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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复兴混合(000031)

华夏复兴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夏 复兴 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农业银 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7 年8 月24 日证监基金字[2007]241 号文
核准募集 ,基 金合同 于2007 年9月10 日正式 生效 。 根 据基金管 理人2015 年7月3 日刊登的 《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 更名 的公告》, 华夏 复兴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自2015 年7 月15 日起 更名 为 华夏复 兴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 基金 风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债券 基金, 属于 高风险 、 高收 益的 品种。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申 购 基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谨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8年3 月10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数据 截止 日
为2017 年12 月31 日。 (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4 
六、基 金的 募集 ................................................................................................................................ 6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6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67 
九、基 金的 转托 管与 非交 易过户 等其 他业 务 ................................................................................ 92 
十、基 金的 投资 ................................................................................................................................ 93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104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105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106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109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110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111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112 
十八、 风险 揭示 .............................................................................................................................. 115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18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20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30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8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40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41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41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复兴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 书 ” ) 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以及 《华 夏复兴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原 《 华夏复 兴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
人应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复兴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 指 《 华夏 复兴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不时做 出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 
托管协 议: 指 《 华夏 复兴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及 其 不时做 出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 华夏 复兴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基金管 理人 对
其定期 做出 的更 新 。 
发售公 告: 指《华 夏复 兴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 法》 : 指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的 规定,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证 券市 场, 并 取得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额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基金 管理机 构 、 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以 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 基金 募集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 募 集金 额 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基金 法 》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备 案手 续后 , 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
认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封闭期 : 指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一 年的时 期, 在 封闭 期内 基金 不开放 申购
赎回。 
锁定期 : 指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至 基金开 放赎 回日 止的 时间 期限, 本 基金
的锁定 期不 低于 一年 ,不 超过一 年零 一个 月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 资者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请 购买本 基金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 者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申 请购 买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 要
求基金 管 理 人购 回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销 售: 指对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等 业务 的统 称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 
直销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 即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条件 , 取 得基金 代销 业
务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机构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 清 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持 有人 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代理 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的机 构, 本 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构 为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结算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由 该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登 记结 算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转 托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 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日/ 月: 指公历 日/ 月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的 开放 时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有效申 请的 日期 。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 第 n 个 工作 日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 息 及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申 购款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 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 
摆动定 价机 制: 指当开 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赎 回时,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 合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司 法解释 、 地 方
法规 、 地 方规 章、 部门 规章 及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等 法律
法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 
《 业务 规 则 》 :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结算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投资 者共同 遵守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 法克 服、 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和因 素, 包 括但 不
限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 然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疫 情、 火灾 、 政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府征用 、 没收 、 法 律变 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场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4 月9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李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3800 万元 ,公 司 股权结 构如 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 鹏科 技咨 询有 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事 长、 党 委书记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总经 理 ,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曾 任中 信证 券 公司董 事、 襄 理、 副 总经 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常务副 总裁,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 行董 事、 总裁 , 兼 任信 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等 。 
Barry Sean McInerney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现 任 万 信 投 资 公 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总 裁兼 首席 执行官 。曾 在多 家北 美领 先的金 融机 构担 任高 级 管 理职位 。 
汤晓东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摩根 大通、 荷兰 银行 、苏 格兰 皇家银 行 、
中国证 监会 等。 
杨冰先 生: 董事 , 硕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管 理业 务行 政负 责人 。 曾任 中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交易 员 、 资 产管 理业 务投资 经理 、 资产 管理 业务 投资主 管 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葛小波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中信 证券 党委 委员 、 董 事总经 理。 葛先 生于2007 年荣获 全国
金融五 一劳 动奖 章。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北 京建设 (香 港上市) 、华夏 幸福 基业、 中海油 海洋工 程、东 兴证 券、中 兴通讯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华联合 人寿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博彦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上市 公司) 、 朗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 第八 届理 事会理 事, 中国 会计 学会 财务成 本分 会第
八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 任中 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 纽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科 员,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主 持工作)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监事、 党办 主任、 养老金 业务总 监, 华夏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阳琨先 生: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副 总经 理, 硕士。 兼任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 基金 营销 部总经 理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营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上 海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 
周璇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杨一夫 先生 : 监 事长 , 硕 士。 现 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裁 ,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尔公 司在
中国的 投资 活动 , 兼 任三 川能源 开发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中 国投 资协 会常务 理事 。 曾 任国 际金 融
公司( 世界 银行 组织 成员 )驻中 国 的 首席 代表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等。 
史本良 先生 :监 事, 硕士 ,注册 会计 师。 现任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财 务部B角。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计划 财务 部总 监等 。 
杨维华 先生: 监事, 硕士 。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B 角。 曾 任 中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高级 编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 事会
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 事, 博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委员 。 曾 任财 政部 科研所 助
理研究 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等 。 
李彬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部 执行 总经 理、 信息 披露负 责
人。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级 副总 裁、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等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赵航先 生 , 中 南财经 大学 投资经 济专 业硕 士。 曾任 大鹏证 券资 产管 理中 心投 资经理 、 长
城证券 投资 银行 部项 目经 理、 鹏华 基金 原普 华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03 年4 月10日至2005
年5月21 日期间 )等。2005 年10月加 入原 中信基 金, 曾任中信 红利 精选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2008 年5 月19日至2009 年4月18 日期 间) 、 华夏经典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2009 年8 月7日至2011 年11 月7日期间 )等,现 任股票投资部执 行总经理 ,华夏红利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1 年1月18日 起任 职 ) 、 华 夏复 兴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5 年1月7 日起 任职 ) 。 
历任基金经理:2007 年9 月10 日至2009 年1 月1 日 期 间, 童 汀 先 生 任 基 金 经 理 ;2008 年1
月23日至2010 年2月4 日期 间, 孙 建冬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2010年2 月4 日至2013 年9 月23 日 期间,
程海泳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2012 年7 月16 日至2015 年1 月7 日期间 , 崔 同魁 先生 任基 金 经理; 2014
年1月17 日至2017 年1 月6 日 期间, 刘金 玉先 生任 基金 经理。 
3 、本 公司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主任: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郑煜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孙彬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郑晓辉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 基金 经理 。 
王怡欢 女士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蔡向阳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董阳阳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 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的行 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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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 监控 等要素 。 公司 已经 通过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国 际准则 第3402号》 ) 认证,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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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董 事3 名 。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会 等 专门 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 
(2)公 司各部 门之间 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 ,既互 相合 作,又互 相核 对和制 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 
(3)公 司坚持 稳健经 营和 规范运作 ,重 视员工 的 合 规守法意 识和 职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负责 资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策 等; 基 金经
理小组 负责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资 产配 置基 础上 进行 组合构 建 , 基 金经 理领 导基 金经理 小组 在
基金合 同和 投资 决策 权限 范围内 进行 日常 投资 运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 中 执 行 。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定投 资原 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比 例; 基金 经理 小组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内 , 负 责确
定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建立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 资指令 , 对 于超 过投 资权 限的操 作需 要经
过严格 的审 批程 序 ; 交 易管 理部 依 据基 金经 理或 基金 经理授 权的 小组 成员 的指 令 负责 交易 执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行 。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在 投资
比例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 禁止 性控 制。 根据 法律 、 法规 和公 司相 关规 定,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
从事受 限制 的行 为。 交易 系统通 过预 先的 设定 ,对 上 述禁 止进 行自 动提 示和 限制。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交易 管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的 监
控;监 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监 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调 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 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份 、 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理 、 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 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责 人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 司还 制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程 , 确 保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 、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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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目 前 公司 业务 均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不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 、内 部监控 
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稽核 部 门 ,通过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 监督 公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确保公 司各 项 经
营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倩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是 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 务院
批准,中 国农 业银行 整体 改制为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 立。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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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力 赢得 了良好 的信 誉,每年 位居 《财富 》世 界500强 企业之 列。 作为一 家城乡并 举、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 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 服务 品牌 ,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元化 的金 融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 国农业 银行 通过
了美国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SAS70 审 计报 告。 自2010 年 起中国 农业 银
行 连续通 过托管 业务国 际内 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明 了独立 公正第 三方 对中国 农业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品牌 声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2010 年首 届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奖盛 典 ” 中成
绩突出 , 获 “最 佳托 管银 行 ”奖。2010 年 再次 荣获 《首席 财务 官》 杂志 颁发 的 “ 最 佳资 产托
管奖 ” 。 2012 年 荣获 第十 届中国 财经 风云 榜 “ 最佳 资产托 管银 行 ” 称号 ; 2013 年至2016 年连
续 荣 获 上 海 清 算 所 授 予 的 “ 托 管 银 行 优 秀 奖 ”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授 予 的
“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 称号 ; 2015 年、 2016 年 荣获 中国 银行业 协会 授予 的 “ 养老 金业务 最佳 发
展奖 ” 称号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部 于1998 年5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2014 年 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 内 设综合 管理 部、 业务 管理 部、 客 户一 部、
客户二 部、 客 户三 部、 客 户四部 、 风险 合规 部、 产 品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营 运一部、 营运 二
部、 市 场营 销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 户管 理部,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 统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业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现有员工 近240 名, 其中 具 有高级职 称的 专家30 余名 ,服务 团
队成员 专业 水平 高、 业务 素质好 、 服务 能力强 , 高 级管理 层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业 经验 和高
级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 证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到2017 年12 月31 日 ,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397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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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 ,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职权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 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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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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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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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25号 、甲25号 中国 光大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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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4)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5)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6)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8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厦15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17)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85605588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董 汇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18)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赵 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19)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路79号 天徽大 厦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天 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联系人 :叶 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 
(20)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21)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22)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23)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24)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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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25)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 (其 他地 区) 
(26)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 
(27)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28)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 楼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29)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30)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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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31)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32)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33)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 中路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 :蒋 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34)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街6号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96016 ( 内 蒙古 、 北 京) 、967210 ( 宁 波、 深圳)、 028-65558555 (成 都) 
(35)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36)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夏路1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1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子励 
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2389031 
联系人 :黎 超雄 
网址:www.gr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11 
(37)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区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区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38)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 :项 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39)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3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路3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 :董 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40)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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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42)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1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号 泛利 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43)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799 号5层01 、02 、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 高 南路799 号5 层01 、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 :李 娟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44)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12 楼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45)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童 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4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47)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48)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1号 环球 金融 中 心西塔14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ant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88 (49)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黄 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50)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51)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52)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曹 怡晨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53)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45号 (锦 昌大 厦)1幢10楼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路45号 锦昌 大厦 一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联系人 :孙 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54)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办 公楼二 期53 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91号 金地 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联系人 :余 永键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55)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村南1号楼7层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 :高 雪超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56)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 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 :张 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57)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号9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58)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道1-5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苏 宁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 :王 峰 网址:www.sn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59)众 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A 座9层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 :付 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6-9988 (60)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 心1 号楼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 心1号楼1806-1808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61)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路799 号陆 家嘴 世 纪金融 广场9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电话:021-60818757 、13916871276 传真:021-60818280 联系人 :周 晶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5156 (62)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20号 乐成 中心A 座23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 :马 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63)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 前海深 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鲤鱼门 街1号 前海深港 合作 区管理 局综 合办公 楼 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皇 岗商 务中 心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64)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 号11 层1108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 www.hc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65)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66)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 南路8 号院2 号楼106-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盛世龙 源国 食苑10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联系人 :陶 翰辰 网址:www.zhixin-inv.com (67) 上海 久富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2819 号1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403 号 信息 大厦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 :潘 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68)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南 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 办公楼D 座二 层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路26号 鹏润 大厦B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69)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 王 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70)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 所 :北 京 市海 淀 区东 北旺 西 路中 关 村软 件 园二 期( 西 扩)N-1 、N-2 地 块 新浪 总 部科 研楼5 层518 室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淀 区东 北 旺西 路 中关 村 软件 园二 期 (西 扩 )N-1 、N-2 地块 新 浪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71) 北京 君德 汇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18 号4 层办 公楼 二 座41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4 层办 公 楼二座414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电话:010-65181028-810 传真:010-65174782 联系人 :周 雯 网址:https://www.kstreasur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1218 (72) 济安 财富 (北 京)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路7号4 号楼40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 财富 中心A 座46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电话:18610508307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 :赵 程程 网址:www.pj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 (73)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姜 吉灵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74)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15201924977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兰 敏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75)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327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 :姜 焕洋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76)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外 滩国 际广 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路1801 号 凯科 国际 大厦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77)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潘 园公 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488 号太 平金 融 大厦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021-35385521*210 传真:021-55085991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联系人 :蓝 杰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78)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021-33768132-801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79)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 体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层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80)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集 团二 期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18938644421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81)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82)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 现 代五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 厦15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13671788303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 :刘 璐 网址: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83)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海珠区 琶洲 大道 东1 号保 利 国际广 场南 塔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吴 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84)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1115-1116室及1307 室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 :叶 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85)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1号2 号楼2-45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区A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孙 雯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86)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东路66号1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9 、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0000 联系人 :万 容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400-098-8511


(87)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苑路16号 东方 科技 大厦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B3 单元7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联系人 :张 烨 网址:www.jfzinv.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500-888 (88)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 :袁 永姣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89) 天津 万家 财 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 商务区 )迎 宾大 道1988 号 滨海浙 商大 厦公 寓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电话:18511290872 传真:010-59013828 联系人 :邵 玉磊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42 (90)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北 座13 层1301-1305 、14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13 层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刘 宏莹 网址:www.citicsf.com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9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9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9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 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9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95)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 州天 河区 天 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5、18、19 、36、38、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9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 :郑 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9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2-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9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99)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100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乔 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101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102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103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104 )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1 (105 )万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座18、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106 )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16-2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A 座16-20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电话:010-85127609 传真:010-85127641 联系人 :韩 秀萍 网 址:www.m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6 (107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108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109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 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 证券广 场、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旅 大厦18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110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山 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111 )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东海 西路28号 龙翔 广场东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晓明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112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113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114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尹 旭航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115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13 层、21 层-23层、25-29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孔 亚楠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116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117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118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19 )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梁 微 网 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120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121 )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 中路389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 :王 万君 网址:www.n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122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123 )新 时代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 人 :叶 顺德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田 芳芳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9 (124 )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125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126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201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路201 号浙 商证 券大 楼8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127 )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128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129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130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网址:www.c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3-5316 (131 )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132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党静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133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 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34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23号 投资 广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135 )中 银国 际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136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6188 (137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大 厦4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网址:www.g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138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街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谢 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139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文 艺路233 号宏 源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联系人 :唐 岚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40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 :许 曼华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41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11 联系人 :王 雯 网址:www.csco.com.cn (142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 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143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2 (144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层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145 )华 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 柳梧新 区察 古大 道1-1号君 泰国际B 栋一 层3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6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电话:0755-83255199 传真:0755-82707700 联系人 :胡 倩 网址:www.chinal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146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 话:021-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刘 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147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148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400-889-6326 、0593-95547 (149 )华 龙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150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151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路15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6 (152 )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埔区 南京西 路399 号 明天 广场20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灿辉 电话:021-63898427 传真:021-68776977-8427 联系人 :徐 璐 网址:www.shhx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999 (153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肇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 :杨 莉娟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54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55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 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156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7层、8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157 )西 藏东 方财 富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7 (158 )国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59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 :彭 莲 网址:www.l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160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 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161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162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63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64 )长 城国 瑞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深田路46号 深田 国际 大厦19-20楼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2079259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 :邱 震 网址:www.gwg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165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 广场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 务广 场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王 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166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167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168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 川信 大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 川信大 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69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9 号华 远企 业号D 座3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170 )华 瑞保 险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嘉 定区 南翔 镇众仁 路399 号 运通 星财 富 广场1 号楼B 座13、14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501 号上 海中 心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昊 电话:021-61058785 传真:021-61098515 联系人 :茆 勇强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5818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171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687 号 一幢 二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 :仲 秋玥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 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 二座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单 峰、 赵雪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赵雪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2007 年8 月24日 证监 基金 字[2007]241 号文 核准 。 本基金 的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于2007 年9月5 日起 向全社 会公 开募 集, 基金 募集工 作于 募集 首日 结束 。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集4,999,112,948.66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959,328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 《基 金合 同》 生效 条件, 《基金 合同 》 于2007 年9月10日正 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 上 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司、 广州 分公 司、 成 都分 公司 , 设在 北京、 上海、 广 州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电子 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6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318 传真:010-88066222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29号 东环 广场B 座一 层(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9 号( 新科 祥 园小区 大门 口一 层)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6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442 传真:010-88066214 (6)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6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552 传真:010-88066480 (7)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460 传真:010-88066130 (8)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里100 号1幢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101A 室(200120 )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 上海 静安 嘉里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 西路1515 号 静安 嘉里 中心 办公楼 一座2608 单元 (200040 ) 电话:021-50735010 传真:021-50735011 (11 )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路6001 号太 平金 融大厦40层02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2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30层B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 区杭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B 区4 层G05 、G06室(310007 ) 电 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写 字楼 第50 层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5) 成都 分公 司 地 址 :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交 子 大 道177 号 中 海 国 际 中 心B 座1 栋1 单元14 层1406-1407 号 (610000)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6)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代 销机 构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名 称 、 住 所 等 信 息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中 “ (一 )销 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 构办理基金 申购 、 赎 回 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 基金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布 时 间为准 。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告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本 基金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 、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2008 年9 月10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 转 换转出 等业 务,于 2012 年3 月15日起 开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转换 转入 等 业务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3 、当日 的申购 、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 4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 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 以公告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通过 直销机 构 或 华夏财富 办理 本基金 的申 购 及赎回 业务 ,每次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每 次赎回 申请 不得 低于10.00 份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赎回 后在 直销 机构或华夏财富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 ,在赎回 时需一 次全部 赎 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请 遵循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及华 夏财富 的相 关规 定。 2 、 投 资 者 通过其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及 赎 回 业 务 , 每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定 期定额 不受 此限 制 ) ,每 次 赎回申 请不 得低 于100.00 份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 该 代销 机构 ( 网点 )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100.00 份的 ,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各 代销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者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2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资者T 日申 购基金 成功 后 , 登 记结 算机 构在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投资者T 日赎 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减权 益的登 记手 续。 T 日规 定时间受理的 申购、赎回 申请,正常情 况下投资者 应在T+2 日通过 本公司客 户服 务电话 或到 其办 理业 务的 销售网 点查 询确 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 记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3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规 定 向投 资者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回 款项应 在自 受理投 资者有 效赎回 申请 之日起 不超过7 个工 作日的 时间内 划往赎 回人银 行账 户。在 发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基 金合 同和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有关 规定 处理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1 、本基 金申购 费由申 购人 承担,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登记 结算 等各项 费用 。投资 者 在申购 本基 金时 需交 纳前 端申购 费,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递减 ,具 体如 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以 上 ( 含 100 万元 )-500 万 元以 下 1.2% 500 万 元以 上 ( 含 500 万元 )-1000 万 元以 下 0.8% 1000 万 元以 上 ( 含1000万元 ) 每笔1,000.00 元 2 、 本 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 承担 , 在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回时 份额 持有不 满7 天 的, 收取1.5% 的赎 回费, 持有 满7 天以 上(含7 天) 的, 赎回 费率为0.5% 。其 中, 对于 赎 回时份 额持 有不 满7 天的 , 收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赎 回时 份额 持有 满7 天 以上 (含 7天)收取的赎回费, 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 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 登 记结算 费、 销售 手续 费等 各项费 用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范围 内调整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或收 费 方式。 如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基金管 理人最 迟须 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开 始实施 前1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4 、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在遵守 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下, 针 对特定 期间 或符 合特 定条 件的投 资者 , 采取调 低基 金申购 费 、 赎 回费等 措施 , 基 金管 理人 须 于该等 措施 实施 前1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5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 规 定 。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申购份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 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一: 假定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00元, 若 三笔申购 金额 分别 为1,000 元、100 万元 、 500万元 ,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 的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份 额 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 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申购份 额(E=C/1.200 ) 821.02


823,451.91


4,133,597.88


若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 额 (C=A-B ) 9,999,000.00


申购份 额(D=C/1.200 ) 8,332,500.00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 用 例 二: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 持有 期10 天,该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250元, 则其获 得的 净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公告 ,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如遇 特殊情 况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接受申 购 。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 4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已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 的 。 5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或基 金投资组 合内 某个或 某些 证券进行 权益 分派等 原因 ,使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 6 、个别 投资者 的申购 、赎 回过于频 繁, 导致基 金的 交易费用 和变 现成本 增加 ,或使 得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顺利 实施 投资策 略 , 继 续接 受其 申购 可能对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 损害 。 7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 8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避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某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全部 或部分 申购 申请 时,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告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支付赎 回款 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4 、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在有能 力兑 付时 , 应 当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当 按单 个赎回申 请 人已 被 接 受 的赎 回 申 请 量 占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受 理 赎回 申 请 人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 其 余赎 回申 请则延 期办 理, 并以 后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赎 回申 请的 延期 办理 最迟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20个 工作 日。 投资 者在 申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 与净 转出 申请 (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总份 额后 的 余额 ) 之和超 过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为兑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持有人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开 放日 办理 。 转入 下一 开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将 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式 ,在3 个交易 日内通 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并说明 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 体公 告。 本基金连 续2个 开放日 以上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有必 要,可 暂停 接受赎 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限 不得超 过20 个工作 日 , 并 应 当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4 ) 如 果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基金 总份 额20% 以 上的大 额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赎回申 请情 形下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全 部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付 全 部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具体 分为 两种 情况 : ①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其 他投 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为 了保 护其 他赎回 投 资人的 利益 ,对 于其 他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按正 常程 序进行 。对 于单 个投 资人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 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 确认当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未 确认 的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处 理。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则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②如果 基金管 理人 认为仅 支付其他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也有困 难时 ,则所 有投 资人的 赎 回 申 请 ( 包 括 单 个 投 资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20% 以上的大 额 赎 回 申 请 和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都 按照 上述 “ (2 )部 分延期 赎回 ”的 约定 一并 办理。 ( 十一 )申 购和 赎回 暂停 期间与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暂停申 购或 暂停 赎回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 告 : 1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2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日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1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3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2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二 )基金 份额 的 转换 1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基 金转换 采取 “ 未知 价 ”法, 即基 金的转 换价 格以转换 申请 受理当 日转 出、转 入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5)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 基金 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 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 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能 开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根据 市场 情况调整 转换 的程序 及有 关限制, 但应 最迟在 调整 生效前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 新开 放基 金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 、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 ) 转 出基 金费 用 : 按 转 出基金 赎回 时应 收的 赎回 费收取 , 如该 部分 基金 采 用后端 收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费模式 购买 ,除 收取 赎回 费外, 还需 收取 赎回 时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转 换金 额指扣 除赎 回 费与后 端申 购费 (若 有) 后的余 额。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前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最 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一。 ②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前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费 率,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适 用固 定 费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比转 出基 金 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 档高, 则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转入 基金 适用 的固 定费 用;反 之,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二。 ③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后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 自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三。 ④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额 ,且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四。 ⑤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前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费 用,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适 用比 例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费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最 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五。 ⑥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前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六。 ⑦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后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 自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七。 ⑧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额 ,且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八。 ⑨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前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最 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九。 ⑩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前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入 基 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比转 出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档高, 则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转入 基金 适用 的固 定费 用;反 之,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 ? 从 后端 收费 基金 转出 ,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后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 自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一。 ? 从 后端 收费 基金 转出 ,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二 。 ? 从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 的其他 前端 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三 。 ? 从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 的其他 前端 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 收取方式 :收取的 申购费 用= 固定 费用-转 换金额× 转出基金 的销售服 务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四 。 ? 从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 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 的其他 后端 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确 认之 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五 。 ? 从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 的其他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六 。 ? 对 于多 笔 不 收取 申购 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购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对转 出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的基金 的持 有时 间规 定如 下: (i )对 于 货 币型 基金 ,每 当有基 金新 增份 额时 ,均 调整持 有时 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对于除上述(i )之 外的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 金 ,其持有时间为本次转 出委托中 多笔份 额的 加权 平均 持有 时间。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 。 4 、业 务举例 例一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前 端收 费模 式)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金 适用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2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金 适用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该日 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购 费率 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乙 基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丙 基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 金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 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200、 1.500 元。 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 转换确 认成 功。 甲基 金适 用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 适 用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 此 时 赎回 乙 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乙 。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该日 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00 元。 甲基 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 高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乙基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丙基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500 元 , 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 金费用 、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甲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为 1,000 元 ,丙基 金适用 的申 购费 用为 500 元,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 金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基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甲 基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该 日甲 、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 成功。 甲基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金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 适 用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 此 时 赎回 乙 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基 金乙,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用 。T 日甲 、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费 模 式)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金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8% ,该 日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基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 赎 回费 率为 0.5% 。 申 购日 甲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金 适用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金 适用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 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 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 回费 率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乙 基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丙 基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 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为 3 年的后 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后端 收费 基金 乙,转 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0%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成 功 。 申 购当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 乙 基金 ,则 赎回 时乙基 金持 有期 为 2 年半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 ,该 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基金 乙。T 日 甲、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为 1.200 、1.500 元。 申购当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赎 回费 率 为 0.5% ,转 出时适 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率 为 0.3% ,此时 转出 不收 取赎 回费 。乙 基金 适用申 购费 率 为 2.0% 。则 转出基 金 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为 10 天 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0,000 份,转 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 金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3% , 此时 转出 不收 取赎 回费 。 乙 基金适 用固 定申 购 费 1,000.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1,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3.70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86.3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58.69 例十五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转出 持有 60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 后端 收费 基金 乙,该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此时 转出 甲 基金 不收取 赎回 费。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 赎回 时乙基 金持 有期 为 3 年半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0% , 且乙 基金赎 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购 费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用基金 乙 。 T 日甲 、 乙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 1.500 元 。 甲 基金 赎回 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九、基金的转托管与 非交 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 机构 可依据 其 《 业务规则 》 ,受 理基金 份额 的转托管 、非 交易过 户、 冻结与 解 冻、质 押等 业务 ,并 收取 一定的 手续 费用 。 (一) 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 以及 经登 记结 算 机 构认 可的、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 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 其 中继 承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 赠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其 他具 有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 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 向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提供 符合 要求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2个月 内办理 并按 登记 结算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交易账 户间 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转 托管 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照 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 则 。 ( 三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以 及登 记结 算机 构认 可的、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有 关规 定 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 ( 四)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登 记结 算机 构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或 其他 基金业 务, 并制 定和 实施 相应的 《业 务规 则 》 。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秉承长 期投 资理 念和 个股 精选思 路 , 以 长期 、 全 球 视野考 察我 国经 济、 行业 以及个 股的 成长前 景 , 着 眼于公 司外 部环境 、 公司 内部品 质两 个基本 评估 维度 , 通 过多 层筛选 机制 构 建 高品质 的投 资组 合, 追求 基金资 产的 持续 增值 ,力 争为投 资者 创造 超额 回报 。 ( 二) 投资 理念 秉承长 期投 资理 念, 以长 期、 全 球视 野考 察我 国经 济、 行 业以 及个 股的 成长 前景, 可以 充分分 享中 国经 济持 续增 长、 证券 市场 日益完 善 、 公司质 量显 著提 高的 发展 成果 。 随 着市 场 经济体 制改 革的 不断 深入 , 我 国经 济进 入了全 新的 发展阶 段 , 呈 现持续 、 稳 步增长 的良 好态 势。 与 此同 时, 证券 市场 的各项 制度 不断 完善 , 投 资工具 日益 丰富 , 国 内上 市公司 的公 司质 量和治 理结 构显 著改 善, 机构投 资者 队伍 渐趋 壮大 , 投 资理 念向 价值投 资方 向转变 。 在上 述 背景下 , 长 期投 资逐 渐成 为最有 效的 投资 方式 , 可 以在有 效降 低投 资风 险的 基础上 获得 稳健 的投资 收益 。 坚持个 股精 选思 路, 通过 全方位 、 多层 次的股 票筛 选机制 构建 高品 质的 投资 组合 , 可 以 为投资 者创 造超 额回 报。 由于证 券市 场制 度、 信息 传递机 制 、 信 息搜寻 成本 等方面 因素 的 影 响, 证券 市场 并不是 完全 有效的 , 对于 目前正 处于 发展阶 段的 我国 证券 市场 更是如 此 。 针 对 市场非 完全 有效 的特 征, 借助公 司强 大的 投资 研究 平台、 高效 的投 资团 队以 及多样 化的 外部 信息渠 道 , 通 过专业 化研 究、 积极 性管 理, 可以 有 效利用 个股 市场 价格 与内 在价值 之间 的暂 时偏离 ,把 握投 资机 遇, 获取超 额收 益。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依 法上 市交 易的 股票 、 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权 证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基 金还 可部 分投资 于流 动性 较差的 新股 战略 配售 、 定 向增发 等。 在金 融衍 生产 品 (如 股指 期货 ) 推 出后 , 本基 金还 可依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运 用金 融衍生 产品 进行 投资 风险 管理。 在本基金 封闭 期内 ,股 票投 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60% ~100% ,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范 围为0~20% ,权 证投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范围 为0 ~3% ; 封闭期 满后 , 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60% ~95% ,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占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范 围为0~20% , 权证 投资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范围 为0 ~3% ,现 金和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将其纳 入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变 更 对权 证 或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等 投资 的 比 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相 应调 整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上限 规定。 ( 四)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采 用 “ 自上而 下 ” 的多 因素 分析 决策支 持系 统 , 综 合定 性分 析和定 量 分析手 段, 根据 全球 经济 发展形 势以 及中 国经 济发 展趋势 的判 断( 包括 宏观 经济运 行周 期 、 财政及 货币政 策、资 金供 需情况 、证券 市场估 值水 平等) , 对股票 市场 、债券 市场未 来一段 时间内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做 出合理 预测 , 从而确 定基 金资产 在股 票 、 债券 、 现 金三大 类资 产之 间的投 资比 例 , 并随 着各 类资产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相 对变化 , 适时 动态地 调整 股票 、 债 券和 货 币市场 工具 的 投 资比 例, 以规避 或控 制市 场风 险, 提高基 金收 益率 水平 。 定量分析 运用 的主要 指标 包括证券 市场 整体估 值水 平(市盈 率、 市净率) 、宏 观经济 发 展指标 (GDP 增 长率、CPI 增长率 、M2 增长 率、 利 率 ) 以及 上市 公司 整体 盈利 情况 ( 主营 业 务利润 增长 率 ) 等 , 并 重 点关注 证券 市场 的市 盈率 偏离度 , 通过 定期估 算证 券市场 整体 的合 理市盈 率以 及与 市场 实际 平均市 盈率 水平 的比 较, 并结合 对国 家宏 观经 济、 财政政 策 、 货 币 政策、 资金 供求 和证 券市 场走势 的定 性分 析, 判断 证券市 场是 否被 高估 或低 估以及 偏离 的程 度。一 般情况 下,当估 算市 盈率高 于实际 市盈率 水平 ,且判 断市 场 存在明 显低 估时,基 金将增 加股 票投资比例; 当估算市盈 率低于实际市 盈率,且判 断市场存在明 显高估时, 基金将减 少 股票投 资比 例。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从经 济增 长的 长期规 律和 全球 视野 出发 , 采取 价值 型投 资策 略, 选 择具有 长 期竞争 力和 稳定 成长 性, 且预期 估值 水平 低于 市场 或行业 平均 水平 的股 票, 以及已 经度 过基 本面拐 点, 且预 期估 值低 于其长 期平 均水 平的 股票 进行投 资。 基金选 股的 主要 步骤 如下 : (1) 财务 指标 分析 ,构 建 备选股 票池 主要分 析公 司的 成本 、 收 入、 利 润、 现金 流、 资 产 负债结 构等 指标 , 并 与同 行业内 的其 他公司 进行 对比 ,挑 选出P/E 、P/B 、P/S 、P/C 等指 标 值较低 的公 司, 进入 备选 股票池 。 (2) 进行 深入 调研 ,通 过 品质筛 选构 建核 心股 票组 合 在备选 股票 池基 础上 , 主 要着眼 于公 司外 部环 境、 公司内 部品 质两 个基 本维 度, 通过 涵 盖产业 发展 特征 筛选 、 产 业竞争 结构 筛选 、 内 在价 值驱动 力筛 选、 市场 估值 合理性 筛选 、 交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易风险 特征 筛选 在内 的多 层筛选 机制 精选 个股 , 在 此基础 上结 合行 业配 置策 略、 组 合风 险特 征分析 等辅 助手 段进 行适 当调整 ,进 而确 定基 金的 核心股 票组 合。 多层筛选机制基本流 程 A. 公司 外部 环境 动量 筛选 ① 全球 产业 变迁 规律 框架 下的产 业发 展特 征分 析 产 业发 展特 征分 析基 于全 球产业 变迁 规律 框架 , 在借 鉴发达 国家 产业 结构 变迁 的一般 规 律的基 础上 , 结 合目 前全 球产业 的基 本布 局和 变化 特征以 及我 国宏 观经 济运 行趋势 、 产 业环 境、 产业 政策 等多项 因素 的观察 和分 析 , 紧跟 我国 产业结 构的 升级 进程 , 把 握不同 行业 的 周 期景气 度以 及长 期发 展动 向, 从 而对 各行 业的 发展 特征做 出判 断, 并对 各行 业的相 对投 资价 值与投 资时 机进 行分 析, 在此基 础上 挑选 出具 有良 好产业 景气 和发 展潜 力的 行业。 ② 波特 产业 竞争 理论 框架 下的产 业竞 争结 构分 析 产业发 展特 征决 定产 业的 盈利前 景 , 而 产业 竞争 状况 对产业 的整 体盈 利状 况有 着重要 影 响, 并 且是 预测 产业 未来 表现的 重要 手段 。产 业竞 争结构 分析 主要 应用 波特 产业竞 争理 论 , 从现有 竞争 对手 威胁 、 潜 在进入 者威 胁 、 替代 产品 威胁 、 供 应商 议价能 力以 及买方 议价 能 力 五个角 度对 各产 业的 竞争 结构进 行分 析 , 从 而深 化和 优化行 业增 长潜 质以 及投 资价值 的评 估 效果。 B. 公 司内 部品 质优 势筛 选 ① 内在 价值 驱动 力筛 选 公司发 展受 企业 的业 务模 式、 竞 争优 势、 管理 效率、 治理水 平、 盈利 质量 等多 种因素 的 影响 , 而 上述 因素也 是企 业价值 提升 的内 在驱 动力 。 着 眼于 上述 的基本 价值 驱动力 , 通过 对 业务模 式、 竞争 优势 、 管 理效率 、 治 理水 平、 盈利 质量的 全方 位考 察发 掘公 司价值 的增 值潜 力。业 务模 式方 面, 倾向 于具有 清晰 的商 业模 式、 有效的 竞争 策略 的公 司; 竞争优 势方 面 , 公司外部 环境动量筛选 公司内部 品质优势筛选 产业发展特征分析 产业竞争结构分析 内在价值驱动力 市场估值合理性 交易风险特征 行业配置 调整 组合风险 特征调整 优势行业 优势个股 多层股票 筛选机制 核心 组合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倾向于 具备 较强 自主 创新 能力 、 较 高品 牌认知 度的 公司 ; 管 理效 率方面 , 倾 向于公 司经 营管 理团队 结构 合理 、 人 员稳 定、 激 励约 束机 制有 效的 公司; 治理 水平 上, 倾向 于董事 会构 成合 理、董事会会议制度有效、信息披露真实及时的公司;盈利质量方面,倾向于历史3-5年的 盈利稳定、未来3-5年的预期增长稳健的公司。具有以上特点的公司将是我们重点关注的 对 象。 ② 估值 合理 性筛 选 估值合 理性 筛选 主要 选择 被市场 普遍 应用 的市 盈率 、 市净 率、PEG 等 估值 指标 , 并从 市 场整体 估值 比较 、 横 向估 值比较 和纵 向估 值比 较三 个角度 进行 筛选 , 其 中 , 市场整 体估 值比 较着重 考察 公司 估值 相比 较市场 整体 估值 的折 溢价 幅度 , 横 向估 值比 较着 重考 察公司 估值 相 比较国 际上 同类 行业 估值 的折溢 价幅 度 , 纵 向估 值比 较主着 重考 察公 司估 值相 比较公 司以 及 公司所 在行 业的 历史 估值 (最 高/ 最低/ 平 均估 值水 平 )的 折溢 价幅 度。 通过 以 上三个 角度 的 估值比 较, 得到 个股 的合 理估值 区间 ,并 重点 选择 估值水 平相 对较 低的 个股 进行投 资。 ③ 交易 特征 筛选 交易特 征筛 选是 个股 选择 的重要 辅助 指标 , 重点 考虑 个股的 流动 性特 征以 及短 期动量 特 征, 并 偏 重 于流 动性 较好 且 短期动 量呈 现上 升趋 势的 个股。 其中, 对个 股流 动性 特征的 考察 , 关注个 股流 通市 值规 模、 个股年 均换 手率 、个 股日 均波幅 等指 标; 对资 金动 量特征 的考 察 , 关注个 股及 其所 在行 业月 度、季 度以 及半 年度 资金 流向和 相对 涨跌 幅度 等指 标。 C. 基 于行 业配 置、 组合 风 险特征 的调 整 出于稳 健投 资 、 控制 风险 的考虑 , 本基 金将依 据证 券市场 的近 期行 业表 现、 股票组 合 业 绩基准 指数 的行 业配 置结 构对基 金股 票组 合的 行业 配置进 行适 度调 整。 此外, 本基金 还根 据 证券市 场的 整体 风险 水平 对基金 股票 组合 整体 的风 险特征 进行 适度 调整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将以 优化 流动性 管理 、 分 散投 资风 险为主 要目 标, 同时 根据 需要进 行积 极操作 ,以 提高 基金 收益 。本基 金将 主要 采取 以下 积极管 理策 略: (1) 久期 调整 策略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预 期, 在预 期利 率下降 时 , 增加组 合久 期 , 以较 多地 获得债 券价 格上升 带来 的收 益; 在预 期利率 上升 时, 减小 组合 久期,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下 降的风 险。 (2)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在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 根 据对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预测 , 采用 子弹型 策略 、 哑 铃型 策 略或梯 形策 略, 在长 期、 中期和 短期 债券 间进 行配 置, 以 从长 、 中、 短期 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变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化中获 利。 (3)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根据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可 转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不 同债 券板 块之 间的 相对投 资价 值分析 , 增持 价值被 相对 低估的 债券 板块 , 减 持价 值被相 对高 估的 债券 板块 , 借 以取 得较 高 收益。 其中 , 随 着债 券市 场的发 展, 基金 将加 强对 企业债 、 可 转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新 品种 的投资 ,主 要通 过信 用风 险、内 含选 择权 的价 值分 析和管 理, 获取 超额 收益 。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 、研 究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 同时 整合了 外部 信息 以及 券商 等外部 研 究力量 的研 究成 果。 公司 研究员 按行 业分 工, 负责 对各行 业以 及行 业内 个股 进行跟 踪研 究 。 在财务 指标 分析 、 实 地调 研和价 值评 估的 基础 上, 研究员 对所 研究 的股 票、 行业提 交投 资 建 议报告 , 供 基金 经理 小组 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参 考。 此外, 公司 有专 门的 宏观 经济研 究员 , 负 责分析 消费、 投资、 进出 口、 就 业、 利 率、 汇 率以 及政府 政策 等因 素, 为 资 产配置 决策 提供 支持。 公司 还设 有固 定收 益部, 专门 负责 债券 投资 研究。 2 、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 决 定基 金 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等 资 产 类 别 间的 分 配 比 例范 围 。 基 金 经理 小组 在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决 定 的 资 产配 置 比 例 范围 内,决 定基 金的 具体 资产 配置。 3 、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小组 根 据研 究员 提交的 投资 报告 , 结 合自 身的研 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资 品种 并决定 买卖 时机 , 其 中重 大单项 投资 决定 需经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审批 。 对 于拟 投资的 个股 , 基 金经理 小组 将采 取长 期关 注、 择 机介 入的 方法 , 以 降低买 入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对于 买入 的股票 , 基 金的 持有 周期 一般较 长, 长期 持有 的操 作策略 可有 效降 低基 金的 交易费 用和 变现 成本, 从而 提高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4 、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 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 内容 包括 基金资 产配 置、个 股投 资比 例等 。 5 、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险 报告使 得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和 基 金 经理 小组能 够 随时 了 解 组 合承 担 的 风 险 水平 以 及 是 否符 合 既 定 的投 资策略 。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金经 理小组 可 以据 以检 讨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6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小组 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发 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和 赎回 的现金 流量 情况 , 以 及 组 合风险 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监 控和 调整 , 使 之不 断 得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中公告 。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股 票投 资的业 绩比 较基准为 沪深300 指 数,债 券投资的 业绩 比较基 准为 上证国 债 指数。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构成为 : 基准收 益率= 沪深300 指 数 收益率× 80% + 上证 国债 指 数收益 率× 20% 沪深300 指数是 中证 指数公 司依据国 际指 数编制 标准 并结合中 国市 场的实 际情 况编制 的 沪深两 市统 一指 数, 科学 地反映 了我 国证 券市 场的 整体业 绩表 现, 具有 一定 的权威 性和 市场 代表性 ,业 内也 普遍 采用 。因此 ,沪 深300 指 数是 衡 量本基 金股 票投 资业 绩的 理想基 准。 未来, 如基 金变 更投 资比 例 范围, 或市 场中 出现 代表 性 更强、 投资 者认 同度 更高 的 指数, 或原指 数供 应商 变更 或停 止原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变 更本 基金的 基准 指数 或权 重构 成。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 基金 ,属 于高 风险、 高收 益的 品种 。 (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比 例限制 1 、投 资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2 、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本 基金与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总 和,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 (5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 不 得超 过该 权 证的10% 。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本 基金与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0 ) 封 闭期 满后 , 现金 和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11)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 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前 述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4)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 持 一致。 (15)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后6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除 第(10 ) 、 (13) 、 (14 ) 项 另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支 付 对 价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不符 合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投资 比例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 在10个交 易日内 增加10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 例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 书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 , 可 将调整 时限 从10 个交 易日 延长到3个月。 3 、如果 法律法 规对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 为和 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金2017 年第4 季度 报告 : “5.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1 权益投 资 1,390,912,245.81 75.60 其中: 股票 1,390,912,245.81 75.6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3,252,000.00 5.07 其中: 债券 93,252,000.00 5.07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49,900,274.95 8.15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4,616,990.67 11.12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075,448.83 0.06 8 合计 1,839,756,960.26 100.00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5.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90,778,161.70 79.9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0,123,077.20 0.63 E 建筑业 32,861,093.60 2.0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651,494.56 0.3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4,112.55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34,685,895.00 2.1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6,746,088.00 1.0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2,323.20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90,912,245.81 86.13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2456 欧菲科 技 4,513,800 92,939,142.00 5.76 2 002202 金风科 技 4,384,840 82,654,234.00 5.12 3 603799 华友钴 业 1,016,015 81,514,883.45 5.05 4 002384 东山精 密 2,326,294 66,206,327.24 4.10 5 600183 生益科 技 3,665,220 63,261,697.20 3.92 6 002709 天赐材 料 1,259,769 57,936,776.31 3.59 7 300476 胜宏科 技 2,374,172 56,861,419.40 3.52 8 002600 江粉磁 材 5,893,200 49,326,084.00 3.05 9 600666 奥瑞德 2,345,155 45,097,330.65 2.79 10 600702 沱牌舍 得 914,200 42,656,572.00 2.64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国 家债 券 93,252,000.00 5.7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3,252,000.00 5.77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20209 17 贴债 53 950,000 93,252,000.00 5.77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5.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未发 现本 基金投 资的 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5.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5.11.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13,298.0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0.50 4 应收利 息 593,050.95 5 应收申 购款 269,099.3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75,448.83 5.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0666 奥瑞德 45,097,330.65 2.79 重大事 项 5.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7 年 9 月 10 日至 1.20% 1.20% 1.00% 1.59% 0.20% -0.39%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38.44% 1.93% -56.18% 2.44% 17.74% -0.51%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104.33% 1.83% 73.60% 1.64% 30.73% 0.19%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6.81% 1.60% -9.12% 1.26% 25.93% 0.34%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8.65% 1.27% -19.67% 1.04% -8.98% 0.23%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66% 1.21% 7.04% 1.02% -7.70% 0.19%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0.93% 1.42% -5.30% 1.11% 36.23% 0.31%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6.59% 1.24% 41.16% 0.97% -24.57% 0.27%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2.82% 2.19% 6.98% 1.99% 25.84% 0.20%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4.46% 1.50% -8.16% 1.12% -6.30% 0.38%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6.78% 0.68% 17.32% 0.51% -24.10% 0.1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需按 有关 规定 开立 基 金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 上述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资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资 产账 户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本基金 的资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基 金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资 产。 基金投 资或 运作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 归 入 基金资 产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 基 金资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 基金 资产 的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有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基金 资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 非因 基金 资 产本 身承 担 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资 产强 制执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资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利 。 除 《基 金法》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 基金 资产不 得被 处分 。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每 开放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开放 日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三)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 收 盘价计 算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 , 按估 值日 在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收盘 价估 值 。 ② 首次 发行 的股 票,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照成 本计 量。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证 监会 有关 规定估 值。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1) 、 (2)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 (1) 、 (2)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债券应 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始 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当 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进 行 估 值 。 (3)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按 公允 价值 估值 。 (4)交 易所首 次发 行 未上 市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计量 。 (5)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4)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财 产 进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 (1)- (4)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在综 合考虑 市场成 交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 的 基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的 估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按 照采用 估值 技术 确认 的公 允价值 估值 。 (2 ) 认沽/ 认购 权 证的 估值 : 从 持有 确 认日 起 到卖出 日 或 行权 日 止, 上 市交易 的 认 沽/ 认购权证 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收 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 认沽/ 认购权 证投 资按 公允 价估 值 。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1) 、 (2)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 (1) 、 (2)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或行业 约定 进行 估值 。 5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本 款第1 、2、3 、4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款第1、2 、3、4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 不 能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6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7 、国 家有 相关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 四) 估值 程序 与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报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与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 误 后将复 核结 果返 回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 确 性和及 时性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计 价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当 计价 错 误达 到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计 价错 误而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 赔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在 赔偿 基金投 资者 后 , 有权向 有关 责任 方追 偿。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留 要求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4 、前 述内 容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 5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6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七)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 二) 款 有关估 值方 法规 定 的第1 项中 的第 (3) 小项 条款、 第2 项中的 第 (5) 小项 条款、 第3项中 的第 (3)小 项条 款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2 、由于 证券交 易市场 及登 记结算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收 入 。 2 、买 卖证 券价 差收 入 。 3 、存 款利 息收 入 。 4 、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3 、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以 前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在符 合上述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方可 进行收益 分配 。本基 金封 闭期内 每 年收益 分配不 少于1 次,年 度收益 分配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四个 月内完 成, 年度收 益分配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年度 可分 配收益 的90 %,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六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本基 金封闭 期满后 每年度 收益 分配不 超过4次 ,基 金收益 分配比 例每次 不低于 符合 上述基 金分红 条件的 可分 配收 益的20% 。 6 、本基 金在封 闭期内 采用 现金分红 ;封 闭期满 后,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以 选择 现金分 红 或红利 再投 资 , 选择 红利 再投资 形式 的 , 分红 资金 按 分红 权益 再投 资日 (具 体以届 时的 分 红 公告为 准 )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成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如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选 择收 益分配 方式 , 则默认 为现 金分 红方 式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须 载明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 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 应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承担 ;如 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 分 红权 益再投 资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分红 公告 为准 )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额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因基 金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管 费、 过户费 、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 用 。 (6)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7)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 (8)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在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 财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 具 体计 提方法 、 计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中 载明 。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 。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5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划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5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划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3) 本 条第 ( 一) 款第1 项中第 (3) 至第 (8 ) 项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并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 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1 、本基 金申购 费、赎 回费 的费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式 和使 用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中的 “ (六) 申购 费与赎 回费 ” 与“ ( 七) 申 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中的 相关 规定 。 2 、 本 基金 转换 费的 费率 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与 转换” 中的 “( 十二 )基 金的转 换 ” 中的 相关 规定 。 (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年度 、记 账本位 币与 会计 核算 制度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4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 核 对 。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应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独立的,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可 以更 换。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须 在备案 后2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办理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须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每 个工 作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五) 定期 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相关规 定进 行编制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季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15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 2 、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6 个月结 束后 的60 日内 公告 。 3 、 年度 报告: 基金 年度 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 后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90 日内公 告 。 4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 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 息”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 产品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 六) 临时 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 生下 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项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7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19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0、基 金申 购费 率 、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2、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基 金暂 停办 理申 购、 赎回 。 24、基 金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 25、基 金份 额的 拆分 。 26、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7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28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9 、其 他重 大事 项。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 定期 报告 等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投 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 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十八、风险揭示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风险 可以 分为 股票 投资 风险和 债券 投资 风险 。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国 家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产 业政 策等的 变化 对证券市 场产 生一定 的影 响,导 致 市场价 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 (2)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 波动, 对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 (3)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 受多种因 素影 响,如 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 务等都 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市场 平均 利率 水平 变 化导致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 (2)债 券市场 不同期 限、 不同类属 债券 之间的 利差 变动导致 相应 期限和 类属 债券价 格 变化的 风险 。 (3)债 券之发 行人出 现违 约、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低 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2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股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 不利 影响 。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在本基 金发 生流 动性 风险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综 合利 用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以 减 少或应 对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投 资者 可能 面临 巨额 赎回申 请被 延期 办理 、 赎 回申请 被暂 停接 受、 赎 回款 项被 延缓 支付、 被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基金 估值被 暂停 、 基 金采 用摆 动定价 等风 险。 投资者 应该 了解 自身 的流 动性偏 好, 并评 估是 否与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匹配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和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详 细了 解本 基金 的 申购以 及赎 回安 排。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上市 交易 的股票 、 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权 证等 , 一般 情况 下本 基金 拟投 资的资 产类 别具 有较 好的 流动性 , 此 外, 基金还 可部 分投 资于 流动 性较差 的新 股战 略配 售、 定向增 发等 , 在 特殊 市场 环境下 本基 金仍 有可能 出现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形,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历史 经验 和现 实条 件, 制定出 现金 持有 量的上 下限 计划 , 在 该限 制范 围 内进 行现 金比 例调 控或现 金与 证券 的转 化。 同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会 进行 标的 的分 散化 投资并 结合 对各 类标 的资 产的预 期流 动性 合理 进行 资产配 置 , 以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以下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①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 ②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③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④摆动 定价 ; ⑤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度 调整 , 作 为特定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 的辅 助措 施, 包括但 不限 于: ①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在此情 形下 , 投 资人 的全 部或部 分赎 回申 请可 能将 被延期 办理 , 同 时投 资人 完成基 金赎 回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可能 与其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不同 。 ②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七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中的 “( 八) 暂停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和“( 九) 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 , 详细了解 本基金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 投 资人 的部 分或全 部赎 回申 请可 能被 拒绝, 同时 投资 人完 成基 金赎回 时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可 能与 其提 交赎回 申请 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同。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③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七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中的 “( 八) 暂停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和“( 九) 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 , 详细了解 本基金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投 资人 接收 赎回款 项的 时间 将可 能比 一般正 常情 形下 有所 延迟 。 ④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1.5% 的赎 回费, 并将 上述 赎 回费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⑤暂停 基金 估值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十 七、 基 金资产 估值 ” 中的 “ (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详 细了解 本基 金暂 停估 值的 情形及 程序 。 在此情 形下 ,投 资人 没有 可供参 考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或被 暂停。 ⑥摆动 定价 当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当基金 采用 摆动 定价 时, 投资者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将 会根据 投资 组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而进 行调整 , 使得 市场 的冲 击成 本能够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 确 保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并 得到 公 平对待 。 ⑦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3 、积 极管 理风 险 在精选 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可 能限 于知识 、 技术 、 经 验等 因 素而影 响其 对相关 信息 、 经 济形 势和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其 精选出 的个 股的 业绩 表现 不一定 持续 优于 其他股 票。 4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 越 权违 规 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 统故 障等风 险。 在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台 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交 易 的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公司 、 登 记结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算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等 。 5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销售 ,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变更基 金合 同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备 案, 并自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但如属 于基 金合 同第 十条 第 ( 一 ) 款规 定的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组织 清算 组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自中国 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 核准并 予以 公告 之日 起, 基金合 同 终 止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在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请 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2个 工作 日 内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 华夏 复兴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九、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获得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 (4)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 证 监会、 中国 银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 (7)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 ,并 依据 销售 代理协 议和 有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登记结算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登 记 结算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登 记结 算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申 请 。 (10)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1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 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如认为基 金管 理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10)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 (12)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4)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15)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6)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7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8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本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业务 规则 以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及 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召开 事由 1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变更 基金 类别 。 (2)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3)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4) 终止 基金 合同 。 (5)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中 国和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6)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但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8) 基金 合同 、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他 情形。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收 费 方式 。 (3)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4)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 构、 登记结算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5) 本基 金封 闭期 满后 , 以开放 式基 金方 式运 作, 不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 (6 ) 当 基金管 理人 ( 托管 人) 发生 股权 变动 、 机构 合并/ 分 立、 变更 经营 范围 、 公 司形 式或公 司名 称等 事项 , 但 其基金 管理 (托 管) 业务 未发生 实质 性变 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 (8)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9)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10) 除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的 其 他情形 。 ( 二)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 管理人 未按规 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除特别 说明 , 以 上含 本数 , 下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 当至少 提前30日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通 知时 间和 通知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通 知 。 2 、通 知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确定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6)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构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召集人 可选 择以 现场 开会 或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 。 (2)经核 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的 凭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 上。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持 不变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 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大会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 大会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管 理人 ( 分别 或 共同地 称 为 “监 督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3)大 会召集 人在公 证机 构的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所 有出具 有效书 面意 见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占本 基金在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表 决 ; 对 表决 事项 明确放 弃发 表意 见或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有效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持 不变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 议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一)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六)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的,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的,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召集 的, 大会 主持 人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选举的 代表 。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未 能按 前述 规定 确定 ,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50% 以 上多 数 (不含50% ) 选举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2个工 作日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证 机构及 监督 人的监 督下形 成决议 。如 监督人 经通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构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六)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多数 ( 不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及代 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上 通 过方为 有效。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但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 (但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 2 、表 决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每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 决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委托 代理 人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行 使表 决权 。 3 、表 决程 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计 票程 序如 下: (1) 现场 开会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选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但如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担任监 票人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果 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 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 人授权的2名监 督员在 监督 人派出的 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构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 可自行 授权3名 监督 员进 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构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通过的事 项, 召集人 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法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自中 国证 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核准 并予 以公 告之 日起 ,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在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本基金 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5) 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请 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2个 工作 日 内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十四 、 争 议的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因基金 合同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通 过协 商或 者调 解解 决, 协 商或 者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二十五 、合 同的 效力 本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住 所 。 投 资者可 登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网站 查询 。 基 金合 同条 款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 二十一 、 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 华夏 复兴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或简 称 “管 理人 ”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100 年 经营范 围 :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售 ; ( 三) 资产管 理 ; (四) 从事 特定 客户资 产 管理业 务;( 五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其 他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或简 称 “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 》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核 查 。 本基 金投 资范围 、 对象 以 及证券 选择 标准 为: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依 法上 市交 易的 股票 、 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权 证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基 金还 可部 分投资 于流 动性 较差的 新股 战略 配售 、 定 向增发 等。 在金 融衍 生产 品 (如 股指 期货 ) 推 出后 , 本基 金还 可依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运 用金 融衍生 产品 进行 投资 风险 管理。 在 本 基金 封闭 期内 ,股 票投 资 占基 金 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60% ~100% ,资 产支持 证券 投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资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范 围为0~20% ,权 证投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范围 为0 ~3% ; 封闭期 满后 , 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60% ~95% ,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占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范 围为0~20% , 权证 投资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范围 为0 ~3% ,现 金和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将其纳 入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变 更 对权 证 或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等 投资 的 比 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相 应调 整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上限 规定。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本 基金与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总 和,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 (5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 不 得超 过该 权 证的10% 。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本 基金与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0 )封闭期满后,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15%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30% 。 (1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15)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除 第 (10) 、 (13) 、 (14 ) 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 在10个交 易日内 增加10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 例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 书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 , 可 将调整 时限 从10 个交 易日 延长到3个月。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十 五条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及 时 相互 提 供 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 关系 的 股 东 、与 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 大 利 害关 系 的 公 司名 单。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更 新 , 如 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市 场 情 况 需要 临 时 调 整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应 以书面 方式向 基 金 托管人 说明理 由,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交 易前3 个工作 日内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承 担交 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料上, 则托 管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将 在发 现后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六)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实 际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电 话或 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七)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 八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的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有 关规 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但要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有 价凭 证分开 保管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 规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30日 内将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结 束后计 算得 出 当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传真 后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复 核,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 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3 位 内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估值错 误 。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步 扩 大; 当计 价 错误 达 到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 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交 易场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10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但当 基金 管理 人/ 托管 人发 生股 权变 动、 机 构 合并/ 分 立、 变更 经营 范围 、公 司形 式或 公司 名称 等 事项 ,而 其基 金管 理/ 托管 业务未 发生 实 质性变 动的 不需 终止 托管 协议 。 3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 该会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 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 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 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手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 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等第 三方 支付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 端,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关 手续 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 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 资料变 更 、 分 红方式 变更 、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业 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同时 , 如需 订制 个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 ( 四)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天、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 务,客 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 最新热 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的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基金账 户查 询” ,查 询基 金账户情 况、 更改个 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 日 的在 线 客服 人 工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7 年9 月29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二)2017 年10 月13日发布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新增上 海 挖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三)2017 年10 月25 日发 布华夏 复兴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2017 年第3季 度报 告 。 (四) 2017 年11 月7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嘉实 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五 )2017 年11 月16 日 发布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新增 上海 华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六 )2017 年11 月28 日 发布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新增 上 海 基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七)2018 年1 月22 日发 布 华夏复 兴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7年第4 季度 报告 。 ( 八 )2018 年1 月31 日 发 布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杭 州 分 公 司 营 业 场 所 变 更 的 公 告。 (九)2018 年3月1日发布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华瑞 保 险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十 ) 2018 年3 月13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天津 万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家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一 ) 2018 年3 月23 日发 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根 据 《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修 订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基金合 同的 公告 。 (十二 ) 2018 年3 月23 日发 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根 据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对 短期 投资 行为 收取 短期赎 回费 的提 示性 公告 。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本基 金 募集的 文件 2 、 《华 夏复 兴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 《华 夏复 兴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 八年 四 月 二十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