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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长金通货币A(005134)

长信长金通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018 年 第 【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八 年 四 月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重 要 提 示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 以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由 长 信 利 息 满溢 场 内 实 时 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以下 简 称 “ 原 基 金 ” ) 变 更 注 册 而 来 , 原 基 金 于 2013 年 11月 7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 2013】 1411号 文 注 册 , 根 据 2017年 8月 17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 2017】 1517号 文 , 准 予 原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为 本 基 金 并 募 集 。 本 基 金 合同 于 2017年 9月 8日 正 式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 时 承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信 用 类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违 约 带 来 的 信 用 风 险 , 债 券 投 资 出 现 亏 损 的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为 货 币市 场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高 流 动 性 、 低 风 险 的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都 低 于 股 票 型基 金 、 混 合 型基 金 和 债 券 型基 金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 1、 现 金 ; 2、 期 限 在 1年 以 内 ( 含 1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 业 存 单 ; 3、 剩 余 期 限 在 397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4、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市 场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 整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和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来 表 现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3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的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8年 3月 8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截 止 日 为 2017年 12月 31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经 复 核 了 本 次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目


录 一 、 绪 言 .......................................................................................................................................... 1 二 、 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24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 26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 28 八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29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30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41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 45 十 二 、 基 金 的 投 资 ........................................................................................................................ 47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 产 ........................................................................................................................ 55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56 十 五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61 十 六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64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66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67 十 九 、 风 险 揭 示 ............................................................................................................................ 74 二 十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80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82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10 二 十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128 二 十 四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31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34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 件 ...................................................................................................................... 135一 、 绪 言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货 币市 场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关 于 实 施 < 货 币市 场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5号 〈 货 币市 场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合同 ” 或 “ 基 金 合同 ” )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做 出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人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同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




























































































































































































二 、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 基 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基 金 合同 : 指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及 对 基 金 合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基 金 法 》 : 指 2012年 12月 28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 2013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 并 经 2015年 4月 24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年 3月 15日 颁 布 、 同 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1、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 布 、 同 年 7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年 7月 7日 颁 布 、 同 年 8月 8日 起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3




























































































































































































13、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4、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6、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 指 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同 享 有权 利 并 承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7、 个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8、 机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织 19、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 包 括 其 不 时 修 订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构 投 资 者 20、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 指按 照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试 点 办 法 》 ( 包 括 其 不 时 修 订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 运 用 来 自 境 外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进 行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的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21、 投 资 人 、 投 资 者 : 指 个人 投 资 者 、 机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3、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4、 销 售 机构 : 指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构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4




























































































































































































25、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6、 登 记 机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 基 金 的登 记 机构 为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 代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27、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8、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9、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0、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1、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个 月 32、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期 限 33、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4、 T日 : 指 销 售 机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日 35、 T+n日 : 指 自 T日 起 第 n个 工 作 日 (不 包 含 T日 ), n为 自 然 数 36、 开 放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7、 开 放时 间 : 指 开 放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8、 《 业 务 规 则 》 : 指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及 /或 登 记 机构 的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39、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5




























































































































































































40、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1、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2、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同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3、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构 的 操 作 44、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5、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6、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7、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48、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计 价 对 象 以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和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49、 影 子定 价 : 指 为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定 价 ” 50、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指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51、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指 以 最 近 7个 自 然 日 (含 节 假 日 )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按 每 日 复 利 折 算 出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6




























































































































































































52、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 该 笔 费 用 从 基 金 财 产中 扣 除 , 属 于 基 金 的 营 运 费 用 53、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 本 基 金 分 设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 A类 基 金 份 额 、 B类 基 金 份 额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设 不 同 的 基 金 代 码 , 收 取 不 同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并 分别 公 布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54、 A类 基 金 份 额 : 指按 照 0.15%年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55、 B类 基 金 份 额 : 指按 照 0.01%年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56、 升 级 : 指 当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A类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B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基 金 的登 记 机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A类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升 级 为 B类 基 金 份 额 57、 降 级 : 指 当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B类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满 足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基 金 的登 记 机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降 级 为 A类 基 金 份 额 58、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9、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60、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61、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过 程 62、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媒 介 63、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个交 易 日 以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64、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件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7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址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 中 路 68号 9楼 办 公 地址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 中 路 68号 9楼 邮 政 编 码 200120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3]63号 注 册 资 本 壹 亿 陆 仟 伍佰 万 元 人 民 币 设 立 日 期 2003年 5月 9日 组织 形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成 善 栋 电 话 021-61009999 传 真 021-61009800 联 系 人 魏 明 东 存 续 期 间 持 续经 营 经 营 范 围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业 务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股 权 结 构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出 资 比 例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350万 元 44.55% 上 海海 欣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149.5万 元 31.21% 武 汉 钢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500.5万 元 15.15% 上 海 彤 胜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751万 元 4.55% 上 海 彤 骏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749万 元 4.54% 总 计 16500万 元 100%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情 况 董 事 会 成 员 姓 名 职 务 性 别 简 历 成 善 栋 董 事 长 男 中 共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 IMBA, 曾 任 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静 安 区 办 事 处 办 公 室 科 员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办 公 室 科 员 、 科 长 , 上 海 巴 黎 国 际 银 行 信 贷 部 总 经 理 ,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办 公 室 副 主任 、 管 理 信 息 部 总 经 理 、 办 公 室 主任 、 党 委委 员 、 副 行 长 , 并 历 任上 海 市 金 融 学 会 副 秘 书 长 ,上 海 城 市 金 融 学 会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 刘 元 瑞 非 独 立 董 事 男 中 共党 员 , 硕 士 。 现 为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任 总 裁 、 研 究 所 总 经 理 , 曾 任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分 析 师 、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陈 谋 亮 非 独 立 董 事 男 中 共党 员 , 法 学 硕 士 , 工 商 管 理 博 士 , 高 级经 济 师 , 高 级 商 务 谈 判 师 。 现 任上 海 市 湖 北 商 会 常 务 副 会 长 , 曾 任 湖 北 省 委 组织 部 “ 第 三 梯 队 干 部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8




























































































































































































班 ” 干 部 , 中 国 第 二 汽 车 制 造 厂 干 部 , 湖 北 经 济 学 院 讲 师 、 特 聘 教 授 , 扬 子 石 化化 工 厂 保 密 办 主 任 、 集 团 总 裁 办 、 股 改 办 、 宣 传 部 、 企 管 处 管 理 干 部 、 集 团 法 律 顾 问 , 中 石 化 /扬 子 石 化 与 德 国 巴 斯 夫 合 资 特 大 型 一 体 化 石 化 项 目 中 方 谈 判 代 表 , 交 大 南 洋 部 门 经 理 兼 董 事 会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 海 欣 集 团 董 事 会 秘 书 处 主任 、 战 略 投 资 部 总 监 、 总 裁 助 理 、 副 总 裁 、 总 裁 。 何 宇 城 非 独 立 董 事 男 中 共党 员 , 硕 士 , MBA、 EMPACC。 现 任 武 汉 钢铁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曾 任 宝 钢 计 划 财 务 部 助 理 会 计 师 , 宝 钢 资 金 管 理 处 费 用 综 合 管 理 , 宝 钢 成 本 管 理 处 冷 轧 成 本 管 理 主 办 、 主 管 , 宝 钢 股 份 成 本 管 理 处 综 合 主 管 , 宝 钢 股 份 财 务 部 预 算 室 综 合 主 管 , 宝 钢 股 份 财 务 部 副 部 长 , 宝 钢 分 公 司 炼 钢 厂 副 厂 长 , 不 锈 钢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宝 钢 股 份 钢 管 条 钢 事业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南 通 宝 钢钢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经 营 财 务 部部 长 。 覃 波 非 独 立 董 事 男 中 共党 员 , 硕 士 , 上 海 国 家 会 计 学 院 EMBA毕 业 , 具 有 基 金 从业 资 格 。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任 委 员 。 曾 任 职 于 长 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2002年 加 入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历 任 市 场 开 发 部 区 域 经 理 、 营 销 策 划 部 副 总 监 、 市 场 开 发 部 总 监 、 专 户 理 财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吴 稼 祥 独 立 董 事 男 经 济 学学 士 , 研 究 员 。 现 任中 国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与 绿 色 发 展 基 金 会 副 理 事 长 、 中 国 体 制 改 革 研 究 会 公共 政 策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曾 任 职 中 共 中 央 宣 传 部 和 中 共 中 央 书 记 处 办 公 室 、 华 能 贵 诚 信 托投 资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谢 红 兵 独 立 董 事 男 中 共党 员 , 学 士 。 曾 任 营 教 导 员 、 军 直 属 政 治 处 主任 , 交 通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杨 浦 支 行 副 行 长 、 营 业 处处 长 兼 房 地 产 信 贷 部 经 理 、 静 安 支 行行 长 、 杨 浦 支 行行 长 , 交 通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交 银 保 险 (香 港 )副 董 事 长 。 徐志 刚 独 立 董 事 男 中 共党 员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办 事 处 办 公 室 副 主任 、 信 贷 科 副 科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办 公 室 副 主任 、 主任 、 金 融 调 研 室 主任 、 浦 东 分 行 副 行 长 , 上 海 实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裁 , 上 海 实 业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上 海 实 业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 德 勤 企 业 咨 询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华 东 区 财 务 咨 询 主 管 合 伙 人 、 全 球 金 融 服 务 行 业 合 伙 人 。 注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2、 监 事 会 成 员 监 事 会 成 员 姓 名 职 务 性 别 简 历 吴 伟 监 事 会 主 席 男 中 共党 员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武 汉 钢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营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武 钢 计 划 财 务 部 驻 工 业 港 财 务 科 副 科 长 、 科 长 、 资 金 管 理 处 主任 科 员 、 预 算 统 计 处处 长 , 武 汉 钢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部 长 。 陈 水 元 监 事 男 硕 士 研 究 生 , 会 计 师 、 经 济 师 。 现 任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副 总 裁 、 财 务 负责 人 。 曾 任 湖 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营 业 部 财 务 主 管 、 经纪 事业 部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9




























































































































































































财 务 经 理 , 长 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纪 事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经纪 业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特 别助 理 。 杨 爱 民 监 事 男 中 共党 员 , 在 职 研 究 生 学 历 , 会 计 师 。 现 任上 海 海 欣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曾 任 甘 肃 铝 厂 财 务 科 副 科 长 、 科 长 , 甘 肃 省 铝 业 公 司 财 务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上 海海 欣 集 团 审 计 室 主任 、 财 务副 总 监 。 李 毅 监 事 女 中 共党 员 , 硕 士 。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零 售 服 务 部 总 监 。 曾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 合 行 政 部 副 总 监 。 孙 红 辉 监 事 男 中 共党 员 , 硕 士 。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运 营 总 监 兼 基 金 事 务 部 总 监 。 曾 任 职 于上 海 机 械 研 究 所 、 上 海 家宝 燃 气 具公 司 和 长 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魏 明 东 监 事 男 中 共党 员 , 硕 士 。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 合 行 政 部 总 监 兼 人 力 资 源 总 监 。 曾 任 职 于上 海 市 徐 汇 区 政 府 、 华 夏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注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3、 经 理 层 成 员 经 理 层 成 员 姓 名 职 务 性 别 简 历 覃 波 总 经 理 男 简 历 同 上 。 周 永 刚 督 察 长 男 经 济 学 硕 士 , EMBA。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督 察 长 。 曾 任 湖 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武 汉 自 治 街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长 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北 方 总 部 总 经 理 兼 北 京 展 览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长 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纪 业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代 表 处 主任 、 上 海 汉 口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邵 彦 明 副 总 经 理 男 硕 士 , 毕 业于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 具 有 基 金 从业 资 格 。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市 审 计 局 、 上 海 申 银 证 券 公 司 、 大 鹏 证 券 公 司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001年 作 为 筹 备 组 成 员 加 入 长 信 基 金 , 历 任 公 司北 京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李 小 羽 副 总 经 理 男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工 学学 士 , 华南 理 工 大 学 工 学 硕 士 , 具 有 基 金 从业 资 格 , 加 拿 大 特 许 投 资 经 理 资 格 ( CIM) 。 曾 任 职 长 城 证 券 公 司 、 加 拿 大 Investors Group Financial Services Co., Ltd。 2002年 加 入 本 公 司 ( 筹 备 ), 先 后 任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交 易 管 理 部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长 信 中 短 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利 发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长 信 利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富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可 转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保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金 葵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众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OF) 、 长 信 富安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纯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0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利 尚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程 燕 春 副 总 经 理 男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技 术 经 济 学 士 , 具 有 基 金 从业 资 格 ,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曾 任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江 西 省 分 行 南 昌 城 东 支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纪 检 监 察 部 案 件 检 查 处 监 察 员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部 市 场 处 、 信 息 披 露 负责 人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筹 备 组 成 员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执 行 监 事 , 金 元 惠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市 场 官 , 历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销 售 助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注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4、 基 金 经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情 况 姓 名 职 务 任 职 时 间 简 历 陆 莹 基 金 经 理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今 管 理 学学 士 , 毕 业于上 海 交 通 大 学 , 2010年 7月 加 入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曾 任 基 金 事 务 部 基 金 会 计 , 交 易 管 理 部 债 券 交 易 员 、 交 易 主 管 , 债 券 交 易 部 副 总 监 、 总 监 。 现 任 现 金 理 财 部 总 监 、 长 信 利 息 收 益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纯 债 半 年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稳 健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 长 信 稳 通 三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稳 鑫 三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张 文 琍 基 金 经 理 自 2017年 11 月 4日 起 至 今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EMBA毕 业 , 具 有 基 金 从业 资 格 。 曾 任 湖 北 证 券 公 司 交 易 一 部 交 易 员 、 长 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事业 部 主 管 、 债 券 事业 总 部 投 资 部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交 易 部 经 理 。 2004年 9月 加 入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历 任 长 信 利 息 收 益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交 易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长 信 利 息 收 益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职 务 。 现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长 信 纯 债 壹 号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长 信 利 息 收 益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富 平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稳 益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富 民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富 海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稳 势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5、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姓 名 职 务 覃 波 总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任 委 员 李 小 羽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执 行 委 员 、 长 信 利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可 转 债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富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保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金 葵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众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OF) 、 长 信 富安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利 尚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1




























































































































































































常 松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混 合 策 略 部 总 监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执 行 委 员 、 长 信 量 化 多 策 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金 利 趋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先 优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中 证 500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安 昀 总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执 行 委 员 、 长 信 内 需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双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先 机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杨 帆 国 际 业 务 部 副 总 监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执 行 委 员 、 长 信 海 外 收 益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美 国 标 准 普 尔 100等 权 重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上 证 港 股 通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全 球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高 远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监 、 长 信 银 利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易 利 红 股 票 交 易 部 总 监 张 文 琍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长 信 纯 债 壹 号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OF)、 长 信 利 息 收 益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富 平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稳 益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富 民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富 海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稳 势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陆 莹 现 金 理 财 部 总 监 、 长 信 利 息 收 益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纯 债 半 年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稳 健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 长 信 稳 通 三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稳 鑫 三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邓 虎 FOF投 资 部 总 监 、 长 信 中 证 一 带 一 路 主 题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中 证 能 源 互 联 网 主 题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OF) 、 长 信 睿 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量 化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OF) 的 基 金 经 理 叶 松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监 、 长 信 增 利动 态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恒 利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双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多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左 金 保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监 、 长 信 医 疗 保 健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OF) 、 长 信 量 化 先 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量 化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先 锐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发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电 子 信 息 行 业 量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先 利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国 防 军 工 量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量 化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OF) 、 长 信低 碳 环 保 行 业 量 化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先 机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消 费 精 选 行 业 量 化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张 飒 岚 固 收 专 户投 资 部 总 监 兼 投 资 经 理 姚奕 帆 量 化 专 户投 资 部 投 资 经 理 秦 娟 混 合 债 券 部 总 监 李 欣 债 券 交 易 部 副 总 监 陈 言 午 专 户投 资 部 投 资 经 理 注 : 1、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2、 自 2018年 4月 19日 起 , 左 金 保 先 生 开 始 担 任 长 信 量 化 价 值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构 代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2




























































































































































































3、 自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 管 理 , 分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监 督 ;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9、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人 泄 露 ; 13、 按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年 以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3




























































































































































































18、 组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首 先 承担 了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向 第 三 方 追 偿 ;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 其 他义 务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上 述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发 生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防 止 下 列 禁 止 行 为 的 发 生 : ( 1)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从事 证 券 投 资 ;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职 务 便 利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以 外 的 第 三人 牟 取 利 益 ; ( 4)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担 损 失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4




























































































































































































( 5) 侵 占 、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 6)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人从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 7) 玩 忽 职 守 ,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 8)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 3)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不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或 以 其 他任 何 形式 为 其 他 组织 或 个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度 重 视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和 控 制 体 系 , 从 制 度 上 保 障 本 基 金 的 规 范 运 作 。 1、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 1)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 2)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犯 ; ( 3) 实 现 公 司 稳 健 、 持 续 发 展 、 维 护 股 东 权 益 ; ( 4) 促 进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恪 守 职 业 操 守 , 正 直 诚 信 , 廉 洁 自 律 , 勤勉 尽 责 。 2、 内 部 控 制制 度 遵 循 的 原 则 ( 1)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各 项 规 定 。 ( 2)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制 度应 当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并 普 遍适 用 于 公 司 每 一 位 员 工 。 ( 3)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内 部 控 制制 度应 当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任 何 员 工 不 得 拥 有 超越 制 度 约 束 的 权 利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5




























































































































































































( 4)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在 精 简 的 基 础 上 设 立 能 够 充 分 满 足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的 机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 各 机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财 产 和 其 他 财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 5)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机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6)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 交 易 、 研 究 策 划 、 市 场 开 发 等 相 关 部 门 , 应 当 在 空 间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分 离 , 以 达 到 风 险防 范 的目的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应 当 制 定 严 格 的 审 批 程 序 和 监 管 措 施 。 ( 7)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制 度应 当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 ( 8)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 9)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 10) 保 持 与业 务 发 展 的 同 等 地 位 原 则 : 公 司 的 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 基 础 上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应 与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放 在 同 等 地 位 上 。 ( 11)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 险 控 制 更 具 客 观 性 和 操 作 性 。 3、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结 构 公 司 内 控 体 系 由 不 同 层 面 的 构 成 。 公 司 董 事 会 、 经 营 管 理 层 ( 包 括 督 察 长 ) 、 内 部 控 制 委 员 会 、 监 察 稽 核 部 及 公 司 其 他 部 门 、 各 岗 位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承担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 ( 1) 董 事 会 : 全 面 负责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对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和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承担 最 终 责 任 ; ( 2) 经 营 管 理 层 : 负责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对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承担 责 任 ; 督 察 长 : 负责 对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 资 产 运 作 以 及 经 营 管 理 层 、 内 部 各 部 门 、 各 岗 位 执 行 制 度 及 遵 纪 守 法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 , 并 对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制 度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进 行 评 价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6




























































































































































































( 3) 内 部 控 制 委 员 会 : 协 助 经 营 管 理 层 负责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主 要 负责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并 研 究 制 定 相 应 的 控 制制 度 , 协 调 处 理 突 发 性 重 大 事件 或 危 机 事件 。 内 部 控 制 委 员 会 主 要 由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和 业 务 部 门 负责 人 组 成 ; ( 4)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责 检 查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完 备 性 、 有 效 性 以 及 执 行 情 况 ; 对 公 司 经 营 业 务 和 基 金 运 作 情 况 进 行 日 常 稽 核 ; 对 各 部 门 、 各 岗 位 、 各 项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实 施 全 面 的监 督 检 查 , 并 及 时 报 告 检 查 结 果 。 监 察 稽 核 部 独 立 行 使 检 查权 并 对 经 营 管 理 层 负责 ; ( 5) 业 务 部 门 和 公 司 各 岗 位 : 公 司 业 务 部 门 根 据 公 司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结 合 部 门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部 门 的 管 理 办 法 和 实 施 细 则 , 加 强 对 各 项 业 务 和各 业 务 环 节 的 风 险 控 制 ; 公 司 各 岗 位 : 根 据 岗 位 职 责 和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按 业 务 授 权 规 范 操 作 , 严 格 控 制 操 作 风 险 。 4、 内 部 控 制制 度 体 系 公 司 制 定 了 合 理 、 完 备 、 有 效 并 易 于 执 行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制 度 体 系 。 公 司 制 度 体 系 由 不 同 层 面 的 制 度 构 成 , 按 照 其 效 力 大 小 分 为 四 个 层 面 : 第 一个 层 面 是 公 司 章程 。 第 二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它 是 公 司 自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基 础 和 依 据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措 施 等 内 容 。 第 三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它 包 括 风 险 控 制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资 料 档案 管 理 制 度 、 人 力 资 源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制 度 和 危 机 处 理 制 度 , 等等 。 第 四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各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 实 施 细 则 等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 实 施 细 则 是 在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 、 操 作 守 则 等 的 具 体 说 明 。 公 司 重 视 对 制 度 的 持 续 检 验 , 结 合 业 务 的 发 展 、 法 规 及 监 管 环 境 的 变化 以 及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要 求 , 不 断 检 讨 和 增 强 公 司 制 度 的 完 备 性 、 有 效 性 。 5、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以 及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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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一 套 完 整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具 体 包 括 以下 内 容 : ( 1)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 ( 2)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 ( 3)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管 理 ; ( 4)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风 险 管 理 ; ( 5) 基 金 核 算 风 险 管 理 ; ( 6) 市 场 开 发 风 险 管 理 ; ( 7) 信 息 披 露 风 险 管 理 ; ( 8)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管 理 。 6、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措 施 ( 1) 建 立 内 控 结 构 , 完 善 内 控 制 度 : 建 立 、 健 全 了 行 之 有 效 的 内 控 制 度 , 确 保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都 有 适 当 的 授 权 和 明 确 的 分 工 , 确 保 监 察 稽 核 活 动 的 独 立 性 、 权 威 性 ; ( 2) 建 立 相 互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做 到 研 究 、 决 策 分 开 , 基 金 交 易 集 中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机 制 , 同 时 进 行 空 间 隔 离 , 建 立 防 火 墙 , 充 分 保 证 信 息 的 隔 离 和 保 密 , 从 制 度 上 降 低 和 防 范 风 险 ; ( 3) 建 立 、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使 每 位 员 工 都 明 确 自 己 的 任 务 、 职 责 , 及 时 上 报 各 自 工 作 领 域 中 发 现 的 风 险隐 患 , 以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 4) 建 立 风 险 分 类 、 识 别 、 评 估 、 报 告 、 提 示 程 序 : 建 立 了 内 部 控 制 委 员 会 , 使 用 适 合 的 程 序 和 方 法 , 确 认 和 评 估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建 立 自 下 而 上 的 风 险 报 告 程 序 , 对 风 险隐 患 进 行 层层 汇 报 , 使 各 个 层 次 的 人 员 及 时 掌握 风 险 状 况 , 从 而 以 最 快 速 度 做 出决 策 , 减 少 风 险 造 成 的 损 失 ; ( 5)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 建 立 了 足 够 、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 如 计 算 机 预 警 系 统 、 投 资 监 控 系 统 , 能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和 实 时 的监 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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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使 用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 采 取 数 量 化 、 技 术 化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 建 立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 用 以 提 示 指 数 趋 势 、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 以 便 公 司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 控 制 和 规 避 , 尽 可 能 地 减 少 损 失 ; ( 7) 提 供 足 够 的 培 训 :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 训计 划 , 为 所 有 员 工 提 供 足 够 和 适 当 的 培 训 , 不 断 提 高 员 工 素 质 和 职 业 技 能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7、 为了 保 障 基 金 中 基 金 研 究 投 资 等 工 作 的 合 规 开 展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中 基 金 指 引 》 成 立 了 独 立 的 部 门 , 配 备 了专 门 的 人 员 , 制 定 下 发 了 相 应 的 部 门 制 度 及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明 确 规 范 了 基 金 中 基 金 的 运 作 流 程 , 梳 理 业 务 风 险 ,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并 有 效 防 范 利 益 输 送 、 内 幕 交 易 等 行 为 。 8、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合 规 控 制 声 明 书 ( 1)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化 和 公 司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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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1、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公 司 法 定 中 文 名 称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交 通 银 行 ) 公 司 法 定 英 文 名 称 :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注 册 时 间 : 1987年 3月 30日 注 册 资 本 : 742.62亿 元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1998]25号 联 系 人 : 陆 志 俊 电


话 : 95559 交 通 银 行 始 建 于 1908年 , 是 中 国 历史 最 悠 久 的 银 行 之一 , 也 是 近 代中 国 的 发 钞 行 之一 。 1987年 重 新 组 建 后 的 交 通 银 行 正 式 对 外 营 业 , 成 为中 国 第 一 家 全 国 性 的 国 有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上 海 。 2005年 6月 交 通 银 行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2007年 5月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根 据 2016年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发 布 的 全 球 千 家 大 银 行 报 告 , 交 通 银 行 一 级 资 本 位 列 第 13位 , 较 上 年 上 升 4位 ; 根 据 2016年 美 国 《 财 富 》 杂 志 发 布 的 世 界 500强 公 司 排 行 榜 , 交 通 银 行 营 业 收 入 位 列 第 153位 , 较 上 年 上 升 37位 。 截 至 2017年 9月 30日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为人 民 币 89357.90亿 元 。 2017年 1- 9月 , 交 通 银 行 实 现 净 利 润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人 民 币 544.19亿 元 。 交 通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 下 文 简 称 “ 托 管 中 心 ” ) 。 现 有 员 工 具 有 多 年 基 金 、 证 券 和 银 行 的 从业 经 验 ,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以 及 经 济 师 、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和 律 师 等 中 高 级 专业 技 术 职 称 , 员 工 的 学 历 层 次 较 高 , 专业 分 布 合 理 , 职 业 技 能 优 良 ,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过 硬 , 是 一 支 诚 实 勤勉 、 积 极 进 取 、 开 拓 创 新 、 奋 发 向 上 的 资 产 托 管 从业人 员 队 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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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牛 锡 明 先 生 ,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牛 先 生 2013年 10月 至 今任 本 行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2013年 5月 至 2013年 10月 任 本 行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2009年 12月 至 2013年 5月 任 本 行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牛 先 生 1983年 毕 业于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系 , 获 学 士 学 位 , 1997 年 毕 业于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技 术 经 济 专业 , 获 硕 士 学 位 , 1999年 享 受 国 务 院 颁 发 的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 彭 纯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彭 先 生 2013年 11月 起 任 本 行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2013年 10月 起 任 本 行行 长 ; 2010年 4月 至 2013年 9月 任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中 央 汇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 2005年 8月 至 2010年 4月 任 本 行 执 行 董 事 、 副 行 长 ; 2004年 9月 至 2005年 8月 任 本 行 副 行 长 ; 2004年 6月 至 2004年 9月 任 本 行 董 事 、 行 长 助 理 ; 2001年 9月 至 2004年 6月 任 本 行行 长 助 理 ; 1994年 至 2001年 历 任 本 行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 南 宁 分 行行 长 , 广 州 分 行行 长 。 彭 先 生 1986 年 于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研 究 生 部 获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 袁 庆 伟 女 士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总 裁 。 袁 女 士 2015年 8月 起 任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总 裁 ; 2007年 12月 至 2015年 8 月 , 历 任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副 总 裁 ; 1999年 12月 至 2007年 12月 , 历 任 本 行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财 务 会 计 部 副 科 长 、 科 长 、 处 长 助 理 、 副 处 长 , 会 计 结 算 部 高 级经 理 。 袁 女 士 1992年 毕 业于中 国 石 油 大 学 计 算 机 科 学 系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 2005年 于 新 疆 财 经 学 院 获 硕 士 学 位 。 3、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 至 2017年 9月 30日 , 交 通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19只 。 此 外 , 交 通 银 行 还 托 管 了 基 金 公 司 特 定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信 托 计 划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 养 老 保 障 管 理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证 券 投 资资 产 、 RQFII证 券 投 资资 产 、 QDII证 券 投 资资 产 和 QDLP资 金 等 产 品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1、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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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及 行 内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 保 证 托 管 中 心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梳 理 、 评 估 、 监 控 , 有 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 务 风 险 的 管 控 , 确 保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 1) 合 法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制 定 的 各 项 制 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构 的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 2) 全 面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建 立 各 二 级 部 自 我 监 控 和 风 险 合 规 部 风 险 管 控 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建 立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监 督 机 制 。 ( 3) 独 立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独 立 负责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与交 通 银 行 的 自 有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受 托 基 金 资 产 分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4)制 衡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贯 彻 适 当 授 权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从 组织结 构 的 设 置 上 确 保 各 二 级 部 和各 岗 位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有 效 的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 的盲 点 。 (5)有 效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在 岗 位 、 业 务 二 级 部 和 风 险 合 规 部 三 级 内 控 管 理 模 式 的 基 础 上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 效 的 控 制 流 程 、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保 障 内 控 管 理 的 有 效 执 行 。 (6)效 益 性 原 则 : 托 管 中 心 内 部 控 制 与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 业 务 范 围 和 业 务 运 作 环 节 的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相 适 应 ,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实 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 3、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及 措 施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托 管 中 心 制 定 了一 整 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 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项 目 开 发 管 理 办 法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交 通 银 行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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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托 管 业 务 商 业 秘 密 管 理 规 定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从业人 员 守 则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档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等 , 并 根 据 市 场 变化 和 基 金 业 务 的 发 展 不 断 加 以 完 善 。 做 到 业 务分 工 合 理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独 立 ,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化 , 核 心 作 业 区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由 专人 负责 。 托 管 中 心 通 过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各 环 节 的 事 前 指 导 、 事中 风 控 和 事 后 检 查 措 施 实 现 全 流 程 、 全 链 条 的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 聘 请 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进 行 国 际 标 准 的 内 部 控 制 评 审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与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行 为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予以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进 行 调 整 。 交 通 银 行 有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交 通 银 行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及 时 纠 正 的 , 交 通 银 行 须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须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 四 ) 其 他事 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责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 罚 。 负责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无 兼 职 的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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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构 1、 直 销 中 心 :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 中 路 68号 9楼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成 善 栋 联 系 人 : 王 瑞 英 电 话 : 021-61009916 传 真 : 021-6100991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700-5566 公 司 网 站 : www.cxfund.com.cn 2、 场 外 代 销 机构 ( 1)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尤 习 贵 联 系 人 : 李 良 电 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 027-8548190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5579或 4008-888-999 网 址 : www.95579.com ( 2) 蚂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文 一 西 路 1218号 1幢 202室 办 公 地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黄 龙 时 代 广 场 B座 6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韩 爱 彬 电 话 : 0571-81137494 传 真 : 4000-766-12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0-766-123 网 址 : www.fund123.cn ( 3) 上 海 天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0 号 2号 楼 2层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5 号 3C座 7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朱 钰 电 话 : 021-54509998 传 真 : 021-6438530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1818-188 网 址 : fund.eastmoney.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 二 ) 其 他 相 关 机构 信 息 类 型 登 记 机构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注 册 地址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9楼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256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05室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延 安 东 路 222 号 3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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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址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9楼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256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05室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延 安 东 路 222 号 3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成 善 栋 廖 海 ( 负责 人 ) 曾 顺 福 联 系 电 话 021-61009999 021-51150298 021-61418888 传 真 021-61009800 021-51150398 021-61411909 联 系 人 孙 红 辉 刘 佳 、 姜 亚 萍 曾 浩 ( 曾 浩 、 吴 凌 志 为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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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 一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本 基 金 对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各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 因 此 形 成 不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将 设 A类 、 B类 基 金 份 额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 并 单 独 公 布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规 则 和 办 法 进 行 调 整 并 提 前 公 告 。 相 关 规 定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更 新 。 ( 二 ) 基 金 份 额 限 制 投 资 人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 但依 据 基 金 合同 或招 募 说 明 书 约 定 因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等 交 易 及 收 益 结 转 份 额 而 发 生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升 级 或 者 降 级 的 除 外 。 份 额 类 别 A类 基 金 份 额 B类 基 金 份 额 首 次 认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1元 1.5亿 元 追 加 认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1元 1元 基 金 账 户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100份 1.5亿份 赎 回 单 笔 最 低 份 额 1份 1份 投 资 者 当 日 持 有 份 额 减 少 导 致 在 销 售 机构 同 一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A类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100份 的 , 登 记 机构 将 全 部 剩 余 份 额 自 动 赎 回 。 投 资 者 当 日 持 有 份 额 减 少 导 致 在 销 售 机构 同 一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B类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1.5亿 份 的 , 登 记 机构 将 剩 余 B类 份 额 自 动 降 级 为 A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调 整 认 购 、 申 购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及 规 则 ,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在 调 整 实 施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公 告 , 并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更 新 本 基 金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 ( 三 ) 基 金 份 额 的 自 动 升 降 级 当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A类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B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登 记 机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升 级 为 B 类 基 金 份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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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投 资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B类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满 足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登 记 机构 自 动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降 级 为 A类 基 金 份 额 。 ( 四 )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以 及 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的 情 况 下 ,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 可 以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等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调 整 实 施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及 时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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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销 售 办 法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年 8月 17日 证 监 许 可 【 2017】 1517号 文 注 册 募 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自 2017年 8月 30日 至 2017年 9月 1日 止 。 经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元 计 算 ,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 含 利 息 结 转 份 额 ) 251,016,200.45份 基 金 份 额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413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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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和 基 金 合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于 2017年 9月 8日 获 得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 基 金 合同 从 即 日 起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 ( 二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20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予以 披 露 ; 连 续 60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表 决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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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构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五 部 分 或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其 他 相 关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构 , 并 予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1、 开 放日 及 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日 及 开 放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本 基 金 已 于 2017年 9月 12日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赎 回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在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视 为下一 开 放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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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确 定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元 的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份 额 申 请 ; 3、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5、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时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的 申 请 无效 。 2、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全 额 交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日 (包 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遇 交 易 所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顺 延 至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后 的 下一个 工 作 日 划 往 投 资 人 银 行 账 户 。 3、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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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在 T+1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2日 后 (包 括 该 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效 , 则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代 表 销 售 机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及 申 购 份 额 、 赎 回 金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因 投 资 人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 不 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不 利 后 果 。 4、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登 记 机构 可 根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以 公 告 。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1、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人 首 次 申 购 和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 。 各 代 销 机 构有 不 同 规 定 的 , 投 资 人 在 该 代 销 机构 办 理 申 购 业 务 时 , 需 同 时 遵 循 该 代 销 机 构 的相 关 规 定 。 2、 投 资 人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本 基 金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具 体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为 准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设 置 单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单 个 账 户 单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上 限 , 具 体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为 准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 在 特 定 市 场 条 件下 暂 停 或 者 拒 绝 接 受 一 定 金 额 以上 的 资 金 申 购 , 具 体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告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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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请 参 见 相 关公 告 。 7、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本 基 金 在 一 般 情 况 下不 收 取 申 购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 但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行 ,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可 对 以下 情 形征 收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 ( 1) 在 满 足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当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 2) 本 基 金 前 10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0% 的 , 且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10%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出 现 上 述 任一 情 形 时 , 本 基 金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以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征 收 1%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 除 外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收 费 方 式 实 施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 ( 七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1.00元 。 1、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公 式 为 : 申 购 份 额 =申 购 金 额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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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1.00元 确 定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例 1: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5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可 得 到 的 A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 购 份 额 =50,000/1.00=50,000.00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 50,000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类 基 金 份 额 , 其 可 得 50,000.00份 A类 基 金 份 额 。 2、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若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除 需 收 取 强 制 赎 回 费 的 外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份 额 ×1.00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例 2: 某 投 资 者 持 有本 基 金 A类 基 金 份 额 100,000份 , T日 该 投 资 者 赎 回 A类 基 金 份 额 50,000份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50,000×1.00= 50,000.00元 即 投 资 者 赎 回 5万份 本 基 金 A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50,000.00元 。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发 生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3、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或 者 无 法 办 理 申 购 业 务 。 4、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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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情 形 。 7、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未 分 配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的 情 形 , 为 保 护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8、 当影 子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5%时 。 9、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并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 施 。 10、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6、 7、 8、 9、 10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发 生 上 述 第 8项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并 在 5个交 易 日 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5%以 内 。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1、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2) 发 生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 3)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或 者 无 法 办 理 赎 回 业 务 。 ( 4) 连 续 两个 或 两个以上 开 放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 5)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6) 继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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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并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者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 8)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 1) 、 ( 2) 、 ( 3) 、 ( 6) 、 ( 7) 、 ( 8) 项 情 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规 定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 4) 、 ( 5)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同 的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2、 当影 子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个交 易 日 超 过 0.5%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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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上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一个 开 放日 继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 3)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以上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超 过 上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上 的 那部 分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超 过 上 述 比 例 的 部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根 据 前 段 “ ( 1) 全 额 赎 回 ” 或 “ (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 但 是 , 如 该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 则 其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 4)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个 开 放日 以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 , 并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上 进 行 公 告 。 3、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个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公 告 。 4、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0%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施 。 ( 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37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日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本 公 司 已 开 通 了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 基 金 与 长 信 国 防 军 工 量 化 混 合 基 金 、 长 信 稳 健 纯 债债 券 基 金 、 长 信 稳 益 纯 债债 券 基 金 、 长 信 稳 势 纯 债债 券 基 金 、 长 信 纯 债 壹 号 债 券 基 金 C类 份 额 ( C类 代 码 : 004220) 、 长 信 量 化 先 锋 混 合 基 金 C类 份 额 ( C类 代 码 : 004221) 、 长 信 利 丰 债 券 基 金 E类 份 额 ( E类 代 码 : 004651) 和 长 信 量 化 多 策 略 股 票 基 金 C类 份 额 ( C类 代 码 : 004858) 之 间 的 双 向 转 换 , 具 体 可 办 理 转 换 业 务 的 销 售 机构 详 见 本 公 司 公 告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2009]32号 《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规 定 》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公 司 从 2010年 4月 23日 起 调 整 开 放 式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规 则 。 具 体 规 则 如 下 : 1、 投 资 者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时 , 转 换 费 率 将 按 照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加 上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申 购费 用 补 差 的 标 准 收 取 。 当 转 出 基 金 申 购费 率 低 于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时 , 费 用 补 差 为 按 照 转 出 基 金金 额 计 算 的 申 购费 用 差 额 ; 当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高 于 转 入 基 金 申 购费 率 时 , 不 收 取 费 用 补 差 。 2、 转 换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 ( 1) 货 币 基 金 转 至 非 货 币 基 金 转 出 确 认 金 额 = 转 出 份 额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转 出 份 额 对 应 的 未 结 转 收 益 补 差 费 = 转 出 份 额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补 差 费 率 ÷(1+ 补 差 费 率 )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转 出 确 认 金 额 - 补 差 费 转 入 确 认 份 额 =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货 币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元 , 没 有 赎 回 费 ) ( 2) 非 货 币 基 金 转 至 货 币 基 金 转 出 确 认 金 额 = 转 出 份 额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 转 出 确 认 金 额 ×赎 回 费 率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38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转 出 确 认 金 额 - 赎 回 费 转 入 确 认 份 额 =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货 币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货 币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元 , 补 差 费 为 零 ) ( 十 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权机 关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构 要 求 提 供 的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应 为 依 法 可 持 有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 ( 十 四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十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 十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 解 冻 和 质 押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只受 理 国 家 有权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所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39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制 定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 ( 十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或 者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 ( 十 八 )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以 及 相 关 业 务 的 安 排 进 行补 充 和 调 整 并 提 前 公 告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40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报 告 期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1)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1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2,544,058,016.06 60.24 其 中 : 债 券 2,544,058,016.06 60.24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2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1,467,560,825.35 34.75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3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04,592,476.83 4.84 4 其 他 资 产 7,129,406.66 0.17 5 合 计 4,223,340,724.90 100.00 报 告 期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情 况 (2) 序 号 项 目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0.10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2 报 告 期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193,757,338.12 4.81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 注 :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为 报 告 期 内 每 个交 易 日 融 资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的 说 明 注 : 在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未 超 过 资 产 净 值 的 20%。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3)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基 本 情 况 1 、 项 目 天 数 报 告 期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32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高 值 47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低 值 0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120天 情 况 说 明 注 :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存 在 超 过 120天 的 情 况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41




























































































































































































报 告 期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分 布 比 例 2 、 序 号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各 期 限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各 期 限 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1 30天 以 内 71.96


4.81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天 的 浮 动利 率 债 - - 2 30天 (含 )-60天 8.88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天 的 浮 动利 率 债 - - 3 60天 (含 )-90天 22.14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天 的 浮 动利 率 债 - - 4 90天 (含 )-120天 -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天 的 浮 动利 率 债 - - 5 120天 (含 )-397天 ( 含 ) 1.72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天 的 浮 动利 率 债 - - 合 计 104.70 4.81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240天 情 况 说 明 (4) 注 :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存 在 超 过 240天 的 情 况 。 报 告 期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5)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1 国 家 债 券 49,549,890.03 1.23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197,369,947.23 4.90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197,369,947.23 4.90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 - 7 同 业 存 单 2,297,138,178.80 57.04 8 其 他 - - 9 合 计 2,544,058,016.06 63.17 1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天 的 浮 动利 率 债 券 - - 报 告 期末 按 摊 余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6)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债 券 数 量 ( 张 ) 摊 余 成 本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111716274 17上 海 银 行 CD274 2,000,000 198,103,563.27 4.92 2 111716281 17上 海 银 行 CD281 1,500,000 149,791,190.90 3.72 3 111714016 17江 苏 银 行 CD016 1,500,000 149,655,247.47 3.72 4 111786473 17杭 州 银 行 CD203 1,500,000 149,653,044.78 3.72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42




























































































































































































5 111713079 17浙 商 银 行 CD079 1,200,000 119,693,490.58 2.97 6 111770366 17宁 波 银 行 CD233 1,200,000 118,854,596.30 2.95 7 111718267 17华 夏 银 行 CD267 1,000,000 99,646,761.10 2.47 8 111712280 17北 京 银 行 CD280 1,000,000 99,095,324.58 2.46 9 111720280 17广 发 银 行 CD280 1,000,000 99,060,310.35 2.46 10 111709483 17浦 发 银 行 CD483 1,000,000 99,045,557.70 2.46 “ 影 子定 价 ”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7) 项 目 偏 离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在 0.25(含 )-0.5%间 的 次 数 0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高 值 0.0055%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低 值 -0.0120%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工 作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0.0033% 报 告 期 内 负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0.25%情 况 说 明 注 : 报 告 期 内 不 存 在 负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0.25%的 情 况 。 报 告 期 内 正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0.5%情 况 说 明 注 : 报 告 期 内 不 存 在 正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0.5%的 情 况 。 报 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8) 投 资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末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9) 基 金 计 价 方 法 说 明 1 、 注 : 本 基 金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价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2 、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3 、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200,660.49 3 应 收 利 息 6,848,747.01 4 应 收 申 购 款 69,000.00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43




























































































































































































5 其 他 应 收 款 10,999.16 6 待 摊 费 用 - 7 其 他 - 8 合 计 7,129,406.6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4 、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44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代 表 其 未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 一 ) 2017 年 四 季 度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收 益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 A 阶 段 净 值 收 益 率 ①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7年 10月 1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0649% 0.0034% 0.3459% 0.0000% 0.7190% 0.0034% 注 : 1、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按 日 结 转 份 额 。 2、 因 本 报 告 期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 B无 份 额 , 故 不 计 算 其 相 关 数 据 。 ( 二 )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45




























































































































































































注 : 1、 本 基 金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为 2017年 9月 8日 ,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至 本 报 告 期末 , 本 基 金 运 作 时 间 未 满 一 年 。 图 示 日 期 为 2017年 9月 8日 至 2017年 12月 31日 。 2、 按 基 金 合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为 建 仓 期 , 建 仓 期 结 束 时 , 本 基 金 的 各 项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应 符 合 本 基 金 合同 第 十 二 部 分 第 二 条 投 资 范 围 、 第 四 条 投 资 限 制 的相 关 约 定 。 截 至 本 报 告 期末 , 本 基 金 尚 未 完 成 建 仓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46




























































































































































































十 二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将 遵 循 安 全 性 和 流 动 性 优 先 原 则 , 通 过 对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环 境 、 市 场 状 况 和 资 金 供 求 的 深 入 分 析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主 动 构 建 及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追 求 适 度 收 益 。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主 要 包 括 : 1、 现 金 ; 2、 期 限 在 1年 以 内 ( 含 1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 业 存 单 ; 3、 剩 余 期 限 在 397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4、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市 场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 整 投 资 范 围 。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积 极 管 理 型 的 投 资 策 略 , 在 控 制利 率 风 险 、 尽 量 降 低 基 金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并 满 足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提 高 基 金 收 益 。 1、 利 率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采 用 “ 自 上 而 下 ” 的 研 究 方 法 , 综 合 研 究 主 要 经 济 变 量 指 标 、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 建 立 经 济 前 景 的 情 景 模 拟 , 进 而 判 断 财 政政 策 、 货 币 政 策等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取 向 。 同 时 , 本 基 金 还 将 分 析 金 融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变化 趋 势 , 对 影 响 资 金 面 的 因 素 进 行 详 细 分 析 与 预 判 , 建 立 资 金 面 的 场 景 模 拟 。 在 宏 观 分 析 与 流 动 性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历史 与 经 验 数 据 , 确 定 当 前 资 金 的 时 间 价 值 、 通 货 膨 胀 补 偿 、 流 动 性 溢 价 等 要 素 , 得 到 当 前 宏 观 与 流 动 性 条 件 下 的 均 衡 收 益 率 曲 线 。 区 分 当 前利 率 债 收 益 率 曲 线 期 限 利 差 、 曲 率 与 券 间 利 差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47




























































































































































































所 面 临 的 历史 分 位 , 然 后 通 过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与 均 衡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对 比 , 判 断 收 益 率 曲 线 参 数 变 动 的 程 度 和 概 率 , 确 定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并 据 此 动 态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2、 骑 乘 策 略 当 市 场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向 上 倾 斜 并 且 相 对 较 陡 时 , 投 资 并 持 有 债 券 一 段 时 间 , 随 着 时 间 推 移 , 债 券剩 余 年 限 减 少 , 市 场 同 样 年 限 的 债 券 收 益 率 较 低 , 这 时 将 债 券 按 市 场 价 格 出 售 , 投 资 人 除 了 获 得 债 券利 息 以 外 , 还 可 以 获 得 资 本 利 得 。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 这 样 的 骑 乘 操 作 策 略 可 以 获 得 比 持 有 到 期 更 高 的 收 益 。 3、 回 购 策 略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条 件下 ,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跟 踪 不 同 市 场 和 不 同 期 限 之 间 的 利 率 差 异 , 在 精 确 投 资 收 益 测 算 的 基 础 上 , 积 极 采 取 回 购 杠杆 操 作 , 为 基 金 资 产 增 加 收 益 。 同 时 , 密 切 关 注 央 行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 季 节 因 素 、 日 历 效 应 、 IPO发 行 等 因 素 导 致 短 期 资 金 需 求 激 增 的 机 会 , 通 过 逆 回 购 融 出 资 金 以 把 握 短 期 资 金 利 率 陡 升 的 投 资 机 会 。 4、 信 用 债 投 资 策 略 ( 1)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 本 基 金 拟投 资 的 每 支 信 用 债 券 必 需 经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系 统 进 行 内 部 评 级 , 符 合 基 金 所 对 应 的 内 部 评 级 规 定 的 方 可 进 行 投 资 , 以事 前 防 范 和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 ( 2) 信 用 利 差 策 略 。 信 用 产 品 相 对 国 债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等 利 率 产 品 的 信 用 利 差 是 获 取 较 高 投 资 收 益的 来 源 。 首 先 , 伴 随 经 济 周 期 的 波 动 , 在 经 济 周 期 上 行 或 下 行 阶 段 , 信 用 利 差 通 常 会 缩 小 或扩 大 , 利 差 的 变 动 会 带 来 趋 势 性 的 信 用 产 品 投 资 机 会 。 同 时 , 研 究 不 同 行 业 在 经 济 周 期 和 政 策 变 动 中 所 受 的 影 响 , 以 确 定 不 同 行 业 总 体信 用 风 险 和 利 差 水 平 的 变 动 情 况 , 投 资 具 有 积 极 因 素 的 行 业 , 规 避 具 有 潜 在 风 险 的 行 业 。 其 次 , 信 用 产 品 发 行 人 资 信 水 平 和 评 级 调 整 的 变化 会使 产 品 的 信 用 利 差 扩 大 或 缩 小 , 本 基 金 将 充 分 发 挥 内 部 评 级 在 定 价 方 面 的 作 用 , 选 择 评 级 有 上 调 可 能 的 信 用 债 , 以 获 取 因 利 差 下 降 带 来 的 价 差 收 益 。 第 三 , 对 信 用 利 差 期 限 结 构 进 行 研 究 , 分 析 各 期 限 信 用 债 利 差 水 平 相 对 历史 平 均 水 平 所 处 的 位 置 , 以 及 不 同 期 限 之 间 利 差 的相 对 水 平 , 发 现 更 具 投 资 价 值 的 期 限 进 行 投 资 ; 第 四 , 研 究 分 析 相 同 期 限 但 不 同 信 用 评 级 债 券 的相 对 利 差 水 平 , 发 现 偏 离 均 值 较 多 、 相 对 利 差 有 收 窄 可 能 的 债 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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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类 属 选 择 策 略 。 国 内 信 用 产 品 目 前 正 经 历 着 快 速 发 展 阶 段 , 不 同 审 批 机构 批 准 发 行 的 信 用 产 品 在 定 价 、 产 品 价 格 特 性 、 信 用 风 险 方 面 具 有 一 定 差 别 , 本 基 金 将 考 虑 产 品 定 价 的 合 理 性 、 产 品 主 要 投 资 人 的 需 求 特 征 、 不 同 类 属 产 品 的 持 有 收 益 和 价 差 收 益 特 点 和 实 际 信 用 风 险 状 况 , 进 行 信 用 债 券 的 类 属 选 择 。 5、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关 键 在 于 对 基 础 资 产 质 量 及 未来 现 金 流 的 分 析 , 本 基 金 将 在 国 内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具 体 政 策 框 架 下 , 采 用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数 量 化 模 型 相 结 合 , 对 个 券 进 行 风 险 分 析 和 价 值 评 估 后 进 行 投 资 。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控 制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总 体 投 资 规 模 并 进 行 分 散 投 资 , 以 降 低 流 动 性 风 险 。 6、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跟 踪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等 商 业 票 据 以 及 各 种 衍 生 产 品 的 动 向 , 一 旦 监 管 机构 允 许 基 金 参 与 此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 本 基 金 将 在 届 时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的 框 架 内 , 根 据 对 该 金 融 工 具 的 研 究 , 制 定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的 投 资 策 略 , 在 充 分 考 虑 该 投 资 品 种 风 险 和 收 益 特 征 的 前 提 下 , 谨 慎 投 资 。 ( 四 ) 投 资 限 制 1、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以下 金 融 工 具 : ( 1) 股 票 ; ( 2)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 3) 信 用 等 级 在 AA+级 以下 的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 4)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 一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 外 ; ( 5)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2、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下 限 制 : ( 1)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120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240天 ; ( 2)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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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集 中 度 , 对 上 述 第 ( 1) 、 ( 2) 项 投 资 组 合 实 施 如 下 调 整 : 当 本 基 金 前 10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60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120天 ;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30%; 当 本 基 金 前 10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90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180天 ;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20%; (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6)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但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该 比 例 限 制 ; (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0%; 投 资 于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5%; ( 8)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机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 (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5%; ( 10)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连 续 3个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20%以上 或 者 连 续 5个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30%以上 的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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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1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且 其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 定 的 AAA级 或 相 当 于 AAA级 的 信 用 级 别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对 其 予以 全 部 卖 出 ; ( 13)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本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 14) 本 基 金 投 资 于主 体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A的 机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其 中 单 一 机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前 述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品 种 ; (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个 季 度 末 净 资 产 的 10%; ( 16)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 17)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18)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总 资 产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 19)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因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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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9 ) 、 ( 12) 、 ( 13) 、 ( 16) 项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3、 禁 止 行 为 及 特 殊 交 易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不 得 用 于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承 销 证 券 ;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从事 承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5) 从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二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本 基 金 拟投 资 于主 体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 应 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作 为 重 大 事 项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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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同 期 七 天 通 知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 投 资 目 标 及 流 动 性 特 征 , 本 基 金 选 取 同 期 七 天 通 知 存 款 税 后 利 率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业 绩 基 准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依 据 维 护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的 原 则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调 整 或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市 场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高 流 动 性 、 低 风 险 的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都 低 于 股 票 型基 金 、 混 合 型基 金 和 债 券 型基 金 。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 八 )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与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计 算 方 法 1、 计 算 公 式 本 基 金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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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期 限 在 1年 以 内 ( 含 1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逆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 业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397天 以 内 ( 含 397天 )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市 场 工 具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期 限 在 1年 以 内 ( 含 1年 ) 的 债 券 正 回 购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等 。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附 息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的 面 值 和 折 溢 价 ; 贴 现 式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投 资 成 本 和 内 在 应 收 利 息 。 2、 各 类 资 产 和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确 定 ( 1)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0天 ; 证 券 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 2)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存 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 ( 3)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 以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可变 利 率 或 浮 动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一个 利 率 调 整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可变 利 率 或 浮 动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债 券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4) 回 购 (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5)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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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 7)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8) 对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或 参 照 行 业 公 认 的 方 法 计 算 其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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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押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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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非 交 易 日 。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计 价 对 象 以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2、 为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定 价 ” 。 当 “ 影 子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5个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25%以 内 , 当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并 在 5个交 易 日 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5%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或 者 固 有 资 金 弥 补 潜 在 资 产 损 失 ,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5%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个交 易 日 超 过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用 公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等 措 施 。 3、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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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赔 付 。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位 四 舍 五 入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是 按 日 结 转 份 额 的 ,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是 以 最 近 7个 自 然 日 (含 节 假 日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按 每 日 复 利 折 算 出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0.001%,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对 外 公 布 。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任一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位 以 内 ( 含 第 4位 ) 或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 内 ( 含 第 3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 应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构 、 或 销 售 机构 、 或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人 (“ 受 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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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人不 对 其 他 当 事人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仍 应 负 有 返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 2、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 负责 , 不 对 间 接损 失 负 责 , 并 且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人 负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责 。 ( 3)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负 有 及 时 返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 但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享 有 要 求 交付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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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进 行 确 认 。 4、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 3)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价 值 时 ; 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4、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予以 公 布 。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3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由 于不 可 抗 力 , 或 相 关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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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销 售 服 务 费 ; 4、《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8、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0、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基 金 财 产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5%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0.15%÷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在 月 初 5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相 应 顺 延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5%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0.05%÷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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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在 月 初 5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相 应 顺 延 。 3、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15%, 本 基 金 B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01%。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 公 式 相 同 , 具 体 如 下 : H= E×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为 前 一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在 月 初 5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 到 指 定 账 户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由 登 记 机构 代 收 , 登 记 机构 收 到 后 按 相 关 合同 规 定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构 等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相 应 顺 延 。 上 述 “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 4- 10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并 参 照 行 业 惯 例 从 基 金 财 产中 支 付 。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前 的相 关 费 用 ; 4、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 五 ) 费 用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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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高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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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内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红 利 再 投 资 ,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3、 “ 每 日 分 配 、 按 日支 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收 益 并 分 配 , 且 每 日 进 行 支 付 。 投 资 人 当 日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位 按 去 尾 原 则 处 理 ( 因 去 尾 形 成 的 余 额 进 行 再 次 分 配 , 直 到分 完 为 止 ) ; 4、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收 益 情 况 , 将 当 日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当 日 投 资 人不 记 收 益 ; 5、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时 ,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投 资 人 在 当 日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时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 则 增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则 保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不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若 当 日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缩 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 6、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一个 工 作 日 起 ,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一个 工 作 日 起 , 不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7、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调 整 基 金 收 益的 分 配 原 则 和 支 付 方 式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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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本 基 金 按 日 计 算 并 分 配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再 另 行 公 告 。 ( 四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工 作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工 作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 金 每 日 例 行 对 当 天 实 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支 付 , 每 日 例 行 的 收 益 支 付不 再 另 行 公 告 。 ( 五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十 六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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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 金 管 理 人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基 金 的 会 计 年度 为 公 历 年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少 于 2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一个 会 计 年度 披 露 ; 3、 基 金 核 算 以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的 方 式 确 认 。 ( 二 ) 基 金 的 年度 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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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披 露 内 容 、 披 露 方 式 、 登 载 媒 介 、 报 备 方 式 等 规 定 发 生 变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网 站 ( 以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担 损 失 ; 4、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构 ; 5、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中 文文 本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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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1) 《 基 金 合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 2)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说 明 。 ( 3)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2、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 3、《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 告 。 4、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公 告 (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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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日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10000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 3 6 5 / 7 7 i = 1 1 + 1 1 0 0 % 1 0 0 0 0 i R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 中 , Ri为 最 近 第 i个 自 然 日 (包 括 计 算 当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3位 。 如 果 基 金 成 立 不 足 七 日 , 按 类 似 规 则 计 算 。 ( 2)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工 作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2个 自 然 日 , 公 告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工 作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 后 一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度 报 告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度 报 告 , 并 将 年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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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不 足 2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个 工 作 日 , 分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本 基 金 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中 , 至 少 披 露 报 告 期末 基 金 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类 别 、 持 有 份 额 及占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等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 告和 半 年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 报 告 期 内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末 持 有 份 额 及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6、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件 :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 2) 提 前 终 止 《 基 金 合同 》 ; ( 3)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4)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5)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6)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 7)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 9)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五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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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三 十 ; ( 11)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讼 或 仲 裁 ; ( 1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14)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 15)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但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16)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 17)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 18)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19)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构 ; ( 20)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构 ; ( 21)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 22) 本 基 金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 23)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 ( 24)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 25)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 26) 本 基 金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 ( 27)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正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时 的 情 形 ; ( 28) 本 基 金 投 资 于主 体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时 ; ( 29)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事 项 。 7、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共 媒 介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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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以 公 告 。 9、 基 金 投 资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息 披 露 本 基 金 投 资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年 报 及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10、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或 者 XBRL 电 子 方 式 复 核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中 选 择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共 媒 介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业 机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同 》 终 止 后 10年 。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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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 八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 息 披 露 的 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价 值 时 ; 3、 出 现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时 ; 4、 法 律 法 规规 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 基 金 合同 》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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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风 险 揭 示 ( 一 )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1、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金 融 市 场 的 货 币 工 具 , 基 金 收 益 受 货 币市 场 流 动 性 及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的 影 响 较 大 , 一 方 面 , 货 币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影 响 基 金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 另 一 方 面 , 在 为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而 卖 出 证 券 的 情 况 下 , 证 券 交 易 量 不 足 可 能 使 基 金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 而 货 币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也 会 影 响 证 券 公允 价 值 的 变 动 及 其 交 易 价 格 的 波 动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可 能 面 临 较 高 流 动 性 风 险 以 及 货 币市 场 利 率 波 动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2、 当 日收 益 为 负 或投 资 收 益 减 少 的 风 险 作 为 货 币 基 金 , 在 大多 数 情 况 下 , 每 日收 益 为 正 。 但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 当 基 金 卖 出 债 券 所 得 收 益 及 利 息 收 入 在 扣 除 相 关 费 率 之 后 可 能 为 负 。 这 时 显 示 的 基 金 每 百 份 收 益 可 能 为 负 并 将 记 减 投 资 者 收 益 账 户 收 益 。 3、 收 取 强 制 赎 回 费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在 一 般 情 况 下不 收 取 赎 回 费 , 但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行 ,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可 对 以下 情 形征 收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 在 满 足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当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 1)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 2) 本 基 金 前 10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0% 的 , 且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10%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出 现 上 述 任一 情 形 时 , 本 基 金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以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征 收 1%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 除 外 。 所 以 投 资 者 面 临 被 收 取 强 制 赎 回 费 的 风 险 。 4、 估 值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过 程 中 , 当 “ 影 子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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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25%以 内 , 当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并 在 5个交 易 日 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5%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或 者 固 有 资 金 弥 补 潜 在 资 产 损 失 ,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5%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个交 易 日 超 过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用 公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等 措 施 。 因 此 本 基 金 面 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波 动 甚 至 基 金 合同 提 前 终 止 的 风 险 。 5、 本 基 金 可 投 资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在 国 内 市 场 尚 处 发 展 初 期 , 具 有 低 流 动 性 、 高 收 益的 特 征 , 并 存 在 一 定 的 投 资 风 险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与 基 础 资 产 密 切 相 关 , 因 此 会 受 到 特 定 原 始 权 益 人 破 产 风 险 及 现 金 流 预 测 风 险 等 的 影 响 ; 当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用 评 级 发 生 变化 时 , 本 基 金 将 需 要 面 对 临 时 调 整 持 仓 的 风 险 ; 此 外 当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相 关 的 发 行 人 、 管 理 人 、 托 管 人 等 出 现 违 规 违 约 时 , 本 基 金 将 会 面 临 无 法 收 取 投 资 收 益 甚 至 损 失 本 金 的 风 险 。 ( 二 )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 1、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对 本 基 金 资 产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 1) 政 策 风 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业 政 策等 国 家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变化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而 产 生 风 险 。 (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的 影 响 , 也 呈 现 周 期 性 变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其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发 生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 3) 利 率 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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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利 率 变化 的 影 响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 4)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式 来 分 配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会 下 降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 ( 5) 汇 率 风 险 汇 率 的 变化可 能 对 国 民 经 济 不 同 部 门 造 成 不 同 的 影 响 , 从 而 导 致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公 司 业 绩 及 其 证 券 价 格 受 到 影 响 。 ( 6)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的 风 险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是 指 与 收 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 关 的 风 险 , 单 一 的 久 期 指 标 并 不 能 充 分 反 映 这 一 风 险 的 存 在 。 ( 7) 再 投 资 风 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互为 消 长 。 2、 信 用 风 险 债 券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 手 因 违 约 而 产 生 的 证 券 交 割 风 险 。 3、 流 动 性 风 险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由 于 本 基 金 出 现 投 资 人 大 额 赎 回 , 致 使 本 基 金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支 付 的 要 求 所 引 致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拟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具 有 较 好 的 流 动 性 , 与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申 购赎 回 安 排 相 匹 配 , 能 够 支 持 不 同 市 场 情 形 下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要 求 。 本 基 金 主 要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为 投 资 者 可 能 会 面 临 因 巨 额 赎 回 带 来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者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持 有 投 资 品 种 以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的 现 金 需 要 , 则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建 立 内 部 巨 额 赎 回 应 对 机 制 , 在 巨 额 赎 回 发 生 时 采 取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应 对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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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安 排 本 基 金 申 购赎 回 的 具 体 安 排 可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章 节 。 ( 2) 拟投 资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1) 从 投 资 范 围 上 看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现 金 及 各 类 货 币市 场 工 具 , 该 类 资 产 总 体 上 具 有 很 高 的 流 动 性 。 2) 投 资 限 制 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按 照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的 要 求 , 从 组 合 久 期 、 持 有 人 集 中 度 及 组 合 变 现 能 力 等 方 面 施 加 投 资 限 制 , 控 制 流 动 性 风 险 ; 3) 投 资 策 略 上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积 极 管 理 型 的 投 资 策 略 , 在 控 制利 率 风 险 、 尽 量 降 低 基 金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并 满 足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提 高 基 金 收 益 。 综 上 所 述 , 本 基 金 拟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良 好 , 流 动 性 风 险 相 对 可 控 。 ( 3) 巨 额 赎 回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建 立 内 部 巨 额 赎 回 应 对 机 制 , 对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情 况 进 行 严 格 的 事 前 监 测 、 事中 管 控 与事 后 评 估 。 当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经 理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流 动 性 评 估 , 确 认 是 否 可 以 支 付 所 有 的 赎 回 款 项 。 当 发 现现 金 类 资 产不 足 以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在 充 分 评 估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 投 资 比 例 变 动 与 基 金 单 位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的 基 础 上 , 审 慎 接 受 、 确 认 赎 回 申 请 。 具 体 措 施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章 节 中 “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的相 关 规 定 。 ( 4)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情 形 、 程 序 及 对 投 资 者 的 潜 在 影 响 1)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上 述 具 体 措 施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章 节 中 “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 及 “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的相 关 规 定 。 2)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 上 述 具 体 措 施 可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章 节 中 “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的相 关 规 定 。 3)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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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章 节 第 ( 六 ) 条 的相 关 约 定 , 若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实 施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应 会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 三 ) 管 理 风 险 在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对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存 在 影 响 。 ( 四 ) 合 规 性 风 险 指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要 求 而 带 来 的 风 险 。 ( 五 ) 操 作 风 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 I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 险 。 ( 六 ) 其 他 风 险 1、 现 金 管 理 风 险 由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特 殊 要 求 , 本 基 金 必 须 保 持 一 定 的 现 金 比 例 以 应 付 赎 回 的 需 求 , 在 管 理 现 金 头 寸 时 , 有 可 能 存 在 现 金 不 足 的 风 险 和 现 金 过 多 而 带 来 的 机 会 成 本 风 险 。 2、 技 术 风 险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 风 险 。 3、 大 额 赎 回 风 险 本 基 金 是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而 不 断 变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债 券 以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的 现 金 需 要 , 则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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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顺 延 或 暂 停 赎 回 风 险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投 资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可 能 会 遇 到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或 暂 停 赎 回 等 风 险 。 5、 其 他不 可 抗 力 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 声 明 : 本 基 金 未 经 任 何 一 级 政 府 、 机构 及 部 门 担 保 。 投 资 者 自 愿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担投 资 风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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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 基 金 合同 》 的 变 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基 金 合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关 于 《 基 金 合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 ,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 基 金 合同 》 应 当 终 止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基 金 合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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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年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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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义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当 事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同 》 当 事人 并 不以 在 《 基 金 合同 》 上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讼 或 仲 裁 ; ( 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 2) 了 解 所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担投 资 风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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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6) 不从事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同 》 当 事人 合 法 权 益的 活 动 ; ( 7)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8) 返还 在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 ( 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 其 他义 务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 2) 自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依 照 《 基 金 合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依 据 《 基 金 合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7) 在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若 委 托 其 他 机构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 应 对 委 托 的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 10) 依 据 《 基 金 合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的 分 配 方 案 ; ( 11) 在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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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相 关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4)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纪 商 或 其 他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构 ; ( 15)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 务 规 则 ; ( 16)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构 代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自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监 督 ; (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9)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85




























































































































































































(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人 泄 露 ; ( 13) 按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年 以上 ;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组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首 先 承担 了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向 第 三 方 追 偿 ; (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86




























































































































































































(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 其 他义 务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自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规 定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依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3)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4)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 5)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在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以 及 不 同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87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 关凭 证 ;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同 》 及 《 托 管 协 议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人 泄 露 , 但 因 向 审 计 、 法 律 等 外 部 专业 顾 问 提 供 的 除 外 ; ( 8)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9)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同 》 及 《 托 管 协 议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 基 金 合同 》 及 《 托 管 协 议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年 以 上 ; ( 12)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登 记 机构 处 接 收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88




























































































































































































(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合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及 《 托 管 协 议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 其 他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日 常 机构 。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除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 基 金 合同 》 另 有 规 定 外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终 止 《 基 金 合同 》 ; ( 2)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5)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 ( 6)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7)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 9)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89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2) 对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事 项 ; ( 13)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以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法 律 法 规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2)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或 调 整收 费 方 式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 3)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构 、 基 金 销 售 机构 调 整 有 关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转 托 管等 业 务 规 则 ; ( 4)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同 》 进 行 修 改 ; ( 5) 对 《 基 金 合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同 》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 6)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 7)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 基 金 合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开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90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5、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登 记 日 。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下 内 容 :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式 ;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 有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登 记 日 ; ( 4)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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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行 使 投 票 权 提 供便 利 。 1、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 2、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 面 形式 或 大 会 公 告 载 明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书 面 方 式 或 大 会 公 告 载 明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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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本 人 直 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人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 4) 上 述 第 ( 3) 项 中 直 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构 记 录 相 符 。 3、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登 记 日 所 持 有 的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第 1条 第 ( 2) 款 、 第 2条 第 ( 3) 款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到 会 者 所 持 有 的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一 ( 含 三 分 之一 ) 。 4、 在 不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人代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 具 体 方 式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的 其 他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 的 其 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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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表 决 。 2、 议 事 程 序 ( 1)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 七 )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 ( 含 50%) 选 举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事 项 均 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上 (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除 本 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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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提 前 终 止 《 基 金 合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出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七 ) 计 票 1、 现 场 开 会 ( 1) 如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有 异 议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通 讯 开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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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执 行 方 式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内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红 利 再 投 资 ,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96




























































































































































































3、 “ 每 日 分 配 、 按 日支 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收 益 并 分 配 , 且 每 日 进 行 支 付 。 投 资 人 当 日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位 按 去 尾 原 则 处 理 ( 因 去 尾 形 成 的 余 额 进 行 再 次 分 配 , 直 到分 完 为 止 ); 4、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收 益 情 况 , 将 当 日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当 日 投 资 人不 记 收 益 ; 5、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时 ,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投 资 人 在 当 日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时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 则 增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则 保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不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若 当 日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缩 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 6、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一个 工 作 日 起 ,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一个 工 作 日 起 , 不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7、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调 整 基 金 收 益的 分 配 原 则 和 支 付 方 式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本 基 金 按 日 计 算 并 分 配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再 另 行 公 告 。 ( 四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工 作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工 作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97




























































































































































































本 基 金 每 日 例 行 对 当 天 实 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支 付 , 每 日 例 行 的 收 益 支 付不 再 另 行 公 告 。 ( 五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见 本 基 金 合同 第 十 八 部 分 。 四 、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 运 作 有 关 费 用 的 提 取 、 支 付 方 式 与 比 例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销 售 服 务 费 ; 4、《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8、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0、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基 金 财 产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5%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0.15%÷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在 月 初 5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相 应 顺 延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98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5%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0.05%÷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在 月 初 5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相 应 顺 延 。 3、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15%, 本 基 金 B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01%。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 公 式 相 同 , 具 体 如 下 : H= E×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为 前 一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在 月 初 5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 到 指 定 账 户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由 登 记 机构 代 收 , 登 记 机构 收 到 后 按 相 关 合同 规 定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构 等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相 应 顺 延 。 上 述 “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 4- 10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并 参 照 行 业 惯 例 从 基 金 财 产中 支 付 。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前 的相 关 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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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 五 ) 费 用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高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公 告 。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方 向和 投 资 限 制 ( 一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主 要 包 括 : 1、 现 金 ; 2、 期 限 在 1年 以 内 ( 含 1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 业 存 单 ; 3、 剩 余 期 限 在 397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4、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市 场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 整 投 资 范 围 。 ( 二 ) 投 资 限 制 1、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以下 金 融 工 具 : ( 1) 股 票 ; ( 2)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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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信 用 等 级 在 AA+级 以下 的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 4)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 一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 外 ; ( 5)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2、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下 限 制 : ( 1)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120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240天 ; ( 2)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10%; ( 3 )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集 中 度 , 对 上 述 第 ( 1 ) 、 ( 2 ) 项 投 资 组 合 实 施 如 下 调 整 : 当 本 基 金 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6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120 天 ;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30% ; 当 本 基 金 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9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18 0 天 ;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20% ; (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6)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但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该 比 例 限 制 ; (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0%; 投 资 于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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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机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 (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5%; ( 10)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连 续 3个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20%以上 或 者 连 续 5个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30%以上 的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20%; ( 11)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1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且 其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 定 的 AAA级 或 相 当 于 AAA级 的 信 用 级 别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对 其 予以 全 部 卖 出 ; ( 13)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本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 1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主 体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 其 中 单 一 机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 前 述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品 种 ; (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个 季 度 末 净 资 产 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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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 17)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18)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总 资 产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 19)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因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第 ( 1) 、 ( 9) 、 ( 12) 、 ( 13) 、 ( 16) 项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3、 禁 止 行 为 及 特 殊 交 易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不 得 用 于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承 销 证 券 ;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从事 承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5) 从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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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二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本 基 金 拟投 资 于主 体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 应 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作 为 重 大 事 项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六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公 告 方 式 (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非 交 易 日 。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计 价 对 象 以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2、 为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定 价 ” 。 当 “ 影 子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时 ,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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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应 当 在 5 个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25%以 内 , 当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并 在 5 个交 易 日 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5%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或 者 固 有 资 金 弥 补 潜 在 资 产 损 失 ,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5%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个交 易 日 超 过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用 公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等 措 施 。 3、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赔 付 。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位 四 舍 五 入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是 按 日 结 转 份 额 的 ,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是 以 最 近 7个 自 然 日 (含 节 假 日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按 每 日 复 利 折 算 出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0.001%,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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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对 外 公 布 。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任一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位 以 内 ( 含 第 4位 ) 或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 内 ( 含 第 3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 应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构 、 或 销 售 机构 、 或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人 (“ 受 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人不 对 其 他 当 事人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仍 应 负 有 返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 2、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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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 负责 , 不 对 间 接损 失 负 责 , 并 且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人 负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责 。 ( 3)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负 有 及 时 返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 但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享 有 要 求 交付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进 行 确 认 。 4、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07




























































































































































































( 3)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价 值 时 ; 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4、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予以 公 布 。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3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由 于不 可 抗 力 , 或 相 关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七 、 基 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方 式 ( 一 ) 《 基 金 合同 》 的 变 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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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关 于 《 基 金 合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 ,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 基 金 合同 》 应 当 终 止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基 金 合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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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年 以上 。 八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上 海 市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和 律 师 费 用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续 忠 实 、 勤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基 金 合同 》 受 中 国 ( 为 本 合同 之 目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 法 律 管 辖 。 九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合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同 》 可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基 金 合同 条 款 及 内 容 应 以 基 金 合同 正 本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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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 中 路 68号 9楼 办 公 地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 中 路 68号 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成 善 栋 成 立 时 间 : 2003年 5月 9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3]63号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业 务 。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注 册 资 本 : 1.65亿 元 人 民 币 组织 形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经 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交 通 银 行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仙 霞 路 18号 ( 邮 政 编 码 : 200336)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成 立 时 间 : 1987年 3月 30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国 发 (1986)字 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发 [ 1987] 40号 文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998] 25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事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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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卡 业 务 ; 提 供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 批 准 的 其 他业 务 ; 经 营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注 册 资 本 : 742.62亿 元 人 民 币 组织 形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经 营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 1)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主 要 包 括 : 1、 现 金 ; 2、 期 限 在 1年 以 内 ( 含 1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 业 存 单 ; 3、 剩 余 期 限 在 397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4、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市 场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 整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的 义 务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起 开 始 履 行 。 (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应 符 合 以下 规 定 : 1.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120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240天 ; 2.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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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集 中 度 , 对 上 述 第 1、 2项 投 资 组 合 实 施 如 下 调 整 : 当 本 基 金 前 10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60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120天 ;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30%; 当 本 基 金 前 10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90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180天 ;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20%; 4.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 5.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6.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但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该 比 例 限 制 ; 7.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0%; 投 资 于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5%; 8.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机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 9.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5%; 10.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连 续 3个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20%以上 或 者 连 续 5个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30%以上 的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20%; 11.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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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2.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且 其 信 用 评 级 应 不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 定 的 AAA级 或 相 当 于 AAA级 的 信 用 级 别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对 其 予以 全 部 卖 出 ; 13.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本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14.本 基 金 投 资 于主 体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 其 中 单 一 机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 前 述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品 种 ; 15.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个 季 度 末 净 资 产 的 10% ; 16.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17.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8.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总 资 产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19.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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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除 第 1、 9、 12、 13、 16项 项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上 述 规 定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及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 3)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财 产不 得 用 于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 销 证 券 ; 2.违 反 规 定 向 他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从事 承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5.从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6.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二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本 基 金 拟投 资 于主 体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 应 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作 为 重 大 事 项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15




























































































































































































( 4)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1、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面 临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 或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 或 书 面 回 函 确 认 , 新 名 单 自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当 日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由 于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负责 向 相 关 责 任人 追 偿 。 (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1.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账 目 及 核 算 的 真 实 、 准 确 。 2.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就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 以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3.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16




























































































































































































4.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等 的 各 项 规 定 。 ( 6)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方 面 进 行 监 督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权 在 发 现 后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监 督 和 核 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电 话 或 书 面 形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反 馈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有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有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17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是 否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及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是 否 及 时 、 准 确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是 否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是 否 按 照 法 规规 定 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进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资 产 、 未 执 行 或 无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规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 1)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 2)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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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和 独 立 。 ( 5)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和 基 金 申 购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责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给 予 必 要 的 协 助 配 合 , 但 对 此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 ( 二 ) 基 金 募 集 资 产 的 验 证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提 前 结 束 募 集 之 日 起 10日 内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具 验 资 报 告 , 出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名 以上 ( 含 2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具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 三 )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责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 2) 基 金 托 管 人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并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计 息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制 作 、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进 行 。 ( 3)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4)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并 使 用 交 通 银 行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 简 称 “ 交 通 银 行 网 银 ” ) 办 理 托 管 资 产 的 资 金 结 算 汇 划 业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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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 的 其 他 规 定 。 ( 四 ) 基 金 证 券 交 收 账 户 、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对 基 金 证 券 交 收 账 户 、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进 行 证 券 的 超 卖 或 超 买 。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即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的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的 二 级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 五 )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向 人 民 银 行 进 行 报 备 , 并 在 备 案 通 过 后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基 金 的 债 券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申 请 基 金 进 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开 设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 ( 2)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协 议 正 本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20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外 机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本 基 金 资 产不 承担 保 管 责 任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保 管 。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的 原 件 分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相 关 业 务 程 序 另 有 限 制 除 外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尽 可 能 保 证 持 有 二份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同 的 保 管 期 限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份以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同 传 真 件 或 复 印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同 原 件不 得 转 移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与 复 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位 四 舍 五 入 ;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是 以 最 近 7个 自 然 日 (含 节 假 日 )收 益 按 每 日 复 利 折 算 出 的 年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0.001%,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日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10000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 3 6 5 / 7 7 i = 1 1 + 1 1 0 0 % 1 0 0 0 0 i R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 中 , Ri为 最 近 第 i个 自 然 日 (包 括 计 算 当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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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同 》、 《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以 约 定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将 复 核 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予以 公 布 。 本 基 金 按 以下 方 法 估 值 : ( 1)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计 价 对 象 以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2) 为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定 价 ” 。 当 “ 影 子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5 个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25%以 内 , 当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并 在 5 个交 易 日 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5%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或 者 固 有 资 金 弥 补 潜 在 资 产 损 失 ,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5%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个交 易 日 超 过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等 措 施 。 ( 3)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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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发 现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以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赔 付 。 ( 二 )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任一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 内 ( 含 第 4位 ) 或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 内 ( 含 第 3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估 值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处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 1) 如 采 用 本 协 议 第 八 章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与 复 核 ” 中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1)-( 2) 、 ( 4) 进 行 处 理 时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或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出 错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没 有 发 现 ,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 例 各 自 承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 2)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或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披 露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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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或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赔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不 负赔 偿 责 任 ; ( 3)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3)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或 7日 年 化 收 益 率 错 误 处 理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 或 相 关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降 低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针 对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有 新 的 规 定 , 则 按 新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且不 损 害 投 资 者 利 益的 前 提 下 , 双 方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原 则 重 新 协 商 确 定 处 理 原 则 。 ( 三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 四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 五 )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的 核 对 双 方 应 每 个交 易 日 核 对 账 目 , 如 发 现 双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确 保 核 对 一 致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应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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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季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季 度 终 了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每 6个 月 公 告 一 次 , 于 截 止 日 后 的 45日 内公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在基 金 会 计 年度 前 6个 月 结 束 后 的 60日 内公 告 ; 年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度 结 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初 3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上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经 盖 章 后 , 以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后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 年度 报 告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定 期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上 述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编 制 、 复 核 及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报 表 、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或 年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可 以 出具 复 核 确 认 书 ( 盖 章 ) 或 以 其 他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确 认 , 以 备 有权机 构 对 相 关 文 件 审 核检 查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委 托 基 金 登 记 机构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年 最 后 一个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构 负 责 编 制 和 保 管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和 准 确 性 负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要 求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于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日 及 《 基 金 合同 》 终 止 日 后 10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登 记 机构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登 记 日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登 记 机构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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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于 每 年 最 后 一个交 易 日 后 10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登 记 机构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四 ) 除 上 述 约 定 时 间 外 , 如 果 确 因 业 务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商 议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登 记 机构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托 管 人以 电 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 限 为 15年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规 定 各 自 承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者 调 解解 决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人 均 有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市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当 事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和 律 师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管 辖 ( 为 本 协 议 之 目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律 和 台 湾 地 区 规 定 )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终 止 ( 1) 《 基 金 合同 》 终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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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或 因 其 他事 由 造 成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或 因 其 他事 由 造 成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发 生 《 基 金 法 》、《 销 售 办 法 》、《 运 作 办 法 》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继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1) 《 基 金 合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根 据 基 金 财 产 的 情 况 确 定 清 算 期 限 ;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4)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清 算 报 告 ; 6)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7)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8) 将 基 金 清 算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 公 布 基 金 清 算 公 告 ; 10)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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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个 月 ,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 不 能 及 时 变 现 的 , 清 算 期 限 相 应 顺 延 。 ( 3)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中 支 付 。 ( 4)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按 如 下 顺 序 进 行 清 偿 1) 支 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2) 缴 纳 基 金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4) 清 算 后 如 有 余 额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6)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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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下 简 称 “ 本 公 司 ” , 或 “ 基 金 管 理 人 ” , 或 “ 公 司 ” ) 将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网 点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网 站 等 渠 道 享 受 全 方 位 、 全 过 程 的 服 务 。 以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方 式 和 内 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内 容 序 号 类 型 明 细 内 容 详 述 ( 一 ) 账 户 服 务 对 账 单 服 务 每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 T+ 2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确 认 单 ; 每 月 结 束 后 的 5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投 资 者 的 对 账 单 定 制 需 求 以 电 子 或 纸 质 形式 寄 送 交 易 对 账 单 。 2、 其 他 资 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求 不 定 期 向 其 邮 寄 相 关公 司 介 绍 和 产 品 介 绍 的 资 料 。 ( 二 ) 查 询 服 务 网 络 在 线 查 询 客 户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码 或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查 询 /交 易 登 录 ” 栏 目 , 可 享 有 账 户 查 询 、 短 信 /邮 件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多 项 在 线 服 务 。 3、 交 易 信 息 查 询 在 一 笔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 T+2个 工 作 日 开 始 通 过 销 售 机构 的 网 点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查 询 /交 易 登 录 ” 栏 目 查 询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客 户 购 买 总 金 额 、 基 金 购 买份 额 、 基 金 分 红 份 额 、 历史 交 易 信 息 等等 。 4、 客 户 账 户 信 息 的 修 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修 改 账 户 的 非 重 要 信 息 , 如 联 系 地址 、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等等 。 也 可 以 亲 自 到 直 销 网 点 或 致 电 客 户 服 务 专 线 , 由 人 工 坐 席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 为了 维 护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投 资 者 重 要 信 息 的 更 改 手 续 办 理 如 下 : 1、 代 销 客 户 由 代 销 渠 道 提 交 办 理 ( 具 体 提 供 材 料 请 咨 询 代 销 机构 ) 。 以 配 号 方 式开 立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资 料 中 的 投 资 者 名 称 、 证 件 类 型 、 证 件 号 码 的 变 更 业 务 , 在 一个 工 作 日 内 , 对 单 个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只 能 够 修 改 其 中一 项 关 键 信 息 。 2、 直 销 客 户 : 非 正 常 变 更 需 要 提 供 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公 安 机 关 证 明 原 件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资 料 变 更 申 请 表 ; 正 常 变 更 需 要 提 供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资 料 变 更 申 请 表 以 及 银 行 柜 台 出具 的 新旧 卡 转 换 证 明 原 件 , 邮 寄 到 本 公 司 。 ( 三 ) 基 金 投 资 的 服 务 网 上交 易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销 售 机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直 销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及 信 息 查 询 外 , 还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ww.cxfund.com.cn) 享 受 网 上交 易 服 务 。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详 见 本 公 司 网 站 说 明 。 5、 红 利 再 投 资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 经 投 资 者 选 择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为 持 有 人 提 供 红 利 再 投 资 服 务 , 其 分 红 资 金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成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免 收 申 购费 用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随 时 ( 权 益登 记 日 申 请设 置 的 分 红 方 式 对 当 次 分 红 无效 ) 选 择 更 改 基 金 分 红 方 式 。 ( 四 ) 客 户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7×24小 时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29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账 户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 供 每 周 5天 的 坐 席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专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 五 ) 客 户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客 户投 诉 处 理 流 程 本 公 司 客 户投 诉 受 理 由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统 一 管 理 , 指 定 专人 负责 , 设 定 专 门 的 投 诉 管 理 工 作 流 程 , 并 由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督 促 投 诉 的 处 理 情 况 。 6、 客 户投 诉 方 式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专 线 ( 400-700-5566) 、 代 销 机构 、 公 司 网 站 ( www.cxfund.com.cn)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cxfund.com.cn)、 信 件 、 传 真 (021- 61009865)、 各 销 售 机构 网 点 柜 台 等 多 种 形式 对 本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以 及 公 司 的 政 策 规 定 进 行 投 诉 。 客 户投 诉 都 将 被 定 期 汇 总 登 记 并 存 档 , 通 过 拨打 客 户 服 务 专 线 进 行 的 投 诉 将 被 电 话 录 音 存 档 , 本 公 司 将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 及 时 妥 善 处 理 客 户投 诉 , 总 结 相 关 问 题 , 完 善 内 控 制 度 。 ( 六 ) 增 值 服 务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致 电 客 户 服 务 专 线 定 制 自 己 所 需 要 的 信 息 , 包 括 产 品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 公 司 新 闻 、 基 金 信 息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要 求 , 将 以 手 机 短 信 或 者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定 期 向 投 资 者 发 送 信 息 。 7、 个 性 化 理 财 服 务 随 着 公 司 的 发 展 , 本 公 司 将 酌 情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个 性 化 理 财 服 务 , 如 配 备 理 财 顾 问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理 财 建 议 以 及 相 关 的 理 财 计 划 等 形式 。 8、 组织 投 资 者 交 流 会 本 公 司 将 不 定 期 地 举 行 投 资 者 交 流 会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基 金 、 投 资 、 理 财 等 方 面 的 讲 座 , 使 得 本 公 司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能 得 到 更 多 的 理 财 信 息 和 其 他 增 值 服 务 。 另 外 , 本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也 将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不 定 期 地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交 流 , 让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了 解 更 多 基 金 运 作 情 况 。 ( 七 ) 投 资 者 教 育 服 务 为了 进 一 步 做 好 投 资 者 服 务 , 让 投 资 者 了 解 证 券 市 场 和各 类 证 券 投 资 品 种 的 特 点 和 风 险 , 熟 悉 证 券 市 场 的 法 律 法 规 , 树 立 正 确 的 投 资 理 念 , 增 强 风 险防 范 意 识 , 依 法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 本 公 司 将 开 展 普 及 证 券 知 识 、 宣 传 政 策 法 规 、 揭 示 市 场 风 险 、 引 导 依 法 维 权 等 投 资 者 教 育 活 动 。 ( 八 )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服 务 披 露 公 司 信 息 为 方 便 社 会 公 众 了 解 公 司 的 信 息 , 包 括 本 公 司 的 发 展 概 况 、 组织结 构 、 公 司 文 化 、 经 营 理 念 、 经 营 管 理 层 、 经 营 情 况 等 公 开 信 息 , 本 公 司 开 通 了 全 国 统 一 的 客 户 服 务 专 线 400-700-5566( 免 长 话 费 ) 和 公 司 网 站 ( www.cxfund.com.cn), 以 方 便 投 资 者 查 询 。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本 公 司 将 按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介上 披 露 法 定 的 文 件 、 公 告 信 息 。 本 公 司 将 通 过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公 司 网 站 、 代 销 机构 及 相 关 基 金 宣 传 资 料 来 披 露 本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 包 括 本 基 金 的 概 况 、 投 资 理 念 、 投 资 对 象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净 值 及 其 变化 情 况 、 基 金 经 理 介 绍 等 多 方 面 的 信 息 。 本 公 司 将 通 过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公 司 网 站 、 代 销 机构 等 途 径 来 告 知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的 手 续 、 流 程 、 费 用 和 其 他 注 意 事 项 ,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相 关 表 格 。 9、 其 他 信 息 的 披 露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和 网 站 除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上 述 信 息 咨 询 外 , 还 提 供 其 他 信 息 咨 询 , 包 括托 管 人 的 情 况 、 基 金 知 识 、 市 场 新 闻 和 行 情 、 产 品 信 息 等 多 方 面 内 容 。 ( 九 ) 客 户 服 务 联 络 方 式 客 户 服 务 专 线 4007005566( 免 长 话 费 ) 、 工 作 时 间 ( 8: 30-12:00


13: 00-17:00) 内 可 转 人 工 坐 席 。 传 真 021-61009865 公 司 网 址 http://www.cxfund.com.cn 电 子 信 箱 service@cxfund.com.cn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30




























































































































































































二 十 四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序 号 公 告 事 项 法 定 披 露 方 式 法 定 披 露 日 期 1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7/8/25 2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 合同 及 摘 要 ( 仅 摘 要见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7/8/25 3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公 司 网 站 2017/8/25 4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7/8/25 5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变 更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上 证 报 、 中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7/9/8 6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7/9/9 7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开 放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的 公 告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7/9/9 8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暂 停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7/9/26 9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增 加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代 销 机构 的 公 告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7/10/12 10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增 聘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的 公 告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7/11/4 11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调 整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上 证 报 、 中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7/11/11 12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调 整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上 证 报 、 中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7/11/17 13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7/11/30 14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及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数 额 限 制 的 公 告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7/12/6 15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含 转 换 转 入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业 务 的 公 告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7/12/9 16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上 证 报 、 中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7/12/18 17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公 告 ( 德 勤 ) 上 证 报 、 中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7/12/19 18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7/12/19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31




























































































































































































19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暂 停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7/12/26 20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上 证 报 、 中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7/12/28 21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及 基 金 组 合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上 证 报 、 中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7/12/28 22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调 整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上 证 报 、 中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7/12/28 23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上 证 报 、 中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7/12/29 24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资 管 产 品 增 值 税 事 项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上 证 报 、 中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7/12/30 25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2017年 12月 31日 资 产 净 值 的 公 告 公 司 网 站 2018/1/1 26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调 整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上 证 报 、 中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8/1/4 27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调 整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上 证 报 、 中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8/1/5 28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调 整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上 证 报 、 中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8/1/16 29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 第 4季 度 报 告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8/1/20 30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调 整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上 证 报 、 中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8/2/1 31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调 整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上 证 报 、 中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8/2/6 32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调 整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上 证 报 、 中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8/2/7 33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暂 停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8/2/9 34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调 整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上 证 报 、 中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8/2/10 35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增 加 蚂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代 销 机构 的 公 告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 、 公 司 网 站 2018/2/27 本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截 止 时 间 为 2018年 3 月 8日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32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构 和 登 记 机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公 告 的 内 容完 全 一 致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33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 件 本 基 金 备 查 文 件 包 括 :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长 信 利 息 满溢 场 内 实 时 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文 件 ; ( 二 )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 合同 》 ; ( 三 ) 《 长 信 长 金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 四 ) 法 律 意 见 书 ; ( 五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二 〇 一 八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