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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泛沿海混合(213002)

宝盈泛沿海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4月)查看PDF公告







宝 盈 泛沿 海 区域 增 长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宝盈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日 期: 二 ○ 一 八年 四月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基 金的 募集 已于2004 年 12月27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 【2004 】218 号 文 审核同 意, 本招 募说 明书 亦经过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做出 的任 何决 定,均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根据2014 年8月8 日正 式实 施的证 监会 令第104 号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的 规定 ,本 基金 管理 人于2015 年8月5 日发 布《 关于宝 盈泛 沿海 区域 增长 股票证 券投 资基金 更名 并相 应修 改基 金合同 的公 告》 ,将 本基 金类型 变更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名 称变 更为 “ 宝 盈泛 沿 海区域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对应 基金 简称 变 更为 “ 宝盈 泛沿海 混合 ”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地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 人投 资于 本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款 存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将 来业 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购买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自2005 年3 月8日 起正 式生 效。 本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8 年3 月8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7 年12 月31日 。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中的 投资 组合报 告 和业绩 表现 进行 了复 核确 认。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2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8 六、基 金的 募集 ........................................................................................................................ 4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9 八、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申 购和赎 回 ........................................................................................ 50 九、基 金的 投资 ........................................................................................................................ 60 十、基 金的 业绩 ........................................................................................................................ 69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70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2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7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9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1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2 十七、 风险 揭示 ........................................................................................................................ 85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 8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9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3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9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1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2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内容 、误导 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基 金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 何其他 人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 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 宝盈 泛沿海 区域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编 写,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投资 人取 得依基 金合 同所 发售 的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其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运 行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宝 盈泛 沿海 区域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合同 指 《 宝 盈 泛 沿 海 区 域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其 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泛沿海区域 指我国 经济 比较 发达 、 基 础设施 和市 场环 境较 好的 沿海 省份及 周边 地区 , 包括 我国 沿海地 区被 广泛 提及 的三 大 经济圈 —— “ 泛 珠三 角 ” 地 区 (广东、 福建、 海南、 广 西、 云南、 贵州 、 四 川、 湖南 、 江西) 、 “ 长 江三 角 ” 地区 ( 上 海、 浙 江、 江 苏) 和 环渤 海 经济圈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 山东、 辽宁 、山 西、 内蒙 古) 共 19 个 省市 ,是 我国 经 济实力 最雄 厚、 市场 环境 较好 、 具 有较大 发展 潜力 的经 济区域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行 政规 章及规 范性 文件 、地 方法 规、地 方规 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基金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办法》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办法》 指《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 金 合 同 所 募 集 的 宝 盈 泛 沿 海 区 域 增 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指 《宝 盈泛 沿海 区域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一份公开 披露本基 金 管理人及托管 人、销售 机 构 及有关 中介 机构 、 基 金募 集安排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基金 日常申 购及 赎回 、 基 金非 交易过 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利义务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投资 、 基 金费 用 及 税收、 基金 财产 及计 价、 基金收 益及 分配 、 基 金会 计及 审计、 基金 信息 披露 制度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及基 金财 产 的清算 、投 资于 基金 的风 险提示 等涉 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供基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购 买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文件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业务规则





指 《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 下简称 “ 中国工 商银 行 ” )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代 理机 构 销售机构





指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代 销 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过户、 清 算及 基金交 易确 认、 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人 指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它 符 合 条 件 的 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 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 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权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机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的可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后,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日期 募集期 指 自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之 日 起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的 时 间 段,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T 日 指日常 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或发售





指 投资 者在 本基 金募 集 期内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公告 指 《宝 盈泛 沿海 区域 增长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申购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手续 , 向 基金 管理 人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常申购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的 时 间 开 始 办理 赎回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手续 , 向 基金 管理 人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常赎回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的 时 间 开 始 办理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交易 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的 业务 ; 为 本条 定义 之 目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 交 易 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一 开放 式基金 (转 出基 金) 的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式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股票 红利 、债券 利息 、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息以 及其 他收 益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情况 的凭 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本基 金所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应收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过 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 联 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基金合同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使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 全部履 行或 无法 部分 履行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它自 然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 灾、 政府 征用 、 没收 、 法 律法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规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501 成立时 间:2001 年 5 月 18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李 文众 总经理 : 张 啸川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一 路投 行大厦 10 层 注册资 本:10000 万 元人 民币 电话:0755 —83276688 传真:0755 —83515599 联系人 : 张 志刚 2 、基 金管 理人 股权 结构 及 组织结 构 本基金 管理 人是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2001]9 号 文批准 发 起 设立 , 现有 股 东包括 中 铁信托 有限责 任公司 、中 国对外 经济贸 易信托 有限 公司。 其中中 铁信托有限 责任公 司 持有本 公 司 75% 的股 权,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司 持 有 25% 的股 权。 公司设 置公 募基 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专户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信息 技术治 理委 员会 、 固 有资 金管理 委员 会和 产品 委员 会, 并 设置 权益 投资 部、 固定收 益部 、 专户投 资部 、量 化投 资部 、海外 投资 部、 研究 部、 创新业 务部 、风 险管 理部 、集中 交易 部、 产品 规划 部 、 渠 道业 务部 、 机 构业 务部 、 市场 营销部 、 互联 网金 融部 、 基金运 营部 、 信息技 术部 、监 察稽 核部 、公司 财务 部、 人力 资源 部和总 经理 办公 室等20个 部室及 北京 办事处 、上 海办 事处 。 (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二十 二只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宝盈 鸿 利收益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宝盈泛 沿海 区域增 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宝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盈 策略增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宝盈核 心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宝盈 增 强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宝盈 资源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宝盈货币市 场证券 投 资基金 、宝 盈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新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宝盈 祥瑞 养老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宝 盈科 技 30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宝 盈睿丰 创新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宝 盈先 进制造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宝盈 转型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宝 盈新兴 产业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宝盈祥 泰养老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宝 盈优 势产业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宝 盈新 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医疗健 康沪 港深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 盈国家 安全战 略沪港 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宝盈 互联网 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宝盈 消费 主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 理人 员 (1 )董事会 李文众 先生 , 董 事长,1959 年生 , 中 共党 员, 经 济师 。1978 年 12 月至 1985 年 5 月 在中国 人民 银行 成都 市支 行解放 中路 办事 处工 作;1985 年 6 月至 1997 年 12 月在中 国工 商 银行成 都市 信托投 资公司 任职, 先后 担任委 托代理 部、证 券管 理部经 理;1997 年 12 月至 2002 年 11 月成 都工 商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任职, 历任 部门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 2002 年 11 月 至今 在中 铁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任 副总 经理 。 景开强 先生 ,董 事,1958 年生,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会计师 。1985 年 7 月至 1989 年 10 月在 中铁 二局 机筑 公司 广州、 深圳 、珠 海项 目部 任职, 历任 助理 会计 师、 会计师 、 财 务主管 ;1989 年 11 月至 2001 年 4 月 在中 铁二 局机 筑公司 财务 科任 职, 历任 副科长 、 科 长、总 会计 师;2001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在中 铁 二局股 份公 司任 财会 部部 长,中 铁二 局集团 专家 委员 会财 务组 组长 ; 2003 年 11 月至 2005 年 10 月 在中 铁八 局集 团 公司任 总会 计师、 总法 律顾 问、 集团 公司专 家委 员会 成员 ;现 任中铁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 陈赤先 生, 董事 ,1966 年 生,中 共党 员, 经济 学博 士。1988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 任西南 财经 大学 公共 与行 政管理 学院 教研 室副 主任 ; 1998 年 5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四 川省 信托投 资公 司人 事部 任职 ;1999 年 3 月至 2000 年 10 月在 四川 省信 托投 资公 司峨眉 山办 事处任 总经 理助 理,2000 年 10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 和兴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2003 年 6 月开 始任 衡平 信托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研究发 展部 总经 理, 现任 中 铁信托 有限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董事 会秘书 。 张栋先 生, 董事 ,1977 年 生,硕 士研 究生 。2000 年 8 月至 2001 年 5 月 ,在 中 国化 工进出 口总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投资 一部 任副 总经 理; 2001 年 6 月至 2002 年 3 月 , 在中 化进 出口总 公司 投资 部任 项目 经理 ;2002 年 3 月至 2003 年 2 月 , 在 飞秒 光电 科技 (西安 ) 有 限公司 光通 信事 业部 任总 经理助 理;2003 年 2 月至 2004 年 3 月, 在 中化 国际 (控股 ) 股 份有限 公司 冶金 能源 事业 总部任 项目 经理 ; 2004 年 3 月至 2009 年 5 月, 在山 西中化 寰 达 事业有 限责 任公 司任 总经 理; 2009 年 6 月至 2010 年 7 月 , 在 中化 石油 有限 公司炼 化事 业 部任高 级项 目经 理 ; 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2 月 , 在 中国中 化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程管理 部控 制部任 副经 理 ; 2011 年 2 月至 2013 年 7 月, 在中 化 石油有 限公 司油 品销 售南 方事业 部任 副总经 理;2013 年 7 月起 任中国 对 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有限公 司基 础产 业部 、投 资发展 部 总 经理。 张苏彤 先生 ,独 立董 事,1957 年生 ,中 共党 员, 博 士研究 生。1975 年 12 月到 1978 年 3 月 , 在 陕西 重型 机器 厂任职 ; 1982 年 7 月到 1985 年 9 月, 在陕 西省 西安 农业机 械厂 任助理 工程 师; 1987 年 7 月到 1989 年 5 月, 在陕 西 省西安 农业 机械 厂任 工程 师、 车 间副 主任;1989 年 5 月到 2000 年 4 月 , 在 陕西 财经 学院 财会学 院任 教授 、 系 主任 ;2000 年 4 月到 2003 年 3 月, 在西 安交通 大学 会计 学院 任教 授、系 主任 ; 2003 年 3 月到 2016 年 12 月在 中国 政法 大学 民商 经济法 学 院 财税 金融 法研 究所任 副所 长、 教授 、研 究生导 师 , 2016 年 12 月至 今在 中国 政法大 学商 学院 会计 研究 所任教 授、 研究 生导 师。 廖振中 先生 ,独 立董 事,1977 年 生, 法学 硕士 研究 生。2003 年到 2014 年, 在西南 财经大 学法 学院 任讲 师;2014 年 至今 ,在 西南 财经 大学法 学院 任副 教授 。兼 任四川 亚峰 律 师事务 所兼职 律师, 成都 市传媒 集团新 闻实业 有限 公司外 部董事 ,乐山市嘉 州民富 村 镇 银行独 立董事 ,成都 市中 级人民 法院专 家调解 员, 四川省 住建厅 海绵城市建 设专家 委 员会成 员。 王艳艳 女士 ,独 立董 事,1980 年 生, 中共 党员 ,会 计学博 士。2007 年 8 月到 2008 年 8 月, 在美 国休 斯敦 大 学从事 博士 后研 究工 作;2008 年 6 月到 2010 年 12 月,在 厦门 大学财 务与 会计 研究 院任 助理教 授 ; 2011 年 1 月到 2014 年 7 月, 在厦 门大 学 管理学 院任 副教授 ;2014 年 8 月至 今 ,在厦 门大 学管 理学 院任 教授。 徐加根 先生 , 独立 董事 ,1969 年 生 , 中 共党 员 , 西 南 财经大 学教 授 。1991 年至 1996 年在中 国石 化湖 北化 肥厂 工作;1996 年至 1999 年, 在西南 财经 大学 学习 ;1999 年至 今,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西南 财经 大学 任教 ,现 任西南 财经 大学 金融 创新 与产品 设计 研究 所副 所长 。 张啸川 先生 ,董 事,1978 年生, 中共 党员 ,经 济学 博士。2005 年 3 月-2005 年 5 月 任职于 中国 证监 会市 场监 管部结 算监 管处 。2005 年 5 月至 2009 年 11 月 任职 于中国 证 监 会股权 分置 改革 领导 小组 办公室 。2009 年 11 月至 2011 年 8 月 担任 中国 证监 会市场 监管 部市场 监控 处副 处长 。 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 5 月 担 任中国 证监 会市 场监 管部 综合处 副处 长。2012 年 5 月至 2015 年 7 月担 任中 国证 监会 市 场监管 部交 易监 管处 处长 。2015 年 7 月至 2017 年 4 月担 任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顾 问兼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博时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2017 年 4 月 14 日 起任 宝 盈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2 )监事会 张建华 女士 ,监 事,1969 年生, 高级 经济 师。 曾就 职于四 川新 华印 刷厂 、成 都科 力 风 险投资 公司、 成都工 商信 托有限 公司、 衡平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现任中铁信 托有限 责 任公司 理财 中心 总经 理。 刘郁飞先 生,监 事,1973 年生,中 国注册 会计师、ACCA 。曾 就职于 中国林 业科学 研 究院、 中林绿 源科技 有限 责任公 司、同 新会计 师事 务所、 中国德 仁集团有限 公司、 毕 马 威华振 会计师 事务所 。现 任职中 国对外 经济贸 易信 托有限 公司 运 营稽核部( 原内控 稽 核部、 审计 稽核 部) 总经 理 。 魏玲玲 女士 , 监 事,1970 年生, 中级 经济 师。 曾任 职于深 圳石 化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夏证 券深 圳振 华路 营业 部。现 任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集中 交易 部 总 经理 。 汪兀先 生, 监事 ,1983 年 生。曾 任职 于宝 盈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 融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现 任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 部 总 经理 。 (3 )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张瑾女 士, 督察 长,1964 年生, 工学 学士 。曾 任职 于中国 工商 银行 安徽 省分 行科 技 处、华 安证 券有 限公 司深 圳总部 投资 银行 部、 资产 管理总 部。2001 年加 入宝 盈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监察 稽核 部总监 助理 、 副 总监 、 总 监,2013 年 12 月起 任宝 盈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丁宁先 生, 副总 经理 ,1976 年 生, 硕士 ,高 级经 济 师。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7 月 任职于 安徽 省马 鞍山 钢铁 股份有 限公 司。 2003 年 6 月至 2010 年 9 月担 任中 铁 信托有 限责 任公司 综合 管理 部、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2010 年 9 月至 2016 年 11 月 担任 中铁信 托 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2015 年 12 月起 担任 宝盈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党工委 、 纪工 委书 记 , 现 任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 党 工委 书记 、 纪工委 书记 、 董事会 秘书 。2017 年 3 月 起兼任 中铁 宝盈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葛俊杰 先生 , 副 总经 理,1973 年 生, 硕士 。曾 任职 于深圳 市政 府外 事办 公室 、深圳 市政府 金融 发展 服务 办公 室。2007 年 加入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研究 员、总 经 理 办公室 主任 、专 户投 资部 总监, 现任 副总 经理 、投 资经理 。 2、基金经理简历





张 志梅 女士 , 中 国人 民银行 研究 生部 经济 学硕 士。 1994 年 8 月至 1996 年 8 月 任职 于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资 金部 ;1999 年 3 月至 2000 年 7 月任 职于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研 究所 ; 2000 年 7 月至 2000 年 11 月任职 于 21 世 纪科 技投 资 有限公 司投 资部 ; 2000 年 11 月至 2015 年 5 月 任职 于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担 任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专 户投资 部 投 资经理 兼总 监助 理。 2015 年 5 月 加入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专户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专 户投资 部副总 经理, 现任 权益投 资部副 总经理 ,宝 盈泛沿 海区域 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和 宝盈 新兴 产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宝 盈泛 沿海 区域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历任 基金经 理姓 名及 管理 本基 金时间 : 盖俊龙 ,2014 年 5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9 日。 高峰,2010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4 年 5 月 23 日。 夏和平 ,2009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0 年 11 月 19 日。 陆万山,2009 年 3 月 3 日至 2010 年 9 月 2 日。 姚刚,2007 年 5 月 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2 日。 祝东升 ,2005 年 3 月 8 日至 2007 年 5 月 9 日。 3、本基金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 下: 本公司 公募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包括 : 张啸川 先生 (主 席) :宝 盈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葛俊杰 先生 (委 员) :宝 盈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投 资经 理。 邓栋先 生( 委员 ) : 宝盈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刘李杰 先生 (委 员) : 宝 盈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量 化投 资部总 经理 , 宝 盈策 略增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宝盈 资源 优 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段鹏程 先生 (委 员) : 宝 盈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权 益投 资部执 行总 经理 、 宝 盈医 疗健康 沪 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宝盈 消费主 题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宝 盈优势 产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宝 盈新 价值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方佳佳 女士 (秘 书) : 宝 盈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宝盈 消费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 存在近 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 责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本 基金管 理人应 履行 以下 职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 法》 ,并建 立健全的 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 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建立健 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金 法》 禁止 的行 为发 生: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向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 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卖与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本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 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 进行基 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 或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 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 市 场秩序 ;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人及其 它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 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公 司内部 控制 是指公 司为防 范和化 解风 险,保 证经营 运作符 合公 司的发 展规划 ,在 充 分考虑 内外部 环境的 基础 上,通 过建立 组织机 制、 运用管 理方法 、实施操作 程序与 控 制 措施而 形成的 系统。 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部 门业务 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为 保证公 司规 范、稳 健运作 ,有效 防止 和化解 公司经 营过程 中的 风险, 最大程 度保 护基金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 理公司 内部 控制指 导意 见 》 等 法律 法 规及 《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章 程》 , 制定 《 宝盈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作 为 公司经 营管 理的 纲领 性文 件, 是 制定 各项 规章 制度 的基础 和依 据。 公 司董事 会对 公司建 立内部 控制系 统和 维持其 有效性 承担最 终责 任,公 司管理 层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责 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实 行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是: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持有 人和 资 产委托 人的 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务环 节, 并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位 员工 ; (2 ) 审 慎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 司组 织体 系的 构 成、 内 部管理 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机 构 、 部 门和 岗位 ; 公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分 明;


(4) 有 效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 的行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的 权 力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 适 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法规、 政策 等外部 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 行修改 和 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 及管理 公 司制度 体系 由不同 层面的 制度构 成。 按照其 效力大 小分为 四个 层面: 第一个 层面 是 公司章 程;第 二个层 面是 公司内 部控制 大纲, 它是 公司制 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 基础和 依 据 ;第三 个层面 是公司 基 本 管理制 度;第 四个层 面是 公司各 机构、 部门根据业 务的需 要 制 定的各 种制度 及实施 细则 等。它 们的制 订、修 改、 实施、 废止应 该遵循相应 的程序 , 后者的 内容 不得 与前 者相 违背。 公司各 项制 度的 制订 必须 满足以 下几 个要 求: (1)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 和监管 部门 的有 关规 定; (2) 符合 公司 业务 发展 的 需要; (3) 符合 全面 、审 慎、 适 时性原 则; (4) 授权 、监 督、 报告 、 反馈主 线明 确; (5) 权利 与职 责、 考核 、 奖惩相 对应 。 公 司董事 会下 设风险 控制委 员会, 负责 公司整 体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政策 ,监督 风险 控 制措施 的落实 情况, 并对 公司日 常经营 、高级 管 理 人员行 为的合 法合规性进 行评估 。 同 时,公 司设督 察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监察稽 核部 定期对 公司制 度进行检查 、评价 , 并 出具专 题报告 。督察 长的 专题报 告报董 事会, 董事 会向公 司总经 理提出修改 意见, 并 由 总经理 负责落 实。风 险 管理 委员 会、监 察稽核 部的 报告报 公司总 经理,总经 理向有 关 机 构、部 门提出 修改意 见, 由相关 机构和 部门负 责落 实。各 机构、 各部门定期 对涉及 到 本机构 、本 部门 的制 度进 行检查 和评 价, 并负 责落 实有关 事项 。 4、内部控制基本内 容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环境控 制、 业务 控制、 信 息披露 控制 、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制 、 会计系 统控 制、 监察 稽核 控制以 及其 他方 面控 制。 (1) 公司环 境控 制 公司环 境控 制主 要包 括治 理结构 控制 、 授 权控 制、 内部交 易控 制和 关联 交易 控制 等 。 ① 治理结 构的 控制是 指公司 建立健 全科 学的法 人治理 机构, 主要 内容为 :严格 按照 现 代企业 制度的 要求, 建立 符合公 司发展 需要的 健全 的组织 结构, 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 和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监 事会的 监督职 能,保 护投 资者利 益和公 司合法 权益 ;建立 决策科 学、运营规 范、管 理 高 效的运 营机制 ,包括 建立 民主、 透明的 决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则 ,高效、严 谨的业 务 执 行系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部 监督和 反馈系 统; 建立相 互监督 、相互制约 的部门 、 岗位及 业务 流程 , 形 成严 密有效 的内 控防 线。 ② 公司业 务授 权制度 主要包 括:股 东会 、董事 会和监 事会必 须充 分履行 各自职 权, 健 全公司 逐级授 权制度 ,确 保公司 各项规 章制度 的贯 彻执行 。公司 章程对股东 会、董 事 会和监 事会 的职 权范 围和 运作方 式, 对董 事、 监 事 的职责 作了 明确 规定 , 保 证了股 东会 、 董 事会和 监事会 有效运 作; 公司实 行董事 会领导 下的 总经理 负责制 ,公司各部 门在总 经 理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 应职 能。 公 司制 定了 总经 理工 作细则 , 对 总经 理的 权限 、 工作 方式、 总 经理决 定的执 行和反 馈等 作了明 确规定 ,公司 各部 门均向 总经理 负责;各项 业务和 管 理 程序必 须遵守 管理层 制定 的操作 规程, 经办人 员的 每一项 工作必 须在其业务 授权范 围 内进行 。 ③ 公司内 幕交 易控制 主要内 容包括 :对 内部交 易行为 的范围 作明 确规定 ,明确 禁止 内 幕交易 行为的 发生。 公司 投资管 理制度 明确禁 止内 幕交易 ,监察 稽核部对此 定期进 行 检 查;公 司加强 对员工 职业 道德教 育和对 员工行 为的 检查, 防止违 反监管机构 关于基 金 从 业人员 行为的 规范, 或公 司员工 行为准 则的行 为; 建立集 中交易 制度、防火 墙制度 、 信 息控制 制度和 投资限 制制 度等, 防止基 金投资 中内 幕交易 的发生 ;建立和完 善电脑 监 控 系统, 由监察 稽核部 实时 监控基 金的投 资和交 易活 动,尤 其是大 额买卖和频 繁买卖 现 象。 ④ 公司关 联交 易控制 主要内 容包括 :健 全公司 治理结 构,建 立合 理的决 策程序 ,充 分 发挥独 立董事 的作用 。公 司规定 关联交 易需经 股东 会多数 同意, 并需独立董 事同意 ; 严 格分离 公司自 有资金 和基 金资金 的运作 ,由监 察稽 核部定 期跟踪 公司自有资 金运用 情 况 ,避免 利益冲 突的发 生; 加强投 资过程 中关联 交易 的控制 ,通过 设置股票投 资限制 名 单 、利用 电脑系 统加强 对投 资行为 的控制 等措施 ,防 止侵害 基金投 资人合法权 益和公 司 利益的 关联 交易 。 (2) 业务控 制 业 务控制 是指 以公司 开展的 各类业 务为 对象的 控制, 主要包 括投 资管理 业务控 制和 市场开 发业 务控 制。 ① 投资 管 理 业务 控制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投 资管理 是公司 的主要 业务 ,为此 公司根 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理公 司内部 控制指导 意见》等 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按 照 投 资管理 业务的 性质和 特点 ,并结 合公司 具体情 况, 制定了 严格的 管理规章、 操作流 程 和岗位 手册 ,明 确揭 示了 不同业 务可 能存 在的 风险 点并应 当采 取的 控制 措施 。 公 司投资 管理 业务控 制主要 包括研 究业 务控制 、投资 决策业 务控 制、基 金交易 业务 控制等 。 研 究业务 控制 的主要 内容包 括:研 究工 作应保 持独立 、客观 ,为 此公司 独立设 立研 究 部,在 组织架 构上保 证其 独立性 ;建立 严密的 研究 工作业 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 的 研 究方法 :公司 在多年 积累 的基础 上,集 合全体 研究 员的智 慧,归 纳和总结出 《宝盈 基 金行业 和上 市公 司研 究指 引》 , 作为 公司 研究 的指 导 ; 根据 基金 合同 要求 和各 基金的 投资 风 格,在 充分研 究的基 础上 建立了 公司股 票池, 并建 立各基 金的股 票备选库; 建立研 究 与 投资的 业务交 流制度 ,保 持通畅 的交流 渠道; 建立 研究报 告质量 评价体系: 公司对 研 究 报告的 要求做 到客观 、独 立,并 结合其 质量和 数量 ,以及 基金经 理对研究报 告的评 价 进行综 合考 核。 投 资决策 业务 控制主 要内容 包括: 投资 决策须 严格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符合 基 金合同 所规 定 的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 投资组 合和投 资限制等要 求;健 全 投 资决策 授权制 度,明 确界 定投资 权限, 严格遵 守投 资限制 ,防止 越权决策: 公司实 行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领导下 的基 金经理 负责制 ,从而 在充 分调动 基金经 理能动性的 同时, 有 效 地控制 了基金 投资过 程中 的管理 风险。 公司基 金管 理的最 高决策 机构为投资 决策委 员 会,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人数原 则上 不超 过 7 人, 其表决 机制 为集 体决 策、 有效制 衡 , 主 席有一 票否决 权;基 金经 理的投 资权限 有严格 限定 ,必须 按投资 决策委员会 决定的 资 产 配置构 建组合 ,重大 投资 项目还 需根据 其投资 权限 经过投 资决策 委员会或其 执行委 员 批 准; 集 中交易 部 和监 察稽 核部则 对投资 权限制 度实 行有效 的监控 ;投资决策 应当有 充 分 的投资 依据, 重要投 资要 有详细 的研究 报告和 风险 分析支 持,并 有决策记录 :公司 投 资 管理制 度要求 重大投 资项 目必须 有公司 内部研 究报 告支持 ,并经 投资决策委 员会或 其 执 行委员 批准。 上述过 程均 要求以 书面形 式进行 ,相 关记录 要求永 久保存;建 立投资 风 险 评估与 管理制 度,在 设定 的风险 权限额 度内进 行投 资决策 ;建立 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 绩 评 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 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 征和决 策程序 、基金绩效 归属分 析 等内容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交易 业务 控制主 要内容 包括: 基金 交易 实 行集中 交易制 度, 公司设 立 集中 交易 部, 基 金投 资的 所有 交易 均需通 过 集 中交 易部 进行 , 基金 经理 不得 直接 进行 交易; 同时, 公 司在 集 中交易 部 设集 中接 单员, 基金经 理的交 易指 令均需 通过集 中接单员统 一接收 和 分 配,从 而防止 了可能 的交 易违规 行为; 公司建 立交 易监测 系统、 预警系统和 交易反 馈 系 统,完 善相关 的安全 设施 :公司 在交易 环节已 建立 预警机 制,并 设定了基金 交易的 限 制 措施, 超过交 易权限 的, 系统自 动禁止 执行。 交易 员每日 向基金 经理反馈交 易信息 , 发 现异常 情况的 ,则向 监察 稽核部 和投资 总监报 告; 投资指 令应当 进行审核, 确认其 合 法 、合规 与完整 后方可 执行 ,如出 现指令 违法违 规或 者其他 异常情 况,应当及 时报告 相 应 部门与 人员; 公司执 行公 平的交 易分配 制度, 确保 不同投 资者的 利益能够得 到公平 对 待 : 公司 交易 系统 设 定的交 易 原则 为 “ 时 间优 先、 价格 优 先 ” ; 在时 间、 价格 均相 同 的情 况 下,则 采用公 平交易 机制 ,从而 保证了 公平对 待各 基金; 建立完 善的交易记 录制度 , 每 日投资 组合列 表等应 当及 时核对 并存档 保管; 公司 对场外 交易、 网下申购等 特殊交 易 制定了 相应 的流 程和 规则 。 ② 市场 开发 的业 务控 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建立 明确的 职责分 工, 实行岗 位分离 制度, 保证 各项业 务的有 效性 和 可靠性 ,同时 加强内 部制 衡机制 ,防止 错误和 舞弊 行为发 生;完 善产品设计 流程, 新 产 品开发 必须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新产 品推 出前应 进行充 分的可行性 论证, 进 行 风险识 别,提 出风险 控制 措施, 并按决 策程序 报批 ;制定 基金销 售的标准化 流程, 并 选 用先进 的电子 销售系 统, 不断提 供基金 销售的 服务 质量和 避免差 错的发生。 制定统 一 的 客户资 料和销 售资料 管理 制度, 妥善保 管各类 资料 ,并对 客户资 料严格保密 ;制定 注 册 登记业 务规则 和工作 流程 ,做好 账户管 理工作 ,加 强对交 易与非 交易过户的 注册登 记 过户 , 加 强对 账户 、 注册 登记资 料的 管理 , 加强 对 有关账 户 、 注 册登 记信 息 的传递 管理 。 (3) 信息披 露控 制 按 照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公司 建立了 完善的 信息 披露制 度,由 监察 稽 核部指 定专人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核和 发布, 保证 了公开 披露的 信息真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4) 信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根 据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要 求,遵 循安 全性、 实用性 、可操 作性 原则, 公司制 定了 严格的 信息 系统 的管 理规 章、操 作流 程、 岗位 手册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 司信息 技术 系统的 设计开 发符合 国家 、金融 行业软 件工程 标准 的要求 ,编写 完整 的 技术资 料;公 司的办 公系 统和交 易系统 等均设 定了 不同的 权限, 并根据员工 岗位授 予 不同权 限。 同时 公司 通过 内外网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 制度等 管理 措施 , 确 保系 统安全 运行 。 公 司计算 机机房 、设备 、网 络等硬 件要求 应当符 合监 管机构 的有关 标准。 信息 技术部 建 立 了设备 运行和 维护责 任制 ,严格 划分业 务操作 、技 术维护 等方面 的职责,从 而保证 了 系统的 完全 、稳 定运 行。 公 司规定 信息 技术系 统设计 、软件 开发 等技术 人员的 权限仅 限于 系统维 护,不 得介 入 实际的 业务操 作,并 要求 其密码 口令定 期更换 ,数 据库和 操作系 统的密码口 令则分 别 由不同 人员 保管 。 信 息数据 涉及 到基金 投资信 息和投 资人 个人信 息,属 公司重 要机 密材料 。为此 ,公 司 制定了 相应的 信息数 据管 理制度 ,确保 信息数 据的 安全、 真实和 完整;相关 信息要 求 每日备 份, 计算 机交 易数 据的授 权修 改程 序需 经部 门负责 人和 监察 稽核 部同 意。 对电子 信息 系统 控制 包括 : ① 电子信 息系 统的项 目立项 、设计 、开 发、测 试、运 行和维 护整 个过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管 理, 严格 划分 软件 设计、 业务 操作 和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② 强化电 子信 息系统 的相互 牵制制 度, 建立系 统设计 、软件 开发 等技术 人员与 实际 业务操 作人 员相 互独 立制 ; ③ 建立计 算机 系统的 日常维 护和管 理, 禁止同 一人同 时掌管 操作 系统口 令和数 据库 管理系 统口 令; ④ 建立电 子信 息系统 的安全 和保密 制度 ,保证 电子信 息数据 的安 全、真 实和完 整 , 并能及 时、 准确 的传 递到 各职能 部门 ; ⑤ 严格 计算 机交 易数 据的 授权修 改程 序, 建立 电子 信息数 据的 定期 查验 制度 ; ⑥ 指定 专人 负责 计算 机病 毒防范 工作 ,建 立定 期病 毒检测 制度 等。 (5) 会计系 统控 制 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核 算办 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 公 司 制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务 制度 、 会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工 作手 册, 从而 建立 了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的会 计系统 控 制 。 公 司会计 部门 严格贯 彻岗位 分离、 人员 分离制 度,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上 明确各 会计 岗位职 责, 严禁 需 要 相互 监督的 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过 程。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 司管理 的基 金以基 金为会 计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立核 算, 从而保 证了不 同基 金 之间在 名册登 记、账 户设 置、资 金划拨 、账簿 记录 等方面 相互独 立。同时, 公司基 金 会计核 算独 立于 公司 会计 核算。 公司主 要通 过以 下会 计控 制措施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 的正常 运转 : 凭 证制度 :通 过凭证 设计、 登录、 传递 、归档 等一系 列凭证 管理 制度, 确保正 确记 载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 任。 账务组 织和 账务 处理 体系 :正确 设置 会计 账簿 ,有 效控制 会计 记账 程序 。 复核制 度: 重要 信息 要求 双人复 核, 以防 止会 计差 错的产 生。 (6) 监察稽 核控制 公 司设立 督察 长,负 责组织 指导公 司的 监察稽 核工作 ,督察 长由 总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任 , 并 经全 体独 立董 事同意 。 其 任免 需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督 察长 履行 职责的 范围 , 涵 盖基金 及公司 运作的 所有 业务环 节。督 察长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事 会和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公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公 司设立 监察 稽核部 ,在督 察长的 组织 指导下 具体开 展监察 稽核 工作。 公司制 定了 监 察稽核 制度, 对监察 稽核 的操作 程序和 组织纪 律等 作了明 确规定 ,保障了监 察稽核 工 作的开 展。 5、内部控制措施 内 部控制 措施 是落实 公司风 险控制 理念 ,确保 公司运 作和基 金投 资合法 合规的 重要 环节, 为此 公司 根据 现有 业务环 节, 制定 了一 整套 内部控 制措 施, 主要 包括 : 为落实 “ 自 上而 下 ” 再“ 自下 而上 ” 的风 险控 制理 念, 管 理层承 诺对 风险 控制 负有 全部 责 任 ,确保 公司制 定的各 项内 控制度 应适用 于公司 所有 部门、 业务环 节及岗位, 并能贯 彻 执行。 为落实 “ 全 员参 与 ” 理 念, 公司明 确划 分了 各岗 位职 能权职 ,层 层落 实控 制措 施: ① 投资 决策 、投 资执 行、 交割、 评价 由不 同部 门负 责,以 达到 层层 控制 的效 果。 ② 重要 的交 易事 项由 交易 主管复 核, 确保 其正 确与 安全。 对 公司风 险控 制制度 、程序 通过不 同形 式、不 同层面 的培训 ,使 公司员 工熟知 并采 用: ① 订立 切实 可行 的内 控制 度与标 准运 用程 序。 ② 对员 工进 行风 险控 制培 训。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③ 在公 司办 公系 统公 布公 司规章 及信 息库 ,方 便员 工取阅 参考 。 ④ 加强 员工 风险 意识 培训 ,培养 其对 风险 的高 度敏 感性。 建立管 理风 险的 关键 指标 监控系 统: ① 定期检 查内 部控制 制度执 行情况 时, 对于不 符规定 或未达 控制 标准的 事项作 持续 的跟踪 。 ② 通过检 查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 对内部 控制制 度定期 作自 我评估 ,审查 各业 务程序 是否 符合 现实 情况 的要求 ,并 随时 修正 。 建立独 立的 内部 与外 部稽 核制度 : ① 设立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部 门,制 定稽 核制 度, 并由 专人负 责实 施。 ② 必要时 ,公 司可通 过会计 师事务 所等 专业机 构进行 外部稽 核, 推动公 司风险 控制 的不断 完善 。 建立信 息保 密制 度: ① 公司建 立严 格的防 火墙制 度,尤 其是 公司的 投资研 究部门 、会 计清算 部门和 信息 技术部 门, 要求 对掌 握的 基金投 资和 投资 人信 息严 格保密 ,从 而维 护投 资人 权益。 ② 非业 务相 关人 员, 不得 取阅客 户或 基金 管理 的相 关资料 。 ③ 交易 时间 内严 禁基 金经 理、 交 易员 等与 投资 业务 有关的 人员 使用 个人 的通 讯设备 , 移动电 话须 交监 察稽 核部 统一保 管。 建立危 机处 理机 制: ① 制定 危机 处理 计划 ,并 通过演 练确 保其 可行 性。 ② 成立 危机 处理 领导 小组 和工作 小组 ,保 证危 机处 理计划 的有 效执 行。 ③ 根据 行业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定 期检 查危 机处 理计 划的可 行性 和有 效性 。 6、基金管理人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声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7 年末 ,中 国工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30 人, 平均 年龄 33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中国 大陆托 管服务 的先 行者, 中国工 商银行 自1998 年 在国内 首家提 供托管服 务 以 来 ,秉 承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 ” 的 宗旨 ,依 靠严 密科 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 部控制 体 系、 规 范的管 理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统 和专业 的服务 团队 ,严格 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 责,为 境 内 外广大 投资者 、金融 资产 管理机 构和企 业客户 提供 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 服务, 展 现 优异的 市场 形 象和影 响力 。建立 了国内 托管银 行中 最丰富 、最成 熟的产品线 。拥有 包 括证券 投资 基金 、 信 托资 产、 保 险资 产、 社 会保 障 基金、 基本 养老 保险、 企 业年金 基金 、 QFII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 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 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 服 务,可 以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化 的托管 服务。 截至2017 年末, 中国工 商银行 共托管 证 券投资 基金815 只。 自2003 年以 来, 本 行连 续 十 四年 获得香 港 《 亚洲 货币》 、 英 国 《全 球 托管人 》 、 香 港 《 财资》 、 美国 《 环球 金融》 、 内 地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等境 内外 权 威财经 媒体评 选的54 项最 佳托管 银行大 奖;是 获得 奖项最 多的国 内托管银行 ,优良 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责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履 行下 列职 责:


中 国工商 银行资 产托管部自 成立以 来,各 项业务飞速 发展, 始终保 持在资产托 管行 业 的 优势 地位 。这 些 成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 管部 “ 一 手 抓业 务拓 展, 一 手抓内 控 建设 ” 的 做法是 分不开 的。资 产托 管部非 常重视 改进和 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工作 ,在积 极拓展 各 项 托管业 务的同 时,把 加强 风险防 范和控 制的力 度, 精心培 育内控 文化,完善 风险控 制 机 制, 强化业 务项 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2007 、2009 、2010 、 2011、2012 、2013、2014 年 八次 顺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SAS70 ( 审计 标准 第70 号) 审 阅后 ,2015 年、 2016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 部均通 过 ISAE3402 (原SAS70 )审阅 ,迄今已 第十次 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 控制及 有效性报 告,表 明 独立第三方 对我行 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 理、内 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 性和 有 效性的 全面认可, 也 证 明中国 工商银 行托管 服务 的风险 控制能 力已经 与国 际大型 托管银 行接轨,达 到国际 先 进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格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化 的内 控体系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保 障资 产托管 业务 安全 、有 效、 稳健运 行。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控 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风 险 控制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总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制 定全 行风 险管 理政 策,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指导、 监督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设 置专 门负 责稽 核监 察工作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配备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 的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规 章,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行 使稽 核监察 职权 。各 业务 处室 在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 施具 体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托管 业务 经 营 管理 活动 的始终 。 (2)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 制 约;监 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务 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节 ,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位 和人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 内控 优先” 的原 则, 新设 机构 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 效性 原则 。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须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定 和执 行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细的 操作 手册 、严 格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并 采取了 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 业务制 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 (2)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 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 定 者和管 理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时 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部 在实 现内部 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控 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部 门改 进。 (3 ) 人 事控 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 线 ” 、 “ 监 控防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 控文 化,增 强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经 营控 制。 资 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评 估, 制定并 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查 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 线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路的冗 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用 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据 安全 。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 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 应用、 操作 、环 境四 个层 面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使演 练更 加接近 实战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按 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 展到现 在的 “ 随机 演练 ” 。从 演练 结果 看,资 产托 管部 完全 有能 力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 下两 个小时 内恢 复业务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控 思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务 健康 、 稳定地 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 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共 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面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实施 全员 风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位 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通过 建立纵 向双 人制 、横 向多 部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形成不 同部 门、不 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和控 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位 职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流 程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资 产托 管部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覆盖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 运作, 一 直 将建立 一个系 统、高 效的 风险防 范和控 制体系 作为 工作重 点。随 着市场环境 的变化 和 托 管业务 的快速 发展, 新问 题、新 情况不 断出现 ,资 产托管 部始终 将风险管理 放在与 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 置, 视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和 有关基金法 规的规 定,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和投 资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基 金参与银行 间债券 市 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基 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 行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监督和 核查 ,其 中对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的监 督和 核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后 六个 月开始 。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基 金托管 协议或有关 基金 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 通 知 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确认 。在限 期内,基金 托管人 有 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宝 盈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深 圳特 区报 业大 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文众 电话:0755-83275807 、83275129 传真:0755-83515880 联系人 : 李 依、 梁靖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中国农 业银 行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复兴路 甲23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 行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1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5) 交通银 行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 注册地 :北 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8) 民生银 行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9) 北京银 行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平安银 行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11)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 联系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2 号 客服热 线:0769-961122 公司网 址:www.drcbank.com (12) 国泰 君 安证 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延 平路135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13) 中信建 投证 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88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95587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4) 国信证 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108868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15) 招商证 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9 -45 层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16) 广发证 券 联系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楼(4301-4316房)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17) 中信证 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6 号京 城大 厦三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18) 银河证 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95551 公司 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海通证 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金钟 广场19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 、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0) 申万宏 源证 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路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40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21) 兴业证 券 联系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路99号 标力 大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22) 长 江证 券 联系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9 、95579 公司网 址:www.cjsc.com.cn (23) 安信证 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24) 西南证 券 联系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支 路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22-25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25) 万联证 券 联系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栋18、19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26) 国元证 券 联系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27) 渤海证 券 联系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华泰证 券 联系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597 、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29) 中信证 券( 山东 ) 联系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30) 东兴证 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址:www.dxzq.net (31) 东吴证 券 联系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商旅 大 厦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288 公司网 址:www.dwjq.com.cn (32) 信达证 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河 东路5号 中商 大厦10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3) 东方证 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34) 长城证 券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17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c168.com (35) 光大证 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16楼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36) 广州证 券 联系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主 塔19 楼、20楼 客户服 务电 话: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37) 国联证 券 联系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国联 大厦6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38) 浙商证 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 客户服 务电 话:967777 公司网 址:www.stocke.com.cn (39) 平安证 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八卦岭 八卦 三路 平安 大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公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40) 国海证 券 联系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0 、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41) 国都证 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100007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42) 东海证 券 联系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区 东方路989 号中 达广 场17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43) 国盛证 券 联系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公司网 址:www.gsstock.com (44) 华西证 券 联系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公司网 址:www.hx168.com.cn (45)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46) 中泰证 券 联系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世纪证 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 址:www.csco.com.cn (48) 第一创 业证 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 投行 大厦18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公司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9) 金元证 券 联系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路36号 证券 大厦4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址:www.jyzq.com.cn (50) 中航证 券 联系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scstock.com (51) 华福证 券 联系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52) 中金公 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7层及28层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53) 五矿证 券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 心大厦47-49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54) 中投证 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 栋第18层-21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55) 九州证 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D 座5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址:www.jzsec.com (56) 厦门证 券 联系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1816 公司网 址:www.xmzq.cn (57) 英大证 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18-8688 公司网 址:www.ydsc.com.cn (58) 天相投 顾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0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59)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A 座7 层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址:wen.wen@jrj.com.cn (60)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1002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hexun.com


(61) 上海长 量基 金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址:www.erichfund.com.cn (62) 深圳众 禄基 金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大 厦25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63) 上海天 天基 金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4)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联系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B 座6F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65) 上海好 买基 金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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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中期时 代基 金( 北京 )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4号1幢11 层1103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 址:www.cifcofund.com


(67)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客户联 系电 话:400-059-8888 公司网 址:www.wy-fund.com (68)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中山南 路100 号19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址: tty.chinapnr.com (69) 唐鼎耀 华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10 号2栋236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tdyhfund.com (70)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昆 明路518 号北 美广 场A1002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65370077


公司网 址:www.jiyu.com.cn (71)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5楼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号903 室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73)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74)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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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32 号C 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79) 北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公司网 址:www.igesafe.com (80) 浙江金 观诚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路45号 锦昌 大厦 一楼 金观诚 财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1)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6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82)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 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地块 新 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3)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33 号8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84)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418 室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 址:www.jinqianwo.cn (85)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号楼3层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2822063 网址:www.66zichan.com (86)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路26号 鹏润 大厦B 座19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87)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区A 座5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88) 凤凰金 信( 银川 )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路18号院 朝来 高科 技 产业园18号楼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89) 杭州科 地瑞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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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zzwealth.cn (91) 深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路 科兴 科学 园B3单元7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92)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1115-1116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3) 深圳新 华信 通基 金销 售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2003 号 华嵘 大厦1808单元 网址:www.xintongfund.com (94)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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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上海挖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799 号5 层01 、02 、03 室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公司网 站:www.wacaijijin.com (96)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公司网 站:www.snjijin.com (97) 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层222 单元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8)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丰盛 胡同28号 太平洋 保险 大厦 客服电 话:010-59013895 公司网 站:www.wanjiawealth.com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 记人 名称 :宝 盈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深 圳特 区报 业大 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文众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466 联系人 :陈 静瑜 (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 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 海源 泰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厦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厦14 楼 负责人 : 廖海 经办律 师: 廖 海、 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 普华永 道中 心11 楼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罗佳


联系人 :罗 佳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基 金的募集 本 基金由基 金管理 人宝盈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依照《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次 募 集已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4 】 218 号文 核准 , 自 2005 年 1 月 6 日起 向社 会公 开募 集。截 至 2005 年 2 月 25 日,基 金募 集工作 已顺 利结 束。 本次募 集净 销售 额 为 401,940,889.81 元人 民币 , 有 效 认购户 数 为 4,062 户 。 认 购 资金 在基金 验资 确认 日之 前产 生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109,334.93 元 ,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分 别计入 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账户 ,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上述 资金 已于 2005 年 3 月 3 日 全额 划 入本基 金在托 管人中 国工 商银行 开立的 基金托 管专 户。按 照每份 基金单位面 值人民 币 1.00 元 计算 ,本 次募 集期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及利 息转 份额共 计 402,050,224.74 份。 (一)基金类别





契 约型 开放 式混合 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 定期 。 ( 三) 基金份额面值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为1.00 元。 (四)基金募 集期 自本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之日 起至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但最长 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 售时间 见发 售公 告。 ( 五) 募集场所及方式 本 基金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直销 网点与 中国 工商银 行、国 泰君安 证券 、招商 证券、 海通 证 券、中 国银河 证券、 华夏 证券、 联合证 券、长 城证 券、华 泰证券 、东吴证券 、北京 证 券 等代销 机构 相 关营业 网点 公开发 售。 除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外,任 何与基金份 额发售 有 关的当 事人 不得 预留 和提 前发售 基金 份额 。 具体销 售城 市名 单和 联系 方式请 见 发 售公 告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基 金投 资者 在募集 期内 可多 次认 购, 认购 一 经受理 不得 撤消。 ( 六) 发售对象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 律法规 禁止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除外) 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七) 预期募集规模 本基金 不预 设目 标募 集规 模。 (八)认购费用 本 基金以 认购 金额为 基数采 用比例 费率 计算认 购费用 。基金 认购 费用不 列入基 金资 产 ,主要 用于基 金的市 场推 广、销 售、注 册登记 等募 集期间 发生的 各项费用。 认购费 用 应在投 资者 认购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认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1.2% , 具体 费率 如下 表: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500 万元 1.2% 500 万元 ≤ M < 100 0 万元 0.6% M≥ 1000 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 1000 元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 划, 针 对特定 地域范 围、特 定行 业、特 定职业 的投资 者以 及以特 定交易 方式(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易 等)等 进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 销活动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者 调低 基金 认购 费率 。 (九)基金认购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认 购份 额将 依据 投资者 认购 时所 缴纳 的认 购金额( 加计 认购 金额 在认 购期所 产生的 利息 ,以 实际 产生 的金额 为准) 扣除 认购 费用 后除以 基金 份额 面值 确定 。计算 公式 为: (1) 认购 费用 =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 率 (2)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 额-认 购费 用 (3) 认购 份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基 金单 位 面值 认 购份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二位 ,第三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在 基金 资产中 列支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例如, 某基 金投 资人 斥资100 万元 认购 本基 金, 费率 为1.2% , 认 购期 利息 假设 为2000 元,该 投资 人可 得到 的认 购份额 为: 认购费 用=1,000,000× 1.2% =12,000 (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 -12,000 =988,000 (元 ) 认购份 额= (988,000 +2000)/1.00 =990,000 份 基金 单位 即基金 投资 人斥 资100 万 元 认购本 基金 ,可 获得990,000 份基 金单 位。 (十)基金认购程序 及认 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 资人 可在 基金 募集 期间的 任一 交易 日到 基金 销售网 点认 购本 基金 ,首 次认购 之前必 须持 有效 证件 先开 立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账 户和 销售 网点 交易 账户, 并持 银行划 款单 据在 该销 售网 点填写 《宝 盈开 放式 基金 认/ 申购 申请 表》 办理 基金 认购手 续。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首 次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每 次追 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1000元。 (十一)募 集期间认 购资 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 资者的 认购 资金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前形成 的利息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折算 成基金 份 额 ,归投 资者所 有。其 中利 息的具 体金额 ,以本 基金 的注册 登记机 构计算并确 认的结 果 为准。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集总 份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 金 净认购 金额 超过 人民 币 2 亿元, 且认 购户 数达 到或 超过 200 户 的条 件下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 法律法 规及招 募说明 书可 以决定 停止基 金发售 ,并 在聘请 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 后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 金管理 人在 募集期 间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办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后 ,基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商业 银行 , 不得动 用。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合 成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 所有 。 根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和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 、 《 招募 说明 书 》 的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募 集 符合有 关条 件 , 宝 盈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管 理 人 ” ) 已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 于 2005 年 3 月 8 日 获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部函【2005 】52 号 文书 面 确认,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起 正式生 效。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若 本基金 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的备案 条件,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理 人 应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并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款 利息在募集 期结束 后 30 天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额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的存续期 内, 有效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 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 连续 20 个工 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及时 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说 明出 现上述 情 况的 原因以 及解 决方案 。存续 期内,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 续 60 个 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 5,000 万 元,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组织 清算 组对基 金资产 进行清算, 清算报 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八、基 金份额的交易、申 购和赎回 本基金 成立 后将 根据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及有 关规 定封 闭 运作 30 个 工作日 ,此期 间暂不 办理 赎回, 但可根 据公告 日期 开始办 理申购 ;封闭期后 ,投资 者 可以在 正常 工作 日到 指定 的地点 进行 申购 、赎 回。 (一)申购 、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本 基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销 售代 理人 。 投 资者应 当在 本基金 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 放日 及时间 1、业务开放日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申购开 始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不 超 过 30 个工 作日 。 赎回开 始日 :封 闭期 结束 后的第 一个 开放 日。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 开始 日 前 3 个 工作 日 至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2、业务办理时间 代 理销售 网点 : 各代 理机构 的正常 营业 时间。 在业务 办理时 间, 投资者 可以提 出开 户及申 购、 赎回 、转 托管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 转换 、撤单 、查 询等 基金 业务 申请。





直 销网 点: 上 午 9:00- 下午 5:00 (周 六、 日不 休息)





各销售网点 (包括直销、代销) 在当日(T 日)证券交易 所闭市前受理的申请视 为 当日(T 日) 的交 易申 请 ,按当 日(T 日) 基金 单位 资 产净值 交易 ;当 日(T 日 )证券 交易 所闭市 后至 次日 (T +1 日 ) 闭市 前受 理的 申请 均视 为次日 (T +1 日) 的 交易 申请, 按次 日(T +1 日) 基金 单位 资 产净值 交易 。 若 出现新 的证 券交易 市场或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改 变,基 金管理 人可 视情况 对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现 定为 15 :00 ) 前 撤消 ; 4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 金运作 的实际情况 并在不影响投 资者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 调 整上述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 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 指 定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 的 数额 约定





基 金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本基金 ,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1000 元。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申请 将其持 有的 部分或 全部基 金份额 赎回 ,单笔 赎回最 低份数 为 500 份, 若某 投资 人在 该销 售网点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不 足 500 份或 某笔 赎回 导致 该持有 人 在 该销售 网点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 500 份, 则全 部基 金份额 必须 一起 赎回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调 整申 购与赎 回的有 关数额 限制 ,调整 结果必 须至少 提 前三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请方式 基 金投资 者必 须根据 基金销 售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向基 金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必须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余 额,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 、申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 T+2 日 起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的 登记 手续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3、申购与赎回的确 认与通 知





投 资人 可 于 T+2 日以 后 ( 含 T +2 日 ) 到 原交 易 网点取 得 T 日 交易 申请 成 交确认 单, 或 凭基金 帐户号 和查询 密码 通过宝 盈客户 服务中 心、 网站查 询交易 确认结果, 若交易 未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成功或 数据 不符 ,投 资人 可与为 其办 理手 续的 投资 顾问或 网点 人员 联系 并进 行核实 。 4、申购与赎回款项 的支付





基 金申 购采 取全 额缴 款方式 ,投 资人 办理 申购 申请时 ,所 需申 购款 应在 当日 15 :00 前全额 到帐 , 若截 至 15 :00 申购 款项 仍 未 全额 到帐 , 该 笔申 请将 视为 无效 申 请, 无效 申 购款项 将 在 4 日 内向 投资 人赎回 收款 帐户 划出 。 投 资人提出 赎回申 请时应指 定某一银 行帐户 作为其开 放式基金 的赎回 收款帐户 ,投 资人 T 日的 赎回 申请 资金 将于 T+7 日内 向其 指定 赎 回收款 帐户 划出 。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的规 定 ,基金申 购费 用是支 付给 基金销 售 机构的 手续费 ,按申 购金 额的一 定比例 收取, 由投 资人承 担,不 列入基金资 产。本 基 金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购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的 增加而 递减 ,具 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 M < 50 0 万元 1.3% 500 万元 ≤ M < 100 0 万元 0.8% M≥ 1000 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 1000 元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规定 投资者 在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该 部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费用 ,具 体办理 规则 和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在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明确 后执 行。 2 、赎 回费 用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期 递减 , 最高 不超 过 赎回总 金额 的 0.50% 。 赎 回 费用总 额的 25% 留 作基 金资 产, 剩余 75% 作为 注册 登记 费。 具体 费率如 下 :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满 1 年不满 2 年 0.25% 满 2 年 及以 上 0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情 况下调 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 和销 售年费 率,调 整结果 将至 少提前 三个工 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形 下, 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特定 地域范 围、特 定行 业、特 定职业 的投资 者以 及以特 定交易 方式(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易 等)等 进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人 调低 基金 的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本 基金 赎回 支付 金额 的 计算: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本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四 位,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具体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 额总份 数。 4 、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 的费用 后,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计算, 计算 结果保 留到小 数点后二位 ,第三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在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 5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准 并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计算 结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二位 ,第三 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在 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 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 、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无 法计算 当日 的基 金净 值;


(3)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可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述(1 )到(4 )项 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2 、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因市场剧烈波 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 现 困难;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 生上述 情形 之一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立 即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备案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将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 支付 的,可 支付部 分按每个赎 回申请 人 已 被接受 的赎 回 申请量 占已 接受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未支 付部分 由 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发生的 情况 制定相 应的处 理办法 在后 续开放 日予以 支付。同时 在出现 上 述第 (3 ) 款的 情形 时, 对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赎 回款 项 , 最 长不 超 过正常 支付 时间20 个 工作日 ,并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投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3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4 、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金单 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基金 总 份额的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方式


当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基 金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分 顺延 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执行。


(2) 部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 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予以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赎回 的部分 申请 将被 撤消 。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 并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如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依照上述 规定转 入下一 个 开放日的 赎回不 享有赎 回 优先权并 将以下 一个开 放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准进 行 计算,并 以此类 推,直 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部分顺 延 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3)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指 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 的公司 网站 或销 售代 理人 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并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本 基金连 续两 个开放 日以上 发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十)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如 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为一天 ,第二 个工 作日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 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一 天但少 于两 周,暂 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一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 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 过两 周,暂 停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 少 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媒 体上 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 或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 金转换 费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基 金转换 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 告。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调整 基金转 换费率 ,调整 后的 基金转 换费率 在《更新的 招募说 明 书》中 列示 。上 述费 率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背 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或在 特定 时间 段等进 行基 金 交易的 投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基 金管理 人 可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者 调低 基金 转换 费率 。 目前可在 宝盈鸿 利收益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泛沿海 区域 增长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宝盈策 略增 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宝盈核 心优势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宝盈 资源优 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宝盈 增强收 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宝 盈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宝盈 中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宝 盈新 价值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祥 瑞养 老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宝盈 科技 30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宝盈 睿丰 创新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宝 盈先进制造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盈 新兴产 业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宝盈转型 动力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宝 盈祥 泰养老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宝盈 优势产业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宝 盈新 锐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宝盈 医疗健康沪 港深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宝盈 国家 安全战 略沪港 深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盈互联网 沪港深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宝盈 消费主 题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二十 二 只基 金 之 间实施 转换 。 基金转 换费 用包括 转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换 申购补 差费两部分 。基金 转 换费用 由基 金持 有人 承担 。转换 费用 如下 : 1、转 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费用 加上 转出 与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用 补差 两部 分构 成,具 体收 取情 况视 每次 转 换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差 异情况 和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而定 。基 金转换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1) 基金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按 照转入 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的差 额收 取补 差费 。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 出基 金申购 费低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的, 补差 费为 转入 基 金的申 购费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和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差额 。转出 基金 金额 所对 应的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高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的, 补差 费为 零。








(2)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按 转出基 金正 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率 收取 费用 。


2 、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转出金 额= 转入 金额 =B× C× (1 -D) / (1+G )+H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E


其中: 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 应赎 回 费率; G 为 对应 的申 购补 差费 率 ;


E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转 入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H 为 转出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 未支付 收益,若 转出 基金 为 非货币 市场 基金 的, 则H=0 例 : 投资 者申 请将 持有 的本 基 金 10,000 份 转换 为宝 盈 核心 优势 混合A (213006), 假设转 换当 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0.6850 元, 投资者 持有 该基 金 7 个 月 , 对应 赎回 费为 0. 5% , 申 购费 为 1.5% , 宝 盈核 心优 势混 合A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63 元 , 申 购费 为 1.5 %, 则投 资者 转换 后可得 到的 宝盈 核心 优势 混合A 基 金份 额为 : 转出金 额= 转入 金额 =10,000× 0.6850× (1 -0. 5%) / (1+0 )+0=6,815.75 元 转入份 额=6,815.75/1.163 =5,860.49 份 注: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特别提 示: 由宝盈 增强 收益 债 券 A 、 宝盈中 证 100 指 数增 强 、 宝盈新 价值 混合 、宝 盈祥 瑞养 老 混合、 宝盈 科 技 30 混合 、 宝盈先 进制 造混 合 、 宝盈 新兴产 业混 合、 宝盈 转型 动力混 合、 宝 盈祥泰 养老混 合 、宝 盈优 势产业 混合、 宝盈新 锐混 合 、宝 盈医疗 健康沪港深 股票、 宝 盈 国家安 全沪港 深 股票 、宝 盈互联 网沪港 深混合 、宝 盈消费 主题混 合 转入宝盈 鸿利收 益 混合、 宝盈 泛沿 海混合 、 宝盈策 略增 长混合 、 宝盈 核心优 势混 合 A 、 宝盈 资 源优选 混合 、 宝盈睿 丰创 新混 合 A 时, 如 果投资 者的 转入 金额 在 500 万( 含) 到 1000 万 之间, 在 收取基 金 转 换的申 购补差 费时 , 将直 接按照 转入基 金的申 购费 收取 , 不再扣 减申购原基 金时已 缴 纳的 1000 元申 购费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网 上直 销转 换费 率 根据本 基金 管理 人 2014 年 5 月 7 日 发布 的《 宝盈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 上交易 平 台费率 优惠 方案 调整 的公 告》, 投资 人在 本公 司网 上 交易 平台 使用 除招 商银 行直联 渠道 以外的 支付 渠道 ,转 换补 差费率 享 受 1 折 优惠 ;使 用招商 银行 直联 渠道 转换 为其他 前端 收费基 金的 ,转 换补 差费 率享 受 8 折 优惠 ;标 准转 换补差 费率 为固 定费 用的 ,按标 准费 率执行 。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交易平 台后 续如 有费 率标 准调整 ,以 相关 公告 为准 。 目 前宝盈 基金 网上直 销支持 的银行 卡包 括: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银 行、中 国银 行、 招 商银 行、 交通 银行 、 平安 银行 、 广 发银 行、 中国民 生银 行、 中信 银行 、 华夏 银行 、 兴 业银行 、浦发 银行、 中国 工商银 行、银 联通( 上海 银联) 支持银 行卡、汇付 天下支 持 银行卡 、快 付通 支持 银行 卡、富 友支 付 支 持银 行卡 。 4 、业 务规 则 (1)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旗 下 某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通过 代 销 机 构、 本 公 司 直 销柜 台 及 本 公司 网站(http://www.byfunds.com )转 换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另 一只 开放式 基金 的份 额。 (2) 投 资 者 可 在 同 时 代 理 拟 转 出 基 金 及 转 入 基 金 且 能 受 理 本 公 司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销 售机构 处办理 基金转 换业 务,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 销售机 构进行 。转换的两 只基金 必 须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人处 注册 登记的 基金 。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转 出 方 的 基 金 必 须 处 于 可 赎 回 状 态, 转 入 方 的 基 金 必 须 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3) 基金转 换的 最低 申请 份额 为 100 份基 金单 位 , 网 上 直销基 金转 换的 最高 申请 份 额为 100 万 份基 金单 位。 如投资 者因 赎回 、转 换出 和转托 管出 导致 在单 个销 售网点 持 有 单只基 金的 份额 余额 不 足 500 份 时, 本公 司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基 金剩 余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4)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进 行申请 。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时 , 转 出方 的基 金 必 须处于 可赎回 状态, 转入 方的基 金必须 处于可 申购 状态。 如果涉 及转换的基 金有一 只 不处于 开放 日, 基金 转换 申请处 理为 失败 。 (5) 转换业 务遵 循 “ 先进 先出 ” 的业务 规则 , 即 当投 资者 申请转 换的 基金 份额 少于 其 合计持 有的 该只 基金 份额 时,首 选转 换持 有时 间最 长的基 金份 额。 (6) 基金份 额在 转换 后, 投资 者对转 入基 金的 持有 期限 自转入 之日 起计 算。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基金转 换采 取 “ 未知 价法 ” , 即以 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 出、 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础进 行计 算。 (8)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与 过户 登记 人将 在 T+1 日对 投资 者 T 日 的基 金 转换业 务申 请进 行有 效性 确认, 办理 转出 基金 的权 益扣除 以及 转入 基金 的权 益登记 。 在 T +2 日 (含 )后 投资 者可 向销售 机构 查询 基金 转换 的成交 情况 。 (9) 基金转 换采 用 “ 前端 转前 端 ” 的模 式, 不 能将 前端 收费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后 端 收费 基金份 额, 或将 后端 收费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前端 收费 基金份 额。 宝盈 增强 收益 债券 A( 基金 代码: 213007) 、 宝 盈增 强 收益债 券 B( 基 金代 码: 213907) 和 宝盈 增强 收益 债券 C (基 金代 码:213917 )之 间不 能互 相转换 。 (10) 单 个开 放日基 金净 赎回份额 及净 转出申 请份 额之和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转出与 基金 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先 级, 本 公司可 根据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决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出 ,并且 对于基金转 出和基 金 赎回, 将采 取相 同的 比例 确认。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基本面 因素 决定 长期 投资 价值, 泛沿 海地 区经 济高 速增长 蕴藏 投资 机会 。 这 里所称的 泛沿海 区域是指 我国经济 比较发 达、基础 设施和市 场环境 较好的沿 海省 份及周 边地 区, 包括 我国 沿海地 区三 大经 济圈 —— “ 泛珠三 角 ” 地区 (广 东、 福 建、 海 南、 广西 、云 南 、贵 州 、四 川 、湖 南 、江 西) 、 “ 长江 三 角 ” 地 区 (上 海、 浙江 、 江 苏) 和环 渤 海经济 圈( 北京 、天 津、 河北、 山东 、辽 宁、 山西 、内蒙 古) 共 19 个 省、 市 、自治 区, 是我国 经济 实力 最雄 厚、 市场环 境较 好、 具有 较大 发展潜 力的 经济 区域 。 (二)投资目标 本 基金通 过投资 于泛沿 海地 区有增 长潜力 的上市 公司 ,有效 分享中 国 经济 快速 增长 的成果 ,在 严格 控制 基金 投资风 险的 前提 下保 持基 金财产 持续 稳健 增值 。 (三)投资范围和对 象 本 基金投 资对象 为国内 依法 公开上 市的股 票、债 券、 货币市 场工具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财产 中股 票投 资比 例的变 动范 围 为 60% -95% , 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变动 范 围为 0 -35% ; 现 金或 持有 期限 为 1 年 以内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5% 。 法律 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另 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本基金 非现 金资 产中 ,不 低于 80% 的 资金 将投 资于 在泛沿 海区 域注 册的 上市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同时 ,本基 金将 根据区 域经济 发展情 况、 证券市 场的阶 段性变化, 以不超 过 非现金 资 产 20% 的部 分投 资于泛 沿海 区域 以外 地区 注册的 、具 有持 续增 长潜 力的上 市公 司证券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 自 上而 下 ” 进 行资产 配置 和行 业及 类属 资产配 置, “ 自下 而上 ” 精选 个股 的 积极投 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 整体资 产配置 层面, 本基 金根据 宏观经 济运行 状况 、财政 、货币 政策、 国家 产业 政 策及各 区域经 济发展 政策 调整情 况、市 场资金 环境 等因素 ,决定 股票、债券 及现金 的 配置比 例。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区域资产及行业 权重配 置策略 在 区域资 产配置 及行业 权重 层面, 本基金 根据区 域经 济特点 及区域 内各行 业经 营发 展情况 、行 业景 气状 况、 竞争优 势等 因素 动态 调整 基金财 产配 置在 各行 业的 权重。 3、个股选择策略 在个股 选择 层面 ,本 基金 以 PEG 、每 股经 营活 动现 金流量 、净 利润 增长 率及 行业 地 位 等指标 为依据 ,通过 公司 投资价 值评估 方法选 择具 备持续 增长潜 力的上市公 司进行 投 资。具 体选 股程 序为 : (1) 区域 选股 从沪 、 深 两市 所有 A 股中 选择注 册地 在泛 沿海 区域 的上市 公司 , 剔除 ST 、 *ST 股 票、 亏 损股票 及正在 接受监 管部 门调查 的问题 股票, 构成 本基金 的泛沿 海区域基础 股票备 选 库; (2) 数量 选股 将 基础股 票备选 库中的 所有 股票, 先按每 股现金 流量 排序, 选择每 股现金 流量 较高 的 70% 的股 票, 再 从中 选 择预 期 PEG 低于 行业 平均 水平的 股票 构成 投资 股票 备选库 ; 投 资股票 备选 库每 年 在 4 月 30 日 上市 公司 年度 报告 出 齐后整 体调 整一 次, 日常 则可根 据股 票价格 变动 情况 进行 微调 。 预期PEG 值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e r g EPS P PEG ? 其中:P 为计 算日 股票 的 收盘价 ,EPS 为 上市 公司 最新年 报的 每股 收益 , e r g 为根据 上 市公司 历史财 务数据 、实 地调研 、财务 模型和 其他 相关信 息预测 的预 期主营 业务利 润 增长率 。 对于每 年 5 月 至下 一年 度 4 月上 市的 新股 ,本 基金 将其作 为一 个特 殊资 产分 类,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具体 市场 情况决 定投 资。 (3) 基本 面选 股





由 基金 管理人 的研 究人 员对 投资备 选股 票库中的 股票 进行基 本面 价值评估 ,选 择预期 具有 持续 增长 潜力 的公司 构建 最终 股票 组合 。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采 取主 动投资 策略 , 运 用利 率预 测、 久 期管 理、 收益 率曲 线预测 、 相 对价值 评估、 收益率 利差 策略、 套利交 易策略 以及 利用正 逆回购 进行杠杆操 作等积 极 的投资 策略 ,力 求获 得超 过债券 市场 的收 益。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 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上证 A 股指 数× 80% + 上证 国债指 数× 20% 当 市场出 现合 适的全 市场统 一指数 时, 本基金 股票部 分的业 绩比 较基准 将适时 调整 为全市 场统 一指 数。 (六)产品风险以及 管理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高 于债 券型基 金及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于 中高收 益/ 风 险特 征的 基金 。本基 金运 用宝 盈量 化风 险管理 系统 和宝盈 基金 绩效 评估 系统 进行风 险管 理。 (七)投资决策 1、决 策依 据 (1 ) 国内 国际 宏观 经济 环 境; (2 ) 国家 财政 、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区 域规 划与 发展政 策; (3 ) 证券 市场 的发 展水 平 和走势 及基 金业 发展 状况 ; (4 ) 上市 公司 的行 业发 展 状况、 景气 指数 及竞 争优 势; (5 ) 上市公 司盈 利能 力、 增长能 力和 创新 能力 , 以 及对公 司综 合价 值的 评 估 结 论; (6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契约 的有 关规 定; 2、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投 资决 策程 序如 下: (1 ) 在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方向 、 投 资理 念和 投资 限制的 范围 内, 基金 经 理 根 据 公 司投 资部 和外 部专 业研 究 机构 对宏 观经 济、 政策 取 向、 市场 趋势 和特 点进 行 的 深 入 研究 ,在 此基 础上 制定 资 产配 置策 略和 投资 策略 建 议, 经过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讨 论通过 后作 为进 行整 体资 产配置 的决 策依 据; (2 ) 公 司投 资部 行业 研究 员和金 融工 程部 数量 分析 研究员 对上 市公 司进 行 详 细 分 析 、调 研的 基础 上, 构建 基 金投 资备 选库 ,推 荐给 基 金经 理。 基金 经理 根据 基 金 契 约 规定 、整 体资 产配 置方 案 ,适 当参 考外 部专 业研 究 机构 的投 资建 议报 告, 在 公 司统一 的备 选股 票池 中选 择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3 ) 基金 经理 结合 自己 对 市场的 分析 和判 断制 定投 资组合 草案 , 提交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审议 。投 资组 合草 案包括 计划 投资 股票 的清 单和数 量范 围; (4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 基 金经理 的投 资组 合草 案进 行讨论 和表 决 , 通 过后 形 成 投 资 组合 方案 ;如 草案 不获 通 过 , 基金 经理 负责 对草 案 进行 修改 后, 提交 投资 决 策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委员会 继续 讨论 ; (5 )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组 合方案 制定 具体 的操 作计 划,构 建投 资组 合; (6 ) 金融 工程 部对 投资 组 合进行 风险 评估 , 并将 评 估结果 和调 整建 议向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反 馈; (7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理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风 险评估 结果 对基 金投 资 组 合 进行调 整。 (八)初始建仓期





本 基金 初始 建仓 期为 6 个月。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6 个月之 后, 基金 投资 组 合比例 达到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 (九)投资组合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须符 合以下 规定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4、本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 围、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定 ; 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比例限 制。 因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本基 金规 模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导致 基金 投资组 合超过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上述 比 例标准 。 (十)投资限制 本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本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 原则 及方法 基 金管理 人将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本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行 使股 东或 债权 人权利 时应 遵守 以下 原则 :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或发 债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三)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 期末 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105,243,450.51 89.99 其中: 股票


1,105,243,450.51 89.9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241,300.00 0.18 其中: 债券


2,241,300.00 0.1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9,284,382.59 9.71 8 其他资 产


1,427,611.28 0.12 9 合计





1,228,196,744.38





100.00 2、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62,436,000.00 5.10 C


制造业 763,644,490.20 62.44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产 和供 应业 16,143.20 0.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7,942.76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术 服务 业 46,610,357.55 3.81 J


金融业 232,486,193.60 19.01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 务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理 业 32,323.20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 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05,243,450.51 90.37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投 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1,448,200 101,345,036.00 8.29 2 601336 新华保 险 999,988 70,199,157.60 5.74 3 000418 小天鹅 A 959,171 65,079,752.35 5.32 4 000830 鲁西化 工 4,000,000 63,680,000.00 5.21 5 000538 云南白 药 616,203 62,723,303.37 5.13 6 600188 兖州煤 业 4,300,000 62,436,000.00 5.10 7 002475 立讯精 密 2,609,348 61,163,117.12 5.00 8 600036 招商银 行 2,100,000 60,942,000.00 4.98 9 603337 杰克股 份 1,160,000 59,786,400.00 4.89 10 002508 老板电 器 1,187,763 57,131,400.30 4.67 4、 按券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241,300.00 0.18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241,300.00 0.18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8029 太阳转 债 22,413 2,241,300.00 0.18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 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投 资 股指期 货。 10、报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没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在本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前 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 (3) 其他 资产 明细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22,994.5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82,925.5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7,815.94 5 应收申 购款 293,875.2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合计 1,427,611.2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股票。 (6)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 ,分项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基 金的业绩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 。投资 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05 年 3 月 8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的 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基 准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5 年 3 月 8 日 -2005 年 12 月 31 日 3.21% 0.57% -7.41% 1.10% 10.62% -0.53% 2006 年度 105.78% 1.40% 96.64% 1.08% 9.14% 0.32% 2007 年度 97.67% 1.84% 72.93% 1.76% 24.74% 0.08% 2008 年度 -54.07% 2.20% -55.69% 2.28% 1.62% -0.08% 2009 年度 35.43% 1.78% 61.36% 1.52% -25.93% 0.26% 2010 年度 -24.04% 1.49% -10.83% 1.14% -13.21% 0.35% 2011 年度 -23.03% 1.22% -16.85% 0.92% -6.18% 0.30% 2012 年度 4.07% 1.32% 3.41% 0.87% 0.66% 0.45% 2013 年度


13.46% 1.23% -4.72% 0.92% 18.18% 0.31% 2014 年度 21.56% 1.28% 42.12% 0.87% -20.56% 0.41% 2015 年度 45.69% 2.97% 9.94% 1.96% 35.75% 1.01% 2016 年度 -18.82% 2.10% -8.96% 1.16% -9.86% 0.94% 2017 年 上半年 -3.14% 1.05% 2.41% 0.44% -5.55% 0.61% 2017 年 三季度 3.85% 0.92% 3.94% 0.42% -0.09% 0.50% 2017 年 四季度 -0.91% 1.08% -0.95% 0.46% 0.04% 0.62%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通 过发售 基金 份额 方式 募集 资金, 并进 行证 券投 资等 交易 所 形成的 各类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3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4 、应 收申 购款 ; 5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6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7 、其 它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 、其 它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构成 主要 有: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基 金单位 所支 付的 款项 ; 2 、运 用基 金资 产所 获得 收 益(亏 损) ; 3 、以 前年 度实 现的 尚未 分 配的收 益或 尚未 弥补 的亏 损。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三)基金 资产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 务 , 并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 “ 宝盈 泛 沿海 区域 增长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 联名 的方 式开 立 基金 证 券 账户 、以 “ 宝盈 泛沿 海区 域 增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 管账 户 并报中 国人民 银行备 案。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 代理人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自有的 资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资 产账 户相 独立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资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金资 产独 立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销 售代理 人的 资产, 并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注册 登记 人和基 金销售 代理人以其 自有的 资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资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它 权利 。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资产 不得被 处分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是 否保值 、增 值,依 据经基 金资 产 估值后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而计 算出的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计算基 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 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金的 估值 日为相 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常 营业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 业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 金日常 估值 由基金 管理人 进行。 基金 管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果 加盖业 务公 章 以书面 形式加 密传真 至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 核, 复核无 误后在 基金管 理人 传真的 书面估 值结果上加 盖业务 公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 股 票、 权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并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 应 品种当 日的估 值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或 估值全 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 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按最 近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全 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或估值 全 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 并确定 公 允价格 ;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按监管 机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3 、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 份 额 净值计 价错误 实际发 生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纠 正,并 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 进 一步扩 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当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值 错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 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或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代理 销 售机构 、或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损 失的,过错 的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若 系同行业现 有技术 水 平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造 成投资 者的交 易资 料灭失 或被 错 误处理 或造 成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因 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 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 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错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责 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 产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生 的差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错 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 调,并 且 有 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 责任。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 其支付 的赔 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如果 获得不 当 得 利的当 事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得 利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 得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 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除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 三 方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 、 行政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 偿 责 任,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过 错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 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 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但 是未能 发 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 金收益 包括: 基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票据 投资收 益、买 卖证 券差 价、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它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收 益。 (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 收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 , 投 资者 可选 择获 取 现金红 利或 者将 现金 红利 按权益 登 记日除 息后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 默认投 资者 选择 获取 现金 红利;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当 期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比 例不低 于当 期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的 90% ; 6、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收益 分 配条件 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配 每年 最多 四次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 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 基金 收益 分 配对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及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确 定,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2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将 现金红 利进 行再 投资 时, 免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选择 现 金红利 时 , 收 益分 配时 发 生的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获 现金 红利不 足以支 付前述银行 转账等 手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续 费用, 注册登 记机构 自动 将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利 按除息 日当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转为 基金 份额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本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本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银 行汇 划手 续费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 管 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 托 管人。 3 、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9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资 产 的 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列 入基金 费用。基金 合同生 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包括但 不限 于验资 费、会 计师和 律师 费、信 息披露 费用等不列 入基金 费 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 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按照国家现 行税收法 律、 法规规定, 个人投资 者投 资本基金所 获增值部 分免 税,机 构投资 者投 资本 基金 所获 增值部 分应 按相 关规 定缴 纳企业 所得 税。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 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确 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的 德勤 华永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 经基 金托管 人 (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可以更 换 。 更 换会 计师 事 务所在2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六、 基金 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固定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 ( 一) 基金的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基金年 度报 告经 注册 会计 师审计 后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结束后 的90 日内 公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度 前六 个月 结束 后的60 日内 公告 。 基金季 度报 告在 每个 季度 结束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 二)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 六个月 结束之 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 刊 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公 告的15 日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 三)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 金在运作 过程中 发生下列 可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及基金 份额的 交易价格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事项 之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按照法 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及 时 报告并 公告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 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过 百分 之三十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四)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在本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回 前,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的下一 个工作 日,通过 网站、基 金销售 网点以及 其他 媒介披 露公 告日 前一 个工 作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 五)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阅 本 基金合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 文 本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的 营 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文件及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七、 风险揭示 (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政 治、经 济、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水 平发 生波动 。市 场风 险的 主要 存在以 下几 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从 而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宏 观经 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国 债与 上市 公司 股票 的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进 而影 响金 融债 、企 业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影响 债券利 息的 再投 资。 同时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变 化也 影响到 证券 市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并在 一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 的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 直接影 响本 基金的 收益 。 4、上市公司经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人 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所 投资 的成 长型 公司 经营不 善, 成长性 不足 ,导 致股 票价 格下跌 或股 息、 红利 减少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价值 型公司 基本 情况继 续恶 化, 或者 没有 出现预 计的 价值 回归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股 息、红 利减 少,给 基金 的投 资带 来风 险。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使购 买力下 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投 资收 益下 降。 6、国际竞争风险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必 然要受 到国 际市 场同 类技 术或同 类产品 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部分 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用 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滑 。尤 其是中 国加 入WTO 以 后, 中国境 内公 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的 市场 竞争 ,上 市公 司在这 些因 素的影 响下 将存 在更 大不 确定性 。 (二)管理风险 1、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判断 、 决 策、 技能 等 , 会 影 响其对 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类 型为契 约型开 放式 ,基金 规模将 随着基 金投 资人对 基金单 位的申 购和 赎回 而不断 波动 , 若 由于 基金 投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难 , 或 被迫在 不适当 的价格 大量 抛售债 券股票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受到不 利影响,从 而产生 流 动性风 险。 (四)产品特有风险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范围 主要限 定在 泛沿 海区 域, 该地区 上市 公司 多以 周期 类为主 , 当宏观 经济 处于 衰退 、萧 条时期 时, 本基 金可 供选 择的防 御类 股票 比较 少, 可能给 基金 的投资 收益 带来 不利 影响 。同时 ,由 于本 基金 依据 每股经 营现 金流 量、PEG 等指标 进行 数量化 初选 股票 ,由 于上 市公司 会计 制度 变更 、财 务数据 的真 实性 等因 素可 能给基 金选 股带来 不确 定性 ,从 而影 响基金 投资 收益 。 (五) 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 员配 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风 险;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其 他风 险。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除非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另有 规定 , 对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基金合 同 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并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 或备案 。 2、 依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自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 除 依本 基金 合同 和/ 或依 现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须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和/ 或 须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以 外 的情形, 经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同意可 对 基 金合 同 进 行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合 同 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终 止的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3、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承 接其 原有 职责 的; 4、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其 原有 职责 的; 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资产清 算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 组成 。基金 资产清 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以自 己的 名义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2) 对基 金资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进行 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4 、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配方 案,将 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 产清 算费用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公 告; 清 算 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基 金清算 结果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经中 国证监 会 批准 后 3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6 、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九、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义务 基 金投资 者购 买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即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基 金合 同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 至其不 再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本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按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 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管理人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代理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2)根据本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获 得基金管理 费,收取 或委托收取投资 者认购费 、申购 费、赎 回费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及 相关 监管 部门允 许收 取的 费用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 基金注册 登记人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费用 ; (6) 按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8)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9)选择、委托、 更换基 金销售代理人, 对基金销 售代理人的相关 行为进行 监督和 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 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 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10) 依据 本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 托管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5)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或委托 符合 条件 的其 它机 构代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 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5)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相 应 的 技 术 设 施 进 行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或 委 托 符 合 条 件 的其它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6)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 理 的 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 资产 相互 独立, 保证 不同 基 金在 资产 运作 、财 务 管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行 证券 投 资; (7) 除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以 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9)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计算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10)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1 )编 制半 年度 期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2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 务; (13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 露; (14)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收 益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 依 据 《基 金法 》 和 基金合 同 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8)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


(19 ) 确 保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20) 组织 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临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2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3 ) 基 金托管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4 )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25)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6)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基 金 托管费 、 其他 法定 收入 和 其他法 律法 规允 许 或 监管 部 门批准 的约 定收 入;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 的投资 运作 ; (4) 按规定 要求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6)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专门 的资产 托管部 , 具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资 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资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 有资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资 产 相互 独立 ;对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和 基 金 合同 及其 它有关 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另有 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 公开 披 露 前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 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3)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 指令 或 有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支付 基金收 益和赎 回 款 项;


(14)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管 理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5) 按照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6)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面临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和 银 行业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18)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致基 金 财产的损 失时, 应承担 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0)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 1 、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终止基 金合 同;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变更 基 金合 同 (基 金合 同 中 规定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变更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情 形除 外) ; ?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它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变更 基 金合 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 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 对 基金合同 的 变 更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变 更 不 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实质 变化 ;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它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 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 十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含 10 %) 以 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5 )如 在 上述 第(4 )条情 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 少 提前三 十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通知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至少 一种 全国 性信 息披 露报刊 上公 告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 至 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 地 点、 方式; ?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登 记日 ;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 ?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 决方式 ,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 的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 4、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 会议召 集人确定, 但更换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以 现场开 会方式 召开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若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参加 会议,不影 响该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的有效性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 ? 经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 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利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 示 性 公告; ?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若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召集 人可 仅在 公证 机 关 的 监督下 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而不 影响 通讯 开会 方式 的有效 性;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利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上述第 ③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议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 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 明,否 则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 资者; 表面符合 法律法 规 和 会议通知 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 为有效 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重大事 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变 更、 决定终 止 基金合 同、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议通 知前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需 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 集现场 会议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 案的修 改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 告。 否则 , 会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 少 有 30 天的 间隔 期。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以 通讯方式 开会 的通知后, 该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增 加、 减少 或修 改需由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 决。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 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 解 释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和说明 。 ?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 分 拆或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 提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 同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 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或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六 个月 。 (2) 议事 程序 ?


现场开 会:在现 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 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 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


通讯 开会:在通 讯开会的情况 下,公告 会议通知 时应当 同时公布 提案,在 所 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两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 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含 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可 做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提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 份文件 的表决 视 为有效出 席的投 资者,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 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 项表决 。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 如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 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人 ;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 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 并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 计 票结果 。 ? 如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 结果有怀 疑,可 以在宣 布 表 决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票 数 要求进行 重新清 点。监 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 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 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若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经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授 权3 名监 督员 进行 计 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由 会议 召集 人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者备 案, 并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除非基金合 同 或法 律法规 另有规定,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五)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应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被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资 格; ? 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它 情形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 应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 被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 ? 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它 情形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程 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 按以下 程序 选任 新的 基金 管理人 : ?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 金托管 人或 由代 表 30 % 或 以上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名 ; ?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在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六个 月内 对 被 提名 的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形成 决议 ; ? 临时 基 金管 理人 : 新 任基 金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 管 理 人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体 上公 告。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与原 基金 管理 人 进 行 资产管 理的 交接 手续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核 对资 产总 值。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理人 同时 更换 , 由 新任 的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的基 金托管 人在 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妥 善 保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时向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 金 管 理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接收 ; ?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 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果 予以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如果 原任 或新 任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应按 其 要求替 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原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或 商号 字样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按以下 程序 选任 新的 基金 托管人 : ?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 基 金管理 人或 由代 表 30 % 或 以上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名 ; ?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六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形成 决议 ; ?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 新 任基 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 托 管 人; ?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体 上公 告。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与原 基金 托管 人 进 行 资产托 管的 交接 手续 ,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资 产总 值。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理人 同时 更换 , 由 新任 的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的基 金托管 人在 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告 ; ?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 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并 予以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基金合同 终止 的事 由与程序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终止 的;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基 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止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4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5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它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发 生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组 织清算 组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自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批 准并 予以 公告 之日起 ,本 基金合 同终 止。 (七)争议 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 方当事 人同 意,因 基金合 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友 好协 商 未能解 决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 行 仲 裁,仲 裁的地 点在北 京, 仲裁裁 决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具 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由 败诉方 承担 。本 基金 合同 受中国 法律 管辖 。 (八)基金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 同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1 、 基 金合 同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 及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签 字并经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后生效 。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 生效之 日至 本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并公告 之日止 。 3 、 基 金合 同 自 生效 之日 起 对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的 基金合 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 本一 式六 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各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存 放在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营业 场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 工本费 购买 基 金合同 印制 件或复 印件; 如涉及 争议 事项需 协商、 仲裁或诉讼 的, 基金 合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 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501 法定代 表人 : 李 文众 成立时 间:2001 年 5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2001]9 号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00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 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86,509,130,02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贴 现 、转 贴 现 、 国 内 会 计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承 兑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资 金 清 算 业 务 , 保 险 业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外 国 银 行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认 购 申 购 业 务 , 咨 询 调 查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业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行 贷 款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汇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代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 、根 据《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和 有关基 金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 投资对 象、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基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 算、基 金 管 理人报 酬的计 提和支 付、 基金费 用的支 付、基 金申 购资金 的到账 和赎回资金 的划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的 融资 条件等 行为的 合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督 和核查,其 中对基 金 的投资 比例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 个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议 或有 关基 金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 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 在 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务 要求基金管 理人赔 偿 因其过 错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2 、根 据《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托 管人 是 否及时 执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划款指 令、是 否擅自 动用 基金资 产、是 否按时将分 配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划 入分 红派息 账户 等事 项, 对基 金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理 人定 期对基 金托管 人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 未对基 金资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擅 自挪用 基金资 产、 因基金 托管人 的过错导致 基金资 产 灭 失、减 损或处 于危险 状态 的,基 金管理 人应立 即以 书面的 方式要 求基金托管 人予以 纠 正 并采取 必要的 补救措 施。 基金管 理人有 义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偿 基金因此所 遭受的 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本协 议或 有关 基金法 规 的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 时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对 方 依 照 本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监 督 、核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阻 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监督 方提出 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监督 方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 金托管 人依 法持有 基金财 产,应 安全 保管所 收到的 基金的 全部 资产。 基金财 产应 独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自 有资 产。 基 金托管 人必 须为基 金设立 独立的 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基 金托管 人应 安全、 完整地 保管基 金资 产;未 经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行 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产 。属于 基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对 于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 并通知 托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资产 没有到 达托管 人处 的,托 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措施 进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 金 的 损失。 如果因 基金托 管人 未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而 给基金 资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托 管 人应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对 于基金 申( 认)购 过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 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账日基 金资产 没有 到达托 管人处 的,基金托 管人应 及 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基 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 有 关 当事人 追偿基 金的损 失。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未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而给基金 资产造 成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认 购期内 销售 机构按 销售与 服务代 理协 议的约 定,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金 管理人 在具 有 托 管资 格的 商业 银 行开设 的 “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认 购专 户 ” 。 基金 募集 期 满, 由 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成,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募集到 的全 部资金 存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基 金托管专户 中,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基 金 资产 接收 报告 。 3 、投 资者 申购 资金 和赎 回 资金的 划付 基金申 购、 赎回 的款 项采 用单笔 净额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 净 额在 T+3 日 上午 11 :00 前 交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购 资金是 否到 账,对 于未准 时到账 的资 金,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处 理相 关事 宜。 因投资 者赎 回而 应划 付的 款项,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进 行划 付。 4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 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设基 金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的 银行 存 款。该 基金托 管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在 集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 与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进 行一级 结算的 专用账 户。 该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 金托管 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人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进 行。 基 金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银 行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 金托管 专户的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账户管 理办法 》 、 《 现金管 理条例 》 、 《中国人 民银 行 利率管理 的有关规 定》 、 《 关于大额 现金支付 管理的 通知》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及中 国 人民银 行的 其他 规定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证 券交 易 资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借 和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6 、债 券托 管乙 类账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申 请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行 交易。 由基 金管理 人在中 国外汇交易 中心开 设 同 业拆借 市场交 易账户 ,由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 债券托 管 乙类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同业 拆借 市场 交易 账 户和债 券托 管账 户根 据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中国外 汇 交易中 心和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签 订补充 协议, 进行使 用和 管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 对外签 订 全国银 行间 国债 市场 回购 主协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7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放 于托管 银行 的保管 库;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或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的 代 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由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上述 登记 公司有 关规 定办 理。 8 、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签署,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 签 署时应 保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以 上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 一 份 正本的 原件。 如上述 合同 只有一 份正本 先由基 金管 理人取 得,则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将 正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保 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和复核 基 金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 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价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用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 后 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并 以加密 传真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 算 结 果复核 后,签 名、盖 章并 以加 密 传真方 式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 值予以 公布 。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包括 基金募 集期 结束时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权 益登 记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每 月 最 后一个 交易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 基金注 册登 记人负 责制定 。基金注册 登记人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负保 管义务 。 (六)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法律 相 关各方 当事 人同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议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除经友 好协 商 可以解 决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 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 行 仲 裁,仲 裁的地 点在北 京, 仲裁裁 决是终 局性的 并对 相关各 方均有 约束力,仲 裁费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 议处理 期间 ,相关 各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 改和 终止 1 、 本协 议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经协商 一致 , 可以 对协 议 进行修 改 。 修 改后 的新 协 议,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改后 的新 协议向 中国证 监会办理完 必要的 核 准或备 案手 续后 生效 。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托管 协 议 终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 破产 或其 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 破产 或其 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 《基 金法 》或 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 一系列 的服务 ,并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修 改这些 服务 项目 。以 下是 主要的 服务 内容 : (一)注册登记服务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注册 登记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注 册登记 服务 。基金 注册登 记人 配 备安全 、完善 的电脑 系统 及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基 金投资 人办理基金 帐户、 基 金 份额的 登记、 管理、 托管 与转托 管,基 金转换 和非 交易过 户,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的 管 理,权 益分配 时红利 的登 记、派 发,基 金交易 份额 的清算 过户和 基金交易资 金的交 收 等服务 。 (二)客户服务热线 服务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每 周7 天、 每天24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客 户可通 过客户 服务 热线 语音 系统 查询最 新公 告信 息、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 、电 话人 工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每 个交 易日 的客 户服务 热线 人工 服务 。 服 务时间 : 每个交 易日8 :30 -11 :30 ,13:00-17:00 。 (三)对账服务 1 、自 助查 询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自动 查询系 统和客 户服 务热线 语音系 统,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的交 易情况 、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信 息等 。 2 、电 子对 账单 电 子对账 单为 月度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向留有 电子邮 箱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 月度 电子对 账单 服务 ,电 子邮 箱不详 及持 有人 主动 取消 服务的 除外 。 3 、纸 质对 账单 基金持 有人 需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400-8888-300)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 服务, 定 制纸质 对账单 服务后 ,基 金管理 人向年 度有交 易并 有基金 份额且 电子邮箱无 效的定 制 纸 质对账 单的持 有人寄 送, 资料( 含姓名 及地址 等) 不详、 留有电 子邮箱及未 主动定 制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投资 者除 外 。 (四)资讯服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通 过本公 司网站 获取 基金和 基金管 理人各 类信 息,包 括基金 法律 文件、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理 财服 务资 讯、 热点 问题等 。 (五)交易确认通知 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交易 日向客 户发送 上一 交易日 的交易 确认短 信、 电子邮 件,手 机号 码无效 、电 子邮 箱不 详及 持有人 主动 取消 服务 的除 外。 (六)网上交易服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http://www.byfunds.com )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账 户 信 息查 询 服 务和网 上基 金电 子交 易服 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 议处 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以 通过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客 户服务 热线语 音留 言、客 户服务 热线 人 工服务 、纸质 信函、 电子 邮件、 传真等 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和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 进 行 投诉或 提出建 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还可 以通过 代销 机构的 服务电 话对该代销 机构提 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八)多种购买基金 收费 方式选择 基 金管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 多种 收费方 式购买 本基金 ,满 足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多样化 的投 资需 求, 具体 实施办 法见 有关 公告 。 (九)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 金管理 人可 利用直 销 网点 或代理 销售 网点为 投资人 提供定 期定 额投资 的服务 。通 过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投资 人可以 通过固 定的渠 道, 定期定 额申购 基金份额, 计划具 体 内容以 另行 公告 为准 。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务 热线 :











400-8888-300(免长 途 话费 )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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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83515880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开 展的 基金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 年 9 月 13 日 2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收益 法进 行估 值的 提示 性公告 2017 年 9 月 16 日 3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挖 财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及参与 相关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 年 9 月 29 日 4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收益 法进 行估 值的 提示 性公告 2017 年 10 月 13 日 5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收益 法进 行估 值的 提示 性公告 2017 年 11 月 7 日 6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及参 与相关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 年 11 月 14 日 7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收益 法进 行估 值的 提示 性公告 2017 年 11 月 28 日 8 宝盈泛 沿海 区域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公 告 2017 年 12 月 7 日 9 宝盈泛 沿海 区域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公 告 2017 年 12 月 8 日 10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天 津 万 家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及参与 相关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19 日 11 关于宝 盈基 金网 站及 电子 直销平 台暂 停访 问的 通知 2017 年 12 月 22 日 12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估 值 方法的 公告 2017 年 12 月 26 日 13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7 年 12 月 29 日 14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2 018 倾心 回馈 ” 基金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 年 12 月 29 日 15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公募 基金 交易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 年 12 月 29 日 16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电 子 直 销 平 台 汇 付 渠 道 升 级 及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 1 月 12 日 17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的提 示性 公告 2018 年 2 月 2 日 18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的提 示性 公告 2018 年 2 月 2 日 19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2018 年 2 月 7 日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数收益 法进 行估 值的 提示 性公告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人的 办公 场 所,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宝盈 泛 沿海区 域增 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2 、《 宝盈 泛沿 海区 域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 、《 宝 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4 、《 宝盈 泛沿 海区 域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5 、法 律意 见书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零一 八年四月二十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