应当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0 )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1 )按规 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2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3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4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5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 人利 益的活动;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2 (26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 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以及 中国证监 会要 求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获得基 金托管费 ; (2)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3)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保 管基金 财产 ; (4)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任基 金管理 人; (5)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7)按规定 取得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8)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 理,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在 名册 登记、账户 设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 立; (4)除依据《基 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 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 措施 ; (9)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不少于15 年; (10 )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3 (11 )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12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13 )按照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4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6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履行 其义务, 基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向 基金 管理人追偿 ; (19 )根据 本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规定 建立并保 存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0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1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银监 会,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22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3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以及 中国证监 会要 求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 权。 (一)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 终止基金上市 交易,但因 下述原因致 使基金终止 上市交易的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自暂 停上市 之日 起半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上 市原 因、 基金合 同终止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认为应当 终止上市 的其他情 形; (4) 变更基金 类别; (5)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但由 于目标 ETF 基 金交易方 式变更、 终 止上市或基 金合同终 止而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范 围或 策略的情况 除外; (6)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 事程序; (7)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4 (8)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和提高 销售服务费收费 标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9)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10)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 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 (11)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 一的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 管费、销售 服务费和其 他应由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基金 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 方式; (3) 因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年内 未能 消除 暂停上 市原因 、基 金合 同终止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认为应 当终止上 市的其他 情形而终 止基金上 市交 易的; (4) 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 易方式变 更、终止 上市或基 金合同终止 而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略 ; (5)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 (6)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7) 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8)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9) 因当事人名称 、住所、法 定代表人变 更,当事人 分立、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 合同内 容必须作出 相应变动 的; (10)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 集。基 金管理人 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 知基 金托 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以上含本数 ,下同)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5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 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通 知须至少 载明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出 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 登记日 ; (6) 授权委托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 达时间和地 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10)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表决方式 ,并在 会 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 达意见的 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行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6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 会和 通讯方式开 会。 (2) 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权 委托委派其代理 人出席,现 场开会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出席,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出 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 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以 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 决。 2、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经核 对、汇 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 2)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等文件 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及会 议通知的 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 后) 和地 点,但确 定有权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 不变。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 行: 1) 召集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统 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表决意 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经通 知拒不参 加收取和 统计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意见 的代表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授 权委 托等文 件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并与 登记 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 不到上述的 条件,则召 集人可另行确 定并公告重新表 决的时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且确定有 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不变 。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 基金合同规 定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事由所涉 及的内容以 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 项。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7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 上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就 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召 集人提 交临 时提案 ,临 时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前35 日 提交召 集人。召 集人 对于临时提 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 日前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少与 临时 提案公 告日 期有 30 日 的间 隔 期。 (3) 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 的提案(包 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 核: 关 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应 提交大 会审 议;对 于不 符 合上 述要求 的,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程 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问 题作 出决 定。如 将 其 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 以就 程序性 问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序进行审 议。 (4) 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其时间 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 知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 改,应当最 迟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日前 30 日 公告。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确 定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经 合法执 业的 律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 决议。 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多 数选举 产生一 名代 表 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 议的效力。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8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公证机构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 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 议。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表决 。 (六)决议 形成的条 件、表决 方式、程 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以 上通 过方 为 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过 方 为 有效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终止基 金合 同必须 以特 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 3、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应 当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 律 法规 和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决意 见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 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9 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 3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 响计票效 力及表决 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 点,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会议主持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对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 会议主 持 人未 进行重 新清点 ,而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 议,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新 清点 ,会 议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重新清点 仅限一次 。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 通讯 方式开 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表 监督 计票的 ,不 影响计票效 力及表决 效力。 (八)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备案后的公 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 起生效, 并在生效 后方可执 行。 2、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 束力。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定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 文、公证机 关、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九) 鉴于本基 金是目标ETF 的联 接基金,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凭所持有 的本 基金份额直接参 加或者委派 代表参加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表决。在 计算参会份 额 和票 数时,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享有 表决 权的 参会份 额数和 表决 票 数为 :在 目标ETF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权益登记 日,本基 金 持有目标ETF 基金份额 的总数乘 以该持 有 人所 持有的 本基金 份额 占本基 金总份 额的 比例,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到 整数位。本 基金份额 折算为目 标ETF 后的 每一参会 份 额和目标ETF 的每一参 会份额拥 有平等 的投票权。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执行 方式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0 (一) 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 费,各 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 可分配收 益将有所 不同。同 一类 别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若《基金 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期末 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 ; 4、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最多 6 次,每次 基金收益 分 配比例不得 低于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 供分配利 润的10% ; 5、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 资。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开放式 基金账 户下 的基金 份额,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 红。 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深 圳证 券账 户下的 基金份 额, 只能选 择现 金 分红 的方式 ,具体 权益 分配程 序等有 关事 项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 定; 6、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二)收益 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 例、分配方 式、支付 方式等内 容。 (三)收益 分配的时 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 定、由基金 托管人核实后确 定,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在分配方案公 布后(依据具 体方案的规 定),基金 管理人就支付的 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四)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 再投资方 式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时发 生的银行转 账等手续费 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如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所获现 金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行 转账 等手续 费用 ,注 册登记 机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现 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转为 基金 份额。 四、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一)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费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1 本基金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 所持有 ETF 基金份额部分 的基金资产后 的余 额(若为负 数,则取0)的0.5% 年费率 计提。管 理费 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 ×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前一 日所持有ETF 基金份 额部分的基 金资产, 若为负数 ,则 E 取 0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 所持有 ETF 基金份额部分 的基金资产后 的余 额(若为负 数,则取0)的0.1% 年费率 计提。托 管费 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 ×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前一 日所持有ETF 基金份 额部分的基 金资产, 若为负数 ,则 E 取 0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三)C 类基 金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4%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资 产净值的0.4% 年费率计提 。 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0.4%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各 销售机构, 或 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并由 基金管 理人 代付给 各基 金销 售机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支付 日期顺延 。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 方向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 目标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2 本 基金 通过 投资于 目标 ETF,紧 密跟 踪业 绩比较 基准, 追求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中证 500ETF 、标的指 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为 更好地实现投 资目 标,本基金 可少量投 资于新股 ( 一级市场 初次发行 或 增发) 、债券 、及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 。其中投 资于中证 500ETF 的比 例不少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0%(已 申购 但尚未确认 的目标 ETF 份额可 计入在内) ,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权证及其它 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 符合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三)投资 限制和禁 止行为 一)投资限 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 下 限制: 1、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 2、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3、本基金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4、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 金合同中 有关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投资 比例的规 定; 5、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 它投资 限制 ; 6、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 比例限制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三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除 上述第 1、2 项外,在 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 下,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 公 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 等非本 基金管 理人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投 资比 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 限制。 二)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3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除目 标 ETF 外 的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7、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 为。 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 述规定限制 。 六、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 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申购赎 回代理机 构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 载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上 。 七、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方式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 金合同内容 变更的事项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 终止基金上市 交易,但因 下述原因致 使基金终止 上市交易的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自暂 停上市 之日 起半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上 市原 因、 基金合 同终 止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认为应当 终止上市 的其他情 形; (4) 变更基金 类别; (5)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但由 于目标 ETF 基 金交易方 式变更、 终 止上市或基 金合同终 止而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范 围或 策略的情况 除外; (6)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 事程序; (7)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4 (8)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和提高 销售服务费收费 标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9)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10)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变 更 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 (11)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 一的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 管费、销售 服务费和其 他应由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基金 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 方式; (3) 因自暂停上市 之日起半年 内未能消除 暂停上市原 因、基金合同终 止、深圳证 券交易 所认为应当 终止上市 的其他情 形而终止 基金上市 交易 的; (4) 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 易方式变 更、终止 上市或基 金合同终止 而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略 ; (5)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 (6)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7) 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8)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9) 因当事人名称 、住所、法 定代表人变 更,当事人 分立、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 合同内 容必须作出 相应变动 的; (10)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 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并 经中国 证 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上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效后 2 日 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 公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的基 金管理人承 接的; 3、基金托管 人人职责 终止,而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的 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情况。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5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 后,成立基 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 小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 产 进行估 价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7) 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8) 公布基金 清算报告 ; (9)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于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清 算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 处理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6 对 于因 基金合 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 量通 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 决。不 愿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仲裁 裁决 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 力。 争 议处 理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本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律并 从其解释 。 九、基金合 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基金 与基金当 事人 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 ( 一) 本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加盖公 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法 定代 表 人 授权 的代理 人签字 ,在 基金募 集结束 ,基 金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并获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生 效。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该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并 公告之日止 。 ( 二) 本基 金合同 自生 效之日 起对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内 的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 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 约束力。 ( 三) 本基 金合同 正本 一式六 份, 除上报 相关 监管部 门两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各持有两 份。每份 均具有同 等的法律 效力。 ( 四) 本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册 , 供 基金投 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和 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 所查阅。 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 容应 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7 § 20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福华 一路六号 免税 商务大厦 31-3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福华 一路六号 免税 商务大厦 31-3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证监基 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吸 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 汇; 从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 务及 担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代 理资金 清算 ;各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构 贷款 业务 ;贷款 承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 款; 外汇存 款;外 汇贷 款;外 汇汇款 ;外 汇借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买 卖或 代理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 外汇票 据承兑 和贴 现;自 营、 代客 外汇买 卖;外 币兑 换;外 汇担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8 保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算 资金 存 管业 务;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产 业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 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电话 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 银 行业 务;金 融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 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和 交易 对手库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中证 500ETF 、标的指 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为 更好地实现投 资目 标,本基金 可少量投 资于新股 ( 一级市场 初次发行 或 增发) 、债券 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 。其中投 资于中证 500ETF 的比 例不少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0%(已 申购 但尚未确认 的目标 ETF 份额可 计入在内) ,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权证及其它 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 符合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 、融 券比例进行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 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 2、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3、本基金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4、本基金不 得违反 基 金合同中 有关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投资 比例的规 定; 5、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 它投资 限制 ; 6、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 比例限制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9 除上述第 1 、2 项外,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的投 资比 例,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上 述投 资组合 限制 条款 中,若 属法 律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 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限制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本基 金投资可 不受 上述规定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 出现可预见 资产规模大幅 变动的情况 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 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 施,便于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三)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 第九 项 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从事 的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本 机构 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提 交 ,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完 整性、 全面性 。基 金管理 人有责 任保 管真实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交 易名 单,并 负责 及 时更 新该名 单。名 单变 更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 确认 已 知名 单的变 更。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基金管 理人 仍违规 进行 关 联交 易,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金 托管人 并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报告。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相 关交 易必须 事先 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四)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本 基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更 新,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应向 基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在 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解决。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30 未 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按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规 则进 行交易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 进行 监督, 但不承 担交 易对手 不履行 合同 造成的 损失 。如 基金托 管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 任。 (五)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 进行监督和 核查。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六)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遵守《关 于规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 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券。 3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 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 、流 动性风 险控制 预案 等规章 制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基金的 投资风 格和 流动性 的需 要 合理 安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资 比例, 并在 风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具 体比例 ,避 免基金 出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将上 述规章 制度以 及董 事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度 的决议 提交 给基金 托管 人。 4、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提 前两个交易日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 证券的相 关信息, 具体应当 包括但不 限于 如下文件( 如有): 拟 发行 数量、 定价 依据 、监管 机构 的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 的 销售 协议复 印件、 缴款 通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划款时 间文件等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 息的 真实、完整 。 5、基金托 管人在 监督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的过程中,如认 为因市场出 现剧烈 变 化导 致基金 管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可 能对 基金财 产造 成较 大风险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 理人对 该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和 整改 ,并 做出书 面说明 。否 则,基 金托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31 管 人经 事先书 面告知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拒绝 执行其 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有 权报 告中国证监 会。 6、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投 资的受限证 券登记存管 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基 金托管 人 能够 正常查 询。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产 生的 受限证 券登 记存 管问题 ,造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基金托管 人无法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的 责任与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 人未按照本 协议的约定 向基金托管 人报送相关数据 或者报送了 虚假的 数 据或 者出现 其他影 响基 金托管 人履行 托管 人监督 职责 的行 为,导 致基金 托管 人不能 履行 托 管人 职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承 担相应 法律 后果, 包括 但不 限于承 担基金 托管 人可能 遭受 的 监管 部门罚 款以及 基金 托管人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的赔 偿。因 投资流 动受 限证券 产生 的 损失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以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应 当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的之 外,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上述 损失。 如因 基金 管 理人 未遵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 风险 处置方 案以及 投资 额度和 比例限 制要 求的原 因导 致本 基金出 现风险 损失 致使基 金托 管 人承 担连带 赔偿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受 的损失 。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七)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说 明违规 原 因 及 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八)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 对 基金 业务执 行核查 。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并 改 正, 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九)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32 (一)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 管人 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作等行 为。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管 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 人依据合法程序 作出的合法 合规指 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 认(申)购 、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 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33 1、基金募 集期间 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 行开设的基 金认购 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 2、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 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 将募集到 的全部资 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同 时在 规定 时间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 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 效。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 和股票当日 出具确认文 件。 3、若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未 能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 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 人应提供 充分协助 。 (三)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 、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设本 基金 的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基 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资金 账户进行 。 3、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4、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 的有关规定 。 5、在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 件下,基金 托管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管人 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 基金 托管人 以自 身法人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金 账 户 ,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一级法 人清 算工作 ,基 金 管理 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证 券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 人负责 。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34 5、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 及相关 账 户的 开设、 使用的 ,按 有关规 定开设 、使 用并管 理; 若无 相关规 定,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 、使用的 规定。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 场的 交易资 格,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民 银行、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并 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 主协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 要而开立的 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商议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开 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 管,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灭 失,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托管 人对 托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保管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时 应 保证 基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件。重 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并 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35 基 金管 理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目标ETF 基金 份额、股 票、债券 、权 证及其他基 金资产。 2、估值方法 (1)目标 ETF 份额的 估值 本基金投资 的目标 ETF 份额以 其估值日 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估值。 (2)股票估 值方法: 1)上市股票 的估值: 上 市流 通股票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 2)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股 票,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价估 值; ②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增发 等方 式发行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 股票的市价 进行估值 ; ③ 首次 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进 行估值;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项第 1)-2 )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 估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 法。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2)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并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值 ; 4)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3)债券估 值办法: 1)在证券交易所 市场挂牌交 易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没有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如 果估 值 日无 交易,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 盘价,确 定公 允价值进行 估值。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36 2)在证券交易所 市场挂牌交 易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 估值; 如果估 值日 无交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3)首次发行未上 市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的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 交易方式转 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进 行后 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6)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本 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 法。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6)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 交价、 市场报 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形 成的债 券估 值,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 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8)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4)权证估 值方法: 1) 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2)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 权,以及停 止 交易、但 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4) 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项第 1)-3 )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 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3)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37 (5)其他有 价证券等 资产按国 家有关规 定进行 估值 。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3、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按股 票估值方 法的第 3 ) 项 、债券估值 方法的第 7 )项、权 证 估值方法的第 4 )项、 股票指数 期货合约 估值方法 的 第 2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处理。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 ;基 金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采取 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错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0%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有 权向其 他 当事 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差 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偿 时,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按 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的建议 执行 ,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 未对 计算过 程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书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 错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 的,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赔偿金 额,其中 基金管理 人承担 50%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50%。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能达 成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限于 基 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基金托 管 人 在采 取必要 的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该错 误, 进而导 致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 误,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38 查 ,但 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 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4)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 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 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所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 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基金应 当暂 停估值; (4)本基金 所投资的 目标 ETF 发生暂停 估值、 暂停 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5)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 情形。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 金管 理人进 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若 当日核 对不 符,暂 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公 告的,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编 制并对 外提 供真实 、完 整的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月度 报表的 编 制,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月终了 后5 工作日 内完成; 招 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6 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 次,于该 等期间届 满后45 日 内公告。 季度 报告应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0 个工 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 告;半年 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40 日内编制 完毕并 于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 后60 日内予以 公告;年 度报告 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60 日内 编制完毕 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90 日 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 同生效不 足2 个月 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 告、半年 度 报 告或者年度 报告。 2、报表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39 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 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 来均以加 密传真的 方式 或双方商定 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 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的 复核 意见 书,双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 权就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八) 基金管理 人应每周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 果 。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的 登记与保 管 本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 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至少应 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提 供任 意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 ,不得拖 延或拒绝 提供 。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十 个工 作日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等涉及到 基金重要 事项日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应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争议解 决方式 因 本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40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争 议处 理期间 ,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生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1、本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 后,成立基 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 小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 实、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4) 基金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4) 编制清算 报告; (5)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7) 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8) 公布基金 清算公告 ;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41 (9)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清 算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42 § 21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及时通过下 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 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 ,您/贵机 构已经全 面理解 本招 募说明书, 并同意全 部内容。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理 人、 发售 机构 及销 售机构 提供 ,以 下是基 金 管 理人 提供的 主要服 务内 容。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权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增加 和修改 相关 服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第三方 或不 可抗力 等原 因,导致下 述服务无 法提供, 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 任何 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 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销售 的 H 类份 额,则该份额持 有人享有客 户服务 中心电话服 务、客户 投诉及建 议受理服 务及网站 资讯 等服务。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交易资料 的寄送及 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 单 基 金管 理人提 供场 外交 易电子 邮件 对账单 、场 外交 易手 机短 信对账 单以 及场 外交易 微 信 对账 单服务 ,基金 管理 人将以 电子邮 件、 手机短 信或 微信 形式向 定制的 个人 投资者 定期 发送,资料 (含电子 邮件地址 及手机号 码)不详 的、 微信未绑定 的 除外。 2、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管理 人不提供投 资人的场内 交易(本基金是 否支持场内 交易, 请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相关 条款为准) 对 账单服务 (含纸 质及电子 对账单) 。投 资人可到交 易网点打 印或通过 交易网点 提供的自 助、 电话、网上 服务等渠 道查询。 二、在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户端 ,投资人 可获得如 下服 务: 1、查询服务 机 构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 众号或 客 户端,可享 有场外基 金交易查 询、账户 查询和基 金信 息查询服务 。 2、网上交易 服务 机 构投 资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个人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微 信公众 号 或客户端办理开 户、认购/申 购、赎回及 信息查询等 业务。有关基金 管理人电子 直销具体业 务规则请参 见基金管 理人网站 相关公告 和业务规 则。 3、信息资讯 服务 投 资人 可以利 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等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类信 息, 包括 基金的 法 律文件、基 金公告、 定期报告 和基金管 理人最新 动态 等各类最新 资料。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43 4、自助答疑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 根据 提示操 作输 入要 咨询的 问 题,便可自 助进行相 关问题的 搜索及解 答。 5、网上人工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获 得投 资咨询 、业 务咨 询、信 息 查询、服务 投诉及建 议、信息 定制等专 项服务。 三、客户服 务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 线 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 如下服务 : 1、自助语音 服务:提 供 7×24 小时基金 净值信 息、 基金产品等 自助查询 服务。 2、人工服务 :提供每 周七天, 每日不少 于 8 小时的 人工服务( 法定节假 日除外) 。投 资 人可 以通过 该热线 获得 投资咨 询、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 诉及建议 受理服务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中心 人工 热线 、在 线客 服、微 客服 、书 信、电 子 邮 件、 短信、 传真及 各销 售机构 网点柜 台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销 售网 点所提 供的 服务进行投 诉或提出 建议。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44 § 22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 于电子直 销平台相 关业务费 率优惠的 公告 2018-02-28 关于公司旗 下基金调 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 告 2018-02-07 关于公司旗 下基金调 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 告 2018-02-02 关于公司旗 下基金调 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 告 2018-02-01 关于公司旗 下基金调 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 告 2018-01-25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 金(LOF)2017 年 4 季度 报告 2018-01-22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公 司旗下证 券投资基 金缴 纳增值税及 其附加税 费 的公告 2017-12-30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 行手机银 行基 金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 手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2017-12-30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邮储银 行个人网 上银 行和手机银 行基金申 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12-29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中国工 商银行基 金定 投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12-29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调 整流通受 限股 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2017-12-26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川财证 券为代销 机构 及开通相关 业务的公 告 2017-12-14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挖财基 金为代销 机构 及开通相关 业务的公 告 2017-12-01 关于公司旗 下基金调 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的提示 性公 告 2017-11-14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 金(LOF)2017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7-10-25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调 整旗下部 分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市开 放式基金 场 内份额持有 期规则的 公告 2017-10-14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联储证 券为代销 机构 及开通相关 业务的公 告 2017-10-13 注:其他披 露事项详 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45 § 23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查 阅 方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代理 人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办 公 场 所, 投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但应以招募 说明书正 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南方 500 (2018 年第 1 号)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46 § 24 备 查 文件 一、中国证 监会批准 南方中证5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设立 的文件 二、《南方 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LOF )基金 合同》 三、《南方 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LOF )托管 协议》 四、《南方 中证 5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登记 结算服务协 议》 五、《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六、法律意 见书 七、基金管 理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 八、基金托 管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