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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鑫瑞灵活(002155)

国金鑫瑞灵活: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4月)查看PDF公告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I 重要提示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 已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 2437 号文 注册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属于 中高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 险水 平的 投资 品种 。 本基 金投 资范围中包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 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购 (或申购 ) 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II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13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 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 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8 第 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1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48 第 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第 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第 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6 第 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第 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第 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4 第 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第 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第 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第 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103 第 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第 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05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 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国金 鑫瑞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金 鑫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 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金鑫瑞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国金 鑫瑞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国金 鑫瑞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国金鑫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国金 鑫瑞灵活 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4、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指 中国 人民 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国 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国金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或接受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 则》 :指 《国 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 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 抗力 : 指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 件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 三 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四家企业共同出资 2.8 亿元 人民 币, 出资 比例 分别 为 49% 、 19.5% 、 19.5% 和 1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硕士 EMBA 。历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分 析师 、金 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理。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金理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执行 董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专家、 四川证券业协会创新咨询委员会 主任委员。 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国金 通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起更名 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董事长。 金鹏 先生 , 董事 ,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 涌金 期货 经纪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上 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河北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涌金实业 (集 团)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国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风险 控制 中心 总经 理。 现任 国金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 国金 创新 投资 有限 公司董事及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委员会委员 。 许强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历任 苏州 商品 交易 所交 易部 、 交割 部、 信息 部总 经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理, 中国 华通 物产 集团 经易 期货 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 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远 喜先 生, 董事 , 硕士 。 历任 广东 宝丽 华集 团有 限公 司广 告部 经理 、 广东 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上市公司协会会长。 赵煜 先生 , 董事 , 学士 。 历任 北京 台都 汽车 安全 设备 有限 公司 销售 经理 , 北 京顶峰贸易公司销售经理, 上海浦东中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涌金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 尹庆 军先 生, 董事 , 硕士 。 历任 中央 编译 局世 界所 助理 研究 员 、 办公 厅科 研 外事 秘书 , 中央 编译 出版 社出 版部 主任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 理、 董事 会秘 书、 监事 , 国金 通用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 组拟 任督 察长 , 国金 通 用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督 察长 。2012 年 7 月至 今 任国 金 通用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7 月起更名 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总经理。 肖昌 秀女 士, 独立 董事 ,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四川 省分 行信 贷处 科员 , 中国 农业 银行 总行 企业 信贷 局科 员, 中央 财金 学院 科员 , 北京 中医 学院 科 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信贷局科员、副处 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信 贷部 副主 任、 主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纪委书记。现已退休。 张克 东先 生, 独立 董事 , 学士 , 注册 会计 师。 历任 中国 国际 经济 咨询 公司 (中 信会计师事务所) 项目经理, 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 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 主任。2001 年至今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鲍卉 芳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学 硕士 , 律师 。 曾任 职于 最高 人民 检察 院法 纪厅 , 2003 年 5 月至今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张宝 全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硕士 , 会计 师 。 历任 哈尔 滨翔 鸿电 子有 限公 司成 本会 计, 哈尔 滨八 达科 技有 限公 司主 办会 计, 国巨 电子 (中 国 ) 有限 公司 内审 专 员,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项目资金管理处副处长。2015 年 9 月至今任苏州工业 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刘兴 旺先 生, 监事 , 硕士 , 经济 师 。 历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项目 经理 、 高级 经理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秘书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自营部投资经理,香江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香江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 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副 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 宝 新能源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聂武鹏先生,职工代表监事,硕士。历任天虹 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专员、 TCL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聘 及培 训经 理、 深圳 迅雷 网络 技术 有限 公司 高级 招聘 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筹 备组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助理 兼人 力资 本经 理、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运 营支持部总经理、 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今任北京千石 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5 年 12 月至今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运营支持部总经理。 刘容 女士 , 职工 代表 监事 , 硕士 。 历任 北大 方正 物产 集团 期货 研究 员 、 国金 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起 更名 为 “国 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风险 管理部风险分析师、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助理,2014 年 11 月至今任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7 年 2 月至今任国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副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 硕士 EMBA 。简历请见上文。 尹庆军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请见上文。 张丽 女士 , 督察 长, 硕士 , 通过 国家 司法 考试 , 国际 注册 内部 审计 师。 历任 科学出版 社法律事务部内部法律顾问、 国金 通 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筹备 组 监察 稽核 部法 律顾 问、国金通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副总经理兼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2014 年 7 月至今任 国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索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学士 。 历任 重庆 润庆 期货 服务 有限 公司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重庆星河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投资顾问,上 海申银万国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民生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重庆民族路营业部、 重庆管理部研发部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2016 年 5 月加入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 2016 年 8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上海资管事业部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今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上海 资管事业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宫雪 女士 , 博士 , 毕业 于中 国科 学院 数学 与系 统科 学研 究院 , 管理 科学 与工 程专业。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产业分析师。2012 年 2 月加入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产品经理、 行 业分 析师 、 产品 与金 融工 程部 总经 理、 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指数投资事业部总经理,2016 年 4 月至今任量化投资事 业三部总经理,目前同时兼任 国金沪深 300 指数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 国金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鑫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的 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尹庆军先生, 副总经理兼 固定收益 投资 总监索峰 先生 , 基金交易部总经理詹毛毛 先生, 量化投资总监林健武 先生 , 量化 投资事业 二部总经理杨 雨 龙先生, 量化投资事业三部总经理兼 基金经理宫雪女士 ,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兼 基金经理 徐艳 芳女 士, 基金 经理 滕祖 光先 生, 基金 经理李安 心 先生 , 研究部总经理 尹海峰先生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承销证券。 (4 )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7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9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0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1 )法律、行政法规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除按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 利用 对敲 、 对倒 、 倒仓 等手 段操 纵市 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与 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与风 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 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 险管理指标 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 ) 督察 长: 独 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 接对 董事 会负 责 ;及 时向 董事 会及/ 或董 事会 下设 的 相关 专门 委员 会 提交 有 关公 司 规范 运 作和 风 险控 制方 面的 工作 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 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 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负责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 具体落实针对投研 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制度及日常的投研风控决策, 设置相应的投研风控措 施, 并对 各投 资组 合风 险进 行分 析, 对发 现的 异常 及时 向相 关部 门反 馈, 以作 为 调整投资决策的依 据。 (6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 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 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 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 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 经理 分开 , 投资 决策 分开 ,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 己的 任务 、 职责 ,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 领域 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 以防 范和 减少 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 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 风险 ; 公司 建立 了自 下而 上的 风险 报告 程序 , 对风 险隐 患进 行层 层汇 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 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 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 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 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第 四 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 ,注 册资 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 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5.30 万亿 元, 实现 营业 收入 1543.48 亿元 , 全年 实现 归属 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2.07 亿元。在 2015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 名中 , 兴业 银行 按一 级资 本排 名列 第 36 位; 在 2015 年 《福 布斯 》 全球 上市 企业 2000 强排 名中 , 兴业 银行 位居 第 73 位; 在 2015 年 《财 富 》 世界 500 强中, 兴业银行排名第 271 位,稳居全球银行 50 强、全球上市企业 100 强、世界企业 500 强。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 资产 管理 处、 科技 支持 处、 稽核 监察 处、 运营 管理 及产 品研 发处 、 养老 金管 理中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已 托管开放式基金 214 只, 托管 基金 财产 规模 7234.37 亿元。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 、 严格 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整 、 及时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 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 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 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 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 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 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 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内控 目标 ,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 适时 进行 相应 修改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 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 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 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 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 建设 :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 职责 、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 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 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 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 预案 : 制定 完备 的 《应 急预 案》 ,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建立 异地 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和 范围 、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资 限制 、 费用 的计 提和 支付 方式 、 基金 会计 核算 、 基金 资产 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和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第 五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柜台 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联系人: 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网站:http ://www.gfund.com


2、 国金基金网上 交易 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 ://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 交易 支付渠道:工行卡、建行卡、天天盈、 通联支付 。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3、 国金基金 移动客户端 移动客户端(APP )名称 :及第理财 目前支持的 移动 客户端 支付渠道: 通联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唐斌,陈志伟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电话:0591-87824863 ,0591-8785753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张建霖 电话:0755-84354739 客服电话: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 刘雪 联系电话:010-88005921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传真:010-88005876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贺耀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第 六 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获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 ﹞243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并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获中 国 证监会机构部函【2017 】662 号 文 准予 延期募集 。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 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 日起 计算 , 具体发 售时间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自 2017 年 6 月 30 日到 2017 年 9 月 29 日, 本基 金同 时对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 (投资者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 的业务办理规则为准) 。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 续销 售, 直到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详情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本基金的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八、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投资 者认 购本 基 金份 额 的具 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开户 需提供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 国金 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所需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四)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 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 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 额不设上限 , 但若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 3、认购最低限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上直销交易系统和 其他 销售机 构网点办理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下同) ,追加认购的 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 各销 售机 构可 根据 自己 的情 况调 整首 次最 低认 购金 额 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直销柜台 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0 元,单笔追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 购的 金额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份。 十、认购费 率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认购费 率 本基金 的认购费率随着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 即认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 认购费率越低。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M<50 万 1.2% 50 万 ≤ M < 1 0 0 万 0.8% 100 万 ≤ M < 5 0 0 万 0.5% M ≥ 5 0 0 万 每笔1000 元 募集期内投资人多次认购的, 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 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 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记 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 期间 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 费用=10,000 ×1.2%/(1+1.2% )=118.58 元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10,000-118.58=9,881.42 元 认购份额=(9881.42+10)/1.00=9,891.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 9,891.42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例 2 : 某投 资人 投资 3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如果其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 元 净认购金额=30,000,000-1,000=29,999,000 元 认购份额=(29,999,000+3,000)/1.00=30,002,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 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0 元,则其可得到 30,002,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 募集 期 间产 生 的利 息 将折 算 为基 金 份额 归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 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生效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正 式生 效, 自该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 的当 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 移动客户端及第理财 和 其他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时,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 下同 ) ,追 加单 笔申 购金 额最 低限 额为 1 元,具体的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差详见各销售机构公告。 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 中心 柜台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0 元,追 加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的 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某 一销 售机 构 (网 点) 单个 交易 账 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 ,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赎 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 上限 ,但若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50% 的情形 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价格和费用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 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有效申购当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 费用适用 固定金额 时, 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有效申购当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0 ×1.5%/ (1+1.5% )=738.92 元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净申购金额=50,000-738.92=49,261.08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160=48,485.31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 基金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60 元, 则可得到 48,485.31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有效赎回当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 : 某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小 于 1 年,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额= 10,000× 1.016=10,160 元 赎回费=10,160× 0.5%=50.80 元 净赎回金额=10,160-50.80=10,109.2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 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购 费率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 万 1.50% 50 万≤M<100 万 1.20% 100 万≤M<500 万 0.80%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表 1 申购费率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30 日、 少于 90 日 的投资人,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90 日 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180 日 的投 资人 , 不低 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 天(含)~7 天 (含 ) 1.50% 8 天(含)~30 天 ( 含) 0.75% 31 天(含)~365 天 (含 ) 0.50% 366 天 (含 ) ~730 天 (含) 0.25% 731 天(含)以上 0 表 2 赎回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调 整收 费方 式。 申购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 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投 资者 适当 调整 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相关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者在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基金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分基金份额。 2.基金投资者在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 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 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拒绝 接 受或 暂 停接 受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申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 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 可能 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本 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决定 开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捐 赠 给福 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 或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 可的 交易 场所 或 者交 易 方式 进 行份 额 转让 的 申请 并由 登记 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第 九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证券选择, 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实现资本的长期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以及其它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债 、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 根据 对 宏观 经 济周 期 和市 场 运行 阶 段的 判 断来 确 定投 资 组合 中各 大类资产的权重。 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 析手 段, 精选 出具 有内 在价 值和 成长 潜力 的股 票来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 在固 定收 益类资产投资方面, 本基金会深入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和利率趋势, 选择流动性好,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主要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运行阶段的 综合研判结果予以决策。 通过对比大类资产的相对价值、 流动性及市场情绪等指 标来判断经济周期所处阶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动态配置股票、 债券、 现金之间 的比例。具体宏观和市场环境划分阶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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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6 综合 值 : 周期 复苏 繁荣 衰退 萧条 宏观 经济表现 上行 下行 经济周期 复苏 繁荣 衰退 萧条 市场 市场动量 小 大 大 小 市场情绪 低迷 高涨 高涨 低迷 表 1 宏观经济周期与市场运行阶段 来源: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对宏观经济环境有初步判断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整体资产组合的风险、 收 益、 流动 性及 各类 资产 相关 性等 因素 , 应用 量化 工具 对上 述资 产配 置比 例进 行优 化,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 金采 用 “自 上而 下” 的行 业配 置、 与 “自 下而 上” 精选 个股 相结 合的 投 资策略,主要投资于估值合理、具有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及上市公司。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行业基本面、 市场估值等指标, 选择在不同经济周期阶段中具有 较高成长性和景气优势的行业,并选择其中估值合理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对行业配置权重的确定或调整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行业基本面比较。行业比较包括两个层面 ,行业生命周期和行业景气。 行业生命周期由行业自身发展规律决定, 主要受产业链、 行业竞争结构等因素的 影响 ; 行业 景气 受宏 观经 济环 境影 响而 表现 不同 , 主要 分析 指标 包括 收入 、 利润 、 价格、产量、产能利用率、销量及增速等。 2)行业市场估值比较。估值体现市场预期, 行业间估值排序、行业自身估 值水平都影响行业 在市场中的表现。 因此, 运用行业估值模型分析行业投资机会 是行之有效的手段, 具体指标包括行业间估值比较、 行业估值水平、 行业的盈利 调整等。 3)在上述初步筛选的基础上,结合产业政策 ,从全球产业格局变迁、国内 经济增长驱动等角度, 寻求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内经济结构转型主题、 估 值合理的优势行业。 (2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建立股票库。 首先, 运用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流动性、盈利能力、估值水平等指标对所有 A 股进行定量筛选,构建股票备选 库。 其次 , 在此 基础 上通 过对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进 行深 入的 研究 和定 性分 析, 进 一 步发掘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且估值合理的优质个股构建股票风格库。 1)定量筛选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以下两步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筛选, 建立本基金的股票 备选库。 A. 在市场所有 A 股中,剔除 ST 、*ST 及公司认为的其它高风险品种股票。 B. 在上 一步 的 基础 上, 重点 考察 盈 利能 力、 估值 等指 标, 并根 据这 些指 标 综合排序、筛选,形成股票备选库。 盈利 能力 指标 : 盈利 能力 是指 企业 获取 利润 的能 力, 利润 是经 营者 经营 业绩 和管理效能的集中体现。 企业的盈利能力指标是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重点关注的因素。 本基金选取净资产收益率 (ROE ) 、 总资 产报 酬率 (ROA ) 、 主 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长率等指标作为衡量标准。 估值 指标 : 企业 的估 值水 平在 一定 程度 上反 应了 其未 来成 长性 以及 当前 投资 的安 全性 。 估值 合理 将是 本基 金选 股的 一个 重要 条件 。 本基 金采 用市 盈率 (P/E)、 市净 率 (P/B ) 、 市盈 率相 对盈 利增 长 比例 (PEG ) 等估 值指 标, 并参 考国 际估 值 分析 方法 、 结合 国内 市场 特征 对入 选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进行 综合 评估 入选 , 选取 估 值合理的个股。 2)定性分析 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 公司所在行业发展趋势良 好, 具有 良好 的行 业成 长性 ; 公司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或者在生产、 技术、 市场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具有行 业内 领先 地位 , 并在 短时 间内 难以 被行 业内 的其 他竞 争对 手超 越, 在未 来的 发展 中,其在行业或者细分行业中的地位预期会有较大的上升。 治理 结构 : 公司 治理 结构 良好 , 管理 规范 , 已建 立起 市场 化经 营机 制 、 决策 效率 高、 对市 场变 化反 应灵 敏并 内控 有力 。 主要 考核 指标 : 财务 信息 质量 、 所有 权结构、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等。 营运 状况 : 公司 营运 状况 良好 , 股东 和管 理层 结构 稳定 ; 各项 财务 指标 状况 良好;公司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等。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核心 竞争 力: 公 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具 备核心竞争优势,比如专利技术、资源独占、销 售网络垄断、独特的市场形象、 较高的品牌认知度等。 风险 因素 考察 : 公司 在技 术、 营销 、 内部 控制 等方 面不 存在 较大 风险 , 同时 公司具备与规模扩张匹配的较强的管理能力。 3)构建投资组合 在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定量筛选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经理结合研究员 对行业和个股的分析结果, 精选优质企业, 形成股票风格库,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 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基本面、 金融市场 运行 趋势 、 市场 资金 面情 况及 市场 供求 、 债市 收益 率水 平、 期限 利差 及信 用利 差 等各方面的分析, 制定组合动态配置策略的基础上, 合理安排基金组合中债券投 资组合的久期及期限结构, 结合内部研究和信用评级积极优选个券进行投资。 具 体投资策略包括: (1 )久期及期限结构管理 久期管理是债券组合管理的核心环节,是提高 收益、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 也是衡量基金组合资产和负债是否匹配的关键指标。 组合资产久期要与组合负债 即募集资金久期匹配, 以规避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久期也是 衡量市场利率水 平的变化对债券组合投资的收益影响程度的指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和负债久期 基本匹配的基础上, 还会综合分析中国宏观经济、 财政金融政策和市场状况, 对 未来市场利率走势做出预测, 并根据预测结果微调组合债券久期: 当预期市场利 率处于上升通道时, 适度降低组合久期; 当预期市场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 适度 提高组合久期,在有效控制风险基础上 ,有效提高组合整体的收益水平。 同时 , 在确 定久 期策 略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市 场环 境和 期限 利差 走势 分析选择不同的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主要的期限结构策略包括: 骑乘策略、 哑铃 组合策略、子弹组 合策略等。 (2 )通过利率和信用利差分析确定券种配置 券种配置策略主要体现为对不同类型债券的选择, 通过利率水平和信用利差 分析发现具有相对配置价值的债券种类, 结合组合流动性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随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时调整组合结构, 通过券种的选择和调整优化债券组合收益。 本基金所选券种均 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发行的债券品种, 主要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 政策性金 融债 、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及 次级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 可 转债和可分离债等监管机构批准投资的品种。 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券流 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 类属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3 )加强内部信用评估、优化个券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久期、 期限结构及券种配置的基础上, 还要加强信用品种 的内部信用评估, 优化个券选择。 通过综合性的内部信用评估系统对标的个券进 行信 用评 级, 将通 过信 用评 级的 债券 纳入 备选 库, 再结 合对 个体 券种 的价 值分 析 在备选库内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 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通过内 部信用分析和研究判断找出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 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 的情 况下 , 积极 把握 市场 机会 。 本基 金在 已有 组合 基础 上, 根据 对未 来市 场预 期 的变化,持续运用上述策略对债券组 合进行动态调整。 (4 )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收益率情况及资金成本水平, 实时把握不同市场和不 同期限品种之间的收益率差异, 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积极采取适度的回 购杠杆操作,有效增厚基金资产收益。 (5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信用风险高 、流动性差、规模小等特点。 短期 内,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对 本基 金的 贡献 有限 , 但本 基金 将在 市场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进行择优投资。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 个体 异质 性强 、信 息 少且 透明 度低 , 因此 在 投资 研 究方 面 主要 采 用逐 案分 析的 方 法 (Case-by-case ) , 通过 尽职 调查 进行 独立 评估 , 信用 分析 以经 营风 险、 财务 风险 和回收率(Recovery rate )等指标为重点。此外,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各种风险。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根 据对 可 转换 债 券的 发 行条 款 和对 应 基础 证 券的 估 值与 价 格变 化的 研究 , 采用 买入 低转 换溢 价率 的债 券并 持有 的投 资策 略, 密切 关注 可转 换债 券市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选择恰当的时机进行套利,获得超额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定价模 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风险收 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权 证, 不得 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5.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5.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即占基金资 产的 0%-95% ; (15.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 (17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 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 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的成 份股 指数 , 覆盖 了沪 深市 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和市 场 流动 性。 沪深 300 指数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性, 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 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 该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在引进国际指 数编制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和维护,编制方法的透明度高,具有独立性。 中证 全债 指数 是 中证 指 数公 司 编制 的 综合 反 映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和 沪深 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具有很高的代表性。 因此本基金选用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加权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 若未 来市 场发 生 变化 导 致此 业 绩比 较 基准 不 再适 用 或有 更 加适 合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市 场发 展状 况及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 为 2017 年 10 月1 日起 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止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708,810.76 99.95 8 其他资产


4,806.21 0.05 9 合计





9,713,616.97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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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4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港股通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报告期,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证券。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806.2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06.2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第 十 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更新。 一、 基金净值表现 1、 本基金合同 生效 日为 2017 年 9 月 13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 如 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9 月 13 日 ( 基金合同生效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07% 0.15% 2.30% 0.37% 0.77% -0.22%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 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7 年 9 月 13 日, 图示 日期 为 2017 年 9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 其他指标 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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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8 第 十 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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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9 第 十 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日 以 及国 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 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 让的含 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选取 每日 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3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场而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 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期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 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 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 股指 期货 合约 按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 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 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8、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9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第 十 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指 定 媒介 上 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 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 将按 照中 国 证监 会 的有 关 规定 在 基金 定 期报 告 等 文件 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等投资 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第 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 从而 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况 、 市场 前景 、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质 等 ,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四、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 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 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 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 从而对转出和转 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市、债市的变化 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 ,无法 完全规避证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发 挥专 业研 究优 势, 加强 对市 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特定 风险。


2、本基金 可 投资于新股市场。由于新股发行 政策、新股发行机制等影响新 股发行的因素变动, 将进一步影响本基金的股票资产配置, 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 险收 益水 平。 另外 , 新股 配售 比例 、 中签 率的 不确 定性 , 或其 他发售方式的不确 定性,也可能使本基金面临突破投资比例限制的风险。


3、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 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 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 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 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 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4、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 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 易具 有杠 杆性 , 当出 现不 利行 情时 , 股价 指数 微小 的变 动就 可能 会使 投资 人权 益 遭受 较大 损失 。 股指 期货 采用 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 度, 如果 没有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 权证是一种高杠杆投资工具,在存续期间 均会与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发 生互 动关 系, 标的 证券 市价 的微 小变 化可 能会 引起 权证 价格 的剧 烈波 动, 进而 可 能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权证与绝大多数标的证券不同, 有一定的存续期 间,且时间价值会随着到期日的临近而递减,即 使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维持不变,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权证价格仍有可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下跌甚至会变得毫无价值。 七、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 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 清算 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法定代表人: 尹庆军 设立日期: 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8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二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理 。


(9 )担任 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 、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不得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的其他业务。 (四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资金帐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 (18)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 益登 记 日代 表 的有 效 的基 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 见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及 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律 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 议召 集 人认 为 需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在通 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 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 清算 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市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第 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 号国际财经中心D 座 14 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 尹庆军 成立日期: 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166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买卖 、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 资产 托管 业务 ;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汇业 务;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财务 顾问 、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以及其它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债 、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如投资股指期货, 托管人对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仅在交易日日 终进行监督 。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权 证, 不得 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押式回购)等; (15.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5.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即占基金资 产的 0%-95% ; (15.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 (17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 投 资运 作 之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 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 控制 ,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 交易 , 并承 担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时 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等规 章制 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 金的 投资 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 体比 例, 避免 基金 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 提供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 限证券的相关 信息,具体应当 包括但不限于如 下文件( 如 有) : 拟发 行数 量、 定价 依据 、 监管 机构 的批 准证 明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 账号 、 划款 金额 、 划款 时间 文件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 完 整。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 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出 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 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 银行 名单 , 本基 金投 资除 存款 银行 名单 以外 的银 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银 行信 用 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与基金托管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批 准 的有 关 基金 投 资中 期 票据 或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7、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持有 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为履行上述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方 名单 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 全面 性 。 名单 变更 后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金 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 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 托管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 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 何责任 。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 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 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 银行 存款 。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同 时也 是基 金托 管人 在法 人集 中清 算模 式下 , 代表 所 托管 的包 括本 基 金财 产在 内的 所 有托 管 资产 与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 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 托管 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 需要 , 为基 金财 产开 立资 金清 算辅 助账 户, 以办 理相 关的 资金 汇划 业务 。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定期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 银行 账户 ,包 括实 体或 虚拟 账户 ,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 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 确户 名、 开户 行、 账号 等) , 不得 划入 其他 任何 账户 ” 。 如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未 体现 前述 条款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定 期存 款投 资的 划款 指令 。 在取 得存 款证 实 书后 ,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证 实书 正本 或者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该在合理的时间内 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 款, 若产 生息 差 (即 本基 金已 计提 的资 金利 息和 提前 支取 时收 到的 资金 利息 差额 )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5、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 结算保证金、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6、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清算 所的 有关 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清算 所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7、 股指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规 定开 立期 货结 算账 户、 期货 资金 账 户, 在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 获取 交易 编码 。 期货 结算 账户 名称 、 期货 资金 账户 名 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8、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9、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 有关 实 物证 券 等有 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 放于 基 金托 管人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的保管库 ,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上海 清算 所、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 代保 管库 ,保 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10、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规定 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及时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 下列 日期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 托管 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 事人应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 协商 、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 协议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管辖。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 清算 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第 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 改服务项目: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 构配 备安 全、 完善 的电 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 准确 、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 凡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当期 分配 所得 基金 收益 将按 基金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者可通过 固定的销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 业务规则详见 基金管理人 发布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资讯服务定制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资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 制项 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客服 热线 、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定 制基 金净 值、 电子 对账单等各种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所定制的资讯。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 人开 通客 服热 线 (4000-2000-18 ) , 自动 语音 服务 提供 7× 24 小时 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开设人工座席,在每个交易日(工作时间 9:00-17:00 )提供人工 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建议与投诉 、 信息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定制、资料修改、索取对账单等专项服务。 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进行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六、 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fund.com ) ,投 资者 可享 有基 金交 易、 账 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也可以获取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基金公告、 业绩报告、 直销业务表单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 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基金 份额持有人登 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 可以与客户服务人员进行 网上一对一答疑解惑。 七、 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 可通过 语音 留言 、 传真 、 电子 邮件 、 邮寄 等各 种方 式随 时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 也可 直接 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理 客户的投诉。 八、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网址:http://www.g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gfund.com 九、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 何 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 解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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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3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自 2017 年 6 月 27 日 首次披露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至 2018 年 3 月 13 日 , 本基 金 的相关公告 登载 于《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本公司 官网 。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关 于 调整 国金 鑫瑞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单笔最低认购及申购金额的公告》 2017 年 8 月 30 日 2 《关 于 国金 鑫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2017 年 9 月 8 日 3 《国 金 鑫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2017 年 9 月 14 日 4 《关 于 国金 鑫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及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7 年 9 月 18 日 5 《关 于 国金 鑫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7 年 9 月 20 日 6 《关 于 国金 鑫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恢复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13 日 7 《关 于 国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产 品实 施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30 日 8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净值公告》 2018 年 1 月 2 日 9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8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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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4 第 二十三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 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gfund.com ) 查阅 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第 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一、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 基金募集 注册 的文件。 2、 国金 鑫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国金 鑫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 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 四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