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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永益债券A(005073)

永赢永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永赢 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永 赢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永赢 永益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永 赢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上 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八年 四月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 重要提 示 永赢永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于2017 年7 月31 日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 〕 1405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 《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已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2017 年9 月7 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 以 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 的较低预期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 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 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引发的信 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将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 , 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 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 本 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 失。 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 (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 及成立运作后, 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 (运作过程 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 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 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 集中度要求的情形 。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3 月7 日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为2017 年第4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7 年12 月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 目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 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提示 .........................................................................................................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8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2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21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 第一部 分


绪言 《永赢 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永赢 永益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 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永赢 永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永赢 永益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永赢 永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 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永赢 永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非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3、C 类基金份额:指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 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54、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战争 、 瘟疫、 社会动乱、 非 一方过错情 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 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网络黑客攻击以及证监会、 交易 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 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7 日


联系电话: (021 )5169 0188


传真: (021)5169 0177


联系人:周良子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3]1280 号文件 批准, 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成 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 亿元, 经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1 日公 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2 亿元。 2018 年 1 月 25 日,公 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 亿元增加至人民币 9 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人 民 币 643,41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71.49% ;


利安资金管理公司(Lion Global Investors Limited )出资人民币 256,590,000 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8.51% ;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生, 董事长, 学士。11 年金融业从业 经验, 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 经理、 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现任 宁波银行副行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宁宁女士, 董事, 硕 士。 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 总经理助 理、副总 经理、 金融市 场部兼资 产管理 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 。现 任宁波银行 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邹忠良先生, 董事, 硕 士。 曾任宁波银行信用 卡中心销售部副经理、 市场部 高级副经理、 业务发展部高级副经理; 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行长助理 (零售公司)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 余姚支行副行长 (零售公司) 、 余姚支行副行长 (个人银行) ; 宁波银行个人银行 部总经理助理; 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现任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陈首平先生,董事,学士,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经理、 货币市场主管; 华侨银行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 部总经理。 现任华侨银行有限公 司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利安资金管理公司董事。 陈友良先生, 董事, 硕 士, 马来西亚籍。 曾任 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 风险分析师; 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 经理;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资金 部副总裁; 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 现任华侨永亨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首席风险官。 芦特尔先生, 董事, 学士。14 年金融业从业经验, 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永赢金融 租赁有限公司监事。 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 曾任职于中国外 运大连公司、 美国飞驰 集团无 锡公司。 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华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康吉言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 曾任职于上 海基础工程公司、 海南中洲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审计师事务所 (上海沪港审计师 事务所) 、 上海长江会计师事务所。 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上 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部门经理、 合 伙人;江阴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程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金融市场部交易处副处长, 现任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 2 、监事会成员


施道明先 生,监 事 ,硕 士。 曾任 宁波银 行总行 零售公司 部(小 企业部 ) 、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 ; 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 信用卡部总经 理。现任宁波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姜丽荣先生, 监事, 硕 士。5 年相关行业从业 经验, 曾任宁波银行总行金融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 市场部同业部同业销售岗、 非银同业部高级副经理助理、 高级副经理; 现任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 狄泽先 生, 监事, 学士 。 11 年相关行业从业经 验, 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专员;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 核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副总监。 3 、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总经理,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毛慧 女士 ,督 察长 , 硕士 。12 年相 关行 业从 业经验 , 曾 任职 锦天 城 律师事 务所; 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监察经理; 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 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兼永赢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乔嘉麒 , 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 硕士,8 年证 券相关从业经验, 曾任宁波银 行金融市场部固定收益交易员, 从事债券及固定收益衍生品自营交易、 自营投资 管理、流动性管理等工作。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助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执行委员组成:公司总经理芦特尔先生担任主任委 员, 总经理助理徐翔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兼量化投资总监李永兴先 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助理乔嘉麒先生担任执行委员。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负责人、 交易部负责人、 各基金经理、 各投资经理、 研 究人员可列席,但不具有投票权 。


总经理为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负责召集、 协调统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 议并检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议案通过需经 2/3 以上委 员同意, 主 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相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守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法》 、 《 基金 法》 及相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 的 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加强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 业操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 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违 反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5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 相互制约原则、 防 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 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 、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 有效的监督管理、 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1 ) 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下设资格审 查与薪酬委员会、 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 险控制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 (2 ) 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既互相合作, 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 ) 公司 坚持稳 健经 营和规 范运 作, 重视 员 工的职 业道 德的 培养 , 制定和 颁布了《内部合规控制手册》 ,并进行持续教育。 2 、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 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 进行分 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 对于可控风险, 风 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 、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 会计、 技术 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 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 合理和标准化, 并要求完整的 记录、 保存和严格的检查、 复核; 在岗位责任制度上, 内部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 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 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 )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 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 实 行集中交易制度, 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 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 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防止越权决策。 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 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 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 对 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 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 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 交易 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 根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 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 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 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 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 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 监察稽核部进行事中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 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 )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 确保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 人相关业 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 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 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 软硬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 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 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 培训、 考核、 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 )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稽核部, 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 察工作。 监察制度包括违 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 )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 配备反洗钱负 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 、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信息及 时送交 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 不同的人员 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6 5 、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公 司确知 建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 制度是 本公 司董 事会 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本公 司承诺 将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 司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 控制 制 度。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7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朱萍 电话: (021)61618888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 务 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同 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 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 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 汇拆借; 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 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 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 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 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 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 内控管理处、 业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8 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 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 ) 托管业务部的 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 男,1956 年出 生, 研究生学历, 博士 学位, 高级经济师职称。 曾任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 裁; 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 司总经理; 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伦敦金 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 国际顾问委员会 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 男,1965 年出 生, 硕士研究生, 高级 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办 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 盛集团有限 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 男,1966 年出 生, 硕士研究生, 经济 师。 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部 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 处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 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业 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 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 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2817.65 亿元, 比去年末增长 53.08% 。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二十九只, 分别为国泰金 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 汇添富货币基金、 长信金利趋势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基金、 国联安货币基金、 银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9 华永泰债券型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 )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LOF ) 、易 方达裕丰回 报基金年、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 中信建 投稳信债 券基金、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 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 开债券基金、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 国寿安保尊益 信用纯债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产业债纯债基金、 安信动 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 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富 混合基金、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 天弘新价值混合基 金、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 鹏华 REITs 封闭 式基金、 华富健康文娱基金、 国寿 安保稳定回报基金、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基金、 国投瑞银新成长基金、 金鹰改革红 利基金、 易 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 国联安鑫禧基金、 国联安鑫悦基金、 中银瑞 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 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 国联安安稳 保本基金、 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 银华远景债券基金、 华富诚鑫灵活配置 基金、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 长信利发债券基金、 博时景发纯债基金、 国泰添益混合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基 金、中银尊享半年定开基金、鹏华兴盛定期开放基金、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 博时富发纯债基金、 博时利发纯债基金、 银河君信 混合基金、 鹏华兴锐定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 景顺长城景颐盛 利债券基金、 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 开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广发汇瑞一年定开债券基 金、 国联安鑫盛混合基金、 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 鹏华普泰债券基金、 南方宣 利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兴 业裕华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 国泰 景益灵活 配置混 合基金 、 、易方 达瑞程 混合基 金、华福 长富 一 年定开 债券基金、 中欧骏泰货币基金、 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 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汇安 嘉源纯债债券基金、 国泰普益混合基金、 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 鑫元合丰纯债债 券基金、 博时鑫惠混合基金、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开债券基金、 国泰润利纯债基 金、 华富天益货币基金、 汇安丰华混合基金、 汇安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汇安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0 丰恒混合基金、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基金、 南方和 利定开债券基金、 鹏华丰康债券基金、 兴业安润货币基金、 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 兴业裕丰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 银河 犇 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长盛盛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工业 4.0 主题沪港 深精选混合 基金、 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基金、 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 长安鑫垚主题轮动混合 基金、 中欧瑾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 置混合基金、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 式基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博时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中金价值轮动灵 活配置混合基金等。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说明 1 、基 金托 管人内 部控 制目标 为: 确保 经营 活 动中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 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2 、基 金托 管人内 部控 制组织 架构 为: 浦发 银 行 总行 法律 合规 部是 全 行内部 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 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 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 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 3 、内 部控 制制度 及措 施:基 金托 管人 已建 立 完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控制 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 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 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 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岗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1 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公区域建立健全 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 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 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 进行监控,通过专项/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 务监控,排 查风险隐患 。 (五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依据 基金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5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 、监督内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 险。 3 、监督方法 (1 ) 资产 托管部 设置 核算监 督岗 位, 配备 相 应的业 务人 员, 在授 权 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 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 在日 常运作 中, 凡可量 化的 监督 指标 , 由核算 监督 岗通 过托 管 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 对非 量化指 标、 投资指 令、 管理 人提 供 的各种 报表 和报 告等 , 采取人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2 工监督的方法。 4 、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监 督结果 ,采 取定 期和 不 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 若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规违 法 操作, 以电 话、 邮件 、 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 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 为时,基金托管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 针对 中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对基 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 况的 检 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3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 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 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宇晖 联系电话: (021 )5169 0103


传真: (021)5169 0178


联系人:吴亦弓


客服热线: (021 )5169 0111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代销机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 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 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 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 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宇晖 联系电话: (021 )5169 0188 传真: (021)5169 0179 联系人: 曹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438 号双鸽 大厦 18G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438 号双鸽 大厦 18G 负责人: 奚正辉 电话:


021-5036 6225 传真:


021-5036 6733 经办律师: 屠勰、沈国兴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 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 蒋燕华,石静筠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5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7 月 31 日证监许可[2017]1405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1、基金类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期 为 2017 年 8 月 14 日至 2017 年 8 月 30 日。 经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 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0,152,753.02 元,折合 200,152,753.02 份,其中永 赢永益债券 A 净认购金 额为 200,048,864.91 元 ,折合 200,048,864.91 份,永赢永益 C 净认购金额为 103,888.11 元, 折合 103,888.11 份。 募集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 58,503.53 元, 折合 58,503.53 份, 其中永赢 永益债券 A 产生的利息为 58,500.14 元,折合 58,500.14 份, 永赢永益债券 C 产生的 利息为 3.39 元,折合 3.39 份,已 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基金募集 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200,211,256.55 元, 其中永赢永益债券 A 募集 200,107,365.05 元, 永赢永益债券 C 募集 103,891.50 元,有效认购 户数为 255 户。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6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 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及销 售机 构不 得请 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7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7 年 9 月 11 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 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 回 遵 循“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 人认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 序进行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8 顺序赎回;


5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决 定本基 金的 总规 模限 额 和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本 基金的最高限额, 但应最迟在 新的限额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投 资者 办理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时应 提交 的 文件和 办理 手续 、办 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时 , 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赎回申请时,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款项 。 遇 证 券 、 期 货交 易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传 输延 迟 、 通 讯 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9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 ,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网上交易除外) 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 (如有) , 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请投资人届时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各代销机构查询。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 相关公告 。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 (如该 账户 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 则必须一次 性赎回基金全 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 额 和赎回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0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 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 ,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 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 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 <30 日


0.10%


0.10%


Y ≥30 日


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100%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 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1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 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 ,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0.80%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 =47,241.1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 则 其可得到47,241.11 份基 金份额。 (2 )基金份数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 )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2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 假定 二笔赎回申请的赎回A 类基金份额均为10,000 份, 但持有 时间长短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2 不同, 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 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T日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 1.100 持有时间T


25天 4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10% 0 赎回金额(元,d=a×b)


11,000 11,000 赎回费用(e=c×d)


11.00 0 净赎回金额(f=d-e)


10,989.00 11,000.00 C 类基金份额与A 类基金份额赎回计算方法相同。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分为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 赎回的登记 1 、基 金投 资人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在 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之 前可以 撤销。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3 2 、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 不可 抗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或者 因 不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2 、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休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的 持有基 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通过一致行动 人等方式变 相 使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占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50% 的 情 形 时 。 6 、 当 日某 申购申 请使 单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超 出基 金管 理 人公告 的限额 。 7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或 登 记机构 的技 术故 障等 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被拒绝 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4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休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若 继续 接受赎 回申 请将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可暂 停 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 请时,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5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 基金 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额净值。 3 、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 并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 各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6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自 2017 年 9 月 12 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转换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 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 并由登记机构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7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 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8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 债、 次级债、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 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 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及资本市场资 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 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 综合运用类属配置策略、 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 略、信用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保值。 1、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对收益情况、 利差变化状况、 信用风险评级、 流 动性风险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 种, 增持相对低估并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并给组合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9 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2、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 中、 短期债券主要根 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 合理配置。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将结合收益率曲 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子 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 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 率受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 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 略: 1)信用 利差曲 线变化 策略:首 先分析 经济周 期和相关 市场变 化情况 ,其次 分析标的债券市场容量、 结构、 流动性等变化趋势, 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 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 变化策 略:信 用债信用 等级发 生变化 后,本基 金将采 用最新 信用级 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 内、 外部信用评级结果, 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 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 用债进行投资。 5、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本基金将对回购利 率与债券收益率、 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 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从而确定 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 动性风险。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0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 产 支持 证券 主要 包括资 产 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 (ABS ) 、住 房抵 押贷款 支 持 证券(MBS ) 等 证 券 品 种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对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 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发 行人资产负债状况、 盈利能力、 现金流、 经营 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 信用利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 优质信用 债券进行投资 。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 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 的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 套期 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1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 指同一信用级别) 规模的 10 %;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 (9)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2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 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 银行间市场、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3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 等) 和 期限 (长期、 中 期、 短期等) ,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 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 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 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本基金选 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本基 金的 投资 将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和证券发行人的基本面数据。 (3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2 、投资决策程序 (1 ) 通过 内部独 立研 究,并 借鉴 其他 研究 机 构的研 究成 果, 形成 宏 观、政 策、 投资策略、 行业和证券发行人等分析报告,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 供决策依据。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4 (2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定期和 不定 期召 开会 议 ,根据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 和对市 场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 产配置方案 或重大投资决定。 (3 ) 在既 定的投 资目 标与原 则下 ,由 基金 经 理选择 符合 投资 策略 的 品种进 行投资。 (4 )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5 ) 动态的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证券发行人的发展变化, 结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 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6 ) 固定 收益团 队根 据市场 变化 对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进行 风险 评估 与 监控, 并授权指定专员进行日常跟踪, 出具风险分析报告。 同时, 监察稽核部对本基金 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790,803,000.00 25.57 其中:债券 1,790,803,000.00 25.5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5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940,128.91 0.0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5,150,441,937.49 73.53 8 其他资产 56,906,141.19 0.81 9 合计 7,004,091,207.5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58,465,000.00 5.1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58,465,000.00 5.1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432,338,000.00 20.46 9 其他 - - 10 合计 1,790,803,000.00 25.5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17896 27 17 杭州银行CD239 2,000,000 197,340,00 0.00 2.82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6 2 1117877 95 17 常熟农村商行CD2 12 1,500,000 148,065,00 0.00 2.11 3 1117859 51 17 天津农村商业银 行CD233 1,500,000 146,295,00 0.00 2.09 4 1117861 32 17 天津银行CD210 1,000,000 98,820,000. 00 1.41 5 1117864 29 17 哈尔滨银行CD196 1,000,000 98,780,000. 00 1.4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出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6,906,141.1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7 7 其他 - 8 合计 56,906,141.1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股票。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8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永赢永益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绩比 ②绩比 2017 年9月7日-2017 年 12 月31日 1.31% 0.02% -0.94% 0.06% 2.25% -0.04% 永赢永益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绩比 ②绩比 2017 年9月7日-2017 年 12 月31日 1.34% 0.02% -0.94% 0.06% 2.28% -0.04% 注:2017 年 9 月 7 日为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9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 期货合约、 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银行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期货合 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 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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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4、对全 国银 行 间市场 交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 对证 券公司 短期公 司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6、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国债 期货合 约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 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如有 确凿 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该类 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该 类基 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5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失时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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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 (3 )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 当事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 误造 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当计价错误 偏差 达到或超过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 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 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 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予以公布 。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且在 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 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 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 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 体 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 现 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 审计费 、律 师费 和诉 讼 费、仲 裁费等法律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 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实 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实 际天数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20%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实 际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 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0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 完整 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 计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 有证 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 务所, 须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1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2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是界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 利、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 露影 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3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的持有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 过 20% 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 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5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后 2 个 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2、本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基金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6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7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提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功 能。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特征。 对经济增长和 经济周期的预期变化, 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资产价值产 生重要影响,从而对基金投资形成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 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 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 、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 是由于通货膨胀、 货币贬 值造成投资者实际 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 、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8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 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二)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 或债券发行人 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 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 )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 )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因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9 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七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对 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因此, 本基金 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 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和 债券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 制特定风险。 2 、本 基金 可投资 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由 于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 券非公 开发行和交易, 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体 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 本 基金可能无 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 失。 3 、 本 基金 可投资 国债 期货, 因此 可能 面临 市 场风险 、基 差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 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 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 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 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 、 若 本基 金在开 放期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基 金 管理人 有可 能采 取部 分 延期支 付或暂停支付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5 、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 (ABS ) 是一种债券性 质的金融 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 票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 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 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 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 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 (八 )其他风险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0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二、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任 何一 级政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 保。基 金投 资者 自愿 投 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 基金 管理人 直接 办理本 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基金 还 可 通过 基金 代 销机构 代理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 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 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2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遇基金 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情形时,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3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 托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 金销 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 行 监 督和处 理;


(9 )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期 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4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 金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 履 行信 息 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5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6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2 ) 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银行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银行 账户 和证 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7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8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 同终 止 的有限 责任;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9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 准 或调 高销 售服 务费 , 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0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且 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调低销 售服务费,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登记 机构 、基 金销 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并 且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 人仍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1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 定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议 召集 人决 定在 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2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3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 不与 法律法 规冲 突的前 提下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亦可 采用 网 络、电 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 、在 不与 法律法 规冲 突的前 提下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采 用其 他书 面 或非书 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4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5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6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7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 红利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 值;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 基金 各类基 金份 额在费 用收 取 上 不同 , 其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 可 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 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8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 审计费 、律 师费 和诉 讼 费、仲 裁费等法律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 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实 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实 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9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20%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实 际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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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 关费率, 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 债、 次级债、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 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以备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及资本市场资 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 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 综合运用类属配置策略、 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 略、信用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保值。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1 1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 属相对收益情况、 利差变化状况、 信用风险评级、 流 动性风险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 种, 增持相对低估并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并给组合 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2 、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3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 中、 短期债券主要根 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 合理配置。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将结合收益率曲 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 、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 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 率受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 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 略: 1 )信 用利 差曲线 变化 策略: 首先 分析 经济 周 期和相 关市 场变 化情 况 ,其次 分析标的债券市场容量、 结构、 流动 性等变化趋势, 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 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2 )信 用变 化策略 :信 用债信 用等 级发 生变 化 后,本 基金 将采 用最 新 信用级 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 外部信用评级结果, 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 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 用债进行投资。 5 、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2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本基金将对回购利 率与债券 收益率、 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 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从而确定 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 动性风险。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主 要 包 括 资 产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ABS )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券 (MBS ) 等证券品 种。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 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 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 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发 行人资产负债状况、 盈利能力、 现金流、 经营 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 信用利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 债券进行投资。 8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 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 的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 套期 保值的有 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 过该证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3 券的 10%; (5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 指同一信用级别) 规模的 10%; (8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于国 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 《基 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4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除上述 第(9 )项 外,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5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 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 等) 和期限 (长期、 中 期、 短期等) ,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 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 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 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本基金选 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 立行使 相关 权利 ,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 害关 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期货合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6 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和私 募债 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行未 上市 或未 挂牌 转 让的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4 、对 全国 银行间 市场 交易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7 5 、 对 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6 、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 的,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 分别估 值。 7 、国 债期 货合约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 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该类 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8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 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失时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9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 当事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 误造 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 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 自技 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 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 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 不可抗 力原 因,或 由于 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0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本合 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1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遇基金 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情形时,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 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2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 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 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3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管理人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成立时间:2013 年 1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280 号 注册资本: 玖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51690188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 债、 次级债、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4 纯债部分、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合 同》已 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 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 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5 5)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 指同一信用级别) 规模的 10%; 8)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 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公募基金及基 金专户产品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6 (3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9)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7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监督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8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 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依 据 本 协 议 第 二 条 第 (一) 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外, 无其 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 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等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9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0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 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 财产( 托管人主 动扣收 的汇划 费除外) 。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 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 托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 永赢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认 购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1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 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 及时将资金到账凭 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 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 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2 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 比照证监会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 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对 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 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 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3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 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 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4 位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4 六、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交基 金托管 人,文 件方式可 以采用 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 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二)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并需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5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6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1 、 在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2 、 在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代销渠道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二)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助查询及人工咨询: 1 、登录永赢基金公司网站 及微信公众号 。基金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 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2 、 致电客服热线暨自动语音查询系统 (021-5169 0111 ) , 该系统提 供 全天候 的7 ×24 小时自动查询 服务和工作日 09:00 至 17:30 的人工咨询服务 。 3 、发送邮件到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 4 、本公司的代销渠道和直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各类查询服务。 (三)对账单订阅服务 1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对账 单。 2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纸制对账单。 (四)邮件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的电子邮件服务。 内容 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五)短信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的手机短信服务。 内容 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 信函、 电邮、 传真 等方式提出咨询、 建议、 投诉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7 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七)投资者交流活动 本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研讨会、 投资者见面会或其他形式的交流活 动,为投资者提供与基金公司进行直 接交流的机会。 客服热线:(021)5169 0111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 务) 传 真:(021)5169 0178 公司网址:htttp://www.maxwealthfund.com 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8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券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www.maxwealthfund.com )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 管部门备案。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7-08-10 2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7-08-10 3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摘要 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7-08-10 4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7-08-10 5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7-08-10 6 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永赢 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 束募集的公告 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7-08-17 7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永 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长 募集期的公告 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7-08-24 8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永赢 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 束募集的公告 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7-08-29 9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永 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长 募集期的公告 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7-08-30 10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7-09-08 11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7-09-09 12 永赢基金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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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9 13 永赢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3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7-10-26 14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 红公告 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7-12-20 15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4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8-01-19 16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永赢 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8-02-24 17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分红公告 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8-02-24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0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和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1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 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 、 《永赢永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永赢 永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 永赢永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4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