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005339)

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兴 业 中 证 国有 企 业 改 革指 数 增 强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 兴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2 重要提 示 1、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 基金”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 2017 年11 月1 日证监许可【2017】1962 号 文 准 予 募 集 注 册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集的 注册并 不 代 表 其 对本基 金的投 资 价 值 和 市 场 前 景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 推 荐 或 者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本公司” 、 “兴业基金” ) , 基金托管人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招商银行” )。 4、 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5、 本基金 自2018 年4 月27 日起至 2018 年7 月23 日止 通过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本 公 司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缩 短 或 延 长 基 金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 本基金通过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开 户 、 认 购 等 业 务 的 网 点 、 日 期 、 时 间 和 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 本基金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 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 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投 资 人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 需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本 公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 司 直 销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手 续 。 投 资 人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认购费) 。投资 者 通 过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每 笔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 元(含认购费)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最 高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不 设 限 制 , 但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认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 者 部 分 认 购 申 请 。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登 记 机 构的确认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本 基 金 认 购 和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9、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0、 本公告仅对 “ 兴业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8 年 4 月 24 日 刊 登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上 的 《 兴业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书》”)。 11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 网站(www.cib-fund.com.cn)。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 表格和了解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事宜。 12、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61 )咨询购 买事宜。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拟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于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指 数 增 强 型 基 金 , 属 于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基 金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及 货 币 市 场基金。 本基金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 一 方 面 是 指 在 市 场 或 个 股 流 动 性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无 法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变 现 或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 另 一 方 面 是 指 本 基 金 面 临 大 量 赎 回 而 无 法 及 时 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 一 般 情 况 下 , 交 易 不 活 跃 , 潜 在 较 大 流 动 性 风 险 。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4 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 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 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 特 有 的 风 险 点 。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所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是 市 场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资 产 风 险 及 证 券 化 风 险 。 资 产 风 险 源 于 资 产 本 身 , 包 括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 证 券 化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 过 50%的除外。 一、 本次基 金份额发售基本情 况 1、基金名称: 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简称: 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 (基金代码:005339) 3、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7、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在力求对中证国有企 业 改 革 指 数 进 行 有 效 跟 踪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增 强 型 的 主 动 投 资 , 力 争 使 本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以实现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和基 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8、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基 金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5 9、销售机构 直 销机 构 (1)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联系人: 徐湘芸 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2)名称: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 “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 其 他销 售机构 (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邮政编码:310012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27F 邮政编码:200135 联系人:韩爱彬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6 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26 层 邮政编码:200235 联系人:王超 电话:4001818188 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4 楼 邮政编码:518028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4006-788-887 网站:http://www.zlfund.cn (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邮政编码:510308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66 网站:http://www.yingmi.cn (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400-618-0707 网站:https://www.hongdianfund.com/ (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程晨 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 楼 邮政编码:200082 联系人:张裕 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邮政编码:200001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10)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 SOHO7 栋23 层01、0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 SOHO7 栋23 层01、04 号 邮政编码:430000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7006003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张茹 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1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层 邮政编码:200335 联系人:兰敏 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400-820-2899 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 (1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邮政编码:100190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1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室 法定代表人:张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7 层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文雯 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1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400-821-0203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1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0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14 楼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18)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江卉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A 座4 层 邮政编码:100176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1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2 楼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www.amcfortune.com (2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1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21)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法定代表人:兰奇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3 号楼9 楼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褚志朋 电话:021-60818249 网址:http://www.tonghuafund.com (22)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 03 室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 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23)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T3 A 座19 层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www.danjuanapp.com (2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2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 工作区A 座 5 层 邮政编码:100052 联系人:徐英


电话: 400-8909998 网址:https://www.jnlc.com (2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041 联系人:曾鸣 电话:021-95561 网址:https://www.cib.com.cn (2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2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邮政编码:100818


联系人:陈洪源


电话:95566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3 网址:www.boc.cn (2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35367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2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邮编:100033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 层 邮政编码:200031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网址:www.swhysc.com (3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4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邮政编码:610015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基金 份 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1、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23 日。本公 司 根 据 认 购 的 情 况 可 适 当 调 整 募 集 时 间 , 具 体 安 排 另 行 公 告 , 但 整 个 募 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 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 并在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5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2、发售方式 本 基 金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公 开 发 售 ,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3、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用 认 购 费 率 按 认 购 金 额 递 减 , 认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 具 体如下: 认购金 额(M,含 认购 费) 认购费 率 M<50 万元 1.0%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5、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6 例1: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50/1.00 =99059.9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基金份额, 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 99059.90 份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在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进 行 认 购 时 , 投 资 人 以 金 额 申 请 , 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认购费) 。投资者 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 元(含认购费)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最 高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不 设 限 制 , 但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认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 者 部 分 认 购 申 请 。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登 记 机 构的确认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本 基 金 认 购 和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7、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任 何 人 在 基 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则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7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利 息 转 份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8、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9、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 资 者 须 根 据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 提 前 做 好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测 评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认 购 与 之 相 匹 配 的 风 险 等 级 的 基 金 产 品。 三、 个 人投 资者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本公司直销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一)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 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类型 所 需文 件名称 注 意事 项 份数 1 开户资 料 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个人版) (1 ) 投 资 者 签 字 。



































(2)如为代理人代办 业 务 , 需 提 供 代 理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及 投 资 者 签 署 的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业 务 的授权委托书。 2 2 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承诺函( 个 人版) 2 3 开放式基金投资者传真委托 服务协议(个人版) 2 4 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 能力调查问卷(个人版) ) 2 5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2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8 6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 件(涉及时提供) 2 1 证明材 料 投资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 (1)需清晰看到证件 号 码 及 证 件 有 效 期 ;





























(2)银行卡背面签名 栏,需投资者签名。

















1 2 投资者的银行储蓄存折(卡) 的正反面复印件 1 3 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 1 4 提供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认为与办理账户类业务有关 的其它证明材料 1 1 适当性 材料 专业投资者判定问卷(申请开 户、投资者类别转换时必填) (1)投资者需填写专 业投资者判定问卷, 并根据自身判定结 果,附上相应证明材 料。




















(2)专业投资者证明 材料如下: (a) 、金融 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 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 均收入不低于50 万 元。









































(b)、具有2 年以上证 券、基金、期货、黄 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 融产品设计、投资、 2 2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 者申请及确认书 2 3 投资知识测试问卷 2 4 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 2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9 者申请及确认书 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 经历,或者属于经有 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设立的金融机构,包 括证券公司、期货公 司、基金管理公司及 其子公司、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 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 证券公司子公司、期 货公司子公司、私募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专 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 人员、获得职业资格 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 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 律师。 注 : 其 中 银 行 储 蓄 存 折 ( 卡 ) 是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户 时 预 留 的 作 为 赎 回 、 分 红 、 退 款 的 结 算 账 户 ,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同 个 人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户名一致。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 ) 填妥的加盖投资者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个人 版) 》;


(2)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3)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注:发行期间个人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 资 者 必 须 确 认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及 所 认 购/ 申 购 基 金 产 品 的 当 前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0 风险等级。请务必于《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个人版)》上 勾选 两 者 类 别 及 相 互 之 间 的 匹 配 度 , 并 签 署 确 认 如 出 现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与 所认购/ 申 购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等 级 之 间 的 不 匹 配 情 形 时 是 否 继 续 提 交 该 交 易申请,不匹配的应当另行签署投资者确认书。 4、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汇 入 本 公 司 指定的直销专 户。 账户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599905 (二)网上直销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认购时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日(周六、周日正常营业),全 天24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 (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 上的《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开 户 指 南 》 以 及 《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指 南 》 办 理 相 关 开 户 和 认 购等业务; (2) 尚未开通兴业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 可以直接登录本公 司网站(www.cib-fund.com.cn),根据页面 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 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登录网上直销系统进行认购; (3) 已经开通兴业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 请直接登录兴业基 金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网上认购。 (三)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 个人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机 构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 本 公 司 将 为 开 户 成 功的个人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 。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1 (3) 个人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 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机 构 查 询 认 购 接 受 结 果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 认 购 确 认 结 果 可 于 基 金 成 立 后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查 询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4) 直销机构与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 个人 投资者请勿混用。 (5)个人投资者当日提交申请并在当日规定时间内认购资金到账, 方 可 视 为 有 效 申 请 ; 如 果 个 人 投 资 者 认 购 资 金 当 日 未 到 账 , 实 际 资 金 到 账之日提交的申请可视为有效申请; 如果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到账, 但是晚于规定时间,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6)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 算账户: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 时间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7)适当性匹配: 1)风险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 投 资 者 得 到 直 销 柜 台 匹 配 告 知 后 签 署 《 投 资 者 风 险 匹 配 告 知 书 及 投 资 者 确认函》,直销柜台予以受理交易。


2) 风险不匹配: 投资者 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 投 资 者 得 到 直 销 柜 台 不 匹 配 告 知 后 签 署 《 风 险 不 匹 配 警 示 函 及 投 资 者 确 认书》,直销柜台予以受理交易。若不签署,不受理交易。 四、 机构 投 资者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时间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2 发售日 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3)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 料: 序号 类型 所 需文 件名称 注 意事 项 份数 1 开 户材 料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业 务申请表 (机构、 产品版) 》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 表人章(或授权代表人 章)及账户经办人签 章。 2 2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业 务授 权委托书 (机构、 产品版) 》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 表人章(或授权代表人 章)及被授权签章 。 2 3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投 资者 传真委托服务协议(机构、 产 品版)》 加盖单位公章。 2 4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业 务印 鉴卡(机构、产品版)》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 表人章(或授权代表人 章);












































预留印鉴必须留一枚 公章(可以是部门章) 和一枚私章 (可以是经 办人签字)。 2 5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投 资者 承诺函(机构、产品版》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 表人章(或授权代表人 章)。 2 6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投 资者 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机 构、产品版)》 加盖单位公章。 2 7 填妥的 《针 对开 放式 基 金开 户名称 与银 行账 户名 称 不一 如有, 请提供; 并加盖 单位公章。 2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3 致的情况说明( 机构、产品 版)》 8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类 业务备案材料申请函》 为避免投资者重复提 供相同开户材料, 提高 开户效率, 特提供开户 材料备案服务。 备案规 则主要采取“共性资 料事先备案、 个性资料 单独提供”的原则进 行业务办理。



















































































如有需要, 请提供; 并 加盖单位公章。 2 9 填妥的 《机 构税 收居 民 身份 声明文件》 非金融机构填写, 并加 盖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 字。 2 10 填妥的 《控 制人 税收 居 民身 份声明文件》 涉及时,请提供 。 2 1 合同或批 复函 若以证 券公 司、 基金 公 司等 资产管 理计 划名 义开 立 基金 账户, 需提 供加 盖单 位 公章 的资产 管理 合同 首末 页 的复 印件或 提供 加盖 单位 公 章的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备的 书 面文 件材料 或相 关证 明文 件 的复 印件 涉及时,请按要求提 供。 1 2 若以信 托公 司设 立某 信 托产 品开立 基金 账户 需提 供 加盖 信托公 司公 章的 该信 托 产品 的设立 证明 文件 (合 同 首末 1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4 页或其 他书 面文 件) 的 复印 件 3 若以保 险公 司设 立某 保 险产 品开立 基金 账户 需提 供 加盖 单位公 章的 向中 国保 监 会报 备的书 面文 件材 料或 相 关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 1 4 若以银 行理 财产 品名 义 开立 基金账 户需 提供 加盖 银 行公 章的银 行理 财产 品登 记 通知 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 5 若为企 业年 金, 一般 应 由托 管人负 责开 立基 金账 户 ,需 提供托 管人 基本 资料 ; 企业 年 金 受 托 人 开 户 授 权 委 托 书;企 业年 金计 划确 认 函; 企业年 金管 理资 格证 书 ;与 受托人 间的 投资 管理 合 同首 页及盖 章页 ;与 托管 人 间的 托管协 议的 首页 及盖 章 页的 复印件( 上述材料均加盖托 管人的托管部公章) 1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5 6 若 为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下简称QFII) , 一般应 由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需提供托管人基本资料;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 和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关 于 批准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批 复 的 复 印 件;托 管人 在中 国境 内 的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或者 金 融许 可证的 复印 件; 托管 协 议的 首页、 盖章页复印件; QFII 委托托 管人 办理 资产 管 理计 划账户 业务 的授 权委 托 书原 件;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 QFII 证券投 资业 务许 可证 复 印件 以及相 关投 资额 度的 审 批证 明(上 述材 料均 加盖 托 管人 的托管部公章) 1 1 证 明材 料 出示有 效的 企业 法人 营 业执 照或民 政部 门等 颁发 的 注册 登记证 书原 件, 并提 供 复印 件(加盖单位公章) 需体现证件的有效期 。 1 2 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正/ 副 本原件 ,并 提供 复印 件 (加 盖单位公章) 若已提供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证, 无需提供这 两项。 1 3 出示税务登记证正/ 副本原 件,并 提供 复印 件( 加 盖单 位公章) 1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6 4 企业开 立银 行账 户申 请 书及 银行受理书复印件 (加盖单 位公章) (1)、银行账户证明须 有银行的章并且能看 清账号、 银行户名、 开 户行的信息 ;

































































(2)、需与《开放式基 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机 构、 产品版) 》 中填写 的银行账户信息一致, 该账户即为投资者赎 回、 分红款等用途的资 金结算账户。 1 5 出示法 定代 表人 、授 权 代表 人、负 责人 、被 授权 经 办人 的有效 身份 证明 文件 原 件, 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需体现证件有效期 。 1 6 提供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认为与 办理 账户 类有 关 的其 它证明材料 如需要时, 请提供; 并 加盖单位公章。 1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7 1 适当性材 料 专业投 资者 判定 问卷 ( 申请 开户、 投资 者类别 转换 时 必 填 ) (1)投资者需填写专 业投资者判定问卷, 并 根据自身判定结果, 附 上相应证明材料。




















(2)专业投资者证明 材料如下:


a 、经有 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设立的金融机构, 包括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 公司、 商业银行、 保险 公司、 信托公司、 财务 公司等; 经行业协会备 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 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 人。



































b、上述机构面向投资 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包 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 基金管 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 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 产品、银行理财产品、 保险产品、信托产品、 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 募基金。


c、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2 2 普通投 资者 转化 为专 业 投资 者申请及确认书 2 3 投资知识测试问卷 2 4 专业投 资者 转化 为普 通 投资 者申请及确认书 2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8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 基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QFII) 、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RQFII)。























d、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 低于2000 万元;2.最 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 于1000 万元; 3. 具有2 年以上证券、 基金、 期 货、 黄金、 外汇等投资 经历。 4)机构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 提供 填妥的加盖预 留印鉴的 《开放式基 金 交易业务申请表 (机 构、 产品版) 》 ; (2)出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汇 入 本 公 司 指定的直销专户。 6)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 机构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机 构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 本 公 司 将 为 开 户 成 功的机构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 (3) 机构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 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机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9 构 查 询 认 购 接 受 结 果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 认 购 确 认 结 果 可 于 基 金 成 立 后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查 询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4)机构投资者当日提交申请并在当日规定时间内认购资金到账, 方 可 视 为 有 效 申 请 ; 如 果 机 构 投 资 者 认 购 资 金 当 日 未 到 账 , 实 际 资 金 到 账之日提交的申请可视为有效申请; 如果机构投 资者认购资金当日到账, 但是晚于规定时间,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5)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 算账户: A.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E.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6)适当性匹配: 1 )风险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投 资 者 得 到 直 销 柜 台 匹 配 告 知 后 签 署 《 投 资 者 风 险 匹 配 告 知 书 及 投 资 者 确 认 函》 ,直销柜台予以 受理 交易。


2 )风险不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 投 资 者 得 到 直 销 柜 台 不 匹 配 告 知 后 签 署 《 风 险 不 匹 配 警 示 函 及 投 资 者 确 认 书》 ,直销柜台予以 受理 交易。若不签署,不 受 理交易。 五、 清 算与 交割 1、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及 利 息 结 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登记机构(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对 基金权益进行过户登记。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0 六、 退款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 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投 资 人已缴纳的款项,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各自承担。 七、 基 金的 验资与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 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 并在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 本 次募 集有关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1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销售机构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公 告 “ 一、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基 本 情 况 ” 中的 “9、销售机构 ”。 4、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17 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金晨 5、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2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场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6、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0377 联系人: 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曾浩、吴凌志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