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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鑫乾混合A(004081)

国联安鑫乾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6 年 12 月 5 日 证 监 许 可 [2016]3007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险。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低 收益。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认购或申购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新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资产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本基金投 资 于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对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独立决策 , 并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 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金管理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引 发 的 信 用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为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属于中等预 期 风 险 、 中等 预 期 收 益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通 常 预 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指 中 小 微 型 企 业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转 让 ,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的 公 司 债 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 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 此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较 传 统 企 业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更 大 , 从 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3 月2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40 十、基金的业绩 ................................................................................................ 5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5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七、风险揭示 ................................................................................................ 71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 7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5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以及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国 联 安 鑫乾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国 联安 鑫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国联安鑫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国联安 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国联 安 鑫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施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投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基金份额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份额 登 记 机 构 为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受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 额 两 个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而 不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节约 47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52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事件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管 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董 事、 监 事 和 高级 管 理 人 员情 况 1、现任董事会成员 庹 启 斌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国 际 金 融 系 讲 师 、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万 航 渡 路 营 业 部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部 经 理 、 香 港 公 司 研 究 策 划 部 经 理 、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经 纪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债 券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 裁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董事长。 孟 朝 霞 女 士 , 公 司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年 金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泰 康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Jiachen Fu (付佳晨)女士,董事,工商管理学士。2007 年起进入金融 行 业 , 历 任 安 联 集 团 董 事 会 事 务 主 任 、 安 联 全 球 车 险 驻 中 国 业 务 发 展 主 管 兼 创 始 人 、 忠 利 保 险 公 司 内 部 顾 问 、 戴 姆 勒 东 北 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及 监 控 部 成 员 、 美 国 克 赖 斯 勒 汽 车 集 团 市 场 推 广 及 销 售 部 学 员 。 现 任 安 联 资 产 管 理 公 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Eugen Loeffler先生,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士。2017年3月底退休前, 担 任 安 联 投 资 管 理 新 加 坡 公 司 行 政 总 裁/ 投 资 总 监 , 负 责 监 督 安 联 亚 洲 保 险 实 体 的 投 资 管 理 事 务 。1990 年 起 进 入 金 融 行 业 , 他 历 任 安 联 全 球 投 资 韩 国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投 资 主 管 、 安 联 全 球 投 资 亚 太 区 投 资 总 监 、 安 联 苏 黎 世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安 联 苏 黎 世 房 地 产 及 安 联 资 产 管 理 苏 黎 世 公 司 行 政 总 裁 、 安 联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环 球 股 票 团 队 主 管 、 安 联 全 球 投 资 韩 国 公 司 主 席 及 行 政 总 裁 、 安 联 人 寿 韩 国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安 联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办 事 处 投 资 总 监 兼 主 管 、 安 联 资 产 管 理 欧 洲 股 票 研 究 部 主 管 、 安 联 慕 尼 黑 总 部 财 务 部 工 作 ( 股 票 / 长 期 参 与计划投资管理)。 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 年起进入金融行 业 , 历 任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 务 部 主 管 、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金 计 划 部 副 总 经 理 、 长 沙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深 圳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计 划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委 员 会 专 职 主 任 委 员 、 子 公 司 管 理 小 组 主 任 。 现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程 静 萍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经 济 师 职 称 。 历 任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副 科 长 、 副 处 长 、 处 长 、 局 长 助 理 ,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 税 务 局 副 局 长 、 上 海 市 计 划 委 员 会 、 上 海 市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兼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局 长 、 上 海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员会副 主 任 、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 上 海 市 决 策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职 委 员 。 现 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 王 鸿 嫔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士 。 历 任 台 湾 摩 根 资 产 管 理 旗 下 的 怡 富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怡 富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国 摩 根 资 产 管 理 董 事 总 经 理 、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上 海 富 汇 财 富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工商管理硕士 (MBA)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 管 理 公 司 担 任Standish Mellon 量 化 分 析 师 、 公 司 副 总 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 司 创 始 人 之 一 兼 基 金 经 理 。2007 年11 月 起 , 担 任 梅 隆 资 产 管 理 中 国 区负责人。2010 年7 月起,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 官 ( 总 经 理 ) 。 现 任 上 海 系 数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担 任 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王 越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大 专 学 历 。1975 年3 月 参 加 工 作 , 历 任 上 海 民 生中学会计、上海城市建设学院财务科副科长等职务。1993 年7 月 加 入 原 国 泰 证 券 , 历 任 国 泰 证 券 国 际 业 务 部 副 经 理 、 国 际 业 务 部 经 理 、 国 际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1999 年8 月 公 司 合 并 后 至2000 年9 月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公 司 会 计 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Uwe Michel 先 生 , 监 事 , 法 律 硕 士 。 历 任 慕 尼 黑Allianz SE 亚 洲 业 务 部 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及日本全 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Allianz SE业务部H5投资与亚洲主管。 朱 慧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经 济 学 学 士 , 历 任 国 泰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总 监。 刘 涓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经 济 学 学 士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事务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庹 启 斌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国 际 金 融 系 讲 师 、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万 航 渡 路 营 业 部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部 经 理 、 香 港 公 司 研 究 策 划 部 经 理 、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经 纪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债 券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 裁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董事长。 孟 朝 霞 女 士 , 公 司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企 业 年 金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泰 康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 柯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学 士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 上 海 联 合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营 运 负 责 人 兼 内 部 审 计 师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 东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1 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 任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 华 宝 兴 业 宝 康 灵 活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和 华 宝 兴 业 先 进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副 总 监 及 国 内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职务。2009 年6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经理、总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总 监 等 职 务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并 兼 任 国 联 安 德 盛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联 安 新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满 黎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高 级 投 资 顾 问 、 西 安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华 东 业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北 京 总 部 高 级 董 事 总 经 理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总 监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副总经理。 刘 轶 先 生 , 督 察 长 , 博 士 学 位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辽 宁 省 分 行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证 券 法 修 改 工 作 小 组 , 并 曾 在 南 开 大 学 等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 现 任 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薛琳女士, 硕士学位。2006年3月至2006年12 月在上海红顶金融研究中心 公司担任项目管理工作。2006年12月至2008年6月在上海国利货币有限公司担 任 债 券 交 易 员 。2008 年6 月至2010 年6 月 在 上 海 长 江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担 任债券交易员。 自2010年6月起, 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债 券 交 易 员 、 债 券 组 合 管 理 部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职 务 。2012 年7月至2016 年1 月 担 任 国 联 安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2 年12 月至2015 年11 月 兼 任 国 联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起兼任国 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6月起兼任国 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鑫 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9月至2017年10月兼任国联 安 鑫 瑞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10 月 起 兼 任 国 联 安 通 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11 月 起 兼 任 国 联 安 添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12 月 起 兼 任 国 联 安 睿 智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7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3 月 起 兼 任 国 联 安 鑫 发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7 年3 月 起 兼 任 国 联 安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起兼任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沈 丹 , 硕 士 研 究 生 。2010 年8 月至2015 年2 月 在 中 国 人 保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交 易 员 ;2015 年3 月至2017 年2 月 在 江 苏 常 熟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17年3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基金经理 助理。2017年8月起任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国联安鑫隆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国 联 安 鑫 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7年9月起兼任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国联安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子江,16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2001 年5 月至2008 年3 月 在 上 海 睿 信 投 资 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08年4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高级 研 究 员 、 研 究 部 副 总 监 , 现 任 研 究 部 总 监 。2017 年12 月29 日 起 任 国 联 安 鑫 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7 年12 月29 日 起 任 国 联 安 鑫 汇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7 年12 月29 日 起 任 国 联 安 鑫 发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 2017年12月29日起任国联安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12 月29 日 起 任 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7 年 12 月29 日 起 任 国 联 安 鑫 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7 年12 月29 日起 任国联安鑫 悦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7 年12 月29 日 起 任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公 司 总 经 理 、 主 管 投 资 的 副 总 经 理 、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监 负 责 人 、 固 定 收 益 部 负 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 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 基 金经 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两 个 方 面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是 指 公 司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及 其 相 互 之 间 的 运 行 制 约 关 系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金 融 风 险 , 保 护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促 进 各 项 经 营 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是 建 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和 持 续 、 稳 定 、 健 康 发 展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具 体 来 说 , 必 须 达 到 以 下 目标: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 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 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 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 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 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均 应 知 悉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承 诺 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督 察 长 、 风 险 管 理 部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严 格 的 检 查 和 反馈。 (2) 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和分支 机 构 必 须 在 适 当 的 授 权 基 础 上 实 行 恰 当 的 责 任 分 离 制 度 , 直 接 的 操 作 部 门 或 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 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确不同 岗 位 的 工 作 任 务 基 础 上 , 赋 予 各 岗 位 相 应 的 责 任 和 职 权 , 建 立 相 互 配 合 、 相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互 制 约 、 相 互 促 进 的 工 作 关 系 。 通 过 制 定 规 范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严 格 的 操 作 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 必须真实、 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 能 , 健 全 会 计 、 统 计 、 业 务 等 各 种 信 息 资 料 及 时 、 准 确 报 送 制 度 , 确 保 各 种 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 测 办 法 、 分 支 机 构 和 重 要 部 门 的 风 险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以 及 管 理 人 员 的 道 德 风 险 防 范 系 统 等 。 通 过 严 密 的 风 险 管 理 , 及 时 发 现 内 部 控 制 的 弱 点 , 以 便 堵 塞 漏 洞、消除隐患。 (6) 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 其 是 投 资 交 易 等 重 要 区域 遇 到 断 电 、 失 火 等 非 常 情 况 时 ,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要 及 时 到 位 , 并 按 预 定 功 能 发 挥 作 用 , 以 确 保 公 司 的 正 常 经 营 不 会 受 到 不 必 要 的 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 披 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 制 定 管 理 规 章 、 操 作 流 程 和 岗 位 手 册 , 明 确 揭 示 不 同 业 务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 (2)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企业 财 务 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制 订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统控制。 (5)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 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概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是 我 国 首 家 主 要 由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入 股 的 全 国 性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同 时 又 是 严 格 按 照 《 公 司 法 》 和 《 商 业 银 行 法 》 建 立 的 规 范 的 股 份 制 金 融 企 业 。 多 种 经 济 成 份 在 中 国 金 融 业 的 涉 足 和 实 现 规 范 的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 使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有 别 于 国 有 银 行 和 其 他 商 业 银 行 , 而 为 国 内 外 经 济 界 、 金 融 界 所 关 注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成 立 二 十 年 来 , 业 务 不 断 拓 展 ,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效 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12 月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 2003 年3 月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 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11 月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 发行了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 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 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26 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 分 置 改 革 , 成 为 国 内 首 家 完 成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的 商 业 银 行 , 为 中 国 资 本 市 场 股 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11 月26 日, 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 所挂牌上市。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自 上 市 以 来 , 按 照 “ 团 结 奋 进 , 开 拓 创 新 , 培 育 人 才 ; 严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格 管 理 , 规 范 行 为 , 敬 业 守 法 ; 讲 究 质 量 , 提 高 效 益 , 健 康 发 展 ” 的 经 营 发 展 方 针 , 在 改 革 发 展 与 管 理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有 益 探 索 , 先 后 推 出 了 “ 大 集 中 ” 科 技 平 台 、 “ 两 率 ” 考 核 机 制 、 “ 三 卡 ” 工 程 、 独 立 评 审 制 度 、 八 大 基 础 管 理 系统、 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 实现了低风险、 快增长、 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0 年2 月3 日, 在 “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 评选活动中,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一 流 的 电 子 银 行 产 品 和 服 务 获 得 了 专 业 评 测 公 司 、 网 友 和 专 家 的 一致好评,荣获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10 月, 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 民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 。 这一奖项是评委 会 为 表 彰 在 公 司 治 理 、 激 励 机 制 、 风 险 管 理 、 产 品 创 新 、 管 理 架 构 、 商 业 模 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 )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 举办的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 网银安全奖” 。 这是继2009 年、2010 年荣获 “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后 , 民 生 银 行 第 三 次 获 此 殊 荣 , 是 第 三 方 权 威 安 全 认 证 机 构 对 民 生 银 行 网 上 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 银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 成就奖—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11 月29 日, 民生银行在 《The Asset 》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 2013 年度, 民 生 银 行 荣 获 中 国 投 资 协 会 股 权 和 创 业 投 资 专 业 委 员 会 年 度 中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 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 发的2013 年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3?亚洲最佳投 资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 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卓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越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 》 中, 民生 银行 荣 获 “ 中 国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社 会 责 任 指 数 第 一 名 ” 、 “ 中 国 民 营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指 数第一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 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 ”、“年度公益慈善优秀 项目奖”。 2014 年 荣 获 《 亚 洲 企 业 管 治 》 “ 第 四 届 最 佳 投 资 者 关 系 公 司 ” 大 奖 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 年被英国《金融时报》 、 《博鳌观察》联合授予 “亚洲贸易金融创新 服务”称号。 2014 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 获得《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奖,获评《经济 观察》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 评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 投资银行”称号。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 《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5) 》 “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 金 融 奖 评 选 中 荣 获 “ 年 度 卓 越 创 新 战 略 创 新 银 行 ”和“ 年 度 卓 越 直 销 银 行 ” 两项大奖。 2016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2016 胡润中国新金融 50 强和2016 中国最具创 新模式新金融企业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杨 春 萍 : 女 , 北 京 大 学 本 科 、 硕 士 。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投 资 银 行 总 行 , 意 大 利 联 合 信 贷 银 行 北 京 代 表 处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金 融 市 场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部 和 资 产 托 管 部 。 历 任 中 国 投 资 银 行 总 行 业 务 经 理 , 意 大 利 联 合 信 贷 银 行 北 京 代 表 处 代 表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金 融 市 场 部 处 长 、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具 有 近 三 十 年 的 金 融 从 业 经 历 , 丰 富 的 外 资 银 行 工 作 经 验 , 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 年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颁 布 后 首 家 获 批 从 事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银 行 。 为 了 更 好 地 发 挥 后 发 优 势 , 大 力 发 展 托 管 业 务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伊 始 就 本 着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为 客 户 提 供 高 品 质 托 管 服 务 的 原 则 , 高 起 点 地 建 立 系 统 、 完 善 制 度 、 组 织 人 员 。 资 产 托 管部目前共有员工64 人, 平均年龄36 岁,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秉承 “ 诚信、 严谨、 高效、 务 实” 的 经 营 理 念 , 依 托 丰 富 的 资 产 托 管 经 验 、 专 业 的 托 管 业 务 服 务 和 先 进 的 托 管 业 务 平 台 , 为 境 内 外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准 确 、 及 时 、 高 效 的 专 业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2017 年12 月31 日, 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182 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的证 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3417.86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 “托付民 生 · 安 享 财 富 ” 托 管 业 务 品 牌 , 塑 造 产 品 创 新 、 服 务 专 业 、 效 益 优 异 、 流 程 先 进 、 践 行 社 会 责 任 的 托 管 行 形 象 , 赢 得 了 业 界 的 高 度 认 可 和 客 户 的 广 泛 好 评, 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 自2010 年至今,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 《金融理 财》杂 志 颁 发 的 “ 最 具 潜 力 托 管 银 行 ” 、 “ 最 佳 创 新 托 管 银 行 ” 和 “ 金 牌 创 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 行”奖。 (一)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 化 内 部 管 理 , 保 障 国 家 的 金 融 方 针 政 策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贯 彻 执 行 , 保 证 自 觉 合 规 依 法 经 营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部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监 督 中 心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中 心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审 计 部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独 立 、 专 职 的 风 险 监 督 中 心 , 负 责 拟 定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总 体 思 路 与 计 划 , 组 织 、 指 导 、 协 调 、 监 督 各 业 务 中 心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 险监督中心, 该中心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 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 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人员管理: 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 急 预 案 : 制 定 完 备 的 《 应 急 预 案 》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建 立 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从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 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中 心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中 心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设 ,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员 工 行 为 规 范 、 岗 位 职 责 及 涵 括 所 有 后 台 运 作 环 节 的 操 作 手 册 。 以 上 制 度 随 着 外 部 环 境 和 业 务 的 发 展 还 会 不 断 增 加 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 度 落 实 检 查 是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的 有 力 保 证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风 险 监 督 中 心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定 期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 在风险管理中, 技术控制风险 比 制 度 控 制 风 险 更 加 可 靠 , 可 将 人 为 不 确 定 因 素 降 至 最 低 。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需 求 不 仅 从 业 务 方 面 而 且 从 风 险 控 制 方 面 都 要 经 过 多 方 论 证 , 托 管 业 务 技 术 系 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 www.gtja-allianz.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021)38032284


联系人: 钟伟镇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2)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人代表:陶捷 电话: 027-87006003(8026) 联系人:陆锋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3)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人代表: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名称: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 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5)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 号院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电话:187-0135-8525 联系人:吴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vn.com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调 整 或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六 、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6]3007 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募集期为 2017 年 2 月 20 日至 2017 年 2 月 24 日。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间共募集份基金份额 600,121,766.25 份,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29 户。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满 足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已 于 2017 年 3 月 2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 金应当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 购和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 购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和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表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赎回申请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 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其他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每 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 含申购费)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通过直销 机构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 元 ( 含 申 购 费 ) , 已 在 直 销 机 构 有 申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上 述 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 通 过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转 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同时 赎 回 份 额必 须 是 整 数份 额 。 投 资人 全 额 赎 回时 不受 上述限制。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 如赎回、 转 换 出 等 ) 被 确 认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账 户 保 留 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 六 ) 申 购费 用 和 赎 回费 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 费 用 ,但从 本 类 别基金 资 产 中计提 销 售 服务费 。A 类基 金 份 额申购 费 用 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 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100 万≤M <500 万 0.2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赎回费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 )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 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 减,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6 个月 0.50% T≥6 个月 0% 注:上表中,1 个月按 30 日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 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30 日 0.5%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T≥30 日 0%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 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 申 购份 额 与 赎 回金 额 的 计 算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两笔申 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10,000 元,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 0.40% 。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净申购金额=10,000/ (1+0.40%)=9,960.16 (元)


申购费用=10,000-9,960.16 =39.84 (元) 申购份额=9,960.16/1.1200 =8,893.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可得到 8,893.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 =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1200=8,927,678.5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用 为 1,000 元,假 设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200 元,可得到 8,927,678.57 份 A 类 基金份额。 例 2 :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 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 =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 9,523.81 份 C 类 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 某投 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 基 金份额, 持有期限 3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00 =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 ×0.50%=56.00(元) 赎回金额=11,200-56.00=11,144.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30 日,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例 4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日, 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10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5% =550.00 元 赎回金额=110,000.00 -550.00=109,4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日,假设 赎 回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9,450.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 基 金份额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两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发生其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可 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赎 回 价 格 以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放日的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 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期办理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 一) 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和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 重新开放日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若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十 二) 基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 ) 基金 份 额 的 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 四 ) 基金 的 非 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份额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份额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份额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份 额 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五 ) 基金 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六) 定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七 )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和 解 冻 基金份额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以及 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冻。 ( 十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 并提前公告。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与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力 争 长 期 内 实 现 超 越 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货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 投 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 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 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 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资本成本、增长能 力以及股价的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择。同时,适度把握宏观经济情况进 行资产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股票选择: 首先,通过 ROIC(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 指标来衡量公司的获利能 力, 通过 WACC(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 指标来 衡量公司的资本成 本;其次,将公司的获利能力和资本成本指标相结合,选择出 创造价值的 公司; 最后, 根据公司的成长能力和估值指标, 选择股票, 构建股票组合。 3、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 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 的债券; (3)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 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 公司基本面良好, 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转股溢价率合理、 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 小型企业,扩大了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 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普通上市公司,且 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此 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权审批机制、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并通过组合管理、分散化投资、合理谨慎地评估、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 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 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 应。 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 结合 定性和定量方法, 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以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 的变化。 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行 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 能 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 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资质 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套期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 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 露,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 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 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 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 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 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 目的。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1) 综合分析权证的包括执行价格、 标的股票波动率、 剩余期限等因 素在内的定价因素, 根据 BS 模型 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 对 价值被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2) 基于对权证标的股票未来走势的预期, 充分利用权证的杆杆比率 高的特点,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3) 基于权证价值对标的价格、 波动率的敏感性以及价格未来走势等 因素的判断, 将权证、 标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理配置进行结构性组合投资, 或利用权证进行风险对冲。 8、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 房抵押贷款支 持证券(MBS )等,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 模拟等数量化方法,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 评估其内 在价值进行投资。 对于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在谨慎分析收 益性、风险水平、流动性和金融工具自身特征的基础上进行稳健投资,以 降低组合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四 )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12) 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策略,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五 )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上证 国债指数收益率×80% 。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 该指 数 以 成 份 股 的 可 自 由 流 通 股 数 进 行 加 权 , 指 数 样 本 覆 盖 了 沪 深 市 场 六 成 左 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 , 是以 上海证券交易 所 上 市 的 所 有 固 定 利 率 国 债 为 样 本 , 按 照 国 债 发 行 量 加 权 而 成 。 其 编 制 方 法 借 鉴 了 国 际 成 熟 市 场 主 流 债 券 指 数 的 编 制 方 法 和 特 点 , 并 充 分 考 虑 了 国 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 具备科学性、 合理性、 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 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 20%的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和 80%的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基本一致, 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指 数 编 制 机 构 调 整 或 停 止 该 等 指 数 的 发 布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可以在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履 行适当程序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六 )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通 常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七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股东 权 利 和 债权 人 权 利 的处 理 原 则 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数据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 1. 报 告 期末 基 金 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63,971,981.03 24.96 其中:股票 63,971,981.03 24.96 2 固定收益投资 182,969,698.27 71.40 其中:债券 182,969,698.27 71.40 资产支持证券 - -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691,914.50 1.83 7 其他各项资产 4,624,371.47 1.80 8 合计 256,257,965.27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 报 告 期 末按 行 业 分 类的 股 票 投 资组 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917,000.00 0.36 C 制造业 27,524,066.37 10.7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628,500.00 1.4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955,000.00 1.1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27,606,663.66 10.8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40,751.00 0.5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S 综合 - - 合计 63,971,981.03 25.03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2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港 股 通投 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1939 建设银行 1,000,000 7,680,000.00 3.00 2 601288 农业银行 1,800,000 6,894,000.00 2.70 3 600585 海螺水泥 230,000 6,745,900.00 2.64 4 601328 交通银行 800,000 4,968,000.00 1.94 5 603111 康尼机电 300,000 4,050,000.00 1.58 6 600887 伊利股份 120,000 3,862,800.00 1.51 7 601607 上海医药 150,000 3,628,500.00 1.42 8 600377 宁沪高速 300,000 2,955,000.00 1.16 9 603707 健友股份 100,000 2,823,000.00 1.10 10 600741 华域汽车 90,000 2,672,100.00 1.05 4 报 告 期 末按 债 券 品 种分 类 的 债 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1,983,200.00 4.6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98,000.00 3.9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998,000.00 3.9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60,594,000.00 62.83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94,498.27 0.1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82,969,698.27 71.58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债 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1754026 17 浦东土地 SCP001 200,000 20,128,000.00 7.87 2 011758055 17 潞安 SCP005 200,000 20,126,000.00 7.87 3 011772011 17 烟台港股 SCP001 200,000 20,124,000.00 7.87 4 041755005 17 邯郸交建 CP001 200,000 20,098,000.00 7.86 5 041756007 17 冀交投 CP002 200,000 20,078,000.00 7.85 6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贵 金 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权 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本 基 金 投 资的 股 指 期 货交 易 情 况 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资 政 策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国 债期 货 持 仓 和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 期内, 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 披 露 平 台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47,802.0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576,569.4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624,371.47 11.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处 于 转 股 期的 可 转 换 债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 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鑫乾A


基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① 同期业绩 比 较基准收 益 率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②- ④ 2017-3-2 至 2017-12-31 4.63% 3.62% 1.01% 0.12% 0.14% -0.02% 国联安鑫乾C


基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① 同期业绩 比 较基准收 益 率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②- ④ 2017-3-2 至 2017-12-31 4.35% 3.62% 0.73% 0.12% 0.14% -0.02%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额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十 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 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债 券 和 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债 券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该债 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 往市场实际交 易 价 格 验 证 具 有 可 靠 性 的 估 值 技 术 , 确 定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值。 6、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 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 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五)估 值程 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 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 份额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 金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 九 ) 特 殊情 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8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期货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十 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基 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1、 本基金在符合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 每次收益 分 配 比 例 等 具 体 分 红 方 案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情 况 届 时 不 定 期 发 布 的 相关分红公告;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 额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 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 五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的确 定 、 公 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中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6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与基金托 管 人 双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 代收,登 记 机 构 收 到 后 按 相 关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等 。 若 遇 法 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付。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 四 ) 基 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规执行。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的 年 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二)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民币元。 (五)公 开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 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 工作日内编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投资情况。 1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 息披 露 事 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介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 息披 露 文 件 的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十 七 、风险揭示 ( 一 ) 市 场风 险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 而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产 生 波 动 , 使 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 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 期货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通货膨胀风险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于证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行 业 竞 争 、 市 场 前 景 、 技 术 更 新 、 财 务 状 况 、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上 市 公 司 还 可 能 出 现 难 以 预 见 的 变 化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能完全避免。 6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风 险 是 指 与 收 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 关 的 风 险 , 单 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7 、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之 前 较 少的收益率 。


8 、波动性风险 波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存 在 于 可 转 债 的 投 资 中 , 具 体 表 现 为 可 转 债 的 价 格 受 到 其 相 对 应 股 票 价 格 波 动 的 影 响 , 同 时 可 转 债 还 有 信 用 风 险 与 转 股 风 险 。 转 股 风 险 指 相 对 应 股 票 价 格 跌 破 转 股 价 , 不 能 获 得 转 股 收 益 , 从 而 无 法 弥 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 二 )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 主 要 指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 管 理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 技 能 、 研 究 能 力 及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到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 分 析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 能 否 有 效 防 范 道 德 风 险 和 其 他 合 规 性 风 险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四 ) 流 动性 风 险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的 股 票 、 债 券 会 因 各 种 原 因 面 临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使 证 券 交 易 的 执 行 难 度 提 高 , 买 入 成 本 或 变 现 成 本 增 加 。 此 外 , 基 金 投 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 了 克 服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将 在 坚 持 分 散 化 投 资 和 精 选 个券原 则 的 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 控制,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 五 ) 操 作风 险


在 基 金 的 运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或 者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甚 至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和期货 交 易 所 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 六 ) 合 规性 风 险 合 规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 基金 特 有 的 风险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合计投资比例的上限较高, 如 果股票等权益类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 资在增加预 期收益的同 时可能会 增 加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规 模一般小额 零散,主要 通过固定收 益证券综合 电子平台、 综 合 协 议 交 易 平 台 或 证 券 公 司 进 行 转 让 , 难 以 进 行 更 广 泛 估 值 和 询 价 , 因 此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估 值 价 格 可 能 与 实 际 变 现 的 市 场 价 格 有 一 定 的 偏 差 而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影 响 。 同 时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流 动 性 可 能 比 较 匮 乏 , 因 此 可 能 面 临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以 及 由 流 动 性 较 差 变 现 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目前主要是 非上市公司 发行私募债 券,发行人 可得信息较 少,对信用 风 险 评 价 的 难 度 更 高 。 基 金 管 理 人 虽 会 通 过 建 立 系 统 的 信 用 评 级 体 系 对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研 究 分 析 , 仍 可能使本 基 金 承受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信 用 风 险 所 带来的损失。 3、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作 为 一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 其 所 面 临 的风险如下: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1) 杠杆风险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方 式 , 由 于 高 杠 杆 特 征 , 当 出 现 不 利 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 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 果 市 场 走 势 对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期 货 合 约 不 利 从 而 导 致 账 户 保 证 金 不 足 时 , 期 货 公 司 会 按 照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通 知 追 加 保 证 金 , 以 使 本 基 金 能 继 续 持 有 未 平 仓 合 约 。 如 未 于 规 定 时 间 内 存 入 所 需 保 证 金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未 平 仓 合 约 将 可 能 在 亏 损 的 情 况 下 被 强 行 平 仓 , 本 基 金 必 须 承 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 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 市 场 剧 烈 变 化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难 以 或 无 法 将 持 有 的 未 平 仓 合 约 平 仓 。 这 类 情 况 将 导 致 保 证 金 有 可 能 无 法 弥 补 全 部 损 失 , 本 基 金 必 须 承 担 由 此 导 致 的 全 部 损 失 。 同 时 本 基 金 将 面 临 股 指 期 货 无 法 当 天 平 仓 而 价格变动的风险。 (4) 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期 货 合 约 可 能 被 期 货 交 易 所 强 行 减 仓 , 从 而 使 得 本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持 有 期 货 合 约 , 从 而 导 致 交 易 价 格 的 不 确 定 性 或 者策略失败。 (5) 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 于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的 变 化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的 修 改 、 紧 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6) 连带风险 为 委 托 财 产 进 行 结 算 的 结 算 会 员 或 该 结 算 会 员 下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出 现 保 证 金 不 足 、 又 未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中 金 所 对 该 结 算 会 员 下 的 经 纪 账 户 强 行 平 仓 时 , 委 托 财 产 的 资 产 可 能 因 被 连 带 强 行 平 仓 而遭受损失。 (7) 合作方风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委 托 财 产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时 , 会 尽 力 选 择 资 信 状 况 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 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 选 择 的 期 货 公 司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存 在 违 法 、 违 规 经 营 行 为 或 破 产 清 算 导 致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4、国债期货的的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国 债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作 为 一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 其 所 面 临 的风险如下: (1)流动性风险。 若国债期货 市场流动性 较差,交易 难以迅速、 及时、方便 地成交,将产 生流动性风险。 (2)保证金管理风险。 期 货 交 易 采 用 保 证 金 制 度 , 每 日 进 行 结 算 , 保 证 金 预 留 过 多 会 导 致 资 金 运 用 效 率 过 低 , 减 少 预 期 收 益 。 保 证 金 不 足 将 有 被 强 行 平 仓 的 风 险 , 使 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3)价差风险。 对 于 通 过 价 差 的 变 动 获 利 的 套 利 策 略 , 价 差 往 不 利 方 向 运 行 将 可 能 造 成策略失效并招致损失。 (4)研判失误风险。 套利策略成功的核心在于通过历史数据分析和投资品种的基本面分 析,发掘套利机会,基金管理人的判断错误将导致策略失效,带来损失。 (5)执行风险。 一 般 情 况 下 很 难 在 同 一 时 间 执 行 套 利 策 略 的 两 端 交 易 , 因 此 存 在 一 端 交 易 已 经 执 行 , 而 由 于 价 格 的 快 速 波 动 导 致 另 一 端 交 易 执 行 后 获 利 低 于 预 期甚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6)基差风险。 由 于 期 货 价 格 和 现 货 价 格 都 是 波 动 的 , 基 差 的 不 确 定 性 被 称 为 基 差 风 险 。 基 差 的 波 动 给 套 期 保 值 者 带 来 了 无 法 回 避 的 风 险 , 直 接 影 响 套 期 保 值 效果。 (7)CT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形式,国债期货的标的物是虚拟债券,CTD 券 对应的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差扩大的风险。 (8)展期风险。 持 有 期 货 合 约 交 割 期 限 短 于 合 同 的 到 期 日 而 需 要 将 期 货 合 约 向 前 延 展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时, 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性, 存在多次的基差风险。 (9)杠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本 着 谨 慎 和 控 制 风 险 的 原 则 进 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 但 仍 或 面 临 信 用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 所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之 债 务 人 出 现 违 约 , 或 由 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导 致 证 券 价 格 下 降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受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场 规 模 及 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应当根据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并 终 止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本基金终止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十 八 、基金终止与清算 ( 一 ) 《基金 合 同 》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 同 》 的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财产;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 期 货 经 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运 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 金份 额 由 于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不 同 ,基金 收 益 分配的 金 额 以及参 与 清 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的 程 序 和 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 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见;基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 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 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纸 质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除 基 金 合 同 另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 可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 三 ) 基 金合 同 解 除 和终 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委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裁 ,仲裁地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 《基金合同》 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 五 ) 基 金合 同 存 放 地和 投 资 者 取得 基 金 合 同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 托 管协 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 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提供保 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 ; 权 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25%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 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制。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调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12) 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 管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范 围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签 署 银 行 存 款 协 议 前 , 应 提 前 就 账 户 开 立 、 资 金 划 付 和 存 单 交 接 等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配 合 操 作 事 宜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首 次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银 行 存 款 的 投 资 签 署 风 险控制补充协议。 5、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 定 。 首 次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前, 向基金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确 保 基金的支付结算。 (3)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 人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额 度 和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相 应 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 事 后 监 督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原 因 和 解 决 措 施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就 相 应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修 订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的除外)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化 等 不 可 归 责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超 过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 定的比例要求。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等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管人就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及 因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存 管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安 全 的 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对 本 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4)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 评估中期票据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投 资 业 务 的 风 险 , 本 着 审 慎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了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相 关 制 度( 以 下 简 称 “ 《 制 度 》 ”) , 以 规 范 对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 制 度 》 的 内 容 与 本 协 议 不 一 致 的 , 以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为 准 。 首 次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基金托管人就中期票据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 期 票 据 属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或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原 因 和 解 决 措 施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的 中 期 票 据 超 过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9、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0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后 及 时 核 对 并 回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收 到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料和制度等。 12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监 督 、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产实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 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 作 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基金 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 券账户等投 资 所需账户。 (4)基金 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人的其它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 据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为自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此 义 务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基金 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按 照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7)对于 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 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及 时 催 收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 (8)除依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 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 存于开立的 基金募集账 户。该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 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 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 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 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 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 的银行账户 应 至 少 包 含 基 金 名 称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3)基金 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 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 规 定。 (5)在符 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 下,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 过基金托管 人 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 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户的 开立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 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以自 身法人名义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证 券 结 算 保 证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5)若中 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 构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1)因业 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 他账户,可 以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有 规定的,从 其 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件不得转移。 ( 五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与 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该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均 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六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登 记与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托管协议 而产生的或与 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 解 决 的 , 均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申请仲裁 时 该 会 现 行 有 效 的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履 行 托 管 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 中 国 法 律 ( 为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 在 此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特 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 八 ) 托 管协 议 的 修 改与 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 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 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 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客户服务中心 1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 )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2 、网上客户服务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gtja-allianz.com ) 办 理开户手续, 并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 金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 金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 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 、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 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 理。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 说明书。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法定批露方式 披露日期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基金行 业高级管 理 人员变更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 站 2017-09-05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 持 中国铝业 股 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 站 2017-09-16 国联安鑫 乾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中国证券 报 、 上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 站 2017-10-16 国联安鑫 乾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7 年 3 季报 上交所、 深交 所、 中国 证券 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 报、 公司网站 2017-10-27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开 展网上直 销 基金转换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 站 2017-11-11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 持 乐视网股 票 估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 站 2017-11-18 国联安鑫 乾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 站 2017-11-24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 持 亨通光电 股 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 站 2017-12-07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所 持 涪陵榨菜 股 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 站 2017-12-15 国联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调 整 流通受限 股 票估值方 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 站 2017-12-23 国联安鑫 乾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变 更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 站 2017-12-29 国联安基 金 关于旗下 基 金及专户 产品实施 增 值税政策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证报、 证 券时 报、公司 网 站 2017-12-3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万 华 化 学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公司 网 站 2018-01-10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4 季报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证券 日 报、公司 网 站 2018-01-2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费 率 优惠活动 的 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公司 网 站 2018-01-3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东 山 精 密 、 兆 易 创 新 股 票 估值调整 的 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公司 网 站 2018-02-0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台 海 核 电 、 康 得 新 股 票 估 值调整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证 报 、 证 券 时 报、公司 网 站 2018-02-08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 、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 述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二〇一八 年四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