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兴 业 中 证 国有 企 业 改 革指 数 增 强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 兴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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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 示
1、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
基金”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 2017 年11 月1 日证监许可【2017】1962
号 文 准 予 募 集 注 册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集的 注册并 不 代 表 其 对本基
金的投 资 价 值 和 市 场 前 景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 推 荐 或 者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本公司” 、 “兴业基金” ) , 基金托管人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招商银行” )。
4、 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5、 本基金 自2018 年4 月27 日起至 2018 年7 月23 日止 通过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本 公 司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缩 短 或 延 长 基 金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 本基金通过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开 户 、 认 购 等 业 务 的 网 点 、 日 期 、 时 间 和
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 本基金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
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 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投 资 人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 需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本 公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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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直 销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手 续 。 投 资 人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认购费) 。投资
者 通 过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每 笔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 元(含认购费)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最 高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不 设 限 制 , 但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认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 者 部 分 认 购 申 请 。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登 记 机
构的确认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本 基 金 认 购 和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9、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0、 本公告仅对 “ 兴业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8 年 4 月 24
日 刊 登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上 的 《 兴业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书》”)。
11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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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cib-fund.com.cn)。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
表格和了解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事宜。
12、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61 )咨询购
买事宜。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拟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于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指 数 增 强 型 基 金 , 属 于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基
金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及 货 币 市
场基金。
本基金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 一 方 面 是 指 在 市 场 或 个
股 流 动 性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无 法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变 现 或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 另 一 方 面 是 指 本 基 金 面 临 大 量 赎 回 而 无 法 及 时
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
一 般 情 况 下 , 交 易 不 活 跃 , 潜 在 较 大 流 动 性 风 险 。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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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 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 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
特 有 的 风 险 点 。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所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是 市 场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资 产 风 险 及 证 券 化 风 险 。 资 产 风 险 源
于 资 产 本 身 , 包 括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 证 券 化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 过
50%的除外。
一、 本次基 金份额发售基本情 况
1、基金名称: 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简称: 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 (基金代码:005339)
3、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7、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在力求对中证国有企
业 改 革 指 数 进 行 有 效 跟 踪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增 强 型 的 主 动 投 资 , 力 争 使 本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以实现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和基
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8、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基 金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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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销售机构
直 销机 构
(1)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联系人: 徐湘芸
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2)名称: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 “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
其 他销 售机构
(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邮政编码:310012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27F
邮政编码:200135
联系人:韩爱彬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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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26 层
邮政编码:200235
联系人:王超
电话:4001818188
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4 楼
邮政编码:518028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4006-788-887
网站:http://www.zlfund.cn
(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邮政编码:510308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66
网站:http://www.yingmi.cn
(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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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400-618-0707
网站:https://www.hongdianfund.com/
(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程晨
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 楼
邮政编码:200082
联系人:张裕
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邮政编码:200001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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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 SOHO7 栋23 层01、0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 SOHO7 栋23 层01、04 号
邮政编码:430000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7006003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张茹
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1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层
邮政编码:200335
联系人:兰敏
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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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400-820-2899
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
(1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邮政编码:100190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1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室
法定代表人:张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7 层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文雯
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1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400-821-0203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1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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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14 楼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18)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江卉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A 座4 层
邮政编码:100176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1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2 楼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www.amcfortune.com
(2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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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21)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法定代表人:兰奇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3 号楼9
楼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褚志朋
电话:021-60818249
网址:http://www.tonghuafund.com
(22)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
03 室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 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23)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T3 A 座19 层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www.danjuanapp.com
(2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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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 工作区A 座 5 层
邮政编码:100052
联系人:徐英
电话: 400-8909998
网址:https://www.jnlc.com
(2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041
联系人:曾鸣
电话:021-95561
网址:https://www.cib.com.cn
(2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2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邮政编码:100818
联系人:陈洪源
电话:95566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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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boc.cn
(2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35367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2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邮编:100033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 层
邮政编码:200031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网址:www.swhysc.com
(3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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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邮政编码:610015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基金 份 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1、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23 日。本公
司 根 据 认 购 的 情 况 可 适 当 调 整 募 集 时 间 , 具 体 安 排 另 行 公 告 , 但 整 个 募
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 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 并在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5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2、发售方式
本 基 金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公 开 发 售 ,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3、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用
认 购 费 率 按 认 购 金 额 递 减 , 认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 具
体如下:
认购金 额(M,含 认购 费) 认购费 率
M<50 万元 1.0%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5、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6
例1: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50/1.00 =99059.9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基金份额, 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 99059.90 份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在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进 行 认 购 时 , 投 资 人 以 金 额 申 请 , 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认购费) 。投资者
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 元(含认购费)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最 高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不 设 限 制 , 但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认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 者 部 分 认 购 申 请 。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登 记 机
构的确认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本 基 金 认 购 和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7、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任 何 人 在 基
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则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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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利 息 转 份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8、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9、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 资 者 须 根 据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 提 前 做 好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测 评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认 购 与 之 相 匹 配 的 风 险 等 级 的 基 金 产
品。
三、 个 人投 资者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本公司直销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一)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 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类型 所 需文 件名称 注 意事 项 份数
1
开户资
料
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个人版)
(1 ) 投 资 者 签 字 。
(2)如为代理人代办
业 务 , 需 提 供 代 理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及 投 资 者 签 署
的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业 务
的授权委托书。
2
2
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承诺函( 个
人版)
2
3
开放式基金投资者传真委托
服务协议(个人版)
2
4
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
能力调查问卷(个人版) )
2
5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2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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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
件(涉及时提供)
2
1
证明材
料
投资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
(1)需清晰看到证件
号 码 及 证 件 有 效 期 ;
(2)银行卡背面签名
栏,需投资者签名。
1
2
投资者的银行储蓄存折(卡)
的正反面复印件
1
3
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
1
4
提供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认为与办理账户类业务有关
的其它证明材料
1
1
适当性
材料
专业投资者判定问卷(申请开
户、投资者类别转换时必填)
(1)投资者需填写专
业投资者判定问卷,
并根据自身判定结
果,附上相应证明材
料。
(2)专业投资者证明
材料如下: (a) 、金融
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
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
均收入不低于50 万
元。
(b)、具有2 年以上证
券、基金、期货、黄
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
融产品设计、投资、
2
2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
者申请及确认书
2
3 投资知识测试问卷 2
4 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 2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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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申请及确认书 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
经历,或者属于经有
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设立的金融机构,包
括证券公司、期货公
司、基金管理公司及
其子公司、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经行业
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
证券公司子公司、期
货公司子公司、私募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专
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
人员、获得职业资格
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
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
律师。
注 : 其 中 银 行 储 蓄 存 折 ( 卡 ) 是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户 时 预 留 的 作 为 赎
回 、 分 红 、 退 款 的 结 算 账 户 ,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同 个 人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户名一致。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 ) 填妥的加盖投资者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个人
版) 》;
(2)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3)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注:发行期间个人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 资 者 必 须 确 认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及 所 认 购/ 申 购 基 金 产 品 的 当 前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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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风险等级。请务必于《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个人版)》上 勾选
两 者 类 别 及 相 互 之 间 的 匹 配 度 , 并 签 署 确 认 如 出 现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与
所认购/ 申 购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等 级 之 间 的 不 匹 配 情 形 时 是 否 继 续 提 交 该 交
易申请,不匹配的应当另行签署投资者确认书。
4、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汇 入 本 公 司
指定的直销专 户。
账户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599905
(二)网上直销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认购时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日(周六、周日正常营业),全
天24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 (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
上的《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开 户 指 南 》 以 及 《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指 南 》 办 理 相 关 开 户 和 认
购等业务;
(2) 尚未开通兴业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 可以直接登录本公
司网站(www.cib-fund.com.cn),根据页面 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
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登录网上直销系统进行认购;
(3) 已经开通兴业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 请直接登录兴业基
金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网上认购。
(三)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 个人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机
构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 本 公 司 将 为 开 户 成
功的个人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 。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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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3) 个人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 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机
构 查 询 认 购 接 受 结 果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 认 购 确 认 结 果
可 于 基 金 成 立 后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查 询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4) 直销机构与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 个人
投资者请勿混用。
(5)个人投资者当日提交申请并在当日规定时间内认购资金到账,
方 可 视 为 有 效 申 请 ; 如 果 个 人 投 资 者 认 购 资 金 当 日 未 到 账 , 实 际 资 金 到
账之日提交的申请可视为有效申请; 如果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到账,
但是晚于规定时间,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6)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
算账户: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 时间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7)适当性匹配:
1)风险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
投 资 者 得 到 直 销 柜 台 匹 配 告 知 后 签 署 《 投 资 者 风 险 匹 配 告 知 书 及 投 资 者
确认函》,直销柜台予以受理交易。
2) 风险不匹配: 投资者 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
投 资 者 得 到 直 销 柜 台 不 匹 配 告 知 后 签 署 《 风 险 不 匹 配 警 示 函 及 投 资 者 确
认书》,直销柜台予以受理交易。若不签署,不受理交易。
四、 机构 投 资者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时间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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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售日 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3)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
料:
序号 类型 所 需文 件名称 注 意事 项 份数
1
开 户材 料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业
务申请表 (机构、 产品版) 》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
表人章(或授权代表人
章)及账户经办人签
章。
2
2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业 务授
权委托书 (机构、 产品版) 》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
表人章(或授权代表人
章)及被授权签章 。
2
3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投 资者
传真委托服务协议(机构、 产
品版)》
加盖单位公章。 2
4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业 务印
鉴卡(机构、产品版)》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
表人章(或授权代表人
章);
预留印鉴必须留一枚
公章(可以是部门章)
和一枚私章 (可以是经
办人签字)。
2
5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投 资者
承诺函(机构、产品版》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
表人章(或授权代表人
章)。
2
6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投 资者
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机
构、产品版)》
加盖单位公章。 2
7
填妥的 《针 对开 放式 基 金开
户名称 与银 行账 户名 称 不一
如有, 请提供; 并加盖
单位公章。
2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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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致的情况说明( 机构、产品
版)》
8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类
业务备案材料申请函》
为避免投资者重复提
供相同开户材料, 提高
开户效率, 特提供开户
材料备案服务。 备案规
则主要采取“共性资
料事先备案、 个性资料
单独提供”的原则进
行业务办理。
如有需要, 请提供; 并
加盖单位公章。
2
9
填妥的 《机 构税 收居 民 身份
声明文件》
非金融机构填写, 并加
盖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
字。
2
10
填妥的 《控 制人 税收 居 民身
份声明文件》
涉及时,请提供 。 2
1
合同或批
复函
若以证 券公 司、 基金 公 司等
资产管 理计 划名 义开 立 基金
账户, 需提 供加 盖单 位 公章
的资产 管理 合同 首末 页 的复
印件或 提供 加盖 单位 公 章的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备的 书 面文
件材料 或相 关证 明文 件 的复
印件
涉及时,请按要求提
供。
1
2
若以信 托公 司设 立某 信 托产
品开立 基金 账户 需提 供 加盖
信托公 司公 章的 该信 托 产品
的设立 证明 文件 (合 同 首末
1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4
页或其 他书 面文 件) 的 复印
件
3
若以保 险公 司设 立某 保 险产
品开立 基金 账户 需提 供 加盖
单位公 章的 向中 国保 监 会报
备的书 面文 件材 料或 相 关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
1
4
若以银 行理 财产 品名 义 开立
基金账 户需 提供 加盖 银 行公
章的银 行理 财产 品登 记 通知
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
5
若为企 业年 金, 一般 应 由托
管人负 责开 立基 金账 户 ,需
提供托 管人 基本 资料 ; 企业
年 金 受 托 人 开 户 授 权 委 托
书;企 业年 金计 划确 认 函;
企业年 金管 理资 格证 书 ;与
受托人 间的 投资 管理 合 同首
页及盖 章页 ;与 托管 人 间的
托管协 议的 首页 及盖 章 页的
复印件( 上述材料均加盖托
管人的托管部公章)
1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5
6
若 为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下简称QFII) , 一般应
由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需提供托管人基本资料;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
和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关 于 批准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批 复 的 复 印
件;托 管人 在中 国境 内 的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或者 金 融许
可证的 复印 件; 托管 协 议的
首页、 盖章页复印件; QFII
委托托 管人 办理 资产 管 理计
划账户 业务 的授 权委 托 书原
件;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 QFII
证券投 资业 务许 可证 复 印件
以及相 关投 资额 度的 审 批证
明(上 述材 料均 加盖 托 管人
的托管部公章)
1
1
证 明材 料 出示有 效的 企业 法人 营 业执
照或民 政部 门等 颁发 的 注册
登记证 书原 件, 并提 供 复印
件(加盖单位公章)
需体现证件的有效期 。 1
2
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正/ 副
本原件 ,并 提供 复印 件 (加
盖单位公章)
若已提供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证, 无需提供这
两项。
1
3
出示税务登记证正/ 副本原
件,并 提供 复印 件( 加 盖单
位公章)
1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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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开 立银 行账 户申 请 书及
银行受理书复印件 (加盖单
位公章)
(1)、银行账户证明须
有银行的章并且能看
清账号、 银行户名、 开
户行的信息 ;
(2)、需与《开放式基
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机
构、 产品版) 》 中填写
的银行账户信息一致,
该账户即为投资者赎
回、 分红款等用途的资
金结算账户。
1
5
出示法 定代 表人 、授 权 代表
人、负 责人 、被 授权 经 办人
的有效 身份 证明 文件 原 件,
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需体现证件有效期 。 1
6
提供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认为与 办理 账户 类有 关 的其
它证明材料
如需要时, 请提供; 并
加盖单位公章。
1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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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当性材
料
专业投 资者 判定 问卷 ( 申请
开户、 投资 者类别 转换 时 必
填 )
(1)投资者需填写专
业投资者判定问卷, 并
根据自身判定结果, 附
上相应证明材料。
(2)专业投资者证明
材料如下:
a 、经有
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设立的金融机构, 包括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
公司、 商业银行、 保险
公司、 信托公司、 财务
公司等; 经行业协会备
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
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
人。
b、上述机构面向投资
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包
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 基金管
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
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
产品、银行理财产品、
保险产品、信托产品、
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
募基金。
c、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2
2
普通投 资者 转化 为专 业 投资
者申请及确认书
2
3 投资知识测试问卷 2
4
专业投 资者 转化 为普 通 投资
者申请及确认书
2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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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
基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QFII) 、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RQFII)。
d、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
低于2000 万元;2.最
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
于1000 万元; 3. 具有2
年以上证券、 基金、 期
货、 黄金、 外汇等投资
经历。
4)机构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 提供 填妥的加盖预 留印鉴的 《开放式基 金 交易业务申请表 (机 构、
产品版) 》 ;
(2)出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汇 入 本 公 司
指定的直销专户。
6)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 机构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机
构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 本 公 司 将 为 开 户 成
功的机构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
(3) 机构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 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机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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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查 询 认 购 接 受 结 果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 认 购 确 认 结 果
可 于 基 金 成 立 后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查 询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4)机构投资者当日提交申请并在当日规定时间内认购资金到账,
方 可 视 为 有 效 申 请 ; 如 果 机 构 投 资 者 认 购 资 金 当 日 未 到 账 , 实 际 资 金 到
账之日提交的申请可视为有效申请; 如果机构投 资者认购资金当日到账,
但是晚于规定时间,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5)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
算账户:
A.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E.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6)适当性匹配:
1 )风险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投
资 者 得 到 直 销 柜 台 匹 配 告 知 后 签 署 《 投 资 者 风 险 匹 配 告 知 书 及 投 资 者 确 认
函》 ,直销柜台予以 受理 交易。
2 )风险不匹配:投资者的风险评估结果与我司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
投 资 者 得 到 直 销 柜 台 不 匹 配 告 知 后 签 署 《 风 险 不 匹 配 警 示 函 及 投 资 者 确 认
书》 ,直销柜台予以 受理 交易。若不签署,不 受 理交易。
五、 清 算与 交割
1、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及 利 息 结
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登记机构(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对
基金权益进行过户登记。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0
六、 退款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
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投 资
人已缴纳的款项,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各自承担。
七、 基 金的 验资与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 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 并在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 本 次募 集有关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1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销售机构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公 告 “ 一、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基 本 情 况 ” 中的
“9、销售机构 ”。
4、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17 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金晨
5、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兴 业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2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场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6、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0377
联系人: 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曾浩、吴凌志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