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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002916)

中银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 尊享 半年 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 五月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6 年 6 月 6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许 可[ 2016]1212 号文 注册募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 市 场前 景 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根 据所 持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 但同时 也要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者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和 基金 合同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 资价值 ,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 策, 并自行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者 连续 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等 等。 本基 金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券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非 公开 方 式发行 的债 券 。 由 于不 能 公开交 易 , 一 般情 况下 , 交易不 活跃 , 潜在 较大 流 动性风 险 。 当 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 受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 本 基 金可能 无法 卖出 所持 有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 来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风 险揭示”章节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 本 基金 的预 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投资者 应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并 对于 认 购 ( 或申 购 ) 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8 年 2 月 23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本基金 托管 人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已复 核了本 次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9 四、基 金托 管人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2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27 八、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28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29 十、基 金的 投资 38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45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52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58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60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6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3 十七、 风险 揭示 69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72 十九、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摘要 74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89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103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105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108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办法》” )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 《 中银 尊 享半年 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尊享半 年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指《 中银 尊 享半年 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及 对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中银 尊享 半年 定 期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 明书或本 招募说 明书:指 《中银 尊 享半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指 《中银 尊 享半年 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港 口法> 等 七部 法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 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定期 开放 : 指 本基 金 采取的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与 封闭 期之 间 定期开 放的 运作模 式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 31 封闭期 :本基 金的封 闭 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包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或自 每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6 个 月的 期 间。 本 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 为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6 个月 的期 间 , 如果 封闭 期到 期日 的次 日为非 工作 日 的,封 闭期 相应 顺延 。首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 包括 该日 )进 入首个 开放 期 , 第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6 个 月的 期间, 以此 类推。 本基 金 封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也 不上 市交 易 32、 开放 期: 本基 金自 每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进 入开 放期 , 期 间可以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本 基金 每个开 放期 不少 于 5 个 工 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开 放期的 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且基 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 开放 期 前 2 日进 行公 告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业 务规 则 》 : 指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投资 人 共同遵 守 40、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3、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 45、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巨额赎 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介 54、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章砚(ZHANG Yan )女 士 ,董事 长。 国籍 :中 国。 英国伦 敦大 学伦 敦政 治经 济学院 公 共金融 政策 专业 硕士 。 现 任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历任 中国 银行 总 行全球 金融 市场 部主管 、助 理总 经理 、总 监,总 行金 融市 场总 部、 投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市场 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 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超(WANG Chao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美 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 理 硕士。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 历 任中 国银 行 总行人 力资 源部 经理 、 高 级 经理、 主管 ,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董 事会办 公室 负责 人、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厦 门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经济师 。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投资 银行 与资产 管理 部首 席产 品经 理。 历 任中 国银 行福 建省 分 行资金 计划 处 外汇交 易科 科长 、 资金 计 划处副 处长 、 资金 业务 部 负责人 、 资金 业务 部总 经 理, 中国 银行 总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 行金融 市场 总部 助理 总经 理, 中国 银行 总行 投资 银 行与资 产管 理部 助理 总经 理、 副总 经理 等 职。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事总 经理 , 负责 领导 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曾 先生 于 2015 年 6 月 加入 贝 莱德。 此前 ,他 曾担 任摩 根士丹 利亚 洲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以 及 其亚太 区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 带 领独 立的 风险 管理 团 队, 专责 管理 摩根 士丹 利 在亚洲 各经 营范 围的市场 、信贷及 营运风 险,包括 机构销售 及交易 (股票及 固定收益 ) 、资本 市场、投 资 银 行、 投资 管理 及财 富管 理 业务 。 曾 先生 过去 亦曾 于 美林的 市场 风险 管理 团队 效力九 年 , 并 曾 于瑞 银的利率衍 生工具交易\ 结 构部工作两年 。曾先生现 为中国清华大 学及北京大 学的风险 管理客 座讲 师 。 他 拥有 美 国威斯 康辛 大学 麦迪 逊分 校工商 管理 学士 学位 , 以 及宾夕 法尼 亚大 学沃顿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学位 。 荆新 (JING Xin ) 先 生, 独立董 事 。 国 籍: 中国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 会 计学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 博士后 合作 导师 , 兼任 财 政部中 国会 计准 则委 员会 咨询专 家 、 中 国 会计学 会理 事 、 全 国会 计 专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 员、 中国 青少 年发 展基 金 会监事 、 安泰 科 技股份 有 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风 神轮 胎股 份有 限公 司 独立董 事 。 曾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会 计系 副主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 院党委 书记 等职 。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美 国西 北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在美国 威廉 与玛 丽学 院商 学院任 教, 并曾 为美 国投 资公司 协会 (美 国共 同基 金业行 业协 会 ) 等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 现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会 计学 教授 、 副教 务长 和金 融 MBA 主任, 并在 中国 的数 家上 市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 司担 任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 ,独 立董 事。 国籍 :英国 。法 国 INSEAD 工 商管理 硕 士。 曾任 白狐 技术 有限 公 司总经 理 , 目 前仍 担任 该 公司的 咨询 顾问 。 在此 之 前, 曾任 英国 电 信集团 零售 部部 门经 理 , 贝特伯 恩顾 问公 司董 事 、 北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总 经理 , 中 英商 会 财务司 库、 英中 贸易 协会 理事会 成员 。现 任银 硃合 伙人有 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女 士 ,独立 董事 。国 籍: 中国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美 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 澳 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央 财经 大 学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兼任新 时代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曾任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 系 讲师、 山西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 院副教 授、 中央 财经 大学 独 立学院 (筹 ) 教授、 副院 长、 中央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2、监 事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 乐妮(YUE Ni )女 士, 职 工监事 。国 籍: 中国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分 别 就职于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友邦 华泰 基金 管理 公司 。2006 年 7 月 加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任基 金运 营部 总经 理。 3、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 察长 。国 籍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 部 大学毅 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 Western University) 工 商管理 硕士 (MBA ) 和经 济学硕 士 。 曾 在加拿 大太 平洋 集团 公司 、 加拿大 帝国 商业 银行 和加 拿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 司等 海外机 构从 事 金融工 作多 年 , 也 曾任 蔚 深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现 英大证 券 ) 研 究发 展中 心 总经理 、 融通 基 金管理 公司 市场 拓展 总监 、监察 稽核 总监 和上 海复 旦大学 国际 金融 系国 际金 融教研 室主 任 、 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 苏州 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 苏 州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行 工业 园区 支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 陈军(CHEN 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美 国伊利 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2004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 经理、 权益 投 资部总 经理 、助 理执 行总 裁。 4、基 金经 理 杨成 (YANG Cheng ) 先生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助理 副总 裁 (A VP ) , 管 理学硕 士。 曾任信诚 基金固定 收益分 析师 ,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2015 年加入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9 月至 今任 中银 新趋 势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4 月 至今任 中银 益 利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5 月至 今任 中银 合利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8 月至 今任中 银丰 利 基金基 金经 理 , 2016 年 8 月至今 任中 银尊 享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6 年 12 月 至今 任中银 锦利 基 金基金 经理 。具 有 12 年 证 券从业 年限 。具 备基 金从 业资格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 陈 军 ( 副执 行总 裁) 、 奚 鹏洲 (固 定收 益投 资 部总经 理) 、 李 建 ( 权益 投资 部总经 理)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履 行 以下职 责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 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活动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3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勤勉的 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 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不泄漏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 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 证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 的发展 规 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过 建立 组 织机制 、 运用 管理 办法 、 实施操 作程 序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确 保公 司对 外信 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4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4)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随 着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 控制 环境 、 风险评 估 、 控 制措 施 、 信 息沟通 、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是构 成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括 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 公 司 治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 风险 评估 是确 定可 能 偏离内 部控 制目 标的 业务 领域以 及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其实 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 控 制措 施是 指为 确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 手段; (4)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 确 保 获得真 实 、 及 时、 完整 的 经营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是一 个动 态 调整的 过程 。公 司定 期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 部控制 的 有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 续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效 贯彻 内部控 制制 度 , 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 (1) 董事 会层 面下 设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和稽 核委 员会 ,对董 事会 负责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的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 权, 协助 董事 会制 定和 调 整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 政 策 和指导 方 针 , 并确 保其 得 到有效 执行 。 稽核 委员 会 的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面 、重 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出 改进 方案 。 (2) 基金 管理 人经 营管 理 层设立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对执行 总裁 负责 ,协 助执 行总裁 在 董事会 授权 范围 内确 定 、 调整业 务权 限 , 讨 论重 大 决策风 险以 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况 , 并就 公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5 司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 定期 (如 遇特 殊事 件) 的 汇报 ; 公 司经 营 管理层 还于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框 架下 针对 公募 基金、QDII 及特定 客户 资 产管理 分别 设 立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 作 为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构 , 主要 负 责 制定 或 审议基 本投 资策 略和原 则, 制定 或审 批重 要投资 项目 方案 ,审 批或 协调与 投资 管理 有关 的重 要事项 。 (3)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督察 长, 负责 对公 司各 项业务 (含 决策 程序 和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含 管理 制度 )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 稽核 , 保 证公 司 的各项 规章 制度 和业 务的 发展符 合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公 司相关 制度 和章 程,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 定 期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监 察稽 核报 告。 督察 长有 权参 加或 列 席有关 会议 , 调查 档案 资 料, 及时 报告 违规 行为 或 事件 , 并 有权 根 据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 关细 则,提 请和 督促 公司 管理 层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 弊、 堵塞漏 洞。 (4)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法律 合规 部与 审计 部, 分别通 过事 前防 范、 事中 监督与 事 后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合 法性 、 合规 性 、 合 理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 性, 不断 完善 和 更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 严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健全内 部控 制的 作业流 程。 (5)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风险 管理 部, 通过 检查 、评价 和控 制各 项业 务运 作中的 风 险特别 是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确 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制 度得 到 有效贯 彻和 执行 。 (6) 基金 管理 人其 他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根 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部 门 的部门 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工 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险 的控 制。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 根 据不 同业 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 中 线 业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研究 和投 资决 策业 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 投资授 权制 度、归 责原 则、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ⅱ) 交易 执行 控制 : 包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公 平 交易制 度 、 交 易绩 效评 价 体系 、 交 易 监测系 统 、 预 警系 统和 交 易反馈 系统 、 交易 记录 制 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 关 联交 易审批 制度 等; ⅲ) 投资 风险 管理 : 包 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 人 员安 排、 风险 度 量及申 报方 法、风 险限 额及 监控 复核 机制、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 度等;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6 ⅳ) 市场 营销 业务 控制 :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构 销售 管理 、 市 场 推广与 媒介 关系维 护、 投资 者服 务、 反洗钱 等制 度。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基 金/ 资 产管 理计 划运 营业务 控制 :包 括建 立基 金/ 资产 管理 计划 会计 与公 司会计 间 的隔离 制度 、 清算 交割 和 会计核 算流 程 、 产 品账 户 设立与 核算 、 估值 方法 与 估值程 序 、 与 托 管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法律 合规 控制 : 包 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 审 核各 项作 业的 合 规性 、 全 面 推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相关 人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等;


ⅲ)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ⅳ) 危机 处理 控制 : 包 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 和程序 、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贯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等 ; ⅴ) 信息 披露 控制 : 包 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 定信 息披 露岗 位职 责 、 严 谨披 露 或利用 内幕 信息 等; ⅵ) 操作 风险 控制 : 包 括 设置完 善关 键风 险指 标 、 运作风 险识 别及 评估 及风 险事件 报告 制度等 。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部 审计 控制 : 包 括 制定审计 政 策 、 强 化内 部 检查制 度 、 配 备专 业人 员 和明确 流程 控制等 。 ⅱ)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 包 括建立 公司 财务 、 基金 财 务互相 独立 、 凭证 制度 、 用 印制度 、 会计控 制措 施 、 账 务组 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核 制 度、 成本 控制 和业 绩考 核 制度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 交 接制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ⅲ) 人力 资源 管理 和培 训 控制 : 包 括制 定招 聘及 培 训政策 、 入职 和持 续培 训 、 绩 效评 估 体系等 。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 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 代表 人: 高国 富 成立 日期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准 文号 : 证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注册 资本 :293.52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联 系电话 :(021 )61618888 联系 人: 朱萍


经营范 围 :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 和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批 准 , 公司 主营 业务 主 要包括 : 吸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 结算 ;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险 箱业 务; 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 外 币兑 换; 国际结 算 ; 同 业外 汇拆 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结汇 、 售 汇;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查 、咨 询 、 见证业 务 ; 离 岸银 行业 务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业务 ; 经 中国 人 民银行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 经营 的其 他业务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自 2003 年开展 资产 托管 业务 ,是 较早开 展银 行资 产托 管服 务的股 份 制商业 银行 之一 。经 过二 十年来 的稳 健经 营和 业务 开拓, 各项 业务 发展 一直 保持较 快增 长 , 各项经 营指 标在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中处 于较 好水 平。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总 行于 2003 年 设立基金 托管部,2005 年 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 ,2013 年更名 为资 产托 管与 养老 金业务 部 ,2016 年 进行 组 织架构 优化 调整 , 并更 名 为资产 托管 部, 目前下设 证券托管 处、客 户资产托 管处、内 控管理 处、 、业务 保障处 、总行资 产托管运 营 中 心(含 合肥 分中 心) 五个 职能处 室。 目前,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已拥有 客户 资金 托管 、 资 金信托 保管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 全 球资产 托管 、 保险 资金 托 管、 基金 专户 理财 托管 、 证券公 司客 户资 产托 管 、 期货公 司客 户资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8 产托管 、 私募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 私募 股权 托管 、 银行理 财产 品托 管 、 企 业 年金托 管等 多项 托管产 品, 形成 完备 的产 品体系 ,可 满足 多领 域客 户、境 内外 市场 的资 产托 管需求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高国富,男 ,1956 年出 生 ,研究生学 历,博 士学位 ,高级经济 师职称 。曾任 上海外高 桥保税 区开 发 (控 股) 公 司总经 理 ; 上 海外 高桥 保 税区管 委会 副主 任 ; 上 海 万国证 券公 司代 总裁 ; 上 海久 事公 司总 经 理; 上海 市城 市建 设投 资 开发总 公司 总经 理 ; 中 国 太平洋 保险 (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 记、 董事 长。 现任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书 记 、 董 事 长。 第十 二届 全国 政协 委 员。 伦敦 金融 城中 国事 务 顾问委 员会 委员 , 中欧 国 际工商 学院 理事 会成员 、国 际顾 问委 员会 委员, 上海 交通 大学 安泰 经济管 理学 院顾 问委 员会 委员。 刘信义,男 ,1965 年出 生 ,硕士研究 生,高 级经济 师。 曾任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上海地 区总部 副总 经理 , 上海 市 金融服 务办 挂职 任机 构处 处长 、 市 金融 服务 办主 任 助理 , 上 海浦 东 发展银 行党 委委 员 、 副 行 长、 财务 总监 , 上 海国 盛 集团有 限公 司总 裁 。 现 任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党委 副书 记、 副董 事长 、行长 。 刘长江 , 男 , 1966 年 出生 ,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 师。 历 任工商 银行 总行 教育 部主 任科员 , 工商银 行基 金托 管部 综合 管理处 副处 长、 处长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总行 基金 托管部 总经 理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公 司及 投资银 行总 部资 产托 管部 、 企 业年 金部 、 期 货结 算 部总经 理 , 上 海 浦东发 展银 行公 司及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资产 托管部 、 企业 年金 部、 期货 结算部 总经 理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金 融机构 部总 经理 。 现任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总行 金融 机构部 、 资产 托 管部总 经理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规 模为 2817.65 亿元 , 比去年 末增 长 53.08% 。 托 管证券 投资 基金 共一 百二 十九只 , 分 别为 国泰 金龙 行业精 选基 金 、 国泰金 龙债 券基 金 、 天 治 财富增 长基 金 、 广 发小 盘 成长基 金 、 汇 添富 货币 基 金、 长信 金利 趋 势基金、嘉实优质企 业基 金、国联安货币基金 、银 华永泰债券型基金、 长信 利众债券基金 (LOF ) 、 华富保 本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策略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博时安 丰 18 个 月基金(LOF ) 、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年、鹏华丰泰 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 利增强债券基 金、 中信 建投 稳信 债券 基 金、 华富 恒财 分级 债券 基 金、 汇添 富和 聚宝 货币 基 金、 工银 目标 收 益一年 定开 债券 基金 、 北 信瑞丰 宜投 宝货 币基 金 、 中海医 药健 康产 业基 金 、 国寿安 保尊 益信 用纯债 基金 、 华富 国泰 民 安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 博 时产业 债纯 债基 金 、 安 信 动态策 略灵 活配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9 置基金 、 东方 红稳 健精 选 基金 、 国 联安 鑫享 混合 基 金、 国联 安鑫 富混 合基 金 、 长 安鑫 利优 选 混合基金、工银瑞信 生态 环境基金、天弘新价 值混 合基金、嘉实机构快 线货 币基金、鹏华 REITs 封 闭式 基金 、华 富 健康文 娱基 金、 国寿 安保 稳定回 报基 金、 国寿 安保 稳健回 报基 金 、 国投瑞 银新 成长 基金 、 金 鹰改革 红利 基金 、 易方 达 裕祥回 报债 券基 金 、 国 联 安鑫禧 基金 、 国 联安鑫 悦基 金、 中银 瑞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华夏 新活力 混合 基金 、鑫 元汇 利债券 型基 金 、 国联安 安稳 保本 基金 、 南 方转型 驱动 灵活 配置 基金 、 银 华远 景债 券基 金、 华 富诚鑫 灵活 配置 基金 、 富 安达 长盈 保本 基 金、 中信 建投 稳溢 保本 基 金、 工银 瑞信 恒享 纯债 基 金、 长信 利发 债 券基金 、 博时 景发 纯债 基 金、 国泰 添益 混合 基金 、 鑫元得 利债 券型 基金 、 中 银尊享 半年 定开 基金 、 鹏 华兴 盛定 期开 放 基金 、 华 富元 鑫灵 活配 置 基金 、 东 方红 战略 沪港 深 混合基 金 、 博 时 富发纯 债基 金 、 博 时利 发 纯债基 金 、 银 河君 信混 合 基金 、 鹏 华兴 锐定 期开 放 基金 、 汇 添富 保 鑫保本 混合 基金 、 景顺 长 城景颐 盛利 债券 基金 、 兴 业启元 一年 定开 债券 基金 、 工 银瑞 信瑞 盈 18 个月定 开债券 基金、 中 信建投稳 裕定开债 券基金 、招商招 怡纯债债 券基金 、中加丰 享纯 债债券 基金 、 长安 泓泽 纯 债债券 基金 、 银河 君耀 灵 活配置 混合 基金 、 广发 汇 瑞一年 定开 债券 基金 、 国 联安 鑫盛 混合 基 金、 汇安 嘉汇 纯债 债券 基 金、 鹏华 普泰 债券 基金 、 南方宣 利定 开债 券基金 、 招商 兴福 灵活 配 置混合 基金 、 博时 鑫润 灵 活配置 混合 基金 、 兴业 裕 华债券 基金 、 易 方达瑞通 灵活配置 混合基 金、招商 招祥纯债 债券基 金、国泰 景益灵活 配置混 合基金、 、 易 方 达瑞程 混合 基金 、 华 福长 富 一年定 开债 券基 金、 中欧 骏 泰货币 基金 、 招 商招 华纯 债 债券基 金、 汇安丰 融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汇安 嘉源 纯债 债券 基 金、 国泰 普益 混合 基金 、 汇添富 鑫瑞 债券 基金 、 鑫 元合 丰纯 债债 券 基金 、 博 时鑫 惠混 合基 金 、 工 银瑞 信瑞 盈半 年定 开 债券基 金 、 国 泰 润利纯 债基 金 、 华 富天 益 货币基 金 、 汇 安丰 华混 合 基金 、 汇 安丰 泰灵 活配 置 混合基 金 、 汇 安 丰恒混 合基 金 、 交 银施 罗德 启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中 证 500 指 数基 金、 南方和 利定 开债 券基 金 、 鹏华丰 康债 券基 金 、 兴 业 安润货 币基 金 、 兴 业瑞 丰 6 个月 定开 债券 基金 、 兴 业裕 丰债 券基 金 、 易 方达 瑞弘 混合 基金 、 银河犇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长安 鑫富 领 先混合 基金 、 长盛 盛泰 灵 活配置 混合 基金 、 万家 现 金增利 货币 基金 、 上银 慧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易 方达 瑞富 灵活 配置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富腾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安信 工 业 4.0 主题沪 港深 精选 混合 基金 、 民 生加 银鑫 顺债 券型 基 金、 万家 天添 宝货 币基 金 、 长 安鑫 垚主 题 轮动混 合基 金 、 中 欧瑾 泰 灵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 中 银 证券安 弘债 券基 金 、 鑫 元 鑫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 金 、 泰 康年 年红 纯 债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 、 广 发高 端制 造股 票型 发 起式基 金 、 永 赢 永益债 券基 金、 博时 鑫禧 灵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南方 安福混 合基 金、 中银 证券 聚瑞混 合基 金 、 太平改 革红 利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基金 、中 金价 值轮 动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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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 本行内 部控制目 标 为:确保 经营活动 中严格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 监管 规则和 本行 规章 制度 , 形 成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 的 经营思 想 。 确 保经 营业 务 的稳健 运行 , 保 证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完整 , 确 保业 务活 动信 息的 真 实、 准确 、 完 整,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本行内 部控制组 织架构 为:总行 法律合规 部是全 行内部控 制的牵头 管理部 门,指 导 业务部 门建 立并 维护 资产 托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总行风 险监 控部 是全 行操 作风险 的牵 头 管理部 门 。 指 导业 务部 门 开展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操作 风险管 控工 作 。 总 行资 产 托管部 下设 内控 管理处 。 内控 管理 处是 全 行托管 业务 条线 的内 部控 制具体 管理 实施 机构 , 并 配备专 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职责 。 3 、内部控 制制度及措 施: 本行 已建立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内控 制度贯穿资产托 管业 务的决 策 、 执 行、 监督 全 过程 , 渗 透到 各业 务流 程 和各 操 作环 节 , 覆 盖到 从 事资产 托管 各级 组织结 构 、 岗 位及 人员 。 内部控 制以 防范 风险 、 合 规经营 为出 发点 , 各项 业 务流程 体现 “ 内 控优先 ”要 求。 具体内 控措 施包 括 : 培 育 员工树 立内 控优 先 、 制 度 先行 、 全 员化 风险 控制 的 风险管 理理 念,营 造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使风 险意 识贯 穿到 组织架 构、 业务 岗位 、人 员的各 个环 节 。 制定权 责清 晰的 业务 授权 管理制 度 、 明 确岗 位职 责 和各项 操作 规程 、 员工 职 业道德 规范 、 业 务数据 备份 和保 密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建 立严格 完善 的资 产隔 离和 资产保 管制 度 , 托管资 产与 托管 人资 产及 不同托 管资 产之 间实 行独 立运作 、 分别 核算 ; 对各 类 突发事 件或 故 障, 建立 完备 有效 的应 急 方案 , 定 期组 织灾 备演 练 , 建 立重 大事 项报 告制 度 ; 在 基金 运作 办 公区域 建立 健全 安全 监控 系统 , 利 用录 音、 录像 等 技术手 段实 现风 险控 制 ; 定期对 业务 情况 进行 自查、内部 稽核等措施进 行监控,通过 专项/ 全面审 计等措施实施 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 隐患。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监 督依 据 托管人 严格 按照 有关 政策 法规 、 以 及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等进 行监 督 。 监 督 依据具 体包 括: (1)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2)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3)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1 (4)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5) 《 基金 合同 》 、 《 基金 托管协 议》 ; (6) 法律 、法 规、 政策 的 其他规 定。 2、监 督内 容





我 行根 据基 金合 同及 托管协 议约 定 , 对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后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 投 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等进 行严 格监督 ,及 时提 示基 金管 理人违 规风 险。 3、监 督方 法 (1)资产 托管部设 置核算 监督岗位 ,配备相 应的业 务人员, 在授权范 围内独 立行使 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交易 行为 的监督 职责 , 规范 基金 运 作, 维护 基金 投资 人的 合 法权益 , 不受 任 何外界 力量 的干 预; (2)在日 常运作中 ,凡可 量化的监 督指标, 由核算 监督岗通 过托管业 务的自 动处理 程 序进行 监督 ,实 现系 统的 自动跟 踪和 预警 ; (3)对非 量化指标 、投资 指令、管 理人提供 的各种 报表和报 告等,采 取人工 监督的 方 法。 4、监 督结 果的 处理 方式 (1)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监 督结果 ,采取定 期和不定 期报告 形式向 基 金管理 人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监 控周报 等 。 不 定期 报告 包 括提示 函 、 临 时 日报、 其他 临时 报告 等; (2)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违规违法 操作, 以电话、 邮件、书 面提示 函的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指明 违 规事项 , 明确 纠正 期限 。 在规定 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 再对基 金管 理人 违规事 项进 行复 查,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对违 规事 项未 予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将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如果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运作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3)针对 中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银 行对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的检查 ,应及 时提供 有 关情况 和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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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明书 2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电 子直销 平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 中银 基金” 官方 微信 服务 号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 陈洪 源 网址: www.boc.cn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3 (2 )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胡学 勤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联系人 : 宁博 宇 网址: www.lufunds.com (3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8 号东 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 :唐 湘怡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4 )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西湖区 万塘 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 韩爱 彬 网址: www.fund123.cn (5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 斌 联系人 : 王 诗玙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 www.ehowbuy.com (6)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4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联系人 : 邱 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基金 , 并 及时 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45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乐 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陈 颖华 联系人 : 陈 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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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明书 25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会 计师 :徐艳 、 许培 菁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6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 经 2016 年 6 月 6 日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6]1212 号 文件 注册募集。 基 金为 契约 型 定期 开 放式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存续 期间 为 不定期 。 本基 金 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 起开 始发售 ,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 发售面 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 截 至 2016 年 8 月 19 日 募集 结束 ,共 募 集基金 份 额 804,099,644.43 份,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329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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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明书 27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形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终止 《基金合 同》 ,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但不 需要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8 八 、基 金的封 闭期 和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 或自 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6 个 月的 期间, 如果 封闭 期到期 日的 次日 为非 工作 日的, 封闭 期 相应顺 延。 本基 金的 首个 封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6 个月 的期间 。 首个 封闭 期结 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首个开 放期 , 第二 个封 闭 期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6 个月 的期 间, 以 此类 推。 本 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购 与赎 回 业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 本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 为 2016 年 8 月 24 日至 2017 年 2 月 23 日, 第二 个封 闭 期 为 2017 年 3 月 3 日至 2017 年 9 月 3 日 。 自 2017 年 9 月 9 日进入 第三 个封 闭期 。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期 , 期 间可 以办 理申 购 与赎回 业 务。本 基金 每个 开放 期不 少于 5 个 工作 日, 并且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开 放期的 具体 时 间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且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开 放期 前 2 日进 行公 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 期示 例 例如 , 本 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 于 2016 年 3 月 4 日生 效 , 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 期为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的期 间 , 即 2016 年 3 月 4 日至 2016 年 9 月 4 日 , 假设第 一个 开 放 期时 间 为 8 个工 作日 , 首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作 日 为 2016 年 9 月 5 日,首 个开 放 期为自 2016 年 9 月 5 日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 第 二个封 闭期 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包括 该日 )6 个月 的期 间, 即 2016 年 9 月 15 日至 2017 年 3 月 14 日 ,以 此类推 。 又如, 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 同》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 生效, 则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期 为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的 期间 ,即 2016 年 12 月 2 日至 2017 年 6 月 1 日,首 个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为 2017 年 6 月 2 日 ,假 设第一 个开 放期 时间 为 5 个工作 日, 首 个开放 期 为 2017 年 6 月 2 日至 2017 年 6 月 8 日; 第 二个封 闭期 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 起(包 括该 日)6 个 月的 期间, 即 2017 年 6 月 9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0 日, 以 此类推 。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9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开放 期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具体 办 理时间 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封 闭期 内 , 本基金 不办 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也 不上 市交易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 自 首个 封闭 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本 基金 进 入首个 开放 期 , 开 始办 理 申购和 赎回 等 业 务 。 本 基 金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进 入下一 个开 放期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 该开放 期内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 但 若投 资人 在 开放期 最后 一日 业务 办理 时间结 束之 后提 出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申 请的 , 视 为无 效申 请 。 开 放 期以及 开放 期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的 具体 事宜 见招 募说明 书及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0 本基金 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进入 首个 开放 期,2017 年 2 月 24 日至 2017 年 3 月 2 日为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开放 期 。 具体信 息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 发布 的 《 中银 尊享 半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开放 申购 、赎 回业 务公告 》 。 本基金 于 2017 年 9 月 4 日 进入 第 二个 开放 期,2017 年 9 月 4 日至 2017 年 9 月 8 日为 本基金 的第 二个 开放 期 。 具体信 息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 发布 的 《 中银 尊享 半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开放 申购 、赎 回业 务公告 》 。 本基金 于 2018 年 3 月 9 日 进入第三 个 开放 期,2018 年 3 月 9 日至 2018 年 4 月 9 日为 本基金 的第 三个 开放 期。 具体信 息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8 年 3 月 7 日 发布 的 《中银 尊享 半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开放 申购 、赎 回业 务公告 》 。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1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 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登记机 构可根据 《业务 规则》 ,在 不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前 提下 , 对上 述业 务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基 金 管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 量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 平台或基 金管理 人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申 购本基 金 份额时 ,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含 申 购费, 下同 ) , 追加 申购 最低金 额为 人 民币 1000 元;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中 心柜 台申 购本 基金份 额时 ,首 次申 购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0 元, 追加 申购 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投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 额时 , 不 受申 购最 低金 额 的限制 。 投资 者可 多次 申 购, 对单 个投 资者 累计 持 有基金 份额 不设 上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 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基金管 理人可与 其他销 售机构约 定,对投 资人委 托其他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 申购与 赎 回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委 托协 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必 遵守 以上 限制 。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2 申购费 率 客户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小于 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 含)-200 万元 0.5% 2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3% 大于 500 万 元( 含) 1000 元 2、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Y <30 天 0.75% Y≥30 天 0% 注: 投资 人 通 过认 购所 得 基金份 额 , 持 有期 限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计 算 , 投资人 通过 日常申 购 或 其他 方式 所得 基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自登 记机构 确认 登记 之日 起计 算。 3、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封闭 期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在 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其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包 括但 不 限于针 对投 资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 一定 的优惠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3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 某普 通投 资人投 资 5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对应 的申 购费率 为 0.8%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00=47,241.11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则其可 得 到 47,241.11 份 基 金份额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 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例: 某普 通投 资者 赎回 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期 限 为 5 个 工作 日 , 其赎回 适用 费率 为 0.75% ,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480 元 ,则其 可得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0=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75% =86.1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86.10 =11393.9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48 元, 则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4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1393.9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记 机构的技 术保障等 发生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之一 的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且 开放 期按 暂停 申购 的期间 相应 顺延 。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继续接 受赎回申 请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时,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5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 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且开 放期 按 暂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 顺延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开 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工 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 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 基金 管理人对 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赎 回申请 应于当 日 全部予 以接 受和 确认 。 但 对于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 当日全 部赎 回申 请进 行确 认, 当日 按比 例办 理支 付 的赎回 款项 不得 低于全部赎 回款项 的 20% ,其余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 长 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延 缓 支付的 赎回 申请 以赎 回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 金额。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项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 方法 , 同 时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6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根据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 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7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8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基 金资 产长 期稳健 增值 的基 础上 , 力 争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创 造超 越业绩 比 较基准 的稳 定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 债、 金融 债 、 央 行票 据 、 地 方政府 债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可交换 债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包 括 但不限于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同 业存单、 货 币 市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 票 ) 、权证 等权益 类品种, 国债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它 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次 开放 期前 一个 月、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一 个月的 期间 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持有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 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闭 期 内 ,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限 制 ,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本基金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 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 高于基金资产 的 20% ,其中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 三)投资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9 本基金 在分 析和 判断 国内 外宏观 经济 形势 的基 础上 ,结合 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 析的方 法 , 形 成对 各大 类资 产的 预测 和判断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范围 内确 定债 券资 产 、 权益类 资产 和现 金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 并 根据市 场运 行状 况以 及各 类资产 预期 表现 的相 对变 化, 动态 调整 大 类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有效 控制基 金资 产运 作风 险, 提高基 金资 产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2、债 券投 资策 略 (1) 久期 管理 策略 在全球 经济 的框 架下 , 本 基 金管理 人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及 其引 致的 财政 货币 政策变 化 做出判 断, 密 切跟 踪 CPI 、PPI 、 汇 率、M2 等利 率 敏感指 标, 运 用数 量化 工 具, 对未 来市 场 利率趋 势进 行分 析与 预测 , 并 据此 确定 合理 的债 券 组合目 标久 期 , 通 过合 理 的久期 控制 实现 对利率 风险 的有 效管 理。 (2)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形态 变化 来调 整投 资组 合的期 限结 构配 置。 根据 债 券收益 率 曲线形 态 、 各 期限 段品 种 收益率 变动 、 结合 短期 资 金利率 水平 与变 动趋 势 , 分析预 测收 益率 曲线的 变化 , 测算 子弹 、 哑铃或 梯形 等不 同期 限结 构配置 策略 的风 险收 益 , 形成具 体的 期限 结构配 置策 略。 (3) 类属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定性 和定 量地 分析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的信 用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市 场 风险等 因 素及其 经风 险调 整后 的收 益率水 平或 盈利 能力 , 通 过 比较并 合理 预期 不同 类属 债券类 资产 的 风险与 收益 率变 化, 确定 并动态 地调 整不 同类 属债 券类资 产间 的配 置。 (4) 信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运行 、 发 行主 体的 发展 前景 和 偿债能 力 、 国 家信 用支 撑 等多重 因素 的综合 考量 对信 用债 券进 行信用 评级 , 并在 信用 评 级的基 础上 , 建立 信用 债 券池 ; 然 后基 于 既定的 目标 久期 、信 用利 差精选 个券 进行 投资 。 (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采 取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 交易 , 并 限制 投资 人数 量上 限 , 整体流 动 性相对 较差 。 同时 , 受 到 发债主 体资 产规 模较 小 、 经营波 动性 较高 、 信用 基 本面稳 定性 较差 的影响 , 整体 的信 用风 险 相对较 高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的 这两 个特 点要 求在 具 体的 投资 过程 中, 应采 取更 为谨 慎的 投 资策略 。 本基 金认 为, 投 资该类 债券 的核 心要 点是 分析和 跟踪 发债 主体的 信用 基本 面 , 并 综 合考虑 信用 基本 面 、 债 券 收益率 和流 动性 等要 素 , 确定最 终的 投资 决策。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0 3、资 产支 持证 券( 含资 产 收益计 划)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前 偿还 率 、 违 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 流变动 ;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 行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 变化对 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严 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4、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前 提下 适度 参与 股票 资产投 资。 本基 金将 综合 运 用中银 基 金股票 研究 分析 方法 和其 它投资 分析 工具 , 充分 发 挥研究 团队 主动 选股 优势 , 自 下而 上精 选 具有投 资潜 力的 股票 构建 投资组 合。 5、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1)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动 性和 风 险水平 。 基 金管理 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结合 对宏 观 经济形 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对债 券市 场 进行定 性和 定量 分析 。构 建量化 分析 体系 ,对 国债 期货和 现货 的基 差、 国债 期货的 流动 性 、 波动水 平 、 套 期保 值的 有效 性等指 标进 行跟 踪监 控 , 在 最大限 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基 础上 , 力求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在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证 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 并 结合 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平 , 根据 权证 的高 杠 杆性 、 有 限损 失 性、灵 活性 等特 性, 通过 限量投 资、 趋势 投资 、优 化组合 、获 利等 投资 策略 进行权 证投 资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通 过资 产 配置 、 品 种与 类 属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 追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 、机 制和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企业 信用 评级 ; (4)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1 (5)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 强调 团队 合作 , 充 分 发挥集 体智 慧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投资 和研究 职能 整合 , 设立 了 投资研 究部 , 策略 分析 师 、 固 定收 益分 析师 、 数 量 分析师 和基 金经 理, 充分 发挥 主观 能动 性 , 渗 透到 投资 研究 的关 键 环节 , 群 策群 力,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 中长期 稳定 的较 高投 资回 报。 3、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宏观 分析师根 据宏观 经济形势 、物价形 势、货 币政策等 判断市场 利率的 走向, 提 交策略 报告 。 (2)债券 策略分析 师提交 关于债券 市场基本 面、债 券市场供 求、收益 率曲线 预测的 分 析报告 。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在分 析研究报 告的基 础上,基 金经理提 出月度 投资计划 并提交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审 议。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如审 议通过, 基金经 理在考虑 资产配置 的情况 下,挑选 合适的债 券品种 ,灵活 采 取各种 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 交易 部执 行交 易指 令 。 (五)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 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要 , 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一 个 月、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 后一个 月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 比 例限制 。 开放 期内 , 本 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持 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在 封闭 期 内,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但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2 (2) 本基 金投 资于 权益 类 资产(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中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市值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7)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 过 其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 金应 投 资于 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 AA-以上( 含 AA-)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10 )封 闭运作 期间 , 基 金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净 资产 的 200% ;开 放期 内 ,基金 总资产 不 得超过 净资 产 的 140% ; (11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本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当期的 剩余 封闭 期; (12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本基 金 所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本基 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3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4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值 )指 数收益 率*90% +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10% 。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 值) 指 数是由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编 制 , 样 本 债券涵 盖的 范围更 加全 面 , 具 有广 泛 的市场 代表 性 , 涵 盖主 要 交易市 场 (银 行间 市场 、 交易所 市场 等) 、 不同发行 主体(政 府、企 业等)和 期限(长 期、中 期、短期 等) ,能 够很好地 反映中国 债 券 市场总 体价 格水 平和 变动 趋势 。 中 债综 合 指 数各 项 指标值 的时 间序 列更 加完 整, 有利 于更 加 深入地 研究 和分 析市 场 。 在综合 考虑 了指 数的 权威 性和代 表性 、 指数 的编 制 方法和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理念 , 本 基金选 择市 场认 同度 较高 的中债 综合 全价 ( 总值 ) 指数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 ,该 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够比 较真 实的 反映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沪深 300 指 数样 本覆 盖了 沪深市 场 60% 左右 的市 值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和可投 资 性。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化 ,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 业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在 与基 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并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调 整或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 本 基金 的预 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5 十一 、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8 年 4 月 1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9,995,123.00 14.97 其中: 股票 9,995,123.00 14.9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1,471,310.60 77.07 其中: 债券 51,471,310.60 77.0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81,494.23 3.27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139,056.11 4.70 8 合计 66,786,983.94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6 C 制造业 8,013,369.00 13.2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902,348.00 1.4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079,406.00 1.7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995,123.00 16.55 5.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183 生益科 技 95,000 1,639,700.00 2.71 2 002129 中环股 份 123,700 1,421,313.00 2.35 3 600388 龙净环 保 77,200 1,335,560.00 2.21 4 600667 太极实 业 134,800 1,207,808.00 2.00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7 5 000063 中兴通 讯 32,700 1,188,972.00 1.97 6 002517 恺英网 络 48,600 1,079,406.00 1.79 7 002081 金螳螂 58,900 902,348.00 1.49 8 002475 立讯精 密 26,300 616,472.00 1.02 9 603986 兆易创 新 3,700 603,544.00 1.00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2,521,460.60 37.28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7,429,750.00 45.4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7,429,750.00 45.41 4 企业债 券 1,520,100.00 2.5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1,471,310.60 85.21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1 018005 国开 1701 175,000 17,305,750.00 28.65 2 019563 17 国债 09 145,400 14,518,190.00 24.03 3 018002 国开 1302 100,000 10,124,000.00 16.76 4 019571 17 国债 17 50,000 4,986,500.00 8.25 5 019557 17 国债 03 30,210 3,016,770.60 4.99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8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5.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股 指期货 投资 。 5.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 指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八)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动 性和 风 险水平 。 基金 管 理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 形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 对债券 市场 进行 定性和 定量 分析 。 构建 量 化分析 体系 , 对国 债期 货 和现货 的基 差 、 国 债期 货 的流动 性 、 波 动 水平 、 套 期保 值的 有效 性 等指标 进行 跟踪 监控 , 在 最大限 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基 础上 , 力 求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 价。 (九)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09,155.3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85,135.42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44,765.3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39,056.1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 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 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0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6 年 8 月 24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 较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6年8月24 日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至2016 年12 月31日 -2.19% 0.14% -2.21% 0.15% 0.02% -0.01% 2017 年1月1 日至2017 年 12月31 日 1.96% 0.27% -1.08% 0.09% 3.04% 0.1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7 年12月31 日 -0.27% 0.25% -3.26% 0.11% 2.99% 0.14%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1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2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 股 票 、 权 证 、 国 债期 货合 约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全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价 格进 行估值 ; 估 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全 价减 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或 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 种的估值价格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3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国债期 货合约以 估值日 的结算价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如法 律法 规今 后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4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5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 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值 错误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原 因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向责 任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果 责任方未 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 据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 受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6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直 接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如 果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规 定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7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等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8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收 益分 配权;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进 行收 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 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前 提下,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 对上述 基金 收益 分配 政策 进行调 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9 基 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可 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 金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0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与基 金运作 相关 或者 为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支 出的 会计师 费 、 律师费 、诉 讼费 、仲 裁费 和财产 保全 费等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 1%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约定 的方 式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1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中第 3-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2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托管 协 议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3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 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 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 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 元 。 (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4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其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其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前 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 媒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5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其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 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的 转换 )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6 三十; (11 )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进 入开 放期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增加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投 资国 债期 货相 关公 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1 、 本基 金 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的 情况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7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 应 当在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的 显著 位置 披露 投资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和信 用风 险, 并说 明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12、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盖 章或 者 XBRL 电子 方式复 核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8 (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9 十 九、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风 险分 为如 下三 类 , 一是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 二是国 内市 场风 险 , 包 括 政策风 险 、 利 率 风险等 ;三 是开 放式 基金 共有的 风险 ,包 括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风险 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本 基金 每 6 个月 开放 一 次申购 和赎 回, 投资 者需 在开放 期提 出申 购赎 回申 请,在 非 开放期 间将 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净 值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 2、开放期 如果出现 较大数 额的净赎 回申请, 则使基 金资产变 现困难, 基金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 在 本基 金 存 续期 内,若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 基金 合同 终止 ,故 存在 着基金 无法 继续 存续 的风 险。 4、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信用 类的固定 收益类品 种,因 此,本基 金除承担 由于市 场利率 波 动造成 的利 率风 险外 还要 承担如 企业 债、 公司 债等 信 用品种 的发 债主 体信 用恶 化造成 的信 用 风险。 5、本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 是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由非 上市中 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 易,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 不 活跃 , 潜 在较 大 流动性 风险 。 外部 评级 机 构一般 不对 这类 债券 进行 外部评 级 , 可 能也 会降 低 市场对 该类 债券 的认可 度 , 从 而影 响该 类 债券的 市场 流动 性 。 同 时 由于债 券发 行主 体的 资产 规模较 小 、 经 营 的波动 性较 大 , 且 各类 材 料不公 开发 布 , 也 大大 提 高了分 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基 本面 的难 度。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 恶化时 ,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 限,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卖 出 所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 负 面影 响和损 失。 6、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 国债期 货的 投资 可能 面临 市场风 险 、 基 差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因期 货市 场价 格波动 使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价值 发生 变化 的风 险。 基 差风险 是期 货 市场的 特有 风险 之一 , 是 指由于 期货 与现 货间 的价 差的波 动 , 影 响套 期保 值 或套利 效果 , 使 之发生 意外 损益 的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可分 为两 类 : 一类为 流通 量风 险 , 是 指 期货合 约无 法及 时以所 希望 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 寸的 风险 ,此 类风 险往往 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度 导致 的 ; 另一类 为资 金量 风险 , 是 指资金 量无 法满 足保 证金 要求 , 使 得所 持有 的头 寸 面临被 强制 平仓 的风险 。 7、本基金 投资资产 支持证 券, 资产 支持证券 具有一 定的价格 波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0 信用风 险等 风险 ,本 公司 将本着 谨慎 和控 制风 险的 原则进 行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1) 与基 础资 产相 关的 风 险 主要包 括特 定原 始权 益人 破产风 险、 现金 流预 测风 险等与 基础 资产 相关 的风 险。 (2) 与资 产支 持证 券相 关 的风险 主要包 括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增级 措施 相关 风险 、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利 率风 险 、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流 动性 风险 、评 级风 险等与 资产 支持 证券 相关 的风险 。 (3) 其他 风险 主要包 括政 策风 险、 税收 风险、 发生 不可 抗力 事件 的风险 、技 术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风 险:因国 家宏观 经济政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地 区发展 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证 券市场也 呈现出周 期性变 化,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 导致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利率风 险:当金 融市场 利率水平 变化时, 将会引 起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变 化,进 而 影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 4、信用风 险: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如 果 不能或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 ,或者 不能履 行 合约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或 者其信 用等 级降 低 , 将 会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 进 而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5、购买力 风险:基 金投资 于债券所 获得的收 益将主 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再投资 风险:该 风险与 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当市 场利率下 降时,基 金所持 有的债 券 价格会 上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得 较低 的 收益率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价格会 下降 , 利 率风险 加大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7、经营风 险:它与 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人 的经营 活动所引 起的收入 现金流 的不确 定 性有关 。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 运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 经 营 风险就 越大 ; 反之 , 运营 收入越 稳定 , 经 营风险 就越 小。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1 (三)开放式基金共 有的 风险 1、 管 理风 险。 在基 金管 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从 而影 响基 金 收益水 平 , 造 成 管理风 险。 2、流动性 风险。本 基金的 流动性需 求主要集 中在开 放期,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接受投 资 者的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 采取各 种有 效管 理措 施 , 满足流 动性 的需 求 。 但 如 果出现 较大 数额 的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 产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3、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因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 制度建 设 、 人 员配 备、 内 控制度 建立 等不 完善 而产 生的风 险 ;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2 二 十、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 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3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 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4 二 十一 、《基 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 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与 债权 人权 利 , 为 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等的 业务 规则 ; 17)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介 绍、发 送或 传递 关于 本基 金的信 息;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5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6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 、 期 货账 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 为基 金 办理证 券、 期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7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 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期 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 事 宜 ; 7)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 他人泄 露 , 向 审计 、 法 律 等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的 除外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协 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 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从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处 接收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 作 ;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8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依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7)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8)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9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 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同 意基 金管 理人 向其 介 绍、发 送或 传递 有关 本基 金的信 息; 10)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暂 不设立 日常 机构 。 在本 基 金存续 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可 以设立 日常 机构 ,日 常机 构的设 立与 运作 应当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进 行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 合同 》 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0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在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范 围内 以 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 以 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 低销 售服 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或在不 影响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变更 收费方 式 、 增加或 调整 份额 类别 设置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基金管 理人、销 售机构 、登记机 构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7)于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范 围内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8)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未设立日 常机构的 ,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配 合。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1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未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 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2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或法律 法 规、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其 他 方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须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 利。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 者在权 益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3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 直接出 具书 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上述 第 3)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在不 与法律法 规冲突 的情况下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亦可采 用其他 非书面 方 式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在会 议 召开方 式上 , 本基 金亦 可 采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 场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进 行,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4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一 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 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特别 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5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6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 金管 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 可 直接 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 金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通 过之日起 生效,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决 议生 效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不需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7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上 海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进行 仲裁 , 按 照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 上海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守各 自的职 责,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8 (五)《基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资者取得 《基 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9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27 、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成立日 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批 准机 关: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16.18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期 限: 永久 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0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 债、 金融 债 、 央 行票 据 、 地 方政府 债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 次级债 、 可转 换债 券 (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可 交 换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 融资工 具 (包 括 但不限 于中 期票 据 、 短 期 融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 、 债 券回 购 、 银行 存款 、 同业存 单 、 货 币 市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品 种, 国债期 货 ,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合同 》 已明 确约 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 对 基金 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次 开放 期前 一个 月、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一 个月的 期间 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持有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闭 期 内 ,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限 制 ,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本基金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 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 高于基金资产 的 20% ,其中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为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1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每次 开放 期前 一个 月 、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一个 月的期 间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持 有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在 封闭 期内 ,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 限 制,但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2)本 基金 投资 于权 益类 资 产(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的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 20%,其 中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5)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9)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 本 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 以上( 含 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封闭 运作期 间 ,基 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净资 产 的 200% ; 开放 期内 ,基 金总 资产不 得 超过净 资产 的 140% ; 11)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 过 当期的 剩余 封闭 期; 1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本 基金 所 持有的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 本 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2 13)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 、 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比 例、 投资 限制 等应 遵循 法 律法规 、 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 本 基金 投 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国 债期货 前 ,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将签 订补充 协议 ,约 定投 资监 督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指 标的 监督义 务, 仅限 于监 督由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且 由基 金托 管人托 管 的全部 公募 基金 及基 金专 户产品 是否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制 。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3)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以达 到规 定的 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的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施交易 监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本 托管 协议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3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 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 有 关于 基金 禁止 从事 关 联交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与本 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 其更新 , 并加 盖业 务章 并 书面提 交 , 确 保关 联交 易 名单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管 关联 交易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 关联交 易 , 并 造成 基金 资 产损失 的 ,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5.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 托管人按 以下 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的 资信风 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 易对 手 库由银 行 间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 信 用等 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时 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交易市 场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4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 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及时 对存 款 银行的 名单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存 款银 行的资 信控 制 , 并 对投 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 包 括但不 限于 存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 进 行评估 。 对于 基金 投资 的 银行存 款 , 由 于 存款银 行发 生信 用风 险事 件而造 成损 失时 , 先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 之 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7.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资的 流通受 限证券须 为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 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 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2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解 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失 调、 基 金 流动 性 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等问题 的应 对解 决措 施 , 以及有 关异 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相 关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出现 困难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确 保基 金 的支付 结算 , 并承 担所 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5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 基金管 理 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现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3)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执行 投资指令 之前两 个工作 日 将有关 资料 书面 提交 基金 托管人 ,并 保证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 真实 、准确 、完 整 。 有关资 料如 有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 的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 括但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有 关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 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资料 的权利 。 否则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拒 绝执 行 有关指 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 并 有权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 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了本 协议规 定的 监督 职责 后,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8.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期票 据的监 督责任仅 限于依据 本协议 第二条 第( 一) 款 第 2 项 对投资 比例 和投 资限 制进 行事后 监督 ;除 此外 ,无 其它监 督责 任 。 如发现 异常 情况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因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期 票据 导致 的信 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 何责任 。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在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中 期票据 前, 基金 管理 人须 根据法 律 、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 规定 , 制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中期 票据 的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管 理人在 此承 诺将 严格 执行 该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处 置 预 案 。 2、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6 基金托 管协 议 等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的 监督 和核 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 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 述违规 失信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是 否分 别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货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 是 否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是 否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进行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7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 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 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本 协议 规定安 全保 管托 管财 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 基金 托管 人主 动 扣收的 汇划 费除 外 ) 。 基 金托管 人不 对处 于自身 实际 控制 之外 的账 户及财 产承 担责 任。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为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开设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投 资 所 需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 并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8 务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 验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托 管专 户中 , 并确 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金 额相 一致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有效 认购 资金 当日 以书面 形式 确认 资金 到账 情况, 并及 时将 资金 到账 凭 证传真 给基 金 管理人 ,双 方进 行账 务处 理。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基 金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或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并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有效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托管 行的 相 关要求 , 提供 开户 所需 的 资料并 提供 其他 必要 协助 。 本 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 的预留 印鉴 的印 章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预留 印鉴 由管 理人 刻 制在托 管账 户开 立前 移交 托管人 。 (或 本 基金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预 留印鉴 的印 章由 基金 托管 人、刻 制、 保管 和使 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基金 的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除因 本基 金 业务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以基 金名 义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账 户 管理办 法 》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有关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专 门的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户 卡原件 。 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9 公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证 券 结算保 证金 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和 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 算参 与人的义务所 制定的 业务 规则 执行 。 5、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托管 和 资金结 算专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及市 场准 入备 案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在 符合监 管机 构要 求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 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分 别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和资 金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交易 的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负责完 成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准入备 案。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 展而 需要 开立 的其它 账户 ,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 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账 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比照 证监 会 《关 于货 币 市场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的 规定 ,就 本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业务 签订 书面 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 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 体合作协 议,并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 机 构。 存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 账 户名 称为 基金 名 称, 存款 账户 开户 文件 上 加盖预 留印 鉴及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明 确存款 的类 型、期 限、 利率 、金 额、 账号、 对账 方式 、支 取方 式、账 户管 理等 细则 。 为防范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应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对 的真 实、 准确。 8、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 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0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对应 的财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9、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估 值日 , 基金 管理 人 应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 法 规的 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估值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基 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 方 是基 金管理 人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 增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 同 》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1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保 管 期 限为 20 年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 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在基金 托管 人编 制半 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文 件方 式可 以采 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并 且保 证其的 真实 、 准 确、完 整。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 不得 将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 用 途 。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 适用中华 人民共 和国法律 (为本协 议之目 的,在此 不包括 香 港、澳 门特别 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 法律 ), 并从其 解释 。 2、相关各 方当事人 同意, 因本协议 而产生的 或与本 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 议,除 经友好 协 商可以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上 海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上海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并需 经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加盖公 章或 合同 专用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 或 盖章 ) 确 认。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变 更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2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基 金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4.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7.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8.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3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 务形 式提 供基金 对账 单服 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可在电 子对 账单 、 短信 对 账单以 及纸 质对 账单 三种 形式的 对账 单中 选择 一种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选 择发送 。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 按月度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 纸 质 对账单 每半 年结 束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寄 出,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 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制 ;2 )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基金 账号查 询” 按钮 , 进 入“ 账 户信息 修改” 栏 目进 行自 助 定制 ;3 ) 发 送电 子邮 件至 基金管 理人 客 户服 务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邮件 中注明 开户证件 号码、姓 名、持 有基金 名 称及持 有金 额或 份额 、 E-mail 地址、 手 机号 码、 定 制 对账单 形式 (电 子对 账单、 短信对 账单 、 纸质对 账单 ) 、 寄送 周期 ( 月度、 季度 、半 年度 、年 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利用 自己 公司的 网站 (www.bocim.com ) 为直销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网上 交易 服务 。 投 资者 在选用 网上 交 易服务 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询 。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4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金 份额 净 值、 每笔 交易 确认 、 每 月 账户信 息 、 公 司旗 下基 金 定期刊 物等 。 业务 开通 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 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 供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 户交易 情 况、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六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可通过 上述方式联系 本公 司。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 募说明书。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5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2017 年 8 月 2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尊 享半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 2、 2017 年 8 月 2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尊 享半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 要 ) 》 3、 2017 年 8 月 3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董事 长变 更的 公 告 》 4、 2017 年 8 月 3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尊 享半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开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公告 》 5、 2017 年 9 月 2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尊 享半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 6、 2017 年 9 月 2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尊 享半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7 年第 2 号) 》 7、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 更的公 告 》 8、 2017 年 10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尊 享半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9、 2018 年 1 月 2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缴 纳增 值税有 关事 项的 公告 》 10.


2018 年 1 月 19 日本 基金管 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旗 下部分 开 放式基 金申 购、 定投 最低 金额限 制的 公告 》 11.


2018 年 1 月 1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刊登 《 中银 尊享 半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 12.


2018 年 1 月 2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珠海 盈米 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销售 机构 及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3


2018 年 2 月 2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 14


2018 年 2 月 6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6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7 二 十五 、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中银 尊享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8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尊 享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中银 尊享 半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3、《 中银 尊享 半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4、关 于申 请募 集中银 尊 享 半年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 地 ,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