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消费进取(150050)

消费进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 方新 兴消 费增 长分 级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 管理 人: 南 方基 金 管理 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工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8 年 03 月 13 日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 4 § 2 释义 .......................................................................................................................... 5 § 3 基金管理人 ................................................................................................................ 9 § 4 基金托管人 .............................................................................................................. 20 § 5 相关服务机构 .......................................................................................................... 25 § 6 基金份额的分级 ....................................................................................................... 60 § 7 基金的募集 .............................................................................................................. 63 § 8 基金合同的生效 ....................................................................................................... 64 §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5 § 10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67 § 11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 76 § 12 基金的投资 ............................................................................................................ 78 § 13 基金的财产 ............................................................................................................ 90 § 14 基金资产估值......................................................................................................... 91 § 15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7 § 16 基金份额折算......................................................................................................... 98 § 17 基金份额的终止运作 .............................................................................................102 § 18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04 § 19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6 § 20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7 § 21 风险揭示............................................................................................................... 112 § 22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16 § 23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9 § 24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7 §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51 § 26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3 § 27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54 § 28 备查文件...............................................................................................................155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8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1]1279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 已于 2012 年3 月 13 日正式生效。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 准, 并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 波动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 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 类风 险, 包括 :因 政 治、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 于基 金 投资 者连 续大 量赎 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 理实 施过 程 中产 生的 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 的特 定风 险等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3 月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2018 年 3 月 22 日,本基金基金合同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并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有 关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敬请投资人关注并阅读上述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基 金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 成立 并运 作, 若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以及《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本 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投 资 人自 依基 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 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即 用于 公开 披露 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供 基金 投资 者选 择并 决定 是否 提出 基金 认购 或申 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南 方新 兴消 费增 长分 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 告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 与基 金 管理 人签 订基 金销 售 与服 务代 理 协议 ,代 为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 注册 登记 、清 算及 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或 其 委托 的其 他符 合 条件 的 办理 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 《基 金合 同 》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 法律 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国合 法注 册登 记 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合法 募 集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中 国境 外的 基金 管理 机 构、 保险 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 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向 基金 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赎回 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向 基金 管理 人卖 出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 统转登记 指持 有人 将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场内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内的 会员 单位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以及 上 市交易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指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给投 资者 开立 的 用于 记录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账 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者 开立 的 记 录投 资 者 通过 该 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部分。投资人在场外认/申购的南方消费基 础份 额不 进行 基 金份 额分 拆; 投资 人 在场 内认 购 的南 方消 费 基础 份额 将自 动进 行 基金 份额 分离 ;投 资人 在 场内 申购 的南 方消 费 基础 份额 , 可选 择进 行 基金 份额 分拆 ,也 可 选择 不进 行基金份额分拆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规 则 所分 拆 的稳 定收 益类 基 金份 额 ,是 本 基金两类分级份额中的一类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规 则 所分 离 的积 极进 取类 基 金份 额 ,是 本 基金两类分级份额中的另一类 配对转换 指南 方消 费 基础 份额 与南 方消 费收 益 份额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之 间按 约 定的转换规则进 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每 2 份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按照 1 ∶1 的配 比分 拆 成 1 份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 1 份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行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每份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按照 1∶1 的配比合并成 2 份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行为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 提出 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 定扣 款日 在 投资 者指 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 利息 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所拥 有 的各 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 和本 基金 应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 年 以内(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 剩余 期限 在 三百 九十 七天 以 内(含三 百 九十 七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含一年)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 人民 银行 认 可的 其他 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 释义 中涉 及法 律法 规 、业 务规 则的 内容 , 法律 法规 、业 务规 则 修订 后, 如适 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 § 3 基 金管 理人 3.1 基金 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 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 亿元人民 币。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 币。 2018 年 1 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金 3 亿元人 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 、厦门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 15% 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3.2 主要 人 员情 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张海 波先 生, 董事 长, 工 商管 理硕 士, 中国 籍 。曾 任职 中共 江苏 省 委农 工部 至助 理调 研员 ,江 苏省 人 民政 府办 公厅 调研 员 ,华 泰证 券 总裁 助理 、 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 投资 银行 业务 总监 兼投 资 银行 业务 管理 总部 总 经理 ,华 泰 证券 副总 裁 兼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 (上海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 芬女 士, 董事 ,金 融 专业 硕士 ,中 国籍 。 曾任 职赛 格集 团销 售 ,深 圳投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投 资一 部 研究 室主 任, 大鹏 证 券经 纪业 务 部副 总经 理 、深 圳福 虹路 营业 部 总经 理 、 南方 总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 第一 证 券总 裁助 理 ,华 泰联 合 证券 深圳 华强 北路 营 业部 总经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理、 渠道 服务 部 总经 理、 运营 中心 总 经理 、零 售 客户 部总 经 理、 执行 办主 任、 总 裁助 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 先生 ,董 事, 管理 学 博士 ,中 国籍 。曾 任 职北 京东 城区 人才 交 流服 务中 心、 华晨 集团 上海 办事 处 、通 商控 股有 限公 司 、北 京联 创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 司干 部, 华泰 证 券资 产管 理总 部高 级经 理 、证 券投 资部 投资 策 划员 、南 通 姚港 路营 业 部副 总经 理、 上海 瑞 金一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证 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综合 事务 部 总经 理。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董事 会秘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 124 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 42 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 163 师 政治 部宣 传科 副 科长( 正营 职) ,深 圳 市纪 委教 育调 研室 主 任科 员、 副 处级 纪检 员 、办 公厅 副主 任、 党风 廉 政建 设室 主任 。现 任 深圳 市投 资 控股 有限 公 司董 事、 党委 副书 记 、纪 委书 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 先生 ,董 事, 工商 管 理硕 士, 中国 籍。 曾 任职 深圳 市城 建集 团 办公 室文 秘、 董办 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信访办) 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 成先 生, 董事 ,近 现 代史 专业 硕士 ,中 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大 学 哲学 系团 总支 副书 记, 厦门 国际 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 主 任、 营业 部 经理 、计 财 部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 ,厦 门国 际信 托投 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工会 主席 、 党总 支副 书 记。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 托有 限公 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 先生 ,董 事, 临床 医 学博 士, 中国 籍。 曾 任职 安徽 泗县 人民 医 院临 床医 生, 瑞金 医院 主治 医师 , 兴业 证券 研究 所医 药 行业 研究 员 、总 经理 助 理、 副总 监、 副总 经 理。 现任 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 松先 生, 董事 ,经 济 学硕 士,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 任 职德 勤国 际会 计师 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南 方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 ,南 方东 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 源先 生, 独立 董事 , 经济 学硕 士, 中国 籍 。曾 任职 国家 经委 副 处长 ,商 业部 政策 研究 室副 处长 、 国际 合作 司处 长、 副 司长 ,中 国 国际 贸易 促 进会 商业 行 业分 会副 会长 、常 务副 会长 ,国 内 贸易 部商 业发 展中 心 主任 ,中 国 商业 联合 会 副会 长、 秘书 长, 安 徽省 政府 副秘 书长 ,安 徽 省阜 阳市 政府 市长 , 安徽 省统 计 局局 长、 党 组书 记, 国家 统计 局 总经 济师 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 会长。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李心 丹先 生, 独立 董事 , 金融 学博 士, 国务 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中 国 籍。 曾任 职东 南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 院院 长、 金融 工 程研 究中 心主 任, 南 京大 学创 业 投资 研究 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中 国 金融 学 年 会常 务理 事 ,江 苏省 资 本市 场研 究 会会 长, 江苏 省科 技 创新 协会 副会长。 周锦 涛先 生, 独立 董事 , 工商 管理 博士 ,法 学 硕士 ,香 港证 券及 投 资学 会杰 出资 深会 员。 曾任 职香 港 警务 处(商 业罪 案调 查 科)警务 总督 察, 香 港证 券及 期 货专 员办 事 处证 券主 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 彪先 生, 独立 董事 , 经济 学硕 士, 工商 管 理硕 士,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 任职 北京 市财 政 局干 部, 深圳 蛇口 中 华会 计师 事 务所 经理 , 京都 会计 师事 务所 副 主任 。现 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 市公司并购重组专 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市中伦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现任 金杜 律师 事 务所 合伙 人, 全联 并 购公 会广 东 分会 会长 , 广东 省律 师协 会女 律 师工 作委 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吴晓 东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法 律博 士, 中国 籍 。曾 任职 中国 证监 会 副处 长、 处长 ,华 泰证 券合 规总 监 ,华 泰联 合证 券副 总 裁、 党委 书 记、 董事 长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 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舒本 娥女 士, 监事 ,大 学 本科 学历 ,中 国籍 。 曾任 职熊 猫电 子集 团 公司 财务 处处 长, 华泰 证券 计划 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稽 查 监察 部副 总 经理 、总 经 理、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 理。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华 泰联 合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华 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 花女 士, 监事 ,大 学 本科 学历 ,高 级会 计 师, 中国 籍。 曾任 职 浙江 兰溪 马涧 米厂 主管 会计 ,浙 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主 管 会计 ,深 圳 市建 筑机 械 动力 公司 会计 ,深 圳 市建 设集 团计 划财 务部 助 理会 计师 ,深 圳市 建 设投 资控 股 公司 计划 财 务部 高级 会计 师、 经 理助 理,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 经理 、财 务 预算 部副 部 长、 考核 分配 部部 长 。现 任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 力先 生, 监事 ,船 舶 工程 专业 学士 ,中 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造 船 厂技 术员 ,厦 门汽 车工 业公 司总 经 理助 理, 厦门 国际 信 托有 限公 司 国际 广场 筹 建处 副主 任, 厦信 置 业发 展公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司总 经理 、投 资 部副 经理 、自 有资 产 管理 部副 经 理职 务。 现 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 公司 投资 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 珍女 士, 监 事, 工商 管理 硕士 ,中 国籍 。 曾任 职厦 门对 外供 应 总公 司会 计, 厦门 中友 贸易 联合 公 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 门外 供房 地 产开 发公 司 财务 部经 理, 兴业 证 券计 财部 财务 综合 组负 责 人、 直属 营业 部财 务 部经 理、 计 划财 务部 经 理、 风险 控制 部总 经 理助 理兼 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风险 管理 部总 经 理。 现任 兴业 证券 财 务部 、资 金 运营 管理 部 总经 理, 兴证 期货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德 伦先 生, 职工 监事 , 企业 管理 硕士 学历 , 中国 籍。 曾任 职北 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 技术 有限 公 司处 长, 汉 唐证 券人 力资 源管 理 总部 总经 理 ,海 王生 物人 力资 源 总监 ,华 信惠 悦咨 询公 司 副总 经理 、首 席顾 问 。现 任南 方 基金 管理 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组 织 部部 长、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执行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民 先生 ,职 工监 事, 计 算机 硕士 研究 生, 中 国籍 。曾 任职 安徽 国 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 师, 华 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 脑部 经理 助 理, 南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 场服 务 部总 监、 电子 商务 部 总监 。现 任 南方 基金 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风 险 管理 部总 经理、执行董事。 林斯 彬先 生, 职工 监事 , 民商 法专 业硕 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金杜 律 师事 务所 证券 业务 部 实 习律 师 ,上 海浦 东 发展 银行 深 圳分 行资 产保 全 部职 员, 银 华基 金监 察 稽核 部法 务 主 管,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董事。 3.2.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 宏先 生, 副总 裁,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 师 ,中 国籍 。曾 任职 江 苏省 投资 公司 业务 经理 ,江 苏国 际 招商 公司 部门 经理 , 江苏 省国 际 信托 投资 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 苏国 信高 科技 创业 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兼 总经 理, 南 方资 本管 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 东先 生, 副总 裁, 经 济学 学士 ,高 级经 济 师, 中国 籍。 曾任 职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 公厅 秘书 ,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 投 资公 司综 合 管理 部总 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产 品开 发部 总监 、 总裁 助理 、 首席 市场 执 行官 。现 任南 方基 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 川 先生 ,副 总裁 ,EMBA 工 商管 理硕 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 国农 业银 行副 处级 秘 书, 南方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业 务 部总 经理 、 沈阳 分公 司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 华泰 联合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证券 董事 会秘 书 、合 规总 监等 职务 , 南方 资本 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现 任南 方基 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 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高 级分 析师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高 级研 究 员、 基金 经 理助 理、 基金 经理 、 全国 社保 及国 际业 务部 执 行总 监、 全国 社保 业 务部 总监 、 固定 收益 部 总监 、总 裁助 理兼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南方 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现 任 南方 基金 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 首席 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中国籍。曾任职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 究员 、市 场部 总助 , 中国 人寿 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股票 部高 级投 资 经 理,泰 达宏 利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副总 监 、研 究总 监 、首 席策 略 分析 师、 基金 经理 , 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 (权益)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 文 革 先生 ,督 察 长, 经 济学 硕士 , 中国 籍 。曾 任职 财 政部 中 华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师, 南方 证券 有 限公 司投 行部 及计 划 财务 部总 经 理助 理,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运作 保障 部总 监、 公司 监 事、 财务 负责 人、 总 裁助 理。 现 任南 方基 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督 察长 ,南 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12 年3 月至2014 年12 月,杜冬松、张旭;2014 年12 月至 2015 年 4 月,杜冬松、蒋秋洁;2015 年4 月至 2015 年 7 月,蒋秋洁;2015 年7 月至 2016 年 8 月,蒋秋洁、肖勇;2016 年 8 月至今,蒋秋洁、李佳亮。 蒋秋 洁女 士, 清华 大学 光电 工程 硕士 ,具 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2008 年 7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 , 历任 产 品开 发部 研 发员 、研 究 部研 究员 、高 级 研究 员, 负 责通 信及 传 媒行 业研 究 ; 2014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南方隆元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南方中国梦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12 月至 今 ,任 南方消费基金经理;2015 年6 月至今,任 南方天元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至今,任南方隆元、南方消费活力的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至今,任南方文旅混合基金经理。 李佳亮先生,美国南加州大学金融工程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2012 年8 月加入南方基金,任数量化投资部研究员;2015 年5 月至2016 年8 月,任 量化投资经理助理;2016 年8 月至 今, 任南 方消 费基 金经 理;2016 年11 月至今,任南方中 证500 增强基金经理;2016 年12 月至今,任南方绝对收益基金经理;2017 年4 月至今,任 南方荣优基 金经理;2017 年 11 月至 今, 任大 数 据 100 、大数据 300、南方量化成长基金经 理。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3.2.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权益) 史博先生, 首席 投资 官 (专 户) 兼权 益专 户投 资部 总经 理蒋 峰先 生, 权益 研究 部总 经理 茅炜 先生 ,交 易 管理 部总 经理 王 珂女 士, 权益 投资 部 总经 理张 原 先生 ,指 数 投资 部兼 数量 化投 资 部总 经理 罗文 杰女 士, 现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夏 晨 曦先 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 部总 经理 李璇 女士 , 固定 收益 专户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 3.2.6 上述人员之 间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3.3 基金 管 理人 的职 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 其他 监管 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年 限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7、确 保需 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 临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追 偿; 22、当 基金 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 担责 任;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 导致 基 金财 产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金 管理 人首 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 律 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 集资 金并 加 计银 行同 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 立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定期 或 不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4 基金 管 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 和约 束员 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金 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3.6 基金 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 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 保证 公司 规范 运作 , 有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 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金 财务 和公 司 财务 以及 其他 信息 真 实、 准确 、 完整 ,从 而 最大 程度 地保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指 公司 为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 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 施的 总称 。内 部控 制 制度 由内 部 控制 大纲 、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 业务 规章 等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是对 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 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是 对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 总揽 和 指导 ,内 部 控制 大纲 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 内控 原则 、 控制 环境 、 内控 措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制 度包 括 内部 会 计控 制制 度 、风 险 控制 制度 、 投资 管 理制 度、 监 察稽 核 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 理制 度、 资 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 估考 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岗 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机 制必 须覆 盖公 司的 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 机 构和 各 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学 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独 立 性 原则 。公 司 各机 构 、部 门、 和 岗位 在 职能 上应 当 保持 相 对独 立, 公 司基 金 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 衡, 并通 过切 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应 充 分发 挥各 机构 、各 部 门及 各级 员工 的工 作 积极 性, 运用 科学 化的 方法 尽量 降 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 合理 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 司财 务会 计制 度、 会 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 计岗 位职 责 ,并 针对 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包括 凭 证制 度、 复核 制度 、 账务 处理 程序 、基 金 估值 制度 和程 序、 基金 财务 清算 制 度和 程序 、成 本控 制 制度 、财 务 收支 审批 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 法、 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 委员 会组 织各 部门 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 风险 控制 的目标和 原则 、风 险控 制 的机 构设 置、 风险 控 制的 程序 、 风险 类型 的 界定 、风 险控 制的 主 要措 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 控制 的具 体制 度主 要 包括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 度、 交易 风险 管理 制 度、 财务 风险 控制 制度 以及 岗位 分 离制 度、 防火 墙制 度 、岗 位职 责 、反 馈制 度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 为准 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 负责 监 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 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 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除 应 当回 避的 情况 外,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 的知 情权 和独 立的 调 查权 。督 察长 根据 履 行职 责的 需 要, 有权 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 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资 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 关 会议 ,有 权 调阅 公司 相 关文 件、 档案 。督 察 长应 当定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期或 者不 定期 向 全体 董事 报送 工作 报 告, 并在 董 事会 及董 事 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 委 员会 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 作。 公司 配备 了充 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 稽核 制度 包括 内部 稽 核管 理办 法、 内部 稽 核工 作 准 则等 。通 过 这些 制度 的建 立,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 部门 和人 员遵 守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规 章的 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 部门 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 4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30 人, 平均 年 龄 33 岁,95% 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 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 宗旨 ,依 靠 严密 科学 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体系 、规 范的 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和 专 业的 服务 团 队, 严格 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境 内外 广大 投资 者、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 企 业客 户提 供 安全 、高 效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 象和 影 响 力。 建 立了 国内 托 管银 行中 最 丰富 、最 成 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 括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托 资产 、保 险资 产 、社 会保 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 保险 、企 业 年金 基金 、QFII 资 产、QDII 资产 、股 权 投资 基金 、 证券 公司 集合 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 券公 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 品体 系, 同时 在国 内 率先 开展 绩 效评 估、 风 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截 至 2017 年末 ,中 国工 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81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 香港 《亚 洲货 币》 、英 国 《全 球托 管人 》 、香 港 《财 资》 、美 国 《环 球金 融》 、内 地 《证 券时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等境 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 金托 管人 自 有财 产以 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 托 管的 不 同的 基金 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 之间 在名 册 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 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 照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20、按 规定 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 自成 立以 来, 各项 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 保 持在 资产 托管 行业 的优 势地 位。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 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 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 建设 ”的 做法 是分 不开 的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 重 视改 进和 加 强内 部风 险 管理 工作 ,在 积极 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 制的 力度 , 精心 培育 内 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 制机 制, 强化 业 务项 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 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审 阅后 ,2015 年、2016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均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迄 今已 第十 次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 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 已经 与国 际 大型 托管 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 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 业务 运作 严格 遵守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 业监 管规 则, 强化 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 成 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 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 的内 控体 系; 防范 和化 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托 管 资产 的安 全 完整 ;维 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保 障 资产 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 稽 核监 察 部门 负责 制 定全 行风 险 管理 政策 ,对 各 业务 部门 风 险控 制工 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资产 托管 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 稽 核监 察工 作 的内 部风 险 控制 处,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 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 业务 的 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 察职 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 性 原则 。托 管业 务 的各 项经 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 有相 应的 规 范程 序和 监督 制 约 ; 监督 制 约应 渗透 到 托管 业务 的 全过 程和 各个 操 作环 节, 覆 盖所 有的 部 门、 岗位 和 人 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 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 对独 立,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 检查 、评 价 部门 必须 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 和执 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 流程 、详 细的 操作 手 册、 严格 的 人员 行为 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 采取 了良 好的 防火 墙 隔离 制度 ,能 够确 保 资产 独立 、 环境 独立 、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 和管 理独 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 理者 ,要 求 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 营管 理情 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 在实 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 严格 落 实 岗 位 责任 制 , 建 立 “自 控 防 线 ”、 “ 互 控 防 线” 、“ 监控 防 线”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 核和 激励 机 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 内控 文化 ,增 强员 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育 团队 精 神和 核心 竞 争力 。并 通过 进行 定 期、 定向 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 行 检查 、监 控 ,指 导业 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估 ,制 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 操作 、环 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 组织 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使 演 练更 加接 近实 战, 资产 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 准, 从最 初 的按 照预 订 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 的“ 随机 演 练 ”。 从 演练 结果 看 ,资 产托 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 发生 灾难 的 情况 下两 个 小时 内恢 复 业 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 导下 ,依 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 面 贯彻 落实 全 程监 控思 想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 健康 、稳 定地发展。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 同参 与, 只 有这 样, 风险 控制 制 度和 措施 才 会全 面、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将 风险 控 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 业 务部 门和 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 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向 多部 门 制的 内部 组 织结 构,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 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 制的 理念 和 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 制度 建设 和 工作 流程 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 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 了一 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包 括: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 察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 位, 渗透 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 的相 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 是商 业银 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 成立 之日 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 直将 建立 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 制体 系作 为 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 发展 ,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 断 出现 ,资 产 托管 部始 终 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 务发 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对 象、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 、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为 、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 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 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 载基 金业 绩 表现 数据 等 进行 监督 和 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 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回 函 确认 。在 限 期内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5.1 销售 机 构 5.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 锐珊 5.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陶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 : (010)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吴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东方 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 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金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赵姝 传真:010-66225309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陈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0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吴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 王者凡 联系电话: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 区宁 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3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联系人:张小光 联系电话:025-86775342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24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汉口 银行大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汉口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周田 联系方式:027-82656785 客服电话: 96558 (武 汉) 、 40060-96558 (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2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唐燕 联系电话: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6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陈浩 联系电话:0577-88996129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2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 2 号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东莞农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8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9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联系人: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0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1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32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33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傅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8 、17 、18 、19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 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 、11 、12 、13 、15 、16 、18 、 19、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 市区)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958 号 华能联合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 地址 :山 东 省青 岛市 市南 区 东海 西 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联系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 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 新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滨 湖 区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无 锡滨 湖区 太湖 新城 金融 一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 路 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 东省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 路 1 号 金源中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 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8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 柳梧 新区 察古 大 道 1-1 号君 泰国 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6 楼 法人代表:林立 联系人:郑琢 联系电话: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歩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区 陆 家嘴 环 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5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13 号江苏大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竹 子林 四路 光 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9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米硕 联系电话: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5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 厦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4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201 、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201 、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5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9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6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62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 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6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4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 敕勒 川大 街东 方 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 地址 :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 敕勒 川大 街东 方 君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6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 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6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8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 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6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大厦 38 、 39 层 办公 地址 :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连 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 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7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 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 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73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陕西 省西 安市 唐延 路 5 号陕西邮政 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联系人:吉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5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远大 厦 18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 北街 九号 华远 企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6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 民南 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 民南 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77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 术开 发区 关 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 路 99 号 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78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 胜门 外 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 胜门 外 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 邢飞 电话:010-5936004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79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 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 路圣 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 陆 家嘴 环 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联系人: 丁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80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四 川 )自 由贸 易试 验 区成 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 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81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 B4 ,9-B 、 C 办公地址: 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 B4 ,9-B 、C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8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3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中华 路 50 号弘业大 厦 2-10 楼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人: 孙朝旺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84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 大厦 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上海市虹口 区欧 阳路 196 号 (法 兰桥 创意 园 )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7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大楼(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9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 安富 街 6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邮电新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罗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 一号 元茂 大 厦 903 室 办公 地址 :杭 州 市余 杭区 五常 街 道同 顺 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2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浦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4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5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 团(锦昌大厦)13 楼 法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6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 区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 区锦 江区 东大 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9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B 座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 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宏达 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00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1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鲤 鱼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嘉里 建设 广场 2 座 15 层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法定代表人:雷凤潮 联系人:梁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02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3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 :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4 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0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10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杜娟 电话 :010-67000988-6075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10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8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09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1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区 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区 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1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 金田 路中 洲 大厦 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 金田 路中 洲 大厦 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5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延 庆 县延 庆经 济开 发 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亮马桥 路 40 号二十一 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人: 张鑫 联系人: 刘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1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 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 www.vstonewealth.com 117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南京 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505 号东方 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18 济安 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 路 7 号 财 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19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宣 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2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2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2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 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东园 四区 浦项 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3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 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 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12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25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2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崇 明 县长 兴镇 路潘 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区 )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昆 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7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 经济 开发 区科 创 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12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9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 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 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30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2 登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982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程爽 5.3 出具 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 审计 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 6 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结 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可按照 1:1 的比例分拆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也可以按照上述比例合并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南方 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 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 的份 额, 不进 行分 拆。 投资 人场 内认 购所 得的 份额 , 将按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为南方 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分拆, 由基 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 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约 定分 别开 放场 外和 场内 申购 、 赎回 。 在满 足上 市条 件的 情况 下,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和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将 申请 上市 交易 但 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申 请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和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上市 交易 , 办理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也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南方消费基础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后进行 二级市场交易。 5、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入或卖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也可以将 其持有的上述两类份额按照 1:1 的配比合并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后进行赎回。 6、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南方消费基础份 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 但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场外的南方消费份额可以通过跨 系统转登记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三、南方消费基础 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T 日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净值(NAVP )=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 T 日基金份额总数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数量的总和。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四、南方消费收益 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 规则 1、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 本基金每份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与每份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构成一对份额组合, 该份额组合 的份额净值之和等于 2 份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的份额净值之和。 2、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2% 。一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利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若中国人 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 则本基金自调整生效之日起使用新的基准利率。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 约定年收益率除以 365 得到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份 额净 值,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至 第 1 个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期间、 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到期 折算日起至本折算周期到期日,采用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累计计算。


A T A R N T NAV ? ? ? ? 365 1 其中: T A NAV 为 T 日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净值; N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折算周期到期日; A R 为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即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2% ; N T ? 为 T 日和 N 日间的日历天数。 例:假设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为 3.0%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 率为 6.2%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1 年 8 月 18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21 日, 共 125 个日历日, 期间没有发生提前折算的情形, 因此 2011 年 12 月 21 日南 方消费收益份额净值为 1+125/365 ×6.2%=1.021 元。 假设 2012 年 8 月 20 日进行了到期折算, 至 2012 年 12 月 21 日共 123 个日 历日 , 则 2012 年 12 月 21 日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净值为 1+123/365 ×6.2%=1.021 元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诺 也不 保 证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获 得最 低收 益或 不亏 损, 在本 基金 出现 极端 损失 的情 形下 ,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能损 失本 金。


3、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份额净值后,根据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可以计算出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5 . 0 ) 5 . 0 ( T A T P T B NAV NAV NAV ? ? ? T B NAV 为 T 日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净值; T P NAV 为 T 日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净值。 例:假设 2011 年 12 月 21 日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净值为 1.021 元,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净值为 1.103 元,则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净值为(1.103-0.5 ×1.021 )/0.5=1.185 元。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 7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8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1]1279 号文批准募集。募集期 自 2012 年2 月7 日至 2012 年 3 月 7 日, 共募 集 1,929,828,737.62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 为 29,998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 8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 户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 件的 ,自 基金 管理 人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 续并 取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时, 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内 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合成 基 金份 额归 投资 者所 有。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2 年3 月1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 9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一、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符 合 法律 法规 和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 件的 情况 下, 南方 消 费 收益 份 额与 南方 消 费进 取份 额 将分 别申 请在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交 易 ,交 易代 码 不 同。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与南 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上市 后 ,登 记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场内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 南方 消费 收 益份 额与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可 直 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交易 ;登 记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司 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南 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通过 办理 跨 系统 转登 记业 务转 至 场内 证券 登 记结 算系 统 并分 拆成 南方 消费 收 益份 额与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 月 内,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 额与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 额将 申请 在深 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 定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据 法律 法规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刊 登南 方消 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已于 2012 年4 月 25 日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 基 金 在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的上 市交 易 需遵 循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证券 投资 基 金上 市 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详情参见招募说明书。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与南 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上市 交 易的 费用 ,按 照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开 放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交易、恢复上市交易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与南 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停 复 牌、 暂停 上市 交易 、 恢复 上市 交易 业务 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与南 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上市 交 易后 ,有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 公告。 八、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对基 金上 市交 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 进行 调整 的,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 以修 改, 且 此项 修改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增 加了 基 金上 市交 易 的的 新 功 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 10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10.1 申购 与赎 回的 概述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 可以 通过 场外 或场 内 方式 申购 赎回 南方 消 费基 础份 额。 南方 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10.2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场外 申购 和 赎回 场 所为 基金 管 理人 的 直销 网点 及 基金 场 外代 销机 构 的代 销 网 点, 场内 申购 和 赎回 场所 为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内 具 有相 应业 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 具 体销 售网 点和 会员 单位 的 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招 募说 明 书或 其他 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 予以 公告 。若 基金 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 销 机构 开通 电 话、 传真 或 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10.3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或赎 回时 除外 ) ,投 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代销机构约定。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4 月 25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0.4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 时, 按照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场外 认购 、 申购 确认 的 先后 次序 进 行顺 序赎 回; 亦即 对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该 场 外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 金份 额进 行 处理 时, 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 先的 基金 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通 过场 内申 购、 赎回 应 使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立 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 则执 行。 若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5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时 间向 基金 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 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否 则, 如 因申 请未 得 到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 认而 造成 的损失,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基金 发售 机构 申购 申请 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 发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 购不 成功 ,若 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 行调 整, 并提 前公 告。 10.6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本基金场内首次申购和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50,000 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前 提下 ,可 根据 自己 的 情况 调高 单 笔最 低赎 回 申请 份额 要求 限制 , 具体 以基 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7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0.9% 500 万 ≤M <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0.5%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中 1 年为 365 天)。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N <1 年 0.5% 1 年 ≤N <2 年 0.3% N ≥2 年 0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 0.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除 用于 市场 推广 、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 费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 优惠 的相 关 规则 和流 程详 见基 金 管理 人或 其 他基 金销 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 公告 或通 知 。 10.8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 对应 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6 = 96,970.63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用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赎回 费率 为 0.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6× 0.5% =50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 -508.00 =101,092.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场外 申购 涉及 金额 、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场内 申购 涉及 金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场内 申购 涉及 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户。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 额以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来 计算 并扣 除 相应 的费 用, 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 10.9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投资者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本基 金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的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业 务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 10.10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6 )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0.11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及处 理方 式 出现 如下 情形 之一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拒绝 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 不能 足额 支 付的 ,可 延 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 每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 已接 受赎 回 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10.12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包 括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下同) 的 10%时,即认为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可 能会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 值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期 予以 办 理。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照 其 申请 赎回 份 额占 当日 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 份额 ;投 资 者未 能赎 回 部分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 销外 ,延 迟 至下 一个 开 放日 办理 ,赎 回价 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 一个 开放 日 的赎 回不 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并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刊登 公告 ,并 在公 开 披露 日向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 赎回 业务 的场 内处 理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10.13 其 他暂 停申 购和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 式 发生 《基 金合 同》 或 《招 募说 明书 》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 暂停 基金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应 当报 经中 国 证监 会批 准 或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公告。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10.14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1、发 生上 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 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向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上 刊登 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也 可 以根 据实 际 情 况在 暂 停公 告中 明 确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 间, 届时 不 再另 行发 布 重新 开放 的 公 告。 10.15 基 金转 换 为方 便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未来 在各 项技 术条 件 和准 备完 备的 情况 下 ,投 资者 可以 依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有 关规 定选 择在 本基 金 和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 转换 。基 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 10.16 定 投计 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4 月 25 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2 年 4 月 20 日发 布的 《南 方新 兴消 费增 长分 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0.17 基 金的 转托 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中 持有 人的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 内认 购 、申 购的 南方 消费 基 础份 额, 或上 市交 易的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与 南 方消 费进 取 份额 ,登 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持有 人证 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交 易, 登记 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中 的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与 南方 消费 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 :1 的份额数配比 申请合并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 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1:1 的份额 数配比分拆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 为。 (2)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 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 易所 的相 关 规定 办理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相关 规 定,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收取 转托 管费。 10.18 其 他业 务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 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 冻 结与 解冻 、质 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 11 场内 份 额配 对转 换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本基 金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约 定 ,办 理南 方消 费基 础 份额 与南 方消 费收 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1、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 方消费进取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按照 1∶1 的份额配比转换 成 1 份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1 份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行为。 3、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 份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1 份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按 照 1 ∶1 的基金份额配比转换成2 份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行为。 4、场外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通过跨 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 《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 金投 资人 应当 在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办 理机 构的 营 业场 所或 按 其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 理份 额配 对转 换。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或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 减份 额配 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 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 除外 ) ,具 体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见 《招 募说 明书 》 或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 际 情况 需要 , 基金 管理 人 可对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 务的 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4 月 25 日起开放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 请分 拆 为南 方消 费收 益 份额 和南 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 南方 消费 基 础份 额必 须是 偶 数。 3、申请合并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必须同时配 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场外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场内的南方消费基 础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 管理 人、 注册 登记 机 构或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可视 情况 对上 述规 定 作出 调整 ,并 在正 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业务办理程序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程序 ,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最 新业 务规 则, 具体 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注册 登 记机 构、 业 务办 理机 构因 异 常情 况无 法 办理 该业 务的 情 形。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前述 情况 之一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在 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份 额 配对 转换 业 务的 办理 ,并 依照 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 人申 请办 理份 额配 对 转换 业务 时, 份额 配 对转 换业 务办 理机 构 可酌 情收 取一 定的 费用或佣金,具体规定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 12 基金 的 投资 12.1 投资 目标 通过 深入 研究 我国 宏观 经 济结 构转 型方 向和 长 期发 展趋 势, 选择 具 备新 兴消 费增 长主 题的上市公司进 行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2.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 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 ,其中投资于新兴消费主题相关的 股票 合计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 90% 。债 券 、权 证、 货币 市场 工 具、 资产 支 持证 券及 国家 证券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范围 为 5% ~20% ,其 中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基金 持有 权证 的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今后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2.3 投资 理念 消费 驱动 经济 增长 ,新 兴 消费 增长 将是 中国 经 济持 续高 速增 长的 新 动力 。新 兴消 费增 长主 要包 括两 个 方面 ,一 是直 接受 惠 于居 民收 入 增长 而产 生 的消 费升 级需 求, 另 一方 面是 新生活方式、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的出现,创造的新生消费需求。 12.4 投资 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 金运 用定 量分 析和 定 性分 析手 段, 从宏 观 政策 、经 济环 境、 证 券市 场走 势等 方面 对市 场当 期的 系 统性 风险 以及 可预 见 的未 来时 期 内各 类资 产 的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 益率 进行 分析 评估 ,据 此 合理 制定 和调 整资 产 配置 比例 。 通过 对股 票 、债 券等 各类 资产 进 行配 置,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行业配置策略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本基 金将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 解两 个部 分: 一部 分 是居 民收 入增 长拉 动 消费 升级 需求 的部 分; 另一 部分 , 由于 人口 结构 、生 活 方式 的变 化 、新 技术 、 新商 业模 式的 出现 , 创造 了以 往没有的新生消费需求。 1、受惠于消费升级需 求的股票 受惠 于消 费升 级需 求的 股 票主 要从 主要 消费 和 可选 消费 两个 行业 中 进行 选择 。本 基金 采用中证指数公司定义的主要消费和可选消费行业。 消费 升级 是指 消费 结构 的 升级 ,是 各类 消费 支 出在 消费 总支 出中 的 结构 升级 和层 次提 高, 它直 接反 映 了消 费水 平和 发展 趋 势。 消费 结 构升 级转 型 正驱 动着 相关 产业 的 增长 ,随 着我 国居 民收 入 水平 提高 ,消 费升 级 趋势 越来 越 明显 ,导 致 受益 消费 升级 需求 的 行业 公司 业绩 提升 。本 基 金将 对影 响居 民收 入 水平 和消 费 结构 的因 素 ,以 及消 费结 构的 变 化趋 势进 行跟 踪分 析, 发 掘主 要消 费和 可选 消 费行 业中 不 同时 期的 消 费升 级主 题, 在不 同 子 行业间 进行积极的轮换,不断优化股票资产结构。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根据 上 市公 司正 式公 告中 不 同业 务的 营业 收入 为 分类 准则 ,如 果仅 公司 主营 业务 收 入无 法确 定行 业分 类 ,将 同时 考 察主 营业 务 收入 与利 润状 况。 上 市公 司行 业划分原则如下:(1 )如果公司某项主营业务的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 50% 以上,则该公司 归属该项业务对应的行业;(2)如果公司没有一项主营收入占到总收入的 50% 以上,但某 项业 务的 收入 和利 润均 在 所有 业务 中 最高 ,而 且均 占到 公 司总 收入 和 总利 润的 30% 以上, 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 (3 ) 如果 公司 没有 一项 业务 的收 入和 利润 占 到 30% 以上, 则由 专家 组进 一 步研 究和 分析 确定 行 业归 属。 为 及时 反映 公 司行 业变 动, 并保 持 行业 分类 的相对稳定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原则上每年 5 月份重新评估并调整一次。当上市公司有 合并 、拆 分、 重 组等 特殊 事件 发生 , 以致 影响 其 行业 分类 时 ,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 将根 据相 应公告对其行业分类进行临时评估与调整。 2、受惠于新生消费需求的股票 由于 生活 方式 和消 费阶 段 的不 同, 很多 提升 生 活品 质、 彰显 个性 和 身份 的消 费品 在西 方发 达国 家已 经 得到 普及 ,而 在我 国 尚处 发展 初 期, 国内 与 海外 人均 消费 量和 保 有量 存在 巨大 差距 。随 着 生活 水平 的提 高, 以 前一 些传 统 生活 方式 下 的消 费品 逐渐 被更 具 健康 、环 保等 符合 新生 消 费特 征的 产品 所替 代 。由 于人 口 结构 、居 民 生活 方式 的持 续变 化 以及 新技 术、 新商 业模 式 的不 断涌 现, 将产 生 新生 消费 需 求, 并拉 动 一系 列与 其相 关的 行 业发 展。 本基 金对 于受 惠 于新 生消 费需 求的 股 票主 要从 医 药卫 生、 信 息技 术、 电信 业务 三 个行 业中 选择。本基金采用中证指数公司定义的医药卫生、信息技术、电信业务行业。 3、消费升级和新生消费股票的投资比例 主要 消费 和可 选消 费行 业 的升 级需 求在 较长 时 间内 仍将 是新 兴消 费 增长 的主 体, 新生 消费 行业 对于 国 民经 济和 居民 消费 的 贡献 虽然 高 速增 长, 但 是在 较长 时间 内很 难 取代 现有 的主 要消 费和 可 选消 费行 业。 另一 方 面, 随着 新 生消 费行 业 的成 长和 成熟 ,将 出 现更 新的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新生 消费 行业 , 原有 的新 生行 业将 逐 步变 成成 熟 的行 业。 因 此, 本基 金对 于消 费 升级 需求 和新 生消 费需 求 的配 置将 采用 核心 卫 星策 略, 投 资消 费升 级 行业 股票 的比 例占 股 票投 资的 60%-100% ,投资新生消费行业股票的比例占股票投资的 0-40% 。 如果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调 整或 停止 行业 分类 ,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有更 适当 的行 业划 分标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对行业界定方法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三)股票投资策略 在行 业配 置的 基础 上, 通 过定 性分 析和 定量 分 析相 结合 的办 法, 挑 选出 能够 受惠 于消 费增长的上市公司。 1、定性分析 本基 金对 上市 公司 的竞 争 优势 进行 定性 评估 。 上市 公司 在行 业中 的 相对 竞争 力是 决定 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市场优势,包括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 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面的优势等。 B、资源和垄断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比如市场资源、专 利技术等。 C、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能力等。 D、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本基 金还 对上 市公 司经 营 状况 和公 司治 理情 况 进行 定性 分析 ,主 要 考察 上市 公司 是否 有明 确、 合理 的 发展 战略 ;是 否拥 有 较为 清晰 的 经营 策略 和 经营 模式 ;是 否具 有 合理 的治 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 金将 对反 映上 市公 司 质量 和增 长潜 力的 主 要财 务和 估值 指标 进 行定 量分 析。 在对 上市 公司 盈利 增 长前 景进 行 分析 时,本 基金 将充 分利 用上 市 公司 的财 务 数据,通过 上市 公司 的成长能力指标进行量化筛选,主要包括每股收益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 在以 上研 究的 基础 上, 本 基金 将通 过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 的 评估 方法, 对上 市公 司的 增长 前景进行分析,力争所选择的企业具备长期竞争优势。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可 投资 的债 券品 种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券、 企业 债 券、 公司 债券 、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 (包括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本基金将在研判利率走势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 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在选 择债 券品 种时 ,首 先 根据 宏观 经济 分析 、 资金 面动 向分 析和 投 资人 行为 分析 判断 未 来 利率 期 限结 构变 化 ,并 充分 考 虑组 合的 流动 性 管理 的实 际 情况 ,配 置 债券 组合 的 久 期; 其次 ,结 合 信用 分析 、流 动性 分 析、 税收 分 析等 确定 债 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次 ,在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上述 基础 上利 用 债券 定价 技术 ,进 行 个券 选择 , 选择 被低 估 的债 券进 行投 资。 在 具体 投资 操作 中, 采用 骑 乘操 作、 放大 操作 、 换券 操作 等 灵活 多样 的 操作 方式 ,获 取超 额 的投 资收 益。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 金在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 证券 基本 面的 研究 , 并结 合权 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 估 值水 平, 主要 考虑 运 用的 策略 包 括: 杠杆 策 略、 价值 挖掘 策略 、 获利 保护 策略 、价 差策 略 、双 向权 证策 略、 卖 空保 护性 的 认购 权证 策 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 沽权 证策 略等。 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权 证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品 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 金在 进行 股指 期货 投 资时 ,将 根据 风险 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 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动 性好 、交 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通 过对 证券 市 场和 期货 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合 股指 期货 的定 价模 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 水 平, 与现 货 资产 进行 匹 配,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 套期 保值 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 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 运用 股指 期货 对冲 系统 性风 险、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 动 性风 险, 如 大额 申购 赎 回等 ;利 用金 融衍 生 品的 杠杆 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2.5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决 策程 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依法 决策 是本 基 金进 行投 资的 前 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 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 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的主要 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 (2)提出投资建议:投资研究团队依据对宏观经济、股票市场运行趋势的判断,结合基 金合同、投资制度向基金经理提出股票资产的投资建议。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3)制 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 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旗下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 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 序。 12.6 投资 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d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 、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买 入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 期货 合约 价 值与 有价 证 券市 值之 和,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 金在 开始 进行 股指 期 货投 资之 前, 应与 基 金托 管人 就股 指期 货 清算 、估 值、 交割 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l、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7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80%+ 上证国债指数×20%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 绩基 准采 用中 证内 地 消费 主题 指数 。为 反 映我 国证 券市 场中 消费类等股票的整体走势,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 28 日发布了中证内地消费主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题指数,以中证 800 指数样本股作为样本空间,选择具备消费主题的股票,具有较强的代 表性。固定收益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上证国债指数。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或 者是 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 于本 基金 的 业绩 基准 的 股票 指数 时, 本基 金 可以 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12.8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基 金, 属 于较 高预 期风 险和 预 期收 益的 证券 投资 基 金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12.9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权 利的 处理 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12.10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12.11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复 核了 本报 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 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1.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92,759,176.69 83.12 其中:股票


692,759,176.69 83.1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911,300.00 0.11 其中:债券


911,300.00 0.11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120,321,010.34 14.44 8 其他资产


19,408,760.73 2.33 - 合计


833,400,247.76 100.00 1.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1.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4,397,911.16 4.17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18,838,979.69 62.8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13,600.00 - E


建筑业


1,432,070.00 0.17 F


批发和零售业


9,651,943.28 1.1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3,612,322.56 0.4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5,345,965.95 0.65 J


金融业


82,164,270.53 9.95 K


房地产业


22,901,970.00 2.7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508,500.00 0.7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5,218,396.52 0.63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673,247.00 0.32 S


综合


- - 合计


692,759,176.69 83.90 1.2.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1.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333 美的集团 1,097,063 60,810,202.09 7.36 2 000858 五粮液 747,094 59,677,868.72 7.23 3 000568 泸州老窖 884,665 58,387,890.00 7.07 4 000651 格力电器 1,302,596 56,923,445.20 6.89 5 600519 贵州茅台 69,087 48,187,491.63 5.84 6 000001 平安银行 2,938,400 39,080,720.00 4.73 7 002714 牧原股份 598,920 31,658,911.20 3.83 8 002508 老板电器 644,386 30,994,966.60 3.75 9 600887 伊利股份 882,200 28,398,018.00 3.44 10 600104 上汽集团 847,045 27,139,321.80 3.29 1.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911,300.00 0.1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 合计


911,300.00 0.11 1.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值比例(%)


1 128024 宁行转债 7,755 775,500.00 0.09 2 128029 太阳转债 1,358 135,800.00 0.02 1.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 贵金属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 名 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 卖)


合约市值 ( 元)


公允价值 变动(元)


风险说明


IC1801 IC1801 64 80,120,320. 00 289,520.0 0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289,52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2,068,04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272,160.00 1.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 期货 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采用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通过 对证 券市 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结合 股指 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 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 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7,042,527.1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8,668.56 5


应收申购款


2,257,565.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 合计


19,408,760.73 1.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2.12 基 金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 (3) (2)- (4) 2012.3.13 -2012.12. 31 -5.50% 0.89% -8.75% 0.95% 3.25% -0.06% 2013.1.1- 2013.12.3 1 17.43% 1.17% 6.79% 1.03% 10.64% 0.14% 2014.1.1- 2014.12.3 1 11.53% 1.00% 13.86% 0.94% -2.33% 0.06%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2015.1.1- 2015.12.3 1 40.30% 2.50% 20.63% 1.96% 19.67% 0.54% 2016.1.1- 2016.12.3 1 6.69% 1.67% -3.77% 1.19% 10.46% 0.48% 2017.1.1- 2017.12.3 1 37.00% 0.89% 38.62% 0.79% -1.62% 0.10% 自基金成 立起至今 153.84% 1.48% 78.54% 1.21% 75.30% 0.27%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 13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 金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开 立资 金结 算账 户 和托 管专 户用 于基 金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并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开立 基金 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报 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 立的 基金 专 用账 户与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财 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基 金财 产 归入 其固 有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 基金 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其 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 产和 收益 , 归入 基金 财 产。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和基 金代 销 机构 以其 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 运 作基 金 财产 所产 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 产产 生的 债 务相 互抵 消;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 基金 财产 所 产生 的债 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消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 14 基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净值(NAVP )=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 T 日基金份额总数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数量的总和。 2、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净值的计算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2% 。南方消 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 365 得到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 南方消费 收益份额的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 1 个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期间、 或自上一个 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起至本折算周期到期日, 采用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 利累计计算。


A T A R N T NAV ? ? ? ? 365 1 其中: T A NAV 为 T 日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净值; N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折算周期到期日; A R 为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即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2% ; N T ? 为 T 日和 N 日间的日历天数。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诺 也不 保 证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获 得最 低收 益或 不亏 损, 在本 基金 出现 极端 损失 的情 形下 ,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能损 失本 金。


3、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份额净值后,根据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可以计算出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


5 . 0 ) 5 . 0 ( T A T P T B NAV NAV NAV ? ? ? T B NAV 为 T 日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净值;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T P NAV 为 T 日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净值。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财产。T 日的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在下一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 份额 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 机构 、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 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按 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 法律 、行 政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 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 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 形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基金资产或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 15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资 产 负债 表中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 续期 内, 本基 金( 包 括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后, 如果 终 止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与 南方 消费 进 取份 额的 运作 ,本 基 金将 根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调 整基 金 的收 益分 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 16 基金 份 额折 算 一、到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到期份额折算。 (一) 份额折算周期到期日 首个 折算 周期 起始 日为 基 金合 同成 立日 。折 算 周期 到期 日为 基金 合 同成 立日 的年 度对 日或上一折算周期到期日的年度对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期 间出 现提 前折 算的 情 形, 则提 前折 算日 的 年度 对日 为下 一 折算 周期 到期 日, 若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折算对象 折算 周期 到期 日登 记在 册 的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三)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1、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折 算 周 期到 期日 收 市后 ,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南 方 消费 基 础份 额的 净 值调 整 为 1.000 元, 同时 相 应调 整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份 额数 量。 折算 前南 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净值 为 NAVP 。 折算后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份额净值=1.000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折算比例=NAVP/1.000 折算后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折算前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的折算比例。 折算 后场 外的 南方 消费 基 础份 额的 数量 采用 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折算后场内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假设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 年8 月18 日 ,年 度对 日为2012 年8 月18 日 (星 期六 , 非工 作日 ) ,因 此首 个折 算周 期到 期日 为 2012 年8 月 20 日 (星 期一 ,工 作日 ) 。折 算前 南 方消 费 基础 份额 的净 值均 为 1.236 元 ,折 算比 例 1.236 。投 资 者持 有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10000 份。 折算后持有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10000 ×1.236=12360 份 2、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折 算后 ,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折算 调整为 1.000 元。根据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日折算前的份额净值,按照以下两种情况进 行基金份额的折算: (1)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 1 元 如果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份额净值大于 1.000 元,则持有人持有的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及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的 数 量在 折算 前 后均 保持 不 变, 因折 算新 增的 份 额将 全部 折算成场内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收益份 额(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新增份额折算成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折算前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的数量× [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 (或南方消费进取 份额)的折算比例-1 ] 折算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的数量=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或南方 消费进取份额)折算前的数量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折算成南 方消费基础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 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1 元 如果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1.000 元,则南方消 费进 取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南方 消费 进 取份 额的 数 量按 照南 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折 算 比例 相应 缩减。为保持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比率 1:1 不变,南方消费收益 份额 的折 算比 例 与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的折 算比 例 相同 ,南 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的数 量同 比例 相应 缩 减, 超出 份 额数 将全 部 折算 成场 内的 南方 消 费基 础 份 额。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净值/1.000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经折 算 后的 数量 =折 算前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的 数 量×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的折算比例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经折 算 后的 数量 =折 算前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的 份 额数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额的折算比例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超出 份 额折 算成 南方 消费 基 础份 额= 折算 前南 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的份 额数×(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经折算后的数量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折算成场内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折算后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总数量 折算 后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的总 数量 =南 方消 费 基础 份额 经折 算后 的 数量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折 算成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的 数 量+ 南方 消 费进 取份 额 折算 成南 方消 费基 础 份额 的数 量 按照 上述 折算 方法 ,可 能 会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微 小 误差 ,视 为未 改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例:假设 2012 年8 月 20 日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净值=1+368/365 ×6.2%=1.063 元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净值=(1.236-1.063 ×0.5 )/0.5=1.409 元 到期折算前投资者各持有 10000 份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前该 投资者的资产为 10000 ×1.063+10000 ×1.409=24720 元。 投资者持有的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折算成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比例为 =0.063 投资者持有的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成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比例为 =0.409 折算后,该投资者持有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数量=10000 份; 持有的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10000 份; 新增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10000 ×0.063+10000 ×0.409=4720 份。 折算后该投资者的资产为(10000+10000+4720 )×1.000=24720 元 二、提前份额折算 如果某个工作日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00 元,则基金管理人确 定该 日后 的第 二 个工 作日 为提 前折 算 日。 以提 前 折算 日为 基 准日 实施 的基 金份 额 折算 ,为 基金份额提前折算 (如果发生极端变化,提前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大 于或等于 1.0000 元,本基金不实施提前折算)。提前折算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公告。提前折算时,折算比例、份额数量的计算规则与到期折算相同。 例:假设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 年8 月18 日,首个折算周期到期日为2012 年 8 月20 日。2012 年 6 月 11 日,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净值为 0.211 元,不进行提前折算;2012 年 6 月 12 日,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净值为 0.198 元,6 月 13 日收市后进行提前折算。提前折算 时, 折算 比例 、 份额 数量 的计 算规 则 与到 期折 算 相同 。提 前 折算 后, 下一 折算 周 期到 期日 为提前折算日的年度对日,即 2013 年6 月 13 日。 三、份额折算期间的业务办理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为保 证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 规定 暂停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和 上市 交易 , 具体 规定 以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四、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 17 基金 份 额的 终止 运作 (一 )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与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可 申请 终止 运作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经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以 特别 决议 的形 式表 决通 过, 即 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的各自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为有效。


(二)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终止运作或终止上市后的份额折算


南方消费收益 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终止运作或根据本基金合同终止上市后, 除非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 内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或终止上市日, 即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终止运作日或终止上市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2、份额折算方式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或终止上市日,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按届时各自 份额净值与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场内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折算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 折算前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数量× P A NAV NAV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 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 P B NAV NAV NAVP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或终止上市日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份额净值


NAVA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或终止上市日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份额净值 NAVB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或终止上市日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


上述涉及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数量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 , 小数部分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全部折算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后, 本基金转型为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运作模式,接受场外 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不 迟于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 额与 南方 消 费进 取份 额 终止 运作 日或 终止 上 市日 前 2 日, 就分 级份 额终 止运 作或 终止 上市 及份 额折 算事 宜,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南方 消费 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 18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 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费率标准的除外)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 19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 20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 信息 ,并 保证 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 定媒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 的特 性等 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 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 金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与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后 ,基 金管 理人将在上市交易日前 3 个工作日,将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南 方消 费基 础 份额 、南 方 消费 收 益 份额 、南 方 消费 进取 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南 方消 费基 础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或 者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和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上市 以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 日的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 额、 南方 消 费收 益份 额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各自 的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南 方消 费 收益 份额 、南 方消 费 进取 份额 各 自的 份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 净值 、南 方 消费 基础 份 额、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 额、 南方 消费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 购、 赎回 费 率, 并保 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媒 体上 。基 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 报 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 金 发生 重大 事 件, 有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 报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核 准或 者 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 行信 息披 露 义务 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披 露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 书等 公 开披 露的 相 关基 金信 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 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 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 共媒 体不 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 信 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 见书 的专 业机 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 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住所 ,以 供公 众查 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 21 风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到 经济 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 经济 运 行的 周期 性 变化 ,证 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 周期 性变 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 的波 动会 导 致证 券市 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国债 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 着企 业的 融 资成 本和 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 和股 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 好坏 受多 种 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 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 业竞 争、 人员 素 质等 ,这 些 都会 导致 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 少, 使基 金 投 资收 益 下降 。虽 然 基金 可以 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 分散 这种 非 系统 风险 , 但不 能完 全 规 避;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的利 润 将主 要通 过 现金 形式 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 因 为通 货膨 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 息 的占 有 和对 经济 形 势、 证券 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而 影响 基 金收 益水 平 ,造 成管 理 风 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属 开放 式基 金, 在 所有 开放 日管 理人 有 义务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 回。 如果 出现 较大 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 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既定投资策略下的风险控制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 ~95%,在投资策略上采 用定 性和 定量 相 结合 的方 法, 主要 投 资于 新兴 消 费主 题企 业 。因 此, 本基 金受 股 票系 统性 风险 影响 较大 , 可能 面临 较大 的投 资 风险 ;此 外 ,本 基金 主 要投 资于 消费 行业 股 票, 因此 本基金在获取消费行业收益的同时,须承受消费行业波动带来的行业风险。 为此 ,本 基金 将更 加注 重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 在 资产 配置 方面 ,运 用 战略 资产 配置 策略 和风 险管 理策 略 ,系 统化 管理 各大 类 资产 的配 置 比例 。根 据 行业 分析 结果 ,在 相 对均 衡的 前提 下有 针对 性 地选 择优 势行 业进 行 投资 ;同 时 ,基 金管 理 人将 动态 跟踪 国家 宏 观产 业政 策和 新兴 产业 的 涵盖 范围 ,更 好的 把 握未 来市 场 需求 变化 和 技术 发展 趋势 。在 股 票投 资方 面, 定期 或不 定 期剔 除不 再符 合基 金 主要 投资 方 向、 基本 面 恶化 股价 面临 较大 波 动以 及短 期估 值水 平过 高 股价 面临 调整 的股 票 。本 基金 在 投资 中强 调 风险 控制 和纠 错的 及 时性 ,结 合公 司数 量投 资 决策 小组 的团 队研 究 ,运 用金 融 工程 模型 、 量化 指标 辅以 判断 分 析, 力争 为投资者寻求长期稳定的资产增值,并在营销宣传中提示投资者。 六、本基金运作特有的风险 (1)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本金风险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诺 也不 保 证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获 得最 低收 益或 不亏 损, 在本 基金 出 现极 端损 失的 情形 下 ,南 方消 费 收益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 能损 失本 金。 (2)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净值波动风险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2% 。一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 率采 用中 国人 民银 行 公布 的金 融 机构 人民 币 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若 中国 人民 银行 调整 基 准利 率, 则本 基金 自 调整 生效 之 日起 使用 新 的基 准利 率。 南方 消 费收 益份 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 365 得到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因此,南方消费 收益份额的净值会有随着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而产生波动的风险。 (3)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杠杆性风险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具有 一 定的 杠杆 性, 因此 , 表现 出比 一般 股票 型 基金 更高 的风 险特 征。 为减 小南 方 消 费进 取 份额 的份 额 净值 归零 风 险, 本基 金 设定 在南 方消 费进 取 份额 的份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额净值不高于 0.200 元时触发基金份额到点折算。但极端情况下,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 额净值仍有归零的风险。 (4)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风险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本基 金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约 定 ,办 理场 内的 南方 消 费基 础份 额与 分级 份额 之间 的场 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 场内 份额 配 对转 换, 一 方面 ,可 能改 变南 方 消费 收益 份 额 与南 方 消费 进取 份 额的 市场 供 求关 系, 从而 可 能影 响基 金 份额 的交 易 价格 ;另 一 方 面, 可能 出现 暂 停办 理该 业务 的情 形 ,投 资人 的 份额 配对 转 换申 请也 可能 存在 不 能及 时确 认的风险 。 (5)流动性风险 在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与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上 市 交易 后, 南方 消费 收 益份 额与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规 模 可能 较小 或交 易量 不 足, 导致 投 资人 不能 迅 速、 低成 本地 变现 或 买入 的风 险。 (6)基金份额折算的风险 由于 本基 金各 级份 额的 风 险收 益特 征不 同, 经 基金 份额 到期 折算 或 提前 折算 后,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或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折 算成 南方 消 费基 础份 额 的部 分; 或者 当南 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与南 方消 费 进取 份额 运作 终止 , 南方 消费 收 益份 额或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折 算 成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的 南方 消 费收 益份 额 或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将面 临风 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7)本基金在转托管、份额配对转换等业务过程中,一些证券公司可能由于其自身原 因限制,存在无法进行场内交易的风险。 (8)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与南 方 消费 进取 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基 金份 额的 交 易价 格与 其基 金份 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受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与本 基金 开放 式机 制 的影 响, 每份 南方 消 费收 益份 额与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 市价 总和 将与 两份 南 方消 费基 础 份额 的净 值 之和 趋同 ,但 是,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额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易状态。此外,由于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 与本 基金 开 放式 机制 会形 成一 定 的套 利机 会 ,南 方消 费 收益 份额 与南 方消 费 进取 份额 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 件投 资章 节 有关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 表述 是基 于投 资范 围 、投 资比 例、 证券 市场 普遍 规律 等 做出 的概 述性 描述 , 代表 了一 般 市场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 益特 征。 销 售 机构(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 机构)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 评 价, 不同 的销 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 也不 同, 因 此销 售机 构 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法 律文 件中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 表述 可能 存在 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 买本 基金 时 需按 照销 售机 构的 要 求完 成风 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 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 差风 险: 是指 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和 指 数价 格之 间的 价格 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风 险。 (4 ) 保证 金风 险: 是指 由于 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 或者 维持 股指 期货 合约 头寸 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 操作 风险 :是 指由 于内 部流 程的 不完 善, 业务 人员 出现 差错 或者 疏漏 ,或 者系 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 22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 业务 的规 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 后, 分别 计 算南 方消 费 基础 份额 、南 方消 费 收益 份额 和南 方消 费进 取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 比例 ,按 南 方消 费基 础 份额 、南 方消 费收 益 份额 和南 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 23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 取得 依据 《基 金合 同》 募集 的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份 额净 值计 算、 收益 分 配、 基金 份额 折算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时 的基 金清 算财 产分 配、 南方 消费 收 益份 额和 南方 消费 进 取份 额终 止 运作 后的 份 额折 算及 本合 同对 的 其他 特别 约定 外, 本基 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 等的 合法 权 益。 如果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和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的 运作 出 现终 止, 则在 终止 南 方消 费收 益 份额 和南 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运 作 后, 本基 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 合法 权益 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业 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6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 议及 国家 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 他监 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 担责 任;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 导致 基 金财 产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金 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 基金 托管 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 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 权代 表共 同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审 议事 项应 分 别由 南方 消 费基 础份 额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分 别 进行 表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每 一基 金 份额 在其 对应 的份 额 级别 内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各 自 份额的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 业务 的规 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 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 代表 南方 消 费基 础份 额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南 方消 费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基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所 采取 的具 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则应 另 行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 集人 确定 ,但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必 须以 现 场开会 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表 应 当列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本 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南 方 消费 基础 份 额、 南方 消 费收 益份 额、 南方 消 费进 取份 额各自份额的 50% (含 50% )。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约定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 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 管理 人经 通 知不 参加 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 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 登记 日南 方消 费基 础 份额 、南 方 消费 收益 份 额、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 额各 自份 额的 50% (含 50% );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具 意见 的代 理 人 出具 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 表决 视为 有 效出 席的 投 资者 ;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 和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表 决意 见 即视 为有 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 互矛 盾 的视 为弃 权 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登 记日 南方 消费 基 础份 额、 南方 消费 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 提交 需由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 案; 也可 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 天前 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临 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 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集 人决 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案 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 程序 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 日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各自份额的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未 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 次提 请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出 召 开会 议 的通 知后 , 如果 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 行 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方 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第 七 条规 定 程序 确定 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 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未 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 出席 大会 的南 方消 费 基础 份额 、 南方 消费 收 益份 额、 南方 消费 进 取份 额的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 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 日 内在 公证 机 关监 督下 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 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 下形 成 决 议。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 消费进取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的各 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 视为 有效 出 席的 投资 者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 互矛 盾 的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意 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 进行 重新 清 点。 监票 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 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派 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在存 续期 内, 本基 金( 包 括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后, 如果 终 止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与 南方 消费 进 取份 额的 运作 ,本 基 金将 根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调 整基 金 的收 益分 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 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 ,其中投资于新兴消费主题相关的 股票 合计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 90% 。债 券 、权 证、 货币 市场 工 具、 资产 支 持证 券及 国家 证券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范围 为 5% ~20% ,其 中 现金 或者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基金 持有 权证 的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今后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d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买 入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 期货 合约 价 值与 有价 证 券市 值之 和,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 金在 开始 进行 股指 期 货投 资之 前, 应与 基 金托 管人 就股 指期 货 清算 、估 值、 交割 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l、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 场交 易日 的 次日 ,将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方式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 业务 的规 则;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 后, 分别 计 算南 方消 费 基础 份额 、南 方消 费 收益 份额 和南 方消 费进 取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 比例 ,按 南 方消 费基 础 份额 、南 方消 费收 益 份额 和南 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 点为 北京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对 各方 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 24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 33 层整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本基 金可以投资于 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 ,其中投资于新兴消费主题相关的 股票 合计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 90% 。债 券 、权 证、 货币 市场 工 具、 资产 支 持证 券及 国家 证券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范围 为 5% ~20% ,其 中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基金 持有 权证 的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今后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因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变化 等 因素 导致 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c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f、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g、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h、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之三 ;一 只基 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 证券 ,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 分之 十;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i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买 入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 期货 合约 价 值与 有价 证 券市 值之 和,不得 超 过基 金资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本基 金在 开始 进行 股指 期 货投 资之 前, 应与 基 金托 管人 就股 指期 货 清算 、估 值、 交割 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 止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机 构有 控 股关 系的 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名 单及 其 更 新, 加盖 公章 并 书面 提交 ,并 确保 所 提供 的关 联 交易 名单 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 面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 保管 真实 、完 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 易名 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 单变 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 单的 变更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 管 人书 面确 认 后, 新的 关 联交 易名 单开 始生 效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 程, 基金 管 理人 仍违 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并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金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提 醒并 协 助基 金管 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若 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 施后 仍无 法 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 已 成交 的违 规 关联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 法规 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符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标 准 的银 行 间市 场交 易 对手 的 名 单, 并按 照审 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 该 名单 中约 定 各交 易对 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 式。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 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 或减 少银 行间 市场 交 易对 手时 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 更新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 面确 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 人撤 销交 易,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 人仍 执行 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 现券 买卖 和回 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 手名 单中 约定 的该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 交易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 按照 事先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约定 的有 利于 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 方 式进 行交 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 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 定交 易方 式, 经提 醒 后仍 未改 正 时造 成基 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3)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 银 行,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 单。 基金 管 理人 有责 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 风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对 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 交易 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 遵循 了上 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 用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 能力 等 涉 及到 存 款银 行选 择 方面 的风 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 款银 行名 单 为中 国工 商 银行 、中 国 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 交通 银行 , 本基 金投 资 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 的银 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 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 的损 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之 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 赔偿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在 运作 过 程中 遵循 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 于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 偿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后, 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 券、 已发 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的投 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批准 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 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审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 个工 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 证券 主体 的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文件 、发 行证 券 数量 、发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行价 格、 锁定 期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总 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通 受限 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资 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 上述 信息 的 真 实、 完 整, 并应 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 工作 日将 上 述信 息书 面 发至 基金 托 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 预案 情况 进行 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的, 有权 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就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 面 说明 ,并 保 留查 看基 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 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 等备 查资 料 的权 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因 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 的,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 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 请求 解决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 切 实履 行监 督 职责 ,则 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没有 切 实履 行监 督 职 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 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对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南 方消 费 基础 份额 、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 额、 南方 消 费进 取份 额 各自 的份 额 净 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 分账 管理 、无 故未 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 对确 认并 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并 予协 助 配合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产 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的, 基金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按销 售 与服 务代 理协 议的 约 定, 将认 购资 金划 入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 托管 资格 的商 业 银行 开设 的南 方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基 金认 购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基 金 募集 期满 ,募 集的 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签字 有效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 全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为基 金 开立 的资 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 资金 当 日出 具确 认 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该资 产托 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 人 在集 中托 管 模式 下,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 的 专用 账户 。 该账 户的 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 人承 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 任何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 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 让基 金的 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 借市 场的 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 托管 自营 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 基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 设和 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 助托 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 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 管库 ;其 中实 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 库。 实物 证 券的 购买 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 有效 控 制下 的实 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 人在 代表 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 本, 以便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 件应 根据 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年 限存 放于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 基金 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本 基金 分别 计 算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南方 消费 收 益份 额、 南方 消费 进 取份 额各 自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 方 认可 的方 式 发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 方是 基 金管 理人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仍无 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以 公布 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因 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本 基金 的 会计 责任 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 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①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已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确 认后 公 告 的 , 由此 造 成的 投资 者 或基 金的 损 失,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投 资者 或 基金 支付 赔 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 信 息错 误, 另一 方当 事 人在 采取 了必 要合 理 的措 施后 仍不 能发 现该 错误 ,进 而 导致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错 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 损失,以 及由 此造 成以 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与基 金托 管 人的 计算 结果 不一 致 时, 相关 各方 应本 着勤勉尽责的 态 度重 新计 算核 对, 如 果最 后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果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为准 对外 公布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 因该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 起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录 和保 管 本基 金的 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 各自 的账 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若 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 在分 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 账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必须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保证 相 关各 方平 行登 录的 账 册记 录完 全 相符 。若 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 登载 在网 站 上, 并将 更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 理 人在 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 完 成当 日, 对报 表加 盖 公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年 度报 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 以相 关各 方 认可 的账 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核 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 上加 盖业 务 印鉴 或者 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相 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按 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 托管 人在 对财 务会 计 报告 、半 年报 告或 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 需盖 章确 认或 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内 容必 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 金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 相关 规则 分 别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年限 和方 法 分别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管 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年 限以 电子 版 形式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所 保管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本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 可 以 解决 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 在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 性的 并 对相 关各 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50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变 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 何冲 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后生 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51 § 25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发售 机构 及销 售机 构 提供 ,以 下是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主 要服 务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 化, 有权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下 ,增 加和 修 改相 关服 务 项目 。如 因 系 统、 第 三方 或不 可 抗力 等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该份额持有人享有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单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场 外交 易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场 外交 易手 机短 信对 账 单以 及场 外交 易微 信对 账单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电 子 邮件 、手 机 短信 或微 信 形式 向定 制的 个人 投 资者 定期 发送,资料(含电子邮件地址及手机号码)不详的、微信未绑定的除外。 2、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对账单服务 (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 。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或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个人 投资 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微 信公 众号 或客 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机构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个 人投 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微 信公 众号 或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 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 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 人可 以利 用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等 获取 基金 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类 信 息,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52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 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微 信公 众号 或 客户 端, 根据 提示 操 作输 入要 咨询 的问 题,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 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微 信公 众号 或 客户 端获 得投 资咨 询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 (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该 热线 获得 投资 咨询 、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询 、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 息定 制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客 户服 务中 心人 工 热线 、在 线客 服、 微 客服 、书 信、 电子 邮件 、短 信、 传 真及 各销 售机 构网 点 柜台 等不 同 的渠 道对 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网 点 所提 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53 § 26 其他 应 披露 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关于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到期份额折算业务的公 告 2018-03-08 南方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相关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02-28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8-02-02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8-02-01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4 季度报告 2018-01-2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30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的公告 2017-12-3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12-2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川财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12-1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挖财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12-0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万得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11-01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7-10-25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场 内份额持有期规则的公告 2017-10-1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储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10-13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54 § 27 招募 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 费购 买本 招 募说 明书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 应 以招 募说 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消费(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55 § 28 备查 文 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成立的文件; 2、《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