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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睿选混合(005815)

农银睿选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农银汇理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 农 银 汇理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渤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一八 年 四 月


2 鉴于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公司 ,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渤海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 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农银汇理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农 银 汇 理 睿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基金 管理 人 , 渤海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农 银汇 理睿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基 金的基 金托 管 人; 为明确农 银 汇 理 睿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权利义 务关 系, 特制 订本 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农银 汇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银城 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 表人 :于进 成立时 间:2008 年3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30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零壹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1-61095588


3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 东路 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成立时 间:2005 年 12 月30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0 】89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捌 拾伍 亿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证券 ;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业务;保险兼业代理, 经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 的、原则和解释 (一) 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6 号<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与格式>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与 《 农银 汇理睿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 订立 。 (二) 目的


4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 确农银汇理睿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 农 银汇理 睿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之间 在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投资 运作、 净 值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 宜中的 权利 、 义 务及 职责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的原则 ,经 协商一 致, 签订 本 协议 。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下列 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发行 并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 国债、 金融债 、公司 债、 企 业债、 可转 债、 可 分 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票、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含 超短 期融资 券 ) ) 、 债券回 购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定期 存款、 协议存 款、 同业存 单、 权 证、 股 指期 货等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以 及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的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若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更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对上述 资产 配置 比例 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证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围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及时 通 知基 5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 2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 进行 监 督 。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包 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采取 定 期开放 方式 运作 的基 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6 (14)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5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6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7)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8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 险、道 德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种 风险 ; (19) 当本 基金 持有 股指 期货时 ,遵 循以 下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投资 限制 :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 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占 基 金资产 的 0%-95% ;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20)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本条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7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除上述 第 (2) 、 (14) 、 (20) 、 (21) 项之 外, 因证 券 或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上述 约 定 , 应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示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提示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提示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四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 本 协议的 规定 , 应 当拒 绝 执行 , 及 时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 并 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本 协议 规定 的, 应 当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 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8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期货 账户 及投资 所需 其他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期 货 结算 账户 及投资 所 需的其 他账 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管 理人宣布 依据法律 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决定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9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 验资,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2、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 ,即基金托管账 户 。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款 ,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10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七) 期货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 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立和管理 期 货账户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妥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 事先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书 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 知 ” ) , 载明基金 管理人 有权发 送指令 的人 员名单 (以下 称“指 令发 送人员” )及各 个人 员的权 限范围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指令 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预 留印 鉴样 本和 签字 样本 。 2、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的授权通知 应加盖 公章并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 授权签字 人签署 , 若由 授权签 字人 签署 , 还 应附 上法定 代表 人的授 权书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授权 通 知 后以电 话确 认。 3、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授权通知及其 更改负 有保密义务,其内 容不得 向指令发 送人员 及相 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任 何人 披露 、泄 露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作 基金财 产时 ,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投资 指令 。 相 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通 知视 为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 知”确 定的指令发送人员 代表基 金管理人用加密传 真的方 式或 电子 邮件发 送扫 描件 的方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 对 于指 令发送 人员 发出 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其 效力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已经 撤销 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 授权 , 并 且基金 托管 人已 收到该 通知 , 则对于 此后 该指令 发送 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 或超 权限发 送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 人不承 担责 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 基 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 并 依据相 关业 务规则 发送 指令 。 指 令发 出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 受指令 时,应对指令的要 素是否 齐全、印鉴是否与 授权通 知相符等 进行表 面一致 性 的检 查, 对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不合 理 延误。 4、基金管理人应在 交易结 束后将银行间同业 市场债 券交易成交单 经有 权人员 签字并 加 盖印章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12 5、 基 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 时,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指 令留出 执行 指令 时所 必需 的时间 。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 指 令传输 不及 时 、 未能 留出 足够的 执行 时间 , 致 使指 令未能 及时 执行 所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主要 包括 : 指 令要 素错误 、 无 投资 行为 的指 令、 预 留印 鉴错误 等情 形。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错 误时 , 有 权拒 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对基金 管理 人更 正并 重新 发送后 的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确认 后方 能执 行。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者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应当视情 况 暂缓 或 不 予执 行, 并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其 变更或 撤销 相关 指令 , 若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发 出上 述通 知后 仍未变 更或 撤销 相关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拒 绝执 行,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 下达指令时,应确 保基金 的银行存款账户有 足够的 资金余额, 确保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有足 够的证 券余 额。 对超 头寸 的指令 , 以 及超 过证 券账 户证券 余额 的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 应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正确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致使 本基金 的利 益受 到损害 , 基 金托管 人应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除 此之 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指 令对 基 金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七) 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 权限的 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 权通知 的内容进行修改( 包括但 不限于指令发送人 员的名 单的修改, 及/或 权限 的修 改) , 应当 至少提 前 1 个工 作日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修 改授 权通 知的文 件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加 盖公 章并 由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签 字人 签署, 若由 授权 签字 人签 署, 还 应附 上法 定代表 人的 授权 书 。 基 金管 理人对 授权 通知 的修 改应 当以加 密传 真的 形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 知后应 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 确认。 基金 管理 13 人对授 权通 知的 内容 的修 改自 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 后于通 知载 明的 生效 时间 起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在 此 后3 个 工作 日内 将对授 权通 知修 改的 文件 原件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应确 保 授权通 知的 原件 与传 真件 一致, 如不 一致 ,以 基金 托管人 确 认 收到 的传 真件 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 、 期货 买卖的 证券 、期 货 经 营机 构。 1、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 准: (1) 资金 雄厚 ,信 誉良 好 。 (2)财务状况良好 ,经营 行为规范,最近一 年未因 重大违规行为而受 到有关 管理机关 的处罚 。 (3)内部管理规范 、严格 ,具备健全的内控 制度, 并能满足本基金运 作高度 保密的要 求。 (4)具备基金运作 所需的 高效、安全的通讯 条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理 基金进 行证券交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基 金提 供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5)研究实力较强 ,有固 定的研究机构和专 门研究 人员,能及时、定 期、全 面地为基 金提供 宏观 经济 、 行 业情 况、 市 场走 向、 证券 分析 的研究 报告 及周 到的 信息 服务, 并能 根据 基金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题 研究 报告 。 2、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基金 管理 人与 被选择 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 订委 托协 议, 并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委 托协议 (或 交易 单元 租用 协议) 的原 件及 时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3、相 关信 息的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专用 交 易单 元 的 号码 、 券 商名称 、 佣 金费率 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更 情况 ,其 中 交 易单 元 租用 应至 少在 首次 进行 交易的 10 个工 作日前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交易单 元 退 租应 在次 日内 通知到 基金 托管 人。


14 4、基金管理人负责 选择代 理本基金期货交易 的期货 经纪机构,并与其 签订期 货经纪合 同,其 他事宜 根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的 相关规 定执行 ,若无 明确规 定的 ,可参 照有关 证券买 卖、 证券 经营 机构 选择的 规则 执行 。 (二) 基金 清算 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发 生的所有场内、场 外交易 的清算交收,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根 据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结 算规则 办理 。 2、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基 金资金 透支、超买或超卖 等情形 的,由责 任方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同 意在 发生 以上 情形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 基 金无法 按时支付清算款时 ,责任 方应对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承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4、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在 交 收日(T+1 日)10:00 前 基金银 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用于 交 易所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如基金 的资 金头 寸不 足则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5、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 托管人在执行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 银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划 款指 令 时 应充分 考虑 基金 托管 人的 划款处 理时 间 。 对 于要 求当 天到帐 的指 令 , 应 在当 天15:00 前发 送; 对于要 求当 天某 一时 点到 账,则 指令 需提 前2 个工 作小时 发送 ,并 相关 付款 条件已 经具备 。 对于新 股申 购网 下公 开发 行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网下申 购缴 款日(T 日)的 前一工 作日 下班前 将新 股申 购指 令发 送给托 管人 ,指 令发 送时 间最迟 不应 晚 于T 日上午10:00 时。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于行权 日15:00 前将 需要 交付的 行 权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 知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在16:00 前支付 至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指定 账户 。 对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公 司 实 行“T+0 ” 非 担保交收 的业 务,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交易日14:00前 将划 款指 令发送 至托 管人 。 因基金 管理 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 致 使资 金未 能及 时划 入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15 所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包 括赔 偿在 深圳 市场引 起其 他托 管客 户交 易失败 、 赔 偿因 占用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最 低备付 金带 来的 利息 损失 。 在基金 资金 头 寸充足 的情 况下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的 指令 不得 不合理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三) 资金 、证 券账 目和 交易记 录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本 基金 的资 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 记录 进行 核对 。 (四) 申购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1、T 日, 投资 者进行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分别计 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 并进 行核对 ;基 金管 理人 将双 方盖章 确认 的或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采用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以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的 形式 传真 至相 关信 息披露 媒介 。 2、T+1 日, 登记 机构 根 据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申购份 额 、 赎 回金 额及 转 换份额 , 更 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据库; 并将 确认 的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数据 向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 传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确认 数据 进行 账务处 理。 3、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基 金 清算账 户” 间实 行申购 款 交收时 间为T+2 日 ,赎 回 款和转 换 款交收 时间 为T+3 日 。 4、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基金 清算账 户” 间的 资金 清算 遵循“ 净额 清算 、净 额交 收”的 原 则 ,即 按照 托管 账户 当日应 收资 金( 包括 申购 资金及 基金 转换 转入 款) 与托管 账户 应付 额 ( 含赎 回资 金、 基金 转换转 出款 及转 换费 )的 差额来 确定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或 净应 付额 , 以 此确 定资 金交 收额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将 托管账 户净 应收 额 在 交收 日 16:00 前 从“ 基 金清算 账户 ”划 到基 金托 管账户 ;当 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付 额时 , 基金托 管行 按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在交收日 12:00 前划 到 “基金 清算 账 户” 。 5、基金管理人未能 按上款 约定将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 全额、及时汇至基 金托管 账户,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按上 款约 定将 托管 账户 净应付 额全 额 、 及时汇 至 “ 基金 清算 账户”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不可 抗力 或 基金托 管人 无 过错的 情况 除外)。 6、基金管理人应将 每个开 放日的申购、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 传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16 及时查 收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时 划付 赎回 款项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 估值原 则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 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以 双 方约定 的 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净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核 ,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 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时 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内 (含 第四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金托管人 , 并 采 取 合理 的 措 施 防 止损 失 进 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 误 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的同时 及时 进行公 告。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处 理。 6、除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另 有约定 外,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据 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 应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 的 约定 对 此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该 损失 不承 担 责任 ;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 17 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 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 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金 额, 则双 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 及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 可抗力 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 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8、如 果基 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 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 完 毕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18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 工作 日内 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若 双方 无法达 成一 致以 基 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托 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 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 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 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19 3 、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基 金收 益分 配 原则进 行调 整,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 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除为履行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所必要 之外 , 不 得为 其他目 的使 用、 利用 其所 知悉的 基金 的信息 , 并且 应当将 基金 的信息 限制 在 为 履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 该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 内。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 务: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0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为遵守和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 等监管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信息披 露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互相 督促 、 彼 此监 督, 保 证其 履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2、本基金信息披露 的所有 文件,包括《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 期报告 、临时报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及 其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 会计报告必须经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进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 以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5、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 招募说 明书、定 期报告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并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查 询和 复制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文本 存放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查 询有 关文 件提供 必要 的场 所和其 他便 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6 、对于 因不可 抗力等 原因 导致基金 信息 的暂停 或延 迟披露的 (如 暂停披 露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采 取补救 措施。 不可 抗力 等情 形消 失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恢 复办 理信 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于每个 上半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 每 个 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在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及年 度报 告 中分别 出具 托管 人报 告。


21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 【1.5 】%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 起5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等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日 支付 。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 费的收 款账 户 。 基金管 理人 如需 要变 更此 账户, 应提 前10 个工 作日 向托管 人出 具书 面的 收款 账户变 更通知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25 】%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E×【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费每 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个 月月末, 按月支 付。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一致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人 收 取托 管费 的指定 账户 为: 户





名: 托管 业务 收入 过渡户 账





号:0008000001262990011550


22 开户银 行: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 等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 (三 )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之 外的 其他基 金 费 用,应 当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执 行。 (四 ) 对于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包 括基 金费 用的计 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支 付方 式等) 的基 金费 用, 不得 从任何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姓名或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23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 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 人应 保存基 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保存期限 为 15 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本 协议 第十 条的 约定对 各自 保存 的文 件和 档案履 行 保密义 务。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外 。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的更换


(一 )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 并与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及 时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 予积 极配合 , 并 与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二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并 与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应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 《基 金法 》 规 定的 禁 止的行 为。 (二) 《基 金法 》 规 定的 禁 止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除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或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动 用 或处分 基金 财产 。


24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相 互兼 职。 (五)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 清算 。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 任划 分 (一) 本协 议当 事人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因本 协议 当事 人违 约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失的赔 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事人 免责 :


25 1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投 资原 则而行使 或不 行使其 投资 权而造 成 的 直接 损失 或潜 在的 损失 等; 3 、不 可抗 力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四 ) 因 不可 抗力不 能履 行本协 议的 , 根据不 可抗 力的影 响 , 违 约方部 分或 全部免 除 责 任,但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当 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可 抗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五) 当事 人一 方违 约, 另一方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六)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 但本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 议。 (七) 为明 确责 任, 在 不 影响本 协议 本条 其他 规定 的普遍 适用 性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 行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 担问题 ,明 确如 下: 1、由 于下 达违 法、 违规 的 指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 授权通 知载明的权限范围 内下达 的指令所导致的责 任,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即 使该 人员 下达 指令并 没有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的实 际授 权 ( 例如 基金 管理人 在撤 销或 变更授 权权 限后 未能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


3、 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指令 上 签名和 印鉴 与预 留签 字样 本和预 留印 鉴进 行表 面真 实性审 核,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了应 当无效 的指 令,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该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4、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基金财 产(包 括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5、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对其 应收取的管理费数 额计算 错误的责任。如果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相应 责任 ; 6、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对基 金托管人应收取的 托管费 数 额计算错误的责 任。如 果基金托 26 管人复 核后 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相 应 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 不能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业务 规则 及时 清算 的, 由责任 方承 担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受损害 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 , 若 由于 双方 原因 导致本 基金 不能 依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业 务规 则 及时清 算的 ,双 方应 按照 各自的 过错 程度 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合 理分 担责 任; 8、在资金交收日, 基金资 金账户资金首先用 于除新 股申购以外的其他 资金交 收义务, 交收完 成 后 资金 余额 方可 用于新 股申 购 。 如 果因 此资 金不足 造成 新股 申购 失败 或者新 股申 购 不足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因 此提 出赔 偿要 求, 相关法 律责 任 和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 议解 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协 议 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如 经 友好 协商 未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等由 败诉 方承 担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的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签 字并加 盖公 章 或 合同 专用 章 , 协议 当事 人 双方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意 见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 托管 协议以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的 文本为 正式 文 本。 (二 ) 本 协议 自 双方 签署 之日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 的有效 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


27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 本协 议正 本一 式陆 份 , 协议 双方 各执 贰份 , 上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各壹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 订 见签署 页。 (以下 无正 文)


28 (本页 为《 农银 汇理 睿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签署 页, 无正文 )


基 金托 管人: 渤海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签字人 : 签 订日 :


签 订地 :


基 金管 理人: 农银 汇理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签字人 :


签 订日 : 签 订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