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添富弘安(501041)

添富弘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汇添富 弘安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1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8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47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54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55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57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69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86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88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89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9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97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100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101 第十 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 108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13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115 第二十 一部 分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31 第二十 二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49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51 第二十 四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和 查阅 方式 ....................................................................... 152 第二十 五部 分


备查 文件 ........................................................................................................... 153 汇添富 弘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年5月19日【 2017 】 747号文 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9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拟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 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连续大量赎回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 基金参与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 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 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时, 需考虑估值方法对基金净 值的影响 。 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 本基金在18个月封闭期内均不接受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但投资者 可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 在证券市 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而影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收益或产生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投资 品种,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均高于一般债券品种,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汇添富 弘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 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由于 不公开资料,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 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 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同时, 各类材 料 (包括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告) 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 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投资” 章节中有关 “风险收益特征” 的表述 是 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 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和其他 销售机 构) 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对本 基金 进行“ 销售适 当性 风险 评价” ,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 “风险等级评价” 与 “基金的投资” 章节 中 “风险收益特征” 的 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 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 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2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汇添富 弘安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汇添富弘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汇 添富 弘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汇添富 弘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汇添富 弘安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汇 添富弘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8、上市 交易公 告书: 指《汇添 富 弘安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上市交 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 订)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 场内: 指通过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 内赎回 25、 场外: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 26、 会员单位: 指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 等 28、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9、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 记结算系统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上海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上 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 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 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 购和场内赎 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 证券登记系统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9、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18 个月后 的月度 对日 前一日止 。本基 金在封 闭期内不 接受基 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 回 42、 月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该日历月份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该 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3、 《业务规则》 :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汇 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44、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9、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 50、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 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52、 证券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 系统 5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5、 上市交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8、 元:指人民币元 59、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61、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 6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 其他媒介 68、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1-23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2,724,224 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 )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董事长。国籍:中国,1967 年出生,厦 门大学会计学博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 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 行长、 副局长,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 支行银行监管一处、 二处副处长, 东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稽核总部总经理, 东 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肖顺喜先生,2004 年 10 月 20 日担任董事。 国籍:中国,1963 年出生,复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 旦大学 EMBA 。 现 任东 航 金 控 有限 责 任公 司董 事 长 兼 党委 书 记, 东航 集 团 财 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东航国际控股 (香港) 有 限公司董事长, 东航国际金融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等。 程峰先生,2016 年 11 月 20 日担任董事。 国籍: 中国,1971 年出生, 上海 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副总经理,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瑞力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团委副书记、 书记, 上海机械进 出口( 集团) 有限公司副 总裁,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进口处副处长, 上 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处副处长、 处长, 上海 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办公室、 信息中心主任,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经理, 上 海 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 事长,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晖先生, 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董事, 总经理。 国籍: 中国, 1971 年出生, 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汇添 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 , 曾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 )先生,2007 年 3 月 2 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 美国,1953 年出生 , 哈佛大学 商学院 工商管 理硕士, 哈佛大 学肯尼 迪政府学院 艾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心高级研究学者。 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 深 圳分行行长, 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 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渣打银行台湾分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 林志军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担任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香港,1955 年出 生,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加拿大 Saskatchewan 大学工商管理理学 硕士。现任 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院长、 教授、 博导, 历任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计划财务处会 计。 五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 现为德勤) 加拿 大多伦多分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 所审计员, 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讲师、 副教 授, 伊利诺大学(University of Illinois) 国际会计 教育与研究中心访问学者, 美国斯 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 经 济系访问学者 ,加拿大 Lethbridge 大 学管理学院 会 计 学 讲 师 、 副 教 授 (tenured) , 香 港 大 学 商 学 院 访 问 教 授 , 香 港 浸 会 大 学 商 学 院会计与法律系教授,博导,系主任。 杨燕青女士,2011 年 12 月 19 日担任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1971 年出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第一财经日报》副总编辑,第一财经研究院院长, 中欧陆家 嘴国际 金融研 究院特邀 研究员 , 《第 一财经日 报》创 刊编委 之一,第一 财经频道 高端对 话节目 《经济学 人》栏 目创始 人和主持 人, 《 波士堂 》栏目资深 评论员。 曾任 《解放日报》 主任记者, 《第一财经日报》 编委,2002-2003 年期间 受邀成为约 翰- 霍普金斯大学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任瑞良先生, 2004 年 10 月 20 日担任监事, 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任监事会主 席。国籍 :中国 ,1963 年出生 ,大学 学历, 会计师、 非执业 注册会 计师职称。 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 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文新投资公司财务主管、 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等。 王如富先生,2015 年 9 月 8 日担任监事。国 籍:中国,1973 年出生,硕士 研究生, 注册会计师。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 任。 历任申银万国证 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 发展协调办公室专员, 金 信证券规 划发展 总部总 经理助理 、秘书 处副主 任(主持 工作) ,东方 证券研究所 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毛海东,2015 年 6 月 30 日担任监事, 国籍: 中国,1978 年出生, 国际金融 学硕士。 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曾任职 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静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担任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1977 年 出生, 中 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互 联网金融部总监 。 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担任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1977 年 出生, 华 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 年 8 月 8 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9 年出生,北 京大学理学博士。 现任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总监 。 曾任职 于罗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 高级管理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担任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 绍) 雷继明先生,2012 年 3 月 7 日担任副总经理 。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 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经纪业务总监、 总裁助理。2011 年 12 月加盟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焱女士,2013 年 1 月 7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金 融经济学硕士。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 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 负责投资银行、 证券投资研究, 以及基金产品策 划、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2011 年 4 月加入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袁建军先生,2015 年 8 月 5 日担任副总经理 。国籍:中国,1972 年出生, 金融学硕士。 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基金 经 理、专户 投资 总监、 总 经理助理 ,并 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十 六 届 主 板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专 职 委 员 。 2005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骁先生,2017 年 3 月 3 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69 出生,武汉 大学金融学硕士。 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 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长、 处 长, 厦门建行信息技术部处长, 建总行北京开发中心负责 人, 建总行信息技术管 理部副总经理, 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 兼北京研发中心主任, 建总行信 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 (副总经理级) 。2016 年 9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 李鹏先生,2015 年6月25日担任督察长。国籍:中国,1978年出生,上海财 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融 部副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监。2015年3 月加入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何旻先生, 国籍: 中国。 学历: 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20 年证券从业经验。 从业经历: 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综合研究 小组负责人、 基金经理助理, 固 定收益部负责人;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2004 年 10 月 28 日至 2006 年 11 月 11 日担任国泰金龙债券基金的基金 经理,2005 年 10 月 27 日至 2006 年 11 月 11 日担任国泰金象保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2006 年 4 月 28 日至 2006 年 11 月 11 日 担任国泰金鹿保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7 年 8 月 15 日至 2010 年 12 月 29 日担任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双利债券基金的 基金经理,2008 年 9 月 3 日至 2009 年 3 月 10 日担任金元比联成长动力混合基 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3 月 29 日至 2010 年 12 月 29 日担任金元 比联丰利债 券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1 月加入汇添富资 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12 年 2 月 17 日至今任汇添 富人民币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8 月 加入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 11 月 22 日至今任汇添富安心中国债券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1 日至今任汇添富 6 月红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原汇添富信 用债债券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11 日至今任汇添富盈鑫保本混合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 20 日至今任汇添富美元债债券 (QDII ) 基 金的基金经 理,2017 年 7 月 24 日至今任添富添福吉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9 月 6 日至今任添富盈润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7 年 9 月 29 日至今任汇添富弘安混 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赵鹏飞先 生, 国籍: 中 国。学历 :北 京大学 经 济学硕士 ,10 年证券 从业经 验。 曾任职于日信证券、 光大证券和太平洋资产, 担任高级投资经理等岗位。 2015 年 8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2016 年 6 月 3 日至 今任汇添富多策略定开混合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20 日至今任汇添富高端制造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 27 日至今任汇添富民丰回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 29 日至今任 汇添富弘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9 月 29 日至今任汇添富睿丰混合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19 日至今任添富民安增益定开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 袁建军先生(副总经理) 成员: 王栩 ( 权益 投资 总监) 、 陆文磊 ( 总经 理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 、 劳杰男(研究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足额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 效的相 关法律、 行政法 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行为发生。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基金 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 (1 )将其固有财 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 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5 (1 )依 照有关 法律、 行政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本 着谨慎 勤勉的 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 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 合规风险、 营运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 其中,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 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 )营 造良好 的风险 管理文化 和内部 控制环 境,使风 险意识 贯穿到 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 )建 立完善 的风险 管理组织 体系, 切实保 证风险管 理部门 的独立 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 )确 保风险 管理制 度的严肃 性,保 证风险 管理制度 在投资 管理和 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 )运 用合理 有效的 风险指标 和模型 ,实现 风险事前 配置和 预警、 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 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 )建 立和推 进员工 职业守则 教育和 专业培 训体系, 确保员 工具备 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 )建 立风险 事件学 习机制, 认真剖 析各类 风险事件 ,汲取 经验和 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风险管理部门、 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6 汇 添富 风险管 理组 织结构 图 (1 )董 事会对 公司风 险管理负 有最终 责任, 董事会下 设 审计 与 风险 管理委 员会与督察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 策, 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 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督察长负责组 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 )经 营管理 层负责 风险管理 政策、 风险控 制措施的 制定和 落实, 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 )稽 核监察 部是风 险管理的 职能部 门。稽 核监察部 负责投 资组合 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 )各 职能部 门 负责 从经营管 理的各 业务环 节上贯彻 落实风 险管理 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 风险测量、 风险控制、 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 并 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 )风 险识别 是指对 现实以及 潜在的 各种风 险加以判 断、归 类和鉴 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经营管理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 董事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各职能部门 稽核监察部 督察长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7 (2 )风 险测量 是指估 计和预测 风险发 生的概 率和可能 造成的 损失, 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 )风 险控制 是指采 取相应的 措施, 监控和 防止各种 风险的 发生, 实现以 合 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 )风 险评价 是指分 析风险识 别、风 险测量 和风险控 制的执 行情况 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 )风 险报告 是指将 风险事件 及处置 、风险 评价情况 以一定 程序进 行报告 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 证基金 管理人 经营运作 遵守国 家法律 法规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提 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保 经营业 务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机 制覆盖 基金管 理人的各 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部控 制手段 和 方法, 建立合 理的内 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理人 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职 责保持 相对独 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 互制约 原则。 基金管理 人内部 部门和 岗位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8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 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 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严格的 授权控制、 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1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 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 公司根据投 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 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 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研究部制度》 , 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 研究报告质量评价, 研究与投资的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投资决策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 保证投资决 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 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对于基金交易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 制度, 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交 易流程将严格按照 “ 审核—执行— 反馈—复核 —存档” 的程序进行, 防 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了 《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指 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 进行信息的组织、 审核和发布, 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 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9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 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 通过了国家、 金融行 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认证, 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 制度、 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 备份, 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确保了系统可靠、 稳定、 安全地运 行。 在人员控制方面, 对 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 )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 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 基 金管理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 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通过事前防 范、 事中检查、 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 堵截、 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 险。 具体措施包括: 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 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 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 相互核对的 方式; 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 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 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 )内部稽核控 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基金管 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 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 并 制订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 , 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 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 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 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 (2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 基金管 理人业务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1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行长: 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 截至2017年12月31日, 本集团总资产62,976.38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4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66%。


2002 年 8 月,招商银 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 证监会同 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76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 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2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托管 (QDII)、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 体系,以 “保护 您的业 务、保护您 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 划 、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 金、 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 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 第一 只“1+N ”基金 专户 理财、 第 一家大小 非解 禁资产 、 第一 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 度 蝉 联 获 《财资》 “中国最佳托 管专业银行” 。2016 年6 月招商银行荣膺 《财资》 “中 国最佳托管 银行奖” , 成为国内唯 一获奖项 国 内托管银行 ;“托管 通 ”获得国 内 《银行家》2016 中国 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2016 年中 国资产管理 【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6 月再度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奖 ”, “全功 能网上托 管 银行 2.0”荣 获《银行 家》2017 中国金融创 新“十佳 金 融产品创新 奖 ”;8 月 荣膺国际财 经权威媒 体 《亚洲 银 行家 》 “中 国年度托 管 银行奖” , 进一步扩 大 我行托管业 务在国际 资 管和托管业 界的影响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 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 总经济师、 副总裁, 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3 行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 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 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 本行副行长, 货币银行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1991 年至 1995 年, 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任招商银 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 分行风险控 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 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 ,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 中国农业银行 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 历 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 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12 月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335 只开放式基 金 。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4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 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 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覆盖各 项业务 过程和操 作环节 、覆盖 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托 管组织 体系的 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体现 “内 控优先”的要求。 (3 )独 立性原 则。各 室、各岗 位职责 应当保 持相对独 立,不 同托管 资产之 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制应 当具有 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 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 应性原 则。 内 部控制应 适应我 行托管 业务风险 管理的 需要, 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 火墙原 则。 业 务营运、 稽核监 察 等相 关室,应 当在制 度上和 人员上 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5 (7 )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全 面控制 的基础上 ,关注 重要托 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托 管组织 体系、机 构设置 及权责 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 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权 衡托管 业务的实 施成本 与预期 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 )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 行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 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 ,并建 立了灾 难备份中 心,各 种业务 数据能及 时在灾 难备份 中心进行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托 管项目审 批、资 金清算 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 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息风险控 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 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料风险控 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 成的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息技术系统风 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 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 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6 (6 )人力资源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 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 和员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 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7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8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文 电话:(021)28932823


传真:(021)50199035


联系人: 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 (2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9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注册地址:广 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丹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高建平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0)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健


注册地址: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办公地址: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1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注册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3)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全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 、28 楼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1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客服电话:95336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15)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 公司 公司全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2 网址:www.gwgsc.com


1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益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服热线:95579


网站:www.95579.com


1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祥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站地址:www.dtsbc.com.cn


19)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3 公司全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 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2 层-29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2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俊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4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 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客服电话:95309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峰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2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2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5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31)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 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rxzq.com.cn


3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客服电话:95521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6 网址:www.gtja.com


3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14-18 楼


联系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3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7 公司全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9 层(福州行政总部)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 www.hfzq.com.cn


3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耀志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客服电话:95368 、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40)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4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洋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8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客服电话:95323


公司网址:http://www.cfsc.com.cn/


4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3)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 http://www.jzsec.com


44)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客服电话:95325 、400-860-8866


公司网址: www.kysec.cn


45)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 沙常明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层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9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站:www.lczq.com


4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刚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 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联系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47)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4000-188-288


网址:stock.pingan.com


4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全国热线)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0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5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李巍


5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梅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或 021-33389888


网址: www.swhysc.com


52)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5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坚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1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54)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5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客服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2 5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5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王宜四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60)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6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2)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3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万丽城晶座 4 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 部


客服电话:(024 )95346


公司网站:www.iztzq.com


6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常青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山东省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2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66)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全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敏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4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67) 厦门市鑫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厦门市鑫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松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6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注册地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2 期 11 层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6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戎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客户服务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70)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斐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5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wy-fund.com


71)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 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7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注册地址 :江 苏省南 京 市建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 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江 苏省南 京 市建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 五项馆 2105 室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站: www.dt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 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 理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6 法定 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联系人: 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 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 )58153000 公司传真:(010 )85188298 签章会计师: 陈露、陈军 业务联系人: 陈露、陈军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7 第 六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 747 号文件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 、运作方式、存续期限 及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的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设一个 18 个月的封 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18 个月后 的月度对日前一日止。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但投资 者可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 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 在投 资者认 购、申 购时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在赎 回时根 据持 有 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 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分别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 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申请本基金某类或多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投资者可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其中 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可上市交易 。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8 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份额的 募集期限、募集对象、募集 方式及场所 1、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4、募集 方式及 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 理人直销机构、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99fund.com ) 办 理 开 户 、 认 购 等 业 务 , 网 上 交 易 开 通 流 程 、 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场内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机 构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 账户下。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 机构 (或网点) 名单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9 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1 )场外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在认 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 付认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 场外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0 万元 1.20%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 基金认购费率 。 (2 )场内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认购 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 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 )场外认购 基金份额的计算 1) 场外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对于使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 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0 总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利息转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 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其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 ,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1.20%/ (1+1.20% )=1185.77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 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14.23 份 利息转份额=10/1.00=10.00 份 总认购份额=98,814.23+10.00=98,824.23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可得到 98,824.2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场外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 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利息转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 假 设其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 无认购费率,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利息转份额=10/1.00=10.00 份 总认购份额=100,000.00+10.00=100,010.0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 其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可得到 100,010.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 (2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 1)场内 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认购 A 类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对于使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 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利息转份额 场内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 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 位方式 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 认购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 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其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 ,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1.20%/ (1+1.20% )=1185.77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 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14.23 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98,814 份(保留至整数位) 利息转份额=10/1.00=10 份(保留至整数位) 总认购份额=98,814+10=98,824 份 退还资金=0.23 元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 则可得到 98,824 份 A 类基金份额 , 向投资 者退还 0.23 元。 2)场内 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 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利息转份额 场内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 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2 位方式 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 认购利 息 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 假 设其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 无认购费率,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00 份(保留至整数位) 利息转份额=10/1.00=10 份(保留至整数位) 总认购份额=100,000+10=100,010 份 退还资金=0 元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 其认购资金 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可得到 100,010 份 C 类基金份额 ,无需向投 资者退还资金 。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或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 (3 )认购申请 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投资者应 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否则, 由 此产生的投 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认购前, 应认真阅读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一旦选 择在某销售机构提出认购申请, 即视为投资者已完全阅读、 理解并认可该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约束。 (4 )认购限制 1)本基金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3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在募 集期内 , 投资 者通过 场 外其他 销售机 构的销售 网点认购 本基 金基金 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含 认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 认购 费) 。 超过最 低 认购金 额的部 分不设 金额级差 。 各销 售机构 对本基金最 低 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在具 有基金 销售资 格的上海 证券交 易所会 员单位的 单笔最 低认购 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且须为 1 元的整倍数。 5)投资 者在募 集期内 可以 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 场外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场内提交的认购 申报, 在当日接受认购 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 认购费率 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6)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7) 对于 场内 认 购的 数 量限制, 上海证 券交易 所和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 算为 基金份额 ,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三、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四、 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至 2017 年 9 月 25 日。 经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 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329,539,947.98 份基金份额 (其中包括 利息转份额 81859.46 份) , 有效认购户数为 3136 户。 其 中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份额为 10,890.46 份(含募 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比例为 0.00% 。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4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生效。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5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封闭期内,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将 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封闭期届满后, 本 基金将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 上 市 开 放式 基 金(LOF ) , 转 换后 本 基金 继 续在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 。 本 基 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上市交易, 暂停与恢复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 为准。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申请本基金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具体详 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 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6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交易需遵循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 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7 第 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18 个 月后的 月度对日前一日止。 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但投资者 可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 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其中, 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机构认可的会 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 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封闭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起不 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8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基金 份额时 ,除指 定赎回外 ,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 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 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 赎回 ,以确定所 适用 的赎回费率; 5、投资 者通过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本基金的 场内申 购、赎 回时, 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对 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 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进行更新; 6、投资 人通过 场外申 购、赎回 应使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 赎回成立 ;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9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管理人 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 者通过 场外其 他 销售机 构 的销 售 网点 申购本基 金基金 份额单 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trade.99fund.com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 费) 。超 过最低 申购金 额的部分 不设金 额级差 。各销售 机构对 本 基金 最低申购金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2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时 ,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人民币 1,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办 理场外赎回时, 赎回最低份额 1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 不足 1 份的, 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 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 份额。 4、 投资 者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 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或数 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0 5、 对于 场内申 购、赎 回及持有 场内份 额的数 量限制, 上海证 券交易 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 购费用 (1 )场外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人在申 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 付申购 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0 万元 1.20%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申购 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 财产。 (2 )场内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用 (1 )场外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 下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7 日 1.50% 100% 7 日≤N<30 日 0.75% 100% 30 日≤N<90 日 0.50% 75% 90 日≤N<180 日 0.50% 50% N ≥180 日 0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1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30 日 0.50% 100% N ≥30 日 0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的部分后,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 (2 )场内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 办理 基金份 额的场 内申购、 赎回业 务应遵 守上海证 券交易 所及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 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 )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用=申购 金额× 申购费率/ (1+申购 费率) (对于使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2 场外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先按四舍 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位方式 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对应的 申 购 费率为 1.2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 费用=100,000× 1.20%/ (1+1.20% )=1185.77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0=97,353.9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对应的 申 购 费率为 1.2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 费用=100,000× 1.20%/ (1+1.20% )=1185.77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0=97,353.92 份(四 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97,353 份(保留至整数位) 退款金额=0.92× 1.0150=0.93 元 实际净申购金额=98,814.23-0.93=98,813.30 元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 则可得到 97,353 份 A 类基金份额 , 申购费用 为 1185.77 元,退款金额为 0.93 元。 (2 )申购 C 类基金 份额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先按四舍 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位方式 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3 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 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80 元,无申购 费率,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80=98,231.83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 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80 元,则可得到 98,231.83 份 C 类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 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80 元,无申购 费率,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 为: 申 购 份 额=100,000/1.0180=98,231.83 份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98,231 份(保留至整数位) 退款金额=0.83× 1.0180=0.84 元 实际净申购金额=100,000-0.84=99,999.16 元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 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80 元, 则可得到 98,231 份 C 类基金份额 , 退款金额 为 0.84 元。 2、本基金赎回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相同的场内外赎回费率结构, 以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 赎回金额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 赎 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 通过场外赎回 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6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200=102,000.00 元 赎回费用=102,000.00× 0.50%=510.00 元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4 赎回金额=102,000.00-510.00=101,490.00 元





即投资者 通过场外赎回 10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60 天,假 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 为 101,490.00 元。 3、 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发生 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5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发生 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场外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 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6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工作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 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7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 上市 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8 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将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在登记结 算系统 内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 (2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登记结算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赎 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在登记 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的具 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9 第 十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本基金充分挖掘市场潜在的投资机会, 通过积极 合理的资产配置,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债、央 行票据 、金融 债券、企业 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 政府支持 债券、 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 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 据)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 、同业 存单、 银行存款 (包含 协议存 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 银行存 款) 、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股票 期权、 国债期货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封闭期内,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 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判断不同资产类别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 值, 以动态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在 此基础上, 灵活运用债券投资策略、 股票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0 精选策略等 投资策略 。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分析和持续跟踪基本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方面因素(其中, 基本面因素包括国民生产总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增加值、失业率水平、 固定资产投资总量、 发电量等宏观经济统计数据; 政策面因素包括存款准备金率、 存贷款利率、 再贴现率、 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 政府购买总量、 转移支付水 平以及税收政策等财政政策; 市场面因素包括市场参与者情绪、 市场资金供求变 化、市场 P/E 与历史平均水平的偏离程度等) ,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研判国 内外经济的发展趋 势, 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确定或调整投资组 合中股票、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 种的投资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1 )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全面研究和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 结合对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研判, 从而 预测出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在此基础上, 结合期限利差与凸度综合分析, 制定出具体的利率策略。


具体而言,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 “自上而下” 的研究方法, 综合研究主要经济 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 的场景模拟,进而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同时, 本基金 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 化趋势与结构, 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 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 拟。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将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 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的 期限利差、 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 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 与概率, 即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方向, 陡峭化的程度与凸度变动的趋势进行敏感 性分析, 以此为依据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如预期收益率曲线出现正向平移的概率 较大时, 即市场利率将上升, 本基金将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损失; 如出现负向平 移的概率较大时, 则提高组合久期; 如收益率曲线过于陡峭时, 则采用骑乘策略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在对收益率曲线凸度判断的基础上, 利用蝶形策略获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1 取超额收益。 (2 )信用策略 信用债券收益率是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收益率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 益的信用利差之和。 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 信用利差收益率主 要受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 因此本基金分 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策略 本基金将以下两方面分析信用利差的变化情况 ,并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宏观经济环境对信用利差的影响: 当宏观经济向好时, 信用利差可能由于发 债主体盈利能力改善而收窄; 反之, 信用利差可能扩大。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 的变化情况,加大对信用利差收窄的债券的投资比例。 市场供求关系对信用利差的影响: 信用债券的发行利率、 企业的融资需求等 都将影响债券的供给, 而政策的变化、 其他类属资产的收益率等也将影响投资者 对信用债券的需求, 从而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信用债券市场 容量、 市场形势预期、 流动性等因素, 在具有不同信用利差的品种间进行动态调 整。 2)基于信用变化的 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 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 为了准确评估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 基金管理人 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 内部信用 评级体 系。内 部信用评 级体系 遵循从 “行业风 险 ”- “公司 风险 ” (包 括公司 背景、 公司行业地位、 企业盈利模式、 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状况、 及 企业财务 状况) -“外 部支持” (外部 流动性 支持能力 及债券 担保增 信)-“得 到评分” 的评级过程。 其中, 定量分析主要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 主 要包括四个方面: 盈利能力分析、 偿债能力分析、 现金 流获取能力分析、 营运能 力分析。 定性分析包括所有非定量信息的分析和研究, 作为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 能够有效提高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本基金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定位为即期评级, 侧重于评级的准确性, 从而为 信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供参考。 本基金会对宏观、 行业、 公司自身信用状况的变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2 化和趋势进行跟踪, 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债券, 以便及时有效地抓住信用债券 本身信用变化带来的市场交易机会。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 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 期限、 流 动性、 市场分割、 息票率、 税赋特点、 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 上, 建立收 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 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 重点选 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 较高到期收益率、 较高当期收入、 预期信用质量将 改善,以及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的个券。 (3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本基金中可转债的投资,本基金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 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 可转 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把握可 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其次, 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 本基金还对 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 分析, 这些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摊薄率、 流动性等, 形成对基 础股票的价值评估。 本基金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分析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分 析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投资的品种。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 权审批机制、 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并通过组合管 理、 分散化投资、 合理谨慎地评估、 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 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 化。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财务 指标 等情况, 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 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 本面分析为基础,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 以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 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在综合考虑债券信 用资质、 债券收益率和期限的前提下, 重点选择资质较好、 收益率较好的中小企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3 业私募债券进行投资。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3、股票精选策略 (1 ) “自下而上”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下而上” 的策略, 精选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且估值有吸引 力的股票, 精心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辅以严格的投资组合风险控制, 以获 得当期的较高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结合定量评估、 定性分析和估值分析来综合评估备选公司的投资价 值。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 1)竞争 优势: 企业的 竞争优势 是企业 获得长 期增长的 根本动 力。本 基金对 企业竞争优势的分析将从企业的技术、 管理、 品牌和成本等各方面综合考虑。 同 时结合时 代特点,本基金重点分析企业的市场优势和科研能力: 市场优势: 本基金将选择具有市场优势的企业, 主要是指公司现在或未来有 可能在行业细分市场中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或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增长率。 科研能力: 本基金将选择那些具有核心技术优势的上市公司。 考虑的因素包 括: 产品技术含量、 技术发展前景、 技术成熟程度、 研究经费投入规模、 配套政 策支持、研究成果转化的经济效果等。 2)成长 性:本 基金对 企业成长 性的分 析从内 生增长和 外延并 购两个 方面进 行分析。 内生增长即通过分析企业的商业模式、 竞争优势、 行业前景等方面来选 择业绩增速最快、 持续性更强的公司。 外延增长分析即通过整体上市、 并购重组 等方式实现经营规模扩张的公司, 以及被并购价值、 资产或品牌价值明显、 被并 购后能够出现经营改善、利润水平大幅提高的公司。 3)公司 治理: 本基金 对公司治 理结构 的评估 ,主要是 对上市 公司经 营管理 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性、 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 包括对所有权和经 营权的分离、 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经营管理的自主性、 政府 及母公司对公司内部 的干预程度, 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 股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 执行情况,企业改制彻底性、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4 4)财务 稳定: 本基金 对企业财 务稳定 性的分 析将包括 定量及 定性两 方面。 在定量的分析方法上, 我们主要参考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净资产收 益率(ROE ) 、毛利率 等财务 指标。 同时,基 于定性 的公司 基本面分析 对公司未来盈利状况进行预测, 综合考虑行业前景、 下游需求、 市场地位和财务 结构等方面进行判断。 5)估值 合理: 本基金 基于动态 静态指 标相结 合的原则 ,采用 内在价 值 、相 对价值、 收购价值相结 合的评估方法, 如市盈 增长比率 (PEG ) 、 市 盈率 (P/E)、 市净率 (P/B ) 、 企业价 值/ 息税前利润 (EV/EBIT ) 、 企业价值/ 息税、 折旧、 摊销 前利润 (EV/EBITDA ) 、 自由现金流贴现 (DCF ) 等, 对价值股票库中的优质公 司进行价值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核心价值股票库。 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 审慎精选, 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 构 建投资组合并动态调整。 (2 )定向增发策略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 (包括大股东、 机构投资者、 自 然人等)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 本基金将对进 行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 分析, 综合分析定向增发项目目的、 定向增发对象结构、 定向增发项目类别等因 素, 并结合市场未来走势进行判断, 精选定向增发股票。 在定向增发股票锁定期 结束后, 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 结合股票市场环境 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3 )定增破发策略 定增破发是指股票交易价格跌破之前定增发行价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择 机参与定增破发上市公司, 以获取超额收益。 对于定增破发股票, 本基金将综合 考虑上市公司基本面、 定向增发条款、 破发幅度、 解禁时间、 市场情绪等因素来 构建投资组合。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 量和构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 评估 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 基金的收益。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5 在资产支持证券的选择上, 本基金将采取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相结 合的策略 。 “自 上而下 ”投资策 略指在 平均久 期配置策 略与期 限结构 配置策略基 础上, 本基金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提前偿付 风险、 流动性风险溢价、 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 对收益率走势 及其收益和风 险进行判 断。 “ 自下而 上” 投资 策略指 运用数 量化或定 性分析 方法对 资产池信用 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5、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等相关金 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效 率,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结合多种定价模型和投资 策略,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权证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 充分考虑 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降低交易成本和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 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 国 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追求基 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 比例限制、 风险 收益 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 求, 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 变化。 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期权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纳入投资范围并制定相应投资策略。 6、融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 审慎参与融资交易。 本基金 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 确定投资时机、 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 例。 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 述法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6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关于基金参与融券及转融通业务法律法规的实施进 展, 待基金参与融券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 框架内, 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同时结合对融券及转融通的研究, 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40% ; (2 )封 闭期内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国 债期货 和股票 期权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7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本基 金在 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封闭 期内,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入 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本基金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8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 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开仓卖出 认购股票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股 票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 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符合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比例限 制(如股 票仓位 、个股 占比等) 、投资 目标和 风险收益特 征; (17 )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8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且其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期; (19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20 )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40% ;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9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0%+ 中债综合指数收 益率×70% 选择 该业绩比较基准 ,是基于以下因素: 1、 沪深 300 指数 和中债综合指数合理、透明; 2、 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具有较高 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 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有一定市场覆盖率, 且不易被操纵;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0 4、 沪深 300 指数 是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 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 沪 深两个市 场第一个统一指数 ; 5、 中债 综合指 数由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编 制, 为 中 国全 市场债 券指数, 其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期, 基点为 100 点, 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发布。 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 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分债券包括国债、 企业债券、 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 类,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 ; 6、基于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和投 资比例 限制, 选用该业 绩比较 基准能 够忠实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上述指数的发 布,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中出 现更具有代表性 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更科学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 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或债 权 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1 月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1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10 月1 日起至12 月 31 日止。 投 资组 合报告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29,903,994.82 38.69 其中: 股票


129,903,994.82 38.6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00,981,891.80 59.86 其中: 债券


200,981,891.80 59.8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320,952.82 0.69 8 其他资 产


2,533,514.28 0.75 9 合计





335,740,353.72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2,184,133.59 18.56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 -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2 J 金融业 50,036,319.82 14.94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159,986.00 2.4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9,523,555.41 2.84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9,903,994.82 38.78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股票 投资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887 伊利股 份 586,442 18,877,567.98 5.64 2 002142 宁波银 行 965,258 17,191,244.98 5.13 3 601398 工商银 行 2,653,500 16,451,700.00 4.91 4 601318 中国平 安 234,258 16,393,374.84 4.89 5 000661 长春高 新 83,400 15,262,200.00 4.56 6 600867 通化东 宝 618,649 14,160,875.61 4.23 7 000651 格力电 器 317,700 13,883,490.00 4.14 8 600054 黄山旅 游 667,383 9,523,555.41 2.84 9 002127 南极电 商 669,400 8,159,986.00 2.44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499,250.00 0.1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930,000.00 2.9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930,000.00 2.96 4 企业债 券 165,989,062.00 49.5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3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4,563,579.80 7.33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0,981,891.80 60.00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6301 16 龙盛 03 250,000 24,362,500.00 7.27 2 136078 15 禹洲 01 220,000 21,799,800.00 6.51 3 112596 17 瑞康 01 200,000 19,718,000.00 5.89 4 143204 17 平租 02 200,000 19,602,000.00 5.85 5 136753 16 大华 02 200,000 19,088,000.00 5.70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投资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报告 期末 无股 指期货 持仓 。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注:本 基金 报告 期内 未投 资股指 期货 。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4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1.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9,448.5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494,065.71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33,514.28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5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6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弘安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比较基准 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4) (1) -(3) (2) -(4) 2017 年 9 月 29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73% 0.47% 0.85% 0.24% 0.88% 0.23% 弘安 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比较基准 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4) (1) -(3) (2) -(4) 2017 年 9 月 29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53% 0.47% 0.85% 0.24% 0.68% 0.23%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弘安 A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7 弘安 C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8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 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9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 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 取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对应 的估值 净价估 值, 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 (3 )交 易所上 市 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 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税后)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税后)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 交易所上 市实行 全价交 易的债券 (可转 债除外 )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税后)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0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估 值技术 难以确 定和计 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同 业 存单按 估值日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估值净价 估值; 选定的 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按估值 日结算 价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 债 期货合 约以估 值日的结 算价估 值。估 值当日无 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 金投资 股票期 权合约, 一般 以 股票期 权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1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 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2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3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4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 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5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 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登记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 对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某 一类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其面值; 3、 同一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对 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对应类别的 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对于场内 份额, 现金 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7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10、 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 ,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 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8 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 ,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80%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8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 ,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 售机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支付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1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9 基金财产的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0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 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1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2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4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 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5 25、 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转 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 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期 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6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的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 损 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交易 市场 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7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8 第十 八 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 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 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9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 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 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 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换债券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 不能获得转股收益, 从而无法弥补当初 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 它 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本基金 在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后 要应对投资者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特有风险 1、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投资 品种,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均高于一般债券品种,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由于不公开资料,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 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0 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同时, 各 类材料 (包括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告) 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 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2、 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 指期货,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 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等,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的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建立了 股票期权交易决策小组, 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 员培训工作, 确保投资、 风控等核 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 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 负责股票期 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 4、 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 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 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 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 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 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 ,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 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 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 风险。 5、 参与融资交易风险 本基金 可 参 与 融 资 交 易 , 融 资 交 易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等,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为了更好的防范融 资交易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制定科学合理的投 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1 份额持有人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封闭期内, 本基金 将积极参与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募基金参与定向增发,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成本 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 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时, 需 考虑估值方法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7、 基金合同生效后 , 本基金在 18 个月封闭期内均不接受场内份额与场外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但 投资者可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转让基金份额 。 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 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 易,从而影响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8、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 清算程序并终止 。因此,本基金存在基金合同终止 的风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 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 期货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 违约、 基金托管 人违约 等超出 基金管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2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也可能导致基金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3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方可执 行,自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4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5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6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7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期货 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在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8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9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 金托管人的 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和 期货结算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 结算 账户等 投资所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0 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1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提高 销售服 务费, 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 止基金 上市, 但因基金 不再具 备上市 条件而被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9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2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调低销售服务费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相关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以及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停止 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收费方式、 或者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6 ) 基金管理人、 相 关证券/ 期货交易所和基金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许 可的范 围内调整 或修改 《业务 规则》 , 包括但 不限于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内容; (7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允许 范围内 ,在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允许 范围内 ,在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3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4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 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5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以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6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7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8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方可执 行,自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9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0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 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 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1 第 二十 一部分


托 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2 金投资范 围、投 资比例 、投资限 制、关 联方交 易等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债、央 行票据 、金融 债券、企业 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 政府支持 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 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 据)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 存单、 银行存款 (包含 协议存 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 银行存 款) 、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股票 期权、 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封闭期内,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2 )封 闭期内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国 债期货 和股票 期权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3 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4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封闭 期内,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入 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本基金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 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开仓卖出 认购股票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股 票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 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符合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比例限 制(如股 票仓位 、个股 占比等) 、投资 目标和 风险收益特 征; (17 )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8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且其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期; (19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5 40% ;


(20 )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40% ;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6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 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投资 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 流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 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 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 银行的 信用等 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流动 性风险 ,并承 担因控制 不力而 造成的 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7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 金管理 人须加 强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建设。如 因基金 管理人 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基 金管理 人应与 符合资格 的存款 银行总 行或其授 权分行 签订《 基金存 款业务总 体合作 协议》 (以下简 称《总 体合作 协议》 ) ,确定 《存款协 议书》的格 式范本。 《总体 合作协 议》和《 存款协 议书》 的格式范 本由基 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相关法规 对《总 体合作 协议》和 《存款 协议书 》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明确 存款证实 书或其 他有效 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 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基金存 放到期 或提前 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在存期 内,如 本基金 银行账 户、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 书面通知应加盖基 金托管人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 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8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 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内, 存款分支机 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因定期 存款产 生的存 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 金投资 于银行 存款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依据基 金管理 人与存 款银行 签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 、 《存款协议书》 等,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 “存款凭证” ) , 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 的有效凭证, 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后, 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 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 )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督促 存款银 行尽快补 办存款 凭证, 并按以上 (1) 的方式 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 )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 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9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 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 )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 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 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存款协议书》 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或 拒 绝 结 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0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 生新的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1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 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 应划付的 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 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2 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邮 件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 务后,予以免责 。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3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4 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 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 )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 名称应 为“汇 添富弘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预留 印鉴为 基金托管人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5 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客户 结算保证金、 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立、 使用 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及 期 货 交 易 编 码 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6 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 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 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7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8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9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 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 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 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 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及网站进行查询。 2、基金 对账单 服务: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对账 单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 如纸制对账单、 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 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信息 定制服 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客服 热线电 话、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 对账单服务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调整定制信息的条 件、方式和内容。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在每一工作日提供不少于 12 小 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 (免长途 话费) 享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四、网站服务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50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 )享受理财资 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 网上交易” 办理开户、 交易 及查询 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 站。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网站、 信函、 电子邮 件 (客 户服务邮箱: service@99fund.com ) 、 传真 (021-28932998) 等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基 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投诉, 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 24 小时 (工 作日)之内做出回应 。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 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51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 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备案。 序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汇 添 富 弘 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生效 公告 中证报, 上 交 所, 证券 时报, 上 证 报, 公 司 网 站 2017-09-30 2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 2017 年资 产净值 的 公告 公司网站 2018-01-02 3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公 募 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 告 中证报, 上 交 所, 证券 时报, 上 证 报, 公 司 网 站, 深交 所 2018-01-22 4 关 于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93 只基金修 订基金 合同 的公告 中证报, 上 交 所, 证券 时报, 公 司 网 站, 深交 所 2018-03-24 5 汇添富基 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旗下 93 只基金 2017 年年 度报告 中证报, 上 交 所, 证券 时报, 上 证 报, 公 司 网 站, 深交 所 2018-03-28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52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和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99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53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汇添富 弘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汇添富 弘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注册登记协议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