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银理财90天债券A(000951)

中银理财90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理财 90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招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 四 月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4 年 12 月 3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014 】1306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7 年 3 月 9 日 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 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 自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 并 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包 括: 市场 风险 、 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和 其他风 险等。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是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 其 预 期风险 收益 水平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混合 型 基金 , 高 于货 币市 场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投资 者应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并 对于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至 2018 年 3 月 8 日,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和基 金业 绩表现 等 相关财 务数 据截 止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本 基金 托 管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已复 核了 本 次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银理财9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5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28 七、基 金的 募集 29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30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1 十、基 金的 投资 38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45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51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55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57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60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1 十七、 风险 揭示 67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70 十九、 基金 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7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86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101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105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106 4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 中银 理财 9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 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5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理财 9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指 《中 银理 财 9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 对该 基金 合同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中银 理财 90 天 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中银 理 财 90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银 理 财 90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起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 ,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可 投 资 于中国 证券 市场 ,并 取得 中国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引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 运 作期 起始 日: 对于 每份认 购份 额的 第一 个运 作期起 始日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对7 于每份 申购 份额 的第 一个 运作期 起始 日, 指该 基金 份额申 购确 认日 ; 对 于上 一运作 期到 期日 未赎回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下一运 作期 起始 日 , 指 该基 金份额 上一 运作 期到 期日 后的下 一工 作 日 32 、 月度 对日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对认 购份 额而 言, 下同 ) 或 基金 份额 申购 申 请日 (对 申购份 额而 言 , 下同 ) 在 后续日 历月 中的 对应 日期 , 若 该日 为非 工作日 或该 日历月 实际 不存 在对应 日期 的, 则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 33 、 运 作期 到期 日: 对于 每份基 金份 额, 第一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对认 购份额 而言 , 下 同) 或基 金份 额 申购 申请 日 ( 对申 购份额 而言 , 下 同) 次 三 个月 的 月度 对日 (如该 日为非 工作日 或该 日历月 实际不 存在对 应日 期的 , 则顺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第 二个 运 作期到 期日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日或 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次 六 个月 的月度 对 日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 日 或该 日历 月实 际不 存在 对应日 期的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作 日) ,以 此类 推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 务规则》 : 指 《中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规 则》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40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3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8 45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 、 基 金份 额分 类: 指 本 基金分 设两 类基 金份 额: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基 金 份额。 两 类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码 , 按不 同费 率收 取销 售服务 费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48 、A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较高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49 、B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较低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50 、升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A 类 基金份 额达 到 B 类 基金 份 额的最 低 份额要 求时 , 基 金的 登记 机 构自动 将投 资人 在该 基金 账户保 留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全部升 级为 B 类基金 份额 51 、降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 的 B 类 基金份 额不 能满 足该 类基 金份额 的 最低份 额要 求时 ,基 金的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B 类基 金份额 全部 降 级为 A 类基 金份 额 52 、元 :指 人民 币元 53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益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54 、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其剩 余存续 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55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56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 最近七 个自 然日 (含 节假 日) 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折算出 的年 收益率


57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过程 9 60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1 、不 可抗 力: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 会成 员 章砚 (ZHANG Yan ) 女士 ,董 事长 。国 籍: 中国 。 英国伦 敦大 学伦 敦政 治经 济学院 公 共金融 政策 专业 硕士 。 现 任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历 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全球 金融 市场 部主管 、助 理总 经理 、总 监,总 行金 融市 场总 部、 投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执 行总 裁。2000 年10 月至2012 年4 月任职 于嘉实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任市 场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超(W ANG Chao ) 先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美 国Fordham 大学工商管理 硕 士。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 历 任中 国银 行 总行人 力资 源部 经理 、 高 级 经理、 主管,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董 事会办 公室 负责 人、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 宋福宁(SONG Funing )先生,董事。 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 济学硕士,经济师 。 现任中 国银 行总 行投 资银 行与资 产管 理部 首席 产品 经理 。 历 任中 国银 行福 建省 分行资 金计 划 处外汇 交易 科科 长、 资金 计划处 副处 长、 资金 业务 部负责 人、 资金 业务 部总 经理, 中国 银行11 总行金 融市 场总 部助 理总 经理, 中国 银行 总行 投资 银行与 资产 管理 部助 理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等职。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事总 经理 , 负责领 导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曾 先生于2015 年6 月加 入贝莱 德。此前 ,他 曾担任 摩根 士丹利亚 洲首 席风险 管理 总监,以 及其 亚太区 执行 委员 会成 员, 带领独 立的 风险 管理 团队 , 专责 管理 摩根 士丹 利在 亚洲各 经营 范围 的市场 、 信 贷及 营运 风险 , 包括 机构 销售 及交 易 ( 股 票及 固定 收益 ) 、 资本 市 场、 投 资银 行、 投资管 理及 财富 管理 业务 。 曾先 生过 去亦 曾于 美林 的市场 风险 管理 团队 效力 九年, 并曾 于瑞 银的利率 衍生工具交易\ 结构部工作 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 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 客座讲 师。 他拥 有美 国威 斯康辛 大学 麦迪 逊分 校工 商管理 学士 学位 , 以 及宾 夕法尼 亚大 学沃 顿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荆新(JING Xin )先生 , 独立董事。国 籍:中国 。 现任中国人民 大学商学 院 副院长、 会计学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博士 后合 作导 师, 兼任 财政部 中国 会计 准则 委员 会咨询 专家 、 中 国会计 学会 理事 、 全 国会 计专业 学位 教指 委副 主任 委 员 、 中 国青 少年发 展基 金会监 事 、 安 泰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风 神轮 胎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会计 系副 主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审计 处处长 、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党 委书 记 等 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 生, 独 立董 事。 国 籍: 中 国。 美 国西 北大 学经济 学 博士。 曾 在美国 威廉 与玛 丽学 院商 学院任 教, 并曾 为美 国投 资公司 协会 (美 国共 同基 金业行 业协 会 ) 等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会 计学 教授 、 副 教务 长 和金融MBA 主任, 并在 中国 的数 家上 市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 司担 任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国 籍: 英国 。 法国INSEAD 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任白 狐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目 前仍 担任该 公司 的咨询 顾问 。 在此之 前 , 曾任英 国电 信集 团零售 部部 门经 理, 贝特 伯恩顾 问公 司董 事、 北京 代表处 首席 代表 、 总 经理 , 中英 商会 财务 司库、 英中 贸易 协会 理事 会成员 。现 任银 硃合 伙人 有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士 ,独立 董事 。国 籍: 中国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美 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澳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 央财 经大 学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兼任新 时代 信 托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曾任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系 讲师、 山西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 院副教 授、 中央 财经 大学 独 立学院 (筹) 教授、 副院 长、 中央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2. 监事 12 乐妮 (YUE Ni )女 士 ,职 工监事 。 国籍 : 中国 。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 分别 就职于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山西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友邦华 泰基 金管理 公司 。2006 年7月加 入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基金 运营 部总 经理 。 3. 管理 层成 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 察长 。国 籍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 部大学 毅伟 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 士 (MBA ) 和 经济 学硕士 。 曾在 加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 加 拿大帝 国商 业银 行和 加拿 大伦敦 人寿 保险 公司 等海 外机构 从事 金 融工作 多年 , 也 曾任 蔚深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现英 大证券 ) 研 究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融通 基金 管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 监、 监察稽 核总 监和 上海 复旦 大学国 际金 融系 国际 金融 教研室 主任 、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 中国 。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苏 州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苏州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行 工业 园 区 支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 陈军 (CHEN Jun )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 国籍 : 中 国 。 上 海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 硕士 、 美 国伊利 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 2004 年加 入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 基金 经理 、 权 益投 资 部总经 理、 助理 执行 总裁 。 4.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方抗(FANG Kang )先生,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副 总裁 (A VP ) ,金 融 学硕士 。 曾任交 通银 行总 行金 融市 场部授 信管 理员 , 南京 银行 总行金 融市 场部 上海 分部 销售交 易团 队 主管。2013 年 加入中 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曾 任固 定收益基 金经 理助理 。2014 年8月至 今任 中银增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8 月至 今任 中银 货币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9月 至今任 中银 国 有企业债 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12 月至今 任中 银机构 货币基金 基金 经理,2017 年3月至 今任 中银理 财90 天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 。具 有10 年证 券从 业年限 。具 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吴旅忠 (WU Lvzhong ) 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 曾 任国 泰 君安证 券固 定收 益 证 券投 资经理 。 2015 年 加入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曾 任固定 收益 基金经理 助理 。2016 年3月 至今任中 银理 财7天债 券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3 月至今 任中 银理财14天债券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3月至 2016 年7月 任中 银理 财21 天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6 年3 月至 今任 中银 理财30 天 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3 月至2016 年7月任中 银理财60天债 券基 金基金经 理,2017 年3月至 今任中银 丰13 庆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7 年4 月至今 任中 银理 财90 天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7 年5 月至今 任中 银 如意宝 基金 基金 经理 。 具 有11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 具 备基金 、 证 券、 银行 间本 币市场 交易 员从 业资格 。 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副 执行总 裁) 、奚鹏 洲(固定收益投 资部总经 理) 、李建( 权益投资部 总 经理)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 以下职 责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活 动,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发 生。 14 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勤勉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 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不 泄漏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5)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展 规 划,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 理办 法、 实施操 作程 序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15 (3)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确保 公司 对外 信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4)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随 着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 控 制环 境、 风险评 估、 控制 措施、 信 息沟通 、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是构 成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括 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 公 司 治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 风险 评估 是确 定可 能 偏离内 部控 制目 标的 业务 领域以 及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其实 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 ) 控 制措 施是 指为 确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


(4) 信 息沟 通是 指公 司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完整 的 经营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16 (5) 内部 监控 是一 个动 态 调整的 过程 。公 司定 期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 部控制 的 有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 续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 效贯 彻 内部控 制制 度, 实现 内部 控 制目标 :


(1) 董事 会层 面下 设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和稽 核委 员会 ,对董 事会 负责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的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 权, 协 助董 事会 制定 和调 整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政策 和指导 方针 , 并 确保 其得 到有效 执行 。 稽 核委 员会 的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面 、重 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出 改进 方案 。


(2) 基金 管理 人经 营管 理 层设立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对执行 总裁 负责 ,协 助执 行总裁 在 董事会 授权 范围 内确 定、 调整业 务权 限 , 讨论 重大 决策风 险以 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况 , 并就 公 司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 定期 (如 遇特 殊事件 ) 的 汇报 ; 公 司经 营 管理层 还于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框 架下 针对 公募 基金 、QDII 及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 分别 设 立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 作 为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构 , 主 要负 责制 定或 审议基 本投 资策 略和原 则, 制定 或审 批重 要投资 项目 方案 ,审 批或 协调与 投资 管理 有关 的重 要事项 。


(3)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督察 长, 负责 对公 司各 项业务 (含 决策 程序 和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稽核, 保证 公司 的各项 规章 制度 和业 务的 发展符 合法 律 、 行政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 公 司相关 制度 和 章 程,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监 察稽 核报 告。 督 察长 有权 参加 或列 席有关 会议 , 调 查档 案资 料, 及 时报 告违 规行 为或 事件, 并有 权根 据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 关细 则,提 请和 督促 公司 管理 层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 弊、 堵塞漏 洞。


(4)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法律 合规 部与 审计 部, 分别通 过事 前防 范、 事中 监督与 事 后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不 断完 善和 更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严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健全内 部控 制的 作业流 程。


(5)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风险 管理 部, 通过 检查 、评价 和控 制各 项业 务运 作中的 风 险特别 是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制 度得 到 有效贯 彻和 执行 。


(6) 基金 管理 人其 他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根 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部 门 的部门 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工 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险 的控 制。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7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 根 据不 同业 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 中 线 业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研究 和投 资决 策业 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 投资授 权制 度、归 责原 则、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ⅱ) 交 易执 行控 制: 包 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公平 交易制 度、 交易 绩效 评价 体系、 交易 监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馈 系统 、 交 易记 录制 度、 特 殊交 易制 度、 关 联交 易审批 制度 等 ;


ⅲ) 投 资风 险管 理: 包 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人员 安排、 风险 度 量及申 报方 法、风 险限 额及 监控 复核 机制、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 度等;


ⅳ)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 构销 售管 理、 市 场 推广与 媒介 关系维 护、 投资 者服 务、 反洗钱 等制 度。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基 金/ 资 产管 理计 划运 营业务 控制 :包 括建 立基 金/ 资产 管理 计划 会计 与公 司会计 间 的隔离 制度 、 清 算交 割和 会计核 算流 程、 产品 账户 设立与 核算 、 估 值方 法与 估值程 序、 与托 管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法 律合 规控 制: 包 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审核 各项 作业 的合 规性、 全面 推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规定 法律合 规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等 ;


ⅲ)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ⅳ) 危 机处 理控 制: 包 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序 、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贯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等 ;


ⅴ) 信 息披 露控 制: 包 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定 信息 披露 岗位 职责 、 严禁 披露 或利用 内幕 信息 等;


ⅵ) 操作 风险 控制 : 包 括 设置完 善关 键风 险指 标 、 运作风 险识 别及 评估 及风 险事件 报告 制度等 。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 部审计 控 制: 包 括 制定审计 政 策、 强化 内部 检查制 度、 配备 专业 人员 和明确 流程 控制等 。


ⅱ)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 包括建 立公 司财 务 、 基 金 财务互 相独 立 、 凭 证制 度 、 用 印制 度、 会计控 制措 施、 账务 组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 核制 度、 成 本控 制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财产 登记18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 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ⅲ)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 训政策 、 入 职和 持续 培训 、 绩效 评估 体系等 。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4 月8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 由 企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行设在 深圳。自 成立以 来,招商 银行先后 进行了 三次增资 扩股,并 于2002 年3月成功 地发 行了15 亿A股,4 月9 日在 上 交所挂 牌 (股 票代 码 :600036 ) , 是 国内 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市 的公 司 。2006 年9 月 又成功 发行 了22 亿H股,9 月22 日 在香 港联 交所 挂牌 交易 (股 票代 码:3968),10 月5 日行 使H 股 超额 配售, 共发 行了24.2 亿H 股 。 截 至2017 年12 月31日 , 本 集 团总资 产62,976.38 亿元 人 民币 , 高 级法 下资本 充足 率15.48% , 权重 法下 资本 充足率12.66%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 设业 务管 理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运室 、 稽 核监 察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 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76 人。2002 年 11 月 ,经 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 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 托管 (QDII)、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资 金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20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势 而变、 先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和“ 财富所 托、 信 守承 诺” 的托 管核心 价 值,独创“6S 托管银行” 品牌体系,以“ 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不断 创 新 托 管 系 统 、 服 务 和 产 品 : 在 业 内 率 先 推 出“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系 统”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和“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 布私募基金绩效分 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 管银行 网站,成功托 管国内第一 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 只 FOF 、第一只信 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 私 募基金 、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 市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 账、 第 一只 境外 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 只 红利 ETF 基金、 第一 只“1+N” 基 金专 户理 财、 第一 家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 变,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 持续稳健发展,社 会影 响力不断提升, 四 度蝉 联获 《 财 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 银行” 。2016 年 6 月招 商银行荣膺《财资》“ 中 国最佳托管 银行奖” , 成 为国 内唯 一获 奖 项国 内托 管银 行 ;“ 托管通” 获 得 国内 《银 行家 》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 产品创新奖” ; 7 月荣 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 【金 贝奖】 “ 最 佳资产托管银 行” ; 2017 年 6 月再度荣膺 《财 资 》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 全功能 网上托管银行 2.0” 荣获 《银行家》2017 中国金 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 新奖” ;8 月 荣膺国际财 经权威 媒体《 亚洲银行家 》“ 中国 年度托 管银行奖” , 进一步 扩大我 行托管业 务 在国际 资管 和托 管业 界的 影响力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 理专 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 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 国建 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国 建 设银行 零售 业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王良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 , 在中国 科 技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任 招商 银行 北京 分行展 览路 支21 行、 东 三环 支行 行长 助理 、 副行长 、 行 长、 北京 分行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 历 任北 京分 行行 长助理 、 副 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任北 京分行 党委 书 记、副 行长 (主 持工 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 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兼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2015 年 1 月起 担任 本行 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 任本 行董 事会 秘书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 学本 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高 级管理 人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 国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深圳 市分 行 ,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 加盟 招商 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 高 级经 理、 总经 理 助理等 职 。 是 国内 首家 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 开 发者 之 一,具 有 20 余 年银 行信 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 335 只开 放式 基金 。


( 四)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 消除隐 患 , 保 证业 务稳 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 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 负 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监 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 分 行资 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各 岗位 、 各业 务室 、 各 分部 、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22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 须遵 循内 控制 衡原 则 ,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业务 过程和 操作环节 、覆盖所 有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慎 性原则。 内部控 制的核心 是 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托 管组织体 系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求 。 (3)独立 性原则。 各室、 各岗位职 责应当保 持相对 独立,不 同托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效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有 不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应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托管 业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并 能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托 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火 墙原则。 业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 关室, 应当在制 度上和人 员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要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控制 的基础 上,关注 重要托 管 业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衡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组织 体系、 机构设置 及权责分 配、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本 效益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托管 业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期效 益,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善 的制度建 设。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 银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从 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位 管理 、 档案 管理 、 保 密管 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 保 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 规 范化 运作 。 为 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23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确 、 有 效地 处理 ,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 招商 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应 急处理办 法》 ,并 建立了灾 难备 份中 心,各 种业务数 据能及时 在灾难 备份中心 进 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营 风险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托 管项目 审批、资 金清算与 会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管 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务 信息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 同 时, 每日 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 托 管业 务数 据每 日 进行备 份 ,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户 资料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形成 的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户 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关 人员 如 需调用 ,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 员审批 , 并做 好 调用登 记。 (5)信息 技术系统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对信 息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双人 双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 置门禁 管 理、电脑 密码设置 及权限 管理、业 务网和办 公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力 资源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 过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化和 员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 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 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 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 的投 资比例调整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4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 基金 管 理人未 能在 通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 虹 2)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电 子直销 平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 中银 基金” 官方 微信 服务 号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26 联系人 : 陈洪 源 网址: www.boc.cn (2) 上海 陆金 所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之 光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联系人 : 宁博 宇 网址: www.lufunds.com (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8 号东 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 :唐 湘怡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 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基金 , 并 及时 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西 城区 太 平桥大 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西 城区 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 : 赵 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27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睿 联系人 :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 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会 计师 :徐艳 、 许培 菁 28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金 根据 投资者 认购 、申 购本 基金 的金额 ,对 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费 率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用 , 因 此形成 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将 设 A 类和 B 类两 类基 金份 额,两 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金 代码 ,并 分别 公布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根 据基 金实 际运作 情况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份 额分 类进 行调整 并公告 。


(二)基金份额类别 的限 制


投 资者 可以 选择认 购、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不 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间 不得 互相 转换, 但依据 招募 说明 书约 定因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基金 转 换等交 易而 发生 基金 份额 自动升 级或 者 降级的 除外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 基金 份额 的金 额限 制 具体见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在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 调 整认 (申 ) 购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最 低金 额限 制及规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至少 在开 始调 整之 日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 动升 降级


1、若 A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 过 500 万份时 , 本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基 金账 户持 有 的 A 类 基金份 额升 级 为 B 类基 金 份额。


2、若 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低 于 500 万 份时 ,本基 金 的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 基金账 户持 有 的 B 类基 金 份额降 级 为 A 类 基金份 额 。


3、在投资 者持有的 某级基 金份额满 足升降级 条件 后 ,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自 动为其 办 理升降 级业 务, 投资 者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等级 在升 降级 业务办 理后 的当 日按 照新 的基金 份额 等 级享有 基金 收益 。如 果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日 对投 资 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了 升降级 处理 , 那么投 资者 在该 日对 升降 级前的 基金 份额 提交 的赎 回、 基金 转换 转出 、 转托 管 等交易 申请 将 确认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一切 损失 。 4、 投资 者在 提交 认/ 申购 等 交易申 请时 , 应正 确填 写 基金份 额的 代码 (A 类、B 类基 金 份额 的基金代码 不同),否则 ,因错误填写 基金代码所 造成的认/ 申购 等交易申请 无效的后 果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投资者 认/ 申购申请确 认成交后, 实际获得的基 金份额类别 以本基金 的 登记 机构 根据 上述 规则 确认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为准 。 29 七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经 2014 年 12 月 3 日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 【2014 】1306 号文 件 准予 募集 注 册 。 本基 金的 基金 类型 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短 期理财 ) , 基 金的 运作 方 式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 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本 基金 自 2017 年 3 月 6 日 开始 募集 , 每 份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面 值为 1.00 元人 民币 。 截至 2017 年 3 月 6 日募 集结 束 , 共 募集 基金 份额 2,000,279,002.00 份, 有效认 购户 数 为 237 户。 30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 金合 同》 生效 条件 , 《基金 合同 》于 2017 年 3 月 9 日 正式生 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31 九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 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在每 个 运作期 到期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赎回 。 每 个运作 期到 期日 前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不能 提出 赎回 申请 。 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提 出赎 回申 请 。 如 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运 作期到 期日 未申 请赎 回 , 则自该 运作 期到 期日下 一工 作日 起该 基金 份额进 入下 一个 运作 期 。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业 务 的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7 年 4 月 7 日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 赎 回 等业务 。 详 情参 见基 金管 理 人 2017 年 4 月 6 日 刊登 的《 中银 理财 9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业 务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或转 换入 本基 金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 接 受的 , 该申 购或 转换 申 请视为 下一 开放 日提 出的 有效申 购或 转换 申请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 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转 换出 申请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 拒绝或确认失 败。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及销 售机构 支持 预约 功能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可 以办 理预 约赎回 等业 务 , 详情可 请咨 询各 销售 机构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32 1、“ 确 定价” 原 则, 即本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为 每份基 金份 额人 民 币 1.00 元;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 时,如在 该到期 日同时有 多笔可赎 回份额 的,登 记 机构按“ 先 进先 出” 的 原则 ,对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售 机构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处理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其 持有的本 基金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 理人在结 算该基 金份额 对 应的待 支付 收益 后, 向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请 即为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 份额时 , 申购 生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 生效 。 投 资人 赎回 申请 成 功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 机构已 经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量 限制


33 1、 投 资人 通过 其他 销售 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平台申 购本 基 金 A 类份 额 时, 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 销中心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时 , 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0 元 ,追 加申 购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通 过 其他 销售 机 构、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平台或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柜台 申购 本基 金 B 类 份 额时, 首次 申 购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5000000 元,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 币 1000 元。 投资 人当期 分配 的 基金收 益转 为基 金份 额时 , 不 受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 制。 投资 人可 多次 申购 , 单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基 金份 额不 设上 限限 制。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对于到 期日的基 金 份额 , 投资人 可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如遇巨 额赎回 等 情况而 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 回办理 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或 连续 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 值 1.00 元。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1.00 元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则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0=50,000 即:投 资者 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则 可得 到 50,000 份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对应 的待 支付 收益 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 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 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 未支付收 益。 34 例:某 投资 者在 运作 期到 期日申 请赎 回 50000 份 本 基金 A 类份 额, 对应 的待 支付收 益 为 300 元, 则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50000*1.00+300=50300 元 即:投 资者 申请 赎 回 50000 份本 基金 A 类份 额, 则 可得 到 50300 元 赎回 金额 。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或 登记 机构 的技 术保障等 异常情 况发生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基 金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5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导致 本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进 行现 金支付 。 5、基金管 理人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将 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时, 可暂停 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在暂 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 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有能 力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 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 选 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 下一个 开放 日 (而 无需 延 迟至基 金份 额的 下一 个运 作期到 期日,本 节下同 ) 继续 赎回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36 处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 十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37 (十四)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 十八)基金上市交 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相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规则安 排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事宜 。 具 体上市 交易 安排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提 前发 布公 告 , 并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38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努 力追 求绝 对收 益,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求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投资于 法律法规允许的 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通 知存款、 一年以内(含一 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中 期票 据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 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 年) 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短 期 融资券 ,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积 极管 理型 的投资 策略 ,将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控制 在 180 天以 内, 在控制 利率 风险 、尽 量降 低基金 净值 波动 风险 并满 足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提高 基金收 益。 (1)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 定 性和 定量 地分 析不 同 类属 债券 类资 产的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及 其 经风险 调 整后的 收益 率水 平或 盈利 能力的 基础 上, 通过 比较 或 合理预 期不 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的 风险 与 收益率 变化 , 确定 并动 态 地调整 优先 配置 的资 产类 别, 并结 合各 类债 券资 产 的市场 容量 , 确 定配置 比例 。 (2) 银行 定期 存款 及大 额 存单投 资策 略 运作期 初 , 本 基金 在向 交 易对手 银行 进行 询价 的基 础上 , 选 取利 率报 价较 高 的几家 银行 进行存 款投 资, 注重 分散 投资, 降低 交易 对手 风险 。 (3) 短期 信用 类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对于 市场 公开 发行 的所有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 据等信 用债 券采 取自 上而 下与自 下 而上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 根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 方法 对可选 债券 品种 进行 筛选 过滤 , 通 过自 上 而下地 考察 宏观 经济 环境 、 国 家产 业发 展政 策、 行业 发展状 况和 趋势 、 监管 环 境、 公司 背景、 竞争地 位 、 治 理结 构 、 盈 利能力 、 偿债 能力 、 现金 流水平 等诸 多因 素 , 给 予 不同因 素不 同权39 重, 采用 数量 化方 法对 主 体所发 行债 券进 行打 分和 信用评 级 , 只 有内 部评 级 为投资 级的 信用 类债券 方可 纳入 备选 品种 池供投 资选 择 。 根 据各 短 期信用 债的 到期 收益 率 、 剩余期 限与 运作 周期的 匹配 程度 ,挑 选适 当的短 期债 券进 行配 置。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收 益的 信用 利差 。 基 准 收益率 主 要受宏 观经 济政 策环 境的 影响, 信用 利差 收益 率主 要 受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场 信用 利 差曲线 以及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的影 响 。 因 此 , 信用债 的投 资策 略可 细分 为基于 信用 利 差曲线 变化 的投 资策 略、 基于信 用债 个券 信用 变化 的投资 策略 。 (4) 债券 回购 投资 策略 首先 , 基 于对 运作 期内 资 金面走 势的 判断 , 确定 回 购期限 的选 择 。 在 组合 进 行杠杆 操作 时, 若判 断资 金面 趋于 宽 松, 则在 运作 初期 进行 短 期限正 回购 操作 ; 反之 , 则进行 长期 限正 回购操 作 , 锁 定融 资成 本 。 若 期初 资产 配置 有逆 回 购比例 , 则在 判断 资金 面 趋于宽 松的 情况 下, 优先 进行 长期 限逆 回 购配置 ; 反之 , 则进 行短 期限逆 回购 操作 。 其次 , 本基金 在运 作期 内,根 据资 金头 寸, 安排 相应期 限的 回购 操作 。 (5)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前 偿还 率 、 违 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 流变动 ;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 行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 变化对 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严 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 、机 制和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企业 信用 评级 ; (4)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5)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 强调 团队 合作 , 充 分 发挥集 体智 慧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投资 和研究 职能 整合 , 设立 了 投资研 究部 , 策略 分析 师 、 固 定收 益分 析师 、 数 量 分析师 和基 金经 理, 充分 发挥 主观 能动 性 , 渗 透到 投资 研究 的关 键 环节 , 群 策群 力,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40 中长期 稳定 的较 高投 资回 报。 3、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宏观 分析师根 据宏观 经济形势 、物价形 势、货 币政策等 判断市场 利率的 走向, 提 交策略 报告 。 (2)债券 策略分析 师提交 关于债券 市场基本 面、债 券市场供 求、收益 率曲线 预测的 分 析报告 。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在分 析研究报 告的基 础上,基 金经理提 出月度 投资计划 并提交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审 议。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如审 议通过, 基金经 理在考虑 资产配置 的情况 下, 挑选 合适的债 券品种 ,灵活 采 取各种 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 集中 交易 室执 行交 易 指令。 (五)投资限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80 天;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1 (3) 本基 金的 基金 总资 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4)投资 于同一公 司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券及 短期融 资券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7)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 ( 指具 有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以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 资者托 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的 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 仅限于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 、 基金销 售业 务 资 格以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11)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 准: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据有 关规定予 以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 最近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评 级一 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 42 4)本基金 持有短期 融资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 (1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另有 约定 外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1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 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 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43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七天 通知 存款 税后 利率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取 时需 提前 通知 银 行, 约定 支取 日期 和金 额 方能支 取的 存款, 具有 存期 灵活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同时 可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致 , 本基 金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而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的 较低 风险 品种 , 其 预期风 险收 益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 期限的计算 1、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Σ 投资 于金 融 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剩 余期 限-Σ 投资 于 金融工 具 产 生的 负债× 剩 余期限 +Σ 债 券正 回购× 剩余 期限)/(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产 -投 资于 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负 债+ 债券 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 算款 、 买断 式回 购 履约金 ) 、 银 行定 期存 款 、 大 额存 单、 债券 、 逆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 金、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 断式 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有存 款期 限 、 但 根 据协议 可提 前 支取且 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款 的剩 余期 限以 提前 支取的 通知 期计 算; (3)组合 中债券的 剩余期 限是指计 算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 数,以 下情况 除 外:允许投资的浮动 利率 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 计算 日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的 实际 剩 余 天 数 计44 算;允 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回购 (包括正 回购和 逆回购) 的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断 式回购产 生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期 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对其 它金融工 具,本 基金管理 人将基于 审慎原 则,根据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 小 数点 后 四舍五 入 。 如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人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 十)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45 十 一、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 于 2018 年 4 月 2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一)报 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7,080,349,890.39 70.36 其中: 债券 7,080,349,890.39 70.3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957,128,424.69 29.39 4 其他资 产 25,545,788.86 0.25 5 合计 10,063,024,103.94 100.00 (二)报告期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2.4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216,131,794.19 28.3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46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本基 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40%”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发生 超标 情况。 (三)基金投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2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3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7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出现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超 过120 天的 情况 。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1 30天以 内 0.09 28.33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2 30天( 含)—60 天 8.9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3 60天( 含)—90 天 59.4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4 90天( 含)—12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5 120天 (含 )—397 天 (含 ) 59.8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合计 128.30 28.33 (四)报告期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存 续期 未出 现超 过240 天的情 况。 (五)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47 3 金融债 券 398,702,599.39 5.1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98,702,599.39 5.1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30,280,625.29 1.67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6,551,366,665.71 83.74 8 其他 - - 9 合计 7,080,349,890.39 90.50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 - - (六)报告期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707301 17 招 商银 行 CD301 7,000,000 683,144,614.01 8.73 2 111707304 17 招 商银 行 CD304 5,000,000 487,774,468.43 6.23 3 111710677 17 兴 业银 行 CD677 5,000,000 487,774,468.43 6.23 4 111772166 17 徽 商银 行 CD233 3,000,000 296,275,634.78 3.79 5 170204 17 国开 04 2,200,000 219,747,432.40 2.81 6 111770781 17 宁 夏银 行 CD099 2,000,000 198,016,650.25 2.53 7 111719410 17 恒 丰银 行 CD410 2,000,000 197,780,719.29 2.53 8 111772176 17 天 津银 行 CD286 2,000,000 197,517,089.86 2.52 9 111772106 17 青 岛农 商 行 CD099 2,000,000 197,471,722.89 2.52 10 111772044 17 吉 林银 行 CD260 2,000,000 197,456,440.12 2.52 (七) “ 影子定价” 与 “ 摊余成本法”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512%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852%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35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负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没有 达到0.25% 。 48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正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没有 达到0.50% 。 (八)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九)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9.1 基 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价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票 面利 率 或商定 利率 每日计 提应 收利 息, 并按 实际利 率法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摊销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或 折价。 9.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9.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4,965,788.86 4 应收申 购款 580,000.0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5,545,788.86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49 十二 、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7 年 3 月 9 日 。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基 金投 资业 绩与 同期业 绩 比较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中银理 财 90 天 A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7 年 3 月 9(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2522% 0.0015% 1.1138% 0.0000% 2.1384% 0.0015% 中银理 财 90 天 B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7 年 3 月 9(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7505% 0.0067% 1.1138% 0.0000% 2.6367% 0.0067% 50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51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基金 估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即 估值对象 以买入 成本列示 ,按票面 利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金 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应按 其他 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与“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 其 中,对 于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编 制并 披露 临时报 告。 3、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52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是按 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额 的日净收 益,精 确到小 数 点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是 指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含 节假 日)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折 算出 的年收 益率 , 精确 到 百 分 号内 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基金日 常估值由 基金管 理人进行 。基金管 理人完 成估值后 ,将估值 结果签 章后以 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至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估值方 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复 核无误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小数 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 , 或者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号 内 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53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基金 估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54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 付。


(4)由于 不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 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 变更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5)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6)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 果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55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 金收益 指基金投 资所得债 券利息 、票据投 资收益、 买卖证 券差价、 银行存款 利息收 入以及 其他 收入 。 因运 作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 基 金 净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除 相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情况 , 以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准, 为投 资者 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 并分配 ,并 在运 作期 期末 集中支 付。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4、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按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 若当 日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为投 资 者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者 记 负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 等 于零时 , 当日 投 资者不 记收 益; 5、 本 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 算并分 配, 累计 收益 支付 方式只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 ( 即红利 转 基金份 额 ) 方 式。 若投 资 者在运 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时 , 累计 收益 为正 值 , 则 为投 资者 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 其 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 则 缩减 投 资者基 金份 额 。 投 资者 可 通过在 基金 份额 运作期 到期 日赎 回基 金份 额获得 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付 收益 ; 6、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 当日 赎回 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 不影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酌情 调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并 于变 更实 施日 前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金每 日进行收 益分配。 每个开 放日公告 前一个开 放日各 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 于 节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披露 节假 日 期间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节 假日 后56 首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 律法规 有新 的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不 再另 行公 告。 57 十 六、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8、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7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08%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0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双58 方核对无 误后,基 金托管 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 人协商 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或 不可抗 力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对于 由 B 类降 级 为 A 类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A 类条 件的开 放日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适 用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对于 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年 销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达到 B 类 条件的 开放 日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适 用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 率。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 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双方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经基 金 管理人 分别 支付 给各 个基 金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9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证券账 户开户费 用:证 券账户开 户费经管 理人与 托管人核 对无误后 ,自产 品成立 一 个月内 由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划 付 , 如 基金 财产 余 额不足 支付 该开 户费 用 , 由管理 人于 产品 成立一 个月 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进 行垫 付, 托管 人不 承担垫 付开 户费 用义 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59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60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 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61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 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 是界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62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容 。 《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 其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 面说明 。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当日 , 披 露截止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前 一日期 间的 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前 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 其 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及基 金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 第 2 个 自然 日 , 公 告节 假 日期间 的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 益 、 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基 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 假日后 首个 开放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总 份额]× 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4 位。


本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ΣRi/7 )× 365 )/10000]× 100%


63 其中 :Ri 为最 近第 i 公历 日 (i=1 ,2??7 ) 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 基金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采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 到 百分号 内的 小数 点后 三位 , 如不 足 7 日 , 则采 取上 述公 式类似 计 算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 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登 载在指定媒介 上。 5、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 其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 基 金合 同 》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64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但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影子 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偏 离度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65 9、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 、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 基金 合同 》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66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67 十 九、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风险 : 因国 家宏观经 济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 、产业政 策、地区 发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也 呈现出周 期性变化 ,从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并 影响 股票和 权证 的投 资收 益,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 利率风险 : 当金 融市场利 率水平 变化时, 将会引起 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变化 ,同时 也直接 影响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水 平 , 造 成股 票 和权证 市场 走势 变化 , 进 而影响 基金 的净 值表现 。 4.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 券的发 行人如果 不能或拒 绝支付 到期本息 ,或者不 能履行 合约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或 者其信 用等 级降 低 , 将 会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 进 而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5. 购买力风 险:基 金投资于 债券所 获得的收 益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而 现金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 债券收益 率曲线 变动风险 :是指 收益率曲 线没 有按 预期变 化导致基 金投资决 策出现 偏差。 7. 再投资风 险:该 风险与利 率风险 互为消长 。当市场 利率下 降时,基 金所持有 的债券 价格会 上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得 较低 的 收益率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价格会 下降 , 利 率风险 加大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8. 经营风险: 它 与 基 金 所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的 经营活 动 所 引 起 的 收 入 现 金流的 不 确 定 性有关 。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 运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 经 营 风险就 越大 ; 反之 , 运营 收入越 稳定 , 经 营风险 就越 小。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68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是 在某 种情 况下 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些 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可能 导致 证券 不 能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 金, 进 而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 益的实 现; 二是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投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将 会导致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 迫 使 基金以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证 券 , 使基 金的 净值 增长率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特定风险 1、不能提 前赎回的 风险。 对于每份 基金份额 ,第一 个运作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 日(对 认 购份额 而言 , 下同 ) 或 基 金份额 申购 确认 日 (对 申 购份额 而言 , 下同 ) 起 ( 即第一 个运 作起 始日) ,至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或基金份 额申购申 请日次 三个月 的 月度对日 (即第 一个运作 期 到 期日 。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 作日 , 则 顺延 到下 一工 作 日) 止。 第二 个运 作期 指 第一个 运作 期到 期日的 次一 工作 日起 , 至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或基 金份 额申购 申请 日次 六个 月 的 月度 对 日 (如 该 日为非 工作 日 , 则 顺延 至 下一工 作日 ) 止 。 以 此类 推。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前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不能 提出 赎回 申请 ,因 此面临 风险 。 2、运作期 到期日未 赎回, 自动进入 下一运作 期风险 。如果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当期运 作 期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则 自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 一工 作日起 该基 金份 额进 入下 一个运 作期 。 3、运作期 期限或有 变化风 险。本基 金名称为 中银理 财90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但 是 考虑到 周末 、 法定 节假 日 等原因 ,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 实际运 作期 期限 或有 不同 , 可 能长 于或 短 于90天 。 (五)其他风险


1.随着符 合本基金 投资理 念的新投 资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环境 控制、 人员素质 等方面不 完善而 产生的 风 险; 4.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 险、如上 市公司治 理结构 问题、内 幕交易、 不公正 披露等 欺 诈行为 、上 市停 止交 易等 产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69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70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 《 基金 合同 》涉 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决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4、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 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71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72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的业 务规 则, 决定 和调 整除 调高 管 理费率 、 托管 费率 和销 售 服务费 率之 外的73 基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 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 文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74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75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净收 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76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本基金 同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 (1) 分享 基 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 77 (2)了解 所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提供 基金管理 人和监 管机构依 法要求提 供的信 息,以及 不时的更 新和补 充,并 保 证其真 实性 ; (10 ) 关 注基 金份 额的 运 作期安 排 , 赎 回及 转换 的 申请应 于基 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运作 期到 期日 提出 ; (1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设立 日常机 构 , 日 常机 构的 设 立与运 作应 当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进行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和提高 销售服务 费(法律 法规要 求提高 该 等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 务费 的除外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9)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8 10)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1)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12)对 基金 当事 人 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且在对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调 整申 购费 率 、 调 低赎 回 费率和 销售 服 务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在 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 情况下 ,安 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事宜 ;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6)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未设立日 常机构的 ,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配 合。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未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79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 议。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80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 者在权 益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81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 直接出 具书 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和 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金 亦可采用 网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 场 方式或 者以 非现 场方 式与 现场方 式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 话、 短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 议程 序可 比照 现场 开 会和通 讯方 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具 体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82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一 般决 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 除外 )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书面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83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 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金 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 变更 84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 金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决 议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 、《基金合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5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 交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上海 国际 仲裁 中 心) , 根 据该 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 在上 海市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86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87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将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存 款 、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 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 限 )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期 票据 ;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债券回 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 ( 含一 年)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短期 融 资券 ,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本基 金不得投 资于相 关法律 、 法规、部 门规章 及《基金 合同》禁 止投资 的投资 工 具。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 绝 执行 , 并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对 于 已经执 行的 投资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行为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事先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股 票;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4)信 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以定期 存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 券,但 市场条件 发生变化 后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合 限制 88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 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80 天;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 基金 的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4)投资于 同一公司 发行的 短期企业 债券及短 期融资 券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6)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 展期; 7)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 ( 指具 有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以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 资者托 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 债券摊 余 成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仅 限于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 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以及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托 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11)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1.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11.2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信用 评级 的短 期融 资券 ,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评 级一 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如 , 若中国 主89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11.3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信 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的 ,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11.4 本 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另有 约定 外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1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 投 资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 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有 关规定 进行 监督 。 对 于不 符 合规定 的银 行 存款,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 绝执行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本基 金的存款 银行应 是具有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资格、证 券投资基 金代销 业务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基金 投资 人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2 ) 单 只基 金投 资定 期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 存 放在 具 有基金 托 管资格 的同 一银 行存 款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3)基金 管理人负 责对本 基金存款 银行的评 估与研 究,建立 健全银行 定期存 款的业 务 流程 、 岗 位职 责、 风险 控 制措施 和监 察稽 核制 度 , 切实防 范有 关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对本90 基金银 行定 期存 款业 务的 监督与 核查 , 审查 、 复核 相关协 议 、 账 户资 料 、 投 资指令 、 存款 证 实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 职责 。 1)基金管 理人负责 控制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信用 等级、 存款银 行 的支付 能力 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因 选择存 款银 行不 当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基金管 理人负责 控制流 动性风险 ,并承担 因控制 不力而造 成的损失 。流动 性风险 主 要包括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全 部提前 支取 、 部 分提 前支 取 或到期 支取 而存 款银 行未 能及时 兑付 的 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不能满 足基 金正 常结 算业 务的风 险 、 因 全部 提前 支 取或部 分提 前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3)基金管 理人须加 强内部 风险控 制 制度的建 设。如 因基金管 理人员工 的个人 行为导 致 基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4)基金管 理人投资 银行存 款时,应 就相关事 宜在更 新招募说 明书中予 以披露 ,进行 风 险揭示 。 5)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5、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协 议 的签订 、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 投 资指 令与 资金 划拨 、 账目核 对、 到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和文 件保管 (1)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 议的签 订 1)符合资 格的存款 银行, 基金管理 人应与存 款银行 总行或其 授权分行 签订《 基金存 款 业务总 体合 作协 议 》 (以 下简称 《 总体 合作 协议 》 ) , 确 定 《存 款协 议书 》 的格 式范本 。 《 总 体合作 协议 》和 《存 款协 议书》 的格 式范 本由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商定。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 存款 协议书 》 中明 确存 款证 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的 办理方 式、 邮寄地 址 、 联 系人 和联 系 电话 , 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或 其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失 后 , 存 款 余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 称“ 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存款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 协议书 》 中规 定基 金托 管 人可向 存款 分支 机构的 上级 行发 出存 款余 额询证 函, 存款 分支 机构 及其上 级行 应予 配合 。 4)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 协议书》 中规定, 基金存 放到期或 提前兑付 的资金 应全部 划 转到指 定的 基金 托管 账户 ,并在 《存 款协 议书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账 号, 未划 入指定 账户 的 ,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91 5)基金托 管人依据 相关法 规对《总 体合作协 议》和 《存款证 实书》的 内容进 行复核 ,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2)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的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1)基金投 资于银行 存款时 ,基金托 管人应当 依据基 金管理人 与存款银 行签 订 的《总 体 合作协 议》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存 款银 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指 定的 分支 机构 开立 银行账 户。 2)银 行存 款的 预留 印鉴 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3) 存款 投资 指令 的发 送 与执行 1)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投资 指 令应采 用加 密传 真方 式或 双方约 定的 其他 方式 。 存款投 资指 令包 括存 款资 金划拨 指令 、提 前支 取存 款指令 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存款投资 指令。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依 约定程 序发 出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投 资指 令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执 行 投资指 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的 时 间。 投资 指令 传输 不及 时 、 未 能留 出足 够的 划款 时 间, 导致 资金 未能 及时 到 账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投 资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 与基 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投资 指令 到达 基 金托管 人后 , 基金 托管 人 应指定 专人 立即 审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的表 面一 致性 。 3)投 资指 令的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验证 投资 指令 后,应 及时 执行 。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 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投资 指令 执行完 毕,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若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执 行或 仅可部 分执 行投 资指 令 ( 无 论因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还是 基金管 理 人原因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电 话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4) 资金 划拨 、账 目核 对 及到期 兑付 1)资 金划 拨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拨指 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审 核无 误后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 存 款资金 只能 存放于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者 其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 2)存 款证 实书 等存 款凭 证 领取 92 存款银 行分 支机 构应 为基 金开具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 证名 称, 该存 款 证实书 为 基金托 管人 存款 确认 或到 期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 资 金 到账当 日 , 由 存款 银行 分 支机构 指定 的会 计主管 传真 一份 存款 证实 书复印 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确 认收 妥后 , 用 特快 专 递将存 款证 实 书原件 寄送 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系 人 ; 若 开户 行代 为 保管存 单的 , 由存 款行 分 支机构 指定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存 款证 实书 复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 。 3)存 款证 实书 等存 款凭 证 的遗失 补办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由基 金托 管人 向 存款银 行提 出补 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督促 存款 银行 尽快 补办 存款 证 实书 或基 金托 管人 兑付时 可作 为兑 付依 据的 存款证 明文 件 , 并按以 上 2 )的 方式 特快 专递给 托管 人。 4)账 目核 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定期存 款行 应配 合基 金托 管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对“ 存款 证实 书” 的 询证 , 并在询 证 函上加 盖定 期存 款行 公章 寄送至 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 系人。 5)到 期兑 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 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 证明原件 寄给存 款银 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会 计主 管 。 存 款行 未 收到存 款证 实书 原件 的 ,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询 问。 存款 到期 前基 金 管理人 与存 款行 确认 存款 证实书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 宜。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与 存 款行接 洽存 款到 账时 间及 利息补 付事 宜 。 基 金管 理 人应将 接洽 结果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收 妥存 款本 息的 当日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存款 行应 立即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在原 存款 证实书 复印 件上 加盖 公章 并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后 , 与存款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 存 款 行分支 机构 应在 到期 日将 存款本 息划 至指 定基 金的 资金账 户。 如果存 款到 期日 为法 定节 假日 , 存 款行 顺延 至到 期 后第一 个 工 作日 支付 , 存 款行需 按当 期利率 和实 际延 期天 数支 付延期 利息 。 (5) 提前 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等原 因 , 经向存 款行 说明 理由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提 前支 取全 部或部 分资 金 , 但 应继 续 按原有 利率 计提 利息, 因提 前支 取导 致的 利息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93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6)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 相关文 件保 管 1) 基金 资金 存入 存款 银行 当日 , 存 款行 分支 机构 开 具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凭 证, 同时传 真复 印件 给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 并 寄 送原件 给基 金托 管人 代为 保管 ; 若 存款 行 代为保 管存 单原 件, 存款 行传真 复印 件给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2)存款证 实书或其 他有效 存款凭证 原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的 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若基 金管 理人 拒不 执行造 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6、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 管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 更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 送给基 金托 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 名单 , 但 应将 调 整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在 与交 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7、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 认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风 险, 本着审 慎 、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 法 规、 监管 部94 门的规 定, 制定 了 经 公司 董事会 批准 的《 中期 票据 投资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制 度》 )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 基 金管理 人 《制 度》 的内 容 与本协 议不 一致 的,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 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1) 中期票 据属于 固定收 益类证券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应符 合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


2)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公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的 单期 中期 票据 合计 不超 过 该 期证券 的 10%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的监 督职责 限于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 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如因 市场变化 ,基金 管理人投 资的中期 票据超 过投资比 例的,基 金托管 人有权 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交 易 日内将 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比 例要 求,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 8、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9、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对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的 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规 定时 间内95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1、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 正,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2、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1、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 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 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3、基金托 管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管理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 金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4、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银行 托管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96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资产 及实物 证券 等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 灭 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 (6)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 收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7)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 完整地保 管基金资 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 任何资 产。 不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的 损坏 、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8)基金 托管人对 因为基 金管理人 投资产生 的存放 或存管在 基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的 基 金财产 , 或交 由证 券公 司 负责清 算交 收的 基金 资产 及其收 益 ; 由 于该 等机 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本 合同 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欺 诈 、 疏 忽 、 过 失或 破 产等原 因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等不 承 担责任 。 (9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存 于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开放 式基金 专 户。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资金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基金管 理人 应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也 可称 为“ 托 管账 户” ),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 款,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 金的资金账户97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 制、保 管和 使用 。 (2)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若中 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 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开户过 程中相 互配合, 并提供所 需资料 。基金 管 理人保 证所 提供 的账 户开 户材料 的真 实性 和有 效性 , 且在相 关资 料变 更后 及时 将变更 的资 料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2)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 定,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协 议的约 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 账 户按有 关规 定98 使用并 管理 。 (3)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实 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 证券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 基 金托 管 人对由 上述 存放 机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是 指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净收 益, 每万 份 基金 净 收 益的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是指 最近七 个自 然 日 ( 含节 假日 ) 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折算 出的 年收 益率 , 精 确到 百分 号内 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当日 各类基 金份 额基 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总 份额 )× 10000 本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ΣRi/7 )× 365 )/10000]× 100%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公 历 日 (i=1 ,2??7 ) 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 如 不足 7 日 , 则采 取 上述公 式类 似计 算。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99 外公布 。 3、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 管,则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友 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议提 交上 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上 海国 际 仲裁中 心 ) , 按 照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上海 国际 仲裁 中 心)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 地点为 上海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100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1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 务形 式提 供基金 对账 单服 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可在电 子对 账单 、 短信 对 账单以 及纸 质对 账单 三种 形式的 对账 单中 选择 一种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选 择发送 。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 按月度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 纸 质 对账单 每半 年结 束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寄 出,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 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制 ;2 )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基金 账号查 询” 按钮 , 进 入“ 账 户信息 修改” 栏 目进 行自 助 定制 ;3 ) 发 送电 子邮 件至 基金管 理人 客 户服 务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邮件中注明 开户证件 号码、姓 名、持 有基金 名 称及持 有金 额或 份额 、 E-mail 地址、 手 机号 码、 定 制 对账单 形式 (电 子对 账单、 短信对 账单 、 纸质对 账单 ) 、 寄送 周期 ( 月度、 季度 、半 年度 、年 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站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交 易 及进行 信息 查询 。 投资 者 也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上直 销平 台 ( 网址 :www.bocim.com ) 办理开 户、 认购 、 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 投 资者在 选用 网上 交易 服务 之前, 请向 相关 机构 咨询 。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金 份额 净 值、 每笔 交易 确认 、 每 月 账户信 息 、 公 司旗 下基 金 定期刊 物等 。 业务 开通 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102 另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供 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 情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查 询。 (六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可通过 上述方式联系 本公 司。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 募说明书。 103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 2017 年 9 月 27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 关于 中银理 财 9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国庆 节假 期前 暂停 申购 及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2 、 2017 年 9 月 27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通 转 换 业务公 告》 3 、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高 级 管 理 人员变 更的 公告 》 4 、 2017 年 10 月 21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理 财 9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 5 、 2017 年 10 月 21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理 财 9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摘 要(2017 年第 1 号) 》 6 、 2017 年 10 月 26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理 财 9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7 、 2017 年 11 月 14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于 中银 理 财 9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恢复 大额 申购 及转 换转 入业务 的公 告》 8 、 2017 年 11 月 2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于 中银 理 财 9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暂停 大额 申购 及转 换转 入业务 的公 告》 9 、 2017 年 11 月 29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于 中银 理 财 9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恢复 大额 申购 及转 换转 入业务 的公 告》 10、 2017 年 12 月 8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通 过 直 销 柜台为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11、 2017 年 12 月 27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于 中银 理 财 9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元旦 节假 期前 暂停 申购 及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12、 2018 年 1 月 2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缴纳增 值税 有关 事项 的公 告》 13、 2018 年 1 月 4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 关于 中银理 财 9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暂停 大额 申购 及转 换转 入业务 的公 告》 104 14、 2018 年 1 月 19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刊 登 《 中 银 理 财 90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15、 2018 年 2 月 12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 关于 中银理 财 9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春节 假期 前暂 停申 购及 转换转 入业 务的 公告 》 投资者 可通 过《 证券 时报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公 告 。 105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106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理 财 90 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中银 理财 90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中银 理财 90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关 于申 请募 集 中 银理 财 90 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 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 基 金托 管 人所在 地 , 供 公众 查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