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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00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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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 惠添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永赢惠添利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永 赢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 八 年 四 月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录 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 3 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 4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 4 四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 务核 查 ................................................................................... 12 五 、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13 六 、 指 令的 发 送、 确 认和 执行 ....................................................................................................... 16 七 、 交 易及 清 算交 收 安排 ............................................................................................................... 18 八 、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 21 九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25 十 、 基 金信 息 披露 ........................................................................................................................... 26 十 一 、 基金 费 用............................................................................................................................... 27 十 二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 管 ............................................................................................... 28 十 三 、 基金 有 关文 件 档案 的保 存 ................................................................................................... 29 十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更换 ....................................................................................... 29 十 五 、 禁止 行 为............................................................................................................................... 32 十 六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 33 十 七 、 违约 责 任............................................................................................................................... 35 十 八 、 争议 解 决方 式 ....................................................................................................................... 36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效 力 ........................................................................................................... 36 二 十 、 其他 事 项............................................................................................................................... 37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签订 ....................................................................................................... 37 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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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鉴于永 赢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责任 公司, 拟募 集 永赢 惠添 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永 赢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拟 担任 永赢 惠 添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管理 人, 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永赢 惠添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永赢 惠添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 永赢 惠添 利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中 定义的 相应 术语 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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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21 世纪中心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 2013 年11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2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1690188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国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 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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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永赢 惠添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基 金合同 》的 相应术 语具 有相 同含义。若有不同的,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企业/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 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 债)、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 融资券 、中期 票据 等)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 货 币市场 工具、 股指 期货 、权证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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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权证投资 比例范 围为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保 留的现 金 ( 不含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者投 资于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如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2.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 金投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投资组合比例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基金保 留的现 金 ( 不含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合计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9)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0)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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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1)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2)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 基 金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16)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本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按照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21.1)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1.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21.3)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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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1.4)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5)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2) 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协 议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定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4 ) 、 (18) 、 (19 ) 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内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监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本 基金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 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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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 司发 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 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 名 单,以上 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则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4.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 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 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 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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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选择符 合条 件的 存款银 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托 管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 书面协 议, 明确 双方在 相关协 议签 署、 账户开 设与管 理、 投资 指令传达 与执行 、资金 划拨 、账 目核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管 以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以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职 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管 理、 利率 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 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 大消 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 未 上 市证券、回购 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


(3)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关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投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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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 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 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 规 要求 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包括 但 不限 于拟 发行 证 券主 体 的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文 件 、 发行 证 券数 量、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基 金拟 认 购的 数 量、 价格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 已 持有 流通 受限 证 券市 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 、 资 金 划付 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 实、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指 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 上述 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金 托管 人 应对基 金 管 理人 提供 的 有关书 面 信 息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 管 人 认为 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 基金 投 资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前 就该 风险 的 消除 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 充书 面 说明,并 保留 查 看 基 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 资 料 的权 利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 指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 令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投资 中期 票据的 监督 基金管理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须根据法律、 法 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 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比例进 行监督。 如 未 来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对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另 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时 的 法 律 法 规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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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比例 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 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本 基金投 资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进行监 督, 监督内 容包 括但不 限于 以下几 个方 面: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 《关于证券投 资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 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比例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 如 未 来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另 有 规 定 或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 从其约定,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对 基 金 投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督 。 10.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 金投 资其他 方面 进行监 督。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认、 基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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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 行 监督 和核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 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材料 上,则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有 权在 发 现 后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 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证 券账 户及 债券托管 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是否及 时、准 确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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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份 额净值 ,是 否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是 否按 照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 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 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不 得自 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规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 期 货账 户 和 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完 整和独立。 5.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和基 金申 购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基 金资产 没有到 达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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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全部 资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 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存款 账户 ,并 根据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指 令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本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存 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申请开 通本 基金银 行账 户的企 业网 上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支 付,并 使用 交通 银行企 业网上 银行 (简 称“交 通银行 网银 ”)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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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人 民银 行进行 报备 ,并在 备案 通过 后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及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以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负 责申 请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行 交易 ,由 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协议 ,协 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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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授 权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发送 指令的 人员名 单、 签字 样本、 预留印 鉴和 启用 日期, 注明相 应的 权限 ,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令时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有权发 送人 员( 以下简称 “被授 权人” )身 份的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加盖 公章。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授权通 知后, 以电 话形 式向基 金托管 人确 认, 授权通知 自其上 面注明 的启 用日 期开始 生效, 在此 后三 个工作 日内基 金管 理人 应将授权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 额、 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应 按照 其授权权 限发送 指令。 指令 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 被授 权人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传真的方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发送后 基金管 理人 及时 通过电 话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指令 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 确保基金银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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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 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 足的,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保证在 当日完 成划 付。 对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金的 情况下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可不予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为 不执行 该指 令而 造成损 失的责 任。 如基 金管理人 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 令并与 基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传输及 确认不 及时 或账 户资金不 足,未 能留出 足够 的执 行时间 ,致使 指令 未能 及时执 行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导 致的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将银 行间 市场 成交单 加盖预 留印 鉴后 传真给基 金托管 人。 对 于被 授权 人发出 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否认 其效 力。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授权 通知 ”规 定的方 法确认 指令 的有 效后, 方可执 行指 令。 指令执行 完毕后 ,基金 托管 人将 执行结 果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仅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 则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约 定形 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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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有效 指令和 通知 ,除非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无故拒 绝或拖 延执 行。 基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 因造成未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 正常指 令执行 , 应 在发 现后及 时采取 措施 予以 弥补,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员 的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员或 改变 被授权 人员 的权限 ,必 须提前 至少 三个 工作日 ,使用 传真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加盖 公章 的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 注明启用 日期,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管 人。被 授权 人变 更通知 自其上 面注 明的 启用日期 起开始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自 启用日 期起 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期 货买 卖的证 券、 期货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代表 基金 与被选 择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租 用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基 金交易 单元号 、佣 金费 率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 理人 负责选 择代 理本基 金期 货交易 的期 货经纪 机构 ,并与 其签 订期 货经纪 合同, 其他 事宜 根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的相 关规定 执行 ,若 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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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场外 证券投 资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通 过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 本基金 场内证 券投 资的 清算交 割,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双 方签订 的《托 管银 行证 券资金 结算协 议》 约定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办 理。但本 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及 t+0 日非担保、RTGS 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 t+0 日15:00 前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 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 交割成 功。如 因基 金托 管人的 自身原 因在 清算 上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应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赔偿 基金 的损失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行 证券投 资而造 成基 金投 资清算 困难和 风险 的,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后 应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金 托管 人应给 予必要 的配 合, 由此给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前,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完全 一致。 如果交 易记 录与 会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造成基 金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不真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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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实,由 此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每一 交易 日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在 当日 全部 交易结 束后, 将编 制的 基金资 金、证 券账 目传 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 序及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的责 任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每个 开放日 的申 购、赎 回、 转换开 放式 基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转换开 放式 基金 的数据真 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负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收 申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 T+3 日前将申购净额(不 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户。 如申购 净额未 能如 期到 账,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由责任 方承 担。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 责任 方追偿基 金的损失。 4.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赎 回及 转换资 金的 划拨指 令。 基金 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3 日 (包含赎回 产生的应付费用) 划至 基金管理人指 定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划 付。若 赎回金 额未 能如 期划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收益 分配方 案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收益分 配进 行账务 处理 并核对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分发 现金 红利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依据划 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 管理 人在下 达分 红款支 付指 令时, 应给 基金托 管人 留出必 需的 划款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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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时间。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中国 证监会 关于 证券 投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见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以约定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 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 开发行 股票 时公 司股东 公开发 售股 份、 通过大 宗交易 取得 的带 限售期的 股票等 ,不包 括停 牌、 新发行 未上市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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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4、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银行间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遵 循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法估 值。 9、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 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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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如采 用本 协议第 八章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与 复核 ”中 估值方法的第 1-7 、9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没有 发现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失 的,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界定 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进行赔偿 ; 2.如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 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三)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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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五)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六)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告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 半 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 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约 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或 以其他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对于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报 告、更 新招 募说 明书等 定期报 告,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在上 述监 管部门 规定的 时间 内完 成编制 、复核 及公 告。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 准。 如果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 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按 照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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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益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具 体规 定如下: 1.当基金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2.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减 去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净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人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5.本基 金收 益分配 采取 现金方 式或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指将 现金红 利按 分红 权益再 投资日 经过 除权 后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计 算基准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选 择现金 方式 或红 利再投 资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 6.基金 收益 分配比 例应 当以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为基准 计算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7.分红 权益 登记日 申请 申购的 基金 份额不 享受 当次分 红, 分红权 益登 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在至 少一 家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收益 分配的 付款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按指 令将 收益分配 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的 指定账 户, 并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分 配。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 截止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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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为 遵守 和服从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或 中国 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六)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公告 ,必须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证 券、期 货交 易所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值时; 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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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 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日 期顺延。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三)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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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 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 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 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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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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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并公告: 上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 (5)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管 理业 务的 移交手 续,新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审计并公告: 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 告,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7) 基金名称变更: 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3.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临 时 管 理 人 接 受 基 金 管 理业务 前,原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需 采取 审慎措 施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失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 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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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名的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并公告: 上述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大会 召集人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管理 人在 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 交接: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手 续,新 基金 托管 人或者临 时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总值 和净值。 (6) 审计并公告: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 告,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原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后, 新基 金托管 人或 临时基 金托 管人接 受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 前, 原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需 采取审 慎措 施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不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造 成损 失,并 有义务 协助 新基 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原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按 上述程 序职 责终止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需 在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新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产 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并公告: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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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5.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时办 理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手 续, 新基 金托管 人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财产 进行审 计,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 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 一) 《 基金 法》第 二十 一条 、第三 十九 禁止的 行为 。 ( 二)除 非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托 管协 议当事 人不 得用基 金财 产 从 事《 基金法 》第 七十四 禁止 的投资 或活 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身和 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四)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运 作过程 中任 何尚未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的 方 式公 开披露 的信 息,不 得对 他人泄 露。 ( 五)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资金 头寸不 足的 情况下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令。 ( 六)在 资金 头寸充 足且 为基 金托管 人执 行指令 留出 足够时 间的 情况下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 执行 。 ( 七) 除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或《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动 用 或处 分基金 财产 。 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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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八)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为同 一机构 , 不得 相互 出资或 者持 有股 份。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行政上 、财务 上互 相独 立,其 高级基 金管 理人 员 或 其他 从业人 员不 得相互 兼职 。 ( 九) 《 基金 合同》 投资 限制 中禁止 投资 的行为 。 ( 十)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被依 法取消 基金 托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被依 法取消 基金 管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 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 《基 金法》 、《 销售办 法》 、《运 作办 法》或 其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在基 金财 产清算组 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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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人、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 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现 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可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 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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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十 七、 违约责 任 ( 一)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应 当 承担 违约责 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规 定 或者 本托管 协议 约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分 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担 赔偿 责任;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造成 损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对 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直 接损 失, 一 方 承担 连带责 任后 有权根 据另 一方过 错程 度向另 一方 追偿。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基金 管理人 和/ 或基 金托管 人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或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规章、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 有故 意或过 失的 情况下 ,基 金 管理 人由 于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托管 人对存 放或 存管在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的 基金 资产, 或交 由证 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 由于该机构欺 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当事 人无 法预见 、无 法抗拒 、无 法避免 且在 本协议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使 本协议 当事 人无 法全部 履行或 无法 部分 履行本协 议的任 何不可 抗力 事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骚 乱、火 灾、政 府征 用、 没收、 法律变 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突 发事 件、 证券、期 货交易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中 国人 民银 行结算 系统故 障、 计算 机系统故 障、网 络故障 、通 讯故 障、电 力故障 、计 算机 病毒攻 击及其 他非 基金 托管人故 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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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托 管协议 当事 人违 反托 管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 ( 四)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大 限度 地保 护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议。 ( 五) 本协议 所指 损失均 为直 接损失 。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在上 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议 草 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字 或盖 章, 协 议当 事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 监 会的意 见修 改托管 协议 草案。托 管协 议以 报中 国永赢 惠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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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证 监会 备案的 文本 为正式 文本 。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生 效。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 四)基 金托 管 协议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一 式二 份外,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各持有 二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代 表人 或授权 代表 签章并 加盖 单位公 章或 合同专 用章 、签 订地、签订日见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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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本页 无正文 ,为 《永 赢 惠添 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之签 章页)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章)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章)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