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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盈保本混合(002415)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融 通 通盈 保 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融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日








期:二〇 一 八 年 四 月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2 重 要 提 示 融通通 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经2016 年1 月25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可[2016]166 号文 注册 募集 。 基 金合同 于2016 年3月15 日 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人根 据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益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人 在投 资 本基金 之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决 策。 本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的50% , 但在 基金运 作 过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超过50% 的除 外。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市场 价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 险,由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等。 投资人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 作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金 融机 构 , 保 本基 金在 极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 损失的 风险 。 投资人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视 为同 意保 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 投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新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14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截止 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业 绩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7 年12 月31 日 (本报 告所 列财 务数 据已经 审计 )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2 四、基 金托 管人 ............................................................................................................ 2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六、基 金的 募集 ............................................................................................................ 44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5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46 九、 基 金的 保本 ............................................................................................................ 57 十、 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 60 十一、 保本 周期 到期 ..................................................................................................... 69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74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 91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92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93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8 十七、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100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102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103 二十、 风险 揭示 .......................................................................................................... 109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15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17 二十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30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47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49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52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153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4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关于 保本 基金 的 指导意 见》 (以 下简 称 “ 《 指导意 见》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及 《 融通 通盈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融通 通盈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 率等与 投资 者 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 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5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融 通 通盈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融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担保 人: 指根 据 《基 金 合同》 与保 证合 同的 约定 , 为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的担 保人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为 深圳 市 高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 或《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机 构 5、 保 本义 务人: 指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风险 买断 合同 , 为本 基金 的某 保本 周期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除 外) 承担 保本 偿付责 任的 机构 6、基 金合 同 或 《基 金合 同 》 :指 《 融 通通 盈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 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7、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融通 通盈 保本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8、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融通 通盈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9、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融通 通盈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0、保 证合 同: 指基 金管 理人和 担保 人签 订的 《融 通通盈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保 证合同 》 11、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法 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 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12、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 1 日起实 施,经 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 修 改 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6 14、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5、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6、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7、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9、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0、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1、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22、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23、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5、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6、销 售机 构: 指 融 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7、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8、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7 29、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30、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1、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2、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保 本周 期: 指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保 本的 期限 ,在 基金合 同中 如无 特别 指明 即为当 期 保本周 期。 本基 金一 般每3 年为 一个 保本 周期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至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止;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的各保 本周 期自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保 本 周期起 始日 起至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止。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 到期处 理规 则 中确定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起始时 间。 若发 生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提 前到 期情 形的 ,则该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的为准 36、目 标收 益率 :指 本基 金在每 一保 本周 期内 所设 置的该 保本 周期 的目 标收 益率, 在 运作期 间, 如本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收 益率 连 续15 个 工作日 达到 或超 过预 设目 标收益 率, 则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满足 条件 之日 ( 不含 该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本 基金 当前 保本周 期提 前 到期( 提前 到期 日为 过渡 期前一 个工 作日 ,保 本周 期提前 到期 日距 离满 足条 件之日 起不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进入 到期操 作期 间 37、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其后 保本 周期起 始 日以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为准 38、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指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如 无特 别指明 , 保 本周 期即 为当 期保本 周 期)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为《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至3 个公 历年后 的对 应日 ,此 后各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为本 基金 公告的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起 至 3 个 公历 年 后的对 应日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或不 存在 该对 应日的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至 下一 个 工作日 。若 发生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提前 到期 情形 的, 则该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以基 金管理 人届 时 公告的 为准 ,但 不得 晚于 该保本 周期 起始 日起3 个 公历年 后的 对应 日( 如为 非工作 日或 不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8 存在该 对应 日的 ,则 顺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39、到 期操 作期 间: 指本 基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及到 期后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进行 到期操 作 的期间 。 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 期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后 的3 个工 作日 ( 含 第3 个工作 日) ; 本基金 在到 期操 作期 间开 放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 务, 不开放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业 务 40、到 期操 作: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选 择赎 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或 将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或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或 继续持 有变 更后 的“ 融通 通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过 渡期 :指 到期 操作 期间截 止日 次一 工作 日起 (含该 日) 至下 一保 本周 期开始 日 前一工 作日 的期 间, 最长 不超 过 30 个工 作日, 具 体 日期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到 期 前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 42、过 渡期 申购 :指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期 前公 告的 到期 处理 规则, 投 资人在 过渡 期的 限定 期限 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投资 人进 行过 渡期申 购的 , 按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确 认为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投资 金额并 适用 下 一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过渡期 申购 含过 渡期 转换 转入) 43、可 赎回 金额 :指 根据 基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的 可赎 回金 额,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或过 渡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乘积 (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期 以及 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不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44、认 购保 本金 额: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之 和 45、过 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过渡期 内进 行申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 金份额 在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净 值及 过渡 期申 购费 用之和 46、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的保本 金额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47、 保本 赔付 差额 : 指保 本 周期到 期发 生赔 付时 , 赔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赔 付金额 。 对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保 本赔付 差额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 回金额 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 分;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各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赔 付差额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 保本金 额的 差 额部分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9 48、保 本: 在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二十 个 工作日 内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到 期以 及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低 于其 保 本金额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当期 有效 的《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签署的 《保 证合 同》 或《 风险买 断合 同》 的约 定将 该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49、保 证: 就第 一个 保本 周期而 言, 担保 人为 本基 金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 证,保 证范 围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认 购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保证 期间为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起六 个月 止。后 续各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保障 机制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担 保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 的《 保证合 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决定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期 保 本周期 开始 前公 告 50、持 有到 期: 在第 一个 保本周 期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其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至第一 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的行 为; 自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后续 各 保本 周期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过 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的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至 当期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的行 为 51、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指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 符合条 件 的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保 障,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基 金下 一 保本周 期签 订 《 保证 合同 》 或 《 风险 买断 合同》 , 同 时本基 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基金 存续 要求 52、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指在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继续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53、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存续 形 式 :指 保本 周期 届满时 ,在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下,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该 保本 周期的 具体 起讫 日期 以本 基金管 理人 届 时公告 为准 ;如 保本 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 未能 符合 上述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则本基 金将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变 更为“ 融通 通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54、折 算日 :指 过渡 期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即下 一保 本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 作日 ) 55、基 金份 额折 算: 指在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0 投资者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持 不变 的 前提下 , 变 更登 记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0 元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数额 按折 算比例 相应 调 整 56、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57、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58、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59、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60、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61、 《 业务 规则》 :指 融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62、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3、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4、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65、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66、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67、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68、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10% 69、元 :指 人民 币元 70、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1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71、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基 金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 日 在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72、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 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73、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74、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5、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76、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77、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2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 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13 、14 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电话: (0755 )26947517


联系人 :赖 亮亮 注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4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 任董 事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金 融学 博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 行部高 级经 理 、 业 务董 事 , 平安证 券投 行部 副总 经 理 , 北 京远 略投 资咨 询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圳新 华富 时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2015 年7 月起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长 。 独立董 事杜 婕女 士, 经济 学博士 ,民 进会 员, 注册 会计师 ,现 任吉 林大 学经 济学院 教 授。 历任 电力部 第一 工程 局一处 主管 会计 , 吉 林大 学教师 、 讲师 、 教 授。2011 年 1 月至 今,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独立董 事田 利辉 先生 , 金 融学博 士后 、 执业 律师 , 现 任南开 大学 金融 发展 研究 院教授 。 历任密 歇根 大学 戴维 德森 研究所 博士 后研 究员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副教 授、南 开大 学 金融发 展研 究院 教授 。2011 年1 月至 今,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独立董 事施 天涛 先生 ,法 学博士 ,现 任清 华大 学法 学院教 授、 法学 院副 院长 、博士 研 究生导 师 、 中 国证 券法 学 研究会 和中 国保 险法 学研 究会副 会长 。2012 年1 月 至今 , 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董事王 利先 生, 工学 学士 ,现任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公司 内核负 责 人、场 外市 场部 负责 人。 历任中 石化 齐鲁 分公 司财 务部会 计, 上海 远东 证券 有限公 司总 经 理助理 兼稽 核部 总经 理,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兼合 规管 理部 、法律 事务 部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3 总经理 。2018 年 2 月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杨 宗兵 先生 ,中 国语 言文学 博士 后, 现任 明天 控股有 限公 司干 部与 业务 管理中 心 副总裁 。历 任 安 徽省 池州 市第八 中学 高中 语文 教师 ,中国 图书 进出 口( 集团) 总公司 党委 组 织部部 长, 新兴 际华 集团 有限公 司党 群工 作部 部长 、党委 书记 、董 事、 集团 党委副 书记 、 机关党 委书 记( 副厅 级) 。2018 年 3 月至 今, 任公 司 董事。 董事王 裕闵 先生 ,工 商管 理学硕 士, 现任 日兴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全 球投资 主 管兼首 席投 资官 (国 际) , 兼任 ARK Investment Management GP LLC 董事 会列 席代表 。历 任M&T Bank 分 析员,FGIC (GE Capital 通 用资 本的 子公司 ) 交 易员 ,General Reinsurance 基金 经 理,CGA Investment Management 高级 基金 经 理,Structured Credit Partners LLC 联合创 始人 兼首 席投 资官 ,Wachovia Corporation 董事总 经理 兼全 球结 构信 贷产品 主管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全 球 市 场 和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亚 洲 主 管 , 宏 利 资 产 管 理 (Manulife Asset Management ) 香 港亚 洲固 定收益 产品 主管 , 日 兴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投资 官 (国 际) , 日 兴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全球 投资主 管兼 首席 投资 官 ( 国际) 。2018 年3 月 至今 , 任公司 董事 。 董事 Allen Yan (颜 锡廉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 现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务 副 总经理 兼融 通国 际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历任 富达投 资公 司( 美国 波士 顿)分 析员 、 富达投 资公 司( 日本 东京) 经理 、 日 兴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部 长 。2015 年6 月 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张 帆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历 任上 海远东 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金桥 路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经 纪业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新 时代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信 阳北 京大 街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经 纪业 务管理 总部 董事 总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 副总经 理职 务。2017 年6 月起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2、现 任监 事情 况 监事刘 宇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计 算机 科学 硕士 ,现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历任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项目 助理 、安 永会 计师事 务所 高级 审计 员、 景顺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稽 核部副 总监 。2015 年8 月 起至今 ,任 公司 监事 。 3、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金 融学 博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 行部高 级经 理 、 业 务董 事 , 平安证 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 北 京远 略投 资咨 询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圳新 华富 时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2015 年7 月起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长 。 总经理 张帆 先生 ,工 商 管 理硕士 ,现 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历任 上海远 东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4 证券有 限公 司上 海金 桥路 证券营 业部 总经 理助 理、 经纪业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新时代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信阳 北京 大街 证券营 业部 总经 理、 经纪 业务管 理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经 理职 务。2017 年6 月起至 今, 任公 司总 经理 。 常务副 总经 理 Allen Yan (颜锡 廉)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士 。历 任富 达投 资公 司(美 国 波士顿 )分 析员 、富 达投 资公司(日 本东 京)经 理、 日兴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部 长。2011 年3 月至今 ,任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副总经 理刘 晓玲 女士 , 金 融学学 士。 历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零 售业 务部 渠道总 监, 富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零 售业务 部负 责人 ,泰 康资 产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公募 事业部 市场 总 监。2015 年 9 月起 至今 ,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督察长 涂卫 东先 生, 法学 硕士。 历任 国务 院法 制办 公室( 原国 务院 法制 局) 财 金司公 务 员, 曾在 中国 证监 会法 律 部和基 金监 管部 工作 , 曾 是中国 证监 会公 职律 师 。2011 年3 月至 今,任 公司 督察 长。 4、基 金经 理 张一格 先生 ,中 国人 民银 行研究 生部 经济 学硕 士、 南开大 学法 学学 士, 美国 特许金 融 分析师 (CFA)。 12 年 证券 投资从 业经 历 , 具 有基 金 从业资 格 , 现 任融 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历任 兴业银 行资 金营 运中 心投 资经理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国泰 民 安增利 债券 等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5 年 6 月加 入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融通 易支 付 货币、 融通 通盈 保本 、融 通增裕 债券 、融 通增 祥债 券、融 通通 瑞债 券、 融通 通优债 券、 融 通月月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融通 通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融通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融 通通 裕 债券、 融通 收益 增强 债券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基金 经理 张一 格先 生,固 定 收益部 总监 、基 金经 理王 超先生 ,交 易部 总经 理谭 奕舟先 生, 风险 管理 部总 经理马 洪元 先 生。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5 4、 进行 证券 投资 时 , 应 当 遵守审 慎经 营规 则 , 制 定 科学合 理的 投资 策略 和风 险管理 制 度,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风险 ; 5、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6、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7、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利 用职务 之 便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8、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9、不 得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 产; 10、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不得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15、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16、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7、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 以上; 19、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20、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6 21、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2、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3、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4、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5、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6、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8、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9、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其他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 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违 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7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协 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对 倒和倒 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5、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8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 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经 营风 险以 及操 作风 险,确 保 基金财 务和 公司 财务 以及 其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从 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 作程序 与控 制措 施的 总称 。内部 控制 制度 由内 部控 制大纲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 等组成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指导 , 内 部控 制大纲 明确 了内 控目 标 、 内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监察 稽 核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 度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执行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9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并通 过切实 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的方 法尽 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 效果。 3、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核算业务 指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制 订了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职 责,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金财 务清 算制 度和 程序 、成本 控制 制度 、财 务收 支审批 制度 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财 产 登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的目标 和 原则、 风险 控制 的机 构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 序 、风 险类型 的界 定、 风险 控制 的主要 措施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 制度以 及岗 位分 离制 度、 防火墙 制度 、岗 位职 责、 反馈制 度、 保密 制度 、员 工行为 准则 等 程序性 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负 责监 察稽核 工作 ,督 察长 由总 经理提 名, 经董 事会 聘任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任 何会 议,调 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 能。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不 定期 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执 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 员,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20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监 察稽核 管理 办法 、内 部监 察稽核 工作 准则 等。 通过 这些制 度 的建立 ,检 查公 司各 业务 部门和 人员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的 有关 情况 ;检查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和 人员 执行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 各项 管理 制度和 业务 规章 的情 况。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 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合规 控制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21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 , 总部设在 北京。 中 国建设 银行 于2005 年10 月在香 港 联合交易 所挂牌上 市(股票 代码939) ,于 2007 年9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上市(股 票代 码601939) 。 2017年6 月末, 中国建 设银 行 资产总 额216,920.67 亿 元,较上 年末增 加7,283.62 亿元 , 增幅3.47% 。 上 半年 , 中国 建设银 行 实 现利 润总 额1,720.93 亿元 , 较 上年 同期 增 长1.30%;净 利润较 上年 同期 增长3.81% 至1,390.09 亿元 ,盈 利水 平实现 平稳 增长 。 2016年, 中国 建设银 行 先 后获得国 内外 知名机 构授 予的100 余项重 要奖 项。荣 获《欧 洲 货币》 “2016 中国 最佳 银 行” , 《环 球金 融》 “2016 中国 最佳 消费 者银 行” 、 “2016 亚太 区 最佳流 动性 管理 银行 ” , 《 机构投 资者 》 “ 人民 币国 际化服 务钻 石奖 ” , 《 亚洲 银行家 》 “ 中 国最佳 大型 零售 银行 奖 ” 及中国 银行 业协 会 “年 度 最具社 会责 任金 融机 构奖 ” 。 中国 建设 银 行 在英 国 《银 行家 》2016 年 “ 世界 银行1000 强排 名 ” 中 , 以一 级资 本总 额继 续位列 全球 第2; 在美国 《财 富》2016 年世 界500 强排 名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 核算 处、 跨境 托 管运营 处 、 监 督稽核处 等10个职 能处室 ,在上海 设有投资 托管服 务上海备 份中心, 共有员 工220余人 。 自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22 2007 年 起 , 托 管部 连续 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 已经 成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 并 在总 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资 托管 业 务部 、 授 信审 批 部 担任 领 导职务 。 其拥 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 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期 从事 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 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 从事 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 管理 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 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 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 国 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 托管 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 至2017 年 二季 度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管759 只证 券投资 基 金。中国 建设银行 专业高 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 和业务 水平,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同 。 中国 建 设银行 连续11年 获得 《 全 球托管 人 》 、 《财 资 》 、 《 环球金 融 》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 中国 最佳次 托管 银行” 、 “ 最佳 托管专 家——QFII ” 等 奖 项, 并在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23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 章 和 中国 建设 银行 内有 关管 理规定 ,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业 务的稳 健运 行 ,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及 时,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 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管 理 , 实 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 自 行开发 的 “新 一代 托管 应 用监督 子系 统 ” , 严格 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 对 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 在 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 况 进 行 监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 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解 释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24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2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情 况 (1)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陈 思辰 电话: (0755 )26948034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3-8088 ( 免长 途通 话费 用 ) 、 (0755 )26948088 (2)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 码:100140 联系人 :魏 艳薇 电话: (010 )66190989 (3)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501 号上 海中 心大 厦 34 层3405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刘 佳佳 联系电 话: (021 )38424889 (4)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网 上直 销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韦 荣涛 联系电 话: (0755 )26947504 网址:www.rtfund.com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26 联系人 :王 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电话: (021 )58781234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所 : 广东 省深 圳 市罗湖 区深 南东 路5 04 7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5)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27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6)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电话: (022 )58316666 联系人 :王 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7)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热 线:95580 联系人:杨涓 公司网 站:www.psbc.com (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路 甲 4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电 话:95568 联系人 :王 继伟 网址:http://www.cmbc.com.cn/ (9)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网址:www.nbcb.com.cn (10)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28 联系人 :顾 林 电话: (010 )6659495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11)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 (010 )65557062 传真: (010 )6555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12) 兴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鼓楼区 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电 话:0591-87824863 客服热 线:95561 公司网 址: www.cib.com.cn (13)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 :葛 晓亮 电话:0512-69868519 客服热 线: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 (1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 钟伟 镇 电话: (021 )38676767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29 客服热 线:400-8888-666 (15)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电话: (010 )85130236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16)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电话: (010 )83561072 客服热 线:400-6989-898 (17)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 范超 电话: (0551 )6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18)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李 若晨 电话: (0755 )25831754 客服热 线:4008881888 (19)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人代 表: 李长 伟 联系人 : 王 婧 电话:010-88321613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30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20)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 (021 )33388229 客服热 线: 95523 或4008895523 (21)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10-88085858 (22)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 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电话:021- 53519888-62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23)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 话:95538 (24)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 (010 )63081493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2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021 )68751860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26)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付 静雅 电话: (0431 )8509651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27)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 (0791 )86283080 客服电 话:400822211 (2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晓皙 电话: (021 )22169081 客服热 线: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2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电话: (010 )66568450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32 客服热 线:400-8888-888 (30)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联系人 :秦 朗 电话:010-85679888-6035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31)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3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 —26 层 法定代 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 (0755 )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3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涂 洋 电话: (021 )23219275 客服热 线:400-8888-001 、95553 (34)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33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3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马 静懿 电话: (010 )60838995 客服热 线:0755-23835888 (36)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人代 表: 杨宝 林 联系人 : 孙秋 月 电话: (0532 )85023924 客服电 话:95548 (37)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755-82791065 客服热 线:4009908826 (38)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联系人 : 王炜 哲 电话: (021 )20328309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39)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34 电话:010-2723273 客服电 话:4008888818 (40)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尚 瑾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4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 (021 )545099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05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 尹伶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43)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阜 成门 大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 场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599 传真:010-88312099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4)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人代 表: 闫振 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 翟飞 飞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45)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吕 彗 电话: (021 )58788678 网址:www.erichfund.com (46)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47)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36 客服热 线:0755-83999907 公司网 站:www.jinqianwo.cn (48)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49)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 :陈 云卉 客服热 线:400-820-2819 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50)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1818-8001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5ifund.com (51)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37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52)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懿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 :文 雯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53)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54)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李 娟 客服热 线: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38 (5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213600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56)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57)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新 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 曹怡 晨 客服热 线:400-921-7755 公司网 站: http://a.leadfund.com.cn/ (58)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人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39 网址:www.hcjijin.com (59)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79 号 MSDC1-28 层28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 : 郭宝 亮


客服热 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60)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联系人 : 姜吉 灵 客服热 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61) 上海 中正 达广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黄欣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客服热 线:400-6767-523 公司网 站:www.zzwealth.cn (62)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40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021-20324153 网址:http://www.dtfunds.com (63)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联系人 : 叶健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站: www.ifastps.com.cn (64)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 京东 集团 总部A 做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 : 徐伯 宇 客服热 线:95518 公司网 站:jr.jd.com (65)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 润大 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41 联系人 :廖 苑兰 客服热 线:4008048688 公司网 站:www.keynesasset.com (66)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昆 明 路518 号 北美 广场A1002-A10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7) 大河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1 栋 20 层1.2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1 栋 20 层1.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联系人 :方 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传真:0851-88405599 客户服 务电 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68)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杨 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热 线: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 (69)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联系人 :吴 鹏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42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70) 深圳 市锦 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鲤鱼门 街一 号前 海深 港合 作区管 理 局综合 办公 楼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新世 界中 心4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学东 电话:0755-84669000 传真:0755-23982839 联系人 :夏 用功 客服热 线:400-0719-888 公司网 站:http://www.ananjj.cn (71)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 010-59013707 联系人 : 王芳 芳 客服热 线:010-59013842


公司网 站:http://www.wanjiawealth.com/ (72)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 :仲 秋玥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43 客服热 线:400-817-5666 公司网 站: www.amcfortune.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 :杜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俞伟敏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44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 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经 2016 年 1 月 25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许可[2016]166 号 文准 予募集 。 募 集期 为2016 年2 月22 日至 2016 年3 月11 日 。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验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共 计 1,045,740,102.83 份基 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7,345 户。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45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 同已于 2016 年3 月15 日生 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 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 报送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46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其他 相 关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投 资者 应 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自 2016 年 6 月 13 日起 开放 申购 、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后 进先 出 ” 原则 ,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的相 反顺 序 进行 赎回 , 优先 赎回 投资 者所 持有的 距离 赎回 时点 最近 的认购 、申 购份 额, 以确 定所适 用的 赎 回费率 ;但 若本 基金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变更 为非保 本的 “融 通通 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 金管 理人 按 “先 进先 出” 的 原则 , 即对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赎回 处理 时,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先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47 的基金 份额 先 赎 回,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 基金份 额 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 基 金份 额 登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请 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 质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开 始 实施 前3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 制 1、 投资 者通 过其 他销 售机 构和直 销机 构网 上直 销申 购本基 金 , 单 笔最 低申 购 金额 (含 申购费 ) 为 10 元 , 各销 售 机构对 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规 定的 , 以各 销售 机 构的业 务规 则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48 为准。 通过 直销 机构 直销 网点申 购本 基金 , 单 笔最 低申购 金额 (含 申购 费) 为 10 万元,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含 申购费 ) 为10 万元。 2、 投资 者可 将其 账户 中持 有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或 转换 转出 , 基 金份 额单笔 最 低赎回 份额 和最 低转 换转 出份额 为 10 份 (如 该账 户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 份额不 足 10 份时, 则必 须一 次性 赎回 或转换 转出 该基 金全 部份 额) ; 若 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在 该销 售 机构托 管的 该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时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该 基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各销 售机 构对 赎回 份额限 制有 其他 规定 的, 需同时 遵守 该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 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参见 基金管 理人 届 时发布 的 相 关公 告。 5、 基金 管理 人 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2、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3、申 购费 用 (1) 本 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率 , 同 时区 分普 通客 户申购 和通 过直 销柜 台申 购的养 老 金客户 。 上述养 老金 客户 包括 基本 养老基 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具体 包括 : 1)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49 3)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4)企 业年 金理 事会 委托 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 养 老基 金类型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招募说 明 书更新 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并按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普通客 户指 除直 销柜 台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 他客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交 纳申购 费用 。如 果投 资者 多次申 购本 基金 ,申 购费 适用单 笔 申购金 额所 对应 的费 率。 普通客 户申 购的 具体 费率 如下表 : 申购金 额(M) 前端申 购费 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M<300 万元 0.80% 300 万元 ≤M<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申购 本基 金份 额 的 养老 金客户 的申 购费 为每 笔 100 元。 (2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主 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3) 基金 管理 人对 部分 基 金持有 人费 用的 减免 不构 成对其 他投 资者 的同 等义 务。 (4) 若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本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 转 为变 更后 的 “ 融通通 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具 体费 率以 届时 公 告为准 。 4、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申 购采 用金 额申 购的 方式。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1:某 投资 者( 普通 客 户)投 资 100,000 元申 购 本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50 元 且该 笔申 购 按照 100% 比例 全部 予以 确 认, 其 对应 申购 费率 为1.20%, 则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50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1.20%)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050 =94,108.79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 对 应前 端 申购费 率 为1.2%,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0 元, 则可得 到 94,108.79 份基 金份额 。 例2: 某养 老金 客户 通过 直 销柜台 投 资10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则申 购费 用为100 元,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 且该 笔申 购 按照 100% 比例 全部 予以 确 认,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0 =99,900 元


申购份 额=99,900/1.050 =95,142.86 份


即:养 老金 客户 通过 直 销 柜台投 资100,000 元 申购 本基金 ,对 应 申 购费 为 100 元,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95,142.86 份 基金 份额 。 5、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 相 应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相 应 的费用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1) 保本 周期 和到 期操 作 期间内 的赎回 费用 本基金保本周期和到期操作期间内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 减, 同 时区 分普 通客 户赎 回和通 过直 销柜 台赎 回的 养老金 客户 。 上述养 老金 客户 包括 基本 养老基 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包括 : 1)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4)企 业年 金理 事会 委托 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将发布 临 时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围 ,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对 其进 行更 新,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普通客 户指 除通 过直 销柜 台赎回 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他 客户 。 普通客 户赎 回的 具体 费率 如下: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51 持有期 限(N) 赎回费 率 N<1 年 2.0% 1 年≤N<2 年 1.5% 2 年≤N<3 年 1.0% N≥3 年 0 养老金 客户 特定 赎回 费率 如下: 持有时 间 原赎回 费计 入基 金财 产的比 例 特定赎 回费 折扣 (即在 原赎 回费 率的 基础上 优惠 程度 ) 特定赎 回费 计入 基 金财产 的比 例 30 天 以内 100% 0% 100% 30 天-90 天 75% 25% 100% 90 天-180 天 50% 50% 100% 180 天 以上 25% 75% 10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持 有期 不 少于 30 日 但少 于3 个月 的 投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有 期不 少于 3 个 月但 少于 6 个 月 的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 不少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上 述未 纳 入基金 财产 的赎回 费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注 :1 年为 365 日 ,1 个月 为 30 日。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持有 期的 计算 仍以投 资者 认购 、申 购、 转换转 入 或者过 渡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确 认 日计 算, 不受 基金 份额折 算的 影响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转 为变 更后 的“ 融通 通盈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具体 费率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2) 保本 周期 和到 期操 作 期间内 的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赎回金 额 计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52 例3: 假定T 日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13 元, 某 投资者 (普 通客 户) 赎回 100,000 份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 为100 天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2.0%,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213 =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121,300.00 ×2.0%=2,426.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1,300.00 -2,426.00 =118,874.00 元 即:该 投资 者( 普通 客户 ) 赎回 本基 金100,000 份 基金份 额, 份额 持有 期限100 天,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13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净 赎回 金额 为118,874.00 元。 例 4: 假定 T 日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213 元 ,某养 老金 客户 赎回 100,000 份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限 为3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1.5%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213 =121,300 元 赎回费 用=121,300 ×1.5% =1,819.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1,300 -1,819.50 =119,480.50 元 即: 该养 老金 客户 赎回 本 基金 100,000 份 基金 份额 , 份 额持 有期 限 30 天 ,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213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119,480.50 元。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7、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 对 基金 投资 者适当 调整 基金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或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53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30 个工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业务 (含 转换转 入业 务) 。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 例要 求 的情形 时。 8、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超 过 基金管 理人 规定 的申 购金 额上限 ,或 导致 单日 净申 购金额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基 金当 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时。 9、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申 购 申请 的措施 。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1 、2 、3、5、6 、9 、10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 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如 在过渡 期内 发生 暂停 申购 情形的 ,过 渡 期可相 应顺 延, 具体 时间 以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为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时 ,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54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 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如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发生 暂停 赎回情 形的 , 到期操 作期 间可 相应 顺延 ,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的 公告 为准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55 3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 。 对 于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超 过上述 比例 的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上述 “ (1 )全 额赎 回” 或“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的约定 方式 与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一并 办理 。但 是, 如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选择取 消赎 回, 则其 当日 未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若暂 停时 间超 过 1 日, 基金管 理 人 自行 确定 公告 增加次 数, 并根 据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指定 媒介 刊登 公告 。 十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他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56 十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六、基金 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 监会认 可的 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 行份 额转 让的 申请并 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过 户 登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将 提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57 九 、基 金的保 本 一、保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 额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差额 部分 即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 , 基 金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并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日 内将 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后各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过 渡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 回金额 加上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当 期有 效的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 管理 人与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签署的 《保 证 合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的约 定将 该 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认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及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过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过 渡期 内进行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在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的保 本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持 有到 期而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或者 发生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情 形的, 相应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保本 条款 。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 一般 每3 年为 一个 保本周 期。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至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止 ;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后的 各保 本周期 自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保本 周期 起 始日起 至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止。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则 中确 定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的起 始时 间。若 发生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提前 到期 情形 的, 则该 保本周 期到 期 日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的为准 。 三、保本案例 若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该认 购申 请被全 额确 认) 并持 有到 保本周 期 到期, 认购 费率 为1.0% 。 假 定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为10.00 元, 持 有期 间基 金累 积分 红 0.04 元/基 金份 额。 则, 认购 份 额为: 认购净 金额 =100,000/ (1 +1.0% )=99,009.90 元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58 认购费 用=100,000-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990.10 +10.00 )/1.00 =99,019.90 份 1、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0.900 元。 保本金 额=99,009.90+990.10+10.00 =100,010.00 元 可赎回 金额 =99,019.90 ×0.900 =89,117.91 元 持有期 间累 计分 红金 额=99,019.90×0.04 =3,960.80 元 可赎回 金额+保 本周 期内 累 计分红 金额 =89,117.91 +3,960.80 =93,078.71 元 即:可 赎回 金额+持 有期 间 累计分 红金 额< 保本 金额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该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按 照保 本金 额( 扣除其 持 有 期 间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向 该 投 资 者 支 付 96,049.20 元 ( 即 :100,010.00-3,960.80 = 96,049.20) 。其 中, 由基 金管理 人赔 付的 保本 赔付 差额 为 6,931.29 元 (即 :100,010.00 -(89,117.91+3,960.80) =6,931.29)。 2、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500 元。 保本金 额=99,009.90+990.10+10.00 =100,010.00 元 可赎回 金额 =99,019.90 ×1.500 =148,529.85 元 保本周 期内 累计 分红 金额 =0.04 ×99,019.90 =3,960.80 元 可赎回 金额+持 有期 间累 计 分红金 额=152,490.65 元 即:可 赎回 金额+持 有期 间 累计分 红金 额> 保本 金额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该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按 照可 赎回 金额 向该投 资 者支 付148,529.85 元。 四、保本周期目标收 益率 本基金 在每 一保 本周 期内 所设置 的该 保本 周期 的目 标收益 率, 在运 作期 间, 如本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收 益率 连 续15 个 工作 日达 到或 超过 预 设目标 收益 率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满足 条件之 日 (不 含该 日 ) 起10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 基金 当前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 ( 提前到 期日 为 过渡期 前一 个工 作日 ,保 本周期 提前 到期 日距 离满 足条件 之日 起不 超过20 个 工作日 ) , 并 进入到 期操 作期 间。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后首 个保 本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为 15% ,此后 每个 保 本周期 目标 收益 率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在 相关 公告 中披露 。 五、适用保本条款的 情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或过 渡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59 2、 对于 前条 所述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作 出下 列选 择 , 均 适 用保本 条 款: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赎 回 基金份 额; (2)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从 本 基金转 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3 )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 持有基 金 份额; (4 )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本基 金 变更后 的“ 融通 通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六、不适用保本条款 的情 形 1、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本 周期 内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不低 于其保 本金 额;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开 始后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或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但 在 基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 转出的 基金 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 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管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 不同意 继 续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的到期 操作 期间 ( 不包 括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和过 渡 期内基 金 份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少 ; 7、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 可能 加 重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 担 保人对 加 重部分 不承 担担 保责 任,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除 外; 8、 因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9、保 证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主张 权利 ; 10、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从 本基金 上一 个保 本周 期结 束后默 认选 择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或 过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 超过 保证人 提供 的当 期保 本周 期担保 额度 或 保本义 务人 提供 的当 期保 本周期 保本 额度 的,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比例 确认 的可 享受保 本条 款 的基金 份额 之外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60 十 、基 金保本 的保 证 一、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部分 所述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责任 仅适 用于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就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而言 , 本基金 的担 保人 为 深 圳市 高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 或《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机 构,担 保人 为 本基金 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 责任 保证 ,保 证范 围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于 认购 保 本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保证 期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起六 个月 止。 自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的后 续各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 人届 时签 订的 《保 证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决 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 周期开 始前 公告 。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由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 作为 担保 人, 为基 金管 理人的 保 本义务 提供 连带 责任 担保 。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 有 关信 息如 下: 名称: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28 号时 代科 技大 厦 22 层、23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7028 号时 代科 技 大厦 22 层、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陶军 成立日 期:1994 年 12 月29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3,538,703,245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从事 担保 业务 ;投资 开发 ,信 息咨 询; 贷款担 保; 自有 物业 租赁 。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 高新 投” ) 成立 于 1994 年12 月 , 是 深圳市 政 府为解 决中 小科 技企 业融 资难问 题而 设立 的担 保机 构,也 是国 内最 早设 立的 专业 担 保机 构 之一。 集团 注册 资本35.38703245 亿 元, 股东 为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深圳远 致富 海 三号投 资企 业 ( 有限 合伙 ) 、 深圳 市财 政金 融服 务中 心、 恒 大企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 深 圳市 远 致投资 有限 公司 、深 圳市 海能达 投资 有限 公司 、深 圳市中 小企 业服 务署 。高 新投核 心业 务 为:融 资与 金融 产品 担保 、保证 担保 、资 产管 理。 融资与 金融 产品 担保 方面 ,主要 业务 品种 有: 银行 贷款担 保、 债券 担保 、政 府资金 担 保、基 金产 品担 保等 金融 产品担 保业 务。 高新 投成 立二十 多年 来, 始终 坚持 为中小 科技 企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61 业提供 融资 服务 的宗 旨, 通过管 理文 化创 新、 经营 模式创 新和 业务 手 段 创新 ,在培 育和 扶 持小微 型科 技企 业成 长的 同时, 与被 服务 企业 共同 发展。 高新 投支 持的 华为 、比亚 迪、 大 族激光 已经 成为 国内 乃至 国际知 名企 业, 沃尔 核材 、兴森 科技 、欧 菲光 、海 能达等 高科 技 企业已 成为 行业 内领 先企 业,扶 持的113 家境 内外 上市企 业被 媒体 称作 资本 市场的 “高 新 投系” 。 保证担 保方 面, 高新 投是 国内率 先开 展工 程担 保业 务的担 保机 构。 自国 家推 行工程 担 保制度 以来 ,高 新投 全面 推进工 程领 域的 投标 保函 、履约 保函 、预 付款 保函 、农民 工工 资 支付保 函, 以及 诉讼 保全 担保等 保证 担保 业务 品种 。目前 ,高 新投 与国 家级 建设施 工企 业 及各省 、市 的大 型施 工企 业建立 了密 切的 业务 合作 关系, 构建 了辐 射全 国的 市场网 络, 服 务客户 遍及 全国 各地 ,已 成为全 国最 大的 工程 保证 担保机 构。 资产管 理方 面, 主要 业务 品种有 : 结合担 保的 股权 及期权 投资 、 直 接投 资 ( 含 VC 、PE、 定向增 发) 、 创投 基金 管理 、 小额 贷款、 典当 借款。 高新投 结合 融资 担保 业务 , 通过 创业 投 资为企 业提 供直 接融 资服 务,成 功开 创了 以“ 投保 联动” 为特 色的 支持 小微 科技企 业发 展 的服务 模式 ,打 造了 从“ 企业初 创期 到 IPO ” 完整 的融资 服务 链条 ,被 誉为 “创新 型科 技 企业孵 化器 ” 、 “没 有围 墙 的科技 园” 。 高新 投还 通过 输出人 才等 方式 与常 州市 政府 、 佛 山市 顺德区 政府 、东 莞松 山湖 控股开 展融 资担 保和 股权 投资方 面的 合作 ,在 当地 设立融 资担 保 公司或 者受 托管 理创 投基 金等。 高新投 现有 员工350 人左 右,多 为高 学历 、产 业兼 管理复 合知 识结 构型 人才 ;其中 , 硕士及 博士 员工 占91% , 拥 有复合 知识 结构 员工 占 66% 。 目前 , 高新 投已 构建 了 全国范 围内 的市场 化布 局 , 在 北京 、 成都 、 广 州 、 杭 州 、 天 津 、 湖 南 、 西 安设 有7 家分 公司 ; 在 重庆 、 昆明、 上海 、南 京、 武汉 、长春 、合 肥、 太原 、厦 门等地 建 有25 个办 事处 。 近年来 ,高 新投 集团 业务 综合收 入按 年 均 50% 以上 的增长 率飞 速发 展, 净资 产收益 率 近五年 来保 持10%以 上并 于 2014 年 达到14.7% ;连 续六年 获得 行业 的 AAA 信 用评级 ,具 备 资本市 场 AA+ 等 级; 是中 国融资 担保 业协 会副 会长 单位, 并获 得“ 第二 十届 国家级 企业 管 理现代 化创 新成 果一 等奖 ” 、 “2014 年 中国 金融 机构 金 牌榜金 龙奖 之 “ 年度 最佳 小微服 务融 资担保 公司 ”称 号” 、 “最 佳品牌 创投 机构 ” 、 “ 年度 创业投 资社 会贡 献奖 ”等 荣誉称 号, 是 全国同 行业 最具 知名 度和 品牌影 响力 的机 构之 一。 三 、担保人对外提供 担保 的情况 截至2015 年 底, 深圳 市高 新投集 团有 限公 司 对 外担 保 规模 为519.95 亿元 人民 币, 其 中融资 担 保67.35 亿 元 、 保 证担 保370.91 亿元 、 保本 基金担 保 71.28 亿元 、 专户 担保 10.41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62 亿元。 四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购 买基 金 份 额 的行 为 视为 同 意《 保 证 合 同》 ( 全文 详 见 附件 ) 的 约定。 本 基金 保本 由担 保 人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证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认购 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保 证范 围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即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与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之和 低 于认购 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担保人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止 。 担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额 不超 过按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所 计 算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担保人 的保 证责 任以 《保 证合同 》为 准。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保证 《基 金合 同》 中的相 关 内容的 约定 与《 保证 合同 》的约 定相 符。 五、 保本周期内 , 担保人 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 《保 证合同》 项下保证 责任能 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通 知之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应将 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包括但 不限 于 加强对 担保 人担 保能 力的 持续监 督、 在确 信担 保人 丧失担 保能 力的 情形 下及 时更换 保证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等 ,并 在接 到通知 之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上述 情形。 六、更换担保人或保 本义 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的程 序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 保本义 务人 或变 更保 本保 障机制 必 须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且 担保 人、 保本义 务人 的更 换或 保本 保障机 制的 变 更必须 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1、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 的程序 (1)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提 名新担 保 人,被 提名 的新 担保 人应 当符合 保本 基金 担保 人的 资质条 件, 且同 意为 本基 金的保 本提 供 不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2)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担保 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表决 通过 。 (3)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担 保人 的决 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 ,并 自表 决通过 之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63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4) 签订 《保 证合 同》 在更换 担保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与新 任担 保人 签订《 保 证合同 》 。 (5)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更 换担 保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更 换担保 人的 有关 事项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与新 任担 保人 签订的 《保 证合 同》 。 (6) 交接 原担保 人 职 责终 止的 ,原 担保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保 证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基金 管 理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办 理保 证业务 资料 的交 接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和新 任担 保人 应及时 接 收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担 保人 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金 保证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务 由 继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任担保 人接 任之 前, 原担 保人应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2、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 的程序 保本周 期内 变更 保本 义务 人的, 保本 义务 人的 选举 及公告 程序 参照 上述 更换 担保人 程 序进行 。 3、保 本周 期内 变更 保本 保 障机制 (1)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 权提 名新保 本 保障机 制下 的保 本义 务人 或担保 人, 被提 名的 新保 本义务 人或 担保 人应 当符 合保本 基金 保 本义务 人或 担保 人的 资质 条件, 且同 意为 本基 金提 供保本 保障 。 (2) 决议 更换保 本保 障机 制的 决议 需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表决 通过 。 (3)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担 保人 的决 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 ,并 自表 决通过 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4) 签订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 买断合 同 在变更 保本 保障 机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与 新任 担保人 签 订保证 合同 或与 新任 保本 义务 人 签署 风险 买断 合同 。 (5) 公告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64 基金管 理人 在变 更保 本保 障机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后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有 关事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与 新任 担保 人签 订的 保证合 同或 基金 管理 人与 新任保 本义 务 人签订 的风 险买 断合 同。 (6) 交接 在新的 保本 义务 人或 担保 人接任 之前 ,原 保本 义务 人或担 保人 应继 续承 担保 本保障 义 务。 4、 当 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更换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 、 保 本 义务人 , 由更换 后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为本 基金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提供 保本 保证 或保 本,此 项更 换 事项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但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涉 及新 担保人 或保 本 义务人 的有 关资 质情 况、 保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等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备 。 当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更 换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并另 行 确定保 本义 务人 或担 保人 ,此项 变更 事项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但是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将 涉及 新保 本义务 人或 担保 人的 有关 资质情 况、 新签 订的 风险 买断合 同或 保 证合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七、 如果保本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 回金额与 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 金 管理人未能按 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全 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 基金 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 到期 日后 5 个工作 日 内 , 向担 保 人发 出 书面《 履 行 保证 责 任通 知 书》(应 当 载 明基 金 管理 人 应向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 本赔 付差额、 基金 管理人已自 行偿付的金额 、 需担保人 支付的代偿款 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 立的账户信息)。 担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 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 将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 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 账户中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 代偿 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上述 代偿金额 全额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证 责任 , 担保 人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偿 款项 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 担保 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含第20 个工作 日) 内将 保本 赔 付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如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与相 应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 行 《基 金合 同》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65 及 《 保证 合同 》 上述 条款 中 约定的 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第 21 个工 作 日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根据 《基 金合 同》 第二 十四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 约定,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额 支付 事宜 ,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直 接向担 保人 追偿 的, 仅得 在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八、 除本部分 第(六)款所 指的 “更换担 保人的, 原 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 本基 金保证责 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 继任 的担保人承担 ” 以及下列 除外责任情形外 , 担保人 不得免除保证 责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乘 积加 上其 认 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不 低于 本 基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但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或 转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的到期 操作 期间 ( 不包 括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和过 渡 期内基 金 份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少 ; 7、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 《基 金合 同》 条 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 但根 据 法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9、保 证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主张 权利 。 九、 保本周期届满时, 基 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 符合 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 人为本基 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 保本 保障, 与基金管 理人就本 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 订 《 保证合同》 或 《 风 险 买断 合 同》 , 同时 本基 金 满 足法 律 法规 和 本合同 规 定 的基 金 存续 要 求的, 本 基 金 继 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 本周 期; 否则, 本基金变更为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 基 金名称相应变 更 为 “ 融通 通 盈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 担保 人 不 再为 该 混合 型 基金承 担 保 证 责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66 任。 十、担保费由基金管 理人 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 列支 。 担保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费 从基金 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 金管理 费中 列支 ,每 日计 算,逐 日 累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收到基 金管 理费 之后 的五 个工作 日内 向 担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担保 人收到 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管 理 人出 具合 法发票 。 每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担 保 费计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2‰×1/ 当年 日历 天 数。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 到期日 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终止 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十一、 《保证合同》 主 要内 容 1、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 本 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提供 的保 本金 额 ( 即认购 保 本金额 )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利 息收 入 之和。 (2 )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金额 即保 证范 围为 :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 即 “可 赎 回金额 ” ) 加 上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计 算的总 金额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 分(该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 赔付差 额)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购 或转换 入, 以及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回 或 转换出 的部 分不 在保 证范 围之内 , 且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任 的最 高限 额不 超过 按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算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4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是指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 如无 特 别指明 , 保本 周期 即为 本 基金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本基 金的 保本 周 期 一般为3 年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至3 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或不 存在 该对 应日 的, 保本周 期到 期 日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同时, 在每 一保 本周 期内 ,本基 金均 设置 保本 周期 目标收 益率 , 在运作 期间 ,如 本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收益 率连 续 15 个工作 日达 到或 超过 预设 目标收 益率 ,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满 足条 件之日 (不 含该 日) 起10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本基 金当 前保本 周期 提 前到期 (提 前到 期日 为过 渡期前 一个 工作 日, 保本 周期提 前到 期日 距离 满足 条件之 日起 不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2、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67 3、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4、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于此 同意授 权基 金管 理人 作为 其代理 人代 为行 使向 担保 人索偿 的 权利并 办理 相关 的手 续( 包 括但不 限于 向担 保人 发送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及 代收相 关款 项等) 。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与 相 应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全 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5 个 工作 日内 ,向担保 人发 出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 书》( 应当 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本 基金 保 本 赔付 差额 、基 金管 理人 已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 需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 款项 以 及 基金管 理人 指 定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账 户信息) 。 (2) 担保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 管理人 发出 的《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 , 将《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载明 的 代 偿款 项 划 入基 金管理 人 指 定的 本基 金 在 基金托 管人 处 开立的 账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人将 该 代 偿款 项 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保 人 将上述 代偿 金 额全额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 指 定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账 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行 了保 证 责任, 担保 人无 须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代偿 。 代偿 款项 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3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 作日 (含 第 20 个 工作 日 ) 内将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4 )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相应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基 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行 《基 金 合同》 及本 合同 上述 条款 中约定 的保 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的 ,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第 21 个 工作 日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根据 《基 金合 同》 第二 十四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 约定 ,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额 支付 事宜 ,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直 接向担 保人 追偿 的, 仅得 在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5、追 偿权 、追偿 程 序和 还 款方式 (1) 担 保人 履行 了保 证责 任后, 即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归 还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任 支 付的全 部款 项( 包括 但不 限于担 保人 按《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所 载明 金额 支付的 实际 代 偿 款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向 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向 担保 人要 求代偿 的金 额及 担保 人为 履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其他 金额, 前述 款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68 项重叠 部分 不重 复计 算) 和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 和损 失,包 括但 不 限于担 保人 为代 偿追 偿产 生的律 师费 、调 查取 证费 、 通讯 费、 诉讼 费、 保全 费、评 估费 、 拍卖费 、公 证费 、差 旅费 、抵押 物或 质押 物的 处置 费等。 (2)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担保 人履行 保证 责任 之日 起一 个月内 , 向 担保 人提 交担 保人认 可 的还款 计划 ,在 还款 计划 中载明 还款 时间 、还 款方 式,并 按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划 归还 担 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 失。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定 提交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计 划, 或未 按还 款计 划履行 还款 义 务的, 担保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立 即支 付上 述款 项及其 他费 用, 并赔 偿给 担保人 造成 的 损失。 《保证 合同 》的 具体 内容 详见基 金合 同附 件。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69 十一 、 保本周 期到 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 基金 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该保本 周期 的具 体起 讫日 期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如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本 基金 未 能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变 更为 “融通 通盈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同时,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以及基 金费 率 等相关 内容 也将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约定 作相 应修 改。上 述变 更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 处理 规则 1、 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期 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之 后 3 个工 作日 (含 第 3 个工 作日) 。 2、在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 操作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做出 如下 选择 : (1)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3) 本 基金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根 据届 时基金 管 理人的 公告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4 ) 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的 “ 融通通 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持有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选择 上述四 种处 理方 式之 一, 也可以 部 分选择 赎回 、转 换转 出、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4、 无 论持 有人 采取 何种 方 式作出 到期 选择 , 均 无需 就其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 或从 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期 间的赎 回和 转 换支付 赎回 费用 和转 换费 用等交 易费 用。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或转为 “融 通 通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后 的其 他费 用 , 适用其 所转 入基 金的 费用 、 费 率体 系 。 5、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没 有 作出到 期选 择 , 本 基金 符 合保本 基 金存续 条件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默 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继续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如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没有 作出 到期 选择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默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选 择持 有变 更后 的“融 通通 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 6、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30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70 个工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业务 。 7、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 间,本 基金 将暂 停办 理申 购和转 换转 入业 务。 8、 基 金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采 取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赎回 价格或 转换 转出 的价 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9、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期 间, 除暂 时无 法变 现的 基 金财产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使基金 财 产保持 为现 金、 银行 存款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无 法变 现的 基金 财产, 如在 到 期操作 期间 内具 备变 现条 件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安 排变 现)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收 该期 间(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除外 )的 基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 10、在 到期 操作 期间 截止 日,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本 周 期的基 金份 额所 对应 的资 产净值 不低 于本 基金 担保 人或者 保本 义务 人提 供的 下一保 本周 期 保证额 度或 保本 偿付 额度 上限, 则本 基金 不设 立过 渡期, 并自 下一 工作 日起 进入下 一个 保 本周期 。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 保本 条款 1、 认购 、 或过 渡期 申购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无 论选 择赎 回、 转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还是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或 继 续持有 变更 后的 “融 通通 盈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其 基金份 额都 适 用保本 条款 。 2、 若认 购 、 或 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选 择在 持有 到期 后赎回 基金 份额 、转 换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 放式基 金, 或 者选择 或默 认选 择继 续持 有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额 或变 更后 的“ 融通 通盈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管理 人均 应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履 行保本 义务 , 担保人 应当 按照 《保 证合 同》的 约定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 3、 无论 采取 何种 方式 作出 到期选 择,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自 行承 担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的 到期操 作期 间( 不含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和 过渡 期内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风 险。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 保本 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基 金管 理人认 可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金 下 一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 下一保 本周 期 签 订《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 , 同时 本基 金 满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 本 基金 继 续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1、过 渡期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71 到期操 作期 间截 止日 次一 工作日 起( 含该 日) 至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 作日的 期 间为过 渡期 ; 过 渡期 最长 不超 过 30 个工 作日。 具体 日期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到 期 前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 2、过 渡期 申购 (1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担 保人或 者保 本义 务人 提供 的下一 保本 周期 保证 额度 或保本 偿 付额度 确定 并公 告本 基金 过渡期 申购 规模 上限 以及 规模控 制的 方法 。 (2) 过渡 期申 购采 取 “未 知价” 原 则 , 即 过渡 期申 购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的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3) 对 于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自行 承担 过渡 期申 购之 日至过 渡 期最后 一日 (含 该日 )期 间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风 险。 (4) 过渡 期申 购费 率 过渡期 申购 具体 费率 在届 时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由过 渡期 申购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5) 过渡 期申 购的 日期、 时间、 场所 、 方 式和 程序 等事宜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提前 公 告。 (6) 过渡 期内 , 除 暂时 无 法变现 的基 金财 产外 , 基 金 管理人 应使 基金 财产 保持 为现金 、 银行存 款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无 法变 现的基 金财 产, 如在 过渡 期内 具 备变 现 条件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安排 变现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收该期 间的 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3、下 一保 本周 期基 金资 产 的形成 (1)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上 一个 保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按 其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折算 日所 对应 的资 产净 值确认 下一 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2)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 投资者 在过 渡期 内申 购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按 其申 购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资 产净值 确认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保 本金 额并 适用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4、基 金份 额折 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72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投资 者过 渡期 申购的 基 金份额 、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持有 期的 计算 仍以投 资者 认购 、申 购、 转换转 入 或者过 渡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确认 日计 算, 不受 基金 份额折 算的 影响 。 5、开 始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 基金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 适 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保 本条 款 。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 自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赎 回、定 期 定额投 资、 基金 转换 等业 务。暂 停期 限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投资者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的 开放 日申 购或 转换 转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相应基 金 份额不 适用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保本 条款 。 五、转为变更后的“ 融通 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资产的形 成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若 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本 基金变 更为 “融 通通 盈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对于投 资者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份 额,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变更后 的“ 融通 通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 转入 金 额等于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为“融 通通 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在“ 融 通通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前 一个 工作 日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 3、 变更 后的 “ 融通 通盈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购 的具 体操 作办 法 由基金 管 理人提 前予 以公 告。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 公告 1、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基金 将继 续存 续。 基金 管理人 应 依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及 为下 一保本 周期 开放 申购 的相 关事宜 进行 公 告。 2、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在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 本基 金将 变更 为 “ 融通 通盈灵 活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73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临 时公 告或 “ 融通 通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相 关规 则。 3、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 赔付 1、 在发 生保 本赔 付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履行 保本 差额 的支付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全 额履 行保 本差 额支 付义务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发 出书 面《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 担保人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将 需代偿 的金 额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内将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2、保 本赔 付资 金到 账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74 十二 、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与权 益类 资产 的动 态配 置和有 效的 组合 管理 , 在 确 保保本 周 期到期 时本 金安 全的 基础 上,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稳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含 中 小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债券 、国债期 货 、 货币市 场工 具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规 定)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基 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本基金 将投 资对 象主 要分 为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和 权益 类资产 , 其 中 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 包括 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可转 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可 交换 债券 、 次级债 、 短期 融资 券 、 中 期 票据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国 债期 货 、 债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权益 类 资产 为 股票 、 权证 以及 股 指期货 等权 益类 品种。 本基金持有 的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60%。 本基金 持有的 权 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高于40% ,其中 基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3%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时间不变 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TIPP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 , 通过 量化 技 术动态 调整 资产 配置 比例 ,以达 到保 证本 金安 全的 基本目 标。


本基金 的主 要保 本策 略为TIPP 策 略 , 该 策略 设置 了一 条价值 底线 , 该底 线随 着 投资组 合 收益的 增加 而调 整 。 1、TIPP 投 资策 略与 资产 配 置 本基金 以 时 间不 变 性 投资 组合保 险策 略 (TIPP ) 为 核心 , 并 结合 对市 场时 机 的把握 , 确 定和调 整基 金资 产在 权益 类资产 和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间的投 资比 例, 用低 权益 类 资产 的 投资 收 益作为 可以 损失 的风 险资 本, 去投 资股 票等 权益 类 资产 以 搏取 更高 的收 益 , 且当在 权益 类资 产 获取 一定 收益 后不 断提 高低 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以锁 定部 分收 益。 本基金 利用TIPP 进行 资产 配置的 主要 步骤 如下 : 首先 , 确 定 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 的最 低配 置比 例 。 根 据 保本周 期末 投资 组合 最低 目标价 值和 合理的 贴现 率 , 计 算期 初 应持有 的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最低 配置 比例 , 即设 定 基金期 初价 值底 线;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75 其次 , 确 定 权 益类 资产 的 最高配 置比 例 。 根 据组 合 中 权益 类资 产 的 风险 特性 , 决 定安 全 垫 ( 即基 金净 资产 超过 基 金价值 底线 的数 额 ) 的 放 大倍数 , 然后 根据 安全 垫 和放大 倍数 乘数 计算期 初可 持有 的 权 益类 资产 的 最高 配置 比例 ; 最后 , 当 基金 净值 上涨 超 过一定 幅度 并 保 持一 定时 间后 , 基 金将 择机 提高 价 值底线 , 以 及时锁 定部 分收 益。 相比传统的 固定比 例投资 组合保险策 略(CPPI 保本 策略 ) ,TIPP 保本 策略由于 在 基金 净 值上升 过程 中提 高了 价值 底线, 从而 锁定 了已 实现 收益, 因此 整体 风险 要小 于CPPI 策略 。 例如基 金的 初始 资产 为 100 万, 如果 用 90 万 投资 债 券等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也 称 作 “价 值底线 ” ) , 可 以获 得 10 万元的 到期 收益 , 那么 就 可以用 剩余 10 万元(也称作 “安 全垫 ”) 投资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 , 即使完 全亏 损 , 基 金整 体 也不会 亏损 。 实际 应用 中 , 以 股票 为主 的 权益类资 产 亏损 100% 的 可 能性极低 ,因此, 可以将 相当于安 全垫特定 倍数( 也称作 “ 放大 倍数 ” )的 资金 规模 投资 于 权益 类资 产 。 CPPI在 决定 投资 权益 类资 产 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配置 时 , 通 常 的 计算 原 则是 , 将 投 资总额 扣除 价值 底线 的 额 度后 , 再 乘以 某一 放大 倍 数 , 例如 在上 面的 例子 中, 假设 确定 的放 大倍数 是2 ,那么扣除90 万的 价 值 底 线 额 度 后 , 风 险性 资 产 配 置 即 是 (100 万-90 万)*2=20 万, 固定 收益类资 产 配置 则是100万-20万=80万, 并在 未来 一 段时间其 放大倍 数保持固 定, 因此, 才得 名为 恒定 比例 保本策 略 。 而TIPP 策略 在两 类资 产配 置比例 的设 定 与CPPI 不同 , TIPP的 保障 额度 会随 权益 类资产 价 值上 涨 而上 调 。 例 如在 上 例中 , 若 一段 时间 后期 初 投资的20万 权益 类资 产 增 长到了25万 , 则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两类 资产 配置比 例进 行重 新调 整, 例 如将 权 益类 资产 增值 的5 万 元中20%( 即5 万*20%=1 万)投 资到 固定 收 益类资产 当中,从 而达到 锁定部分 收益的目 的,若 后续 权益 类资 产 行情 继续 向上 , TIPP 策略 也将继 续把 权益 类资 产 的 获利部 分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 因此 , TIPP相比CPPI 策 略而 言 , 可以防 止后 续行 情不 佳时 侵蚀前 期获 利 , 是 更为 保 守的投 资组 合保 险策略 。 2、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的风险控制 和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 前提下,在系统性分析研 究的基础 上, 适时 合理 地利 用现 有 的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国 债、 企业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投资 工具 , 配合套 利策 略的 积极 运用 ,追求 低风 险下 的稳 健收 益。 本基金 结合 保本 周期 运作 要求, 采用 目标 久期 匹配 原则, 即根 据对 宏观 环境 中的市 场 、 气氛和 未来 利率 变动 趋势 的判断 , 深入 分析 收益 率曲 线与资 金供 求状 况 , 通 过适 时选用 子弹 、 杠铃 、 梯 形等 策略 确定 并 控制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在中 长期 目标 久期 管 理的前 提下 , 也 将根据 利率 预期 变化 情况 适当调 整当 前久 期 : 如 果 预测利 率将 上升 , 可 以 适 当降低 组合 的目 标久期 ;如 果预 测利 率将 下降, 则可 以适 当增 加组 合的目 标久 期。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 采用 债 券类属 配置 策略 调整 在不 同债券 投资 品种 之间 的配 置比例 ; 采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76 用个券 选择 策略 在正 确拟 合收益 率曲 线的 基础 上 , 及时发 现偏 离市 场收 益率 的债券 , 选择 投 资于定 价低 估的 债券 品种 ;并通 过回 购套 利以 及跨 市场、 跨品 种套 利等 策略 提高收 益。 3、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资产 池结 构和 质量 的跟 踪考察 、 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发行 条 款、预 估提 前偿 还率 变化 对资产 支持 证券 未来 现金 流的影 响, 谨慎 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 4、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策略 与传统 的信 用债 券相 比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由 于以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和转 让 , 普遍具 有高 风险和 高收 益的 显著 特点 。 本 基金 将运 用基 本面 研 究, 结合 公司 财务 分析 方 法对债 券发 行人 信用风 险进 行分 析和 度量 , 选 择风 险与 收益 相匹 配 的更优 品种 进行 投资 。 具 体为 : ① 研究 债 券发行 人的 公司 背景 、 产 业发展 趋势 、 行业 政策 、 盈利状 况 、 竞 争地 位 、 治 理结构 等基 本面 信息 , 分 析企 业的 长期 运 作风险 ; ②运 用财 务评 价 体系对 债券 发行 人的 资产 流动性 、 盈利 能 力、 偿债 能力 、 成长 能力 、 现 金流 水平 等方 面进 行 综合评 价 , 评 估发 行人 财 务风险 ; ③利 用 历史数 据 、 市 场价 格以 及 资产质 量等 信息 , 估算 私 募债券 发行 人的 违约 率及 违约损 失率 ; ④ 考察债 券发 行人 的增 信措 施, 如担 保 、 抵 押 、 质 押 、 银行授 信 、 偿 债基 金 、 有 序 偿债安 排等 ; ⑤综合 上述 分析 结果 , 确 定信用 利差 的合 理水 平 , 利用市 场的 相对 失衡 , 选 择具有 投资 价值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 5、国 债期 货投 资管 理 为有效 控制 债券 投资 的系 统性风 险, 本基 金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目 的 , 适度运 用国 债期 货, 提高 投资组 合的 运作 效率 。 在国债 期货 投资 时, 本基 金将首 先分 析国 债期 货各 合约价 格与 最便 宜可 交割 券的关 系 , 选择定 价合 理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 其 次, 考虑 国债 期 货各合 约的 流动 性情 况 , 最终确 定与 现货 组合的 合适 匹配 ,以 达到 风险管 理的 目标 。 6、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1) 股票 投资 策略 在权益 类资 产 投 资限 额内 ,基金 管理 人将 发挥 主动 选股能 力, 控制 股票 资产 下行风 险 , 分享股 票市 场成 长收 益。 股票选 择方 面, 本基 金将 充分发 挥“ 自下 而上 ”的 主动选 股能 力 , 结合对 宏观 经济 状况 、 行 业成长 空间 、 行业 集中 度 、 公 司内 生性 增长 动力 的 判断 , 结 合财 务 与估值 分析 , 深入 挖掘 盈 利预期 稳步 上升 、 成长 性 发生根 本变 化且 价值 低估 的上市 公司 , 构 建股票 投资 组合 , 同时 通 过选择 流动 性高 、 风险 低 、 具 备中 期上 涨潜 力的 股 票进行 分散 化组 合投资 , 动态 优 化 股票 投 资组合 , 控制 流动 性风 险 和集中 性风 险 , 保 证股 票 组合的 稳定 性和 收益性 。


本基金将 根据市场 情况, 适度参与 新股申购 (含增 发新股) , 以增加收 益。本 基金组 合 的新股 申购 ( 含增 发新 股 ) 策 略主 要是 从上 市公 司 基本面 、 估值 水平 、 市 场 环境三 方面 选择 新股申 购的 参与 标的 、 参与 规模和 新股 的卖 出时 机 。 通 过深入 分析 新股 上市 公司 的基本 情况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77 结合新 股发 行当 时的 市场 环境 , 根 据可 比公 司股 票 的基本 面因 素和 价格 水平 , 预 测新 股在 二 级市场 的合 理定 价及 其发 行价格 , 指导 新股 询价 , 在有效 识别 和防 范风 险的 前提下 , 力争 获 取较高 的低 风险 收益 。 (2)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 套期 保 值将主 要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 对证 券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 期货的 收益 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 种选 择, 谨慎 进行投 资 , 以 降低 投资 组 合的整 体风 险。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 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其 他相关金融工具对投资组 合进行管 理。 (3)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权 证看 作是 辅助 性投资 工具 , 其投 资原 则 为优化 基金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本 基金将 在权 证理 论定 价模 型的基 础上 , 综合 考虑 权 证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趋势 、 权 证的 市场 供 求关系 以及 交易 制度 设计 等多种 因素 , 对权 证进 行 合理定 价 。 本 基金 权证 主 要投资 策略 为低 成本避 险和 合理 杠杆 操作 。 四、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权益 类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40% ,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 例不低 于60% ; (2)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78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本 基金在 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 展期; (15) 在保 本周 期内 , 本 基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0% ; (16 ) 本 基金 持有 的净 敞 口 ( 持有 的股 票 、 权证 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之 和, 买入 和卖 出轧 差计 算 ) 将 保持 在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至40% 之 间 。 本 基金 参 与股指 期货、国 债期货 交易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保本 策略 和投 资目标 , 且 每日 所持 期货 合 约及有 价证 券 的最大 可能 损失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扣除 用于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后的 余额 ; (17)本基 金持有 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总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18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19)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15% ; (2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21)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2)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2)、( 12 ) 、 (21 )和(22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79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 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3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税 后 收益率 。 本基金是 保本混合 型基金 ,保本周 期最长为3 年,以 三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税后 收益率 作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体 现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 益特征 , 能够 使投 资者 理 性判断 本基 金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合理 衡量比 较本 基金 保本 保证 的有效 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 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 低风险 品种 , 预期 收益 和 预期风 险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和 非保本 混合 型基 金。 投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保本基 金 在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 及债权 人权 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80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八、 若本基金保本周期 到 期后变更为 “融通通盈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 则基 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业绩比 较基 准和风险收益特征适 用如 下约定: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投 资于 优质 上市 公司 , 并结合 积极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 谋求 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以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发行上 市的股票) 、固定 收益类资 产(国债 、 地 方政府 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 次 级债 、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可转 换债 券 、 可 交换 债券 、 分离交易 可转债、 央行票 据、中期 票据、短 期融资 券(含超 短期融资 券) 、资 产支持证 券 、 质押及买 断式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及现金等 ) 、衍生 工具(权 证、股指 期货等 )以及经 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0%-95% , 其余 资产 投资 于债 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资产 支 持证券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3% ;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 (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三) 投资 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主 要是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周期 运行规 律的 研究 , 基 于定 量 与定性 相 结合的 宏观 及市 场分 析 , 确定组 合中 股票 、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及 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比例 , 规 避系统 性风 险。 在资产 配置 中 , 本 基金 主 要考虑 宏观 经济 指标 , 包 括PMI 水平、GDP 增 长率 、M2 增长 率及 趋势 、PPI 、CPI 、 利 率水 平与变 化趋 势 、 宏 观经 济 政策等 , 来判 断经 济周 期 目前的 位置 以及 未来将 发展 的方 向。 在经济 周期 各阶 段 , 综 合 对所跟 踪的 宏观 经济 指标 和市场 指标 的分 析 , 本 基 金对大 类资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81 产进行 配置 的策 略为 : 在经 济的复 苏和 繁荣 期超 配股 票资产 ; 在经 济的 衰退 和政 策刺激 阶段 , 超配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力 争通 过资 产配 置获 得部分 超额 收益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结合 定量 和定 性分 析, 通过 对上 市公 司基 本 面状况 分析 , 财务 分析 和 股票估 值分 析的三 层分 析 来 逐级 优选 股票 , 在 确定 优质 备选 行 业 的基 础上 , 发掘 技术 领 先、 竞争 壁垒 明 显、具 有长 期 可 持续 增长 模式并且 估 值水 平相 对合 理的优 质上 市公 司进 行 组 合式投资 。 (1)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状 况 分析


具体分 析而 言, 行业 地位 方面, 选择 在产 业链 上有 稳固地 位, 行业 壁垒 高的 上市公 司 ; 技术研 发方 面 , 通 过对 公 司产品 和研 发团 队的 判断 , 选 择有 竞争 优势 , 符 合 具备创 新技 术的 公司 ; 公 司治 理结 构方 面 , 选 择管 理层 优秀 , 公司 治理结 构规 范 , 有 清晰 的 竞争战 略 , 人 员 激励到 位的 公司 。 (2) 上市 公司 财务 状况 分 析 本基金 的财 务分 析偏 重于 公司的 成长 性分 析 。 本 基 金通过 对财 务报 告提 供的 信息 , 系 统 性的分 析企 业的 经营 情况 , 重 点关 注上 市公 司的 盈 利能力 、 经营 效率 , 业 务 成长能 力 、 持 续 经营能 力 、 资 金杠 杆水 平 以及现 金流 管理 水平 , 对 公司做 出综 合分 析和 评价 , 预 测公 司未 来 的盈利 能力 ,挑 选出 有优 良财务 状况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3) 上市 公司 股票 估值 分 析 本基金将 采用多种 指标对 股票进行 估值分析 。包括 盈利性指 标(市盈 率、市 销率等) 、 增长性 指标 ( 销售 收入 增 长率 , 净 利润 增长 率等 ) 以及其 他指 标对 公司 股票 进行多 方面 的评 估。 本基 金同 时将 公司 市 值与行 业竞 争对 手 , 未 来 市场成 长空 间进 行多 维度 对比 。 基 于以 上 的综合 评估 , 确定 本基 金 的重点 备选 投资 对象 , 从 中选择 最具 有投 资吸 引 力 的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3、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债券 投资 上, 本基 金贯 彻“自 上而 下” 的策 略, 采用三 级资 产配 置的 流程 。 (1) 久期 管理 根据对 利率 趋势 的判 断以 及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确定各 类债 券组 合的 组合 久期 策 略 。 (2) 类属 配置 与组 合优 化 根据品 种特 点及 市场 特征 , 将 市场 划分 为企 业债 、 银行间 国债 、 银行 间金 融 债、 可转 换 债券 、 央 行票 据 、 交 易所 国债六 个子 市场 。 在几 个 市场之 间的 相对 风险 、 收 益 ( 等价 税后 收 益) 进行 综合 分析 后确 定 各类别 债券 资产 的配 置 。 具体而 言考 虑市 场的 流动 性和容 量 、 市 场 的信用 状况 、各 市场 的风 险收益 水平 、税 收选 择等 因素。 (3) 通过 因素 分析 决定 个 券选择 从收益 率曲 线偏 离度 、 绝 对和相 对价 值分 析 、 信 用 分析 、 公 司研 究等 角度 精 选有投 资价 值的投 资品 种。 本基 金财 产 力求通 过绝 对和 相对 定价 模型对 市场 上所 有债 券品 种进行 投资 价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82 值评估 ,从 中选 择暂 时被 市场低 估或 估值 合理 的投 资品种 。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 期限 相 同或相 近品 种中 , 相对 收 益率水 平较 高的 券种 ; 到 期期限 、 收 益率水 平相 近的 品种 中 ,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券 种 ; 同等到 期期 限和 收益 率水 平的品 种 , 优 先 选择高 票息 券种 ; 预期 流 动性将 得到 较大 改善 的券 种; 公司 成长 性良 好的 可 转债品 种 ; 转 债 条款优 厚、 防守 性能 较好 的可转 债品 种。 4、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资产 池结 构和 质量 的跟 踪考察 、 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发行 条 款、预 估提 前偿 还率 变化 对资产 支持 证券 未来 现金 流的影 响, 谨慎 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 5、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与传统 的信 用债 券相 比 ,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 券由 于以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和转 让 , 普遍具 有高 风险和 高收 益的 显著 特点 。 本 基金 将运 用基 本面 研 究, 结合 公司 财务 分析 方 法对债 券发 行人 信用风 险进 行分 析和 度量 , 选 择风 险与 收益 相匹 配 的更优 品种 进行 投资 。 具 体为 : ① 研究 债 券发行 人的 公司 背景 、 产 业发展 趋势 、 行业 政策 、 盈利状 况 、 竞 争地 位 、 治 理结构 等基 本面 信息 , 分 析企 业的 长期 运 作风险 ; ②运 用财 务评 价 体系对 债券 发行 人的 资产 流动性 、 盈利 能 力、 偿债 能力 、 成长 能力 、 现 金流 水平 等方 面进 行 综合评 价 , 评 估发 行人 财 务风险 ; ③利 用 历史数 据 、 市 场价 格以 及 资产质 量等 信息 , 估算 私 募债券 发行 人的 违约 率及 违约损 失率 ; ④ 考察债 券发 行人 的增 信措 施, 如担 保 、 抵 押 、 质 押 、 银行授 信 、 偿 债基 金 、 有 序 偿债安 排等 ; ⑤综合 上述 分析 结果 , 确 定信用 利差 的合 理水 平 , 利用市 场的 相对 失衡 , 选 择具有 投资 价值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 6、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权 证看 作是 辅助 性投资 工具 , 其投 资原 则 为优化 基金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本 基金将 在权 证理 论定 价模 型的基 础上 , 综合 考虑 权 证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趋势 、 权 证的 市场 供 求关系 以及 交易 制度 设计 等多种 因素 , 对权 证进 行 合理定 价 。 本 基金 权证 主 要投资 策略 为低 成本避 险和 合理 杠杆 操作 。 7、金 融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金 可基 于谨 慎原 则运 用股指 期货 等相 关金 融衍 生工具 对 基金投 资组 合进 行管 理 , 以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 对 冲 系统性 风险 和某 些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提高 投资 效率 。 本 基 金主要 采用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衍 生品 合约 , 通 过多头 或空 头套 期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 值操作 。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0%–95%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83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 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本 基金在 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 展期;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需 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限 制: 1)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20% ; 3)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4)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84 5)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7)本基 金持有 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 债,其 市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中 小企 业私 募债总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18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 风险和 操作 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19)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15% ; (2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21)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2)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 (12 ) 、 (21 ) 、 (22) 项外, 因证 券/期 货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85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 关 交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 准为: 沪深300指 数收益 率×50%+ 中债综合全 价(总 值)指 数收益率 ×50% 选择该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理 由主要 如下 : 1、 沪深 300 指数 对股 票 市场具 有较 强的 代表 性 ,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股票 部分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2、中债综 合全价( 总值) 指数能够 较好的反 映债券 市场变动 的全貌, 适合作 为本基 金 债券投 资的 比较 基准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这些 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称 ,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 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 本 基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而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 险水 平的投 资品 种。 (七)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 规 定 , 于2018 年4 月2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 财 务指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所 载数 据截 至2017 年 12 月31 日。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1,024,988.85 7.63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86 其中: 股票


61,024,988.85 7.6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69,090,999.00 83.68 其中: 债券


667,836,999.00 83.53








资产 支持 证券


1,254,000.00 0.16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2,998,275.00 6.63 其 中 :买 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95,502.07 0.26 7 其他资 产 14,346,191.15 1.79 8 合计 799,555,956.07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379,387.71 2.34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16,143.20 0.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0,500.00 0.0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3,369,957.94 2.0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32,209,000.00 4.89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87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1,024,988.85 9.27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1 601288 农业银 行 3,600,000 13,788,000.00 2.09 2 601398 工商银 行 1,470,000 9,114,000.00 1.38 3 600887 伊利股 份 230,000 7,403,700.00 1.12 4 601111 中国国 航 600,000 7,392,000.00 1.12 5 601318 中国平 安 100,000 6,998,000.00 1.06 6 600029 南方航 空 500,000 5,960,000.00 0.91 7 601766 中国中 车 300,000 3,633,000.00 0.55 8 601600 中国铝 业 200,000 1,618,000.00 0.25 9 603833 欧派家 居 13,000 1,534,650.00 0.23 10 601336 新华保 险 20,000 1,404,000.00 0.21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9,961,000.00 13.6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9,956,000.00 6.07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88 4 企业债 券 248,830,647.30 37.7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156,788,200.00 23.81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475,151.70 0.07 8 同业存 单 171,782,000.00 26.09 9 其他 - - 10 合计 667,836,999.00 101.42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091501001 15 中 国信 达债 01 500,000 50,005,000.00 7.59 2 111709236 17 浦 发银 行 CD236 500,000 47,610,000.00 7.23 3 112419 16 河钢 01 400,000 39,612,000.00 6.02 4 136510 16 华电 01 400,000 38,704,000.00 5.88 5 101554024 15 金地 MTN001 300,000 30,123,000.00 4.57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序 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689116 16 中誉 1 优先 200,000 1,254,000.00 0.19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89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股指 期货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 套期 保值将 主要 采用 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并 结 合股指 期货 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 性、流 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过资 产配 置、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 投资组 合的 整 体风险 。 在法律 法规 许可 时, 本基 金可基 于谨 慎原 则运 用其 他相关 金融 工具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管 理。 10、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报告 期内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90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资产 构成 12、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3、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1,290.7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46,919.9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357,980.4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346,191.15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91 十 三、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为 2016 年3 月15 日, 基 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7 年12 月 31 日 。 基金 合 同生效 以来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表如 下: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3 月15 日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 起 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0.60% 0.07% 2.19% 0.00% -1.59% 0.07% 2017 年 3.98% 0.09% 2.75% 0.00% 1.23% 0.09%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92 十四 、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 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基金财 产的 债务 由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以其 出资 为限 对基 金财 产的债 务 承担责 任。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93 十五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权证 、 期货合 约、 应收 款项 、其他 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定 计量 日 的公允 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其公 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私 募证券 , 估 值日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时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其 公允 价值 进 行估 值 。 如成 本能 够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 ,应 持续评 估上 述 做法的 适当 性, 并在 情况 发生改 变时 做出 适当 调整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 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94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 况下 ,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价 未能 代 表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 对 于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很 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 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对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上不 含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后未 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 长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对 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债 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市 场利 率 不存在 明显 差异 ,未 上市 期间市 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动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4、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 入 。 5、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 方法 (1) 从 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权 证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监管 机 构 或 行 业协 会 有关 规 定,或者 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 )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值 。 (4)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 。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95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96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97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的;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约定 予以 公布 。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 于不 可抗 力, 或证 券/期货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98 十六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保本周 期内 ,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2%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1.2%÷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保本周 期内 ,本 基金 的担 保费用 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收 入中 列支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变 更为 “融 通通 盈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则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年 费率 计提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 基 金管 理 人无需 再出 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基 金管 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保本周 期内 ,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2%÷ 当 年天 数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99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变 更为 “融 通通 盈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则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 基 金管 理 人无需 再出 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基 金管 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除 外) 和过 渡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 收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3-9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2日 在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 五、基 金税 收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其 他扣 缴义务 人 按照国 家有 关税 收征 收的 规定代 扣代 缴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00 十 七、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现金 分红 。 3、如 本基 金转 型为 “融 通 通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 分红;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 机构可 以选 择不 同的 收益 分配方 式;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只能 选择 一 种收益 分配 方式 ,基 金登 记机构 将以 投资 者最 后一 次选择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准。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01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02 十八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03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04 购、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 中 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二) 保证 合同 保证合 同作 为基 金合 同的 附件, 随基 金合 同一 同公 告。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四)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05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 文件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担 保人 、保 本义 务人或 变更 保本 保障 机制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06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与 保本 周期 到期 相关 事项的 公告 ; 27、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 和信用 风险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07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基金 所持 有的资 产支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 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所 持有 的资产 支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 (十一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况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等 。 (十二 )投 资国 债期 货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 险指标 等, 并 充分揭 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资 目 标 。 (十三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十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五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08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09 二 十、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各 类债券 、股 票、 权证 、货 币市场 工 具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 资者投 资于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 存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投资 者仍 然存 在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本基 金面临 的投 资 风险主 要包 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1、市 场风 险 市场风 险指 与利 率、 股票 价格、 商品 价格 等相 关的 风险, 主要 与不 同市 场的 供需情 况 紧密联 系。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证 券 市场受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 响, 而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 性 的特点 , 而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影响 。 (3 ) 利 率风 险 。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利率直 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和债 券回 购,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和货 币市 场供 求状 况的 影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 况、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 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规 避 。 (5) 购买 力风 险。 基 金投 资的目 的是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影 响基 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2、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 的收益 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本基金 可能 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3、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金 融资 产变 现的难 易程 度。 一些 情况 下,市 场无 法有 效执 行交 易头寸 需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10 要,将 使得 金融 资产 无法 在价格 平稳 变动 的基 础上 被购入 或者 卖出 。本 基金 面临的 流动 性 风险来 自两 个方 面: (1) 大额 赎回: 本基 金属 于开放 式基 金, 在交 易过 程中, 有发 生集 中大 额赎 回的可 能 性。集 中大 额赎 回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变现 难度 加剧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可 能由 于 大额出 售个 券引 致个 券价 格出现 大幅 波动 ,从 而对 基金资 产净 值产 生影 响。 (2) 特 殊的 市场 情形 : 在 特殊市 场情 形下 , 如 市场 资金紧 张时 , 市 场整 体流 动性降 低, 将可能 导致 个券 的变 现能 力减弱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尤其 是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由 于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市场 刚刚 启动, 市场 容量 较小 ,本 基金计 划在 进行 个券 操作 时,可 能难 以 按计划 买入 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或买 入卖 出行 为对 个券价 格产 生比 较大 的影 响,增 加个 券 的建仓 成本 或 变 现成 本。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交割资产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主要 指违 约风 险 。 本 基 金的信 用风 险分 析主 要针 对债券 资产 , 具体 包括 以 下几个 方面 : (1) 债券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无 法支付 到期 本息 引起 的 损失 。 尤其 是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首先, 作为 新的 投资 品种 ,其发 行人 往往 为规 模较 小的企 业, 财务 状况 及经 营现金 流情 况 不稳定 ,存 在一 定的 偿付 风险, 委托 人有 可能 面临 债券违 约、 拒绝 到期 兑付 本息的 风险 , 导致本 基金 资产 发生 损失 和收益 发生 变化 。 其 次, 由 于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票面 年利率 较高 , 明显高 于现 有普 通公 司债 水平, 因此 存在 企业 无法 支付足 额利 息的 风险 ,从 而影响 本基 金 资产净 值。 (2)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评 级 下降导 致的 个券 价格 下跌 损失。 (3) 交易 对手 出现 违约 或 违规投 资操 作而 引起 的损 失。 5、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 本基 金是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采用TIPP 策略在 理论 上可 以实 现保 本的目 的,但 其中 的一 个重 要假 定是投 资组 合中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和权 益类 资产 比例 能够根 据市 场 环境的 变化 作出 适时 的、 连续的 调整 ,在 现实 投资 过程中 可能 由于 流动 性或 市场急 速下 跌 这两方 面的 原因 影响 到投资 策略 的保 本功 能 , 由 此产 生的风 险为 投资 组合 保险 机制的 风 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须在 到期操作 期 间内 作出 到期 选择, 将其 所有 或部 分持 有到期 的基 金 份额选 择赎 回、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继 续持有 变更 后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在 到期 操作 期间内 作出 赎回 或转 换出 的,将 无法 在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或“ 融 通通 盈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前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11 的期间 内变 现或 进行 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选择 继续 持有 本基金 转入 下 一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或 变更后 的 “ 融通 通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基 金份 额 。 6、保 证风 险 本基金 在引 入担 保人 机制 下也会 因下 列情 况的 发生 而导致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不 能偿付 本 金,由 此产 生担 保风 险。 这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保本 周期 内本 基金 更换 管理人 ,而 担 保人不 同意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或发 生不 可抗 力事 件,导 致本 基金 亏损 或担 保人无 法履 行 保证责 任; 或在 保本 周期 内担保 人因 经营 风险 丧失 担保能 力或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担保 人的 资 产状况 、财 务状 况以 及偿 付能力 发生 不利 变化 而无 法履行 担保 责任 。 7、存 在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 情形


出现以 下情 形的 不适 用保 本条款 : (1)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 或 过渡期 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上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当期保 本周 期 内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不 低于其 保本 金额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开始 后申 购或 转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 或过 渡期 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但 在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的情 形; (5)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更 换管理 人的 情形 , 且 担保 人不同 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的到 期操 作期 间 (不 包 括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和 过 渡期内 基 金份额 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减 少; (7 ) 未 经担 保人 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 可 能 加重担 保人 保证 责任 的 , 担保人 对 加重部 分不 承担 担保 责任, 但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的 除外 ; (8) 因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导 致基金 投资 亏损 ; 或 因不 可抗力 事件 直接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基金 管 理人免 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8、未 知价 风险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公告 并提 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出到 期操作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在 届时 公告规 定的 时间 内按 照公 告规定 的方 式作 出到 期操 作。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到 期操 作之 间 , 基 金资 产净值 可能 受证 券市 场影 响有所 波动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12 产生未 知价 风险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可能 存在 信用 风险与 流动 性风 险。 首先 ,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发行 人可 能由 于规模 小、 经营 历史 短、 业绩不 稳定 、内 部治 理规 范性不 够、 信 息透明 度低 等因 素导 致其 不能履 行还 本付 息的 责任 而使预 期收 益与 实际 收益 发生偏 离的 可 能性, 从而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基 金可 通过 多样 化投资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 完全规 避发 行人 信用 风险 。其次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由于 其转 让方 式及 其投 资持有 人数 的 限制, 存在 变现 困难 或无 法在适 当或 期望 时变 现引 起损失 的可 能性 , 从 而导 致流动 性风 险 。 10、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等金融 衍生 品投 资风 险 金融衍 生品 是一 种金 融合 约,其 价值 取决 于一 种或 多种基 础资 产或 指数 ,其 评价主 要 源自于 对挂 钩资 产的 价格 与价格 波动 的预 期。 投资 于衍生 品需 承受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操 作风 险和 法律风 险等 。由 于衍 生品 通常具 有杠 杆效 应, 价格 波动比 标的 工 具更为 剧烈 ,有 时候 比投 资标的 资产 要承 担更 高的 风险。 并且 由于 衍生 品定 价相当 复杂 , 不适当 的估 值有 可能 使基 金资产 面临 损失 风险 。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采用 保证金 交易 制度 ,由 于保 证金交 易具 有杠 杆性 ,当 出现不 利 行情时 ,标 的资 产价 格的 微小变 动就 可能 会使 投资 者权益 遭受 较大 损失 。股 指期货 、国 债 期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如果 没有 在规 定的 时间内 补足 保证 金, 按规 定将被 强制 平 仓,可 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10、本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1)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包 括二级 市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股 票和 债券 。本 基金 在股票 投 资过程 中, 将备 选投 资标 的的流 动性 作为 重要 考虑 因素, 不以 流动 性受 限证 券为主 要投 资 方向, 明确 规定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本 基 金主要 权益 投资 标的 为二 级市场 流通 的股 票, 属于 正常市 场条 件下 可在7 个 工作日 内变 现 的资产 ,具 备良 好的 流动 性;从 债券 的投 资品 种来 看,本 基金 将主 要投 资于 有活跃 市场 的 利率债 及信 用债 。利 率债 方面, 在正 常市 场条 件下 具有较 好流 动性 ;信 用债 方面, 本基 金 将从债 券久 期、 评级 分布 、行业 集中 度等 方面 入手 ,分散 信用 债持 仓集 中度 ,严格 控制 长 久期、 低评 级信 用债 的投 资比例 。同 时, 本基 金将 对持有 单一 债券 及同 一发 行人所 发行 债 券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进行 控制, 以使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保持 良好 流动 性。 (2)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 管 理措 施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13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 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续2 个 开 放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 。 对 于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超 过上述 比例 的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上述 “1 )全 额赎 回” 或 “2)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 约 定方式 与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一 并办 理。 但是 ,如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 择取消 赎回 ,则 其当 日未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3)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潜在 的影 响 本基金 在面 临大 规模 赎回 的情况 下有 可能 因为 无法 变现造 成流 动性 风险 。 如果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在确 保投 资者 得到 公平对 待 的前提 下, 可实 施备 用的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包 括但不 限于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暂停 基金 估值 等,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 管理的 辅助 措施 ,同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时刻 防范 可能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对流 动性风 险进 行 日常监 控,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当实 施备 用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时,有 可能 无 法按合 同约 定的 时限 支付 赎回款 项。 12、其 他风 险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14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 人 员配 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风 险。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 而 带来风 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15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 议 生效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16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17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 、 期货 经纪 商 或 其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18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进 行证 券投 资时 , 应 当遵守 审慎 经营 规则 , 制 定科学 合理 的投 资策 略和 风险管 理 制度, 有效 防范 和控 制风 险; (5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6)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7)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利 用 职务之 便 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10)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不 得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15)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6)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7)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8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9)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20)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19 (21)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2)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3)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4)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5)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6)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8)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资 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 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20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利 用 职务之 便 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 算 、交 割事 宜; (8)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不得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 (9)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 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6)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21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 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2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决定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 重要内 容或 者提 前 终 止《 基金合 同》 ,但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在保本 周期 届满 时本 基金 在不符 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的 情况 下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变更 为“融 通通 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并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融 通通 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管 理费率 和托 管 费率计 提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的以及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范围或 策略 , 但在 保本 周 期届满 时本 基金 在不 符合 保本基 金 存续条 件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变 更为 “融通 通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并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融通 通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和投 资策 略执 行以 及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保本 周期 内, 更 换担 保人、 保本 义务 人或 变更 保本保 障机 制, 但担 保人 或保本 义 务人因 歇业 、停 业、 被吊 销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宣 告破产 或其 他足 以影 响继 续履行 担保 责 任能力 的情 况除 外; 或者 因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发 生合并 或分 立, 由合 并或 分立后 的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除 外; (10)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1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3)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4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23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保 本运 作周 期内 , 当 确定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出现足 以影 响继 续履 行保 证责任 能 力或歇 业、 停业 、被 吊销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宣告 破产的 情况 ,或 者因 保证 人或保 本义 务 人发生 合并 或分 立, 由合 并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织 承继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更 换新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或 变更 保本 保障 机制; (7 ) 保 本周 期届 满后 ,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变更 为 “ 融通 通盈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并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融 通通 盈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管 理费率 、托 管费 率执 行; (8 ) 某 一个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 更换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 的担保 人 、 保 本义 务人 或 变更下 一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 (9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24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发 布提示 性通知 ,除 载明 前述 内容 外,还 应明 确有 关实 施安 排,说 明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影 响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享有 的选择 权 , 并 在实 施前 预留 至少 20 个 开放 日或 者交 易 日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做 出选 择。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 许的其 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25 人或基金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 一)。 参加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于 前款 规定 比例 ,召 集人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 开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占本 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三 分之 一以 上(含 三 分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 一); 参加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于 前款 规定 比例 ,召 集人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 开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占本 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三 分之 一以 上(含 三 分之一 ) 。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会 议通 知 中列明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26 4、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 (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27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 七)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28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29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30 二十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 》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31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 行核查 。 对于 “融 通通 盈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其 投资 范围为 :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 的金融 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含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 票) 、 权 证、 股指 期货、 债 券、 国 债期 货、 货 币市 场 工具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将投 资对 象主 要分 为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和 权益 类资产 ,其 中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可转 换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 、 可交 换债 券、次 级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国债期 货、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权益 类资 产 为 股票 、权 证以及 股指 期 货等权 益类 品种 。 本基金 持有 的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60%。 本基 金持 有的 权益类 资 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其 中基 金持 有的 全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变更 “融 通通 盈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投 资范围 变更 为 : 具 有良 好 流动性 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创业 板以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批 准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 国债 、 地 方 政府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 公 司债 、 次 级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可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 、分 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 含超 短 期融资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质押 及买 断式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及 现金等 ) 、 衍生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等) 以及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其 余资 产投 资于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资 产 支持证 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基 金持 有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对于“ 融通 通盈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将按 照 以下比 例进 行监 督: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32 1.本基 金 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高 于 40%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不低 于60% ; 2.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7.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规模 的10% ; 9.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 回 购的资 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2. 在 保本 周期 内, 基金 资 产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0% ; 13. 本 基金 持有 的净 敞口 ( 持有的 股票 、 权 证 市 值和 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之和, 买入和 卖出 轧差 计算 )将 保持在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至 40%之 间。 本基 金参 与 股指期 货、国 债期货 交易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保本 策略 和投 资目标 ,且 每日 所持 期货 合约及 有价 证 券的最 大可 能损 失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扣 除用 于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后 的余 额 ; 14.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中 小企 业私 募债总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15.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式 基 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15% ; 17.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33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18.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 合前款 所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9.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0.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9、18 和19 项外, 因证 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或 按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变更为 “融 通通 盈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将 按照 以下 比例 进行 监督: 1.本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2.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7.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9.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34 11.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 回 购的资 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40 %; 12.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3.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4.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 易,需 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 限制: 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20% ; 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 公司 三方 一同 就股指 期 货开户 、清 算、 估值 、交 收等事 宜另 行签 署《 期货 投资托 管操 作三 方备 忘录 》 。 15.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中 小企 业私 募债总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1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式 基 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15% ; 17.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且 由本 基 金 托 管 人托 管 的 全部投 资 组 合 持 有一 家 上 市公司 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18.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 前款所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9. 本 基 金 与私 募 类 证券 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的 其 他 主 体 为交 易 对 手开展 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 第2 、9、18 和19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3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或 按照 调整 后的规 定执 行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选 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 式进行 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 结算方 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 法律责 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仍 未承 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36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重 大消 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 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证 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工 作 的落实 和协 调, 并确 保基 金托管 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流通受 限证 券 登记存 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 因流通 受限 证 券存管 直接 影响 本基 金安 全的责 任及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解 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失 调、 基 金流动 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应 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异 常情 况的 处置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风 险处 置 预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积 极 有效的 措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性 问题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回 或市 场 发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金 确保 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连 带赔偿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的 损失 。 3.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 资料 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37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及 时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两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予 以公 告。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管 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审 慎原 则, 制定 严格 的投资 决 策流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并 经董 事会 批准 ,以防 范信 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如发现 异 常情况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 助 乙方的 监督 和 核查。 基金 因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导致 的信 用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 何责任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 七)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本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 应及 时以 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 面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38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造 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 不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本 基金 的 任何资 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场 内交 易 交收、 开户 银行 或登 记结 算机构 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费 等费 用)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39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 追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 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应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 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 管 人 与基 金联名 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 此 项开 户费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垫 付, 待托 管 产品启 始运营后, 基 金管 理 人可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送 划 款指令, 将 代 垫开 户 费从 本 产品托 管 资 金账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40 户中扣 还基 金管 理人 。账 户开立 后,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将 证券 账户 开通 信息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4.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结 算保 证金、 交收 资金 等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签 署的 《托 管银 行证券 资金 结 算协议 》执 行。 5.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行 间市 场 登记结 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在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人 账户 和 资金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共同 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 则 使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 分公司/北 京分 公司 或票 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 库 ,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按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约 定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资产 或 其保管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年 度 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 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41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 以 加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 基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期 货合 约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他 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2.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3)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照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4)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证券, 估值 日 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时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进行 估值 。如 成本 能够 近似体 现公 允价 值, 应持 续评估 上述 做 法的适 当性 ,并 在情 况发 生改变 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42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情 况 下, 应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应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整 ,确 认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对 于 不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少 的情 况下 ,则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对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上 不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按照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价 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对 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定 收益 品 种,回 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后未 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长 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行 估值 。 对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债 券, 在发 行利 率与二 级市 场 利率不 存在 明显 差异 ,未 上市期 间市 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的 变动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存款 的估 值方 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 入 。 (5)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的 估 值方法 1) 从持 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权证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 的该权 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监管 机 构 或 行 业协 会 有关 规 定,或者 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但 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估值。 4)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6 ) 本 基 金可 以 采 用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按 照 上 述公 允价 值 确 定 原则 提 供 的估 值价 格 数 据。 (7)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43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7)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 , 或 证券/期 货交易 所 、 登 记结 算公 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理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造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 基 金管 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 有 权向 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 偿 :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 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就 实际 向投资 者或 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3) 如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计算 结 果 , 虽 然多 次 重 新计算 和 核 对,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44 (4)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3.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的;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 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60 日 内完 成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 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不 足两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2) 报 表的 复核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45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进 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础 数据 和 编 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 则 按 相关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修改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46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 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6.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8.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47 二十 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 如下: 一、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持 有 人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400-883-8088 ( 国 内 免 长 途 话 费 ) 、0755-26948088 可享有 如下 服务 :


A、 自助 语音 服务 : 提 供 7 ×24 小时 电话 自助 语音 服 务, 可进 行账 户查 询 、 基 金净值 、 信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B、人 工坐 席服 务: 提供 工 作日人 工坐 席服 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 持有 人可 以 通过该 热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账户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二、综 合对 账单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电 子邮件 账单 、手 机短 信账 单、客 服热 线查 询、 纸质 对账单 邮寄 等。 其中 ,纸 质对账 单邮 寄 仅限给 已定 制纸 质对 账单 的持有 人邮 寄。 三、网 站自 助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rtfund.com ) 为持 有人 提供 基 金账户 及交 易情 况查 询、 资料修 改、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提 供公司 公告 、热 点问 答、 市场评 述等 资 讯服务 。同 时, 网站 还设 有电子 邮箱 服务 (客 户服 务邮箱 :service@mail.rtfund.com)。 四、网 上交 易服 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 可 以办 理 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撤单、 基金 定投、 分红 方式修 改、 账户资 料修 改、 交易 密码 修改、 交易 情况 查询 、积 分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五、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服 务


持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服 热线 、网 站、 电子 邮件及 信函 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提 出 建议。 对于 工作 日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当 日答 复, 当日未 能答 复的 ,我 们也 会在当 日将 处 理进展 情况 及时 告知 持有 人。 六、联 系方 式 1、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热 线: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48 400-883-8088( 国内 免长 途电话 费) 、0755-26948088 2、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互联网 站 公司网 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客 户服 务传 真:0755-26948079 4、邮 寄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 区华侨 城汉 唐大 厦 13 楼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邮 编:518053)。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49 二十 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2017 年 9 月 15 日至2018 年 3 月14 日与 本基 金相 关 的公告 如下 :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融 通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参 加 天津国美 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申 购 及 定 期 定额 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管理 人网站 2017-9-20 融 通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新 增 深 圳 市 锦安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管理 人网站 2017-9-21 融 通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开 放 式基 金 最低赎 回 、 转换和 保有 份额 限制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管理 人网站 2017-9-29 融 通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新 增 天 津 万 家财 富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构 并 开通 转 换业务 和 参 加其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管理 人网站 2017-10-19 融 通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式 基 金参 加 中泰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申 购及 定 期定额 投 资 业务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管理 人网站 2017-10-27 融 通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新 增 北 京 植 信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为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管理 人网站 2017-11-17 融 通 基 金关 于 新增 大 河财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 司 为代 销 机构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投 资 业务 、 转换业 务 及 参加其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管理 人网站 2017-12-14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50 融通基 金关 于 新增 上 海联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 为代 销 机构并 参 加 其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管理 人网站 2017-12-22 关 于 融 通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旗 下 开 放 式 基金 参 加中 国 国际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管理 人网站 2017-12-27 关 于 融 通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旗 下 开 放 式 基金 参 加苏 州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金 申 购及 定 期定额 投 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管理 人网站 2017-12-29 关 于 融 通旗 下 开放 式 基金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2018 年倾心 回馈 ” 基金 定 期定额 投 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管理 人网站 2017-12-29 融 通 基 金关 于 新增 上 海华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有 限 公司 为 代销机 构 并 开 通 转 换业 务 及参 加 其申购 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管理 人网站 2017-12-29 融 通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金 参 加中 国 农业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管理 人网站 2017-12-29 关 于 中 泰证 券 代销 的 旗下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开 展 申购 及 定期定 额 投 资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管理 人网站 2018-1-31 融 通 关 于旗 下 部分 开 放式基 金 新 增 珠 海 盈米 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并 开 通定 期 定额投 资 业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管理 人网站 2018-3-9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51 务 、 转 换业 务 及参 加 其费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52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印 件。 投资 人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 管理人 的网 站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53 二十 七、 备查 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 准 予融 通通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 融 通通 盈保 本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融 通通 盈保 本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关于 融通 通盈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54 附 件: 《 融通 通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保证 合同 》 基金管 理人 :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基金管 理人 ”) 住所地 :广 东省 深圳 市南 山区华 侨城 汉唐 大 厦 13,14 层 公司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区 华侨 城汉 唐大 厦 13,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峰 电话:0755-26948666 传 真:0755-26935005


邮编:518053 担保人 :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担保人 ”) 住所地 : 广 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28 号 时代 科技 大 厦 22 层、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陶军 电话:0755-82852588








传 真:0755-82852555











邮编 :518040 鉴于: 《融通 通盈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约定了 基金管 理人 的保 本义 务( 见《基 金合 同》 第 七 部分 “基金 的保 本” ) 。为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合 法权益 ,依 照《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担保 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关 于保 本基金 的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担 保人 在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上 ,特 订 立《 融 通 通 盈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合 同 ” 或 “ 《 保 证 合 同 》 ” ) 。 担 保人 就本 基金 的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所 承担 保本 义务的 履行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 责任 保证 。担 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承 担以本 《保 证合 同 》 为准 。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其 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保证 合同 》的 承认 、接受 和同 意。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定, 本《 保证 合同 》所 使用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金 合 同》中 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义 。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 高限 额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55 1、 本基 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提 供的 保本 金额 (即 认购保 本 金额) 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的 净认 购金 额、认 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息 收入 之 和。 2、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金额即 保证 范围 为 : 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乘 积 (即 “ 可赎 回 金额” ) 加上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计算 的总金 额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 分 (该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额 )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或 转换入 , 以 及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 (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或 转 换出的 部分 不在 保证 范围 之内, 且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 过按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算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4、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是 指本 基金保 本周 期 (如 无特 别 指明 , 保 本周 期即 为本 基 金第一 个 保本周 期)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本 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一 般为 3 年,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3 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不存 在该 对应 日的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同 时,在 每一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金 均设 置保 本周 期目 标收益 率, 在 运作期 间, 如本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收 益率 连 续15 个 工作日 达到 或超 过预 设目 标收益 率, 则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满足 条件 之日 ( 不含 该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本 基金 当前 保本周 期提 前 到期( 提前 到期 日为 过渡 期前一 个工 作日 ,保 本周 期提前 到期 日距 离满 足条 件之日 起不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乘 积加 上其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不 低于 本 基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56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但 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或 转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的到期 操作 期间 ( 不包 括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和过 渡 期内基 金 份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少 ; 7、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 《基 金合 同》 条 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 但根 据 法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9、保 证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主张 权利 。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于 此同 意授权 基金 管理 人作 为其 代理人 代为 行使 向担 保人 索偿的 权 利并办 理相 关的 手续(包 括 但不限 于向 担保 人发 送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及 代收相 关款 项 等) 。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相 应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全额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向 担保 人发 出 书面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应 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的本基 金保 本 赔付 差 额、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偿 付的 金额 、需 担保 人支付 的代 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本基 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账户 信息)。 2、 担 保 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5 个 工作 日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的 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 立的账 户中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 代偿 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上述代偿 金额 全额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基 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了 保证 责 任,担保 人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偿款 项 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担保 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57 3、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20 个工 作 日 ( 含 第20 个工 作日 ) 内 将保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4、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与 相 应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及 担保 人未 履行《 基金 合 同》 及 本合 同 上 述条 款中 约定的 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自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第 21 个工 作日 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 二十 四部分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约 定,直 接向 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人 请求 解决 保本 赔付 差额支 付事 宜, 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直 接 向担保 人追 偿的 ,仅 得在 保证期 间内 提出 。 六 、追偿权、追偿 程 序和 还款方式 1、 担保 人 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后, 即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归还 担保 人为 履行 保证 责任支 付 的全部 款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担保 人按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所载 明金 额支 付的实 际代偿 款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通过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的 金额 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其 他金 额,前 述款 项 重叠部 分不 重复 计算 )和 自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 以及 担保人 的其 他费 用和 损失 ,包括 但不 限 于担保 人为 代偿 追偿 产生 的律师 费、 调查 取证 费、 通讯费 、 诉 讼费 、保 全费 、评估 费、 拍 卖费、 公证 费、 差旅 费、 抵押物 或质 押物 的处 置费 等。 2、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担 保人 履行保 证责 任之 日起 一个 月内, 向担 保人 提交 担保 人认可 的 还款计 划, 在还 款计 划中 载明还 款时 间、 还款 方式 ,并按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归 还担 保 人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全部款 项和 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息 以及 担 保 人的 其他 费用和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 定提交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 , 或 未按 还款 计划 履行 还款义 务的 , 担保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立即 支付 上述 款项 及其 他费用 ,并 赔偿 给担 保人 造成的 损 失 。 七、担保费的 支付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 担保费支付 方 式 :担 保费 从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取的 本基 金 管 理 费中 列 支 ,按 本条 第 3 款 公式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理 费 之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支 付担 保费 。担 保人 于收到 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3、每 日担 保 费 计算 公式= 担保费 计 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2‰ ×1/ 当年 日 历天 数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58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 到期日 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终止 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 解决 方式 本《保 证合 同 》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协 商 不成的 ,任 何一 方 均 可向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提 起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且 仲裁裁 决为 终局 ,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九、其他条款 1、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 2、 本 《 保证 合同 》 自 基金 管理人 、 担保 人双 方 法 定 代表人 ( 或授 权代 表) 签 字 ( 或盖 人名章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 之日起 成立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3、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基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 双 方全面 履行 了本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 本合同 终止 。 4、 担保 人承 诺继 续对 本基 金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提 供 保 本保障 的 , 基 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另 行签署 合同 。 5 、 本 基 金 参与 股 指 期货 和国 债 期 货 交易 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保 本 策略 和投 资 目 标。 担 保人 知晓 本基 金投 资范围 和投 资策 略中 包含 股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 并 了解相 关风 险, 因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和 国债期 货造 成的 本金 损失 风险不 影响 担保 人履 行保 证责任 。 6、本 《保 证合 同》 一式 六 份, 《 保证 合同 》双 方各 持 二份, 报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托管 人各 备 案一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法 律效 力。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1 号) 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