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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070017)

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人 :嘉 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人 :中 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重要提示 (一) 嘉实 量化阿尔法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根据2008年12月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 核准 嘉实量化阿尔法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08]1424 号)和2009年2月10日《关于 嘉实量化阿尔法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 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9]52号)的核准 公开发售 。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 年3月 20日正式生效。 根据2014 年8月8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04 号) 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嘉实 量化阿尔法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于2015 年7月16日更 名为 “嘉 实量化阿尔法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于2015 年8月3日发布相 关公告。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本基金属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嘉实 量化阿尔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是 混合 型基金,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 投资 品种 。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四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 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3 月20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12 月31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 5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53 九、基金转换................................................................................................................. 62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66 十一、基金的投资.......................................................................................................... 67 十二、基金的业绩.......................................................................................................... 73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 券 ............................................................................................... 77 十四、基金的财产.......................................................................................................... 77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79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8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4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6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86 二十、风险揭示 ............................................................................................................. 9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4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7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2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3 二十七、备查文件........................................................................................................ 12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 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嘉实 量化阿尔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词语或简称 含义 1. 本合 同、 《基 金合 同》 指 《嘉 实 量化阿尔 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 何修订和补充 2.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本基 金合 同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并于 2014 年7 月7 日修 订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7.《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嘉实 量化阿尔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10.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 量化 阿尔 法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即 用 于公 开 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 生效 、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金 的投 资 、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 的财 产、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风险 揭示 、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供基 金投 资者 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 金认 购或 申购 申请 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11.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嘉实 量化阿尔法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12. 发售公告 指《嘉实量化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业务规则 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15.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7.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0.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1.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2.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3.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4.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25.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27. 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 定可 以投 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在 中国 注 册登 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2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可 投资 于 中国 境内 合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 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9.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募集 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 机构验 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31.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32.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 日/天 指公历日 34. 月 指公历月 35.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8.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42.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常 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43. 基金账户 指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给 投资 者 开立 的用 于记 录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44. 交易账户 指各 销 售机 构为 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 基金 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5. 转托管 指投 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同 一基 金 账户 下的 基金 份 额从 某一 交易 账 户转 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6. 基金转换 指投 资 者向 基金 管 理人 提出 申 请将 其所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抗拒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履 行 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用 、 没 收 、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30% , 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在北京 并设 深圳、成都 、杭州、 青岛 、 南京 、 福州 、 广州 分公 司。 公司 获得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18 年4 月 18 日, 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1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141 只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具体 包括 嘉实元和 、 嘉实 成长 收益混合 、 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合 、 嘉实 债券 、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 嘉实 货币 、 嘉实 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实超短债 债券 、 嘉实主题 混合 、嘉实策略 混合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 混合 (QDII ) 、嘉实研 究精选 混合 、嘉 实 多元 债券 、嘉 实 量化 阿尔 法 混合 、嘉 实 回报 混合 、嘉 实基 本面 50 指数 (LOF ) 、嘉实价值优势 混合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 、嘉实主题 新动力 混合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 嘉实领先成长 混合 、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 嘉实 深证 基本面 120ETF 联接 、嘉实黄金(QDII-FOF-LOF ) 、嘉 实信 用债 券 、嘉实周期优选 混合 、 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 400ETF 、 嘉实 中创 400ETF 联接 、 嘉实沪深 300ETF 、嘉实优化 红利 混合 、嘉实 全球房地产(QDII )、嘉实 理财宝 7 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 、 嘉 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 ) 、嘉 实中 证 500ETF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 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 、嘉实中证中期国 债 ETF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 债 ETF 联接、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 期债 券、 嘉实 研究 阿 尔法 股票 、 嘉实 如意 宝 定期 债券 、嘉 实美 国 成长 股票 (QDII ) 、嘉 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 券、 嘉实 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 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宝 A/B 、 嘉实 活期 宝货 币 、 嘉实1 个月 理财 债券 、 嘉实 活钱 包货 币 、 嘉实泰和混合 、 嘉实薪金宝货币、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 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 、 嘉实 中 证医药卫生 ETF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医疗保健股票 、 嘉 实新兴产业股票 、 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 嘉 实企业变革股票 、 嘉实新消费股票 、 嘉实 全球 互联 网股 票 、 嘉实 先 进制 造股 票、 嘉实 事件 驱 动股 票、 嘉实 快 线货 币、 嘉实 新机 遇 混合 发起 式 、嘉 实低 价 策略 股票 、嘉实 中证 金融 地产 ETF 联接 、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嘉实 环保低碳股票、嘉实 创新 成长 混合 、 嘉实 智能 汽车 股票 、 嘉实新财富混合、 嘉实新起航混合、 嘉实稳瑞纯债债券、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 嘉实新常态混合 、 嘉实 新优 选混 合、 嘉实 新趋 势混 合、 嘉实 新思 路混 合 、 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 嘉实稳盛债券、 嘉实稳鑫纯债债券、 嘉实 安 益混 合 、 嘉实 文体 娱乐 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票、 嘉实 稳泽 纯债 债券 、 嘉实 惠泽 定增 混合 、 嘉实 成长 增强 混合 、 嘉实 策略 优选 混合 、 嘉实 主题 增强 混合 、 嘉实 研究 增强 混合 、 嘉实 优势 成长 混合 、 嘉实 稳荣 债券 、 嘉实 农业 产业 股票 、 嘉实价值 增强 混合 、 嘉实 新添 瑞混 合、 嘉实 现金 宝货 币、 嘉实 增益 宝货 币、 嘉实 物流 产业 股 票、 嘉实 丰安 6 个月定期债券、 嘉实新添程混合 、 嘉实稳元纯债债券 、 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 票 、 嘉实稳熙纯债债券 、嘉实丰和混合、 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 、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 券 、 嘉实现金添利货币 、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 、嘉实原油(QDII-LOF) 、嘉 实前 沿科 技沪 港 深股票、嘉实稳宏债券、嘉实中关村 A 股 ETF 、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 实 6 个月理财债券、 嘉实 稳怡 债券 、 嘉实 富时 中国 A50ETF 联接 、 嘉实 富时 中国 A50ETF 、 嘉实 中小 企业 量化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 嘉实 创 业板 ETF 、 嘉实 新添 泽定 期混 合、 嘉实 合润 双债 两年 期定 期债 券、 嘉 实新添丰定期混合、 嘉实致博纯债债券 、 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 、 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 (FOF)、 嘉实价值精选股票、 嘉实医药健康股票、 嘉实润泽量化定期混合、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 嘉实 润和量化定期混合、 嘉实金融精选股票 。 其中嘉实增长 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合 和嘉实债券属于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牛成 立先 生, 联席 董事 长, 经济 学硕 士, 中共 党员 。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非银 行金 融机构 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挂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任; 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 局长; 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 工作 部 (融 资性 担保 业务 监管 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 室) 主任 ;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委员 、 总裁 。 现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事 长, 兼任 中国 信托 业保 障基 金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赵学 军先 生,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经济 学博 士。 曾就 职于 天津 通信 广播 公司 电视 设计 所、 外经贸部中国仪器 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京 商品 交易 所、 天津 纺织 原材 料交 易所 、 商鼎 期货 经纪 有限 公司 、 北京 证券 有限 公司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蕾 女士 ,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中共 党员 。 曾任 保监 会财 会部 资金 运用 处主 任科 员; 国 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兼发展战略官; 现任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兼任中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 深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高峰 先生 , 董事 , 美国 籍, 美国 纽约 州立 大学 石溪 分校 博士 。 曾任 所罗 门兄 弟公 司利 息 衍生 品副 总裁 , 美国 友邦 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 总裁 。 自 1996 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 德意 志银 行 (纽 约、 香港 、 新加 坡) 董事 、 全球 市场 部中 国区 主管 、 上海 分行 行长 , 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 , 董事 , 英国 籍, 南安 普顿 大学 学士 学位 。 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 收益 亚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 、COO ,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资产 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 恒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美国 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 融专 业博 士。 曾任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分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 总行 国际 金融 研究 所助 理研 究员 , 美国 化学 银行 分析 师, 美国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 先生 , 独立 董事 , 中共 党员 , 法学 博士 , 清华 大学 法学 院教 授、 清华 大学 商法 研究 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副主 编, 汤姆 森路 透集 团 “中 国商 法” 丛书 编辑 咨询 委员 会成 员。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 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 华先 生, 独立 董事 , 管理 学博 士, 会计 学教 授, 注册 会计 师, 中共 党员 。 曾任 中央 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 研究生部副主任。2012 年 12 月起担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 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任。 张树 忠先 生, 监事 长, 经济 学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 曾任 华夏 证券 公司 投资 银 行部 总经 理、 研究 发展 部总 经理 ; 光大 证券 公司 总裁 助理 、 北方 总部 总经 理、 资产 管理 总监 ;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总经理;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首席投资执行官; 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 先生 , 监事 , 经济 师,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西安 电子 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息 产业 (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主管 。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为国 浩律 师集 团 (北 京) 事务 所证 券部 律师 。2008 年 7 月至 今, 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 ,现任法律部总监。 经雷 先生 , 总经 理, 金融 学、 会计 学专 业本 科学 历, 工商 管理 学学 士学 位, 特许 金融 分 析师(CFA)。 1998 年到2008 在美国国际集团(AIG )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担任研究投 资工作。2008 年到2013 年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 首席投资总监及资产管 理中心负责人。2013 年10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总经理(MD ) 、机 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现兼任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 。 宋振茹女士,副总 经理,中共 党员,硕士 研究生,经济 师。1981 年6 月至1996 年10 月 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 任博 时 基金 管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1999 年3 月至 今 任职 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公 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 女士 , 督察 长, 中共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就 职于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 市陆 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 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 研究 生。 历任 国泰 证券 行业 研究 员 , 国泰 君安 证券 行业 研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 理助理。 李松 林先 生, 副总 经理 ,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国元 证券 深圳 证券 部 信息 总监 , 南方 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张自力先生,理论物理学博士,毕业于美国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具有22年公募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美国世纪投资管理公司 (American Century Investments ) 资深 副总 经理 , 研究 部总 监暨 基金 经理 , 负责 直接 管理 、 支持 公司 旗下 近二 百亿 美元 的多 项 大型公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类产品。2012 年2月加 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定量投资部负责人。2013 年6月14日 至今 任嘉实美国成长基金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2015 年6月9日至今任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基金经理, 2017 年7 月4 日至今任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 力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7 月1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张楠先生 , 硕士学位, 6年证券从业经历。 2012 年1月加 入嘉 实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从事 投资模型研究和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 2018 年2 月1日 至今任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 基金 经理, 2018 年1月5日至今 本基金 基金经理。 (2) 历任基金经理: 2009 年3 月20 日至2010 年9 月17 日王永宏先生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2009 年3 月20 日至2017 年7 月1 日陶羽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3、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兼股票投资业务联席CIO 邵健先生,公 司总经理经雷先生, 股票投资业务联席CIO 兼研究总监陈少平女士, 助理CIO 兼股票投资部总 监邵 秋涛 先生 , 人工 智能 投资 部负 责人 张自 力先 生, 资深 基金 经理 胡涛 先生 、 张金 涛先 生和 谭丽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反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基金 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 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 的其他 行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3)不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 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效 经营 ,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 况, 公司 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 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 原则 的细 化 和展 开, 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 纲要 和总 揽。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投资 管理 、 信息 披露 、 信息 技术 管理 、 公司 财务 管理 、 基金 会计 、 人 力资 源管 理、 资料 档案 管理 、 业绩 评估 考核 、 监察 稽核 、 风险 控制 、 紧急 应变 等制 度。 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相互 制约 原则 : 组织 结构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 各部 门有 明确 的授 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济 效益 ,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责指导权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以及部 门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 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 和权 威性 ,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 明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其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察 稽核 部具 体负 责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 法合 规性 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 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 确立 “制 度上 控制 风险 、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积极 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 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 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 分工 ,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效 、 严谨 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 有效 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 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 东会 、 董事 会、 监事 会和 管理 层充 分了 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 公司 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 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 资产 、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 不同 基金 的资 产之 间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确 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 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 积极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 统, 各级 领 导、 部门 及员 工均 有明 确 的报告途径。 (10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 准,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理 , 规范 基金 宣 传推 介, 不得 有不 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 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 序, 对发 生严 重影 响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 (12 ) 公司 建立 健全 内部 监控 制度 ,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 按照 查核 项目 和查 核程 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 查, 确保 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符合 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 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 点, 界定 风险 责任 人,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 析, 并由 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基 本 情 况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 代表 人: 易会 满 注册 资本 :人 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7 年 末 ,中 国 工 商 银行 资 产 托 管 部共 有 员工 230 人 ,平 均 年龄 33 岁,95% 以上 员工 拥有 大学 本 科 以 上学 历 , 高 管 人员 均 拥 有 研究 生 以 上 学历 或 高 级 技术 职 称 。 (三 )基 金托 管业 务 经 营 情况 作 为中 国 大 陆 托管 服 务 的 先行 者 ,中 国 工 商 银 行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家 提 供 托 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 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 业 的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 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 线。 拥 有 包括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信托 资 产 、保 险 资 产、 社 会 保 障基 金 、 基本 养 老 保 险、 企 业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QDII 资产 、 股 权 投资 基 金 、 证券 公 司 集 合资 产 管 理 计划 、 证 券公 司 定 向 资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产 证 券 化 、基 金公 司 特 定 客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的 托 管 产 品体 系 , 同 时在 国 内 率 先开 展 绩 效 评估 、 风 险管 理 等 增 值服 务 ,可 以 为 各 类客 户 提 供 个 性化 的 托 管 服务 。 截至 2017 年 末, 中 国 工 商银 行 共 托 管证 券 投 资 基金 815 只 。 自 2003 年以 来 , 本 行 连 续十 四 年 获 得香 港 《 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洲 货 币》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海 证 券 报 》等 境内 外 权 威 财经 媒 体 评 选的 54 项最 佳 托 管 银行 大 奖 ;是 获 得奖 项 最 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 的服 务 品 质 获 得国 内 外 金 融领 域 的 持 续认 可 和 广 泛好 评 。 (四) 基金 托 管人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 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 与 资 产 托 管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 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 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 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 务项 目 全 过 程 风险 管 理 作 为重 要 工 作 来做 。 继 2005 、2007 、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 次 顺 利 通 过评 估 组 织 内部 控 制 和 安全 措 施 是 否充 分 的 最 权威 的 SAS70 (审 计 标 准第 70 号) 审 阅 后,2015 年、2016 年 中 国工 商 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均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审阅 , 迄 今已 第 十 次 获得 无 保 留 意见 的 控 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 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 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管 银 行 接 轨, 达 到 国 际先 进 水 平 。 目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为 年 度 化 、常 规 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 目 标 保 证业 务 运 作 严格 遵 守 国 家有 关 法 律 法 规和 行 业 监 管规 则 ,强 化 和 建 立 守法 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 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 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 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 障资 产托 管业 务安 全 、 有 效、 稳 健 运 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 组 织结 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 门 ( 内控 合 规 部 、内 部审 计 局) 、资 产 托 管 部内 设 风 险 控 制处 及 资 产 托管 部 各 业 务处 室 共 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 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 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 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 察职 权 。 各 业务 处 室 在 各 自职 责 范 围 内实 施 具 体 的风 险 控 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 原 则 (1 )合 法 性 原 则。 内 控制 度 应 当 符合 国 家 法 律 法规 及 监 管 机构 的 监 管 要求 , 并贯 穿于 托管 业务 经营 管 理 活 动的 始 终 。 (2 )完 整 性 原则 。托 管 业 务 的各 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 都 必 须有 相 应 的 规范 程 序 和 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 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和人员。 (3 ) 及时 性 原 则。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活 动必 须 在 发 生 时能 准 确 及 时地 记 录; 按 照 “内 控优 先” 的原 则, 新 设 机 构或 新 增 业 务 品种 时 , 必 须做 到 已 建 立相 关 的 规 章制 度 。 (4) 审 慎 性 原则 。 各 项业 务 经 营 活动 必 须 防 范风 险 , 审慎 经 营 ,保 证 基 金 资产 和其他委 托资 产的 安 全 与 完整 。 (5 )有 效 性 原 则。 内 控制 度 应 根 据国 家 政 策、 法 律 及 经营 管 理 的 需要 适 时 修 改完 善, 并保 证得 到全 面 落 实 执行 , 不 得 有 任何 空 间 、 时限 及 人 员 的例 外 。 (6 )独 立 性 原 则。 设 立专 门 履 行 托管 人 职 责 的 管理 部 门; 直 接 操 作人 员 和 控 制人 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 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 和执行部门。 4、内 部风 险控 制 措 施实 施 (1 )严 格 的 隔 离制 度 。资 产 托 管 业务 与 传 统 业 务实 行 严 格 分离 , 建立 了 明 确 的岗 位 职责 、 科学 的 业 务 流程 、 详细 的 操 作 手册 、 严格 的 人 员 行 为规 范 等 一 系列 规 章 制 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 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 度和 管理 独立 、网 络 独 立 。 (2 )高 层 检 查 。主 管 行 领 导 与部 门 高 级 管理 层 作 为 工 行托 管 业 务 政策 和 策 略 的制 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 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 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3 ) 人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严 格 落 实 岗 位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控 防 线” 、 “ 互 控 防 线”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 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 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 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 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 德 培 训 、签 订 承 诺 书 ,使 员 工 树 立风 险 防 范 与控 制 理 念 。 (4 )经 营 控 制。 资 产 托管 部 通 过 制定 计 划、 编 制 预 算 等方 法 开 展 各种 业 务 营 销活 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 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 的。 (5 )内 部 风 险 管理 。 资产 托 管 部 通过 稽 核 监 察、 风 险 评估 等 方 式 加强 内 部 风 险管 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 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 定并 实施 风 险 控 制措 施 , 排 查 风险 隐 患 。 (6 ) 数据 安 全 控 制。 我 们通 过 业 务 操作 区 相 对 独 立、 数 据和 传 真 加 密、 数 据 传输 线 路的 冗余 备 份、 监 控 设 施的 运 用 和 保 障等 措 施 来 保障 数 据 安 全。 (7 ) 应 急 准备 与 响 应 。 资产 托 管 业 务建 立 专 门 的灾 难 恢 复 中心 , 制 定 了 基于 数 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 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 在 的“ 随 机演 练 ” 。 从 演练 结 果 看, 资 产 托管 部 完 全 有 能力 在 发 生 灾难 的 情 况 下两 个 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 5、资 产托 管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情 况 (1 )资 产 托 管 部内 部 设 置 专职 稽 核 监 察 部门 , 配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理 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 贯 彻 落 实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康 、稳 定地 发展 。 (2 )完 善 组 织 结构 , 实施 全 员 风 险管 理 。完 善 的 风 险 管理 体 系 需 要从 上 至 下 每个 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 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 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 岗 位 相 互制 衡 的 组 织 结构 。 (3 )建 立 健 全 规章 制 度。 资 产 托 管部 十 分 重 视 内控 制 度 的 建设 , 一贯 坚 持 把 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 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 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 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 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 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 制 约 机制 。 (4 )内 部 风 险 控制 始 终 是 托管 部 工 作 重 点之 一 ,保 持 与 业 务发 展 同 等 地位 。 资产 托 管业 务 是 商 业银 行 新 兴 的中 间 业 务, 资 产 托 管部 从 成 立 之 日起 就 特 别 强调 规 范 运 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 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 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 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 在与业务发 展 同等 重 要 的 位置 , 视 风 险 防范 和 控 制 为托 管 业 务 生存 和 发 展 的生 命 线 。


(五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运 作 基 金进 行 监 督 的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议 和 有 关 基金 法 规 的 规定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 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 开始。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违 反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议 或 有 关 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纠 正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1)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 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 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 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 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话 95533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话 95595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话 95526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话 95577 (13) 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话 95594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或 95501 (1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话 96528 ,962528 上海、 北京地区 (1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27 层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17)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亨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18)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19)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2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话 95527 (21)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2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23)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400 (24)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25)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话 (0577 )96699 (26)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江苏银行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95319 (2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28)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 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961200( 深圳) (29)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话 (0379 )96699 (30)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 华北路 8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31)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32)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话 95537 (33)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张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www.czcb.com.cn 客服电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34)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35)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36)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37)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38)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 010-84596546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话 95352 (39)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www.ksrcb.com 客服电话 0512-96079 (40)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戴一挥 电话 020-22389188 传真 020-22389031 网址 www.grcbank.com 客服电话 020-961111 (41)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 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话 95392 (4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钟园路 7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43)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杭州联合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 —87923324 传真 0571 —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话 96592 (44)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国货西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运濂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93999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45) 浙江绍 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46)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 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47)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48)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49)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宗权 联系人 黎荣荣 电话 18092299120 传真 0851-86851953 网址 www.gyccb.cn 客服电话 4001196033 (50)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09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0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仲生 联系人 李洪姣 电话 0532-66957228 传真 0532-85933730 网址 www.qrcb.com.cn 客服电话 400-11-96668 (51)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 76 号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52) 浙江杭州余杭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 来煜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 0571-86209980 传真 0571-86137150 网址 www.yhrcb.com 客服电话 96596/4008896596 (5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50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5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www.licaike.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55)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5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5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5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5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6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6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6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6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64)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65)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6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1 网址 www.snjijin.com 客服电话 95177 (67)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68) 深 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69)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 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褚志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电话 021-60818730 传真 021-60818187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6-95156 (70)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71)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72)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 楼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8.gw.com.cn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73)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3 号楼创新工场一层 109-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话 010-68292745 (74) 济安财富( 北京)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7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76)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7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78)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7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8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81)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中心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8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址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83)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话 010-59336512 (84)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www.cmiwm.com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8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8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8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8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8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9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点 (9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9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9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9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王叔胤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95523 (9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9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9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 95548 (9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 、 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95532 (9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10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 36 层、39 层、40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话 95503 (101)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 95571 (10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10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104)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 )961303 (10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话 95360 (10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5318 (107)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话 95317 (10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 (028)86150040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84 (10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2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11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www.zts.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11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 )83199511 (11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话 95358 (11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114) 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 )96326 (115)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话 400 910 1166 (11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 大堂和三、四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11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 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 0755-83007323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118)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119)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25 、27 、29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12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122)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1)38784580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话 95351 (123)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12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12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78 (12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 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12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12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12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95330 (13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13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86 (13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13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话 95399 (134)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13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 95570 (136)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 (0571 )967777 (13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 —8 (13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71-5530903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3( 全国) (13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95328 (14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李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95377 (14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14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4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14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 (0471 )4972343 (14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146)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147)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 山路 500 号 “ 城建国际中心 ”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14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话 95582 (14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 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150)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陶志华 电话 0571 - 87789160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话 (0571)96336 、 962336( 上海地区) (151)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 68777877 (15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 办公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5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15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 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话 95329 (155)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住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15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15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10 (158)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15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160)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 (0592)2079259 传真 (0592)2079602 网址 www.gwgsc.com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16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话 (021 )63340678 (16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寿保险大厦十二层、 十五层、 十六层、十七层、十八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400-898-4999 (16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 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16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网址 https://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16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 10 层 1006 注册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网址 http://www.xinlande.com.cn 客服电话 400-118-1166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166)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注册地 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16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 钟斐斐 网址 http://www.ncfjj.com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16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169)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 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 人 江卉 网址 https://keterui.jd.com/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170) 凤凰金信( 银川)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心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办公房 注册地 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17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伟刚 网址 http://www.hcjijin.com/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 二 ) 注册 登记 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 三 )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 四 )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六 、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 、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2008年12 月18 日 《关 于核准 嘉实量化阿尔法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 许可[2008]1424 号)核准募集。 ( 二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 开放式。本基金为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 三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 四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 自2009 年2月16日起至2009年3月17 日止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募集。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办律师 黄伟民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二 座普 华永 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 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及利息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均为1.00 元人民币 。 2、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5% ,按 照 认购 金额 递减 ,即 认购 金额 越大 ,所 适用 的认 购费 率 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 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 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 购费 率) ;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其中 : 认购份数保留至0.01 份基 金份 额,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舍去 ,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 产计入基金财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一 :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如果 其认 购资 金的 利息 为1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 -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数=(9,881.42 + 10)/1.00 = 9,891.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91.42 份基金 份额 。 5、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七 、 基 金合 同的 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09 年3 月 20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该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 )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本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二 )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及网点, 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条件成 熟时 , 投资 者还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指定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电话 或互 联网 等其 他电 子交 易 方式进行申购、赎回。 ( 三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开放日直销业 务办理时间为9 :30-15:00;代 销业 务办 理 时间 由于 各代 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 安排 等原 因, 应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时间为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 2009 年 5 月 4 日起开始办理本 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 四 )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 体公告。 ( 五 )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 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 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人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 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 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 六 )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机 构或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上 直销 首次 申购 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 购单 笔最 低 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但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但若 有代 销机 构特 别约 定首 次申 购单 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单笔赎回不 得少于1 份(如该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并已经 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 份(如该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 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两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 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 %,具体如下: 申 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200 万 元 1.2% 200 万 元≤M<500 万 元 0.8%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其 申购费 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 的0.6 %,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中国 农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 机构投 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 统一 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 %。 优惠 后费 率如 果低 于0.6 %, 则按0.6 %执 行。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及 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 低于0.6% 时, 按实 际费 率 收取 申购 费。 个人 投 资者 于本 公司 网上 直销 系统 通 过汇 款方 式申 购本 基 金的 ,前 端 申购 费率 按 照相 关公 告规 定的 优 惠费 率执 行 。 注:2013 年 4 月 9 日 ,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 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 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 , 在本 公司 基金 网上 直销 系统 开通 旗下 部分 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 (包括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 基金转换等业务) 、 并对通过本公司 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 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 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如 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M<7 天 1.5% 7 天 ≤M <365 天 0.50% 365 天≤M <730 天 0.25%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少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部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中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两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八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的 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二: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 =46915.31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 则其 可得 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 赎回 价格 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 金财产。 例三:假定三笔赎回 申请的赎回份 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 其中 基金 份额 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 净值(元,B ) 1.10 1.30 1.40 持有时间 100天 366 天 731 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5% 0.25% 0% 赎回总额(元,D=A ×B)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D) 55 32.5 0 赎回金额(F=D-E) 10,945 12,967.5 14,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九 )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 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 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3、 投资 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3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的 余 额) 超过 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部分 延 期赎 回并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 回申 请( “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优先 确认 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 )赎 回申 请的 原则 ,对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按 照以 下原 则办 理: 如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 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认其当日受理 的赎 回申 请量 , 对当 日全 部未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含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其余 赎回 申请 与大 额赎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同时 以 邮寄 、 传真 或 《招 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2) 、 (3) 、 (4)、 (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2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 决定 临时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算 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的, 可延 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每 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 作日 ,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的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两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两 个工作日 , 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 、 基 金转 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条 件将 其持 有的 某一 只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换 为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另 一只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 自 2009 年 5 月 18 日起。 (二) 适用基金转换的基金范围 与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嘉实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包括:嘉实成长收益混合A、嘉实稳 健混 合、 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实 债券 、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实 主题 精选 混合 、 嘉实 策略 增长混合、嘉实货币A/B、嘉实超短债、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 债券A/B、 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 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 联接、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信用债券A/C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 嘉实安心货币A/B、嘉实中创400ETF 联接A、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纯债债券A/C 、嘉实中 证500ETF 联接 、 嘉实 研究 阿尔 法股 票、 嘉实泰和混合、 嘉实 丰益 纯 债债 券 、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 票、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 嘉实 新收 益混 合、 嘉实沪深300 指数 研究 增 强、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 、 嘉实 新消 费股 票、 嘉 实先 进制 造股 票、 嘉实如 意宝定期债券A/C、 嘉实 事件 驱动 股票 、 嘉实 沪深300ETF 联接(LOF) 、 嘉实 基本 面50 指数(LOF) 、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 )A/C 、 嘉实 中证 金融 地产ETF联接、 嘉实快线货币A、 嘉实 低 价策 略股 票、 嘉实 环保 低碳 股票 、 嘉实 腾讯 自选 股大 数据 策略 股票 、 嘉实 智能 汽车 股票 、 嘉 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A/C 、 嘉实 增强 收益 定期 债券A/C 、 嘉实 新常 态混 合 A/C、 嘉实 新趋 势混 合、 嘉实 沪港 深精 选股 票、 嘉实 文体 娱乐 股票A/C 、 嘉实 稳祥 纯债债券A/C、 嘉实成长增强混合、 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实研究增强混合、 嘉实 农业产业股票、 嘉实物流 产业股票A/C、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A/C、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 嘉实富时A50ETF 联接A 、 嘉实 稳宏 债券A/C 、 嘉实 中小 企业 量化 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稳华纯债债券 、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医药健康股票A/C 、嘉实 新添丰定期开放混合、嘉实新添华定期开放混合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三) 、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 前端转前端 ” 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 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从 低申 购 费用 基金 向高 申购 费 用基 金 转换时, 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 不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 “ 前端转前端 ” 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 0 申购费用基金向非 0 申购费用基 金转换时, 每次按照非 0 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 非 0 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 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 费率执行。 3、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1)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2)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 用=(转 出基 金金 额-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用 ) ×转 出基 金 申购 费率 ÷(1+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 用=(转 出基 金金 额-转出 基金 赎 回费 用) ×转 入基 金 申购 费率 ÷(1+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 (0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 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注: 嘉实 安心 货币 、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业 债指 数 (LOF ) 、 嘉实 信用 债券 、 嘉实 新趋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 嘉实 新常 态灵 活配 置混 合、 嘉实 超短 债、 嘉实 多元 收 益债 券、 嘉实 周期 优选 混 合、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基金A、嘉实货币、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优化红 利混合、嘉实稳华纯债债券有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转入)限制,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暂停申购和转入业务, 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 定 期开放类基金在封闭期内无法转换。 (四) 、基金转换的其他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的时间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 可 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 2. 基金转换的原则 (1 ). 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2 ) 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3 ) 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4 ) 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 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 原则实 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 基金转换的程序 (1 )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 )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在 规定 的 基金 业务 办理 时间 段 内收 到基 金转 换申 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的申请日(T 日) ,并 在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4.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1 份基金份额。 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 最低转出份额 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 则以该等公告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 成功后,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在T +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 少转 出 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 金份额的权益登 记手续,一般情 况下,投资者 自T +2 工作日起有权 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 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公告。 6. 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 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采 取相 同的 比例 确认 ;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部 分转 出申 请的 情况 下, 对未 确认 的转 换申 请将 不予 顺 延。 7.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②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③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④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 情形; ⑤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⑥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 些转 入申 请有 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⑦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的措施; ⑥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出申请: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②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③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④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⑤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 ⑥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3 ) 如发 生基 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公 告中 未 予载 明的 事 项, 但基 金 管理 人有 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 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 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 、 基 金的 非交 易 过户 、冻 结与 解冻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 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 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 求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本 人自 愿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 一 、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追求长期持续稳定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股票资产(A 股以及 监管机构 允许 投资 的其他市场的股票资产等) 、 衍生工具 (权证等) 、 债券资产 (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券等) 、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或其它品种, 可以根据有关规 定且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协商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报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 ~95% ; 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 市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超过 3%。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有新的规定,适用新的规定。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在借鉴国际前沿定量组合管理技术的基础上, 通过大量实证, 构建 A 股投资模型; 在坚持模型驱动的纪律性投资的基础上, 辅以定性分析, 构建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组合; 力争获得长期、持续、稳定的超额收益。 (四)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从宏观面、 政策面、 资金面和基本面等四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根据市场情况 灵活配置大类资产, 在具备足够多预期收益率良好的投资标的时, 将优先考虑股票类资产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配置,剩余资产将配置于债券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 金以 “定 量投 资” 为主 (Quantitative Investment Approach ) , 辅以 “定 性投 资” (Traditional Investment Approach ) ,力 争实 现稳 定超 额回 报。 定量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依托 内部自主研发的定量 投资模型以及强大的 数据库系统, 构建投资 组合 。 其中 , 核心 模型 包括 嘉实 行业 选择 模型 、 嘉实 Alpha 多因素模型以及嘉实组 合优 化器 。 数量 小组 将根 据市 场变 化趋 势,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 模型 进行 复核 , 并做 相应 调整 , 以不断改善模型的适用性。 (1) 嘉实行业选择模型 嘉实行业选择模型,通过定量 分析行业赢利能力、 分析师的盈利预期、 市场认同度等 因素,捕捉 具有投资吸引力 的行业。 根据各行业的投资吸引力, 决定各行业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的相对偏离度。 提高投资吸引力高的行业配置,降低投资吸引力低的行业配置。 (2) 嘉实 Alpha 多因素模型 通过嘉实行业选择模型筛选的 行业 进入 个股 筛选 程 序。 本基 金在 个股 选 择层 面, 采用 “嘉实 Alpha 多因素模型”。 嘉实基金根据对中国证券市场运行特征的长期研究, 选取 估值 因子 (Valuation)、成 长因 子 (Growth ) 、 盈利 趋势 (Operating ) 、 分析 师情 绪 (Sentiment ) 、 市场 因素 (Market ) 五大类对 A 股股价波动具有较强解释度的指标, 建立 “嘉实 Alpha 多因素模型” , 并使 该模 型成为 股票选择 的重要依据。 定性投资主要利用基本面研究成果, 对模型自动选股的结果进行复核, 剔除掉满足某些 特殊条件的股票,即在嘉实Alpha 多因素模型筛选出 的股票名单中,根据分析师定性研究成 果,剔除掉限制买入类股票,从而进行定性优选。 需要考虑的定性因素包括: A)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 B) 存在对股价有负面影响的潜在事件; C) 存在压制股价的其它非基本面因素。 本基金通过量化技术, 对上述定量模型和定性因素筛选的结果进行优化, 以确定个股权 重, 实现 风险 收益 的最 佳匹 配。 定量投资方法 以科学性和系统性著称, 将在严格的纪律化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型制 约下 , 精准 跟踪 策略 , 使运 作风 险最 小化 , 并力 争取 得较 高收 益。 在现 阶段 , 本基 金使 用 “稳 健优 化” 的方 法, 在所 有可 能的 期望 回报 的最 坏条 件下 , 计算 最 优组 合。 与其 他优 化 方法 相比 , 使用 “稳 健优 化” 方法 获得 的最 优组 合, 更加 稳定 , 更加 分散 化, 交易 成本 和换 手率更低。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组合主要作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工具。 债券 投资 采取 “自 上而 下” 的策 略, 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 、 货币 政策 和利 率变 化趋 势以 及 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价值发现为基础, 采取以久期管 理策 略为 主, 辅以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收益 率利 差策 略等 , 确定 和构 造能 够提 供稳 定收 益、 较 高流动性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 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 行 研究,结合期权定 价模型和我国 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 获利 保护 策略 、 价差 策略 、 双向 权证 策略 、 卖空 有保 护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策略等。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本 基金 的投 资 将严 格遵 守 国家 有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3)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范围内, 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 程序 (1) 公司 研究 部通 过内 部独 立 研究 ,并 借 鉴其 他研 究 机构 的研 究 成果 ,形 成 宏观 、政 策、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和 不 定期 召开 会 议, 根据 基 金投 资目 标 和对 市场 的 判断 决定 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3) 在既 定的 投资 目标 与原 则 下, 根据 定 量投 资模 型 以及 分析 师 基本 面研 究 成果 ,由 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4) 独立 的交 易执 行: 基金 管 理人 设置 独 立的 中央 交 易室 ,通 过 严格 的交 易 制度 和实 时的 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5) 动态 的组 合管 理: 基金 经 理将 跟踪 证 券市 场和 上 市公 司的 发 展变 化, 结 合基金申 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 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6) 风险 管理 部根 据市 场变 化 对基 金投 资 组合 进行 风 险评 估与 监 控, 并授 权 风险 控制 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监察 稽核 部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7)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 根据 环 境变 化和 实 际需 要对 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3、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① 承销证券; ②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 债券; ⑥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 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得 超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该证券的 10% ; 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d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f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债券资产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证 券品种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5-40% ;


g 、本基金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h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i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j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k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所申 报的金额不得超 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l、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 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m、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本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n、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o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p 、本基金从事股票指数期货投资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q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 同 约定 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准 。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3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 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上述第 g 、m、n 项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75 %+上证国债指数×25% 采用该 业绩 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沪深 300 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2、上证国债指数以国债为样本,按照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表性。 3、作为 混合 型基金,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长期动态的资产配置目 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股 票指 数时 ,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 ) 风险收益特征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八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8 年1 月17日 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报告期末 ” )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 1. 报 告 期 末基 金资 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227,990,034.11 83.21 其中:股票


227,990,034.11 83.2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0,020,763.70 7.31 其中:债券


20,020,763.70 7.31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20,376,797.03 7.44 8


其他资产


5,606,252.66 2.05 9


合计


273,993,847.50 100.00 2. 报 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73,652.00 0.17 C


制造业


143,436,139.40 52.70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219,306.20 0.45 E


建筑业


3,535,435.00 1.30 F


批发和零售业


6,778,302.00 2.4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3,536,858.76 1.3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22,759,925.55 8.36 J


金融业


37,362,625.00 13.73 K


房地产业


8,217,371.00 3.0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5,312.00 0.0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32,323.20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512,784.00 0.19 S


综合


- - 合计


227,990,034.11 83.77 3.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651


格力电器


213,600 9,334,320.00 3.43 2


300098


高新兴


640,800 8,522,640.00 3.13 3


300274


阳光电源


417,200 7,830,844.00 2.88 4


601318


中国平安


98,000 6,858,040.00 2.52 5


002415


海康威视


174,100 6,789,900.00 2.49 6


000333


美的集团


119,000 6,596,170.00 2.42 7


601939


建设银行


820,000 6,297,600.00 2.31 8


000338


潍柴动力


725,800 6,053,172.00 2.22 9


002236


大华股份


254,400 5,874,096.00 2.16 10


600585


海螺水泥


196,500 5,763,345.00 2.12 4. 报 告 期 末按 债券 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996,000.00 7.3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996,000.00 7.3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4,763.70 0.0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020,763.70 7.3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5.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70401


17 农发 01


200,000 19,996,000.00 7.35 2


128017


金禾转债


215 24,763.70 0.01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2 支债券。


6.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 资的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 他 资 产构 成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3,000.50 2


应收证券清算 款


4,788,554.4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33,980.65 5


应收申购款


60,717.1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606,252.66 (4) 报 告 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 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 二 、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 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9 年3 月20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9.90% 1.86% 36.95% 1.46% -7.05% 0.40% 2010 年 2.41% 1.49% -8.29% 1.19% 10.70% 0.30% 2011 年 -34.27% 1.35% -18.30% 0.97% -15.97% 0.38% 2012 年 1.10% 1.25% 6.88% 0.96% -5.78% 0.29% 2013 年 5.30% 1.26% -4.73% 1.04% 10.03% 0.22% 2014 年 21.97% 1.14% 38.62% 0.91% -16.65% 0.23% 2015 年 59.57% 2.97% 7.23% 1.86% 52.34% 1.11% 2016 年 -2.56% 1.84% -7.40% 1.05% 4.84% 0.79% 2017 年 -2.34% 0.87% 16.22% 0.48% -18.56% 0.3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2. 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 以 来基 金 累 计 净值 增 长 率 变动 及 其 与 同期 业 绩 比 较基 准 收 益 率变 动 的 比较 图: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混 合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09 年 3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注: 根据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约定 ,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 期, 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 (二、 投资范围和五、 (二) 投资组合限制)的有关约定。


十 三 、 基金 的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四 、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 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消;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十 五 、 基金 资产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 程序 进行 复核 , 复核 无误 后在 基金 管理 人传 真的 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 章返 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六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 份额 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 机构 、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 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按 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 法律 、行 政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 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 的费 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 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六 、 基金 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全年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收益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自行选 择收 益分 配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选择采取红 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七 、 基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5 ‰的 年费 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5、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至本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第二款规 定的费率水平以上时,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在 第 ( 一) 条规定的费率水平以内,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 部分 第( 五) 条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 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书第八 部分 第( 六) 条、 第( 八) 条、第(九)条 的相关规定。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 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 八 、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九 、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 )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 三十;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二十 、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 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况 、 市场 前景 、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 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此 ,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 : 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 所引致的风险。 1 、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开放日直销业 务办理时间为 9:30-15:00;代销业务办理时间由于各代 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应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 衍生工具 、 债券 资产 、 债券 回购 等 。 上述 资产 均存 在规 范的 交 易场 所, 运作 时间 长, 市场 透明 度较 高, 运作 方式 规范 , 历史 流动 性状 况良 好, 正常 情况 下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 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 极端市场情况下, 上述资产可能 出现流动性不足, 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 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 根据过往经 验统 计, 绝大 部分 时间 上述 资产 流动 性充 裕, 流动 性风 险可 控, 当 遇到 极端 市场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定量投资 核心模 型中的 嘉实行业选择模型 , 通过定量分析行业赢利能力、 分析师 的盈利预期、市场认同度等因素,捕捉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行业。根据各行业的投资吸引力, 决定各行业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的相对 偏离度。提高投资吸引力高的行业配置, 降低投资吸引力低的行业配置 。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 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 的前提下进行配置, 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 行业分散度较高, 受到单一行业流 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以降低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 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 正常交易的股票、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 的逆 回购 、 银行 存款 ,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 良好。 3 、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的 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以控制 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30% 的单个赎回 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 、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 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 额赎 回, 具体 措施 请见 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 明书 中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 部分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方 式” 。 因此 在巨 额赎 回情 形发 生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 在不 能及 时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3)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人, 收取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四)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 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 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 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二十 二 、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 取得 依据 《基 金合 同》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 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 委托 、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 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6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发 售、 申购 、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 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 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 金管 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 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 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 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和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户 , 负责基 金投资 债券 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1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 共同 组成 。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转换方式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或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 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 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5、开会方式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方 式召开。 A、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 份 额的 50%(含 50% ) 。 B、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议 通 知前 向大 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 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合 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 会表决,应当 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 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 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7、议事程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决。 9、计票 (1) 现场开会 (A)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中 选 举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C)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五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六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 合同 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住所查阅; 投资者 也可 在支 付一 定工 本费 后获 得 本基 金合 同 复印 件或 复 制件 ,但 应以 基金 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十 三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1、 基 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 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 及中国证监会 许可 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 务 院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职 能 的 决 定》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321,234,600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理 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 代理 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销、代理兑付政府 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 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币 兑换 ;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发行 、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 业务 ;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行使监督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 对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3)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4) 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 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 行 法 律法 规 禁止 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A)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 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 应及 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B)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 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 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C)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上述 监督 流 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险主 要包括存款银 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 行名单进行调整。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A)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B)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C)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 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D)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行 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已持 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 并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 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即增 加已 持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的提 供, 从而 使审 核指 标更 为完整。 (E)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 证。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 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 处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 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是 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 户管 理办 法 》 、 《现 金管 理暂 行 条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9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 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 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并以 加密传真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签名 、盖章并以加 密传真方式传 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 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1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四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开户确认书 和交易对 帐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1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送 开 户确认书 和交易对帐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4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 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 单。 3 、 由于 投资 者提 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机 号码 、 电子 邮箱 不详 、 错误 、 未及 时变 更或 邮局 投 递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误 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或 准 确送 达。 因上 述原 因无 法正 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 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 、 核对、 变 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 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 红利将按照 除息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收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与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交通银行等代销机构就本基金申 请开 办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约定 每期 固定 申购 金额 。 具体 受理 网点 见相 应代 销机 构各 分支 机构的公告。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 定制净值短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 净值短信服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电话费) 、(010)85712266 ,也可通过基金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2 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 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定 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 (六)咨询服务 1 、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如 果想 了解 申购 与赎 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户 余额 、 基金 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电话费) 、 (010)85712266 , 传真: (010 )65182266 。 2 、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五 、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自 2017 年9 月 20 日至 2018 年3 月 20 日, 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 增 加联 泰资 产 为嘉 实旗 下基 金 代销 机构 及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2 关于 增 加余 杭农 村 商业 银行 为嘉 实 旗下 基金 代 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29 日 含本基金 3 关于 国 金证 券开 展 嘉实 旗下 基金 定 投业 务的 公 告 2018 年 1 月 5 日 含本基金 4 关于增聘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8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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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 量化阿尔法 混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3 5 关于 增 加苏 宁基 金 为嘉 实旗 下基 金 代销 机构 及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 年 2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6 嘉实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和 耕传 承为 嘉 实旗 下 基金 代销 机 构并 开展 定投 业 务及 参加 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8 年 3 月 5 日 二十 六 、招 募说 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二十 七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 核准 嘉实量化阿尔法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嘉实 量化阿尔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嘉实 量化阿尔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 实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2018 年4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