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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聚优(001321)

兴业聚优: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兴 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 以通 讯 方式 召 开 兴 业 聚优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第一 次 提示 性 公告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于 2018 年4 月24 日在 《证券 时报 》 及本
公司网站 (www.cib-fund.com.cn )发 布了《兴 业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以通 讯方式 召 开 兴业聚 优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公 告》 。 为了使 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顺利召开 ,
根据基金 合同的 相 关规定, 现发布 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第一 次
提示性公 告。 
一 、 召 开 会 议 基本 情 况 
兴业聚优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或
“兴业聚优”) 经 2015 年 4 月 30 日 中国证监 会证监 许 可[2015]794
号文准予 募集, 募 集期为 2015 年5 月15 日至2015 年5 月18 日。 募
集 结 束 后 , 该 产 品 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机 构 部 函
[2015]1452 号文 备 案后 正式 成立。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等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兴业 聚优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以 下简称 “ 《 基金合同 》 ” ) 的有 关规定, 本 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兴
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基金 管理人 ” )决定 以通 讯方式 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关于终 止兴业 聚优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有关 事项 的议案》, 会议 的具 体安排 如
下: 
1 、会议召开 方式: 通讯方式 



2 、会议 投票表 决 起止时间 :自 2018 年 5 月 3 日起 至 2018 年 5 月24 日 17:00 止 (以基金 管理人 收 到表决票 的时间 为 准) 3 、会议计票 日:2018 年5 月25 日 4 、会议纸质 表决票 的寄达地 点:


收件人:兴 业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地址: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明路 198 号 财富金融 广场7 号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严丹


联系电话:40000-95561 通过专人 送交、 邮 寄送达的, 请在信 封背面注 明系用 于 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表决之用 (如 “ 兴业 聚优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表 决专用 ”)。 二 、 会 议 审 议 事项 本次会议 审议事 项 为 《 关于 终止兴 业聚 优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有 关事项的 议案 》 (见 附件一) 上述议案 的内容 说 明为《 关 于终止 兴业 聚优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有关事项 议案的 说 明》 ( 见附件 四) 。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 的权益 登 记日为 2018 年 5 月 2 日,即 该日在 本基金登 记 机 构 登 记 在 册 的 本 基 金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均 有权参加 本次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四、投票方式 1 、本次持有 人大会 的表决方 式仅限 于 书面纸质 表决, 表 决票见 附件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 通过剪 报 、复印或 登陆基 金 管理人网 站 (www.cib-fund.com.cn )下载并打 印 等方式填 制表决 票 。 2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应当按照 表决票 的 要求填写 相关内 容, 其中: (1 )个 人投资 者自行 投票 的,需 在表决 票上 签字, 并提供 本人 身份证件 正反面 复 印件; (2 )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 的,需 在表决 票上 加盖本 单位公 章或 经 授权的 业务章 (以 下合称 “公章 ” ) , 并提供 加盖公 章的 营业执 照 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 单 位可使用 加盖公 章 的事业单 位 法 人登记 证书、 有权 部门的 批文或 登记 证书复 印件等 ) ;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者 自行投 票 的, 需在 表决票 上 加盖本单 位公章 ( 如有) 或 由授 权代表在 表决票 上 签字 (如无 公章 ) , 并 提供该授 权代表 的 身份证件 、 护照或其 他身份 证 明文件的 复印件 , 该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 者所签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者 证 明 该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签 署 表决票 的其他 证明 文件, 以及该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的 营业执 照、 商业登记 证或者 其 他有效注 册登记 证 明复印件 , 以及 取得 合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资格的 证 明文件的 复印件 ;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根据 本公告 第 五章节的 规定授 权 其他个 人或机构 代其在 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上投 票。 受 托人 接受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纸面方 式 授权 代理 投票的 , 应 由受托人 在表决 票 上签字或 盖 章, 并提 供授权 委 托书原件 以及本 公 告第五章 节第 ( 三 ) 条授权 方式 中所规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以及受 托 人的身份 证明文 件 或机构主 体 资格证明 文件; (4 )以上各 项中的 公章、批 文、开 户 证明及登 记证书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认可为 准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需将 填 妥的表决 票和所 需 的相关 文件自2018 年5 月3 日起, 至2018 年5 月24 日17:00以前( 以表决票 收 件人收到 表决票 时 间为准) 通过专 人 送交、邮 寄送达 至 以下地址 : 收件人: 兴业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市浦 东 新区浦明 路198 号财富金融广 场7 号楼 邮政编码 :200120


联系人: 严丹 联系电话 :40000-95561 通过专 人送交、 邮寄送达 的, 请在信封背面 注明系用于本基金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之 用 (如 “兴业聚优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专用 ” )。 五、授权 为便于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有尽 可能多 的 机会参与 本次会 议, 使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 次 会议上充 分表达 其 意志,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除可以 直接投票外, 还可以 授权他人 代其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上投票。 根 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授权他 人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上表决 需符合 以 下规则: (一)委 托人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 委托他 人 代理行使 本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表决 权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授 权他人行 使表决 权 的票数按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权益 登记日 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数 计算, 一 份基金 份额 代表一票 表 决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权 益登记 日 未持有本 基金基 金 份额的, 授 权 无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是 否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所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的数额 以 登记机构 的登记 为 准。 (二)受 托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 以委托本 基金的 基 金管理人 以及其 他 符合法 律规定的 机构和 个 人, 代为 行使本 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上的表决 权。 (三)授 权方式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仅 可通过 纸 面的授权 方式授 权 受托人 代为行使 表决权。 授权委托 书的样 本 请见本公 告附件 三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可通 过剪报、 复 印或登陆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ww.cib-fund.com.cn ) 下载并打 印等方 式 获取授权 委托书 样 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进行纸面 授权所 需 提供的文 件: (1 )个 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委托他 人投票 的, 受托人 应提供 由委托人填妥 并签署 授 权委托书 原件 ( 授权 委托书的 格式可 参 考附件三 的 样本) , 并提供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个 人身份证 明文件 复 印件。 如 受托 人为个人, 还需提 供 受托人的 身份证 明 文件复印 件; 如受 托 人为机构 , 还需提供 该受托 人 加盖公章 的营业 执 照复印件 ( 事业单 位、 社会团 体 或其他单 位可使 用 加盖公章 的事业 单 位法人登 记证书 、 有 权部门的 批 文或登记 证书复 印 件等)。 (2 )机 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委托他 人投票 的, 受托人 应提供 由委 托人填妥 的授权 委 托书原件 ( 授权 委托 书的格式 可参考 附 件三的样 本) 并在授权 委托书 上 加盖该机 构公章 , 并 提供该机 构持有 人 加盖公章 的 营业执照 复印件 ( 事业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 用加盖公 章的 事 业单位 法人登 记证 书、有 权部门 的批 文或登 记证书 复印 件等 ) 。 如 受托人为 个人, 还 需提供受 托人的 身 份证明文 件复印 件 ; 如受托人 为 机构, 还 需提供 该 受托人加 盖公章 的 营业执照 复印件 ( 事业单位 、 社 会团体或 其他单 位 可使用加 盖公章 的 事业单位 法人登 记 证书、 有 权部 门 的批文 或登记 证书 复印件 等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委托 他人投 票 的, 受托人 应提供 由委托人 填妥的 授 权委托书 原件 (授 权委托书 的格 式 可参考 附件三 的样 本)并 在授权 委托 书上加 盖该机 构公 章(如 有) 或 由授权 代表在 表决 票上签 字(如 无公 章 ) ,并 提供该 授权 代表的 身 份证件、 护 照或其 他身份证 明文件 的 复印件, 该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所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者 证 明 该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签 署表决 票 的其他证 明文件 , 并 提供该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者 的 营业执照、 商业登 记证或者 其他有 效 注册登记 证明复 印 件, 以及取 得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 者资格的 证明文 件 的复印件。 如受托 人为个人, 还 需提供受 托人的 身 份证明文 件复印 件 ; 如受托人 为机构, 还需提供 该 受托人加 盖公章 的 营业执照 复印件 ( 事业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 单位 可使用加 盖公章 的 事业单位 法人登 记 证书、 有 权部门 的批 文或登记 证 书复印件 等) 。 (3 )以 上各项 中的公 章、 批文、 开户证 明及 登记证 书,以 基金 管理人的 认可为 准 。 2 、授权效力 确定规 则 (1 )如果同 一基金 份额存在 多次以 有 效纸面方 式授权 的 ,以时 间在最后 的一次 纸 面授权为 准。 同时 多次以有 效纸面 方 式授权的, 若 授权表示 一致, 以 一致的授 权表示 为 准; 若授 权表示 不 一致, 视 为无 效授权; (2 )如委托 人未在 授权委托 表示中 明 确其表决 意见的 , 视为委 托人授权 受托人 按 照受托人 的意志 行 使表决权 ; 如委 托人 在授权委 托 表示中表 达多种 表 决意见的 ,视为 无 效授权; (3 )如 委托人 既进行 委托 授权, 自身又 送达 了有效 表决票 ,则 以自身有 效表决 票 为准。 六、计票 1 、本次通讯 会议的 计票方式 为:由 本 基金管理 人授权 的 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 人 (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 授权 代表的监 督下 在表决截 止日 期 后的2 个工作日 内进行 计票,并 由公证 机 关对其计 票 过程予以 公证。 2 、权益登记 日登记 在册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 有每份 基 金份额 享有一票 表决权 。 3 、表决票效 力的认 定如下: (1 )纸 面表决 票通过 专人 送交或 邮寄送 达本 公告规 定的收 件人 的,表决 时间以 收 到时间为 准。2018 年 5 月 24 日 17:00 以后送达 基金管理 人的, 为 无效表决 。 (2 )纸面表 决票的 效力认定 : 1 ) 纸面表决票 填写 完整清晰, 所提供 文 件符合本 会议通 知 规定, 且在截止 时间之 前 送达基金 管理人 的 , 为有效表 决票; 有 效表决票 按 表决意见 计入相 应 的表决结 果, 其 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计 入 参加本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表决的基 金份额 总 数。 2 )如表决票 上的表 决意见未 填、多 填 、错填、 字迹无 法 辨认或 表决意愿 无法判 断, 但其他各 项符合 会 议通知规 定的, 视 为 弃权表决 , 计入有效 表决票 并 按 “弃权 ”计入 对 应的表决 结果, 其所 代表的基 金 份额计入 参加本 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表决的 基金份 额 总数。 3 )如表决票 上签字 或盖章部 分填写 不 完整、不 清晰的 , 或未能 提供有效 证明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身份 或 代理人经 有效授 权 的证明文 件 的, 或未 能在截 止 时间之前 送达基 金 管理人的 , 均为 无 效表决票 ; 无 效表决票 不计入 参 加本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表 决 的基金 份 额 总数 。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重复提交 表决票 的 ,如各表 决 票表 决 意见相 同, 则视 为同一 表 决票; 如 各表决 票 表决意见 不相同 , 则按如下 原则 处理: A. 送达时间 不是同 一天的, 以最后 送 达的填写 有效的 表 决票为 准,先送 达的表 决 票视为被 撤回; B. 送达时 间为同 一 天的, 视 为在同 一表 决票上做 出了不 同 表决意 见,计入 弃权表 决 票; C. 送 达 时间按 如下原 则确 定:专 人送达 的以 实际递 交时间 为准, 邮寄的以 基金管 理 人收到的 时间为 准 。 七 、 决 议 生 效 的条 件 本次会议 召开的 条 件为: 本 人直接 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不 小 于在权益 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 之一)。 本会议表 决的票 数 要求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 基 金份额 拥有同等 的表决 权 。 《 关于终止兴 业聚 优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有关 事 项的议案 》 须经 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 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 事项自 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自 生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决议。 生 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 八 、 二 次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及 二 次 授 权 根据 《基金 法》 及 《基金合同 》 的规 定, 本次持 有人大 会需要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其各自 代 理人所持 有的基 金 份额不小 于 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 方 可召开。 如 果本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不符合 前 述要求而 不能够 成 功召开, 根据 《基金法》 及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本 次公告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召 开时间的 三个月 以 后、 六个 月以内 就同 一议案重 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重 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应当 有 代表本基 金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三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 持有人 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 书面意见 。 重新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时, 除 非授权文 件另有 载 明, 本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授 权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出 的 各 类 授 权 依 然 有 效,但 如果授 权方 式发生 变化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重新 作出授 权, 则以最新 方式或 最 新授权为 准, 详 细说 明见届时 发布的 重 新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通知(如 有)。 九 、 本 次 持 有 人大 会 相关机构 1 、召集人: 兴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联系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浦明路198号财富金 融广场7号楼 联系人: 严丹 客户服务 电话:40000-95561 传真:86-21-22211999 网址:www.cib-fund.com.cn 2 、基金托管 人、监 督人: 中 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联系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2 号 客户服务 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3 、公证机关 :上海 市东方公 证处 联系地址 :上海 市 静安区凤 阳路660 号 联系人: 林奇 联系电话 :(021 )62154848 邮政编码 :200041 4 、见证律师 事务所 : 上海市 通力律 师 事务所 联系电话 :(021 )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 、 请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提交 表决票 时, 充分考虑 邮寄在 途 时间, 提前寄出 表决票 。 2 、若因本基 金所持 证券的流 动性受 到 限制而不 能及时 变 现,则 本基金可 能需要 进 行二次清 算。 3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有关公 告 可通过本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www.cib-fund.com.cn )查阅,投 资 者如有任 何疑问 , 可致电本 基 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 电话40000-95561 咨询。 4 、本公告的 有关内 容由 兴业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负责解 释 。 附件一: 《关于 终止 兴业聚优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有关 事项的 议 案》 附件二: 《兴业 聚优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表 决票 》 附件三: 《兴业 聚优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授 权委托 书 》 附件四: 《关于 终止 兴业聚优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议 案 的说明》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2018 年4 月25 日 附件一: 关 于 终止 兴 业聚 优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有 关 事项 的 议案 兴业聚 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 环境变 化 , 为更好地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 和《 兴业 聚优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 基金合 同》 ” ) 的 有关规 定, 本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金 托管 人 中国民 生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协商 一 致,提议 终止《 基 金合同》 。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具体方 案和程 序 可参见 《 关 于终止 兴业聚优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有关事 项议案 的 说明 》。


以上议案 ,请予 审 议。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2018 年4 月25 日 附件二: 兴 业 聚优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表 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营业执照):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兴业聚优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8 年




















日 说明: 1、请以打 “√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 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 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签字/ 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 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视为无效表 决。 3、本表 决票中 “基金 账户号 ” ,指持 有兴业 聚优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 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 其他情况可 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 多填、 错填、 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兴业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 决票 可剪 报、 复 印或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www.cib-fund.com.cn ) 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兴 业 聚 优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本人 (或本机构) 参 加投票 截止日为2018 年5 月24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 的 兴业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授权有效期 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若 兴业聚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日期:2018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 “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兴业聚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 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填写 基金账户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 多填、 错填、 无法识别 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兴业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所有 基金份额。 2、此授 权委托 书剪报 、复印或 按以上 格式自 制在填写 完整并 签字盖 章后均 为有效。 附件四: 关 于 终 止 兴 业 聚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有 关 事 项 议案 的 说 明 兴业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2015年4 月3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794号文准予募集, 募集期为2015年5月15日至 2015 年5 月18日。募集结束后,该产品于2015 年5月21日获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 [2015]1452 号文备案后 正式成立,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根 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兴 业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 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 《关于终止兴业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 》 的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并公告 前,本 基金仍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的运 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 通过《关于终止兴 业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 》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自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 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 赎回、 转托管等业务的申请, 本基 金进入清算程序后, 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3)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 财产清 算完毕, 清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予 以公告 后,基 金合同 终止。 二、终止《基金 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


《基金合 同》“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 算 ”之 “二、 《 基金合 同 》 的 终止事由 ”约定,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的, 《基 金合同》 应当终止。 《 基金合同》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约定,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 根据 《基金 合同》中 有关基 金财产 清算的约 定,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本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已就 财产清 算的有关 事项进 行了充 分准备,技 术可行。 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本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 《基金合同》 终止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 人可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推迟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并予以公告。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则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有关规定重 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 《基金合同》 的方案议案, 并重新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 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 《 关于终止兴业 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公告后, 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 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 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或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同时, 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对资产变 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四、反馈及联 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 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严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61 传真:86-21-22211999 网址:www.cib-fund.com.cn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2018 年4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