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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瑞丰混合A(004883)

中银证券瑞丰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中银 国际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3 



重要提示 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 年6 月22 日证监许可 [2017]1003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9月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 基 金募集 申请 的注册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份 额享 受基金 的收 益,但 同时 也要承 担相 应的投 资风 险。投 资 有 风险, 投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前 ,请 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产 品 的风险 收益 特征和 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理 性判 断市场 , 对 认购( 或申 购)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决 策, 获得基 金 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 属于中等收益风险特征的投资品种 , 其预期收益及预 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 同。 基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 作 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8 年 3 月 6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 表现截止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生效


.......................................................................................................... 25 第八部分 基金 的封闭期与 开放 期 ............................................................................................... 26 第九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27 第十部分 基金 的投资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 算


...............................................................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89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9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 务


................................................................................... 9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 9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 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9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 文件


.............................................................................................................. 97 附件一 基金合 同摘要


.................................................................................................................. 98 附件二 托管协 议摘要


................................................................................................................ 117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证券瑞丰 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 同》:指《 中银证券 瑞丰定 期开放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中银证券瑞丰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中 银证券 瑞丰 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中银证 券瑞丰 定期 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3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委 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招募说明书 4 23 、销售机构: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2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含) 起至 6 个月月度对日 的期间。本 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至 6 个月 月度对日的 期间。下一 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招募说明书 5 期结束之日次 日(含)起 至 6 个月 月度对日的 期间,以此 类推。本基 金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3 、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 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不少 于 5 个 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 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 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 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4 、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 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月度对日为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月度对日为 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n 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6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开放期内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49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但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50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招募说明书 7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58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9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招募说明书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 人概况 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邮政编 码:200120) 3、设立日期:2002 年2 月28 日 4、法定代表人:宁敏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 号 6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972 号 7、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8、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9、联系电话: 021-20328000 10、联系人:王浩志 11、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 二、注册资本 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 25 亿元 2、股权结构 截止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37.14%;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15.92%;上海金 融发展投资基 金(有限合 伙),持股 比例 10.53% ;云南省 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 公 司,持股比例 9.09%;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5.26%;凯瑞富海实业 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4.99% ;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 股比例 4.55%;上海祥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 4.10%;江苏洋 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3.16% ; 上海郝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持股比例 2.11%;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5%;达濠市 政建设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5%;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5%。 招募说明书 9 三、主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高迎欣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信贷业务部副总经理、公 司业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运营官,中银 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副总裁,中银香 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现任中银香港 (控股)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兼总裁,兼 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英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卢森堡)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银国际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敏女士,博士后。曾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总行授信执行 部副处长,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处长,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 裁、副执行总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副巡视员。现任中 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王军先生,博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处长,总行电子 银行部副总经理,山东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副执行总裁。 魏晗光女士,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东郊支行干部,长 乐路支行金花路分理处、咸宁路分理处副主任,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人事教育 处组干科副科长、科长,西安市解放路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高级经理、团队主管。现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兼企业年金理事 会理事长。 王海权先生,财政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先后在中国银行 总行财会部、江苏省分行工作,曾任副处长、主管、助理总经理、行长助理、 副行长等职。现任中国银行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周远鸿先生,商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财务局 会计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财务处副处长,资 本运营部股权管理处副处长、处长,股权处置处处长、资本运营部专职董监 事。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招募说明书 10 李书江先生,会计学学士,高级会计师。曾先后在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工作,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 本运营部处长,现任资本运营部副总经济师。 吕厚军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先后任无锡建升期货经纪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江苏新思达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建设银行苏 州分行行长助理,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建设银行南京分 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助理,海通证券 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海通证券(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 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现任金 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兼任上海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理事长、 上海股权投资协会副会长。 马策女士,经济学硕士。曾在云南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曾任云南省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部业务副主管、高级项目主管、项目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现任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潘其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97 年以来一直从事江西铜业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资本运作方面工作,参与了公司H 股、A 股首发、收购兼 并及上市后股权、债券再融资等资本运作方案的筹划和实施工作。曾任江西铜 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玉珍女士,金融学博士。曾任台湾中正大学金融系教授、系主任,台湾 政治大学财务管理系教授、系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系主 任, 金融硕士项目主任。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北大金融发 展研究中心主任。 潘飞先生,会计学博士。曾于上海新海农场基建连工作,1983 年至今在上 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工作,现任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徐朝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6 年8 月参加工作,先后在中油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上市筹备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等处工作。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收购兼并处 副处长、资本市场处处长、副总经济师。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主席。 招募说明书 11 范寅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CPA。曾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 资银行总部下属财务顾问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顾问部 总经理,2006 年3 月调任上海国际集团发展研究总部,历任部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现任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6 年起兼任上 海金浦健服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张静女士,本科,注册会计师,曾在昆明真达发展有限公司、云南联合审 计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010 年1 月至今在云南省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内审部业务经理、副部长,风险管控部资深业务经理 助理。现任风险管控部副部长。 金坚先生,硕士。曾在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视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总部、上海市虹口区审计局工作。2003 年 进入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来,曾任公司零售经纪部副总经理, 深圳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零售经纪板块执行总经理。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部联席总经理。 马骏先生,大学本科。曾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 司、阿尔斯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07 年以来一直在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现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宁敏女士:博士后。曾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总行授信执行 部副处长,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处长,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 裁、副执行总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副巡视员。现任中 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熊文龙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江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中 国银行江西信托咨询公司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国银行南昌市分行 副行长,中国银行景德镇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港澳信托托管组组长。现任中 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 沈锋先生: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门支行科长, 通州支行行长助理,启东支行副行长,海安支行行长,淮安市分行副行长,省 分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宿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招募说明书 12 总经理,河北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 执 行总裁。 翟增军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石油集团华东设计院财务处副 处长,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运营部副处长,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主 管、稽核总监、监事长。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赵向雷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副主 任科员,中国银行西安分行综合计划处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业 务部资金组经理、办公室经理,中银国际控股业务运营部、北京代表处副总 裁、执行董事,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部、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 主管。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兼合规总监。 盖文国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锦州石油化工公司预算员,中国石 化国际事业锦州分公司业务员,韩国玉龙商社业务员,锦州六陆股份有限公司 副主任,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证券部主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 团公司副处长、负责人、专职监事。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 监。 4、基金经理 吴亮谷, 硕 士,证券 从 业经验 9 年。历任 福 建海峡银 行 债券交易 员 、平安 银行债券交易员、投资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天治稳定收 益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2014 年加盟中银 国际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历任中银国 际证券中国 红债券宝投 资主办人、 中银证券保 本 1 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货币宝投资主办人 及 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 中银证 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证券瑞 享 定期开放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罗众球,中国药科大学药学硕士,通过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二级考试(CFA Ⅱ)。2009 年至 2010 年任职于复星医药药品研发部;2010 年至 2012 年任职于 恒泰证券,担任医药行业研究员;2012 年至 2013 年 8 月任职于宏源证券资产 管理分公司,担任医药行业研究员。2013 年 8 月加盟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现任中国 红稳定价值 、中国红稳 健增长、中 国红 1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投招募说明书 13 资主办人 及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银 证券健康产 业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中银证券瑞 享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证券瑞丰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王玉玺,硕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职于中国农业银行资 金运营部,担任交易员;2008 年 8 月至 2016 年 6 月 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金融 市场部,担任交易员、高级交易员;2016 年 6 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现任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债券宝投资主办人。2017 年 1 月起 担任中银证券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银证券 安 弘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燕,硕士研究生,证券从业经验 6 年,2011 年 7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职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兼研究员;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职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事业部策略十组,担任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0 月 任职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中心, 担任高级权益投资经理。2017 年 10 月 31 日 加盟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银证券 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银证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公募基金 投资决策委 员会由 7 名成员组成 ,设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 任 1 名,其他委员6 名。名单如下: 主任:曹阳先生(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 招募说明书 14 委员:王瑞海先生(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王玉玺女士(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罗众球先生(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 白冰洋女士(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 吴亮谷先生(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 阳桦先生(产品与交易部研究分析团队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 金 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 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招募说明书 15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 守,督促和 约束员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 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 自己、代理 人、代表人 、受雇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 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露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招募说明书 16 健全性原则。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个机构和 各级岗位及人员,涵盖公司基金业务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过程 和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公 司基金业务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相关机构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基金业务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个人,负责制定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 制规划,制定并持续完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大纲;建立健全基金业务内部控制 的基本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审议批准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检查相关 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公司基金业务风险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审 议批准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 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审议批准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及其他依 据相关规范需由董事会负责的基金经营管理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股东,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 发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公司基金财产和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 公正的专业判断;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和合规总监履行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职责 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应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开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 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执行委员会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就公 司执行董事会有关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决策的情况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接受董 事会的监督。 招募说明书 17 公司指定合规总监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中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职责的规 定组织落实对公司基金业务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和监察稽核的职责。合规总监履行职责,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基金投资者。在公司、股东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合规总监开展工作,应当坚 持原则、忠于职守、专业诚信、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应提供必 要条件,确保合规总监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 章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明确 了 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控制环境、控制措施和控制内容等事 项。公司及基金业务涉及的公司各相关机构应依据本大纲的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 制制度,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保证 公司对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业务 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 紧急应变制度。公司基金业务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对基金业务相关机构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 体说明。 招募说明书 18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 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 继 原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全 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 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 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 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每 年位居《财 富》世界 500 强企业 之列。作为 一家城 乡 并 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 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 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 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招募说明书 19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 标准(ISAE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 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 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 盛 典”中成绩 突出,获“ 最佳托管银 行”奖。2010 年再次 荣获《首席 财务官 》 杂 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 管奖”。2012 年 荣获 第十届中国 财经风云榜 “最佳 资 产 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 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 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 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 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97 只。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部 风险控制制 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招募说明书 20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 理处,配备了 专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独立行 使监督 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 督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 投资比例接 近超标、资 金头寸不足 等问题,以 书 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 例超标、清 算资金透支 以及其他涉 嫌违规交易 等 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 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 2001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 号7 层(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357,010-66229296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陈淑萍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证券公司营业部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 宁敏 客服电话: 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 021-5450999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招募说明书 22 (4)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5)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 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 务。 二、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三、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地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李一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李一 招募说明书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 集 一 、 基金的设 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7 年 6 月 22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7】1003 号文件注册募集。 二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 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 、 募集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1281 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224,979,936.66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79,501.88 份,两项合计共 225,059,438.54 份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 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本 基金 满足《 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2017 年 9 月 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基金存续 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 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26 第八部分 基金的 封闭期 与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含)起至 6 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6 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至 6 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 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 个开放期不 少于 5 个 工作日, 并 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8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月度对日期间,即 2016 年 12 月 8 日至 2017 年 6 月 8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为十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7 年 6 月 9 日至 2017 年 6 月 22 日的十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6 个月月度对日期间,即 2017 年 6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5 日(注:月度对日 12 月 23 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招募说明书 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 回的场所 1、直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 号7 层(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陈淑萍 2、其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 营业部、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日 及业务办理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招募说明书 28 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为2018 年3 月7 日至2018 年3 月13 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资者 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5 、投资者办 理申购、赎 回等业务时 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 间 、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招募说明书 29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 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 回的数量限制 招募说明书 30 1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 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缓支付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 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投资者申购A 类基金份额 时,需交纳 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有 多 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招募说明书 31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100万元≤ M<500万元 0.60% M≥500 万元 1000元/ 笔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 率):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 <1个封闭 期 1.50% N ≥1个封闭 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100%计入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 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 招募说明书 32 1、申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 200 万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 份额净值为1.0400 元,申购费率为0.6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2,000,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2,000,000.00/(1+0.60%)=1,988,071.57 元 申购费用=2,000,000.00-1,988,071.57=11,928.43 元 申购份额=1,988,071.57/1.0400=1,911,607.2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200 万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400 元,则可得到1,911,607.28 份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 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招募说明书 33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 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400 元,则可得到96,153.85 份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计算 本基金赎回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10,000 份某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赎回费率 为1.5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1.50%=18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00-180.00=11,82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某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11,820.00 元。 例六: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某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 ,假设 赎回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0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0%=0 元 招募说明书 34 赎回金额=12,000.00-0=12,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某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 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12,0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日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 额 余 额总数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 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 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招募说明书 35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 收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 登记机构的 异常情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 、6、8、9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招募说明书 36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 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将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可暂停接受 投 资 者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赎回,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 期内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 作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 20% ,即认 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招募说明书 37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 付: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 为 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 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对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 人” )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20% 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全部予以确认,且在当日按 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在 仍可接受支付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20%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 认。对当日已确认未支付部分可以延缓支付,延缓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 作日。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取消赎回或延期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延 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 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 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招募说明书 38 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办理赎回业务。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 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 回 公告, 并 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招募说明书 39 十四、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基金的 冻结、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 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基金 业务, 基 金管理人将 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 额的转让 招募说明书 40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招募说明书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定期开放的形式保持适度流动性,力求取 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 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 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100% ;开放期内,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招募说明书 42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 政、税收、货币、汇率、产业政策等)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动态评估不 同 资 产大类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及其风险收益特征,在股票、债券和货币等资产 间进行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在灵活的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 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自 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 投资机会;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 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 证,或者本基金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等情形下将主动投资权证。本基金 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 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证券价格走势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 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力求取得最优 的风险调整收益。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使基金资产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为此,本基金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将在限定的投资范围内,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实施情况、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市场流动性情况来预测债券市场整体利招募说明书 43 率趋势,同时结合各具体品种的供需情况、流动性、信用状况和利率敏感度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和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在确定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的具体品种时,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对于个券的市 场成交情况,对各个目标投资对象进行利差分析,包括信用利差,流动性利 差,期权调整利差(OAS ),并利用利率模型对利率进行模拟预测,选出定价 合理或被低估,到期期限符合组合构建要求的固定收益品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组合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 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 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 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 现金管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封闭期内,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100% ;


(2 )开放期 内,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 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招募说明书 44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 , 本 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招募说明书 45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 开放期内的 每个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 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18)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招募说明书 46 (19)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第(2 )、(12) 、(18 )、(19 ) 条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招募说明书 47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60% 沪深 300 指数选 样科 学客观 ,行 业代表 性好 ,流动 性高 ,抗操 纵性 强,是 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而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构成 品种基本覆盖了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标的,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 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综合考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比例限制, 本基金选用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和中债综合 全价指数收 益率加 权 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 数时,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招募说明书 48 六、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收益风险特征的投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行使股东和 债权人权利 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相关权 利,保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8.1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0,427,157.25 20.37 其中:股票


60,427,157.25 20.3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01,517,494.20 67.95 其中:债券


201,517,494.20 67.9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1,110,164.87 10.4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351,432.40 0.46 8 其他资产


2,172,150.11 0.73 9 合计





296,578,398.83





100.00 招募说明书 49 8.2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8.2.1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284,476.00 2.79 C 制造业 20,678,737.31 9.1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1,210,257.20 0.54 E 建筑业 10,539,542.00 4.68 F 批发和零售业 2,266,330.00 1.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5,813,654.76 2.5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3,634,159.98 6.05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0,427,157.25 26.83 8.2.2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 港 股 通投资股 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港股通投资股票,无相关投资政策。 8.3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398 工商银行 1,023,400 6,345,080.00 2.82 2 600028 中国石化 1,025,200 6,284,476.00 2.79 招募说明书 50 3 600688 上海石化 965,100 6,109,083.00 2.71 4 600612 老 凤 祥 143,501 5,906,501.16 2.62 5 600270 外运发展 335,400 5,795,712.00 2.57 6 601668 中国建筑 630,100 5,683,502.00 2.52 7 601965 中国汽研 610,100 5,112,638.00 2.27 8 600068 葛 洲 坝 592,200 4,856,040.00 2.16 9 601229 上海银行 299,811 4,251,319.98 1.89 10 600060 海信电器 216,637 3,253,887.74 1.44 8.4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5,173,494.20 6.7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135,000.00 13.38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56,209,000.00 69.35 9 其他 - - 10 合计 201,517,494.20 89.47


8.5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710600 17 兴业银 行CD600 300,000 29,256,000.00 12.99 2 111718466 17 华夏银 行CD466 300,000 29,250,000.00 12.99 3 011752030 17 南方水 泥SCP004 200,000 20,082,000.00 8.92 4 111709450 17 浦发银 行CD450 200,000 19,258,000.00 8.55 5 011764053 17 粤珠江 SCP002 100,000 10,053,000.00 4.46 招募说明书 51 8.6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7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8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8.9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8.9.1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仓 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8.9.2 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 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 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 管理。 8.10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8.10.1 本期国债期货 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招募说明书 52 8.10.2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仓 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8.10.3 本期国债期货 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8.11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8.11.1 声明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本期是 否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如是,还 应对相 关证券的投资 决策程序 做出说明。 本基金持有的“17 华夏银行 CD466”的发行主体华夏银行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收到中国银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银监罚决字[2017]16 号),因理财产品 投资非标资产总额占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比例超过监管要求等原因, 中国银监会对其罚款1190 万元。 本基金持有的“17 赣州银行 CD081”的发行主体赣州银行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收到中国银监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赣银监罚决[2017]39 号), 因违规办理同业业务、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资金监控不利导致部分贷款被 改变用途,中国银监会江西监管局对其罚款 95 万,并责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 律处分。 本基金持有的“17 上饶银行 CD056”的发行主体上饶银行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收到中国银监会江西银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赣银监罚决字[2017]27 号),因借道同业转让不良、拨备计提不足等原因,中国银监会江西银监局对 其罚款80 万元。 招募说明书 53 本基金持有的“17 廊坊银行 CD094”的发行主体廊坊银行于 2017 年 9 月 5 日收到廊坊银监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廊银监罚决字[2017]8 号),因违反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廊坊银监分局对其罚款 25 万,并责令廊坊银行 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廊坊银行于 2017 年 9 月 5 日收到廊坊银监分局 出具的行政处 罚(廊银监 罚决字[2017]11 号) ,因未严格 落实内控和 案防要求 等不审慎和违法违规行为,廊坊银监分局对其罚款 35 万,并责令廊坊银行对直 接负责的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信评团队负责对证券进行信用分析和筛选入池。基金经理通过对宏观经 济、货币市场资金面和基金的持仓情况进行分析,决定证券投资的期限、品种 和数量,在符合规定的证券池内选择合适的证券进行投资。 8.11.2 声明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股 票是否超出 基金合同规 定的备选股 票库。如 是,还应对 相关股票的投 资决策程序 做出说明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8.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4,191.5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47,958.5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招募说明书 54 9 合计 2,172,150.11


8.11.4 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换 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不存在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1.5 报告期末前十 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8.11.6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一部 分


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银证券瑞丰混合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10.1- 2017.12.31 -0.06% 0.18% 1.34% 0.32% -1.40% -0.14% 2017.9.6- 2017.12.31 0.08% 0.16% 1.26% 0.28% -1.18% -0.12%








中银证券瑞丰混合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10.1- 2017.12.31 -0.18% 0.18% 1.34% 0.32% -1.52% -0.14% 2017.9.6- 2017.12.31 -0.08% 0.16% 1.26% 0.28% -1.34% -0.12% 注:1、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4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 益率×60%; 2、本基金合同于2017 年9 月6 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基金成立未满一年。 招募说明书 56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招募说明书 57 注:1、本基金合同于2017 年9 月6 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 满一年; 2、自基金成立日起6 个月内为建仓期。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 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0%-95%;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开放期 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招募说明书 58 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招募说明书 60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 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 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 种(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 的 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 选取每日收 盘价作为估 值 全 价。


(4 )对在交 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其 公 允 价值进行估值。在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时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招募说明书 62 (1 )送 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 , 按 成本估值; (4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 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 别 估 值。 5 、股指期货 合约一般以 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 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招募说明书 6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招募说明书 64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招募说明书 65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 偏差达 到该 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 生的净值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 券、期货交 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招募说明书 66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 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 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 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 案以公告为 准,若《基 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 资,且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对 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 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 基 准 日的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招募说明书 68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与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 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出 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招募说明书 7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出 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 份 额 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 为 0.50%。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 费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 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 金费用的种 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 应 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招募说明书 71 三、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得列 入基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 果《基金合 同》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 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 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 二、信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招募说明书 74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 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 在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 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招募说明书 77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招募说明书 78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 细。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 迟信息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招募说明书 80 (2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 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对信息披 露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 81 第十 八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也 呈 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波 动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 和收益率的 变动,也影 响 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 资企业债券 的发行人如 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 本 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6 、购买力风 险。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货 币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 基 金 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招募说明书 82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 和 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 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 风险。 四、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 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 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 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 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 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 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 、本基金特 有风险 (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每 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 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封闭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 和赎回。 (2 ) 由于本 基金在开放 期集中开放 赎回,故开 放期出现巨 额赎回的可 能 性 较大,带来更高的流动性风险,在开放期赎回的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赎回 款项的风险,而未赎回的投资者面临因变现冲击成本所致的基金净值波动的风 险。 (3 ) 本基金 投 资 股指期 货 ,可能面 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 险 。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 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招募说明书 84 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 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 ) 本基金 投资品种包 含资产支持 证券品种, 由于资产支 持证券一般 都 针 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 动性较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 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 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5 ) 如出现 《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第三条约定 的情形时 , 基 金 合同自 动 终 止,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六 、其他风险 1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展 而在制度建 设、人员配 备、内控制 度建立等方 面 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 、 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 益 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七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招募说明书 85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 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明书 86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清算 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 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在任一开放 期最后一日 日终(登记 机 构 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 本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 的清算 招募说明书 87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招募说明书 88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招募说明书 89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招募说明书 90 第二十部 分 托管 协议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 招募说明书 91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 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 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易 资料的寄送 及发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 后,投资者 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查 询或 打印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 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定制的投资者定期发送。投资者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funds.com )、客服热线(021-61195566 / 400-620-8888 (免长途通话费)选择 6 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 客服邮箱 (gmkf@bocichina.com )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二、网上在线 服务 (一)通过基 金管理人基 金网站(www.bocifunds.com ),投资者可获 得 如 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服务。


2、信息资讯服务 招募说明书 92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 料。 三、信息定制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 )、客服热线 (021-61195566 / 400-620-8888 (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 公募基金业务转人 工)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 的信息。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信资讯等。 四、账户资料 变更服务 为便于投资者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者及时更新服 务联系信息。 投资者可通 过以下3种方式进行服 务联系信息 (包括联系 地址、手 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者交易联 系信息的变更,请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登录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账户管理”(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 者)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021-61195566 / 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 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修改。 3、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gmkf@bocichina.com提交修改申请。 五、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服 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021-61195566 / 400-620-8888 (国内免长 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招募说明书 93 1 、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 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服务时间:每个证券交易日的08:30—17:30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 务。 六、客户投诉 及建议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及各销售机 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 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 内容,请通 过上述方式 联 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94 第二十 三 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1 、2017 年8 月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 《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基金合同摘要、 招募说明书》,公司网站发布《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发售公告、基金合同摘要、招募说明书》 2 、2017 年8 月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关于中银国际证券旗下部分基金在肯特瑞财富开通定投与转换 业务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3 、2017 年8 月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关于中银国际证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天天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 通定投、转换业务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4 、2017 年9 月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5 、2017 年10 月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公告》 6 、2017 年10 月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变更的公告》 7 、2017 年12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增值税 的公告》 8 、2017 年12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名称变更公告》 招募说明书 95 9 、2018 年1 月2 日在公司网站发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7年12月31日基金净值(收益)公告》 10 、2018 年1 月19 日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11 、2018 年1 月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 《中银证券 瑞丰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7 年第4 季度报告》 12 、2018 年3 月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开 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13 、2018 年3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关于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14 、2018 年3 月24 日在公司网站发布《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 96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 站 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97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 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 点 除第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 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4 月20 日


招募说明书 98 附件一


基金合 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对 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督 和 处 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招募说明书 99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招募说明书 100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招募说明书 101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 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招募说明书 102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和投资所 需其他账户 ,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 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招募说明书 103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招募说明书 104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招募说明书 105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 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招募说明书 106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且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 务费率; (3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 情 况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但 需履行相关程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 ,并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 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 本合同规定 、并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 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招募说明书 107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 为有必要 召 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 的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人应于 会 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招募说明书 108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 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招募说明书 110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3 、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情 况下,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亦 可 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会议召 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 式 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招募说明书 111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 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 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招募说明书 112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 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招募说明书 113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召 集 人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 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 介上公告 。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 的事由、程 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114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 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 本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招募说明书 115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招募说明书 116 四、争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受中国法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投 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117 第二十部 分 托管 协议摘 要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成立日期:2002 年2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2,479,411.7 万元 招募说明书 118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 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长 期贷款;办 理国内外结 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 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 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 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招募说明书 119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开放期 内,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 -95%;封闭期内, 股 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


(2 )开放期 内,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 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 , 本 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招募说明书 12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 金 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开放 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招募说明书 121 1 )本基金在 开放期内的 每个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 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8)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第(2 )、(12) 、(18 )、(19 ) 条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招募说明书 122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招募说明书 123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或结算方式,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 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 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招募说明书 124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应遵守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 流 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 证券,包括 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 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 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按基金管理人制度审批 流程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批准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基 金管理人制度审批流程记录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招募说明书 125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招募说明书 126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 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招募说明书 127 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 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依据 合法程序作 出 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账 户等基金投 资 所 需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确 保基金财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 委 托 第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的资金 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具 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 开 立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招募说明书 128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应当本基 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 开设本基金 的资金账户 ,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 金资金账户 办 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 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招募说明书 129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账户 的开立和管 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原件 核对一致后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估值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招募说明书 130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 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 所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 允 价 值进行估值。在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时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招募说明书 131 1 )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 按 成 本估值; 4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 采 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 分 别 估值。 (5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况的处理


招募说明书 132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 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当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基 金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 需 要 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按各自过错程度同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招募说明书 133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3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 生的净值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处理。如 果 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 证券、期货 交易所遇法 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 价 值 时; (3)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 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招募 说明书在招募说明书 134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 内公告。季 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135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招募说明书 136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管理 人接管基金 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 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各 自履行职责 , 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招募说明书 137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