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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盛元(202009)

南方盛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盛元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8 年03 月21 日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8 § 4 基 金托 管人 .............................................................................................................................. 17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 6 基 金的 募集 .............................................................................................................................. 62 § 7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63 § 8 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转型 .............................................................................................................. 64 § 9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65 § 10 基金 的投 资 ............................................................................................................................ 74 § 11 基金 的财 产 ............................................................................................................................ 86 § 12 基金 资产 估值 ........................................................................................................................ 87 § 13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92 § 14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4 § 15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7 § 16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8 § 17 风险 揭示 .............................................................................................................................. 102 § 18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5 § 19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8 § 20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121 §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 130 § 22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32 § 23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33 § 24 备查 文件 .............................................................................................................................. 134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08 年 2 月 1 日 证监 许可[2008]215 号文 核准 募集 ,基 金 合同于 2008 年3 月21 日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核 准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做 出 实 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 社会 等 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 价 格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 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投 资者 连 续 大 量赎 回 基 金 产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 理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 金 管理 风 险 , 本基 金 封 闭 期内 基金份 额不 能赎 回或 转让 的风险 等等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请 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8 年3 月21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7 年12 月31 日 (未 经审 计) 。 2018 年3 月23 日,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根 据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等 法律 法规 进行 了修订 ,并 于2018 年 4 月 1 日起 生效 ,本 基金 托 管协议 涉及 的有 关内容 进行 了相 应修 订, 敬请投 资人 关注 并阅 读上 述修订 后的 基 金 合同 及托 管协议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 法规 成立并运作,若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的 强制 性规 定不 一致, 应当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为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以及《 南方 盛元 红利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南方 盛元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 南方 盛元 红利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南方 盛元 红利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南方 盛元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南方 盛元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国 现 行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司 法 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1 年6 月 9 日 颁 布、同 年10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 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人 投资者 :指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或经 中国 证监会核 准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自然 人 17.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合 法注册 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18.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现 实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19.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金 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南 方基 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24.代销 机构: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网点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注册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登 记 、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 确认 、 清 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7.注册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 登 记 机构为 南方 基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南方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 账户: 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金 合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基金合 同终 止 事由出 现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基金 募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基金 封闭期 :指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至基 金开 始办理赎 回业 务的期 间, 本基金 封 闭期 为1 年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6.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7.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38.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9.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41.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条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登记结 算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 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式 , 由 销 售机 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 款 日 在投 资 人 指 定 银行 账 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6.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基金 收益: 指基 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不可 抗力: 指本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无 法避 免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签 署 之 日 后 发生 的 , 使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无 法 全 部或 部 分 履 行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何 事 件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洪水 、 地 震 及其 他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 骚乱 、 火 灾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恐 怖 袭 击、 传 染 病 传 播、 法 律 法 规变 化 、 突 发 停电 或 其 他 突发 事 件 、 证券 交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 法规 、业务规则的内容, 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修订 后, 如适用本 基金, 相关 内容 以修 订后 法律法 规、 业务 规则 为准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常 克川 1998 年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4 号文 批准, 由南方 证 券有限公 司、 厦门国 际信 托投资公 司、 广西信 托投 资公司共 同发 起设立 。2000 年,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 行了增 资扩 股,注 册资 本达 到 1 亿 元 人民币 。2005 年,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 行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 币。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3 亿 元人民 币。 2018 年 1 月, 公司 整体 变 更设立 为南 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金 3 亿元 人 民币。 目前 股权 结构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45%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厦 门国 际信托 有限 公 司15% 及兴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10%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 ,工 商管理硕士,中国籍 。曾 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 工部 至助理调 研 员 , 江 苏 省人 民 政 府 办公 厅 调 研 员 ,华 泰 证 券 总裁 助 理 、 投 资银 行 部 总 经理 、 投 资 银行 业 务 总 监 兼 投资 银 行 业 务管 理 总 部 总 经理 , 华 泰 证券 副 总 裁 兼 华泰 紫 金 投 资有 限 责 任 公司 董事长 、华 泰金 融控 股 (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华泰证 券 ( 上海 )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 王连芬女士,董事, 金融 专业硕士,中国籍。 曾任 职赛格集团销售,深 圳投 资基金管 理 公 司 投 资 一部 研 究 室 主任 , 大 鹏 证 券经 纪 业 务 部副 总 经 理 、 深圳 福 虹 路 营业 部 总 经 理、 南 方 总 部 总 经理 、 总 裁 助理 , 第 一 证 券总 裁 助 理 ,华 泰 联 合 证 券深 圳 华 强 北路 营 业 部 总经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理 、 渠 道 服 务部 总 经 理 、运 营 中 心 总 经理 、 零 售 客户 部 总 经 理 、执 行 办 主 任、 总 裁 助 理。 现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深 圳分 公司 总经理 。 张辉先生,董事,管 理学 博士,中国籍。曾任 职北 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 务中 心、华晨 集 团 上 海 办 事处 、 通 商 控股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联 创 投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干 部 , 华泰 证 券 资 产管 理 总 部 高 级 经理 、 证 券 投资 部 投 资 策 划员 、 南 通 姚港 路 营 业 部 副总 经 理 、 上海 瑞 金 一 路营 业 部 总 经 理 、证 券 投 资 部副 总 经 理 、 综合 事 务 部 总经 理 。 现 任 华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事 会秘书 、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兼党 委组 织部 长。 冯青山先 生, 董事, 工学 学士,中 国籍 。曾任 职陆 军第 124 师 工兵营 地爆连 副连职 排 长、代政 治指 导员、 师政 治部组织 科正 连职干 事,陆 军第 42 集团 军政治 部组 织处副营 职干 事,驻香 港部 队政治 部组 织处正营 职干 事,驻 澳门 部队政治 部正 营职干 事, 陆军第 163 师 政 治 部 宣 传科 副 科 长( 正 营职) , 深 圳 市纪 委 教 育调 研室 主 任 科 员、 副 处 级纪 检员 、 办 公厅 副 主 任 、 党 风廉 政 建 设 室主 任 。 现 任 深圳 市 投 资 控股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党 委 副书 记 、 纪 委书 记,深 圳市 投控 资本 有限 公司监 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 商管 理硕士,中国籍。曾 任职 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 室文 秘、董办 文秘,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办公 室 ( 信访 办) 高 级主管 、企 业三 部高 级主 管。现 任深 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金融 发展部 副部 长, 深圳 市城 市建设 开发 (集 团) 公司 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 近现 代史专业硕士,中国 籍。 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 系团 总支副书 记 , 厦 门 国 际信 托 投 资 公司 办 公 室 主 任、 营 业 部 经理 、 计 财 部 经理 、 公 司 总经 理 助 理 ,厦 门国际信托投 资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 工会 主 席 、 党总 支 副 书 记 。现 任 厦 门 国际 信 托 有 限公 司党总 支副 书记 、总 经理 。 王斌先生,董事,临 床医 学博士,中国籍。曾 任职 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 床医 生,瑞金 医 院 主 治 医 师, 兴 业 证 券研 究 所 医 药 行业 研 究 员 、总 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监 、 副总 经 理 。 现任 兴业证 券研 究所 总经 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 经济 学硕士,中国注册会 计师 ,中国籍。曾任职德 勤国 际会计师 行会计 专业 翻译 ,光 大银 行证券 部职 员, 美国 NASDAQ 实习 职员 ,证 监会 处长 、副主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督 察长 。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总裁 、 党 委 副书 记 , 南 方东 英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 事, 经济学硕士,中国籍 。曾 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 ,商 业部政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国 际 合 作司 处 长 、 副 司长 , 中 国 国际 贸 易 促 进 会商 业 行 业 分会 副 会 长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内 贸 易 部 商业 发 展 中 心 主任 , 中 国 商业 联 合 会 副 会长 、 秘 书 长, 安 徽 省 政府 副 秘 书 长 , 安徽 省 阜 阳 市政 府 市 长 , 安徽 省 统 计 局局 长 、 党 组 书记 , 国 家 统计 局 总 经 济师 兼新闻 发言 人。 现任 国务 院参事 室特 约研 究员 ,中 国经济 50 人 论坛 成员 ,中 国统计 学会 副 会长。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 事, 金融学博士,国务院 特殊 津贴专家,中国籍。 曾任 职东南大 学经济 管理学 院教授 ,南 京大学 工程管 理学院 院长 。现任 南京大 学- 牛 津大学 金融创 新研究 院 院 长 、 金 融工 程 研 究 中心 主 任 , 南 京大 学 创 业 投资 研 究 与 发 展中 心 执 行 主任 、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 中国 金 融 学 年会 常 务 理 事 ,江 苏 省 资 本市 场 研 究 会 会长 , 江 苏 省科 技 创 新 协会 副会长 。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 事, 工商管理博士,法学 硕士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 会杰 出资深会 员 。 曾 任 职香 港 警 务处( 商业 罪 案 调 查科) 警 务 总督 察, 香 港 证 券及 期 货 专员 办事 处 证 券主 任,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 监察委 员会 法规 执行 部总 监。现 任香 港金 融管 理局 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 事, 经济学硕士,工商管 理硕 士,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籍。曾 任 职 北 京 市 财政 局 干 部 ,深 圳 蛇 口 中 华会 计 师 事 务所 经 理 , 京 都会 计 师 事 务所 副 主 任 。现 任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 管 理合 伙人 ,中国 证监 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法 学硕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北京市 万商 天勤 (深 圳) 律 师事务 所 律 师, 北京 市中 伦 (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北 京市 信利 (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合 伙人 。 现 任 金 杜 律 师事 务 所 合 伙人 , 全 联 并 购公 会 广 东 分会 会 长 , 广 东省 律 师 协 会女 律 师 工 作委 员会副 主任 ,深 圳市 中小 企业改 制专 家服 务团 专家 ,深圳 市女 企业 家协 会理 事。 3.2.2 监 事会 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 主席 ,法律博士,中国籍 。曾 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 长、 处长,华 泰 证 券 合 规 总监 , 华 泰 联合 证 券 副 总 裁、 党 委 书 记、 董 事 长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南 方股 权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舒本娥女士,监事, 大学 本科学历,中国籍。 曾任 职熊猫电 子 集 团 公 司财 务处 处 长 , 华 泰 证 券 计 划资 金 部 副 总经 理 、 稽 查 监察 部 副 总 经理 、 总 经 理 、计 划 财 务 部总 经 理 。 现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财务 总 监 , 华 泰联 合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监事 会 主 席 ,华 泰 长 城 期货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华泰 瑞通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 大学 本科学历,高级会计 师, 中国籍。曾任职浙江 兰溪 马涧米厂 主 管 会 计 , 浙江 兰 溪 纺 织机 械 厂 主 管 会计 , 深 圳 市建 筑 机 械 动 力公 司 会 计 ,深 圳 市 建 设集 团 计 划 财 务 部助 理 会 计 师, 深 圳 市 建 设投 资 控 股 公司 计 划 财 务 部高 级 会 计 师、 经 理 助 理, 深 圳 市 投 资 控股 有 限 公 司计 划 财 务 部 经理 、 财 务 预算 部 副 部 长 、考 核 分 配 部部 长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部部 长、 深圳 经济 特区 房地产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深 圳 市建安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 船舶 工程专业学士,中国 籍。 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 术员 ,厦门汽 车 工 业 公 司 总经 理 助 理 ,厦 门 国 际 信 托有 限 公 司 国际 广 场 筹 建 处副 主 任 , 厦信 置 业 发 展公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司 总 经 理 、 投资 部 副 经 理、 自 有 资 产 管理 部 副 经 理职 务 。 现 任 厦门 国 际 信 托有 限 公 司 投资 发展部 总经 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 工商 管理硕士,中国籍。 曾任 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 司会 计,厦门 中 友 贸 易 联 合公 司 财 务 部副 经 理 , 厦 门外 供 房 地 产开 发 公 司 财 务部 经 理 , 兴业 证 券 计 财部 财 务 综 合 组 负责 人 、 直 属营 业 部 财 务 部经 理 、 计 划财 务 部 经 理 、风 险 控 制 部总 经 理 助 理兼 审计部 经理 、风 险管 理部 副总监 、稽 核审 计部 副总 监、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经 理 。 现 任兴 业 证 券 财 务部 、 资 金 运营 管 理 部 总 经理 , 兴 证 期货 管 理 有 限公 司董事 ,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 事, 企业管理硕士学历, 中国 籍。曾任职北京邮电 大学 副教授, 华 为 技 术 有 限公 司 处 长 ,汉 唐 证 券 人 力资 源 管 理 总部 总 经 理 , 海王 生 物 人 力资 源 总 监 ,华 信 惠 悦 咨 询 公司 副 总 经 理、 首 席 顾 问 。现 任 南 方 基金 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党 委组 织 部 部 长、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执行 董事,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 ,计 算机硕士研究生,中 国籍 。曾任职安徽国投深 圳证 券营业部 电 脑 工 程 师 ,华 夏 证 券 深圳 分 公 司 电 脑部 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运 作 保 障 部副 总 监 、 市 场 服务 部 总 监 、电 子 商 务 部 总监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风 险 管 理 部总 经理、 执行 董事 。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 事, 民商法专业硕士,中 国籍 。曾任职金杜律师事 务所 证券业务 部 实 习 律 师, 上 海 浦东 发展 银 行 深 圳分 行 资 产保 全部 职 员 , 银华 基 金 监察 稽核 部 法 务 主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监 察稽 核部 职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董事。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 ,工 商管理硕士,经济师 ,中 国籍。曾任职江苏省 投资 公司业务 经 理 , 江 苏 国际 招 商 公 司部 门 经 理 , 江苏 省 国 际 信托 投 资 公 司 投资 银 行 部 总经 理 , 江 苏国 信 高 科 技 创 业投 资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兼 总经 理 , 南 方资 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现 任 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党 委委 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 ,经 济学学士,高级经济 师, 中国籍。曾任职财政 部地 方预算司 及 办 公 厅 秘 书, 中 国 经 济开 发 信 托 投 资公 司 综 合 管理 部 总 经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理 、 产 品 开发 部 总 监 、 总裁 助 理 、 首席 市 场 执 行 官。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 员。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EMBA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籍 。曾任职 中国 农业银 行副 处级秘书 , 南 方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投资 业 务 部 总 经理 、 沈 阳 分公 司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华 泰 联 合 证券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董 事 会 秘 书 、合 规 总 监 等职 务 , 南 方 资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董 事会 秘书 、纪委 书记 。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 资 部高级分 析 师,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高 级 研 究 员、 基 金 经 理 助理 、 基 金 经理 、 全 国 社保 及 国 际 业 务 部执 行 总 监 、全 国 社 保 业 务部 总 监 、 固定 收 益 部 总 监、 总 裁 助 理兼 固 定 收 益投 资 总 监 , 南 方东 英 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首席 投资官 (固 定收 益) 。 史博先生 ,副 总裁, 经济 学硕士, 特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中国 籍。 曾任职 博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研 究 员 、 市场 部 总 助 , 中国 人 寿 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 司股 票 部 高 级投 资 经 理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投 资 副 总 监 、研 究 总 监 、首 席 策 略 分 析师 、 基 金 经理 , 南 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研究部 总 监 、总 裁助 理兼 首席投 资官 (权 益) 。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首 席投资 官( 权益 )。 鲍文革先生,督察 长,经 济学硕士,中国籍 。曾任 职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师, 南 方 证 券 有 限公 司 投 行 部及 计 划 财 务 部总 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运 作 保 障 部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财 务 负 责人 、 总 裁 助 理。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督察 长 , 南 方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3.2.4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08 年3 月至2008 年4 月 ,陈键 ;2008 年4 月至2010 年10 月,陈 键、 蒋朋 宸;2010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 蒋峰 、蒋 朋宸 ;2010 年 12 月至 2012 年11 月, 蒋峰 ;2012 年11 月至2012 年 12 月 ,蒋 峰、张 旭;2012 年 12 月 至今, 张旭 。 张旭先生 ,中 山大学 金融 学博士学 位, 注册金 融分 析师(CFA ), 具有 基金从 业资格 。 2008 年 加入 南方基 金,曾 任金融及 地产 行业研 究员 、高级策 略研 究员、 南方 盛元基金 经理 助理;2012 年3 月至2014 年12 月, 任南 方消 费基 金 经理;2012 年11 月 至今 , 任南方 盛元 基金经 理;2015 年 1 月至 今,任 南方 产业 活力 基金 经理;2016 年 8 月至 今, 任南方 转型 混 合基金 经理 。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副总裁 兼首 席投 资官 (固 定 收益) 李海 鹏先 生, 副总 裁 兼首席 投资 官 ( 权益) 史博 先生, 首席投 资官 (专 户) 兼 权益 专户投 资部 总经 理蒋 峰先 生,权 益研 究部 总经 理茅 炜先生 ,交 易 管 理 部 总 经 理王 珂 女 士 ,权 益 投 资 部 总经 理 张 原 先生 , 指 数 投 资部 兼 数 量 化投 资 部 总 经理 罗 文 杰 女 士 ,现 金 投 资 部总 经 理 夏 晨 曦先 生 , 固 定收 益 投 资 部 总经 理 李 璇 女士 , 固 定 收益 专户投 资部 总经 理乔 羽夫 先生, 固定 收益 研究 部总 经理陶 铄先 生。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3.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3.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3.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地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是 指 公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目 标 而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机 制 、管 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制 措 施 的 总称 。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由 内 部控 制 大 纲 、 基本 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规 章等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对 各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总 揽和 指 导 , 内部 控 制 大 纲 明确 了 内 控 目标 、 内 控 原 则、 控 制 环 境、 内 控 措 施等 内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括 内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险 控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度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计 制 度 、 信息 披 露 制 度 、信 息 技 术 管理 制 度 、 资 料档 案 管 理 制度 、 业 绩 评估 考核制 度和 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对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任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明 。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部 控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的 各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机 构和 各 级 人 员,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过 科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维 护内 控 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 上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公 司应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各 部门 及 各 级 员 工 的 工 作积 极性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方 法尽 量 降 低 经营 运 作 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益 , 以 合 理 的控 制 成 本 达到 最 佳 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制 度、 公 司 财 务 会 计制 度 、 会 计工 作 操 作 流 程和 会 计 岗 位职 责 , 并 针 对各 个 风 险 控制 点 建 立 严密 的会计 系统 控制 。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度 包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度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估 值制 度 和 程 序 、 基 金 财 务清 算 制 度 和程 序 、 成 本 控制 制 度 、 财务 收 支 审 批 制度 和 费 用 报销 管 理 办 法、 财产登 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制 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风 险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门 制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风 险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 、 风 险控 制 的 程 序、 风 险 控 制 的具 体 制 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执 行 情 况 的监 督 等 部 分组 成。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制 度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理 制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度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信息 技 术 系 统风 险 控 制 制 度以 及 岗 位 分离 制 度 、 防 火墙 制 度 、 反馈 制 度 、 保密 制度等 程序 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负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司 运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公 司内 部 风 险 控制情 况。 督察 长由 总经 理提名 ,董 事会 聘任 ,并 经全体 独立 董事 同意 。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除应 当回 避的情况外,督察长 享有 充分的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调 查 权 。 督察 长 根 据 履 行职 责 的 需 要, 有 权 参 加 或者 列 席 公 司董 事 会 以 及公 司 业 务 、 投 资决 策 、 风 险管 理 等 相 关 会议 , 有 权 调阅 公 司 相 关 文件 、 档 案 。督 察 长 应 当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向 全 体 董 事报 送 工 作 报 告, 并 在 董 事会 及 董 事 会 下设 的 相 关 专门 委 员 会 定期 会议上 报告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核 部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合 格的 监 察 稽 核人员 ,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部 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和 工作 流程 。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 部稽 核管理办法、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等。通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检 查 公 司 各 业务 部 门 和 人员 遵 守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规 章 的 情 况 ;检 查 公 司 各业 务 部 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情 况。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16,920.67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加 7,283.62 亿 元,增 幅3.47% 。 上半 年, 本集 团 实现利 润总 额1,720.93 亿 元,较 上年 同期 增长1.30% ;净利 润较 上年同 期增 长3.81% 至 1,390.09 亿元 ,盈 利水 平实 现平稳 增长 。 2016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荣 获 《欧 洲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环球 金融》 “2016 中 国 最佳消 费者 银行 ”、 “2016 亚太 区最 佳 流动性 管理 银行 ”, 《机 构投资 者》 “人 民币 国际 化服务 钻石 奖” , 《 亚洲 银行家 》 “ 中国 最 佳 大 型 零 售银 行 奖 ” 及中 国 银 行 业 协会 “ 年 度 最具 社 会 责 任 金融 机 构 奖 ”。 本 集 团 在英 国《银 行家 》2016 年 “世 界银行 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 全球第 2;在 美国《 财富 》2016 年世 界500 强 排名 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 资产 托管业务部,下设综 合处 、基金市场处、证券 保险 资产市场 处、理财 信托 股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养 老金托 管处、清 算处 、核算 处、 跨境托管 运营 处、监 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 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审 计, 并 已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段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 部总 经理,曾先后在中国 建设 银行南通分行、总行 计划 财务部、 信 贷 经 营 部 任职 , 并 在 总行 公 司 业 务 部、 投 资 托 管业 务 部 、 授 信审 批 部 担 任领 导 职 务 。其 拥有八 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各 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 际部 、营业部 并 担 任 副 行 长, 长 期 从 事信 贷 业 务 和 集团 客 户 业 务等 工 作 , 具 有丰 富 的 客 户服 务 和 业 务管 理经验 。 郑绍平,资产托管 业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投资 部、委 托代理部、 战 略 客 户 部 ,长 期 从 事 客户 服 务 、 信 贷业 务 管 理 等工 作 , 具 有 丰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 务 管理 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 管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 部, 长期从事 海 外 机 构 及 海外 业 务 管 理、 境 内 外 汇 业务 管 理 、 国外 金 融 机 构 客户 营 销 拓 展等 工 作 ,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一 直秉 持“以客 户 为 中 心 ” 的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 严 格 履行 托 管 人 的各 项 职 责 ,切 实 维 护 资 产持 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 为 资产 委 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 的 托管 服 务 。经 过多 年 稳 步 发展 , 中 国 建 设 银行 托 管 资产 规模 不 断 扩 大, 托 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 增 加, 已 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 资 基金 、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 管业务 体系 ,是 目前 国内 托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 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7 年 二季度 末, 中 国建设银 行已 托管 759 只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 银行专业 高效 的托管 服务 能力和业 务水 平,赢 得了 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连 续 11 年获得 《全 球托 管人》 、 《 财资》 、 《环 球金融 》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中 国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 最佳 托管 专家 ——QFII”等 奖项, 并 在2016 年 被《 环 球金融 》评 为中 国市 场唯 一一家 “最 佳托 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 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 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 确保 业 务 的 稳健 运 行 , 保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 完 整 , 确保 有 关 信 息 的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及 时, 保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 险与 内控管理委员会,负 责全 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 作,对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制 工 作 进 行检 查 指 导 。 资产 托 管 业 务部 配 备 了 专 职内 控 合 规 人员 负 责 托 管业 务的内 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 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控 制制 度、岗位 职 责 、 业 务操 作 流 程, 可以 保 证 托 管业 务 的 规范 操作 和 顺 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 从 业 资格 ; 业 务 管 理 严格 实 行 复核 、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 行 集 中控 制 , 业务 印章 按 规 程 保管 、 存 放 、 使 用 ,账 户 资 料 严格 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 格 有效 ; 业 务 操 作区 专 门 设 置, 封 闭 管 理,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由 专 职 信 息 披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 ; 业务 实 现 自 动化 操 作 , 防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 及 其配 套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监 督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新一 代 托 管 应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严 格 按照 现 行 法 律 法规 以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的 投资 比 例 、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组 合 等 情 况 进行 监 督 。 在日 常 为 基 金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的 基 金 清 算和 核 算 服 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发 送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人 对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 新一 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 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 制等情况 进 行 监 控 , 如发 现 投 资 异常 情 况 , 向 基金 管 理 人 进行 风 险 提 示 ,与 基 金 管 理人 进 行 情 况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 监督 情况,定期编写基金 投资 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和 投资 独立 性等方 面进 行评 价, 报送 中国证 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 手段 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 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 人进行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 机构 5.1.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陶 仲伟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服电 话:95566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王 菁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季 平伟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 国 邮政 储 蓄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 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系人 :吴 斌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9 号 东方 文化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联系电 话: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建 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 话:021-50979384 客服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震山 联系人 :金 超龙 联系电 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6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客服电 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7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东宁 联系人 :赵 姝 传真:010-66225309 客服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18 北 京 农村 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鲁 娟 电话:010-89198762 客服电 话:96198 ;400-88-96198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9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0 上 海 农村 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东 二 路 70 号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陈 玲 联系电 话:021-38576830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21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 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2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 卢国 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3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王者 凡 联系电 话:010-85238890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4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香港 中 路 68 号华 普 大厦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秦岭 路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徐 伟静 联系电 话:0532-68629925 客服电 话: (青 岛)96588 ; (全国 )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25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电 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6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昇荣 联系人 :张 小光 联系电 话:025-86775342 客服电 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27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兰山区 北京 路 37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进 联系人 :田 宇


联系电 话:0539-8160669 客服电 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8 汉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汉口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汉口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周 田 联系方 式:027-82656785 客服电 话: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全国 ) 网址:www.hkbchina.com 29 江 苏 张家 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联系人 :施 圆圆 联系电 话:0512-56968212 客服电 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30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联系人 :唐 燕 联系电 话:0571-87659056 客服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31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陈 浩 联系电 话:0577-88996129 客服电 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32 重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 153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 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甘 为民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 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33 深 圳 农村 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3038 号 合 作金融 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3038 号 合 作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光安 联系人 :常 志勇 联系电 话:0755 -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34 东 莞 农村 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耀球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5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上江 街 8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李 至北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682 客服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36 乌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7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 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38 广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 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9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 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40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朱 珠
























































电话:0411-82311131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41 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 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 话:4008896588( 安 徽省外) 、96588( 安 徽省 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42 广 东 顺德 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陈 素莹 电话:0757-2238587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43 天津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宗唐 联系人 :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 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44 金华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金 华市 光南 路 66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金 华市 光南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陈 秀端 电话:0579-82178271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 话: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45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联系电 话:010-64816038 传真:010-64596546 客服电 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46 广 州 农村 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刘 强 电话:020-22389067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 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47 珠海华 润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 1346 号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 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 阳 电话:0755-82817529 传真:0755-82811423 客服电 话:96588( 广 东省 外加 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8 江 苏 江南 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49 吉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宝祥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 话:400-88-96666( 全国) ,96666( 吉林 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50 杭 州 联合 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联系人 :张 强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6 网址:www.urcb.com 51 四川天 府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涪江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下东 大 街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光伟 联系人 :樊 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客服电 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52 厦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联系人 :孙 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客服电 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53 威海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 奥体金 融中 心 d 栋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人 :武 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服电 话: 省 内 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54 山 东 寿光 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 东省 寿光 市 银海 路 19 号 办公地 址: 山 东省 寿光 市 银海 路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 颜廷 军 联系人 :武 翔宇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 话:0536-96633 55 浙 江 绍兴 瑞 丰农 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绍兴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绍兴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 孟建 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 话: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56 西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陕西 西安 高新 路 60 号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雁 塔区 高新 路 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军 联系人 :白 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 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57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朱 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3 客服电 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58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联系人 :卫 奕信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59 华融湘 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芙蓉 南路 一 段 828 号杰座 大厦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芙蓉 南路 一 段 828 号杰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宏 联系人 :杨 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 话: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60 龙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哈 尔滨 市道里 区友 谊 路 43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哈 尔滨 市道里 区友 谊 路 4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辉 联系人 :闫 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 话: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61 昆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克拉 玛依 市世纪 大 道 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 号 B 座 法定代 表人 :闫 宏 联系人 :张 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服电 话:4006696569 网址:www.klb.cn 62 广东南 粤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湛 江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乐山 大 道 60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珠江新 城临 江大 道 5 号保 利中 心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韩 春剑 联系人 : 陈静 电话:020-28099040 传真:0759 —2631600 客服电 话:4000961818 网址:http://www.gdnybank.com 63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办公地 址: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能 联系人 :刘 兴运 电话:0773-3879905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 话:400-86-96299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64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区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 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65 成 都 农村 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武侯区 科华 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武侯区 科华 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杨 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95392 网址:http://www.cdrcb.com/ 66 长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1 幢 1 单 元 10101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毛 亚社 联系人 :闫 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 话:(029)96669 、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67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松山新 区科 技 路 6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松山新 区科 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 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68 浙 江 乐清 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剑飞 联系人 :金 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 话:4008896596 网址:www.yqbank.com 69 贵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宗权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联系人 :陈 楠 电话:0851-86858673 传真:0851-86851953 客服电 话:40011-96033 网址:http://www.gyccb.cn 70 德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玉芝 联系人 :王 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 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71 潍坊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胜利东 街 513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胜利东 街 5139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虎英


联系人 :王 孔清 电话:0536-8986635 传真:0536-8986637 客服电 话:400-61-96588 网址:www.bankwf.com 72 浙 江 泰隆 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 1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上城区 望江 东 路 5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钧 联系人 :陈 妍宇


电话:0571-87788979 传真:0571-87788818 客服电 话: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73 浙 江 杭州 余 杭农 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南苑 街道 南大 街 7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南苑 街道 南大 街 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 煜标 联系人 :蔡 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 话: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74 浙 江 富阳 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 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 501 号第 1 幢 法定代 表人 :丁 松茂 联系人 :陈 硕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 话:4008896596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网址:www.fyrcbk.com 75 长 春 农村 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二道区 自由 大 路 5755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绿园区 正阳 街 4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铁刚 联系人 :张 俊峰 电话:0431-89115109 传真:0431-89115154 客服电 话:96888-0-1 网址:http://www.cccb.cn 76 齐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 道 10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 道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焦 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 话:96588 网址:www.qsbank.cc 77 浙 江 萧山 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萧 山区 人民 路 258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萧 山区 人民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云龙


联系人 :朱 光锋


电话:0571-82739513 传真:0571-82739513 客服电 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78 晋中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晋 中市 榆次区 迎宾 西 街 65 号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晋 中市 榆次区 迎宾 西 街 6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海滨 联系人 :贺 莎莎 电话:18634889009 客服电 话:95105678 网址:www.jzbank.com 代销券 商及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 话:010-6560823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广 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5 、 7 、 8 、 17 、 18 、 19、38-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网址: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 16 、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 二 期)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 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1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系人: 何耀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 、15 、 16、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 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 怀春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958 号华 能 联合大 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 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 信 证券 (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 融广场 1 号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司 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东海 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系人 :王 炜哲 联系电 话:021-20328309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联系人 :韩 秀萍 联系电 话:010-85127609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3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 23 层、 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 25-29 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孙 燕波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联系电 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服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7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8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9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0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苏省 无锡 滨湖 区太湖 新城 金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滨 湖区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志 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东莞 市莞 城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东莞 市莞 城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 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3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4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联系人: 周一 涵 联系电 话:021-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5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36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7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伏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 话:95396 客服电 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8 华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 市柳梧 新区 察古 大 道 1-1 号君泰 国际 B 栋 一层 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6 楼 法人代 表: 林立 联系人 :郑 琢 联系电 话:0755-82707869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9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歩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58519523 客服电 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0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智 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1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高 国泽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联系电 话:0871-63577946 客服电 话:400871888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2 银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 道 18 号 光大银 行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 道 18 号 光大银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冰 联系电 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 话: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43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浙 商证 券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4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5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6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 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7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家嘴 环 路 1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联系人 :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8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 8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莲花街 道益 田 路 6013 号 江 苏大 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9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省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 行大 厦 3F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0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51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2 财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 桥西区 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 融大 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 桥西区 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 融大 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服电 话: 河 北省 内 95363 ;河 北省 外 0311-95363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网址:www.S10000.com 53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4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0 号润 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 中航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5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 安 徽省 合肥 市梅 山路 18 号 安徽 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国 元证券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米 硕 联系电 话:0551-68167601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6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丽 峰 联系人: 周欣 玲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57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8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 F13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9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人 :丁 敏 联系电 话:010-59355997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0 财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201 、 501 、 502 、 1103 、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 址 : 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201 、 501 、 502 、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夏 吉慧 联系电 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 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61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2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3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服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64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厦 4 楼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65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3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 话:020-38286026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66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7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静












































联系电 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 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68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 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 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9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70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肇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1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锡林 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 中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虞哲 维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72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王 晓静 联系电 话:0755-83007336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73 中天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南五马 路 121 号万 丽城 晶 座 4 楼 中天 证券经 纪事 业部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李 泓灏 联系电 话:024-23280806 客服电 话: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74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 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 心 办公 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 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 心 办公 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马 国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5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 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9 层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法定代 表人 :赵 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6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谭 磊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 金网 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77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东 省 惠 州 市惠 城 区 江 北 东江 三 路 惠州广 播 电 视 新 闻中心 三、 四楼 办 公 地 址 : 广东 省 惠 州 市惠 城 区 江 北 东江 三 路 惠州广 播 电 视 新 闻中心 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8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夏 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 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79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80 中邮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陕 西省 西安 市 唐延 路 5 号 陕西 邮政 信息 大厦 9~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珠市口 东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奇文 联系人 :吉 亚利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 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81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 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 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齐 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2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九 号华 远企 业 号 D 座 三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王 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 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83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 江区人 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 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 江区人 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4 网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热闹 路 49 号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热闹 路 49 号恒 信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媖 联系人 :周 嵩 电话:024-22955531 传真:024-22955531 客服电 话:400-618-3355 网址:www.wxzq.com 85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 大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岑 妹妹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86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毕 劲松 联系人 : 邢飞 电话:010-5936004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 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87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金砖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88 川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四川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成都 市高 新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 公 地 址 : 中国 ( 四 川 )自 由 贸 易 试 验区 成 都 市高新 区 交 子 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 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89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 2 层、 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许 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90 中信建 投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 平街 11-B , 名义 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 址: 渝中 区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 11-B , 名 义层 11-A ,8-B4 ,9-B 、C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联系人 :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91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92 徽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 芜湖 路 258 号


办公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 芜湖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国 华 联系人 : 蔡芳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 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93 弘业期 货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秦 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秦 淮区 中华 路 50 号弘 业大 厦 2-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剑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 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94 诺 亚 正行 (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5 深 圳 众禄 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96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厦 903~906 室; 上海 市虹 口 区欧阳 路 196 号 (法 兰桥 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7 蚂 蚁 (杭 州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8 上 海 长量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徐汇 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大楼 ( 东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0 北 京 展恒 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罗 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网址:www.myfund.com 101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街 18 号 同 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02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尹 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103 众 升 财富 (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园 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04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05 宜 信 普泽 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06 浙江金 观诚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3 号金 诚集 团 (锦 昌大厦 )13 楼 法人: 徐黎 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07 泛华普 益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锦江 区东 大 街 99 号 平安金 融中 心 1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陈 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 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108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09 深 圳 市新 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110 北 京 恒天 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祖 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11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12 深圳宜 投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 1 号前 海 深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 合办 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嘉里建 设广 场 2 座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凤潮 联系人 :梁 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 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13 深 圳 前海 汇 联基 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 1 号前 海 深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 合办 公楼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 圳市前 海商 务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铜鼓 路 39 号大 冲国 际中 信 5 号楼 7D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贾 海霞 联系电 话: 0755-26900826 转 804 客服电 话:0755-26900826 网址:http://www.xiniujijin.com/ 114 北 京 创金 启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日 报社 综合 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15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刘 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6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盛世龙 源国 食 苑 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117 大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 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18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19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郑 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0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21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22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23 中 经 北证 ( 北京 )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11 号 703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贺 联系人 :张 巍 电话:010-5086 6176 传真:010-5086 6173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24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甲 2 号盈 科中心 B 座 裙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25 北 京 新浪 仓 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西 扩)N-1、N-2 地块新 浪总 部 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西 扩)N-1、N-2 地块新 浪总 部 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26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 海市 横琴 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127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 35 层 01B 、 02、03 、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 35 层 01B 、 02、03 、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28 北 京 唐鼎 耀 华投 资咨 询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 马桥路 40 号 二十 一世 纪大 厦 A 座 303 法定代 表人 :张 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29 上 海 凯石 财 富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30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 中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孟 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31 济 安 财富 (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132 中 证 金牛 ( 北京 )投 资咨询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新华 社第三 工作 区 5F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33 鼎 信 汇金 ( 北京 )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法定代 表人 :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4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 丁向 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35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36 北 京 广源 达 信投 资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姜 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37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138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 服 电 话 :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39 上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 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 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江 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40 上 海 中正 达 广投 资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141 南 京 途牛 金 融信 息服 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联系人 :贺 杰 电话:025-86853969-66727 客服电 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42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区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昆 明 路 518 号 北美 广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联系人 :蓝 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43 深 圳 市金 斧 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 海街道 科苑 路 16 号 东方 科 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29330502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44 北 京 肯特 瑞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 18 号院 京 东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 系人: 徐伯 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jr.jd.com 145 上 海 华夏 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46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 明区新 华 路 110-134 号富 中国际 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 明区新 华 路 110-134 号富 中国际 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联 系人: 潘建 电话:0851-88405605 传真:0851-88405602 客服电 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47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凤 东路 东、 康宁 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F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胡 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网址: http://www.hgccpb.com/ 148 本基金 其他 代销 机构 情况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5.2 登记 机构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古 和鹏 5.3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 (0755 )82687860 传真: (0755 )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5.4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8 年 2 月 1 日证监 许可[2008]215 号 文批 准 募集。 募集 期从 2008 年 2 月 18 日至 2008 年 3 月 18 日止 ,共 募集 6,217,055,191.10 份 基金 份额, 募集 户 数为177,240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08 年3 月21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 8 基金的封闭期和转型 一、基 金的 封闭 期 基金封闭期是指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 开始 办理赎回业务的期间 ,本 基金封闭 期为1 年。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二、基 金的 转型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 用封闭 式基金运作方式, 封闭期 届满后转型为开放 式基金 运作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据 本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进 行基 金 封 闭 期届 满 的 转 型 安排 , 不 再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本基金 已于2009 年3 月23 日起转 为开 放式 基金 运作 方式, 并自 该日 起开 始办 理日常 申 购、赎 回业 务。 具体 内容 详见 2009 年3 月18 日发 布的 《关 于南 方盛 元红 利基 金转为 开放 式 基金运 作方 式暨 开始 办理 日常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 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9.1 申购 与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 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 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具 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9.2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自封闭 期届 满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本 基金 即可 办理 赎回。 封闭期届满后,基金 管理 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 暂停 办理申购,但暂停办 理申 购的时间 不 得 超 过 一 个 月 。 暂 停 结 束 后 , 本 基 金 将 开 放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届 时 公 告 中 规 定。 本基金 已 于2009 年3 月23 日开 放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的 , 其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9.3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申 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 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9.4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 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 后(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将 投 资人 已 缴 付 的申 购 款 项 本金 退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9.5 申购 与赎 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 元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情 况 调 高 首次 申 购 和 追 加申 购 的 最 低金 额 , 具 体 以销 售 机 构 公布 的 为 准 ,投 资人需遵 循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定。 本基 金单笔 赎回 申请不得 低于 1 份 ,投资 人全额赎 回时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在 符 合 上述 规 定 的 前提 下 , 可 根 据自 己 的 情 况调 高 单 笔 最低 赎 回 申 请 份 额要 求 限 制 ,具 体 以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公 布的 为 准 , 投 资人 需 遵 循 销售 机 构 的 相关 规定。 2. 本基 金不 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 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 限进 行 限 制 , 但 法 律 法规 和监 管 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9.6 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 、


本 基金 提供 两种 申购 费用的 支付 模式 。 本 基金 在申购 时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称为前 端申 购费用 , 在 赎回 时收 取的 申购费 用称 为后 端申 购费 用。 基 金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支付前 端申 购费 用或后 端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于 1.5% ,且 随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后 端申 购费率 最 高不高 于 1.8 % ,且 随持 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前端收 费: 购买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0.9% 500 万 ≤M <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收 费( 其 中 1 年 为 365 天): 持有期 限 (N ) 申购费 率 N <1 年 1.8% 1 年≤N <2 年 1.5% 2 年≤N <3 年 1.2% 3 年≤N <4 年 0.8% 4 年≤N <5 年 0.4% N≥5 年 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记结算 等 各项 费用 。 2 、本 基金 赎回 费率 不高 于 0.5% ,随 申请 份额 持 有时间 增加 而递 减( 其中 1 年为 365 天 ) 。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 N≥2 年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不低 于 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 登记 结算 费 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 费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3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申 购份额 具体 的计 算方 法 、 赎回费 率 、 赎 回金 额具 体 的计算 方 法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他基金 销售机 构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 一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 相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他基 金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或通 知 。 9.7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净 申购金 额和 申购 费用 。 (1)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前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 选 择缴 纳前 端申购 费, 对应 费率 为 1.5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5 %) =98,522.17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16 =96,970.63 份 (2)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后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投资 者提 出赎 回时 ,后 端申购 费用 的计 算公 式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 端申购 费率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选 择缴 纳后 端申购 费,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16 =98,425.19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前 端 认/ 申 购费 用, 则赎 回金 额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者 在 募集 期认 购本基 金 , 持有 一年 半后 赎回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赎 回费率 为 0.2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 ×0.2 %=203.2 元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 -203.2 =101,396.8 元 例、某 投资 者 在 封闭 期届 满后申 购本 基金 ,一 年内 赎回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赎 回费率 为 0.5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 ×0.5 %=508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 -508 =101,092 元 (2)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后端 认/申购 费用 ,则 赎 回金 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 端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后端 申购费 用- 赎回 费用 例、 若 投资 者 在 募集 期内 认购本 基金 , 持 有一 年半 后赎 回 100,050 份基 金份 额,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为 0.2% ,对 应的 后端申 购费 率是 1.5%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36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后端申购 费 用=100,050× 1.00× 1.5%=1,500.75 元 赎回费 用=100,050× 1.036× 0.2%=207.30 元 赎回金 额=100,050× 1.036 -1,500.75 -207.30 =101,943.75 元 例、某 投资 者 在 封闭 期届 满后申 购本 基金 ,一 年内 赎回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对 应的赎 回 费率 为 0.5 %, 对 应的 后端 申购费 率 是 1.8 %,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36 元,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0× 1.016× 1.8%=1,828.8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36× 0.5%=518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36 -1,828.8 -518 =101,253.2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述涉及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弃 , 舍弃 部分 归入 基金财 产 ; 上 述涉及 金额 的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准并扣 除相 应的费用 ,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 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9.8 申购 与赎回 的登 记 投资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登 记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 理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但不 得实质影 响投 资者的 合法 权益,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9.9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 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 人 的 申 购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 退 还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9.10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已接受的赎 回申 请,基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 额 支付 , 应 将 可支 付 部 分 按 单个 账 户 申 请量 占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 付, 并 以 后 续 开放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依 据计算赎 回金 额。若 连续 两个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额赎 回, 延期支 付最 长不得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投 资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 当 日 可能 未 获 受 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赎 回 业 务 的办 理 并 予 以公 告 。 9.11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而 进 行 的 财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 于 当 日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账 户 赎 回 申请 量 占 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 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额 ; 对 于 未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 选 择 延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一 个 开 放 日继 续 赎 回 , 直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 的 , 当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申 请 与 下 一开 放 日 赎 回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赎 回 部 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在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9.12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 管理 人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近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 2 日 在指定 媒体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9.13 基 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于2009 年3 月23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与 公 司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间 的转换 业 务,具 体内 容详 见2009 年3 月18 日发 布的 《南 方 盛元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通基 金定 投和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和 其他有 关本 基金 转换 公告 。 9.14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 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 行而 产生的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注 册 登 记 机构 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 易 过户 。 无 论 在上 述 何 种 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要 求 提 供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9.15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9.16 定 投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09 年 3 月 23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内容详 见 2009 年3 月18 日发 布的 《 南方盛 元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通 基 金定 投和 转换业 务的 公 告》和 其他 有关 本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公告 。 9.17 基 金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 以及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 10 基金的投资 10.1 投 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重 点投资于具备持续良 好盈 利和分红能力、分红 政策 稳定的上 市 公 司 , 以 及高 债 息 固 定收 益 类 投 资 品种 。 同 时 积极 把 握 资 本 利得 机 会 以 拓展 收 益 空 间, 力争为 投资 者谋 求超 越基 准的投 资回 报与 长期 稳健 的资产 增值 。 10.2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券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封闭期内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为 :股 票占基 金资 产的 60 %-100 %, 其中对 红利股 的 投 资 不 低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80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40% ;权证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3% ;资产 支持 证券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0 %;基 金保 留的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最低可 以 为0。 封 闭 期 届 满 转 型 为 开 放 式 基 金 后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 % -95 % , 其 中 对红 利 股 的 投资 不 低 于 股 票 投 资比 例 的 80 %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 工具 及 其 他 金 融工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0-35 %;权证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 %;资 产支持 证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0% ;基金 保留的 现金以及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10.3 投 资理念 本基金在保持公司一 贯投 资理念的基础上,重 点投 资于红利股和高债息 固定 收益类投 资品种 。国内 外经验 表明, 长期稳 定的现 金股息 是衡 量上市 公司投 资价值 的重 要标志 。本基 金将重 点关注 具备持 续良 好盈利 和分红 能力、 分红 政策稳 定的上 市公司 ;同 时,在债 券选 择 方面, 坚 持 收益 率 与 流动 性相 结 合 的 原则 , 在 有效 控制 债 券 投 资风 险 的 前提 下,谋 求 债 券持 续、稳 定的 收益,从 而为 投 资者赚 取长 期而 稳定 的投 资 回报 。 10.4 投 资策略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 运用 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手段 ,对证券市场当期的 系统 性风险以 及 可 预 见 的 未来 时 期 内 各大 类 资 产 的 预期 风 险 和 预期 收 益 率 进 行分 析 评 估 ,并 据 此 制 定本 基 金 在 股 票 、债 券 、 现 金等 资 产 之 间 的配 置 比 例 、调 整 原 则 和 调整 范 围 , 定期 或 不 定 期地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规 避风 险及提 高收 益的 目的 。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 股票 投资部 分将 有不低 于 80% 比例 投资于 红利股。 所谓 “红利 股” 是指具 备 持 续 良 好 盈 利和 分 红 能 力, 分 红 政 策 稳定 的 上 市 公司 , 这 些 上 市公 司 具 备 如下 一 项 或 多项 特征: ①过 去5 年 中至 少进 行 过3 次分 红; ②最近 一期 股息 率在 上市 公司前 三分 之一 ; ③预期 将会 推出 较优 厚红 利分配 方案 。 符合上 述特 征之 一的 上市 公司, 即是 为符 合本 基金 重点投 资标 准的 “红 利股 ”。 本基金对 红利 股的具 体选 择标准是 :综 合评价 上市 公司过去 三年 的股息 率、 每股收 益 波 动 性 、 净 资产 收 益 率 、现 金 充 足 率 等。 特 别 关 注那 些 能 够 持 续提 供 高 于 市场 平 均 水 平的 股 息 或 者 有 潜力 提 供 高 于市 场 平 均 股 息率 的 上 市 公司 股 票 ; 同 时仔 细 分 析 入选 个 股 行 业属 性 , 筛 选 出 现金 股 息 率 高、 分 红 稳 定 、行 业 地 位 领先 的 高 品 质 上市 公 司 , 最终 形 成 本 基金 的备选 股票 池。 除红利股外, 本 基 金其 余股 票 投 资 部 分 将 重 点关 注“ 持 续 成 长 型 企 业 ”蕴 含的 投 资 机 会 。 本 基 金 认为 的 “ 持 续成 长 型 企 业 ”是 指 : 具 备在 较 长 一 段 时间 内 持 续 提高 资 源 利 用和 管 理 效 率 能 力、 使 公 司 内在 价 值 持 续 不断 增 长 的 企业 。 持 续 成 长型 企 业 或 者正 处 于 其 生命 周 期 的 成 长 期, 或 者 在 所处 行 业 当 中 具备 领 先 竞 争优 势 从 而 在 较长 时 间 内 拥有 持 续 成 长能 力 。 当 这 类 企业 价 值 尚 未被 市 场 发 现 、或 是 其 成 长能 力 没 有 被 市场 充 分 定 价时 对 其 进 行投 资,从 长期 来看 可以 有效 地为投 资人 增加 投资 回报 。 符合本 基金 投资 标准 的“ 持续成 长型 企业 ”将 至少 具备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 ①历史成长性突出, 过 去两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指 标增 长率 领 先 于 国 民 经 济 增长 率或 行 业 平 均水平 ; ②未来成长性预期良 好, 预期未来两年净利润 复合 增长率仍将领先于国 民经 济增长率 或行业 平均 水平 ; ③市盈 率增 长比 率(PEG ) 在整体 上市 公司 或同 行业 上市公 司处 于相 对较 低水 平。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本基金 可投 资的 债券 品种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和 企业 债 (包 括可 转换 债) 等 。本 基金将 在 研 判 利 率 走 势的 基 础 上 力争 做 出 最 佳 的资 产 配 置 及风 险 控 制 。 在选 择 债 券 品种 时 , 本 基金 重 点 分 析 债 券发 行 人 的 债信 品 质 , 包 括发 行 机 构 以及 保 证 机 构 的偿 债 能 力 、财 务 结 构 与安 全 性 , 并 根 据对 不 同 期 限品 种 的 研 究 ,构 造 收 益 率曲 线 , 采 用 久期 模 型 构 造最 佳 债 券 期限 组合, 降低 利率 风险 ;对 可转债 的投 资, 结合 对股 票走势 的判 断, 发现 其套 利机会 。 (四)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 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 证券 基本面的研究,并结 合权 证定价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估 值 水 平 ,主 要 考 虑 运 用的 策 略 包 括: 杠 杆 策 略 、价 值 挖 掘 策略 、 获 利 保护 策 略 、 价 差 策略 、 双 向 权证 策 略 、 卖 空保 护 性 的 认购 权 证 策 略 、买 入 保 护 性的 认 沽 权 证策 略等。 本公司将充分考虑权 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 及风 险性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 、品种与 类属选 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追求 较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 10.5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 未经审 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75,835,483.91 77.86 其中: 股票


775,835,483.91 77.8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1,052,000.00 5.12 其中: 债券


51,052,000.00 5.12 资产支 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000,000.00 10.0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金 合计


26,646,292.08 2.67 8 其他资 产


42,898,477.62 4.31 合计


996,432,253.61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3,296,000.00 1.41 C


制造业


621,136,707.88 65.8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产 和供 应业


16,143.20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2,981,578.92 1.3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7,942.76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术 服务 业


11,139,112.55 1.18 J


金融业


107,717,998.60 11.43 K


房地产 业


9,530,000.00 1.0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75,835,483.91 82.29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股票 投资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300143 星普医 科 2,000,001 51,200,025.60 5.43 2 601600 中国铝 业 7,300,000 48,691,000.00 5.16 3 600036 招商银 行 1,600,000 46,432,000.00 4.93 4 000786 北新建 材 1,800,000 40,500,000.00 4.30 5 000001 平安银 行 3,000,000 39,900,000.00 4.23 6 002597 金禾实 业 1,500,000 38,880,000.00 4.12 7 601003 柳钢股 份 4,999,980 38,599,845.60 4.09 8 600309 万华化 学 1,000,000 37,940,000.00 4.02 9 600507 方大特 钢 2,800,000 35,532,000.00 3.77 10 002110 三钢闽 光 1,800,044 34,812,850.96 3.69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9,751,000.00 5.2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9,751,000.00 5.2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301,000.00 0.14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合计


51,052,000.00 5.42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50418 15 农发 18 300,000 29,847,000.00 3.17 2 170207 17 国开 07 200,000 19,904,000.00 2.11 3 123006 东财转 债 13,010 1,301,000.00 0.14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 投资 明 细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460,498.3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1,413,977.7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68,421.87 5


应收申 购款


255,579.6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42,898,477.62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1 300143 星普医 科 51,200,025.60 5.43 重大资 产重 组 2 601600 中国铝 业 48,691,000.00 5.17 重大资 产重 组 3 601003 柳钢股 份 38,599,845.60 4.09 重大资 产重 组 4 600309 万华化 学 37,940,000.00 4.02 重大资 产重 组 10.6 基 金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3 ) (2 )- (4) 2008.3.21-2008.12.31 -30.70% 1.58% -54.22% 2.91% 23.52% -1.33% 2009.1.1-2009.12.31 61.98% 1.69% 82.98% 1.95% -21.00% -0.26% 2010.1.1-2010.12.31 -1.39% 1.41% -19.97% 1.31% 18.58% 0.10% 2011.1.1-2011.12.31 -29.67% 1.44% -16.33% 1.06% -13.34% 0.38% 2012.1.1-2012.12.31 10.47% 1.30% 6.84% 1.03% 3.63% 0.27% 2013.1.1-2013.12.31 0.38% 1.25% -10.20% 1.38% 10.58% -0.13% 2014.1.1-2014.12.31 27.05% 1.26% 46.19% 1.04% -19.14% 0.22% 2015.1.1-2015.12.31 72.06% 3.22% 9.84% 2.37% 62.22% 0.85% 2016.1.1-2016.12.31 -21.49% 1.97% -6.33% 1.22% -15.16% 0.75% 2017.1.1-2017.12.31 -3.77% 0.94% 14.68% 0.49% -18.45% 0.45%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42.60% 1.72% -5.13% 1.59% 47.73% 0.13% 10.7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 策程 序 (一) 决策 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 。依法决策是本基金 进行 投资的前 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 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 证券 市场走势。这是本基 金投 资决策的 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 风险 的配比关系。在充分 权衡 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 险的 前提下作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4 、团队 投资方 式。本 基金 在投资决 策委 员会领 导下 ,通过投 资研 究全体 人员 的共同 努 力与分 工协 作, 由基 金经 理具体 执行 投资 计划 ,争 取良好 投资 业绩 。 (二) 决策 程序 1 、决定 主要投 资原则 :投 资决策委 员会 是公司 投资 的最高决 策机 构,决 定基 金的主 要 投资原 则, 确立 基金 的投 资方针 及投 资方 向, 审定 基金的 资产 及行 业配 置方 案。 2 、团队 投资与 投资决 策制 定:在遵 守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定的 投资 原则前 提下 ,通过 投 资 研 究 全 体 人员 的 团 队 投资 、 分 工 协 作, 由 基 金 经理 具 体 执 行 投资 计 划 :1)、 依 据 整 体投 资 研 究 团 队 对宏 观 经 济 、股 市 政 策 、 市场 趋 势 的 判断 , 结 合 基 金合 同 、 投 资制 度 的 要 求提 出 本 基 金 的 资产 及 行 业 配置 建 议 , 在 投资 决 策 委 员会 授 权 及 批 准的 范 围 内 ,最 终 决 定 基金 的 资 产 及 行业 配 置 方案 ;2) 、 依 据 整 体投 资 研 究团 队对 各 行 业 的具 体 分 析与 股票 备 选 名 单, 结 合 基 金 合 同、 投 资 制 度的 要 求 , 在 投资 决 策 委 员会 授 权 及 批 准的 范 围 内 ,制 定 基 金 的个 股投资 方案 。 3 、进行 风险评 估:风 险管 理部门 对 公司 旗下基 金投 资组合的 风险 进行监 测和 评估, 并 出具风 险监 控报 告。 4 、评估 和调整 决策程 序: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根据 环境 的变化和 实际 的需要 调整 决策的 程 序。 10.8 投 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 兼顾 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 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 基金 财产的非 系统性 风险 ,保 持基 金组 合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3)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 封闭期内,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 资产的 60 %-100 % , 其 中对 红 利 股的投资 不低 于股票 投资 比例的 80%;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及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金资 产的 0-40% ;权证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3% ;资产 支持 证券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0 %;基 金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的 比 例最 低 可 以 为 0。 封 闭 期 届满 转 型 为 开放 式基金后,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为:股票占 基金资 产的 60 %-95 % , 其 中 对红 利 股 的 投 资 不低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 80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 0-35%;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权证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资 产支持 证券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0% ;基金 保留的现 金 以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 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4)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 基 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 为 准 。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 限制 , 如 适 用于 本 基 金 , 则本 基 金 投 资不 再 受 相 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书 面报 告基 金托 管人 后,可 将调 整时 限从 10 个 交易日 延长 到 3 个月 。法 律法 规如 有变 更,从 其变 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3)从 事承 担无 限 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10.9 业 绩比较 基准 业绩基 准为 :90 %× 上证 红利指 数+10% ×上 证国 债指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在 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 的投 资标的、构建流程以 及市 场上各个 股 票 指 数 的 编制 方 法 和 历史 情 况 后 , 我们 选 定 上 证红 利 指 数 作 为本 基 金 股 票组 合 的 业 绩基 准 。 上 证 红 利指 数 挑 选 在上 海 交 易 所 上市 的 现 金 股息 率 高 、 分 红比 较 稳 定 、具 有 一 定 规模 及流动 性的 50 只 股票 作为 样本, 以反 映上 海证 券市 场高红 利股 票的 整体 状况 和走势 ,因 此 该 指 数 与 本 基金 重 点 投 资于 “ 红 利 股 ”的 理 念 是 相符 的 。 债 券 组合 的 业 绩 基准 则 采 用 了市 场 上 通 用 的 上证 国 债 指 数。 上 证 国 债 指数 是 以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上市 的 所 有 固定 利 率 国 债为 样本, 按 照 国债 发 行 量加 权而 成 。 上 证国 债 指 数是 上证 指 数 系 列的 第 一 只债 券指 数, 反 映我 国债券 市场 整体 变动 状况, 具有较 强的 市场 代表 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 化,或者指数编制 单位停 止计算编制该指数 或更改 指数名称、 或 者 有 更 权 威的 、 更 能 为市 场 普 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 推 出 , 或者 是 市 场 上出 现 更 加 适合 用 于 本 基 金 业绩 基 准 的 指数 时 ,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 本 基金 可 以 在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10.10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 收益 水平低于股票型基 金, 高于 债 券 型 基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 10.11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授权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10.12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10.13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经理 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规 定 , 建立 健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取 有效 措 施 , 防止 违 反 现行 有效 的 有 关 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基金 法》及有 关法 律法规 ,建 立健全 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 的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 基 金 投 资内 容 、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 的 有关 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开 的 基 金 投资 内 容 、 基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 11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 款以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 义开 立银行存款账户,以 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 券交 易清算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 和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 开 立 基金 证 券 账 户, 以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间 债 券 托 管账 户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代 销机 构的固有财产,并由 基金 托管人保 管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得 将 基金 财 产 归 入其 固 有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管 理 、 运 用或 者 其 他 情 形而 取 得 的 财产 和 收 益 归 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可以 按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收 取管 理 费 、 托管 费 以 及 其 他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费 用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固有 财 产 的 债 务相 抵 销 , 不同 基 金 财 产的 债 权 债 务 , 不得 相 互 抵 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其 自 有 资产 承 担 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 12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1)上市 流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计 量; 2)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按估值 日在 证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 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公 允价值 ; (3)对 于特 殊事 项停 牌股 票 ,2008 年 9 月 16 日之 前 按停牌 前最 后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根据中国 证监 会公告[2008]38 号 《关于 进一步 规范 证券投资 基金 估值业 务的 指导意见 》, 本基金 自2008 年9 月 16 日起采 用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基金估 值工 作小 组关 于停 牌股票 估值 的 参考方 法 》 提 供的 指数 收益 法对重 大影 响基 金资 产净 值的特 殊事 项停 牌股 票估 值,通 过停 牌 股 票 所 处 行 业的 行 业 指 数变 动 以 大 致 反映 市 场 因 素在 停 牌 期 间 对于 停 牌 股 票公 允 价 值 的影 响 。 上 述 指 数收 益 法 的 关键 假 设 包 括 所选 取 行 业 指数 的 变 动 能 在重 大 方 面 基本 反 映 停 牌股 票 公 允 价 值 的变 动 , 停 牌股 票 的 发 行 者在 停 牌 期 间的 各 项 变 化 未对 停 牌 股 票公 允 价 值 产生 重大影 响等 。 (4)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3)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4)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5) 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 场 成 交 价 、市 场 报 价 、流 动 性 、 收 益率 曲 线 等 多种 因 素 基 础 上形 成 的 债 券估 值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1)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 卖出日 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挂 牌 的 该 权证 的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按 最 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 价估 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计量 ; (2)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1) 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行 估 值 , 均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具 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 估 值 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或 者 未能 充 分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 应立 即 通 知 对方 , 共 同 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的 意 见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 闭 市 后 ,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份 额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 后 , 将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 , 经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 或代销机 构 、 或 投 资 人自 身 的 过 错造 成 差 错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差 错 遭受 损 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 方”) 按 下 述“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 赔 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 错 责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差 错 , 给 当 事 人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若 差 错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正 , 则 其 应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不 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 得 利造 成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 错 责任 方 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 赔 偿 金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享 有要 求 交 付 不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方 , 则 受 损方 应 当 将 其 已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为基金 的 利 益 向 基金 管 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 人 过 错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托 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三 方 造 成 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并 拒 绝 进 行赔 偿 时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向 差 错 方 追偿 ; 追 偿 过程 中 产 生 的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 据 法院 判 决 、 仲裁 裁 决 对 受 损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向 出 现 过 错的 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 补 偿 由 此发 生 的 费 用和 遭受的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并 发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 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 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 计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未 能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1. 买卖 证券 差价 ; 2.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行 存款 利息 ; 4.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应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在满 足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本 基金 每季 度至 少分 红一次 ,每 年最 多分 配 12 次,全 年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年 度已 实现收 益 的90 %; 3. 本基 金封 闭期 内只 采取 现金分 红的 方式 ; 4. 封闭 期届满 后,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 分为两 种: 现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或 将 现 金 红利 按 除 息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 额 进 行再 投 资 ; 若投 资人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5. 封闭 期届满 后, 当投资 人的现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决 定 是 否将 投 资 人 的现 金 红 利 按 红利 发 放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6.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 基金 当期 收益 应先 弥补 上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8.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9.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允许 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以从 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 费,具体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9.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 基金 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 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 定,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的 收取 根据封闭期和封闭期 届满 转型为开放式基金两 个不 同时期分 别 确 定 。 封闭 期 内 ,采 用基 础 管 理 费加 业 绩 报酬 的模 式 ; 封 闭期 届 满 转型 为开 放 式 基 金后 , 采 用 普 通 管 理 费 模 式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再 收 取 业 绩 报 酬 , 同 时 相 应 调 整 管 理 费 率 至 1.5%。 (1)封 闭期 内, 基础 管理 费+业绩 报酬 模式 ①基础 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基础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年 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 法如下 : H =E× 年基 础管 理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 令,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②业绩 报酬 业绩报 酬根 据基 金封 闭期 的业绩 而定 ,在 满足 如下 条件的 情况 下计 提: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1) 封闭 期内 累计 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2)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超 过同期 加权 的银 行一 年定 期储蓄 存款 利率 (税 后) ; 3)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超 过同期 沪 深 300 指数 增长 率的 95 %。 封闭期 届满 ,当 本基 金满 足上述 条件 时, 基金 管理 人计提 业绩 报酬 ,计 提标 准如下 : 封闭期 内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超 过同 期沪 深300 指 数增长 率的95% 以上 (含95 %) 100 % 以下( 不含 100 %) 的部 分计提 5% 的业 绩报 酬; 封闭期 内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超 过同 期沪 深300 指数 增长 率 的100 %以上 (含 100 % ) 的 部分 计提 10 % 的业 绩报 酬。 封 闭期提 取的 业 绩报酬 与同 期提 取的 基础 管理费 总和 不得 超过 期初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业绩报 酬计 算公 式为 : 当 N×95%≤M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随经 济 运 行 的 周期 性 变 化 ,证 券 市 场 的 收益 水 平 也 呈周 期 性 变 化。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 的 波 动会 导 致 证 券市 场 价 格 和 收益 率 的 变 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国 债的 价 格 和 收益 率 , 影 响 着企 业 的 融 资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 于国 债 和 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多 种 因 素 影 响, 如 管 理 能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景 、 行 业 竞争 、 人 员 素 质等 , 这 些 都会 导 致 企 业 的盈 利 发 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公 司 经 营 不善 , 其 股 票 价格 可 能 下 跌, 或 者 能 够 用于 分 配 的 利润 减 少 , 使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5 、


购 买 力 风 险 。基 金的 利 润 将 主 要通 过 现 金 形式 来 分 配 , 而现 金 可 能 因为 通 货 膨 胀的影 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降 。 二、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 判断、决策、技 能 等, 会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 格 走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 响 基 金收 益 水 平 。因 此 , 本 基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本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和 管 理 技 术 等相 关 性 较 大。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三、封 闭期 内不 能赎 回的 风险 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 份额 不能赎回或转让,因 此,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 应该 认识到封 闭期内 基金 份额 不能 赎回 的风险 。 四、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 ,在 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 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 投资 者的申购 和 赎 回 。 目 前国 内 绝 大 多数 投 资 者 尚 未形 成 长 期 投资 的 投 资 理 念, 加 之 中 国 股 票 市 场 波动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性 较 大 , 在 市场 下 跌 时 经常 出 现 交 易 量急 剧 减 少 的情 况 , 如 果 在这 时 出 现 较大 数 额 的 基金 赎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资产 变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五、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 章节 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 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 例、证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等 做 出 的 概述 性 描 述 , 代表 了 一 般 市场 情 况 下 本 基金 的 长 期 风险 收 益 特 征。 销售机构( 包括 基 金管 理 人直 销 机 构 和代 销 机构) 根 据相 关 法 律 法规 对 本基 金 进行 风 险 评 价, 不 同 的 销 售 机构 采 用 的 评价 方 法 也 不 同, 因 此 销 售机 构 的 风 险 等级 评 价 与 基金 法 律 文 件中 风 险 收 益 特 征的 表 述 可 能存 在 不 同 , 投资 人 在 购 买本 基 金 时 需 按照 销 售 机 构的 要 求 完 成风 险承受 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匹 配检 验。 六、其 他风 险 1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险 ,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 制 度 建设 、 人 员 配备 、 内 控 制 度建 立 等 方 面不 完 善 而 产生的 风险 ; 3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险 、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为 等产 生的 风险 ; 4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金经 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风 险; 5 、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产生 的风 险; 6 、


战 争 、 自 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 力 可 能导 致 基 金 资产 的 损 失 , 影响 基 金 收 益水 平 , 从 而带来 风险 ;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七、本 基金 既定 投资 策略 下的风 险控 制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股 票投资比例较大,在 投资 策略上采用定性和定 量相 结合的方 法 , 按 照 投 资红 利 股 为 主和 投 资 持 续 成长 股 为 辅 的策 略 , 精 选 个股 构 建 组 合。 因 此 , 本基 金可能 面临 较大 的投 资风 险,尤 其在 对行 业和 公司 的性质 判断 出现 系统 性偏 差的时 候。 为此,本基金将更 加注重 投资的风险控制。 在定性 分析中,注重在既 定的分 析框架下, 寻 找 行 业 特 点、 经 营 模 式符 合 高 分 红 能力 或 持 续 成长 能 力 的 行 业, 并 时 刻 关注 宏 观 经 济、 产 业 政 策 、 技术 进 步 等 可能 对 行 业 性 质产 生 的 重 大影 响 ; 在 选 择行 业 内 公 司时 , 进 行 深入 调 研 , 选 择 具有 核 心 竞 争力 、 对 投 资 者诚 信 负 责 、信 息 披 露 及 时可 靠 , 在 行业 内 具 有 良好 口碑的 标志 性优 秀企 业进 行投资 。 在定量分析中,深入 研究 上市公司的基本财务 指标 ,对准确性、可靠性 做出 明确的评 价 ; 并 对 公 司内 部 和 外 部券 商 等 研 究 人员 的 分 析 成果 和 预 测 数 据进 行 比 对 ,对 于 数 据 有较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大 分 歧 的 重 点公 司 进 行 特别 关 注 , 并 采用 实 地 调 研、 专 题 讨 论 等措 施 防 范 可能 存 在 的 非系 统风险 。 我们将根据上市公司 研究 结果,定期或不定期 剔除 不再符合基金主要投 资方 向、基本 面 恶 化 、 股 价面 临 较 大 波动 以 及 短 期 估值 水 平 过 高股 价 面 临 调 整的 股 票 ; 根据 行 业 分 析结 果 , 在 相 对 均衡 的 前 提 下有 针 对 性 地 选择 重 点 行 业进 行 投 资 ; 同时 , 积 极 寻找 新 的 符 合本 基 金 投 资 方 向的 股 票 , 按照 既 定 的 方 法进 行 研 究 后纳 入 股 票 池 ,以 保 证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策略 得以贯 彻执 行。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本 基金封 闭期 届满 后转 型为 开放式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除 外);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适用的 相关 规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 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并于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见后 生效 执行, 并自 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公告。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可 以 聘 用必 要 的 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 按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 算。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结 果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立 运用 基 金 财 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 转换、非 交 易 过 户 、 转托 管 等 业 务的 规 则 , 在 法律 法 规 和 本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范 围 内 决定 和 调 整 基金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 造 成重 大 损 失 的情 形 ,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9.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0.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1.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销 售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律法 规, 对其行 为进 行必要 的 监督和 检查 ; 12.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3.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5.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理 人 的 财 产相 互 独 立 , 对所 管 理 的 不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 证券 投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 销 价 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2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 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 合同或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 资 产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因,自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 规则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授 权 代表 共 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经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或持 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下同)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 提 议当 日 的 基金 份额 计 算 ,下 同)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本 基金封 闭期 届满 后转 型为 开放式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除 外);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3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 召集。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 表和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 以 下 简称 “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委 托 书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于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4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并 在 会 议 通 知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托 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 则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 点对 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出 席,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不 派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召集 人确定, 但决 定转换 基金 运作方式 (本 基金封 闭期 届满后 转 型为开 放式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终止 基金合 同的 事 宜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 以上( 含 50 %,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 授权 委 托 代 理 手续 完 备 , 到会 者 出 具 的 相关 文 件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 , 并 且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与 基 金管 理 人 持 有的 注 册 登 记资 料相符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5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表 决 意 见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经 通 知 拒 不到 场 监 督 的, 不 影 响 表决 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 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授权 委 托 书 等 文件 符 合 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和 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 由 向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 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涉及 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的 , 不 提 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 集 人决 定 不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 可以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案 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 定。如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 同 意; 原 提 案 人 不同 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 题 提 请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做 出 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案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 案 , 未 获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 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6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规定 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 定 和 公 布 监票 人 , 然 后由 大 会 主 持 人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表 决 , 经 合法 执 业 的 律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 表主 持。基金管理人为召 集人 的,其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 大会的情 况 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均 未 能 主 持大 会,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以所 代表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 产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作 出 席 会 议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证 机关及监 督人 的监督 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并形成决 议。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通过 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本 基金封 闭期 届 满 后转 型为 开放式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除 外) 、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必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 面符合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即 视 为 有 效的 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7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自 行 召 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同担任监 票人 ; 但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的 授 权 代 表 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 持 人 可自 行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代 理 人 对大 会 主 持 人宣 布 的 表 决结 果 有 异 议 , 其有 权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 新清 点 , 大 会 主持 人 应 当 立即 重 新 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 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人 在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 由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以 公 证 ; 如监 督 人 经 通知 但拒绝到 场监 督,则 大会 召集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监 票人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过的一般 决议 和特别 决议 ,召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或 者 备案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定 的 事 项 自中 国 证 监 会依 法 核 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 告。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8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本 基金封 闭期 届满 后转 型为 开放式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除 外);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适用的 相关 规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并于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见后 生效 执行, 并自 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9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可 以 聘 用必 要 的 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 按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 算。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0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结 果 经 会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 立、 内容、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 。 不愿 或 者 不 能通 过 协 商 、 调解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 均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 有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各 方当 事人 均 有 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1 §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券;从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2 代 理 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 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 箱 服 务 ;经 中 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机构 等 监 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合 同明 确 约 定 基 金投 资 风 格 或证 券 选 择 标 准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的 格 式 提 供投 资 品 种 池 和交 易 对 手 库, 以 便 基 金 托管 人 运 用 相关 技 术 系 统, 对 基 金 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 金 合 同 关 于证 券 选 择 标准 的 约 定 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 义 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 股票、债 券 、 货 币 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券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封闭期内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为 :股 票占基 金资 产的 60 %-100 %, 其中对 红利股 的 投 资 不 低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80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40% ;权证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3% ;资产 支持 证券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0 %;基 金保 留的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最低可 以 为0。 封 闭 期 届 满 转 型 为 开 放 式 基 金 后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 % -95 % , 其 中 对红 利 股 的 投资 不 低 于 股 票 投 资比 例 的 80 %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 工具 及 其 他 金 融工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0-35 %;权证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 %;资 产支持 证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0% ;基金 保留的 现金以及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2)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3) 封闭期内 ,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占 基 金资 产 的 60 %-100 % , 其 中对 红 利 股的投资 不低 于股票 投资 比例的 80%;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及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金资 产的 0-40% ;权证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3% ;资产 支持 证券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0 %;基 金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的 比 例最 低 可 以 为 0。 封 闭 期 届满 转 型 为 开放 式基金后,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为:股票占 基金资 产的 60 %-95 % , 其 中 对红 利 股 的 投 资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3 不低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 80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 0-35%; 权证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资 产支持 证券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0% ;基金 保留的现 金 以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9)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0)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 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3)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 基 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 为 准 。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 限制 , 如 适 用于 本 基 金 , 则本 基 金 投 资不 再 受 相 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书 面报 告基 金托 管人 后,可 将调 整时 限从 10 个 交易日 延长 到 3 个月 。法 律法 规如 有变 更 ,从其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十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资 禁 止 行 为进 行 监 督 。 基金 托 管 人 通过 事 后 监 督 方式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投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联 交 易 进 行监 督 。 根 据 法律 法 规 有 关基 金 禁 止 从 事关 联 交 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事 先相 互 提 供 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 东 、与 本 机 构 有其 他 重 大 利害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4 关 系 的 公 司 名单 及 有 关 关联 方 发 行 的 证券 名 单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有责 任 确 保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 如 基 金 托管 人 采 取 必要 措 施 后 仍 无法 阻 止 关 联交 易 发 生 时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告 。 对于 基 金 管 理人 已 成 交 的 关联 交 易 , 基金 托 管 人 事 前无 法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行 监 督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 供符 合 法 律 法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 选择 的 、 本 基 金适 用 的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的 交 易 结 算方 式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严 格按 照 交 易 对 手名 单 的 范 围在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 人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 是否 按 事 前 提 供的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每 半年 对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 及结 算 方 式 进行 更 新 , 新 名 单确 定 前 已 与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行 但 尚 未 结 算的 交 易 , 仍应 按 照 协 议进 行 结 算 。 如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市 场 情 况 需要 临 时 调 整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 算方 式的,应 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 交易,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 造 成的 纠 纷 及 损失 ,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 由此 造 成 的 任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失 。 若 未 履约 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 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确 定 的 时间 前 仍 未 承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他 相 关 法 律责 任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偿 。 基 金 托管 人 则 根 据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成 交 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 况进 行 监 督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后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 定的 交 易 对 手 或交 易 方 式 进行 交 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就 相 关事 项 签 订 补充 协 议 , 明 确基 金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 的比 例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制订 严 格 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和 风险 控 制 制 度, 防 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 和 操作 风险 等 各 种 风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 处 置 预案 以 及 相 关投 资 额 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人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5 应 积 极 配 合 和协 助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监 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在 下一 工 作 日 前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 人 的 疑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 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正 期 限 , 并保 证 在 规 定 期限 内 及 时 改正 。 在 上 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 金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行 核 查 。 对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并 改 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 对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要 求 需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 送基 金 监 督 报告 的 事 项 , 基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或 者 违反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由此 造 成 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本 托 管 协议 规定 行 使 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对 方进 行 有 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指 令 办 理清 算 交 收 、 相关 信 息 披 露和 监 督 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 议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托管 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核 对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 正 期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 改正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积 极 配合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 管 理 人 核 查托 管 财 产 的完 整 性 和 真 实性 ,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6 挠 对 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 定 行使 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令,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 户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负 责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追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 的“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基 金 托 管 人开 立 的 基 金 银行 账 户 , 同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 得 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任 何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7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基金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限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 户 , 并 代 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完 成 与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一 级 法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 极 协助 。 结 算 备 付金 、 结 算 互保 基 金 、 交 收价 差 资 金 等的 收 取 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用 的 , 若 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 金 托 管 人比 照 上 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 有 关 规 定 ,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 立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金 进 行 银 行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算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共 同 代表 基 金 签 订 全国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 的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据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由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银行存款定期 存单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管 库 , 也 可存 入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库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实 物 证 券 、 银行 存 款 定 期存 单 等 有 价 凭证 的 购 买 和转 让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共同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 的 、 与 基 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 基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 年度 审 计 合 同 、 基金 信 息 披 露协 议 及 基 金 投资 业 务 中 产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重 大 合 同签 署 后 及 时以 加密方式 将 重大 合 同 传 真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在 三 十个 工 作 日 内 将正 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 人 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 核,按规 定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 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 任 方由 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意 见 的 , 按 照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至少 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编 制 和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 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 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 得 无 故 拒 绝或 延 误 提 供, 并 保 证 其 的真 实 性 、 准确 性 和 完 整 性。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得 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9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 相关 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 方 当 事 人 经协 商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行 修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0 §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 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 ,以 下是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主 要 服 务 内容 。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 要 和 市 场的 变 化 , 有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 下, 增 加 和 修 改相 关 服 务 项目 。 如 因 系 统、 第 三 方 或不 可 抗 力 等原 因,导 致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若本基金 包含 在中国 香港 特别行政 区销 售的 H 类份 额,则该 份额 持有人 享有 客户服 务 中心电 话服 务、 客户 投诉 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及网 站资 讯等服 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 交易 电子邮件对账单、场 外交 易手机短信对账单以 及场 外交易微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基 金 管 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件 、 手 机 短信 或 微 信 形 式向 定 制 的 个人 投 资 者 定期 发送, 资料 (含 电子 邮件 地址及 手机 号码 )不 详的 、微信 未绑 定的 除外 。 2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不提 供投 资人的 场内 交易(本 基金 是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账单 服务 ( 含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 。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 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 户端, 投资 人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1 、查 询服 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个人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微 信公 众号或客 户端, 可享 有场 外基 金交 易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 信息查 询服 务。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个人投资 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微 信公众号 或客户 端办理 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及 信息查 询等 业务。 有关基 金管理 人电 子直销 具体业 务规则 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相 关公 告和 业务 规则 。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的法 律文件 、基 金公 告、 定期 报告和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1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客户 端,根据提示操作输 入要 咨询的问 题,便 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搜 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客户 端获得投资咨询、业 务咨 询、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 服务 。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 得投 资 咨 询 、 业务 咨 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投 诉 及 建 议、 信 息 定 制等 专项服 务。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 热线 、在线客服、微客服 、书 信、电子 邮 件 、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售 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渠 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网 点 所 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2 §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基 金 关 于电 子直 销平 台相关 业务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02-2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和耕 传承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8-02-08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8-02-02 南方盛 元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 4 季度 报 告 2018-01-22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东海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司 终止代 理销 售本 公司 旗下 基金的 公告 2018-01-05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8-01-0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30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 缴纳增 值税 及其 附加 税费 的公告 2017-12-3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邮储 银行 个人 网上 银行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29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基金 定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29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流通 受限 股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2017-12-26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川财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12-1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晋中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11-24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7-11-04 南方盛 元红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 报告 2017-10-25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联储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10-13 注:其 他披 露事 项详 见基 金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3 §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销售代理 人和 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 ,投资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免 费 查 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本 招 募说 明 书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但 应 以 招 募说 明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盛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4 § 24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本基 金设立 的文 件 二、《 南方 盛元 红利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南方 盛元 红利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八、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8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