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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 180(519180)

万家 18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万 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一 八年四月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2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根据2002 年11 月27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关于 同意 天同180 指 数 证券投 资 基 金设立 的批复》( 证监基金 字[2002]88 号) 的核准,进行 募集。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2003 年3 月17日 正式 生效 。2018 年3 月24日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2017 〕12 号) 的要 求 对基金 合同 的部 分内 容进 行了修 订, 修 订后的 法律 文件 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 起正 式生 效 。 本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 会 审 核 同 意,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判断 、推 荐或 保证,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投 资者 投资 于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8 年3 月17 日,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 截止日 为2017 年12 月31 日 (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八、基金的投资 ......................................................................................................... 60 九、基金的业绩 ......................................................................................................... 69 十、基金的财产 ......................................................................................................... 7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二、基金收益和分配 ............................................................................................. 7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十六、基金 的风险揭示 ............................................................................................. 89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 95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8 十九、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8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2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33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5 一、绪 言 万家18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是由万 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依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的有 关 规定以 及 《万 家18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募集设 立。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 管理办 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基 金合 同》 及其 它有关 规定 等编 写,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万家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风 险、 费 率等 与 投资人 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 请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6 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有 如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万家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万 家18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万 家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万 家18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托管协 议:


指《万 家18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证券 法》 :


指1998 年12 月29 日经 第九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六 次会 议通 过并 颁布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由 第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 自2004 年6 月1日 开始 实施 的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月7 日颁布 、 、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指 中国 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 布 、同 年7月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2011 年6月9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月10日颁布 、同 年7 月1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7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人 :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销售 代理 协议 》 指 《 万家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代 理协 议 》 及 对 该 协议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基金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公 民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以及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 办法》 规定 的条 件,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 证券市 场,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 外基 金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证 券公 司以及 其他 资产 管理 机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


指依法 或依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者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由出现 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程序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之日 起到基 金认 购截 止日 的时 间 段,最 长不 超过3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不定 期之期 限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等 业 务的工 作日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其 他相 关证 券 交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T日:


指申购 、赎 回、 转换 或其 他交易 的申 请确 认日 T + n日: 指自T 日 起第n 个工 作日 , 不包含T 日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通过 销售 人向 基金 管理 人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8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购回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赎回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总 份额后 的余 额超 过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时 的情 形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 价 差、银 行存 款利 息及 其他 合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 购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总 值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与登 记过 户人 为基 金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由 该注 册与 登记 过户 人办理 登记 过户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指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系列 服务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 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9 三、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360 号 8 层( 名义 楼层 9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360 号 8 层( 名义 楼层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方 一天 总经理 : 经 晓云 成立日 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4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 构: 中泰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49% 新疆国 际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40%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0 山东省 国有 资产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 11% 万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8 月 23 日正 式成 立,注 册资本 1 亿元 人民 币。目前 管理五 十八 只开 放式 基金 ,分别 为万 家 18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万家行 业优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万家货 币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万 家 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万家 双引 擎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万 家精 选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万 家 中 证 红 利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万家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万家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万 家信 用恒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日日 薪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强化 收益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 家上 证 5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新 利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万 家现 金宝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 基 金、 万家 瑞丰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瑞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品 质生 活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瑞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万 家 新兴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瑞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万 家 颐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颐和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恒 瑞 18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年年 恒祥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鑫安 纯债 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鑫 璟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万家 瑞旭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万 家家 享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瑞 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万 家 年年 恒荣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瑞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万 家 鑫 通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万家 瑞富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鑫稳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 家 瑞隆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万家恒 景 18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1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鑫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万家 鑫享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万 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万 家消 费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宏 观择 时多 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万 家鑫 瑞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玖盛纯 债 9 个 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万 家天 添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万家 量化 睿选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安弘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家瑞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万家 臻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瑞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万 家 家 裕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成长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瑞舜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万 家家 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和 万家 潜力 价值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二) 主要 成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董 事 长方 一天 先生 ,大 学本 科 ,学 士学 位, 先后 在上 海 财政 证券 公司 、中 国证 监 会系 统、上 证所 信息 网络 有限 公司任 职,2014 年 10 月 加入万 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4 年 12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2015 年 2 月 至 2016 年 7 月 起 任公 司总经理 ,2015 年 7 月 起 任公司 董事 长。 董 事 马永 春先 生, 政治 经济 学 硕士 学位 ,曾 任新 疆自 治 区党 委政 策研 究室 科长 , 新疆 通 宝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新疆 对外 经贸 集团 总经理 ,新 疆天 山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新 疆 国际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兼总 经理 。 现 为新 疆国际 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高级顾 问。 董 事 袁西 存先 生, 中共 党员 , 研究 生, 工商 管理 学硕 士 ,曾 任莱 钢集 团财 务部 科 长,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2 副部长 , 齐 鲁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 现任 中泰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财 务总 监 。 董 事 经晓 云女 士, 中国 民主 建 国会 会员 ,研 究生 ,工 商 管理 学硕 士, 曾任 上海 财 政证 券 公司 市场 管理 部经 理,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经纪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上投 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16 年 7 月 加入 万 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公司董 事、 总 经理。 独立董 事黄 磊先 生, 中国 民主建 国会 成员 ,经 济学 博士, 教授 ,曾 任贵 州财 经学院 财 政金融 系教 师、 山东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院 长、 山东 省政协 常委 ,现 任山 东财 经大学 资本 市 场研究 中心 主任 、山 东金 融产业 优化 与区 域管 理协 同创新 中心 副主 任、 山东 省人大 常委 、 山东省 人大 财经 委员 会委 员、教 育部 高校 金融 类专 业教学 指导 委员 会委 员。 独立董 事张 伏波 先生 ,经 济学博 士, 曾任 上海 申佳 船厂科 员、 浙江 省 经 济建 设投资 公 司副经 理、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兴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上 海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海 证期 货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亚太 资源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玖 源化工 (集 团) 有限 公司 董事局 副主 席。 独立董 事朱 小能 先生 ,中 共党员 ,哲 学博 士, 教授 。曾任 华东 理工 大学 商学 院讲师 、 中央财 经大 学中 国金 融发 展研究 院硕 士生 导师 、副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上海 财经大 学金 融 学院副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现任 上海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监 事 会主 席李 润起 先生 ,硕 士 学位 ,经 济师 。曾 任宏 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文艺 路 营业 部客户 主管 、 公司 投行 部 项目经 理 , 新 疆国 际实 业 股份有 限公 司证 券事 务代 表, 副总 经理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3 现任新 疆国 际实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 监 事 张浩 先生 ,中 共党 员, 管 理学 博士 ,先 后任 职于 山 东东 银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山 东省国 有资 产控 股有 限公 司、 巨 能资 本管理 有限 公 司。 现 任巨 能资本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监 事 李丽 女士 ,中 共党 员, 硕 士, 中级 讲师 ,先 后任 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济 南分 行 、济 南卓越 外语 学校 、 山 东中 医药大 学。2008 年 3 月起 加入本 公司 , 曾 任公 司综 合管理 部总 监, 现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监事陈 广益 先生 , 硕士 学 位, 先后 任职 于 苏 州对 外 贸易公 司 、 兴 业全 球管 理 有限公 司。 2005 年 3 月加 入本 公司 , 现任公 司 总 经理 助理 、 基 金运营 部总 监。 监 事 尹丽 曼女 士, 中共 党员 , 硕士 ,先 后任 职于 申银 万 国期 货有 限公 司、 东海 期 货有 限责任 公司 、万 家共 赢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 4 月起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综 合管 理 部副总 监。 3、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董事长 :方 一天 先生 (简 介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 总经理 : 经 晓云 女士 (简 介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 副总经 理 : 李 杰先 生, 硕 士研究 生 。1994 年至 2003 年任职 于国 泰君 安证 券 , 从事行 政 管理 、 机 构客 户开 发等 工 作;2003 年至 2007 年 任职 于兴安 证券 , 从事 营销 管 理工作 ;2007 年至 2011 年任 职于 齐鲁 证 券, 任营 业部 高级 经理 、 总经理 等职 。2011 年加 入 本公司 , 曾任 综合管 理部 总监 、董 事会 秘书、 总经 理助 理,2013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副 总 经理 :黄 海先 生, 硕士 研 究生 。先 后在 上海 德锦 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申 银万 国 证券 研究 所有 限公 司、华 宝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工作 ,历 任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4 项目经 理、 研究 员、 投资 经理、 投资 总监 等职 务。2015 年 4 月进 入万 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投资 总监 职务 ,负 责公 司投资 管理 工作 ,2017 年 4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督 察 长: 兰剑 先生 ,法 学硕 士 ,律 师、 注册 会计 师, 曾 在江 苏淮 安知 源律 师事 务 所、 上海和 华利 盛律 师事 务所 从事律 师工 作, 2005 年 10 月进入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工 作, 2015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4.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卞勇, 量化 投资 部总 监, 基金经 理, 硕士 研究 生。2008 年进 入上 海双 隆投 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任金 融工 程师;2010 年进 入上 海尚 雅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 从 事高 级量 化分析 师工 作; 2010 年 10 月进 入在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产 品开发 、 专 户投 资经 理助 理 等职务 ; 2014 年 4 月 进入 广 发 证券 担任 投资经 理职 务; 2014 年 11 月进入 中融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担 任产 品 开发部 总监 职务 ;2015 年 4 月加 入本 公司 , 现 任量 化投资 部总 监、 万 家 180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万家 中证 红利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万家 中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万家上 证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量 化睿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万家家 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朱小明 , 基 金经 理, 硕 士 研究生 。2012 年 7 月至 2014 年 7 月 在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担任研 究员 职务 。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6 月 在德 骏 达隆 ( 上海)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担任 投 资经理 助理 职务 。2016 年 6 月进 入我 公司 ,先 后担 任投资 经理 助理 、基 金经 理助理 职务 。 现任万 家 18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万 家中 证红 利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万家中证 创业 成 长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上证 5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5 杨宇, 本基 金成 立日 起至2004 年7 月; 朱良,2004 年7 月至2005 年5月; 肖侃宁 ,2005 年5月至2006 年2月 潘江,2006 年2 月至2007 年5月 欧庆铃 ,2007 年5月至2011 年8月 吴涛:2014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5 年 5 月 23 日 姚霞天 :2015 年 5 月 23 日至 2015 年 8 月 18 日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1)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任 :黄 海 委


员 :莫 海波 、卞 勇、 叶勇、 白宇 、李 文宾 黄海先 生, 副总 经理 、投 资总监 。 莫海波 先生 , 总 经理 助理 、 投资 研究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卞勇先 生, 量化 投资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叶勇先 生, 权益 投资 二部 总监。 白宇先 生, 交易 部总 监。 李文宾 先生 ,基 金经 理。 (2) 固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任 :方 一天 委


员 :陈 广益 、苏 谋东 、白宇 、熊 义明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6 方一天 先生 ,董 事长 陈广益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基 金 运营 部总 监。 苏谋东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监 ,基 金经 理。 白宇先 生, 交易 部总 监。 熊义明 先生 ,首 席宏 观分 析师。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7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 、 《基 金 法》 以及 其它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行为, 并应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规行 为的 发生。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从事 以下违 反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以及 其它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行 为,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3、基 金管 理 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资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8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 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8)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履行 诚 信义务 ,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披 露内 容。


(五)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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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9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管理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 基 金在 运作 过程 中面 临的 风 险主 要包 括市 场风 险、 信 用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合 规性风 险及 指数 基金 特有 的风险 。 针 对 上述 各种 风险 ,基 金管 理 人建 立了 一套 严密 有效 的 风险 控制 管理 制度 ,并 采 用数 量化分 析的 技术 和方 法建 立了风 险管 理系 统。 具体 包括以 下内 容: (1 ) 风 险识 别: 辨识 组织 系统与 业务 流程 中存 在的 风险 , 使 用风 险管 理系 统 量化具 体 的风险 指标 级别 。 (2)风 险 分析 :检 查存 在 风险的 原因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3) 风险 度量 :评 估风 险 水平的 高低 ,既 有定 性的 度量手 段, 也有 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定 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划 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风 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后 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4) 风 险处 理: 将风 险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的 风险 , 则承 担 它 ,但 需加 以监 控。 而对较 为严 重的 风险 ,则 实施一 定的 管理 计划 ,对 于一些 后果 极其 严 重的风 险, 则准 备相 应的 应急处 理措 施。 (5 ) 监 视与 检查 : 对 已有 的 风险 管理 系统 要监 视及 评价其 管理 绩效 , 在必 要 时适时 加 以改变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20 (6 ) 报 告与 咨询 : 建立 风 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 使 公 司股东 、 公司 董事 会 、 公 司高级 管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了 解公 司风险 管理 状况 ,并 寻求 咨询意 见。 2、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 度包 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 业务 规 章。 其中内 控大 纲是 对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对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 控大 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控 原则 、内 控环 境、内 控措 施等 内容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风 险 控制 制度 、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 度、 技术 保 障 制度 、人 力资 源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和 灾难 恢复 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是在 基 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设 置、 工作 要求 、业 务流程 等的 具体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经营 特点 设立了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内控 防线: (1 )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的第 一道 内控 防线 。 各 岗位 职责 明确 , 有详 细的岗 位 说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员 在上 岗前 知悉 并承 诺遵守 ,在 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任 。 (2)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制 衡的 第二 道内控 防线 。 (3 ) 监 察稽 核部 门 、 督 察 长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 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监察稽 核部 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和 业务 活动 ,并 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 情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21 四、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 富的银 行、 证 券、 基金 、信 托从 业经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习 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的 员工 具有 硕 士 以上 学位 或高 级职 称。为 给客 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管 服务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内 、外 分行 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 为 国内 首批 开展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商业 银行 ,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一 对多 、一 对 一) 、社 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 构、 券 商 资产 管理 计划 、信 托计划 、企 业年 金、 银行 理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私 募基金 、资 金托 管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22 等 门类 齐全 、产 品丰 富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 在国 内,中 国银 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估 、风 险分 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50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 金 613 只, QDII 基金 37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混合 型 、 货 币型 、 指 数型 、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 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部风 险管 理 与控 制工 作是 中国 银行 全 面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 部 分, 秉 承中 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念 ,坚 持“ 规范 运作 、稳健 经营 ”的 原则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部 风 险控 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环 节,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估 、风 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制 度建 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际 主 流内控 审阅 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 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控 制度 完善 ,内 控措 施严密 ,能 够有 效 保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的 相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23 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基 金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24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本 基金 直销 机构 为万 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本 公司的 网上 交易 平台 。 住所、 办公 地址 :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浦 电路 360 号 8 层 (名 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方 一天 联系人 : 张 婉婉 电话:(021)38909771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0800 ;95538 转 6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 上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 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 等业务,具 体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公 告。 网上 交易 网址 : https://trade.wjasset.com/ 2、代 销机 构 :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电话: (010 )66107900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25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95533 ( 或拨 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 公司网 站:www.ccb.com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9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站:www.abchina.com 、www.95599.cn (5)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站: www.psbc.com (6)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电话:021-6888891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公司客 服电 话:95555 (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8)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电话:010 -65541405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26 传真:010 -65541281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客服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10)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电 话: (021 )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公司网 址: www.cib.com.cn (11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服电 话:95577 ( 或拨 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 公司网 站:www.hxb.com.cn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12)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3)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4)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95538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27 网址:www.zts.com.cn (15)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电话:010-65183888-86080 传真:010-65182261 (1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电话:021 -62580818-213 传真:021 -62569400 (1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电话:010-66568888


66568587 传真:010 -66568536 (1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电话:021 -53594566 传真:021 -53858500 (19) 国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电话:0755 -82130833-2181 传真:0755 -82133302 (2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电话:0755 -82943511 传真:0755 -82943237 (21)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28 电话:021 -68419974 传真:021 -68419867 (22)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电话:021 -68634518-8631 传真:021 -68865938 (23)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电话:021-50367888 传真:021-50366868 客户服 务热 线:021-962506 (24)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 务热 线:020-87555888 或 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5)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联系电 话:010-85252605 传真电 话:010-85252655 客服电 话: 0371-67639999 公司网 址: www.mszq.com (2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7)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cn (28)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0731-4403319 网址:www.cfzq.com (29) 江海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0)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热 线: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31)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咨询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32)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热 线: 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30 (33)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客服电 话:96326( 福 建省 外请先 拨0591) 网址:www.gfhfzq.com.cn (34)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公 司网 址:http://www.avicsec.com (35)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3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统一客 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地 址:http://www.citics.com (37)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8) 五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9)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31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40)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1)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43)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客服电 话: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4)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网址:www.qzccbank.com (45)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288 网址:www.dwjq.com.cn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32 (46)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2819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47)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5 网址: www.grzq.com.cn (48)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49)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0)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1)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2)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33 网址:www. ehowbuy.com (53)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4)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6)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57)和 讯 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licaike.hexun.com (58)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2 公司网 站:http://www.china-invs.cn/ (59)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3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228


公司网 站: www.jyzq.cn (60) 万银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热 线:400-808-0069 公司网 站:www.wy-fund.com (61)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2) 北京 钱景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网址:fund.qianjing.com (63)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4)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http://www.zcvc.com.cn/index.html (65)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35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2267982 网址:www.dtfortune.com (66)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67)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021-52822063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68) 上海 陆金 所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9)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70)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 科 技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36 (71)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http://fund.10jqka.com.cn (72)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3)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4)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5)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76) 浙江 金观 诚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37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7)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78)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79)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80)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81)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82)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38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83)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84)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85) 中国 民生 银行 直销 银行 客服电 话:10100123 网址:www.mszxyh.com (86) 北京 懒猫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00-882


网址:http:// www.lanmao.com (87)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 个人业 务:95118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39 企业业 务:4000888816 网址:fund.jd.com (88)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9)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90)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蛋卷基 金官 网:https://danjuanapp.com (91)天 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010-59013895 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92)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40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 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 金,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人 注册登 记人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834


(三)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南 京东 路61 号新 黄浦 金融 大厦 四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南 京东路61 号新 黄浦 金融 大 厦四楼 联系电 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 :徐 冬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斌、 徐冬、 詹阳 (四)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大成 (上 海) 律师事 务所 地址: 上海 中心 银城 中 路 501 号 15、16 层 电话: (021 )38722416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41 联系人 :华 涛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42 六、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于2002 年11 月27日《关 于同 意天 同18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批 复》 (证 监基金 字 [2002] 88 号 )核 准公开 发售 。实 际募 集期 限为2003 年2 月10日 至2003 年3 月10 日, 根据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本 基金于2003 年3 月17日 成立 ,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基金类 型: 契约 型开 放式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43 七、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律、 法规 、规 章禁 止投 资证券 投 资基金 者除 外) 。 (二)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1、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及 网站; 2、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具 有销售 本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或 其它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3、有 网上 交易 功能 的销 售 机构的 网站 。 上述直 销和 销售 代理 人的 名称 、 住 所等 详细 信息 参 见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五 、 相关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办理 时间 本 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 回时除 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时 间 。 若 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 际 情况 需要 ,基 金管 理人 可 对申 购 、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但 此项 调整 不应 对投 资者利 益造 成实 质影 响并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在实 施 日 3 个工 作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投 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 的价 格。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44 1、 未知 价原 则, 即 本基 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 基 金 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 的原则 , 对该 持有 人账 户 在该销 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即先 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后确 认的 份额 后赎 回;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 当日的 交易 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申 购费 用按 单笔 申购 申 请金额 对应 的费 率乘 以单 笔确认 的申 购金 额计 算; 6、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 应 最迟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予以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 机 构规 定,在 开放 日的 交易 时间 段内提 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并办 理有关 手续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 申购资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及 注册 与登记 过户 机 构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基 金申 购、赎 回的 交易 时间 段内 收到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 购或赎 回申 请日 (T 日) , 并在T +1 工作 日对 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 者可在T +2 工作日 及之 后到 其提 出申 购与赎 回申 请的 网点 进行 成交查 询; T 日申 购成 功的 基金份 额T +2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45 日后可 以赎 回。 3、申 购和 赎回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理人将 投资 者已 缴付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退 还给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金 托管 人按 有关 规定 将赎回 款 项在不 超过T +7个 工作 日 之内划 往赎 回人 指定 的银 行账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申 购的 单笔 最低金 额为100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通过直 销中 心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100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 追 加申 购 最低金 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已在 直销 中心 有认 购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次 申购 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但受 追加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但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自2008 年11 月24 日起 ,本 基金在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最低 数量 限制 由不 设基金 份 额最低 持有 余额 限制 调整 为1.00 份, 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构 (网 点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46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 全部赎 回。 ” 3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 成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基 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 绝大额申 购、 暂 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定请参 见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及相 关 公告。 4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市 场情况调 整上述 申购与 赎 回的程序 和数额 限制, 但 应最迟 在调整生 效前三 个工作 日 在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信息 披露 媒 体公告 。 (七)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费率 自2013 年4 月15 日起, 本基 金对通 过直 销渠 道申 购、 赎回的 养老 金客 户与 除此 之外的 其 他投资 者实 施差 别的 申购 、赎回 费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 筹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的 补充 养老 基金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可以 投资 基 金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划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金 监管 部 门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 型,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将 其纳 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非 养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 金客 户外的 其他 投 资者。 1 、申 购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渠 道的养 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表 : 申购金 额(M , 含申 购费 ) 特定申 购费 率 M <50 万元 0.15% 50 万≤M <200 万元 0.12% 200 万≤M <500 万 0.10%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47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其他 投资 者 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50 万元 1.5% 50 万≤M <200 万元 1.2% 200 万≤M <500 万 1.0%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赎 回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渠 道的 养 老金 客户 赎回 费率 见下表 : 持有时 间 特定赎 回费 率 D <7 天 1.5% 7 天≤D <1 年 0.125% 1 年≤D <3 年 0.0625% D ≥ 3 年 0% 对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 定赎 回费率 而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归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其他 投资 者 的 赎回 费率按 实际 持有 期递 减。 具体为 :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D <7 天 1.5% 7 天≤D <1 年 0.5% 1 年≤D <3 年 0.25% D ≥ 3 年 0% 3、 若因 法律 法规 的修 改、 更新或 新法 律法 规的 颁布 施行导 致本 基金 的申 购或 赎回费 率 与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强制性 规定 不一 致, 应当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为 准, 及 时作出 相应 的变 更或 调整 ,同时 就该 等变 更或 调整 进行公 告。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48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调整后 的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在最 新的公 开说 明书 中列 示。 上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还 应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三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说 明: 申购金 额





申 购费 率


申购 费








申购 净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 购份数


10,000 元





1.5 %





147.78 元


9,852.22 元





1.0000 元





9852.22 份 申购份 数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至小 数点 后二 位。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 回数 量×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举例说 明: 赎回份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持有 时间


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赎回 金额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49 10,000





1.0000 元








300天








0.5 %








50元





9,950 元 10,000





1.0000 元








800天








0.25 %





25元





9,975 元 10,000





1.0000 元








2000天








0 %





0元





10,000 元 赎回金 额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至小 数点 后二 位。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适 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 用 于市 场销 售 等各种 相关 费用 。 本基 金 的赎回 费 用由赎 回人 承担 ,赎 回费 用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二位 ,赎 回费 用于支 付基 本 手续费 , 余额 归基金 资产 , 赎 回费 进基 金资产 部分 的比例 不得 低于25% 。 ( 对 养老金 客户 实 施特定 赎回 费率 而收 取的 赎回费 全额 归入 基金 财产 ) 5、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最 高 不超过1.5% ,本 基金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不 低于1.50% 的 赎回 费, 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期 大于 等于7日的 投 资 者,赎 回费 率最高 不超 过0.5% 。 本基 金实际 执行 费率 在上 述范 围内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在招 募说 明 书或公 开说 明书 中进 行公 告。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需要 调整费 率时 ,如 果没 有超 过上述 费率 限 额,基 金管 理人 可自 行调 整,并 最迟 将于 新的 费率 开始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至 少在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如超 过这 一限额 调整 费率 ,则 须经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通过 。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特 定地域 范围 、特 定行 业、 特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基 金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50 管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与登 记过 户人 在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增加权 益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T+2 工作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2、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与登 记过 户人 在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权 益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及 技术 条件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 媒体上 予以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在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申 购申请 总数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份 额总份 数的10% ,即 认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赎 回。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者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51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若 进行 上 述延期 办理 , 对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50% 以上 的部分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进 行延 期办 理。 对于其 余当 日非 自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 申请 ,按 单个 账户非 自动 延 期办理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非 自动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未受理 部分 可延 迟至 下一 个工作 日办 理。 转入 第 二 个工作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 有优先 权并 以 该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依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投 资 者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部分 延期 支付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 三个 工作 日内通 过指 定媒 体、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的 网点 刊 登公告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4 ) 本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 日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在 一段时 间内 三次 以上 发生 巨额赎 回 时,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付 时间 二十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告 。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52 (4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基 金注册 与登 记过 户人 无充 分的技 术 保障或 充足 人员 支持 业务 处理;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6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7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申购 申请 可能 影响 到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可拒 绝 或部分 拒绝 该笔 申购 申请 。 (8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数 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50% ,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50% 比例 要求 的情形 时; (9 ) 当一 笔新 的申 购申 请 被确认 成功 ,使 本基 金总 规模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本基 金 总规模 上限 时; 或使 本基 金单日 申购 金额 或净 申购 比例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当日 申购 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时; 或该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超过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份 额上 限 时;或 该投 资者 当日 申购 金额超 过单 个投 资者 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时 ;或 该投 资者单 笔申 购 金额超 过单 个投 资者 单笔 申购金 额上 限时 。 发生上 述第 (1 )到第(6 )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暂 停期 间, 每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一 次。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公告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53 对于销 售机 构已 受理 的申 购申请 或发 生上 述第 (7 ) 、 (8 ) 、 (9 ) 项拒 绝申 购 情形时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划给 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它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措施 ; (4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时,将 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其 余部 分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制 定 的原则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兑付, 并以 该工 作日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 额。投 资者 也可 在申 请赎 回时选 择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54 3、其 他暂 停申 购和 赎回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应当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基 金暂 停申 购、 赎回, 基金 管 理人应 立即 在至 少 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暂 停期间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 (十二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 新开放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 额资产 净值 。 2、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一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 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 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三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目前本 基金 在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直销 网上 交易 和直 销电话 委托 等渠 道开 通与 万家旗 下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55 各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 可转换 基金 的名 称及 具体 转换规 则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在代销 渠道 ,在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登 记( 中登 上海 TA和 中登 深圳 TA 不属 于同一 注 册登记 机构 ), 由同 一销 售机构 销售 的、 使用 同一 个交易 账户 的由 本公 司管 理的基 金可 以 互相转 换。 开通 转换 的具 体代销 机构 名称 和在 该机 构开通 的可 转换 基金 的名 称,参 见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 Ⅰ 、基 金转 换费 用及 基金 转换份 额 本公司 所有 基金 间转 换费 用的计 算规 则统 一如 下: 1、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加 上转 出与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补 差两 部分构 成,具 体收 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 差异情 况和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而 定。 基 金转换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1) 基金 转换 申购 补差 费 :按照 转入 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的 差额 收取 补差费 。 转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 费率为 转入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和 转出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之差 额;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 出基 金申购 费率 高 于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补差 费为 零。 (2)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按 转出基 金正 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率 收取 费用 ,赎 回费 的25% 归 入转出 基金 资产 。 2、 本公 司对 通过 直销 网上 交易和 电话 委托 进行 的基 金转换 申购 补差 费实 施优 惠, 详 情 如下: (1) 由 零申 购费 率基 金转 换为非 零申 购费 率基 金时 , 申购 补差 费率为 转入 基 金标准 申 购费率 的四 折。 但转 入基 金标准 申购 费率 高于0.6% 时,优 惠后 申购 补差 费率 不低于0.6%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56 转入基 金标 准申 购费 率低 于0.6% 时, 申购 补差 费率 按转入 基金 标准 申购 费率 执行。 (2) 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低 于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时, 按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优 惠 费率之 差的 四折 收取 申购 费补差 。 (3)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 于或等 于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时, 申购 费补 差为 零。 3、基 金转 换的 计算 公式





A=[B× C× (1-D)/(1+H)+G]/E





F=B× C× D





J=[B× C× (1-D)/(1+H)]× H





其中 ,





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





C 为转 换当 日转 出基 金份 额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





E 为转 换当日 转入 基金 份 额净值 ;





F 为转出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





G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对 应 的未支 付收 益 ( 仅限 转出 基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时) ;





H 为申 购补 差费 率, 当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时, 则H=0 ;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特别提 示: 由万 家180 、 万 家 优选 、 万 家和 谐 ( 前 端 ) 、 万家引 擎转 入万 家精 选、 万 家 红利、 万家 稳增A 时, 如 果投资 者的 转出 金额 在500 万(含 )至1000 万之 间, 在收取 基金 转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57 换的申 购补 差费 时, 将直 接按照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收取, 不再 扣减 申购 原基 金时已 缴纳 的 1000 元 申购 费。 具体转 入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转 入份 额的计 算结 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转 换费 用 的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Ⅱ 、转 换业 务规 则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转 换的 两只基 金必 须都 是由 同一 销售机 构销 售的、 使用 同 一个交 易 账 户的 、且 由本 公司 管理 的基金 。若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不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登记( 中登 上 海TA 和 中登 深圳TA 不 属于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 , 则 应在提 交转 换申 请之 前在 对应销 售机 构 的同一 交易 账户 下开 立转 入基金 所在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对应 的基 金账 户。 特别提 示: 若通过 本公 司 直销中 心、 直销网 上交 易 和直销 电话 委托 发起 基金 转换申 请, 如果转 出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交易账 号没 有关 联上 转入 基金所 需的 基金 账户 ,系 统会自 动增 开 基金账 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无需 另外 提交 开户 申请 。 2、单 笔基 金转 换的 最低 申 请份额 为500 份 ,单 笔转 换 申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 低申 购数额 和转出 基金 最低 赎回 数额 限制。 3、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位 进行申 请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转 出方的 基 金必须 处于 可赎 回状 态, 转入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可 申购状 态。 如果 涉及 转换 的基金 有一 只 不处于 开放 日, 基金 转换 申请处 理为 失败 。 4、 基金 转换 采取 未知 价法 , 即 以申 请受 理当 日各 转 出、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 础进行 计算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58 5、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T+1 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T 日 的基金 转换 业务 申 请进行 有效性 确认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转 换基 金成 功的 ,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T+1 日办 理转 出基金 的权 益 扣除以 及转 入基 金的 权益 登记。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向销 售机构 查询 基 金转换 业务 的确 认情 况, 并有权 转换 或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6、 单 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份额及 基金 转换 中净 转出 申请份 额之 和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10% 的情 况, 为巨 额赎回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定全 额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并且 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回 ,将 采取 相同 的比 例确认 。在 转 出申请 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未确 认的 转出 申请 将不予 以顺 延。 7、 转换 后, 转 入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期自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登记 于注 册登 记系 统之 日起开 始 计算。 8、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全额或 部分 转 出 其持 有的 万家货 币基 金余 额时, 基 金管理 人 将自动 按比 例结 转账 户当 前累计 未付 收益 。若 账户 当前累 计未 付收 益为 负时 ,该收 益将 一 并计入 转入 基金 份额 。 9、转 换业 务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的 业务 规则 ,即 首先 转 换持有 时间 最长 的基 金份 额,如 果 转换申 请当 日, 同时 有赎 回申请 的情 况下 ,则 遵循 先赎回 后转 换的 处理 原则 。 Ⅲ 、本 公司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上 述转 换的 业务 规则及 有关 限制 ,但 最迟 应在调 整 生效前3日 至少 在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十四 )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为 方 便投 资者 ,在 销售 机构 技 术条 件许 可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 理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开始 时间 及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在届 时发 布的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59 书 中确 定。 投资 者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 ,该 等 每 期扣 款金 额不 得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最低申 购金 额。 新 增 加的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 代销 机构 ,基 金管 理人 将 随时 进行 公告 ,具 体可 到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查询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60 八、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运用 指数 化投 资方法 ,力 求基 金的 股票 组合收 益率 拟合 上证 180 指数增 长 率 。伴 随中 国经 济增 长和资 本市 场的 发展 ,实 现利用 指数 化投 资方 法谋 求基金 资产 长期 增 值的目 标。 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部 分选 择上 证 180 指 数作为 跟踪 目标 指数 ,并 作为业 绩衡 量 基准。 如果上 证 180 指数 被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停止 发布 、或 由其他 指数 替代 、或 由于 指数编 制 方 法等 重大 变更 导致 该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目标 指数的 情形 下, 或者 证券 市场有 其他 代表 性 更 强、 更适 合投 资的 指数推 出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变更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范围 。 (二) 投资 方向 (范 围) 1、 本基 金资 产的 股票 指数 化投资 部分 主要 投资 于组 成上 证 180 指数 的成 份股 票, 包括 : 上证 180 指 数包 含的 180 只成份 股、 预期 将要 被选 入上证 180 指数 的股 票、 一级市 场申 购 的新股 。 2、本 基金 资产 的债 券投 资 部分投 资于 国债 、优 质企 业债、 金融 债以 及债 券回 购。 3、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允 许本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以拟 合目 标指 数、 跟踪目 标指 数变 化为 原则 , 实现 与市 场同步 成长 为 基本理 念。 指数化 投资 是一 种充 分考 虑投资 者利 益的 投资 方法 , 采 取拟 合目 标指 数收 益 率的投 资策 略,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61 分 散投 资于 目标 指数 的成份 股, 力求 股票 组合 的收益 率拟 合该 目标 指数 所代表 的资 本市 场 的平均 收益 率。 (四) 基金 的指 数投 资组 合 指数投 资组 合包 括上 证 180 成份 股票 、预 期选 入上 证 180 指数 的股 票、 一级 市场申 购 的新股 以及 现金 。 1、指 数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本 基 金将 采用 指数 复制 法构 造 投资 组合 ,当 成份 股发 生 新增 、剔 除或 因公 司行 为 导致 指数权 重发 生变 化时 ,指 数投资 组合 将做 出相 应调 整。 2、指 数投 资组 合的 跟踪 误 差的控 制 本 基 金选 择了 两个 评价 跟踪 误 差的 量化 指标 :一 是拟 合 偏离 度, 这是 一个 日平 均 跟踪 误差指 标; 另一 个是 指数 投资相 对收 益率 ,这 是相 对累计 收益 率指 标。 拟合偏 离度 的控 制目 标定 为 0.5% , 指数 投资 相对 收 益率( 年累 计偏 差) 的控 制目标 定 为 2% 。 如 果拟 合偏 离度 或 指数投 资相 对收 益率 超过 了其控 制目 标 , 风 险控 制 小组应 将分 析 报 告和 调整 方案 上报 给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经审议 批准 后的 组合 调整 方案交 基金 经理 执 行。 (五) 投资 组合 限制 1、 本基 金遵 守法 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进行 投资 管理 , 本 基金的 投 资组合 遵循 下列 比例 规定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 比例,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或 者 现 金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62 5% ; 其中 ,现 金类 资产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上证 180 指数 成份 股的 比重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并 尽量 用 基金净 值 的 95% 资金 进行 标准指 数化 投资 ,追 求与 被跟踪 的目 标指 数的 最大 拟合程 度;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5)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6)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 合前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8) 遵守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本基 金合 同所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定 , 在 法规许 可时 本 基金可 以 将指数 化投 资的 比例 调整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本 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 为: (1) 投资 于其 他基 金; (2)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3)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4)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63 (5) 以基 金资 产 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6)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7)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及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限 制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六)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和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 人的利 益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的比 较基 准: 自成立 之日 起 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前为 : 75%× 上证 180 指 数增 长率+25%× 中 信国债 指 数 增长 率 2006 年 1 月 1 日后 变更 为 : 95%× 上证 180 指 数收 益率+5%× 银行 同业 存款 利率。 (八) 基金 的融 资和 转融 通证券 出借 业务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可 以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政 策的 规定 进行 融资 。 根据中 基协 发[2015]4 号文 “ 关于 发布 《基 金参 与融 资 融券及 转融 通证 券出 借业 务指引 》 的通知 ” 规 定, 本基 金可 以 参与转 融通 证券 出借 交易 ,并在 业务 开展 过程 中遵 循下列 规定 :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参与 转融通 证券 出借 交易 的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0% , 证 券 出借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0 天 ,平 均剩 余期 限 按照市 值加 权平 均计 算 ” 。 ( 九) 投资 组合 公告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64 万 家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 重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已 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 复核 了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的内容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1,557,386,819.27 94.67 其中: 股票 1,557,386,819.27 94.6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7,393,083.10 5.31 8 其他资 产 257,210.47 0.02 9 合计 1,645,037,112.84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3,248,849.40 0.20 B 采矿业 69,373,077.72 4.23 C 制造业 443,122,850.62 27.0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49,997,999.72 3.05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65 E 建筑业 76,873,573.72 4.6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9,501,734.90 1.8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1,283,090.55 3.7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3,643,651.53 2.05 J 金融业 704,086,857.53 42.91 K 房地产 业 67,199,926.61 4.1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1,495,680.27 0.7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854,690.40 0.1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517,007.80 0.21 S 综合 2,187,828.50 0.13 合计 1,557,386,819.27 94.91 2.2 报告期末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3.1 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2,144,482 150,070,850.36 9.15 2 600519 贵州茅 台 99,488 69,391,885.12 4.23 3 600036 招商银 行 2,042,025 59,259,565.50 3.61 4 601398 工商银 行 6,973,023 43,232,742.60 2.63 5 601166 兴业银 行 2,467,097 41,915,978.03 2.55 6 600016 民生银 行 4,680,025 39,265,409.75 2.39 7 600887 伊利股 份 1,203,414 38,737,896.66 2.36 8 601328 交通银 行 5,440,362 33,784,648.02 2.06 9 600000 浦发银 行 2,324,250 29,262,307.50 1.78 10 601288 农业银 行 7,567,069 28,981,874.27 1.77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66 3.2 报告期末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暂 不 能投资 于股 指期 货。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67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暂 不 能投资 于国 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


报 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 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本 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处 罚的情 况。 11.2


报告期 内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股 票中没 有在 基金合 同规定 备选股 票库 之外的 股票。 11.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31,813.0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536.52 5 应收申 购款 107,860.9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7,210.47


11.4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的说明 11.6 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的情 况。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68 11.7 报告期末 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69 九、基 金的业 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7 年12 月31 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1、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万家 180 指数 基金 历史 各 时间段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列表( 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标准 差 (4) (1)-(3) (2)-(4) 2017 年 19.82% 0.57% 18.69% 0.57% 1.13% 0.00% 2016 年 -7.68% 1.28% -9.05% 1.29% 1.37% -0.01% 2015 年 -0.29% 2.38% -0.17% 2.37% -0.12% 0.01% 2014 年 58.78% 1.20% 56.12% 1.20% 2.66% 0.00% 2013 年 -7.29% 1.35% -8.61% 1.36% 1.32% -0.0 1% 2012 年 11.19% 1.18% 10.37% 1.19% 0.82% -0.01% 2011 年 -22.26% 1.23% -22.02% 1.23% -0.24% 0.00% 2010 年 -15.65% 1.47% -15.15% 1.48% -0.50% -0.01% 2009 年 83.81% 1.91% 86.16% 1.96% -2.35% -0.05% 2008 年 -63.32% 2.87% -64.23% 2.91% 0.91% -0.04% 2007 年 142.57% 2.06% 141.09% 2.16% 1.48% -0.10% 2003 年 3 月 17 日至 2017 年 277.19% 1.57% 233.23% 1.60% 43.96% -0.03%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70 12 月 31 日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增 长率=95%* 上证 180 指 数增 长率+5%* 银行同业 存款 利率 2、万 家 180 指 数基 金累 计 净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03 年 3 月 1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注:本 基金 成立 于 2003 年 3 月 17 日 ,建 仓期 为 三个月 ,建 仓期 结束 时各 项资产 配置 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要 求。 报告 期末 各项资 产配 置比 例符 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要求。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71 十、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基金 的财 产包 括基 金购 买 的各类 证券 价值、 银行 存 款本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 项以及 其 他权益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 “ 万家18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名义 开 立基金 专用 银行 存款 账户 、证券 交 易清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开设证 券账 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基 金注册 与登 记过 户人 自有 的资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产 账户 严 格分开 、相 互独 立。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72 十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73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 股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的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 用的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 ) 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估 值。 (4 )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74 定公允 价值 。 (5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值 :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 购权 证按 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未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 的配股 权,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4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综 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市场 报 价、流 动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75 的价格 估值 。 2008年9月16 日 ,基 金管 理 人发布 《关 于调 整旗 下基 金估值 原则 的公 告》 ,自2008 年9 月16日 起 , 对 本基 金持 有 的长期 停牌 股票 等没 有市 价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将根 据 “ 中 国证 监会 《关于 进一 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金 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 规定 的原 则确 定其 公 允价值 , 并参 考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基 金 估值小 组关 于停 牌股 票估 值的参 考方 法》 中 的“ 指数 收益法 ” 进 行估 值,指 数选 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公 开发 布的 行业 分类 指数。 6、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用于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 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 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字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月末 、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六) 暂停 公告 净值 的情形


1 、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券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时 ;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


(七 )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确 认和 错误 处理 方式


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算采 用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小 数点 后四 位。 当基 金资产 的估 值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76 导致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小 数点后 四位 以内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将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和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 公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以书 面形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所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序进 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签字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因发生 估值 差错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赔 偿 原则如 下 : 1、 赔偿 仅限 于因 差错 而导 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直 接损失 , 基 金管理 人在 赔 偿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后 ,有 权向 有关 责任方 追偿 不当 得利 。 2、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 值低于 正确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时的 处理 : (1) 申购 确认 份额 大于 实 际应确 认份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投资 者追 偿少 付 的申购 金额 ,不 能追 偿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赎回 确认 金额 小于 实 际应确 认金 额, 不足 部分 由基金 管理 人赔 付给 投资 者。 3、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 值高于 正确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 净值 时的 处理 : (1) 申 购确 认份 额小 于实 际应确 认份 额, 少 计基 金 份额部 分的 申购 资金 由基 金管理 人 退还给 投资 者; (2) 赎回 确认 金额 大于 实 际应确 认金 额, 多付 部分 由基金 管理 人赔 付给 基金 资产。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77 4、 错误 期间 造成 的一 切管 理人的 策略 性错 误 , 如 巨 额赎回 比例 确定 , 均以 当 日决定 为 准,不 予纠 正。 5、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 留要求 返还 不当 利得 的权 利。 6、基 金管 理人 仅负 责赔 偿 在单次 交易 时给 单一 当事 人造成10元 人民 币以 上的 损失。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如遇 国家 颁布 的有 关基 金会计 制度 的变 化所 造成 的误差 ,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处理。 2、基 金管 理人 按( 四) 估 值方法 第5 条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78 十二、 基金收 益和 分配 (一 )收 益的 构成


基 金收 益包 括: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差 价、银 行存 款利 息 以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 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益 扣除 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在 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等 项目 后的 余 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方 式 , 投 资者 可选 择 获取现 金红 利或 者将 现金 红利按 红利 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下称 “ 再投资 方式 ” ) ;如果 投资 者 没有明 示选 择, 则视 为选 择现金 发放 方式 ;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 补上期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收 益分 配;


4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 出现亏 损, 则 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 按照有 关规 定执 行;


6、 在满 足分 配条 件下 , 每年 至少 分配 一次,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基 金净 收益 的 90% 。 成立 不满 3 个 月, 收益 可不 分 配。期 中分 配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年 度分 配在 基金会 计年 度 结束 后 4 个 月内 完成 。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79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应 载明 基金 收益 的范 围、基 金净 收益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续 费等 内容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 基金 收 益 分配 方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 定,在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五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投 资方 式免 收申 购费 用;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80 十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费;


3 、基 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费用 ;


5 、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 师费和 律师 费 ; 6、 证券 交易 费和 税收 ; 7、基 金分 红手 续费 ; 8、注 册登 记费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运作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年费 率 计算 , 主 要用 于支 付管 理 人管理 本基 金的运 作成 本和 向其 他服 务提供 人支 付的 费用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1.0 %÷ 当年 天数 ; H 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81 月 的前 两个 工作 日内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的 划 付指 令,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以 及服 务提 供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费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0% 的年费 率计 算。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的 前两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 上述 (一 ) 中 3 至 9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三)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 基金 申购 费 本基金 认购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章。 2、本 基金 的赎 回 费 本基金 认购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章。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调整后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82 的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在 最新的 公开 说 明 书中 列示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还 应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前 三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资 产 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后公 告,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六) 基金 的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 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83 十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基 金管理 人也 可以 委托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具 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独 立的会 计师 事务 所担 任基 金会计 ,但 该会 计师 事务 所不能 同时 从事 本 基金的 审计 业务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年 度报 告 义务, 如遇 基金 成立 少于 三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实 施;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记 账本 位币 ,记 账单 位是人 民币 元;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关 的会 计制 度;


5 、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立 核算 ;


6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 对并以 书面 方 式确认 ; 8、上 述规 定因 国家 法律 、 法规或 政策 变化 而发 生调 整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公告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和基 金分 红审 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相独立 且具 有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 务所及 其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对基 金年 度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84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时, 须事 先征得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3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管 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需在 5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85 十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应 当在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通过指 定报 刊和 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资料 。 (一) 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每6个 月更 新 一次, 并于 每6 个月 结束 之 日后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6 个月 的最 后1日。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基金 合同 编制 并公 告招 募说明 书。


(二) 基 金合 同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


(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约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四) 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发 布基 金开 放申购/ 赎回 公告 。


(五)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季度 报告 、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1. 基 金年 度报 告经 注册 会 计师审 计后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的90 日 内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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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86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在基 金 会计年 度前6 个 月结 束后 的60日内 公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每 季度 一 次,于 每季 度结 束后 的15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 金每个 交易 日公 告前 一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 计净值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 回前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 金份额 净值


6. 每 半年 及年 度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 金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六)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件 时,将 按 照法律 、法 规、 规章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公告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2、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 托管人 更换 ;


3、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副 总经 理、 基金 托管部 的总 经理 变动 ;


4、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一 年 内变更 超过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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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87 5、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主要 业务 人员 一年 内变 更超过30% ;


6、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重大 处罚 ;


7、重 大关 联交 易;


8、重 大诉 讼、 仲裁 事项 ;


9、基 金合 同终 止;


10 、基 金经 理更 换;


11 、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


12 、增 加或 减少 代销 机构 ;


1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14 、基 金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回申 请;


15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公 告;


16 、基 金份 额计 价出 现错 误;


17 、注 册登 记人 更换 ;


18 、基 金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率的变 动;


19 、发 生涉 及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0 、其 他重 大事 项。


(七)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88 (八)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 (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季 度 报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对 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www.wjasset.com) 的网站 查阅 和下 载上 述文 件。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89 十六、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一 般风险 1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产 生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 风险 。 因财 政政 策 、 货 币政 策 、 产 业政 策 、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国家 宏观 政策发 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票 ,其 收 益水平 可能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的 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 行 业竞 争、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 都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 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使 基金 投 资收益 下降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避 免。 (5) 购买 力风 险。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 货膨胀 因素 而使 其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 益下降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90 2、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中 发生 交收违 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 资债券 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3、管 理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 平存在 影 响。另 一方 面,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诚信 规范 运作 ,其 投资管 理制 度和 内部 控制 是否健 全, 能 否有效 防范 道德 风险 和其 他合规 性风 险, 也对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水平 有较 大影 响。尤 其是 本 基金管 理人 成立 运作 的时 间较短 ,投 资管 理能 力和 各项制 度都 有待 实践 的检 验。 4、流 动性 风险 (1)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体 现在 以下 几个 方面 :一是 建仓 成本 控制 不力 ,建仓 时 效不高 ;二 是基 金资 产变 现能力 差, 或者 变现 成本 高;三 是投 资者 在大 额赎 回时缺 乏应 对 手段; 四是 证券 投资 中出 现个券 和个 股的 流动 性风 险。造 成流 动性 风险 的原 因主要 是市 场 整体流 动性 不平 衡 , 在某 些时期 成交 活跃 、流 动性 非常好 ,而 在另 一些 时期 ,成交 稀少 , 流动性 差。 这种 整体 上的 不平衡 导致 建仓 成本 高昂 、变现 能力 差、 巨额 赎回 损失大 。 (2)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部分延 期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如出 现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可暂 停接 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对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当本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 且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50% 的,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对 该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91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出 该比例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理 。具 体情 形、 程序 见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之“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投 资者 面临无 法全 部赎 回或 无法 及时获 得赎 回资 金的 风险 。在本 基 金暂停 或延 期办 理投 资者 赎回申 请的 情况 下,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还 将面临 净值 波 动的风 险。 (3) 除 巨额 赎回 情形 外实 施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的 情形 、 程序 及对 投 资者的 潜 在影响 除巨额 赎回 情形 外 , 本 基 金备用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包括 但不 限于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期赎 回费 、暂 停基 金估 值以及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等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见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 之“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的 相关 规定 。 若 本基 金 暂停赎 回申 请, 投资者 在暂 停赎 回期 间将 无法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若 本基 金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赎 回 款支付 时间 将后 延, 可能 对投资 者的 资金 安排 带来 不利影 响。 短期赎 回费 适用 于持 续持 有期少 于7 日的 投资 者, 费 率不低 于1.5% 。 短期 赎回 费由赎 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并全额 计入 基 金财产 。短 期赎 回费 的收 取将使 得投 资者 在持 续持 有期限 少于7日 时会 承担 较 高的赎 回 费 。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程 序见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资 产 的估值 ” 之 “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的相 关规定 。若 本基 金暂 停基 金估值 ,一 方面 投资 者将 无法知 晓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另 一 方面基 金将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申 请 , 将 导致 投资 者 无法申 购或 赎回 本基 金 。5 、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92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理 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6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 《 基 金合同 》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7、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管 理人 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指数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上 证180 指数 与中 国股 票市场 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上证180 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 表整个 股票 市场 。 上证180 指数所 包含180 只成 份股 的 平均回 报率与 整个 股票 市场 的平 均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这种偏 离可 能是 正偏 离, 也可能 是负 偏 离。 如果上 证180 指 数被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停 止发 布、 或 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 由于 指 数编制 方 法等重 大变 更导 致该 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目 标指 数的 情形下 ,或 者证 券市 场有 其他代 表性 更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93 强、更 适合 投资 的指 数推 出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维 护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变 更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范围。 2、上 证180 指 数 波动 的风 险 作为一 个被 动投 资的 指数 基金, 本基 金的目 标指 数 ——上证180 指 数的 波动, 会引起 基 金的净 值发 生变 化, 从而 带来收 益的 不确 定性 3、基 金的 指数 投资 组合 对 目标指 数跟 踪偏 离的 风险 由于受180 指数 成份 股的 股 本结构 变化 、 成份 股调 整 、 股价 出现 非交易 因素 变 动和证 券 交易成 本等 因素 的影 响, 指数投 资组 合会 对目 标指 数产生 跟踪 误差 ,使 指数 投资组 合的 收 益率与 目标 指数 的收 益率 发生偏 离。 指数 投资 组合 对目标 指数 跟踪 偏离 的风 险是相 对可 控 的,其 跟踪 误差 相对 有限 ,具体 表现 为: 1)由 于成 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发等 行为 导致 成份 股在 上证180 指 数中 的权 重发 生 变化, 使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产 生的 跟踪 误差 。 2)由 于上 证180 指数 调整 成份股 ,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指数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中 产生的 跟 踪误差 。 特别 是某 些成 份 股因发 生重 大违 规嫌 疑被 监管部 门调 查等 原因 而被 剔除上 证180 指 数,由 于该 类股 票被 临时 停牌或 流动 性原 因使 本基 金无法 及时 调整 出指 数投 资组合 而产 生 的跟踪 误差 。 3) 在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 由 于证券 交易 成本 的存 在 , 使指数 投资 组合 对目 标指 数产生 跟 踪误差 。 4)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行为 带来的 跟踪 误差 。 在本 基 金日常 管理 过程 中 , 基 金 的申购 和 赎回行 为会 引起 基金 规模 的变化 ,由 于 流 动性 的原 因或其 他技 术因 素, 可能 会出现 因申 购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94 资金无 法及 时转 化为 基金 指数投 资组 合, 或者 出现 投资者 赎回 时指 数投 资组 合无法 及时 转 化为现 金, 从而 引起 指数 投资组 合对 目标 指数 的跟 踪误差 。 5)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跟 踪误 差。 如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能力 、 数 据的 可靠 性等 因素, 都 会影响 指数 投资 组合 对目 标指数 的跟 踪误 差。 4、 现 金分 红使 持有 人的 投 资回报 率与 本基 金的 收益 率发生 偏离 的风 险指 数基 金的优 势 在于基 金收 益的 长期 累积 ,由于 复利 因素 ,现 金分 红可能 会使 持有 人的 投资 回报率 与本 基 金的收 益率 发生 偏离 。本 基金向 投资 者提 供现 金分 红和分 红再 投资 两种 分 红 方式。 选择 分 红再投 资方 式可 以降 低这 一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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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95 十七、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与 清算 (一)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本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将 终止 : 1、 存 续期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 六十 个工 作日达 不 到 100 人, 或连 续六十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 5000 万 元, 基金 管 理人将 宣布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经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终止 的;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基 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止 的; 4、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 丧失 基金 管理 机构资 格、 停止 营业 等事 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它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5、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 丧失 基金 托管 机构资 格、 停止 营业 等事 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本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它 托管 机构 承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6、 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7、 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况 。 自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与 基金 有 关的 所有 交易 应立 即停 止 。在 基金 清算 小组 组成 并 接管 基 金资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 基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二) 基金 清算 小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 三十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小 组在 中 国证监 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金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 资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96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募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具 有从事 证券 法律 业务 资格 的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清算 小组 在成立 后五 个工 作日 内应 当公告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资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以 基金 的名 义进 行 必 要的民 事活 动。 (三)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资产; 2、基 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资 产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5、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6、 对 基金 剩余 资产 进行 分配。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资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97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 至(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六)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 金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小 组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三 个工 作 日内公 告。 (七)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十 五年 以上。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98 十八、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第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 依法 独 立运用 基金 资产 并独 立决 定其投 资方 向和 投资 策略 ;


(2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定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 募集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托管 、 非交易 过户 、冻 结、 质押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3)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收取 或委托 收取 投资 者认 购费 、 申购 费、 赎回费 及其 他事 先公 告的 合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费 用; 以 基 金资 产负 担因 处理 基金 事 务所 支出 的其 他费 用以 及 对第 三人 所负 的债 务, 若 基金 管理人 以其 自有 财产 先行 支付的 ,对 基金 资产 有优 先受偿 的权 利; 基金管 理 人违 背管 理职 责或 者 处理 基金 事务 不当 对第 三 人所 负债 务或 者自 己受 到 的损 失,以 其自 有财 产承 担; (4)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销售基 金份 额; (5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6)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 反了本 基 金 合同 或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对基 金资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应 呈报 中 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并有 权提 议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99 表决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或 采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选 择、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如果 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或基 金销 售代 理 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行使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或基 金销 售代 理协 议赋 予、给 予、 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和 救济 措施 ,以 保护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8)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9 )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 并 以基 金 资产履 行偿 还融 资和 支付 利息的 义 务; (10)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案 ; (11 )按 照《 基金 法》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 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12 )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 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 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将遵守 《信 托法 》 、 《 基金 法》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金 事务 ;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 ,谨 慎、 有效 管理 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2 )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 决策 ,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资 产, 防范 和减 少风险 ; 设 置 相应 的部 门并 配备 足够 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其 它 业务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00 或委托 其它 机构 代理 这些 业务; 设 置 相应 的部 门并 配备 足够 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 的注 册 与登 记过 户工 作或 委托 其 它机 构代理 该项 业务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资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固 有资 产相互 独 立 ,确 保分 别管 理、 分别计 帐; 保证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在资 产运 作、 财 务管理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确保分 别管 理、 分别 计帐 。 (4)除依据《信托法 》 、 《 基金法》 、本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 方谋 取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此义 务, 利用 基金资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方谋 取利 益, 所 得利益 归 于 基金 资产 ,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将 基金 资产 转 为其 自有 财产 ,违 背此 款 规定 的, 将承 担相 应的 责 任,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基 金资 产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5 )除 依据 《信 托法 》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管 理、 运作 基金 资产; (6)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法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对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本基 金 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的监 督, 并采 取所 有必要 措施 对基 金托 管人 违反法 律法 规、 本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行 为进行 纠正 和补 救; (7)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 (8) 按照 法律 和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 (9 )严 格按 照《 信托法 》 、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告 义务;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01 (10 ) 保 守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 除 《信 托法 》 、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但 因 遵 守和 服从 司法 机构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的 判决 、裁 决、 决定 、命令 而做 出的 披 露不应 视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保密 义务; (11 ) 依据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决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并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收 益; (12) 不谋 求对 基金 资产 所投资 的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理 ; (13)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执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14)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 (15)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及 其他 处理 有关 基金事 务的 完整 记 录 15 年以上 ; (16)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7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基金 管理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 其资 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19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0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本 合 同规 定的 信托 目的 处分 基 金资 产或 者因 违背 本合 同 规定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02 的 管理 职责 、处 理基 金事务 不当 而致 使基 金资 产受到 损失 的,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过 错 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基 金资 产的 受让 人明 知是违 反本 合同 所规 定的 信托目 的而 接受 基 金资产 的, 应当 予以 返还 或予以 赔偿 ; (21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人提 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 时间 内发 出;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查阅 到或 得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22)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4 )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 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 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的资产 ; (2) 依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法 律、 法规 、 本基 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 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 权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基 金托 管人 将遵守 《信 托法 》 、 《 基金 法》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金 事务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03 基 金 托管 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 ,谨 慎、 有效 地持 有 并保 管基金 资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建 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监控 制度 , 对负 责基 金资 产托 管的 部 门和 人员 的行 为进 行事 先 控制 和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 风险; (3 )购 置并 保持 对于 基金资 产的 托管 所必 要的 设备和 设施 (包 括硬 件和 软件 ) , 并 对 设备和 设施 进行 维修 、维 护和更 换, 以保 持设 备和 设施的 正常 运行 ; (4 )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确保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资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自 有资 产相 互独 立,保 证其 托管 的本 基金 资产与 其托 管的 其他 基金 资产相 互独 立; 对 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5 )除 依据 《信 托法 》 、 《基 金法 》 、本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为 自己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此 义务 ,利 用基金 资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方 谋取 利益 , 所得利 益归 于基 金资 产,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承 担赔偿 责任 ; 基 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资产 转 为其 自有 财产 ,违 背此 款 规定 的, 将承 担相 应的 责 任,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基 金资 产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6 )除 依据 《信 托法 》 、 《基 金法 》 、本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04 (8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基金 , 以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 名的方 式开 设证 券账 户 , 以基金 的 名 义设 立银 行存 款账 户等基 金资 产账 户, 负责 基金投 资于 证券 的清 算交 割,执 行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并负 责办 理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9 ) 对 基金 商业 秘密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投 资者 进 行基金 交易 有关 情况 负有 保密义 务,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投资 者的 相关 情况 及资料 等; 除《 信 托法》 、 《基 金法 》 、 本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予以 保 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但因 遵守 和服 从司 法机 构、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的判 决、 裁 决、决 定、 命令 而作 出的 披露不 应视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保 密义务 ; (10)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单位 基金 资 产 净值 ; (11 )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银 行 ; (12) 负责 基金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的 资金 保管 和清 算; (13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本 基 金合 同等有 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4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的 条 件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有关 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5)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6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发 现 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法 、违 规的 ,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17 )在 定期 报告 内出 具基 金 托管 人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 是否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05 严 格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8 )按 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 的持 有人 名册 、会 计账 册 、报 表和 其他 有关 基金 托 管事 务的完 整记 录 等 15 年以 上 ; (19)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20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21)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2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 其资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和中 国人 民银 行,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3 )基 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 偿; (24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 损失 或因 违背 托管 职责 或 者处 理基 金事 务不 当对 第 三人 所负债 务或 者自 己受 到的 损失, 应以 其自 有财 产承 担,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6 )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 同和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 定 的其 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 其他 义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权利与 义务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06 (1)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使 表决 权; (2)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取得基 金收 益; (3)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查询或 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业 务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 (4)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 ,并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取得 有效申 请的 款项 或基 金份 额; (5) 获取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6) 提 请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合 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制 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履 行其义 务; (7) 依照 本合 同的 规定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因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注 册登 记人 、销 售机构 的过 错导 致利 益受 到损害 , 有要求 赔偿 的权 利; (9) 知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有关信 息披 露内 容; (10 )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 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 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本基 金合 同;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承担 规定 的费 用; (3) 以其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 额为限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活 动; (5 ) 法 律、 法规 、 本基 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 义务。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07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1、召 开事 由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 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或持 有 10% 以上(不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修 改《 基金 合同 》 (《 基金 合同 》中 规定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情形 除 外) ; (2) 提前 终止 《 基 金合 同 》 ; (3)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5)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7)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 事项。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08 (4)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它情 形 。 2、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2)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行使 召集 权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行 召集 并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 权益登 记日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十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 不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09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上 ( 含百 分之 十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百 分 之十以 上( 含百 分之 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报国 务院 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3、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至少 一 种全国 性信 息披 露报 刊上 公告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议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10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 确定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 开会 方式召 开。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现 场开 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 《基 金合 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2>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不含 50%)。 (1) 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基金 管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两个 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托管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不含 50%); <4> 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11 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 议通 知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符 合 法律 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无 效表 决。 (3) 如果开会条件 达不到上述现场开 会或通讯开会的条件,则 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 开 会的程 序, 再次开 会日 期 的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10 天,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资格的 权利 登记 日不 应发 生变化 。 (4) 属于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再 次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必须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 《基 金合 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2> 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利 登记日持 有的基 金份额凭 证显示, 全部有 效的 凭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本 基金 在权 利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 不含 50%)。 (5) 属于以 通讯 开会 的方 式 再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必 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件 : <1> 基金 管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两个 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12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 权利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不 含 50%); <4> 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 提 交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修改 《基 金合 同》 、 决 定 终止基 金、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不 含 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需 由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时 提案 ,临 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前 15 天 提交 召 集 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 现场 会议 的通 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10 天前 公告 。 否则 , 会 议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 有 10 天的间 隔期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 集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进 行审 核 ,符 合条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10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 核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13 <1>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 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2> 程序 性。大会 召集人可以 对提案涉 及的程序 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 分拆 或 合并 表决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行 审议 。 <3> 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 不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未 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过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需由单 独或 合 并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20% (不 含 20% )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未 获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少 于六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不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1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2> 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公告 会 议通 知时 应当 同时 公布 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 日期 第二天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6、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 不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列 (2) 所 规定 的须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 上( 不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 人、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15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 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 票结果 。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2) 通讯开 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投资基 金法 有关 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 自通过 之 日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 效。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16 有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第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一、法 律适 用与 争议 解决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 金募 集人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因 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 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争 议可 首先 通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 自 一方 书 面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如果 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北 京 分 会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 具有约 束力 。除 提交 仲裁 的争议 之外 ,各 方当 事人 仍应履 行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规定 。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 投资 者作 为一 方当 事人 与 基金 募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一方 或数 方作为 另一 方当 事人 之间 发生争 议, 首先 通过 友好 协商解 决, 自一 方 书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如 果争 议未 能 以协商 方式 解决 , 则任 何 一方有 权向 有 管辖权 的人 民法 院起 诉, 也可将 事后 达成 的仲 裁协 议向仲 裁机 构申 请仲 裁。 二、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和终 止 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将 终止: (1) 存续 期间 内,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 工 作日达 不 到 1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 人将宣 布 本 基金 终止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17 (2) 基金 经持 有人 大会 表 决终止 的; (3)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基 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止 的; (4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产 、撤 销 、丧 失基 金管 理机构 资格 、 停止 营业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它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5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产 、撤 销 、丧 失基 金托 管机构 资格 、 停止 营业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本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它 托管 机构 承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6)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7)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 在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须按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 中 国 证监会 对 清算结 果批 准并 予以 公告 后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三、基 金合 同存 放及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 4 份,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有 1 份 ,其 余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和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各 1 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基 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销 售代 理人 和注 册 登记 人 办公 场所 查阅 ;投 资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 为准 。对 投资 者按 上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保证 与 所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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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18 十九、 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1、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 管理人 ” )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360 号 8 层( 名义 楼层 9 层 ) 法定代 表人 : 方 一天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1.2、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 人民 币存 款 、 贷款 、结 算业 务 ;居 民储 蓄业务 ; 信托 贷款 、 投资 业务 ;金 融 租 赁 业务 ;外 汇 存款 ;外 汇 汇 款; 外汇 投 资; 在境 内 、 外发 行或 代 理发 行外 币 有价 证 券 ; 贸易 、非 贸 易结 算; 外 币 票据 贴现 ; 外汇 放款 ;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外 汇及 外 币有 价证券 ; 境内 、 外汇 借款 ;外 汇及 外币 票据 兑换 ; 外汇担 保 ;保 管箱 业务 ; 征信调 查 、 咨询服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19 组织形 式: 国有 独资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2.1 根据《暂行办法 》 、 《 试点办法》 、 《基金 契约》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托管人应 对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基 金资 产 的核算、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基 金收 益分 配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1.1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 暂行 办法》 、 《 试点办 法》 、 《基 金契 约》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1.2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 金管理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契 约》 或本 托管协 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有权 利并 有义 务 行使法 律法 规、 《基金 契约 》 或本 托管 协 议赋予 、 给予 、 规 定的 基 金托管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以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事宜 召集 基 金持有 人大 会 、 代 表基 金 对因基 金管 理人 的过 错造 成的基 金资 产 的 损失 向基 金管理 人索 赔 。 2.2 根 据 《暂 行办 法》 、 《试 点办法 》 、 《 基金 契约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就基 金 托 管人 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是否将 基金 资产 和自 有资 产分账 管理 、是 否 擅 自动 用基 金资 产、 是否按 时将 分配 给基 金持 有人的 收益 划入 分红 派息 账户等 事项 ,对 基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20 金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2.2.1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对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产 、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导 致基 金资 产 灭 失、 减损 、或 处于 危险状 态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即 以书 面的 方式 要求 基 金托 管人 予以 纠 正和采 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 基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受 的损 失 。 2.2.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暂行 办法》 、 《试 点办 法》 、 《基 金契约 》 和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2.3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 金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契 约》 或 本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有 权利并 有义 务 行使法 律法 规、 《基金 契约 》 或本 托管 协 议赋予 、 给予 、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以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事宜 召集 基 金持有 人大 会 、 代 表基 金 对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 错造 成的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向基 金托管 人索 赔 ; 2.3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对 方 依 照 本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监 督 、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监督方 提出 警告 仍 不改正 的, 监督 方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资 产保 管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21 3.1 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3.1.1 本基 金所 有资 产的 保 管责任 ,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将遵 守《 信托法 》 、 《 暂行 办法 》 、 《试 点办 法》 、 《 基金契 约》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为基 金持有 人的 最大 利益 处理 基 金事 务。 基金 托管 人保证 恪尽 职守 ,依 照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慎 、有 效的 持 有并保 管基 金资 产。 3.1.2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 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 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资产 托管 事宜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监控 制 度, 对 负责 基金资 产托 管 的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控 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减 少风 险 。 3.1.3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购 置 并保持 对于 基金 资产 的托 管所必 要的 设备 和设 施 ( 包括硬 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3.1.4除 依据 《信 托法》 、 《 暂行办 法》 、 《试 点办 法》 、 本 《基 金契 约》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外, 不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此 义务 ,利 用基 金资 产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 方谋 取利 益, 所得 利益归 于基 金资 产;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资 产转 为其固 有财 产, 不 得 将固 有资 产与 基金 资产进 行交 易, 或将 不同 基金资 产进 行相 互交 易; 违背此 款规 定的 , 将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包括 但不限 于恢 复基 金资 产的 原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3.1.5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将 基 金资产 与自 有资 产严 格分 开,将 本基 金资 产与 其托 管的其 他 基 金资 产严 格分 开;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为基 金设 立独立 的账 户, 建立 独立 的账簿 ,与 基金 托 管 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 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3.1.6 除依 据 《 信托 法》 、 《 暂行办 法》 、 《 试 点办 法》 、 本 《 基金 契约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22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资产 ; 3.1.7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资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3.2 基 金成 立时 募集 资金 的验证 基 金 设立 募 集期 满 或基 金募 集 人宣 布 停止 募集 时 ,基 金 募集 人 应将 设立 募 集的 全 部资 金 存 入其 指定 的验 资专 户;由 基金 募集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 字有效 。 3.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3.3.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3.3.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基 金的银 行 预 留印 鉴,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3.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银行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3.4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 《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3.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23 3.4.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以 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证 券 账户。 3.4.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经 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4.3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以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本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资金 清算;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国 债托 管账户 ,用 于国 债的 交易 和清算 。 3.4.4 若 中 国证 监会 或 其他监 管 机构 在 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 之后 允 许本 基金 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设从 事该 投资 业务的 账户 ,并 遵 守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 定。 3.5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的 保 管 实 物 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但 要 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 券分 开 保管 ;也 可存 入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代 保 管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3.6 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24 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 3.7 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3.7.1 基金 成立 后,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代 表基 金向 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申 请进入 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国债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 3.7.2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同时 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 协 议,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人 保存 。 四、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4.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4.1.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单位 资产 净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单位 总数 后的 价值 。 4.1.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契 约》 的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单位 资产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基 金单 位资 产净值 ,并 在盖 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传 真后 马上对 净值 计算 结 果 进行 复核 ,并 在盖 章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的 复核 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 算 结果 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 未能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将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25 4.2 基 金账 册的 建账 和对 账 4.2.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在 本基 金成 立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 理原则,分 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 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 行核 对,互相监 督,以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4.2.2 双方 应每 日核 对账 目 ,如发 现双 方的 账目 存在 不符的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必 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双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 4.3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4.3.1 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应于每 月终 了后5 日 内完 成 ; 投资 组合 公告在 本基 金 成立后 每季 度公 告一 次, 在该等 期间 届 满后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公 开说 明书 在本 基金 成立后 每六 个月 公告 一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 后后1 个月 内公 告。 年中 报 告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 度半年 终了 后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6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度 终了 后90 日 内予以 公告 。 4.3.2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 表完成 当日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 人在 收到后应立 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 年中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件 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式 进行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26 4.3.3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 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 认可的账务 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 致以 基金管理人 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 盖公 章,双方各 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 就相 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五、基 金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 金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设 立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权 益登 记 日的 基 金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持 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每月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 持有人 名册 ,均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负 责分 别保 管。 六、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6.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6.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 先通过友 好 协商 解决 ,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 内如 果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会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 除 提交 仲 裁的争 议之 外, 各 方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本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争议 处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 基金 契约 》 和托 管协 议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七、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终 止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27 7.1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一致 ,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 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契约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效 。 7.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7.2.1 基金 或《 基金 契约 》 终止; 7.2.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7.2.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7.2.4 发生 《暂 行办 法》 、 《 试点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28 二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持有 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以 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基 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 基金 持有 人投 资交 易确认 服务


注 册与 登记 过户 人保 留基金 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持有 人的 基金 投资记 录。 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应 根据 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进 行 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交 成交 确认单 。基 金代 销机 构应 根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交 成交 确认单 。 (二) 基金 持有 人交 易记 录查询 服 务 本基金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 询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持有 人交 易对 账单寄 送服 务


自 2014 年 4 月 1 日 起 , 本 公司 将按 照投 资者 成 功订制 的对 账单 形式 向其 发送基 金对 账 单,对 账单 形式 及服 务规 则调整 具体 如下 : 1 、 短信 对账 单( 月度 ) :每 月结 束后 ,本 公司 将以短 信方 式向 成功 订制 该服务 且期 末 仍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发送。 2 、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季度) : 每季 度结 束后 ,本 公司将 以电 子邮 件方 式向 成功订 制 季 度电子 账单 服务 且当 期有 交易或 无交 易但 期末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发 送。 3、 纸质对账单( 季、年度) :每年一、 二 、三季度结束后,本公 司将以纸质信件方式 向 成功订 制纸 质账 单服 务且 季度内 有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邮寄 季度 纸质 对账 单 ; 每年度 结束 后, 本 公司 将以 纸质 信件 方式向 成功 订制 纸质 账单 服务且 年内 有交 易或 年内 无交易 但期 末仍 持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29 有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寄送 年度纸 质对 账单 。 (四) 基金 红利 再投 资 若 基 金持 有人 选择 本基 金收 益 以基 金单 位形 式进 行分 配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 得 基金 收 益将 按红 利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单位 净值 自动 转基金 单位 ,且 红利 转基 金单位 时不 收取 任 何费用 。 (五) 信息 订制 服务 投 资 人在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如 预 留电 子邮 件地 址, 可获 得 电子 邮件 服务 ,内 容包 括 基金 单位净 值、客服周刊 、客服月刊 等。未预留电 子邮件地址 的投资人, 可 到销售 网 点 办 理 资料变更手续或通过callcenter@wjasset.com 邮箱申请 信息 订制 服务 。 (六) 资讯 服务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 资 者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可 通 过自 动语 音或 人工 座席 获 得基 金信 息查 询、 账户 信 息查 询、传 真对 账单 、建 议投 诉等全 面的 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8 转6 、400-888-0800,021 -68644599 客户服 务传 真:021 -38909798 2、公 司网 站: http://www.wjasset.com 本 公 司网 站为 投资 人提 供了 账 户查 询、 基金 信息 查询 、 投诉 建议 、在 线咨 询等 服 务栏 目,力 争为 投资 人提 供全 方位的 专业 服务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30 二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2017 年 10 月 26 日 , 本 公司在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 布 《万 家 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 ; 2、 2017 年 10 月 30 日, 本 公司在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 布 《 万 家 180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 》 ; 3、 2017 年 12 月 29 日 , 本 公司在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 布 《 万 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蛋 卷基金 为销 售机 构并 开通 定投业 务及 参加 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要》 ; 4、 2017 年 12 月 30 日 , 本 公司在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 布 《 关 于万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工 商银行 “ 201 8 倾心 回馈 ” 基 金定投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 ; 5、2018 年 1 月 3 日, 本公 司在 《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发布 《 关 于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金公 司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6、 2018 年 1 月 18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 家 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 ; 7、 2018 年 1 月 26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 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大 泰金石 定投 业务 及参 加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 ; 8、 2018 年 1 月 27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关 于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泰证 券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9 、 2018 年 2 月 13 日 , 本 公司在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 布 《 万 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新 增万 家财 富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10 、 2018 年 3 月 24 日 , 本 公司在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 布 《关 于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修改 法律 文件 的公 告》 ; 11 、 2018 年 3 月 29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关 于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 金 参 加中 国工商 银行 个人 电子 银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 ; 12 、 2018 年 3 月 30 日 , 本 公司在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 布 《万 家 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 13 、 2018 年 3 月 30 日 , 本 公司在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 布 《关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31 于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申 购及 定投 业 务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14 、 2018 年 4 月 9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关 于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 参 加东 海证 券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15 、 2018 年 4 月 23 日 , 本 公司在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 布 《 万 家 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8 年第 一季 度报 告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32 二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和 (或 )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 以基金 招募 说 明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万家180 指 数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133 二十三 、备查 文件 (一)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万 家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的文 件


(二) 《 万家18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万家18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五)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关 于万 家18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设 立的 法律 意见书


以 上 备查 文件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 ,投 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 费查 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万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