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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新锦略混合A(003964)

华夏新锦略混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新锦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以 通讯方 式召 开 
华 夏新 锦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公告 
 
根据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本 基 金管理 人 ” )于2018 年4月14
日发布的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新锦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
开华夏新锦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提前终止本基金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事宜。 为 了 使 本 次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 、召 开会 议 基本 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和 《 华夏新锦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并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 的具体安
排如下: 
(一)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 表决票收取时间:2018 年 4 月 19 日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17:00 (以
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 
(三)会议计票日:2018 年 5 月 21 日。 
(四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 
1、会议通讯表决票可直接送交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27/28 。 
2、会议通讯表决票可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7 号楼 11 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华夏新锦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 
2 
 
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关于终止华 夏新锦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见附件一) 。 
三 、权 益登记 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18 日, 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
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 、投 票 
(一) 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 复印 获取表
决票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 )下载表决票。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 持有人 自行投 票的,需 在表决 票上签 字,并提 供 个人 身份证 明文件
(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 机构 持有人 自行投 票的,需 在表决 票上加 盖本单位 公章 或 经授权 的业务
章 (以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
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 
3、 个人 持有人 委托他 人投票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决票 上签字 或盖章 ,并提
供个人持有人 身份证明文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 )正反 面复印 件,以及 填妥的 授权委 托书原件 ( 见附 件三) 。如代理人
为个人, 还需提 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4、 机构 持有人 委托他 人投票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决票 上签字 或盖章 ,并提
供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 用加盖 公章的 有权部门 的批文 、开户 证明或登 记证书 复印件 等) ,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 (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 
3 
 
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 
5、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以上 各项中 的公章 、批文、 开户证 明及登 记证书, 以 本基 金管理 人的认
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 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17:00 期间 (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
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 本 基金管理人。 
五 、授 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 除直接投票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表决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
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的,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按“ (三) 授权方 式”列明 的方式 授权委 托他人
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则授权无效。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本基金
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
的机构或个人, 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 决权。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效行使权利,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


4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 并 另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 电话、 短信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方式及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纸面授权 (1 )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通过纸 面方式授 权的, 需填写 授权委托 书(见 附件三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 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hinaAMC.com ) 下载等方式获取 授权委托书样本。 (2 )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 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 委托书原件, 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 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②机构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 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 原件并在授权委托书原件上加盖委托人公章, 并提供委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 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 户证明 或登记 证书复印 件等) 。如受 托人为个 人,还 需提供 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3 )纸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直接送交、 邮寄、 柜台 办理 3 种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 件,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本基 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 联系方式如下:


5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27/28 。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 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7 号楼 11 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③柜台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会议召开前到本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 填写授权 委托书,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 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27/28 。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电话(400-818-6666 转人工, 免收长途话费), 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进行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主要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取得联系, 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 由人工 坐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 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有 效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权征集短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回复短信表 明授权意见。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 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6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 后又直接投票表决, 则以直接表决为 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 纸面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他多种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 不论授 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 3、 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或纸面以外的其 他不同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 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 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 授权时间以 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意见不一致, 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进行表决。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 管理人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的 截止 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17:00。 六 、计 票 (一)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 由本基金管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本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 一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三)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决 票填写 完整清 晰,所提 供文件 符合 本 会议通知 规定 , 且在规 定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 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 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2、 如表 决票上 的表决 意见未选 、多选 或无法 辨认、表 决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 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 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7 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如表 决票上 的签字 或盖章部 分填写 不完整 、不清晰 的,或 未能提 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 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重 复提交表 决票的 ,如各 表决票表 决意见 相同, 则视为 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 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 )送 达时间 不是同 一天的, 以最后 送达的 填写有效 的表决 票为准 ,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 )送 达时间 为同一 天的,视 为在同 一表决 票上做出 了不同 表决意 见,计 入弃权表决票; (3 )送 达时间 按如下 原则确定 :专人 送达的 以实际递 交时间 为准, 邮寄的 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 、决 议条件 1、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 (含1/2 ) ; 2、 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2/3 )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的事项, 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的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八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人直接 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不少于在权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1/2 (含1/2 )时,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方可 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规 定 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8 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 做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一)召集 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联系人: 杨霞; 网址:www.chinaAMC.com 。 (二) 基金托管 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 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电话:010-52601155 ; 联系 人:甄真。 (四) 见证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十 、重 要提示 (一) 关于终止 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二)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 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 确保表 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三)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hinaAMC.com) 或拨打本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了解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四) 本会议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 四月十六日 附件一: 《 关于终止 华 夏新锦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 9 的议案 》 附件二: 《 华夏新锦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 决票 》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 关于终止 华 夏新锦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 议案的 说明 》


10 附件一: 关于 终止 华夏 新锦 略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有关 事项 的议案 华夏新锦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及基金运作情况, 为更好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按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华夏新锦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 召开华夏新锦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关于提前终止本基金基金合 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 关于终止华夏新锦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有关事项议案的 说明 》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 于确定 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时间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等。 以上议案,请 予 审议。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 四月十六日


11 附件二: 华 夏新 锦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讯表决 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 证件号 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 业 执照号) 基金账 户号


受托人 (代 理人 )姓 名/名称 : 受托人 ( 代理 人 )证 件号 码( 身份 证件 号/ 营业 执照 注册号 ) :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 华 夏新 锦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受托 人签 名或盖 章 日期

















日 说明: 请以打 “ √ ” 方式 在审 议事 项后注 明表 决意 见。 持有 人必须 选择 一种 且只 能选 择一种 表决 意见 。 表决意 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 见。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 见未选、多选 或 无法辨 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 弃权表决, 计入 有效表 决票,并按 “弃权” 计入 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 基金 账户 号 ” 仅指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账 户号 ,同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拥 有多个 此类 账户 且 需要按 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 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 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 况可不必填写 。 此处空 白、多填、错填、无法识 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 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本基金 所 有份额 。 (本表 决票 可剪 报、 复印 或登录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chinaamc.com )下载并打 印, 在 填写完 整并 签字 盖章 后均 为有效 。 )


12 附件三: 授 权委 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的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的 华 夏 新 锦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代 为 全 权 行 使 对 所 有 议 案 的 表 决 权 。 授 权 有 效 期 自 签 署 日 起 至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结 束 之 日 止 。 若 华 夏 新 锦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重新 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






































委托人身份证号 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日 附注: 1、此 授权 委托 书可 剪报 、 复印或 按以 上格 式自 制, 在填写 完整 并签 字盖 章后 均为有 效。 2、 “基金 账户 号 ” ,仅 指持 有本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账户 号,同 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拥有多 个此类 账户且 需要 按照 不同 账户 持有基 金份 额分 别行 使表 决权的 , 应 当填 写基 金账 户号; 其他 情况 可不必 填写 。 此 处空 白、 多填、 错填 、 无 法识 别等 情况的 , 将 被默 认为 代表 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3、受 托人 的表 决意 见代 表 委托人 本基 金账 户下 全部 基金份 额的 表决 意见 。


13 附件四: 关 于终 止 华夏 新锦 略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有关 事项 议案的 说明 根据 市场环境变化 及基金运作情况,为了更好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和 《华夏新锦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 召开华夏 新锦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 审议 《关于终止 华夏新锦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关事 项的议案》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议案相关情况如下: 一、 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一)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计票日 (含当日) 前, 投资者仍可按照本 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约定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的赎回业 务 ,为保护 投资者利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已暂停申购业务。(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未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二) 如本次会议议案通过, 本基金将以 决议生效日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为最 后运作日, 投资者在该日 15:00 前仍可 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的约定 办理本基金的 赎回业务。 自决议生效日 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将 进 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后,本基金不再办理赎回 等业务, 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 托管费。 如本次会议议案未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法 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 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重新安排 ,并及时发布相关公告 。 二、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 决 议生效 日 起的两 个工作 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14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自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 实际情况, 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 本基金 的清算费用 将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本基金的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中的事项说明 为了提高清算效率,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剩余财产, 基金管理人将以 自有资金先行垫付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利息 (如有) 等, 该垫付资金 15 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收回款项、结息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三、其他与本次会议议案有关的说明 (一)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审议本次会议议案 、 履行清算相关工作, 并将就前述事项与基金托管人 、 公 证机关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进行 持续且充分的沟通。 (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能成功召开, 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 通过,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 届时基金管理人将 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