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鹏华丰利(160622)

鹏华丰利: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鹏 华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合 同
( 由 鹏 华 丰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换 而 来 )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零 一 八 年 三 月基金合同
3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2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3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9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1 1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1 7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备 案...................................................................................................................... 1 9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与 交 易.............................................................................................. 2 0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2 2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3 4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4 0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4 7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托 管.............................................................................................................. 4 9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5 0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5 2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5 7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5 8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6 4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6 6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6 8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与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6 9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7 1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7 7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违 约 责 任.............................................................................................................. 7 9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8 0
第 二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8 1
第 二 十 六 部 分 其 他 事 项.............................................................................................................. 8 2基金合同
3 - 2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 则
1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是 保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
规 范 基 金 运 作 。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3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原 则 是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
二 、 基 金 合 同 是 规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基 本 法 律 文 件 , 其 他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 如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冲 突 , 均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本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三 、 鹏 华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核 准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之 外 披 露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其 内 容 涉 及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 如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冲 突 ,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
五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的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已 届 满 , 鹏 华 丰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已 转 换 为 鹏 华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故 基 金 合 同
中 关 于 转 换 前 分 级 运 作 的 相 关 内 容 均 不 再 适 用 。基金合同
3 - 3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鹏 华 丰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或 鹏 华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其 中 , 发 起 式 基 金 是 指 满 足 《 运 作 办 法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 关 于 增 设
发 起 式 基 金 审 核 通 道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中 相 关 条 件 而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鹏 华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 L O F )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鹏 华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鹏 华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鹏 华 丰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指 《 鹏 华 丰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丰 利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或 《 鹏 华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9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1 0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 同 年 1 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4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7 年 8 月 3 1 日 颁 布 、 同 年 1 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基金合同
3 - 4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5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6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7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8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 9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2 0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 1 、 发 起 资 金 : 指 用 于 认 购 发 起 式 基 金 且 来 源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员 工 中 依 法 具 有 基 金 经 理 资 格 者 ,
包 括 但 可 能 不 限 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下 同 ) 等 人 员 的 资 金
2 2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使 用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的
投 资 人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4 、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 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安 排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成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个 级 别 , 即 丰 利 A 份 额 和 丰 利 B 份 额 , 两 级 份 额 的
配 比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7 : 3
2 5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3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基 金 采 取 分 级 运 作 的
期 间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2 6 、 丰 利 A : 指 鹏 华 丰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丰 利 A 份 额
2 7 、 丰 利 B : 指 鹏 华 丰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丰 利 B 份 额
2 8 、 丰 利 A 的 开 放 : 丰 利 A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半 年 开 放 一 次 , 每 次 开 放 两 个 工 作
日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半 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申 购 开 放 日 , 申 购 开 放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为 赎 回 开 放 日 。 申 购 开 放 日 只 可 提 交 丰 利 A 的 申 购 申 请 , 赎 回 开 放 日 只 可 提 交 丰 利 A
的 赎 回 申 请
2 9 、 丰 利 A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半 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丰 利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 . 0 0 0 元 , 其 基 金 份 额 数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增 加 或 减 少 的 行 为
3 0 、 丰 利 B 的 封 闭 期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3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基金合同
3 - 5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3 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3 2 、 销 售 机 构 : 指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协 议 ,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证 券 经 营 资 格 且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3 3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3 4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3 5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又 简
称 为 T A 系 统
3 6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3 7 、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3 8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 9 、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指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4 0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4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4 2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4 3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基金合同
3 - 6
4 4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4 5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4 6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4 7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4 8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4 9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0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1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5 2 、 场 外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 购 、 场 外 赎 回
5 3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赎 回
5 4 、 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5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6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5 7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5 8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5 9 、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到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为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的 届 满 日 , 与 丰 利 B 的 封 闭 期 届
满 日 相 同基金合同
3 - 7
6 0 、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 指 在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份 额 转 换 规 则 ,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份 额
6 1 、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丰 利 A 每 次 开 放 时 , 经 过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成 交 确 认 后 , 丰 利 A 的 净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本 基 金 开 放 前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的 情 形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的 情 形
6 2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6 3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6 4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6 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6 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6 7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6 8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6 9 、 虚 拟 清 算 : 即 假 定 T 日 为 本 基 金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的 提 前 终 止 日 ,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和 资 产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 计 算 得 到 T 日 本 基 金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估 算 价 值
7 0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在 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 虚 拟 清 算 ” 原 则 计
算 得 到 T 日 本 基 金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估 算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 并 不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价 值
7 1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基金合同
3 - 8
7 2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7 3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基金合同
3 - 9
第三 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况
一 、 基 金 名 称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基 金 名 称 为 “ 鹏 华 丰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 基 金 名 称 为 “ 鹏 华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
二 、 基 金 的 类 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年 内 ( 含 三 年 ) 为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 丰 利 A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于
丰 利 A 的 申 购 开 放 日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 丰 利 A 的 赎 回 开 放 日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丰 利 B 封 闭 运 作 并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前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审 议 是 否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延 长 分 级 运 作 期 、 延 长 分 级 运 作 期 的 期 限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 具 体 事 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 保 持 适 当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 力 争 取
得 超 越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收 益 。
五 、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安 排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成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个 级 别 , 即 丰 利 A 份 额 和 丰 利 B 份 额 , 两 级 份 额 的 配 比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7 : 3 。
有 关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的 规 定 详 见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四 部 分 。
六 、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和 首 次 募 集 目 标 上 限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为 2 亿 份 。 本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份 额 目 标 不 超 过 3 0 亿 份 ( 不 包基金合同
3 - 1 0
括 募 集 期 利 息 ) , 其 中 丰 利 A 上 限 2 1 亿 份 , 丰 利 B 上 限 9 亿 份 。 募 集 规 模 控 制 的 具 体 办 法 参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公 告 。
其 中 , 本 基 金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丰 利 A 、 丰 利 B 的 金 额 各 不 少 于 1 0 0 0 万 元 , 且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 3 年 。
七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和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丰 利 A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 丰 利 B 的 认 购 费 率 不 超 过 5 % , 具 体 费 率 情 况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八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基金合同
3 - 1 1
第四 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级
一 、 概 要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安 排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成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个 级 别 , 即
丰 利 A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简 称 “ 丰 利 A ” ) 和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简 称 “ 丰 利 B ” ) 。
除 收 益 分 配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的 基 金 清 算 财 产 分 配 和 基 金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外 , 每 份 丰 利 A 和 每 份 丰 利 B 享 有 同 等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此 外 , 所 有 法 律 法 规 涉 及 的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的 占 比 的 计 算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认 购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限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各
种 表 决 计 票 等 ,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单 独 进 行 计 算 , 且 两 级 基 金 在 各 自 级 别 基 金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比 均 满 足 条 件 方 为 有 效 。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分 别 募 集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比 例 进 行 初 始 配 比 , 所 募 集 的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合 并 运 作 。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配 比
丰 利 A 与 丰 利 B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配 比 不 高 于 7 : 3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丰 利 A 将 于 丰 利 A 的 申 购 开 放 日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 丰
利 A 的 赎 回 开 放 日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丰 利 B 封 闭 运 作 并 上 市 交 易 。 丰 利 A 的 每 次 申 购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丰 利 A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丰 利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 . 0 0 0 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丰 利 A 份 额 数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增 减 。 丰 利 A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与 申 购 开
放 日 为 同 一 个 工 作 日 。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 两 级 基 金 的 份 额 配 比 将 根 据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份 额 实 际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重 新 进 行 确 定 。 两 级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9 位 , 小
数 点 第 9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在 每 次 开 放 后 , 根 据 丰 利 A 份 额 折 算 和 申 购 、 赎 回 情 况 可
能 会 出 现 两 级 份 额 配 比 大 于 或 小 于 7 : 3 的 情 形 。
三 、 丰 利 A 的 运 作
1 、 收 益 率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丰 利 A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1 . 4 % 。
其 中 , 计 算 丰 利 A 首 个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的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其 后 丰 利 A 每 个 申 购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该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重 新 调 整 丰 利 A 的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 丰 利 A 的 约 定 收 益 采 用 单 利 计 算 , 丰 利 A 的 年 收 益
率 计 算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2 位 。
本 基 金 净 资 产 优 先 分 配 予 丰 利 A 份 额 的 本 金 及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 剩 余 净 资 产 分 配 予 丰 利 B基金合同
3 - 1 2
份 额 ;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每 次 开 放 时 , 如 本 基 金 净 资 产 等 于 或 低 于 丰 利 A 份 额 的 本 金 及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的 总 额 , 本 基 金 净 资 产 全 部 分 配 予 丰 利 A 份 额 后 , 仍 存 在 额 外 未 弥 补 的 丰 利 A 份 额 本
金 及 约 定 收 益 总 额 的 差 额 , 则 不 再 进 行 弥 补 。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承 诺 或 保 证 每 次 开 放 时 丰 利 A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 即 如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间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情 况 下 , 丰 利 A 份 额 仍 可 能 面 临 无 法 取 得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乃
至 投 资 本 金 受 损 的 风 险 。
2 、 开 放 日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丰 利 A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半 年 开 放 一 次 , 每 次 开 放 两 个 工 作
日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半 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申 购 开 放 日 , 申 购 开 放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为 赎 回 开 放 日 。 申 购 开 放 日 只 可 提 交 丰 利 A 的 申 购 申 请 , 赎 回 开 放 日 只 可 提 交 丰 利 A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 开 放 日 顺
延 至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具 体 的 开 放 日 规 定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为 准 。
3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丰 利 A 将 按 以 下 规 则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 1 ) 折 算 基 准 日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丰 利 A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半 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丰 利 A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与 其 申 购 开 放 日 为 同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的
具 体 计 算 见 基 金 合 同 第 四 部 分 “ 丰 利 A 的 运 作 ” 关 于 开 放 日 计 算 的 相 关 内 容 。
( 2 ) 折 算 对 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丰 利 A 所 有 份 额 。
( 3 ) 折 算 频 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半 年 折 算 一 次 。
( 4 ) 折 算 方 式
折 算 日 日 终 , 丰 利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 . 0 0 0 元 , 折 算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丰 利 A 的 份 额 数 按 照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增 减 。
丰 利 A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公 式 如 下 :
丰 利 A 的 折 算 比 例 =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丰 利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1 . 0 0 0基金合同
3 - 1 3
丰 利 A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 折 算 前 丰 利 A 的 份 额 数 × 丰 利 A 的 折 算 比 例
用 于 计 算 折 算 比 例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8 位 , 丰 利 A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时 ,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丰 利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丰 利 A 的 折 算 比 例 的 具
体 计 算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 5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的 基 金 业 务 办 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丰 利 B 的 上 市 交 易 等 业 务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 6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公 告
1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方 案 须 最 迟 于 实 施 日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4 、 规 模 限 制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丰 利 A 与 丰 利 B 的 份 额 配 比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7 : 3 。
具 体 规 模 限 制 及 其 控 制 措 施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
四 、 丰 利 B 的 运 作
1 、 丰 利 B 封 闭 运 作 , 封 闭 期 内 不 接 受 申 购 与 赎 回 。
丰 利 B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3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2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个 月 内 , 在 符 合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下 , 丰 利 B 将 申 请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3 、 本 基 金 在 扣 除 丰 利 A 的 应 计 收 益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收 益 归 丰 利 B 享 有 , 亏 损 以 丰 利 B 的
资 产 净 值 为 限 由 丰 利 B 承 担 。
五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T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T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为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的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分 级基金合同
3 - 1 4
运 作 期 届 满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T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为 该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六 、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按 照 上 述 本 基 金 资 产 及 收 益 分 配 规 则 ,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丰 利 A 的 申 购 开 放 日 计 算 丰
利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丰 利 B 的 封 闭 期 届 满 日 分 别 计 算 丰 利 A 与 丰 利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设 第 T 日 为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日 , T a 为 自 丰 利 A 份 额 上 一 次 申 购 开 放
日 ( 若 之 前 尚 未 进 行 开 放 , 则 为 基 金 成 立 日 ) 至 T 日 的 运 作 天 数 , N V
T
为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F a 为 T 日 丰 利 A 的 份 额 余 额 , F b 为 T 日 丰 利 B 的 份 额 余 额 , N A V a 为 第 T 日 丰 利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N A V b 为 第 T 日 丰 利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R a 为 丰 利 A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 Y
为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 即 丰 利 A 上 一 次 申 购 开 放 日 ( 如 T 日 之 前 无 申 购 开 放 日 ,
则 为 基 金 成 立 日 ) 所 在 年 度 的 实 际 天 数 。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对 用 于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实 际 运 作 天 数 进 行 调 整 , 如 调 整 , 届 时 可
参 见 更 新 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第 T 日 ,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 1 ) 当 N V
T
< F a × 1 . 0 0 × ( 1 + R a × T a / Y ) 时 , 则 丰 利 A 与 丰 利 B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第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
N A V a = N V
T
/ F a ;
N A V b = 0 ;
( 2 ) 当 F a × 1 . 0 0 × ( 1 + R a × T a / Y ) ≤ N V
T
时 , 则 丰 利 A 与 丰 利 B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第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
N A V a = 1 . 0 0 × ( 1 + R a × T a / Y ) ;
N A V b = ( N V
T
- N A V a × F a ) / F b ;
丰 利 A 与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七 、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 虚 拟 清 算 ” 原 则 计 算 并 公 告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 并 不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价 值 。基金合同
3 - 1 5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与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一 同 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设 第 T 日 为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日 , T a 为 自 丰 利 A 份 额 上 一 次 申 购
开 放 日 ( 若 之 前 尚 未 进 行 开 放 , 则 为 基 金 成 立 日 ) 至 T 日 的 运 作 天 数 , N V
T
为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F a 为 T 日 丰 利 A 的 份 额 余 额 , F b 为 T 日 丰 利 B 的 份 额 余 额 , N A V a 为 第 T
日 丰 利 A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N A V b 为 第 T 日 丰 利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R a 为 丰 利 A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 Y 为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 即 丰 利 A 上 一 次 申 购 开 放 日 ( 如 T 日 之
前 无 申 购 开 放 日 , 则 为 基 金 成 立 日 ) 所 在 年 度 的 实 际 天 数 。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对 用 于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的 实 际 运 作 天 数 进 行
调 整 , 如 调 整 , 届 时 可 参 见 更 新 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第 T 日 ,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 1 ) 当 N V
T
< F a × 1 . 0 0 × ( 1 + R a × T a / Y ) 时 , 则 丰 利 A 与 丰 利 B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第 T
日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为 :
N A V a = N V
T
/ F a ;
N A V b = 0 ;
( 2 ) 当 F a × 1 . 0 0 × ( 1 + R a × T a / Y ) ≤ N V
T
时 , 则 丰 利 A 与 丰 利 B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第 T
日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为 :
N A V a = 1 . 0 0 × ( 1 + R a × T a / Y ) ;
N A V b = ( N V
T
- N A V a × F a ) / F b ;
丰 利 A 与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八 、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的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将 按 约 定 的 收 益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净 值 计
算 , 并 以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转 换 为 同 一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的 份 额 , 并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日 终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转 换 比 例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转 换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基 金 份 额 实 施 转 换 。 转 换 后 ,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数 按 照
转 换 规 则 将 相 应 增 加 或 减 少 。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份 额 转 换 公 式 为 :
丰 利 A 份 额 转 换 后 基 金 份 额 数 = 转 换 前 丰 利 A 份 额 数 × T 日 丰 利 A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1 . 0 0 0基金合同
3 - 1 6
丰 利 B 份 额 转 换 后 基 金 份 额 数 = 转 换 前 丰 利 B 份 额 数 × T 日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1 . 0 0 0
具 体 转 换 规 则 见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部 分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基金合同
3 - 1 7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时 间 、 发 售 方 式 、 发 售 对 象
1 、 发 售 时 间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2 、 发 售 方 式
丰 利 A 通 过 场 外 发 售 机 构 公 开 发 售 , 丰 利 B 通 过 场 内 、 场 外 发 售 机 构 进 行 公 开 发 售 。 场
外 发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场 外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 具 体 名 单 参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场 内 发 售 机 构 为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发 售 (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实 现 基 金 份 额 在 两 个 登 记 系 统
之 间 的 转 换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 认 购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 投 资 者 可 参 与 丰 利 A 或 丰 利 B 中 的 某 一 级 份 额 的 认 购 , 也 可 同 时 参 与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的 认 购 。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3 、 发 售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使 用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的 投 资 人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 认 购 费 用
丰 利 A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 丰 利 B 的 认 购 费 率 不 超 过 5 % , 具 体 费 率 情 况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2 、 募 集 份 额 目 标 上 限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为 3 0 亿 份 ( 不 包 括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 , 其 中 丰 利 A 上 限 2 1
亿 份 , 丰 利 B 上 限 9 亿 份 , 规 模 控 制 措 施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的 有 关 规 定 。基金合同
3 - 1 8
3 、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丰 利 A 、 丰 利 B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4 、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5 、 认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场 外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场 内 认 购 份 额 按 整 数 申 报 , 认 购 金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三 、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1 、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 制 请 参
看 招 募 说 明 书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募 集 期 间 的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 制 和 处
理 方 法 请 参 看 招 募 说 明 书 。
4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
5 、 本 基 金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丰 利 A 、 丰 利 B 的 金 额 各 不 少 于 1 0 0 0 万 元 , 且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 3 年 。
四 、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两 级 份 额 的 认 购 申 请 制 定 了 比 例 确 认 方 式 , 具 体 规 则 见 相 关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合同
3 - 1 9
第六 部分 基金 备案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丰 利 A 、 丰 利 B 的 金 额 各 不 少 于 1 0 0 0 万 元 人 民 币 , 且 使 用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人 承 诺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 三 年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 0 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 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 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若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低 于 2 亿 元 , 基 金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
且 不 得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延 续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基金合同
3 - 2 0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市 与交 易
一 、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本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丰 利 B 份 额 申 请 上 市 与 交 易 。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 丰 利 A 与
丰 利 B 将 分 别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份 额 ,
转 换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继 续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与 交 易 。
二 、 上 市 交 易 的 地 点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三 、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个 月 内 丰 利 B 开 始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在 上 市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刊 登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专 指 丰 利 B 份 额 ) 上 市 后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至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后 , 方 可 上 市 交 易 。
四 、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1 、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丰 利 B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 易 日 丰 利 B 的 参 考
净 值 ;
2 、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 丰 利 A 与 丰 利 B 份 额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份 额
后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本 基 金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 涨 跌 幅 比 例 为 1 0 % , 自 上 市 首 日 起 实 行 ;
4 、 本 基 金 买 入 申 报 数 量 为 1 0 0 份 或 其 整 数 倍 ;
5 、 本 基 金 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 . 0 0 1 元 人 民 币 ;
6 、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及 其 更 新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五 、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六 、 上 市 交 易 的 行 情 揭 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基金合同
3 - 2 1
时 揭 示 基 金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为 丰 利 B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
七 、 上 市 交 易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八 、 终 止 上 市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方 式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本 基 金 应 终 止 上 市 交 易 :
1 、 自 暂 停 上 市 之 日 起 半 年 内 未 能 消 除 暂 停 上 市 原 因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上 市 ;
4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为 须 终 止 上 市 的 其 他 情 况 。
发 生 上 述 终 止 上 市 情 形 时 , 由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其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终 止 本 基 金 的 上 市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媒 体 上 刊 登 终 止 上 市 公 告 。
九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并 按 照 新 规 定 执 行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合同
3 - 2 2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 丰 利 A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丰 利 A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半 年 开 放 一 次 , 每 次 开 放 两 个 工 作
日 。 投 资 人 可 在 丰 利 A 的 申 购 开 放 日 申 购 、 丰 利 A 的 赎 回 开 放 日 赎 回 丰 利 A 份 额 。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本 基 金 办 理 丰 利 A 的 申 购 的 开 放 日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满 半 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办
理 丰 利 A 的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丰 利 A 的 申 购 开 放 日 的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计 算 见 基 金 合 同 第 四 部 分 “ 丰 利 A 的 运 作 ” 的 相 关 内 容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丰 利 A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 开 放 日 顺 延 至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丰 利 A 的 开 放 日 以 及 开 放 日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账 户
投 资 人 办 理 丰 利 A 的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经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账 户
(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丰 利 A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资 格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协 议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丰 利 A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丰 利 A 的 申 购 采 用 “ 确 定 价 ” 原 则 , 即 丰 利 A 的 申 购 价 格 以 人 民 币 1 . 0 0 元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丰 利 A 的 赎 回 采 用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丰 利 A 的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购 开 放 日 折 算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撤 销 ;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基金合同
3 - 2 3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申 购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申 请 , 在 赎 回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丰 利 A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丰 利 A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丰 利 A 申 购 、 赎 回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依 法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成 交 确 认 原 则
在 每 一 个 申 购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以 丰 利 B 的 份 额 余 额 为 基 准 , 在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的 份 额 配
比 不 超 过 7 : 3 的 范 围 内 对 丰 利 A 的 申 购 进 行 确 认 。
在 每 一 个 赎 回 开 放 日 , 所 有 经 确 认 有 效 的 丰 利 A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予 以 成 交 确 认 。
对 于 丰 利 A 的 申 购 申 请 , 如 果 对 丰 利 A 的 全 部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后 , 丰 利 A 与 丰 利
B 的 份 额 配 比 小 于 7 : 3 , 则 所 有 经 确 认 有 效 的 丰 利 A 的 申 购 申 请 全 部 予 以 成 交 确 认 ; 如 果 对
丰 利 A 的 全 部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后 , 丰 利 A 与 丰 利 B 的 份 额 配 比 超 过 7 : 3 , 则 在 经 确 认
后 的 丰 利 A 与 丰 利 B 的 份 额 配 比 不 超 过 7 : 3 的 范 围 内 , 对 全 部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按 比 例 进 行 成 交
确 认 。
丰 利 A 每 次 开 放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办 法 及 确 认 结 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丰 利 A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丰 利 A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丰 利 A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4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基金合同
3 - 2 4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人 账 户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投 资 人 T 日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 六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人 首 次 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次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 具 体 规 定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人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具 体 规 定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定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七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1 、 丰 利 A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 。
2 、 丰 利 A 的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 。
3 、 丰 利 A 的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 八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 、 丰 利 A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丰 利 A 的 申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2 、 丰 利 A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见 基 金 合 同 第 四 部 分 。
4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丰 利 A 的 申 购 份 额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1 . 0 0 元 确 定 。 丰 利 A 的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基金合同
3 - 2 5
5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人 对 丰 利 A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 计 算 ;
3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4 、 根 据 申 购 规 则 和 程 序 导 致 部 分 或 全 部 申 购 申 请 没 有 得 到 成 交 确 认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可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某 笔 申 购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人 。 发 生 上 述 1 到 5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 十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丰 利 A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3 ) 丰 利 A 在 开 放 日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巨 额 赎 回 的 具 体 处
理 办 法 详 见 下 文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形 式 ” ) ;
( 4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除 上 述 第 ( 3 ) 条 以 外 的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成 功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工 作 日 予 以 支 付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形 式
丰 利 A 每 次 开 放 , 经 过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成 交 确 认 后 , 丰 利 A 的 净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申 请基金合同
3 - 2 6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本 基 金 开 放 前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丰 利 A 巨 额 赎 回 。
当 丰 利 A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支 付 全
部 赎 回 款 项 或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 1 ) 支 付 全 部 赎 回 款 项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已 经 接 受 的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二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满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后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 丰 利 A 与 丰 利 B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份 额 , 并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申 购 、 赎 回 规 则 具 体 如 下 :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投 资 人 可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投 资 人 还
可 使 用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 其 他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柜 台 系 统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其 他 场 内 、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其 他 场 内 、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本 基
金 场 内 、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另 行 公 告 。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基金合同
3 - 2 7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 本 基 金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 在 本 基 金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0 天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收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5 、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时 ,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即 为 有 效 。基金合同
3 - 2 8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人 首 次 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次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人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请 参 见 相 关 公 告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2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场 外 申 购 时 ,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场 内 申 购 时 , 计 算 结 果 采 用 截 位基金合同
3 - 2 9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不 足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部 分 对 应 的 申 购 资 金 将 由 交 易 所 会 员 返 还 给 投 资
人 。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4 、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本 基 金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将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6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最 高 不 超 过 5 % , 赎 回 费 用 最 高 不 超 过 赎 回 金 额 的 5 % ,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 . 5 % 的 赎 回 费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 赎 回 费 率 、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7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 自 律 规 则 的 规 定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基金合同
3 - 3 0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 0 %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 0 %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
7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
8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5 、 7 、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基金合同
3 - 3 1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 4 )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当 日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 “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 的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对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 和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1 0 % 以 内 的 赎 回 申 请 在 当
日 根 据 前 述 “ (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办 理 , 在 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超 过 1 0 %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比 例 确 认 。 对 当 日 未 予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将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基金合同
3 - 3 2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十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三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四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五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基金合同
3 - 3 3
本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包 括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七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是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对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基金合同
3 - 3 4
第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设 立 日 期 : 1 9 9 8 年 1 2 月 2 2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3 1 号 文
组 织 形 式 : ( 中 外 合 资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1 . 5 亿 元
存 续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1 2 3 3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招 商 银 行 )
住 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邮 政 编 码 : 5 1 8 0 4 0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 育 宁
成 立 时 间 :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2 ] 8 3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结 汇 、 售 汇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和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离 岸
金 融 业 务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2 1 5 . 7 7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基金合同
3 - 3 5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完 全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为 :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3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4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6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7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8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9 、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1 0 、 选 择 、 更 换 销 售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1 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 2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1 3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4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为 :基金合同
3 - 3 6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 0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1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 2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 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 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1 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7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基金合同
3 - 3 7
管 人 追 偿 ;
2 2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2 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 4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 5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 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2 7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为 :
1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2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3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6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7 、 按 规 定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8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基金合同
3 - 3 8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9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1 1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 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1 3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 4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 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 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1 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 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 2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 3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4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八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为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金合同
3 - 3 9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2 、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7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十 、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名 称 而 有
所 改 变 。基金合同
3 - 4 0
第十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审 议 事 项 应 分 别 由 丰 利 A 、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独 立 进 行 表 决 。 丰 利 A 、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份 额 类
别 内 拥 有 同 等 的 投 票 权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其 所 持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相 应 的 投 票 权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下 同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提 议 时 (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提 议 权 、 自 行 召 集
权 、 提 案 权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名 权 的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类 似 表 述 均 指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各 自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但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除 外 ;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0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1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合同
3 - 4 1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基金合同
3 - 4 2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注 册 登 记 资 料基金合同
3 - 4 3
相 符 。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 3 )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4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以 上 ;
( 5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 6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等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非 现 场 方 式 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基金合同
3 - 4 4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 0 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 0 日 的 间 隔 期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基金合同
3 - 4 5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六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审 议 事 项 应 分 别 由 丰 利 A 、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独 立 进 行 表 决 , 且 丰 利 A 、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份 额 类 别 内 拥 有 同 等 的 投 票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但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一 般 决 议 须 同 时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丰 利 A 、
丰 利 B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本 基 金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直 接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的 除 外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但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特 别 决 议 须 同 时 经 过 参 加 大 会 的 丰 利 A 、 丰 利 B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七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基金合同
3 - 4 6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 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基金合同
3 - 4 7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条 件和 程序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情 形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情 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
1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
2 、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3 、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情 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1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2 、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3 、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
2 、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表 决 通 过 ;
3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4 、 核 准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5 、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6 、 交 接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向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 并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合同
3 - 4 8
7 、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8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如 果 原 任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 应 按 其 要 求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的 名 称 字 样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持 有 人 提 名 ;
2 、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表 决 通 过 ;
3 、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核 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5 、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6 、 交 接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向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 并 应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7 、 审 计 :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1 、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分 别 按 上 述 程 序 进 行 ;
3 、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联 合 公 告 。
( 四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收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或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收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前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 并 保 证 不 做 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行 为 。基金合同
3 - 4 9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托 管
基 金 财 产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订 立 《 鹏 华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托 管 协 议 》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登 记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作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 责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职 责 以 《 鹏 华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托
管 协 议 》 的 约 定 为 准 。基金合同
3 - 5 0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一 、 基 金 的 份 额 登 记 业 务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内 认 ( 申 )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 场 外 认 ( 申 )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账 户 下 。
二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 应 与 代 理 人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三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权 利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 、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费 ;
2 、 建 立 和 管 理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
3 、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户 资 料 、 交 易 资 料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4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四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义 务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承 担 以 下 义 务 :
1 、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2 、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3 、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相 关 的 认 购 、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记 录 1 5 年 以 上 ;
4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但 司 法 强 制 检 查 情 形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除
外 ;基金合同
3 - 5 1
5 、 按 《 基 金 合 同 》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 提 供 其 他 必 要 的
服 务 ;
6 、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监 督 ;
7 、 如 因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原 因 而 造 成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8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基金合同
3 - 5 2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 保 持 适 当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 力 争 取
得 超 越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收 益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主 要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交 易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因 所 持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转 股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投 资 于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 在 其 可 上 市 交 易 后 不 超 过 1 0 个 交 易 日 的 时
间 内 卖 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将 主 要 采 取 久 期 策 略 , 同 时 辅 之 以 信 用 利 差 策 略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收
益 率 利 差 策 略 、 息 差 策 略 、 债 券 选 择 策 略 等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 保 持 适 当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 力 争 取 得 超 越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收 益 。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在 资 产 配 置 方 面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经 济 周 期 所 处 阶 段 、 利 率 曲 线 变 化 趋 势
和 信 用 利 差 变 化 趋 势 的 重 点 分 析 , 比 较 未 来 一 定 时 间 内 不 同 债 券 品 种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相 对 预 期
收 益 率 , 在 基 金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内 对 不 同 久 期 、 信 用 特 征 的 券 种 及 债 券 与 现 金 之 间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2 、 久 期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采 取 久 期 策 略 ,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的 组 合 久 期 管 理 策 略 , 以 实 现 对 组 合 利 率 风基金合同
3 - 5 3
险 的 有 效 控 制 。 为 控 制 风 险 , 本 基 金 采 用 以 “ 目 标 久 期 ” 为 中 心 的 资 产 配 置 方 式 。 目 标 久 期
的 设 定 划 分 为 两 个 层 次 : 战 略 性 配 置 和 战 术 性 配 置 。 “ 目 标 久 期 ” 的 战 略 性 配 置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 主 要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资 本 市 场 的 预 测 分 析 决 定 组 合 的 目 标 久 期 。 “ 目 标 久 期 ”
的 战 术 性 配 置 由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市 场 短 期 因 素 的 影 响 在 战 略 性 配 置 预 先 设 定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调
整 。 如 果 预 期 利 率 下 降 , 本 基 金 将 增 加 组 合 的 久 期 , 直 至 接 近 目 标 久 期 上 限 , 以 较 多 地 获 得
债 券 价 格 上 升 带 来 的 收 益 ; 反 之 , 如 果 预 期 利 率 上 升 , 本 基 金 将 缩 短 组 合 的 久 期 , 直 至 目 标
久 期 下 限 , 以 减 小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带 来 的 风 险 。
3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状 变 化 是 判 断 市 场 整 体 走 向 的 依 据 之 一 , 本 基 金 将 据 此 调 整 组 合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的 搭 配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 适 时 采 用 子 弹 式 、 杠 铃 或 梯
形 策 略 构 造 组 合 , 并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4 、 骑 乘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骑 乘 策 略 增 强 组 合 的 持 有 期 收 益 。 这 一 策 略 即 通 过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分 析 ,
在 可 选 的 目 标 久 期 区 间 买 入 期 限 位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较 陡 峭 处 右 侧 的 债 券 。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不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随 着 其 剩 余 期 限 的 衰 减 , 债 券 收 益 率 将 沿 着 陡 峭 的 收 益 率 曲 线 有 较 大 幅 的 下 滑 ,
从 而 获 得 较 高 的 资 本 收 益 ; 即 使 收 益 率 曲 线 上 升 或 进 一 步 变 陡 , 这 一 策 略 也 能 够 提 供 更 多 的
安 全 边 际 。
5 、 息 差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利 用 回 购 利 率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情 形 , 通 过 正 回 购 将 所 获 得 的 资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利 用 杠 杆 放 大 债 券 投 资 的 收 益 。
6 、 债 券 选 择 策 略
根 据 单 个 债 券 到 期 收 益 率 相 对 于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偏 离 程 度 , 结 合 信 用 等 级 、 流 动 性 、
选 择 权 条 款 、 税 赋 特 点 等 因 素 , 确 定 其 投 资 价 值 , 选 择 定 价 合 理 或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7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投 资 策 略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转 让 ,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的
公 司 债 券 。 由 于 其 非 公 开 性 及 条 款 可 协 商 性 , 普 遍 具 有 较 高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研 究 发 行 人
资 信 及 公 司 运 营 情 况 , 合 理 合 规 合 格 地 进 行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 本 基 金 将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密 切 监 控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或 发 行 人 信 用 等 级 变 化 情 况 , 尽 力 避 免 可 能 存 在 的 债 券 违 约 。
四 、 投 资 限 制基金合同
3 - 5 4
1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0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1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 不 超 过
该 期 证 券 的 1 0 % ;
( 1 3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4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5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 1 5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 1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 5 % ;基金合同
3 - 5 5
( 1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 0 % ;
( 1 8 ) 本 基 金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间 ,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的 剩 余 期 限 。
除 上 述 第 ( 1 ) 、 ( 1 0 ) 、 ( 1 4 ) 、 ( 1 5 ) 条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五 、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中 债 总 指 数 收 益 率 。
中 债 总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 并 在 中 国 债 券 网 ( w w w . c h i n a b o n d . c o m . c n )
公 开 发 布 , 具 有 较 强 的 权 威 性 和 市 场 影 响 力 ; 该 指 数 样 本 券 涵 盖 央 票 、 国 债 和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能 较 好 地 反 映 债 券 市 场 的 整 体 收 益 。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为 此 , 本 基 金 选 取 中 债 总 指 数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基金合同
3 - 5 6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具 有 中 低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基 金 品 种 , 其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从 投 资 人 具 体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来 看 , 由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安 排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丰
利 A 份 额 将 表 现 出 低 风 险 、 低 收 益 的 明 显 特 征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要 低 于 普 通 的 债 券 型
基 金 份 额 ; 丰 利 B 份 额 则 表 现 出 高 风 险 、 高 收 益 的 显 著 特 征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要 高 于
普 通 的 债 券 型 基 金 份 额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3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八 、 基 金 的 融 资 、 融 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基金合同
3 - 5 7
第十 五 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 他 权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基金合同
3 - 5 8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基金合同
3 - 5 9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4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 如 使 用 的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确 定
和 计 量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采 用 “ 虚 拟 清 算 ” 原 则 计 算 并 公 告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间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 并 不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价 值 。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丰 利 A 的 每 个 申 购 开 放 日 及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日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对 丰 利 A 和 丰基金合同
3 - 6 0
利 B 分 别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各 自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差 错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基金合同
3 - 6 1
(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 4 )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 付 。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基金合同
3 - 6 2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3 )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4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5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丰 利 A 申 购 开 放 日 和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末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交 易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基金合同
3 - 6 3
的 影 响 。基金合同
3 - 6 4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丰 利 A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基 金 的 上 市 费 用 ;
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7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9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1 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7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7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基金合同
3 - 6 5
3 、 丰 利 A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丰 利 A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丰 利 B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丰 利 A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 . 3 5 % , 分 级 运 作 期 满 后 不 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丰 利 A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H = E × 0 . 3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丰 利 A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丰 利 A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或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丰 利 A 份 额 数 的 乘 积
丰 利 A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核 对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 4 - 1 0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等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五 、 基 金 税 收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基金合同
3 - 6 6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本 基 金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及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时 ,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 1 ) 本 基 金 不 单 独 对 丰 利 A 份 额 与 丰 利 B 份 额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 2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2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收 益 分 配 只 能 采 取 现 金
红 利 方 式 , 不 能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
( 2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 3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1 2 次 ,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 0 % ;
(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净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 支 付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基金合同
3 - 6 7
1 5 个 工 作 日 。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付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基金合同
3 - 6 8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金合同
3 - 6 9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分级 运作期 届满 与基金 份额转 换
一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基 金 的 存 续 形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年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 在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存 续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自 动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 鹏
华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 丰 利 A 、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将 以 各 自 的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转 换 为 同 一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的 份 额 。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份 额 后 , 基 金 份 额 仍 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前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审 议 是 否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延 长 分 级 运 作 期 、 延 长 分 级 运 作 期 的 期 限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 具 体 事 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二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时 丰 利 A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年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 丰 利 A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在 此 之 前 的
丰 利 A 的 赎 回 开 放 日 将 其 持 有 的 丰 利 A 份 额 赎 回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 其 持 有 的 丰 利 A 份 额 将 被 默 认 为 转 入 鹏 华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份 额 。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就 接 受 丰 利 A 赎 回 申 请 的 时 间 等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公 告 。
三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时 的 份 额 转 换 规 则
1 、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的 确 定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到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的 确 定 日 期 , 见 届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
2 、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方 式 及 份 额 计 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日 终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比 例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基 金 份 额 实 施 转 换 。 丰 利 A 、 丰 利 B 的 场 外 份 额 将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场 外 份 额 , 丰 利 B 的 场 内 份 额 将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场 内 份 额 。 转 换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将 按 照 转 换 规 则 将 相 应 增 加 或 减 少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T 的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见 基 金 合 同 第 四 部 分 。
丰 利 A 基 金 份 额 和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公 式 为 :
丰 利 A 份 额 转 换 后 基 金 份 额 数 = 转 换 前 丰 利 A 份 额 数 × T 日 丰 利 A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1 . 0 0 0基金合同
3 - 7 0
丰 利 B 份 额 转 换 后 基 金 份 额 数 = 转 换 前 丰 利 B 份 额 数 × T 日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1 . 0 0 0
用 于 计 算 转 换 比 例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8 位 , 丰 利 A 、 丰 利 B 份 额 的 转 换
比 例 及 丰 利 A 、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后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份 额 数 的 具 体
计 算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3 、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当 日 及 后 续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计 算
在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后 不 超 过 3 0 天 内 ,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 并 开 放 场 内 与 场 外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份 额 转 换 后 的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具 体 日 期 ,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四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 如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则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理 念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不 变 , 有 关 投 资 限 制 继 续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并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五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的 公 告
1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时 , 在 符 合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将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就 本 基 金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的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本 基 金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5 日 内 对 转 换 比 例 及 转 换 后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具 体 计 算 进 行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前 3 0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就 本 基 金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的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提 示 性 公 告 。基金合同
3 - 7 1
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基金合同
3 - 7 2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体 上 。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三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五 )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计 算 并 公 告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
( 六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丰 利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2 、 在 丰 利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丰 利 A 的 每 个 申 购 开 放 日 和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时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相 关 披 露 内 容 进 行 复 核 ;基金合同
3 - 7 3
5 、 在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并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七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八 ) 发 起 资 金 的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分 别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等 投 资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股 东 持 有 基 金 的 份 额 、 期 限 及 期 间 的 变 动 情 况 。
( 九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
( 十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合同
3 - 7 4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 0 %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 风 险 。
( 十 一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基金合同
3 - 7 5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 8 、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间 办 理 丰 利 A 申 购 、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
1 9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间 丰 利 A 或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用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0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2 1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 2 、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2 3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后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4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5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 6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7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8 、 本 基 金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
2 9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 值 ;
3 0 、 基 金 份 额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或 终 止 上 市 ;
3 1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十 二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十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四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基金合同
3 - 7 6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 0 年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将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基金合同
3 - 7 7
第二十 二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低 于 2 亿 元 ;
4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基金合同
3 - 7 8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若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前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则 本 基 金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虚 拟 清 算 ” 的 原 则 计 算 并 确 定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别 应 得 的 剩
余 资 产 比 例 , 并 据 此 比 例 对 丰 利 A 和 丰 利 B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剩 余 基 金 资 产 的 分 配 。
若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 即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则
本 基 金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基金合同
3 - 7 9
第二 十 三 部分 违约 责任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 违 反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对 损 失 的 赔 偿 , 仅 限 于 直 接 损 失 。 但 是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的 , 当 事 人 可 以 免 责 :
1 、 不 可 抗 力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其 投 资 权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不 在 其 能 控 制 范 围 内 的 基 金 财 产 中 证 券 、 债 券 等 有 价 证 券 等 实 物 的
毁 损 造 成 的 损 失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委 托
财 产 , 或 交 由 期 货 公 司 或 证 券 公 司 负 责 清 算 交 收 的 委 托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内 的 资 金 、 期 货 合 约 等 ) 及 其 收 益 ; 由 于 该 等 机 构 或 该 机 构 会 员 单 位 等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外 第 三
方 的 欺 诈 、 疏 忽 、 过 失 或 破 产 等 原 因 给 委 托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二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给 其 他 当 事 人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在 发 生 一 方 或 多 方 违 约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合 同 能 继 续 履 行 的 ,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
三 、 本 基 金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造 成 违 约 后 , 其 他 当 事 人 应 当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 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 守 约 方 因 防 止 损 失 扩 大 而
支 出 的 合 理 费 用 由 违 约 方 承 担 。
四 、 因 一 方 当 事 人 违 约 而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损 失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先 于 其 他 受 损 方 获
得 赔 偿 。
五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可 控 制 的 因 素 导 致 业 务 出 现 差 错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或 投 资 人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基金合同
3 - 8 0
第二 十 四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深 圳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基金合同
3 - 8 1
第二 十 五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一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加 盖 公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并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后 生 效 。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该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
日 止 。
二 、 本 基 金 合 同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内 的
基 金 合 同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三 、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持 有 两 份 。 每 份 均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四 、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 效 力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基金合同
3 - 8 2
第二 十 六 部分 其他 事项
《 基 金 合 同 》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由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各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协 商 解 决 。3 - 8 33 - 8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