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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积配(160105)

南方积配: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南 方 积 极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南方 基 金 管 理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 国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2018 年 3 月托管协议 
2 
目录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二、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4 
三、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 4 
四、基 金资 产保 管 ................................................................................................................... 5 
五、划 款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执 行 ....................................................................................... 7 
六、交 易安 排 ........................................................................................................................... 8 
七、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10 
八、基 金收 益分 配 ................................................................................................................. 14 
九、信 息披 露 ......................................................................................................................... 1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 15 
+一、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15 
+二、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 16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的更 换 ............................................................................. 16 
+四、 基金 的管 理费 、托 管费 ............................................................................................. 18 
+五、 禁止 行为 ..................................................................................................................... 18 
+六、 违约 责任 ..................................................................................................................... 19 
+七、 争议 的处 理 ................................................................................................................. 19 
+八、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20 
+九、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 20 
二+、 其他 事项 ..................................................................................................................... 20 
二+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签字、 签订 地、 签订 日( 见下页 ) ......................................... 20 托管协议 
3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 亿元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 : 常 克川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结算 业务; 居民 储 蓄业务 ; 信 托贷 款、 投 资 业务; 金融
租赁业 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汇款 ; 外汇 投资; 在境 内、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行 外 币有价 证券; 贸
易、 非 贸易 结算 ; 外 币票 据贴现 ; 外 汇放 款;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外汇 及外 币有 价证券 ; 境 内外托管协议 
4 
外汇借 款; 外 汇及 外币 票 据兑换 ; 外汇 担保; 保管 箱业务; 征信 调查、 咨询 服务; 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 社保 基金 托管 ; 企业 年金 托管 ; 委 托资 产托管 ; 信 托资 产托 管; 基本养 老保 险个
人账户 基金 托管 ; 农 村社 会保障 基金 托管 ; 投 资连 接保险 产品 的托 管; 收支 账户的 托管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QFID 境内证 券投 资托 管; 产业 投资基 金托 管。 
 
二 、 托 管 协 议 的依 据 、 目 的 和 原则 
本协议 依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南方
积极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制
定。本 协议 适用 于 南 方积 极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在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 基 金资 产的管 理
和运作 及相 互监 督、 基金 相关资 料的 保管 等相 关事 宜中的 权利 、 义务及 职责 , 以 确保 基金 资
产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 议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间 的 业 务 监 督 、核 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和有关 法规的 规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 基 金资 产核 算、 基金价 格的 计算 方法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 金费 用的 支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 基
金的融 资条 件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要 求其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给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 在 限
期内 , 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托管 人 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二)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它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托管 人
是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 是 否妥 善保 管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是否 及时按 照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向注 册登 记人 支付赎 回和 分红 款项 ,对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可定 期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 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托管协议 
5 
未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 托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灭失 、 减 损、
或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 方式 要求 托管人 予以 纠正 和采 取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受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反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和 其他 有关法 规
的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 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 金业 务执行监
督、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 基 金 资 产 保管 
(一) 基金 资产 保管 的原 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应安 全保 管所 收到 基金的 全部 资产 。 
基金资 产应 独 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自有 资产。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设立 独立
的账户 。 本 基金 资产 与托 管人的 其他 资产 及其 他基 金的资 产应 该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托管
人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
通知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 对 于
基金申 ( 认)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资 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 损 失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验 证 
基金募集截止,由基 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托管协议 
6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督促 注册 登记 人应 将募得 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
金开立 的指定 账户中 。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资金 当日 出具基 金资产 接收报 告。 ( 三)投 资人申
购资金 的归 集和 赎回 资金 的派发 
基金申购 、赎 回的款 项采 用净额交 收的 结算方 式。T + 3 日 的赎回 款与 T + 2 日申购
款进行 轧差 净额 交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资金 是否 到账 , 对 于未 准时到 账的 资金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催收。 
因投资者 赎回 而应划 付的 款项,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进 行划 付。 (四 )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基金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基金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托 管人 和管 理人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任 何银 行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 户进 行 本 基 金业 务 以 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专户 的管理 应符 合《 银 行账户 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理 条例》 、《 中国人
民银行 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 付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 结算办 法》 以
及银行 业监 管机 构、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的 其他规 定。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六) 债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中国 人民 银行 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拆 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托管协议 
7 
户,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设 债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查询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 同 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和债 券托 管账 户根 据中 国人民 银行 、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心 和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补充协 议, 进行
使用和 管理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对 外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市 场回 购
主协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七)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或 交
易所登 记结 算公 司或 其他 的代保 管库 中。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托 管人对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责 任。 
(八) 和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投资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合同 原
件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根 据基 金的 需要 以基 金的名 义签 署。 合同 原件 由托管 人保
管。 
 
五 、 划 款 指 令 的发 送 、 确 认 及 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划款指 令人 员的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预留 印鉴 和授 权人 签字样 本 , 事 先书 面通 知 ( 以下称 “ 授
权通知”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发送划 款指令 的人员 名单 ,注明 相应的 交易权 限, 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时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有权 发送人 员身 份的 方法 。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授
权通知 后, 将签 字和 印鉴 与预留 样本 核对 无误 后, 以回函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授权 文件 负有 保密 义务 , 其内容 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 关操作 人
员以外 的任 何人 泄露 。 
(二) 划款 指令 的内 容 
划款指 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基 金资 产时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 支
付的指 令, 包括 赎回 及收 益分配 资金 的拨 付以 及与 投资有 关的 划款 等。 托管协议 
8 
(三) 划款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 
划款指 令由 ( 授权通 知 ) 确定的 有权 发送 人代 表基 金管理 人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 授权 通知 ) 规 定的 方法确 认指 令有 效后 , 方 可执行 划款 指令 。 对 于被 授权人 发出 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否认 其效力 。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监督 职能 时 ,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划款 指 令
违法违 规的 , 不予执 行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且 由此 造成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公 司承担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在其 合法 的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划款 指令 ; 发 送人 应按 照其授 权权 限发送 划款 指令 。 若 划款 指令违 规 , 基 金
托管人 事后 方能 发现 的,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如 发生重 大违 规事件 ,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由此造 成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担 。 
管理人 应将 同业 市场 债券 交易通 知单 加盖 印章 后传 真给托 管人 。 
根据相 关业 务程 序规 定, 涉及有 关费 用支 付的 合同 原件由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的 , 管理 人应
将其作 为附件 与划款 指令 一并传 真与托 管人。 如管 理人应 将《 基 金专 用证券 交易席 位租用
协议》 加 密传真 至托 管行 备案, 如 《 基金 专用 证券 交易席 位租 用协 议》 到期 无续签 协议 ,
托管行 将不 再支 付该 席位 佣金及 其他 任何 费用 。 
(四) 被授 权人 的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 被授 权人 员或改 变被 授权 人员 的权 限, 必 须提 前至 少一 个交 易日, 使用
加密传 真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由授 权人 签字 和盖 章的 被授权 人变 更通 知 , 同 时电 话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被 授权 人变更 通知 , 自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托管 人传真 回函 确认 时开 始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
在此后 三日 内将 被授 权人 变更通 知的 正本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六、交易安排 
(一) 交易 席位 的租 用及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 向 其租 用专 用 交 易席位 , 选
定后要 立即 通知 托管 人。 
基金通 过一 个证 券经 营机 构买卖 证券 的年 成交 量,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年成 交量 的 30 %。
管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基金 中期 报告 和年 度报 告中将 所选 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有关 情况 、 基
金通过 该证 券经 营机 构买 卖证券 的成 交量 、支 付的 佣金等 予以 披露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 报 告 。 
(二) 证券 交易 的清 算与 交割 托管协议 
9 
1 、资 金划 拨 
基金管 理人 的资 金划 款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审 核无 误后立 即执 行 , 不得 延误 。 如 基金 托
管人当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资金 划拨 指令 有违 法、 违规的 , 应不 予执行 , 并 立即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要 求其 变更 或撤 销相关 指令 , 若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发 出上 述通 知后仍 未变 更
或撤销 相关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不予 执行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的资 金划 款 指
令有违 反有 关规 定的 情况 , 托 管人 执行 指令后 方能 发现的 , 应通 知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如有 重
大违规 时, 应同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确 保基 金有 足够的 资金 金额 ,对 于超 头寸的 划款 指令 ,托 管行 有权止 付 ,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2 、结 算方 式 
支付结 算可 使用 汇款 、汇 票、支 票、 本票 及电 子支 付平台 等。 
3 、证 券交 易资 金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执 行后, 因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发生 的所 有交 易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办 理。 如果 因为托 管人 因过 错在 清算 上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应由托 管人 负责
赔偿基 金的 损失 ; 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 人买 空、 卖空 造成基 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的 , 托管 人
发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若管理 人发 生超 买行 为, 必须于 T + l 日 12 : 00 以前进 行融 资, 以弥 补头 寸不足 ,
否则托 管人 对超 买头 寸的 部分有 权止 付 ,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揭 示函 , 同时 报送 证监会 备案 ,
由此造 成的 相关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负。 
(三) 交易 记录 、资 金和 证券账 目的 对账 
基金管理 人 每 一 工 作日 将交 易 成 交 记 录 和 交 易所 清算 数 据 在 当 日 全 部 交易 结束 后 传 给
托管人 ,托 管人 按日 对当 日交易 记录 进行 核对 。 
基金的 资金 账目 由双 方每 日对账 一次 ,确 保双 方账 目账账 相符 。 
基金证 券账 目每 周最 后一 个交易 日终 了时 双方 进行 对账。 实物 券账 目, 每 月月 末双方 进
行账实 核对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买 卖基金 份额 的清 算、 过户 与登记 方式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基 金管 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 售代 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 和赎回申
请,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以 及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 基金 管理人传达的数据, 并确 认资金的到账情 况 及时 进行 账 务 处托管协议 
10 
理,及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 
基金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 14 : 00 之前将 前一个 开放日的 基金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七 、 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后, 签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 值予以 公布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的 估值 对象 为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 权证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等资 产。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A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B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托管协议 
11 
C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D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A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B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从配 股除 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如 果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 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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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 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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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 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 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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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日 内完 成;投 资组合公 告每 季度公 布一 次,在截 止日 后巧个 工作 日内公告 ;招
募说明书 在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每六 个月 公告一 次, 于截止日 后 1 个月 内公告 。年中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基 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 对报 表加盖 公章 后 ,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5 个 工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年 中报告 完成 当日,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 后 30 
日内进 行复 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中 , 发现相 关各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 行调整 ,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 可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核 对 无误 后,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 上加 盖公 章, 相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中报或 年报 复核 完毕 后, 需出具 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 时 提 示 。 
 
八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基金收 益分 配 , 是 指将 本基 金的净 收益 根据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数量 比例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进行分 配 。 基 金净 收益 是基 金收益 扣除 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以 在基 金收 益中 提取 的费用 后得 出
的余额 。 收益 分配应 该符 合 《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中收益 分配 原
则的规 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在基金一 年只 分 配一 次时 ,基金每 个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4 个 月内, 由基 金管理 人公告 基
金的年 度分 配方 案。 如果 一年内 进行 多次 收益 分配 ,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收 益分 配的付 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按指令 将收 益分 配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定账 户。


托管协议 15 九、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按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中 国证 监会关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规 定进 行披露 以 外,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有 关信 息均 应烙守 保密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任 何信 息, 不得在 其公 开披 露之 前, 先行对 双方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以 外的 任何机 构、 组织 和个 人泄 露。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的所 有文 件, 包 括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定期 报告 、 临 时报 告、 及 其他 必要的 公告 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公 布 。 基金年 报 , 经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 方可披 露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的公 告 , 必 须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发布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必要 , 还 可以 通过 其 他媒体 发布 ,或 直接 通知 基金投 资人 。 +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与 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 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每月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过户 与注 册登记 人负 责制 定 。 基 金过 户与注 册登 记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负保管 义务 。 + 一 、 基 金 有 关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完整 保存 各自 的记 录基 金业务 活动 的原 始凭 证、 记账凭 证 、 基金账 册、 交易 记录 和重 要合同 等, 保存 期限 为巧 年。 有关基 金的 重大 合同 的正 本,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变更 后,未 变更 的一 方有 义务 协助接 任人 接受 基金 的全 部文件 。 托管协议 16 + 二 、 基 金 托 管人 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 基 金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托管人 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措 施。 + 三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和 更换 程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退任 : ( l )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资格 ; ( 2 )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解 任; ( 3 )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 4 )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 l ) 提名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由代表 50 %以 上( 不含 50 % )权 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 ( 2 ) 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在六 个月 内对 被提名 的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形成决 议。 ( 3 ) 移 交和 审计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 管理 业务 资料 , 及 时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临 时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接 收。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应 当按 照规 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资产 进行审 计 , 并 将审计 结果 予以公 告 , 同 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4 ) 批准: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应经 中国 证监 会审 查批 准方可 继任 ; 原 任基 金管 理人应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方 可退 任。新 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金 管 理 人 。 ( 5 )公 告: 更换基 金管 理人,由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监会 批准 后 5 个工作 日内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报 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与 原任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资 产管理 的交 接手 续, 并核 对资产 总值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基 金发 起 人管理人 在批 准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媒体报 刊和 网站上刊 登公托管协议 17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 如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基金 托管人 和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按其 要求 替换 或删除 基金 名称 中“ 南方 ”的字 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和 更换 程序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经 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管机 构批准 ,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 退任 :( l ) 被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格 ; ( 2 )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解 任; ( 3 )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 4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l )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被 撤 销、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


( 2 )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 理由认 为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符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3 )代 表50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退任 ; ( 4 ) 银行 业监 管机 构有 充 分理由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继续 履行 基金 托管 职责 。2 、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 l ) 提名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由代表 50 %以 上( 不含 50 % )权 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 ( 2 ) 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在六 个月 内对 被提名 的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形成决 议。 ( 3 ) 移交 和审 计 :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 料, 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及时接 收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按照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审计 , 并将 审 计结果 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4 ) 批准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应 经银 行业 监管 机构 和中国 证监 会审 查批 准后 方可继 任 。 原 任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经 中 国证 监 会 和 银 行业 监 管 机 构批 准 后 方 可 退任 。 新 基 金托 管 人 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金 托管 人。 ( 5 )公 告: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管机 构批准 后5 个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报刊 和网站 上公 告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与 原任 基 金托管 人进 行资 产管 理的 交接手 续, 并核 对资 产总 值。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更 换,由基 金发 起人管 理人 在批准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 在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媒体 报刊 和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托管协议 18 + 四 、 基 金 的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基金的 管理 费、 托管 费和 持续销 售费 ,实 行按 日计 算,按 月支 付。 (一) 基金 管理 费、 托管 费的计 提方 法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应给 付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费 , 在 通常 情况 下,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 5 %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 E × 1 . 5 % ÷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应给 付基 金托 管人 托管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按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 . 25 %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 E ×0 . 25 % ÷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两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体息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二) 基金 管理 费、 托管 费和持 续销 售费 的复 核和 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应分 别在每月第一个工作 日将 上月的上述费用计算 结果 发送给对 方复核 。 发 现差 错的 , 双 方及时 改正 ; 核 对无 误后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将基 金管理 费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托管 费由 托管 人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五、禁止行为 (一) 除 《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为自 身和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经营 过程 中任 何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保 密的 信托管协议 19 息,不 得在 公开 披露 前对 他人泄 露。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常指 令不 得拖 延或拒 绝执 行; (四) 除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动用 或处分 基金 资产;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互相独 立, 其高 级管 理人 员不得 相互 兼职。 (六) 《 基 金合 同》 投 资 限制中 禁止 投资 的行 为。 (七)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其他禁 止行 为。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 人的 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 造成 实际损害的,违约方 应承 担赔偿责 任, 另一 方有 义务 代表 基 金对违 约方 进行 追偿 。 但 是发生 下列 情况 , 当事 人 可以免 责 :( l )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 法规 或规 章实施 的作 为 或不作 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 2 )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 过错的 情况 下 , 由 于按 照 本 《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投资原 则而 投资或 不投 资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 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拒 、 无法 避免 且在 本 协议由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协 议当事 人无 法全 部履 行或 无法部 分履 行本 协议 的任 何事件 , 包 括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它 自然灾 害、 战争 、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 没 收、 法律变 化、 突发 停电或 其它 突发 事件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 另 一方 在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 及时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防 止损失 的扩 大。 违约行 为虽 已发 生, 但本 托管协 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继续 履行本 协议 。 + 七 、 争 议 的 处理 因本协 议产 生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可以 在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 院通 过诉讼 解决 。 托管协议 20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烙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 八 、 托 管 协 议的 效 力 (一) 本协 议经 双方 当事 人盖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 字,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后 ,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生 效。 本协 议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合 同终 止之 日止。 (二) 本协 议一 式六 份, 协议双 方各 持两 份, 上报 中国证 监会 一份 , 基 金留 存一份 。 每 份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 + 九 、 托 管 协 议的 修 改 和 终 止 (一)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 不得与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生效 。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其基 金管 理权; 4 、发 生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基金 终止 事项 。 二+、其他事项 本协议 未尽事 宜,当 事人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规 定协商 办 二 +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签 字 、签 订 地 、 签 订 日( 见 下 页 )


托管协议 21 (本签 字页 仅供 南方 积极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使 用) 基金管 理人 : 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 公司 盖 章、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盖 章、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 签订地 :





市 签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