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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CES港股通精选100ETF联接A(005813)

华安CES港股通精选100ETF联接: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安 CES 港 股通精选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华安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录 一、基金 托管协 议 当事人 ................................ 1 二、基金 托管协 议 的依据、 目的和 原 则 .................... 3 三、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 4 四、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 务 核查 ................. 13 五、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 14 六、指令 的发送 、 确认及执 行 ........................... 17 七、交易 及清算 交 收安排 ............................... 22 八、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 27 九、基金 收益分 配 ..................................... 34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 36 十一、基 金费用 ....................................... 38 十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的登 记 与保管 ............... 41 十三、基 金有关 文 件档案的 保存 ......................... 42 十四、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更 换 ................... 42 十五、禁 止行为 ....................................... 45 十六、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 47 十七、违 约责任 ....................................... 49 十八、争 议解决 方 式 ................................... 50 十九、托 管协议 的 效力 ................................. 51 二十、其 他事项 ....................................... 51 二十一、 托管协 议 的签订 ............................... 52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 有限责 任 公司, 按照 相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具备 担 任基金管理 人的资格 和能力, 拟 募集发行 华安 CES 港股通精 选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联接基金 ;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 续的银 行, 按照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具 备担任 基 金托管人 的 资格和能 力; 鉴于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拟担任 华安CES 港股通 精选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 金 的基金管 理人, 中 国 农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拟 担任 华安CES 港 股通 精选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的 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华安CES 港 股通精选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之间的权 利义务 关 系, 特制订 本 托管协议 ; 除非另有 约定 , 《 华安 CES 港 股通精选1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基 金合同”) 中定义的 术 语在用于 本托管 协 议时应具 有相同 的 含义; 若有 抵触应 以 基金合同 为 准,并依 其条款 解 释。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华 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 试 验区世纪 大道8 号 国金中心 1


二期31-32 层 办公地址 :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 试 验区世纪 大道8 号 国金中心 二期31-32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 人: 朱学华 成立日期 :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 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基 金管 理业务 、 发起 设立 基金及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 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 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 人:周 慕 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 文号:中 国证监 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 准设立文 号:中 国 银监会银 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 人 民币 2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 期、 长期 贷 款; 办 理国 内外结算 ; 办理 票 据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结 汇、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业务 ; 提供 信 用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箱服 务; 代 理资 金清算;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融机 构 贷款业务 ; 贷 款承 诺; 组织或参 加银 团贷 款;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款 ; 发行 、 代理发行 、 买卖 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 外 的外币有 价证 券; 外 汇票据 承兑 和贴现 ; 自营 、 代 客外汇买 卖; 外币 兑换; 外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企 业、 个人 财务顾 问 服务; 证 券公 司客户交 易结算 资 金存管业 务;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业 务 ; 企业 年金托 管 业务 ;产 业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托管业 务; 代 理 开放式基 金业务 ; 电话银行 、 手机 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务; 金融衍 生产 品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等 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 法》”)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以下 简称“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制 订 。 (二)订 立托管 协 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3


的保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 息披露 及 相互监督 等相 关事宜中 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三)订 立托管 协 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本 着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 分 保护基 金投资者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协商 一 致,签订 本协议 。 (四)解 释 除非文义 另有所 指, 本协议所 使用的 所 有术语与 基金合 同 的相应 术语具有 相同 含义。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 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提 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 易 对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运 用相关 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 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 定 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 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为: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于目标ETF 基金份 额 、 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及 其 备选成份 股, 把全 部 或接近全 部的基 金 资产用于 跟 踪标的指 数的表 现 。 为更 好地实 现投 资目标 , 本基 金可 少量投资 于非 成份股 (包括 港股通 标的股票 和中国 证 监会核准 发行的 股 票) 、 国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次级债 、 地方政府 债券、 可 转换债券 (含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 交换 债、 央行票据 、中 期票 据、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 股指期货 、 权 证以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 4


合中国证 监会相 关 规定) 。 本基金将 根据法 律 法规的规 定参与 融 资。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 资范围。 本基金通 过港股 通 投资于标 的指数 成 份股、备 选成份 股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为: 投资 于 目标 ETF 的 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 股指期货 合约、 参 与融资业 务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应当 保持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和 应收申 购 款等。 如果法律 法规对 该 比例要求 有变更 的 , 以变 更后的 比例 为准,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会 做相应调 整。 (二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 资、 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 比 例和调整 期限 进行监督 : 1 、 本基金 投资于 目 标ETF 的 资产比 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90%; 2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参 与融 资业 务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收申 购款等 ; 3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 %;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该 权证的10 %; 5 、本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5


6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10 %; 7 、本基 金持 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10 %; 9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 10 、 本 基金应 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的 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用等 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应 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 部卖出; 11 、 基 金财产 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 股 票公司本 次 发行股票 的总量 ; 12 、 本 基金参与 股 指期货交易 , 遵 守 下列要求 : 本基 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值 与 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 券 指目标 ETF、 股 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 融资产 ( 不含质 押 式回购) 等;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 出 期货合约 价值不 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市值 的 20 %; 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 指 期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合基 金合 6


同关于股 票投资 比 例的有关 约定; 13、 本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 行债券回 购的资 金 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本基金 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 场的债券 回 购最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 后 不得展期 ; 14 、基金 总资产 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 产 的140% ; 15 、 本 基金参与 融 资遵守下 列要求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 本基金持 有的融资 买入股 票 与其他有 价证券 市 值之和,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95% ; 16 、 本 基金持 有的 所有流通 受限证 券 , 其公 允价值 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2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流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价值 不 得超过本 基金资 产 净值的8% ; 17、 本基金 主动投 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 产 的市值合 计不得 超 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符 合前款 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 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 、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 应 当与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 保持一致 ; 19 、 法 律法规及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上述第 1 、2 、10 、17 、18 项外, 因证 券 或 期货 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标 的 指数成份 股调整 、 标的指数 成份 股流动性 限制、 目 标ETF 申 购、 赎 回 、 交易 被暂停或 交 收延迟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的投 资比 例的, 7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 不 符合第 (1 ) 项规定 的比例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2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法 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 在上述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部门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如果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对 上述投 资 比例限制 进行变 更 的,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 如适用于 本基 金,则本 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三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 第十一项 基金投 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 督 。 根据法律 法规有 关 基金从事 的关联 交 易的规定,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更新 ,并 以双 方约定的 方式 提交, 确保所提 供的关 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整 性、 全 面性 。 基金管理 人 有责任保 管真实 、 完整、 全面的关 联 交易名单 , 并负 责 及时更新 该名 单。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发 送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确认已 知名单 的 变更。 如果 基金托 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 遵 循了监督 流 程 ,基 金管理人 仍 违规进行 关联交 易 , 并造 成基金资 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 任 ,基金托 管人有 权 向中国证 监会报 告 。 8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有 重大利 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 的 证券或承 销 期内承销 的证券 , 或者从事 其他重 大 关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 ,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优先的 原 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机 制和评 估 机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理价 格执 行。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托 管 人的同意 , 符 合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 ,并 履行 披露义务 。重 大关 联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 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 应至少每 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 项 进行审查 。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 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基金 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 重 选择的、 本 基金适 用 的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 单,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 易 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每 半 年对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对 手 名单及结 算方式 进 行更新, 如 基金管 理 人根据市 场情况 需 要临时调 整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 易对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 , 应向 基金托 管 人说明理 由, 在与交易 对手发 生 交易前3 个工作 日 内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解决。 基金 管理人收 到基金 托 管人书面 确认后 , 被确认调 整的名 单 开始生效 , 新 名单生效 前已与 本 次剔除的 交易对 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 算 的交易, 仍 应 按照协议 进行结 算 。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易对 手的资 信 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 场的交 易 规则进行 交易, 基 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 债 券 市场 成交单对 合同履 行 情况进行 监督, 但 不 承担交易 对手不 履 行合同造 成 的损失。 如 基金托 管 人事后发 现基金 管 理人没有 按照事 先 约定的交 易 对手或交 易方式 进 行交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 基 金管理人 , 基 9


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 此造成的 任何损 失 和责任。 (五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 资 银行存款 进行监 督 。 基金投资 银行存 款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建 立 投资制度 、 审慎 选 择存款银 行, 做 好 风险控制 ; 并 按照基金 托管人 的 要求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完成相 关业务 办 理。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计 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 支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 关 信息披露 、 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 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 现 数据等进 行监督 和 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 在宣传 推 介材料上 , 则 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 担 任何责任 , 并 将在发现 后立即 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进 行监督 。 1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 证 券有关问 题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 2 、此处 所指 流通 受限 证券 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并不 相同 ,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 行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 配售 部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大 消 息或其他 原因而 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 发 行未上市 证 券、回购 交易中 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 证券。













































































3 、在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制定 相关投 资决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制度 、 流动 性 风险控制 预案等 规 章制度 。 基金 10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 ,并 在风 险控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例 ,避 免基 金出现流 动性 风险。 上述规章 制度须 经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 批准。 上述 规章制 度 经董事会 通 过之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将上 述规章 制 度以及董 事会批 准 上述规章 制 度的决议 提交给 基 金托管人 。 4 、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 一个 交 易 日向基金 托管人 提 供有关流 通受限 证 券的相关 信息, 具 体 应当包括 但 不限于如 下文件 ( 如有) : 拟发行数 量、 定 价 依据、 监管机构 的 批准证明 文件复 印 件、 基 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 签 订的销售 协议复 印 件、 缴 款通知 书、 基 金拟认购 的 数量、 价 格、 总 成 本、 划款 账号、 划 款金额、 划款时 间 文件等。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 述 信息的真 实、完 整 。 5 、基金 托管 人 在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 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 基金财产 造成较 大 风险,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要求基 金管理 人 对该风险 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 进 行补充和 整改, 并 做出书面 说明。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经事先 书面告 知 基金管理 人, 有权 拒绝执行 其有关 指 令。 因 拒绝执 行该指令 造成基 金 财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 何 责任, 并有权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6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在 本 基 金名下 , 并确 保证 基金托管 人能够 正 常查询 。 因基 金管 理人原因 产生 的流通受 限证券 登 记存管问 题, 造成 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 基 金托管人 无 11


法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的责任 与损失 ,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 7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按照 本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报送 相 关 数据或者 报送了 虚 假的数据, 导致基 金 托管人不 能履行 托 管人职责 的, 基金管理 人应依 法 承担相应 法律后 果。 除基金托 管人未 能 依据基金 合 同及本协 议履行 职 责外, 因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产生的 损 失, 基 金托管 人按照本 协议履 行 监督职责 后不承 担 上述损失 。 (八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应 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 托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 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托 管 人发出回 函, 就基 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 行 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 改 正。 在 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 能 在限期内 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 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 生 效的投资 指令违 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并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基 金业务 执 行核查。 对 基金托 管 人发出的 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 内 答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 中 国证监会 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 的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 关 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十)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12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 理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 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 管人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等投 资 所需账户、 复核基 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 监 督基金投 资运作 等 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 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 资 金划拨指 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 基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 回函 ,说 明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 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 核查行为 , 包 括但不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 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 产 的完整性 和 真实性, 在规定 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 理 人并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13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 管的原则 1 、基 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 财 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 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 的合法 合 规指令 , 基金托 管 人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 独 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 财 产,如有 特殊情 况 双方可另 行协商 解 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 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 财产没有 到 达基金账 户的, 基 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 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 造 成损失的 ,基金 托 管人对此 不承担 任 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基 金募集 期 间及募集 资金的 验 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 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 立 并管理。 14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 同 时本 基金目标ETF 符 合 基金备案 条件的 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 验 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具的验 资报告 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 方 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管人 应提供 充 分协助。 (三)基 金资金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资金 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 2 、 基 金托管 人应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 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 收 付。 本 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人 保管和 使 用。 本基金 的一切 货 币收支活 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 资 、 支付赎 回金额 、 支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购款 , 均 需通过本 基金的 资 金账户进 行。 3 、基金 托 管资金 账户 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 义 开立任何 其 他银行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 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 务 以外的活 动。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应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 理 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基 金证券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15


深圳分公 司为基 金 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 账 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出 借 或未经对 方同意 擅 自转让基 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 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 金 业务以外 的 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 的基金完 成与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作, 基金 管理 人应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备付 金的收 取 按 照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的规定执 行。 4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 账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账户 的开设 、 使用的, 按有关 规 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 照并遵 守 上述关于 账户 开设、使 用的规 定 。 (五)债 券托管 专 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中 国人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份有 限公司 的 有关规定 , 以 基金的名 义在中 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银行间 市 场清算所 股 份有限公 司开立 债 券托管与 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 银 行间市场 债 券的结算。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 时代表基 金签订 全 国银行间 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 主 协议。 (六)其 他账户 的 开立和管 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 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商议 后 开立 。 新账 户按有 16


关规则使 用并管 理 。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 金财产 投 资的有关 有价凭 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 关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 有 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妥 善保管 , 保管 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际 有效控 制 下的实物 证券在 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 间 的损坏、 灭 失, 由此产生 的责任 应 由基金托 管人承 担。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 外 机构 ( 基金托 管人 的代理人 除外 ) 实 际有效控 制的证 券 不承担保 管责 任。 (八)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 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除协议另 有规定 外 , 基金 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 各持有 一 份正本的 原 件。重大 合同的 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 同 终止后15 年。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执行 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 办理基金 名下 的资金往 来等有 关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发 送指令应 采用电 子 指令或传真 或双方共 同确认 的 方式。 (一)电 子指令 方 式总体约 定





1 、基金 管理人 通过基金 托管人 提 供的清算 管理系 统 客户端发 送 17


电子指令, 或基金 管 理人通过 调用基 金 托管人提 供的数 据 接口发送 电 子指令。





2 、基金 托管人 向基金管 理人提 供 客户证书 ,基金 管 理人认可 使 用客户证 书及相 应 密码办理 相关业 务, 不会否认 其向基 金 托管人发 出 的电子指 令的效 力 。 凡同 时通过 客户 证书和密 码认证 的 电子指令 , 均 视作基金 管理人 所 为,由此 导致的 一 切后果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3 、基金 管理人 应尽到合 理注意 义 务,在安 全的环 境 中使用客 户 端, 采 取及时更 新 防病毒软 件、 安 装 系统安全 补丁等 合 理措施 ; 设置 安 全 性 较 高 的 密 码 ,避免使 用简单 密 码或容易 被他人 猜 到的密码 等; 妥善保管 客户证 书 及相应密 码。 如发 生客户证 书被盗 用 、 密码 泄露等 情况, 应及时 通知 基金托管 人进行 证 书变更和 密码重 置 , 在证 书变更 和密码重 置之前 造 成的一切 后果,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当电子指 令无法 正 常发送时 ,双方 按 传真方式 办理相 关 业务。 (二) 基金 管 理人对 传真方 式发送 指 令人员的 书面授 权 1 、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指 令。 2 、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该文件中应 含有基金 管理人 预 留印鉴, 该 预留印 鉴 为基金托 管人确 定 基金管理 人 所发送指 令表面 一 致性的唯 一依据。 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 授 权文件后 ,应及 时 电话确认 ,以保 证 基金托管 人及时 查 收。 3 、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传真件 并经并经基金管理 人电话 确认后 , 授权 文件 即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与发 送传真 后 三个工作 日内 将授权文 件原件 送 达基金托 管人, 若 基 金托管人 收到的 授 权文件原 件 和传真件 不一致 , 以传真件 为准。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 义务,其内容 18


不得向被 授权人 及 相关操作 人员以 外 的任何人 泄漏, 但法律 法 规 规定 或有权机 关要求 的 除外。 (三)指 令的内 容 1 、 指 令包括 付款指 令( 含 赎回、 分红付 款指令、 银行间 业 务划款 指令)以 及其他 资 金划拨指 令等。 2 、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 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 时间、 金 额、账户 资料等 , 并加盖预 留印鉴 。 (四)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的 时 间和程序 1 、指令 的 发送 与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 , 在 其合 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令 。 基金管理 人通过 电 子指令方 式发送 指 令后, 指令 状态将 变成 “托 管 行已 接收 ”或“托 管行 处理 中 ” 。上述 指令 状态 改变时间 视为 指令 到达基金 托管人 时 间。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指令 后, 应及 时查询指 令状 态, 发 现未发 送成 功或指令 状态有 误 , 应立 即与基 金托 管人联系 共同 解 决。 基金 托管人通 过客 户端 向基金管 理人 提供 银行间成 交单 信息、 基金申赎 款信息 以 及管理费 、 托管 费 、 销售 费、 交 易单 元佣金等 应付 款信息。 基 金管理 人 应对根据 上述信 息 生成的电 子指令 进 行核对或 确 认, 基金托 管人不 承 担由于提 供上述 信 息造成生 成指令 金 额错误的 责 任。 基金管理 人通过 传 真方式发 送加盖 预 留印鉴的 指令后 , 应及时以 电话方式 向基金 托 管人确认。 基金管 理 人应在交 易结束 后 将全国银 行 间 交易 成交 单加盖预留 印 鉴后 及时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并 电话 确认。 基金托管 人指定 专 人接收基 金管理 人 的指令和 银行间 交 易成交单, 答 复基金管 理人的 确 认电话 。 指令 或成 交单到达 基金托 管 人后, 基金托 19


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 查, 及 时审慎 验证 有关内容 及印鉴 , 基金托管 人对指 令 的真实性 不承 担责任。 如有疑 问 必须及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发 送 指令时 , 应为 基金 托管人留 出执行 指 令留出至 少2 个工 作小时 。 由基金管 理人的 原 因造成的 指令传 输 不及时 、 未能 留出足够 的划款 时 间, 未准 备 足够 资金 , 致 使资金 未能 及时到账 所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 2 、指令 的 执行 基金托管 人对指 令 验证后, 应及时执行 。 基金管理 人应确 保 基金托管 人在执 行 指令时 , 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 资金余 额 , 否则基金 托管人 可不予执 行, 但应 及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 理人审核 、 查明 原 因, 确认 此交易 指 令无效,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因 未 执行该指 令造成 损 失的责任 。 对于申购 新股等 时 效性要求 高的指 令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及时将指 令发送至 基金托 管 人并进行 电话确 认, 为基金托 管人预 留 充足的指 令 处理时间 。 对于发送 时资金 不 足的指令, 基金托 管人有权 不予执 行 , 但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人 确认 该指令不 予取消 的 , 以资 金备足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 的时间视 为指令 收 到时间, 因 账户资 金 余额不足 导 致的投资 损失不 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 (五)基 金管理 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 情 形和处理 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 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 以执行 , 若由此造 成的延 误 损失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六) 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暂 缓 、 拒绝执行 指令的 情形和处 理程序 20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 违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 , 应当 拒绝执行 ,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由此 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七)基 金托管 人 未按照基 金管理 人 指令执行 的处理 方 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 基金的 利 益受到损 害, 应在发 现后, 及时采 取措施 予以弥补 , 给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 损失的 , 对由 此造 成的直接 经济 损失负赔 偿责任 。 (八)授权 通 知的变 更 1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 至少三 个工作日 电话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需提 供书面 的 变更授权 通 知文件 , 在加 盖公 章后以传 真方式 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 同时以电 话形 式向基金 托管人 确 认。 变更授 权通知 文 件在基金 托管人 收 到相关文 件 传真件和 基金管 理 人的电话 确认时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在 此 后三个工 作 日内将变 更授权 通 知文件原 件送交 基金 托管人。 若原件 与 传真件不 一 致,以传真 件 为准。 2 、基金托管人 更改接受基金管 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 式,应 至少提前1 个工 作 日以传真 方式发 送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更改 接 受基金管 理人指 令 的 人 员 及联 系 方式自 基金管 理人电 话 确认后生 效。 (九)其 他事项 1 、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 否齐全、印鉴 是 否与预 留的授 权文 件内容 相符进 行表面一致性 检查,如 发现问 题, 21


应及时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2 、 除因其自身 原因致使基金的 利益受到损害而负 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 人按照 法 律法规、 本 协议的 规 定执行基 金管理 人 指令而引 起 的任何可 能发生 的 损失,均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 择代理 证 券、期货 买 卖 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 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选择 代理本 基 金证券买 卖的证 券 经营机构 , 使 用其交易 单元作为基 金 的 交 易单元。 基 金管理人 和被选 中 的证券经 营 机构签订 委托协 议 , 由基 金管理 人提 前通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有 关规定, 在 基金的半年 度 报 告 和年度报 告中将 所 选证券经 营 机构的有 关情况 、 基金通过 该证券 经 营机构买 卖证券 的 成交量 、 回购 成交量和 支付的 佣 金等予以 披露, 并 将 上述情 况及 基 金专用 交易单 元 号、 佣金费 率等基 金 基本信息 以及变 更 情况及时 以书面 形 式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因 相关法 律 法规或交 易规则 的 修改带来 的变化 以 届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 和相关 交 易规则为 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 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 纪机构, 并 与其 签订 期货经纪 合同 ,其 他事宜根 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规定 执行, 若 无明确规 定的, 可 参照有关 证券买 卖 、 证券 经纪机 构选择的 规则执 行 。 (二)基 金投资 证 券后的清 算交收 安 排 1 、清算 与 交割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基 金买卖证 券的清 算 交收。 资金汇 划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交易成 交结果 具 体办理。 22


如果因为 基金托 管 人自身原 因在清 算 上造成基 金资产 的 损失, 应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赔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为基 金管理 人 未事先通 知 基金托管 人增加 交 易单元 , 致使 基金 托管人接 收数据 不 完整, 造成清 算差错的 责任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如 果 因为基金 管理人 未 事先通知 需 要单独结 算的交 易 ,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违 反 法律法规 、 交 易规 则的规定 进行超 买 、 超卖 等原因 造成基金 投资清 算 困难和风 险, 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后应立 即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解 决, 由此 给基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采 取 合理措施 , 确 保在T+1 日12:00 之前有 足够的 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和 深圳 分 公司的资 金结算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 基金托 管资 金账户或 资金交 收 账户上有 充足的 资 金。 基 金的资 金头寸不 足时 , 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 基金管理 人发送 的 划款指令,但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发送划款 指令时 应 充分考虑 基 金托管人 的划款 处 理时间 。 在基 金资 金头寸充 足的情 况 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 令不得拖 延或 拒绝执行 。 2 、港 股通证 券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以下简 称“ 中国 结算 ” )根 据相 关业 务规则组 织完 成。 香 港中 央结 算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香 港结 算 ” ) 因无法交 付证 券对 中国结算 实施现 金 结算的, 中 国结算 参 照香港结 算的处 理 原则进行 相 应业务处 理; 香港 结 算发生破 产而导 致 其未全部 履行对 中 国结算的 交 23


收义务的 , 由 中国 结算协助 向香港 结 算追索 , 中国 结算 和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由 此产生 的 相关损失 。 港股通交 易各项 业 务的收付 款时点 按 如下约定 : (1 )交 易 资金 对于T 日 港股通 交 易的清算 结果为 净 应付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保证 在 T+1 日 14 :00 前 托管账户 有足够 的 资金用于 交易所 的 证券交易 资 金清算 , 如基 金的 资金头寸 不足 , 则 基金托管 人应按 照 中国结算 的有 关规定办 理。 对于T 日 港股通 交 易的清算 结果为 净 应收的 , 基金 托管 人于T+3 日上午12:00 前 返 还应收资 金。 (2 ) 风控资 金、红 利/ 公 司收购 资金、 证券组合 费 对于 T 日清算 的风 控资金、 红利/ 公司 收购资金 、证券 组 合费, 如为净应 付的, 基 金 管理人应 保证在T+1 日上午10:00 前托 管账户有 足够的资 金,托 管 人于T+1 日上午10:00 扣 收委托 人的净 应付资金 。 对于T 日 清算的 风 控资金、 红利/ 公 司 收购资金, 如 为净应 收的, 托管人于T+1 日上午 12:00 前返还 应 收资金。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差 额缴款 、 按金 等风 控资金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托管 人 的计算结 果按时 缴 纳风控资 金。 对于遇恶 劣天气 等 原因导致 延迟交 收 时, 若托管 资产为 净 应付的 , 则仍按前 述约定 的 时间进行 扣收 ; 若 托管资产 为净应 收 的, 则 交收时 间视中国 结算向 基 金托管人 的支付 情 况确定。 基金管理 人应做 好 头寸管理 ,避免 因 延迟交收 而导致 的 透支。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原因 导 致基金资 金透支、 超 买或超 卖等情形 的,由 责 任方承担 相应的 责 任。 由于基金管理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基金托管人对中国结 24


算违约的, 基金托 管 人有权将 基金管 理 人相当于 交收违 约 金额的应 收 证券指定 为暂不 交 付证券并 由中国 结 算按其业 务规则 进 行处理, 由 此 造成的风 险、 损 失 和责任 ,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 基金 管 理人出现 证券 交收违约 的, 基金 托 管人有权 将相当 于 证券交收 违约金 额 的资金暂 不 划付给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理 人知晓 并 认可, 出于降 低全 市场资金 成本的 原 因, 中 国 结算可以 依照香 港 结算相关 业务规 则, 将每日净 卖出证 券 向香港结算 提交作为 交收担 保 品。 3 、交 易记录 、资金 和证券账 目核对 的 时间和方 式 (1 ) 交易记 录的核 对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按 日进行 交 易记录的 核对。 每 日 对外披 露净值之 前, 必须 保 证当天所 有实际 交 易记录与 基金会 计 账簿上的 交 易记录完 全一致 。 (2 ) 资金账 目的核 对 资金账目 由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 按日核实 ,账实 相 符。 (3 ) 证券账 目的核 对 基金托管 人应按 时 核对证券 账户中 的 种类和数 量, 确保 每日交易 结 束 后 证 券 账 户 中 证券的种 类和数 量 与基金会 计账簿 中 的记载一 致。 (4 ) 实物券 账目 实物券账 目,每 月 月末相关 各方进 行 账实核对 。 (三)基 金申购 、 赎回及 转换 业务 处 理的基本 规定 1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 的登记机 构负责 。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 换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 人应对传 递的申 购 、 赎回 、 转换 25


开放式基 金的数 据 真实性负 责。 3 、 基金管 理人应 保 证其委托 的登记 机 构必须于 每个工 作 日15:00 前向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前一开 放日上 述 有关数据, 并保证 相 关数据的 准 确、完整 。 4 、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 有关数据,如 因各种原 因, 该 系 统无法正 常发送 , 双方可协 商解决 处 理方式 。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的 数据, 双 方各自按 有关规 定 保存。 5 、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 业务,上述事 宜由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6 、关 于清算 专用账 户的设立 和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 及分红资 金汇划 的 需要, 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 专用账 户 ,该账户 由登记 机 构管理。 (四)开 放式基 金 申购、赎 回和基 金 转换的资 金清算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 应收款 , 基金 管理人 最晚不迟 于款项 交 收日当 日15 :00 前 将资金 划往基金 托管资 金 账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划付 ,由此 产 生的责任应 由 基金管 理 人 承担 。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 应付款 , 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 划付。 如 果指令接 收时, 账 户余额不 足支付 , 以账户足 额时 间为指令 接收时 间 。 因基 金托管 资金 账户没有 足够的 资 金, 导 致基金 托管人不 能按时 拨 付, 如 系基金 管理 人的原因 造成 , 责 任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托 管 人不承担 垫款义 务 。 (五)基 金融资 如本基金 按国家 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融资 26


提供必要 的协助 。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及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负债后的 净资产 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后得到的基 金份额的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 点后第五 位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国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 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并按 规 定公告。 2 、复 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进 行 估值后, 将 各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结 果 发送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 无误后 , 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基 金 合同和相 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对 外 公布。 (二)基 金资产 估 值方法和 特殊情 形 的处理 1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目标ETF 份 额、 股票、 权 证、 债券 、 股 指期 货合约 和银行存 款本息 、 应收款项 、 其它 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如果基金 管理 人认为按 上述价 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 人可根据 具 体情况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后 ,按最 能 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 价格估值 。 2 、估 值方法 (1)目 标 ETF 份额 的估值 本基金投 资的目 标ETF 份额以 目标ETF 估值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 27


若估值日 为非证 券 交易所营 业日, 以 该 基金最近 估值日 的 基金份额 净 值估值。 (2 )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 证 券的估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 权 益类 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 ,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允 价格; (3 )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权 益类 证券 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 理 : 1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 票的估值 方法估 值 ;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 最近一日 的 市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值 ; 3 )流通 受限 股 票, 是指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限售 期的 股票, 包括但不 限于非 公 开发行股 票、 首次 公 开发行股 票时公 司 股东公开 发 售股份 、 通过大 宗 交易取得 的带限 售 期的股票 等, 不 包 括停牌 、 新发 行未上市 、回购 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 流 通受限股 票。 (3)交 易所 市 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指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及 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 其 他交易所 上 市交易或 挂牌转 让 的国债、 中央银 行债 、 政策性 银行债 、 短 期融资券 、 中期票据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商业银 行金融债 、 可 转换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同业存 单 等债券品 种,下 同 )的估值 : 28


1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另 有 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估值 ; 2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 减 去可转换 债券收 盘 价中所含 债券应 收 利息后得 到的净 价 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定 公允价格 ; 3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 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对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下, 以 活跃市场 上未经 调 整的报价 作为计 量 日的公允 价 值;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未能 代表计 量 日公允价 值的情 况 下, 对 市场报 价进行调 整以确 认 计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不存 在市场 活 动或市场 活 动很少的 情况下 ,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其公允价 值。 (5)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当 日 的估值净 价进行 估 值。 对 银行间 市场 未上市 , 且第 三方估值 机构未 提 供估值价 格的债 券 ,按成本 估值。 (6)同 一证 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 (7 )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 发生重大 变化 29


的,采用 最近交 易 日结算价 估值。 (8 ) 港股 通投资 持有 外币 证券 资产 估值 涉及 到港 币、 美元 、 英 镑、 欧 元、 日 元等 主要货币 对人民 币 汇率的 , 将依据 下 列信息提 供机 构所提供 的汇率 为 基准: 基金 估值日 中 国人民银 行或其 授 权机构公 布 的人民币 汇率中 间 价,或其 他可以 反 映公允价 值的汇 率 进行估值 。 (9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 允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 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 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 价 格估值。 (10 ) 当发生 大额 申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以 确保基 金 估值的公 平性。 (11 ) 相关法律 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有 强制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知对 方, 共 同 查明原因 , 双方 协 商解决。 以约 定的方法 、 程 序和 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 定进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 益。 3 、特殊 情况 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按估 值 方法的第 (9 ) 项进行 估 值 时,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 估 值错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力原 因, 或由 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 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 误等,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 进行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错误 的, 由 此 造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 施 减轻或消 除由此 造 成的影响 。 30


(三)基 金份额 净 值错误的 处理方 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基金 份 额净值错 误; 基 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 误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予以 纠 正,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 进一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 通 知基金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差达 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0.50%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当 发生 净值计算 错 误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处 理,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和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应由基金 管 理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理人 按差错 情 形, 有 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2 ) 当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差 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根据实 际 情况界定 双 方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后按 以下条 款 进行赔偿 :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担 任。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 分讨论后, 尚 不能达 成一致时 , 按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金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②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确认 后公告,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对 计算过 程 提出疑义 或要求 基 金管理人 书 面说明 , 基金 份额 净值出错 且造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损 失 的, 应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基 金支付赔 偿金, 就 实 际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 支 付的赔偿 金额, 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50%, 基金托 管人承担50% 。 ③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 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 31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果 对外公 布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 造成的损 失,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 付 。 ④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的 信息 错误 (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 申购或 赎回金额 等) , 基金 托管人在 履行正 常 复核程序 后仍不 能 发现该错 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 (3)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结 果为准。 (4)前 述内 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法 , 双方 当事 人应本着 平等和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的原则 进 行协商。 (四)暂 停估值 与 公告基金 份额净 值 的情形 (1 )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 时 ; (2)因 不可 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 产 价值时; (3 ) 本基金 所投资 的目标 ETF 发 生暂 停估值、 暂停公 告 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一 致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 估值; (5 )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 他情形。 (五)基 金会计 制 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 定的会计 制度执 行 。 (六)基 金账册 的 建立 32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分 别独 立地 设置、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的 全套 账册。 若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对会计 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 方法为 准 。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 暂时无法 查找到 错 账的原因 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人 的 账册为准 。 (七)基 金财务 报 表与报告 的编制 和 复核 1 、财 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 时编制并 对外提 供 真实、 完整 的基金 财 务会计 报告。 月度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月 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 完 成; 招 募说明 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6 个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 该等 期间届满后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应 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予以 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编制 完毕并 予 以公告; 年度报 告 在会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内 编制 完毕并予 以公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2 、报 表复核 基金管理 人在月 度 报表完成 当日, 将 报 表盖章后 提供给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 后应在3 日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应 在 收到后7 个工作 日 内完成复 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 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半年 度 报告完成 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人 在年 度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供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人 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 成 复核,并 将复核 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33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 方式进 行 。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 进行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 ; 若双方无 法达成 一 致,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务处 理为 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 管 理人提供 的报告 上 加盖托管 业 务专用章 或者出 具 加盖托管 业务专 用 章的复核 意见书, 双 方各自留 存 一份。 如果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不 能于应当 发布公 告 之日之前 就 相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 按 照其编制 的报表 对 外发布公 告, 基金托管 人有权 就 相关情况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八)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季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基金 业绩比 较 基准的 基础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 供 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 配。 (一)基 金收益 分 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 分配应 遵 循下列原 则: 1 、由 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 取 销售服务 费,C 类 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 服务费 , 各基金份 额类别 对 应的可分 配收益 将 有所不同 , 本 基金同一 基金份 额 类别内的 每一基 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2 、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 利 或将现金 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 额 进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 分 红;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可对A 类和C 类基金 份 额 分别 34


选择不同 的分红 方 式。 选 择采取 红利 再投资形 式的 , 同 一类别基 金份 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 一类别的 基金份 额 , 红利 再投资 的份 额免收申 购费 。 同 一投资者 持有 的同一类 别的基 金 份额只能 选择一 种 分红方式, 如投资 者 在不同销 售 机构选择 的分红 方 式不同, 则 登记机 构 将以投资 者最后 一 次选择的 分 红方式为 准; 3 、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 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 4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在不违背 法律法 规 及基金合 同的规 定、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的 前提 下, 基金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可在按照 监管部 门 要求履行 适当程 序 后调整基 金收益 的 分配原则, 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但应 于 变更实施 日前在 指 定媒介公 告。 (二)基 金收益 分 配方案的 确定、 公 告与实施 1. 本基金 收益分 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 人 拟定、 由基 金托管 人 核实后 确定,基 金管理 人 按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公告并向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2. 本基金 收益分 配 的发放日 距离收 益 分配基准 日 (即可 供 分配利 润计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不超过15 个工 作日。 在分配 方案 公布后( 依据 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就支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 人 的指令及 时进行 分 红资金的 划 付。 3.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35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保 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应 按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的有 关 规定进 行信息披 露, 拟 公 开披露的 信息在 公 开披露之 前应予 保 密。 除 按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进行 信息 披露 外,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运 作中产生 的信息 以 及从对方 获 得的业务 信息应 予 保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除 了为合 法 履行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 所必要之 外, 不得 为其他目 的使用 、 利用其所 知悉 的基金的 保密信 息, 并且应当 将保密 信 息限制在 为履行 前 述义务而 需 要了解该 保密信 息 的职员范 围之内 。 但是, 如下情 况不 应视为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保密 义务: (1 ) 非 因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 原因导致 保密信 息 被披露 、 泄露或公 开; (2)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 遵守 和服 从法 院判 决或 裁定、 仲裁裁决 或中国 证 监会等监 管机构 的 命令、 决定 所做出 的 信息披露 或 公开。 (二)信 息披露 的 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主 要包括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基金 募集情况 、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 告), 以及临时 报告、 澄 清公告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投资股指 期货 相关公告 、 投资 资 产支持证 券相关 公 告、 参 与融资相 关 公告、 投资香 36


港市场港 股通标 的 股票的相 关公告、 投 资于非公 开发行 股 票等流通 受 限证券的 信息 、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信息 。 基金 年度 报告需经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 所审计后 ,方可 披 露。 (三)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 息披露 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为宗 旨 , 诚实 信用, 严守 秘密。 基金管理 人 负责办理 与基 金有关的 信息披 露 事宜, 对于本章 第 (二) 条规定 的应 由基金托 管人 复 核 的 事 项 , 应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无 误后,由 基金管 理 人予以公 布。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 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证 监 会的指定 媒介披 露。 根据法律 法规应 由 基金托管 人 公开披露 的信息 , 基金托管 人将通 过 指定媒介 公 开 披露。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暂停或 延 迟披露 基金信息 : (1)基 金投 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 时 ; (2 ) 不可抗 力; (3 ) 本基金 所投资 的目标 ETF 发 生暂 停估值、 暂停公 告 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4 ) 法律 法规规 定、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2. 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经 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 信 息披露文 件, 由基 金 管理人 起草、 并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由基 金 管理人公 告。 发生 基金合同 中规 37


定需要披 露的事 项 时,按基 金合同 规 定公布。 3. 信息文 本的存 放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 议、 招 募说明书 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 的住所,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 众 查阅、复 制。 投资者可 以免费 查 阅上述文 件。 在支 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获 得上述文 件的复 制 件或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保证文 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 的 内容完全 一致。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 金管理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本基金基 金财产 中 投资于目标ETF 的 部分不收 取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下, 本 基金的 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 金 资产净值 扣除基 金 财产中目 标 ETF 份 额所对应 资 产净值后 剩余部 分 (若为负 数,则取 0 )的 0.60% 年费率计 提。计 算 方法如下 : H =E×年管 理 费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 前一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扣除 基 金财产 中 目标ETF 份额所 对 应 资产净值 后的剩 余 部分;若 为负数 , 则E 取0 (二)基 金托管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本基金基 金财产 中 投资于目标ETF 的 部分不收 取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下, 本 基金的 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 金 资产净值 扣除基 金 财产中目 标 ETF 份 额所对应 资 产净值后 剩余部 分 (若为负 数,则取 0 )的 0.10% 的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38


H =E×年托 管 费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 前一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扣除 基 金财产 中 目标ETF 份额所 对 应 资产净值 后的剩 余 部分;若 为负数 , 则E 取0 (三)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的计 提比例 和 计提方法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 务 费,C 类基 金份额 的 销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4% 。本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 本基 金的 销售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将 在 基金年度 报告中 对 该项费用 的 列支情况 作专项 说 明。 销售服务 费按前 一 日 C 类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4%年费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年 销售服 务 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C 类 基金份 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 服 务费 E 为C 类 基金份 额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四) 银行汇划 费 用、 基 金的证券 及 期货交易 费用、 基 金的开户 费用和银 行账户 维 护费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 的 信息披露 费 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费 用、 基金 合同生效 后与基 金 相关的会计 师 费、 律师 费 、 诉 讼费 和诉讼 费、 因 投 资港股通 标的股 票 而产生的 各项 合理费用 等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 可以列 入当期基 金费用 。 (五)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基金募集 期间的 律 师费、 会计 师费和 信 息披露费 用不得 从 基金财 产中列支。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 资产的损 失, 以及 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 的事项发 生 的费用等 不列入 基 金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39


于验资费 、会计 师 和律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等费 用不列 入 基金费用 。 (六) 本基金 运作 前产生的 相关费 用 由基金管 理人垫 付 , 运作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付指 令, 经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日起3 个 工作日 内 从基金资 产中一 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 理 人。 (七) 基金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和 销 售服务费 的 复 核程序 、 支付 方式和时 间 1 、复 核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计 提的基 金 管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和销售 服务费等 ,根据 本 托管协议 和基金 合 同的有关 规定进 行 复核。 2 、支 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 提, 逐 日累计至 每 月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托管人根 据与基 金 管理人核 对一致 的 财务数据, 自动在 次 月初五个 工 作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户路 径进行 资 金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无需再 出具 资金划拨 指令。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 提, 逐 日累计至 每 月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托管人根 据与基 金 管理人核 对一致 的 财务数据, 自动在 次 月初五个 工 作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户路 径进行 资 金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无需再 出具 资金划拨 指令。 销售服务 费每日 计 提, 逐 日累计至 每 月月末 , 按月支 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双方 核对 无误后, 自动 在次 月初五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 路 径进行资 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 无需再 出 具资金划 拨 指令。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公休日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八)违规 处 理方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违反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运作 办 40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从基金 财产中 列 支费用时 , 基 金托 管人可要 求基 金管理人 予以说 明 解释, 如基金 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 基 金托管人 可拒 绝支付, 并及时 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基金权益 登记 日、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的 内容至 少 应包括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由登记 机构编 制, 由基金管 理人审 核 并提交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 金托管人 有权要 求 基金管理 人提供 任 意一个交 易 日或全部 交易日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提供 , 不 得拖延或 拒绝提 供 。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于下 月 前十个工 作 日内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止日 等涉及 到 基金重要 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应于发 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 内 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妥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 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 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用 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 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 身原因无 法妥善 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 定各自 承 担相应的 责任。 41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档 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基金 托管 人应 保存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都应当 按 规定的期 限 保管。保 存期限 不 少于15 年。 (二)合 同档案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与基 金 相关的 重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以加密方 式将重 大 合同传真 给基金 托 管人, 并在 十个工 作 日内将 合同 文本正本 送达基 金 托管人处 。 (三)变 更与协 助 若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发 生变 更, 未变 更的 一方 有义 务协助 变更后的 接任人 接 收相应文 件。 (四)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 各 自职责完 整保存 原 始凭证 、 记账凭证 、 基金 账 册、 交 易记录和 重 要合同等 , 承担 保 密义务并 保存 至少15 年以 上。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更换 1. 基金管 理人的 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职 责 终止: (1 ) 基金管 理人被 依法取消 其基金 管 理资格的 ; (2 ) 基金管 理人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 销或被依 法宣告 破 产; (3 ) 基金管 理人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解任; 42


(4 ) 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 他情形 。 2. 基金管 理人的 更 换程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必 须依照如 下程序 进 行: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者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总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名 ;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新 任基金管 理人形 成 决议, 该决 议需经 参 加大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表决 通过, 并自表决 通过之 日 起生效; (3)临 时基 金 管理 人: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 管 理人; (4)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 须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5 )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 后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公 告 ; (6)交 接: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料, 及 时向临 时 基金管理 人或新 任 基金管理 人办理 基 金管理业 务 的移交手 续, 临时 基金管理 人或新 任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 时接收 。 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基金资 产 总值 和 净值 ; (7)审 计: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 基金财产 进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告 ,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审计费 用在基 金 财产中列 支; (8)基 金名 称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后, 如果 原任 或新 任基金 43


管理人要 求, 应按 其 要求替换 或删除 基 金名称中 与 原 任基金 管理人 有 关的名称 字样。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更换 1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终止: (1 ) 基金托 管人被 依法取消 其基金 托 管资格的 ; (2 ) 基金托 管人解 散、被依 法撤销 或 被依法宣 布破产 ; (3 ) 基金托 管人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解任; (4)法 律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2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总 份额10% (含 1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 名;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新 任基金托 管人形 成 决议, 该决 议需经 参 加大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表决 通过, 并自表决 通过之 日 起生效; (3)临 时基 金 托管 人: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 托 管人; (4)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 须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5 )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 后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公 告 ; (6)交 接: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 财产和 44


基金托管 业务资 料 , 及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托管 业务移 交 手续, 新任基 金托管人 或者临 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 及 时接收。 新 任基金 托 管人或临 时 基金托管 人与基 金 管理人核 对基金 资 产总值和 净值 ; (7)审 计: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财 产 进行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 同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审计 费 用从基金 财产中 列 支。 3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同时更 换 (1)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由 单独或 合计持有 基金总 份 额 10%(含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名新 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2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 分别按上 述程序 进 行; (3 ) 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 上 联合公 告 。 (三) 新基 金管理 人 接受基金 管理或 新 基金托管 人或接 受 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 务 前, 原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应依据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继 续履行相 关职责, 并 保证不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 益造成损 害。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 当事人 禁 止从事的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将其 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 券投资。 (二) 基金管 理人 不公平地 对待其 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基 金 托 管人不公 平地对 待 其托管的 不同基 金 财产。 45


(三)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利用 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 利益。 (四)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侵 占 、挪用基 金财产 。 (六)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对泄 漏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 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 从事或者 明示、 暗 示他人从 事相关 的 交易活动 。 (七)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玩忽 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行 职责。 (八) 基金 管理人 在 没有充足 资金的 情 况下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出投 资指令和 付款指 令 ,或违规 向基金 托 管人发出 指令。 ( 九)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行政 上、 财务 上不 独立,其高 级管理人 员和其 他 从业人员 相互兼职。 (十) 基金托 管人 私自动用 或处分 基 金资产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 合 同或托管 协议的 规 定进行处 分的除 外 。 (十一) 基金财 产 用于下列 投资或 者 活动: 1 、承 销证券 ; 2 、违 反规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 保 ;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买 卖除目标ETF 以外的其 他基 金份额 ;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 易 活动; 46


7 、法 律、行 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 (十二 )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禁止 的 其他行为 , 以及 法 律、 行 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禁止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从 事 的其他行 为。 法律、行 政 法 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 调 整上述禁 止性规 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基 金不 再受相关 限制 或按调整 后的规 定 执行。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有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管协 议的 变更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二)基 金托管 协 议终止的 情形 1 、基 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 托管 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 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 生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或基 金 合同规定 的终止 事 项。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1) 自出 现《基 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 日内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并 在中国证 监 47


会的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 会 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 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各自履 行职责 , 继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规 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 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2 、基金 财 产清 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 接管基 金财产; (2) 对基 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 编 制清算 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 律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 具 法律意见 书; (6)将清 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 (7)对基 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 限为6 个月 。 3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优 先从基 金 剩余财 产中 支付。 4 、基金 剩余 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48


(1) 支 付清算 费用; (2) 交 纳所欠 税款; (3) 清 偿基金 债务; (4) 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剩余 财产未 按 前款(1) -(3) 项 规 定清偿前, 不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 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 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6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15 年以 上。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不履 行 本协议或 履行本 协 议不符 合约定的 ,应当 承 担违约责 任。 (二)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履 行各自职 责的过 程 中, 违 反 《基金法 》 或 者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 议约定 , 给基 金财 产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害 的,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为 依法承 担 赔偿责任 ; 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 财 产或者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 当承担连 带 赔偿责任 。对损 失 的赔偿, 仅限于 直 接损失。 (三) 当事人违 约 , 给另 一方当事 人 造成损失 的, 应 就 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 给基 金 资产造成 损失的 , 应就直接 损失进 行 赔偿, 另一方 当事人有 权利及 义 务代表基 金向违 约 方追偿 。 如发 生下 列情况 , 当事 49


人可以免 责: 1 、不可 抗 力; 2 、 基金 管理人 和/ 或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当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 为 或不作为 而造成 的 损失等; 3 、基金 管理 人 由于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投 资或 不投资 造成的直 接损失 等 。 (四) 当事人 违约 , 另一方当 事人在 职 责范围内 有义务 及 时采取 必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失 的扩大 。 没有采取 适当措 施 致使损失 进一 步扩大的 ,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 赔 偿。 非 违约方 因防 止损失扩 大而 支出的合 理费用 由 违约方承 担。 (五) 违约行为 虽 已发生 , 但本托 管 协议能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 最 大限度地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当继 续履行 本 协议。 若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因 履 行本协议 而 被起诉, 另一方 应 提供合理 的必要 支 持。 (六) 由于不 可抗 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产 或基金 投 资者损失,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 当免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 消 除 或减 轻由此造 成的影 响 。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 之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 会, 按 照该机 构届 时有效的 仲裁规 则 进行仲裁 。 仲 50


裁地点为 北京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 力 。 除非仲 裁裁决另 有规定 , 仲裁费由 败诉方 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 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职责 ,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 规 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 从 其解释。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 管协议 的 效力约定 如下: (一) 基金 管理人 在 向中国证 监会申 请 发售基金 份额时 提 交的托 管协议草 案, 应经 托 管协议当 事人双 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 代表人或 授 权代表签 字, 协议 当 事人双方 根据中 国 证监会的 意见修 改 托管协议 草 案。托管 协议以 中 国证监会 注册的 文 本为正式 文本。 (二) 托管协 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 日 起成立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生效。 托管 协议的 有 效期自其 生效之 日 起至该基 金财产 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之 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自 生 效之日对 托管协 议 当事人具 有同等 的 法律约 束力。 (四) 本协议一 式 六份, 协议双方 各 持二份 , 上报有 关 监管部门 两份,每 份具有 同 等法律效 力。 二十、 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 有明确 定 义外, 本协 议的用 语 定义适用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本协议未 尽事宜 , 当事人依 据基金 合 同、 有 关法律 法规 等规定协 商办 51


理。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 方法定 代 表人或授 权代表 签 章、签订 地、签 订 日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