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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1000(161039)

富国1000: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富国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富国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3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28 十、基金信息披露 ..................................................................................................29 十一、基金费用 ......................................................................................................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4 十五、禁止行为 ......................................................................................................3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7 十七、违约责任 ......................................................................................................3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1 二十、其他事项 ......................................................................................................4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1 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4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 拟募 集发行富国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 富国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拟担任富国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富国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富国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 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 解释。 一 、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 由贸易试 验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 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5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 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 类汇兑业务; 代 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 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6 本协议依 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等有关法律、 法规 (以下简称 “ 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三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1000 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其他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 、国债、地 方政府债、金 融债、企业 债、 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 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 证券、质押及 买断式回购 、银 行存款(包括银 行定期存款、 银行 协议存款、银行 通知存款等) 、同业存单 、衍 生工具(股指期 货、权证等) 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7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中证 10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中证 10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6)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8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14 )- (18)的投资组合限制: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7)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2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9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11 ) 、( 19) 、 (23)和(24) 条外, 因证 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不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 (十一)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10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 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建立投资制度、 审慎选择存款银行, 做好 风险控制; 并按照基金托 管人的要 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11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此处的流通 受限证券与 上文提及的 流动性 受限资产并不完 全一致,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3、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之 前,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前一个交 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4、基金托管人 在监督基金 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12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5、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金 投资的流通 受 限证 券登记存管在本 基金名下,并 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如果基金管 理人未按照 本协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人报送相 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 述损失。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 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13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14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依据合 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 户 。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 间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开设 的 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基金托管人 应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15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 户 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 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 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 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16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对 相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 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 后 15 年。 六 、 指令 的发 送、 确 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 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 或 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基金管理人 通过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 清算管 理系统客户端发 送电子指令, 或基金管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电子指令。 2、基金托管人 向基金管理 人提供客户 证书, 基金管理人认可 使用客户证书 及相应密码办理相关业务, 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子指令的效 力。 凡 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码认证的电子指令, 均视作基金管理人所为, 由此导致的 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17 3、基金管理人 应尽到合理 注意义务, 在安全 的环境中使用客 户端,采取及 时更新防病毒软件、 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 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 避 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 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 如 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 密码泄露等情况, 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书变更和 密码重置,在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 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 、专用传真号码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书 面授权 文件, 该文件中 应含有基金管 理人预留印鉴, 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所发送指令形式真实性 的唯一依据 。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 应及时电话确认, 以保 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 件 的传真件 并经并 经基金管理人电 话确认后,授 权文件即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 金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 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4、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对授权文 件负有 保密义务,其内 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三)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 款指令 (含 赎回、分红 付款指 令 、银行间业务 划款指令) 以 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 发给基金托 管人的指令 应写明 款项事由、支付 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 资料等, 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 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 指令状态将变成 “托管行已接收” 或“托管行处理 中” 。上述指 令状态改变 时间 视为指令到达基 金托管人时间 。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 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 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18 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解决。 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 行间成交单信息、 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理费、 托管费、 交易单元 佣金等应付款 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或确认,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 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 应及时以 电话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 全国银行间 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 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 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 指令或成交单到达 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 一致性审查, 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 责任。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 托管人执 行指令 留出至少 2 个工作小 时 。 特殊情况下, 预留时间少于 2 个工作小时 的, 基金 托管人也应当尽力完成指 令的执行, 但不保证划款成功。 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 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 未准备足够资金 ,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 时执行 。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 否则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 执行, 但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 查明原因, 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 在及 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 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 基金管理 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托 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 为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 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 以资金 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 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 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 若由此造成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19 的延误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时通知后 ,由此造成的损失 不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 责任。 (八)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 若对授权通 知的内容进 行修改 ,应当提前至少 三个工作日电 话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 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同时以电话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确认。 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 基金 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 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 基金 托管人。 若原件与 传真件不一致, 以传真件为准。 2、基金托管人 更改 接收基 金 管理人指 令的人 员及联系方式, 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改 接收基金 管理人指令的人 员及联系方式自 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九)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 在接收指令 时,应对指 令的要 素是否齐全、印 鉴是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 原因 致使基 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 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 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 失,均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20 七 、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买卖的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 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 。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 由基金 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 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 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 交易 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 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 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期货公司等可就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 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 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在 T+1 日 12:00 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 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21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 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 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 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 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 、赎回 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及转换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 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 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 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 记业务, 上述事宜由基金管理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22 人负责。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 净应收款, 基金管理 人最晚不 迟于款项交收日 当日 15 :00 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划付。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 如果指令接 收时, 账户余额不足支付, 以 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 因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基金融资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提供必要的 协助。 八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23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 约、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 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 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 融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非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 非 固定收益品 种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 估 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 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2.1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具体 估 值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24 2.3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债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 含的债券 (税后)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固 定收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 以及流通受限 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5.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5.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5.3 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股票 ) , 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 定公允价值 ; 5.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5 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 本估值。 (6)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 合约,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当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25 值 。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 第(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 偏差达到或超过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2)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 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 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若 基 金 管理 人 净 值 计 算 出 错 , 由此给基金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26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 (3)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27 管 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 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 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28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九 、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 供分配利润 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登 记在登 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如 本基金 在未来条件成 熟 时,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29 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 基金 信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信息披露 办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进行信 息披 露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 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 原因导 致保密信息被披 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为遵守 和服从 法院 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上市交易 公告书》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 , 以及 临时报 告、 澄清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 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30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 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 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上述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十 一 、基 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00% 年费率计提。 计算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31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 本条款将相应变 更,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 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 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 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 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 度 5 万元。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 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 方式时, 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公告。 (四) 银行汇划费用、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 费用、 相关账户开户费用和账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32 户维护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的上市费用和年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 、 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 裁费 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 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 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管理人垫付, 运作后由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 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33 十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登记 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 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 存期限为 15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 档案 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相关的 重大合同文本 后, 应 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34 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生变 更, 未变 更的 一 方有 义务 协助 变更 后 的 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十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 任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托 管人或 者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 管理人:新 任基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中国证 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 基金管 理人的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 金管理人更 换后,由基 金托管 人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35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 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及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 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 任基金托管 人由基金管 理人或 者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 托管人:新 任基金托管 人 产生 之前,由中国证 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 基金托 管人的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 金托管人更 换后,由基 金管理 人在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36 (6)交接:基 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 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 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 时更换,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 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 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 (三) 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或 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 五 、禁 止行 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37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泄漏 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付 款指令 ,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 务 上不独立 ,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二)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 六 、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 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38 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法 被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 在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具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金 财 产 清算 过 程 中,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 各自 履 行 职责 ,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 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 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 和变现; (4) 编制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 (6)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金清算 报告 ; 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39 (9)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七 、违 约责 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 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 相应的当事人 可以免责: 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40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 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 由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投资或不投 资造成的损失 等 。 (四) 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 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 另一方 应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六) 由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富国 中证 10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 管协 议 41 十 九 、托 管协 议的 效 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 事人双方 不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 六 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 有关监管部门两 份, 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十 、其 他事 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 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 十 一、 托管 协议 的 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富国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 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上海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