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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300ETF(510310)

HS300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4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沪深 3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发 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人 : 易 方 达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一八 年四月


重要 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2 年12 月 31 日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证 监许 可 【2012】1762 号文核 准 募 集 。 基金 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完整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 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 保 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 没 有 风险 。本 基金 的 基金合 同 于 2013 年3 月6 日正式 生效 。 证券投 资 基 金 是 一 种长 期 投 资工 具 , 其 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 资 , 降低 投 资 单一 证券 所 带 来的 个别风险 。 证券 投 资 基 金不 同于 银 行 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提 供 固 定收 益 预 期 的金融 工具 , 投 资人 购 买 基 金, 既可 能 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 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 承 担基金 投 资 所 带来 的损 失 。 本基 金 属股 票 型 基 金 , 其 风险 与 预期 收 益 水平 高 于 混合 型 基 金 、 债券 型 基 金与 货 币 市场 基 金 。 本 基 金在 股 票 型基 金 中 属于 指 数 型 基金 , 主 要 采 用完 全 复制 法紧 密跟 踪 标的 指 数 的表 现 , 本基金 的业 绩表 现与 沪 深300 指 数的 表现 密切 相关 。 证券投 资基 金 分 为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 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人 投 资 不同 类型 的 基金 将获 得 不 同的 收益预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 险 。 一般来说, 基金 的 收 益 预期越 高 , 投 资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也越 大 。 本基金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值 1.00 元 发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 素 的影 响 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 低 于基 金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因折算 、 分红 等行 为 导致 基金 份 额净 值 变 化 , 不会 改变基 金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不 会 降 低基 金 投 资 风 险或 提高 基金 投资 收 益 。 本 基 金以 1 元 初始 面 值 开 展基 金募 集或 因 折算 、 分 红 等行 为 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调 整至1 元初 始面值 或1 元 附近 , 在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影 响 下, 基 金投 资 仍 有 可 能 出 现亏 损或 基金 净 值仍 有 可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 本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动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 基 金 前 ,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 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 断 市场, 对投 资 本 基 金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投 资行为 作 出 独立决策 , 并 承担基 金 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包括市 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技术 风险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及 其他 风险 等。 特有 风险包 括 : 指 数 化 投 资 的风 险 、 标的 指 数 的 风险 、 跟 踪 偏 离度 和 跟 踪 误 差 的风 险 、 基金 交 易 价 格与 份额 净 值发 生 偏 离 的 风险 、 参考 IOPV 决策 和IOPV 计 算错 误 的风险 、 投 资 人 申购 失败 的 风险 、投资 人 赎 回 失 败 的 风 险 、 本 基金 场内 外 份额申 购赎 回对 价 方 式不 同的风 险、 基 金 场内 份 额 赎回 对 价 的变 现 风 险 、 套 利风 险、 申 购赎 回 清 单差 错 风险 、二 级 市 场 流 动性 风险 、 退 市风 险 、 第 三方 机构 服 务 的风 险 等。 对于场 内申 购: 投资 者申 购的基 金份 额当 日可 卖出 ,当日 未卖 出的 基金 份额 在份额 交收 成功之 前不 得卖 出和 赎回 ;即在 目前 结算 规则 下,T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当日 可卖出 ,T 日申 购 当日未 卖出 的基 金份 额,T+1 日 不得 卖出 和赎 回,T+1 日交 收成 功后T+2 日可 卖出和 赎回 。因 此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业务 的代理 券商 若发 生交 收违 约,将 导致 投资 者不 能及 时、足 额获 得申 购当日 未卖 出的 基金 份额 ,投资 者的 利益 可能 受到 影响。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印花税率等 相 关 交 易 成 本 的 变 动 而 调 整 。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时 之 前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相关 公告 。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基金时 应仔 细 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身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期 限、 投 资经 验 、 资产 状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投 资 人 的 风 险承 受 能 力相 适应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 理 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 证本 基 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当 投资 人 赎回 时 , 所 得会高 于或 低 于投资人 先前所 支付 的 金 额。 本基 金的 过 往业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 预示其未 来业 绩 表 现。 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其他基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 表 现 的 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 醒 投 资人 基金投资的 “买 者 自 负” 原则 , 在 做 出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 变 化引 致 的投资风 险, 由 投资 人 自行 负担 。 投资人应 当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或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的其他 机 构 购买 和赎 回 基 金, 基金 销售 机 构名 单详 见 本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 以 及 相 关 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8 年 3 月 6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7 年12 月31 日。 (本 报告 中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I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 管理人 ............................................................................................................................ 7 四、基金 托管人 .......................................................................................................................... 16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19 六、基金 的募集 .......................................................................................................................... 26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27 八、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 28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30 十、基金 份额的 折算 .................................................................................................................. 50 十一、基 金的投 资 ...................................................................................................................... 51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 60 十三、基 金的财 产 ...................................................................................................................... 61 十四、基 金资产 估值 .................................................................................................................. 62 十五、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66 十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68 十七、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71 十八、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72 十九、风 险揭示 .......................................................................................................................... 77 二十、基 金的终 止与清 算 .......................................................................................................... 82 二十一、 基金合 同的内 容 摘要 .................................................................................................. 85 二十二、 托管协 议的内 容 摘要 .................................................................................................. 98 二十三、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服务 ........................................................................................ 110 二十四、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11 二十五、 招募说 明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12 二十六、 备查文 件 .................................................................................................................... 113 1 一 、绪 言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 以 下 简称 “ 本 招募 说 明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管 理 规 定 》 ” ) 及 其 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 《 易 方达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 以下 简 称 基金 合 同 )编 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 阐 述 了 易 方 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 资 人 投 资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事 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 仔细 阅读本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承 诺 本 招募 说 明书不存 在 任 何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 确性 、 完 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是 根据 本 招 募说 明书所载明 的 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易方达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托 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 或 对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作 任何 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 根 据 本基 金 的基金合 同 编 写, 并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 金 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 其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 面 签章 为 必要 条件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按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 务 。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 细 查 阅 基金 合 同。 2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 除 非 文意 另 有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简称 具有 如 下 含 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易 方 达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易方 达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易 方达 沪 深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规 范性文 件及 其制定 机构 不时 做出 的修 改、补 充和 有权 解释 9 、《 基金 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管理 规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 实 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或其他 经国 务院授 权的 机构 16、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3 19、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境 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 、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相 关文 件合 法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2、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23、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24、直 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5、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 理人委 托 ,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机构 ,包 括发 售代理 机构 、办 理本基 金场 外申 购赎 回的 销售机 构和 办理 场内 申购 赎回业 务的 和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26、发 售代 理机 构: 指符 合《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代理 本基 金发 售业 务的机 构 27、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办 理本 基金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证 券公 司,又 称为 代办 证券 公司 28、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非直 销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29、登 记结 算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交 易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30 、登 记结 算机 构: 指办 理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是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简称"中 国结 算") 和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其 中: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登记 结算 由中 国结 算负 责办理 ;本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场 内上 市交 易以及 申购 、赎 回等相 关业 务的 登记 结算 由中国 结算 负责 办理 ;本 基金的 场外 申购 、赎 回等 相关业 务的 登记 结算由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负责 办理 31、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 3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之 日 33、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合法 存续 的不 定期 期间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6、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4 37、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8、开 放日 :指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9、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 、《 业务 规则 》: 指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41、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将导致 本基 金份额 总数 的增 加 43、赎 回: 在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人向 基金 管理人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兑换 为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赎回对 价的 行为, 赎 回将 导致本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减 少 44、场 外: 指不 通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而通 过销售 机构 自身 的柜 台或 者其他 交易 系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 45、场 内: 指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上市 交易 业务的 场所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所 得的 数值 50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2、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克服、 无法 避免 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使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行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事件 53、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指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业务 实施细 则》 所定 义的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 亦称“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 ”或 者“ETF 基 金” ,即 指经 依法募 集的 、投 资特 定证 券指数 所对 应组 合证 券的 开放式 基金 ,其 基金份 额用 组合 证券 进行 申购、 赎回 ,并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54、ETF 联 接基 金或 联接 基金: 是指 将其 绝大 部分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本基 金, 与本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类似 ,紧 密跟 踪标 的指数 表现 ,追 求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采用开 放式 运作 方式的 基金 55、申 购赎 回清 单: 由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用以 公告 申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等信 息的文 件, 适用于 场内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56、申 购对 价: 在场 内申 购赎回 方式 下, 是指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按基 金合同 和招5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 交 付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 在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申购对 价是 指现 金 或 其他 对价 57、赎 回对 价: 在场 内申 购赎回 方式 下, 是指 投资 人赎回 基 金 份额 时, 基金 管理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应交付 给赎 回人 的组 合证 券、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他 对价 ;在 场外申 购赎 回方 式下 ,赎 回对价 是指 现金 58、组 合证 券: 本基 金标 的指数 所包 含的 全部 或部 分证券 59、标 的指 数: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的沪 深 300 指数 及其 未来 可能 发生的 变更 60 、现 金替 代: 在场 内申 购赎回 方式 下, 申购 、赎 回过程 中, 投资 人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 用于 替代 组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 定数量 的现 金 61、现 金差 额: 在场 内申 购赎回 方式 下,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资 产净 值与 按 T 日 收盘 价计算 的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中 的组 合证 券市 值和 现金替 代之 差; 投资 人申 购、赎 回时 应支 付或应 获得 的现 金差 额根 据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对 应的现 金差 额、 申购 或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数 计算 62、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赎回 份额的 最低 数量 ,在 场内 申购赎 回方 式下,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应为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整 数倍 63、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在 交易 时间内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申 购赎 回清单 和组 合证 券内 各只 证券的 实时 成交 数据 计算 并发布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简 称 IOPV 64、预 估现 金部 分: 在场 内申购 赎回 方 式 下, 指由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并 在 T 日 申购赎 回清 单中公 布的 当日 现金 差额 的预估 值, 预估 现金 部分 由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代 办证券 公司 )预 先冻结 65、基 金份 额折 算: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在不改 变投 资人 权益 的前 提下将 投资 人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数量 进行相 应调 整的 行为 66、完 全复 制法 :一 种跟 踪指数 的投 资方 法, 即通 过购买 标的 指数 中的 所有 成份证 券, 并且按 照每 种成 份证 券在 标的指 数中 的权 重确 定购 买的比 例以 构建 指数 组合 ,达到 复制 指数 的目的 67、收 益评 价日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本 基金 累计 报酬 率与标 的指 数累 计报 酬率 差额之 基准 日 68、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收 益评价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上市 后基 金份 额发 生折 算 ,则 采用 剔除上 市后 折算 因素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与 基金 上市 前一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之比减 去100% 69、标 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收益 评价 日标 的指 数收盘 值与 基金 上市 前一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之比 减 去100% 70 、日/天 :指 公历 日 71、月 :指 公历 月 72、上 海证 券账 户: 指投 资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开立的 上海6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简 称上 海 A 股 账 户)或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73、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为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74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 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7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 集中 办公 区)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联系人 :贺晋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计 100%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工 商管 理博 士,董 事长 。曾 任中 国平 安保险 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总 经理 助理;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咨 询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国债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中 国平 安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理 事会 投资 部资 产配 置处处 长、 投资 部副 主任 、境外 投资 部主 任、投 资部 主任 、证 券投 资部主 任。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副董 事长 、总 裁。 曾任 广发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财 部副 经理、 基金 经理 ,基 金投 资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员 、监 察部 总经 理、市 场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 副总裁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总 裁;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易 方达 国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 理 , 广 东 金 融 高 新 区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8 常务副 总经 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陈志辉 先生 ,管 理学 硕士 ,董事 。曾 任美 的集 团税 务总监 、安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广州 分所 高级审 计员 。现 任盈 峰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资财 中心总 经理 。 王海先 生, 经济 学、 工商 管理( 国际 )硕 士, 董事 。曾任 工商 银行 江西 省分 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 ;工 商银 行珠 海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室 行长 室秘 书、信 贷管 理部 业务 主办 、资产 风险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兼法 律室 副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工商 银行 珠海 分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公司业 务部 总经 理、 副行 长;工 商银 行广 东省分 行公 司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总经 理;工 商银 行韶 关分 行行 长、党 委书 记。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湖南 证券 发行 部经理 助理 ;湘 财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财 富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五 矿 二 十 三 冶 建 设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 党 委 委 员 ; 深圳市 中金 岭南 有色 金属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新晟 期货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资本 运营 部部 长。 现任 东江环 保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朱征夫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经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部主 任;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工商 行政 管理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美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 市场 部经 理; 美国 加州大 学讲 师; 美国 南加 州大学 助理 教授 ;香 港科 技大学 副教 授;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 先生 ,管 理学 博士 (会计 学) ,独 立董 事。 曾任邵 阳市 财会 学校 教师 ;中山 大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基 金部 总经 理;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事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广 州股 权交 易中 心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广 州立 根小 额再 贷款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 州银行 副董 事长 ;广 州中 盈(三 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 州汽车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现任 广州 金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及董 事长 ;万 联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广 州金 控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广金期 货有 限公 司董 事; 立根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广 州股 权投 资行 业协 会法人 代表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市场 部总 经理 、互 联网金 融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9 张优造 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 ,常务副总裁。 曾任南方 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 经理; 广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 经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 经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务 副总 裁; 易方 达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陈彤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副总裁 。曾 任中 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市 场总 监。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副总裁 。曾 任君 安证 券有 限公司 营业 部职员 ;深 圳众 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现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固定 收益 总部 总经 理、总 裁助 理、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 讯基金 经理 、易 方 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投资 者(RQFII ) 业 务负责 人、 证券 交易 负责 人员(RO)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负 责人 员 (RO ) 、提 供资 产管 理负 责人员 (RO )、 固定 收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中 债资信 评估 有限 责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吴欣荣 先 生 ,工 学硕 士, 副总裁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投 资管理 部经 理、基 金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公募 基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权益 投资 总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 权益投 资总 监、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价 值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监 察部 总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MBA) , 首席 产品 官。 曾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国 际业务 部科 员;深 圳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国际 部经 理;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北京 中心助 理主 任、 上市部 副总 监、 基金 债券 部副总 监、 基金 管理 部总 监。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产 品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 类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关秀霞 女士 ,财 务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首席 国际 业务官 。曾 任中 国银 行 (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 审计师 ;美 国道 富银 行波 士顿及 亚洲 总部 大中 华地 区高级 副总 裁、 董事总 经理 、中 国区 行长 、亚洲 区( 除日 本外 )副 总裁、 机构 服务 主管 、美 国共同 基金 业务 风险经 理、 公司 内部 审计 部高级 审计 师。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国际业 务官 。 高松凡 先生 ,高 级管 理人 员工商 管理 硕士 (EMBA ) ,首席 养老 金业 务官 。曾 任招商 银行10 总行人 事部 高级 经理 、企 业年金 中心 副主 任, 浦东 发展银 行总 行企 业年 金部 总经理 ,长 江养 老保险 公司 首席 市场 总监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老 金业 务总 监。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2 、基 金经 理 余海燕 女士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汇丰 银 行 Consumer Credit Risk 信用 风险 分 析师,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分 析师、 基金 经理 助理 、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产 品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 达沪 深 300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3 年9 月23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沪 深 300 非银 行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2014 年6 月26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1 月22 日 起任职 )、 易方 达上 证5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4 月15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国 企改 革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5 年6 月15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军 工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7 月8 日 起任 职) 、 易方达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2015 年7 月8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沪 深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2016 年4 月16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 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2016 年4 月16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4 月16 日 起任职 )、 易方 达中 证海 外中国 互联 网 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7 年1 月4 日 起任 职) 、易 方达中 证军 工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7 月14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中 证全 指证 券公司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7 月27 日 起任 职)、 易方 达沪 深300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7 年 11 月 22 日起 任职) 。 杨俊先 生, 管理 学硕 士。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渠道 经理 、指数 与量 化投资 部高 级账 户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易 方达 沪 深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6 月23 日 起任职 )、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6 月 23 日 起任 职) 、易方 达国 企改 革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17 年6 月23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 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17 年6 月23 日起 任职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林飞 先生 ,管 理时 间为 2013 年 3 月 6 日至 2015 年 6 月 5 日; 林伟斌 先生 ,管 理时 间 为2013 年3 月6 日至 2017 年6 月22 日。 3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 本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包 括: 林飞 先生、 张胜 记先 生、 王建 军先生 。 林飞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易方 达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指数与 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 、量化 基金 组合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11 经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 5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深 证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沪 深 300 医 药卫 生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沪 深300 非银 行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兼 指数 及增强 投资 部总 经理、 量化 策略 部总 经理 、投资 经理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就 证券 提供意 见负 责人 员(RO) 、提供 资产 管理 负责 人员 (RO)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 员(RO )。 张 胜 记 先 生 , 管 理 学 硕 士 。 曾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行业研 究员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易方达 沪 深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原易方 达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指 数及 增强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易 方达 上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恒生 中国企 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恒 生中 国企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理 、易 方 达5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标 普全 球高 端消费 品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香港 恒生 综合 小型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标普医 疗保 健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标 普 5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标普 生物科 技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标 普信 息科 技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经理 、易 方 达原油 证券 投资 基金(QDII) 基金 经理 ,兼 任易 方达 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 王建军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曾任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数量 分析 师,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量 化研 究员 、基 金经理 助理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易 方达 深 证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深 证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创 业 板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方达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中 小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并 购重 组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生 物科 技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银 行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指数 及增 强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投资 经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金 备案 手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2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 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2、本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本基 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等信 息; (8)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为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化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科 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 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位 职员 ;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 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 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 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 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 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 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 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的 权力 ;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和完 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 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力14 争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 司 制 定 了 合 理 、 完 备 、 有 效 并 易 于 执 行 的 制 度 体 系 。 公 司 制 度 体 系 由 不 同 层 面 的 制 度 构 成 。 按 照 其 效 力 大 小 分 为 四 个 层 面 : 第 一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章 程 ; 第 二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它 是 公 司 制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基 础 和 依 据 ; 第 三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第 四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制 定 的 各 种 制 度 及 实 施 细 则 等 。 它 们 的 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 废 止 应 该 遵 循 相 应 的 程 序 , 每 一 层 面 的 内 容 不 得 与 其 以 上 层 面 的 内 容 相 违 背 。 公 司 重 视 对 制 度 的 持 续 检 验 , 结 合 业 务 的 发 展 、 法 规 及 监 管 环 境 的 变 化 以 及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制 度 公 司 的 授 权 制 度 贯 穿 于 整 个 公 司 活 动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必 须 充 分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健 全 公 司 逐 级 授 权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各 项 经 济 经 营 业 务 和 管 理 程 序 必 须 遵 从 管 理 层 制 定 的 操 作 规 程 , 经 办 人 员 的 每 一 项 工 作 必 须 是 在 业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进 行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应 当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 。 公 司 授 权 要 适 当 ,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 究 工 作 应 保 持 独 立 、 客 观 , 不 受 任 何 部 门 及 个 人 的 不 正 当 影 响 ; 建 立 严 密 的 研 究 工 作 业 务 流 程 , 形 成 科 学 、 有 效 的 研 究 方 法 ; 建 立 投 资 产 品 备 选 库 制 度 , 研 究 部 门 根 据 投 资 产 品 的 特 征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和 维 护 备 选 库 。 建 立 研 究 与 投 资 的 业 务 交 流 制 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 金 投 资 应 确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理 念 , 根 据 决 策 的 风 险 防 范 原 则 和 效 率 性 原 则 制 定 合 理 的 决 策 程 序 ; 在 进 行 投 资 时 应 有 明 确 的 投 资 授 权 制 度 , 并 应 建 立 与 所 授 权 限 相 应 的 约 束 制 度 和 考 核 制 度 。 建 立 严 格 的 投 资 禁 止 和 投 资 限 制 制 度 ,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将 重 点 投 资 限 制 在 规 定 的 风 险 权 限 额 度 内 ; 对 于 投 资 结 果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 立 集 中 交 易 室 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指 令 通 过 集 中 交 易 室 完 成 ; 应 建 立 交 易 监 测 系 统 、 预 警 系 统 和 交 易 反 馈 系 统 , 完 善 相 关 的 安 全 设 施 ; 集 中 交 易 室 应 对 交 易 指 令 进 行 审 核 , 建 立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各 基 金 利 益 的 公 平 ; 交 易 记 录 应 完 善 , 并 及 时 进 行 反 馈 、 核 对 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业 务 的 要 求 建 立 会 计 制 度 , 并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15 对 于 不 同 基 金 、 不 同 客 户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公 司 通 过 复 核 制 度 、 凭 证 制 度 、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估 值 程 序 等 会 计 措 施 真 实 、 完 整 、 及 时 地 记 载 每 一 笔 业 务 并 正 确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 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保 证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 设 立 了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并 建 立 了 相 应 的 程 序 进 行 信 息 的 收 集 、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工 作 , 以 此 加 强 对 信 息 的 审 查 核 对 , 使 所 公 布 的 信 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同 时 加 强 对 信 息 披 露 的 检 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稽核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部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保 证 监 察 部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公 司 明 确 了 监 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 察 部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促 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16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成 立 于1954 年10 月 , 是 一 家 国 内 领 先 、 国 际 知 名 的 大 型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北 京 。 本 行 于2005 年10 月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股 票 代 码939) ,于2007 年9 月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股 票代 码601939) 。 2017 年6 月 末 ,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216,920.67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加7,283.62 亿 元 , 增 幅 3.47% 。 上 半 年 , 本 集 团 实 现 利 润 总 额1,720.93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1.30% ; 净 利 润 较 上 年 同期增 长3.81% 至1,390.09 亿元, 盈利 水平 实现 平稳 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 《环球金融 》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 性管 理 银 行 ” , 《 机 构 投 资 者 》 “ 人 民 币 国 际 化 服 务 钻 石 奖 ” , 《 亚 洲 银 行 家 》 “ 中 国 最 佳 大 型 零 售 银 行奖”及中 国银行 业协会“年度最具 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 “世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中,以一 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 第2;在美国《 财富》2016 年世 界 500强 排名 第22 位。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QFII 托 管 处 、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 算 处 、 跨 境 托 管 运 营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等10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220 余 人 。 自 2007 年 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纪 伟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任 职 , 并 在 总 行 公 司 业 务 部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授 信 审 批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其 拥 有17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 毅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国 际 部 、 营 业 部 并 担 任 副 行 长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郑 绍 平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部 、 委 托 代 理 部 、 战 略 客 户 部 , 长 期 从 事 客 户 服 务 、 信 贷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 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 玎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海 外 机 构 及 海 外 业 务 管 理 、 境 内 外 汇 业 务 管 理 、 国 外 金 融 机 构 客 户 营 销 拓 展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R)QFII 、(R)QD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2017 年 二 季 度 末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已托管759 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 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 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中国 建设银行连续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融》 “ 中国最佳 托 管 银 行 ” 、 “ 中 国 最 佳 次 托 管 银 行 ” 、 “ 最 佳 托 管 专 家 ——QFII ” 等 奖 项 , 并 在2016 年 被 《 环 球金融 》评 为中 国市 场唯 一一家 “最 佳托 管银 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合 规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18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开发的“新 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2 、监 督流 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 新一代托管 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 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和 投资 独立 性等方 面进 行评 价, 报送 中国证 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 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19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场内 申 购、 赎回 代办 证 券公司 (以 下排 序不 分先 后) (1) 长 城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2) 长 江证 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 东 方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孔 亚楠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4) 东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20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 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5) 光 大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何 耀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6) 广 发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5、7 、8、17-19 、38-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7) 广 州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8) 华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21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9) 华 宝证 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205155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0)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联系人 :周 驰 联系电 话:021-38643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1)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2) 申万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22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联系电 话:021-333882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3)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4)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中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6)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2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 话:010-656082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或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7)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 慧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10-6083 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2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办证 券 公司


投资者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 3 、场 外份 额销 售机构 直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珠海市 横琴新区 宝华路6 号 105 室-42891 (集中 办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F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1703 室 24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 道88 号金 茂大 厦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 楠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1 、场 内份 额登 记结 算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郑 奕莉


电话: (021 )58872935


传真: (021 )68870311 2 、场 外份 额登 记结 算机 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珠海市 横琴新区 宝华路6 号 105 室-42891 (集中 办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F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1 8088 ( 免长 途话 费)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25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周祎 联系人 :周 祎 26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的募 集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监 会2012 年 12 月31 日 证监 许可【2012 】 1762 号 文核 准 募 集 。 本基金 为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的存 续期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13 年2 月18 日至2013 年2 月 28 日。募 集对 象为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27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 2013 年 3 月 6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 (二) 基 金存 续 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二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三年 后的对 应日 ,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元 的, 基金 合 同自动 终 止 , 各方当事 人不得 通过召 开 持有人大 会的方 式延续 其 效力。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时 , 从 其规 定 。 28 八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一) 基 金份 额 的 上市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具备 上市 条件 ,自 2013 年 3 月25 日起 在上海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二 级市 场交易 代码 :510310 ) ( 二)基 金份 额的 上 市 交易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在 上 海 证券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照《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规则》 、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证 券 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 等有 关规 定。 基金上 市后 ,本 基金 场内 份额可 直接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场外 份额 应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通过 申请 办理 跨系 统转托 管将 基金 份额 转为 场内份 额后 ,方 可上 市交 易。 (三)终 止上 市交 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后 ,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 ,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可 终止 基金 份 额 的 上 市交易 ,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 1、 不 再具 备本 条第( 一) 款 规定的 上市 条件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基 金上 市的决 定后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要求 发布 基 金份额 终止 上市 交易 公告 。 若因上 述1 、3 、4 项 等原 因使本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而 被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上 市 的,本 基金 将由 交易 型开 放式基 金变 更为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非上 市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届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变 更本 基金 的登记 结算 机构 并相 应调 整申购 赎回 业务 规则 。 ( 四)基 金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算 与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 市 后 根 据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IOPV ) , 并 将 计 算 结 果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送 , 由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外 发 布 , 仅 供 投 资 者交易 、场内 申 购、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参考 。 1、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 中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 和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 和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禁 止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成 交价 相乘 之和 +申 购 、赎 回清 单中 的预 估现 金 部分 )/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 位对 应的 基金份 额。


2、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29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方法 ,并予 以公 告。 (五)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可 以 申 请 在 包括境 外交 易所 在内 的其 他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而无需 召开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30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为场 内份额 与场 外份 额两 种, 分别适 用不 同的 申购 赎回 办法。 (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1 、 场 内申购 赎回 对于在 场内 申购 赎回 的投 资人,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实际情 况变 更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予 以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在确 定、 变更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名 单时, 均应 在公 告之 前报 请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可。 2 、 场 外申购 赎回 对于在 场外 申购 赎回 的投 资人 , 应当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其指定 的其他 销售机 构 办理 本基 金 的申 购 和 赎回 。 有 关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的 具 体 办 法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适 用 场 外 申 赎 方 式 的 条 件 、 开 放 日 场 外 申 赎 的 截 止 时 间 、 业 务 规 则 等 等 , 详 见基 金管理 人 于2013 年3 月22 日发 布的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易方 达沪 深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场外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3 年 5 月31 日发布 的《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易方达 沪 深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调 整场 外日 常申 购、 赎回开 放时 间的 公告》 及其 他相 关公 告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停 止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 在 决 定 停 止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对 原 有 场 外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出 妥 善 安 排 并 提 前 公 告 。 3 、 特 殊 申 购 本基金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需 要向本 基金 的联 接基 金开 通特殊 申购 ,申 购对 价按 特殊申 购日 基金管 理人 公布 的申 购赎 回清单 计算 ,对 于申 购赎 回清单 中的 深市 成份 股, 本基金 联接 基金 可以采 用实 物方 式或 “深 市退补 ”的 现金 替代 方式 ,除此 之外 的其 它方 面比 照普通 的场 内申 购。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场内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场外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开放日 办理 场外 申购 赎回 业务的 截止 时间 为14 :00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化对 截止 时间作 出调 整, 具体 以基 金管理 人 当 时适 用的规 定为 准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的 开 放 时 间 与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的 开 放 时 间 存 在 差 异 , 投资者 应关 注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有关 公告 并注 意其 提交交 易申 请的 时间 。 31 场 外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时 间 以 外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等 交 易 申 请 , 且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 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更 或出 现其 他特 殊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3 年3 月25 日开 放场 内及 场外 的申 购、赎 回业 务。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本 基金 的场 内份 额采 用 份额申 购和 份额 赎回 的方 式,即 申购 和赎 回均 以份 额申请 ;本 基金的 场外 份额 采用 金额 申购、 份额 赎回 的方 式, 即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 2 、本 基金 场内 份额 的申 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其 他对 价;本 基金 场外 份额 的申 购对价 、赎 回对 价为 现金 。 3 、场 外份 额申 购赎 回遵 循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4 、场 外份 额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出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 回。 5 、 条件许可情况下,本基金场外份额 既可在不同场外的销售机 构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 也可跨 系统 转托 管为 场内 份额, 但除 非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场内 份额 不可 跨系统 转托 管为 场外份 额; 6 、场 内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 交后不 得撤 销; 当日 的场 外申购 、赎 回申 请可 以在 当日业 务办 理时间 结束 前撤 销, 在当 日的业 务办 理时 间结 束后 不得撤 销; 7 、场 内申 购赎 回应 遵守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 则》和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关 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的规 定; 场外 申购 赎回应 遵守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8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在 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或依 据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或 登记 结算 机构相 关规 则及 其变 更调 整上述 规 则 ,但 应在新 的原 则实 施前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 四)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根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备 足相应 数量 的股 票和 现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必 须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现 金。投 资人 办理 申购 、赎 回等业 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 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32 投资人 申购 、赎 回申 请在 受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投 资人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 申购对 价, 则申购 申请 失败 而不 予成 交。如 投资 人持 有的 符合 要求的 可用 基金 份额 不足 或未能 根据 要求 准备足 额的 现金 ,或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内不 具备 足额 的符合 要求 的赎 回对 价, 则赎回 申请 失败 而不予 成交 。 投资人 可在 申请 当日 及时 通过其 办理 申购 、赎 回的 销售网 点或 以销 售网 点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询 有关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有 关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者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当 日可卖 出, 当日 未卖 出的 基金份 额在 份额 交收 成功 之前不 得卖 出和赎 回; 投资 者赎 回获 得的股 票当 日可 卖出 。即 在 目前 结算 规则 下,T 日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当 日可卖 出,T 日 申购 当日 未卖出 的基 金份 额,T+1 日不得 卖出 和赎 回,T+1 日交收 成功 后T+2 日可卖 出和 赎回 。投 资者 赎回获 得的 股票 当日 可卖 出。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涉及 的基 金份 额、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其 他对 价的清 算交 收适 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关于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则 》和 参与 各方相 关协 议的 有关 规定 ,对于 本基 金的 场内 申购 业务采 用净 额结 算和 逐笔 全额 结 算相 结合 的方式 ,其 中上 交所 上市 的成份 股的 现金 替代 、申 购当日 并卖 出的 基金 份额 及对应 的深 交所 上市的 成份 股的 现金 替代 采用净 额结 算, 申购 当日 未卖出 的基 金份 额及 对应 的深交 所上 市的 成份股 的现 金替 代采 用逐 笔全额 结算 ;对 于本 基金 的赎回 业务 采用 净额 结算 和代收 代付 相结 合的方 式, 其中 上交 所上 市的成 份股 的现 金替 代采 用净额 结算 ,深 交所 上市 的成份 股的 现金 替代采 用代 收代 付; 本基 金上述 申购 赎回 业务 涉及 的现金 差额 和现 金替 代退 补款采 用代 收代 付。


投资 者T 日 申购 成功 后, 登记结 算机 构 在 T 日 收市 后办理 上交 所上 市的 成份 股交收 与申 购当日 卖出 基金 份额 的交 收登记 以及 现金 替代 的清 算; 在T+1 日办 理现 金替 代的交 收与 申购 当日未 卖出 基金 份额 的交 收登记 以及 现金 差额 的清 算; 在 T+2 日办 理现 金差 额的交 收, 并将 结果发 送给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现 金替 代交 收失 败的, 该笔 申购 当日未 卖出 基金 份额 交收 失败。 投资 者T 日 赎回 成功 后, 登记结 算机 构 在 T 日 收市 后办理 上交 所上 市的 成份 股交收 与基 金份额 的注 销以 及现 金替 代的清 算; 在T+1 日 办理 上交所 上市 的成 份股 现金 替代的 交收 以及 现金差 额的 清算 ; 在 T+2 日办理 现金 差额 的交 收, 并将结 果发 送给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不 迟 于 T+3 日办 理赎回 的深 交所 上市 的成 份股现 金替 代的 交付。


如果登 记结 算机 构和 基金 管理人 在清 算交 收时 发现 不能正 常履 约的 情形 ,则 依据《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关于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则 》和 参与 各方 相关 协议的 有关 规定 进行处 理。


33 登记结 算机 构和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在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实质 利益的 前提 下, 对申 购和 赎回的 程序 进行 调整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场 外申 购赎 回的 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开 放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并 在规定 的截 止时 间之前 划 到销售 机构 指定的 账户 上,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以事 先规 定的 截止时 间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申 购、 赎 回的确 认以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1 日后 (含该 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的 截止 时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将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接受 投资 者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七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4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 者 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结 算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人自 T+1 日起 有权 申请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或在 条件许 可情 况下 申请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以 对上 述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申 购和 赎回 的投 资交 易 对于T 日截 止时 间前 收到 的有效 申购 及有 效赎 回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轧 差之后 的净 申购金 额或 净赎 回数 量, 采用算 法交 易系 统, 按尽 可能贴 近收 盘价 的原 则, 在 T 日 完成 相应 的证券 交易 。 (六)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的 基 金份额 需为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本基 金目前 的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 为200 万 份基 金份额 。 2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34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份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合理 调整 对申 购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如 规定每 个基 金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场 内基 金份额 余额 、单 个投 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 份额 上限 和净申 购比 例上 限等, 或者 新增 基金 规模 控制措 施。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生效 前按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七)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限制 1 、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单 笔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贰 佰万 元整(2,000,000 ) ,每 次 赎回的 单 笔最低 份额 为100 万 份。 2 、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单 笔赎 回不得 少 于 100 万份 ( 如 该账户 在该 场 外销售 机构托管 的基金份 额余额 不足 100 万份,则 必须一 次性赎回 该基金全 部场外 份额 ) , 且申请 份额 数需 为整 数份 额 ;若 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在 该场 外销 售机 构托 管的该 只基 金份 额余额 不 足100 万份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 金剩余 场外 份额 一次性 全部 赎回 。 3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4 、上 述规 定详 见基 金管 理 人相关 业务 规则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或 者 新 增 基 金 规 模 控 制 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 八)场 内申 购、 赎回 的对 价及费 用 1 、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根 据申购 赎回 清单 和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确定 。申 购对价 是指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应 交付 的组 合证 券、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他 对价 。赎 回对价 是指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交付给 赎回 人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2 、申 购赎 回清 单由 基金 管 理人编 制。T 日 的申 购赎 回清单 在当 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开 市前 公告。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公告 ,计 算公 式 为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如遇 特殊情 况,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申购 赎回清 单的 内容 与格 式示 例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3 、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基金 份 额的投 资人 承担 ,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投资 人在 申购 或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可 按照 不超 过申 购或赎 回份 额 0.5% 的标准 向投 资人 收取 佣金 ,其中 包含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收取 的相 关费用 。 ( 九) 场外申 购 、 赎回 的价 格 及 费 用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份额 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申购 费用 以35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赎 回 相关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的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两位,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方 法请见 基金 合同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部分 的约 定。 4、 投 资者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参 考当时 市场 的交 易佣 金、 印花税 等 相关交 易成 本水 平, 收取 一定的 申购 费和/ 或 赎回 费 并归入 基金 资产 ,确 保覆 盖场外 现金 申 赎引起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当前的 申购 、赎 回费 率如 下: 申购费 率:0.05%


赎回费 率:0.15%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申 购费 与 赎 回费 均 全 部归入 基 金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经 公告 后实 施。 5、 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通用的 计算 方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6 、 由 于 场 内 与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方 式 上 的 差 异 ,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所 支 付 、 取得的 场外 申购 、赎 回现 金对价 ,与 场内 申购 、赎 回所支 付、 取得 的对 价 方 式不同 。投 资者 可自行 判断 并选 择适 合自 身的申 购赎 回场 所、 方式 。 (十)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与 格式 申购、 赎回 清单 适用 于本 基金的 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 1、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容包 括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所 对应 的组 合证 券内 各成份 证券 数据、 现金 替代 、T 日预 估现金 部分 、T-1 日 现金 差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 他相关 内容 。 2、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申购 、赎 回清 单将 公告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证 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量 。 3、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中 ,投 资者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于替 代组36 合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1)现 金替 代分 为 4 种类 型:禁 止现 金替 代( 标志 为“禁 止” )、 可以 现金 替代( 标志 为“允 许” )、 必须 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必须 ”) 和退补 现金 替代 (标 志为 “退 补” )。 禁止现 金替 代适 用于 上交 所上市 的成 份股 ,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份 证券 不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 可以现 金替 代适 用于 上交 所上市 的成 份股 ,是 指在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允 许使 用现金 作为 全 部 或 部 分 该 成 份 证 券 的 替 代 , 但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 成 份 证 券 不 允 许 使 用 现 金 作 为 替 代 。 必须现 金替 代适 用于 所有 成份股 ,是 指在 申购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 券必须 使用 固定现 金作 为替 代。 退补现 金替 代适 用于 深交 所上市 的成 份股 ,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 成 份证 券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买 卖情 况,与 投资 者进 行退 款或 补款。 2)可 以现 金替 代 ①适用 情形 :可 以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停牌 等原因 导致 投资 者无 法在 申购时 买入 的证券 。目 前仅 适用 于沪 深 300 指数 中的 上交 所股 票。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 金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 (1+ 现金 替代 溢价 比例 ) 其中 ,“ 参考 价格 ”的 确 定原则 为 (i) 该证 券正 常交 易时 , 采用最 新成 交价 ; (ii) 该证 券正 常交 易中 出现涨 停时 ,采 用涨 停价 格; (iii )该 证券 停牌 且当 日 有成交 时, 采用 最新 成交 价; (iv) 该证 券停 牌且 当日 无成交 时, 采用 前一 交易 日收盘 价( 考虑 当日 的除 权除息 等因 素)。 如果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参考 价格确 定原 则发 生变 化, 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通 知规 定的参 考价 格为准 。 收取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 是,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需 在证 券恢复 交易 后买入 ,而 实际 买入 价格 加上相 关交 易费 用后 与申 购时的 最新 价格 可能 有所 差异。 为便 于操 作,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预先 确定 现金 替代溢 价比 例, 并据 此收 取替代 金额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高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退 还 多 收 取 的 差 额 ; 如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 低于 基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本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向投资 者收 取欠 缺的差 额。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 代溢价 比例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金 额。 在 T 日后 被替 代的 成份 证 券有正 常交 易的 2 个交 易 日(简 称为 T+2 日 )内 , 基金 管 理人将 以收 到的 替代 金额 买入被 替代 的部 分证 券。 T+2 日日 终, 若已 购入 全 部被替 代的 证券 ,则 以替 代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购入 成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款 项; 若未37 能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 的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 际购 入成本 加上 按照 T+2 日 收盘 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 资者 应 补交的 款项 。 特例情 况: 若自 T 日起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 而该 证券 正常 交易 日低于 2 日, 则以 替代 金 额与所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实 际购 入成 本加 上按 照最近 一次 收盘 价计算 的未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证 券价 值的 差额 ,确 定基金 应退 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若现金 替代 日(T 日 )后 至 T+2 日 (若 在特 例情 况 下,则 为 T 日 起第 20 个 交易日 ) 期间发 生除 息、 送股 (转 增)、 配股 等权 益变 动, 则进行 相应 调整 。 T+2 日 后第 1 个工 作日 ( 若在特 例情 况下 ,则 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 易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应 退款 和补 款的 明细 及汇总 数据 发送 给相 关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和基 金托 管人, 相关 款项 的清算 交收 将于 此后 3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④替代 限制 :为 有效 控制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基金 管理 人可 规定 投者使 用可 以现金 替代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申购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的 一定 比例 。现 金替 代比例 的计 算公 式为: 参考基 金份 额净 值目 前为 最新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如果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参考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方式 发生 变化 ,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通知 规定 的参考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 3)必 须现 金替 代 ①适用 情形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 即将 被剔 除的 成份证 券以 及处于 停牌 的股 票。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必 须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公告替 代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即 “固 定替代 金额 ”。 固定 替代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为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该证 券的数 量乘 以其 调整 后 T 日开盘 参考 价。 4)退 补现 金替 代 ①适用 情形 :退 补现 金替 代的证 券目 前仅 适用 于沪 深 300 指 数中 深交 所股 票 。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退 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 的替 代金额 =替 代证券 数量 ×该 证券 调整 后 T 日开 盘参 考价 ×(1+现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 赎回的 替代 金额 =替 代证 券数量 ×该 证券 调整 后 T 日开盘 参考 价× (1- 现金 替代溢 价 比例) 。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对 退补现 金替 代而 言, 申购 时收取 现金 替代 溢价 的原 因是, 对于38 使用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基 金管理 人将 买入 该证 券, 实际买 入价 格加 上相 关交 易费用 后与 该证 券调整 后 T 日 开盘 参考 价 可能有 所差 异。 为便 于操 作,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赎回清 单 中 预先 确定现 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并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如 果预先 收取 的金 额高 于基 金购入 该部 分证 券的实 际成 本,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 差额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 额低 于基金 购入 该部 分证券 的实 际成 本, 则基 金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 收取 欠缺的 差额 。 对退补 现金 替代 而言 ,赎 回时扣 除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是 ,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将卖 出该 证券 ,实际 卖出 价格 扣除 相关 交易费 用后 与该 证券 调整 后 T 日开 盘参 考 价 可 能 有 所 差 异 。 为 便 于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预 先 确 定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 并据此 支付 替代 金额 。如 果预先 支付 的金 额低 于基 金 卖出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 收入,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退还 少支 付的 差额 ;如果 预先 支付 的金 额高 于基金 卖出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收 入, 则基 金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 收取 多支付 的差 额。 其中, 调整 后 T 日 开盘 参 考价主 要根 据中 证指 数公 司提供 的标 的指 数成 份证 券的调 整 后开盘 参考 价确 定。 基金管 理人 将自 T 日起 在 收到申 购交 易确 认后 按照 “时间 优先 、实 时申 报” 的原则 依 次买入 申购 被替 代的 部分 证券, 在收 到赎 回交 易确 认后按 照“ 时间 优先 、实 时申报 ”的 原则 依次卖 出赎 回被 替代 的部 分证券 。T 日未 完成 的交 易,基 金管 理人 在 T 日 后 被替代 的成 份证 券有正 常交 易的 2 个交 易 日(简 称为 T+2 日 )内 完 成上述 交易 。 时间优 先的 原则 为: 申购 赎回方 向相 同的 ,先 确认 成交者 优先 于后 确认 成交 者。先 后顺 序按照 上交 所确 认申 购赎 回的时 间确 定。 实时申 报的 原则 为: 基金 管理人 在深 交所 连续 竞价 期间, 根据 收到 的上 交所 申购赎 回确 认记录 ,在 技术 系统 允许 的情况 下实 时向 深交 所申 报被替 代证 券的 交易 指令 。 T 日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时 间优先 ”的 原则 依次 与申 购投资 者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 资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即按 照申购 时间 顺序 ,以 替代 金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 依次 实际购 入成 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申 购投 资者 或申 购投 资者应 补交 的款 项;按 照“ 时间 优先 ”的 原则依 次与 赎回 投资 者确 定基金 应退 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应 补交 的款 项,即 按照 赎回 时间 顺序 ,以替 代金 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依 次实 际卖 出收 入( 卖出价 格扣 除交 易费用 )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退 还赎 回投 资者 或赎 回投资 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对于 T 日 因停 牌或 流动 性 不足等 原因 未购 入和 未卖 出的被 替代 的部 分证 券,T 日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继 续进 行被 替代证 券的 买入 和卖 出, 按照前 述原 则确 定基 金应 退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T+2 日 日终 ,若 已购 入全 部被替 代的 证券 ,则 以替 代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购入 成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申 购投 资者 或申 购投 资者应 补交 的款 项;若 未能 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证 券,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际 购入 成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加 上按 照 T+2 日收 盘 价计算 的未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证 券价 值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申 购投资 者或 申购 投资 者应 补交的 款项 。 39 T+2 日 日终 ,若 已卖 出全 部被替 代的 证券 ,则 以替 代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卖出 收入 ( 卖 出 价 格 扣 除 交 易 费 用 )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赎 回 投 资 者 或 赎 回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若未能 卖出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卖 出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 卖出收 入( 卖出 价格扣 除交 易费 用) 加上 按照 T+2 日收 盘价 计算 的 未卖出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价值的 差额 ,确 定基金 应退 还赎 回投 资者 或赎回 投资 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特例情 况: 若自 T 日起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 而该 证券 正常交 易 日低于 2 日, 则以 替代 金 额与所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实 际购 入成 本( 包括 买入价 格与 交易 费用) 加上 按照 最近 一次 收盘价 计算 的未 购入 的部 分被替 代证 券价 值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申购 投资 者或 申购 投资 者应补 交 的 款项 ,以 替代 金额与 所卖 出的 部分 被替 代证券 实际 卖出 收入( 卖出 价格 扣除 交易 费用) 加上 按照 最近 一次 收盘价 计算 的未 卖出 的部 分被替 代证 券价 值的差 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赎回 投资 者或 赎回 投资 者应补 交的 款项 。 若现金 替代 日(T 日 )后 至 T+2 日 期间 发生 除息 、 送股( 转增 )、 配股 等权 益变动 ,则 进行相 应调 整。 T+2 日 后第1 个 工作 日, 基金管 理人 将应 退款 和补 款的明 细及 汇总 数据 发送 给相关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和 基金 托管 人,相 关款 项的 清算 交收 将于此 后 3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 4、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估现金 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 赎回的 投资 者的 相应 资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现 金数额 。 T 日 申购 、赎 回 清单中 公告 T 日预估 现金 部分 。其 计算 公式为 :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1 日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必须现 金替 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退补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与 该证 券调 整后 T 日 开盘 参考 价相 乘 之和+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可以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与 该证 券调 整后 T 日 开盘 参考 价相 乘 之和+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禁 止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 数 量与该 证券 调 整后 T 日 开盘 参考 价相 乘 之和) 其中, 该证 券调 整后 T 日 开盘参 考价 主要 根据 中证 指数公 司提 供的 标的 指数 成份证 券 的调整 后开 盘参 考价 确定 。另外 ,若 T 日为 基金 分 红除息 日, 则计 算公 式中 的“T-1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需 扣减 相应 的收 益分配 数额 。预 估现 金部 分的数 值可 能为 正、为 负或 为零 。 5、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 T+1 日 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其计算 公式 为: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必 须现 金替代 的固 定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 回 清单 中退 补现 金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收 盘价 相乘 之和+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可以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与 T 日收 盘价 相乘 之 和+申 购、 赎回 清单中 禁止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的 数量 与 T 日 收盘 价 相乘之 和) T 日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需按 T+1 日 公 告的 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 金的清 算40 交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为负 或为 零。 在投 资者 申购时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 数,则 投资 者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额 为负 数, 则投 资者 将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在投 资者 赎回 时, 如现 金差额 为正 数, 则投 资者 将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 投资者 应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支付 相应 的现金 。 6、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举 例如下 :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8-03-06 基金名 称 沪深300ETF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510311 2018-03-05 日 信息 内容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现 金差额(单位:元) -23,006.07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净值( 单位: 元) 3412479.93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1.7062 2018-03-06 日 信息 内容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预 估现金 部分(单位:元) -22445.07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50% 是否需 要公 布IOPV 是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单位:份) 2,000,000 申购的 允许 情况 是


赎回的 允许 情况 是


当日累 计申 购上 限 无 当日累 计赎 回上 限 无 成份股 信息 内容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股票数 量 替代标 志 溢价比 例


替代金 额( 单位: 元) 000001 平安银 行 2500 深市退 补 10%


¥29,650.00 000002 万科A 1400 深市退 补 10%


¥45,052.00 000008 神州高 铁 500 深市退 补 10%


¥3,775.00 000060 中金岭 南 500 深市退 补 10%


¥4,960.00 000063 中兴通 讯 700 深市退 补 10%


¥22,505.00 000069 华侨城 A 1000 深市退 补 10%


¥8,500.00 000100 TCL 集团 2400 深市退 补 10%


¥8,640.00 000157 中联重 科 1300 深市退 补 10%


¥5,538.00 000166 申万宏 源 1300 深市退 补 10%


¥6,500.00 41 000333 美的集 团 1300 深市退 补 10%


¥72,826.00 000338 潍柴动 力 1400 深市退 补 10%


¥11,480.00 000402 金 融 街 300 深市退 补 10%


¥3,111.00 000413 东旭光 电 1100 深市退 补 10%


¥8,998.00 000415 渤海金 控 500 深市退 补 10%


¥2,920.00 000423 东阿阿 胶 200 深市退 补 10%


¥12,080.00 000425 徐工机 械 1200 深市退 补 10%


¥5,076.00 000503 海虹控 股 200 深市退 补 10%


¥7,180.00 000538 云南白 药 200 深市退 补 10%


¥19,364.00 000540 中天金 融 800 深市退 补 10%


¥5,880.00 000559 万向钱 潮 400 深市退 补 10%


¥3,628.00 000568 泸州老 窖 200 深市退 补 10%


¥11,540.00 000623 吉林敖 东 300 深市退 补 10%


¥6,210.00 000625 长安汽 车 600 深市退 补 10%


¥7,230.00 000627 天茂集 团 400 深市退 补 10%


¥3,024.00 000630 铜陵有 色 1800 深市退 补 10%


¥4,914.00 000651 格力电 器 1400 深市退 补 10%


¥72,282.00 000671 阳光城 500 深市退 补 10%


¥4,055.00 000686 东北证 券 400 深市退 补 10%


¥3,212.00 000709 河钢股 份 1200 深市退 补 10%


¥4,584.00 000723 美锦能 源 400 深市退 补 10%


¥2,448.00 000725 京东 方 A 6900 深市退 补 10%


¥38,571.00 000728 国元证 券 600 深市退 补 10%


¥5,658.00 000738 航发控 制 100 深市退 补 10%


¥1,587.00 000750 国海证 券 900 深市退 补 10%


¥4,104.00 000768 中航飞 机 400 深市退 补 10%


¥6,108.00 000776 广发证 券 900 深市退 补 10%


¥14,733.00 000783 长江证 券 1100 深市退 补 10%


¥8,140.00 000792 盐湖股 份 400 深市退 补 10%


¥5,144.00 000826 启迪桑 德 100 深市退 补 10%


¥2,899.00 000839 中信国 安 800 深市退 补 10%


¥6,200.00 000858 五 粮 液 600 深市退 补 10%


¥43,254.00 000876 新 希 望 600 深市退 补 10%


¥4,548.00 000895 双汇发 展 300 深市退 补 10%


¥8,193.00 000898 鞍钢股 份 500 深市退 补 10%


¥3,395.00 000938 紫光股 份 100 深市退 补 10%


¥6,900.00 000959 首钢股 份 500 深市退 补 10%


¥2,795.00 000961 中南建 设 500 深市退 补 10%


¥3,590.00 000963 华东医 药 100 深市退 补 10%


¥5,863.00 000983 西山煤 电 500 深市退 补 10%


¥4,510.00 001979 招商蛇 口 700 深市退 补 10%


¥15,463.00 002007 华兰生 物 200 深市退 补 10%


¥5,550.00 002008 大族激 光 200 深市退 补 10%


¥11,220.00 002024 苏宁易 购 1100 深市退 补 10%


¥14,091.00 002027 分众传 媒 1400 深市退 补 10%


¥20,748.00 002044 美年健 康 300 深市退 补 10%


¥7,164.00 002065 东华软 件 600 深市退 补 10%


¥5,082.00 002074 国轩高 科 200 深市退 补 10%


¥4,102.00 002081 金螳螂 500 深市退 补 10%


¥6,850.00 002142 宁波银 行 700 深市退 补 10%


¥13,790.00 42 002146 荣盛发 展 500 深市退 补 10%


¥5,335.00 002153 石基信 息 100 深市退 补 10%


¥2,865.00 002174 游族网 络 100 深市退 补 10%


¥2,345.00 002202 金风科 技 600 深市退 补 10%


¥10,350.00 002230 科大讯 飞 300 深市退 补 10%


¥16,944.00 002236 大华股 份 500 深市退 补 10%


¥14,315.00 002241 歌尔股 份 600 深市退 补 10%


¥9,168.00 002252 上海莱 士 400 深市退 补 10%


¥7,816.00 002292 奥飞娱 乐 200 深市退 补 10%


¥2,378.00 002294 信立泰 100 深市退 补 10%


¥3,906.00 002304 洋河股 份 200 深市退 补 10%


¥23,386.00 002310 东方园 林 400 深市退 补 10%


¥7,804.00 002352 顺丰控 股 100 深市退 补 10%


¥5,067.00 002385 大北农 600 深市退 补 10%


¥3,702.00 002411 必康股 份 100 深市退 补 10%


¥2,576.00 002415 海康威 视 1100 深市退 补 10%


¥47,014.00 002424 贵州百 灵 100 深市退 补 10%


¥1,294.00 002426 胜利精 密 600 深市退 补 10%


¥3,288.00 002450 康得新 600 深市退 补 10%


¥11,868.00 002456 欧菲科 技 600 深市退 补 10%


¥12,600.00 002460 赣锋锂 业 100 深市退 补 10%


¥7,237.00 002465 海格通 信 500 深市退 补 10%


¥5,005.00 002466 天齐锂 业 200 深市退 补 10%


¥12,328.00 002468 申通快 递 100 深市退 补 10%


¥2,380.00 002470 金正大 500 深市退 补 10%


¥4,275.00 002475 立讯精 密 500 深市退 补 10%


¥12,305.00 002500 山西证 券 500 深市退 补 10%


¥3,900.00 002508 老板电 器 100 深市退 补 10%


¥3,902.00 002555 三七互 娱 100 深市退 补 10%


¥2,068.00 002558 巨人网 络 200 深市退 补 10%


¥6,528.00 002572 索菲亚 200 深市退 补 10%


¥7,168.00 002594 比亚迪 300 深市退 补 10%


¥19,536.00 002601 龙蟒佰 利 200 深市退 补 10%


¥3,678.00 002602 世纪华 通 100 深市退 补 10%


¥3,399.00 002608 江苏国 信 200 深市退 补 10%


¥1,860.00 002624 完美世 界 100 深市退 补 10%


¥3,278.00 002673 西部证 券 500 深市退 补 10%


¥5,005.00 002714 牧原股 份 100 深市退 补 10%


¥4,699.00 002736 国信证 券 700 深市退 补 10%


¥7,511.00 002739 万达电 影 100 深市退 补 10%


¥5,204.00 002797 第一创 业 600 深市退 补 10%


¥5,094.00 002831 裕同科 技 100 深市退 补 10%


¥5,800.00 002839 张家港 行 100 深市退 补 10%


¥964.00 002841 视源股 份 100 深市退 补 10%


¥7,527.00 300003 乐普医 疗 300 深市退 补 10%


¥8,643.00 300015 爱尔眼 科 200 深市退 补 10%


¥7,448.00 300017 网宿科 技 400 深市退 补 10%


¥5,100.00 300024 机器人 300 深市退 补 10%


¥5,715.00 300027 华谊兄 弟 500 深市退 补 10%


¥4,900.00 300033 同花顺 100 深市退 补 10%


¥5,136.00 43 300059 东方财 富 900 深市退 补 10%


¥12,492.00 300070 碧水源 500 深市退 补 10%


¥8,495.00 300072 三聚环 保 300 深市退 补 10%


¥10,056.00 300122 智飞生 物 100 深市退 补 10%


¥3,058.00 300124 汇川技 术 300 深市退 补 10%


¥9,645.00 300136 信维通 信 200 深市退 补 10%


¥7,974.00 300144 宋城演 艺 200 深市退 补 10%


¥3,878.00 300251 光线传 媒 300 深市退 补 10%


¥3,900.00 300315 掌趣科 技 600 深市退 补 10%


¥4,032.00 600000 浦发银 行 3400 允许 10%





600008 首创股 份 700 允许 10%





600009 上海机 场 300 允许 10%





600010 包钢股 份 4000 允许 10%





600011 华能国 际 1200 允许 10%





600015 华夏银 行 1900 允许 10%





600016 民生银 行 6900 允许 10%





600018 上港集 团 900 允许 10%





600019 宝钢股 份 2600 允许 10%





600021 上海电 力 300 允许 10%





600023 浙能电 力 1200 允许 10%





600028 中国石 化 3100 允许 10%





600029 南方航 空 1000 允许 10%





600030 中信证 券 2300 允许 10%





600031 三一重 工 1300 允许 10%





600036 招商银 行 3000 允许 10%





600038 中直股 份 100 允许 10%





600048 保利地 产 2100 允许 10%





600050 中国联 通 2600 允许 10%





600061 国投资 本 200 允许 10%





600066 宇通客 车 400 允许 10%





600068 葛洲坝 800 允许 10%





600074 ST 保 千里 400 允许 10%





600085 同仁堂 200 允许 10%





600089 特变电 工 1100 允许 10%





600100 同方股 份 500 允许 10%





600104 上汽集 团 1000 允许 10%





600109 国金证 券 600 允许 10%





600111 北方稀 土 600 允许 10%





600115 东方航 空 1100 允许 10%





600118 中国卫 星 200 允许 10%





600153 建发股 份 400 允许 10%





600157 永泰能 源 1800 允许 10%





600170 上海建 工 1300 允许 10%





600177 雅戈尔 700 允许 10%





600188 兖州煤 业 100 允许 10%





600196 复星医 药 300 允许 10%





600208 新湖中 宝 1300 允许 10%





600219 南山铝 业 1600 允许 10%





600221 海航控 股 3400 允许 10%





600233 圆通速 递 100 允许 10%





44 600271 航天信 息 300 允许 10%





600276 恒瑞医 药 500 允许 10%





600297 广汇汽 车 700 允许 10%





600309 万华化 学 400 允许 10%





600332 白云山 200 允许 10%





600340 华夏幸 福 300 允许 10%





600352 浙江龙 盛 700 允许 10%





600362 江西铜 业 300 允许 10%





600369 西南证 券 800 允许 10%





600372 中航电 子 200 允许 10%





600373 中文传 媒 200 允许 10%





600376 首开股 份 400 允许 10%





600383 金地集 团 700 允许 10%





600390 五矿资 本 100 允许 10%





600406 国电南 瑞 500 允许 10%





600415 小商品 城 800 允许 10%





600436 片仔癀 100 允许 10%





600482 中国动 力 300 允许 10%





600485 信威集 团 500 允许 10%





600489 中金黄 金 500 允许 10%





600498 烽火通 信 200 允许 10%





600518 康美药 业 900 允许 10%





600519 贵州茅 台 100 允许 10%





600522 中天科 技 600 允许 10%





600535 天士力 200 允许 10%





600547 山东黄 金 200 允许 10%





600549 厦门钨 业 100 允许 10%





600570 恒生电 子 100 允许 10%





600583 海油工 程 600 允许 10%





600585 海螺水 泥 600 允许 10%





600588 用友网 络 200 允许 10%





600606 绿地控 股 1100 允许 10%





600637 东方明 珠 400 允许 10%





600649 城投控 股 400 允许 10%





600660 福耀玻 璃 400 允许 10%





600663 陆家嘴 200 允许 10%





600674 川投能 源 600 允许 10%





600682 南京新 百 100 允许 10%





600685 中船防 务 100 必须


¥2,666.00 600688 上海石 化 400 允许 10%





600690 青岛海 尔 900 允许 10%





600703 三安光 电 700 允许 10%





600704 物产中 大 500 允许 10%





600705 中航资 本 1300 允许 10%





600739 辽宁成 大 400 允许 10%





600741 华域汽 车 500 允许 10%





600795 国电电 力 3400 允许 10%





600804 鹏博士 400 允许 10%





600816 安信信 托 500 允许 10%





600820 隧道股 份 600 允许 10%





45 600827 百联股 份 200 允许 10%





600837 海通证 券 2400 允许 10%





600871 石化油 服 600 允许 10%





600886 国投电 力 1200 允许 10%





600887 伊利股 份 1800 允许 10%





600893 航发动 力 300 允许 10%





600895 张江高 科 200 允许 10%





600900 长江电 力 1900 允许 10%





600909 华安证 券 300 允许 10%





600919 江苏银 行 2000 允许 10%





600926 杭州银 行 100 允许 10%





600958 东方证 券 900 允许 10%





600959 江苏有 线 500 允许 10%





600977 中国电 影 200 允许 10%





600999 招商证 券 700 允许 10%





601006 大秦铁 路 1700 允许 10%





601009 南京银 行 1500 允许 10%





601012 隆基股 份 400 允许 10%





601018 宁波港 1200 允许 10%





601021 春秋航 空 100 允许 10%





601088 中国神 华 600 允许 10%





601099 太平洋 2000 允许 10%





601111 中国国 航 600 允许 10%





601117 中国化 学 600 允许 10%





601118 海南橡 胶 400 允许 10%





601155 新城控 股 300 允许 10%





601163 三角轮 胎 100 允许 10%





601166 兴业银 行 3600 允许 10%





601169 北京银 行 4300 允许 10%





601186 中国铁 建 1300 允许 10%





601198 东兴证 券 300 允许 10%





601211 国泰君 安 1100 允许 10%





601212 白银有 色 200 允许 10%





601216 君正集 团 1000 允许 10%





601225 陕西煤 业 1200 允许 10%





601228 广州港 200 允许 10%





601229 上海银 行 300 允许 10%





601288 农业银 行 11200 允许 10%





601318 中国平 安 3200 允许 10%





601328 交通银 行 8000 允许 10%





601333 广深铁 路 1000 允许 10%





601336 新华保 险 200 允许 10%





601375 中原证 券 200 允许 10%





601377 兴业证 券 1400 允许 10%





601390 中国中 铁 1600 允许 10%





601398 工商银 行 6300 允许 10%





601555 东吴证 券 700 允许 10%





601600 中国铝 业 1900 允许 10%





601601 中国太 保 900 允许 10%





601607 上海医 药 300 允许 10%





46 601608 中信重 工 500 允许 10%





601611 中国核 建 200 允许 10%





601618 中国中 冶 1600 允许 10%





601628 中国人 寿 500 允许 10%





601633 长城汽 车 400 允许 10%





601668 中国建 筑 4400 允许 10%





601669 中国电 建 1300 允许 10%





601688 华泰证 券 1000 允许 10%





601718 际华集 团 400 允许 10%





601727 上海电 气 1000 允许 10%





601766 中国中 车 2100 允许 10%





601788 光大证 券 600 允许 10%





601800 中国交 建 400 允许 10%





601818 光大银 行 4600 允许 10%





601857 中国石 油 1900 允许 10%





601866 中远海 发 900 允许 10%





601872 招商轮 船 600 允许 10%





601877 正泰电 器 100 允许 10%





601878 浙商证 券 100 允许 10%





601881 中国银 河 200 允许 10%





601888 中国国 旅 300 允许 10%





601898 中煤能 源 500 允许 10%





601899 紫金矿 业 3000 允许 10%





601901 方正证 券 1200 允许 10%





601919 中远海 控 1100 允许 10%





601933 永辉超 市 1100 允许 10%





601939 建设银 行 2000 允许 10%





601958 金钼股 份 300 允许 10%





601966 玲珑轮 胎 100 允许 10%





601985 中国核 电 1400 允许 10%





601988 中国银 行 6200 允许 10%





601989 中国重 工 2700 允许 10%





601991 大唐发 电 900 允许 10%





601992 金隅集 团 1000 允许 10%





601997 贵阳银 行 400 允许 10%





601998 中信银 行 900 允许 10%





603160 汇顶科 技 100 允许 10%





603799 华友钴 业 100 允许 10%





603833 欧派家 居 100 允许 10%





603858 步长制 药 100 允许 10%





603993 洛阳钼 业 800 允许 10%





( 十一)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可视情 况同 时暂停 或拒 绝场 内和 场外 两种申 购方 式, 也可 以只 拒绝或 暂停 其中 一种 方式 )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或 办理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2 、因 特殊 原因 (包 括但 不 限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或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依 法决 定临 时停市 或交47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或无 法进 行证券 交易 ;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 、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 常情况 无法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5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购 、赎 回 , 或 者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因 异 常 情 况 使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无 法 编 制 或 编 制 不 当 ; 6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7 、 在 发生 基金 所投 资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时 ; 8 、当 一笔 新的 申购 申请 被 确认成 功, 使本 基金 总规 模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本基金 总规 模上限 时; 或使 本基 金单 日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或 净申购 比例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当 日申 购金额 、申 购份 额或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人累计 持有 的份 额超 过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份 额上 限时 ;或 该投 资人当 日申 购金 额、 申购 份额超 过单 个投 资人 单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申购 份额 上限 时; 9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措施 ; 10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除 上述 第 6 项以 外的 暂停申 购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二)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基金 管理人 可同 时对 场内 和场 外两种 赎回 方式 实施 暂停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也 可以只 针对 其中 一种方 式)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或 办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 2 、因 特殊 原因 (包 括但 不 限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或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依 法决 定临 时停市 或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或无 法进 行证券 交易 ;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在 发生 基金 所投 资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时; 5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6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或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48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三 )场 外巨 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场外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场外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场 外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超 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份 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场外 巨额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对场外 赎回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场 外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场外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场外 赎回 申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场外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场外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当 日的场 外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场外 赎回 申请 量占场 外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场外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交 场外 赎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场 外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 场外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场外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场 外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若本基 金发 生场 外巨 额赎 回且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场外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10%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出 该比 例的 场外 赎回申 请实 施延 期 办 理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账 户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条 款 处 理 。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场外巨 额 赎回 ,如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场 外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场外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场外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在 三个 交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及解 冻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受 理基 金份 额的 非交易 过户 、冻 结与 解冻 等业务 ,并 收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和 转托管 49 1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本基金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 记的原 则。 投资 者通 过认 购、二 级市 场买 入或 场内 申购的 基金 份额属 场内 份额 ,由 中国 结算负 责办 理登 记结 算; 投资者 通过 场外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属场 外份 额,由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负责 办理 登记 结算 ; 2 、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场外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及场 内外份 额的 跨系 统转 托管 。 条件许 可情 况下 ,在 基金 管理人 制定 并发 布有 关规 则后, 本基 金场 外份 额可 跨系统 转托 管为场 内份 额, 并进 行场 内赎回 、上 市交 易。 但除 非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场内份 额不 可跨 系统转 托管 为场 外份 额。 ( 十六) 集合 申购 和其 他服 务 在 条 件 允 许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开 放 集 合 申 购 , 即 允 许 多 个 投 资 人 集 合 其 持 有 的 组 合 证 券 , 共同构 成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或 其整 数倍 ,进 行申 购。在 不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制定 集合申 购业 务的 相关 规则 。 如果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推 出ETF 分 级业 务,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人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可为 本基 金增 设分级 份额 。基 金管 理人 可就分 级后 的全 部或部 分份 额申 请上 市, 并制定 、公 布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也可 采取其 他合 理的申 购赎回 方 式, 并于 新的申 购赎回 方 式开 始执 行前予 以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理机 构可依 据基 金合 同开 展其 他服务 ,双 方需 签订 书面 委托代 理协 议,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0 十 、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基金份 额折 算是 指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需要 ,在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变的 前提下 ,按 照一定 比例 调整 基金 份额 总额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一)基金份额折算 的时 间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实际 需要 对基 金份额 进行 折算 ,并 提前 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 的原 则 基金份 额折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向登 记结 算机 构申 请办 理,并 由登 记结 算机 构进 行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记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额将 发生 调整, 但调 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 例不 发生变 化。 基金 份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 的方 法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方法 在份额 折算 公告 中列 示。 (四)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 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 人在实施份 额折算时,可对全部 份额 类别进行折算,也可 根据 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 别的 份额进行折算 。 51 十 一、 基金 的投 资 ( 一)投 资目 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以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为 主要 投资 对象。 此外 ,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资 目 标,本 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部分非 成份 股( 包括 中小 板、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一 级 市 场 股 票 ( 包 括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或 增 发 ) 、 债 券 资 产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 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 回购、 中期 票据 等) 、银 行存款 (包 括银 行定 期存 款、通 知存 款或 大额 存单 等)、 资产 支 持证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指期 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执 行。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相 关手续 后, 还可 以投 资于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未 来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备 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因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而 受限 制的 情形 除外。 待基金 参与 融资 融券 和转 融通业 务的 相关 规定 颁 布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改变本 基 金既有 投资 策略 和风 险收 益特征 并在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参与 融资 融券 业务 以及通 过证 券 金融公 司办 理转 融通 业务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及 进行 风险管 理。 届时 基金 参与 融资融 券、 转 融通等 业务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具 体参 与比 例限 制、 费用收 支、 信息 披露 、估 值方法 及其 他 相关事 项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要 求执 行,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 (三)投 资理 念 本基金 以拟 合、 跟踪 沪 深300 指 数为 投资 原则 ,通 过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管理 ,力求 实 现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的最小 化, 为投 资者 提供 一个管 理透 明且 成本 较低 的标的 指数 投 资工具 。 ( 四)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即 完全 按照 标的 指数 的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 重构 建基金 股 票投资 组合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进行 相应 调整 。但 在因 特殊情 形导 致 基金无 法完 全投 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采 取其 他指 数投 资技 术适当 调整 基 金投资 组合 ,以 达到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目的 。特 殊情形 包括 但不 限于 :(1 )法律 法规 的 限制; (2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流动 性严 重不 足; (3 ) 标的指 数的 成份 股票 长期 停牌; (4 )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进行 配股 或增发 ;(5) 标的 指数 派 发现金 股息 ;(6) 其他 可 能严重 限制 本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合 理原因 等。 52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基 金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超 过 0.2% ,年 化跟 踪 误差不 超 过 2% 。如因标 的指数 编制规 则调整或 其他因 素导致跟 踪偏离度 和跟踪 误差超过 正常范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避免 跟踪 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本基金 可投 资股 指期 货和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衍生金 融产 品。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 货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主 要选择 流动 性好 、交 易活 跃的股 指期 货 合约。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货 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股票仓 位频 繁调 整的 交易 成本和 跟踪 误 差,达 到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目 的。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期 货、 期权等 相关 金融 衍生 工具 必须经 过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批准 。 (五) 投资 决策 程序 1 、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2) 沪深300 指数 的编 制 方法及 调整 公告 等;


(3) 对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的研究 与判 断。


2 、投 资决 策流 程 (1) 基金 经理 依据 指数 编 制单位 公布 的指 数成 份股 名单及 权重 ,进 行投 资组 合构建 。


(2) 当发 生以 下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以降 低跟 踪误 差,实 现对 标的指 数的 紧密 跟踪 。


1 )指 数编 制方 法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将 评估 指数 编制方 法变 更对 指数 成份 股及权 重的 影响, 适时 进行 投资 组合 调整。


2 )指 数成 份股 定期 或临 时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将 预测 指数成 份股 调整 方案 ,并 判断指 数成 份股调 整对 投资 组合 的影 响,在 此基 础上 确定 组合 调整策 略。


3 )指 数成 份股 出现 股本 变 化、增 发、 配股 、派 发现 金股息 等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将密 切关 注这些 情形 对指 数的 影响 ,并据 此确 定相 应的 投资 组合调 整策 略。


4 )当 因法 律法 规限 制本 基 金不能 投资 指数 成份 股时 ,基金 管理 人研 究制 定成 份股替 代策 略,并 适时 进行 组合 调整 。


5 )基 金参 与新 股申 购、 股 票长期 停牌 、股 票流 动性 不足等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将分析 这些 情形对 跟踪 误差 的影 响, 据此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相应 调整。


(3)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 门 定 期对投 资组 合的 跟踪 误差 进行量 化评 估, 提供 基金 经理参 考。


(4) 基金 经理 参考 有关 研 究报告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门的报 告, 及时 进行 投资 组合调 整。 ( 六)标 的指 数和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沪 深300 指 数。


53 沪深300 指 数是 指由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编 制和 发布 的沪 深 300 的价 格指 数。 如果指 数发 布机构 变更 或者 停止 上述 标的指 数编 制及 发布 ,或 者上述 标的 指数 由其 它指 数代替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进 行适 当的 程序 变更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并 同时 更换 本基 金的 基金名 称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其中 ,若 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本 基金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的实 质性 变更,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 变更标 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并在通 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且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若 标的 指数变 更对 基金 投资无 实质 性影 响( 包括 但 不限于 编制 机构 变更 、指 数更名 等) ,则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取 得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应至 少提 前 30 个工 作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变更 的, 相应 更换 基金 名称和 业绩 比较基 准, 并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及时 公告 。 (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股 票型 基金 ,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 益水 平高 于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金 。本 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具有与 标的 指数 所代表 的市 场组 合相 似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 八)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0%;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 持有的同一 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4)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5)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0 %;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54 现金;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格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6)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作为完 全复 制指 数的 证券 投资基 金, 本基 金不 受、 不计入 《运 作办 法》 第三 十二条 的下 列限制 :① 一只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② 同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本基金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除上述 (4 )、 (7) 、(8 )以外 , 因 证券 及期 货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或成份 股市 场价 格变 化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55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7)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 九)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转融通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转融 通。待 基金 参与融 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 务的相 关规 定颁 布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 变本 基金既 有投 资目 标、策 略和 风险 收益 特征 并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参与融 资融 券业 务以 及通 过证券 金融 公司 办理转 融通 业务 ,以 提高 投资效 率及 进行 风险 管理 。届时 基金 参与 融资 融券 、转融 通等 业务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具 体参 与比例 限制 、费 用收 支、 信息披 露、 估值 方法 及其 他相关 事项 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 (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未经 审计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中 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的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4,055,414,748.38 99.50 其中: 股票 4,055,414,748.38 99.5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70,198.92 0.01 其中: 债券 470,198.92 0.01 5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9,191,972.58 0.47 7 其他资 产 641,443.26 0.02 8 合计 4,075,718,363.14 100.00 注:上表中的股 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 值增值,而 2 的合计项不含可退 替代款估值 增 值。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9,295,953.51 0.23 B 采矿业 128,965,973.90 3.17 C 制造业 1,613,312,795.25 39.6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07,789,923.70 2.65 E 建筑业 154,932,440.08 3.8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80,789,539.99 1.9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29,095,525.57 3.1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57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58,916,288.51 3.90 J 金融业 1,358,663,516.63 33.36 K 房地产 业 193,177,914.31 4.7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7,221,387.46 1.1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6,588,286.00 0.6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4,230,283.00 0.35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8,635,023.07 0.70 S 综合 3,800,053.40 0.09 合计 4,055,414,904.38 99.58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3,715,830 260,033,783.40 6.39 2 600519 贵州茅 台 172,559 120,358,176.91 2.96 3 600036 招商银 行 3,538,172 102,677,751.44 2.52 4 000333 美的集 团 1,558,235 86,372,966.05 2.12 5 601166 兴业银 行 4,275,241 72,636,344.59 1.78 6 000651 格力电 器 1,650,669 72,134,235.30 1.77 7 600016 民生银 行 8,108,640 68,031,489.60 1.67 8 600887 伊利股 份 2,084,757 67,108,327.83 1.65 9 601328 交通银 行 9,423,757 58,521,530.97 1.44 10 000858 五粮液 651,048 52,005,714.24 1.28 58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470,198.92 0.01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70,198.92 0.01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0042 航电转 债 2,470 246,998.92 0.01 2 128028 赣锋转 债 2,232 223,200.00 0.01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59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2017 年 3 月 29 日 ,中国 银监 会针 对招 商银 行、交 通银 行批 量转 让个 人贷款 ,对 上 述两银 行分 别处 以人 民 币50 万 元、20 万 元的 行政 处 罚。 2017 年 3 月 29 日 ,中 国银监 会针 对民 生银 行批 量转让 个人 贷款 、安 排回 购条件 以及 未 按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违 规转让 非不 良贷 款, 处以 人民 币 70 万元 的行 政处 罚 。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型 基 金 , 上 述 股 票 系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 上 述 股 票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符 合 公 司 投 资 制 度 的 规 定 。 除 招 商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外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2,006.1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95,528.9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908.1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41,443.2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0 十 二、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3 年 3 月6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3) (2)- (4 ) 基金合 同生 效 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7.40% 1.30% -11.16% 1.34% 3.76% -0.04% 2014 年 1 月1 日至2014 年12 月 31 日 54.38% 1.21% 51.66% 1.21% 2.72% 0.00% 2015 年 1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 31 日 6.42% 2.46% 5.58% 2.48% 0.84% -0.02% 2016 年 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9.14% 1.38% -11.28% 1.40% 2.14% -0.02% 2017 年 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 31 日 23.77% 0.63% 21.78% 0.64% 1.99% -0.01% 基金合 同生 效 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71.09% 1.52% 53.68% 1.54% 17.41% -0.02% 61 十三 、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的各 类有 价 证 券 及 票 据 价值、 银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款 项 以及 其 他 资 产的 价 值 总 和 。 (二)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基 金财 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金 的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股指期货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和登 记结 算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 四)基 金财 产 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和 非 直销 销 售机构 的固 有 财 产 , 并由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 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归 入基金 财 产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 按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收取 管 理 费、 托 管 费以 及 其他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费 用 。 基金 财产的债权、 不得 与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固有 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 基 金 财 产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抵 销 。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 其自 有资 产 承 担 法 律责 任 , 其 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 他 权 利。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 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 因进行清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 于 其 清 算财 产 。 除依据 《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得 被 处 分 。 非 因基金 财产 本 身承 担的 债 务 , 不 得对 基 金财 产 强 制 执 行。 62 十四 、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产 估值的 目的是 客 观、准确 地反映 基金相 关 金融资产 的公允 价值, 并 为基金 份额计价 、场外 申购、 赎 回价格提 供依据 。 (二)估 值日 本 基金的 估值日 为 本基金 相 关的证 券交易 场 所的 正 常 工作日 以及国 家 法律法 规 规定需 要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 的 非 工作日 。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其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 易 所 挂牌 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 (2) 交 易 所上 市 实 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估值,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 公 允价 格; (3) 交 易 所上 市 未 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 值; 估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 确 定 公允 价 格; (4) 交 易 所上 市 不 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 允价 值 。 交 易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2、处 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 况 处 理 : (1) 送 股 、转 增 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 所挂 牌 的 同 一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估 值; (2) 首 次 公开 发 行 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量 公 允 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 ,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 票 的估值 方 法 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 机 构或 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 公 允价 值。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等固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术 确63 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 况下 , 按成 本 估 值。 4 、同 一 债券 同 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 上市 场交 易 的 , 按 债券 所 处的 市场 分 别 估 值 。 5 、若 本 基金 投 资股 指 期货 合约, 一 般 以 估值 当 日 结 算价进 行 估 值 ,估 值 当 日 无结算 价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 算 价 估 值。 6 、如 有 确凿 证 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 进行 估值 不 能 客 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况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商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 新规 定估 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同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应 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 明 原因,双 方 协 商 解 决。 根据《基 金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及 基 金份额净 值。基 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 额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 人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 责任方由 基 金管理人承担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 问 题 ,如经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 按照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 布。 ( 四)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债 券 和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收款 项、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和负债 。 ( 五)估 值程 序 1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按 照每 个估 值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 当 日基 金 份 额 的 余额 数 量 计算 , 精确 到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五 位 四 舍五 入 。 国家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每个估 值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产 估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估 值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无 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 年 末 估 值复 核 与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六)估 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准确性 、 及时 性 。 当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 内(含 第 4 位)发 生 差 错 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 下 约 定 处理 : 1 、差 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 ,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登记 结 算 机构、 或非 直 销 销 售 机构 、 或投 资 人自 身的 原 因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 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差错 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差错 遭 受 损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错 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 偿64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故 障 差 错 、 下达 指 令 差 错等 ; 对 于 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 业 现 有技 术 水平不 能 预见 、 不 能 避免 、 不 能 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 按 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 资人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 错误处理 或 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 可抗 力原 因 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不对其他 当事 人 承 担赔 偿 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利的当 事 人 仍应 负 有返 还不 当 得 利 的 义务。 2 、差 错 处理 原则 (1)差 错 已发 生 ,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 失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调 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由 于 差错 责 任 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差 错责 任 方 对 直接 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 差 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 责 任 。 差错 责 任 方应 对更 正 的 情 况 向有 关 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 ,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 正 。 (2) 差 错的责 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 直 接当 事人 负 责 , 不 对第 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 差 错 责任方仍应 对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当得利 的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则差错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 付的赔偿金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享有 要求 交 付 不当 得 利的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当事 人 已 经将 此 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 给受损方, 则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经获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还 的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恢复至假设 未 发 生差 错 的 正 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 错 责任 方 拒 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 果 因 基金 管 理 人 过错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 人 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 人 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 管理 人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 第 三 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责 向 差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 生的 有关费 用,应 列 入 基 金 费用 ,从 基 金 资产 中 支 付 。 (6) 如 果出现 差错 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 据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或其 他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 对 受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责任, 则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向 出现 差错 的 当事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 赔 偿 或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费用和 遭 受 的直 接 损失 。 (7)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其他原则处 理 差 错。 3 、差 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人 应 当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理的 程序 如 下 : (1)查 明 差错 发 生 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 的 当 事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 生 的 原因 确 定 差 错的责 任 方; 65 (2)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或当事人协 商 的 方法 对 因 差 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 估 ; (3)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或当事人协 商 的 方法 由 差 错 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差错 处理 的原 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 取 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 损 失进 一 步扩 大。 (2)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 人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因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错 误,给基金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 先行 赔 付, 基金 管 理 人 按 差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人追 偿。 (4)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 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规或监管机 关 另 有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 七)暂 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 金 投资 所 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 场遇 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其 他 原因 暂停 营 业 时; 2 、因 不 可抗 力 或 其它 情形 致使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 3 、 占 基 金 相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利 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 值 ; 4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致 基 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 售或评 估 基金 资 产的 ; 5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6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 其它 情形 。 ( 八)基 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 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并发 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 认后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份额净 值予以 公 布 。 ( 九)特 殊情 况 的 处理 1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估值 方 法 的第 6 项 进 行 估值时 , 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 作为基 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因 , 或 由于 证券 交 易 所、 指 数编制 机 构 及 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 误 , 或国家会 计 政策 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 等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 由 此造 成的 影 响 。 66 十五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收益 分配原 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遵循 下 列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本 基金 场内 及场 外份 额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均采 用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核定 的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超过 标的 指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达 到 1%以上 , 基金管 理人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最 多 4 次 ,收 益 分配比 例 根 据 以 下 原 则 确 定 : 使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尽 可 能 贴 近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 率 。 基 于 本 基 金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无 需 以 弥 补 亏 损 为 前 提 ,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值有 可能 低于 面值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 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证券 交 易所 或 基金 登记 结 算机 构 对场 内份额 收益 分配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 二)基 金收 益分 配数 额的 确定原 则 1 、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基 金 收益 评 价日 本 基金 相对 标 的指 数 的超 额收 益 率= 基 金累 计 报酬 率-标 的 指数 同 期累 计报酬 率 基 金 累计 报 酬率= 收益 评 价日 基 金份 额 净值 (如 上 市后 基 金份 额 发生 折算 , 则采 用 剔除 上 市 后折 算因 素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基金 上市 前 一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100% 剔除上 市后 折算 因素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 ? i 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上市后第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资产净值 注: ? i 为连乘 符号 。当 基金 份额折 算比 例 为 N 时 ,表 示每一 份基 金份 额折 算 为 N 份。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 率=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100% 当上述 超额 收益 率超 过 1%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进行 收益分 配。 2 、 根 据前 述 收益 分配 原 则计 算 截至 基 金收 益评 价 日本 基 金的 份 额可 分配 收 益, 并 确定 收益分 配比 例。 3 、 截 至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超 过 标 的 指 数 的 超 额 收 益= (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 率 ) × 收 益 评 价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67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确定的基金超额收益数额乘以收益分配比例除以收益 评价日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保 留小 数点 后 3 位, 第4 位 舍去 。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 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 定, 由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 、 在 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 后, 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具 体 方案 的 规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 红利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五) 场外 份额 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不 足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垫付 。 68 十六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与基金运作相 关的 费用 1 、基 金 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2)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3)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标 的 指数 许 可 使 用费 ; (4) 基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费 用 ; (5)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费 用; (6)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7)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师费 、律 师 费 ; (8) 基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9) 在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允 许 的前 提 下 , 本基 金可 以 从 基金 财 产 中 计提 销售 服 务 费, 具 体 计提方 法 、 计 提 标 准在 招 募 说明 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 明 ; (10) 基金 上市 初费 及年 费; (11)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12)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规 定。 3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 通 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0.2%年 费率 计 提。 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 费 率 ÷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托管 人 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自 动 在月初 五 个 工作 日内 、按 照指定 的帐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 支付 ,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 指 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管 理人 如发现 数据 不 符,及 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 通 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0.1%年 费率 计 提。 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 提 的 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基金 托 管费 每 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 由 托管 人 根 据与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69 初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指 定的帐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 支 付 ,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 日 等 , 支付 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 动扣划 后, 管理 人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3)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按 照基 金管 理人与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签署的 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从 基金财 产中 向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支付 。标 的指 数使 用费按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03% 的 年费率 计提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03%/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 的 标 的 指数许可使用 费 E 为 前 一 日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 。 标的指 数许 可 使 用 费 的 收 取下限 为每 季 度 人 民 币 伍 万元(50,000 ), 计费 期 间不足 一季 度的, 根据 实际 天数 按比 例计算 。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根 据 相 应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 变 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 使 用 费费率和计 算方 法 的, 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的费 率和计 算 方 式 实 施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 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 公 司 根 据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 的 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 数 许 可使用费费 率和 计 算 方法 , 应 按照 变 更后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 费从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给 指 数许 可方 。 此项 变更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4)除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标 的指数 许 可 使用 费之 外 的 基金费 用 , 由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其 他 有关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的 规 定 ,按 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 列入 或 摊入 当 期 基金 费 用 。 4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 失 ,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 不列入基 金费 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 息 披露 费、 律 师 费 和 会计 师 费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根 据基 金 发 展情 况针对 全 部 或 部 分 份 额 类 别 调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基 金托管 费率。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 最 迟于 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按 照相 关 法律法规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公 告 。 调高基金 管理 费率 或基 金 托管费率 等费 率, 须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 调 低基金 管理 费 率或 基金 托 管 费 率 等费 率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二)与基金销售相 关的 费用 1 、申 购与 赎回 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中 “( 八)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的 对 价 及 费 用 ” 与 “( 九) 场70 外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及费 用 ”中 的相 关规 定。 (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国 家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行纳 税义 务。 71 十七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的 会 计 政策 1 、基 金 管理 人 为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 ; 2 、本 基 金的 会 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的1 月1 日 至12 月 31 日; 3 、本 基 金的 会 计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账 本位 币 , 以 人 民币 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 制度 执 行 国家 有关 的会 计 制度 ; 5 、本 基 金独 立 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 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 报 表 ; 7 、基 金 托管 人 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 就基 金的 会 计 核 算 、报 表 编制 等进 行 核 对并 书面确认 。 8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对 基金 会 计政 策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及 其 注 册会 计 师 对 本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 定事项进 行审 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及 其注 册 会 计师 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 师事 务 所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 计师 时, 应 事 先 征 得基 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认 为 有充 足 理由 更 换 会 计师事 务 所 , 经基 金 托 管 人(或基 金管 理 人) 同 意, 即可予以 更换。就更换会计 师事 务 所, 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72 十八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 规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 生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 新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当 依法 披露 基 金信息 ,并保 证 所 披 露信 息 的 真 实 性、准 确性 和 完 整 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等法 律 法 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其 他 基金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按 规 定 将应予 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事项 在 规 定时间 内通 过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全 国 性报刊(以 下 简 称 “ 指定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 联 网网 站(以 下 简 称 “ 网站”)等媒 介 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公开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 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 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 金 份 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 贺 性 、 恭维性 或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 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 两 种 文本 的 内 容 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 歧 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 人 民 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开发 售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件 。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应当 最 大 限 度地 披 露 影 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 的 全 部 事 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购 和赎 回 安 排 、 基 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 露 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基金募 集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核准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基 金法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 同编 制 并在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的3 日前 , 将 基金招 募说 明 书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和网 站 上。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并 登 载 在网站 上 , 将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 将 在 公 告的15 日前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更 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 更 新 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 公 告内 容的 截 止日 为 每6 个 月的最 后1 日。 (二)基 金合 同 、 托 管 协议 基金合 同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 及 具 体程 序 , 说 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 及 基 金投 资 者重 大利 益 事 项 的 法律文 件。 73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 中 的权利 、 义务关 系的 法 律 文件 。 基 金募 集 申请 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 额 发 售的3 日前 , 将 基 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和 网 站 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 按 照 《基金法 》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 就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具体 事宜 编 制 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 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四)基 金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 次 日 在 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中 将说 明基 金募 集 情况 。 ( 五)基 金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公 告 1 、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者 赎 回 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 基金 份 额发 售网 点 以 及 其 他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 累 计净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公 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 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在上 述市 场交 易 日 (或自然日)的 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 ( 六)基 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 基 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 明 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 明 基 金份额申 购 、 赎回 对价 的计 算 方式 及有 关 申购 、 赎回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 人能 够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 复制 前述 信 息 资 料 。 ( 七)申 购赎 回 清 单 在开始 办理 场 内 基 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之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 通 过网 站 、 申 购赎 回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其他 媒介 公 告当 日的 申 购 赎回 清单 。 (八)基 金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上市 交易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前按照 相 关法 律 法 规 要求 , 将 基 金 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 ( 九)基 金份 额 折 算 日 和 折 算结 果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确定 基 金份 额 折 算 日 后 应 至少 提 前两 个 工 作 日 将 基 金份 额 折算 日 公告登载 于指 定 报刊 及网 站 上 。 基金份 额进 行 折 算并 由登 记结 算 机构 完 成 基 金 份 额 的变更 登记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基 金 份额 折 算结 果公 告 登 载 于 指定 报 刊及 网 站 上。 基金份 额拆 分的 有关 公告 事项比 照基 金份 额折 算办 理。 (十) 基 金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74 1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 日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 审计 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 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 半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半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报 刊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内, 编 制 完成 基金 季 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定 报 刊 和网 站 上; 4 、基金合 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 不 编制当 期 季 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或者年 度 报 告 。 5 、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 监会 派出 机 构 备 案 。报 备 应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书面 报告 方式 。 6、基 金定 期报 告中 应披 露 发起资 金持 有基 金的 份额 、期限 及期 间的 变动 情况 。 7、本 基金 将 在 基金 定期 报 告相应 部分 披露 场外 份额 变动、 场外 申赎 引起 的证 券交易 费 用及收 取的 场外 申赎 费用 情况。 8、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9、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 十一) 临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发 生 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 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 价 格产生重大 影响 的 事件 时 ,有 关 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 当在 2 日内 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 止 基金 合 同 ; 3 、转 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4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5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法 定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更; 6 、基 金 管理 人 股 东及 其出 资比 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 募集 期 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 责人 发生 变 动 ; 9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董事 在一 年内 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 业 务人 员 在 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 75 11 、涉 及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财产 、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 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基 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 交 易 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 分 配 事 项; 16 、管 理费 、 托 管 费 等费用 计提 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 费 率发 生 变 更 ; 17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价错误 达基 金 份额 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所 ; 19 、基 金变 更 、 增 加 或减少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 20 、基 金更 换 登 记 结 算机构 ; 21 、本 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 购 、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变 更标 的指 数; 27 、调 整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28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9、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十二)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 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 价 格 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 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义 务人 知 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 该 消息 进 行 公 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 立 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三)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事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 构备案 ,并予 以 公 告 。 ( 十四)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信 息 若本基 金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 报告 和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件 中 披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 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 货 交易 对 基 金 总 体风 险 的影 响以 及 是 否 符 合既定 的投 资 政策 和 投资 目标 等。 ( 十五) 信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与 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 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 告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 制 完 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 管 理 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76 管人 所 在 地 , 供公 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 支 付工 本 费后 , 可 在 合 理时 间内 取 得上 述文 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 的 网站 上 进 行 查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将 在 指定媒 体 上公 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 披 露 将 严 格 按照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 ( 十六) 信息 披 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制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息 , 应 当 符 合中 国证 监 会 相 关基 金 信 息披 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金管理 人编 制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 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关基 金信 息 进 行复 核 、 审查 , 并 向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书面文 件 或 者盖 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在 指定 媒 体 中 选 择 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除依 法 在指 定 媒 体 上 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其 他 公共 媒体 披 露 信 息, 但是 其 他 公共 媒 体 不 得早 于 指 定 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介 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 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 计报告、 法 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 构, 应 当制 作 工作 底稿 , 并 将 相 关档 案 至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77 十九 、 风险 揭示 本基金属 股票 型基 金, 其 风险与 预 期收 益水 平高 于 混合型基 金 、 债券 型基 金 与货币市场 基金 。 本 基金 在股 票型 基 金中属于 指数 型基 金, 主 要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紧密 跟 踪标的指 数的表 现 , 本 基金 的业 绩表 现与 沪深 300 指 数的 表现 密切 相关 。 本基 金面 临 的 主要风 险有 市场 风险 、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风 险、 本 基金 特 有风 险及 其 他风 险 等。 (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政治 因 素 、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因 素的 影 响 , 导 致 基金 收 益 水 平变 化 , 产 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 风险 。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 财 政 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 区 发 展政策等 ) 发生 变 化, 导致 市 场 价 格 波动 而 产生 风 险 。 2 、经 济 周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 性变 化 ,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 周 期 性变化 。 基 金投 资 于上 市公 司 的 股 票 ,收 益 水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 风险 。 金 融市 场 利 率的波 动 会 导致 证 券 市 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 动 。 利 率也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 成本 和 利 润 。 本基 金 投资 于 股 票 , 其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 、上 市 公司 经 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 影 响, 如管 理 能 力 、 财务状况 、 市场 前 景、 行业 竞 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 会 导 致 企业的 盈 利 发生 变 化 。 如 果基金 所 投 资 的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价 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 分 配 的利 润 减 少 , 使基 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 险, 但 不 能完 全规 避。 ( 二)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 知 识 、 经验 、 判断 、 决策 、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 信息 的 占 有 和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而 影 响 基 金收 益 水 平。 本基 金 的 收 益水 平与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管 理 水平、 管理 手段 和 管 理 技 术等 相 关性 较大 。 因 此 本 基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 人 的 因素 而 影 响 基 金收益 水平 。 ( 三)技 术风 险 当计算机 、 通 讯系 统 、 交 易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系 统或 信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异 常情 况 , 可能 导 致基 金 日 常 的申 购 赎 回 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 登 记 结算 系 统瘫 痪、 核 算 系 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产生 净 值 、 基金 的 投 资 交 易指令 无法 及时 传 输 等 风 险。 ( 四)本 基金 特 有 风 险 1 、指 数 化 投 资 的 风 险 本基金 不 低于 90%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将 用 于 跟踪 标 的 指 数, 业 绩 表 现 将会 随 着 标 的指 数 的 波动 而 波 动 ;同 时 本 基 金 在多数 情况 下将 维 持 较 高 的股票 仓位 , 在 股 票 市 场 下跌的 过程 中 ,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净 值 与 标 的 指 数 同 步 下 跌 的 风 险 。 2 、标 的 指数 的 风 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标 的指数 并不 能完 全代 表整 个股票 市78 场。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平 均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 市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标 的 指 数 变 更 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 小 , 但 根 据 基金合 同规定 , 如 出 现 变 更标的 指 数 的 情 形 , 本基 金将变更 标 的指 数 。 基 于 原标 的 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 变 , 投 资组合 将 随 之调 整 ,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 征 将与 新 的 标 的指 数 保 持 一 致,投 资人 须承 担 此 项 调 整带来 的风 险 与 成 本 。 (3)标 的 指 数 波 动 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 股 的 价 格 可 能受 到 政治 因 素 、 经 济 因 素、 上市 公 司 经营 状况 、 投资 人 心理 和交 易 制度 等各 种 因 素 的 影响 而 波动 , 导致 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 基 金收 益 水平 发生变化 , 产 生 风险。 3 、跟 踪 偏离 度 和 跟踪 误差 的风险 对于完 全 跟 踪 标的 指 数 表 现的 ETF 基金 而 言, 跟踪 偏 离度 和 跟 踪 误 差反 映 的 是 基金 份 额 净值(NAV )增 长 率 与标 的 指数增 长 率 之 间的 偏 离 程 度,是 控 制 投 资组 合 与 业 绩比较基 准之 间相 对 风 险 的重 要 指 标 。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 误 差 的 大小是 衡量 指 数 化 投 资 成 功与否 的关键 。 以下 原 因 可 能会 影 响 到 基 金的跟 踪偏 离度 和 跟 踪 误 差扩大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产生偏 离: (1) 由 于标的 指数 调整成份 股或变更编 制方法,使 本基金在 相应 的组合 调整 中产生跟踪 偏离 度 与跟 踪误 差。 (2) 由 于标的 指数 成份股发生配股、增 发等行为导 致成份股在标 的指数 中 的 权重发生变 化, 使 本基 金在 相 应 的 组 合调 整 中产 生 跟 踪 偏 离 度 和跟踪 误差 。 (3) 成 份股派 发现 金红利、 新股市值配 售收益将导 致基金收 益率 超过标 的指 数收益率, 产生 正 的跟 踪偏 离 度 。 (4) 由 于成份 股停 牌、摘牌,成份股涨 停板、跌停 板或流动性差 等原因 使 本 基金无法及 时调 整 投资 组合 或 承 担 冲 击成 本 而产 生 跟 踪 偏 离 度 和跟踪 误差 。 (5) 由 于基金 投资 过程中的 证券交易成 本,以及基 金管理费 和托 管费的 存在 ,使基金投 资组 合 与标 的指 数 产 生 跟 踪偏 离 度与 跟 踪 误 差 。 (6) 在 本基金 指数 化投资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的管 理能力,例如 跟踪指 数 的 水平、技术 手 段 、 买入 卖出的 时机 选 择 等 , 都会 对本基 金的 收 益产 生 影 响, 从而 影响 本 基金对标 的指 数 的跟 踪 程度 。 (7)基 金现 金资 产的 拖累 会 影响本 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程 度。 (8) 其 他因 素产 生 的偏 离 。如 因 受到 最 低买 入 股数 的限 制 ,基 金 投资 组 合中 个别 股 票的 持 有 比 例 与 标 的 指 数 中 该 股 票 的 权 重 可 能 不 完 全 相 同 ; 因 缺 乏 卖 空 、 对 冲 机 制 及 其 他 工 具 造 成 的 指 数 跟 踪 成 本 较 大 , 例 如 由 于 缺 少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 基 金 建 仓 期 间 无 法 实 现 对 指 数 的 有 效 跟 踪 ; 因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带 来 的 现 金 变 动 ; 因 指 数 发 布 机 构 指 数 编 制 错 误 等 , 由 此 产 生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4 、基 金交 易价 格与 份额 净 值发生 偏离 的风 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79 范 围 内 , 但 基 金 份 额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价 格 受 供 求 关 系 等 诸 多 因 素 影 响 , 存 在 不 同 于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即存 在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 5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 误的 风险 中证指数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 算 并 发 布基 金 份额 参 考净值(IOPV) , 供投 资 人交 易、 申 购 、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参 考 。IOPV 与 实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可能 存在差 异,IOPV 计 算也 可 能出现 错误 ,投 资人 若参 考 IOPV 进 行投 资决策 可能 导致 损失 ,需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6 、投 资人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 比 例 上 限 , 因 此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申 购 时 , 可 能 存 在 因 个 别 成 份 股 涨 停 、 临 时 停 牌 等 原 因 而 无 法 买 入 申 购 所 需 的 足 够 的 成 份 股 , 导 致 场 内 申 购 失 败 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本 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暂停 或拒 绝接受 投资 人的 场外 申购 申请, 从而 导致 场外 申购 失败。 7 、投 资人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投资人在提出场内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可 能 导 致 赎 回 失 败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根 据 成 份 股 市 值 规 模 变 化 等 因 素 调 整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 由 此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人 按 原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申 购 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 能 无 法 按 照新的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全部赎 回, 而只 能在 二级 市场卖 出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8 、基 金场 内份 额赎 回对 价 的变现 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 于 市 场 变 化 、 部 分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差 等 因 素 , 导 致 投 资 人 变 现 后 的 价 值 与 赎 回 时 赎 回 对 价 的 价值有 差异 ,存 在变 现风 险。 9 、本 基金 场内 外份 额申 购 、赎回 对价 方式 不同 的风 险 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 得 的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现 金 对 价 , 与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所 支 付 、 取 得 的 对 价 方 式 不 同 。 投 资 者可自 行判 断并 选择 适合 自身的 申购 赎回 场所 、方 式。 10 、套 利风 险 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 风 险 。同 时 ,买 卖一 篮子股 票 和 ETF 存 在冲 击 成本和 交 易成 本 ,所 以折 溢价在 一 定范 围之 内 也 不 能 形 成 套 利 。 另 外 , 当 一 篮 子 股 票 中 存 在 涨 停 或 临 时 停 牌 的 情 况 时 , 也 会 由 于 买 不 到成份 股而 影响 溢价 套利 ,或卖 不掉 成份 股而 影响 折价套 利。 11 、申 购赎 回清 单差 错风 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 现 金 替 代 标 志 、 现 金 替 代 比 率 、 替 代 金 额 等 出 错 , 将 会 使 投 资 人 利 益 受 损 或 影 响 申 购 赎 回 的正常 进行 。 12 、流 动性 风险 80 (1)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为跟 踪沪 深 300 指 数的 ETF ,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一 般 情 况 下 , 上 述 投 资 标 的 流 动 性 较 好 , 但 不 排 除 在 特 定 阶 段 、 特 定 市 场 环 境 下 特 定 投 资 标 的 出 现 流 动 性 较 差 的 情 况 , 如 因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严 重 不 足 等 特 殊 情 形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完 全 投 资 于 成 份 股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并 结 合 经 验 判 断 , 采 取 其 他 指 数 投 资 技 术 适 当 调 整 基金投 资组 合, 以期 有效 控制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 (2) 场外 份额 巨额 赎回 情 形下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当本基金发生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此 外 , 如 出 现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场 外 份 额 巨 额 赎 回 ,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场 外 份 额 巨 额 赎 回且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场外 份额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具 体 情 形 、 程 序 见 招募说 明书 “七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十 二)场 外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 金 暂 停 或 延 期 办 理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况 下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还 将 面 临 净 值 波 动的风 险。 (3 ) 除场 外份 额 巨额 赎回情 形 外实 施 备用 的流 动性风 险 管理 工 具的 情形 、程序 及 对投 资者的 潜在 影响 除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 请、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暂停 基金 估值 以及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措 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七、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之 、 “ ( 十 一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 的 相 关 规 定 。 若 本 基 金 暂 停 赎 回 申 请 , 投 资 者 在 暂 停 赎 回 期 间 将 无 法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若 本 基 金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回 款支 付 时间 将后 延, 可能 对投资 者的 资金 安排 带来 不利影 响。 暂 停 基金 估 值的 情形 、程序 见 招募 说 明书 “十 六、基 金 资产 的 估值 ”之 “(七 ) 暂停 估 值 的 情 形 ” 的 相 关 规 定 。 若 本 基 金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一 方 面 投 资 者 将 无 法 知 晓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另 一 方 面 基 金 将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将 导 致 投 资 者 无 法 申 购 或 赎 回 本 基 金 , 或 赎 回 款 支 付 时 间 将 后 延 , 可 能 对 投 资 者 的 资 金 安 排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4)对 ETF 基金 投资 人 而言,ETF 可 在二 级市 场 进行买 卖, 因此 也可 能面 临因市 场交 易量不 足而 造成 的流 动性 问题, 带来 基金 在二 级市 场的流 动性 风险 。 13、退 市风 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 前终止 上市 ,导 致基 金份 额不能 继续 进行 二级 市场 交易的 风险 。 14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81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 申 购赎 回代 理 券商 因 多种 原 因, 导 致代 理 申购 、赎 回 业务 受 到限 制 、暂 停或 终 止, 由此影 响对 投资 人申 购赎 回服务 的风 险。 (2) 登 记结 算机 构 可能 调 整结 算 制度 , 如实 施 货银 对付 制 度, 对 投资 人 基金 份额 、 组合 证 券 及 资 金 的 结 算 方 式 发 生 变 化 , 制 度 调 整 可 能 给 投 资 人 带 来 风 险 。 同 样 的 风 险 还 可 能 来 自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他代 理机构 。 (3) 证 券交 易所 、 登记 结 算机 构 、基 金 托管 人 及其 他代 理 机构 可 能违 约 ,导 致基 金 或投 资人利 益受 损的 风险 。 15 、场 内申 购赎 回方 式下 退补现 金替 代方 式的 风险


本基金在场内申购赎回环节新增了 “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 方 式 , 该 方 式 不 同 于 现 有 其 他 现 金 替 代 方 式 , 可 能 给 申 购 和 赎 回 投 资 者 带 来 价 格 的 不 确 定 性 , 从 而 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的 折 溢 价 水 平 。 极 端 情 况 下 , 如 果 使 用 “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 证 券 的 权 重 增 加 , 该 方 式 带来的 不确 定性 可能 导致 本基金 的二 级市 场价 格折 溢价处 于相 对较 高水 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 “ 时 间 优 先 、 实 时 申 报 ” 原 则 的 执 行 效 率 做 出 任 何 承 诺 和 保 证 , 现 金 替 代 退 补 款 的 计 算 以 实 际 成 交 价 格 和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为 准 。 若 因 技 术 系 统 、 通 讯 链 路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遵 循 “ 时 间 优 先 、 实 时 申 报 ” 原 则 对 “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 的证券 进行 处理 ,投 资者 的利益 可能 受到 影响 。 16 、场 外申 购、 赎回 费率 调整的 风险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印花税率等 相关交 易成 本的 变动 而调 整,场 外份 额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的成 本可 能受 到影 响。 ( 五)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能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销售 代 理 人 等机 构 无 法 正 常工作 , 从而 有 影 响 基金 的 申 购 和 赎回按 正常 时限 完 成 的 风 险。 82 二十 、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基 金 合同 变 更 内容 对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合 同 变 更 的内 容 应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2)变 更 基 金 类 别; (3)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投资范围 或 投 资策 略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 合同另有 规定时除 外) ; (4)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程 序 ( 法 律 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另 有 规 定 时除外); (5)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 ; (6)提 高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 标准 。 但 根 据适用 的 相 关 规定 提 高 该 等报酬 标准 的 除 外; (7)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的合并; (8)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权利、义务 产 生 重大 影 响 的 其 他事项 ; (9) 终止 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 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被上 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 除外; (10)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 (11) 单 独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总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提 议 当 日 的 基金 份 额计 算,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2)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 管 理 费 、基金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 基 金 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 律法 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 范 围 内调 整 基 金 的申购 费 率 、 调低 赎 回 费 率或在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的 条 件 下 调 整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 法 律 法 规发生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 同 进 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涉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重 大 变 化; (5)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 质 性 不利影 响; (6) 基 金 管理 人 、 相 关证 券 交易所 和 登 记 结算 机 构 在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 调整 有 关 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交 易、 非 交 易 过 户等业 务的 规 则 ( 包括申 购赎回清 单的 调整、场 内及场 外开放 时 间的调整 等) ; (7)标 的指 数 更 名 或 调整指数编 制 方法 ,以 及 变 更 业 绩比较 基准 ; (8)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服务; (9)法 律法 规 要 求 增 加的基金费 用 的收 取; 83 (10) 按照 中证指 数有限 公 司的要求 ,根据 指数使 用 许可协议 的约定 ,变更 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费率和 计算方 法 ; (11)按 照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以 外 的 其 他情形 。 2、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自 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 二)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合同终 止: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 的; 2 、基金 管 理 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任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 金 管 理公 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 义 务; 3 、基金 托 管 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任 基 金 托 管人 的 职 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托 管 机 构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三 年后 的对应 日, 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 元的 ,基 金合 同自动 终止 , 各方当 事人 不得 通过 召开 持有人 大会 的方 式延 续其 效力。 ( 三)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1)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 清 算 组, 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中 国证 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基 金 清算 。 (2)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 人员 组 成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 价、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 可以 依 法进 行必 要 的 民 事 活动。 2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清 算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程 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发布基金财 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由基金财产 清 算 组统 一 接 管 基 金财产 ; (3)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理和确认; (4)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价和变现; (5)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 行 审计 ; (6)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法律意见 书; (7)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果报告中国 证 监 会; (8)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关的民事诉 讼; (9)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结果; 84 (10)对 基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配。 3 、清 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在 进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程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优 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顺 序 清 偿: (1)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3)清 偿 基 金 债 务; (4)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 份 额 比例 进 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 5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 清 算 公告 于 基 金 合同终 止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 日内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 中 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 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 存15 年以 上 。 85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转 让或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或仲 裁 ;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但由 于证 券市 场波动 、基 金管 理人 为场 外投资 者买 卖证券 时机 及申 购赎 回途 径不同 等原 因, 本基 金投 资者依 据基 金份 额净 值所 支付、 取得 的场 外申购 、赎 回现 金对 价, 可能与 场内 申购 、赎 回所 支付、 取得 的对 价并 不等 值。投 资者 可自 行判断 并选 择适 合自 身的 申购赎 回场 所、 方式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款 项 和 认 购 股 票 、 应付申购 对 价 和 赎 回 对 价 款项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6)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7)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86 1)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金 财 产; 2) 依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3) 销售基 金份 额; 4)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且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5)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在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7)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8)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更 换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登 记 结 算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9)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检查 和处理 ; 10)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构; 11)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2)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3) 依法募 集基 金; 14) 依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 规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15)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6)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为; (17)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87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清单 ; 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对价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投资 者申购 的份 额或 赎回 的对 价 ; 11)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3)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不 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 , 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人追 偿; 22) 按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23)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 24)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25)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2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88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28)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担责 任; 29)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30)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2)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3)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于基金 管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7) 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资料 ; 8)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0)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89 11)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13)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14)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对价 ;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18)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19)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22)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3)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4)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组成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 包括场 内份额 和场外 份额 )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2) 在 本 基 金 成 功 募 集 并 运 作 之 后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本 基 金 的 联 接 基 金 的 : 鉴于 本基 金和本 基金 的联 接基 金的 相关性 ,本 基金 联接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凭 所持有 的联 接基 金的份 额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席 本基 金的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参 与表 决。 在计 算参会 份额 和计 票时, 联接 基金 持有 人持 有的享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和 表决 票数 为, 在本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联接基 金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总数 乘以 该持 有人 所持 有的联 接基 金份 额占联 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的方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应以联 接基 金的 名义 代表 联接基 金的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 , 但 可接 受联接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委托 以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的身 份出 席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参 与表 决。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须先 遵照 联接 基金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召开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联 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由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90 以上( 含10% , 下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提 议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另 有规 定时除 外)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或 法律 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基 金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外;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3)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3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在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条 件下 调整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或 者登 记结 算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基 金管 理人 、相 关证 券 交易所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交 易 、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包 括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的 调 整 、 场内及 场外 开放 时间 的调 整等); (7)标 的指 数更 名或 调整 指 数编制 方法 ,以 及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 (8)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9)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10)按 照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的要 求, 根据 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的 约定 ,变 更标 的指数 许可91 使用费 费率 和计 算方 法; (11)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4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 )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5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 通知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出席方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登记 日; 6) 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 理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92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表决 意见 提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 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通 讯方式 开会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开会 。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召集 人通知 的非 现场 方式 进行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 召集 人通 知的非 现场 方式 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提交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或系 统。 4)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 5)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A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B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注册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A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93 B 、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 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C 、召 集人 在监 督人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D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E 、直 接出 具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意 见的 代理 人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登 记结 算机 构记录 相符 。 3)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 事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 少 35 日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由 召集 人审核 后公 告。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94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的 间 隔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 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8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 及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终 止基 金合同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必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逐95 项表决 。 9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的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或法 律法 规关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规 定发 生变 化时, 本基 金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而 在 69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在基金合 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2 亿元 的,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 各方当 事人 不得 通过 召开 持有人 大会 的方 式延 续其 效力。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97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调 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和登 记结 算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98 二 十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华 路 6 号105 室-42891 ( 集中 办公 区)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 [2001 ]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 基金 销售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 仟 伍 佰 亿 壹 仟 零 玖 拾 柒 万 柒 仟 肆 佰 捌 拾 陆 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99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 在建仓 完成 后, 本基 金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同时,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 少量 投资 于部分 非成 份股 (包 括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一 级市 场股票 (包 括首 次公 开发 行或增 发) 、债 券 资 产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行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回购、 中期 票据 等) 、银 行存款 (包 括银 行定 期存 款、通 知存 款或 大额存 单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股 指期货 、权 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及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本基金 根据 相 关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相 关手续 后, 还可 以投 资于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未来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0%;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遵 从其 规定 ; 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4)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5)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 的20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每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本 基 金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0 7)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8)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作为完 全复 制指 数的 证券 投资基 金, 本基 金不 受、 不计入 《运 作办 法》 第三 十二条 的下 列限制 :① 一只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② 同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本 基金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除上 述4)、7 )、8 )以 外, 因 证券 及期 货 市 场波 动、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标 的指数 成份 股调 整或 成份 股市场 价格 变化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款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 先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 证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 的发 生, 只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交101 易对手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 更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6、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8、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9、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2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 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就基金 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如基 金托管 人无法 从公开 信息或 基金 管理人 提 供 的书面 资料中 获取到 账日 期信息 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 开 设的基 金募 集专 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网下 股票 认购 结束 , 发 售代理 机构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资料 对募集 的股 票进 行冻 结。 103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账户 ,网 下股 票认 购所募 集的 股票 应划入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方 式开 立的 证券 账户下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 具 验资 报告 ,验资 报告 中需 对基金 募集 的资 金和 股票 进行确 认。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股 票解 冻事 宜, 基金 托管人 应提 供充 分协 助。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以 本 基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 基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 投 资者 申购 或赎 回时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的 查收 与划付 104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登 记结 算机构 的交 收指 令办 理本 基金因 申购 、赎 回产 生的 现金替 代的 结算,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现金 差额 和现 金替代 多退 少补 款的 结算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有 关规定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7、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8、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双方 约定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 基金 托管人 的代 理人 除外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存 款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9、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协议另 有规 定、 受限于 第三 方机 构业 务规 则、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发布的 格式 合同 等基 金管 理人不 可控 制的 情形外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或 双 方 同 意 的 其 他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工作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工 作日。 2、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估值 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105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意 见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和负 债。 (2) 估值 方法 a、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3)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b、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 106 2)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c、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d、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 若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 日 结算 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 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f、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g、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f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指 数 编 制 机 构 及登记结算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并107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 当因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原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差错 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担 的责 任, 经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 赔偿: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 管理 人 的 建议 执行 ,若 基金托 管人 已提 出合理 意见 而基 金管 理人 未采纳 的,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直接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 管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接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若 基金 托管 人已 提出合 理意 见而 基金 管理 人未采 纳的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的直 接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进而 导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5、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 投资 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 的利益,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果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金 资产 时; (5)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6)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6、 基 金会 计制 度 108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7、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独立 地设置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8、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完 成 基金半 年度 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9、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编制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的登记 结算 机构 由基 金管 理人委 托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及本基 金管 理 人 共同 担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编制及 持续 保管 义务由 登记 结算 机构 承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不 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109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除 外。 (七)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1、 档 案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基 金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2、 合 同档 案的 建立 (1)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重 大 合同文 本后 ,应 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 与本基 金账 务处 理、 资金 划拨等 有关 的合 同、 协议 传真基 金托 管人。 3、 变 更与 协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生变 更, 未变 更的 一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应 文件。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 原始凭 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 、交 易记录 和重 要合 同等 ,承 担保密 义务 并保 存至 少十 五年以 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要 求的 除外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当事 人不愿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或者 协商 、调解 不成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事项 。 110 二 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办 证券 公司 提供 。投 资者 可通过 以下 方式了 解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进行 各类 业务 咨询 , 或 反馈投 资过 程中 需要 投诉 与建议 的情 况,投 资者如 果认 为自 己不 能准 确理解 本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的具 体内容 ,也 可拨 打 以下电 话详 询 : 客服热 线:4008818088 ( 免长途 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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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11 二 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上 海晶 华胶粘 新材 料股 份有 限 公司首 次公 开发 行 A 股的 公告 2017-10-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江 苏振 江新能 源装 备股 份有 限 公司首 次公 开发 行 A 股的 公告 2017-10-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一 品红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首 次 公开发 行A 股的 公告 2017-11-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株 洲宏 达电子 股份 有限 公司 首 次公开 发 行A 股 的公 告 2017-11-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广 东好 太太科 技集 团股 份有 限 公司首 次公 开发 行 A 股的 公告 2017-11-2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股 权结 构等 事项 变 更的公 告 2017-12-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7-12-1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名 臣健 康用品 股份 有限 公司 首 次公开 发 行A 股 的公 告 2017-12-1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惠 州光 弘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首 次公开 发 行A 股 的公 告 2017-12-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司 旗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执行 增值 税政 策的 公 告 2017-12-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身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 明 文件的 公告 2018-01-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贵 州泰 永长征 技术 股份 有限 公 司首次 公开 发 行A 股 的公 告 2018-02-10 注:以 上公 告事 项披 露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上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 112 二 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 场 所和 营业 场 所 ,投 资 人 可免 费 查 阅 。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 可在 合 理时 间内 取 得上 述 文 件 的 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 但应以 本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 正本 为 准。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efunds.com.cn) 查 阅 和下 载 招 募 说 明 书。 113 二 十六 、备 查文 件 1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易 方 达 沪 深3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 件 ; 2 、《 易 方 达 沪 深3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 ; 3 、《 易 方 达 沪 深3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 协 议 》 ; 4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 事 务 所 关 于申请 募集易 方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发起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的 法 律 意 见; 5 、基 金 管理 人 业 务资 格批 件和 营 业执 照; 6 、基 金 托管 人 业 务资 格批 件和 营 业执 照; 7、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的 其 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营业 执照 存 放 在 基 金 托 管人处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 文 件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处。 投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 查 阅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 件。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8 年4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