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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I国际(512360)

MSCI国际: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平安大华 MSCI 中国A 股 国际交 易型 开 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平 安 大华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〇一 八 年 四月 
 
 
 
 
 
 
 
 2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
基金 ” )经 2018 年 3 月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 【2018】52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预期
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 , 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 MSCI 中国A 股 国际指数 (MSCI 
China A International Index )以及其 所代表的股 票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证券投资基金分为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基金中基金、 货币
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
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因折算、分红等行 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 面值开展基金
募集或因折算、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00 元初始面值或 1.00 元附
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职业 道德风险、合3 
 
规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特有风险包括: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
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波动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
的风险 、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 参考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二级市场流动
性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对于场内申购:投资者申购的基金
份额 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
份额,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 因此为投
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
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 的 “ 买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投 资者 作 出投 资 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目 录 
一 、绪 言 ........................................................... 5 
二 、释 义 ...........................................................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 12 
四 、基 金托管 人 .................................................... 23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8 
六 、基 金的募 集 .................................................... 30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9 
八 、基 金份额 折算 和变更 登记 ......................................... 40 
九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41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3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68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 76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77 
十 四、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82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84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7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94 
十 八、 风险揭 示 .................................................... 95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103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105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30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43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45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46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 147 
 5 
 
一 、绪 言 
《平安大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 招 募说明 书 ” ) 依据 《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 ( 以 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流动性 规 定》”) 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平安大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 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者 自依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明 其 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6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平安大华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平安大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平安大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平安大华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平安大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 平安大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务委 员 会 第 十四 次 会 议《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务委 员 会 关 于 修改<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港口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修 改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 13、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规 定》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 集 开 放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 性风险 管 理 规 定》 及 颁 布机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企 业 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国境 内 依 法 募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 投 资 者 :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 、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TF : 指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23、ETF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 标 类 似 ,紧 密 跟 踪业绩 比 较 基 准, 追 求 跟踪偏 离 度 和 跟踪 误 差 最小化 , 采 用 开 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4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者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26、直销 机构: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 代 销 机 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 销 售 业 务资 格 并 接受基 金 管 理 人委 托 , 代为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机构 ,包括发8 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 、 发 售 代 理 机构 : 指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条件 ,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指 定 的 办理本 基 金 场 内申 购 、 赎回业 务 的 证 券公 司 , 又称为 代 办 证 券 公司 3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2 、 登 记 结 算 业务 : 指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务 , 具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基 金 账 户的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额注 册 登 记 、基 金 交 易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3 、 登 记 结 算 机构 : 指办 理 登 记 结 算 业务 的 机构 。 本 基 金 的 登记 结 算机 构 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简称" 中国 结算") 或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其他机构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35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 指销 售机 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者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的 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1、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 指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实 施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型 开 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9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关 于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交 易 型 开 放式 基 金 登记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及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发 布的其 他 相 关 规 则和规定 44 、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 者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 者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指 在本 基 金存 续 期 内 , 基 金投 资 人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申请 将 其持 有 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7 、 申 购 、 赎 回清 单 : 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编 制 的用 以 公 告 申 购 对价 、 赎回 对 价 等信息的文件


48 、申购对价: 指 投 资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时 , 按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规 定 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 、赎回对价: 指 投 资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时 , 基金 管 理 人 按 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 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 标的指数: 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 即 MSCI 公司编制并发布 的 MSCI 中国 A 股国际指数(MSCI China A International Index )及其未来可能 发生的变更 51 、 完 全 复 制 法: 指 一种 构 建 跟 踪 指 数的 投 资组 合 的 方 法 。 通过 购 买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所 有成 份 证 券,并 且 按 照 每种 成 份 证券在 标 的 指 数中 的 权 重确定 购 买 的 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2 、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位 : 指 本 基 金 申购 份 额、 赎 回 份 额 的 最低 数 量, 在 场 内 申 购 赎 回方 式 下 ,投资 人 申 购 、赎 回 的 基金份 额 应 为 最小 申 购 、赎回 单 位 的 整 数倍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 、现金替代: 在 场 内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指 申购 或 赎 回 过 程 中, 投 资人 按 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 、现金差额: 在 场 内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指 最小 申 购 、 赎 回 单位 的 资产 净 值 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时应支 付 或 应 获得 的 现 金差额 根 据 最 小申 购 、 赎回单 位 对 应 的10 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 、 基 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 指 上海证 券 交易 所 在交 易 时 间 内 发 布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管理 人 委 托的机 构 根 据 申购 、 赎 回清单 和 组 合 证券 内 各 只证券 的 实 时 成 交数据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7 、 基 金 份 额 折算 : 指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基 金 合同 规 定 在 不 改 变投 资 者权 益 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58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59、 元:指人民币元


60 、基金份额净值 增 长率 : 指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与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 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 重新计算 ,如 本 基 金实施 份 额 拆 分、 合 并 ,将按 经 拆 分 、合 并 调 整后的 基 金 份 额 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收益率) 61 、 同 期 标 的 指数 增 长率 : 指 标 的 指 数收 盘 值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日 标 的指 数 收 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 合并, 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 类证 券 及票 据 价 值 、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 金 融 企 业 债务 融 资 工具、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中国证 监 会 、 中国 人 民 银行认 可 的 其 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 工具 67 、指定媒介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介 68 、 不可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克 服 的客 观 事11 件 69 、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 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 股 及 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因发行 人 债 务 违约 无 法 进行转 让 或 交 易 的债券等 12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1437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 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例 平安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18,210 60.7% 大华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7,500 25% 三亚盈 湾旅 业有 限公 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 任何 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 际 部 干 部, 平 安 保险集 团 办 公 室主 任 助 理、平 安 人 寿 广州 分 公 司副总 经 理 、 平 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 平 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 平安 人 寿 北 京 分公 司 总 经理、 平 安 大 华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平安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总 经 理 。现任 平 安 大 华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董 事长 , 兼 任深圳 平 安 大 华13 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 董事, 硕士, 1971 年生, 中国香港。 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 养老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 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 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师、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精 算师、 总 经 理 助理 等 职 务,现 任 中 国 平安 保 险 (集团 ) 股 份 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平 安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平 安 保 险(集 团 ) 执 行委 员 会 执行顾 问 , 现 任 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从 事 运 营 规划 , 现 任平安 保 险 ( 集团 ) 股 份有限 公 司 人 力资 源 中 心薪酬 规 划 管 理 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 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 澳新银行、渣 打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任大华银行 有 限 公 司 董事 总 经 理,现 任 大 华 银行 有 限 公司董 事 总 经 理兼 香 港 区总裁 兼 大 华 银 行 ( 中 国 )有 限 公 司非执 行 董 事 ,同 时 于 香港上 市 公 司 “数 码 通 电讯集 团 有 限 公 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及首 席 执 行长, 新 加 坡 投资 管 理 协会执 行 委 员 会委 员 。 历任新 加 坡 政 府 投 资 公 司 “特 别 投 资部门 ” 首 席 投资 员 , 大华资 产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组合经 理 , 国 际 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1965 年生。曾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华南液化 气 船 务 公 司远 洋 三 副、二 副 、 后 加入 中 国 平安保 险 ( 集 团) 任 总 公司办 公 室 法 律 室主任、 总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 高级法律顾问、 兼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总公司 保 险 业 务 管理 委 员 会委员 、 总 公 司投 资 审 查委员 会 委 员 、广 东 海 信现代 律 师 事 务14 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士, 独立董事, 学士,1965 年生。 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深圳职业技 术学院经济系教师、 会 计专业主任、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 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 计 员 、 深圳 华 侨 城集团 会 计 师 、财 务 经 理、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总会计 师 、 深 圳 市 注 册 会 计师 协 会 部门临 时 负 责 人、 秘 书 长助理 ; 现 任 深圳 市 注 册会计 师 协 会 副 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 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 理 经 理 、 新加 坡 花 旗银行 副 总 裁 、新 加 坡 大华银 行 高 级 执行 副 总 裁;现 任 彩 日 本 料 理 私 人 有限 公 司 非执行 董 事 、 一合 环 保 控股有 限 公 司 独立 董 事 、速美 建 筑 集 团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长,硕士,1967 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 圳 市 龙 岗区 投 资 管理公 司 经 济 研究 部 科 员;平 安 银 行 (原 深 圳 发展银 行 ) 营 业 部 柜 员 、 副主 任 、 支行会 计 部 副 主任 、 总 行电脑 部 规 划 室经 理 、 总行零 售 银 行 部 综 合 室 经 理、 总 行 稽核部 零 售 稽 核室 主 管 、总行 稽 核 部 总经 理 助 理;广 东 南 粤 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总 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惠州分行筹建 办主任、 分行行长、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 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 鼎崴资本管理公司。 于 2013 年加 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李峥女士, 监事, 硕士,1985 年生。 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深 圳 市 宝 能投 资 集 团财务 部 会 计 主管 , 现 任平安 大 华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 岗。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5 罗春风先生,1966 年生,毕业于东北大学,博士研 究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 会 国 际 部 干部 , 平 安保险 集 团 办 公室 主 任 助理、 平 安 人 寿广 州 分 公司副 总 经 理 、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 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 平 安 人 寿 北 京分 公 司 总经理 、 平 安 大华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平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总 经 理。现 任 平 安 大华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兼任深 圳 平 安 大 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 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 加 坡 籍 。 曾任 新 加 坡国防 部 职 员 ,大 华 银 行集团 助 理 经 理、 电 子 渠道负 责 人 、 个 人 金 融 部 投资 产 品 销售主 管 、 大 华银 行 集 团行长 助 理 , 大华 资 产 管理公 司 大 中 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硕士学位。曾任海赛宁国 际 贸 易 有 限公 司 销 售经理 、 汇 丰 银行 上 海 分行市 场 代 表 、新 加 坡 华侨银 行 产 品 经 理 、 渣 打 银行 产 品 主管、 宁 波 银 行总 行 个 人银行 部 总 经 理助 理 、 总行审 计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行资 产 托 管部副 总 经 理 、永 赢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督 察 长 、宁波 银 行 总 行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付强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9 年生。曾任中国华润总公司进出口副科 长 、 申 银 万国 证 券 研究所 任 高 级 研究 员 、 申万巴 黎 基 金 管理 公 司 高级研 究 经 理 、 安 信 证 券 首席 分 析 师、嘉 实 基 金 管理 公 司 产品总 监 、 平 安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 理 , 龙 华 支行 副 行 长、龙 岗 支 行 副行 长 、 布吉支 行 行 长 、深 圳 分 行信贷 风 控 部 总 经 理 、 平 安银 行 深 圳分行 信 贷 审 批部 总 经 理、平 安 银 行 总行 公 司 授信审 批 部 高 级 审 批 师 、 平安 银 行 沈阳分 行 行 长 助理 兼 风 控总监 。 现 任 平安 大 华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为 成 钧 先 生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博 士 , 南 京 大 学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博 士 后, 曾 任 职于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国泰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嘉实 基 金 管 理16 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 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平 安大 华沪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2017-12-25 至今) 、 平安大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3-23 至今) 、 平 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2018-4-4 至今)基金 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包 括 : 副 总 经 理 林 婉 文 女 士 , 衍 生 品 投 资 中 心 投 资执行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 、基金经理神爱前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 加 坡 籍 。 曾任 新 加 坡国防 部 职 员 ,大 华 银 行集团 助 理 经 理、 电 子 渠道负 责 人 、 个 人 金 融 部 投资 产 品 销售主 管 、 大 华银 行 集 团行长 助 理 , 大华 资 产 管理公 司 大 中 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 北京大学硕士,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 约 翰 霍 普 金 斯大 学 博 士后。 先 后 担 任瑞 士 再 保险自 营 交 易 部量 化 分 析师、 花 旗 集 团 投 资 银 行 高级 副 总 裁、瑞 士 银 行 投资 银 行 交易量 化 总 监 、德 意 志 银行战 略 科 技 部 量化服务负责人。 2014 年 10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衍生品投资中 心投资执行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 大华沪深 300 指数量化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神爱前先生 , 厦门大学财政学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第一创业证券研 究 所 行 业 研究 员 、 民生证 券 研 究 所高 级 研 究员、 第 一 创 业证 券 资 产管理 部 高 级 研 究员,2014 年1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 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现任 平 安 大 华 策略 先 锋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平安大 华 智 慧 中国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7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对价、赎回 对价;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申购、 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5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8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18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式, 随 时 查 阅到 与 基 金有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2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3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5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存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 并承诺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 控 制 制度, 采 取 有 效措 施 , 防止违 反 《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证 券 法 》 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19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 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 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该信 息 从 事 或者 明 示 、暗示 他 人 从 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0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 将 来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致 使 本 款 前 述 约 定 的投 资 禁 止行为 和 投 资 组合 比 例 限制被 修 改 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 在 依 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该信 息 从 事 或者 明 示 、暗示 他 人 从 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 了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管 理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以 及 操 作 风 险 , 确 保 基金 财 务 和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真实 、 准 确 、完 整 , 从而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利 益 , 本 基金 管 理 人建立 了 科 学 合理 、 控 制严密 、 运 行 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方 法 、 操 作程 序 与 控制措 施 的 总 称。 内 部 控制制 度 由 内 部控 制 大 纲、基 本 管 理 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对 各 项 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 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21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基 金 会 计制度 、 信 息 披露 制 度 、信息 技 术 管 理制 度 、 资料档 案 管 理 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 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 全 性原 则 。 内部控 制 机 制 必须 覆 盖 公司的 各 项 业 务、 各 个 部门或 机 构 和 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 效 性原 则 。 通过科 学 的 内 控手 段 和 方法, 建 立 合 理的 内 控 程序, 维 护 内 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并 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应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及 各 级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运 用 科 学 化的 方 法 尽量降 低 经 营 运作 成 本 ,提高 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的控 制 成 本 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 司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会计 法 》 、 《 金融 企 业 会 计制 度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务 指 引 》 、 《企 业 财 务 通则 》 等国 家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订 了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务 会 计 制度、 会 计 工 作操 作 流 程和会 计 岗 位 职责 , 并 针对各 个 风 险 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 度 、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 估 值 制 度 和 程 序 、 基金 财 务 清算制 度 和 程 序、 成 本 控制制 度 、 财 务收 支 审 批制度 和 费 用 报 销 管 理 办 法、 财 产 登记保 管 和 实 物资 产 盘 点制度 、 会 计 档案 保 管 和财务 交 接 制 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 险 控制 制 度 由风险 控 制 委 员会 组 织 各部门 制 定 , 风险 控 制 制度由 风 险 控 制22 的目标和原 则 、 风 险控制 的 机 构 设置 、 风 险控制 的 程 序 、风 险 类 型的界 定 、 风 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 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 司 设立 督 察 长,经 董 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证 监 会 相 关机 构 认 可。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的 需 要 ,督察 长 可 以 列席 公 司 相关会 议 , 调 阅公 司 相 关档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 履 行 检查 、 评 价、报 告 、 建 议职 能 。 督察长 定 期 和 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 司 设 立 法 律 合 规 监 察 部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保 证 法 律 合 规 监 察 部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公 司 明确了 法 律 合 规监 察 部 及内部 各 岗 位 的具 体 职 责,严 格 制 订 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 律 合 规 监 察 部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3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日期: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1998]3 号 联系人:郭明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末, 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30 人, 平均年 龄 33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 服 务 以 来, 秉 承 “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 的宗 旨 , 依 靠严 密 科 学的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系 、 规 范的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运系 统 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 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 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 效 、 专 业的 托 管 服务, 展 现 优 异的 市 场 形象和 影 响 力 。建 立 了 国内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成 熟 的 产品线 。 拥 有 包括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信 托资 产 、 保险资 产 、 社 会 保障基 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股 权投资基金、 证 券 公 司 集合 资 产 管理计 划 、 证 券公 司 定 向资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 银行信 贷 资 产 证 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 户资产、ESCROW 等 门类齐全的托24 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 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 截至 2017 年 末,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 金 815 只。自 2003 年 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 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等 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 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产 托 管部 自 成 立 以 来 ,各 项 业务 飞 速 发 展 , 始终 保 持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优 势 地 位。这 些 成 绩 的取 得 , 是与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设 ” 的 做法是 分 不 开 的。 资 产 托管部 非 常 重 视改 进 和 加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工作 , 在积 极 拓 展各项 托 管 业 务的 同 时 , 把加 强 风 险 防范 和 控 制的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化 , 完 善风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务项 目 全 过 程风 险 管 理作为 重 要 工 作 来做。 继 2005、2007 、2009、2010 、2011、2012 、2013、2014 年八 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 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 阅 , 迄 今 已第 十 次 获得无 保 留 意 见的 控 制 及有效 性 报 告 ,表 明 独 立第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风 险 管 理、内 部 控 制 方面 的 健 全性和 有 效 性 的全 面 认 可 ,也证明中国 工 商 银 行 托管 服 务 的风险 控 制 能 力已 经 与 国际大 型 托 管 银行 接 轨 ,达到 国 际 先 进 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行业 监 管 规 则 , 强化 和 建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 经营思 想 和 经 营风 格 , 形成一 个 运 作 规范 化 、 管理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内 控 体 系;防 范 和 化 解经 营 风 险,保 证 托 管 资产 的 安 全完整 ; 维 护 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产 托 管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制 组 织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银 行 稽核 监 察 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 处 室 共 同组 成 。 总行稽 核 监 察 部门 负 责 制定全 行 风 险 管理 政 策 ,对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作 进 行 指导、 监 督 。 资产 托 管 部内部 设 置 专 门负 责 稽 核监察 工 作 的 内25 部 风 险 控 制处 , 配 备专职 稽 核 监 察人 员 , 在总经 理 的 直 接领 导 下 ,依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务 的 运 行独立 行 使 稽 核监 察 职 权。各 业 务 处 室在 各 自 职责范 围 内 实 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 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 督 制 约 ;监 督 制 约应渗 透 到 托 管业 务 的 全过程 和 各 个 操作 环 节 ,覆盖 所 有 的 部 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 内 控 优 先” 的 原 则,新 设 机 构 或新 增 业 务品种 时 , 必 须做 到 已 建立相 关 的 规 章 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 人 员 必 须相 对 独 立,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 度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必 须独立 于 内 控 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 的 岗 位 职 责、 科 学 的业务 流 程 、 详细 的 操 作手册 、 严 格 的人 员 行 为规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并 采 取 了良好 的 防 火 墙隔 离 制 度,能 够 确 保 资产 独 立 、环境 独 立 、 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 制 定 者 和管 理 者 ,要求 下 级 部 门及 时 报 告经营 管 理 情 况和 特 别 情况, 以 检 查 资 产托 管 部 在实 现 内 部控制 目 标 方 面的 进 展 ,并根 据 检 查 情况 提 出 内部控 制 措 施 ,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26 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 内 控 文 化, 增 强 员工的 责 任 心 和荣 誉 感 ,培育 团 队 精 神和 核 心 竞争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定 向 的 业务与 职 业 道 德培 训 、 签订承 诺 书 , 使员 工 树 立风险 防 范 与 控 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 活 动 、 处理 各 项 事务, 从 而 有 效地 控 制 和配置 组 织 资 源, 达 到 资源利 用 和 效 益 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 管 理 , 定期 或 不 定期地 对 业 务 运作 状 况 进行检 查 、 监 控, 指 导 业务部 门 进 行 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 使 演 练 更加 接 近 实战, 资 产 托 管部 不 断 提高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按照 预 订 时 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 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 经 理 的 直 接领 导 下 ,依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全面贯 彻 落 实 全程 监 控 思想, 确 保 资 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 个 员 工 的共 同 参 与,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制度 和 措 施 才会 全 面 、有效 。 资 产 托 管部实施全 员 风 险 管理, 将 风 险 控制 责 任 落实到 具 体 业 务部 门 和 业务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岗 位 职 责范围 内 的 风 险负 责 , 通过建 立 纵 向 双人 制 、 横向多 部 门 制 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 风 险 防 范 和控 制 的 理念和 方 法 融 入岗 位 职 责、制 度 建 设 和工 作 流 程中。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托 管 部 已经建 立 了 一 整套 内 部 风险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位职 责 、 业 务27 操 作 流 程 、稽 核 监 察制度 、 信 息 披露 制 度 等,覆 盖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 产 托 管 业务 是 商 业银行 新 兴 的 中间 业 务 ,资产 托 管 部 从成 立 之 日起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一 直 将 建立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工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的 变 化 和托管 业 务 的 快速 发 展 ,新问 题 、 新 情况 不 断 出现,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 理 放在与 业 务 发 展同 等 重 要的位 置 , 视 风险 防 范 和控制 为 托 管 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 《 平安大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对 象 、 基金 资 产 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基 金 资产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 管 理 人 报酬 的 计 提和支 付 、 基 金费 用 的 支付、 基 金 申 购 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 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或有关基 金 法 规 规 定的 行 为 ,应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式 对 基 金托管 人 发 出 回函 确 认 。在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义 务 要求基 金 管 理 人赔 偿 因 其过失 致 使 投 资者 遭 受 的损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有重 大 违 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限期纠正。 28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2、网下现金 和网下股票 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尹延君 网址 :www.fund.pingan.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 基 金管理人 直 销柜 台 办理 本 基 金 的 认 购等 业 务, 具 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3、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发售 机 构为 具 有 基 金 代 销资 格 的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会 员 单位 ( 具 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 29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 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 张宁 30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8】528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 的类 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 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 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 募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可投 资 于 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资者 和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七) 发售方式 投 资 者 可 选择 网 上 现金认 购 、 网 下现 金 认 购和网 下 股 票 认购 三 种 方式 认购本基 金。网上现金认购、网 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及份 额发售公告 的相关规定。


网 上 现 金 认购 是 指 投资者 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 指定的 发 售 代 理机 构 用 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 下 现 金 认购 是 指 投资者 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 及其指 定 的 发 售代 理 机 构以现 金 进 行 的认购。 网 下 股 票 认购 是 指 投资者 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 及其指 定 的 发 售代 理 机 构以股 票 进 行 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31 发 售 代 理 机构 的 具 体名单 见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依 据实际 情 况 增 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 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场所 投 资 人 应 当在 基 金 管理人 及 其 指 定发 售 代 理机构 办 理 基 金发 售 业 务的营 业 场 所 或按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发售代理机 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 变更 发售代理机构。 (九)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十)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或基金账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 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 ) 基 金 账 户 只 能 进 行 基 金 的 现 金 认 购 和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 如 投 资 者 需 要 使 用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指 数成份股或备选成分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 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 赎回, 则应开立上 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如投资者需 要使用 MSCI 中国 A 股国际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分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 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2)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 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 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 ) 如 投 资 人 未 办 理 指 定 交 易 或 指 定 交 易 在 不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业 务 的 证 券 公 司,需要 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 券公司。 (2) 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 建议投资人 在进行认购的 1 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3、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32 已购买过由 平安大华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担 任登记 结算机 构的 基 金 的投资 者 , 其 拥有的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 基 金。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 费 用 由投资 人 承 担 。投 资 人 可以多 次 认 购 本基 金 , 认购费 率 按 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份额 (M ) 认购费率 M<50 万份 0.80% 50 万份≤M<100 万份 0.50% M ≥100 万份 每笔 1000 元 基 金 管 理 人办 理 网 下现金 认 购 时 按照 上 表 所示费 率 收 取 认购 费 用 ,基金 管 理 人 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可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 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通过基金管理人 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 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 条件下,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 。 (十二)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限额 :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 ,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 不设上限 。


3、 认购申请: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 , 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 , 办理认购手续。 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 的认购申请。 4、 清算交收: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 由该发售代理 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 售协调人, 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 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 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33 5、 认购确认: 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 购确认情况。 6、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1)认购佣金 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2)认购佣金 适用固定费用时: 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 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 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假 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 ,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 ×100,000×0.80% =800 元 认购金额=1.00 ×100,000×(1+0.80% )=100,800 元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则 需缴纳认购 金额 100,800 元,其中认购佣金 800 元。 (十三)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限额: 网下现 金认购以基金份 额申请。 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 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 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 ,超过部分须为 1 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


3、 认购手续: 投资人 在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 到销售网点办理 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4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网下 现 金 认 购的 投 资 人,认 购 以 基 金份 额 申 请,认 购 金 额 的计算公式为 : (1)认购 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总认购 份额=认购 份额+ 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认购价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费用时: 认购费用 =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 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认购价格 认 购 费 用 由基 金 管 理人收 取 , 投 资人 需 以 现金方 式 交 纳 认购 费 用 。 网下 现 金 认 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500,000 份,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 息为 10.81 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 ×500,000×0.50% =2,500 元 认购金额=1.00 ×500,000×(1+0.50% )=502,5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 ×500,000=500,000 元 又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 10.81 元的利息,则 利息折算的份额=10.81/1.00=10 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 , 若 该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500,000 份 , 则 需 缴 纳 认 购 金 额 502,500 元, 其中认购费用 2,500 元, 并可获得利息转换的份额 10 份, 获得 500,010 份本基金份额 。 5、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 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 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6、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由基金管理人于 T +2 日进行有 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现 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认购 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35 T 日通 过发 售代理 机构 提交的 网下现 金认 购申 请,由 该发售 代理 机构 冻结相应 的认 购 资 金 。 各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将 每 一 个 投 资 人 账 户 提 交 的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申 请 汇 总 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 后,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 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 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7、 认购确认: 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 购确认情况。 (十四)网下股票认购 1、 认购时间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或指定发 售代理机构确定。 2、 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 用 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 MSCI 中国 A 股国际指数成 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为准) 。单 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投 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 认购手续: 投资人 在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 到销售网点 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发售代理机构规定的 时间之后不得撤销,由发售代理机构对投资人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 4、特殊情形 (1) 已公告的将被调出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指数 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 本基金。 (2) 限制个股认购规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 个月个股的交 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 票认购日前 至少 3 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认购规模受限的个股一 般不超过 50 只。 (3) 临时拒绝个股认购: 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 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 网 下 股 票 认购 期 内 每日日 终 , 发 售代 理 机 构将股 票 认 购 数据 按 投 资者证 券 账 户 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T 日日终(T 日为本基 金发售 期最后一日) , 基 金管理人初步 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 日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36 认数据 , 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 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 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 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 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 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流程, 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 股票过户到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登记结 算 机 构 根据 基 金 管理人 提 供 的 投资 者 净 认购份 额 明 细 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其中: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1) i 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 只股票, n 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只数。


如投资者仅提交了 1 只股票的申请,则 n=1。


(2) “ 第 i 只股票在 T 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 T 日行情数 据, 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 两位。 若该股票在 T 日停牌或无成交, 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 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 T 日至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 ( 转增 ) 、 配 股 等 权 益 变 动 , 则 由 于 投 资 者 获 得 了 相 应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如 下方式对该股票在 T 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1 +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配股价× 配 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1 +每股 送股比例 +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 (T 日均价- 每股 现金股利或股息)/ (1+ 每股送股 比例) 37 ⑥除息且 配股:调 整后 价格= (T 日 均价+ 配 股价× 配股比 例- 每 股现 金股利或股 息)/ (1+ 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 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 每股现金股 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 ) “ 有效 认 购数 量 ”是 指 由 基 金管 理 人确 认的 并 由 登 记结 算 机构 完成 清 算 交 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Cash 为网上现 金认 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p j q j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 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当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w 为该股 按均价计算的其在 T 日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指数中的权重( 认购期间如有 MSCI 中 国 A 股国际指数调整 公告 ,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 MSCI 中国 A 股国际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 MSCI 中国 A 股国际指数 构成权重 , 并以 其作为计算依据) ,p 为该股在 T 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者申 报 的 个股认 购 数 量 总额 大 于 基金管 理 人 可 确认 的 认 购数量 上 限 , 按比例分配确认。


② 若 某 一 股票 在 网 下股票 认 购 日 至登 记 结 算机构 进 行 股 票过 户 日 的冻结 期 间 发 生司法执行 , 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者的有 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十五 )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网下 现 金 认 购的 有 效 认购资 金 在 募 集期 间 产 生的利 息 , 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 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 算交收 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38 份额; 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 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六 )募集期间的资金 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 金 募 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应 当 存 入专 门 账 户,在 基 金 募 集行 为 结 束前, 任 何 人 不得动用。 投 资 者 以 股 票 认购 的 ,认 购 股 票 由 发 售代 理 机构 予 以 冻 结 。 该股 票 自认 购 日 至 登 记 结 算机 构 进 行股票 过 户 日 (不 含 过 户日当 天 ) 的 冻结 期 间 所产生 的 权益归 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 (十七)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 不 违 反 法律 法 规 及不损 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 基金发展需要, 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 基金, 或将旗下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的指数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 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 类别。 39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认 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金 备 案条 件 的 , 自 基 金管 理 人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案 手 续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 面 确 认之日 起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否 则 基 金 合同 不 生 效。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证 监 会 确认文 件 的 次 日对 基 金 合同生 效 事 宜 予以 公 告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期 间 募 集的资 金 存 入 专门 账 户 ,在基 金 募 集 行为 结 束 前,任 何 人 不 得 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 发售代理 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发售代理 机构将已冻结的网下 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 予以解冻;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发 售 代理 机 构 为基金 募 集 支 付之 一 切 费用应 由 各 方 各 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0 八 、基 金份 额折 算和 变更 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先 确 定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并 依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 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根据投资需要 ( 如 变 更标 的 指 数 ) 或 为提 高 交易 便 利 , 基 金 管理 人 可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申请 办 理 基金份 额 折 算 与变 更 登 记。基 金 份 额 折算 由 基 金管理 人 办 理 并 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总额 与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数 额 将 发 生调 整 , 但调整 后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占 基金份 额 总 额 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照 折 算后 的 基 金 份 额 享有 权 利并 承 担 义务。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折算 过 程中 发 生 不 可 抗 力或 遇 特殊 情 况 无 法 办 理, 基 金管 理 人 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 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41 九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具 备下 列 条 件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依 据 《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 基 金 上 市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与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签 订 上 市 协 议书 。 基金 份额 获准在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上 市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按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登 基 金 上 市 交易公告 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 金 份 额在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市 交 易需 遵 照 《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 规 则 》 、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上市 规则 》 、 《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 )基金份额 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 金 份 额上 市 交易 期间出现 下 列情 形 之一 的 ,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可 终 止 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 本部分 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 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 终 止 上 市的 , 本 基金可 由 交 易 型开 放 式 基金变 更 为 跟 踪标 的 指 数的非 上 市 的 开 放式指数基金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若 届 时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已有 以 该 指 数 作 为标 的 指数 的 指 数 基 金 ,基 金 管理 人 将 本着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合 法 权 益的 原 则 ,履行 适 当 的 程序 后 可 以选取 其 他 合 适42 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一 交 易日 开 市 前 公 告 当日 的 申购 、 赎 回 清 单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委 托 的 机构 在 开 市 后 根据 申 购 、赎回 清 单 和 组合 证 券 内各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IOPV ) , 并 将 计 算 结 果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送 , 由 上海 证 券 交易所 对 外 发 布, 仅 供 投资者 交 易 、 申购 、 赎 回基金 份 额 时 参 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值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必 须 现金 替 代 的 替 代 金额 + 申购 赎 回 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禁 止 用 现 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 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若上海证 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 公告 频率或决定不再披露 IOPV,并予以公告。 (五)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并 且 不 损 害 届 时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前 提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与基 金 托 管人协 商 一 致 后, 可 申 请在其 他 证 券 交易 所 ( 含境外 证 券 交 易 所) 同时挂牌交易。


( 六 ) 法 律 法 规、 监 管部 门 和 登 记 结 算机 构 、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业 务 规则 对 上 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若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加 了 基金 上 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43 十、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在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办理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业 务的 营 业场 所 或 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 , 并予 以 公告 。 在 相 关 条 件 许可 的 前 提下,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增 加或调 整 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商, 并 予 以 公 告。 (二)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及/ 或赎回。 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 2 、 基 金 的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包 括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和/ 或其44 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 赎回应遵守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关 于 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 交易 型 开 放式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细 则 》 的规定 。 如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修 改 或 更 新上 述 规 则并适 用 于 本 基金 的 , 则按照 新 的 规 则执 行 , 并在招 募 说 明 书 中进行更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并 在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实 质 性 不利影响 的前 提 下 调整上 述 原 则 。基 金 管 理人必 须 在 新 规则 开 始 实施前 按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 规 定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 须 按 申 购 赎 回代 理 券商 规 定 的 方 式 依照 申 购赎 回 清 单 备 足 申 购对 价 ,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须持 有 足 够 的基 金 份 额余额 和 现 金 ,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回 申 请在 受 理 当 日 进 行确 认 。如 投 资 者 未 能 提供 符 合要 求 的 申 购 对 价 ,则 申 购 申请失 败 。 如 投资 者 持 有的符 合 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不足 或 未 能 根 据 要 求 准 备足 额 的 现金, 或 基 金 投资 组 合 内不具 备 足 额 的符 合 要 求的赎 回 对 价 , 则 赎 回 申 请失 败 。 基金销 售 机 构 受理 申 购 、赎回 申 请 并 不代 表 该 申购、 赎 回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申 购 、 赎回的 确 认 以 登记 结 算 机构的 确 认 结 果为 准 。 对于申 请 的 确 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过 程 中涉 及 的 基 金 份 额、 组 合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现 金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的 清 算 交 收 适 用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关于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型 开放 式 基 金 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45 对 于 本 基 金 的 申购 业 务采 用 净 额 结 算 和逐 笔 全额 结 算 相 结 合 的方 式 ,其 中 上 交 所 上 市 的成 份 股 的现金 替 代 、 申购 当 日 并卖出 的 基 金 份额 及 对 应的深 交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现 金 替 代采用 净 额 结 算, 申 购 当日未 卖 出 的 基金 份 额 及对应 的 深 交 所 上 市 的 成 份股 的 现 金替代 采 用 逐 笔全 额 结 算;对 于 本 基 金的 赎 回 业务采 用 净 额 结 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深 交 所 上 市的 成 份 股的现 金 替 代 采用 代 收 代付; 本 基 金 上述 申 购 赎回业 务 涉 及 的 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申购当日 卖出基金份 额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 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 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 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 的注销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交所 上市的成分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 收 , 并 将 结果 发 送 给申购 赎 回 代 理券 商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管 理 人 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 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 如 果 登 记 结 算 机构 和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清 算交 收 时发 现 不 能 正 常 履约 的 情形 , 则 依 据 《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基 金业 务 实 施 细则 》 、 《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关 于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型开放 式 基 金 登记 结 算 业务实 施 细 则 》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记 结 算机 构 可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 , 对 申购 赎 回的 程 序 以 及 清 算 交收 和 登 记的办 理 时 间 、方 式 、 处理规 则 等 进 行调 整 , 并在开 始 实 施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 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本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 300 万份。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设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份 额上限 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 购比例 上 限 、 拒46 绝 大 额 申 购、 暂 停 基金申 购 等 措 施, 切 实 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 于 投 资运作 与 风 险 控制 的 需 要,可 采 取 上 述措 施 对 基金规 模 予 以 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 购 和 赎 回的 数 额 限制。 基 金 管 理人 必 须 在调整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赎回的对价和 费用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证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延迟 计 算 或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申 购赎 回清单 由基 金管理 人编 制,T 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在当 日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开 市 前 公告 。 未 来,若 市 场 情 况发 生 变 化,或 相 关 业 务规 则 发 生变化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不 违 反 相关法 律 法 规 的情 况 下 对基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赎回清 单 计 算 和 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 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 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 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 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 赎 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 、 投资 者在 申购 或赎回 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赎回 代 理券 商可 按照 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 (七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公 告 内容包 括最 小申 购、赎 回单位 所对 应的 组合证 券、现 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 合 证 券 是 指 本基 金 标的 指 数 所 包 含 的全 部 或部 分 证 券 。 申 购赎 回 清单 将 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47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申购 、 赎回 过 程 中 , 投 资者 按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 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 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 用 现 金 替 代 是为 了 在相 关 成 份 股 停 牌等 情 况下 便 利 投 资 者 的申 购 、提 高 基 金运作的效率, 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 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 “ 禁止” ) 、可 以现金替 代 (标志为 “ 允许” ) 和必须现金替代 (标志为 “ 必须” ) 和退补现金替代 (标志为 “ 退 补”)。 禁 止 现 金 替 代 适用 于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市 的 成份 股 , 是 指 在 申购 、 赎回 基 金 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 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 许 使 用 现金 作 为 全部或 部 分 该 成份 证 券 的替代 , 但 在 赎回 基 金 份额时 , 该 成 份 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适用 于 所有 成 份 股 , 是 指在 申 购、 赎 回 基 金 份 额时 , 该成 份 证 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适用 于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市 的 成份 股 , 是 指 在 申购 、 赎回 基 金 份额时,该 成 分 证 券必须 使 用 现 金替 代 ,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买 卖 情 况,与 投 资 者 进 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 适 用 情 形 : 可以 现 金替 代 的 证 券 一 般是 由 于停 牌 等 原 因 导 致投 资 者无 法 在 申购 时买入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指数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成份股。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其 中 , 该 证 券 参考 价 格为 该 证 券 前 一 交易 日 除权 除 息 后 的 收 盘价 。 如果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参 考 价 格确定 原 则 发 生变 化 , 以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通 知 规定的 参 考 价 格 为准。 对 于 使 用 现 金 替代 的 证券 , 基 金 管 理 人需 在 证券 恢 复 交 易 后 买入 , 而实 际 买 入 价 格 加 上相 关 交 易费用 后 与 申 购时 的 参 考价格 可 能 有 所差 异 。 为便于 操 作 , 基48 金 管 理 人 在申 购 赎 回清单 中 预 先 确定 现 金 替代溢 价 比 率 ,并 据 此 收取替 代 金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取 的 金 额高于 基 金 购 入该 部 分 证券的 实 际 成 本, 则 基 金管理 人 将 退 还 多 收 取 的 差额 ; 如 果预先 收 取 的 金额 低 于 基金购 入 该 部 分证 券 的 实际成 本 , 则 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现金 替代溢 价比 率, 并据此 收取替 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N+2 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N +2 日日终, 若已购入 全 部 被 替 代的 证 券 ,则以 替 代 金 额与 被 替 代证券 的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包括 买 入 价 格 与 交 易 费 用) 的 差 额,确 定 基 金 应退 还 投 资者或 投 资 者 应补 交 的 款项; 若 未 能 购 入 全 部 被 替代 的 证 券,则 以 替 代 金额 与 所 购入的 部 分 被 替代 证 券 实际购 入 成 本 加 上按照 N+2 日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 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 若自 T 日起, 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 常交易日低于 2 日,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 按 照 最 近 一次 收 盘 价计算 的 未 购 入的 部 分 被替代 证 券 价 值的 差 额 ,确定 基 金 应 退 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 代日(T 日)后至 N+2 日(若在特 例情况下,则为 T 日 起第 20 个 交易日) 期间发生除息、 送股 (转增) 、 配股 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 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N+2 日后 第 1 个工作日 (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 第 21 个交易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应 退 款 和补款 的 明 细 数据 发 送 给申购 赎 回 代 理券 商 和 基金托 管 人 , 相 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 替 代 限 制 : 为有 效 控制 基 金 的 跟 踪 偏离 度 和跟 踪 误 差 , 基 金管 理 人可 规 定 投 资 者 使 用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一 定 比 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49 现金 替代比例(% )=


其 中 , 该 证 券 参考 价 格目 前 为 该 证 券 前一 交 易日 除 权 除 息 后 的收 盘 价, 如 果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参 考价格 确 定 原 则发 生 变 化,以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通知规 定 的 参 考 价格为准。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 果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参考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方式发 生 变 化 ,以 上 海 证券交 易 所 通 知 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 适 用 情 形 : 必须 现 金替 代 的 证 券 一 般是 由 于标 的 指 数 调 整 将被 剔 除,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出于 保 护 持有人 利 益 原 则等 原 因 认为有 必 要 实 行必 须 现 金替代 的 成 份 证 券。


② 替 代 金 额 : 对于 必 须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基 金管 理 人 将 在 申 购赎 回 清单 中 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 “ 固定替代金额 ”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 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 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指数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1+ 现金替 代溢价比例) ;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1- 现金替 代溢价比例) 。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 退 补 现 金 替 代而 言 ,申 购 时 收 取 现 金替 代 溢价 的 原 因 是 , 对于 使 用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基 金 管 理人将 买 入 该 证券 , 实 际买入 价 格 加 上相 关 交 易费用 后 与 该 证 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预 先确 定 现 金替代 溢 价 比 例, 并 据 此收取 替 代 金 额。 如 果 预先收 取 的 金 额 高 于 基 金 购入 该 部 分证券 的 实 际 成本 , 则 基金管 理 人 将 退还 多 收 取的差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金 额 低 于基金 购 入 该 部分 证 券 的实际 成 本 , 则基 金 管 理人将 向 投 资 者50 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 代而 言 ,赎 回 时 扣 除 现 金替 代 溢价 的 原 因 是 , 对于 使 用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基 金 管 理人将 卖 出 该 证券 , 实 际卖出 价 格 扣 除相 关 交 易费用 后 与 该 证 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预 先确 定 现 金替代 溢 价 比 例, 并 据 此支付 替 代 金 额。 如 果 预先支 付 的 金 额 低 于 基 金 卖出 该 部 分证券 的 实 际 收入 , 则 基金管 理 人 将 退还 少 支 付的差 额 ; 如 果 预 先 支 付 的金 额 高 于基金 卖 出 该 部分 证 券 的实际 收 入 , 则基 金 管 理人将 向 投 资 者 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 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 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 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 “ 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 的 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 “ 时间优先、 实 时申报 ” 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 (简称为 N+2 日) 内完成上 述交易。 时 间 优 先 的 原 则为 : 申购 赎 回 方 向 相 同的 , 先确 认 成 交 者 优 先于 后 确认 成 交 者。先后顺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 时 申 报 的 原 则为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连 续 竞 价 期间 , 根据 收 到 的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申购赎 回 确 认 记录 , 在 技术系 统 允 许 的情 况 下 实时向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 日 基 金 管 理人 按 照 “时间优先” 的 原 则依 次与 申 购 投 资 者确 定 基 金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 资者 应 补 交的款 项 , 即 按照 申 购 时间顺 序 , 以 替代 金 额 与被替 代 证 券 的 依 次 实 际 购入 成 本 (包括 买 入 价 格与 交 易 费用) 的 差 额 ,确 定 基 金应退 还 申 购 投 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 “ 时 间 优 先 ” 的 原 则 依 次 与 赎 回 投 资 者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投 资 者 或投资 者 应 补 交的 款 项 ,即按 照 赎 回 时间 顺 序 ,以替 代 金 额 与 被 替 代 证 券的 依 次 实际卖 出 收 入 (卖 出 价 格扣除 交 易 费 用) 的 差 额,确 定 基 金 应 退还赎回投资者 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继续 进 行 被 替代 证 券 的买入 和 卖 出 ,按 照 前 述原则 确 定 基 金51 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N+2 日日终,若已购 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 购 入 成 本( 包 括 买入价 格 与 交 易费 用 ) 的差额 , 确 定 基金 应 退 还申购 投 资 者 或 申 购 投 资 者应 补 交 的款项 ; 若 未 能购 入 全 部被替 代 的 证 券, 则 以 替代金 额 与 所 购 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加上按照 N+2 日 收 盘 价 计 算的 未 购 入的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的差 额 , 确 定基 金 应 退还申 购 投 资 者 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N+2 日日终,若已卖 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 卖 出 收 入( 卖 出 价格扣 除 交 易 费用 ) 的 差额, 确 定 基 金应 退 还 赎回投 资 者 或 赎 回 投 资 者 应补 交 的 款项; 若 未 能 卖出 全 部 被替代 的 证 券 ,以 替 代 金额与 所 卖 出 的 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加上按照 N+2 日收盘价 计 算 的 未 卖出 的 部 分被替 代 证 券 价值 的 差 额,确 定 基 金 应退 还 赎 回投资 者 或 赎 回 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 若自 T 日起,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 常交 易日低于 2 日,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 括 买 入 价 格与 交 易 费用) 加 上 按 照最 近 一 次收盘 价 计 算 的未 购 入 的部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 的 差额 , 确 定基金 应 退 还 申购 投 资 者或申 购 投 资 者应 补 交 的款项 ,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卖出 的 部 分被替 代 证 券 实际 卖 出 收入( 卖 出 价 格扣 除 交 易费用 ) 加 上 按 照 最 近 一 次收 盘 价 计算的 未 卖 出 的部 分 被 替代证 券 价 值 的差 额 , 确定基 金 应 退 还 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 日) 后至 N+2 日期间发生 除息、 送股 (转增) 、 配股等权益 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N+2 日后第 1 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 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 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是指 为 便于 计 算 基 金 份 额参 考 净值 及 申 购 赎 回 代理 券 商预 先 冻 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52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必须 现 金 替代的 固 定 替 代金 额 + 申购、 赎 回 清 单中 退 补 现金替 代 成 份 证 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 现金 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 量与 该证券调整 后 T 日开 盘参考价相 乘之和+ 申 购、赎回清单 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 指数成份股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 公 式 中 的 “T-1 日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需 扣 减 相 应 的 收 益 分 配 数 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 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 须 用 现 金替 代 的 固定替 代 金 额 +申 购 赎 回清单 中 可 以 用现 金 替 代成份 证 券 的 数 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 金的清算交收。 现 金 差 额 的 数 值可 能 为正 、 为 负 或 为 零。 在 投资 者 申 购 时 , 如现 金 差额 为 正 数, 则 投 资者 应 根 据其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 支 付相应 的 现 金 ,如 现 金 差额为 负 数 , 则 投 资 者 将 根据 其 申 购的基 金 份 额 获得 相 应 的现金 ; 在 投 资者 赎 回 时,如 现 金 差 额 为正数, 则 投资者将根 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 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示例) 最新公告 日期


2018-04-03 基金名称 平安大 华MSCI 中国A 股国际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 投53 资基金 基金管理 公司名 称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一级市场 基金代 码 2018-04-02 信息 内容 现金差额( 单位: 元) ¥-51506.27


最小申购 、赎 回 单位资 产 净值(单位 :元)


3,000,000.00 基金份额 净值(单 位:元) 1 2018-04-03 信息 内容 最小申购、 赎回单 位的 预 估现金部分 (单位: 元) ¥-52491.27 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 份)


3,000,000.00 现金替代 比例上 限


50.00% 是否需要 公布IOPV


是 申购、赎 回的允 许情况


允许申 购和赎 回 申购上限


赎回上限


组合证券替代 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股)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 价比率 替代金额 ( 单位: 人民 币元) 000001 平安银行 2,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3,232 000002 万科 A 1,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3,732 000008 神州高铁 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676 000009 中国宝安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857 000027 深圳能源 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356 000028 国药一致 100.00 深市必须现金替代 - 5,809 54 000039 中集集团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268 000046 泛海控股 6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752 000060 中金岭南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874 000061 农产品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434 000063 中兴通讯 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2,036 000066 中国长城 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328 000069 华侨城 A 1,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8,800 000088 盐田港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193 000157 中联重科 8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368 000166 申万宏源 2,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1,832 000333 美的集团 8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2,016 000338 潍柴动力 8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6,848 000400 许继电气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100 000401 冀东水泥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742 000402 金融街 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820 000413 东旭光电 7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5,334 000418 小天鹅 A 100.00 深市必须现金替代 - 6,402 000423 东阿阿胶 100.00 深市必须现金替代 - 6,110 000425 徐工机械 9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537 000513 丽珠集团 100.00 深市必须现金替代 - 7,190 000519 中兵红箭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784 000537 广宇发展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490 000538 云南白药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9,677 000559 万向钱潮 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500 000563 陕国投 A 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560 000568 泸州老窖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1,926 000581 威孚高科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 替代 10% 2,221 000596 古井贡酒 100.00 深市必须现金替代 - 5,865 000598 兴蓉环境 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976 000600 建投能源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358 000623 吉林敖东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158 000625 长安汽车 5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5,605 000627 天茂集团 5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850 000630 铜陵有 色 1,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640 000651 格力电器 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8,448 000656 金科股份 7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990 000661 长春高新 100.00 深市必须现金替代 - 17,108 000671 阳光城 5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850 000686 东北证券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382 000709 河钢股份 1,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788 000712 锦龙股份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535 55 000718 苏宁环球 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612 000725 京东方 A 4,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2,792 000728 国元证券 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680 000729 燕京啤酒 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088 000732 泰禾集团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5,392 000738 航发控制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650 000750 国海证券 5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165 000758 中色股份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722 000768 中航飞机 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7,420 000776 广发证券 8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3,176 000778 新兴铸管 5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385 000783 长江证券 7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5,075 000786 北新建材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938 000792 盐湖股份 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5,764 000793 华闻传媒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520 000800 一汽轿车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000 000807 云铝股份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295 000825 太钢不锈 7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850 000826 启迪桑德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890 000830 鲁西化工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432 000839 中信国安 5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505 000858 五粮液 5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3,560 000876 新希望 5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655 000883 湖北能源 6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568 000887 中鼎股份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648 000895 双汇发展 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9,812 000898 鞍钢股份 5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945 000917 电广传媒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510 000937 冀中能源 5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480 000938 紫光股份 100.00 深市必须现金替代 - 8,079 000959 首钢股份 5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360 000960 锡业股份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680 000961 中南建设 5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605 000963 华东医药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6,606 000977 浪潮信息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746 000983 西山煤电 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092 000997 新大陆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068 000998 隆平高科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5,022 000999 华润三九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702 001979 招商蛇口 9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9,305 002001 新和成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6,476 56 002002 鸿达兴业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902 002007 华兰生物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999 002008 大族激光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5,450 002013 中航机电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516 002018 华信国际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617 002019 亿帆医药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322 002024 苏宁易购 1,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6,968 002027 分众传媒 1,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5,704 002030 达安基因 100.00 深市必须现金替代 - 1,619 002032 苏泊尔 100.00 深市必须现金替代 - 4,331 002038 双鹭药业 100.00 深市必须现金替代 - 3,900 002044 美年健康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8,097 002049 紫光国芯 100.00 深市必须现金替代 - 5,058 002050 三花智控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5,310 002051 中工国际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557 002065 东华软件 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344 002074 国轩高科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211 002078 太阳纸业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147 002081 金螳螂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861 002085 万丰奥威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723 002092 中泰化学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465 002127 南极电商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140 002131 利欧股份 7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890 002142 宁波银行 7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3,090 002146 荣盛发展 6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5,862 002152 广电运通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115 002153 石基信息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757 002174 游族网络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131 002176 江特电机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172 002179 中航光电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424 002183 怡亚通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175 002195 二三四五 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340 002202 金风科技 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6,780 002210 飞马国际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466 002217 合力泰 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092 002221 东华能源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234 002223 鱼跃医疗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 替代 10% 2,394 002230 科大讯飞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1,854 002236 大华股份 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9,800 002241 歌尔股份 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5,628 002244 滨江集团 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888 57 002249 大洋电机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848 002268 卫士通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030 002271 东方雨虹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979 002280 联络互动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094 002285 世联行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763 002292 奥飞娱乐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420 002294 信立泰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257 002299 圣农发展 100.00 深市必须现金替代 - 1,362 002304 洋河股份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0,834 002310 东方园林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6,000 002311 海大集团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5,086 002340 格林美 5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575 002353 杰瑞股份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550 002354 天神娱乐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625 002359 北讯集团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677 002384 东山精密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599 002385 大北农 5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930 002399 海普瑞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693 002405 四维图新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5,096 002407 多氟多 100.00 深市必须现金替代 - 1,692 002410 广联达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525 002411 必康股份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575 002415 海康威视 1,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9,620 002422 科伦药业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6,380 002424 贵州百灵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886 002434 万里扬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648 002437 誉衡药业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707 002439 启明星辰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749 002444 巨星科技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 代 10% 1,145 002450 康得新 5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9,890 002456 欧菲科技 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7,968 002460 赣锋锂业 100.00 深市必须现金替代 - 7,190 002465 海格通信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216 002466 天齐锂业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5,600 002475 立讯精密 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9,540 002491 通鼎互联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082 002493 荣盛石化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209 002500 山西证券 4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212 002505 大康农业 6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506 002506 协鑫集成 7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136 002508 老板电器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566 58 002509 天广中茂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593 002517 恺英网络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300 002555 三七互娱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560 002558 巨人网络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6,234 002572 索菲亚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355 002573 清新环境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472 002583 海能达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400 002589 瑞康医药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078 002594 比亚迪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0,854 002601 龙蟒佰利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5,526 002602 世纪华通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401 002603 以岭药业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044 002640 跨境通 2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880 002673 西部证券 5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845 002701 奥瑞金 3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704 002714 牧原股份 1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925 002736 国信证券 5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5,405 002797 第一创业 50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000 600000 浦发银行 3,800.00 允许 10% - 600004 白云机场 300.00 允许 10% - 600008 首创股份 600.00 允许 10% - 600009 上海机场 100.00 允许 10% - 600010 包钢股份 4,900.00 允许 10% - 600011 华能国际 600.00 允许 10% - 600015 华夏银行 1,700.00 允许 10% - 600016 民生银行 3,800.00 允许 10% - 600018 上港集团 1,100.00 允许 10% - 600019 宝钢股份 2,400.00 允许 10% - 600022 山东钢铁 1,400.00 允许 10% - 600023 浙能电力 1,200.00 允许 10% - 600026 中远海能 400.00 允许 10% - 600027 华电国际 1,100.00 允许 10% - 600028 中国石化 3,300.00 允许 10% - 600029 南方航空 900.00 允许 10% - 600030 中信证券 1,300.00 允许 10% - 600031 三一重工 1,000.00 允许 10% - 600036 招商银行 2,700.00 允许 10% - 600037 歌华有线 200.00 允许 10% - 600038 中直股 份 100.00 必须 - 4,976 600048 保利地产 1,500.00 允许 10% - 600056 中国医药 100.00 允许 10% - 59 600060 海信电器 200.00 允许 10% - 600061 国投资本 300.00 允许 10% - 600066 宇通客车 300.00 允许 10% - 600068 葛洲坝 600.00 允许 10% - 600079 人福医药 200.00 允许 10% - 600085 同仁堂 200.00 允许 10% - 600089 特变电工 500.00 允许 10% - 600104 上汽集团 1,000.00 允许 10% - 600109 国金证券 400.00 允许 10% - 600111 北方稀土 500.00 允许 10% - 600115 东方航空 1,100.00 允许 10% - 600118 中国卫星 200.00 允许 10% - 600143 金发科技 400.00 允许 10% - 600153 建发股份 400.00 允许 10% - 600160 巨化股份 300.00 允许 10% - 600161 天坛生物 100.00 必须 - 2,924 600166 福田汽车 900.00 允许 10% - 600170 上海建工 1,200.00 允许 10% - 600176 中国巨石 400.00 允许 10% - 600177 雅戈尔 500.00 允许 10% - 600196 复星医药 300.00 允许 10% - 600201 生物股份 100.00 允许 10% - 600208 新湖中宝 1,100.00 允许 10% - 600219 南山铝业 1,200.00 允许 10% - 600221 海航控股 2,100.00 允许 10% - 600252 中恒集团 500.00 允许 10% - 600256 广汇能源 700.00 允许 10% - 600260 凯乐科技 100.00 必须 - 3,160 600266 北京城建 200.00 允许 10% - 600271 航天信息 200.00 允许 10% - 600276 恒瑞医药 400.00 允许 10% - 600282 南钢股份 600.00 允许 10% - 600291 西水股份 100.00 允许 10% - 600297 广汇汽车 700.00 允许 10% - 600298 安琪酵母 100.00 允许 10% - 600312 平高电气 200.00 允许 10% - 600315 上海家化 100.00 必须 - 3,890 600317 营口港 600.00 允许 10% - 600332 白云山 200.00 允许 10% - 600340 华夏幸福 300.00 允许 10% - 600348 阳泉煤业 300.00 允许 10% - 60 600352 浙江龙盛 400.00 允许 10% - 600362 江西铜业 300.00 允许 10% - 600369 西南证券 700.00 允许 10% - 600372 中航电子 200.00 允许 10% - 600373 中文传媒 200.00 允许 10% - 600376 首开股份 300.00 允许 10% - 600380 健康元 200.00 允许 10% - 600383 金地集团 600.00 允许 10% - 600392 盛和资源 200.00 允许 10% - 600393 粤泰股份 300.00 允许 10% - 600409 三友化工 300.00 允许 10% - 600415 小商品城 700.00 允许 10% - 600418 江淮汽车 200.00 允许 10% - 600435 北方导航 200.00 允许 10% - 600436 片仔癀 100.00 必须 - 8,149 600438 通威股份 500.00 允许 10% - 600446 金证股份 100.00 允许 10% - 600482 中国动力 200.00 允许 10% - 600487 亨通光电 200.00 允许 10% - 600489 中金黄金 500.00 允许 10% - 600497 驰宏锌锗 700.00 允许 10% - 600498 烽火通信 100.00 允许 10% - 600500 中化国际 300.00 允许 10% - 600511 国药股份 100.00 必须 - 3,099 600516 方大炭素 200.00 允许 10% - 600518 康美药业 600.00 允许 10% - 600519 贵州茅台 200.00 允许 10% - 600521 华海药业 100.00 允许 10% - 600522 中天科技 400.00 允许 10% - 600525 长园集团 200.00 允许 10% - 600528 中铁工业 300.00 允许 10% - 600535 天士力 100.00 允许 10% - 600547 山东黄金 200.00 允许 10% - 600549 厦门钨业 100.00 允许 10% - 600566 济川药业 100.00 必须 - 4,602 600567 山鹰纸业 600.00 允许 10% - 600570 恒生电子 100.00 必须 - 6,497 600575 皖江物流 500.00 允许 10% - 600582 天地科技 500.00 允许 10% - 600583 海油工程 600.00 允许 10% - 600584 长电科技 200.00 允许 10% - 61 600585 海螺水泥 500.00 允许 10% - 600588 用友网络 200.00 允许 10% - 600597 光明乳业 200.00 允许 10% - 600598 北大荒 200.00 允许 10% - 600600 青岛啤酒 100.00 必须 - 4,207 600606 绿地控股 1,100.00 允许 10% - 600633 浙数文化 200.00 允许 10% - 600637 东方明珠 300.00 允许 10% - 600639 浦东金桥 100.00 允许 10% - 600642 申能股份 600.00 允许 10% - 600643 爱建集团 200.00 允许 10% - 600648 外高桥 100.00 允许 10% - 600660 福耀玻璃 300.00 允许 10% - 600663 陆家嘴 200.00 允许 10% - 600674 川投能源 600.00 允许 10% - 600687 刚泰控股 200.00 允许 10% - 600688 上海石化 600.00 允许 10% - 600690 青岛海尔 800.00 允许 10% - 600699 均胜电子 100.00 允许 10% - 600703 三安光电 500.00 允许 10% - 600704 物产中大 600.00 允许 10% - 600705 中航资本 1,200.00 允许 10% - 600717 天津港 200.00 允许 10% - 600718 东软集团 200.00 允许 10% - 600737 中粮糖业 300.00 允许 10% - 600739 辽宁成大 200.00 允许 10% - 600741 华域汽车 400.00 允许 10% - 600751 天海投资 100.00 必须 - 649 600754 锦江股份 100.00 必须 - 3,429 600777 新潮能源 900.00 允许 10% - 600782 新钢股份 400.00 允许 10% - 600787 中储股份 300.00 允许 10% - 600804 鹏博士 200.00 允许 10% - 600808 马钢股份 800.00 允许 10% - 600809 山西汾酒 100.00 允许 10% - 600816 安信信托 600.00 允许 10% - 600820 隧道股份 400.00 允许 10% - 600827 百联股份 200.00 允许 10% - 600835 上海机电 100.00 允许 10% - 600837 海通证券 1,100.00 允许 10% - 600839 四川长虹 600.00 允许 10% - 62 600862 中航高科 200.00 允许 10% - 600863 内蒙华电 800.00 允许 10% - 600867 通化东宝 200.00 允许 10% - 600873 梅花生物 300.00 允许 10% - 600879 航天电子 400.00 允许 10% - 600884 杉杉股份 100.00 允许 10% - 600885 宏发股份 100.00 必须 - 4,025 600886 国投电力 900.00 允许 10% - 600887 伊利股份 800.00 允许 10% - 600893 航发动力 300.00 允许 10% - 600895 张江高科 200.00 允许 10% - 600900 长江电力 1,900.00 允许 10% - 600909 华安证券 400.00 允许 10% - 600919 江苏银行 1,500.00 允许 10% - 600926 杭州银行 500.00 允许 10% - 600958 东方证券 800.00 允许 10% - 600967 内蒙一机 200.00 允许 10% - 600977 中国电影 200.00 允许 10% - 600978 宜华生活 200.00 允许 10% - 600998 九州通 200.00 允许 10% - 600999 招商证券 700.00 允许 10% - 601000 唐山港 600.00 允许 10% - 601006 大秦铁路 1,900.00 允许 10% - 601009 南京银行 1,100.00 允许 10% - 601012 隆基股份 300.00 允许 10% - 601018 宁波港 1,100.00 允许 10% - 601021 春秋航空 100.00 必须 - 2,979 601098 中南传媒 200.00 允许 10% - 601099 太平洋 900.00 允许 10% - 601111 中国国航 500.00 允许 10% - 601117 中国化学 600.00 允许 10% - 601118 海南橡胶 600.00 允许 10% - 601155 新城控股 300.00 允许 10% - 601166 兴业银行 2,700.00 允许 10% - 601168 西部矿业 300.00 允许 10% - 601169 北京银行 2,800.00 允许 10% - 601179 中国西电 700.00 允许 10% - 601186 中国铁建 1,500.00 允许 10% - 601198 东兴证券 300.00 允许 10% - 601200 上海环境 100.00 必须 - 1,852 601211 国泰君安 1,000.00 允许 10% - 63 601225 陕西煤业 700.00 允许 10% - 601229 上海银行 1,000.00 允许 10% - 601238 广汽集团 200.00 允许 10% - 601258 庞大集团 900.00 允许 10% - 601288 农业银行 7,700.00 允许 10% - 601318 中国平安 1,400.00 允许 10% - 601328 交通银行 5,100.00 允许 10% - 601333 广深铁路 700.00 允许 10% - 601336 新华保险 200.00 允许 10% - 601375 中原证券 300.00 允许 10% - 601377 兴业证券 900.00 允许 10% - 601390 中国中铁 2,400.00 允许 10% - 601398 工商银行 7,000.00 允许 10% - 601555 东吴证券 400.00 允许 10% - 601601 中国太保 800.00 允许 10% - 601607 上海医药 300.00 允许 10% - 601611 中国核建 200.00 允许 10% - 601618 中国中冶 1,900.00 允许 10% - 601628 中国人寿 400.00 允许 10% - 601668 中国建筑 3,900.00 允许 10% - 601669 中国电建 1,300.00 允许 10% - 601688 华泰证券 700.00 允许 10% - 601699 潞安环能 400.00 允许 10% - 601718 际华集团 500.00 允许 10% - 601766 中国中车 3,200.00 允许 10% - 601788 光大证券 500.00 允许 10% - 601800 中国交建 400.00 允许 10% - 601801 皖新传媒 300.00 允许 10% - 601818 光大银行 5,200.00 允许 10% - 601857 中国石油 1,400.00 允许 10% - 601866 中远海发 1,000.00 允许 10% - 601877 正泰电器 200.00 允许 10% - 601880 大连港 1,000.00 允许 10% - 601888 中国国旅 300.00 允许 10% - 601899 紫金矿业 2,300.00 允许 10% - 601901 方正证券 1,100.00 允许 10% - 601919 中远海控 1,000.00 允许 10% - 601928 凤凰传媒 300.00 允许 10% - 601933 永辉超市 1,200.00 允许 10% - 601939 建设银行 1,300.00 允许 10% - 601958 金钼股份 400.00 允许 10% - 64 601966 玲珑轮胎 100.00 允许 10% - 601985 中国核电 1,700.00 允许 10% - 601988 中国银行 6,400.00 允许 10% - 601991 大唐发电 700.00 允许 10% - 601992 金隅集团 1,100.00 允许 10% - 601997 贵阳银行 300.00 允许 10% - 601998 中信银行 700.00 允许 10% - 603000 人民网 100.00 允许 10% - 603019 中科曙光 100.00 必须 - 5,204 603077 和邦生物 1,200.00 允许 10% - 603288 海天味业 300.00 允许 10% - 603369 今世缘 200.00 允许 10% - 603589 口子窖 100.00 必须 - 4,374 603799 华友钴业 100.00 必须 - 11,267 603885 吉祥航空 200.00 允许 10% - 603993 洛阳钼业 900.00 允许 10%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因特殊原因(包 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 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 或 者 指 数 编制 单 位 、证券 交 易 所 等因 异 常 情况导 致 申 购 赎回 清 单 无法编 制或编制 不当。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 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当一笔新的 申 购 申 请 被确 认 成 功,会 使 本 基 金当 日 申 购超过 申 购 赎 回清 单 中 规定的 申 购 上 限 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65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4、8 项以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被 全 部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的 申 购 对价将 退 还 给 投资 人 。 在暂停 申 购 的 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因特殊原因 (包括 但不限于相关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证券交易所、 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 登记 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 回 , 或 者 指数 编 制 单位、 证 券 交 易所 等 因 异常情 况 导 致 申购 赎 回 清单无 法 编 制 或 编制不当。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 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66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 、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采 用 开 放 式 运 作 方 式 的基 金 。 若本基 金 推 出 联接 基 金 ,在本 基 金 上 市之 前 , 联接基 金 可 以 用 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 在条件允许时, 基 金管理人可开放集 合申购, 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 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4、 对于符合 《特定机构 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 要 求 的 特 定机 构 投 资者,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 不违反 法 律 法 规且 对 持 有人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的 情 况 下,安 排 专 门 的申 购 方 式,并 于 新 的 申购 方 式 开始执 行 前 另 行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 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等其他业务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可依 据 其业 务 规 则 , 受 理基 金 份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冻 结与 解 冻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且 条 件具 备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可 的交易 场 所 或 者交 易 方 式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 并由 登记结算机 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户登 记 。 基 金管 理 人 拟受理 基 金 份 额转 让 业 务的, 将 提 前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67 68 十一 、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数 表 现, 追 求 跟 踪 偏 离度 和 跟踪 误 差 的 最 小 化。 本 基金 力 争 将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 控制在 0.2% 以内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 以内。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指数 (MSCI China A International Index )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 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 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 交 换 债 券、 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 、 中期 票 据 、短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资券 、 中 小 企 业私募债券等)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资产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 购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在 条 件 许 可 的 情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不 改 变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目 标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征 并 在 控制风 险 的 前 提下 , 根 据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参 与 融资及 转 融 通 证 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指数(MSCI China A International Index )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取完 全 复制 法 , 即 完 全 按照 标 的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组成 及 其权 重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并 根 据标的 指 数 成 份股 及 其 权重的 变 动 进 行相 应 调 整。当 预 期 指 数 成 份 股 发 生调 整 和 成份股 发 生 配 股、 增 发 、分红 等 行 为 时, 或 因 基金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对 本 基金 跟 踪 标的指 数 的 效 果可 能 带 来影响 时 , 或 因某 些 特 殊情况 导 致 流 动 性 不 足 时 ,或 其 他 原因导 致 无 法 有效 复 制 和跟踪 标 的 指 数时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对 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69 特 殊 情 况 包括 但 不 限于以 下 情 形 : (1 ) 法律 法规 的 限 制 ; (2 ) 标的 指数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严重 不 足; (3) 标 的 指 数的 成 份股 票长 期 停 牌 ; (4 )其 它 合理 原 因 导 致 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 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 如 股 指 期 货、 权 证 以及其 他 与 标 的指 数 或 标的指 数 成 份 股相 关 的 衍生工 具 。 基 金 投 资 于 衍 生工 具 的 目标, 是 使 得 基金 的 投 资组合 更 紧 密 地跟 踪 标 的指数 , 以 便 更 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期 货 将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原 则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的 , 对冲 系 统 性 风 险 和 某些 特 殊 情况下 的 流 动 性风 险 等 ,主要 采 用 流 动性 好 、 交易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通 过 多 头或空 头 套 期 保值 等 策 略进行 套 期 保 值操 作 。 本基金 力 争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的杠 杆 作 用,降 低 股 票 仓位 频 繁 调整的 交 易 成 本和 跟 踪 误差, 达 到 有 效 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 基 金 参 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投 资 时 , 对 单 个 券 种 的 分 析 判 断 与 其 它 信 用 类 固 定收益品 种的 方 法 类似。 在 信 用 研究 方 面 ,会加 强 自 下 而上 的 分 析,将 机 构 评 级 与 内 部 评 级相 结 合 ,着重 通 过 发 行方 的 财 务状况 、 信 用 背景 、 经 营能力 、 行 业 前 景 、 个 体 竞争 力 等 方面判 断 其 在 期限 内 的 偿付能 力 , 尽 可能 对 发 行人进 行 充 分 详 尽地调研和分析。 本 基 金 参 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时 , 将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 提 前 偿 还 率 、 资 产 池 结 构 以 及 资产 池 资 产所在 行 业 景 气变 化 等 因素 的 研 究 , 预测 资 产 池未来 现 金 流 变 化 , 并 通 过研 究 标 的证券 发 行 条 款, 预 测 提前偿 还 率 变 化对 标 的 证券的 久 期 与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同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将密 切 关 注流动 性 对 标 的证 券 收 益率的 影 响 , 综 合 运 用 久 期管 理 、 收益率 曲 线 、 个券 选 择 以及把 握 市 场 交易 机 会 等积极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 的 情 况下, 结 合 信 用研 究 和 流动性 管 理 , 选择 风 险 调整后 收 益 高 的 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组合管理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 指 数 (MSCI China A International Index )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达到 这一投资比例。 此后, 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70 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正 常 情 况 下 本 基金 将 采用 完 全 复 制 法 ,严 格 按目 标 指 数 的 个 股权 重 构建 投 资 组合。 但在少数特殊情况下基金经理将配合使用优化方法作为完全复制法的补充, 以更好达到复制指数的目标。


1、投资组合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 3 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 略和逐步调整。


(1) 确定目标组合: 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成份股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 合。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成份股基本面趋势和流动性的分析, 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 逐步调整: 通过 完全复制法最终确定目标组合之后,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 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每日投资组合管理


(1) 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 (如 股 本 变 化 、分 红 、 停牌、 复 牌 等 )信 息 , 以及成 份 股 公 司其 他 重 大信息 , 分 析 这 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变化, 确定指数变化 是否与预期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 分析其 对组合的影响。


(4) 组合持有证券、 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 基金经理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 组合的差异及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析。


(5) 组合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以复制指 数成份股 权 重 及 其 他合 理 方 法构建 组 合 。 在追 求 跟 踪误差 和 偏 离 度最 小 化 的前提 下 , 基 金 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6)以 T-1 日指数成 份股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 考虑 T 日将会发生 的上市公 司变动等情况,设计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策略


71 (1)每季度进行基金收益评估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或 不 定期 对 基 金 进 行 投资 绩 效评 估 , 并 提 供 相关 报 告。 绩 效 评 估 能 够 确认 组 合 是否实 现 了 投 资预 期 、 组合误 差 的 来 源及 投 资 策略成 功 与 否 ,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视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


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收益评估的结果和支付要求, 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 进行现金支付的准备。


(2)每月进行基金费用支付


每 月 末 , 本 基 金将 根 据基 金 合 同 中 基 金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指 数 许可 使 用 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3)成份股更新


当 成 份 股 发 生 更新 时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标的 指 数的 编 制 规 则 及 调整 公 告, 在指 数 成 份 股 调整 生 效 前,分 析 并 确 定组 合 调 整策略 , 尽 量 减少 变 更 成份股 带 来 的 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定期投资组合监控


每月末,ETF 研究小 组通过定量指标对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的拟合情况进 行 评价; 每 季 末 , 基 金 经理 根 据评 估 报 告 分 析 季度 的 投资 操 作 、 组 合 状况 和 跟踪 误 差 等 情 况 , 重点 分 析 基金的 偏 离 度 和跟 踪 误 差产生 原 因 、 现金 控 制 情况、 标 的 指 数 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下 , 本基 金 日 均 跟 踪 偏离 度 (剔 除 成 份 股 分 红因 素 )的 绝 对 值不超过 0.2%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 跟 踪 偏 离 度和 跟 踪 误差超 过 上 述 范围 , 基 金管理 人 应 采 取合 理 措 施避免 跟 踪 偏 离 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72 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 , 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3 (11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 本 基 金 持有 单 只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 其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14 ) 本基金持有单只企业中期票据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 本 基 金 参与 融 资的 , 每 个 交 易 日日 终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融资 买 入股 票 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6 ) 本 基 金 参与 转 融通 证 券 出 借 业 务的 , 在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参 与转 融 通 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 ) 本 基 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不符合 前 款 所 规定 比 例 限制的 ,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主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 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 易 的,可 接 受 质 押品 的 资 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7) 、 (17) 、( 18)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合 并 、 基金 规 模 变动、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 调整、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 流动性 限 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 的监督 与 检 查 自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进 行 变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74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本 基 金 , 基金 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 内 承销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 基 金的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遵 循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 内 部 审批 机 制 和评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合 理 价 格执行 。 相 关 交易 必 须 事先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同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露 。 重 大关联 交 易 应 提交 基 金 管理人 董 事 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 将 来 法 律 、 行政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相 关 规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更 , 致使 本 款 前 述 约 定 的投 资 禁 止行为 和 投 资 组合 比 例 限制被 修 改 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 在 依 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和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和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七 )业绩比较基准 75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收益率,即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指 数 (MSCI China A International Index )收益率 。 如果指数发 布机构 变更 或停止 MSCI 中国 A 股国际指数 的编制 及发 布、或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指 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 适 合 投 资的 指 数 推出时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依 据 维 护 投资 者 合 法权益 的 原 则 , 变 更 本 基 金的 标 的 指数。 若 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对 基 金 投 资范 围 和 投资策 略 无 实 质 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事项)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一 致 后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并 及 时公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属 于 股 票型 基 金, 其 预 期 的 风 险与 预 期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市 场 基 金 。同 时 本 基 金为 交 易 型开放 式 指 数 基金 , 采 用完全 复 制 法 跟 踪 标 的 指 数表 现 , 具有与 标 的 指 数以 及 标 的指数 所 代 表 的 股票相 似的风 险 收 益 特 征。 76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售机 构 和 基 金登 记 结算 机构 自 有 的 财产 账 户 以及其 他 基 金 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结 算机 构 和 基金销 售 机 构 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7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票 、 债券 、 衍生工具和银 行 存款 本 息 、 应 收 款项 、 其它 投 资 等资产 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行机 构 未 发 生影 响 证 券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重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在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情78 况 下 , 应 以活 跃 市 场上未 经 调 整 的报 价 作 为计量 日 的 公 允价 值 进 行估值 ; 对 于 活 跃 市 场 报 价未 能 代 表计量 日 公 允 价值 的 情 况下, 按 成 本 应对 市 场 报价进 行 调 整 , 确 认 计 量 日的 公 允 价值; 对 于 不 存在 市 场 活动或 市 场 活 动很 少 的 情况下 , 则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流通受限的股票, 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 售 股份 、 通 过大宗 交 易 取 得的 带 限 售期的 股 票 等 (不 包 括 停牌、 新 发 行 未 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净价 估 值 。 对银 行 间 市场上 含 权 的 固定 收 益 品种,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 相应品 种 当 日 的唯 一 估 值净价 或 推 荐 估值 净 价 估值。 对 于 含 投 资 人 回 售 权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回 售登 记 截 止日( 含 当 日 )后 未 行 使回售 权 的 按 照 长 待 偿 期 所对 应 的 价格进 行 估 值 。对 银 行 间市场 未 上 市 ,且 第 三 方估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的 债 券 ,在发 行 利 率 与二 级 市 场利率 不 存 在 明显 差 异 ,未上 市 期 间 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 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7、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79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 理 人 按 约定 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 的 过 错造 成 估 值错误 , 导 致 其他 当 事 人遭受 损 失 的 ,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未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 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对直接 损 失 承 担赔 偿 责 任;若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已经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义 务 的 当事人 有 足 够 的时 间 进 行更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当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有关 当 事 人 进行 确 认 ,确保 估 值 错 误80 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仍 应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如 果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 方 应 赔 偿受 损 方 的损失 ,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偿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求 交 付 不当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给 受 损 方,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经获 得 的 不 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81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 时 , 基金 管 理 人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 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指数公司及登记结 算 机 构 发 送的 数 据 错误 等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采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检查 , 但 未 能发 现 错 误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 积 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2 十 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 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 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为收益 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2、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 同期 标的指数增长 率 为 原 则 进行 收 益 分配。 基 于 本 基金 的 性 质和特 点 , 本 基金 收 益 分配不 须 以 弥 补 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 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4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登记结算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0% 年 费 率计 提。 管理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85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 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 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方 所 签订 的 指 数 使 用 协议 中 所规 定 的 指 数 使 用 费计 提 方 法支付 指 数 使 用费 。 通 常情况 下 , 指 数使 用 费 按照前 一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 5000 美元等额人民币 (即不足 5000 美元等 额人民币部分按照 5000 美元等额人民币收取,汇率为每季 度末当天的汇率) 。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 的 指 数 使 用 费每 日 计算 , 按 季 支 付 。计 费 期间 不 足 一 季 度 的, 根 据实 际 天 数按比例计算。 如 果 指 数 使 用 许可 协 议约 定 的 指 数 使 用费 的 计算 方 法 、 费 率 和支 付 方式 等 发 生 调 整 , 本基 金 将 采用调 整 后 的 方法 或 费 率计算 指 数 使 用费 。 基 金管理 人 将 在 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 、 上述“( 一 ) 基 金费用 的 种 类 ” 中除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和 标的 指 数 许可 使用 费 之 外 的 其他 费 用 ,根据 有 关 法 规及 相 应 协议规 定 , 按 费用 实 际 支出金 额 列 入 或 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86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执 行。 鉴 于 基 金 管 理 人为 本 基金 的 利 益 投 资 、运 用 基金 财 产 过 程 中 ,可 能 因法 律 法 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 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 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 87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基金投 资 者 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 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88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 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投 资 者 重 大 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基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前 或 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交 易 后 或 开 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每个 交易/ 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89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对价 的 计 算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够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上 市 交 易的 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7、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基 金 份额 折 算 日 后 应 至少 提 前两 个 工 作 日 将 基金 份 额折 算 日 公告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折算 并 由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完成 基 金份 额 的 变 更 登 记后 , 基金 管 理 人应将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8、申购、赎回清单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个 开 放日 , 通 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或 书 面 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为保障90 其 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季 度 报告、 半 年 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影 响 投 资 者决 策 的 其 他重 要 信 息”项 下 披 露 该投 资 者 的类别 、 报 告 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度 报 告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披 露 基金 组 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0、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91 (16 )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 标 的 指 数 许 可使 用 费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方 式 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4 )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本基金调整 最 小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申 购 赎回 方 式 及 申 购 对价 、 赎回 对 价 组成; (2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28 ) 发生涉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 、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3、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年 度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和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 指 标 等, 并 充 分揭示 股 指 期 货交 易 对 基金总 体 风 险 的影 响 以 及是否 符 合 既 定92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4、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季度 报 告 中 披 露 持有 的 资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支 持 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年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露 持 有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总 额 、资 产 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 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 募 说 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16、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基 金 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后两 个 交 易 日 内 ,在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 金 应 当 在 季 度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度 报 告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募 说 明书 (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回 清 单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介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介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介披露信 息 , 并 且93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94 十 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5 十 八、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属 于 股 票型 基 金, 其 预 期 的 风 险与 预 期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基 金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市 场 基 金。同 时 本 基 金为 交 易 型开放 式 指 数 基金 , 采 用 完全 复 制 法 跟 踪 标 的 指 数表 现 , 具有与 标 的 指 数以 及 标 的指数 所 代 表 的股 票 相 似的风 险 收 益 特 征。 (一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到 经 济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 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 景、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的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 资 收 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 资 多样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 )管理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由 于 基金 投 资 策 略 、 人为 因 素、 管 理 系 统 设 置不 当 造成 操 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 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三 ) 职 业 道 德风 险 :是 指 公 司 员 工 不遵 守 职业 操 守 , 发 生 违法 、 违规 行 为96 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四 )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五 )本基金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完 全 代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均 回 报率 与 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的 价 格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素 、 经济 因 素 、 上 市 公司 经 营状 况 、 投 资 者 心 理和 交 易 制度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而波动 , 导 致 指数 波 动 ,从而 使 基 金 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 由于标的指数调 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 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 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将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 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 由于成份股停牌 、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 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 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 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 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 如跟踪指数的 水 平 、 技 术手 段 、 买入卖 出 的 时 机选 择 等 ,都会 对 本 基 金的 收 益 产生影 响 , 从 而 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 别 股 票 的持 有 比 例与标 的 指 数 中该 股 票 的权重 可 能 不 完全 相 同 ;因缺 乏 卖 空 、 对 冲 机 制 及其 他 工 具造成 的 指 数 跟踪 成 本 较大; 因 基 金 申购 与 赎 回带来 的 现 金 变 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97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 管 可 能 性 很 小, 但 根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如 出现 变 更 标 的 指 数的 情 形, 本 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 于原标的指 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 将随之调整, 基 金 的 收 益风 险 特 征将与 新 的 标 的指 数 保 持一致 , 投 资 者须 承 担 此项调 整 带 来 的 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 管 本 基 金 将 通过 有 效的 套 利 机 制 使 基金 份 额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格 的 折溢 价 控 制 在 一 定 范围 内 , 但基金 份 额 在 证券 交 易 所的交 易 价 格 受诸 多 因 素影响 , 存 在 不 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司 在 开市 后 根 据 申 购 赎回 清 单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只 证 券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IOPV ) , 并 将 计 算 结 果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送,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 仅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 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 误,投资者若 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7、退市风险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符合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 条 件被 终 止上 市 , 或 被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回 清 单中 , 可 能 仅 允 许对 部 分成 份 股 使 用 现 金替 代 ,且 设 置 现 金 替 代 比例 上 限 ,因此 , 投 资 人在 进 行 申购 时 , 可 能 存在 因 个 别成份 股 涨 停 、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 资 者 申 购 当 日未 卖 出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交收 成 功后 方 可 卖 出 和 赎回 。 因此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申购 业 务 的代理 券 商 如 发生 交 收 违约, 将 导 致 投资 者 不 能及时 、 足 额 获 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9、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者提出赎回 申 请时 , 如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内 不 具 备 足 额 的符 合 条件 的 赎 回对价,可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基 金 管 理人 可 能根 据 成 份 股 市 值规 模 变化 等 因 素 调 整 最小 申 购赎 回 单98 位 , 由 此 可能 导 致 投资人 按 原 最 小申 购 赎 回单位 申 购 并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 可 能 无 法 按 照 新 的最 小 申 购赎回 单 位 全 部赎 回 , 而只能 在 二 级 市场 卖 出 全部或 部 分 基 金 份额。 10、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 基 金 赎 回 对 价包 括 组合 证 券 , 在 组 合证 券 变现 过 程 中 , 由 于市 场 变化 、 部 分 成 份 股 流动 性 差 等因素 , 导 致 投资 人 变 现后的 价 值 与 赎回 时 赎 回对价 的 价 值 有 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 套利风险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的交 易 机制 和 技 术 约 束 ,完 成 套利 需 要 一 定 的 时间 , 因此 套 利 存在一定风险。 同时, 买卖一篮子股票和 ETF 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 所以折 溢 价 在 一 定范 围 之 内也不 能 形 成 套利 。 另 外,当 一 篮 子 股票 中 存 在涨停 或 临 时 停 牌 的 情 况 时, 也 会 由于买 不 到 成 份股 而 影 响溢价 套 利 , 或卖 不 掉 成份股 而 影 响 折 价套利。 12、 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 包括组合证券名单、 数 量 、 现 金替 代 标 志、现 金 替 代 比率 、 替 代金额 等 出 错 ,将 会 使 投资人 利 益 受 损 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3、 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对 ETF 基金而言, 二 级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相关成份股的市场流动性不 足 使 基 金 无法 以 合 理价格 买 入 或 卖出 所 需 股份数 量 所 造 成的 风 险 。流动 性 风 险 主 要发生在基金建仓期以及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期间。


对 ETF 基金投资人而 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 进行买卖, 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 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14 、 第 三 方 机 构服 务 的风 险 本 基 金 的 多项 服 务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办 理 ,存 在 以 下风险: (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 导致代理申购、 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 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 登记结算机构 可能调整结算制度, 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及资 金 的 结 算 方式 发 生 变化, 制 度 调 整可 能 给 投资者 带 来 理 解偏 差 的 风险。 同 样 的 风99 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 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5、 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场内申购赎回环节 包括 “ 退补现金替代 ” 方式, 该方式不同 于现有其 他 现 金 替 代方 式 , 可能给 申 购 和 赎回 投 资 者带来 价 格 的 不确 定 性 ,从而 间 接 影 响 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 “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 证券 的 权 重 增 加, 该 方 式带来 的 不 确 定性 可 能 导致本 基 金 的 二级 市 场 价格折 溢 价 处 于 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 “ 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 ” 原则 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现 金 替 代 退补 款 的 计算以 实 际 成 交价 格 和 基金招 募 说 明 书的 约 定 为准。 若 因 技 术 系统、通讯链路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 “ 时 间 优 先 、 实 时 申 报 ” 原则 对“ 退补现金替代 ” 的证 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 当 基金 所 投资 的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之 债 务 人 出 现 违 约, 或 在 交易过 程 中 发 生交 收 违 约,或 由 于 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券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价格 下 降 等,可 能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此 外 , 受市 场 规 模及交 易 活 跃 程 度 的 影 响 ,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 券 可 能无 法 在 同一价 格 水 平 上进 行 较 大数量 的 买 入 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 17、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支 持 证券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具 有一 定 的 价 格 波 动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风 险 等 风险。 价 格 波 动风 险 指 的是市 场 利 率 波动 会 导 致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收 益 率 和价 格 波 动。流 动 性 风 险指 的 是 受资产 支 持 证 券市 场 规 模及交 易 活 跃 程 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 约 , 或 在交 易 过 程中发 生 交 收 违约 , 或 由于资 产 支 持 证券 信 用 质量降 低 导 致 证 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18、 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保证 金 交易 制 度 , 由 于 保证 金 交易 具 有 杠 杆 性 ,当 出 现不 利 行 情 时 , 股 价指 数 微 小的变 动 就 可 能会 使 投 资人权 益 遭 受 较大 损 失 。股指 期 货 采 用100 每 日 无 负 债结 算 制 度,如 果 没 有 在规 定 的 时间内 补 足 保 证金 , 按 规定将 被 强 制 平 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19、 参与融资与转融通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业务, 可能存在杠 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特有风险。 20、巨额赎回风险 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付或暂停支付的 措 施 以 应 对巨 额 赎 回,因 此 在 巨 额赎 回 情 形发生 时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存 在 不 能 及 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1、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流通受限证券投资, 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 的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公开 发 行 股 票网 下 配 售部分 等 在 发 行时 明 确 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券 , 不 包括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 息 或其他 原 因 而 临时 停 牌 的证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 质 押 券等 流 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金 可 能 由于持 有 流 通 受 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 六 ) 本 基 金 法律 文 件风 险 收 益 特 征 表述 与 销售 机 构 基 金 风 险评 价 可能 不 一 致的风险 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投 资 章节 有 关 风 险 收 益特 征 的表 述 是 基 于 投 资范 围 、投 资 比 例 、 证 券 市场 普 遍 规律等 做 出 的 概述 性 描 述,代 表 了 一 般市 场 情 况下本 基 金 的 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 律 法 规 对 本基 金 进 行风险 评 价 , 不同 的 销 售机构 采 用 的 评价 方 法 也不同 , 因 此 销 售 机 构 的 风险 等 级 评价与 基 金 法 律文 件 中 风险收 益 特 征 的表 述 可 能存在 不 同 , 投 资 人 在 购 买本 基 金 时需按 照 销 售 机构 的 要 求完成 风 险 承 受能 力 与 产品风 险 之 间 的 匹配检验。 (七) 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 赎回的 风 险 。 在 开放 式 基 金交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生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 巨额赎 回 可 能 会 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八 )其他风险 101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 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 于这些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九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代理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并非由 MSCI Inc.(“ MSCI ” ) 、其 任何附属企业、其任何信息提供 者或其他任何参与或与汇编、计算或创设任何 MSCI 指数有关的 任何第三方(合 称“MSCI 当事方” ) 赞助、支持、销 售或推广。MSCI 指数是 MSCI 的专属独有 财产。 MSCI 和 MSCI 指数名称是 MSCI 或其 附属企业的服务标识, 而 【被许可方】 经许可可为特定目的使用。任何 MSCI 当事 方就关于向基金的一般性投资或向本 基金的特定性投资的可取性,或任何 MSCI 指数追踪相应股票市场表现的能力, 对 本 基 金 的发 行 方 、所有 者 、 或 任何 其 他 个人或 实 体 皆 不作 任 何 明示或 暗 示 的 陈 述或保证。MSCI 或 其 附 属 企 业 是 特 定 商 标 、 服 务 标 识 以 及 商 号 的 许 可 方 , 以 及 MSCI 指数的许可方。MSCI 指数由 MSCI 确 定、 建构并计算, 但并不考虑本基金 或本基金的发行方或所有者或 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任何 MSCI 当 事方均无义务 在确定、建构或计算 MSCI 指数时考虑本基 金的发行方或所有者或任何其他个人 或实体的需要。任何 MSCI 当事方均不负责 亦未曾参与对本基金的发行时间、价 格或数量的确定,任何 MSCI 当事方也不 负责亦未曾参与对本基金赎回的公式或 对价的确定或计算。另外,任何 MSCI 当事 方均不对本基金的发行方或所有者或 者其他与本基金的管理、 营销或推出有关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102 虽然 MSCI 应从 MSCI 认为可靠的来源获得包括于或使用于 MSCI 指 数计算 的信息, 但任何 MSCI 当事方就任 何 MSCI 指 数或其中包括的任何数据的原创性、 准确性和/ 或完整性皆不作任何保证或担保。 任何 MSCI 当事方就本 基金的发行方、 本基金的所有者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因使用任何 MSCI 指数或其 中包括的任何 数 据 而 得 到 的 结 果 皆 不 作 出 任 何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保 证 。 任 何 MSCI 当事方就任何 MSCI 指数或其中包括 的任何数据中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错误、 疏漏 或中断皆不承 担任何责任。另外,任何 MSCI 当事方均不就 每一 MSCI 指数和其中 包括的任何 数 据 的 适 销性 以 及 适合某 一 特 定 目的 作 出 任何种 类 的 任 何明 示 或 暗示的 保 证 , 且 MSCI 当事方在此明确 否认作出就 此有关的任何保证。 在不限制前述 任何规定的情 况下,MSCI 当事方在 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就任何直接的、 间接的、 特殊的、 惩罚性 的 、 后 果 性的 或 任 何其他 损 害 ( 包括 利 润 损失) 承 担 任 何责 任 , 即使其 已 经 被 告 知该等损害的可能性。 本 证 券 、 产 品 或基 金 的购 买 方 、 销 售 方或 持 有者 , 或 任 何 其 他个 人 或实 体 , 在未事先联系 MSCI 以 确定是否需要 MSCI 同 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或指称任何 MSCI 商号、商标或服 务标识用于赞助、支持、营销或推广该证券、产品或基金。 在未事先取得 MSCI 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个人或实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声 称与 MSCI 有任何关联 关系。 103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10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 (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 未上市新股等)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在该 等 证 券可流 通 后 进 行二 次 清 算。本 基 金 的 清算 期 限 自动顺 延 至 全 部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5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 合 同及 国 家 有关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 其他 监 管 部门, 并 采 取 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 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 为 基金 的 利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行 融 资 及 转融 通; (14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6 (15 ) 选 择 、 更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证券 、 期货经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认 购 、申 购 、 赎回、 份额转让等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 不同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得利 用 基 金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价格、 申购、 赎回对价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07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5 ) 按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动 的 会计 账 册 、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 确 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且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 和方式 , 随 时 查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 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 组 织 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 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金 合 同 造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 当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方 处 理时 , 应 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5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08 (2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 规 行为 , 对 基 金 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 的 利 益造 成 重 大损失 的 情 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以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 的 不 同的 基 金 分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得利 用 基 金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09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 季 度 、 半年 度 和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照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进 行;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行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说明 基 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对价;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因 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时 ,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10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即 视 为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依 据 基 金合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至 其 不 再持有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款 项和认购股票、 应付申 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111 (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金管理人 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地 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生 效 , 鉴于本 基 金 和 联接 基 金 的相关 性 , 联 接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凭 所 持有 的 联 接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直 接 出席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席 本 基 金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并参 与 表 决 。在 计 算 参会份 额 和 票 数 时 , 联 接 基金 持 有 人持有 的 享 有 表决 权 的 参会份 额 数 和 表决 票 数 为:在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权益 登 记 日 ,联 接 基 金持有 本 基 金 份额 的 总 数乘以 该 持 有 人 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 留 到 整 数位 。 联 接基金 折 算 为 本基 金 后 的每一 参 会 份 额和 本 基 金的每 一 参 会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应 以 联 接 基 金的 名 义代 表 联 接 基 金 的全 体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本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身 份 行使表 决 权 , 但可 接 受 联接基 金 的 特 定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委托以 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理人 的 身 份出席 本 基 金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 联 接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开 或 召集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须 先 遵 照 联接 基 金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召 开 联 接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联 接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提 议召 开 或 召集本 基 金 份 额112 持 有 人 大 会的 , 由 联接基 金 的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联 接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议 召 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终 止 基 金上 市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具 备 上市 条 件 而 被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终 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 金 管理人 收 到 提 议当 日 的 基金份 额 计 算 ,下 同 ) 就同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其他应由本基金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在对现有1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相 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且 在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 实质性 不 利 影 响的 前 提 下调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标的指数更名或 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以 及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 性 不 利 影响 的 前 提下变 更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根据 指 数 使 用许 可 协 议的约 定 , 变 更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8) 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9)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 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 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 ) 按 照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不 需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不 召 集 , 基金 托 管 人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由 基 金 托 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应 当 向基 金 管 理人提 出 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自114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都 不 召集 的 , 单独或 合 计 代 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通讯 方 式 、 委托 的 公 证机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115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到指 定 地 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不派 代 表 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的 , 不 影响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律 法 规、 监 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 出 席 , 现场 开 会 时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 当 列 席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 人不 派 代 表列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委托 证 明 符 合法 律 法 规、基 金 合 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 到 会 者 在权 益 登 记日代 表 的 有 效的 基 金 份额少 于 本 基 金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一 , 召 集人可 以 在 原 公告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 时间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以 内 , 就原定 审 议 事 项重 新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到会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 代 表的有 效 的 基 金份 额 应 不少于 本 基 金 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 在 基 金116 托 管 人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 和公 证 机 关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收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管人 或 基 金 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出 具 书 面意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具书 面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所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小于 在 权 益登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 , 召 集人 可 以 在原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开时间 的 三 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 内 , 就原 定 审 议事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重 新 召 集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应当 有 代 表三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基 金份额 的 持 有 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4 ) 上 述 第(3 ) 项中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 代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人,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具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 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委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 可 以 采 用网 络 、 电话等 其 他 非 现场 方 式 或者以 非 现 场 方式 与 现 场方式 结 合 的 方 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 者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基 金 合 同的 重 大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其 他 事 项 以及 会 议 召集人 认 为 需 提交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17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二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 二 以 上(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可做 出 。 除 基金 合 同 另有约 定 外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 金 管 理 人或 者 基 金托管 人 、 终 止基 金 合 同、本 基 金 与 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118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 会召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行 召 集 或大会 虽 然 由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但是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代 表 担 任 监 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宣 布 表 决结果 后 立 即 对所 投 票 数要求 进 行 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 新 清 点以一 次 为 限 。重 新 清 点后, 大 会 主 持人 应 当 当场公 布 重 新 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119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利 影 响的 前 提 下 , 本 部分 关 于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 事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序、 表 决 条 件等 规 定 ,凡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部 分 , 如将来 法 律 法 规修 改 导 致相关 内 容 被 取消 或 变 更的, 基 金 管 理 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 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同期标的指数增长 率 为 原 则 进行 收 益 分配。 基 于 本 基金 的 性 质和特 点 , 本 基金 收 益 分配不 须 以 弥 补 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持 有 人 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 利 的 影 响 下, 基 金管 理 人 、 登 记 结算 机 构可 对 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以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对 象 、分 配 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120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 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0% 年 费 率计 提。 管理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121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 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方 所 签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可 协 议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许可 使 用 费计提 方 法 支 付指 数 许 可使用 费 。 指 数许 可 使 用费的 费 率 、 具 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 果 指 数 使 用 许可 协 议约 定 的 指 数 许 可使 用 费的 计 算 方 法 、 费率 和 支付 方 式 等 发 生 调 整, 本 基 金将采 用 调 整 后的 方 法 或费率 计 算 指 数许 可 使 用费。 基 金 管 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之 外 的 其 他费 用 , 根据有 关 法 规 及相 应 协 议规定 , 按 费 用实 际 支 出金额 列 入 或 摊 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 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122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鉴 于 基 金 管 理 人为 本 基金 的 利 益 投 资 、运 用 基金 财 产 过 程 中 ,可 能 因法 律 法 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 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 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 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数 表 现, 追 求 跟 踪 偏 离度 和 跟踪 误 差 的 最 小 化。 本 基金 力 争 将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 绝对值控制在 0.2% 以内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 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指数 (MSCI China A International Index )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投 资于非 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 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 交 换 债 券、 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 、 中期 票 据 、短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资券 、 中 小 企 业私募债券等) 、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资产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 购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在 条 件 许 可 的 情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不 改 变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目 标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征 并 在 控制风 险 的 前 提下 , 根 据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参 与 融资及 转 融 通 证 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指数(MSCI China A International Index )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23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取完 全 复制 法 , 即 完 全 按照 标 的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组成 及 其权 重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并 根 据标的 指 数 成 份股 及 其 权重的 变 动 进 行相 应 调 整。当 预 期 指 数 成 份 股 发 生调 整 和 成份股 发 生 配 股、 增 发 、分红 等 行 为 时, 或 因 基金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对 本 基金 跟 踪 标的指 数 的 效 果可 能 带 来影响 时 , 或 因某 些 特 殊情 况导致流动 性 不 足 时 ,或 其 他 原因导 致 无 法 有效 复 制 和跟踪 标 的 指 数时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对 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 殊 情 况 包括 但 不 限于以 下 情 形 : (1 ) 法律 法规 的 限 制 ; (2 ) 标的 指数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严重 不 足; (3) 标 的 指 数的 成 份股 票长 期 停 牌 ; (4 )其 它 合理 原 因 导 致 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为 有 效 管 理 投 资组 合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经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各种 金 融衍 生 产 品 , 如 股 指期 货 、 权证以 及 其 他 与标 的 指 数或标 的 指 数 成份 股 相 关的衍 生 工 具 。 基 金 投 资 于衍 生 工 具的目 标 , 是 使得 基 金 的投资 组 合 更 紧密 地 跟 踪标的 指 数 , 以 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期 货 将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原 则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的 , 对冲 系 统 性 风 险 和 某些 特 殊 情况下 的 流 动 性风 险 等 ,主要 采 用 流 动性 好 、 交易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通 过 多 头或空 头 套 期 保值 等 策 略进行 套 期 保 值操 作 。 本基金 力 争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的杠 杆 作 用,降 低 股 票 仓位 频 繁 调整的 交 易 成 本和 跟 踪 误差, 达 到 有 效 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时,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 定收益品 种的 方 法 类似。 在 信 用 研究 方 面 ,会加 强 自 下 而上 的 分 析,将 机 构 评 级 与内部评级 相 结 合 ,着重 通 过 发 行方 的 财 务状况 、 信 用 背景 、 经 营能力 、 行 业 前 景 、 个 体 竞争 力 等 方面判 断 其 在 期限 内 的 偿付能 力 , 尽 可能 对 发 行人进 行 充 分 详 尽地调研和分析。 本基金参与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时, 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 结 构 以 及 资产 池 资 产所在 行 业 景 气变 化 等 因素的 研 究 , 预测 资 产 池未来 现 金 流 变 化 , 并 通 过研 究 标 的证券 发 行 条 款, 预 测 提前偿 还 率 变 化对 标 的 证券的 久 期 与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同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将密 切 关 注流动 性 对 标 的证 券 收 益率的 影 响 , 综 合 运 用 久 期管 理 、 收益率 曲 线 、 个券 选 择 以及把 握 市 场 交易 机 会 等积极 策 略 , 在124 严 格 控 制 风险 的 情 况下, 结 合 信 用研 究 和 流动性 管 理 , 选择 风 险 调整后 收 益 高 的 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125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 本 基 金 持有 单 只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 其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14 ) 本基金持有单只企业中期票据,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 本 基 金 参与 融 资的 , 每 个 交 易 日日 终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融资 买 入股 票 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6 ) 本 基 金 参与 转 融通 证 券 出 借 业 务的 , 在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参 与转 融 通 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 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 ) 本 基 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不符合 前 款 所 规定 比 例 限制的 ,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主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 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 易 的,可 接 受 质 押品 的 资 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7) 、( 17) 、( 18)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 上市公126 司 合 并 、 基金 规 模 变动、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 调整、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 流动性 限 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 的监督 与 检 查 自本 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 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进 行 变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本 基 金 , 基金 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 内 承销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 基 金的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 内 部 审批 机 制 和评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合 理 价 格执行 。 相 关 交易 必 须 事先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同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露 。 重 大关联 交 易 应 提交 基 金 管理人 董 事 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 将 来 法 律 、 行政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相 关 规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更 , 致使 本 款 前 述 约 定 的投 资 禁 止行为 和 投 资 组合 比 例 限制被 修 改 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 在 依 法127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的 事 项 的,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过的 事 项 , 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后变更 并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128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 (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 未上市新股等)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在该 等 证 券可流 通 后 进 行二 次 清 算。本 基 金 的 清算 期 限 自动顺 延 至 全 部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能 解 决 的,应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 根 据该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市 ,仲裁 裁 决 是 终局 性 的 并对各 方 当 事 人129 具 有 约 束 力。 争 议 处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应 恪 守 各 自的 职 责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 法权益 。 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构 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130 二十 一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22623179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设 立 文号 : 国 务 院 《 关于 中 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使 中 央银 行 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人 民 币存 款 、 贷 款 、 同业 拆 借业 务 ; 国 内 外 结算 ; 办理 票 据131 承 兑 、 贴 现、 转 贴 现、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 算 ; 提供 信 用 证服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务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承销 、 代 理兑付 政 府 债 券; 代 收 代付业 务 ; 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机 构 贷 款业务 ; 保 管 箱服 务 ; 发行金 融 债 券 ;买 卖 政 府债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企业 年 金 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 受 托 管理 服 务 ;年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式 基 金 的注册 登 记 、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业 务 ;资 信 调 查、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组 织 或 参 加银 团 贷 款;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外 币 兑 换;出 口 托 收 及进 口 代 收;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发 行 、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 理 买卖股 票 以 外 的外 币 有 价证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卖 ; 外 汇金融 衍 生 业 务; 银 行 卡业务 ; 电 话 银行 、 网 上银行 、 手 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I.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指数 (MSCI China A International Index )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 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 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 交 换 债 券、 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 、 中期 票 据 、短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资券 、 中 小 企 业私募债券等)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资产支 持 证 券 、 债券 回 购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在 条 件 许 可 的 情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不 改 变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目 标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征 并 在 控制风 险 的 前 提下 , 根 据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参 与 融资及 转 融 通 证 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32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 MSCI 中国A 股国际指数 (MSCI China A International Index ) 的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3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 买 入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 值 ,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 买 入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券 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 卖 出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本 基 金持 有 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内交 易 ( 不 包 括 平仓 ) 的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成 交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企业中期票据,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 本 基 金 参 与融 资 的,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 , 本基 金 持 有 的 融 资买 入 股票 与 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6 ) 本 基 金 参 与转 融 通证 券 出 借 业 务 的,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 终 ,参 与 转融 通 证 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 ) 本 基 金 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 市 值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不 符合前 款 所 规 定比 例 限 制的,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主动新 增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 须经托管人同意, 方可纳入监督范围。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134 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7)、 17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动 、 标 的指数 成 份 股 调整 、 标 的指数 成 份 股 流动 性 限 制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应 当 符 合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进 行 变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本 基 金 , 基金 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若 将 来 法 律 、 行政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相 关 规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更 , 致使 本 款 前 述 约 定 的投 资 禁 止行为 和 投 资 组合 比 例 限制被 修 改 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 在 依 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4、 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下 方 式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与 银 行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135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银 行 间市 场 交 易 , 应 按照 审 慎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评 估 交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并 自 主 选择交 易 对 手 。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与 银行间 市 场 的 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可以通过邮件、 电话 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可 行 性说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确保可 行 性 说 明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对 基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可 行 性说明 进 行 实 质 审查。 基 金管理人同意 ,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 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 间市 场进行现券 买卖和回 购 交易时,以 DVP( 券 款 兑付) 的 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存 款 的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括 存 款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涉 及 到 存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基 金 管 理 人应 基 于 审慎原 则 评 估 存 款 银 行 信 用风 险 并 据此选 择 存 款 银行 。 因 基金管 理 人 违 反上 述 原 则给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不承担 任 何 责 任, 相 关 损失由 基 金 管 理人 先 行 承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先 行赔 付 责 任后, 有 权 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进 行 赔 偿 。基 金 托 管人的 职 责 仅 限 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此处的流通受限 证券 与上文提及的 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 包括 由 《 上 市 公司 证 券 发行管 理 办 法 》规 范 的 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 公 开 发行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发 行 时 明确一 定 期 限 锁定 期 的 可交易 证 券 , 不包 括 由 于发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而 临 时 停牌的 证 券 、 已发 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 中 的质押 券 等 流 通 受限证券。 基 金 投 资流通 受 限 证 券, 还 应 遵守《 关 于 基 金投 资 非 公开发 行 股 票 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2)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批 准的有 关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发行 股 票 , 基金 管 理 人还应 提 供 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上述 资 料 应 包括 但 不 限于基 金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的 投 资 额 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少 于 首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 至136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进行 审 核 。 基金 托 管 人应在 收 到 上 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 要 求 的 有关 书 面 信息,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拟 发行证 券 主 体 的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量 、 发 行价格 、 锁 定 期, 基 金 拟认购 的 数 量 、价 格 、 总成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例、 已 持 有 流通 受 限 证券市 值 占 资 产净 值 的 比例、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金 管 理 人应保 证 上 述 信息 的 真 实、完 整 , 并 应至 少 于 拟执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日 将 上 述信息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 管人, 保 证 基 金托 管 人 有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审核。 (4) 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规 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遵 守法律 法 规 进 行监 督 , 并审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关 书 面 信息。 基 金 托 管人 认 为 上述资 料 可 能 导致 基 金 出现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管 理 人 在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 就该风 险 的 消 除或 防 范 措施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保 留 查 看基金 管 理 人 风险 管 理 部门就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等 备 查 资料的 权 利 。 否则 , 基 金托管 人 有 权 拒绝 执 行 有关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令 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 失 的, 基 金 托管人 不 承 担 任何 责 任 ,并有 权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切 实履行 监 督 职 责, 则 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 没 有 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II.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收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 推 介材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数 据 等 进 行 监督和核查。 III.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在 下 一 个工 作 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 式向基 金 托 管 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137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有 义 务要 求 基 金管理 人 赔 偿 因其 违 反 《基金 合 同 》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序 尚 未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管 人 在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的 投 资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该 投资指 令 违 反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完 成 后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指 标 或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经 成 交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该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法规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 必 须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极配 合 提 供 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托 管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期货账 户 等 投 资 所需 账 户 、复核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 根 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 故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 管 理 人发出 回 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 合。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138 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 有 义 务 要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查托 管 财 产 的完 整 性 和真实 性 ,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基 金 管 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管 理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 1、基金 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 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 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的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 进行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 人 追 偿基 金 的 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构 按 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的 约定 , 将 认 购 资 金划 入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管 资 格 的商业 银 行 开 设的 平 安 大华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金 管 理 人开立 并 管 理 。基 金 募 集期满 , 募 集 的基 金 份 额总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人 数 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 由 基139 金 管 理 人 聘请 具 有 从事证 券 业 务 资格 的 会 计师事 务 所 进 行验 资 , 出具验 资 报 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 验 资 完 成 ,基 金 管 理人应 将 募 集 的属 于 本 基金财 产 的 全 部资 金 划 入基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资 产 托 管专户 中 ,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资 金 当 日出 具 确 认文件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的条 件 , 由 基金 管 理 人按规 定 办 理 退 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 机 构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户 , 保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 账 户的开 设 和 管 理由 基 金 托管人 承 担 。 本基 金 的 一切货 币 收 支 活 动,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假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他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得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符 合 《 人 民 币银 行 结 算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现金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民 币 利 率管 理 规 定》 、 《利 率 管 理暂 行 规 定》 、 《支 付 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出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以基 金 的 名 义 申请 并 取 得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拆 借 市场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管人 负 责 以 基 金的名义在 中 央 国 债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设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券托 管 自 营 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140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立 日 之后 , 本 基 金 被 允许 从 事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投 资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时 , 如果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和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助 托 管 人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 立 有 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保 管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也 可 存 入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办理。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际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在 基 金 托管人 保 管 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 由 此 产生 的 责 任应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 托 管 人以 外 机 构实际 有 效 控 制或 保 管 的证券 不 承 担 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别 应 由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保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时应保 证 基 金 一方 持 有 两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 过 专 人 送 达、 挂 号 邮寄等 安 全 方 式将 合 同 原件送 达 基 金 托管 人 处 。合同 原 件 应 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价 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除 以该计 算 日 基 金份 额 总 份额后 的 数 值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计 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141 券 投 资 基 金会 计 核 算业务 指 引 》 及其 他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用 于 基金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 管 理 人负责 计 算 ,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个 工 作 日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基金 份 额 资产 净 值 并 以双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托 管 人对 净 值 计算结 果 复 核 后以 双 方 认可的 方 式 发 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本基 金 的 会 计责 任 方 是基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计 算 结果 对 外 予以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如 有 新 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 定 估 值。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利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 的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 制 和保管, 保管期限自基 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 按 照 目 前相 关 规 则分别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 可 以采用 电 子 或 文 档的形式。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利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应 于 下月前 十 个 工 作日 内 提交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及 到 基 金重要 事 项 日 期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应 于 发 生日后 十 个 工 作 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并 定期 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142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的 或 与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以 解 决 的,应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会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的 地 点 在 北京市 ,仲裁 裁 决 是 终局 性 的 并对相 关 各 方 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 基 金 合同 》 和 托管协 议 规 定 的义 务 ,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的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任何 冲 突 。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变 更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43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主 要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 商 提 供。 基 金 管理人 将 根 据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需 要 和市 场 变 化,增 加 或 变 更 服务项目 ,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


(一 )网络在线服务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客 户服 务 信 箱 , 投 资人 可 以实 现 在 线 咨 询 、投 诉 、建 议 和 寻求各种帮助。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提 供 了基 金 公 告 、 投 资资 讯 、理 财 刊 物 、 基 金常 识 等各 种 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将 为 投资 人 提 供 基 金 账户 查 询、 交 易 明 细 查 询、 对 账单 寄 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二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 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座 席 每 个 交 易 日9 :00-17 :00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服 务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过该热 线获 得 业 务咨询 , 信 息 查询 , 服 务投诉 , 信 息 定制 , 资 料修改 等 专 项 服 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三 )投诉受理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平 安 大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客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或 以 书信 、 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受 理 的投 诉 , 以 “ 及 时回 复 ”为 处 理 原 则 , 对于 不 能及 时 回 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 承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144 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 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四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个 人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登 录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fund.pingan.com 进 行网上 交易 。适 用业 务 范围包 括: 基金 账户 开 户、基 金认 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 (五 )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45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46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 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构 的 住所 ,投 资 人 可 在 办公 时 间 查阅; 投 资 人 在支 付 工 本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对投资 人 按 此 种方 式 所 获得的 文 件 及 其复 印 件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pingan.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募说明书。 147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放 在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的 办 公 场 所 , 在办 公 时间 可 供 免费查阅 。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平安大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 平安大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三)《 平安大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平安大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法律意见 (七) 注册登记协议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二〇一八 年四月 二十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