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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聚鑫宝A(000771)

诺安聚鑫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诺安聚鑫 宝 货币 市 场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 
2018 年 第 1 期 
 
 
 
 
 
 
 
 
 
 
 
 
 
 
 
基 金管 理人: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江苏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重要提示 
 
(一 ) 诺 安聚 鑫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 金” )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 可 【2014 】
809 号文 核准 公开 募集, 核准日 期 为 2014 年 8 月 6 日。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14 年 9 月 1
日正式 生效 。 
(二)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 书 》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购 (或申 购) 基 金时 应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 、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示的 《风 险说 明书》 、 基金 产品 风险 等级 划分 方 法及说 明等,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人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 对于 认购
(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基 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者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须承 担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等。 
(四 ) 本 基金 属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长期 风险收 益水 平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和 债
券型基 金。 
( 五)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投 资者 购
买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者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 基金 管理 人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六 )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投 资者适 当性 管理 办法 , 对 投资者 进行 分类 。 投 资者 应当如 实 提
供个人 信息 及证 明材 料, 并对所 提供 的信 息和 证明 材料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 完整性 负责 。 投
资者应 当知 晓并 确认 当个 人信息 发生 重要 变化 、 可 能影响 投资 者分 类和 适当 性匹配 的, 应及
时主动 进行 更新 。
本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已 经本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说 明书(更新) 所载 内容 截止日 为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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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3 月 1 日, 有关 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
计) 。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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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类别................................................................................ 4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29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 诺安 聚鑫 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 据 、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 《 关于 实施< 货 币市 场基金 监督 管理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规 定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编报规 则 第 5 号< 货币 市场 基金信 息披 露特别 规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以 及 《诺安 聚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涵盖 诺安聚鑫 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的 投资 目 标、 投资理 念 、 投 资策略 、 风 险以及 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及费 率等 与投 资本 基金有 关的 所有 相关事 项,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并 注意 基金 管理人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披露 的更 新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诺安 聚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 、 基金 管理 人: 指诺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 基金 托管 人: 指江 苏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同 或本 基金合 同 :指《 诺安聚 鑫宝货 币市 场基金 合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诺安 聚鑫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 诺安 聚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诺安 聚鑫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 第十四 次会 议 《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 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 的法 律主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3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投资 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1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1 、 销 售机 构: 指诺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2 、 注 册登记 业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3 、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4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5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6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7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8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29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0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4 31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2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3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4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5 、 《业 务规则 》 :指 《诺 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6 、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7 、 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39 、 基 金转 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 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0 、 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1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2 、巨额 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3 、元 :指 人民 币元 44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债 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 现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45 、 摊余 成本 法 : 指 计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46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5 47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收益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48 、 销售 服务 费 : 指 本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49 、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 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 额。 两类 基 金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50 、A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25%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1 、B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25%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2 、C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25%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3 、D 类基 金 份额 :指 按 照 0.24%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4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5 、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6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7 、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 化收益 率的 过程 58 、 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59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公司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 厦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设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 :王 嘉 股权结 构: 股东单 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例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 捷隆 投资 有限 公司 6000 40% 大恒新 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3000 20% 合计 15000 100% 二、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1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五十 五 只开放 式基 金 : 诺 安平 衡 证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货 币市 场基 金、 诺 安先锋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优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价 值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中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诺 安中 小盘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7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主 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全 球黄 金证 券投资 基金 、 上证新 兴产 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上证新 兴产 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诺 安 行 业轮动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多策 略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全球 收益 不动 产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 安油 气能 源股 票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诺安新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汇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双利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小板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研究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鸿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 安信 用债 券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 安稳 固收益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泰 鑫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优势行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天 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诺安 理财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诺 安永 鑫收 益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聚 鑫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 诺安 稳健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 聚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新经 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 低碳 经济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诺安 创新 驱 动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先 进制造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利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景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益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安 安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 精选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和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积极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优选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进取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高端 制造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 诺 安改 革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瑞 鑫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圆鼎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鑫 享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等 。 三、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秦维舟 先生 , 董 事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 任北 京中 联新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港 昌维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先锋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新纪 元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伊力扎提 ?艾合 买提江 先生 ,副董事 长, 历任吉 通网 络通信股 份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部 副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8 总经理 , 中化 国际石 油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对 外经 济贸易 信托 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现任 中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赵忆波 先生 , 董 事, 硕士。 历任南 方航 空公 司规 划发 展部项 目经 理, 泰信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研 究员 , 翰 伦投 资咨 询公司 (马 丁可 利基 金) 投资经 理, 纽银 西部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现 任 大 恒科 技副 董事长 。 赵照先 生, 董事 ,博 士。 历任中 国电 力信 托投 资有 限公司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交 易部经 理 、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发 展策划 部主 任、 国家 电网 公司金 融资 产管 理部 发展 策划处 处长 、 国 网英大 国际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发 展策 划部 主任 、 英 大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英 大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等。 现任中 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副 总经理 。 孙晓刚 先生 , 董 事, 本科。 历任河 北瀛 源建 筑工 程有 限公司 职员 、 北 京诺 安企 业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上 海摩 士达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及投 资总 监、 上海 钟表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现 任上 海钟 表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奥成文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历任 中国 通用 技术 (集 团) 控 股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经营 部副 经理 , 中 国对 外经 济贸 易 信托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副总经 理,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现任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汤小青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历任 国家 计委 财政 金融 司 处长 , 中 国农 业银 行市场 开发 部副主 任 , 中 国人民 银行 河南省 分行 副行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合 作司 副司 长, 中国银 监会 合 作 金融监 管部 副主 任, 内蒙 古银监 局、 山西 银监 局局 长, 中 国银 监会 监管 一部 主任, 招商 银行 副行长 。 史其禄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外汇业 务管 理处 处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伦敦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中 国工商 银行 新加 坡分 行总 经理,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人 金融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机构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机 构金 融业 务部 资深 专家。 赵玲华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硕士。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空军 总医 院新 闻干 事, 全国妇 女联 合会宣 传部 负责 人 , 中 国人 民银行 人事 司综 合处 副处 长,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政 策法 规司副 处长 , 中国外 汇管 理杂 志社 社长 兼主编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国际收 支司 巡视 员。 2. 监 事会 成员 秦江卫 先生 ,监 事, 硕士 。历任 太原 双喜 轮胎 工业 股份有 限公 司全 面质 量管 理处干 部 。 2004 年加入 中国 对外 经济 贸易信 托有 限公司 。现 任 中国对 外经 济贸易 信托 有 限公司 副总 法 律顾问 、风 险法 规部 总经 理。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9 赵星明 先生 , 监事 , 金 融 学硕士 。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深圳 经济 特区 分行 证券 管理处 副处 长、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理事 会秘书 长、 君安 证券 香港 公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戴宏明 先生 , 监 事 , 本科。 历任浙 江证 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主 管、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部 门 主管 、 诺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中 心总 监, 现任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首 席交易 师 (总 助 级)兼 交易 中心 总监 。 梅律吾 先生 , 监 事, 硕士。 历任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研究员 ,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基金 经理 、 研 究部 副总监 、 指 数投 资组副 总监 ,现 任指 数组 负责人 。 3. 经 理层 成员 奥成文 先生,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经 济师。 曾任 中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 股有限 责 任 公司资 产经 营部 副经 理,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开始 参加 诺安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筹 备工 作, 任公 司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 杨文先 生, 副总 经理, 企业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国 泰君 安 证券公 司研 究所 金融 工程 研究员 , 中融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2003 年 8 月 加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 部总 监、 发展战 略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谷先 生, 副总 经理 ,经 济学硕 士,CFA 。1998 年至 2001 年 任平 安证 券公 司 综合研 究 所研究 员 ;2001 年至 2003 年 任西 北证 券公 司资 产 管理部 研究 员 。2003 年 10 月 加入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权 益事 业部 总经理 、 投 资一 部总 监、 诺安先 锋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陈勇先 生, 副总 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 注册 会计 师。 曾任国 泰君 安证 券公 司固 定收益 部业 务董事 、 资 产管 理部 基金 经理, 民生 证券 公司 证券 投资总 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 10 月加 入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究 部总 监、 合规 与风 险控制 部总 监、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固 定收 益事 业部 总经 理 。 曹园先 生, 副总 经理 ,本 科。曾 任职 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从 事 于 TA 交 易中 心交易 员、 销售 部北 方区 副总经 理、 北京 公司 副总 经理的 工作 。2010 年 5 月 加入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华北 营销中 心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营销 事业 部总经 理 。 马宏先生 , 督 察长, 硕士 。 曾任 中国新 兴 (集 团) 总公司 职员、 中化 财务 公 司证券 部职 员、 中 化国 际贸 易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司 证券 部投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0 资总监 、资 产管 理二 部副 总经理 、投 资发 展部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4. 现任 基 金经 理 谢志华 先生 , 男 , 中 国国 籍, 同 济大 学应 用数 学专 业硕士 ,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曾 先后 任职于 华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从 事固 定收益 类品 种的研 究 、 投 资 工作 。 曾 于 2010 年 8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 招商 安心 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任招 商安瑞 进取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2 年 8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任 投 资经理 , 现任 固定 收益 事业 部副 总经 理 、 总 裁助 理 。2013 年 11 月 至 2016 年 2 月任 诺安 泰鑫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2 月任 诺安 裕鑫 收益 两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6 月至 2016 年 3 月 任诺 安信 用债 券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诺 安永 鑫收 益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3 月 任诺安 稳固 收益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 11 月至 2017 年 6 月 任诺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 诺 安利鑫 保本 混 合及诺 安景 鑫保 本混 合基 金经理 , 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1 月 任诺 安益 鑫保 本混 合基金 经理 , 2016 年 2 月 至 2018 年 3 月任诺 安安 鑫保 本混 合 基 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至 2018 年 1 月诺 安利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经理 。2013 年 5 月起 任诺 安鸿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及诺 安 纯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12 月 起任 诺安 优化收 益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4 年 11 月起 任诺 安汇鑫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诺 安聚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2 月 起任 诺安 理财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诺 安聚 鑫宝货 币市 场 基金及 诺安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 4 月起 任诺安 和 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7 年 6 月 起任 诺安行 业轮 动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2017 年 12 月起 任诺 安景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经理 。 5. 历 任基 金经 理 张乐赛 先生 ,曾 于 2014 年 9 月至 2014 年 12 月 13 日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汪波先 生, 曾 于 201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2 月 20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6.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的 姓名及 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 会分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 委员 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 投资 决策委员 会,具 体如 下: 股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席由 公司 总经 理奥 成 文先生 担任 , 委 员包 括: 杨 谷先生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1 副总经 理、 权益 投资 事业 部总经 理、 投资 一部 总监 、 基金 经理 ; 韩 冬燕 女士 , 权益 投资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基 金经 理; 王创练 先生 ,首 席策 略师 (总助 级) 兼研 究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固定收 益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主席 由公司 总经 理奥成 文先 生担 任, 委员 包括 : 杨 谷 先生, 副总经 理、 权益 投资 事业 部总 经理、 投 资 一 部总监、 基金 经理; 谢志 华先生, 总裁 助 理、 固 定收益 事业 部副 总 经理 、 基金经 理; 王 创练 先生, 首 席策 略师 ( 总助 级) 兼研 究部 总 监 、基 金经 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 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2 律行为 ; (15 )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 法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1 ) 依法募 集资 金,办 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3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4 露办法 》 、 《 指导 意见》 等法 律法规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以下禁 止性 行为 : (1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法 律、 行政法 规 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其 他行为 及基 金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 .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违反 现行 有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和内 部控 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制 度概述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是公司 为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经营风 险和 基金 资产 运作 风险 , 保 证 公司规 范经 营、 稳 健运 作 , 确保 基金、 公司财 务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时 维护 公 司的良 好声 誉及 股东 合法 利益,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境因 素的 基础 上, 通过 构建科 学的 组织 机制 、 运 用有 效的 管理 方法 、 实 施严 格的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而形 成的 控制 风险 的管理 系 统 。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的总体 目标 在于 建立 一个 决策科 学 、 运 营规范 、 管 理高效 、 持 续健康 发展 的资 产管 理实 体, 在 充分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基 础上 , 维 护公司 的良 好声 誉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2. 风 险管 理制 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目标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5 根据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的 具体 要求, 公司 风险 管理 的总 体目 标 为 : 1 ) 确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 规章和 公司 各项 管理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 建立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 科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3 ) 不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率 和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经 风险 调整 后的 利益 最大化 ; 4 ) 通过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和管理 措施 , 保障 公司 发展 战略的 顺利 实施 和经 营目 标的 全面实 现,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5 ) 建立高 效运 行、 控制 严密 、科学 合理 、切 实有 效的 风险控 制制 度, 及时 查错 防弊 、 堵塞漏 洞, 保证 各项 业务 稳 健运行 ; 6 ) 借鉴和 引用 国际 上成 熟、 先进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技 术, 不 断提 升公 司国 际化 经营水 准和核 心竞 争能 力, 巩固 公司的 声誉 和市 场份 额。 (2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严格 遵循 以下原 则: 1 )首 要性原 则: 公司经 营 管理层 将始终 把风险 管理 置于公 司经营 中的战 略层 面并作 为 首要任 务; 2 )全 面性原 则: 风险管 理 制度应 覆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3 )审 慎性原 则: 公司组 织 体系的 构成、 内部管 理制 度的建 立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 4 )独 立性原 则: 合规审 查 与风险 控制委 员会、 风险 控制办 公会、 督察长 和 监 察稽核 部 应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5 )有 效性原 则: 风险管 理 制度应 当符合 国家法 律法 规和监 管部门 的规章 ,具 有高度 的 权威性 ,并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6 )适 时性原 则: 风险控 制 制度的 制订应 当具有 前瞻 性。同 时,随 时对各 项制 度进行 适 时的更 新、 补充 和调 整, 使其适 应基 金业 的发 展趋 势和最 新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7 )防 火墙原 则: 公司各 业 务部门 ,应当 在空间 上和 制度上 适当分 离,以 达到 风险防 范 的目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 定严格 的批 准程 序。 (3 )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内容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6 1 ) 确立 加强 风险 控制 的指 导思想 ,以 及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则 ; 2 )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明 确、涵 盖全 面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3 ) 建立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的风险 控制 方法 ; 4 ) 建立 严格 合理 的风 险控 制程序 和措 施; 5 ) 制定 持续 有效 的风 险控 制制度 的评 价和 检查 机制 。 (4 )风 险管 理的 体系 1 ) 依据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目 标与原 则, 公司 设立 了以 下风险 管理 机构 及职 能部 门: a . 董事会 下设 合规 审查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对 公司 经营管 理和 基金 投资 管理 中的 合法 、 合 规性 进行全 面 、 重点的 检查 分析 评价 , 对 公司经 营和 基金 投资 管理 中的风 险进 行合 规检查 和风 险控 制评 估。 并出具 相应 的工 作报 告和 专业意 见提 交董 事会 。 b .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对 董事会 负责 , 按 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和督 察长 的职 责进行 工作。 c . 公司设 风险 控制 办公 会, 在总经 理的 领导 下制 定公 司风险 管理 制度 和政 策, 对公司 风险控 制部 提交 的风 险评 估报告 作出 全面 的讨 论和 决定, 从而 使风 险政 策得 到有力 的 执 行 。 d . 公司 设 监 察稽 核部 , 直接对 总经 理负 责 , 同 时 协助督 察长 开展 工作 。 并 在各部 门自 我监察 的基 础上 依照 所规 定的职 责权 限、 工作 程序 进行独 立的 再监 督工 作, 对公司 经营 的法 律法规 风险 进行 管理 和监 察,与 公司 各部 门保 持相 对独立 的关 系。 e . 公司设 风险 控制 部, 负责 根据公 司各 类业 务的 特点 和需求 , 制定 各个风 险领 域 ( 投 资、 运 作、 信用 等) 的 风 险管理 和绩 效评 估方 法, 并监督 其执 行; 定期 向管 理层提 交风 险评 估报告 。 2 ) 为最 大限 度地 实现 风险 管理的 目标 , 公 司以 上述 机构及 职能 部门 为依 托, 构 建了科 学 严密, 层次 分明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主 要分 为三 个层 面: a . 第一层 面为 董事 会、 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b . 第二层 面为 总经 理、 督察 长、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及 监 察稽核 部、 风险 控制 部 ; c . 第三层 面为 公司 各业 务相 关部门, 对 各自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负责 。 d . 公 司各风险 管理机构 及职能 部门在上 述三个层 面上协 同运作,建立了 严密的风险 控 制防线,能 及时 有效 地发 现 、识别 、防 范及 化解 公司 运营中 存在 的各 种不 同类 型风险 。 3) 数量 化的 投资 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针 对投 资过 程中 的事 前风险 、 事中 风险 和事 后风 险建立 了一 整套 的数 量化 风险控 制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7 体系, 从而 做到 在每 个环 节有效 控制 风险 点。 投资前 的风 险控 制主 要是 通过严 谨 、 细 致的 研究 工作 , 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法 来实 现 。 事中的 风险 控制 通过 两个 手段来 实现 , 一 是在 交易 系统中 设置 风险 控制 条目 , 当基 金经 理下达 与公 司风 险管 理规 定不符 的指 令时 , 指 令将 不能被 执行 , 从 技术 上防 止了不 当投 资行 为的发 生。 第二 是高 频率 的投资 情况 报告 , 可 随时 掌握投 资过 程中 的仓 位、 集中度 、 流 动性 多方面 的状 况。 事后风 险控 制包 括业 绩评 价和业 绩 归 因, 为优 化投 资策略 提供 参考 。 3 .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为在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的基础 上, 实现 持续 、 稳 定 、 健 康发展 的经 营目 标, 公 司内部 控 制的总 体目 标为 : 1 )使 公司诚 实信 用、勤 勉 尽责地 为投资 者服务 ,保 证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不 受 侵犯; 2 ) 保护 公司 资产 的安 全, 实现公 司经 营方 针和 目标 ,维护 股东 权益 ; 3 ) 树立 良好 的品 牌形 象, 维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声 誉; 4 )健 全公司 法人 治理结 构 ,建立 符合现 代管理 要求 的内部 组织结 构,形 成科 学合理 的 决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制 ; 5 ) 建立 切实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系统 , 查 错防 弊, 消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 6 ) 规范 公司 与股 东之 间的 关联交 易, 避免 股东 干涉 公司正 常的 经营 管理 活动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建立 严格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全 面性原 则: 内部控 制 应当包 括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有 效性原 则: 一方面 , 通过科 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另一 方面 , 强 化内 部管理 制度 的高度 权威 性 , 任何 人不 得拥有 超越 制 度 或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各 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 在 职 能上 保持相 对独 立性 ; 内 部控 制的检 查、 评价部 门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 执行 部门 , 公 司 基金资 产 、 自 有资产 以及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8 4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内 部部门 和岗位 的设置 必须 权责分 明、相 互制衡 ,并 通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制约 措施 来消 除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 5 )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 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提 高经济 效益 ,以合 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主要 内容 内部控 制主 要包 括环 境控 制和业 务控 制。 1 )环 境控制 :指 与内部 控 制相关 的环境 因素相 互作 用的综 合效果 及其对 业务 、员工 的 影响 力 , 环 境控 制构 成公 司内部 控制 的基 础。 公司 致力于 从治 理结 构、 组织 机构、 企业 文化、 员工素 质控 制等 方面 实现 良好的 环境 控制 。 2 )业 务控制 :包 括投资 管 理业务 控制、 信息披 露控 制、信 息技术 系统控 制、 会计系 统 控制、 监察 稽核 控制 及其 它方面 的内 部控 制等 。 a .投资管理 业务控 制:涉 及到研究 业务控 制、投 资 决策业务 控制、 基金交 易 业务控制 和对关 联方 交易 的监 控: I) 研 究业 务控 制主 要包 括 : 公司的 研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 观, 为 公司 基金 投资 运作以 及公 司业 务的 全局 发展提 供 全方位 的支 持; 建立 科学 的研究 工作 管理 流程 和投 资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建立 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流 制度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量 评价 体系 。 II)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主 要 包括: 严格遵 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投资目 标 、 投 资范围 、 投 资策略 、 投 资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 要求 ;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实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基 金经 理 负责制 ;投 资决 策应 当有 充分的 投资 依据 ,重 要投 资要有 详细 的研 究报 告和 风险分 析支 持 , 并保留 决策 记录 ; 建 立投 资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 业绩 评价体 系 ; 督 察 长和 监 察稽 核部 对投 资决 策和投 资执 行的 过程 进行 合规性 监督 检查 ; 相关 业务 人员应 遵循 良 好的职 业道 德规 范, 严禁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事件的 发生 。 III)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 包括: 实行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决策和 交易 执行 实行 严格 的人员 和空 间分 离制 度, 建立交 易执 行的权 限控 制体 系和 交易 操作规 则 ; 建 立完善 的交 易监测 、 预警 和反馈 系统 ; 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 确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建 立完 善的交 易记 录制度 , 及时 核 对并存 档保 管每 日投 资组 合列表 等文 件; 制定 相应 的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建立 科学 的交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9 易绩效 评价 体系 ;建 立关 联方交 易的 监控 制度 。 b. 信息披露控 制:公司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建 立完善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时。 按 照程 序进 行信 息 的组织、 审核 和 发布。 公司 制定 了严 格的 保密制 度。 公司 掌握 内幕 信息的 人员 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不 得泄 露其 内容。 c.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公司 根据 国家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遵 循安 全性、 实用 性、 可操 作 性原则 , 制定 了信息 系统 的管理 制度 。 公司信 息技 术系统 硬件 及软 件的 设计 、 开 发均 符合 国 家、金 融行 业软 件工 程标 准的要 求并 实现 了全 面的 业务电 子化 ;公 司实 行严 格的授 权制 度 、 岗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 信息 数据的 保存 和备 份制 度、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稽核检 查制 度等 管理 措施 ,确保 系统 安 全 运行 。 d. 会计系统控制: 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 》 、 《金融企 业会计制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 制定 了基 金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务 制度 、 会 计工 作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 点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面 : 明确职 责划 分与 岗位 分工 ; 对 所管 理的 基金以 基金 为会计 核算 主体 , 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 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 账 簿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基金 会计核 算独 立于 公司 会计 核算 ; 采 取适 当的会 计控 制措施 ; 建立 凭证制 度 , 确保 正 确记 载经 济业务 , 明 确经 济责 任; 建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理 体系, 有效 控制 会计 记账 程序; 建立 复核 制度; 采取 合理 的计 价方 法和科 学的 计价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计价 时点 的价值 ; 规范 基金清 算交 割工作 , 确保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建 立严 格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 制 度, 强 化会 计的 事前 、 事 中和事 后监 督; 制定 完善 的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物交 接制度 , 严 格会 计资料 的调 阅手 续, 防止 会 计数据 的毁 损、 散失 和泄 密 ;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 财经纪 律。 e. 监 察稽核控 制:公司 设立督 察长,督 察长直接 对董事 会负责, 经董事会 聘任,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公 司设立 监察 稽核 部 , 对公 司经 营层负 责,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并保 证 监 察稽核 部 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确 保公 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f. 其他 内部 控制 机制 : 其 他内部 控制 包括 对销 售和 客户服 务的 控制 、 对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代销 机构 等合 作方 的控 制、授 权控 制、 危机 处理 控制、 持续 的控 制检 验等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20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江 苏银 行” ) 住所: 江 苏省 南京 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夏平


成立时 间: 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115.44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证监 许可 【2014 】619 号 联系人 :赵越 联系电 话: 025 ‐58588112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江苏银 行托 管业 务条 线现 有员 工 61 名 ,来 自于 基金 、券商 、托 管行 等不 同的 行业, 具 有会计 、 金 融、 法 律、IT 等不同 的专 业知 识背 景, 团队成 员具 有较 高的 专业 知识水 平、 良好 的服务 意识 、 科 学严 谨的 态度 ; 部 门管理 层 有 20 年 以上金 融从 业经 验, 精通 国内外 证券 市 场的运 作。


三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14 年,江 苏银 行先后 获 得基金 托管 业务资 格及 保 险资金 托管 业务资 格。 江 苏银行 依 靠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体 系以 及先 进的 营运系 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 履行 资 产托管 人职 责, 为境 内外 广大投 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 效、 专业 的托管 服务 。 目 前江 苏银 行的托 管业 务产 品线 已涵 盖公募 基金 、 信 托计 划、 基金专 户、 基金 子公司 专项 资管 计划 、 券 商资管 计划 、 产 业基 金、 私募投 资基 金等 。 江 苏银 行将在 现有 的基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21 础上开 拓创 新继 续完 善各 类托管 产品 线。 江苏 银行 同时可 以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提供现 金管 理 、 绩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 四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1 、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1 )确 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在 托管业 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彻 执行 ; (2 ) 确保我 行有 关托管 的 各项管 理制度 和业务 操作 规程在 托管业 务中得 到全 面严格 的 贯彻执 行; (3 )确 保资 产安 全, 保证 托管业 务稳 健运 行。 2 、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江 苏银 行 内 审部 和资 产 托管部 内设 的 监 察稽 核人 员 构成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 , 在总 经理 的直接 领导 下 , 依照 有关 法律规 章 , 对 业 务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 察职权 。 3 、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 全面性 原则。 “实 行 全员、 全程风 险控制 方法” ,内部 控制必 须渗 透到托 管业务 的 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的岗位 ,不 能留 有任 何死 角。 (2 ) 预防性 原则 。必须 树 立“预 防为主 ”的管 理理 念,以 业务岗 位为主 体, 从风险 发 生的源 头加 强内 部控 制, 防患于 未然 ,尽 量避 免业 务操作 中各 种问 题的 产生 。 (3 ) 及 时性 原则 。 各团 队 要及时 建立 健全 各项 规章 制度 , 釆 取有 效措 施加 强 内部控 制。 发现问 题, 要及 时处 理, 堵塞漏 洞。 (4 ) 独立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内部 控制机 构必须 独立 于托管 业务执 行机构 ,业 务操作 人 员和检 查人 员必 须分 开, 以保证 内控 机构 的工 作不 受干扰 。 五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 、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投 资监督 系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 在 日常 为基 金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督 。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22 2 、 监督 流程 (1 ) 每工作 日按 时通过 基 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的 划 款指令 后,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 通过技 术或 非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2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一)A 类 份额 的发 售机 构 1.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中 心 本公司 在深 圳、 北京 、 上 海、 广 州、 成都 开设 五个 直销网 点对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 、 申 购和 赎回 业 务: (1 )深 圳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 厦 19 —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 : 祁 冬灵 (2 )北 京直 销网 点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路 甲 14 号 诺安大 厦 8-9 层 邮政编 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 :孟 佳 (3 )上 海直 销网 点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210 号 21 世 纪 中心大 厦 903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 : 王 惠如 (4 )广 州直 销网 点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中 心 2908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24 邮政编 码:510623 电话:020 -38928980 传真:020 -38928980 联系人 :黄 怡珊 (5 )西 部营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府城大 道西 段 399 号天 府 新谷 9 栋 1 单元 1802 邮政编 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 :裴 兰 (6 ) 个人投 资者 可以通 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网上直 销交 易系统 办理本 基金的 开户 、申购 及 赎回手 续, 具体 交易 细节 请参阅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 代销 机构 (排 名不 分先 后) (1 )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客服电 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 )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c (3 ) 江苏常 熟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 大 道 5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 大 道 58 号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25 法定代 表人 :宋 建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62000 、0512-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4 )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5 ) 江苏紫 金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建邺 区梦 都大 街 136 号 办公地 址: 南 京市 建邺 区梦 都大 街 1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小 军 电话: 025-88866771 传真: 025-88866715 客户服 务热 线:96008 网址: www.zjrcbank.com (6 )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宁 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钱 庚旺 电话:021-63586189 传真:021-6358621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7 ) 中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 科金 座大 厦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 科金 座大 厦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26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客户服 务电 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8 )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广东 省广 州市越 秀区 东风 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联系人 :江 璐、 罗环 宇 电话:020-38323704 、38322730 、38323206 传真:020-87311780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9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0 )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11 )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大 同市 迎宾 街 15 号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小店区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 世贸中 心 A 座 12 、13 层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27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2 ) 中泰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31-8128390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3 )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基金业 务对 外联 系人 :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1 或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4 )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成证 大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28 (15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2151789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6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 毕 劲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7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8 )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29 联系人 :乔 琳雪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9 ) 华龙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 兰 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 兰 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全 国) 、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20 ) 平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 16-2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 16-20 法定代 表人 : 刘 世安 电话:400-8866-338 联系人 :周璐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1 )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 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 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2 )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30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俊杰 电话:021-63231111


联系人 : 王 伟力 客服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23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4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尤 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9 或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5 )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26 )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3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27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中 信建 投 证券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8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 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中 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 :陈 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9 )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原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楼 2 层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32 法定代 表人 : 姜 晓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0 )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26 号 同德 广场写 字 楼 31 楼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26 号 同德 广场写 字 楼 3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31 )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晓峰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 系人 :余 雅娜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2 )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金砖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联系电 话:010-561778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33 )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地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33 法定代 表人 :张 晧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4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5)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万 通中 心 D 座 28 层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 外大 街 甲 6 号万 通中 心 D 座 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蒋煜





联系 人: 徐长 征、 崔乐 乐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 服务 电话: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36 )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 2704 法人代 表人 :马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37 )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34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38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网 址: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 址:www.jjm.com.cn (39 )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魏 可妤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40 )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电 话:010-626805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41 )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35 住所 :上 海市 崇明 县长 兴 镇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 发展区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 :蓝 杰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2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2 ) 成都万 华源 基金 销售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北路 三 段 88 号 1 栋 5 层 510 号 办公地 址 : 四 川省 成都 市锦 江区 红 星路 三 段 1 号国 际 金融中 心三 号办 公 楼 37 楼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谭 政


联系人 :赵 燕娟 电话:15101510587 客户服 务电 话:028-69153191 网址:www.whuayuan.com (43 ) 江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高淳区 砖墙 镇 7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龙华东 路 868 号绿 地海 外 滩办 公 A 座 1605 法定代 表人 :吴 言林 联系人 :李 跃 电话:021-53086966 客户服 务电 话: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44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36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5 ) 和谐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外大 街 6 号 安邦 保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联系人 :张 楠 联系电 话:010-8525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46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单 丙烨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47 ) 乾道盈 泰基 金销 售 ( 北京 ) 有限 公司 ( 原 乾 道金 融 信息服 务 ( 北京) 有限 公 司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人代 表: 王兴 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48 )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3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望 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袁 永姣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49 )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术 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50 )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 表 人 :胡 燕亮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二)B 类 份额 的发 售机 构 1.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中 心 本公司 在深 圳、 北京 、 上 海、 广 州、 成都 开设 五个 直销网 点对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 、 申 购和 赎回 业 务: (1 )深 圳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 厦 19 —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 : 祁 冬灵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38 (2 )北 京直 销网 点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路 甲 14 号 诺安大 厦 8-9 层 邮政编 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 :孟 佳 (3 )上 海直 销网 点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210 号 21 世 纪 中心大 厦 903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 : 王 惠如 (4 )广 州直 销网 点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中 心 2908 邮政编 码:510623 电话:020 -38928980 传真:020 -38928980 联系人 :黄 怡珊 (5 )西 部营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府城大 道西 段 399 号天 府 新谷 9 栋 1 单元 1802 邮政编 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 :裴 兰 2 、 代销 机构 (排 名不 分先 后) (1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39 客服电 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三)C 类 份额 的发 售机 构 (1 )江 苏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客服电 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四)D 类 份额 的发 售机 构 (1 )无 锡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金融二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金融二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任 晓平 客服电 话:96058 网址:www.wrcb.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 二、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 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30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颐合 中鸿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7 号 光华 长安 大 厦 2 座 1908-1911 室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40 法定代 表人/ 负 责人 :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 师: 虞荣 方、 杨玉 华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 广场 E2 座 8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邹 俊 电话:010 85085000 传真:010 85185111 联系人 :左 艳霞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左 艳霞 、张品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41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一 、基金 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设 A 类、B 类 、C 类 和 D 类四 类 基金 份额 , 四 类基金 份额 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单 独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具体内 容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相 关 公 告 。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00771 。 B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00779 。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01669 。 D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01876 。 二、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限制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认 (申 ) 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转 换。 本基金 A 类、B 类 、C 类 和 D 类 基金 份额 的适 用费 率如下 表: 项目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D 类基金份额 认(申 )购 费 0 0 0 0 赎回费 0 0 0 0 管理费 (年 费 率) 0.33% 0.33% 0.33% 0.33% 托管费 (年 费 率) 0.05% 0.05% 0.05% 0.05% 销售服 务费 率 (年费 率) 0.25% 0.25% 0.25% 0.24%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42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根 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足 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 9 月 1 日正 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 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43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具体信 息详 见本 公告 第五 部分 “ 相关 服务 机构” 或其 他相关 公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将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每一 个交易 日设 为开 放日 , 为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赎回 业务 ,办 理时 间为上 午 9 :30 —下午 3 :00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或 业务发 展 需 要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2 、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基 金 合同 于 2014 年 9 月 1 日 生效 ,于 2014 年 9 月 4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购 、赎 回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确定 价” 原则 ,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0 元 的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 内撤 销;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44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基 金管理 人在 办理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业务 时, 应当遵 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 原则,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 害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应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 业务。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交易 确认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过 登记 机构按 规定 向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赎 回款项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 +1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 如 遇交 易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障 、 银 行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或 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 则 赎回款 项的 支 付时间 可相 应顺 延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或 本基 金合 同载 明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包括 该日 )内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 确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损 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规定 投 资人首 次申购 和每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以 及每次 赎回 的最低 份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45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规定 投 资人每 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份额 余额, 具体 规定请 参 见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3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规定 单 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具 体规定 请参 见 定期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4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规定 本 基金的 总规模 上限、 当日 申购金 额上限 ,具体 规定 请参见 定 期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5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规定 单 个投资 人当日 申购金 额上 限,具 体规定 请参见 定期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 6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照 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在特 定市场 条件 下暂停 或 者拒绝 接受 一定 金额 以上 的资金 申购 ,具 体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告为 准。 7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基 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但是当 货币市 场基金 持有 的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低 于 5%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为 确保 基 金平稳 运作 , 避 免诱 发系 统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当 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征 收 1% 的 强制赎 回费 用 ,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用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上 述 做法 无益 于基 金利 益最 大化的 情形 除 外。 2 、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每 份基 金单 位 1.00 元。 3 、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为: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4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七、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 值 1.00 元。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46 采用“ 金额 申购 ” 方 式, 申 购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值 1.00 元 ,计 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元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例一: 假 定 T 日申 购金 额 为 10,000 元, 则投 资者 可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1.00=10,000.00 份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 回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赎 回金 额的 处 理如下 :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赎 回金 额如 下计 算: 赎回金 额 = 赎 回份 额×1.00 元 假定某 投资 者在 T 日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为 5,032.60 份基金 份额 , 该 投资 者申 请 赎回 1,000 份基金 份额 ,则 其获 得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 = 1,000×1.00 元 = 1,000.00 元 八 、申 购和 赎回 的登 记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人 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包 括该 日) 前为投 资 者增加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 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包 括该日 ) 前为其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登记 机构 可以 对上 述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于开 始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一)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47 益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 本基 金出现 当日 已实 现 收益或 累计 未分 配收 益小 于零的 情形 , 为 保护 持有 人的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7 、当 一笔新 的申 购申请 被 确认成 功,使 本基金 总规 模超过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本基金 总 规模上 限时 ; 或 使本 基金 当日申 购金 额超 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或 该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过 单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上限 时 ; 或 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金 额超 过 单个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二 ) 当 本基 金影 子定 价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正 偏 离度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并根 据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十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一 )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本基 金出现 当日 已实 现 收益或 累计 未分 配收 益小 于零的 情形 , 为 保护 持有 人的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赎回 。 6 、本 基金的 资产 组合中 的 重要部 分发生 暂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件 ,继续 接受 赎回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48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二 ) 发 生本 基金 影子 定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 偏离度绝 对值连 续两个 交 易日超 过 0.5% 的 情形时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暂停接 受 所有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实施前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但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延 期赎 回:当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49 无优先 权 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定 期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同 时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十 二、 为公 平对 待不 同类 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单个开 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参 照上 述第十 一条的 规定延 期办 理部 分赎 回申 请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十 三、暂 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2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 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了本 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与旗 下诺安 平衡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 码: 320001 ) 、 诺 安货 币市 场基金 (A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 : 320002 , B 级基 金份 额代 码: 320019)、 诺安 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代 码: 320003 ) 、 诺安 优化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50 金代码:320004 ) 、 诺 安 价值 增 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基 金 代码 :320005 ) 、诺 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代 码:320006)、 诺安 成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 320007 ) 、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A 级 基金 份额代 码:320008 ,B 级 基金份 额代 码: 320009 ) 、 诺安中 证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320010 ) 、 诺安 中小 盘精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 320011 ) 、 诺安 主题 精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320012)、 诺安上 证新 兴产 业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基金 代码 :320014 ) 、诺安 行 业轮动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代 码:320015 ) 、 诺安多 策略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代码:320016 ) 、诺 安 新 动力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基金 代 码:320018 ) 、 诺 安汇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 320020 ) 、 诺安双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码:320021 ) 、诺 安 鸿鑫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基 金 代码 :000066 ) 、诺 安 天 天宝 货币市 场基 金(A 类 基金 代码:000559 ,E 类 基金 代码:000560 ) 、 诺安 优势 行业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基金 代码 :000538 ;C 类基金 代码 :002053 ) 、 诺 安稳健 回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A 类 基金 代码 :000714 ;C 类 基金 代码 :002052 ) 、诺 安聚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基金 代码 :000736 ,C 类基金 代码 :000737 ) 、 诺 安新经 济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971 ) 、 诺 安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20022 ) 、诺 安低 碳经 济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001208 ) 、 诺安 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基金 代码 :001351 ) 、 诺安创 新驱 动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A 类 基金 代 码:001411 ;C 类基 金代 码:002051 ) 、 诺安 先进 制 造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 001528 ) 、 诺 安利 鑫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 码: 002137)、 诺安景 鑫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代 码 :002145 ) 、 诺 安安 鑫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291 ) 、 诺 安 益 鑫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2292 ) 、 诺安和 鑫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002560 ) 、 诺安 积极 回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码 :001706 ) 、 诺 安优 选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码 :001743 ) 、 诺 安进 取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001744 ) 、 诺 安 高端制造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代 码:001707 ) 、诺安改 革趋 势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代 码:001780 )等 之间 的 转 换业 务。 (一) 、基 金转 换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以及 相应 的申 购费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体 收取 情况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其 中赎 回费 的百 分之 二十五 计入 基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51 金资产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持 有人 承担 。 注:当 转入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率 高于 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购 费率 时, 将收 取申 购费补 差 , 即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 ; 当转入 基金 的 适用申 购费 率等 于或 低于 转出基 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时, 不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二) 、转 换份 额计 算公 式 计算公 式如 下:A=[B ×C ×(1 -D)/ (1+G )+F ]/E 其中,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 申 购费补 差费 率;E 为 转换 申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账户 当前 累计未 付收 益 (仅限 转出基 金为货 币市 场基金) 。具体 份额 以注册 登记机 构的记 录为准 。转 入份额 的计算 结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1 :诺 安优 化收 益债 券 50000 份 转换 为诺 安聚 鑫宝 货币 A 假设某 投资 者购 买 了 5 万 份诺安 优化 收益 债券 , 至 T 日 其持 有期 未 满 31 个 自 然日, 现 拟在 T 日 全部 转换 为诺 安 聚鑫宝 货 币 A 。 T 日, 诺安 优化 收益债 券的 净值 为 1.1000 , 赎 回费 率 为 0.5% ,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 0 ; 为 诺 安聚鑫 宝货 币 A 的 净值 为 1.0000 ,T 日该 代销 机构 的 适用申 购费 率 为 0 。则 计 算如下 : 不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转入为 诺安 聚鑫 宝货 币 A 的基金 份额 =转 出诺 安优 化收益 债券 的基 金份 额×T 日诺安 优 化收益 债券 的净 值× (1 - 诺安 优 化收 益债 券的 赎回 费率 ) ÷ (1+ 申购 费补 差 费率 ) ÷ T 日 为诺安 聚鑫 宝货 币 A 的净值=50000 ×1.1000 ×(1 -0.5% ) ÷(1 +0)÷1.0000 = 54725.00 份 例 2 :诺 安聚 鑫宝 货币 A 50000 份 转换 为诺 安成 长股 票 假设某 投资 者购 买 了 5 万 份诺安 聚鑫 宝货 币 A ,现 拟在 T 日 全部 转换 为诺 安 成长股 票。 T 日, 诺安 聚鑫 宝货 币 A 的净值 为 1.0000 ,赎 回费 率为 0 ,T 日 该代 销机 构的 适用申 购 费率为 0 ;诺 安成 长股 票 的净值 为 1.2000 ,T 日 该 代销机 构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 1.50% 的 申购 费率 为 0 则计 算如 下: 1.5%>0 ,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1.50%-0=1.50% 转入诺 安成 长股 票的 基金 份额= 转出 诺安 聚鑫 宝货 币 A 的基 金份 额×T 日 诺安 聚鑫宝 货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52 币 A 的净 值× (1 - 诺安 聚 鑫宝货 币 A 的 赎回 费率) ÷ (1 +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 ÷T 日 诺安 成 长股票 的净 值=50000 ×1.0000 ×(1 -0 )÷ (1 +1.50%)÷1.2000 =41050.90 份 十 五、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 六、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 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 七、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 八、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九、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 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53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第九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 保 持较 高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稳 定的 、 高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 投 资收益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1 、 现金 ; 2 、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 券 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3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资产支 持 证券; 4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 在不 改变基 金 投资目 标 、 不 改变基 金风 险收益 特征 的条 件下 , 本 基金可 参与 其他 货币 市场 基金的 投资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 货币市 场基 金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80% , 具体 投资 比例 限制 按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如果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深入 研究 国内 外的宏 观经 济走 势、 货币 政策变 化趋 势、 市场 资金 供求状 况的 基础上 ,分 析和 判断 利率 走势与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 势,并 综合 考虑 各类 投资 品种的 收益 性 、 流动性 和风 险特 征, 对基 金资产 组合 进行 积极 管理 。 (一) 利率 预期 策略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54 影响利 率走 势的 因素 很多 , 影 响短 期利 率变动 的因 素更多 , 运行 方式也 更为 复杂 。 基 金 管理人 将重 点考 察以 下两 个因素 : 1 、中 央银行 、财 政部等 国 家宏观 经济管 理部门 的政 策意图 。政府 对金融 市场 运 行的 影 响非常 深远 。 国家 宏观 经济 管理部 门尤 其是 中央 银行 对经济 运行 形势 的判 断及 采取的 应对 政 策是影 响市 场利 率走 势的 关键因 素之 一。 2 、短 期资金 供求 变化。 短 期资金 市场参 与者的 头寸 宽紧程 度是短 期利率 变动 的重要 主 导力量 。短 期利 率随 短期 资金供 求变 化呈 一定 的季 节波动 形态 。 具体而 言,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持续 跟踪 反映 国民 经济 变化的 宏观 经济 指标 , 对 国家经 济政 策进行 深入 分析 , 进而 对短 期利率 的变 化态 势做 出及 时反应 。 重点 关注 的宏 观经 济指标 包括 : 国家经 济管 理部 门政 策、 预期物 价指 数、 相关 市场 资金供 求关 系等 等。 在分析 方法 上, 本基 金管 理人坚 持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分 析方 法。 (二) 期限 配置 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 结构 分析 的基础 上, 根据 对投 资对 象流动 性和 收益 性的 动态 考察, 构建 合理期 限结 构的 投资 组合 。 从组 合总 的剩 余期 限结 构来看 , 一 般说 来, 预期 利率上 涨时 , 将 适当缩 短组 合的 平均 期限 ; 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将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适当 延长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 (三) 品种 配置 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 结构 分析 和品种 深入 分析 的基 础上 , 进行 品种 合理 配置。 当预 期利率 上 涨时, 可以 增加 回购 资产 的比重 , 适 度降 低债 券资 产的比 重; 预期 利率 下降 , 将降 低回 购资 产的比 重, 增加 债券 资产 的比重 。 (四) 银行 定期 存款 及大 额存单 投资 策略 银行定 期存 款及 大额 存单 是本基 金的 主要 投资 对象 , 因此, 银行 定期 存款 及大 额存单 的 投资将 是本 基金 关注 的重 点之一 。 具体 而言 , 在 组 合投资 过程 中 , 本基 金将 在综合 考虑 成本 收益的 基础 上 , 尽可 能的 扩大交 易对 手方 的覆 盖范 围, 通过 对这 些银行 广泛 、 耐 心而 细致 的 询价, 挖掘 出利 率报 价较 高的多 家银 行进 行银 行定 期存款 及大 额存 单的 投资 , 在获 取较 高投 资收益 的同 时尽 量分 散投 资风险 ,提 高存 款及 存单 资产的 流动 性。 (五) 套利 策略 在久期 控制 的基 础上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货币 市场 的各个 细分 市场 进行 深入 研究分 析 , 在严格 控制 风 险 和保 障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寻找 跨市 场、 跨 期限 、 跨 品种 的套 利投资 机会 , 以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55 期获得 更高 的收 益。 当然 , 由 于交 易机 制的限 制 , 目前挖 掘套 利投 资机 会的 投资方 法主 要是 用风险 相当 , 但收益 更高 的品种 替代 收益 较低 的品 种, 或者 用收 益相当 , 风 险较低 的品 种替 代风险 较高 的品 种。 (六) 流动 性管 理策 略 流动性 好是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重要 特征 之一 。 在 日常 的投资 管理 过程 中, 本基 金将会 紧密 关注申购/ 赎回现金流变化 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 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 管理的因素, 建立组 合流 动性 监控 管理 指标, 实现 对基 金资 产流 动性的 实时 管理 。 具体而 言, 本基 金将 综合 平 衡基 金资 产在 流动 性资 产和收 益性 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例 , 通 过现金 留存 、 银 行定 期存 款提前 支取 、 持 有高 流动 性券种 、 正 向回 购、 降低 组合久 期等 方式 提高基 金资 产整 体的 流动 性, 也 可采 用持 续滚 动投 资方法 , 将 回购 或债 券的 到期日 进行 均衡 等量配 置, 以满 足日 常的 基金资 产变 现需 求。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3 )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银 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但 投资于 有 存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此 比例限 制; (4 )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5 )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五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6 )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回 购、 银行 定 期存款 等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7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 日累计 赎 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8 ) 投资于 具有 基金托 管 人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同 业存单 占基 金资产 净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56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20% ,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 同 业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5% ; (9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 基金 投资 的债 券与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须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 信 用评 级主要 参照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的 主体 信用 评级 , 如 果对发 行人 同时 有两家 以上 境内 机构 评级 的, 应 采用 孰低 原则 确定 其 评级 , 并 结合 基金 管理 人内部 信用 评级 进行独 立判 断与 认定 ; (11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12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机构发 行的 债券 、 非金 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及 其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10% , 国 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13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 (14 ) 一只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5 ) 基金 总资 产不 超过 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6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1 ) 、 (4 ) 条及 其他另 有约 定外 , 因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本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 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57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2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 (3 ) 以 定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4 )信 用等 级在 AA+ 以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但 需提 前公告 。 3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4 、 关联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 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董 事会 审议,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 本基金 定位 为现 金管 理工 具, 注 重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和安 全性 , 因 此采 用活 期存款 利率 (税后 )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活期 存款 利率由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 , 如果 活期 存款利 率或 利 息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58 税发生 调整 ,则 新的 业绩 比较基 准将 从调 整当 日起 开始生 效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科学 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长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 基金 和债券 型基 金。 七、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以及 参与 转融 通等 相关 业 务 。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 、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 通过关 联交 易为自 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 计。 1 、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9,243,269,780.09 29.04 其中: 债券 9,243,269,780.09 29.0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507,182,875.77 17.30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59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795,423,164.41 52.77 4 其他资 产 282,521,401.55 0.89 5 合计 31,828,397,221.82 100.00 2 、 报告 期债 券回 购融 资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7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504,899,122.65 1.6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注: 本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资 余 额占资 产净 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值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 超过 资产净 值 的 20% 。 3 、 报告 期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8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 未超 过 120 天。 (2 )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1 30 天 以内 43.44


1.61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60 2 30 天( 含)-60 天 4.4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22.1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0.8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29.9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0.78 1.61 4 、 报告 期内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240 天 情 况说明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未 超 过 240 天。 5 、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867,291,137.16 5.9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867,291,137.16 5.9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520,566,754.16 8.05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4,855,411,888.77 15.51 8 其他 - - 9 合计 9,243,269,780.09 29.53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 - - 6 、 报告 期末 按摊 余成 本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170204 17 国开 04 12,000,000 1,198,725,030.36 3.83 2 111711315 17 平 安银 行CD315 9,000,000 898,109,376.35 2.87 3 111709493 17 浦 发银 行CD493 5,000,000 495,257,280.95 1.58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61 4 111710600 17 兴 业银 行CD600 5,000,000 490,800,854.67 1.57 4 111717290 17 光 大银 行CD290 5,000,000 490,800,854.67 1.57 5 111718462 17 华 夏银 行CD462 5,000,000 489,556,716.50 1.56 6 170207 17 国开 07 3,400,000 338,945,497.05 1.08 7 111711527 17 平 安银 行CD527 3,000,000 297,154,368.59 0.95 8 170401 17 农发 01 2,300,000 229,994,400.73 0.73 9 111712236 17 北 京银 行CD236 2,000,000 199,430,623.19 0.64 10 111787278 17 宁 波银 行CD198 2,000,000 199,365,091.34 0.64 7 、 “ 影子 定价 ”与 “摊 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408%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239%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138%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无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 说明 无 8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 本基金 采用 摊余成 本 法计价 ,即计 价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票面 利率 或商定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在 其剩 余期 限内 按实际 利率 法摊 销, 每日 计提收 益。 (2 )本 报告 期内 不存 在“ 持有剩 余期 限小 于 397 天 但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 率债券 ”的 摊余 成本 超过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的情况 。 (3 )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的情形,也 没有 出现 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4 )本 报告 期内 没有 需说 明的证 券投 资决 策程 序。 (5 )期 末其 他资 产构 成情 况 单位: 人民 币元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62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91,418,639.24 4 应收申 购款 91,102,762.31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82,521,401.55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63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各阶 段基 金收 益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 比 较如下 表 所示: 诺安聚 鑫宝 货 币 A 阶段 净 值 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09.01-2014.12.31 1.5208% 0.0010% 0.1186% 0.0000% 1.4022% 0.0010% 2015.01.01-2015.12.31 3.8129% 0.0040% 0.3549% 0.0000% 3.4580% 0.0040% 2016.01.01-2016.12.31 2.3961% 0.0012% 0.3558% 0.0000% 2.0403% 0.0012% 2017.01.01-2017.12.31 3.8281% 0.0012% 0.3549% 0.0000% 3.4732% 0.0012% 2014.09.01-2017.12.31 12.0481% 0.0031% 1.1842% 0.0000% 10.8639% 0.0031% 诺安聚 鑫宝 货 币 B 阶段 净 值 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09.04-2014.12.31 1.4558% 0.0013% 0.1157% 0.0000% 1.3401% 0.0013% 2015.01.01-2015.12.31 3.8648% 0.0040% 0.3549% 0.0000% 3.5099% 0.0040% 2016.01.01-2016.12.31 2.4474% 0.0013% 0.3558% 0.0000% 2.0916% 0.0013% 2017.01.01-2017.12.31 3.8278% 0.0012% 0.3549% 0.0000% 3.4729% 0.0012% 2014.09.04-2017.12.31 12.0882% 0.0031% 1.1812% 0.0000% 10.9070% 0.0031% 诺安聚 鑫宝 货 币 C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①- ③ ②-④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64 准差② 率③ 率 标 准 差 ④ 2015.08.04-2015.12.31 1.0227% 0.0042% 0.1458% 0.0000% 0.8769% 0.0042% 2016.01.01-2016.12.31 2.3977% 0.0012% 0.3558% 0.0000% 2.0419% 0.0012% 2017.01.01-2017.12.31 3.8277% 0.0012% 0.3549% 0.0000% 3.4728% 0.0012% 2015.08.04-2017.12.31 7.4045% 0.0027% 0.8565% 0.0000% 6.5480% 0.0027% 诺安聚 鑫宝 货 币 D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5.09.24-2015.12.31 0.8636% 0.0039% 0.0962% 0.0000% 0.7674% 0.0039% 2016.01.01-2016.12.31 2.6089% 0.0015% 0.3558% 0.0000% 2.2531% 0.0015% 2017.01.01-2017.12.31 3.8391% 0.0012% 0.3549% 0.0000% 3.4842% 0.0012% 2015.09.24-2017.12.31 7.4683% 0.0024% 0.8069% 0.0000% 6.6614% 0.0024% 注:① 本基 金的 利润 分配 方式是 “每 日分 配, 按日 支付” 。 ②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65 诺安聚 鑫宝 货 币 A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66 诺安聚 鑫宝 货 币 B 诺安聚 鑫宝 货 币 C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67 诺安聚 鑫宝 货 币 D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68 注: ①本 基金 基金合 同 于 2014 年9 月1 日 生效 , 自2014 年9 月4 日 起, 本基 金 分设为 四 级基 金份 额: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份 额 和 D 类 基金 份额 。 ② 本基 金建 仓期 为 6 个月 ,建仓 期结 束时 各项 资产 配置比 例符 合合 同约 定。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69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70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 本 基 金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用摊 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对 基金 持有 人的 利益 产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一计 价日 , 采 用估 值技 术, 对 基金 持有 的计 价对 象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影 子 定价” 。 当 “ 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负偏 离度的 绝对值 达到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25% 以内 。当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购 并在 5 个交易 日内 将正偏 离度 绝 对值调 整 到 0.5% 以内 。当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 风险准 备金 或 者固有资 金弥补 潜在资 产 损失,将 负偏离 度绝对 值 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 偏 离度绝对 值连 续两个交 易日超 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用 公 允价值估 值方法 对持有 投 资组合的 账面 价值进 行调 整, 或者 采取 暂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 算等措 施。 3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71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是按照 相关法 规计算 的 每 万份基 金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采取 截尾 的 方式舍 去 。 本 基金 的收 益 分配是 按日 结转 份额的,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是 以 最 近 7 日( 含 节 假 日)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0.001 % ,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或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 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72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 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 基金 资产 净值 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 中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73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公布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7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付 ” 。本基 金根 据每日 基金 收益情况 ,以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为基 准, 为投 资人 每日 计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 投 资人当 日收 益分 配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4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支 付,并只 采用 红利再 投资 的方式。 若当 日已实 现收 益大于 零 时, 则 增加 投资 者基 金份 额;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 益等 于零时 , 则 保持 投资 者基 金份额 不变 ; 基 金管理 人将 采取 必要 措施 尽量避 免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小于零 ,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于 零时 , 相 应缩减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5 、T 日 申购 且成 功确 认的 基金份 额, 自 T+1 日 起享 有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T 日赎 回 且成功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 自 T+1 日 起不 享有 基金 的 收益分 配权 益;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7 、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基金 管理 人可调 整基 金收益 的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 、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75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支付 , 并只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的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不 另行 公告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7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销售 服务 费;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3%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33%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0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77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份额 、B 类 份 额和 C 类份额 的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25% ,D 类份额的 年销 售 服务费 率 为 0.24% , 具体 如下: H =E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登 记 机构 , 由 登记 机构代 付给 销售机 构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 付 的,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中 第 4 -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四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 、基 金税 收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78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执 行。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79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制 度; 5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80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 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81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管 协议 是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 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公 告 1 、本 基 金的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当日基 金份 额的 已实 现收 益/ 当 日基 金份 额总 额×10000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方 法: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82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 第 i 个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 保留至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 小数点 后第 5 位 采取截 尾 的方式 舍 去,7 日 年化 收益 率采 用 四舍五 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 第 3 位。 如果基 金成 立不 足七 日, 按类似 规则 计算 。 2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若 遇法定 节假日 ,于 节假日 结束后 第 2 个 自然 日,公 告节假 日期 间的基 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节 假日 最后一 日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以 及节假 日后 首个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3 、 基 金管理 人将 公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 或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 在 指定媒 体上。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六) 临时 报告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83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偏 离 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84 21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2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4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5 、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 、基 金份 额类 别、 数量 规定的 变动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85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86 第十 七部 分 风险揭 示 一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二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 、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四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87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 权违 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本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登 记结 算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等等 。 六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 、其 它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88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 金合 并 1 、 基金 合并 概述 本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如发 生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以及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将决 定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同类 型基 金合 并: (1 )连 续 50 个工 作日 平 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的 ; (2 )连 续 50 个工 作日 平 均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8000 万元的 。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同类型 基金 、 本基 金被 其他 同类型 基 金吸收 合并 等方 式。 本基 金吸收 合并 其他 同类 型基 金时, 其他 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存 续; 本基 金被其 他同 类型 基金 吸收 合并时 ,其 他基 金存 续, 本基金 终止 。 2 、 基金 合并 的实 施方 案 (1 )本 基金 作为 被合 并方 的基金 合并 。 ①合并 方基 金及 合并 基准 日的确 定: 本基 金作 为被 合并方 基金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定合 并方 基金 和合并 基准 日。 ②公告 :确 定合 并方 基金 及合并 基准 日后 ,基 金管 理人需 至少 提 前 15 个 工作 日发布 基 金合并 公告 , 公布合 并方 基金 、 合 并基 准日及 相关 业务规 则 。 为 了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合 并基 准日前 合理 时间 内视 情况 暂停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和 基金转 换转 入 业务, 并提 前公 告。 ③合并 前持 有人 选择 :发 布合并 公告 后基 金将 至少 预留 20 个工 作日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做出选 择,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选 择在 此期 间赎 回其 所持有 的全 部或 部分 本基 金份额 , 或 将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已 开通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其他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 或 行使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的其他 选择 权 。 投资 者亦 可选择 不进 行任 何操 作, 在本基 金被 合并 后自动 成为 合并 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④合并 : 在合 并基 准日, 本基金 将以 基金 资产 ( 证 券、 存款 、 现 金等) 申购 合并方 基金 份额, 申购 价格 为申 购当 日合并 方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89 ⑤合并 后的 日常 运作 : 基 金合并 后,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合 并方 基金 存续 , 本 基金资 产和 合并方 基金 资产 合并 运作 , 合并基 准日 初登 记在 册的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即 成为合 并方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合 并后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 投 资管理 、 收益 分配等 业务 规则及 基金 费 用 提取等 按照 合并 方基 金的 相关规 定执 行。 (2 )本 基金 作为 合并 方的 基金合 并 本基金 作为 合并 方与 其他 基金进 行合 并, 需按 照以 下方案 进行 : ①合并 基准 日的 确定 : 本 基金作 为合 并方 基金 的,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定合 并基准 日, 合并 基准 日为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 ②公告 :确 定合 并基 准日 后,基 金管 理人 需至 少提 前 15 个 工作 日发 布基 金合 并公告 , 公布被 合并 方基 金、 合并 基准日 及相 关业 务规 则。 为了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金 管 理人可 在合 并基 准日 前合 理时间 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日 常申 购和 基金 转换 转入业 务 , 并 提 前公告 。 ③合并 前持 有人 选择 :发 布合并 公告 后基 金将 至少 预留 20 个工 作日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做出选 择,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选 择在 此期 间赎 回其 所持有 的全 部或 部分 本基 金份额 , 或 将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已 开通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其他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 或 行使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的其他 选择 权。 投资 者亦 可选择 不进 行任 何操 作, 在本基 金合 并其 他基金 后继 续作 为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④合并 : 在合 并基 准日, 被合并 方基 金可 以其 基金 资产 ( 证券、 存款、 现金 等) 特殊 申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申购 价格为 申购 当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⑤合并 后的 日常 运作 : 基 金合并 后, 本基 金存 续, 被合并 方基 金基 金合 同终 止, 本 基金 资产和 被合 并方 基金 资产 合 并运 作 , 合 并基 准日 初登 记在册 的被 合并 方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即成为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合并 后基金 的申 购赎回 、 投资 管理 、 收 益 分配等 业务 规则 及基金 费用 提取 等按 照本 基金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3 、 基金 合并 导致 本基 金终 止并清 算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4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应就 基金合 并事宜 协商 一致, 并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具 体实施 ,且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二、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90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完 成备案 手续后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之 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三、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的 ; 4 、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 55 个工作 日低 于 5000 万元 ; 5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6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91 律意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五、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9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93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94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95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 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 收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96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97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立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情 形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98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且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情况下 , 增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并 设置相 应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 或取 消某 基金 份额 类别, 或对基 金份 额 分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的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 设立日 常机 构的 , 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 日 起60日 内召 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 合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 设立日 常机 构的 ,代 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99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5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按 照《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第 八十四 条第 二款 的规 定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至少 提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 召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 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00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有 代表1/3 以上 ( 含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01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有 代表1/3 以上 ( 含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 含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02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2项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 含2/3 )通 过方 可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本基 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03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04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并 1 、基 金合 并概 述 本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如发 生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以及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将决 定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同类 型基 金合 并: (1) 连续50 个 工作 日平 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的 ; (2) 连续50 个 工作 日平 均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8000 万 元的。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同类型 基金 、 本基 金被 其他 同类型 基 金吸收 合并 等方 式。 本基 金吸收 合并 其他 同类 型基 金时, 其他 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存 续; 本基 金被其 他同 类型 基金 吸收 合并时 ,其 他基 金存 续, 本基金 终止 。 2 、基 金合 并的 实施 方案 (1) 本基 金作 为被 合并 方 的基金 合并 。 ①合并 方基 金及 合并 基准 日的确 定: 本基 金作 为被 合并方 基金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定合 并方 基金 和合并 基准 日。 ②公告 : 确 定合 并方 基金 及合并 基准 日后 , 基 金管 理人需 至少 提前15个 工作 日发布 基金 合并公 告, 公布 合并 方基 金 、 合并 基准 日及 相关 业务 规 则。 为 了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合并 基准 日前合 理时 间内 视情 况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和基 金转换 转入 业 务,并 提前 公告 。 ③合并 前持 有人 选择 : 发布 合并公 告后 基金 将至 少预 留20个 工作 日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做 出选择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择 在此 期间 赎回 其所 持有的 全部 或部 分本 基金 份额, 或将 持有 的本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已开 通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份 额, 或行 使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的 其他选 择权 。 投 资者 亦可 选择不 进行 任何 操作 , 在 本基金 被合 并后 自动成 为合 并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④合并 : 在合 并基 准日, 本基金 将以 基金 资产 ( 证 券、 存款 、 现 金等) 申购 合并方 基金 份额, 申购 价格 为申 购当 日合并 方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⑤合并 后的 日常 运作 : 基 金合并 后,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合 并方 基金 存续 , 本 基金资 产和 合并方 基金 资产 合并 运作 , 合并基 准日 初登 记在 册的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即 成为合 并方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合 并后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 投 资管理 、 收益 分配等 业务 规则及 基金 费 用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05 提取等 按照 合并 方基 金的 相关规 定执 行。 (2) 本基 金作 为合 并 方 的 基金合 并 本基金 作为 合并 方与 其他 基金进 行合 并, 需按 照以 下方案 进行 : ①合并 基准 日的 确定 : 本 基金作 为合 并方 基金 的,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定合 并基准 日, 合并 基准 日为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 ②公告 : 确定 合并基 准日 后, 基金 管理 人需至 少提 前15个 工作 日发 布基 金合 并公告 , 公 布被合 并方 基金 、 合 并基 准日及 相关 业务 规则 。 为 了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合并 基准 日前 合理 时间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常 申购 和基 金转 换转 入业务 , 并提 前 公告。 ③合并 前持 有人 选择 : 发布 合并公 告后 基金 将至 少预 留20个 工作 日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做 出选择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择 在此 期间 赎回 其所 持有的 全部 或部 分本 基金 份额, 或将 持有 的本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已开 通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份 额, 或行 使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的 其他选 择权 。 投 资者 亦可 选择不 进行 任何 操作 , 在 本基金 合并 其他 基金后 继续 作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④合并 : 在合 并基 准日, 被合并 方基 金可 以其 基金 资产 ( 证券、 存款、 现金 等) 特殊 申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申购 价格为 申购 当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⑤合并 后的 日常 运作 : 基 金合并 后, 本基 金存 续, 被合并 方基 金基 金合 同终 止, 本 基金 资产和 被合 并方 基金 资 产 合并运 作 , 合 并基 准日 初登 记在册 的被 合并 方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即成为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合并 后基金 的申 购赎回 、 投资 管理 、 收 益 分配等 业务 规则 及基金 费用 提取 等按 照本 基金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3 、基 金合 并导 致本 基金 终 止并清 算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4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就 基金 合并 事宜 协商 一致, 并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具 体实施 ,且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二)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之 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06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的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55 个 工作 日 低于5000 万元 的 5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时 变 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五) 清算 费用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07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 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所在 地人民 法院 处理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08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成立日 期 :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 洪武北 路 55 号 (邮 编 210005 )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成立时 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03.9 亿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证监 许可 【2014 】619 号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09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1 、 现金 ; 2 、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3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资产支 持 证券; 4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 在不 改变基 金 投资目 标 、 不 改变基 金风 险收益 特征 的条 件下 , 本 基金可 参与 其他 货币 市场 基金的 投资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 货币市 场基 金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80% , 具体 投资 比例 限制 按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 同业存单的,在不改 变基 金投资目 标 、 不改 变基 金风险 收益 特征的 条件 下 , 本基 金可 参与同 业存 单的 投资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具 体投 资比 例限制 按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 融 券比例 及投 资限 制进 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投 资限 制进 行监 督: 1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3 )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银 行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但 投资于 有 存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此 比例限 制; (4 )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10 于 5% ; (5 )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五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6 )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回 购、 银行 定 期存款 等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7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 日累计 赎 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8 ) 投资于 具有 基金托 管 人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同 业存单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20% ,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 同 业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5% ; (9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10 ) 本 基金 投资 的债 券与 非金融 企业 债 务 融资 工具 须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 信 用评 级主要 参照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的 主体 信用 评级 , 如 果对发 行人 同时 有两家 以上 境内 机构 评级 的, 应 采用 孰低 原则 确定 其评级 , 并 结合 基金 管理 人内部 信用 评级 进行独 立判 断与 认定 ; (11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公 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发 行 的单期 中期 票据 合计 不超 过该期 证券 的 10% ; (12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机构发 行的 债券 、 非金 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及 其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10% , 国 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13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 (14 ) 一只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5 ) 基金 总资 产不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11 (16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1 ) 、 (4 ) 条及 其他另 有约 定外 , 因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本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2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 (3 ) 以 定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4 )信 用等 级在 AA+ 以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但 需提 前公告 。 3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交 易对 手名 单更 新后, 应及 时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不 承担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造成 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12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选择 存 款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 金托管 人应 加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的 监 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 核 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或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前, 与基 金托管 人签 署相应 的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并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或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管理制 度。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13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产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 制 人或者 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董事会 审 议 , 董事会 应至 少每半 年对 关 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14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 产。未 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程 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 于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集 期间 的资金 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基金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 金募集 期满 或基金 停 止募集 时,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15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本基 金 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 金托管 资金 账户的 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管 人应 开立结 算 备付金 账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基 金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予以积 极协 助 。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保证 金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4 、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 本托管 协议 生效日 之 后,本 基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16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结 算账 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发 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2 、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 率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17 人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 估值 方法 (1 )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 余成本 法” , 即 计价 对象 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 每日计 提损 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 为了避 免采 用摊余 成 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 易 市价 计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而 对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 果,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一 计价日 ,采用 估值 技术, 对基金 持有的 计价 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 影子定 价” 。 当 “影子 定价 ”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 摊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负偏离 度的 绝 对 值达 到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 者固有 资金弥 补潜在 资 产损失, 将负偏 离度绝 对 值控制 在 0.5% 以 内。当 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个 交易日 超过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用 公允价值 估值方 法对持 有 投资组合 的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 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 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18 (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 金 资产 的计 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或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19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 基金 资产 净值 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内 完成 ; 招募 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 月更 新并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20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 、 报表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 3 日内 进行 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 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21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 二十 年。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地人 民法 院处 理。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内,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 成员 由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22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 基金 财产 清 算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各自 履行 职 责, 继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 金清 算小 组 负责 基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 清算 小 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编 制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8) 公 告基 金清 算报 告; (9)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6 、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23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24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公 开信 息披 露服 务 1 、 披露 公司 (基 金管 理人 )信息 ; 2 、 披露 基金 信息 ; 3 、 其他 信息 的披 露。 二、对 账服 务 1 、 对账 信息 ; 2 、 其他 资料 。 三、查 询服 务 1 、 账户 信息 查询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都会 给予 其唯 一的 客户服 务 账户及 初始 密码 。 为 了持 有人方 便起 见 , 客户 服务 账户将 和客 户基 金账 户唯 一对应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客户 服务 中心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都 可以 凭借客 户服 务账 户 、 基 金账 户或身 份证 号 进入本 人的 账户 , 了 解账 户信息 , 包 括本 人的 基本 资料、 基金 品种 、 基 金份 额、 基 金投 资收 益率等 。 2 、 客户 账户 信息 的修 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直接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修改 账户的 非重 要信 息, 如联 系地址 、 电 话等等 。 也可 以亲自 到直 销网点 或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 由服 务人 员提供 相关 服务 。 为 了维 护 客户的 利益 ,客 户重 要信 息的更 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亲自 到指 定 的 基金 销售 网点进 行。 3 、 信息 定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自 己所 需要的 信息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新 闻 、 市场行 情、 基金 信息 等方 面的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要求 将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客户发 送信 息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25 客户也 可以 直接 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浏览 相关 信息 。 如果 客户 不需 要或 需要 调整, 也可 以直 接在线 修改 和调 整。 四、基 金投 资的 服务 1 、 免费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2 、定 期定额 计划 服务: 基 金管理 人通过 直销网 上交 易系统 以及 江 苏银行 、苏 州银行 、 江苏紫 金农 村商 业银 行 、 中原银 行、 广发 银行 、 首 创 证券 、 联储 证券 、 中 信证 券 、 中信 期货 、 汇成基 金 、 江苏 汇林 保大 基金、 好买 基金 、 和谐 保 险 、 长 量基 金 、 乾 道金 融 、 蛋卷 基金、 恒 天明泽 、 挖 财金 融 代 销机 构为投 资者 办理 诺安 聚鑫 宝货币 市场 基 金 A 类 份额 定期定 额投 资 业务, 具体 开放 时间 和规 则请查 阅本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公告 。 五、投 诉管 理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诉管 理由 客户服 务中 心统 一管 理, 设定投 诉管 理人 具体 处理 投诉, 营销 服务 部 负责 督促 投诉 的处 理。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全 国统 一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8998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26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披露媒 体 披露日 期 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通 过 中 泰证券 定投 申购 起点 金额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9/6 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为旗 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开 通定 投 、 转 换业 务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9/8 3 诺 安聚 鑫宝货 币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2017 年 第 2 期- 摘要 《证券 时报 》 、 《中国 证券 报》 2017/10/1 6 4 诺 安聚 鑫宝货 币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2017 年 第 2 期- 正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7/10/1 6 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定 投 、 转 换 业务 及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10/1 8 6 诺安聚 鑫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证券 时报 》 、 《中国 证券 报》 2017 /10/ 2 5 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现 金 宝 账 户 申购 (认 购) 及定 投申 购 基金开 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12/7 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 投 、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12/1 3 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聚 鑫 宝 货 币 增 加 财 达 证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中国 证券 报》 2017/12/2 0 1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流 通 受 限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12/2 2 1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产 品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公 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12/3 0 12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8/1/2 1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兴 业 证 券 开通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8/1/9 1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招 商 银 行 为 旗 下 部 分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中国 证券 报》 2018/1/10 1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攀 赢 金 融 信 息 服 《证券 时报 》 、 2018/1/12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27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转 换业务 及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1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挖 财 金 融 信 息 服 务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 投 、 转换 业务及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8/1/17 17 诺安聚 鑫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证券 时报 》 、 《中国 证券 报》 2018/1/22 1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为旗 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中国 证券 报》 2018/1/23 1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通 过 中 原银行 办理 申购 业务 起点 金额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8/2/2 2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延 长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现 金 宝 账户申 购 (认 购) 及定 投 申购基 金开 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8/2/6 2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恒 天 明 泽 开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8/2/9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28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资 者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 者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对投 资者 按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129 第 二十 四 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诺安聚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 二 、 《诺安 聚 鑫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 《诺安 聚 鑫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 法律 意见 书。 五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六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