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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I易基(512090)

MSCI易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 方 达 MSCI 中国 A 股 国 际 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一 八年四 月 



1 重要 提 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8 年 4 月 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 予 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95 号)进行募集。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 招 募 说 明 书 》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 经 中 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收益及市 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 、本基金投资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 金 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 断市 场, 对认 购 (或 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 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 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 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 IOPV 决 策和 IOPV 计 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 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 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以 1 元 初始 面 值 进 行 募 集, 在 市 场 波 动 等因 素 的 影响 下 , 存 在 单 位份 额 净 值跌 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 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 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4 、 对 于 场 内 申 购 : 投 资 者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当 日 可 卖 出 , 当 日 未 卖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交 收成功之 前不得 卖出和 赎 回;即在 目前结 算规则 下 ,T 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当 日可卖出 ,T 日申 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 因此 ,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 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2 5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3 目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 管理人 .......................................................................................................................... 10 四、基金 托管人 .......................................................................................................................... 19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1 六、基金 的募集 .......................................................................................................................... 23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30 八、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 31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 回 ...................................................................................................... 33 十、基金 份额的 折算 .................................................................................................................. 50 十一、基 金的投 资 ...................................................................................................................... 51 十二、基 金的财 产 ...................................................................................................................... 56 十三、基 金资产 估值 .................................................................................................................. 57 十四、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61 十五、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63 十六、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5 十七、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6 十八、风 险揭示 .......................................................................................................................... 71 十九、基 金的终 止与清 算 .......................................................................................................... 77 二十、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 要 ...................................................................................................... 79 二十一、 托管协 议的内 容 摘要 .................................................................................................. 92 二十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服 务 ........................................................................................ 101 二十三、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02 二十四、 招募说 明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03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 104


4 一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 《管 理规定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第5 号<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与 格式> 》 、 《 易 方 达MSCI中国A 股国际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简称基 金合同 )及其 它 有关规定 等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性承 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 金是根 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 载明的 资 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 人提供 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的 信息 ,或 对本招募 说明书 作任何 解 释或者说 明。 本 招 募说 明 书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编写 ,并 经 中国 证 监会 注 册。 基金 合 同是 约 定基 金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 资人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同的 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 其对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 接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权利和 义务, 应详细 查 阅基金合 同。


5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易 方 达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易方 达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 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及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易 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 通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易 方 达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 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易方 达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指 《易 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9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 施细则 》定 义的“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基 金” ,简 称“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 10 、标 的指 数: 指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指数 (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 )及 其未来 可能 发生 的变 更 11 、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 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 采用开 放式 运作 方式 的基 金 12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13 、《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5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6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6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7 、《 管理 规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8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9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1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2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 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3 、 投 资 人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5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6 、 销 售 机 构 : 指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的 机构 ,包 括发 售代 理机构 和办 理场 内申 购赎 回业务 的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27 、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的 、在 募集 期间 代理 本基金 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28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代 理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证 劵 公 司 , 又 称 为代办 证券 公司 29 、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交 易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30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是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简 称“ 中 国结 算” ) 31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3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7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4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三 个月 35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终 止日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6 、日 、天 :指 公历 日 37 、月 :指 公历 月 38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日 39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0 、T+n 日 :指 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41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2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3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关业 务规 则及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44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5 、发 售: 指在 本基 金募 集期内 ,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人销售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6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 以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对价 向基 金管 理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7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基 金合同 所规 定对 价的 行为 48、场 内份 额: 指由 中国 结算办 理登 记结 算业 务的 基金份 额 49 、 场 内 : 指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业务的 场所 50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 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用 以 公 告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等 信 息 的 文 件,适 用于 场内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51 、 申 购 对 价 : 在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指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书 规定 应交 付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其 他对 价 52 、 赎 回 对 价 : 在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 交 付 给 赎 回 人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53、组 合证 券: 指本 基金 标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证 券 54 、 现 金 替 代 : 指 在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下 , 申 购 、 赎 回 过 程 中 , 投 资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用 于替 代组合 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55、现金差 额: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 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的资产净值与 按 T 日收 8 盘 价 计 算 的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中 的 组 合 证 券 市 值 和 现 金 替 代 之 差 ;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时 应 支 付 或 应 获 得 的 现 金 差 额 根 据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对 应 的 现 金 差 额 和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最 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数 量计 算 56 、预估现 金部分:指在场内申购赎 回方式下,由基金管理人 估计并 在 T 日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公 布 的 当 日 现 金 差 额 的 估 计 值 ,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由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代 办 证 券 公 司 ) 预 先冻结 57 、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 指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本 基 金 场 内 份 额 的 最 低 数 量 , 投 资 人 申 购、赎 回的 本基 金场 内份 额应为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整 数倍 58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机 构 在 开 市 后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计 算 , 并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净值 ,简 称“IOPV” 59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需 要 ,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变 的 前 提 下,按 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额 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60 、 收 益 评 价 日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本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累 计 报 酬 率 差 额 之 基 准日 61 、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 上 市 后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折 算 , 则 采 用 剔 除 上 市 后 折 算 因 素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比减 去 100% 62 、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 率 :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交 易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之比 减 去 100% 63、元 :指 人民 币元 64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65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6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 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7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8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9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70、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71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9 持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72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基 金 合 同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 10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中 办公 区)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文号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证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 余 引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博 士 , 董 事 长 。 曾 任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公 司 证 券 部 研 究 咨 询 室 总 经 理 助 理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咨 询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国 债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投 资 部 资 产 配 置 处 处 长 、 投 资 部 副 主 任 、 境 外 投 资 部 主 任 、 投 资 部 主 任 、 证 券 投 资 部 主 任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易 方 达 国 际 控 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 晓 艳 女 士 , 经 济 学 博 士 , 董 事 、 总 裁 。 曾 任 广 发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理 财 部 副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 基 金 投 资 理 财 部 副 总 经 理 、 基 金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员 、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公 司 副 总 裁 、 常 务 副 总 裁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易 方 达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易 方 达 国 际 控 股 有 限11 公司董 事。 秦 力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董 事 。 曾 任 广 发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部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理 财 部 总 经 理 、 资 金 营 运 部 总 经 理 、 规 划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自 营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广 东 金 融 高 新 区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常 务副 总经 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陈 志 辉 先 生 , 管 理 学 硕 士 , 董 事 。 曾 任 美 的 集 团 税 务 总 监 、 安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广 州 分 所 高级审 计员 。现 任盈 峰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资财 中心总 经理 。 王 海 先 生 , 经 济 学 、 工 商 管 理 ( 国 际 ) 硕 士 , 董 事 。 曾 任 工 商 银 行 江 西 省 分 行 法 律 顾 问 室 科 员 ; 工 商 银 行 珠 海 分 行 法 律 顾 问 室 办 事 员 、 营 业 部 计 划 信 贷 部 信 贷 员 、 办 公 室 行 长 室 秘 书 、 信 贷 管 理 部 业 务 主 办 、 资 产 风 险 管 理 部 经 理 助 理 兼 法 律 室 副 主 任 、 资 产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法 律 室 主 任 、 资 产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法 律 事 务 部 行 员 ; 工 商 银 行 珠 海 分 行 资 产 风 险 部 总 经 理 兼 特 殊 资 产 管 理 部 负 责 人 、 公 司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副 行 长 ; 工 商 银 行 广 东 省 分 行 公 司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总 经 理 ; 工 商 银 行 韶 关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 韧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董 事 。 曾 任 湖 南 证 券 发 行 部 经 理 助 理 ; 湘 财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财 富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五 矿 二 十 三 冶 建 设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 党 委 委 员 ; 深 圳 市 中 金 岭 南 有 色 金 属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新 晟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广 东 省 广 晟 资产经 营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资本 运营 部部 长。 现任 东 江环 保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朱 征 夫 先 生 , 法 学 博 士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广 东 经 济 贸 易 律 师 事 务 所 金 融 房 地 产 部 主 任 ; 广 东 大 陆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广 东 省 国 土 厅 广 东 地 产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中 心 副 主 任 。 现 任 广 东 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 榕 女 士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博 士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中 科 院 研 究 生 院 讲 师 ; 美 国 加 州 高 温 橡 胶 公 司 市 场 部 经 理 ; 美 国 加 州 大 学 讲 师 ; 美 国 南 加 州 大 学 助 理 教 授 ; 香 港 科 技 大 学 副 教 授 ;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 劲 松 先 生 , 管 理 学 博 士 ( 会 计 学 )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邵 阳 市 财 会 学 校 教 师 ; 中 山 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 国 祥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曾 任 交 通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江 南 西 营 业 部 经 理 ; 广 东 粤 财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部 副 总 经 理 、 基 金 部 总 经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拓 展 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 舫 金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监 事 。 曾 任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外 语 系 党 总 支 书 记 ; 中 国 证 监 会 广 州 证 管 办 处 长 ; 广 州 市 广 永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广 州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广 州 立 根 小 额 再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广 州 银 行 副 董 事 长 ; 广 州 中 盈 ( 三 明 )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广 州 汽 车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广 州 金 融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及 董 事 长 ;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广 州 金 控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广 金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立 根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12 事;广 州股 权投 资行 业协 会法人 代表 。 廖 智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监 事 。 曾 任 广 东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部 主 管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副 总 经 理 、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互 联 网 金 融 部 总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 张 优 造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MBA) , 常 务 副 总 裁 。 曾 任 南 方 证 券 交 易 中 心 业 务 发 展 部 经 理 ; 广 东 证 券 公 司 发 行 上 市 部 经 理 ; 深 圳 证 券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部 总 经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裁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裁 ; 易 方 达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陈 彤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副 总 裁 。 曾 任 中 国 经 济 开 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成 都 营 业 部 研 发 部 副 经 理 、 交 易 部 经 理 、 研 发 部 经 理 、 证 券 总 部 研 究 部 行 业 研 究 员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拓 展 部 主 管 、 基 金 科 瑞 基 金 经 理 、 市 场 部 华 东 区 大 区 销 售 经 理 、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成 都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市 场 总 监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 骏 先 生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 , 副 总 裁 。 曾 任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部 职 员 ; 深 圳 众 大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广 发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员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现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收 益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讯 基金 经理 、易 方 达 5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 深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基 金基金 经理。 现任易 方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易 方 达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易 方 达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投 资 者 (RQFII ) 业 务 负 责 人 、 证 券 交 易 负 责 人 员 (RO ) 、 就 证 券 提 供 意 见 负 责 人 员 (RO ) 、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负 责 人 员 (RO )、RQFII/QFII 产 品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债 资信评 估有 限责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吴 欣 荣 先 生 , 工 学 硕 士 , 副 总 裁 。 曾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投 资 管 理 部 经 理 、 基 金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研 究 部 副 总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权 益 投 资 总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科 瑞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科 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价 值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张 南 女 士 , 经 济 学 博 士 , 督 察 长 。 曾 任 广 东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主 任 科 员 、 副 处 长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拓 展 部 副 总 经 理 、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长。 范 岳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MBA) , 首 席 产 品 官 。 曾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科 员 ; 深 圳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办 公 室 经 理 、 国 际 部 经 理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北 京 中 心 助 理 主 任 、 上 市 部 副 总 监 、 基 金 债 券 部 副 总 监 、 基 金 管 理 部 总 监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产品 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类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关 秀 霞 女 士 , 财 务 硕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首 席 国 际 业 务 官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 香港) 分析13 员;Daniel Dennis 高 级 审计 师 ; 美国 道 富银 行 波士顿 及 亚 洲总 部 大中 华 地区高 级 副 总裁 、董 事 总 经 理 、 中 国 区 行 长 、 亚 洲 区 ( 除 日 本 外 ) 副 总 裁 、 机 构 服 务 主 管 、 美 国 共 同 基 金 业 务 风 险经理 、公 司内 部审 计部 高级审 计师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首 席国 际业务 官。 高 松 凡 先 生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 , 首 席 养 老 金 业 务 官 。 曾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人 事 部 高 级 经 理 、 企 业 年 金 中 心 副 主 任 ,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总 行 企 业 年 金 部 总 经 理 , 长 江 养 老 保 险 公 司 首 席 市 场 总 监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养 老 金 业 务 总 监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首席 养老 金业 务官。 2 、基 金经 理 成 曦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部 研 究 员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集 中 交 易 室 交 易 员 、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部 指 数 基 金 运 作 专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5 月 7 日 起任 职)、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创业 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创业 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中小 板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 任职 )、 易方达 并购 重组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5 月 7 日 起任 职)、 易方 达生 物 科技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 银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深 证成 指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4 月 27 日 起任 职) 、易方 达深 证成 指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5 月 4 日 起 任职) 。 FAN BING( 范冰) 先生,商学硕士 。曾任皇家加拿大银行托 管部核算专员,美国道富 集团 Middle Office 中 台 交 易 支 持 专 员 , 巴 克 莱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悉 尼 金 融 数 据 部 高 级 金 融 数 据 分 析 员 、 主 管 , 新 加 坡 金 融 数 据 部 主 管 , 贝 莱 德 集 团 金 融 数 据 运 营 部 部 门 经 理 、 风 险 控 制 与 咨 询 部 客 户 经 理 、 亚 太 股 票 指 数 基 金 部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易 方 达 黄 金 交 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标 普全 球 高端消 费品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黄金 交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 起任 职) 、易 方 达标 普 5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标普 医疗保 健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标普 生物 科技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标 普信 息科 技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 起任 职) 、 易方达 原油 证券 投资 基金(QDII)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中证 海外 中国互 联网 5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纳 斯达克 1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 理( 自 2017 年 6 月 27 日 起任 职) 。 3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 14 本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包 括: 林飞 先生、 张胜 记先 生、 王建 军先生 。 林 飞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易 方达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基 金经理 、易 方 达 5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基 金经理 、易 方达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沪 深 300 医药 卫生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沪深 300 非 银行 金 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量 化 基 金 组 合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经 理 , 易 方 达 资 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就 证券提 供意 见负责 人员(RO )、 提供 资产管 理负 责 人员(RO )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员 (RO )。 张 胜 记 先 生 , 管 理 学 硕 士 。 曾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行业 研究员 、指数 与量 化投资 部总经 理助理 、易 方达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原 易方达 沪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易 方 达 上 证 中 盘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上 证 中 盘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理 、易 方 达 5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标普 全球 高 端 消 费 品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香 港 恒 生 综 合 小 型 股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 5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 基 金 经理 、 易方 达标普 生 物科 技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标 普 信 息 科 技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原 油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 基金经理 ,兼 任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 王 建 军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数 量 分 析 师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量化研 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指 数与量 化投 资部总 经理助 理、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基 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深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创 业 板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创 业 板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中 小 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并 购 重 组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生 物 科 技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银 行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指 数 与 量 化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投 资经 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15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行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证 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取 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16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等信 息;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 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化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 控制必须覆 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位 职员 ; (2 )审慎性原则:内部 控制的核心 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 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 根据业务的 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17 (5 )有效性原则:各种 内部管理制 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 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的 权力 ; (6 )适时性原则:内部 控制应具有 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和完 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 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 争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 司 制 定 了 合 理 、 完 备 、 有 效 并 易 于 执 行 的 制 度 体 系 。 公 司 制 度 体 系 由 不 同 层 面 的 制 度 构 成 。 按 照 其 效 力 大 小 分 为 四 个 层 面 : 第 一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章 程 ; 第 二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它 是 公 司 制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基 础 和 依 据 ; 第 三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第 四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制 定 的 各 种 制 度 及 实 施 细 则 等 。 它 们 的 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 废 止 应 该 遵 循 相 应 的 程 序 , 每 一 层 面 的 内 容 不 得 与 其 以 上 层 面 的 内 容 相 违 背 。 公 司 重 视 对 制 度 的 持 续 检 验 , 结 合 业 务 的 发 展 、 法 规 及 监 管 环 境 的 变 化 以 及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 司 的 授 权 制 度 贯 穿 于 整 个 公 司 活 动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必 须 充 分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健 全 公 司 逐 级 授 权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各 项 经 济 经 营 业 务 和 管 理 程 序 必 须 遵 从 管 理 层 制 定 的 操 作 规 程 , 经 办 人 员 的 每 一 项 工 作 必 须 是 在 业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进 行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应 当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 。 公 司 授 权 要 适 当 ,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 究 工 作 应 保 持 独 立 、 客 观 , 不 受 任 何 部 门 及 个 人 的 不 正 当 影 响 ; 建 立 严 密 的 研 究 工 作 业 务 流 程 , 形 成 科 学 、 有 效 的 研 究 方 法 ; 建 立 投 资 产 品 备 选 库 制 度 , 研 究 部 门 根 据 投 资 产 品 的 特 征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和 维 护 备 选 库 。 建 立 研 究 与 投 资 的 业 务 交 流 制 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 金 投 资 应 确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理 念 , 根 据 决 策 的 风 险 防 范 原 则 和 效 率 性 原 则 制 定 合 理 的 决 策 程 序 ; 在 进 行 投 资 时 应 有 明 确 的 投 资 授 权 制 度 , 并 应 建 立 与 所 授 权 限 相 应 的 约 束 制 度 和 考 核 制 度 。 建 立 严 格 的 投 资 禁 止 和 投 资 限 制 制 度 ,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将 重 点 投 资 限 制 在 规 定 的 风 险 权 限 额 度 内 ; 对 于 投 资 结 果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18 建 立 集 中 交 易 室 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指 令 通 过 集 中 交 易 室 完 成 ; 应 建 立 交 易 监 测 系 统 、 预 警 系 统 和 交 易 反 馈 系 统 , 完 善 相 关 的 安 全 设 施 ; 集 中 交 易 室 应 对 交 易 指 令 进 行 审 核 , 建 立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各 基 金 利 益 的 公 平 ; 交 易 记 录 应 完 善 , 并 及 时 进 行 反 馈 、 核 对和存 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学 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业 务 的 要 求 建 立 会 计 制 度 , 并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 对 于 不 同 基 金 、 不 同 客 户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公 司 通 过 复 核 制 度 、 凭 证 制 度 、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估 值 程 序 等 会 计 措 施 真 实 、 完 整 、 及 时 地 记 载 每 一 笔 业 务 并 正 确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保 证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 设 立 了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并 建 立 了 相 应 的 程 序 进 行 信 息 的 收 集 、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工 作 , 以 此 加 强 对 信 息 的 审 查 核 对 , 使 所 公 布 的 信 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同 时 加 强 对 信 息 披 露 的 检 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 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部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保 证 监 察 部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公 司 明 确 了 监 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 察 部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促 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9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 丰富的 银行 、 证 券 、 基 金 、 信 托 从 业 经 验 , 且 具 有 海 外 工 作 、 学 习 或 培 训 经 历 ,6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中 国 银 行 已 在 境 内 、 外 分 行 开 展 托 管业务 。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股 权 基 金 、 私 募 基 金 、 资 金 托 管 等 门 类 齐 全 、 产 品 丰 富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在 国 内 , 中 国 银 行 首 家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分 析 等 增 值 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 09 月 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637 只 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00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 盖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 基 金 , 满 足 了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成 部 分 , 秉 承 中 国 银 行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 坚 持“ 规 范 运 作 、 稳 健 经 营” 的 原 则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贯 穿 业 务 各 环 节 , 通 过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设 定 及 制 度 建 设 、 内 外 部 检 查 及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 管业 务全员 、全 面、 全程 的风 险管控 。 2007 年 起, 中国银 行连续聘 请外 部会计 会计师 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内部 控制审 阅工 作。 先 后 获 得 基 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 和“SSAE16” 等 国 际 主 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 和“SAE3402 双准则的20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 , 能 够 有 效 保 证 托 管 资 产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 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并 及 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21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发 售协 调人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联系电 话:021-333882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2 、网 下现 金 和 网下 股票 发 售直销 机 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中 办公 区)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新城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银行 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网点信 息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3 、网 上现 金发 售代 理机 构 、网下 现金 发售 代理 机构 和网下 股票 发售 代理 机构 详见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变更 发售代 理机 构的 公告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郑 奕莉 电话: (021 )58872935


传真: (021 )68870311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22 律师事 务所 :广 东金 桥百 信律师 事务 所 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16 号 高德 置地 冬广 场 G 座 24 楼 负责人 :聂 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 师: 郑怡 玲 , 陈苏 联系人 : 郑 怡玲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注册 会计 师 本 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赵 雅、 李明明 联系人 :赵雅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的 审计 机构 为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周祎 联系人 :周 祎


23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的 募集 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 集 。 本 基 金 已 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 】595 号文注 册。 ( 一) 基金 的类 别、 基金 的运作 方式 、标 的指 数、 基金存 续期 限、 基金 面值 及认购 价格 基金的 类别 : 股 票基 金、 指数基 金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交易 型 开放式 标的指 数:MSCI 中国 A 股国际 通指数 存续期 限: 不定 期 基金面值及认购价格:本 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 本 基 金按 初 始 面 值 发 售,认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人 民 币 1.00 元。 ( 二) 募集 方式 投资人 可选 择网 上现 金认 购、网 下现 金认 购和 网下 股票认 购三 种方 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 投资人通过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 上系 统以 现金 进行 的认购 ; 网下现 金认 购是 指投 资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指定 的发售 代理 机构 以现 金进 行的认 购; 网下股 票认 购是 指投 资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指定 的发售 代理 机构 以股 票进 行的认 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 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 务 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发 售代 理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基 金投资人在募集 期内可多次认购。 基金销售 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 三)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四) 募集 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基金管理 人及其指定发售代 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上述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 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况 变更 发售 代理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 五) 募集 规模 上限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24 ( 六)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 过 3 个 月, 自基 金份 额开 始 发售之 日起 计算 。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中 披 露。 ( 七) 认购 开户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时 需具 有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A 股 账 户或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以下 统称 证券 账户 )。 已有上 海 A 股账 户或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不 必再办 理开 户手 续。 尚无上 海 A 股 账户 或证 券 投资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 需在认 购前 持本 人身 份证 到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的开 户代 理机 构办 理上 海 A 股账 户或 证券 投 资基金 账户 的开 户 手续。 有关 开设 上 海 A 股 账户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的具体 程序 和办 法, 请到 各开户 网点 详细 咨 询有关 规定 。 (1) 如投 资人 需新 开立 证 券账户 ,则 应注 意: ①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 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 级市场交易,如投 资人需 要参 与网 下股 票认 购或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则 应开 立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A 股账 户。 ② 开户 当日 无法 办理 指定 交易, 建议 投资 人在 进行 认购前 至 少 2 个工 作日 办 理开户 手续 。 (2) 如投 资人 已开 立证 券 账户, 则应 注意 : ① 如投资人未办理 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 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 公司,需要指定交 易或转 指定 交易 在可 办理 本基金 发售 业务 的证 券公 司。 ② 当日办理指定交 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 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 资人在进行认购前 至少 1 个 工作 日办 理指 定 交易或 转指 定交 易手 续。 ( 八) 认购 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 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 用或认购佣金由认购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 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份额 的 0.08% ,主要 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 结算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认购 费率 如下表 所示 : 认购份 额 (M ) 认购费 率 M<50 万份 0.08% 50 万 份≤M<100 万份 0.05% M≥100 万份 按笔固 定收 取 ,500 元/ 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 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 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 ,基金 管理人办理网下股 票认购时 不收取认购费用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 时 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 照不超过认购份额 0.08% 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 投资者申请重复现 金认购 的, 须按 每笔 认购 申请所 对应 的费 率档 次分 别计费 。 25 ( 九) 网上 现金 认购 1 、认 购程 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2 、认 购金 额的 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 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 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佣金、认购金 额的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佣 金= 认购 价格× 认购 份额× 佣 金比 率 认购金 额= 认购 价格× 认购 份额× (1 +佣 金比 率 ) 认购佣 金由 发售 代理 机构 向投资 人收 取, 投资 人 需 以现金 方式 交 纳 认 购 佣 金 。 例:某投 资人 通过 某 发售 代理机构 以网 上现 金 认购 方式认 购 1,000 份本 基金, 假设该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确 认 的 佣 金 比 率 为 0.08% ,则 投 资 人 需 支 付 的 认 购 佣 金 和 需准备的认 购金额 计 算如 下: 认购佣 金=1.00× 1,000× 0.08% =0.80 元 认购金 额=1.00× 1,000× (1+0.08% ) =1,000.80 元 即投资 人需 准 备 1,000.80 元资金, 方 可 认 购 到 1,000 份本基金 基 金 份 额。 3 、认 购 限额 网上现金认 购以基 金份额 申请。单一 账户每 笔认购 份额需为 1,000 份 或其整 数倍,最高 不 得超 过 99,999,000 份。 投 资人可 以多 次认 购, 累计 认购份 额不 设上 限。 4 、认 购 申请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需 按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 备 足 认 购 资 金 。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 网 上 现金认 购申请 提交后 不得 撤销。 5 、清 算交收 T 日通过 发售 代 理机构 提 交 的网上现 金 认 购申 请 , 由 该发售 代 理 机 构冻 结 相 应 的认购 资 金 , 登 记结 算机构 进 行 清算交 收 , 并 将有效 认 购 数据发 送 发 售 协 调 人 , 发 售协调 人 于 网上现金 认购 结 束 后的 第 4 个 工作 日将实 际到 位的 认 购 资 金 划往基 金 募 集专户 。 6 、认 购 确认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 人应 通 过其 办 理 认 购 的 销 售网点 查询 认购 确 认 情 况 。 ( 十)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1 、认 购程 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2 、认 购 金额 和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的 计算 (1 ) 通 过基金 管 理 人进行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的投资 人, 认 购 以 基 金 份 额申请 ,认 购 费 用 和认 购金 额 的计 算公 式 为 : 认购费 用= 认购 价 格× 认 购份 额× 认 购 费 率 认购金 额= 认购 价 格× 认 购份 额× (1 +认 购 费 率 ) 26 净认购 份额 =认 购份 额+ 认购金 额产 生的 利息/ 基金 份额面 值 认购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 人 向 投资 人 收取 , 投 资 人 需 以 现金方 式交 纳认 购 费 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具体份额 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 金 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 过 基 金 管理人以网 下 现 金认 购 方 式认购本基 金 800,000 份, 认 购费率 为 0.05% , 假 定 认 购 金 额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10 元 , 则 投资 人 需支 付 的 认购 费用 和 需 准 备的 认 购 金额 计 算如下 : 认购费 用=1.00× 800,000× 0.05%=400 元 认购金 额=1.00× 800,000× (1+0.05% )=800,400 元 该投资 人所 得认 购份 额为 :净认 购份 额=800,000+10/1.00=800,010 份 即,若该投 资人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下 现金认购 本基 金 800,000 份, 则该投资 人的认购金 额 为 800,400 元 ,假 定该 笔 认购金 额产 生利 息 10 元, 则可得 到 800,010 份基 金 份额。 (2 ) 通 过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的 投 资 人 , 认 购 以 基 金 份 额 申 请 , 认 购 佣 金 和 认购 金 额的 计算 同 通 过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的 计 算 。 3 、认 购限 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 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的,每笔认购 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 整 数倍;投资 人通过 基金管 理人办理网 下现金 认购的 ,每笔认购 份额 须 在 10 万 份以 上 ( 含 10 万 份)。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累 计认 购份 额不 设上 限。 4 、认 购 手续 投资 人 在 认购 本 基 金时 , 需按销售 机构 的规 定, 到销售网点 办 理 相关 认 购 手续 , 并 备足认 购资 金 。 网下 现金 认 购 申请 提 交 后 如需 撤销以 销售 机构的规 定为准 。 5 、清 算 交收 T 日 通 过基 金 管 理人 提交的网下 现 金认购申请, 由基 金 管理 人于 T+2 日 内进 行有效 认购款 项的 清 算交 收 。募 集 期 结 束后, 基金 管 理人 将 于第 4 个工 作 日将 汇 总的 认 购 款 项及 其 利 息划 往 基金 募 集 专户 。 其 中 , 现 金认 购 款 项 在募 集期 内产 生的 利 息 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 投 资 人 所 有。 T 日通过 发售 代 理机构 提 交 的网下现 金 认 购申 请 , 由 该发售 代 理 机 构冻 结 相 应 的认购 资 金 。 在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的 最后一 个 工 作 日 , 各 发 售 代理机 构 将 每 一 个 投 资人 账户提 交 的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申 请汇 总后, 通 过 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上 网 定 价 发行系 统 代 该 投 资 人 提 交 网上现金 认 购申请 。 之后 , 登 记结 算机 构进行 清算 交收 , 并 将有 效认购 数据 发送 发售 协 调 人, 发 售协 调人于网上 现 金认 购 结 束后 的 第 4 个工 作 日将 实际 到 位 的 认 购资金 划往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6 、认 购 确认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 人应 通 过其 办 理 认 购 的 销 售网点 查询 认购 确 认 情 况 。 ( 十一 ) 网 下 股 票 认购 1 、认 购程 序: 27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2 、认 购 限额 网下 股 票 认购 以 单 只 股 票股数申报 。 投 资 人通 过基 金管理 人 及其 指 定的 发 售 代 理 机构进 行 网下股 票 认 购, 单只 股 票 最 低认 购 申 报股 数为 1,000 股,超 过 1,000 股 的 部 分 须为 100 股 的 整数 倍。 投资 人 应以 A 股 账 户 认 购。 用 于认 购 的股 票 必须 是 符合 要求的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 通 指数 成 份 股和 已公 告的 备 选 成 份股 (详 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 投 资 人可以 多 次 提 交认 购 申 请 ,累 计 申 报 股 数限制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3 、认 购 手续 投资 人 在 认购 本 基 金时 , 需按销售 机构 的规 定, 到销售网点 办 理 认购 手 续 , 并备足认 购股 票。 网 下 股票 认购 申 请 提交 后 如 需撤 销以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4 、特 殊 情形 (1) 已 公告 的 将 被调 出 MSCI 中国 A 股 国 际 通 指 数 的 成 份 股不 得用 于 认购 本 基 金。 (2 ) 限 制 个 股 认 购 规 模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 网 下 股 票 认购 开 始 日 前 3 个 月 个 股的交易 量 、 价格 波 动 及 其 他 异 常情 况, 决 定 是 否 对 个 股 认购 规模进 行 限 制 , 并 在 网下 股票认 购 开 始 日 前 至少 3 个工 作日 公 告 限 制认购规 模 的 个 股 名 单。 (3 ) 临 时 拒绝 个股 认购: 对 于 在 网 下股 票认购 期间 价格 波 动 异 常 , 或 长 期 停 牌 的 个 股 , 或 认购 申 报数 量异 常 的个股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不 经 公告 , 全 部 或部 分拒 绝 该 股票 的 认 购 申报 。 5 、清 算 交收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 内 每 日 日 终,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将 股 票 认 购 数 据 按 投 资 者 证 券 账 户 汇 总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T 日日终 (T 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 一日 ),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 效认购数量。T+1 日起,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 ,冻 结上海市场网下 认 购股票,并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 计 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 投 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 人 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 的 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流程,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 票 过户到 本基 金在 上海 、深 圳开立 的证 券账 户。 6 、认 购 份额 的 计 算公式 认购份 额 = (第 i 只 股票在 网下股 票 认 购期 最 后 一 日 的均 价× 有 效 认 购 数量 ) /1.00 其中: 1 )i 代 表 投 资 人 提交 认购申 请的 第 i 只 股 票 , n 代 表 投 资人 提 交的 股票 总只 数。如投资 人 仅 提 交 了 1 只 股票的 申请 , 则 n =1 。 2 )“ 第 i 只股 票 在网 下 股 票 认购 期 最 后一 日的 均 价” 由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证 券交 易 所的 当 日 行28 , 情 数 据 , 以 该股 票的 总 成 交 金额 除以 总成 交股 数 计 算 ,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 留 小数点后两 位。 若 该 股 票 在 当 日停 牌 或 无 成 交 , 则 以 同 样方 法 计 算 最 近 一个 交易 日的 均 价 作 为 计算价 格 。 若 某 一 股 票 在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 最 后 一 日 至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进 行 股 票 过 户 日 的 冻 结 期 间 发 生 除 息 、 送 股 (转 增) 、 配股 等权 益变动 , 由 于投 资人 获得 了 相 应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将按 如下 方 式 对 该 股 票 在 网 下 股票 认 购日 的均 价 进 行 调 整: ① 除息 :调 整后 价 格= 网下 股票认 购 期 最 后 一 日 均 价 -每股 现金 股 利 或 股 息 ② 送股 :调 整后 价 格= 网下 股票认 购 期 最 后 一 日 均 价/ (1+ 每 股 送 股 比 例) ③ 配 股: 调 整后 价格= (网 下 股票 认购 期 最 后一 日均 价+配股 价× 配 股 比 例 )/ (1+ 每 股 配 股 比例 ) ④ 送 股 且 配 股 : 调 整 后 价 格= (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 最 后 一日均 价+ 配股价× 配股比 例 )/ (1+ 每股 送 股比 例+ 每股 配 股比 例) ⑤ 除 息 且 送 股 : 调 整 后 价 格= (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 最 后一 日 均 价 - 每 股 现 金 股 利或股息 )/ (1+ 每股 送 股 比 例 ) ⑥ 除 息 且配 股 : 调整 后价 格= ( 网下 股 票 认购 期最 后一 日 均价 + 配 股价× 配 股比例-每股现 金 股 利 或 股 息 )/ (1 +每 股 配股 比例 ) ⑦ 除 息、 送股 且配股 : 调 整 后价 格= ( 网 下 股 票 认购 期最后 一日 均 价+ 配 股价× 配股比 例- 每 股现 金 股 利或 股 息 )/ (1+ 每股送 股 比 例+ 每股 配 股比 例) 3 )“ 有 效认 购数 量” 是指 由基 金 管 理 人确 认的 并据 以进 行 清 算 交收 的 股 票股 数 。其中: ① 对于经公告限制 认购规模的个股, 以本基 金初始募集规模为基准,投 资者提交认购申请 的数量 没有 超过 该个 股 在 T 日指 数中 的权 重的 ,原 则上可 全部 确认 为有 效认 购数量 ;投 资者 提 交认购 申请 的数 量超 过了 该个股 在 T 日 指数 中的 权 重的, 对于 超额 部分 ,管 理人原 则上 不再 接 受流动 性受 限或 基本 面有 重大瑕 疵的 股票 。 基金管 理人 可确 认的 认购 数量上 限为 : q max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Cash 为网上 现金认购和网下现 金 认 购 的合 计申 请数 额,p j q j 为 除限 制认 购规 模的 个股和 基 金管 理人 全部 或部 分临 时 拒绝 的个 股 以外的其他个 股在网下 股 票认购期最后 一日均价 和 认购申报数量 乘积,w 为 该限制认购规 模的 个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 (认购期间如有标的指 数 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 标 的指数 构成 权重 ,并 以其 作为计 算依 据 ) ,p 为 该 股在网 下股 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的 均价 。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 某只股票认购数量总额大 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 数量上限,则按照 各投资 人的 认购 申报 数量 同比例 收取 。 ② 若 某 一 股 票 在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 最 后 一 日 至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进 行 股 票 过 户 日 的 冻 结 期 间 发29 生 司 法 执行, 基金 管 理 人将根 据 登 记结 算机 构 确 认 的 实 际 过 户 数 据对 投 资 人的 有效认 购数 量进 行相 应 调整 。 7 、 特 别 提 示 :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股 票 认 购 , 并 及 时 履 行 因股票 认购 导致 的股 份减 持所涉 及的 信息 披露 等义 务。 (十二 )募 集资 金利 息与 募集股 票权 益的 处理 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 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 理 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 生 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网下股票认购所 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 认 购日至 登记 结算 机构 进行 股票过 户日 的冻 结期 间所 产生的 权益 归投 资者 所有 。 (十三 )募 集资 金、 股票 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 募集期间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 以 及其他 费用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30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 金 备 案 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含 募集 的股 票市 值) 不少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 金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件 下, 基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 二) 基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 利 息,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间网 下股票 认购 所冻 结的 股票 ,应予 以解 冻。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 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 金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31 八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一)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具备 下列 条件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依 据《上 海证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 规 则 》 ,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请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 1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含 募 集 的 股 票 市 值 ) 不 低 于 2 亿 元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少 于 1,000 人; 3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本 基金基 金份额 在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上市 交易需 遵照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交 易规 则》、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 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 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基金业务 实施细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 ( 三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终 止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提 前 终 止 上 市 ; 3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终 止 上 市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为 应 当 终 止 上 市 的 其 他 情 形 。 ( 四)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IOPV ) 的 计 算 与 公 告 基 金管理人 在每一个 交易日 开市前向 中证指数 有限公 司提供当 日的申购 赎回清 单,中证 指 数有 限公司在 开市后根 据申购 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 券内各 只证券的 实时成交 数据, 计算并通 过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IOPV ) , 供 投 资 者 交 易 、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时参 考。 1、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 申购 赎回清单 中必须现 金替代 的替代金 额+ 申购 赎回清 单 中退补 现 金替 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 与最新 成交价相 乘之和+ 申购赎 回清单 中 可以现金 替代成 份证券的 数量 与最 新成交价 相乘之和 + 申购 赎回清单 中禁止现 金替代 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 最新成 交价相乘 之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的 预估 现金部 分)/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位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 2、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五) 其他 1、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 或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对上 市交 易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可 以 申32 请在包 括境 外交 易所 在内 的其他 交易 场所 上市 交易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33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办 理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内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前 公 告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的 名 单 , 并 可 依 据 实 际 情 况 变 更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予以公 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场 内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场内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或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依法 决定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场内 份额 申购 的具 体日 期。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场内 份额 赎回 。 在 确 定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场 内份 额申 购 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场 内 份 额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之 前 , 可 向 本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开 通 特 殊 申 购 , 申 购 价 格 以 特 殊 申 购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按 金 额 申 购 , 不 收 取 与 申 购 相 关 的费用 和成 本。 本基金 联接 基金 特殊 申购 所得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 /特 殊申购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 购 份 额 按 照 截 位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本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原 则如 下: (1) 场内 份额 采用 份额 申 购和份 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和 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 场内 份额 的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对 价; (3) 场内 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申请 提交 后不 得撤 销; (4 )场内份额的申购、 赎回应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34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或 依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相 关 规 则 及 其 变 更 调 整 上 述 规 则,但 应在 新的 原则 实施 前依照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予 以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场 内份额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时 , 须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备 足 相 应 数 量 的 股 票 和 现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场内份额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和 现 金 。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正 常 情 况 下 , 投 资 人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在 受 理 当 日 进 行 确 认 。 如 投 资 人 未 能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申 购 对 价 , 则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失 败 。 如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可 用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或 未 能 根 据 要 求 准 备 足 额 的 现 金 , 或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内 不 具 备 足 额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赎 回 对 价,则 场内 份额 赎回 申请 失败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场 内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场 内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其 办 理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或 以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有 关 申 请 的 确 认 情况。 投 资 者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当 日 可 卖 出 , 当 日 未 卖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交 收 成 功 之 前 不 得 卖 出 和 赎 回 ; 投 资 者 赎 回 获 得 的 股 票 当 日 可 卖 出 。 即 在 目 前 结 算 规 则 下 ,T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当日可卖出,T 日 申 购 当日 未 卖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 可卖 出和 赎回 ; 投 资者赎 回获 得的 股票 当日 可卖出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清算 交 收与登 记 本 基 金 场 内 份额申购 、 赎 回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基 金 份 额 、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的 清 算 交 收 适 用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和 参 与 各 方 相 关 协 议 的 有 关 规 定 , 对 于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业 务 采 用 净 额 结 算 和 逐 笔 全 额 结 算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其 中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 现 金 替 代 、 申 购 当 日 并 卖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对 应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 现 金 替 代 采 用 净 额 结 算 , 申 购 当 日 未 卖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对 应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 现 金 替 代 采 用 逐 笔 全 额 结 算 ; 对 于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业 务 采 用 净 额 结 算 和 代 收 代 付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其 中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 现 金 替 代 采 用 净 额 结 算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 现 金 替 代 采 用 代 收 代 付 ; 本 基 金 上 述 申 购 赎35 回业务 涉及 的现 金差 额和 现金替 代退 补款 采用 代收 代付。 投资者 T 日 申购 成功 后, 登记结 算机 构在 T 日 收市 后办理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的成 份股 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 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 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 理现金替代的交 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 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 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 理现金差额的交 收 , 并 将 结 果 发 送 给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现 金 替 代 交 收 失 败 的 , 该笔申 购当 日未 卖出 基金 份额交 收失 败。 投资者 T 日 赎回 成功 后, 登记结 算机 构在 T 日 收市 后办理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的成 份股 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 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 办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成份股现 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 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 果发送给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 的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成 份股 现金 替代 的交付 。 如 果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清 算 交 收 时 发 现 不 能 正 常 履 约 的 情 形 , 则 依 据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和 参 与 各 方 相 关 协 议 的 有 关 规 定 进行处 理。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以 及 清 算 交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 处理 规则 等进 行调 整。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者参与本基金 场内份额的 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 倍 提交申 请。 本基 金场 内份 额目前 的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为 200 万份 基金 份额 。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份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情 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 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 下 , 调 整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 如 规 定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单 个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份 额 上 限 和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等 , 或 者 新 增 基 金 规 模 控 制 措 施。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 告。 (六) 申购 、赎 回的 对价 及费用 (1 ) 场内份额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 的数额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 金 份 额 数 额 确 定 。 场 内 份 额 申 购 对 价 是 指 投 资 人 申 购 场 内 份 额 时 应 交 付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 场 内 份 额 赎 回 对 价 是 指 投 资 人 赎 回 场 内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交 付的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2)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6 (3 )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市 前公告 。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与 格式 示例 见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4 )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 回 场内份额 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 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 额 0.5% 的 标准 向投 资人 收取 佣金, 其中 包含 证券 交易 所、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收取 的相关 费用 。 (七)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与格 式 (1)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公 告 内 容 包 括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所 对 应 的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成 份 证 券 数 据、现 金替 代、T 日预 估 现金部 分、T-1 日 现金 差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 他相 关内容 。 (2) 组合 证券 相关 内容 组 合 证 券 是 指 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所 包 含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将 公 告 最 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证 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量 。 (3) 现金 替代 相关 内容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申 购 、 赎 回 过 程 中 , 投 资 者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 用 于 替 代 组 合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1 ) 现 金 替 代 分 为 4 种 类 型 : 禁 止 现 金 替 代 ( 标 志 为“ 禁止” ) 、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 标 志 为 “ 允许” )、 必须 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必须” )和 退补 现金替 代( 标志 为“ 退补” )。 禁 止 现 金 替 代 适 用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证券 , 是 指 在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成份 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为 替代 。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适 用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证券 , 是 指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允 许 使 用 现 金 作 为 全 部 或 部 分 该 成 份 证 券 的 替 代 , 但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 成 份 证 券 不 允 许 使 用 现 金作为 替代 。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适 用 于 所 有 成 份 证券 , 是 指 在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 成 份 证 券 必 须 使 用固定 现金 作为 替代 。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适 用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证券 , 是 指 在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成份 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替 代,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买卖 情况 ,与 投资 者进 行退款 或补 款。 2 )可 以现 金替 代 ① 适 用 情 形 :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一 般 是 由 于 停 牌 等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者 无 法 在 申 购 时 买 入 的证券 。目 前仅 适用 于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指数 中 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股票 。 ② 替 代 金 额 : 对 于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替 代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替 代 金 额 = 替 代 证 券 数量× 该 证券 参考 价格× (1 +现金 替代 溢价 比例 ) 其中,“ 参 考价 格” 目 前为 该证券 前一 交易 日除 权除 息后的 收盘 价。 如 果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参 考 价 格 确 定 原 则 发 生 变 化 , 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通 知 规 定 的 参 考 价 格为准 。 收 取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的 原 因 是 , 对 于 使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在 证 券 恢 复 交 易 后 买 入 , 而 实 际 买 入 价 格 加 上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后 与 申 购 时 的 参 考 价 格 可 能 有 所 差 异 。 为 便 于 操37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预 先 确 定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 并 据 此 收 取 替 代 金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高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退 还 多 收 取 的 差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低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收 取 欠 缺的差 额。 ③ 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基 金管 理人 在 申 购 赎回清 单 中 公布 现金 替代 溢价比 例, 并据 此收 取替 代金额 。 在 T 日 后 被替 代的 成份 证 券有正 常交 易的 2 个交 易 日(简 称为 T+2 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将以收 到的 替代 金额 买入 被替代 的部 分证 券。 T +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 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 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 ( 包 括 买 入 价 格 与 交 易 费 用 )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若 未 能 购 入 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加 上 按 照 T+2 日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 资 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特例情 况: 若 自 T 日 起,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而 该证 券正 常交易 日低 于 2 日, 则以替 代金额 与所 购入的 部分被 替代证券实 际购入 成本加 上按照最近 一次收 盘价计 算的未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价 值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退 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若现金 替代 日(T 日) 后 至 T+2 日 (若在 特例 情况 下,则 为 T 日 起第 20 个 交易日 )期 间 发生除 息、 送股 (转 增) 、配股 等权 益变 动, 则进 行相应 调整 。 T+2 日后 第 1 个 工作 日( 若在特 例情 况下 ,则 为 T 日起 第 21 个交 易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应 退 款 和 补 款 的 明 细 及 汇 总 数 据 发 送 给 相 关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款 项 的 清 算交收 将于 此 后 3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 。 ④ 替 代 限 制 : 为 有 效 控 制 基 金 的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规 定 投 资 者 使 用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一 定 比 例 。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的 计 算 公式为 : 其 中 , 该 证 券 参 考 价 格 目 前 为 该 证 券 前 一 交 易 日 除 权 除 息 后 的 收 盘 价 , 如 果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参 考 价 格 确 定 原 则 发 生 变 化 , 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通 知 规 定 的 参 考 价 格 为 准 。 参 考 基 金 份 额净值目前 为该 ETF 前一交易日 除权除息 后的收 盘价,如 果上海证 券交易 所参考基 金份额 净 值计算 方式 发生 变化 ,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通知 规定 的参考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 3 )必 须现 金替 代 ① 适 用 情 形 :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一 般 是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调 整 , 即 将 被 剔 除 的 成 份 证 券 ; 或 处 于 停 牌 的 成份证券 ; 或 法 律 法 规 限 制 投 资 的 成 份 证 券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于 保 护 持 有 人 利 益原则 等原 因认 为有 必要 实行必 须现 金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38 ② 替 代 金 额 : 对 于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公 告 替 代 的 一 定 数 量 的 现 金 , 即“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该 证 券 的 数 量乘以 其调 整后 T 日开 盘 参考价 。 4 )退 补现 金替 代 ① 适用 情形 :退 补现 金替 代的证 券目 前仅 适用 于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指数 中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股票 。 ② 替代 金额 :对 于退 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 购 的 替 代 金 额 = 替 代 证 券 数 量× 该 证 券 调 整 后 T 日 开 盘 参 考 价× (1+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赎 回 的 替 代 金 额 = 替 代 证 券 数 量× 该 证 券 调 整 后 T 日 开 盘 参 考 价× (1-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③ 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对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而 言 , 申 购 时 收 取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的 原 因 是 , 对 于 使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基金管理人将买 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 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 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 考 价 可 能 有 所 差 异 。 为 便 于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预 先 确 定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 并 据 此 收 取 替 代 金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高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退 还 多 收 取 的 差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低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 则 基 金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 收取 欠缺的 差额 。 对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而 言 , 赎 回 时 扣 除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的 原 因 是 , 对 于 使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基金管理人将卖 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 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 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 考 价 可 能 有 所 差 异 。 为 便 于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预 先 确 定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 并 据 此 支 付 替 代 金 额 。 如 果 预 先 支 付 的 金 额 低 于 基 金 卖 出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收 入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退 还 少 支 付 的 差 额 ; 如 果 预 先 支 付 的 金 额 高 于 基 金 卖 出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收 入 , 则 基 金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 收取 多支付 的差 额。 其中,调整 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 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 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 后 开盘参 考价 确定 。 基 金管理 人将自 T 日起 在收 到申购 交易确 认后按 照“ 时 间优先 、实时 申报” 的原则 依次 买 入 申 购 被 替 代 的 部 分 证 券 , 在 收 到 赎 回 交 易 确 认 后 按 照“ 时 间 优 先 、 实 时 申 报” 的 原 则 依 次 卖 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 正 常交易 的 2 个 交易 日( 简 称为 T+2 日)内 完成 上述 交易。 时 间 优 先 的 原 则 为 : 申 购 赎 回 方 向 相 同 的 , 先 确 认 成 交 者 优 先 于 后 确 认 成 交 者 。 先 后 顺 序按照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确 认申购 赎回 的时 间确 定。 实 时 申 报 的 原 则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连 续 竞 价 期 间 , 根 据 收 到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购 赎 回 确 认 记 录 , 在 技 术 系 统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实 时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报 被 替 代 证 券 的交易 指令 。 39 T 日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时 间 优先” 的原 则依 次与 申购 投 资者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 者或投 资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即 按 照 申 购 时 间 顺 序 ,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依 次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 包 括 买 入 价 格 与 交 易 费 用 )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申 购 投 资 者 或 申 购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按 照“ 时 间 优 先” 的 原 则 依 次 与 赎 回 投 资 者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即 按 照 赎 回 时 间 顺 序 ,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依 次 实 际 卖 出 收 入 ( 卖 出 价 格 扣 除 交 易 费 用 ) 的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赎回投 资者 或赎 回投 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 性不足等原因未购 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 分证券,T 日后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继 续 进 行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买 入 和 卖 出 , 按 照 前 述 原 则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 资 者应补 交的 款项 。 T+2 日 日 终 , 若 已 购 入 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 包 括 买 入 价 格 与 交 易 费 用 )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申 购 投 资 者 或 申 购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若 未 能 购 入 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 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价值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申 购投资 者或 申购 投资 者应 补交的 款项 。 T+2 日 日 终 , 若 已 卖 出 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实 际 卖 出 收 入 ( 卖 出 价 格 扣 除 交 易 费 用 )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赎 回 投 资 者 或 赎 回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若 未 能 卖 出 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卖 出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卖 出 收 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 费用 )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 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 额,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赎回 投资者 或赎 回投 资者 应补 交的款 项。 特例情 况: 若 自 T 日 起,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而 该证 券正 常交易 日低 于 2 日 ,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 包 括 买 入 价 格 与 交 易 费 用 ) 加 上 按 照 最 近 一 次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申 购 投 资 者 或 申 购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卖 出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卖 出 收 入 ( 卖 出 价 格 扣 除 交 易 费 用 ) 加 上 按 照 最 近 一 次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未 卖 出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值 的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赎回投 资者 或赎 回投 资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 至 T+2 日期间 发生除息、 送股(转增)、配股等权 益变动,则 进行相 应调 整。 T+2 日后 第 1 个 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将应 退款和补款的 明细及汇总 数据发送给相 关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和 基金 托管 人,相 关款 项的 清算 交收 将于此 后 3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4) 预估 现金 部分 相关 内 容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是 指 为 便 于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及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预 先 冻 结 申 请 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 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现金数额。T 日 申 购 赎回 清 单 中公告 T 日预估 现金 部分 。其 计算 公式为 :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1 日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申 购赎 回清单 中必 须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40 日开盘参考价相 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 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该证券调整 后 T 日 开盘参 考价 相乘 之和+ 申购 赎回清 单 中 禁止 现金 替代 成份证 券的 数量 与该 证券 调整后 T 日 开盘 参考价 相乘 之和 ) 其中,该证 券调整 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 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 的 调 整 后 开 盘 参 考 价 确 定 。 另 外 , 若 T 日 为 基 金 分 红 除 息 日 , 则 计 算 公 式 中 的“T-1 日最小申 购、 赎回单位的 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 减相应的收 益分配数 额。预估现 金部分的数值 可能为正 、 为负或 为零 。 (5) 现金 差额 相关 内容 T 日现金 差额 在 T+1 日的申购赎 回清 单 中 公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 现金 差额 =T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必须 现金 替 代的固定替代金 额+ 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 与 T 日 收盘价相乘之和 + 申购赎 回清 单 中 可以 现金 替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收盘 价相 乘之 和+ 申 购赎 回清单 中禁 止现 金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 与 T 日收盘 价相 乘之 和) T 日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需 按 T+1 日 公 告的 T 日现 金差 额进 行资 金的清 算交 收。 现 金 差 额 的 数 值 可 能 为 正 、 为 负 或 为 零 。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 数 , 则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支 付 相 应 的 现 金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负 数 , 则 投 资 者 将 根 据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相 应 的 现 金 ;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时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 数 , 则 投 资 者 将 根 据 其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相 应 的 现 金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负 数 , 则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其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支 付 相 应 的现金 。 (6)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 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 日期 2018/4/13 基金名称 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ETF 基金管理 公司名 称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一级市场 基金代 码 512091 2018-04-12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的 现 金差额( 单位: 元) 0.00 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净 值( 单位: 元) 2,000,000 基金份额 净值( 单位: 元) 1.0000 2018-04-13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的 预 估现金部 分(单位: 元) 21703.00 41 现金替代 比例上 限 50% 是否需要 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 单位: 份) 2,000,000 申购的允 许情况 是 赎回 的允 许情况 是 单日累计 申购上限 无 单日累计 赎回上限 无 成份股信 息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替代标志 溢价比例 替代金额( 单位: 元) 000001.SZ 平安银行 1800 深市退补 10% ¥ 20,736.00 000002.SZ 万科 A 1000 深市退补 10% ¥ 31,850.00 000027.SZ 深圳能源 400 深市退补 10% ¥ 2,364.00 000039.SZ 中集集团 100 深市退补 10% ¥ 1,632.00 000060.SZ 中金岭南 300 深市退补 10% ¥ 2,856.00 000063.SZ 中兴通讯 400 深市退补 10% ¥ 12,480.00 000069.SZ 华侨城 A 900 深市退补 10% ¥ 7,380.00 000157.SZ 中联重科 700 深市退补 10% ¥ 2,919.00 000166.SZ 申万宏源 2000 深市退补 10% ¥ 9,740.00 000333.SZ 美的集团 700 深市退补 10% ¥ 36,309.00 000338.SZ 潍柴动力 600 深市退补 10% ¥ 5,058.00 000402.SZ 金融街 300 深市退补 10% ¥ 2,868.00 000413.SZ 东旭光电 600 深市退补 10% ¥ 4,506.00 000423.SZ 东阿阿胶 100 深市退补 10% ¥ 6,193.00 000425.SZ 徐工机械 700 深市退补 10% ¥ 2,828.00 000538.SZ 云南白药 100 深市退补 10% ¥ 9,748.00 000559.SZ 万向钱潮 300 深市退补 10% ¥ 2,583.00 000568.SZ 泸州老窖 200 深市退补 10% ¥ 12,378.00 000581.SZ 威孚高科 100 深市退补 10% ¥ 2,305.00 000625.SZ 长安汽车 400 深市退补 10% ¥ 4,552.00 000627.SZ 天茂集团 400 深市退补 10% ¥ 3,208.00 000630.SZ 铜陵有色 1100 深市退补 10% ¥ 2,871.00 000651.SZ 格力电器 300 深市退补 10% ¥ 14,340.00 000656.SZ 金科股份 600 深市退补 10% ¥ 3,456.00 000686.SZ 东北证券 200 深市退补 10% ¥ 1,580.00 000709.SZ 河钢股份 1100 深市退补 10% ¥ 3,707.00 000725.SZ 京东方 A 3600 深市退补 10% ¥ 18,828.00 000728.SZ 国元证券 400 深市退补 10% ¥ 3,628.00 000750.SZ 国海证券 400 深市退补 10% ¥ 1,748.00 42 000768.SZ 中航飞机 300 深市退补 10% ¥ 5,379.00 000776.SZ 广发证券 600 深市退补 10% ¥ 9,828.00 000783.SZ 长江证券 600 深市退补 10% ¥ 4,308.00 000792.SZ 盐湖股份 300 深市退补 10% ¥ 4,104.00 000825.SZ 太钢不锈 600 深市退补 10% ¥ 3,474.00 000826.SZ 启迪桑德 100 深市退补 10% ¥ 2,967.00 000839.SZ 中信国安 400 深市退补 10% ¥ 2,772.00 000858.SZ 五粮液 400 深市退补 10% ¥ 27,680.00 000876.SZ 新希望 400 深市退补 10% ¥ 2,864.00 000883.SZ 湖北能源 500 深市退补 10% ¥ 2,160.00 000895.SZ 双汇发展 300 深市退补 10% ¥ 7,770.00 000898.SZ 鞍钢股份 400 深市退补 10% ¥ 2,456.00 000938.SZ 紫光股份 100 深市退补 10% ¥ 7,305.00 000963.SZ 华东医药 100 深市退补 10% ¥ 7,088.00 000983.SZ 西山煤电 300 深市退补 10% ¥ 2,307.00 000999.SZ 华润三九 100 深市退补 10% ¥ 2,670.00 001979.SZ 招商蛇口 700 深市退补 10% ¥ 15,638.00 002008.SZ 大族激光 100 深市退补 10% ¥ 5,510.00 002024.SZ 苏宁易购 1000 深市退补 10% ¥ 13,660.00 002027.SZ 分众传媒 1100 深市退补 10% ¥ 13,365.00 002044.SZ 美年健康 300 深市退补 10% ¥ 7,899.00 002065.SZ 东华软件 300 深市退补 10% ¥ 2,427.00 002081.SZ 金螳螂 300 深市退补 10% ¥ 3,972.00 002142.SZ 宁波银行 500 深市退补 10% ¥ 9,560.00 002146.SZ 荣盛发展 500 深市退补 10% ¥ 5,240.00 002153.SZ 石基信息 100 深市退补 10% ¥ 2,730.00 002195.SZ 二三四五 300 深市退补 10% ¥ 1,776.00 002202.SZ 金风科技 300 深市退补 10% ¥ 5,124.00 002230.SZ 科大讯飞 100 深市退补 10% ¥ 5,673.00 002236.SZ 大华股份 300 深市退补 10% ¥ 7,578.00 002241.SZ 歌尔股份 300 深市退补 10% ¥ 4,161.00 002294.SZ 信立泰 100 深市退补 10% ¥ 4,233.00 002304.SZ 洋河股份 200 深市退补 10% ¥ 21,942.00 002310.SZ 东方园林 300 深市退补 10% ¥ 5,715.00 002385.SZ 大北农 400 深市退补 10% ¥ 2,288.00 002411.SZ 必康股份 100 深市退补 10% ¥ 2,600.00 002415.SZ 海康威视 1000 深市退补 10% ¥ 41,280.00 002424.SZ 贵州百灵 200 深市退补 10% ¥ 2,834.00 002450.SZ 康得新 400 深市退补 10% ¥ 7,912.00 002456.SZ 欧菲科技 300 深市退补 10% ¥ 6,141.00 002460.SZ 赣锋锂业 100 深市退补 10% ¥ 6,888.00 43 002465.SZ 海格通信 200 深市退补 10% ¥ 2,188.00 002466.SZ 天齐锂业 100 深市退补 10% ¥ 5,405.00 002475.SZ 立讯精密 300 深市退补 10% ¥ 7,176.00 002493.SZ 荣盛石化 300 深市退补 10% ¥ 4,434.00 002500.SZ 山西证券 300 深市退补 10% ¥ 2,364.00 002508.SZ 老板电器 100 深市退补 10% ¥ 3,436.00 002555.SZ 三七互娱 200 深市退补 10% ¥ 3,070.00 002558.SZ 巨人网络 100 深市退补 10% ¥ 3,098.00 002594.SZ 比亚迪 200 深市退补 10% ¥ 11,180.00 002673.SZ 西部证券 400 深市退补 10% ¥ 3,912.00 002714.SZ 牧原股份 100 深市退补 10% ¥ 5,118.00 002736.SZ 国信证券 400 深市退补 10% ¥ 4,372.00 002797.SZ 第一创业 400 深市退补 10% ¥ 3,196.00 600000.SH 浦发银行 3100 允许 10%


600008.SH 首创股份 500 允许 10%


600009.SH 上海机场 100 允许 10%


600010.SH 包钢股份 4000 允许 10%


600011.SH 华能国际 500 允许 10%


600015.SH 华夏银行 1400 允许 10%


600016.SH 民生银行 3100 允许 10%


600018.SH 上港集团 900 允许 10%


600019.SH 宝钢股份 2000 允许 10%


600023.SH 浙能电力 1000 允许 10%


600026.SH 中远海能 300 允许 10%


600027.SH 华电国际 900 允许 10%


600028.SH 中国石化 2700 允许 10%


600029.SH 南方航空 700 允许 10%


600030.SH 中信证券 1000 允许 10%


600031.SH 三一重工 800 允许 10%


600036.SH 招商银行 2200 允许 10%


600048.SH 保利地产 1300 允许 10%


600061.SH 国投资本 200 允许 10%


600066.SH 宇通客车 200 允许 10%


600068.SH 葛洲坝 500 允许 10%


600085.SH 同仁堂 100 允许 10%


600089.SH 特变电工 400 允许 10%


600104.SH 上汽集团 800 允许 10%


600109.SH 国金证券 300 允许 10%


600111.SH 北方稀土 400 允许 10%


600115.SH 东方航空 900 允许 10%


600118.SH 中国卫星 100 允许 10%


44 600153.SH 建发股份 300 允许 10%


600170.SH 上海建工 900 允许 10%


600177.SH 雅戈尔 400 允许 10%


600196.SH 复星医药 200 允许 10%


600208.SH 新湖中宝 900 允许 10%


600271.SH 航天信息 200 允许 10%


600276.SH 恒瑞医药 300 允许 10%


600297.SH 广汇汽车 600 允许 10%


600332.SH 白云山 100 允许 10%


600340.SH 华夏幸福 300 允许 10%


600352.SH 浙江龙盛 300 允许 10%


600362.SH 江西铜业 200 允许 10%


600369.SH 西南证券 600 允许 10%


600372.SH 中航电子 200 允许 10%


600373.SH 中文传媒 100 允许 10%


600383.SH 金地集团 500 允许 10%


600415.SH 小商品城 600 允许 10%


600482.SH 中国动力 200 允许 10%


600487.SH 亨通光电 100 允许 10%


600489.SH 中金黄金 400 允许 10%


600516.SH 方大炭素 200 允许 10%


600518.SH 康美药业 500 允许 10%


600519.SH 贵州茅台 100 允许 10%


600535.SH 天士力 100 允许 10%


600547.SH 山东黄金 200 允许 10%


600570.SH 恒生电子 100 允许 10%


600583.SH 海油工程 500 允许 10%


600585.SH 海螺水泥 400 允许 10%


600600.SH 青岛啤酒 100 允许 10%


600606.SH 绿地控股 900 允许 10%


600637.SH 东方明珠 300 允许 10%


600642.SH 申能股份 500 允许 10%


600660.SH 福耀玻璃 200 允许 10%


600663.SH 陆家嘴 200 允许 10%


600674.SH 川投能源 500 允许 10%


600688.SH 上海石化 500 允许 10%


600690.SH 青岛海尔 600 允许 10%


600703.SH 三安光电 400 允许 10%


600705.SH 中航资本 1000 允许 10%


600739.SH 辽宁成大 200 允许 10%


600741.SH 华域汽车 300 允许 10%


45 600804.SH 鹏博士 200 允许 10%


600808.SH 马钢股份 600 允许 10%


600809.SH 山西汾酒 100 允许 10%


600816.SH 安信信托 500 允许 10%


600820.SH 隧道股份 300 允许 10%


600827.SH 百联股份 200 允许 10%


600837.SH 海通证券 900 允许 10%


600886.SH 国投电力 700 允许 10%


600887.SH 伊利股份 600 允许 10%


600893.SH 航发动力 200 允许 10%


600895.SH 张江高科 200 允许 10%


600900.SH 长江电力 1600 允许 10%


600909.SH 华安证券 300 允许 10%


600919.SH 江苏银行 1200 允许 10%


600926.SH 杭州银行 400 允许 10%


600958.SH 东方证券 600 允许 10%


600977.SH 中国电影 200 允许 10%


600998.SH 九州通 200 允许 10%


600999.SH 招商证券 600 允许 10%


601006.SH 大秦铁路 1600 允许 10%


601009.SH 南京银行 900 允许 10%


601012.SH 隆基股份 200 允许 10%


601018.SH 宁波港 900 允许 10%


601021.SH 春秋航空 100 允许 10%


601098.SH 中南传媒 200 允许 10%


601099.SH 太平洋 700 允许 10%


601111.SH 中国国航 400 允许 10%


601117.SH 中国化学 500 允许 10%


601118.SH 海南橡胶 500 允许 10%


601155.SH 新城控股 200 允许 10%


601166.SH 兴业银行 2200 允许 10%


601169.SH 北京银行 2200 允许 10%


601186.SH 中国铁建 1200 允许 10%


601198.SH 东兴证券 200 允许 10%


601211.SH 国泰君安 800 允许 10%


601225.SH 陕西煤业 500 允许 10%


601229.SH 上海银行 800 允许 10%


601238.SH 广汽集团 200 允许 10%


601288.SH 农业银行 6200 允许 10%


601318.SH 中国平安 1100 允许 10%


601328.SH 交通银行 4200 允许 10%


46 601333.SH 广深铁路 600 允许 10%


601336.SH 新华保险 200 允许 10%


601377.SH 兴业证券 700 允许 10%


601390.SH 中国中铁 2000 允许 10%


601398.SH 工商银行 5700 允许 10%


601555.SH 东吴证券 300 允许 10%


601601.SH 中国太保 700 允许 10%


601607.SH 上海医药 200 允许 10%


601611.SH 中国核建 200 允许 10%


601618.SH 中国中冶 1600 允许 10%


601628.SH 中国人寿 300 允许 10%


601668.SH 中国建筑 3200 允许 10%


601669.SH 中国电建 1100 允许 10%


601688.SH 华泰证券 600 允许 10%


601699.SH 潞安环能 300 允许 10%


601718.SH 际华集团 400 允许 10%


601766.SH 中国中车 2600 允许 10%


601788.SH 光大证券 400 允许 10%


601800.SH 中国交建 300 允许 10%


601801.SH 皖新传媒 200 允许 10%


601818.SH 光大银行 4200 允许 10%


601857.SH 中国石油 1100 允许 10%


601866.SH 中远海发 800 允许 10%


601877.SH 正泰电器 200 允许 10%


601888.SH 中国国旅 200 允许 10%


601899.SH 紫金矿业 1800 允许 10%


601901.SH 方正证券 900 允许 10%


601919.SH 中远海控 800 允许 10%


601933.SH 永辉超市 1000 允许 10%


601939.SH 建设银行 1000 允许 10%


601958.SH 金钼股份 300 允许 10%


601985.SH 中国核电 1400 允许 10%


601988.SH 中国银行 5200 允许 10%


601992.SH 金隅集团 900 允许 10%


601997.SH 贵阳银行 200 允许 10%


601998.SH 中信银行 600 允许 10%


603288.SH 海天味业 200 允许 10%


603799.SH 华友钴业 100 允许 10%


603993.SH 洛阳钼业 700 允许 10%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47 发生下 列 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正常运 作或 无法 接受 申购 ; 2 、 因特殊情况 (包括但 不限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或无 法进 行证 券交易 ;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 回清单无法 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 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 发现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错误 ; 5 、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按时 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 6 、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购赎回代理 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本 项 所 称 异 常 情 况 指 无 法 预 见 并 不 可 控 制 的 情 形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系 统 故 障 、 网 络 故 障 、 通 讯 故 障、电 力故 障、 数据 错误 等; 7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 将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8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申 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 份额 上限, 如果一笔新的场内 份额 申 购 申 请 被 确 认 成 功 , 会 使 本 基 金 场内份额 当 日 申 购 份额 超 过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规 定 的 申 购份额 上限 时, 该笔 申购 申请将 被拒 绝; 9 、基 金所 投资 的投 资品 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时; 10 、 当 一 笔 新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确 认 成 功 , 使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上 限 时 ; 或 使 本 基 金 单 日 申 购 份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当 日 申 购 份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时 ; 或 该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份 额 超 过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份 额 上 限 时 ; 或 该投资 人当 日申 购份 额超 过单个 投资 人单 日或 单笔 申购金 额上 限、 申购 份额 上限时 ; 11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12、其 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13、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除 上述 第 7、8 项以 外的暂 停申 购情 形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正常运 作或 无法 接受 赎回 ; 2 、 因特殊情况 (包括但 不限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或无 法进 行证 券交易 ; 3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8 4 、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 回清单无法 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 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 发现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错误 ; 5 、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购赎回代理 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本 项 所 称 异 常 情 况 指 无 法 预 见 并 不 可 控 制 的 情 形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系 统 故 障 、 网 络 故 障 、 通 讯 故 障、电 力故 障、 数据 错误 等; 6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申 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 份额 上限, 如果一笔新的场内 份额 赎 回 申 请 被 确 认 成 功 , 会 使 本 基 金 场内份额 当 日 赎 回 份额 超 过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规 定 的 赎 回份额 上限 时, 该笔 赎回 申请将 被拒 绝; 7 、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8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9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或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除上 述第 6 项以 外的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 十)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及解 冻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解 冻 等 业 务 , 并 收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 十一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投 资 者 认 购 、 通过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或 场 内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属 场 内 份 额 , 由 中 国 结 算 负 责 办 理登记 结算 。 ( 十二 )基 金的 质押 在 条 件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可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业 务 规 则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质押业 务, 并可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 ( 十三 )集 合申 购和 其他 服务 1 、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 管理人可开 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 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 证 券 , 共 同 构 成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或 其 整 数 倍 , 进 行 申 购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制定 集合 申购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2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也 可采取 其他 合理 的申 购赎 回方式 ,并 于新 的申 购赎 回方式 开始 执行 前予 以公 告。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具体情况开 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 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 具 体办理 方式 等相 关事 项届 时将另 行公 告。 49 4 、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 理机构可依 据 基金合同 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 协议。 50 十 、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需 要 ,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行 为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登 记 结 算机构 申请 办理 ,并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记 。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对 基 金 份 额 进行折 算, 并提 前公 告。 如 未 来 本 基 金 增 加 基 金 份 额 的 类 别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实 施 份 额 折 算 时 , 可 对 全 部 份 额 类 别 进行折 算, 也可 根据 需要 只对其 中部 分类 别的 份额 进行折 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将 发 生 调 整 , 但 调 整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发 生 变 化 。 基 金 份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方法 在份额 折算 公告 中列 示。 51 十 一、 基金 的投 资 (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除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以 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 资 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其 投资 原则 及投资 比例 按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及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 产的 80% 且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因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而受 限制 的情形 除外 。 ( 三) 投资 策略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 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重构建基金股票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 法 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 成份股替代策略 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 技 术 适 当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 以 达 到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目 的 。 特 殊 情 形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法 律 法 规 的 限 制 ;(2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严 重 不 足 ; (3 )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票 长 期 停 牌;(4 )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 增发;(5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派 发 现 金 股 息 ; (6 )标的 指数编 制方 法发 生变 化; (7) 其他 可能 严重 限制 本 基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合理 原因等 。 本基金 力争 将日 均跟 踪偏 离度的 绝对 值控 制在 0.2% 以内, 年化 跟踪 误差 控制 在 2%以内。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措 施避免 跟踪 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2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此外,为更好地实 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 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 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金融衍生产品,如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 工 具。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主要 选择 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衍 生品 合约 进行交 易。 3 、融 资及 转融 通证 券出 借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 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 略和风险收益特征 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 效52 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 例 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 律 法规的 要求 执行 。 (1) 融资 策略 本基金 可在 综合 考虑 预期 收益、 风险 、流 动性 等因 素基础 上, 参与 融资 业务 。 (2) 转融 通证 券出 借策 略 本基金可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则,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转融通 证券 出借策略按照分散 化投资 原则 ,分 批、 分期 进行转 融通 证券 出借 交易 ,以分 散风 险。 4 、 未 来 , 随 着 市 场 的 发 展 和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的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投 资 目 标 的 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 更 新中公 告。 ( 四) 投资 决策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2) 标的 指数 的编 制方 法 及调整 公告 等; (3) 对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的研究 与判 断。 2 、投 资决 策流 程 (1) 基金 经理 依据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名 单及 权重 ,进 行投资 组合 构建 ; (2 ) 当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以 降 低 跟 踪 误 差 , 实 现 对 标的指 数的 紧密 跟踪 。 1 )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评 估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变 更 对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权 重 的 影响, 适时 进行 投资 组合 调整。 2 ) 指 数 成 份 股 定 期 或 临 时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预 测 指 数 成 份 股 调 整 方 案 , 并 判 断 指 数 成 份股调 整对 投资 组合 的影 响,在 此基 础上 确定 组合 调整策 略。 3 ) 指 数 成 份 股 出 现 股 本 变 化 、 增 发 、 配 股 、 派 发 现 金 股 息 等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密 切 关 注这些 情形 对指 数的 影响 ,并据 此确 定相 应的 投资 组合调 整策 略。 4 ) 当 因 法 律 法 规 限 制 本 基 金 不 能 投 资 指 数 成 份 股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研 究 制 定 成 份 股 替 代 策 略,并 适时 进行 组合 调整 。 5 ) 基 金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股 票 长 期 停 牌 、 股 票 流 动 性 不 足 等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分 析 这 些 情形对 跟踪 误差 的影 响, 据此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相应 调整。 (3) 监察 部对 基金 的日 常 投资和 交易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进行 独立 监督检 查; (4 )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定 期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跟 踪 误 差 进 行 跟 踪 和 评 估 , 提 供 基 金 经 理 参 考; (5) 基金 经理 参考 有关 研 究报告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的报告 ,及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整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53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收 益率 , 即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 通指 数(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 ) 收 益率 未来若指数编制机 构更改上述标的指数的名 称、变更或停止上述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或 授权、或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 为 上述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追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 出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 基 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取 得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 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 似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且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0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54 (12 )本基金参与 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 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 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13 )本基金参与 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 的期权合约支付和 收 取 的 权 利 金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开 仓 卖 出 认 购 期 权 的 , 应 持 有 足 额 标 的 证 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 保 证金的 现金 等价 物; 未平 仓的期 权合 约面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其中 , 合约 面值 按 照行权 价乘 以合 约乘 数计 算; (14)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50% ,证 券出 借的 平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0 天, 平均剩 余期 限按 照市 值加 权平均 计算 ; (16 )基金参与融 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18)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 上 述 第 (9 )、(10 )、(17 )、(18 )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 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 制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 执行 。 55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4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为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 可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 定 直接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该变 更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或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3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利益 。 56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 金 财 产 的 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规 范 性文 件为 本 基金 开 立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 及投 资 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 户。开 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自 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基 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得 相 互抵销 。 57 十 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一)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 工 具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估 值 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不 含 权 和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3)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可 转换债 券, 选取 每日 收盘 价作为 估值 全价 ; (4 )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私 募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在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估 值 价 格 数 据 进行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期 货 合 约 、 期 权 合 约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58 6 、 如 有 充 分 理 由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 四)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 五) 估 值 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 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 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 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59 保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结 算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误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 停 估 值 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且 采 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 七) 基 金 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60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 ( 八) 特 殊 情 况 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6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及 存 款 银 行 等 第 三 方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61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本 基金 场内 份额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采 用现 金分 红; 3 、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核定 的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超过 标的 指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达到 1% 以上 ,基 金管理 人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根 据 以 下 原 则 确 定 : 使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尽 可 能 贴 近 标 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 , 收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可能 低于 面值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6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对 场 内 份额收 益分 配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修改或 调整,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原则 1 、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基金收益评 价日本基 金相 对标的指数 的超额收 益率 =基金累计 报酬率 - 标的指数同期累 计 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 折算,则采用剔除 上 市后折 算因 素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上市 前一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100% 剔除上 市后 折算 因素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 ? i i 次基 金份额 折算比 例 上市 后第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资产净 值 注: i ? 为连乘 符号 。当 基金 份额折 算比 例 为 N 时 ,表 示每一 份基 金份 额折 算 为 N 份。 标 的指 数同期 累计 报酬率= 收 益评 价日标 的指 数收盘值/ 基金 上市 前一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标的 指数 收盘 值-100% 当上述 超额 收益 率超 过 1%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进行 收益分 配。 2 、 根 据 前 述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计 算 截 至 基 金 收 益 评 价 日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可 分 配 收 益 , 并 确 定 收 益分配 比例 。 3 、 每基 金份额 的应分配 收益 为份额可 分配收 益乘以收 益分配比 例,保 留小数点后 3 位, 第 4 位舍 去。 62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等 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63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基 金上 市初 费及 年费 ; 11 、场 内份 额收 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 12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 金 费 用 计 提方 法 、 计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5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 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 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 日 起 2-5 个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6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按照 基金管理人与 指数编制机构 签署的指数使用许 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 向指数编制机构 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05%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 0.05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若一个季度累计计 提指数许可使用费金额小 于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 费用下限,则基金 于季度末最后一日补提指数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 的 收取下限 为每季度 5000 美元或 等值人 民币 。标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每日 计提 ,按季支 付。 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 根据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所 规定的 方式 支付 给标 的指 数许可 方。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 指数编制机构对指数许可 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 支付方式等 另有约 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在指 定媒 介予 以公 告。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12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用 的 项 目 下 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 4 、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基 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本基金在 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 滞 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 理 人 账 户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申 报 缴 纳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垫 付 上 述 增 值 税 等 税 费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 缴 上述税 费及 可能 涉及 的滞 纳金等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投资 人就 相关 金额 进行 追偿。 65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月 ,可 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66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基金合 同》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 (2)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最 大 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67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金募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2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 4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果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并 提 前 将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公 告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 折 算 结 果 公 告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 5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将基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6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7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对 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8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公 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基金公 司 网 站 公 告 当 日 的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 68 9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每 年 结 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 完成 基 金 年度 报 告, 并 将 年度 报 告 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上 半 年 结束 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 成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 并将 半 年 度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 季 度结 束 之 日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告 , 并 将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 10、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69 十; (11)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 (12) 基 金 管 理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值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21)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本 基 金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24)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25)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本 基 金 调 整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 (27) 基 金 份 额 实 施 分 类 或 类 别 发 生 变 化 ; (28) 本 基 金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或 终 止 上 市 ; (29) 本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30)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 (31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11、 澄 清 公 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1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13、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若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资目 标。 70 若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期 权 交 易 的 , 应 当 在 定 期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中 披 露 参 与 股 票 期 权 交 易 的 有 关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 估 值 方 法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票 期 权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若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并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 若 本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及 转 融 通 证 券 出 借 交 易 的 ,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参 与 融 资 及 转 融 通 证 券 出 借 交 易 的 情 况 , 包 括投资 策略 、业 务开 展情 况、损 益情 况、 风险 及其 管理情 况等 。 当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上 述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最 新 规 定 进 行 信 息披露 。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 71 十 八、 风险 揭示 ( 一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1 、 指 数 化 投 资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 业 绩 表 现 将 会 随 着 标 的 指 数 的 波 动 而 波 动 ; 同 时 本 基 金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将 维 持 较 高 的 股 票 仓 位 , 在 股 票 市 场 下 跌 的 过 程 中 ,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净 值 与 标 的 指 数 同 步 下 跌 的 风 险 。 2 、标 的 指 数 的 风 险 (1 ) 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提 供 方 为 明 晟 有 限 公 司 (MSCI Inc. ,“ 明晟” ) , 如 果 明 晟 有 限 公 司 公 司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 错,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 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 金的投资运作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以 下 为 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MSCI 中国 A 股 国 际 通 指 数 (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 ) 的 编 制 商 发 布 的 免 责 声 明 : 本基金并 非明晟 有限公 司 (MSCI Inc. ,“ 明晟” )、明晟附属 机构、 明晟信 息 提供商, 或参 与 任何明晟 指数之编 撰、计 算或创作 或与之有 关的其 他人士(“ 明 晟相关方” ) 发起、支 持、 出 售或推广的基金。明晟指 数为明晟的专属资产。明 晟及明晟指数名称为明晟 或其附属机构的 服 务商标,且[ 受 许可 方] 已许 可 其 用 于某 些 目 的; 明晟 相 关 方 均未 就 投 资于 一般 性 基 金 或本 基 金 的可取性或明晟指标跟踪 相应股票市场表现的能力 对本基金的发行人或所有 人或任何其他人 士 或实体做出任何明文或默 示的声明或保证。明晟及 其附属机构为某些商标、 服务商标及商号 和 明晟指数的许可人。明晟 在确定、构思及计算明晟 指数时并未考虑本基金或 本基金的发行人 或 所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或 实体。明晟相关方无义务 在确定、构思及计算明晟 指数时考虑本基 金 之发行人或所有人或任何 其他人士或实体的需求。 明晟相关方均不负责,且 未参与确定本基 金 的发行时机、价格 或数量 ,也未负责确定或计算赎 回本基金的方程式或相应 的考虑因素。进 一 步地,明晟相关方无义务 就本基金的管理、推广或 发售向本基金的发行人或 所有人或任何其 他 人 士 或 实 体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或 义 务 。 尽管明晟应从明晟认为可 靠的来源获得信息,纳入 或用于明晟指数的计算, 明晟相关方未 对任 何明 晟指 数或 其 中所 包含 数据 的原 创性 、 准确 性及/ 或 完 整性 做出 任何 保 证。 明晟 相关 方未 对基金的发行人或所有人 或任何其他人士或实体从 任何明晟指数或其中任何 数据的使用中获 得 的结果做出任何明文或默 示的保证。明晟相关方均 无需对与任何明晟指数或 其中包含的任何 数 据 有 关 的 错 误 、 遗 漏 或 中 断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进 一 步 地 , 对 于 各 项 明 晟 指 数 及 其 中 所 包 含 的 数 据,明晟相关方均未做出 任何类型的明文或默示保 证,且明晟相关方在此明 确拒绝所有关于 适 销性及适于特定目的的保 证。在不会对上文构成限 制的前提下,无论在任何 情况下,明晟相 关 方均无需为任何直接的、 间接的、特别的、惩罚性 的、后果性的或任何其他 损害(包括利润 损 失 )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即 便 已 被 告 知 该 等 损 害 的 可 能 性 。 72 未经首先联系明晟(以确 认是否应获得明晟的许可 ),本证券、产品或基金 的购买方、出 售方或持有人及任何其他 人士或实体均不得为发起 、支持、宣传或推广本 证 券而使用或提及 任 何明晟商号、商标或服务 商标。无论在任何情况下 ,未经明晟事先书面准许 ,任何人士或实 体 均 不 得 主 张 与 明 晟 之 间 存 在 任 何 隶 属 关 系 。 对 于 明 晟 有 限 公 司 上 述 免 责 声 明 中 提 及 的 可 能 对 基 金 、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造 成 的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亦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2 ) 标的 指数回 报与股 票市场平 均回报 偏离的 风 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 代 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 均 回 报 率 与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的 平 均 回 报 率 可 能 存 在 偏 离 。 (3 ) 标 的 指 数 波 动 的 风 险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价格 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 素 、 经 济 因 素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 投 资 人 心 理 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 (4 ) 标 的 指 数 值 计 算 出 错 的 风 险 尽管明 晟 有 限 公 司 (MSCI Inc. ,“明晟”) 将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以 确 保 指 数 的 准 确 性 , 但 不 对 此 作 任 何 保 证 , 亦 不 因 指 数 的 任 何 错 误 对 任 何 人 负 责 。 因 此 , 如 果 标 的 指 数 值 出 现 错 误 , 投资人 参 考 指 数 值 进 行 投 资 决 策,则 可 能 导 致 损 失 。 (5 )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的 风 险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如 发 生 导 致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 若 标 的 指 数 发 生 变 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相 应 进 行 调 整 。 届 时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 且 投 资 组 合 调 整 可 能 产 生 交 易 成 本 和 机 会 成 本 。 投 资 者 须 承 担 因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与 成 本 。 (6 ) 标 的 指 数 可 回 溯 历 史 数 据 时 间 较 短 的 风 险 根 据 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编 制 方 案 , 其 可 回 溯 历 史 数 据 的 时 间 较 短 , 无 法 代 表 过 往 完 整 的 业 绩 表 现 , 也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走 势 。 3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回 报 与 标 的 指 数 回 报 偏 离 的 风 险 以 下 因 素 可 能 使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收 益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的 收 益 率 发 生 偏 离 : (1 ) 标 的 指 数 调 整 成 份 股 或 变 更 编 制 方 法 ,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 调 整 中 产 生 跟 踪 偏 离 度 与 跟 踪 误 差 。 (2) 标的 指 数 成 份股 发 生 配股 、 增发 等行 为 导致 成 份股 在 标的 指数 中 的权 重发 生 变 化,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调 整 中产 生跟 踪 偏 离 度 和跟踪 误差 。 (3)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送配 等所 获收 益 导 致基 金收益 率偏 离标 的指 数收 益率, 从而 产生跟 踪偏 离 度 和跟 踪 误 差 。 (4) 由于 成份 股 停 牌 、摘 牌 或流 动 性 差 等因素 ,基 金无法 及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或承 担 冲 击 成本 而 产 生跟 踪偏 离 度 和跟 踪 误 差 。 (5) 基金 投 资 过 程中 的 证 券交 易 成本 ,以 及 基金 管 理费 和 托管 费 等 ,可 能导 致本基 金在73 跟踪指 数时 产生 收益 上的 偏离 。 (6) 在本 基金 指 数 化 投资 过 程中 ,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管 理 能力 , 例 如 跟 踪指 数 的 水 平、 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 时 机 选 择等 , 都 会对 本基 金 的 收 益产生 影响 , 从而 影 响本 基金 对 标的指 数的 跟踪 程 度 。 (7) 基 金现 金 资 产的 拖累会 影响 本 基金 对标 的指 数 的 跟踪 程 度。 (8 ) 特 殊 情 况 下 , 如果 本 基 金 采 取 成 份 股 替 代 策 略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与 标 的 指 数 构 成 的 差 异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收 益 率 产 生 偏 离 。 (9 ) 其 他 因 素 产 生 的 偏 离 。 如 因 受 到 最 低 买 入 股 数 的 限 制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个 别 股 票 的 持 有 比 例 与 标 的 指 数 中 该 股 票 的 权 重 可 能 不 完 全 相 同 ; 因 缺 乏 卖 空 、 对 冲 机 制 及 其 他 工 具 造 成 的 指 数 跟 踪 成 本 较 大 ; 因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带 来 的 现 金 变 动 ; 因 指 数 发 布 机 构 指 数 编 制 错 误 等 , 由 此 产 生 跟 踪 偏 离 度 与 跟 踪 误 差 。 4 、基 金 交易 价 格 与份 额净 值发 生 偏离 的 风 险 尽 管本基 金将通 过 有效的 套 利机制 使基金 份 额二 级 市 场交易 价格的 折 溢价控 制 在一定 范 围内 , 但 基金 份额 在 证 券交 易 所 的 交易 价格 受 供 求关 系 等 诸 多因 素影 响 , 存在 不 同 于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即 存 在 价格 折 溢价 的风 险。 5 、参 考 IOPV 决策 和 IOPV 计 算错 误 的 风 险 中证指 数公 司在 开 市 后 根 据 申购 赎 回清 单 和 组合 证 券 内各 只 证券 的 实 时成 交 数 据, 计算 并 发布 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 值 (IOPV ) , 供 投 资人 交 易 、 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 额 时 参 考。IOPV 与 实 时 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可 能 存 在 差 异, IOPV 计 算 也 可能 出 现 错误 , 投 资 人若 参考 IOPV 进行 投 资决 策 可能导 致 损 失 , 需 由 投 资 人 自行 承 担。 6 、投 资 人申 购 失 败的 风险 如果投资 者申购 时未能 提 供符合要 求的申 购对价 , 或者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 合同的规 定拒绝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 ,则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失 败。 投资者 申购 当日 未卖 出的 场内份 额在 交收 成功 后方 可卖出 和赎 回。 因此 ,为 投资者 办理 申 购业务 的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如发 生交 收违 约, 将导 致投资 者不 能及 时、 足额 获得申 购当 日未 卖 出的场 内 份 额, 投资 者的 利益可 能受 到影 响。 7 、投 资 人赎 回 失 败的 风险 如果投 资 人 提 出 场 内份额赎 回 申 请 时 持 有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或 未 能 根 据 要 求 准 备 足 额 的 现 金 , 或 者 基金投资 组 合 中 不 具 备 足 额 的 符 合 要求 的 赎 回 对 价 ,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拒 绝 投 资 者 的 场 内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 则 投 资 者 的 场 内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失 败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能 根 据 成 份 股市 值 规 模 变化 等因 素 调 整最 小 申 购 赎回 单位 , 由此 可能 导 致 投资 人 按原 最小 申购 赎 回 单位 申 购 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能 无 法 按照 新的 最 小 申购 赎 回 单 位全部 赎 回 , 而只 能 在 二 级 市场 卖 出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额 。 8 、基 金 场 内份 额 赎 回 对价 的变 现 风险 本基金 赎回 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 现金 替代 、 现 金 差 额等。 在 组 合证 券 变 现 过 程中, 由于 市74 场变 化 、 部分 成份 股 流 动性 差 等 因 素, 投资 人变 现 后的 价 值 与赎 回时 赎回 对 价的 价 值有 差 异 , 存 在 变 现 风 险。 9 、套 利 风险 鉴 于 证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机 制和技 术 约 束 , 套 利 完 成 需要一 定 的 时 间 , 因 此 套 利存在 一 定 风 险 。 同时 , 买 卖一 篮 子 股 票和 ETF 存在 冲 击成 本和 交 易 成本 , 所以 折溢价 在一 定 范围 之 内也 不能 形 成套 利 。另 外, 当一 篮子 股票中 存在 涨停 、跌 停 、 临时停 牌 等 情况 时, 溢价 套利 会 因成 份股 无 法买入 而受 影响 ,折 价套 利 会因 成份 股 无 法卖 出 而 受影响 。 10、申 购赎 回清 单差 错风 险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 的 当 日申 购 赎回 清 单 内 容 出 现 差错 , 包 括组 合证 券 名 单 、 数 量 、 现金 替代标 志、 现金 替代 比率 、替代 金额 等出 错, 投资 人利益 将受损 , 申购 赎回 的正常 进行 将受 影 响。 11、退 市风 险 因本基 金不 再符 合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条 件 被 终 止 上 市 , 或被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提 前终 止上 市 , 基金 份额 不能 继 续 进 行 二 级市 场交 易。 12、第 三方 机构 服 务 的 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 委 托 第 三方 机 构办 理 , 存 在 以 下 风险: (1) 申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因 多 种原 因 , 导 致 代理 申 购 、 赎回 业 务 受 到 限制 、 暂 停 或终 止 , 由此 影 响对 投资 人 申 购 赎 回服 务 的风 险。 (2) 登记 结算 机 构 可 能调 整 结算 制 度 , 如 实施 货 银 对 付制 度 , 对 投 资人 基 金 份 额、 组 合 证券 及 资金 的结 算 方 式 发 生变 化 , 制 度调 整 可 能 给 投资人 带来 风险 。 同 样 的 风险还 可能 来自 于 证券 交 易 所及 其他 代 理 机 构。 (3) 证券 交易 所 、 登 记结 算 机构 、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 他 代理 机 构 可 能 违约 , 导 致 基金 或 投 资人 利 益受 损的 风 险 。 13、场 内申 购赎 回方 式下 退补现 金替 代方 式的 风险 本基金 在场 内申 购赎 回环 节新增 了“ 退补 现金 替代” 方式, 该方 式不 同于 现有 其他现 金替 代 方式, 可能 给申 购和 赎回 投资者 带来 价格 的不 确定 性,从 而间 接影 响本 基金 二级市 场价 格的 折 溢价水 平。 极端 情况 下, 如果使 用“ 退补 现金 替代” 证券的 权重 增加 ,该 方式 带来的 不确 定性 可 能导致 本基 金的 二级 市场 价格折 溢价 处于 相对 较高 水平。 基金管 理人 不对“ 时 间优 先 、实时 申报” 原 则的 执行 效 率做出 任何 承诺 和保 证, 现金替 代退 补款的 计算 以实 际成 交价 格和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约 定为准 。若 因技 术系 统、 通讯联络 或 其他 原 因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遵 循“ 时 间优 先、 实时 申报” 原则对“ 退 补现 金替 代” 的 证券进 行处 理, 投 资者的 利益 可能 受到 影响 。 14、场内 申 购赎回 清单 标 识设置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在进 行场 内 申 购赎回 清单 的现 金替 代标 识设置 时, 将充 分考 虑由 此引发 的市 场 套利等 行为 对基 金持 有人 可能造 成的 利益 损害 。但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保证 极端 情况下 申购 赎回 清75 单标识 设置 的完 全合 理性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低 于 面 值 的 风 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 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 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 期累计报酬率。 基 于 本 基 金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不 以 弥 补 亏 损 为 前 提 , 收 益 分 配 后 可 能 存 在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低 于 面 值 的 风 险 。 16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风 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作 为 金 融 衍 生 品 , 具 备 一 些 特 有 的 风 险 点 。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主 要 存 在 市 场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差 风 险 、 保 证 金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操作风险 等 。 17 、 股 票 期 权 投 资 风 险 股 票 期 权 价 格 主 要 受 受 到 标 的 资 产 价 格 水 平 、 标 的 资 产 价 格 波 动 率 、 期 权 到 期 时 间 、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 因 此 , 投 资 股 票 期 权 主 要 存 在 Delta 风险、Gamma 风险、Vega 风险、 Theta 风险以及 Rho 风 险 。 同 时 , 进 行 股 票 期 权 投 资 还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等 。 (二) 市 场 风 险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证券 市 场,而证 券市场 价格因 受 到经济因 素、政 治因素 、 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 导 致基 金 收益 水 平 变 化 ,产 生 风险,主 要包括 : 1 、政 策 风险 。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策 、 行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政策等 ) 发生 变 化, 导致 市 场 价 格 波动 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 周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 性 变 化 ,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变化 。 基金 投资 于 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 ,收 益 水 平 也会 随之 变 化 ,从 而 产 生 风险 。 3 、利 率 风险 。 金 融市 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格和 收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也影 响 着企 业的 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 本基 金 投 资 于股 票, 其 收 益水 平 会 受 到利 率变 化 的 影 响。 4 、上 市 公司 经 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 影 响,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务状况 、 市场 前 景、 行业 竞 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 会 导 致 企业的 盈 利 发生 变 化 。 如 果基金 所 投 资 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 其 股票价 格 可 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 少 ,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虽然 基 金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 险, 但 不 能完 全规 避。 (三)管 理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等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业 务 发 展 状 况 、 人 员 配 备 、 管 理 经 验 等 因 素 可 能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此 外 ,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风 险 , 例 如 交 易 错 误 等 。 (四)流 动性 风险 1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 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为跟 踪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指数 的 ETF ,主要投 资 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备 选成 份 股, 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 资 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 ,如因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等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 于 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采取包括 成份股替代策略等在内 的76 其他指 数投 资技 术适 当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以 期有 效控制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2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 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暂 停基金 估值 以及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措 施。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等 工 具 的 情 形 、 程 序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之、“ ( 四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 若 本 基 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 ,赎 回款 支付 时间 将后延 ,可 能对 投资 者的 资金安 排带 来不 利影 响。 暂 停 基金 估 值的 情 形、 程序 见 招募 说 明书“ 十三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之 “ ( 六)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的 相 关 规 定 。 若 本 基 金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一 方 面 投 资 者 将 无 法 知 晓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 赎 回本基 金, 或赎 回款 支付 时间将 后延 ,可 能对 投资 者的资 金安 排带 来不 利影 响。 3 、对 ETF 基金 投资 人 而 言 , ETF 可 在 二 级 市 场 进行 买卖 , 因此 也 可能 面临 因 市 场交 易量 不 足而造 成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带 来基 金 在 二 级市 场 的 流 动 性风 险 。 ( 五 ) 其 他 风 险 1 、 不 可 抗 力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和 销 售 机 构 等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各 项 业 务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使 投 资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法 及 时 查 询 权 益 、 进 行 日 常 交 易 以 致 利 益 受 损 。 2 、 技 术 风 险 在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 交 易 、 服 务 与 后 台 运 作 等 业 务 过 程 中 ,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差 错 可能 导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及 销 售 机 构 等 。 77 十 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 , 自 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清 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 基金所持 证券的流 动性受 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 变78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79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款 项 或 认 购 股 票 、 应 付 申 购 对 价 、 现 金 差 额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0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 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益 分配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结 算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 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81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的对 价, 编制 申购 赎回 清单;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对价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82 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募 集期 间网 下股 票认 购所冻 结的 股票 应 予以解 冻;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等基金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83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基 金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对 价;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人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暂 不设日 常机 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84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调整 本基 金申 购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 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 应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有 关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交 易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质 押 等 业 务 规 则 ( 包 括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的 调 整 、 场 内 开 放 时 间 的 调 整 等 ) ,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和登记 结算 机构 调整 上述 业务规 则;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情况下,调整基 金 的申购 赎回 方式 ; (7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申 购 对 价、赎 回对 价组 成, 调整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调 整申购 赎回 清单 计算 和公 告时间 或频 率; (8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9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 的要求,根 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 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 费费率 、计 算方 法或 支付 方式等 ; 85 (10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调整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11)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86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的有关证 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 权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核对,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2 、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87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及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3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 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88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 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通过 方为有 效;除 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89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束力 。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自 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90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其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除 非 仲 裁 裁 决 另 有 决 定。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91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1 、 《基金合同》经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 字 或 盖 章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 《基金合同》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基金合同》自生效 之日起对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合同》正本一 式六份,除 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 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金合同》可印制 成册,供投 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92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 理人” )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中 办公 区)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仟 万元 人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或简 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险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汇汇 款; 外汇 兑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 汇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 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买 卖和 代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汇 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行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国 际贵 金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与 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 切银行 业务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93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下 列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 除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 购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股 票 期 权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其投 资原 则及投 资比 例按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 资 产 的 80% 且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因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而 受限 制的情 形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拟 投 资 的 股 票 库 、 债 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非现 金 基金资 产的 80% 且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4 )本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7)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8 )基 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9 )本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94 (10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值的 20% ; 持 有 的 股 票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的有 关规定;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金; (11)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参 与 转 融 通 证 券 出 借 交 易 的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0% , 证券 出借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30 天 ,平均 剩余 期限 按照 市值 加权平 均计 算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14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并 承 担 由 于 不 一 致所导 致的 风险 和损 失;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第(7 )、(8 ) 、 (13 )、(14 )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调 整 或 成 份 股 市 场 价 格 变 化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上 述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3 、 基金 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95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4 、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组 合限 制或 禁止 行为 规 定,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 可 不 受 相 关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为 规 定 进 行 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可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规定直 接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该变 更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上 述 第 ( 一 ) 、 ( 二 ) 款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上 述 约 定 , 应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示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提 示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提 示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 应 当 及 时 提 示 基 金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度等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 在本 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在 不 违反 公平 、合 理原 则以 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 基金 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6 3 、 基金 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 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 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含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 资,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 中国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方为 有效 。 2 、 基金 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 全 部资 金划 入在 基金 托管 人 处为 本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托 管专 户 中 , 基 金 募 集 的 股 票 存 放 在 以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联 名 名 义 开 立 的 证 券 账 户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 资金 和 股 票当 日出 具基金 资产 接收 报告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 基金 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3 、 本基 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该 账 户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 在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和 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97 1 、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 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 本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的活 动。 3 、 基金 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 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 账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 付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4 、 在本 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 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 及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 、 使 用的规 定。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报 备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凭证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关 重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 基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 基金 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对 基 金财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98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 当相 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 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 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以 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 、 当基 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 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 以 内( 含第 四位 )发 生差 错 时,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通报 基金 托 管 人;当 计价 错误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的同 时 并及时 进行 公告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6 、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也 不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也 应 承 担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 自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承 担 的 赔 偿 金 额 , 则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 由于 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 、 如果 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 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 存在 差异 ,且 双方 经协 商 未能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定 期 就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存 在 不 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99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 一 次 , 于 该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内 公 告。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 毕 并 于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半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会 计年度 终了 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到后 应 3 个 工作 日内 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 应在 收 到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完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在收到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复 核,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 对 于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册 生成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 100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代 为 履 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职 责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争议 未能 以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按其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本 基 金 的 财 产 进 行清算 。 101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 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 主要由基 金管理人 、代办 证券公司 提供。投 资者可 通过以下 方 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进行各类业务咨询,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投资 者 如 果 认 为 自己 不 能 准确理 解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 《 基 金 合同 》 的 具体内 容 , 也 可 拨 打以下电 话详询 。 客服热 线:4008818088 ( 免长途 话费 )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02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无。 103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他 基金销 售机构 处。 投 资 者可在营 业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按 工 本费购买 复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104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1、 中 国 证监 会准予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 国 际 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注册 的 文件 ; 2、 《 易 方 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 ; 3、 《 易 方 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 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8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