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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泽(160618)

鹏华丰泽: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鹏 华 丰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合 同
( 由 鹏 华 丰 泽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换 而 来 )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零 一 八 年 二 月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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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 前 言............................................................................................................................................. 2
二 、 释 义............................................................................................................................................. 3
三 、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8
四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1 0
五 、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1 5
六 、 基 金 备 案................................................................................................................................... 1 7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与 交 易.......................................................................................................... 1 8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2 0
九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3 1
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3 7
十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4 4
十 二 、 基 金 的 托 管........................................................................................................................... 4 7
十 三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冻 结 与 质 押.................................................. 4 8
十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5 0
十 五 、 基 金 的 财 产........................................................................................................................... 5 6
十 六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5 7
十 七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6 3
十 八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6 5
十 九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6 7
二 十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与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6 8
二 十 一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7 0
二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7 5
二 十 三 、 违 约 责 任........................................................................................................................... 7 8
二 十 四 、 争 议 的 处 理...................................................................................................................... 7 9
二 十 五 、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8 0
二 十 六 、 其 他 事 项........................................................................................................................... 8 1
二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8 2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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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 一 ) 订 立 《 鹏 华 丰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合 同 ” )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 则
1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是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 规 范
基 金 运 作 。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3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原 则 是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 二 ) 基 金 合 同 是 规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基 本 法 律 文 件 , 其 他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 如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冲 突 , 均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本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 三 ) 鹏 华 丰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核 准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之 外 披 露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其 内 容 涉 及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 如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冲 突 ,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
( 五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的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已 届 满 , 鹏 华 丰 泽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已 转 换 为 鹏 华 丰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故 基 金 合 同 中 关 于 转 换
前 分 级 运 作 的 相 关 内 容 均 不 再 适 用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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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鹏 华 丰 泽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或 鹏 华 丰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鹏 华 丰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鹏 华 丰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鹏 华 丰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鹏 华 丰 泽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指 《 鹏 华 丰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9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1 0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5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4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7 年 8 月 3 1 日 颁 布 、 同 年 1 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5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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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7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8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 9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2 0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 1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合 称
2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2 3 .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 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安 排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成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个 级 别 , 即 丰 泽 A 份 额 和 丰 泽 B 份 额 ,
两 级 份 额 的 配 比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7 : 3
2 4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3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基 金 采 取 分 级 运 作
的 期 间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2 5 . 丰 泽 A : 指 鹏 华 丰 泽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丰 泽 A 份 额
2 6 . 丰 泽 B : 指 鹏 华 丰 泽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丰 泽 B 份 额
2 7 . 丰 泽 A 的 开 放 日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半 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2 8 . 丰 泽 A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半 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丰
泽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 . 0 0 0 元 , 其 基 金 份 额 数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增 加 或 减 少 的 行 为
2 9 . 丰 泽 B 的 封 闭 期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3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3 0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3 1 . 销 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3 2 . 直 销 机 构 : 指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3 .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其 中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证 券 经 营 资 格 且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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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3 4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3 5 . 场 外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场 所
3 6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场 所
3 7 .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 8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3 9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4 0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4 1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4 2 .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4 3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4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4 5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4 6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4 7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4 8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4 9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工 作 日
5 0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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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 . 开 放 日 : 指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5 2 . 交 易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5 3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4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5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5 6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7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5 8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5 9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6 0 .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到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为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的 届 满 日 , 与 丰 泽 B
的 封 闭 期 届 满 日 相 同
6 1 .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 指 在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份 额 转 换 规 则 ,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份 额
6 2 .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在 丰 泽 A 的 单 个 开 放 日 , 经 过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成 交 确 认 后 , 丰 泽 A 的 净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本 基 金 前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的 情 形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的 情 形
6 3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6 4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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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6 5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6 6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6 7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6 8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6 9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7 0 . 虚 拟 清 算 : 即 假 定 T 日 为 本 基 金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的 提 前 终 止 日 ,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和 资 产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 计 算 得 到 T 日 本 基 金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估
算 价 值
7 1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在 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 虚 拟 清 算 ” 原 则 计 算
得 到 T 日 本 基 金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估 算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 并 不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价 值
7 2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7 3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7 4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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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 一 ) 基 金 的 名 称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基 金 名 称 为 “ 鹏 华 丰 泽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
基 金 名 称 为 “ 鹏 华 丰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
( 二 ) 基 金 的 类 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年 内 ( 含 三 年 ) 为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 丰 泽 A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于 丰
泽 A 的 开 放 日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 丰 泽 B 封 闭 运 作 并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前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审 议 是 否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延 长 分 级 运 作 期 、 延 长 分 级 运 作 期 的 期 限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 具 体 事 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在 适 度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严 格 的 信 用 分 析 和 对 信 用 利 差 变 动 趋 势 的 判 断 , 力 争 获 取
信 用 溢 价 , 以 最 大 程 度 上 取 得 超 越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收 益 。
( 五 )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安 排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成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个 级 别 , 即 丰 泽 A 份 额 和 丰 泽 B 份 额 , 两 级 份 额 的 配 比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7 : 3 。
有 关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的 规 定 详 见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四 章 。基金合同
3 - 9
( 六 )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目 标 上 限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为 3 0 亿 份 ( 不 包 括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 , 其 中 丰 泽 A 上 限 2 1 亿
份 , 丰 泽 B 上 限 9 亿 份 , 规 模 控 制 措 施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的 有 关 规 定 。
( 七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和 认 购 费 用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 , 具 体 费 率 情 况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 八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基金合同
3 - 1 0
四 、 基金 份额的 分级
( 一 ) 概 要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安 排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成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个 级 别 , 即 丰
泽 A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简 称 “ 丰 泽 A ” ) 和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简 称 “ 丰 泽 B ” ) 。 除 收
益 分 配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的 基 金 清 算 财 产 分 配 和 基 金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外 , 每 份
丰 泽 A 和 每 份 丰 泽 B 享 有 同 等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此 外 , 所 有 法 律 法 规 涉 及 的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的 占 比
的 计 算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认 购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限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各 种 表 决 计 票 等 ,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单 独 进 行 计 算 , 且 两 级 基 金 在 各 自 级 别 基 金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比 均 满 足 条
件 方 为 有 效 。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分 别 募 集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比 例 进 行 初 始 配 比 , 所 募 集 的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合 并 运 作 。
(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配 比
丰 泽 A 与 丰 泽 B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配 比 不 高 于 7 : 3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丰 泽 A 将 于 丰 泽 A 的 开 放 日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集 中 申
购 与 赎 回 , 丰 泽 B 封 闭 运 作 并 上 市 交 易 。 丰 泽 A 的 每 次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丰 泽 A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丰 泽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 . 0 0 0 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丰 泽 A 份 额 数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增 减 。 丰 泽 A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与 开 放 日 为 同 一 个 工 作 日 。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
两 级 基 金 的 份 额 配 比 将 根 据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份 额 实 际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重 新 进 行 确 定 。 两 级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9 位 , 小 数 点 第 9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在 每 次 开
放 日 后 , 根 据 丰 泽 A 份 额 折 算 和 申 购 、 赎 回 情 况 可 能 会 出 现 两 级 份 额 配 比 大 于 或 小 于 7 : 3 的 情
形 。
( 三 ) 丰 泽 A 的 运 作
1 . 收 益 率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丰 泽 A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1 . 3 5 。
其 中 , 计 算 丰 泽 A 首 个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的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其 后 丰 泽 A 每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该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重
新 调 整 丰 泽 A 的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 丰 泽 A 的 约 定 收 益 采 用 单 利 计 算 , 丰 泽 A 的 年 收 益 率 计 算 按 照基金合同
3 - 1 1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2 位 。
本 基 金 净 资 产 优 先 分 配 予 丰 泽 A 份 额 的 本 金 及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 剩 余 净 资 产 分 配 予 丰 泽 B 份
额 ;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每 个 开 放 日 , 如 本 基 金 净 资 产 等 于 或 低 于 丰 泽 A 份 额 的 本 金 及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的 总 额 , 本 基 金 净 资 产 全 部 分 配 予 丰 泽 A 份 额 后 , 仍 存 在 额 外 未 弥 补 的 丰 泽 A 份 额 本 金 及 约
定 收 益 总 额 的 差 额 , 则 不 再 进 行 弥 补 。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承 诺 或 保 证 每 个 开 放 日 丰 泽 A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 即 如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间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情 况 下 , 丰 泽 A 份 额 仍 可 能 面 临 无 法 取 得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乃 至 投
资 本 金 受 损 的 风 险 。
2 . 开 放 日
丰 泽 A 的 开 放 日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半 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 开 放 日 为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的 开 放 日 规 定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为 准 。
3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丰 泽 A 将 按 以 下 规 则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 1 ) 折 算 基 准 日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丰 泽 A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半 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丰 泽 A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与 其 开 放 日 为 同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的 具 体 计
算 见 基 金 合 同 第 四 章 “ 丰 泽 A 的 运 作 ” 关 于 开 放 日 计 算 的 相 关 内 容 。
( 2 ) 折 算 对 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丰 泽 A 所 有 份 额 。
( 3 ) 折 算 频 率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半 年 折 算 一 次 。
( 4 ) 折 算 方 式
折 算 日 日 终 , 丰 泽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 . 0 0 0 元 , 折 算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丰
泽 A 的 份 额 数 按 照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增 减 。
丰 泽 A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公 式 如 下 :
丰 泽 A 的 折 算 比 例 =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丰 泽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1 . 0 0 0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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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 泽 A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 折 算 前 丰 泽 A 的 份 额 数 × 丰 泽 A 的 折 算 比 例
丰 泽 A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时 ,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丰 泽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丰 泽 A 的 折 算 比 例 的 具 体
计 算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 5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的 基 金 业 务 办 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丰 泽 B 的 上 市 交 易 等 业 务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 6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公 告
1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方 案 须 最 迟 于 实 施 日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4 . 规 模 限 制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年 内 , 丰 泽 A 与 丰 泽 B 的 份 额 配 比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7 : 3 。 具 体
规 模 限 制 及 其 控 制 措 施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
( 四 ) 丰 泽 B 的 运 作
1 . 丰 泽 B 封 闭 运 作 , 封 闭 期 内 不 接 受 申 购 与 赎 回 。
丰 泽 B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3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2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个 月 内 , 在 符 合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下 , 丰 泽 B 将 申 请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3 . 本 基 金 在 扣 除 丰 泽 A 的 应 计 收 益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收 益 归 丰 泽 B 享 有 , 亏 损 以 丰 泽 B 的 资
产 净 值 为 限 由 丰 泽 B 承 担 。
( 五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T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T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为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的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T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为 该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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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 六 )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按 照 上 述 本 基 金 资 产 及 收 益 分 配 规 则 ,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丰 泽 A 的 开 放 日 计 算 丰 泽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丰 泽 B 的 封 闭 期 届 满 日 分 别 计 算 丰 泽 A 与 丰 泽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设 第 T 日 为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日 , T a 为 自 丰 泽 A 份 额 上 一 次 开 放 日 ( 若 之
前 尚 未 进 行 开 放 , 则 为 基 金 成 立 日 ) 至 T 日 的 运 作 天 数 , N V
T
为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F a 为 T 日 丰 泽 A 的 份 额 余 额 , F b 为 T 日 丰 泽 B 的 份 额 余 额 , N A V a 为 第 T 日 丰 泽 A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N A V b 为 第 T 日 丰 泽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R a 为 丰 泽 A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 Y 为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 即 丰 泽 A 上 一 次 开 放 日 ( 如 T 日 之 前 无 开 放 日 , 则 为 基 金 成 立 日 ) 所 在 年 度
的 实 际 天 数 。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对 用 于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实 际 运 作 天 数 进 行 调 整 , 如 调 整 , 届 时 可 参 见 更 新 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第 T 日 ,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 1 ) 当 N V
T
< F a × 1 . 0 0 × ( 1 + R a × T a / Y ) 时 , 则 丰 泽 A 与 丰 泽 B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第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
N A V a = N V
T
/ F a ;
N A V b = 0 ;
( 2 ) 当 F a × 1 . 0 0 × ( 1 + R a × T a / Y ) ≤ N V
T
时 , 则 丰 泽 A 与 丰 泽 B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第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
N A V a = 1 . 0 0 × ( 1 + R a × T a / Y ) ;
N A V b = ( N V
T
- N A V a × F a ) / F b ;
丰 泽 A 与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8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9 位 四 舍 五 入 。
( 七 )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 虚 拟 清 算 ” 原 则 计 算 并 公 告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 并 不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价 值 。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与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一 同 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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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第 T 日 为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日 , T a 为 自 丰 泽 A 份 额 上 一 次 开 放 日 ( 若
之 前 尚 未 进 行 开 放 , 则 为 基 金 成 立 日 ) 至 T 日 的 运 作 天 数 , N V
T
为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F a 为 T 日 丰 泽 A 的 份 额 余 额 , F b 为 T 日 丰 泽 B 的 份 额 余 额 , N A V a 为 第 T 日 丰 泽 A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N A V b 为 第 T 日 丰 泽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R a 为 丰 泽 A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 Y 为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 即 丰 泽 A 上 一 次 开 放 日 ( 如 T 日 之 前 无 开 放 日 , 则 为 基 金 成 立 日 )
所 在 年 度 的 实 际 天 数 。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对 用 于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的 实 际 运 作 天 数 进 行 调 整 , 如 调 整 , 届 时 可 参 见 更 新 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第 T 日 ,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 1 ) 当 N V
T
< F a × 1 . 0 0 × ( 1 + R a × T a / Y ) 时 , 则 丰 泽 A 与 丰 泽 B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第 T 日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为 :
N A V a = N V
T
/ F a ;
N A V b = 0 ;
( 2 ) 当 F a × 1 . 0 0 × ( 1 + R a × T a / Y ) ≤ N V
T
时 , 则 丰 泽 A 与 丰 泽 B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第 T 日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为 :
N A V a = 1 . 0 0 × ( 1 + R a × T a / Y ) ;
N A V b = ( N V
T
- N A V a × F a ) / F b ;
丰 泽 A 与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 八 )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的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将 按 约 定 的 收 益 的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净 值 计
算 , 并 以 各 自 的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转 换 为 同 一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的 份 额 , 并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日 终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转 换 比 例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转 换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基 金 份 额 实 施 转 换 。 转 换 后 ,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数 按 照 转 换
规 则 将 相 应 增 加 或 减 少 。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份 额 转 换 公 式 为 :
丰 泽 A 份 额 转 换 后 基 金 份 额 数 = 转 换 前 丰 泽 A 份 额 数 × T 日 丰 泽 A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1 . 0 0 0
丰 泽 B 份 额 转 换 后 基 金 份 额 数 = 转 换 前 丰 泽 B 份 额 数 × T 日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1 . 0 0 0
具 体 转 换 规 则 见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章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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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时 间 、 发 售 方 式 、 发 售 对 象
1 . 发 售 时 间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2 . 发 售 方 式
丰 泽 A 通 过 场 外 发 售 机 构 公 开 发 售 , 丰 泽 B 通 过 场 内 、 场 外 发 售 机 构 进 行 公 开 发 售 。 场 外
发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具 体 名 单 参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场 内 发 售 机 构 为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发 售 (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证 券 账 户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实 现 基 金 份 额 在 两 个 登 记 系 统 之 间 的 转 换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 认 购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3 . 发 售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费 率 不 得 超 过 5 %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2 . 募 集 份 额 目 标 上 限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为 3 0 亿 份 ( 不 包 括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 , 其 中 丰 泽 A 上 限 2 1 亿
份 , 丰 泽 B 上 限 9 亿 份 , 规 模 控 制 措 施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的 有 关 规 定 。
3 .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丰 泽 A 、 丰 泽 B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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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金 额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数 额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场 外 认 购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部 分 截 位 , 截 位 部 分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场 内 认
购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精 确 到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部 分 截 位 , 截 位 部 分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4 .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5 . 认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场 外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场 内 认 购 份 额 按 整 数 申 报 (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 认 购 金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最 小 单 位 为 1 份 ) , 余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 三 )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1 . 投 资 者 认 购 前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
2 .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 制 请 参 看 招
募 说 明 书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募 集 期 间 的 单 个 投 资 者 的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 制 和 处 理 方
法 请 参 看 招 募 说 明 书 。
( 四 )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两 级 份 额 的 认 购 申 请 制 定 了 比 例 确 认 方 式 , 具 体 规 则 见 相 关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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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 备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1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 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 0 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且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3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 户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1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未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2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后 3 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金 数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 0 0
人 , 或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基金合同
3 - 1 8
七、 基金 份额的 上市 与交易
( 一 )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本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丰 泽 B 份 额 申 请 上 市 与 交 易 。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 丰 泽 A 与 丰 泽 B
将 分 别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份 额 , 转 换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继 续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与 交 易 。
( 二 ) 上 市 交 易 的 地 点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三 )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个 月 内 丰 泽 B 开 始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在 上 市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刊 登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专 指 丰 泽 B 份 额 ) 上 市 后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至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后 , 方 可 上 市 交 易 。
( 四 )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1 .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丰 泽 B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 易 日 丰 泽 B 的 参 考 净
值 ;
2 .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 丰 泽 A 与 丰 泽 B 份 额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份 额 后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本 基 金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 涨 跌 幅 比 例 为 1 0 % , 自 上 市 首 日 起 实 行 ;
4 . 本 基 金 买 入 申 报 数 量 为 1 0 0 份 或 其 整 数 倍 ;
5 . 本 基 金 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 . 0 0 1 元 人 民 币 ;
6 .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及 其 更 新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五 )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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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上 市 交 易 的 行 情 揭 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 示 基 金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为 丰 泽 B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
( 七 ) 上 市 交 易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 八 ) 终 止 上 市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方 式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本 基 金 应 终 止 上 市 交 易 :
1 . 自 暂 停 上 市 之 日 起 半 年 内 未 能 消 除 暂 停 上 市 原 因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上 市 ;
4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为 须 终 止 上 市 的 其 他 情 况 。
发 生 上 述 终 止 上 市 情 形 时 ,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其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终 止 本 基 金 的 上 市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媒 体 上 刊 登 终 止 上 市 公 告 。
( 九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并 按 照 新 规 定 执 行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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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 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在 丰 泽 A 的 开 放 日 申 购 或 赎 回 丰 泽 A 份
额 。
( 一 ) 丰 泽 A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1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本 基 金 办 理 丰 泽 A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满 半 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计 算 见 基 金 合 同 第 四 章 “ 丰 泽 A
的 运 作 ” 的 相 关 内 容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丰 泽 A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
开 放 日 为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丰 泽 A 的 开 放 日 以 及 开 放 日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2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账 户
投 资 者 办 理 丰 泽 A 的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经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账 户
(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
3 .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丰 泽 A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丰 泽 A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4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 1 ) “ 确 定 价 ” 原 则 , 即 丰 泽 A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人 民 币 1 . 0 0 元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撤 销 ;
(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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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丰 泽 A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丰 泽 A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时 间
在 每 一 个 开 放 日 ( T 日 )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T + 1 日 ) , 丰 泽 A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对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有 效 性 确 认 和 成 交 确 认 。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依 法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成 交 确 认 原 则
在 每 一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以 丰 泽 B 的 份 额 余 额 为 基 准 , 在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的 份 额 配 比 不 超
过 7 : 3 的 范 围 内 对 丰 泽 A 的 申 购 进 行 确 认 。
在 每 一 个 开 放 日 , 所 有 经 确 认 有 效 的 丰 泽 A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予 以 成 交 确 认 。
对 于 丰 泽 A 的 申 购 申 请 , 如 果 对 丰 泽 A 的 全 部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后 , 丰 泽 A 与 丰 泽 B
的 份 额 配 比 小 于 7 : 3 , 则 所 有 经 确 认 有 效 的 丰 泽 A 的 申 购 申 请 全 部 予 以 成 交 确 认 ; 如 果 对 丰 泽
A 的 全 部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后 , 丰 泽 A 与 丰 泽 B 的 份 额 配 比 超 过 7 : 3 , 则 在 经 确 认 后 的 丰
泽 A 与 丰 泽 B 的 份 额 配 比 不 超 过 7 : 3 的 范 围 内 , 对 全 部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按 比 例 进 行 成 交 确 认 。
丰 泽 A 每 次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办 法 及 确 认 结 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丰 泽 A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丰 泽 A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丰 泽 A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 4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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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者 T 日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6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次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 具 体 规 定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者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具 体 规 定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定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7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 1 ) 丰 泽 A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 。
( 2 ) 丰 泽 A 的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 。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赎 回 人 承 担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丰 泽 A 份 额 赎 回 。 丰 泽 A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为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1 0 0 % 。
( 3 ) 丰 泽 A 的 赎 回 费 率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8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1 ) 丰 泽 A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丰 泽 A 的 申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 2 ) 丰 泽 A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见 基 金 合 同 第 四 章 。
( 4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丰 泽 A 的 申 购 份 额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1 . 0 0 元 确 定 。 丰 泽 A 的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 5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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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9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丰 泽 A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投 资 者 申 购 丰 泽 A 份 额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赎 回 丰 泽 A 份 额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可 依 法 对 上 述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调 整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1 0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对 丰 泽 A 的 申 购 申 请 :
(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 计 算 ;
( 3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 4 ) 根 据 申 购 规 则 和 程 序 导 致 部 分 或 全 部 申 购 申 请 没 有 得 到 成 交 确 认 ;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可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某 笔 申 购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发 生 上 述 ( 1 ) 到 ( 5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1 1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1 )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丰 泽 A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丰 泽 A 在 开 放 日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巨 额 赎 回 的 具 体 处 理 办
法 详 见 下 文 “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形 式 ” ) ;
4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除 上 述 第 3 ) 条 以 外 的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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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认 成 功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工 作 日 予 以 支 付 。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形 式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经 过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成 交 确 认 后 , 丰 泽 A 的 净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本 基 金 前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丰 泽 A 巨 额 赎 回 。
当 丰 泽 A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或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 丰 泽 A 与 丰 泽 B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份 额 , 并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申 购 、 赎 回 规 则 具 体 如 下 :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 本 基 金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 在 本 基 金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0 天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据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上 公 告 。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投 资 者 可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场 内 代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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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投 资 者 还 可 使
用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柜 台 系 统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本 基 金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另 行 公 告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5 .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时 ,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者 可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基金合同
3 - 2 6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者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金 额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次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者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请 参 见 相 关 公 告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价 格 等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申 购 价 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场 外 申 购 时 ,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场 内 申 购 时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申 购 价 格 , 计 算 结 果 采 用 截 位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不 足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部 分 对 应 的
申 购 资 金 将 由 交 易 所 会 员 返 还 给 投 资 者 。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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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承 担 。
4 .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本 基 金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将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6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 。 本 基 金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 . 5 % 的 赎 回 费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 赎 回 费 率 、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7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 自 律 规 则 的 规 定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因 技 术 故 障 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或 证 券 结 算 登 记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6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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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或 者 超 过 5 0 %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 0 %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
8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除 上 述 第 5 、 7 条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因 技 术 故 障 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或 证 券 结 算 登 记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5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予 以 公 告 。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基金合同
3 - 2 9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 4 )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当 日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 “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 的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对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 和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1 0 % 以 内 的 赎 回 申 请 在 当 日 根 据 前 述
“ (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办 理 , 在 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超 过 1 0 %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比 例 确 认 。 对 当 日 未 予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将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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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十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2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十 一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 十 二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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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邮 政 编 码 : 5 1 8 0 4 8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成 立 时 间 : 1 9 9 8 年 1 2 月 2 2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1 9 9 8 ] 3 1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壹 亿 伍 仟 万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邮 储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A 座
邮 政 编 码 : 1 0 0 8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成 立 时 间 : 2 0 0 7 年 3 月 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银 监 会 银 监 复 【 2 0 0 6 】 4 8 4 号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许 可 【 2 0 0 9 】 6 7 3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8 1 0 . 3 1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本 外 币 储 蓄 存 款 ; 办 理 汇 兑 ; 从 事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业 务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包 括 代 发 工 资 和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代 理 各 项 公 用 事 业 收 费 和 代 收 税 款 等 ; 代 理 发 行 、 兑 付 政 府 债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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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商 业 银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特 定 业 务 ; 办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和 农 村 信 用 社 大 额 协 议 存 款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和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和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 提 供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服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办 理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以
非 牵 头 行 身 份 参 与 政 策 性 银 行 、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及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牵 头 组 织 的 银 团 贷 款 业 务 ; 邮
政 储 蓄 定 期 存 单 小 额 质 押 贷 款 业 务 ;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 吸 收 对 公 存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经 银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完
全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为 :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3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4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6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7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8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9 .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1 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基金合同
3 - 3 3
1 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 2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1 3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4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 0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1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 2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 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 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1 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7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基金合同
3 - 3 4
1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 2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2 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 4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 5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 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2 7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为 :
1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2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3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6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7 . 按 规 定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8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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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9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1 1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 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1 3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 4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 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 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1 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 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 2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 3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4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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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为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转 让 及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2 .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7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十 )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名 称 而 有
所 改 变 。基金合同
3 - 3 7
十、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1 .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审 议 事 项 应 分 别 由 丰 泽 A 、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独 立 进 行 表 决 。 丰 泽 A 、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份 额 类 别
内 拥 有 同 等 的 投 票 权 。
2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其 所 持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相 应 的 投 票 权 。
( 二 ) 召 集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但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除 外 ;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9 )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下 同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提 议 权 、 自 行 召 集
权 、 提 案 权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名 权 的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类 似 表 述 均 指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各 自 的 基 金 总 份 额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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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 ;
( 1 2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 需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三 )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集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集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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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 四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集 日 前 3 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集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出 席 方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 3 ) 会 议 形 式 ;
( 4 ) 议 事 程 序 ;
( 5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 6 )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7 ) 表 决 方 式 ;
( 8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 9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1 0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1 . 会 议 方 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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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 4 ) 会 议 的 召 集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2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 1 )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下 同 ) ;
2 )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注 册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3 )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4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5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 六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集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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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前 3 0 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集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 0 日 的 间 隔 期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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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审 议 事 项 应 分 别 由 丰 泽 A 、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独 立 进 行 表 决 , 且 丰 泽 A 、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份 额 类 别 内 拥 有 同 等 的 投 票 权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但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一 般 决 议 须 同 时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丰 泽 A 、 丰 泽 B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 2 )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下 同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本 基 金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直 接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的 除 外 )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但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特 别 决 议 须 同 时 经 过 参 加 大 会 的 丰 泽 A 、 丰 泽 B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八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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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 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关 于 本 章 第 ( 二 )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 1 ) - ( 1 1 ) 项 召 集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关 于 本 章 第 ( 二 )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 1 2 ) 、 ( 1 3 )
项 召 集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方 可 执 行 。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 十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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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条 件和 程序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
( 1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
( 2 ) 依 法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 3 )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 4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时 , 应 当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在 六 个 月 内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选 任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前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如 下 程 序 进 行 :
(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代 表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各 自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下 同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
( 2 )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 3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 4 ) 核 准 并 公 告 : 上 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按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5 ) 交 接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和 净 值 。
( 6 ) 审 计 并 公 告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7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本 基 金 应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的 名 称 或 商 号 字 样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1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 1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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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依 法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 3 )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 4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代 表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各 自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
( 2 )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 3 )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核 准 并 公 告 : 上 述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按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5 ) 交 接 :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和 净 值 ;
( 6 ) 审 计 并 公 告 :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 1 )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代 表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各 自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同 时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 3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核 准 并 公 告 : 上 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应 按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在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联 合 公 告 。
( 5 ) 交 接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和 净 值 。
( 6 ) 审 计 并 公 告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7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本 基 金 应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基 金 管 理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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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有 关 的 名 称 或 商 号 字 样 。
( 三 )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或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接 受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前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 并 保 证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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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基金 的托 管
基 金 财 产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订 立 《 鹏 华 丰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托 管 协 议 》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登 记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作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 责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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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质 押
(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1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2 .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内 认 ( 申 )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 场 外 认 ( 申 )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账 户 下 。
3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负 责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 应 与 代 理 人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4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 1 ) 建 立 和 管 理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
( 2 )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费 ;
( 3 )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户 资 料 、 交 易 资 料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 4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制 定 和 调 整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则 ;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5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承 担 如 下 义 务 :
( 1 )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 2 )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 3 )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相 关 的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记 录 1 5 年 以 上 ;
( 4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但 司 法 强 制 检 查 情 形 除 外 ;
( 5 )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 务 , 并 提 供 其 他 必 要 服
务 ;
( 6 )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监 督 ;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基金合同
3 - 4 9
( 二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 三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 2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上 市 交 易 的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时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具 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 业 务 规 则 》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则 。
2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1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 2 ) 本 基 金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上 述 业 务 时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四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并 收 取 一 定 的 手 续 费 用 。
( 五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等 业 务 , 并 收 取 一 定 的
手 续 费 用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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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金 的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 适 度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严 格 的 信 用 分 析 和 对 信 用 利 差 变 动 趋 势 的 判 断 , 力 争 获 取
信 用 溢 价 , 以 最 大 程 度 上 取 得 超 越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收 益 。
( 二 ) 投 资 理 念
超 额 收 益 来 自 于 适 度 承 担 信 用 风 险 , 并 对 其 进 行 分 析 和 管 理 。
( 三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主 要 为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债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等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因 所 持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转 股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投 资 于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 在 其 可 上 市 交 易 后 不 超 过 1 0 个 交 易 日 的 时 间 内 卖 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包 含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债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在 内 的 非 国 家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对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为 A A + 、 A A 、 A A - 级 别 的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债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在 内 的 非 国 家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投 资
上 述 债 券 资 产 的 8 0 % (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不 受 此 限 制 )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 四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将 主 要 采 取 信 用 策 略 , 同 时 辅 之 以 久 期 策 略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收 益 率 利
差 策 略 、 息 差 策 略 、 债 券 选 择 策 略 等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 在 适 度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严 格 的 信
用 分 析 和 对 信 用 利 差 变 动 趋 势 的 判 断 , 力 争 获 取 信 用 溢 价 , 以 最 大 程 度 上 取 得 超 越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收 益 。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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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资 产 配 置 方 面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经 济 周 期 所 处 阶 段 、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和 信 用
利 差 变 化 趋 势 的 重 点 分 析 , 比 较 未 来 一 定 时 间 内 不 同 债 券 品 种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相 对 预 期 收 益 率 ,
在 基 金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内 对 不 同 久 期 、 信 用 特 征 的 券 种 及 债 券 与 现 金 之 间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2 . 信 用 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主 动 承 担 适 度 的 信 用 风 险 来 获 取 信 用 溢 价 , 主 要 关 注 信 用 债 收 益 率 受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变 动 趋 势 和 信 用 变 化 两 方 面 影 响 , 相 应 地 采 用 以 下 两 种 投 资 策 略 :
( 1 )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变 化 策 略 : 首 先 分 析 经 济 周 期 和 相 关 市 场 变 化 情 况 , 其 次 分 析 标 的 债
券 市 场 容 量 、 结 构 、 流 动 性 等 变 化 趋 势 , 最 后 综 合 分 析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整 体 及 分 行 业 走 势 , 确 定
本 基 金 信 用 债 分 行 业 投 资 比 例 。
( 2 ) 信 用 变 化 策 略 : 信 用 债 信 用 等 级 发 生 变 化 后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最 新 信 用 级 别 所 对 应 的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对 债 券 进 行 重 新 定 价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内 、 外 部 信 用 评 级 结 果 , 结 合 对 类 似 债 券 信 用 利 差 的 分 析 以 及 对 未 来 信 用 利
差 走 势 的 判 断 , 选 择 信 用 利 差 被 高 估 、 未 来 信 用 利 差 可 能 下 降 的 信 用 债 进 行 投 资 。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将 集 中 投 资 于 主 体 评 级 为 A A + 、 A A 、 A A - 级 别 的 非 国 家 信 用 债 券 。 从 信
用 等 级 的 划 分 来 看 , A A 级 为 信 用 优 良 , 代 表 发 行 人 信 用 程 度 较 高 、 违 约 风 险 较 小 , 然 而 比 起
A A A 级 信 用 风 险 稍 大 , 所 以 本 基 金 在 个 券 的 选 择 当 中 尤 其 重 视 信 用 风 险 的 评 估 和 防 范 。 本 基 金
采 用 经 认 可 的 评 级 机 构 的 评 级 结 果 进 行 债 券 筛 选 , 同 时 辅 之 以 内 部 评 估 体 系 对 债 券 发 行 人 以 及
债 务 信 用 风 险 的 评 估 进 行 债 券 投 资 范 围 的 调 整 及 投 资 策 略 的 运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体
系 是 参 考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公 司 体 系 , 同 时 结 合 国 内 具 体 情 况 建 立 起 来 的 分 行 业 的 评 级 体 系 。 信 用
分 析 师 将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 信 用 产 品 分 析 模 式 , 分 别 从 宏 观 、 行 业 和 发 行 人 三 个 层 面 对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分 析 。 关 键 信 用 评 级 因 素 包 括 :
( 1 ) 所 有 行 业 共 同 面 临 的 系 统 性 宏 观 经 济 风 险 ;
( 2 ) 发 行 人 所 属 行 业 面 临 的 特 定 风 险 ;
( 3 ) 发 行 人 性 质 及 管 理 水 平 ;
( 4 ) 发 行 人 的 行 业 地 位 及 业 务 的 稳 定 情 况 ;
( 5 ) 发 行 人 运 营 能 力 及 具 体 财 务 状 况 。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还 将 辅 助 运 用 主 体 评 级 和 债 项 评 级 的 利 差 策 略 。 主 体 评 级 是 反 映 发 行
人 信 用 状 况 的 评 级 ; 债 项 评 级 是 反 映 所 发 行 债 券 信 用 状 况 的 评 级 。 在 债 券 因 增 信 措 施 被 基 金 管
理 人 评 估 为 违 约 风 险 较 小 , 而 市 场 以 主 体 评 级 为 基 础 对 债 券 定 价 而 产 生 利 差 时 , 买 入 低 估 债 券 。
3 . 久 期 策 略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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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将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的 组 合 久 期 管 理 策 略 , 以 实 现 对 组 合 利 率 风 险 的 有 效 控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所 处 阶 段 及 其 他 相 关 因 素 的 研 判 调 整 组 合 久 期 。 如 果 预 期 利 率 下
降 , 本 基 金 将 增 加 组 合 的 久 期 , 以 较 多 地 获 得 债 券 价 格 上 升 带 来 的 收 益 ; 反 之 , 如 果 预 期 利 率
上 升 , 本 基 金 将 缩 短 组 合 的 久 期 , 以 减 小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带 来 的 风 险 。
4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状 变 化 是 判 断 市 场 整 体 走 向 的 依 据 之 一 , 本 基 金 将 据 此 调 整 组 合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的 搭 配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 适 时 采 用 子 弹 式 、 杠 铃 或 梯 形 策 略
构 造 组 合 , 并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5 . 骑 乘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骑 乘 策 略 增 强 组 合 的 持 有 期 收 益 。 这 一 策 略 即 通 过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分 析 , 在
可 选 的 目 标 久 期 区 间 买 入 期 限 位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较 陡 峭 处 右 侧 的 债 券 。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不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随 着 其 剩 余 期 限 的 衰 减 , 债 券 收 益 率 将 沿 着 陡 峭 的 收 益 率 曲 线 有 较 大 幅 的 下 滑 , 从 而 获
得 较 高 的 资 本 收 益 ; 即 使 收 益 率 曲 线 上 升 或 进 一 步 变 陡 , 这 一 策 略 也 能 够 提 供 更 多 的 安 全 边 际 。
6 . 息 差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利 用 回 购 利 率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情 形 , 通 过 正 回 购 将 所 获 得 的 资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利 用 杠 杆 放 大 债 券 投 资 的 收 益 。
7 . 债 券 选 择 策 略
根 据 单 个 债 券 到 期 收 益 率 相 对 于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偏 离 程 度 , 结 合 信 用 等 级 、 流 动 性 、 选
择 权 条 款 、 税 赋 特 点 等 因 素 , 确 定 其 投 资 价 值 , 选 择 定 价 合 理 或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中 债 总 指 数 收 益 率 。
中 债 总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 并 在 中 国 债 券 网 ( w w w . c h i n a b o n d . c o m . c n ) 公
开 发 布 , 具 有 较 强 的 权 威 性 和 市 场 影 响 力 ; 该 指 数 样 本 券 涵 盖 央 票 、 国 债 和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能
较 好 地 反 映 债 券 市 场 的 整 体 收 益 。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为
此 , 本 基 金 选 取 中 债 总 指 数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但 不 需 要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具 有 中 低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基 金 品 种 , 其 长 期 平 均 风 险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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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从 投 资 者 具 体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来 看 , 由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安 排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丰 泽
A 份 额 将 表 现 出 低 风 险 、 低 收 益 的 明 显 特 征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要 低 于 普 通 的 债 券 型 基 金
份 额 ; 丰 泽 B 份 额 则 表 现 出 高 风 险 、 高 收 益 的 显 著 特 征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要 高 于 普 通 的
债 券 型 基 金 份 额 。
( 七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对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债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在 内 的 非 国 家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2 . 本 基 金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对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为 A A + 、 A A 、 A A - 级 别 的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债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在 内 的 非 国 家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投 资 上 述 债 券 资 产 的 8 0 %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不 受 此 限 制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4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5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展 期 ;
6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8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
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5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1 0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1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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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 5 % ;
1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 0 % ;
1 3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除 上 述 第 3 、 9 、 1 0 条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 八 ) 禁 止 行 为
本 基 金 禁 止 以 下 投 资 行 为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将 基 金 财 产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基 金 合 同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3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 十 ) 基 金 的 融 资 、 融 券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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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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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金 的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 他 权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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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营 业 日 。
( 二 ) 估 值 方 法
1 .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 1 )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2 )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1 ) 首 次 发 行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以 第 ( 1 ) 条 确 定 的 估 值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3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该 上 市 公 司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流 通 股 票 以 第 ( 1 ) 条 确 定 的 估 值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4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 如 下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①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以 第 ( 1 ) 条 确 定 的 估 值 价 格 低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时 , 应 采 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以 第 ( 1 ) 条 确 定 的 估 值 价
格 作 为 估 值 日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价 值 ;
②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以 第 ( 1 ) 条 确 定 的 估 值 价 格 高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时 , 应 按 下 列 公 式 确 定 估 值 日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价 值 :
F V = C + ( P - C ) × ( D l - D r ) / D l
( F V 为 估 值 日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价 值 ; C 为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 因 权 益
业 务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除 权 时 , 应 于 除 权 日 对 其 初 始 取 得 的 成 本 作 相 应 调 整 ) ; P 为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D l 为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锁 定 期 所 含 的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天 数 ; D r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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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估 值 日 剩 余 锁 定 期 , 即 估 值 日 至 锁 定 期 结 束 所 含 的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天 数 , 不 含 估 值 日 当 天 。
( 3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2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 1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2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 净 价 )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净 价 )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净 价 )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 净 价 ) 进 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3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4 )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根 据 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5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3 .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
( 1 ) 配 股 权 证 的 估 值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类 同 权 证 处 理 方 式 的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进 行 估 值 。
( 2 ) 认 沽 / 认 购 权 证 的 估 值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 认 购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 认 购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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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回 购 以 成 本 列 示 , 按 合 同 利 率 在 回 购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应 收 或 应 付 利 息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银 行 存 款 和 备 付 金 余 额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相 应 利 率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
6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7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各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发 现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以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三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依 法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及 其 他 基 金 资 产 。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采
用 “ 虚 拟 清 算 ” 原 则 计 算 并 公 告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间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 并 不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价
值 。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丰 泽 A 的 每 个 开 放 日 及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日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对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分
别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各 自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8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9 位 四 舍 五 入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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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当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内 ( 含 第 三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估 值 或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 差 错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当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 2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承 担 相 应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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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责 任 。
( 3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3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时 ;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情 况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时 ;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丰 泽 A 开 放 日 和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末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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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7 条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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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基金 的费 用与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基 金 上 市 费 用 ;
4 . 基 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8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9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1 0 . 依 法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 三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7 0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7 0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0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0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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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
3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等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3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划 出 , 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分 别 支 付 给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
( 四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后 的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后 的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和 基 金 上 市 初 费 及 年 费 、 基 金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以
及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 五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等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 六 )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公 告 。
( 七 ) 基 金 税 收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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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因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应 计 入 收 益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 二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原 则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 本 基 金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及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时 ,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 1 ) 本 基 金 不 单 独 对 丰 泽 A 与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 2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2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 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 指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计 算 基 准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方 式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事 先 未 做 出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份 额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 登 记 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收 益 分 配 只 能 采 取 现 金 红 利 方 式 , 不 能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
( 2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 3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1 2 次 ,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 0 % (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期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
(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净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 5 ) 分 红 权 益 登 记 日 申 请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享 受 当 次 分 红 , 分 红 权 益 登 记 日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当 次 分 红 ;
( 6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 7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基金合同
3 - 6 6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 支 付 方 式 等 内 容 。
( 四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告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付 。
( 五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基金合同
3 - 6 7
十九 、基 金的会 计和 审计
( 一 )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3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
( 二 ) 基 金 的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基金合同
3 - 6 8
二十 、基 金分级 运作 期届满 与基金 份额 转换
( 一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基 金 的 存 续 形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年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 在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存 续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自 动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 鹏 华 丰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 丰 泽 A 、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将 以 各 自 的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转 换 为 同
一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的 份 额 。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份 额 后 , 基 金 份 额 仍 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前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审 议 是 否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延 长 分 级 运 作 期 、 延 长 分 级 运 作 期 的 期 限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 具 体 事 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 二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时 丰 泽 A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年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 丰 泽 A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在 此 之 前 的 丰
泽 A 的 开 放 日 将 其 持 有 的 丰 泽 A 份 额 赎 回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
其 持 有 的 丰 泽 A 份 额 将 被 默 认 为 转 入 鹏 华 丰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份 额 。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就 接 受 丰 泽 A 赎 回 申 请 的 时 间 等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公 告 。
( 三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时 的 份 额 转 换 规 则
1 .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的 确 定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 到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的 确 定 日 期 , 见 届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
2 .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方 式 及 份 额 计 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日 终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比 例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基 金 份 额 实 施 转 换 。 丰 泽 A 、 丰 泽 B 的 场 外 份 额 将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场 外 份 额 , 丰 泽 B 的 场 内 份 额 将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场 内
份 额 。 转 换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将 按 照 转 换 规 则 将 相 应 增 加 或 减 少 。 本 基 金基金合同
3 - 6 9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T 的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见 基 金 合 同 第 四 章 。
丰 泽 A 基 金 份 额 和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公 式 为 :
丰 泽 A 份 额 转 换 后 基 金 份 额 数 = 转 换 前 丰 泽 A 份 额 数 × T 日 丰 泽 A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1 . 0 0 0
丰 泽 B 份 额 转 换 后 基 金 份 额 数 = 转 换 前 丰 泽 B 份 额 数 × T 日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1 . 0 0 0
丰 泽 A 、 丰 泽 B 份 额 的 转 换 比 例 及 丰 泽 A 、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后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份 额 数 的 具 体 计 算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3 .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当 日 及 后 续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计 算
在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后 不 超 过 3 0 天 内 ,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 并 开 放 场 内 与 场 外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份 额 转 换 后 的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具 体 日 期 ,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 四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 如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则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理 念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不 变 , 有 关 投 资 限 制 继 续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并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 五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的 公 告
1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时 , 在 符 合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将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就 本 基 金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的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本 基 金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5 日 内 对 转 换 比 例 及 转 换 后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具 体 计 算 进 行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前 3 0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就 本 基 金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的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提 示 性 公 告 。基金合同
3 - 7 0
二十 一、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 截 止 日 为 每 6 个 月 的 最 后 1 日 。
( 二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基金合同
3 - 7 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 上 。
( 三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四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中 将 说 明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
( 五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三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六 )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计 算 并 公 告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
( 七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丰 泽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2 . 在 丰 泽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丰
泽 A 的 每 个 开 放 日 和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时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相 关 披 露 内 容 进 行 复 核 ;
5 . 在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并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基金合同
3 - 7 2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 八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九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 方 可 披 露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5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
7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 0 %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 风
险 。
( 十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及 决 议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基金合同
3 - 7 3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 0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 0 %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或 开 放 日 丰 泽 A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或 开 放 日 丰
泽 A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0 . 5 % ;
1 8 .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间 办 理 丰 泽 A 申 购 、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
1 9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间 丰 泽 A 或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用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0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2 1 . 基 金 变 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2 2 . 基 金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2 3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后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4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 5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6 . 本 基 金 暂 停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2 7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8 . 基 金 份 额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或 终 止 上 市 ;
2 9 . 本 基 金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基金合同
3 - 7 4
3 0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 值 ;
3 1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十 一 ) 澄 清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十 二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十 三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将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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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但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除 外 ;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9 )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
( 1 0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1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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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将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3 . 清 算 程 序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根 据 基 金 财 产 的 情 况 确 定 清 算 期 限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 5 ) 基 金 清 算 组 做 出 清 算 报 告 ;
( 6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7 )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8 ) 将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9 ) 公 布 基 金 清 算 公 告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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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4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若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前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则 本 基 金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虚 拟 清 算 ” 的 原 则 计 算 并 确 定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别 应 得 的 剩 余 资 产
比 例 , 并 据 此 比 例 对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剩 余 基 金 资 产 的 分 配 。
若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 即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则 本
基 金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小 组 成 立 后 2 日 内 应 就 清 算 小 组 的 成 立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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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违约 责任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 违 反 《 基 金 法 》 规 定 或 者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但
是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的 , 当 事 人 可 以 免 责 :
1 . 不 可 抗 力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其 投 资 权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 二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给 其 他 当 事 人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在 发 生 一 方 或 多 方 违 约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合 同 能 继 续 履 行 的 ,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
( 三 ) 本 基 金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造 成 违 约 后 , 守 约 当 事 人 应 当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 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 守 约 方 因 防 止 损 失 扩 大 而 支
出 的 合 理 费 用 由 违 约 方 承 担 。
( 四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可 控 制 的 因 素 导 致 业 务 出 现 差 错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或 投 资 者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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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争议 的处 理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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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五、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 一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加 盖 公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并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后 生 效 。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该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 日 止 。
( 二 ) 本 基 金 合 同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内 的
基 金 合 同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 三 )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八 份 ,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各 持 两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持 有 两 份 。 每 份 均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 四 )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 效 力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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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六、 其他事 项
本 基 金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由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协 商 解 决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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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七、 基金合 同摘 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转 让 及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2 )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7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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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为 :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3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4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6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7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8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9 )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1 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1 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 2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1 3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4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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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 0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1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 2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 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 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1 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7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 2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2 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 4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 5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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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2 7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为 :
1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2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3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6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7 ) 按 规 定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8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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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9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1 1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 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1 3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 4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 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 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1 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 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 2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 3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4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投 票 权 。
2 . 召 开 事 由
(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但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除 外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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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下 同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提 议 权 、 自 行 召 集 权 、
提 案 权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名 权 的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类 似 表 述 均 指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各 自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 ;
1 2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 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2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 需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3 .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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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集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集 。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4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集 日 前 3 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 会 议 召 集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出 席 方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3 ) 会 议 形 式 ;
4 ) 议 事 程 序 ;
5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6 )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7 ) 表 决 方 式 ;
8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9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1 0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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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 1 ) 会 议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4 ) 会 议 的 召 集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 2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1 )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a )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下 同 ) ;
b )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注 册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a )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b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c )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d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e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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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6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集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前 3 0 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集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 0 日 的 间 隔 期 。
( 2 ) 议 事 程 序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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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7 .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审 议 事 项 应 分 别 由 丰 泽 A 、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独 立 进 行 表 决 , 且 丰 泽 A 、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份 额 类 别 内 拥 有 同 等 的 投 票 权 。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但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一 般 决 议 须 同 时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丰 泽 A 、 丰 泽 B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2 )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下 同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本 基 金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直 接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的 除 外 )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但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特 别 决 议 须 同 时 经 过 参 加 大 会 的 丰 泽 A 、 丰 泽 B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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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8 . 计 票
( 1 ) 现 场 开 会
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 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关 于 本 章 第 ( 二 )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 1 ) - ( 1 1 ) 项 召 集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关 于 本 章 第 ( 二 )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 1 2 ) 、 ( 1 3 )
项 召 集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方 可 执 行 。
(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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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议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1 0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执 行 方 式
1 . 基 金 收 益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因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应 计 入 收 益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2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原 则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 1 ) 本 基 金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及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时 ,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 本 基 金 不 单 独 对 丰 泽 A 与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2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 指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计 算 基 准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方 式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事 先 未 做 出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份 额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 登 记 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收 益 分 配 只 能 采 取 现 金 红 利 方 式 , 不 能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
2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3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1 2 次 ,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 0 % (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期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净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5 ) 分 红 权 益 登 记 日 申 请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享 受 当 次 分 红 , 分 红 权 益 登 记 日 申 请 赎 回 的 基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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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份 额 享 受 当 次 分 红 ;
6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7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3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 支 付 方 式 等 内 容 。
4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2 )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告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付 。
5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 四 )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 运 用 有 关 费 用 的 提 取 、 支 付 方 式 与 比 例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7 0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7 0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0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0 % ÷ 当 年 天 数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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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
3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等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3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划 出 , 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支 付 给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方 向
1 . 投 资 目 标
在 适 度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严 格 的 信 用 分 析 和 对 信 用 利 差 变 动 趋 势 的 判 断 , 力 争 获 取
信 用 溢 价 , 以 最 大 程 度 上 取 得 超 越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收 益 。
2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主 要 为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债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等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因 所 持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转 股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投 资 于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 在 其 可 上 市 交 易 后 不 超 过 1 0 个 交 易 日 的 时 间 内 卖 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包 含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债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在 内 的 非 国 家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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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级 运 作 期 内 对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为 A A + 、 A A 、 A A - 级 别 的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债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在 内 的 非 国 家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投 资
上 述 债 券 资 产 的 8 0 % (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不 受 此 限 制 )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3 . 投 资 限 制
( 1 ) 组 合 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对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债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在 内 的 非 国 家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2 ) 本 基 金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对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为 A A + 、 A A 、 A A - 级 别 的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债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在 内 的 非 国 家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投 资 上 述 债 券 资 产 的 8 0 % ;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不 受 此 限 制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4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5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展 期 ;
6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8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
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5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1 0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1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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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 5 % ;
1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 0 % ;
1 3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除 上 述 第 3 ) 、 9 ) 、 1 0 ) 条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 2 ) 禁 止 行 为
本 基 金 禁 止 以 下 投 资 行 为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将 基 金 财 产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基 金 合 同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 六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公 告 方 式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2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公 告 方 式
(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丰 泽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 2 ) 在 丰 泽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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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丰 泽 A 的 每 个 开 放 日 和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时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相 关 披 露 内 容 进 行 复 核 ;
( 5 ) 在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并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 七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方 式
1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但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除 外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
1 0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 1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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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2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将 终 止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 4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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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清 算 程 序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根 据 基 金 财 产 的 情 况 确 定 清 算 期 限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5 ) 基 金 清 算 组 做 出 清 算 报 告 ;
6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7 )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8 ) 将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 ) 公 布 基 金 清 算 公 告 ;
1 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 4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若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前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则 本 基 金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虚 拟 清 算 ” 的 原 则 计 算 并 确 定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别 应 得 的 剩 余 资 产
比 例 , 并 据 此 比 例 对 丰 泽 A 和 丰 泽 B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剩 余 基 金 资 产 的 分 配 。
若 在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 即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 L O F ) 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则 本
基 金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小 组 成 立 后 2 日 内 应 就 清 算 小 组 的 成 立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 八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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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 九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 效 力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本页无正文, 为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 管理 人: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公章)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公 章)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
签订 地点 :
签 订 日: 二〇 一 八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