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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润货币A(004178)

丰润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圆 信 永丰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圆信 永 丰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八 年 四 月 圆信永丰丰 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重 要提 示 本 基金 的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12 月 12 日证 监许可 〔2016 〕3070 号 文准 予募集 注册 ,基金 合同 已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正 式 生效 。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 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投资人购 买本基 金并不 等于将资 金作为 存款存 放在银行 或存款 类金融 机构, 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圆信永丰丰 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8 年 3 月 10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未 经 审计) 。


圆信永丰丰 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目录 第 一节


绪言 .......................................................................................................1 第 二节


释义 .......................................................................................................2 第 三节


基金 管理 人 ............................................................................................7 第 四节


基金 托管 人 .......................................................................................... 17 第 五节


相关 服务 机构 ...................................................................................... 20 第 六节


基金 的募 集 .......................................................................................... 29 第 七节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30 第 八节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31 第 九节


基金 的投 资 .......................................................................................... 40 第 十节


基金 的财 产 .......................................................................................... 55 第 十一 节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57 第 十二 节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62 第 十三 节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64 第 十四 节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67 第 十五 节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68 第 十六 节


风 险揭 示 .......................................................................................... 74 第 十七 节


基 金的 终止与 清算 ........................................................................... 77 第 十八 节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79 第 十九 节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5 第 二十 节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8 第 二十 一节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 111 第 二十 二节


招募 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2 第 二十 三节


备查 文件 .................................................................................... 113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1 第一节


绪言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由 圆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投资 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第二节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圆 信永丰丰 润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合 同》及 对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圆信永 丰丰润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圆信永 丰丰润货 币市场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 售机构: 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圆信永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 务规则 》 :指 《 圆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 损益 46、 影子定价: 指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 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 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49、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升级: 指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该基金 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4、 降级: 指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 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该 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第三节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圆信永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福建)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厦门片 区 (保税港 区)海 景南 二 路 45 号4 楼 02 单元之175 成立日期 :2014 年1 月2 日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电话: (021)60366000 传真: (021)60366009 客服电话:400-607-0088 联系人: 严晓波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厦 门国际 信 托有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厦门国 际信托 ” ) 持 有 51% 的股权; 永丰证 券投资 信托股份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永丰投 信” ) 持有 49%的 股权。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14 号 网址:www.gtsfund.com.cn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 洪文瑾女士, 公司董事长,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厦门建发集团财务 部副经理, 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 经理、董事长,2012 年11 月起兼任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 朱孟楠先生, 公司独立董事, 厦门大学金融学博士。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财金系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 戴亦一先生, 公司独立董事, 厦门大学研究生学历, 经济学博士学位。 历任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计统系讲师、 副教授; 厦门大 学管理学院副教授/EMBA 中心副 主任、教 授/EMBA 中 心 主任、教 授/博导/副 院 长、教授/博导 ;福建 新华都购物 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志云先生, 公司独立董事, 厦门大学国际法学博士。 历任厦门大学法学院 讲师、 副教授; 兼任七匹狼、 科华恒盛、 游族网络、 蒙发利等上市公司的独立董 事,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股东 董事: 董晓亮先生, 公司董事, 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贸期货上海代表处出 市代表负责人、 研发部研究员, 兴业证券厦门投资银行总部业务经理, 国贸期货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海通期货副总经理, 金圆集团 投资部副总经理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许如玫女士, 公司董事, 美国德州州立大学企业管理硕士。 历任建弘国际投 资顾问研究员, 建弘证券经理, 建弘投信基金经理、 营销企划部门主管, 永丰金 资产管理 (亚洲) 董事总经理, 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 现任永 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长办公室主任 。 吴嘉钦先生, 公司董事, 台湾科技大学硕士。 历任宝来证券国际金融部副总 经理 , 宝来投信综合通路处及投资产品中心副总经理 , 元大宝来投信通路事业部 资深副总经理 ;现任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蔡隆裕 先生, 公司董事, 国立台湾大学电机所硕士。 历任永丰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副总经理 , 永丰金资本 ( 亚洲 ) 有限公司董事, SPS Asset Management Ltd. 董事, 永丰金亚洲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永丰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 总经理。 胡荣炜先生, 公司董事,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 营业部职 员、 风险管理处业务审查科副科长、 风险管理部尽职调查科科长, 柯达 (中国) 股份有 限公司 亚太影像 材料制 造乐凯 并购项目 财务经 理,柯 达(厦门) 数码影像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柯达中国区制造财务内控总监, 厦门磐基大酒店有 限公司集团副总经理, 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厦门市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 (二)监事会成员 薛经武先生, 监事会主席 , 荷兰伊拉斯莫斯大学鹿特丹管理学院研究所企业 管理硕士。 历任环球经济社研究员, 台湾经济研究院专案特约研究员, 欧洲品质 管理基金会专案特约研究员, 日商日兴证券台北分公司研究部主管, 永丰金控总 经理办公室副总经理, 永丰金证券 (亚洲) 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代表。 现任永丰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明雅女士, 公司监事, 大学本科学历, 中共党员, 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 资格证。 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财务部总经理。 吴烨女士, 公司职工监事、 综合管理部总监,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学历。 历任 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人事行政主管、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人力资源部薪 酬福利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与发展总部人事经理。 施大洋先生,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管理专户投资部。 历任上海恒银集团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组合经理、 高 级行业研究员, 华宝信托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年 金投资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监。 (三)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董晓亮先生, 公司总经理, 简历见上。 吕富强先生, 公司督察长, 厦门大学 法学 博士。 历任华东地质学院助教, 厦 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投资银行部业务主办,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 部业务主办、 市场开发部副经理、 风险控制部经理, 厦门国际信托合规管理部总 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江涛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 安徽大学经济学硕士 。 历任交通银行安徽分行国 际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安徽分行个金部总经 理 ,融通基金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铮先生 , 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投资 部下设 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历任厦门国贸集团投资研究员, 国贸期货宏观金 融期货研究员, 海通期货股指期货分析师 ,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 部副总监。 林铮先生于2016 年4 月11 日起任圆 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于2016 年4 月11 日起任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于2016 年4 月11 日起任 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于2017 年3 月10 日起任圆 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余文龙先 生,上 海财经 大学金融 数学与 金融工 程博士, 现任圆 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下设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历任广 州中大凯思投资集团投 资部分析师, 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债券高级分析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余文龙先生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 起担任圆信永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起担 任圆信永丰 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于 2017 年3 月15 日起担任圆信永丰 丰润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五)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董晓亮 先生,简历见上。 成员: 洪流先生,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投资官。 历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究部经理, 德恒证券信息研究部 副总经理, 德恒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服 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副总监。 王琳女士, 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部总监。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交易员、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金元 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范妍女士, 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 部下设权益投资部总监。 历任兴业证券研究中心助理策略分析师、 安信证券研究 中心高级策略分析师、 工银瑞信基金策略研究员 、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投资部下设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 李明阳先生, 北京大学软件工程 (金融管理方向) 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历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 副总 监 。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 余文龙先生, 简历见上。 林铮先生, 简历见上 。 督察长有权列席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经总经理批准的其他人员可 列席参会。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一)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相关 承诺 (一)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 生。 (二)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1、将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 因职务 便利获 取的未公 开信息 、利用 该信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 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8、除按 基金管 理人制 度进行基 金 、特 定客户 资产管理 计划 运 作投资 外,直 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禁止 性行 为的相 关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 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六 、基 金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始终将 “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放在首位, 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 理与全员风险管理, 坚 持 “积极参与、 事前防 范、 合规经营、 稳健发 展” 的风控 理念, 以内控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石, 以风控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 体, 以制度流程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 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 为风险管理的关键, 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 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关注和资源投入。 (一) 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 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二) 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提高 经营管 理效益 ,确保经 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三) 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 控制机制 覆盖基 金管理 人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和各 级人员,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部控制 手段和 方法,建 立合理 的内部 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 性原则 :基金 管理人各 机构、 部门和 岗位职责 应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基金资产、固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 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成本 效益原 则:基 金管理人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 (四)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 依据 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 1、建立 以各岗 位目标 责任制为 基础的 第一道 内控防线 。员工 积极发 挥主观 能动性, 在严于自律的前提下, 相互监督制衡。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 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 相关部 门、相 关岗位之 间相互 监督制 衡的第二 道内控 防线。 基金管 理人 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 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 3、建立 以公司 督察长 、监察稽 核部门 对各岗 位、各部 门、各 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建立 以董事 会下属 风险管理 委员会 对公司 经营管理 和基金 运作中 的合法 合规性 实行全面监督的第四道防线。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和基金运作中的 风险进行严格的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五) 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 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一级 制度: 包括公 司章程、 股东会 议事规 则、董事 会议事 规则、 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 经 营 管 理 纲 领 性 制 度 。 2、二级 制度: 包括内 部控制大 纲、内 部机构 设置及职 能划分 、风险 控制制 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 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 3、三级 制度: 包括公 司范围内 适用的 全局性 专项管理 制度与 各业务 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四级 制度: 包括各 业务条线 单个部 门内部 或跨部门 层面的 业务规 章、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六) 内部控制内容 (1 )控 制环境 。控制 环境构成 基金管 理人内 部控制的 基础, 控制环 境包括 经营理念和内控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风 险评估 。基金 管理人建 立科学 严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内外 部风险 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 包括 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 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 点进行识别评估, 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 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 )控 制措施 。基金 管理人设 立顺序 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 有效的 多道内 部控制防线, 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 资产分离、 岗位分离、 业务流程和操作 规程、 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 )信 息沟通 。基金 管理人维 护内部 控制信 息沟通渠 道的畅 通,建 立清晰 的报告系统。 (5 )内 部监控 。基金 管理人建 立有效 的内部 监控制度 ,设置 督察长 和独立 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 保证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 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 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七)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7 第四节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设立日期:1988 年8 月22 日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徐峥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 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 稽核监察处、 运营管理处、 期货业务管理处、 期货存 管结算处、 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 余人,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4 月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 证 监基金字[2005]74 号。 截止 2017 年12 月31 日, 兴业银行已托 管开放式基金214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7234.37 亿元。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8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制必 须覆盖 基金托 管部的所 有处室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 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管部 设立独 立的稽 核监察处 ,该处 室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各处室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 火墙原 则:托 管部自身 财务与 基金财 务严格分 开;托 管业务 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体 系同所 处的环 境相适应 ,以合 理的成 本 实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 )审 慎性原 则:内 控与风险 管理必 须以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托管 资产的安 全与完 整为出 发点;托 管业务 经营管 理必须按 照 “内 控优先 ”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 任追究 原则: 各业务环 节都应 有明确 的责任人 ,并按 规定对 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 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制 度建设 :建立 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科 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9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 险识别 与评估 :稽核监 察处指 导业务 处室进行 风险识 别、评 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 对独立 的业务 操作空间 :业务 操作区 相对独立 ,实施 门禁管 理和音 像监控。 (5 )人 员管理 :进行 定期的业 务与职 业道德 培训,使 员工树 立风险 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和有 关基金法 规的规 定,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或有 关基金法规 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 第五节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网址:www.gtsfund.com.cn 上海直销中心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 金大厦 19 楼 联系人:严晓波 电话:021-60366073 传真:021-60366001 厦门直销中心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 号金融中心大厦21 楼2102 室 联系人:汤丽丽 电话:0592-3016513 传真:0592-3016501 (2 )电子直销 1)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gts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6070088 ;021-60366818 2)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系统之微信交易端口 圆信永丰基金微信公众号:gtsfund4006070088 客服电话:4006070088 ;021-60366818 2 、其 他销售 机构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1 (2)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3)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5)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电话:4008210203 (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2 住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8)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电话: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客服电话:4000-188-288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0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A2208 室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6 、7 楼 电话: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3 (1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4 )中信期货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4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10 层 电话:40088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电话: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2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2 ) 、上海挖财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 、03 室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5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23)、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电话:400-6262-1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2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25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26 )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 于龙 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 www.zhixin-inv.com (27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6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8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29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3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惠


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31)、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 厦公寓 2-241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32)、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7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 www.buyfunds.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 调整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福建)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厦门片 区 (保税港 区)海 景南 二 路 45 号4 楼 02 单元之175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 楼 法定代表人: 洪文瑾 联系人: 严晓波 电话:400-607-0088 传真:021-60366009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8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陈逦迆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陈逦迆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9 第 六 节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 。 本基金经 2016 年12 月12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3070 号文准予注 册 募集。 募集期自2017 年3 月6 日至2017 年3 月8 日, 共募集1,800,996,400.53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313 户。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0 第 七 节


基金合同 的 生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7 年3 月 10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1 第 八 节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 年3 月13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 份额的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赎 回或转 换申请且 登记机 构确认 接受的, 视为下 一开放 日的申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均以 1.00 元 的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2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投 资人通过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B 类基 金份额时,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已 持有本基金任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投资人不受对应基金份额类别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 对应基金份额类别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 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 1.00 份,以 该销售 机 构的规定 为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时 或赎回 后将导致在 某一 销售机构 交易账户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 时须一次性 全部赎回 , 否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 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 3、各销 售机构 对上述 最低申购 限额、 交易级 差、最低 赎回份 额有其 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4、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上限、 单个账户单日 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中列明。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在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3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程序 1、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与赎回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 申购不成立或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者怠于查询, 致使其相关权益 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投资人 T 日的 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2 日(包括该 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4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和 价格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1、 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申购份 额的计算公式 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1.00 申购 的有效份额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 可得到的 A 类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 ÷ 1.00=10,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以得到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公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赎回金 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将所持有的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赎回(非全额赎回) ,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 1.00=10,000.00 元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低于 5% 且偏离 度为负 时,为 确保基金 平稳运 作,避 免诱发系统 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5 基金财产。 赎回时的未结转收益按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处理。 七 、拒 绝或暂 停接 受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 术保障 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 10、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 超过0.5%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对于上述第 8、9、10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开放日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6 业务的办理。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 基金管理人可 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7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依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8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3、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消 除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公 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 一、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三、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9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五、 基金份 额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六、 基金份 额转 让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 基金登记 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七、 基金申 赎安 排的补 充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0 第 九 节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宏观与微观、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通过专业的 流动性管理力争为投资者实现资产的保值、 增值。 结合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制定 投资策略,力求在满足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 相关规定。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将以保证资产的流动性为基本原则, 力求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 走势、 货币财政政策变动等因素充分评估的基础上, 科学预计未来利率走势, 择 优筛选并优化配置投资范围内的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利率分析和根据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两方面。 (1 )利率分析 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指标、 资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的观察分析, 预测政府 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和资金市场供求变化趋势, 以此为依据预测金融市场利率变化 趋势。 (2 )平均剩余期限调整 在对利率变动趋势做出充分评估的基础上, 合理运用量化模型, 动态调整投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1 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 具体而言, 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会出现上升时, 适度缩 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下降时, 适度延长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指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 国债、 企业短期融 资券以 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配置的比例。 本基金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 信 用等级、 收益率水平、 供求关系、 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 采用相对价值和信 用利差策 略,挖 掘不同 类别金融 工具的 结构性 投资价值 ,制定 并调整 类属配置, 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选择个券时, 本基金将首 先考虑安全性, 优先配置央票、 短期国债等高信用 等级的债券品种。 此外, 本基金也将配置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 (符合法规规定 的级别) 的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 除安全性因素之外, 在具体的券 种选择上, 本基金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 的券种, 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高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 高于公允水平, 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 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此外, 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阶段, 从而指导相对价 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 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跨 市场套 利。短 期资金市 场由交 易所市 场和银行 间市场 构成, 由于其 中的投资群体、 交易方式等要素不同, 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 短期利率期限结 构、 流动性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 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期获得超额收益。 (2 )跨 品种套 利。由 于投资群 体存在 一定的 差异性, 对期限 相近的 交易品 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 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 况。 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 种套利操作, 以期获得超额收益。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2 动性优先的原则下, 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 例, 通过现金留存、 持有高流动性债券种、 正向回购、 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 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 密切关注投资者大额申购和赎回的 需求变化,根据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综合运 用定性 方法和定 量方法 ,基本 面分析和 数量化 模型相 结合,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 流进行分析, 并结合发行条款、 提 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等个券因素以及市场利率、 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 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 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 信用等级并密切跟踪评级变化, 采用分散投资方式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 收益 。 四 、运 用基金 财产 的决策 依据 、决策 程序 、投资 组合 管理的 方法 和标准 1、 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 基金经理 在投资 决策委 员会确定 的投资 范围内 制定并实 施具体 的投资 策略, 向 交易部 下达投资指令。 交易部 设立债券交易员, 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 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 的具体建议。 交易部 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 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监察稽核部运用恒生投资系统行使风险管理职能, 监控投资风险, 并 出具风 险 分析和业绩评估报告。 2、 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 交易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3 (1 )基 金经理 根据市 场的趋势 、运行 的格局 和特点, 并结合 基金合 同、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 资策略 报告提 交给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审批决 定基金 的投资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 金经理 根据批 准后的投 资策略 确定最 终的资产 分布比 例、组 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 )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 、投资 目标及 流动性特 征,本 基金选 取同期七 天通知 存款利 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六 、投 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4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 得超过240 天; (2 )本 基金持 有的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 的10%;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构发 行的债 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 益人的 资产支 持证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期限 银行存 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 )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AAA)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9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0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5 (11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12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13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 、 (7) 、 (8)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或相应变更上述限制 。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6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 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七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与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计 算方 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 投资 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资产 ×剩余 期限- Σ 投资于 金融工 具产生 的负债 ×剩余期 限+债 券正回 购×剩余 期限)/(投 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资 产-投资 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 投资 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资产 ×剩余 存续期 限-Σ 投 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 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 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等 。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 行活期 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 易保证 金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为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 )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存单 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续 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议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7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 (3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是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 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回购 债券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为该 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八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8 十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8 年1 月18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3,211,617,165.34 61.70 其中:债券 3,211,617,165.34 61.70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19,162,755.74 21.5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853,858,500.30 16.40 4 其他资产 20,506,984.53 0.39 5 合计 5,205,145,405.91 100.00


1.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额 3.3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额 7,000,000.00 0.1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9 注: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1.3 基 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1.3.1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高值 9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低值 71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序 号 发生日期 平均剩余期限 原因 调整期 注: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存在超过 120 天的情况。 1.3.2 报 告期 末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48.05


0.13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16.2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1.72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10.4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23.44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81 0.13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0 1.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情 况说 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240 天的情况。 1.5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79,955,405.32 1.5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19,564,784.68 6.1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19,564,784.68 6.1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812,096,975.34 54.14 8 其他 - - 9 合计 3,211,617,165.34 61.83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1.6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1786605 17 徽商 银行 CD158 1,500,000 149,688,232.51 2.88 2 111781386 17 天津 银行 CD142 1,300,000 129,726,046.02 2.50 3 111781647 17 重庆 农村商行 CD150 1,000,000 97,463,981.69 1.88 4 111780952 17 贵阳 银行 CD092 800,000 79,900,148.29 1.54 5 111786824 17 常熟 农村商行 CD206 800,000 79,817,818.80 1.54 6 170410 17 农发 10 700,000 69,887,665.51 1.35 7 111719289 17 恒丰 700,000 67,809,221.90 1.31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1 银行 CD289 8 111719218 17 恒丰 银行 CD218 600,000 59,880,825.08 1.15 9 111781886 17 河北 银行 CD061 600,000 59,161,999.09 1.14 10 111780850 17 贵阳 银行 CD091 500,000 49,943,892.03 0.96 1.7 “ 影子 定价” 与“ 摊余成 本法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 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11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246%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 平均值 0.0498%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9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9.1 基 金计 价方法 说明 鉴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性,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即本 基金按持有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并按实际利率法 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以摊余的成 本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或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或不公平的 结果,基金管理人采用“影子定价” ,即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2 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 评 估, 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 标产生重大偏离的, 应按其他公允 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调整差 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基金 份额净值恢复至1.00 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9.2 基 金投 资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投 资决 策程序 说明 通过查阅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决定” 及查阅相关发行主体的 公司公告, 在基金管理人知悉的范围内,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 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 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1.9.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13.8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5,505,520.71 4 应收申购款 5,000,85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0,506,984.53


1.9.4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注: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 基 金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表 其未来表 现。投 资有风 险,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 史时 间段基 金份 额净值 收益 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较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3 丰润货 币 A 阶段 份额净 值 收益率 ① 份额净 值 收益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日( 2017 年3 月10 日) 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2986% 0.0010% 1.0985% 0.0000% 2.2001% 0.0010% 丰润货 币 B 阶段 份额净 值 收益率 ① 份额净 值 收益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日( 2017 年3 月10 日) 3.4982% 0.0011% 1.0985% 0.0000% 2.3997% 0.0011%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4 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5 第十节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6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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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7 第十一 节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 资金弥 补潜在 资产损失 ,将负 偏离度 绝对值 控 制在 0.5% 以 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 值连续 两个交 易日超过 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 用公允 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8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 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七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小数点后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 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9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0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 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资产 估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1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交易 所、登 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等 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2 第十二 节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按日进 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 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其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 其当日已实现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其当日已实现收益 小于零,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 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3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 日例行 对当天 实现的收 益进行 收益结 转(如遇 节假日 顺延) ,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见基 金合同 第十 八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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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4 第十三 节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5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A 类升级为 B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升 级 之 日 起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适用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按照相关合同规 定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6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二 、与 基金销 售有 关的费 用 本基金申购费、 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 本招募说 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中 的“ 六 、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 用”与“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 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 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中的 “ 十三、 基金转换” 中的 相关规定 。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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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7 第十四 节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8 第十五 节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相关 法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披 露方 式、 登 载媒 介、 报 备方 式等规 定发 生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 和基金管理人 互 联 网 网 站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 证基金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9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 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0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 率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 份额的 已实现收 益/当 日该类 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 按类 似规则计算。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1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2 更; 17、基金 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影子定价” 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当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 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3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各 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 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4 第十六 节


风 险揭 示 一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 投资的收益 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下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时的收益率的 影响。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5 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 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 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 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 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但本 基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 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努力去 克服流动性风险。 四、特定的基金品种、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 引 起的 特定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面临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风险, 基金每日的收 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 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 殊要求, 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 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的 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 偏离度绝 对值调 整到 0.5% 以内。 故投资 者可 能面临暂 停申购 的风险 。当负偏离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6 度绝对值 连续两 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用 公允价 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故投资者可能面临上述估值调整或暂停赎回及基金 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低于 5% 且偏离 度为负 时,当 日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被征收 1%的强制 赎回费用的风险,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此外,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 面临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五 、其 他风险 1、 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 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有遭 受损失 的风险 ,以及 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 7、 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 违约、 基金托管 人违约 等超出 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 8、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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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7 第十七 节


基 金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基 金终止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清算 1、 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8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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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9 第 十 八 节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0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1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融资;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2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3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4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5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或提高 销售服 务费率 ,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6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等的规则;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3、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负 偏离度绝 对值连 续两个 交易日超 过 0.5%, 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 终止,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7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 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8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9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 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1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2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3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4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裁决另有规定除外。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5 第 十 九 节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 国( 福建)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厦门片 区 (保税港 区)海 景南 二 路 45 号4 楼 02 单元之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成立日期:2014 年1 月2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及批准 设 立文号: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013〕 15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6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 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 营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 相关规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7 得超过240 天; (2 )本 基金持 有的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 的10%;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构发 行的债 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 益人的 资产支 持证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期限 银行存 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 )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5%;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AAA)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9 )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0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1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 过 20%;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8 (12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13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 、(7 ) 、(8)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或相应变更上述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 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9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 联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 性。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 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 则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0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应 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 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 照有关法 规规定 ,与基 金托管人 、存款 机构签 订相关 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承担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1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 托管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其他 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十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 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 托管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2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托管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除本协 议另有约 定外,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和其他 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与基金 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 因为基 金申购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应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具有 托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3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 设资产 托管专户 ,保管 基金财 产的银 行存款 。 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需 要,为 基金财 产开立资 金清算 辅助账 户,以办 理相关 的资金 汇划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 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4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结算 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 投资定 期存款 在存款机 构开立 的银行 账户,包 括实体 或虚拟 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 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 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 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 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 得划入其他 任 何账户” 。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 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 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 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 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协商解决。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5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 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 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收益所折算 的年资产 收益 率,精 确 到 0.001%,百 分号 内 小数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工 作日对基 金财产 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 务指引 》及其 他法律法 规的规 定。用 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6 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 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 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 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托管 协议产 生或与 之相关 的 争议, 双方当 事人应通 过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7 会,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方承担,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除外。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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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8 第 二十 节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 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目前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 、呼 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净 值、最新公告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上午 9:00-11:30, 下午13:00-17 :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免长途话费)或 021-60366818 客户服务传真:021-60366001 二 、电 子服务 1、网站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账户相关信息。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投研视点等。 网址:www.gts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gtsfund.com.cn 2、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 交易确认、 分红通知 等短信 服务。 短信服务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 其中净值类及月度对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9 账单短信需要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主动定制。 定制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登陆 基金管理人 网站的账户查询系统进行定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拨打基金 管理人 客服热线 4006070088 或 021-60366818 转人工服务进行定制。 3、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月度对账单需要 基金份额持 有人主动定制且需提供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 定制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登陆 基金管理人网站的账户查询系统进行定制 。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可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服热线4006070088 或021-60366818 转人工服务进行定 制。 三 、资 料寄送 1、基金对账单 基金 对账单包括 季度对账单及年度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向本 季度有交易并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向所有 本年度末持有基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对账单 服务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定制, 对于未定制对账单服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不 主动提供对账单。 定制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 基金管 理人 网站的账户查询系统进行定制 。 (2)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 客服 热线4006070088 或 021-60366818 转人工服务进行定制。 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提供的客户开户信息进行对账单寄送工作, 在从销 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负责为定制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基金交易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 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指引等。 四 、客 户投诉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 网站留言、 书信、 电子邮件、 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0 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 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五 、服 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607-0088(免长途话费)或(021)60366818 2、客服传真: (021)60366001 3、网站:www.gtsfund.com.cn 4、客服邮箱:service@gtsfund.com.cn 5、其他,如信件邮寄等。 六、如本 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请 通过上 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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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1 第二十 一 节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披 露日 期 公 告事 项 2017091 4 关于新增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实施申 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1 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放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2017101 9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7102 5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1 号) 2017102 5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摘要 (2017 年第 1 号) 2017102 6 圆信永丰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7102 6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7111 0 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放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2017111 0 关于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并 实施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1 4 关于新增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 构并实施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0 5 关于新增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实施 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1 9 关于新增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并 实施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0 2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7 年年度资产净值的公 告 2018012 0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4 季度报告


2018012 6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实施申购业务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8020 3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放转换、定投并实施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2 第二十 二 节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 募说明 书存放 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售 机构的 住所 ,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和 下 载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对投资 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 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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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3 第二十三 节


备查 文 件 一 、本 基金备 查文 件包括 以下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 准予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注册的文件 2、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备 查文件 的存 放地点 和投 资者查 阅方 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 营业时间 可供 免费查阅。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 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