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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医疗保健混合(005689)

中银医疗保健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 银医疗 保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 四 月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8 年 2 月 2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许 可[2018]251 号 文募 集注 册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根 据所 持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 但同时 也要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者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 露 文件 , 全 面认 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 并 承担 基金 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因政 治 、 经 济、 社会 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于 基 金投资 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基金 投资 过 程中产 生的 操作
风险, 因交 收违 约和 投资 债券引 发的 信用 风险 ,基 金投资 对象 与投 资策 略引 致的特 有风 险 ,
等等 。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是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由非上 市中 小企
业采用 非公 开方 式 发 行的 债券 。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 跃, 潜在 较大 流
动性风 险 。 当 发债 主体 信 用质量 恶化 时 , 受 市场 流 动性所 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 法卖出 所持 有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由此 可 能给基 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影 响和 损失 。 本基 金 的特定 风险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风 险揭 示” 章 节。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货 币型 基金 、 债券 型 基金 , 低 于
股票型 基金 。 
投资者 应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并 对于 认 购 ( 或申 购 ) 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基金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 的 50% ,但在基金 运
作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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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9 
四、基 金托 管人 17 
五、相 关服 务机构 23 
六、基 金的 募集 2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31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2 
九、基 金的 投资 42 
十、基 金的 财产 52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53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59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61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63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4 
十六、 风险 揭示 70 
十七、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75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78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92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108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10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111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112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及 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 中银医疗保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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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医疗保 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中 银医 疗保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银 医疗保 健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中 银医疗 保健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中银医 疗保 健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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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导致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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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 务规 则》 : 指 《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资 人
共同遵 守 
38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42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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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 、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 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 的 银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3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4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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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章砚(ZHANG Yan ) 女士 ,董事 长。 国籍 :中 国。 英国伦 敦大 学伦 敦政 治经 济学院 公
共金融 政策 专业 硕士 。 现 任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历 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全球 金融 市场
部主管 、助 理总 经理 、总 监,总 行金 融市 场总 部、 投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 )先生 ,董事。国籍:中国。清 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市场 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超(WANG Chao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美 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 理 硕士。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 历 任中 国银 行 总行人 力资 源部 经理 、 高 级 经理、 主管,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董 事会办 公室 负责 人、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 国 籍: 中 国 。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师 。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投资 银行 与资产 管理 部首 席产 品经 理。 历任 中国 银行 福建 省分 行资金 计划 处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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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交 易科 科长 、 资 金计 划处副 处长 、 资 金业 务部 负责人 、 资 金业 务部 总经 理, 中 国银 行总
行金融 市场 总部 助理 总经 理, 中 国银 行总 行投 资银 行与资 产管 理部 助理 总经 理、 副 总经 理等
职。 
曾仲诚 (Paul Tsang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事总 经理 , 负责领 导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曾
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 入贝 莱德。 此前 ,他 曾担 任摩 根士丹 利亚 洲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以 及
其亚太 区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 带领 独立 的风 险管 理团 队, 专 责管 理摩 根士 丹利 在亚洲 各经 营范
围的市 场、信 贷及营 运风 险,包 括机构 销售及 交易 (股票 及固定 收益) 、资本 市场、 投资银
行、 投资 管理 及财富 管理 业务 。 曾 先生 过去亦 曾于 美林的 市场 风险 管理 团队 效力九 年 , 并 曾
于瑞银的 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结构部 工作两年。 曾先生现为中 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 风险
管理客 座讲 师。 他拥 有美 国威斯 康辛 大学 麦迪 逊分 校工商 管理 学士 学位 , 以 及宾夕 法尼 亚大
学沃顿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学位 。 
荆新 (JING Xin ) 先生,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 会
计学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博士后 合作 导师 , 兼 任财 政部中 国会 计准 则委 员会 咨询专 家、 中国
会计学 会理 事 、 全国 会计 专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 员、 中国 青少 年发展 基金 会监事 、 安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风神 轮胎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民 大学会 计系 副主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中国 人民 大 学 商学 院党委 书记 等职 。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美 国西 北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在美国 威廉 与玛 丽学 院商 学院任 教, 并曾 为美 国投 资公司 协会 (美 国共 同基 金业行 业协 会 )
等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会 计学 教授 、 副 教务 长 和金 融 MBA
主任, 并在 中国 的数 家上 市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 司担 任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 ,独 立董 事。 国籍 :英国 。法 国 INSEAD 工 商管理 硕
士。 曾 任白 狐技 术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目前 仍担 任该 公司的 咨询 顾问 。 在 此之 前, 曾 任英 国电
信集团 零 售 部部 门经 理, 贝特伯 恩顾 问公 司董 事、 北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总 经理, 中英 商会
财务司 库、 英中 贸易 协会 理事会 成员 。现 任银 硃合 伙人有 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DU huifen )女 士 ,独立董 事。国 籍: 中国 。山西财 经大学 经济 学学 士,美 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澳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 央财 经大
学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兼任新 时代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曾任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系 讲师、 山西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 院副教 授、 中央 财经 大学 独 立学院 (筹)
教授、 副院 长、 中央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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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 事 
乐妮(YUE Ni )女 士, 职 工监事 。国 籍: 中国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分 别
就职于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友邦 华泰 基金 管理 公司 。2006 年 7 月
加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任基 金运 营部 总经 理。 
3、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 察长 。国 籍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 部 大学毅 伟 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 硕士 (MBA ) 和 经 济学硕 士。 曾
在加拿 大太 平洋 集团 公司 、 加拿大 帝国 商业 银行 和加 拿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 司等 海外机 构从 事
金融工 作多 年, 也曾 任蔚 深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现 英大证 券) 研究 发展 中心 总经理 、 融 通基
金管理 公司 市场 拓展 总监 、监察 稽核 总监 和上 海复 旦大学 国际 金融 系国 际金 融教研 室主 任 、
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 执行总 裁 。国籍 :中 国。 西安 交通 大学工 商管 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苏 州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苏州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行 工业 园 区
支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 
陈军(CHEN 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美
国伊利 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2004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 经理、 权益 投
资部总 经理 、助 理执 行总 裁。 
王圣明 (W ANG Shengming ) 先 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 籍: 中国 。 北 京师 范大 学 教育管 理
学院硕 士。 现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执行 总裁 。历任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4、拟 任基 金经 理 
刘潇(LIU Xiao ) 女士 。 理学硕 士。 曾任 平安 资产 管理行 业 研 究员 。2012 年 加入中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研究员 。 现 为拟 任基 金经 理。 具 有 8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 具 备基 金从
业资格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副 执行 总裁) 、 奚鹏 洲 (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经 理) 、 李 建 (权 益投 资部总 经
理)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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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 以下 职 责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
法律法 规的 活动 ,并 承诺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行为 的 发 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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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勤勉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漏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 证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 的发展 规
划,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 理办 法、 实施操 作程 序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内 部控 制的 总 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确 保公 司对 外信 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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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4)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随 着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 控制 环境 、 风险评 估 、 控 制措 施、 信 息沟通 、 内
部监控 。 
(1) 控 制环 境是 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公司 治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 风险 评估 是确 定可 能 偏离内 部控 制目 标的 业务 领域以 及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其实 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 控制 措施 是指 为确 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 
(4)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 确 保 获得真 实 、 及 时、 完整 的 经营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是一 个动 态 调整的 过程 。公 司定 期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 部控制 的
有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 续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效 贯彻 内部控 制制 度 , 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1) 董事 会层 面下 设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和审计 委 员会 ,对董 事会 负责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的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 权, 协 助董 事会 制定 和调 整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政策
和指导 方针 , 并 确保 其得 到有效 执行 。 稽 核委 员会 的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面 、重 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出 改进 方案 。 
(2) 基金 管理 人经 营管 理 层设立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对执行 总裁 负责 ,协 助执 行总裁 在
董事会 授权 范围 内确 定、 调整业 务权 限 , 讨论 重大 决策风 险以 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况 , 并就 公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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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 定期 (如 遇特 殊事件 ) 的 汇报 ; 公 司经 营
管理层 还于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框 架下 针对 公募 基金 、QDII 及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 分别 设
立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 作 为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构 , 主 要负 责制 定或 审议基 本投 资策
略和原 则, 制定 或审 批重 要投资 项目 方案 ,审 批或 协调与 投资 管理 有关 的重 要事项 。 
(3)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督察 长, 负责 对公 司各 项业务 (含 决策 程序 和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稽核, 保证 公司
的各项 规章 制度 和业 务的 发展符 合法 律 、 行政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 公 司相关 制度 和章
程, 定 期 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监 察稽 核报
告。 督 察长 有权 参加 或列 席有关 会议 , 调 查档 案资 料, 及 时报 告违 规行 为或 事件, 并有 权根
据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 关细 则,提 请和 督促 公司 管理 层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 弊、 堵塞漏 洞。 
(4)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法律 合规 部与 审计 部, 分别通 过事 前防 范、 事中 监督与 事
后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不 断完 善和
更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严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健全内 部控 制的
作业流 程。 
(5)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风险 管理 部, 通过 检查 、评价 和控 制各 项业 务运 作中的 风
险特别 是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制 度得 到
有效贯 彻和 执行 。 
(6) 基金 管理 人其 他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根 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部 门
的部门 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工 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险 的控 制。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 根 据不 同业 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 中 线
业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制
度、归 责原 则、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ⅱ) 交易 执行 控制 : 包 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公 平 交易制 度 、 交 易绩 效评 价 体系 、 交 易
监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馈 系统 、 交 易记 录制 度、 特 殊交 易制 度、 关 联交 易审批 制度 等 ; 
ⅲ) 投资 风险 管理 : 包 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 人 员安 排、 风险 度 量及申 报方
法、风 险限 额及 监控 复核 机制、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 度等;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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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市场 营销 业务 控制 :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构 销售 管理 、 市 场 推广与 媒介
关系维 护、 投资 者服 务、 反洗钱 等制 度。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基金/ 资 产管 理计 划运 营业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基 金/ 资产 管理 计划 会计 与公 司会计 间
的隔离 制度 、 清 算交 割和 会计核 算流 程、 产品 账户 设立与 核算 、 估 值方 法与 估值程 序、 与托
管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法律 合规 控制 : 包 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 审 核各 项作 业的 合 规性 、 全 面
推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规定 法律合 规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等 ; 
ⅲ)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包 括根据 有关 要求 建立 信息 技术系 统管 理规 章、 手册 和风控 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ⅳ) 危机 处理 控制 : 包 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 和程序 、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贯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等 ; 
ⅴ) 信息 披露 控制 : 包 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 定信 息披 露岗 位职 责 、 严 禁披 露
或利用 内幕 信息 等; 
ⅵ) 操 作风 险控 制: 包 括设 置完善 关键 风险 指标 、 运 作风险 识别 及评 估及 风险 事件报 告
制度等 。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部 审计 控制 : 包 括 制定审计 政 策 、 强 化内 部 检查制 度 、 配 备专 业人 员 和明确 流程
控制等 。 
ⅱ)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包 括建立 公司 财务 、 基 金财 务互相 独立 、 凭 证制 度、 用 印制度 、
会计控 制措 施、 账务 组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 核制 度、 成 本控 制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财产 登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 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ⅲ) 人力 资源 管理 和培 训 控制 : 包 括制 定招 聘及 培 训政策 、 入职 和持 续培 训 、 绩 效评 估
体系等 。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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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 9 月 又成 功发 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港 联交 所
挂牌交 易 ( 股票 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 使 H 股 超额配 售, 共发 行了 24.2 亿 H 股。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团总资 产 62,976.38 亿 元人 民币, 高级 法下 资本 充足 率 15.48% ,
权重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 12.66%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 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76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合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 托管 (QDII)、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资 金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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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 行确 立“ 因势 而变、 先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和“ 财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的托 管核心 价
值,独创“6S 托管银行” 品牌体系,以“ 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不断创
新 托 管 系 统 、 服 务 和 产 品 : 在 业 内 率 先 推 出“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系 统”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和“6
心” 托管服务标 准,首家 发 布私募基金绩 效分析报 告 ,开办国内首 个托管 银行 网站,成功 托
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 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 私
募基金 、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 市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 账、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 只
红利 ETF 基金、第一 只“1+N” 基 金专 户理 财、 第一 家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 变,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持 续稳健 发展 , 社 会影 响力 不断提 升, 四度 蝉联 获 《财 资》“中国
最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2016 年 6 月 招商 银行 荣膺 《财 资》“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奖” , 成为 国内
唯一获 奖项 国内 托管 银行 ;“ 托管 通” 获得 国内 《 银 行家》2016 中国 金融 创新“ 十佳金 融产品
创新奖” ;7 月荣 膺 2016 年中国 资产 管理 【金 贝奖 】“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2017 年 6 月再
度荣膺 《 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银 行奖”, “ 全功 能网上 托管银 行 2.0” 荣 获 《银 行 家》2017 中国
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
管银行 奖” ,进 一步 扩大 我 行托管 业务 在国 际资 管和 托管业 界的 影响 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 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王良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 在中国 科
技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北 京 分行展 览路 支
行、 东三 环支 行行 长助 理 、 副行长 、 行长 、 北京 分行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 2001 年 10 月至 2006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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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3 月 , 历任 北京 分行 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任 北 京分行 党委 书
记、 副行 长 (主 持工 作);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 , 任 北京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记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兼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2015 年 1 月起 担任 本行 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 任本 行董 事会 秘书 。 
姜然女 士,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 国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深圳 市分 行 ,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 335 只开 放式 基金 。 
 
(四)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 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 负 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监 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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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 须遵 循内 控制 衡原 则 ,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覆 盖各项 业务 过程 和 操作环 节、覆 盖所 有室 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 慎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有 效防 范各 种 风险, 托管组 织体 系的 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求 。 
(3)独 立性 原则。 各室 、 各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 独立, 不同托 管资 产之 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 效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具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 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 应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应适 应我行 托管 业务 风 险管理 的需要 ,并 能随 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 火墙 原则。 业务 营 运、稽 核监察 等相 关室 , 应当在 制度上 和人 员上 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 要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全面 控制 的基 础 上,关 注重要 托管 业务 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托管 组织 体系 、 机构设 置及权 责分 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 本效 益原则 。内 部 控制应 当权衡 托管 业务 的 实施成 本与预 期效 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 制度建 设。 招 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制定 了 《招商 银行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操作 规程 》
和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从 资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会计核 算、 岗位 管理 、 档 案管理 、 保 密管
理和信 息管 理等 方面 , 保 证资产 托管 业务 科学 化、 制度化 、 规 范化 运作 。 为 保障托 管资 产安
全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 人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机事 件发 生或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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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危 机事 件发 生后 能够 及时、 准确 、 有 效地 处理, 招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 招商 银行托 管业 务
危机事 件应 急处 理办 法》 , 并 建立 了灾 难备份 中心 , 各 种业 务数 据能及 时在 灾难备 份中 心 进
行备份 ,确 保灾 难发 生时 ,托管 业务 能迅 速恢 复和 不间断 运行 。 
(2)经 营风 险控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托 管项 目 审批、 资金清 算与 会计 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 息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采 用 加密方 式传输 数据 。数 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 户资 料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对 业 务办理 过程中 形成 的客 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 术系统 风险 控 制。招 商银行 对信 息技 术 系统管 理实行 双人 双岗 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 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 源控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通 过建 立 良好的 企业文 化和 员工 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等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 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 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务 配 合 和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依 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托 管 协 议对 基 金 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 虹 
2)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电 子直销 平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 中银 基金” 官方 微信 服务 号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其 他销 售机 构 (1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陈 洪源 网址:www.boc.cn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2 )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之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3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8 号东 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 :唐 湘怡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4 )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5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联系人 :王 诗玙 网址:www.ehowbuy.com (6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1号保 利 国际 广 场南塔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联系人 :邱 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7 )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联系人 :陈 孜明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45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乐 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陈 颖华 联系人 :陈 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会 计师 :徐艳 、 许培 菁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 经 2018 年 2 月 2 日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8]251 号 文件 准 予募集 注册 。 (一)基金的类型及 存续 期间 1、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 3、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 集场 所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 销售 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若认 购无 效, 基金管 理人 将认 购无 效的 款项 退 回 。 本基金 的具 体发 售方 式, 发售流 程和 发售 机构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五)基金的最低募 集份 额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六)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七)基金份额的认 购 1、认 购时 间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相关 公告。 2、认 购的 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 定时 间内 提交的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 通常 可 在申请 日 (T 日 )后 的第 2 个工 作 日(T+2 )后 (包 括该 日) 到网点 查询 交易 情况 ,但 此确认 是对 认 购申请 的确 认, 认购 份额 的最终 结果 要待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才能 够确 认。 投资人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请 参阅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3、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 销 售、 登记 等 募集期 间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本基 金的 认购费 率如 下: 认购费 率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费 用采 用比 例费 率时 ,本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采 用固 定金 额时 ,本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归 基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 构的 记录为准。认购利息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 2 位以 后部 分 舍去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如 果认购 期内 认购 资金 获得 的利息 为 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 额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5 )/1.00=9,886.42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 加 上 认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 的利息 , 可 得到9,886.42 份 基金 份额 。 5、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采用 金 额认购 方式


投资者 认购 时,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基金投 资者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已 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 销 。 6、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平 台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 他销 售机构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 首 次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 民币1000 元 ( 含 认购费 , 下同 ) , 追加 认购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 心柜台 认购 本 基金份 额时 ,首 次认 购金 额为10000 元, 追加 认购 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募集期 间不 设置 投资 者单 个账户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和最 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但 如本基 金 单个投资人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 取 比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认 购申 请进 行限 制。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认购 申请 有 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 认 购申请 。投 资人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数以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 准。 各销售 机构 对本 基金 最低 认购金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 业务规 定 为准。 (九)募集期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十)募集资金的管 理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 监 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不生 效。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终 止 《基 金合 同》 , 并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程序进 行清 算,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和操作 规范 须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 自律 规则的 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 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登记机 构可根据 《业务 规则》 ,在 不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前 提下 , 对上 述业 务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基 金 管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1、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 平台或基 金管理 人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申 购本基 金 份额时 ,每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含 申 购费 , 下同 ) ;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 心柜台 申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 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 民币 10000 元 , 追 加申 购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投 资者 当期 分 配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 金份 额时, 不受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投 资 者可多 次申 购 , 除 本招 募说 明书另 有规 定外 , 对单 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投资者 可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基金管 理人不对 投资人每 个基金 交易账 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进行 限制 。 3、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单个 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上限进 行限制, 但本基 金单一 投 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 份 额赎回 等情 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超 过 50% 的 除外 )。 4、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规定。 5、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6、基金管 理人可与 其他销 售机构约 定,对投 资人委 托其他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 申购与 赎 回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委 托协 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必 遵守 以上 限制 。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 投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1.50% 的赎回 费,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 0.75% 的赎 回费 ,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 少 于 3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于 0.50% 的赎 回费 , 并 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 取不低 于 0.50% 的赎 回费 , 并将不 低于 赎 回费总额 的 50% 计入基 金财产。未计 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率 Y <7 天 1.50%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6 个月 0.50% Y≥6 个月 0 注:上 表中 ,1 个月 按 30 天计算 ,2 个月 按 60 天计 算,以 此类 推。 投资 人通 过日常 申 购所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自登 记机 构确 认登 记之 日起计 算。 3、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 一定 的优惠 。 (七)申购份额与 赎 回金 额的计算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1、基 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申购费 用采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采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0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0=46,915.31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则 其可 得 到 46,915.31 份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赎 回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 时间为 两年 三个 月, 对应 的赎回 费 率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0.00 元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净赎回 金额=12,500.00-0=12,500.00 元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为 两年 三个 月, 假设 赎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暂 停接受 基金投 资 人的申购申 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3、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6、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7、申请超 过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单 个投资 人单日 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6 、8 项之一 的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全 部或部 分拒 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4、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继续接 受赎回申 请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时,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 上述 第 5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因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赎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3)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 时,在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申请 超过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总 份额10% 的 情形 下,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支 付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者因 支 付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 动时 , 可 以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出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总份 额10% 的 赎回 申请实 施延 期 办 理。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具 体按 上 述(2 )方 式处 理。 延期 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而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总份 额10% 以 内 (含10% ) 的赎 回申 请与 其他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按上述(1) 、 (2 )方 式处 理,具 体见 相关 公告 。 (4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2个 开放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 停接受 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但 不得 超过20个工作 日 , 并 应 当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过邮寄 、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式 在 3 个 交易日 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说 明有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 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根据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十七)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 被 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 参与收 益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基于 对医 疗保 健行 业的深 入研 究和 分析 , 寻 找 医疗保 健行 业内 具有 核心 竞争优 势 和持续 成长 潜力 的优 质上 市公司 , 力 争通 过积 极的 主 动管理 实现 长期 稳健 的超 越业绩 比较 基 准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国 债、 金融 债、 央 行票据 、 地方 政 府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 可交换 债券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期 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 短 期融资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其中 投资 于医 疗 保 健行 业的股 票 的合计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权 证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3%;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的 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三)投资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主 要依托 于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大类资 产配 置体 系, 对股 票、债 券 、 商品 、 房 地产 、 现金 等主 要大类 资产 的表 现进 行预 测, 进而 确定 本基 金对 股 票、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 本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 配置体系以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的方法,对宏观发展 政策驱动 力、 宏观 经济 驱动 力 、 宏 观价格 驱动 力 、 流 动性 政 策驱动 力 、 资 产主 体经 营 驱动力 、 市场 参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与度驱 动力 和境 外因 素驱 动力七 个因 素进 行综 合考 量, 在风 险与 收益 相匹 配 的原则 下 , 力 求 取 得中 长期 的绝 对和 相对 收益。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医疗 保健 行业 的定 义 本基金 主要 定位 于医 药器 械研发、 制造、 销售 与医 疗服务 行业 上市 公司 的投 资, 涵 盖 预 防、保 健、 诊断 、治 疗、 医保、 生育 、康 复、 养老 的健康 全产 业链 条。 医药 科技日 新月 异 , 基因测 序 、 健 康大 数据 、 医疗信 息化 的快 速发 展 , 给现代 医疗 的发 展带 来新 的增长 点与 新的 商业模 式 , 基 金管 理人 具 有医药 行业 研究 背景 , 对 产业政 策 、 子 行业 景气 度、 技术发 展路 径、 成长性 都有 很全 面的 把握 。 未来随 着政 策或 市场 环境 发生变 化导 致本 基金 对医 疗保健 行业 的界 定范 围发 生变动 , 本 基金可 调整 对上 述行 业的 界定标 准,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进行 公告 。 (2) 个股 选择 方法 1 )核 心竞 争力 评估 判断一 个公 司的 主营 业务 或产品 在该 行业 内是 否具 备核心 竞争 力, 以 及该 竞争 力的 壁 垒 和可持 续性 。 本基金 将选 择在 行业 内具 备较强 核心 竞争 力, 而 且 该竞争 力由 于品 牌、 管 理 、 机制等 方 面的优 势而 具有 较强 壁垒 的公司 。 2 )财 务分 析 本基金 将对 备选 股票 进行 财务模 型分 析, 重 点考 察 盈利能 力、 资 产负 债结 构 、 现金流 水 平、 表外 业务 等方 面 , 选 择盈利 能力 强 、 资 产负 债 结构合 理 、 现 金流 充裕 、 表外业 务风 险可 控的标 的, 剔除 具备 较大 财务风 险和 隐患 的标 的。 3 )公 司治 理结 构 公司治 理结 构是 保证 上市 公司持 续、 稳 定、 健 康发 展的重 要条 件, 是 保证 上 市公司 谋 求 股东价 值最 大化 的重 要因 素。 本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具 有 良好公 司治 理机 制的 公司 具有以 下几 个 方面的 特征 : ①公 司治 理 框架保 护并 便于 行使 股东 权利 , 公 平对 待所 有股 东 ; ② 尊重 公司 相 关利益 者的 权利 ; ③公 司 信息披 露及 时 、 准 确 、 完 整 ; ④ 公司 董事 会勤 勉 、 尽 责 , 运 作透 明; ⑤ 公司 股东 能够 对董 事会 成员施 加有 效的 监督 , 公 司能够 保证 外部 审计 机构 独立 、 客 观地 履 行审计 职责 。 不 符合 上述 治理准 则的 公司 ,本 基金 将给予 其较 低的 评级 。 4 )估 值水 平评 估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股票估 值水 平 (市 盈率、 市净率 、 市销 率 、 市 现率 等) 是判 断其 投资 价值 的 重要衡 量 标 准。 本基 金将 考察 备选 股 票的绝 对和 相对 估值 水平 , 并 结合 前述 在核 心竞 争 力、 财务 分析 和 公司治 理方 面的 结论 共同 决定对 相关 股票 的投 资决 策。 (3) 组合 构建 方法 本基金 将严 格遵 守基 金合 同中对 股票 、 债 券及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配置 比例 要求 , 严格 遵 守 对金融 地产 行业 的配 置比 例要求 ,并 按照 大类 资产 配置结 论决 定各 大类 资产 的比例 。 本基金 将根 据有 效前 沿理 论构建 股票 组合 , 追 求经 风险调 整后 的收 益最 大化 。 保持 对 组 合内相 关股 票的 跟踪 和评 估, 在 相关 股票 出现 重大 风 险事件 或者 股价 高于 其内 在价值 时将 其 卖出。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的基 础上 , 本基 金将 依托 基金 管理 人固定 收益 团队 的研 究成 果, 综 合 分 析市场 利率 和信 用利 差的 变动趋 势 , 采 取久 期调 整 、 收益率 曲线 配置 和券 种配 置等积 极投 资 策略。 力争 做到 保证 基金 资产的 流动 性把 握债 券市 场投资 机会 ,实 施积 极主 动的组 合管 理 , 精选个 券, 控制 风险 ,提 高基金 资产 的使 用效 率和 投资收 益。 (1) 久期 管理 本基金将在对国内宏观经 济要素变化趋势进行分析 和判断的基础上,通过有 效控制风 险 , 基 于 对 利 率 水 平 的 预 测 和 混 合 型 基 金 中 债 券 投 资 相 对 被 动 的 特 点 , 进 行 以“ 目标久期” 为中心 的资 产配 置, 以收 益性和 安全 性为 导向 配置 债券组 合。 (2) 期限 结构 配置 由于期 限不 同, 债券 对市 场利率 的敏 感程 度也 不同 , 本基 金将 结合 对收 益率 曲线变 化 的 预测 , 采 取下 面的 几种 策 略进行 期限 结构 配置 : 首 先采取 主动 型策 略 , 直 接 进行期 限结 构配 置, 通过 分析 和情 景测 试 , 确 定长 期 、 中 期、 短期 三种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 然 后与数 量化 方法 相结合 , 结合 对利 率走 势 、 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化情 况 的判断 , 适时 采用 不同 投 资 组合 中债 券的 期限结 构配 置。 (3) 确定 类属 配置 收益率 利差 策略 是债 券资 产在类 属间 的主 要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在 充分 考虑 不同 类型 债 券 流动性 、税 收以 及信 用风 险等因 素基 础上 ,进 行类 属的配 置, 优化 组合 收益 。 (4) 个债 选择 本基金 在综 合考 虑上 述配 置原则 基础 上, 通过 对个 体券种 的价 值分 析, 重点 考察各 券 种 的收益 率 、 流 动性 、 信 用等 级, 选择 相应 的最 优投 资 对象 。 本 基金 还将 采取 积 极主动 的策 略,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针对市 场定 价失 误和 回购 套利机 会等 ,在 确定 存在 超额收 益的 情况 下, 积极 把握市 场机 会 。 本基金 在已 有组 合基 础上 , 根 据对 未来 市场 预期 的 变化 , 持 续运 用上 述策 略 对债券 组合 进行 动态调 整。 (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本 质上 为公司 债, 只是 发行 主体 扩展到 未上 市的 中小 型企 业, 扩 大 了 基金进 行债 券投 资的 范围 。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发行主 体为 非上 市中 小企 业, 企业 管理 体 制和治 理结 构弱 于普 通上 市公司 , 信息 披露 情况 相 对滞后 , 对企 业偿 债能 力 的评估 难度 高于 普通上 市公 司 , 且 定向 发 行方式 限制 了合 格投 资者 的数量 , 会导 致一 定的 流 动性风 险 。 因 此 本基金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将重 点关 注信 用风 险和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采 取自下 而上 的 方法建 立适 合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用评 级体 系 , 对个券 进行 信 用 分析 , 在 信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下 , 追求 合理 回报 。 本 基金根 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 方法对 可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品种 进 行筛选 过滤 ,重 点分 析发 行主体 的公 司背 景、 竞争 地位、 治理 结构 、盈 利能 力、偿 债能 力 、 现金流 水平 等诸 多因 素 , 给予不 同因 素不 同权 重 , 采用数 量化 方法 对主 体所 发行债 券进 行打 分和投 资价 值评 估 , 选 择发 行主体 资质 优良 , 估值 合理 且流通 相对 充分 的品 种进 行适度 投 资 。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提前 偿还 率 、 违约率、 资产 池结 构以 及资产 池 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 流变动 ;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 行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 变化对 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严 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5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可 基于 谨慎 原则 运用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等相关 金 融 衍生工 具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管 理 , 以 套期 保值 为 目的 , 对 冲系 统性 风 险 和 某些特 殊情 况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提高 投资 效率。 (1)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 有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 套期 保 值将主 要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 结 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 期货的 收益 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 种选 择, 谨慎 进行投 资 , 以 降低 投资 组 合的整 体风 险。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2)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流动 性和 风 险水平。 基 金管理 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根据 风险 管 理的原 则 , 以 套期 保值 为 目的 , 结 合对 宏 观经济 形势 和政 策趋 势的 判断 、 对 债券 市场 进行 定 性和定 量分 析 。 构 建量 化 分析体 系 , 对 国 债期货 和现 货的 基差 、 国 债期货 的流 动性 、 波动 水 平、 套期 保值 的有 效性 等 指标进 行跟 踪监 控,在 最大 限度 保证 基金 资产安 全的 基础 上, 力求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3)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因 为上 市公 司进 行股权 分置 改革 、 或 增发 配售等 原因 被动 获得 权证 , 或者 本 基 金在进 行套 利交 易 、 避 险 交易等 情形 下将 主动 投资 权证 。 本 基金 进行 权证 投 资时 , 将 在对 权 证 标的 证券 进行 基本 面研 究及估 值的 基础 上 , 结 合 隐含波 动率 、 剩余 期限 、 标的证 券价 格走 势等参 数 , 运 用数 量化 期 权定价 模型 , 确定 其合 理 内在价 值 , 从 而构 建套 利 交易或 避险 交易 组合, 力求 取得 最优 的风 险调整 收益 。 (四)投资决策依据 、机 制和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环境 、 债券市 场和 证券 市场 走势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的 投资 决策机 制是 : 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授权 范围 内 , 分 管 投资领 导领 导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 根据 研 究报告 , 负责 制定 整体 投 资策略 和原 则 , 审 定季 度 资产配 置调 整计划 和转 持股 份产 品的 投资方 案 ; 参 考投 资报 告 , 审 定核 心投 资对 象和 范 围, 并定 期调 整 投资原 则和 投资 策略 。 基金经 理 : 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的 授权 范围 内 , 参 考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资 产配 置建议 、 行 业投资 比例 和整 体组 合的 绝对和 相对 风险 控制 水平 , 关 注整 个资 产组 合的 风 险收益 水平 、 增 值性 、 稳 定性 、 分 散性 和 流动性 等特 征 , 并 结合 自 身对证 券市 场的 分析 判断 , 确 定具 体的 投 资品种 、 数量 和买 卖时 间 , 构 建和 优化 投资 组合 , 并进行 日常 分析 和管 理 。 为有效 控制 组合 风险, 基金 经理 只有 获得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批 准, 才可以 超越 权限 超配 个别 证券。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基金 经理 助理/ 投资分析 员:通 过内部调 研和参考外部研 究报告, 定期提出宏观分 析、 行业分 析 、 公 司分 析以 及 数据模 拟的 各类 报告 或建 议, 提交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作 为投 资决 策 的依据 。 数量分 析人 员通 过数 量模 型发现 潜在 投资 机会 , 运 用组合 业绩 评估 系统 , 定 期对投 资组 合中大 类资 产配 置 、 行 业 配置 、 风 格轮 动 、 个 股选 择、 个券 选择 、 买卖 成本 等对整 体业 绩的 贡献进 行归 因分 析。 风险 管 理人员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进行分 析、 监控 和报 告。 根 据反馈 结果 , 基金经 理 及 时对 组合 进行 必要的 调整 。 3、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 研究 支持 研究人 员从 基本 面对 宏观 经济 、 行 业、 个券 、 和 市场 走势提 出研 究报 告 , 数 量 小组利 用 集成市 场预 测模 型和 风险 控制模 型对 市场 、行 业、 个券进 行分 析和 预期 收益 测算。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上述 研究报 告 , 定 期 ( 月) 或遇 重大事 项时 召开 投资 决策 会议 , 决 定相关 事项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进行 基金 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策 。 (3) 组合 构建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投资原 则和 资产 配置 原则 下, 基 金经 理根 据研 究人 员 和数量 小 组的投 资建 议 , 结 合自 身 对证券 市场 的分 析判 断 , 制定大 类资 产配 置 、 行 业 配置及 个股 投资 策略 , 结 合 医 疗保 健 主 题 的投资 特点 , 在严 格贯 彻 投资流 程和 投资 纪律 的基 础上 , 严 格控 制 风险构 建投 资组 合, 进行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和日 常管 理,并 定期 进行 组合 优化 。 (4) 交易 执行 基金经 理直 接向 交易 部 下 达交易 指令 。 中央 交易 室依 据 基金 经理 的指 令 , 制 定交 易策略 , 统一执 行投 资组 合计 划 , 进行具 体品 种的 交易 , 并 将执行 结果 反馈 基金 经理 确认 。 交 易执 行 结束后 ,交 易员 填写 交易 回执, 经基 金经 理确 认后 交给基 金行 政人 员存 档。 (5) 业绩 评估 数量小 组和 风险 控制 小组 利用公 司开 发的 业绩 评估 系统, 对投 资组 合中 整体 资产配 置 、 投资组 合 、 个 股选 择、 个 券选择 、 买卖 成本 等因 素 对整体 业绩 的贡 献进 行分 析。 该评 估结 果 将为基 金经 理进 行积 极投 资风险 的控 制和 调整 提供 依据。 (6) 组合 维护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经 理将 根据 市场 状况 , 结 合行 业、 个股 的基 本 面情况 、 流动 性状 况、 基 金申购 和赎 回的现 金流 量情 况以 及组 合投资 绩效 评估 的结 果,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证 医药 卫生 指数 收益 率× 65% + 中债 综合 指 数 收 益率× 35% 中证医 药卫 生指 数为 中证 行业指 数之 一。 为反 映沪 深 A 股不 同行 业公 司股 票 的整体 表 现, 为投 资者 提供 分析 工 具, 中证 行业 指数 借鉴 国 际主流 行业 分类 标准 并结 合我国 上市 公司 特点 , 将 中证 800 指数 的 800 只 样本 股分 为能 源、 原 材料 、 工 业、 可选 消费 、 主要消 费 、 医 药卫生 、金 融地 产、 信息 技术、 电信 业务 和公 用事 业等 10 个 行业 并形 成相 应 行业指 数的 成 份股。 中债综 合指 数由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 制, 样本 债券 涵盖 的范 围 全面 , 具 有 广泛的 市场 代表 性 , 涵 盖 主要交 易市 场 (银 行间 市 场、 交易 所市 场等 ) 、 不 同发行 主体 ( 政 府、 企业 等) 和期 限 (长 期、 中期 、 短 期等 ) , 能 够很好 地反 映中 国债 券市 场总体 价格 水 平 和变动 趋势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债 券投 资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 或 者指 数 编制单 位停 止编 制该 指数 , 或 者更 科 学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适 用于本 基金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依 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 的原则 , 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按 照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 的程序 并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对 业绩 比 较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仅 作为衡 量本 基金 业绩 的参 照, 不 决定 也不 必然 反映 本 基金的 投 资策略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货 币型 基金 、 债券 型 基金 , 低 于 股票型 基金 。 (七)投资限制与禁 止行 为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 医疗 保健 行业的 股 票的合 计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2)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 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 货或国 债期 货 , 本 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 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合 约和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其 中,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 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17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本基 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 国债 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 约 定 ; (18)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20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1)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2) 、(12) 、(20 )、(21 )条之外 ,因证 券、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或调 整上 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期货 结 算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股指期 货合 约 、 国 债期 货 合约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对 应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 基金管 理人 与 托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 (3)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或 证券发 行人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人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交易所上 市实行全 价交易 的债券( 可转债除 外) ,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估值全 价 减去估 值全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税 后)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按成 本估值 ; (4)非公 开发行股 票、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 售、首 次公开发 行时股票 公司股 东公开 发 售股份 、 通过 大宗 交易 取 得的带 限售 期的 股票 等流 通受限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时 ,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 的公平 性。 具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 6、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股指期 货合约一 般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的 ,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 当 日结 算价 及结 算规则 以 《 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结 算细 则》为 准。 8、国债期 货合约以 估值日 的结算价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如法 律法 规今 后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9、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3)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尚 不能达 成 一 致时 , 为避 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 付。 (4)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的第 9 项 进行 估值 时,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 于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 登 记结算 公司 及存 款银 行等 第三方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等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5)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如 果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前 述 第 3 项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赎 回 申请的 措施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收益分 配,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 投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将 对上 述 基金收 益分 配政策 进行 调整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运 作相 关支 出的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 诉 讼费、 仲裁费 等 费 用;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等 交 易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1.5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中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 有充足 理由 更换会计 师事务 所,须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更换会 计 师事务 所 需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 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 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其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于其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投 资 者 的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增加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 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投 资股 指期 货相 关公 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1、投 资国 债期 货相 关公 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2、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 等文 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13、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 者 XBRL 电子签名 方 式复核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 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延缓或暂停披 露基 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十 六、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风 险:因国 家宏观 经济政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地 区发展 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证 券市场也 呈现出周 期性变 化,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 导致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利率风 险:当金 融市场 利率水平 变化时, 将会引 起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变 化,进 而 影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 4、信用风 险: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如果 不能或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 ,或者 不能履 行 合约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或 者其信 用等 级降 低 , 将 会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 进 而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 5、购买力 风险:基 金投资 于债券所 获得的收 益将主 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7、再投资 风险:该 风险与 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当市 场利率下 降时,基 金所持 有的债 券 价格会 上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得 较低 的 收益率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价格会 下降 , 利 率风险 加大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8 、经营风 险: 它与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的经营活动 所引起的 收入现金流的不 确定 性有关 。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 运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 经 营 风险就 越大 ; 反之 , 运营 收入越 稳定 , 经 营风险 就越 小。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能 等会 影响其 对信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三)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可采 取各 种 有效管 理措 施 , 满 足流 动 性需求 。 但 如果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时,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细规 则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八章 的相 关约 定。 2、拟 投资 市场 及资 产的 流 动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所 , 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 , 同 时本 基金基 于分 散投 资的 原则 在行业 和个 券方 面未 有高 集中度 的特 征 , 综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为应对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可 能发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管理人 在认 为 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 时 , 可 能采 取 部 分 延期赎 回 、 延 期支 付部 分 赎回款 项或 者对 赎回 比例 过高 的 单一 投资 者延期 办理 部分 赎回 申请 的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措 施, 详细规 则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八章 第( 十 ) 条的相 关约 定。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确 保投 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 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 整 ,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包 括 但不限 于: (1)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 请; (2)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3)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4)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5) 暂停 基金 估值 ; (6) 摆动 定价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7)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实施 部分 延期赎 回、 延期 支付 部分 赎 回款项 或者 对赎 回比 例过 高的单 一 投资者 延期 办理 部分 赎回 申请 的 情形 及程 序详 见招 募说明 书第 八章 第( 十) 条的相 关约 定 。 当实施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措 施时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申 请赎 回将 无法 全额 获得确 认 , 一 方 面可能 影响 自身 的流 动性 , 另 一方 面将 承担 额外 的 市场波 动对 基金 净值 的影 响。 当实 施延期 支付部 分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时, 申请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不能 如期 获得 全额 赎回款 , 除了 对 自身流 动性 产生 影响 外 , 也将损 失延 迟款 项部 分的 再投资 收益 。 当实 施 对 赎 回比例 过高 的单 一投资 者延 期办 理部 分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时 , 该 赎回 比 例过高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将 无法全 额获得 确 认 , 一 方 面可能 影响 自身 的流 动性 , 另 一方 面将 承担 额外 的 市场波 动对 基金 净值的 影响 。 实 施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八 章 第 (九 ) 条 的相 关约 定。 若 实施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投资者 一方 面不 能赎 回基 金份额 , 可能 影 响自身 的流 动性 , 另一 方 面将承 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 对基金 净值 的影 响 ; 若 实 施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投 资者 不能 如期 获 得全额 赎回 款 , 除 了对 投 资者 流 动性 产生 影响 外 , 也将损 失延 迟款 项部分 的再 投资 收益 。 收取短 期赎 回费 的情 形和 程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八 章第 (六 ) 条 的相 关约 定 , 对持续 持 有期小 于 7 日的 投资 者相 比于其 他持 有期 限的 投资 者将支 付更 高的 赎回 费。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第十 一章 第 ( 六) 条的 相关 约定 。 若 实 施暂停 基金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 会采 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对 投资 者 产生的 风险 如前 所述 。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 即 将本 基金 因为 大额 申 购或赎 回而 需要 大幅 增减 仓位所 带来 的冲 击 成 本通 过调整 基金 的 估值和 单位 净值 的方 式传 导给大 额申 购和 赎回 持有 人, 以保 护其 他持 有人 的 利益 。 在 实施 摆 动定价 的情 况下 ,在 总体 大额净 申购 时会 导致 基金 的单位 净值 上升 ,对 申购 的投资 者不 利 ; 在总体 大额 净赎 回时 会导 致基金 的单 位净 值下 降, 对赎回 的持 有人 产生 不利 影响。 (四)特定风险 1、股 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股 指期 货作 为一 种金 融 衍生品 , 具备 一些 特有 的 风险点 。 投 资股指 期货 所面 临的 风险 主要是 市场 风险 、 流动 性 风险 、 基 差风 险、 保证 金风 险等 。 具 体为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1)市场 风险是指 由于股 指期货价 格变动而 给投资 者带来的 风险。市 场风险 是股指 期 货投资 中最 主要 的风 险。 (2)流动 性风险是 指由于 市场流动 性差或合 约交易 活跃性差 ,交易参 与者少 ,买卖 意 愿不高 ,期 货交 易难 以迅 速、及 时、 方便 的成 交所 产生的 风险 。 (3)基差 风险是指 股指期 货合约价 格和指数 价格之 间的价格 差的波动 所造成 的风险 ,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保证 金风险是 指由于 保证金交 易的杠杆 性,当 出现不利 行情时, 股价指 数微小 的 变动就 可能 会使 投资 者权 益遭受 较大 损失 。 而且 股 指期货 采用 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度 , 如果 没 有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保 证金, 按规 定将 被强 制平 仓,可 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2、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 于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 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 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发 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 卖出 所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由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失 。 3、投 资国 债期 货的 风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 可能 面临 市场风 险 、 基 差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 。 市 场风 险是 因 期货市 场价 格波动 使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 价值 发生 变化 的风 险 。 基差风 险是 期货 市场 的特 有风险 之一 , 是 指由于 期货 与现 货间 的价 差的波 动, 影响 套期 保值 或套利 效果 ,使 之发 生意 外损益 的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可分 为两 类 : 一类为 流通 量风 险 , 是 指 期货合 约无 法及 时以 所希 望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 寸的 风险 , 此类 风 险往往 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度 导致 的 ; 另 一类 为 资金量 风险 , 是 指资金 量无 法满 足保 证金 要求, 使得 所持 有的 头寸 面临被 强制 平仓 的风 险。 4、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资 产支持 证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存在 信用 风险 、 利率 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提前 偿付 风险 、操 作风险 和法 律风 险等 。 (1)信用 风险也称 为违约 风险,它 是指资产 支持证 券参与主 体对它们 所承诺 的各种 合 约的违 约所 造成 的可 能损 失。 从简 单意 义上 讲 , 信 用 风险表 现为 证券 化资 产所 产生的 现金 流 不能支 持本 金和 利息 的及 时支付 而给 投资 者带 来损 失。 (2)利率 风险是指 资产支 持证券作 为固定收 益证券 的一种, 也具有利 率风险 ,即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价格 受利 率波 动发生 逆向 变动 而造 成的 风险。 (3)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资 产 支持证 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变 现的 风险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4)提前 偿付风险 是指若 合同约定 债务人有 权在产 品到期前 偿还,则 存在由 于提前 偿 付而使 投资 者遭 受损 失的 可能性 。 (5)操作 风险是指 相关各 方在业务 操作过程 中,因 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 作规程 而引起 的 风险。 (6)法律 风险是指 因资产 支持证券 交易结构 较为复 杂、参与 方较多、 交易文 件较多 , 而存在 的法 律风 险和 履约 风险。 ( 五)本基金法律文 件风 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 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 例、 证券 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 销 售 机构 (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险 评价 , 不同的 销售 机 构 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 因此 销售 机 构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文 件中 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同 , 投 资人 在购 买本 基 金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成 风险 承 受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检 验。 ( 六)其他风险 1.随着符 合本基金 投资理 念的新投 资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环境 控制、 人员素质 等方面不 完善而 产生的 风 险; 4.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 险、如上 市公司治 理结构 问题、内 幕交易、 不公正 披露等 欺 诈行为 、上 市停 止交 易等 产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十 七、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基 金合同 约 定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并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终 止 《基 金合 同》 , 并 按照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程序 进行 清算 ,不 需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 序清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 人,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 构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与 债权 人权 利 , 为 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15)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 、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介 绍、发 送或 传递 关于 本基 金的信 息;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 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 基金开设 证券账户 、期货 结算账户 、资金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 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期 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依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同 意基 金管 理人 向其 介 绍、发 送或 传递 有关 本基 金的信 息; 10)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暂 不设立日常 机构。 在本基 金存续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 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 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规定进 行。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调整 该等 报酬 的除 外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12)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情 况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在 对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调低 赎回 费率、 变更 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并且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 构、登 记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6)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 并且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 前提下 ,于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范 围内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7)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 基 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配 合。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未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 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1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的计票 进 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 方式、 通讯开 会等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 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 表 决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 书 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 书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在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 本 基 金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 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具 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 明。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重大 事项, 如《基金合 同》的 重大修 改、决 定 终止《基 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其 他基金合 并、法 律法规及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 事 项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 集会议 的通知 后,对原有 提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 作出席 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 时有 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 明,否 则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 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 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 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 金管 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 金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并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并按 照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程 序进 行清 算,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上 海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上海 国际 仲 裁中心) , 按照上 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上海 国际仲裁 中心)届 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 受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法律 ( 为本 基金 合 同之目 的 , 不 包括 香港 、 澳门和 台湾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称 资 产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2、基 金托 管人 (也 可称 资 产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以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 资范围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投资比例 、投资限 制、关 联方交易 等进行监 督。 《基 金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 资证券选 择 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 或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 (1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 :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国债 、金融 债、央行 票据、地 方 政 府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 可交换 债券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期 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 短 期融资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权 证部 分的 , 基金 管理人 需提 前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 致后方 可投 资, 并预 留系 统开发 时间 。 (2 )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 资比例 、投 资限 制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其 中投 资于 医疗 保健 行 业的股 票 的合计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权 证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3%;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 保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的 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其中 投资 于医 疗保 健行 业的股 票 的合计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 2)本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和国债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 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 期; 15)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或国债 期货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 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 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 金 融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 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 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 额不得超过 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本 基金 在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 括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18)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20)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1)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第 2)、 12)、 20)、 21 ) 条之外,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3 )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 以下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7)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者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4 ) 基金 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其控 股股东 、 实际控 制 人或者 与其 他有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 并按 相关 法律 法 规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 易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5 ) 法律 、行 政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取 消或调 整上述 限 制,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 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 人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 投 资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 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有 关规定 进行 监督 。 对 于不 符 合规定 的银 行 存款,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 绝执行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 )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应符合 如下 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有 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 有存 款期限,根 据协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 款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本基 金投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 同业存 单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20% , 投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5%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2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 基金存 款银 行的 评估 与研 究, 建立 健全 银行 存款 的 业务流 程、 岗位职 责 、 风 险控 制措 施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 切实 防 范有关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对 本基 金银 行定期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 审 查 、 复 核相 关协 议、 账户 资料 、 投资 指令 、 存 款证 实书 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1)基金管 理人 负责控 制信 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要 包 括存款银 行的信 用等级 、 存款银 行 的支付 能力 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因 选择存 款银 行不 当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2)基金管 理人 负责控 制流 动性风险 ,并承 担因控 制 不力而造 成的损 失。流 动 性风险 主 要包括 基金 管 理 人要 求全 部提前 支取 、 部 分提 前支 取 或到期 支取 而存 款银 行未 能及时 兑付 的 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不能满 足基 金正 常结 算业 务的风 险 、 因 全部 提前 支 取或部 分提 前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3)基金管 理人 须加强 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的 建设。 如 因基金管 理人员 工职务 行 为导致 基 金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 4)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3、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 指令 与资 金划 付、 账目核 对、 到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1 )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 议的签 订 1)基金管 理人 应与符 合资 格的存款 银行总 行或其 授 权分行签 订《基 金存款 业 务总体 合 作协议 》 ( 以下 简称 《总 体 合作协 议》 ) ,确 定《 存款 协议书 》的 格式 范本 。 《 总 体合作 协议 》 和《存 款协 议书 》的 格式 范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共同 商定 。 2)基金托 管人 依据相 关法 规对《总 体合作 协议》 和 《存款协 议书》 的内容 进 行复核 ,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3)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 存款 协议书 》 中 明确 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的 办理方 式 、 邮寄地 址 、 联 系人 和联 系 电话 , 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或 其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失 后 , 存 款 余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等 。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 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 称“ 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 付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凭 证的 , 基 金托 管人 可 向存款 分支 机构 的上 级行 发出存 款余 额 询证函 ,存 款分 支机 构及 其上级 行应 予配 合。 5)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款 协议书》 中规定 ,基金 存 放到期或 提前兑 付的资 金 应全部 划 转到指 定的 基金 托管 账户 ,并在 《存 款协 议书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账 号, 未划 入指定 账户 的 ,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6)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款 协议书》 中规定 ,在存 期 内,如本 基金银 行账户 、 预留印 鉴 发生变 更 , 管 理人 应及 时 书面通 知存 款行 , 书面 通 知应加 盖基 金托 管人 预留 印鉴 。 存 款分 支 机构应 及时 就变 更事 项向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出具正 式书 面确 认书 。 变 更通知 的送 达方 式同开 户手 续 。 在 存期 内 , 存 款分 支机 构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指定 联系 人变 更 , 应及时 加盖 公章 书面通 知对 方。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7)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款 协议书》 中规定 ,因定 期 存款产生 的存单 不得被 质 押或以 任 何方式 被抵 押, 不得 用于 转让和 背书 。 (2 )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的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1)基金投 资于 银行存 款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依据 基 金管理人 与存款 银行签 订 的《总 体 合作协 议》 、 《 存款 协议 书 》 等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存 款银行 总行 或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开 立银行 账户 。 2)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时 的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3 ) 存款 凭证 传递 、账 目 核对及 到期 兑付 1)存 款证 实书 等存 款凭 证 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 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 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 在 《存款 协议 书 》 中 规定 , 存 款银行 分支 机构 应为 基金 开具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 下 称“ 存款凭证” ) ,该存款凭 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 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 每笔存款仅能 开具唯 一 存 款凭 证 。 资 金 到账当 日 , 由 存款 银行 分 支机构 指定 的会 计主 管传 真一份 存款 凭证 复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 后, 将存 款凭 证 原件通 过快 递寄 送或 上门 交付至 基金 托 管人指 定联 系人 ; 若存 款 银行分 支机 构代 为保 管存 款凭证 的 , 由 存款 银行 分 支机构 指定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存 款凭 证复 印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收 妥。 2)存 款凭 证的 遗失 补办 存款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存 款银行 提出 补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督促存款 银行尽快 补办存 款凭证, 并按以上 (1)的 方式快递 或上门交 付至基 金托管人 , 原 存款凭 证自 动作 废。 3)账 目核 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对 于存 期 超过 3 个月 的定 期存 款, 存款银 行应 于每季 末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指 定人 员寄 送对账 单。 因存 款银 行未 寄 送对账 单造 成 的资金 被挪 用、 盗取 的责 任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款银 行应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存 款凭 证的 询证 , 并在 询证函 上加 盖存 款银 行公 章寄 送 至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4)到 期兑 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 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指 定 的会计 主管 。 存款 银行 未 收到存 款凭 证原 件的 , 应 与基金 托管 人电 话询 问 。 存款到 期前 基金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管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确 认存 款凭证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宜 。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与 存 款银行 接洽 存款 到账 时间 及利息 补付 事宜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接 洽结 果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收妥 存款 本息 的当 日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存 款凭 证 在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 存 款银行 应立 即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原 存款 凭证 复印 件上加 盖公 章并 出具 相关 证明文 件后 , 与 存款银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存款 银行 应在 到 期日将 存款 本息 划至 指定 的基金 资金 账 户。 如果 存款 到期 日为 法 定节假 日 , 存 款银 行顺 延 至到期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支 付, 存款 银行 需 按原协 议约 定利 率和 实际 延期天 数支 付延 期利 息。 (4 ) 提前 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等 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或 部分 资金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存款 协议 书》 执行 。 (5 )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 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拒 绝结 算 , 若 因基 金 管理人 拒不 执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相 关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4、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 用 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更 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送 给基 金 托管人 , 否则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名 单 , 但 应 将调整 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日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新 名单 确定 时已 与本 次 剔除的 交易 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 算, 但不 得再 发生 新的 交 易 。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 调整 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 名单 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由,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应 遵守 有关 监管 规定 。 (1 ) 此 处所 述的 流通 受限 证券与 上文 提及 的流 动性 受限资 产并 不完 全一 致 , 包 括由 《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 还应遵 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 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负责登 记和 存 管的,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未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2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 有 效的措 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承担任 何责 任。 (3 )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 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应 划付 的认 购款 、 资 金 划付时 间等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 并应 至少 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信 息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审 核认 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 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 协议》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的行 为 。 如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违 反了 《 基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以及 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 采取 合理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人的利 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对基 金管 理人 的违 法、 违规以 及违 反《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的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 并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 已代表 基金 签署 合同不 得不 执行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 两 个交易日 内,在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量 、 总 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投 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 认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风 险, 本着审 慎 、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并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监管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7、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基 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8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 邮 件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回 复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收 到的 书面 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9、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的提 示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 或 就基 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10、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 正,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其 通知 义务后 ,予 以免 责。 11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进 行 核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 券 账户 、 期 货结 算账 户等 投 资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 理、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 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3、基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管理 人依照 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 金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4、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投 资所 需的 相关账 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资产 及实物 证券 等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 灭 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 (6 )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资 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7 )基金 托管 人对因 为 基 金管理人 投资产 生的存 放 或存管在 基金托 管人以 外 机构的 基 金资产 ,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 或证券 公司 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金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期货 保证 金账 户内的 资金 、 期货 合约 等 ) 及 其收 益, 由于 该等 机 构或该 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 协议当 事人 外第 三方的 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产 等原 因给 基金 资产 造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8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 时,募 集的基 金 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基 金资 金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生 效 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 资金 账户 (也 可称 为“托管账 户” )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 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办理 资金 收付。 托管 账 户名称 应为“ 中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银医疗 保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预留 印 鉴为基 金托 管人 印章 。 (2 )基金 资金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 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 结 算保 证 金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 管协议 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立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执 行。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和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构 开立 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投资 需要按照 规定开 立期货 保 证金账户 及期货 交易编 码 等,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结算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完 成上 述账 户开 立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 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 提供 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 初始 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 中心 的登录用户名 及密码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资金密 码和 市场 监控 中心 登录密 码重 置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重置 后 务必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 并提 供所 需资 料。 基金 管理 人 保 证所提 供的 账户 开户 材料 的真实 性和 有效 性, 且在 相 关资料 变更 后及 时将 变更 的资料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 (2 )因业 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 定,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协 议的约 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 账 户按有 关规 定 使用并 管理 。 (3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 保 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市 场 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上述存 放机 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价 凭证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不少 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 传 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一致 ,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 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合同 传真 件与 基金管 理人 留存 原件 不一 致的, 以传 真件 为准 。 (五)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复核与完成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估值 日基 金份 额 总 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 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3、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 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按 规定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 管,则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友 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上 海国际 仲裁中心) , 按 照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 上海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不含 港澳 台立 法)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终 止与 修改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事 由,不 能 继续担任 基金托 管人的 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管理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事 由,不 能 继续担任 基金管 理人的 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终止 事项。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金投 资者账单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定制的 服务形式 提供基 金对账 单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在电子 对账 单 、 短 信对 账 单以及 纸质 对账 单三 种形 式的对 账单 中选 择一种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选择 发送。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 按月度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 纸 质 对账单 每半 年结 束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寄 出,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 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制 ;2 )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基金 账号 查询” 按钮,进入" 账户信 息修改" 栏目进行 自助定制 ;3)发 送电子邮 件至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 邮件中注 明开户证 件号码、 姓名、 持有基 金 名称及 持有 金额 或份 额、E-mail 地址、 手 机号 码、 定 制对账 单形 式 ( 电子 对账 单、 短 信对 账 单、纸 质对 账单 ) 、 寄送 周 期(月 度、 季度 、半 年度 、年度 )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利用 自己 公司的 网站 (www.bocim.com ) 为直销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网上 交易 服务 。 投 资者 在选用 网上 交 易服务 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询 。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金 份额 净 值、 每笔 交易 确认 、 每 月 账户信 息 、 公 司旗 下基 金 定期刊 物等 。 业务 开通 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供 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 情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查 询。 (六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请通过 上述方式联系 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无。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投资 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中银 医疗保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医 疗保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中银 医疗 保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3、《 中银 医疗 保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4、关 于申 请募 集注 册 中 银 医疗保 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 地 ,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