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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多元A(070015)

嘉实多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嘉 实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重要提示 (一) 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依 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2008年6 月27 日 《 关于核准嘉实 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08]865 号) 和2008年7 月30 日 《 关于 同意嘉实多元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 基 金 部 函[2008]324 号 ) 的 核 准 公开发售 。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 年9 月10 日 正式生效。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本基金属于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嘉实多元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债券基金, 风险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较低 风险、 较低收益的品种。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 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 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分为 A 、B 类,A 类收取认 (申) 购费;B 类 不收取 认 (申) 购费, 但计提销售 服务费。 (五)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六)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10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 管理人 .................................................................. 8 四 、基金 托管人 ................................................................. 17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1 六 、基金 的募集 安排 ............................................................. 47 七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9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 49 九 、基金 转换 ................................................................... 58 十 、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解 冻........................................ 62 十 一、基 金的投 资 ............................................................... 63 十 二、基 金的业 绩 ............................................................... 72 十 三、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 75 十 四、基 金的财 产 ............................................................... 75 十 五、基 金资产 估值 ............................................................. 76 十 六、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81 十 七、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82 十 八、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83 十 九、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84 二 十、风 险揭示 ................................................................. 89 二 十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 92 二 十二、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 95 二 十三、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08 二 十四、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23 二 十五、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24 二 十六、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查 阅方式 .............................................. 125 二 十七、 备查文 件 .............................................................. 125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 资 基金流动 性 风险管理 规 定》( 以下 简 称“《流 动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 与 格式准则 第5 号< 招募说 明 书的 内 容与格式>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词语或简称 含义 1.本合同 、 《 基金合同》 指 《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 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4.《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 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运 作办 法》 指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国证监会公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7.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8. 《信息披 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9.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0. 基金或本 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招募说明 书 指 《 嘉 实 多 元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 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基金的 投资、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 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 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 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 12.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嘉实多元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发售公告 指《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业务规 则》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15.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监管 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7. 基金管理 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基金托管 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0. 基金代销 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 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1.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2. 基金销售 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3. 注册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4.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 个人投资 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27. 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 机构 29.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0.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 31.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32. 基金存续 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 日/ 天 指公历日 34. 月 指公历月 35.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7.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8.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39.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 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不超过 3 个 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2.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要求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不超过 3 个 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3.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44.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 45.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6. 销售服务 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7. 基金份额 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8.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9.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50.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4.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56. 货币市场 工具 指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定 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 期限在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中央银 行票 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 融工具 57.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58.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1 、 基本 情 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 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德意志 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30% , 立信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地上海, 总部 在北京 并设深圳、 成都 、 杭州、 青 岛、 南京、 福州、 广州 分公司。 公 司获得 首批全国社保 基 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 资 格和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 2 、 管理 基 金情 况 截止2018 年4 月3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 只封闭式 证券投资基金、144 只开 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具体包括 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 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 嘉实服 务增 值行业 混合 、嘉实 优质 企业混 合 、 嘉实货 币、 嘉实沪深300ETF 联接(LOF )、嘉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实超短债 债券、 嘉实主题 混合、 嘉实策略 混合、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 (QDII) 混合、 嘉实研究 精选混合 、 嘉实多元债券、 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 、 嘉实回报混合 、 嘉实基本面50 指数 (LOF )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嘉实H 股指数 (QDII-LOF ) 、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 、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 、 嘉 实 深 证 基 本 面120ETF 联接、 嘉实 黄金 (QDII-FOF-LOF ) 、 嘉实信用债券、 嘉实周 期优选混合 、 嘉实安心 货币、 嘉 实中创400ETF 、嘉实 中创400联接、嘉 实沪深300ETF 、嘉实 优化 红利混 合 、 嘉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 嘉实理财 宝7 天债券、 嘉 实增强收 益 定期债券 、 嘉实纯债 债 券、嘉实 中 证中期企 业债指 数(LOF )、嘉实 中证500ETF 、嘉实 增强 信用定 期债 券、嘉 实中 证500ETF 联接 、嘉实 中证中期国债ETF 、 嘉实 中证金边中期国债ETF 联 接、 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嘉实研究阿尔 法股票、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 (QDII ) 、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 嘉实 丰益信用 定 期债券 、 嘉 实新兴市 场 债券、嘉 实 绝对收益 策 略定期混 合 、嘉实宝A/B、嘉实活 期宝货币 、 嘉实1 个月 理 财债券、 嘉 实活 钱包 货 币 、嘉实 泰 和混合 、 嘉 实薪金宝 货 币、嘉实 对冲套利定期混合、 嘉实中证主要消费ETF 、 嘉 实中证医药卫生ETF 、 嘉 实中证金融地产ETF 、 嘉实3 个月 理 财债券、 嘉 实医疗保 健 股票、嘉 实 新兴产业 股 票 、嘉实 新 收益混合 、 嘉实沪深 300指数研究增强、嘉 实 逆向策略 股 票、嘉实 企 业变革股 票 、嘉实新 消 费股票 、 嘉 实全球互 联网股票、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 嘉实快线货币、 嘉实新机遇混合发起式、 嘉实低价 策 略股票、 嘉 实中证金 融 地产ETF联接、、嘉实 新 起点混合 、 嘉实腾讯 自 选股大数 据策略股票、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 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新起航混合、 嘉实新财富混合、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嘉实稳瑞纯债债券 、 嘉实新常态混合 、 嘉实新优选混 合、 嘉实新趋势混合、 嘉实新思路混合、 嘉实稳泰债券、 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 嘉实稳盛 债 券、 嘉实稳鑫纯债债券、 嘉实安益混 合、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嘉实稳泽纯债债券 、 嘉实惠 泽 定增混合 、 嘉实成长增强混合、 嘉实策略优选混合、 嘉实主题增强混合、 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实研究增强混合 、 嘉实稳荣债券、 嘉实农业产业股票、 嘉实价值增强混合、 嘉实新添瑞混 合、嘉实 现 金宝货币 、 嘉实增益 宝 货币 、嘉 实 物流产业 股 票 、嘉实 丰 安6 个月定 期 债券 、嘉 实新添程混合 、 嘉实稳元纯债债券、 嘉实稳熙纯债债券、 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 嘉实新添 华定期混合 、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 、 嘉实现金添利货币、 嘉实原油 (QDII-LOF) 、嘉实 前沿 科技沪 港深 股票 、 嘉实 稳宏债 券 、 嘉实中 关村A 股ETF、嘉实稳华纯 债债券、嘉实6 个 月 理 财 债 券 、 嘉 实 稳 怡 债 券 、 嘉 实 富 时 中 国A50ETF 联 接 、 嘉 实 富 时 中 国 A50ETF 、 嘉 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稳愉债券、 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 嘉实 创业板ETF、嘉实合润 双 债两年期 定 期债券 、 嘉 实新添丰 定 期混合、 嘉 实致博纯 债 债券、嘉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实稳悦纯 债债券、 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 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 (FOF ) 、 嘉 实价值精选股票、 嘉实医药健康股票、 嘉实润泽量化定期混合、嘉实核心优势股票、 嘉实润和量化定期混合、 嘉实金融精选股票 。 其中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 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 、特定客户资产 投资组合。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董事、监 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事长,经济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 构监管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挂职) ;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下称银监会)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 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 副局长; 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任; 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 局长; 银 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 工作部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主任; 中 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总裁。 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 所、 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北京商品交易所、 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 商鼎期货 经纪有限公 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蕾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保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处主任科员;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兼发展战略官; 现任中 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兼任中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 深 圳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高峰先生, 董事, 美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 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息 衍生品副总裁, 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 结构产品部副总裁。 自 1996 年加 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志银行 (纽约、 香港、 新加坡) 董事、 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 上海分行行长, 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益亚太区 CFO 、COO ,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 至今任 德意志银行 资产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韩家乐 先生 ,董事 。1990 年毕业 于 清华大 学经 济管理 学院 ,硕士 研究 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海 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 ,任北京德恒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美国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 事长。 汤欣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法学博士,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 中 心 副 主 任 、 《 清 华 法 学 》 副 主 编 , 汤 姆 森 路 透 集 团 “ 中 国 商 法 ” 丛 书 编 辑 咨 询 委 员 会 成 员 。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 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 ,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会计学教授, 注册会计师, 中共党员。 曾任中央 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2012 年 12 月起担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 院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 主任。 张树忠先生, 监事长 , 经 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中共党员。 曾任华夏证券公司投资银 行部总经理、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光大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北方总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总监;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首席投资执行官; 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先生, 监事, 经济师, 硕士研究生。 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信息产业 (集 团)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 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 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经雷先生, 总经理, 金融学、 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 工商 管理学学士学位, 特许金融 分 析师 (CFA)。 1998 年到 2008 在美国 国际集团 (AIG ) 国际投 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担任研究 投资工作。2008 年到 2013 年历任友邦 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 首席投资总监及资 产管理中心负责人。 2013 年 10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 董事总经理 (MD)、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现兼任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 宋振茹女士, 副总经理,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 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 女士, 督察长, 中共党员, 法学 硕士。 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陆 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 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 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 息总监, 南方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王茜女士, 武汉大学工 商 管 理 硕 士 ,15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曾 任 武 汉市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管理部总经理助理,2002 年7 月至2002 年8 月任职 于中信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2002 年9 月至2008 年11 月 任 职 于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03 年10月 25 日 至2008 年11 月7 日 任 长 盛 中 信 全 债 指 数 增 强 型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05 年12月12 日至2008 年11 月7 日 任 长 盛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08 年11 月 加 盟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现任固定收益业务体系配置策略组组长。2011 年3 月23 日至今任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基金 经理 ,2015 年7 月13 日 至 今 任 嘉 实 新 机 遇 混 合 发 起 式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11 月27 日 至 今 任 嘉 实新起点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3 月14日至今任 嘉实新起航混合基金经理 ,2017年8 月23 日 至今任 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基金经理,2017年8 月24日至今 任 嘉实致博纯债债券基金经理。 2009 年2 月13 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金经理 2008 年9 月10 日至2009 年11 月5 日,刘熹 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3 、债券投资 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公司总经理兼固定收 益业务首席投资官经雷先生、 固定收益体系策略组组长王茜女士、 万晓西先生、 胡永青先生 、 以及养老金固收投资组长王怀震先生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 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 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 本基金管 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违 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 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 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管理、 公司财务管理、 基金会计、 人 力资源管理、 资 料档案管理、 业绩评估考核、 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 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机 构和 各级人 员, 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 相互 制约原则: 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 成本 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 )公司 董 事会对 公司 建立内 部控 制系统 和维 持其有 效性 承担最 终责 任。董 事会 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充 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2 )债券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由公 司固 定收益 业务 首席投 资官 、总监 及资 深基金 经理 、投 资经理组成, 负责指导固定收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为 公司风 险管 理的最 高决 策机构 ,由 公司总 经理 、督察 长以 及部 门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 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 )督察 长 积极对 公司 各项制 度、 业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监察 稽 核部: 公司 管理层 重视 和支持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证 监察 稽核部 的独 立性 和权威性, 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 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 业 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 )业务 部 门:部 门负 责人为 所在 部门的 风险 控制第 一责 任人, 对本 部门业 务范 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岗位 员 工:公 司努 力树立 内控 优先和 风险 管理理 念, 培养全 体员 工的风 险防 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公司确立 “制度上控制风险、 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 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 )公司逐 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公司 设 置的组 织结 构,充 分体 现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 的原则 ,各 部门均 有明 确的 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 括 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 )公司设 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公司 建 立有效 的人 力资源 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约 束机 制,确 保公 司 人员 具备 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 )公司 建 立科学 严密 的风险 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外 部风 险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 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授权控 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 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 )建立 完 善的基 金财 务核算 与基 金资产 估值 系统和 资产 分离制 度, 基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资产、 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及时、 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 )建立 科 学、严 格的 岗位分 离制 度,明 确划 分各岗 位职 责,投 资和 交易、 交易 和清 算、基金 会 计和公司 会 计等重要 岗 位不得有 人 员的重叠 。 投资、研 究 、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建立 和 维护信 息管 理系统 ,严 格信息 管理 ,保证 客户 资料等 信息 安全、 真实 和完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整。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 晰的报告系统, 各级领导、 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 建立 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加强基金销售管理, 规范基金宣传推介, 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制订 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 (12) 公司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督察长、 监 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 规性核查。 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 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 监察部核查, 确保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 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 界定风险责任人, 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 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 并由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截至2017 年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30 人 , 平 均 年 龄 33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末 , 中 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15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4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 做 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 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 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 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2013、 2014 年八次 顺利通 过评 估组织 内部 控制和 安全 措施是 否充 分的最 权威 的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 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 管理、内 部 控制方面 的 健全性和 有 效性的全 面 认可, 也证 明 中国工商 银 行托管服 务 的风险控 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为年 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 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 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 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 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 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 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 线” 、 “监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 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 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 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 地发展。 (2 )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 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 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 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 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3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 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电话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 广场 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话 95533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话 95561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话 95595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话 95580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话 95526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话 95577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话 95594 (1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张扬眉 电话 (020 )38322256 传真 (020 )87310955 网址 www.gdb.com.cn 客服电话 800-830-8003 、 400-830-8003 (1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或 95501 (1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 15-20 、22-27 层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19)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 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 亨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20)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21)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2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话 95527 (2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2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25)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400 (26)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27)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话 (0577 )96699 (28)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江苏 银行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95319 (29)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30)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961200( 深圳) (31)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话 (0379 )96699 (32)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33) 烟台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34)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话 95537 (35)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张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www.czcb.com.cn 客服电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36)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住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37)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38)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39)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40)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www.ksrcb.com 客服电话 0512-96079 (41)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钟园路 7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42)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杭 州联合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 —87923324 传真 0571 —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话 96592 (43)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国货西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运濂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939999 (44)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45)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46)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47)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48)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09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0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仲生 联系人 李洪姣 电话 0532-66957228 传真 0532-85933730 网址 www.qrcb.com.cn 客服电话 400-11-96668 (49)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 76 号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50)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 来煜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 0571-86209980 传真 0571-86137150 网址 www.yhrcb.com 客服电话 96596/4008896596 (5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50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5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www.licaike.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53)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5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5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5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5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5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5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 厦 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6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6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 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62)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 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63)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6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1 网址 www.snjijin.com 客服电话 95177 (65)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66)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67)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褚志朋 电话 021-60818730 传真 021-60818187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6-95156 (68)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69)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70)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 楼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8.gw.com.cn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71)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3 号楼创新工场一层 109-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话 010-68292745 (72) 济安财富( 北京)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7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74)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7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76)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7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7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79) 大泰金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 一大厦 15 楼 中心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8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81)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话 010-59336512 (82) 中民财富 基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www.cmiwm.com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8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8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85)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8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8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8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 、19、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8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9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9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9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王叔胤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95523 (9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9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9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 95548 (9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 、05、11 、12 、13 、15 、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95532 (9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9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 36 层、39 层、40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话 95503 (9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 95571 (10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金夏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10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102)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 )961303 (10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话 95360 (10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5318 (10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话 95317 (10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 (028)86150040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84 (10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258 号 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10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www.zts.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10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 )83199511 (11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话 95358 (11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11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 )96326 (11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话 400 910 1166 (114)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面一层 大堂和三、四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 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115)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 0755-83007323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116)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117)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25 、27 、29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11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120)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1)38784580 传真 (021)68865680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话 95351 (12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 信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12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12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78 (12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12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12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12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95330 (12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12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86 (13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 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131)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话 95399 (132)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13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 95570 (134)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 (0571 )967777 (13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 —8 (13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71-5530903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3( 全国) (13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95328 (13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李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95377 (13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14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4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14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 (0471 )4972343 (14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14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145)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城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14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话 95582 (14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148)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陶志华 电话 0571 - 87789160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话 (0571)96336 、 962336( 上海 地区) (149)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 68777877 (15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公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51)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15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话 95329 (153)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 兴 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15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15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10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15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15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158)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 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 (0592)2079259 传真 (0592)2079602 网址 www.gwgsc.com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15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话 (021 )63340678 (160)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寿保险大厦十二层、 十五层、 十六层、十七层、十八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400-898-4999 (16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二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 )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律 师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 )事务所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 金融大厦 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65890661 传真 (010)65176801 经办律师 黄伟民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和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安 排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的相 关 规定、并 经2008年6 月27 日中国证 券 监督管理 委 员会《关 于 核准嘉实 多 元收益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08]865 号)核准 募集。 (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 .募集期限 : 自2008 年8 月4 日起 至2008 年9 月5 日 止 2 .募集方式 及场所: 本 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 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募集。


3 . 募集 对 象 : 符 合 法律法 规 规 定的个 人 投 资者、 机 构 投资者 及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五)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及利息处理方式 1 、基金份额 面值: 本基金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 元人民 币 。 2 、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A 类 在 投资者认 购/ 申购时收 取 认购/ 申购 费 ,不收取 销 售服务费 ;B 类不收取 认 购/ 申 购费,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 。 本基金A 类、B 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湖 滨 路 202 号 领 展 企 业 广 场 二 座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勇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3 、认购费率 (1 ) 投资者 在认购A 类基 金份额时需交纳 前端认购费, 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具体如下:


认 购 金 额(含 认 购 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2%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 。 4 、募集资金 利息的处理方式 :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 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 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A 类、B 类基金份额面值均为 人民币1.00 元。 (1 )当投资 者选择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 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②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 金A 类基金份 额, 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 )= 9,940.35 元 认购费用=10,000 - 9,940.35= 59.65 元 认购份数=(9,940.35 + 10)/1.00 = 9,950.35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 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50.35份A 类 基金份额。 (2 )当投资 者选择认购B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认 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0 元在 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10,000.00+5.00)/1.00=10,005.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 加上募集期 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10,005.00份B 类基金份额。 (3 ) 认购 份数 保 留 至0.01 份 基 金份 额, 小 数 点 后两 位 以 后 舍去 , 舍 去 部分 所 代 表 的资 产计入基金财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6 、基金募 集 期间 ,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合 同 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08 年 9 月10 日 起正式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 二 ) 基金存 续 期 内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资 产 规 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 ( 一 ) 基金投 资 者 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二 ) 申购、 赎 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三 ) 申购、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本基金 申 购业务的 开 放日为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 交易所的 交 易日。开 放 日直销业 务办理时间为 9 :30-15 :00;代销 业务办理时间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应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时间为准。 投 资 者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申 请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价 格 为 下 次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公告。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自2008 年9 月17 日 起开 始办 理 本 基金的 日 常 申购和 赎 回 业务。 ( 四 ) 申购、 赎 回 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本基金 份 额分为 多个 类别, 适用 不同的 申购 费率或 销售 服务费 率, 投资者 在申 购时 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4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在赎 回基金 份额 时,基 金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 金份 额类别的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同一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份额确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5 、当日的 申 购与赎 回申 请可以 在当 日开放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在当 日的 开放时 间结 束后 不得撤销; 6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况 并在 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实质利 益的 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媒体公告。 ( 五 ) 申购、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 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相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 缴款方式, 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 六 ) 申购、 赎 回 的数额 限 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额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1 元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 投资者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 元, 但已 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适用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000 元, 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 。 不同份额类别基金分别受 上 述首次申购金额、 追加申购金额限制。 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 最 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 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额 投 资 者 通过 代 销 机 构或 嘉 实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网 上 直 销单笔 赎 回 不得少 于1 份 ( 如该 帐 户在该销 售 机构托管 的 基金余额 不 足1 份,则 必 须一次性 赎 回基金全 部 份额); 若 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 资 者在销售 机 构托管的 基 金余额不 足1 份时,基 金 管理人有 权 将投资者 在 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 一次性全部赎回。 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并已经 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 资 者 通 过直 销 中 心 柜台 单 笔 赎 回不 得 少 于1,000 份 ( 如 该帐 户 在 该 销售 机 构 托 管的相 应份额 类别 的基金 余额 不足1,000份 ,则必 须一 次性赎 回基 金全部 份额 );若 某笔 赎回将导 致投资 者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余 额不足1,000 份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将投资 者在 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3 .当接受 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调整两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申购、 赎 回 的费率 1 、本基金申 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 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 购 金 额(含 申 购 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5%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 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 % , 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 中国 农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 机构投 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 系统申购本基金, 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 统一 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 %。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 0.6%, 则按 0.6% 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 公告 规定的 相应 申购费 率低 于 0.6% 时,按实际 费率 收取申 购费 。 个人 投资 者于本公 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 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 行。 本基金B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 注:2013 年4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 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 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 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 基金产品的后端收 费模式 (包括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 基金转换等业务) 、 并对通过本公司 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 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2 、 本基金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本基金 对A 、B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赎 回 费 ,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T ) 赎回费率 T <7 天 1.5% 7≤T <90 天 0.30% T ≥90 天 0 本基金B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 持有期限 (T ) 赎回费率 T <7 天 1.5% T ≥7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 人 收取的赎 回 费全额计 入 基金财产 ; 对持续持 有 期大于等 于7 日的投资 人 , 赎回费 总额的25% 的 部分归入 基 金财产, 其 余部分用 于 支付注册 登 记费等相 关 手续费。 本 基金B 类 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 如果 投 资者 过 于 频繁申 购 、 赎回本 基 金 , 可能 以 各 种形式 损 害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例如: 导 致基金的交易费用或变现成本增加, 减少长期持有人的回报, 或使得基金管理 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等, 则本基金对上述过于频繁交易的申购、 赎回可以采取特殊的申 购费率、或赎回费率,也可以采取特殊的收费方式。 4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 在法律 法 规 和本基 金 合 同规定 范 围 内调整 申 购 费率和 赎 回 费率。 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两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 在不违 背 法 律法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情形下 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 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八 ) 申购份 额 、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方 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1 ) 当投资 者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申购费用 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 申购费用 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 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 =47241.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 A 类基 金份额。 (2 )当投资 者选择 申购B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 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 份 数的计 算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去,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 当投资者赎回A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2) 当投资者赎回B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3 )赎 回 金额 保 留 至小数 点 后 两位, 小 数 点后两 位 以 下舍去 , 舍 去部分 所 代 表的资 产 计入基金财产。 例 二 : 假定两笔赎回申请的赎回A 类基金份额均为10,000 份 , 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 其 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额(份,a )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 1.10 1.30 持有时间 (T ) 7 ≤T <90天 T ≥90 天 适用赎回费率(c ) 0.3% 0 赎回总额(元,d=a ×b ) 11,000 13,000 赎回费(e=c ×d ) 33 0 赎回金额(f=d-e ) 10,967 13,000 3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T 日 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 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九 ) 申购、 赎 回 的注册 登 记 1 、 经基 金 销售 机 构 同意, 基 金 投资者 提 出 的申购 和 赎 回申请 , 在 基金管 理 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资者T 日 申购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 +2 日起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投资者T 日 赎回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 +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 基金 管 理人 可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范 围 内 ,对上 述 注 册登记 办 理 时间进 行 调 整 ,但不 得实质影 响 投资者的 合 法权益, 并 最迟于开 始 实施前3 个 工 作日在至 少 一家指定 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 十 ) 巨额赎 回 的 认定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 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 顺 延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并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30% 的赎 回申请( “ 大 额赎回申 请 人”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按照优 先 确认其他 赎 回申请人 ( “ 小额 赎 回申请人” ) 赎回申请 的 原则,对 当 日的赎回 申 请按照以 下 原则办理 : 如小额赎 回 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 单 个大额赎 回 申请人的 赎 回申请量/ 当 日大额赎 回 申请总量 ) 确认,对 大 额赎回申 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 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认其当日受理 的赎回申请量, 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 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巨额赎 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 过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同时以 邮寄、 传真 或 《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十 一 )拒绝 或 暂 停申购 、 赎 回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1 、除非出现 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 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可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的情况; (5 )基金 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6 )当前 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发 生 上 述 (1 ) 、( 2)、( 3)、( 4)、 (6 ) 、 (7 )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2 、除非出 现 如下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不得拒 绝接 受或暂 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 )因市 场 剧烈波动 或 其他原因 而 出现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 开 放日巨额 赎 回,导致 本 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 现上述 第(4 )款的 情形 时,对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延 期支 付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期间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1 )如果 发 生暂停 的时 间为一 天, 基金管 理人 将于重 新开 放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2 )如果 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一天 但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两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 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 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 、 基 金 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将 其 持 有 的 某 一 只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 一 ) 基金转 换 开 始日及 时 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 :自2008 年10月20 日 起。 (二) 适用基 金 转 换的基 金 范 围 与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嘉实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包括: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A 、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 混合、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 嘉实策略 增长混合、 嘉实货币 A/B 、 嘉实超短债、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嘉实回报 混合、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 嘉实信用债券 A/C 、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 、 嘉实安心货币 A/B 、 嘉实 中创 400ETF 联接 A 、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 嘉实纯债债券 A/C 、 嘉实 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泰和混合、嘉实丰益纯债债券、嘉实医疗保 健股票、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 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 增强、 嘉实逆向策略 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A/C 、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 、 嘉实基本 面 50 指数(LOF) 、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 )A/C 、嘉实中证 金融地产 ETF 联接、嘉实 快 线 货币 A 、 嘉实 低价策略股票、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 嘉实智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能汽车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A/C 、 嘉实增 强收益定期债券 A/C 、 嘉实新常态混合 A/C 、嘉 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A/C 、嘉 实稳祥纯债 债券 A/C 、 嘉 实成长增强混合、 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实研究增强混合、 嘉实农 业产业股票、嘉实物流产业股票 A/C 、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 A/C 、嘉实 沪港深回报混合、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富时 A50ETF 联接 A 、嘉实稳宏债 券 A/C 、 嘉实 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 嘉实稳华纯债债券、 嘉实价值精选股票、 嘉 实医药健康股票 A/C 、嘉 实新添丰定期开放混合、嘉实新添华定期开放混合 。 (三) 基金转 换 费 用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转换业务的 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 、通过代销 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仅限“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 转换时, 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 不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 、通过直销 (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 出 基 金 有 赎 回 费 用 的, 收 取 该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 从0 申 购 费 用 基 金 向 非0 申 购 费 用 基 金 转换时, 每 次 按 照 非0 申 购 费 用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收 取 申 购 补 差 费 ; 非0 申 购 费 用 基 金 互 转 时 , 不 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 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 费率执行。 3 、通过网上 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1 )若 转出 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2 )若转出 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 、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出基金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转出基金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 =MAX (0 ,转入基金 申购费用-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 转出基金金额- 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 净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 出 基 金有赎 回 费 用 的, 收 取 该 基金的 赎 回 费用。 收 取 的赎回 费 归 入基金 财 产 的比例 不 得低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 上交易等) 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 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 嘉实安心货币、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 ) 、 嘉实信用债券、 嘉实新趋势灵活 配置混合、 嘉实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超短债、 嘉实多元收益债券、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 嘉 实逆向 策略 股票、 嘉实 快线货 币基 金A 、嘉 实货 币、嘉 实新 兴产业 股票 、嘉实 优化 红利混 合、 嘉实稳华纯债债券有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 (转入) 限制 ,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 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暂停申购和转入业务 , 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 定期开 放类基金在封闭期内无法转换。 (四) 基 金转 换 的 其他业 务 规 则 1 、基金转换的时间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 、基金转换的原则 (1 ) 、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2 ) 、 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3 ) 、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4 ) 、 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 基 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 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5 ) 、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在新的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 、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金转 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 、基金转 换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在 规 定 的 基 金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段 内 收 到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基 金 转 换的申请日 (T 日) , 并在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及 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4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 换时 ,由本 基金 转换到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开放 式基金 时, 最低转 出份 额为1 份基金份额。 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最低转出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 则以该等公告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 基 金 份 额 、 增 加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的 权 益 登 记 手 续 , 一 般 情 况 下 , 投 资 者 自T +2 工 作 日 起 有 权 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 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 、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 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 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 延。 7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①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②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③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④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 情形; ⑤ 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⑥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转 入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⑦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的措施 ; ⑧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出申请: ①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②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③ 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④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⑤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 ⑥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3 ) 如发生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 、 基 金 的非 交 易 过 户、 转托管、 冻结与解冻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 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自 愿 要 求 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 一 、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 控 制 风 险 和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通 过 谋 求 较 高 的 当 期 收 益 , 力 争 资 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司 ) 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债券类资产, 及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公开增发的股票;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 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对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三) 投资理念 在控制基金组合下行风险的前提下, 多元化的低风险赢利模式, 能够穿越各种市场变化, 持续避险增收。 (四) 投资策略 1 、 资产配置 在本基金投资管理计划中, 投资策略由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计划和自下而上的单个证券 选择计划组成。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趋势、 国家宏观政策趋势、 行业及企业盈利和信用状 况、 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及预期收益等等的动态分析, 在限定投资范围内, 决定债 券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跟踪影响资产配置策略的各种因素的变化, 定期对大 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在进行债券类资产的组合配置策略时,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货币及财政政策 趋势、债券市场供求关系、信用息差水平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决定债券类资产的组合配置; 在进行权益类资产的组合配置策略时, 本基金将通过动态跟踪行业景气度和估值水平, 决定 权益类属资产的组合配置。 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作为债券类资产投资的辅助和补充, 以 本金安全为最重要因素。本基金将审慎考察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争取为投资者获得长期稳定的回报。 2 、 债券投资策略 (1 )债券投 资(可转债除外) 在本基金的债券( 可转债 除外) 投资过 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在宏观经济趋势研究、 货币及财政政策趋势研究的基础上, 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和债券市 场供求关系研究为核心, 结合信用息差水 平分析和收益率曲线形态分析,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 资组合管理, 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本基金所采取的主动投资策略涉及债券组合 构建的三个步骤: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及类属配置、单个资产选择。 其中,每个步骤都采取特定的主动投资子策略,以尽可能地控制风险、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① 确定组 合 久期。 本基 金将通 过积 极主动 地预 测市场 利率 的变动 趋势 ,相应 调整 债券 组合的久期配置, 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 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 在确定债券组 合久期的过程中, 本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 根据债券市场收 益率曲线的 当前形态,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② 确定债 券 组合的 期限 结构和 类属 配置。 在债 券组合 的久 期确定 后, 本基金 将通 过收 益率曲线形态分析和类属资产相对估值分析, 在组合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两个主要方面对组 合进行优化, 以达到在相同组合久期的条件下, 进一步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的目的。 在组合优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化的过程中, 本基金将根据各类属债券资产当前的收益率曲线, 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其他组 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通过嘉实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③ 单个资 产 选择。 在确 定债券 组合 的期限 结构 和类属 配置 后,本 基金 将通过 个券 相对 价值分析、 波动特性分析和信用评级分析, 在风险收益特征等方面对组合进行进一步的优化, 以达到在相同期限和类属的条件下, 更进一步降低组合风险, 提高组合收益的目的。 在单个 资产选择的过程中,本基金将通过嘉实债券 ROLL-DOWN 模型 和 RICH-CHEAP 模型选择相对价 值低估的单个债券,并通过凸性分析选择波动特性最优的单个债券。 针对企业 (公司) 债以及短期融资券等与信用等级相关的债券, 本基金还将在充分运用 嘉实信用评级模型的基础上, 优先选择信用风险最低的单个债券, 从而在最大 程度上规避债 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2 )可转债 投资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 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 本基金将根据可 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其债性, 根据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 Delta 系数来判 断其股性。 当可转债类属资产的债性较强时, 将参照债券类资产的投资策略予以管理, 当可 转债类属资产的股性较强时,将参照股票类资产的投资策略予以管理。 3 、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括新股申购、公开增发等一级市场投资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1 )新股申 购、公开增发等一级市场投资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的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 运用嘉实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 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 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股 市投资环境,充分考虑中签率、锁定期等因素,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2 )二级市 场股票投资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结合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 在行业配置方面, 本基金的核心方法是: 针对主要行业, 适度均衡配置。 充分借鉴内部 和外部研究观点,动态跟踪行业景气度和估值水平,确定或调整行业配置比例。 在个股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在行业配置比例确定的基础上, 优先选 择行业内具备完善的 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明显受益于行业景气、 根据动态市盈率、PEG 等 指标衡量 的估值水平相对偏低的上市公司。 4 、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权证投资将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立足于无风险套利, 尽力 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5 、 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①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② 宏 观 经 济 、 微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货 币 政 策 和 财 政 政 策 执 行 状 况 , 货 币 市 场 和 证 券 市场运行状况; ③ 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④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和 对 市 场 的 判 断 决 定 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⑤ 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⑥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参 考 研 究 部 门 提 出 的 报 告 , 并 依 据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情 况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制 定 具 体 资 产 配 置 和 调 整 计 划 , 进 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⑦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⑧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监 控 基 金 的 运 作 管 理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公 司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运 用 风 险 监 测 模 型 以 及 各 种 风 险 监 控 指 标 , 对 市 场 预 期 风 险 进 行 风 险 测 算 , 对 基 金 组 合 的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提 交 风 险 监 控 报 告 ; 风 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 (五) 投资限制 1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① 承销证券; ②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债券; ⑥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基金 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券的 10% ; c 、本基金 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d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 有 的全部权 证 的市值不 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f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 、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h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i 、本基金 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所申 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k 、本基金 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l 、本基金 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m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n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 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制。 3. 投资组合 比例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除第 e 、k 、l 项 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原 因 导致的 投 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 定 的比例不 在 限制之内 , 但基金管 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中国债券总指数 该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 样 本 券 涵 盖 面 广 泛 , 在 中 国 债 券 网 (www.chinabond.com.cn ) 公开发布, 具有良好 的市场代表性 、 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 债券指数时,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权 利,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4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九 ) 基金投 资 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8 年1 月17 日复 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报告期末” ) ,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据未经审计 。 1.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9,180,394.23 12.41 其中:股票


59,180,394.23 12.4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08,005,700.30 85.54 其中:债券


408,005,700.30 85.54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2,545,910.81 0.53 8


其他资产


7,260,405.09 1.52 9


合计


476,992,410.43 100.00 2.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334,868.00 0.3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1,934,623.77 7.16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455,067.00 0.5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883,632.00 0.2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5,271,011.00 1.1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2,764,544.16 0.62 J


金融业


7,074,704.00 1.59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K


房地产业


4,244,389.30 0.9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90,690.00 0.0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1,349,649.00 0.3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577,216.00 0.3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9,180,394.23 13.27 3.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939


建设银行


501,000 3,847,680.00 0.86 2


600036


招商银行


111,200 3,227,024.00 0.72 3


002595


豪迈科技


149,754 2,884,262.04 0.65 4


601006


大秦铁路


310,300 2,814,421.00 0.63 5


002582


好想你


236,800 2,770,560.00 0.62 6


600104


上汽集团


84,415 2,704,656.60 0.61 7


600835


上海机电


104,700 2,565,150.00 0.58 8


600377


宁沪高速


249,400 2,456,590.00 0.55 9


000002


万 科A


77,655 2,411,964.30 0.54 10


603355


莱克电气


46,500 2,291,520.00 0.51 4.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3,944,800.00 5.3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3,944,800.00 5.37 4


企业债券


198,321,480.00 44.4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0,931,500.00 20.39 6


中期票据


71,542,000.00 16.0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3,265,920.30 5.22 8


同业存单


-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9


其他


- - 10


合计


408,005,700.30 91.48 5.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80104


11 杭高新债


200,000 20,172,000.00 4.52 2


041771001


17 日照港股 CP001


200,000 20,100,000.00 4.51 3


041772014


17 常城 建 CP002


200,000 20,012,000.00 4.49 4


150409


15 农发 09


200,000 19,966,000.00 4.48 5


041754040


17 水电十四 CP002


200,000 19,942,000.00 4.47 6.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


11.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3,925.1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202,372.47 5


应收申购款


24,107.4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260,405.09 (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 处 于转股 期 的 可转换 债 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3008


电气转债


12,915,485.00 2.90 2


113011


光大转债


2,557,065.00 0.57 3


132003


15 清控 EB


2,224,121.50 0.50 4


127004


模塑转债


237,226.50 0.05 (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 股 票中存 在 流 通受限 情 况 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 二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报告期基 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嘉实多 元 债券 A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 业绩比较 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④ 2008 年 9 月 10 日(基金合 同生效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09% 0.20% 10.06% 0.33% -4.97% -0.13% 2009 年年度 10.22% 0.40% -1.24% 0.10% 11.46% 0.30% 2010 年年度 10.29% 0.27% 1.92% 0.10% 8.37% 0.17% 2011 年年度 -1.36% 0.27% 5.72% 0.11% -7.08% 0.16% 2012 年年度 2.41% 0.24% 2.51% 0.07% -0.10% 0.17% 2013 年年度 0.90% 0.25% -2.10% 0.11% 3.00% 0.14% 2014 年年度 14.80% 0.27% 11.23% 0.15% 3.57% 0.12% 2015 年年度 13.85% 0.63% 8.03% 0.11% 5.82% 0.52% 2016 年年度 0.47% 0.30% 1.30% 0.12% -0.83% 0.18% 2017 年年度 3.90%


0.08%


-1.19%


0.09%


5.09%


-0.01%


(2 )嘉实多 元 债券 B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8 年 9 月 10 日(基金合同 生 效日)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99% 0.21% 10.06% 0.33% -5.07% -0.12% 2009 年年度 9.82% 0.40% -1.24% 0.10% 11.06% 0.30% 2010 年年度 9.93% 0.28% 1.92% 0.10% 8.01% 0.18% 2011 年年度 -1.74% 0.27% 5.72% 0.11% -7.46% 0.16% 2012 年年度 2.16% 0.24% 2.51% 0.07% -0.35% 0.17% 2013 年年度 0.54% 0.24% -2.10% 0.11% 2.64% 0.13% 2014 年年度 14.46% 0.27% 11.23% 0.15% 3.23% 0.12% 2015 年年度 13.40% 0.63% 8.03% 0.11% 5.37% 0.52% 2016 年年度 0.16% 0.30% 1.30% 0.12% -1.14% 0.18% 2017 年年度 3.54%


0.08%


-1.19%


0.09%


4.73%


-0.01%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较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图 1 : 嘉实多元债券 A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图 (2008 年 9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图 2 : 嘉实多元债券 B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图 (2008 年 9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注: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 本 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 为建仓 期 。 建仓期结 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二 、 投资范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围五(二)投资组合限制”的约定。


十 三 、 基 金的 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四 、 基 金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 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 款; 6 、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资 产等。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及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 五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 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 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 加 密传真至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 人 按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估 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从 配股除 权日 起到配 股确 认日止 ,如 果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7 、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 法》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 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 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 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2 )差错 的 责任方 对可 能导致 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 而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 偿受损方 的 损失,并 在 其支付的 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 任方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 管理人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 错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差 错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情形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 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 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十 六 、 基 金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年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收益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 B 类基金份 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 分红资金将按 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 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年 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由于基 金 费用的 不同 ,不同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在收益 分配 数额方 面可 能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同一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十 七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与基金 运 作 有关的 费 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 务费; (4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 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 管 费划款指 令 , 基金托 管 人 复核后 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 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销 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E× R÷ 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E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经登记结算机构分别支 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上述第( 一) 条第 1 款“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4)-(9 )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二 ) 与基金 销 售 有关的 费 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 部分 第( 六) 条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 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八 部分第( 六) 条、第( 七) 条、第( 八)条 的相关规定。 ( 三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 八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九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 定 的媒体和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的互联网 网 站(以下 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 要登载在 指 定媒体和 基 金管理人 网 站上;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 所在地的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报 送 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 )基金 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20)更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 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 金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7)基金 份额的拆分; (28) 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二十 、 风 险揭 示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 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证券市 场的 收益水 平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率 的变 动。利 率直 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 利润。 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 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 风 险。基 金的 利润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信用风 险 。 主要 是指 债务人 的违 约风险 ,若 债务人 经营 不善, 资不 抵债, 债权 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 二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 由于本基金出 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 所引致的风险。 1 、 本 基金 的申 购 、 赎回安 排 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开放日直销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9 :30 -15 :00 ; 代 销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于 各 代 销 机 构 系 统 及 业 务 安 排 等 原 因, 应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时间为准。 投 资 者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申 请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价 格 为 下 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赎回时间进 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公告。 2 、 拟 投资 市场 、 行 业及资 产 的 流动性 风 险 评估 (1 )投资市 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司 ) 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债券类资产, 及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 本基金可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 运作方式规范, 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 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 保证基金按 时应对赎回要求。 极端市场情况下, 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 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 , 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 根据过往经验统计, 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 流动性风险可控, 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2 )投资行 业的流动性风险 在进行债券类资产的组合配置策略时,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货币及财政政策 趋势、债券市场供求关系、信用息差水平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决定债券类资产的组合配置; 在进行权益类资产 的组合配置策略时, 本基金将通过动态跟踪行业景气度和估值水平, 决定 权益类属资产的组合配置。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 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 的前提下进行配置, 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 行业分散度较高, 受到单一行业流 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 )投资资 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 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 市场 正常交易的股票、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 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 的逆回购、 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 良好。 3 、 巨 额 赎 回情形 下 的 流动性 风 险 管理措 施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以控制 因巨额赎回可能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 )部分延 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30% 的单个赎 回 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 )暂停赎 回; (3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 、 实 施备 用的 流 动 性风险 管 理 工具的 情 形 、程序 及 对 投资者 的 潜 在影响 : (1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 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 )若本 基 金发生 了巨 额赎回 ,基 金管理 人有 可能采 取部 分延期 赎回 或暂停 赎回 的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因此在巨 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份额的风险。 (3 )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人, 收取 1.5% 的 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四 ) 特定风 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 力求稳定收益; 择机 参与新股申购、 投资 二级市场权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以增强收益。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 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 因参与新股申购而 面临新股发行 放缓甚至停滞, 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 因少量投资可转债或 二级市场权益类资产而承担一定程度的市场整体或个别证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 本基金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需要保留一定 比例的现金资产,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机会成本。


( 五 ) 其他风 险 1 、 因技术 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基金 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 、 因人为 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 对主要 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 因业务 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险; 7 、 其他意 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 一 、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 金管理人;


(2 )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4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 )终止《 基金合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 整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销售 服 务费率 ;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同 》的 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 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 其 他情形。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二 、 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 要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A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权 利 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 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权利包括 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义务包括 但 不限 于: (1 )遵守《 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5 )返还 在 基金交 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 因, 自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代销 机构 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 )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权利与 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 业务规 则》 , 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 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部机构;


(17)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 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 产 和基金管 理 人的财产 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分别 管 理,分别 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全部募集 费 用,将已 募 集资金并 加 计银行同 期 存款利息 在 基金募集 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与 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收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入; (3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和 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 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 金 的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开设 银行 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负责 基金 投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秘 密 ,除《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A )召 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6 )变更基 金类别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7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9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1)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 整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销售 服务 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 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B )会 议 召集 人 及 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通知 时 间 、通知 内 容 、通知 方 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 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 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D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召开。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委 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 及 委托人的 代 理投票授 权 委托书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利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 2 、通讯开 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 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会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 托人的代 理 投票授权 委 托书 符合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 )议 事 内容 与 程 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 决定终 止《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 托 管人、与 其 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 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于 提案 涉及事 项与 基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以 对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问 题 做 出决定 。如 将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 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 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决。 ( 三) 基金 合同 解 除 和终止 的 事 由、程 序 以 及基金 财 产 清算方 式 (A ) 《 基 金合 同 》 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 金管理人;


(2 )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 )终止《 基金合同》 ; (10)其他 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调低赎 回 费 率 或 销 售 服 务 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B ) 《 基 金合 同 》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D )清 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剩余资 产 的 分配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账册及 文 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 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 理 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三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 管 协 议当 事 人 (1 )基 金 管理 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时间: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188866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2 )基 金 托管 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6912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设 立文 号:国 务院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使 中央 银行职 能的 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 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 代理兑付 政 府债券; 代 收代付业 务 ;代理证 券 投资基金 清 算业务( 银 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 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 务;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 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 汇存款 ;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 网上银行 、 手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 经 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 金 托 管人 与 基 金管理 人 之 间的业 务 监 督、核 查 (A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投资 行 为 行使监 督 权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司 ) 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债券类资产, 及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公开增发的股票;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 对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 c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d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 有 的全部权 证 的市值不 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f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 h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i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k 、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l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m 、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n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 法 规对基金 合 同约定投 资 组合比例 限 制进行变 更 的,以变 更 后 的规定 为 准。 《基金 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 )法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2 ) 的第 e 、k 、l 项外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 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 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3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 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 )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规定 的限制 。 4 、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 管 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 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7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的 紧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 )流通 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公开发行 股 票网下配 售 部分等在 发 行时明确 一 定期限锁 定 期的可交 易 证券, 不包 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要 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守 法律 法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 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B ) 基 金托管 人 应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金宣 传 推 介材料 中 登 载基金 业 绩 表现数 据 等 进行监 督 和 核查。 (C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的投 资 运 作及其 他 运 作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 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 金 财 产的 保 管 (A )基 金 财产 保 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当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 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户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B )募 集 资金 的 验 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 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C )基 金 的银 行 账 户的开 立 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的其他规定。 (D )基 金 证券 账 户 与证券 交 易 资金账 户 的 开设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 )债 券 托管 账 户 的开立 和 管 理 1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 基金 对外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国 债市场 回购 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F )其他账 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G )基 金 财产 投 资 的有关 实 物 证券、 银 行 定期存 款 存 单等有 价 凭 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 中 央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或 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上 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H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 同的保 管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 四)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与复 核 (A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该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 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B )基 金 资产 估 值 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①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 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从配股 除权 日起到 配股 确认日 止, 如果收 盘价 高于 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 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7 )相关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C )估 值 差错 处 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D )基 金 账册 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E )基 金 定期 报 告 的编制 和 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五)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的 登 记 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交下 列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争议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 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 议 的 修改与 终 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十 四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 开户确认 书和交易对帐单 首次基金交易 (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 后15 个工作 日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开 户确认书 和交易对帐单。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4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 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 单。 3 、 由于投资 者提供的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更或 邮局投 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 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 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 核对、 变 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 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 红利将按照 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投资者可与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交通银行等代销机构就本基金申 请开办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约定每期固定申购金额。 具体受理网点 见相应代销机构各分支 机构的公告。 (四)手机 短信服务 基 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 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 电话费) 、(010)85712266 ,也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 定制短信服务。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 ,基金份额 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 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 、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定 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 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六)咨询服务 1 、 投资者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电话费) 、 (010)85712266 ,传真 : (010 )65182266 。 2 、网站和 电 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五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自2017 年9 月10 日至2018 年3 月10 日, 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嘉实多元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 于 增 加 通 华 财 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9 月 12 日 含本基金 2 嘉实多元收 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三 次收益分配公告 2017 年 10 月 20 日


3 关 于 增 加 联 泰 资 产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4 关 于 增 加 余 杭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29 日 含本基金 5 关于国金证券开展嘉实旗下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1 月 5 日 含本基金 6 嘉实多元收 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四 次收益分配公告 2018 年 1 月 15 日


7 关 于 增 加 苏 宁 基 金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 年 2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8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和 耕 传 承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的公告 2018 年 3 月 5 日 含本基金 二十 六 、 招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式 本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七 、 备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 核准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嘉实多 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嘉实多 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2018 年4 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