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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上证5年期联接A(020035)

国泰上证5年期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八年三月七日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目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2 九、基金的投资................................................................................................................................. 51 十、基金的业绩................................................................................................................................. 58 十一、基金的财产............................................................................................................................. 5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6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十七、风险揭示.................................................................................................................................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0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9 二十四、备查文件........................................................................................................................... 109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人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二者 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 上证 5 年期国债指数;2.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上证 5 年期国债指数 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3.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4.目 标 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不同:目标 ETF通过直接买卖标的指数成份国债和备选成份国债等,直接跟踪复制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 基金则是通过买卖目标 ETF(包括在一级市场以债券篮子组合进行目标 ETF的申购与赎回,也 包括在二级市场直接以现金买卖目标 ETF份额) ,间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2.基金的申购赎 回不同:目标 ETF 采用债券篮子组合的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均采用现金方式;3.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目标 ETF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而本基金则不上市交易;4.价格揭示机制不同:目标 ETF 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基 金份额净值;而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份额净值;5.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的程序不同:目标 ETF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以组合证券为主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2 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本基金的投资人依据基金份额净值,以现金方式进行申购赎回,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 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会出现差异,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 几个方面:1.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2.投资管理方式 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 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3.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 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由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 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规模也可能不同,所以,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 不同于目标 ETF;4.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本基金 须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而目标 ETF则没有这项规定。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7 日,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7 年 4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日。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办法》”)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3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4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5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6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 5 年期国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 的变更 57.联接基金:指本基金,即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 ETF), 与 目 标 ETF 的投资目标相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58.目标 ETF:指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9.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 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6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7 区和台湾地区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7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07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 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 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 金 盛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国 泰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8 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证 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上证 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 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由 国 泰 估 值 优 势 可 分 离 交 易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 、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国 泰 国 策 驱 动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 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 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深证 TMT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兴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生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互联网+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融丰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国泰融丰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民利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添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福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9 投资基金、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泽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众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信定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航天军工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国泰民丰回报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国泰 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国泰量 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信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农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稳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 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瞬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国泰民安 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国泰聚优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恒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另 外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004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 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 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资格,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10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2 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 理。1998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 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董事长。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中建 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 监事长。2016 年 8 月至 11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传媒华文公司任监事长、纪委 书记。2016 年 11 月起任公司党委书记,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方志斌,董事,硕士研究生。 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职宝钢国际经营财务部。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职金茂集团财务总部。2010 年 3 月至今,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历任长期股权投资部助理业务经理、业务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处长。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建投华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11 月, 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7 年 12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任 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公开 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人,战略发展部处长,现任战略发 展部总经理助理。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 BANK OF ITALY负责经济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2005-2006年在 CREDIT SUISSE任副总裁; 2006-2008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 2009-2013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权益部总监。 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 董事, 大学本科, 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 (FCII)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年至 1994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 1994年至 1996年任 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年至 1998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 再保险承保人;1998 年至 2017 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意财产保 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11 华区股东代表。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吕胜,董事,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4 年 6 月,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任科员。1994 年 6 月至 1997 年 1 月,在电力工业部经济调节司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1997 年 1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任一级职员、副处长。2003 年 1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国家电网公司建设运行部任处长。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8 月,在国网信息通信有 限公司任总会计师、党组成员。2008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任总会计师、党组成员。2017 年 12月至今,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任总会计师、党委委 员。2018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2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月在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 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公司副总 经理,2016 年 7 月 8 日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执 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兼任全国法律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 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 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 2013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目 前已上市)独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 6 月起任公 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工作,历任河北沧州 市支行主任、副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处长、副处长;河北保定市分行行 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银行山西省 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 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 年 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在中国建设 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 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12 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在中 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中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中国财政研究 院研究生部会计教研室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 年起兼任中国财政 研究院研究生部(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 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9 月 至 2016 年 7 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 2016 年 8 月起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 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 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 、主任。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担任中国 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 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 年 5 月起兼任首约科技(北京)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先后于建 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 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工作,任业务经理、副行长、副总 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国投资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建 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任副总经理。2014 年 12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 z d i Phiroze Chinoy,监 事 ,大 学 本 科 。1995年 12月至 2000年 5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书及法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任合规部主管、 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合规部副总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法律及合规部主 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东南亚及南亚合规 部主管。2014 年 3 月 17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首席执行官。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执行董事。2014 年 12月起任公司监事。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13 刘锡忠,监事,研究生。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稽核监察局主任 科员。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在华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部门经理、副总 经理。2005 年 7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纪检监察室 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主任、资金管理部主任、河北业务部主任,现任风险管理部主任。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行业研究员、社保 111 组合基金经理助理、国泰金鼎价值混合和国泰金泰封闭的基金 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兼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兼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7 年 7 月起任权益投资总监。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倪蓥,监事,硕士研究生。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项 目经理。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运营管理部总监。 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 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 1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部总 监助理。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星德,博士,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香港公司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长、副总经理。2015 年 12 月加入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辉,大学本科,18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海远洋运输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 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2010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大学 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2015 年 8 月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14 至 2017 年 2 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 就职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历任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行政办公室副主任、稽 查二处副处长等; 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任副处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职于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2016 年 3 月加入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3 月 25日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韩哲昊,硕士,8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10 年 9 月至 2011 年 9 月在旻盛投资有限公司 工作,任交易员。2011 年 9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 6 月起任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至 2017 年 8月兼任国泰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 国泰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润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0月兼任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7 月起兼任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起兼任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瞬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月起兼任国泰民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润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由张一格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25 日 至今由韩哲昊担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 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 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15 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 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陈星德:副总经理 吴晨:固收投资总监、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邓时锋: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事业)部小组负责人 吴向军:海外投资总监、国际业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 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16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17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 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 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 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 性。 (2)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 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18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 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 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 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 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 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 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 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 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 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之间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 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 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 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19 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 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帐、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 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 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 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 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 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 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 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 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 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 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 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 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 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20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 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 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 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 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 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 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 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 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21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7年6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216,920.67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7,283.62亿元, 增幅3.47%。 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720.9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0%;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至1,390.09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币》 “2016中国最佳银行”,《 环 球 金 融 》“ 2016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亚太区最佳流动性 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 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2016 年 世界 500强排名第 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 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220余人。 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 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 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22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 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融》 “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家——QFII”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 《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23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 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24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号楼嘉昱大厦16 层-19 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 -8688 ,021-3108 9000 传真:021-3108 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 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2.销售机构 (1)销售银行及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2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25 6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7


上海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8


杭州联合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张晨 联系人:仇侃宁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9


大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10


广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王继康 联系人:卢媛薇、陈捷 客服电话:95313 电话:020-28852729 网址: www.grcbank.com 11


东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何沛良 联系人:林培珊、杨亢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电话:0769-22866254 网址:www.drcbank.com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26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


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


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8


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9


万联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27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0


上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1


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10108998、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2


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 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3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24


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5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28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6


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少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7


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8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29


华宝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0


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罗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31


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29 32


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3


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4


德邦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880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5


中航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6


江海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7


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38


国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30 3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汪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4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43


申万宏源西部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4


华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31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5


包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李镇西 法定代表: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话:96016(北京、内蒙古地区) 网址: www.bsb.com.cn 46


山东寿光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寿光市银海路 19 号 法定代表:颜廷军 联系人:周淑贞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0536-96633 47


晋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48


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49


张家港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王自忠 联系人:朱芳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www.zrcbank.com 50


恒丰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法定代表: 蔡国华 客服电话:400-813-8888 网址:www.egbank.com 51


广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32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52


苏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0512-69868365 传真:0512-69868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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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第三方销售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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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蚂蚁(杭州)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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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众禄基金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恒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焦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


江苏金百临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 号 法定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袁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天基金销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34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 法定代表:其实 联系人:朱钰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


众升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1


上海利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李兴春 联系人:叶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鼎信汇金(北京) 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法定代表: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


浙江金观诚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 富 法定代表: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4


嘉实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法定代表:赵学军 联系人:张倩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35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5


宜信普泽投资顾 问(北京)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沈伟桦 联系人:王巨明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6


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网址:www.yilucaifu.com 17


北京增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 .cn 18


上海联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9


上海汇付金融服 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客服电话:400-821-399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20


上海陆金所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5楼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36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1


泰诚财富基金销 售(大连)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22


北京钱景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23


北京虹点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楼2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4


北京微动利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 融商业楼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25


深圳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37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8.jrj.com.cn 26


上海凯石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7


深圳富济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 02、03、04单位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 02、03、04单位 法定代表:刘鹏宇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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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盈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单元 法定代表:肖雯 联系人:李孟军 电话:18500050725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29


北京新浪仓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李昭琛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0


上海万得基金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38 售有限公司 B 座 法定代表: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31


南京苏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苏宁总部) 法定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2


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3


天津万家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电话:010-590137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4


北京创金启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35


北京格上富信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010-68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39 客服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36


北京肯特瑞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 法定代表:江卉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010-89188343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37


北京蛋卷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法定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APP下载网址:danjuanapp.com 38


北京恒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周斌 联系人:张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39


上海华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0


通华财富(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 广场 3 号楼 9 楼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40 法定代表:兰奇 联系人:庄洁茹 电话:021-60818110 客服电话:95156 转 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1


北京植信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7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41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魏佳亮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号文核准募集。自 2013 年 2 月 18日至 2013 年 3 月 5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3,206,038,942.03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 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270,249.11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3 年 3 月 7 日全额 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专户。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联接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7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3 月 25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 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 00。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和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43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0份, 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网点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 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44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费、赎回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 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 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 1.申购费用 (1)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申购费率不高于 0.5%,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 万 0.5% 50万≤M<100 万 0.4% 100万≤M<200 万 0.3% 200万≤M<500 万 0.15%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 0。 2.赎回费用 (1)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45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1% N≥30 日 0 (注: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依此类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46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5%,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1+0.5%)=995.02 元


申购费用=1,000-995.02=4.98 元


申购份数=995.02/1.128=882.11 份


投资人投资 1,000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元, 则可得到 882.11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1+0%)=1,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0-1,000.00=0.00 元


申购份数=1,000/1.128=886.52 份


投资人投资 1,000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28元, 则可得到 886.52 份 C 类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相应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1 年 5 个月,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5%=6.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93.75 元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47 例 2: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1 年 5 个月, 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45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45=12,450.00 元 赎回费用=12,45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450-0.00=12,450.00 元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所投资的目标 ETF暂停估值。 7.所投资的目标 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外的其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48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所投资的目标 ETF暂停估值。 6.所投资的目标 ETF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 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49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的部分, 可以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 站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50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51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国债和备选成份国债。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5 年期国债指数。 上证 5 年期国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 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 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以目标 ETF 作为其主要投资标的,方便特定的客户群通 过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 ETF的管理。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 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52 ETF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 ETF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减小与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 易买卖目标 ETF。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 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五)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处于建仓期间,在目标 ETF开放申购或上市交易之前,本基金可通过特殊申购方式, 以金额申购目标 ETF;也可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国债及备选成份国债。在目标 ETF开放申 购或上市交易之后,本基金经理主要采用实物申购的方式辅以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建立本基 金的初始投资组合。 2.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1)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方案。 (2)基金经理每日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和保留的现金比例,在综合考虑合规、风 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实物申购赎回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投资 于目标 ETF。 (3)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主要体现为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对于债券流动 性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剩余成份国债,基金经理将选择作为实物申购目标 ETF的基础证券或者择机在二级市场卖出。 3.投资绩效的评估 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对本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量化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基金经理根据评 估报告分析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来源等情况,对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 5 年期国债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如果目标 ETF 变更其标的指数,或者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上证 5 年期国债指数 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证 5 年期国债指数被其他指数所替代,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53 变更导致上证 5 年期国债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 更强、更适合于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相应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属于国债指数基金,是债券基金中投资风险较低的品种。属于低风险、低收益 的开放式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 ,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3 )、( 4 )、( 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54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或者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指定的目标 ETF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55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7,885,155.10 81.01 3 固定收益投资 479,232.00 4.92 其中:债券 479,232.00 4.9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70,328.51 11.00 8 其他各项资产 298,408.78 3.07 9 合计 9,733,124.39 100.00





2、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上证 5 年期国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 交易型开放 式 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7,885,155.10 84.72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56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479,232.00 5.1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79,232.00 5.1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9563 17国债 09 4,800 479,232.00 5.15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57 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 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54.8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864.89 5 应收申购款 286,189.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8,408.7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58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泰上证5年期国债ETF联接A: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自 2013年 3月 7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80%





0.15% -5.13% 0.13% 1.33% 0.02% 2014年度 7.07% 0.16% 5.28% 0.11% 1.79% 0.05% 2015年度 -4.47% 0.58% 3.67% 0.10% -8.14% 0.48% 2016年度 -1.22% 0.12% -0.98% 0.09% -0.24% 0.03% 2017 年度 -3.09% 0.09% -3.63% 0.08% 0.54% 0.01% 自 2013年 3月 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5.80% 0.29% -1.19% 0.10% -4.61% 0.19% 注: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3月7日。 国泰上证5年期国债ETF联接C: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自 2013年 3月 7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4.10%


0.15% -5.13% 0.13% 1.03% 0.02% 2014年度 6.88% 0.16% 5.28% 0.11% 1.60% 0.05% 2015年度 -5.56% 0.63% 3.67% 0.10% -9.23% 0.53% 2016年度 0.93% 0.20% -0.98% 0.09% 1.91% 0.11% 2017 年度 -2.56% 0.09% -3.63% 0.08% 1.07% 0.01% 自 2013年 3月 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4.80% 0.32% -1.19% 0.10% -3.61% 0.22% 注: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3月7日。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 ETF 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6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果 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估值技术推出,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估值技术时,本基金在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变更估值技术并及时公告。 4.目标 ETF基金份额的估值 目标 ETF 以本基金估值当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 ETF 未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则按目标 ETF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61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份额、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62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直接损失。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63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5.所投资的目标 ETF暂停估值时;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64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65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66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管理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金 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托管费。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67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金 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4.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68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69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70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71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7.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72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变更目标 ETF; 28.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73 十七、风险揭示 1.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联接基金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目 标 ETF 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 ETF 的净值波动而波动,目标 ETF 的相关风险可能 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离: ①目标 ETF 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②基金买卖目标 ETF 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③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④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⑤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⑥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⑦指数成份券取价规则和基金估值方法之间的差异导致的跟踪误差。 ⑧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3)与目标 ETF 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但由于投资范围、投资方法、交易方式、基金规模、费 用税收等方面与目标 ETF 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 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4)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 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①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74 ②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国债和备选成份国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余资产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因此,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是本基金主要面临的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市场具有发展成熟、容量较大、交易活跃、流动性充裕的 特征,能够满足本基金开放式运作的流动性要求。同时,本基金采用分散投资,针对个券设 置投资比例上限,保障了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在极端市场行情下,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 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 对市场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②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评估 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 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①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75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的部分, 可以根据前段“①全额赎回”或②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 ③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 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 包括: ①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②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③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 形; ④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于 7 日; ⑤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⑥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护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理、赎回款项 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76 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人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 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77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 或策略; (8)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转换、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9)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0)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78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79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80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81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82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83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 ETF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债券、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84 a.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b.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由于目标 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 策略; (8)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转换、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85 (9)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86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b.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c.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a.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b.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87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 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a.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88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b.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a.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b.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89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c.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d.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8.计票 a.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90 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10.本基金与目标 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a.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91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 或策略; (8)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转换、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9)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92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b.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c.清算费用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93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d.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f.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9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壹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95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国债和备选成份国债。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 ,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96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4 )、( 5 )、( 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97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受限证券,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 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 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98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情 况 。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4)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99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 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100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应划入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目标 ETF募集失败或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101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102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份额、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103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果 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估值技术推出,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估值技术时,本基金在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变更估值技术并及时公告。 d、目标 ETF基金份额的估值 目标 ETF 以本基金估值当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 ETF 未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则按目标 ETF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e、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e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104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105 停估值; 5)所投资的目标 ETF暂停估值时;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106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107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 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 ,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 券日报》 2017/9/2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2017/10/9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10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 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植信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 券日报》 2017/10/1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国 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 券日报》 2017/10/2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 券日报》 2017/11/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新增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 券日报》 2017/11/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 券日报》 2017/11/1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直销柜 台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 券日报》 2017/11/1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 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2017/12/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定期定 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 券日报》 2017/12/2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惠活动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 券日报》 2017/12/2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 券日报》 2017/12/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津万家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新增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 券日报》 2017/12/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 券日报》 2017/12/3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 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 券日报》 2017/12/3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产品缴纳增值 税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 券日报》 2017/12/30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10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申购(含定 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8/1/1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泰元鑫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等事项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8/1/1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1/1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8/1/17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8/1/3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8/2/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对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8/2/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和耕传承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2/2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8/3/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一号) 110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 集的文件 (二)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