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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乐丰纯债(005070)

长江乐丰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长江乐丰纯债 定期开 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号 
 
 
 
 
 
 
长 江 证 券 (上 海 ) 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司 
 
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本基金 不向个 人 投资者公 开销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 长江 证 券 ( 上 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宁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八年 四 月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2017 年 6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 )下 发的《 关于准 予长江乐 丰纯债 定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943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 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
长期投资 工具, 其主要 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 投资单一 证券所 带来的 个别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
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
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
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其 预期 收益 和 预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 场 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2 月 22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至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 2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33 第十部分


基金投资 组合 报告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 绩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 示 ......................................................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终止和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 69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 协议 的内容摘要 ........................................... 8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0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 文件 ................................................... 104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1 第一部分


绪言 《长江乐 丰纯债 定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本招募说明书” 或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 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长 江乐丰纯 债定期 开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长江乐 丰纯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长江乐丰 纯债定 期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长 江乐丰 纯债定 期开放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3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包括颁 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及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4、 销售机构: 指 长江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4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长江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长江证券 (上海) 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三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 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个月 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结 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 37、 开放期: 指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 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次 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 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8、 开放日: 指 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 : 指 《 长江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 方面的 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发起 式基金 :指按 照《运作 办法》 等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相 关条件 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 也可以包括基金 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 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 一定期限 的证券投资基金 42、 发起资金: 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43、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4、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6 47、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 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 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9、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7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设立日期:2014 年 9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87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 蒋媛媛 联系电话:021-80301221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00% 的股权。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罗国举先生, 硕士。 现任长江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 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路证券 营业部总 经理, 湘财证 券有限公 司经纪 总部总 经理,湘 财证券 有限公 司副总裁、 总裁,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元瑞先生, 硕士 。 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研究所总经理; 兼任 长江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曾 任长江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研究 所分析 师、副 总经理、 总经理 ,长江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 邓晖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 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党委副 书记; 曾任湖北省邮政储汇局职工, 湖北证券公司深圳营业部副总经理、 武汉汉 口营业部总经理、 公司总裁助理兼上海总部总经理, 公司副总裁兼经纪事业部总 经理,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副总裁, 湘财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 德邦证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8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总裁兼德邦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裁、总裁,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总裁。 胡曹元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 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兼任长 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华中理工大学讲师, 中国教育科研计算网华中网络中 心 NIC 部主任,大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开发部经理、首席助理总经 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 大鹏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 大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 信息 技术总部主管,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运管理总部主管、 副总裁、 执 行副总裁。 熊雷鸣先生, 研究生。 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曾任湖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业务主管、 副经理、 经理,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 总部副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 总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2、监事 石应刚先生, 中共党 员, 硕士。 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 理。 曾任武汉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交易员、 营业部经理, 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上市 稽核部经理、办公室主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董秘室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国举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唐吟波女士, 总经理, 中共党员, 硕士。 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方 正证券) 上海延安西路营业部客户部 主管,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 营销部总经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现中泰证券) 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 甘河路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泉先生, 合规负责人、 首席风险官, 中共党员, 硕士。 曾任职于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曾任柏瑞爱建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 宋啸啸先生, 副总经理 , 硕士。 曾任群茂科技 (深圳) 有限公司工程 师, 中 国银行总行风险经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 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 展研究部总经理。 范海蓉女士, 副总经理, 中共党员, 硕士。 曾 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项 目经理 ,上海 国际信托 有限公 司资金 信托总部 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理、 资本市场主管、股权信托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总经理。 董来富先生, 副总经理, 中共党员, 硕士。 曾 任中国建设银行支行信贷负责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9 人、 分理处主任、 营业部副主任、 主任、 支行行长,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 长江中路营业部总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漆志伟先生, 硕士研究生。 曾任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 现任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江乐享货币市场基金、 长江优享 货币市场基金、 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长江乐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由 总经 理唐吟波 女士( 兼任基 金管理总 部总经 理) 、 研究部总 经理徐 婕女士 、基金经理 漆志伟先生 、 基金经理 曾丹华先生、 拟任基金经理曹紫建先生 组成。 其中 唐吟波 女士 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10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11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遵 守《基 金 法》及 其他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建 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 、 《 基金法 》 及有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12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七)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 覆盖各个 部门和 各级岗 位,并渗 透到各 项业务 过程,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 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业务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 则:公 司投资 、交易、 研究、 评估、 销售等业 务环节 ,适当 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 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 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13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 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绩效管理办法》 、 《内部控制大纲》 、 《合规管理制度》 、 《 全面 风险管理基本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稽核监察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证券投资基金应急处理管理办法》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 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 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14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 年 0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亿陆仟玖佰柒拾叁万贰仟叁佰零伍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底 ,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67 人,平均 年龄 29 岁,100 % 以上员 工拥 有大学本 科以上 学历, 高管人员 均拥有 研究生 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 2012 年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资 产托管的资格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 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QDII资 产、股权 投资基 金、证 券公司集 合资产 管理计 划、证券 公司定 向资产 管理计划、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 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 12 月底, 宁波银行共托管 58 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规模 770 亿元。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15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 职责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 五) 基金托 管人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 保证自 觉合规依 法经营 ,形成 一个运作 规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 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审 计内控 部门,配 备专职 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经 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 法性原 则:必 须符合国 家及监 管部门 的法律法 规和各 项制度 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一 切业务、 管 理活 动的发 生都必须 有相应 的规范 程序和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16 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到基金 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必 须实现防 范风险 、审慎 经营,保 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与 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必 须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 及宁波银 行经营 管理的 发展变 化进行适时修订; 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 时限及人员 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基金 托管人 职责的管 理部门 ;直接 的操作 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开; 基 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 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 六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 “基金投资监督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 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金监 督子系 统,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 比例控 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2 )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 求基金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17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18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联系人:蒋媛媛 电话:021-80301221 传真:021-803013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6-866 网址:www.cjzcgl.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另行公告。 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联系人:宋学文 电话:021-80301293 传真:021-80301399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19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 四) 审 计基 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负责人:石文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余宝玉、罗明国 联系电话:027-85424319 传真:027-85424329 联系人:余宝玉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20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 一 ) 基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6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17]943 号 文准予募集。 ( 二) 基金类 型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三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个月月度对日的 前一日。 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结束之日为第 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 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 四) 基金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 五) 募集期 限 及 募集结 果 本基金自 2017 年 8 月 16 日起公开募集,并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结 束募集。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509,999,000.00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 户。 其 中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 认购本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21 基金 10,000,000.00 份。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22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本 基金管 理人已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完毕基 金备案 手续, 并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从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 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的, 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 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 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 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23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在招募说明书 第 五部分的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三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个月月度对日的 前一日。 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 结束之日为第 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 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 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 等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24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 该开放期 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 若投资 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 出”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 人认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 即若发 生申购、 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25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若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 其它非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所能 控制的因 素影响 业务处 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 的划付相应顺延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量 限制 1、 投资 人通 过销售 机 构申购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单笔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其他销 售机构的投 资者欲转入直销 中心 进行交易须受直销中心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26 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 金份额。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 转托管等) 导致单个基金基金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包含 1 份) 时, 销售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 回处理,赎回费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正常收取。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1、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 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 申购费率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申 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200 万 0.40% 2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用全额归 于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 赎回费用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 25% ,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 定如下: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27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天 1.50% 7 天≤N <30 天 0.10% N ≥30 天 0.00%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或 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 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 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则申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其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0.60% ,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5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0%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550=94,221.4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5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份额 94,221.40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28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则赎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持有期限为 3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00% , 假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0 =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0.00% =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00=10,500.00 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 个月,假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5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0,500.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产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29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 或登记 机构 发生 异常 情 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个人投资者申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 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 开放期将按因 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 延长 。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30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巨额赎回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 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本基 金开放 期内单 个开放日 出现巨 额赎回 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 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 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的,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基金总份额 2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 缓支付的赎 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延 期办理 赎回申 请:若本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 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但延期办理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31 工作日。 如延期 办理期 限超过开 放期的 ,开放 期相应延 长,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 延 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 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2)对于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当日 赎回申 请未超 过上述比 例的部 分,基 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前述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 在其官方网站公告或通知销售机构等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 、 以 上 关 于 暂 停 及 恢 复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公 告 的 规 定 , 不 适 用 于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 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32 (十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十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七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易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八 ) 基金 份额 的质押 或其 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登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33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 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 。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 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 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央 行票据、 同业存 单、银 行存款( 包括协 议存款 、定期存 款以及 其他银 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 作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 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充 分发挥 基金管 理人的研 究优势 ,将宏 观周期研 究、行 业周期 研究、 公司研 究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 期限结构、 债券类别配置策略, 在严谨深入的分析 基础上, 综合考量各类债券的流动性、 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 深入挖掘价值 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分析, 综合考虑各类子类资产的特征以及市场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34 整体流动性情况, 采取定量模型与定性分析结合的模式, 在各子类资产进行动态 配置与调整。 (1 )利率债券策略 ①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国内宏观经济与综合分析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预判 出未来 利率水平的变化方 向, 结合债券的期限结构水平, 债券的供给, 流动性水平, 凸 度分析制定出具体的利率策略。 ②久期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发展情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 债券市场供给水平对 未来利率走势进行预判, 结合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及投资比例规定, 动态调整组 合的久期,有效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③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骑乘操作策略, 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比持有到期更高的 收益。 在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向上倾斜并且相对陡峭时, 选择投资并持有债券, 伴 随债券剩余期限减少, 债券收益率水平较投资初期有所下降, 通过债券收益率的 下滑,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 (2 )信用债券策略 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研发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的基础上, 考察信用资质变化、 供需关系等因素,制定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①基于信用资质变化的策略 本基金根 据基金 管理人 完善的信 用风险 分析框 架,建立 内部信 用评级 体系, 根据债务主体的现金流和经营状况客观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 对 债券进行独立、 客观价值评估。 规避信用状况恶化的发债主体, 挖掘市场定价偏 低的品种。 ②基于供给变化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债券供给变化, 对资产组合做出相应调整。 根据市场资金 松紧程度和参与主体的交易意愿判断未来债券市场的走向, 采取合适的投资策略 来获取收益。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35 资产支持 证券的 定价受 市场利率 、发行 条款、 标的资产 的构成 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 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 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 在严控 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投资收益。 ( 四 )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 (2 )本基金 持有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36 (12)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13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9) 、 (12) 、 (13) 项以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及 监管政 策等对基 金合同 约定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37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五)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决 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投资决策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 负责制定重大投 资决策,确定公司所管理资产的长期战略及发展方向。 2、投资决策程序 (1 )宏 观经济 分析师 主要从宏 观经济 分析、 货币政策 分析和 财政政 策分析 三方面入手,对未来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2 )债 券分析 师主要 从债券市 场交易 情况分 析、债券 市场收 益率曲 线分析 寻找投资机会,选择最佳的交易策略; (3 )基 金经理 结合宏 观经济、 债券市 场两方 面研究结 果定期 确定基 金投资 方案; (4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形成最终投资方案; (5 )基金经理负责执行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的投资方案; (6 )交易指令经审 核确认无误后,由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综合 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和维护。 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 商业银行债券、 央行票据、 证券公司债、 证券公司银行债券、 地方企业债、 中期 票据、 记账式国债、 国际机构债券、 非银行金融机构债、 短期融资券、 中央企业 债等债券, 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 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 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38 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 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 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不通 过 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 使债权 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39 第十部 分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一)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18,846,000.00 62.07 其中:债券 318,846,000.00 62.0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90,269,618.64 37.04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67,513.79 0.03 8 其他资产 4,384,411.83 0.85 9 合计 513,667,544.26 100.00





(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组 合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40 2 、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





( 三)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 资 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





( 四)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9,856,000.00 5.8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9,856,000.00 5.82 4 企业债券 146,655,000.00 28.5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42,335,000.00 27.73 9 其他 - - 10 合计 318,846,000.00 62.11





( 五)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 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780357 17孝城投债 500,000 49,150,000.0 0 9.57 2 1780277 17汴投绿色债 500,000 48,775,000.0 0 9.50 3 139399 17高科01 500,000 48,730,000.0 0 9.49 4 11178657 17包商银行CD119 500,000 47,445,000.0 9.24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41 6 0 5 11178589 9 17福建海峡银行CD0 60 500,000 47,445,000.0 0 9.24 6 11178594 6 17广东南粤银行CD1 20 500,000 47,445,000.0 0 9.24





( 六)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 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 八)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九)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 十)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政 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 十一)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 本 基金本 报告期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没有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 查,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处 罚。





2、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中,没 有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库之 外的 股票。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42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384,411.8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384,411.83





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股受限情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基金总资产或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 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43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一)2017 年 第四季 度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0.27% 0.03% -0.43% 0.06% 0.70% -0.03% ( 二)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 益率 变动的 比较 注: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8月22日,截至本报告期末未 满 一 年 ; (2) 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复核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 (二) 投资范围” 、 “ (四) 投资限制” 的有关约定;(3)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尚处在建仓期。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44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45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发 行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发 行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价 格数据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46 估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47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48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开放期内,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49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0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除 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2、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1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2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3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4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 披露内容、 披 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 若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 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 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本基金的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其 网 站 、 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7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年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季度 报告中分 别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益, 基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在 定期报 告 “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8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 )本基金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 (27 ) 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59 重大事项时;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 超过 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或者以 XBRL 电子 方式 复核审 查并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6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61 第十八 部 分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其预期 收益和 预期风险 高于货 币市场 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 一)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 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由信用品种的发行主体信 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 , 将无法避免债券市场系统 性风险 。 2、 本基金封闭期持仓债券的规模大于基金资产净值, 可能因市场利率波动、 信用利差变化等因素造成本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大于普通开放式型基金的风险。 3、 定期开放机制的风险 (1 ) 本基金每 3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 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 )开 放期内 ,基金 规模将随 着投资 人对本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而不断 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投资 品种以应付本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本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本基金面临 流动性风险或需承担额外的冲击成本。 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本基金为 发起式 基金, 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三年 后的对 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5、本基 金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具有一定 的价格 波动风 险、流 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1 )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 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 险。


(2 )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 资产支 持证券 信用增级 措施相 关风险 、资产支 持证券 的利率 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62 (3 )其他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税收风险、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技术风险和操作 风险。 6、( 1)赎回申请延缓支付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 该等投资者大额赎回时易构成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 中小投资者可能面临小额赎回申请也需要与该等投资者按同比例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风险。 (2 )基金净值大幅波动的风险 该等投资者大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若该等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30 天 ,相应的赎 回费用将归入基金资产,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3 )基金规模过小导致的风险 该等投资者赎回后, 很可能导致基金规模过小 。 基金可能会面临投资银行间 债券、交易所债券时交易困难的情形,实现基金投资目标 存 在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 ( 二) 市场风 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 证券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 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 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 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63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 5、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6、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等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7、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 三)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因素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 四)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开放期,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 满足流动性的需求。 但如果出现较大 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每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后的对日的前一日止。 由于本基金为定期开放 产品,因此本基金的流 动性需求主要集中 在 开 放 期 , 基金管理人可将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 满足流动性的需求。 但如果出现较大数 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投资债券为主, 投资比例限制采用分散投资原则, 债券市场容量较 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 对于债券、 同业存单及资产支持证券等标准化的金融资产, 基金管理人将时 刻关注该类资产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 对于长期无交易或价格不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64 连续的资产进行特别关注, 评估此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保持可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同业存单及资产支持证券在基金资产中 的占比, 以保证本基金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回购手段 来满足流动性要求。 对于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优先选择含有可提前支取条款的银行存款, 保证本基金在出现流动性需求的情况下, 可以采取提前支取存款的手段保障本基 金的流动性。 上述交易市场均属于发展成熟、 交易活跃的交易场所, 上述资产也具有较强 的流动性 ,大多 数资产 在正常情 况下可 以进行 交易所或 银行间 的回购 融 资操作, 有利于应对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风险。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 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 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 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 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的,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基金总份额 2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 缓支付的赎 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若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 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 20% 以 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但延期办理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如延期 办理期 限超过开 放期的 ,开放 期相应延 长,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 原开放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65 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 过上述比例 的 部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可以根据前述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 )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由基金经理发起, 经基金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 策,基 金管理 人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依照法 律法规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基金 管理人 流动性风 险管理 制度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综合运用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由于采取上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可能造成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赎回 款延迟支付以及增加赎回成本等,从而使基金投资人产生一定资金损失。 ( 五) 其它风 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 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 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66 3 、金融市场危机、行 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 、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 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67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 且 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68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69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 一)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 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债权人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70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 额认 购、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71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72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及投 资所需 其他账 户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73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 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74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 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75 (9 )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 持有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 召开事由 (1 )除 法律法 规、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内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76 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5)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 管理人 、销售 机构 、登 记机构 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本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77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 (5 )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78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会 议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 通讯开会 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79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 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在会议召 开方式 上,本 基金亦 可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会议 程序比 照现场 开会和通 讯方式 开会的 程序进行,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8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 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81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8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 、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且 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日内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83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84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 阅。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85 第 二十一部分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一座 27 层 法定代表人: 罗国举 成立时间:2014 年 9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87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 号 经营范围: 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邮政编码:3150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 年 3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 】143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89979.408100 万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86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 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 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央 行票据、 同业存 单、银 行存款( 包括协 议存款 、定期存 款以及 其他银 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 作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 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 (2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本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87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13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9) 、 (12) 、 (13 ) 项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及 监管政 策等 对基 金合同 约定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88 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定 期和不 定期 对银 行间市 场现券 及回购交 易对手 的名单 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89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时 ,有责 任控制交 易对手 的资信 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 划拨、 账目核 对、到期 兑付、 文件保 管以及存 款证实 书的开 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 《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经 董事会批 准的相 关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 度以及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对资 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 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90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 任。 (7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 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规 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 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91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的,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不 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立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债 券托管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92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 与 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5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于10 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 金托 管 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存款 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1枚以及监管人名章1 枚。 托管账户的开立需遵循宁波银行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票据 法》 、 《 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93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 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订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 主协议 ,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94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知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外公布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 所发行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 所发行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全价减 去估值全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95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价格 数据估 值; 2)对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4 )同一证券 同时 在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 按证券 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持有的 银行定 期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本 金列示 ,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利 息。 (6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96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如 采用本 协议第 八 条“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与 复核 ” 中估值方法的第 (1 ) - (5) 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 (2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为 避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 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97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5、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后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定期 报告文件 应按中 国证监 会的要求公 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 合 同》 生效后 每6个月 公告一 次,于 截止日后 的45日 内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基金 会计年 度前6 个月结束 后的60 日内公 告;年度 报告在 会计年 度结束后90 日内公告 。 《基 金合同 》生效不 足两个 月的, 可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盖章后, 以传真 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方式将有 关报表 提供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在2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约定方式 将有关报 表提供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人在5 个工作日 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 人在对 财务报 表、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年 度报告 复核完 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98 关文件审核检查。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 管理人 于《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及《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后10个 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 管理人 于每年 最后一个 交易日 后10个 工作日内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 述约定 时间外 ,如果确 因业务 需要, 基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商议 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 商或者 调解解 决。托管 协议当 事人不 愿通过协 商、调 解解决 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 的,任 何一方 当事人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上海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99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 生《基 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作 办 法》或其 他法律 法规规 定的终 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 终止事由 之 日起30个 工 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职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100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101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资料 寄送服 务 本基金成立后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 +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客服中心向 所有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净值 查询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公司网站查询基金净值, 也可在交易日的工作时间通 过客服热线或在线服务进行人工查询。 ( 三) 客服中 心电 话服务 客服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 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该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服务。 ( 四)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定制每周基金净值、 季度电子对账单等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 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的形式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五)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服中心人工服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 六)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服热线:4001-166-866 客服传真:021-80301399 公司网址:www.cjzcgl.com 客服邮箱:cjzg-service@cjsc.com


( 七)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102 第二十三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日 期 公告事 项 1 2017 年 8 月 12 日 长江乐丰 纯债定 期开放 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长江乐丰 纯债定 期开放 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长江 乐丰 纯债定期 开放债 券型发 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摘要、长 江乐丰 纯债 定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长 江乐丰纯 债定期 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 2017 年 8 月 17 日 长江证券 (上海 )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长江乐 丰 纯债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提 前 结束募集 的公告 3 2017 年 8 月 23 日 长江乐丰 纯债定 期开放 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4 2017 年 9 月 29 日 长江证券 (上海 )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办公地 址 及客服热 线变更 的公 告 5 2017 年 11 月 9 日 长江证券 (上海 )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网上交 易 系统升级 维护的 公告 6 2017 年 11 月 20 日 长江证券 (上海 )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长江乐 丰 纯债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首 个 开放期开 放申购 与赎回 业 务的公告 7 2017 年 11 月 23 日 长江证券 (上海 )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网上交 易 系统升级 维护的 公告 8 2017 年 12 月 30 日 长江证券 (上海 )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产 品 缴纳增值 税有关 事项 的公告 9 2018 年 1 月 2 日 长江证券 (上海 ) 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 2017 年 年度最 后一个 交易日基 金净值 的公告 10 2018 年 1 月 20 日 长江乐丰 纯债定 期开放 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 第四季 度报 告 11 2018 年 2 月 7 日 长江证券 (上海 )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公司住 所 变更的公 告 本信息披露事项更新 截止 时间为 2018 年2 月 22 日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103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 资 人可在 办公时 间免费 查阅;也 可按工 本费购 买本招募 说明书 复制件 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江 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104 第二十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申请的注册文件 (二) 《 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 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 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一)至 (五) 项备查文 件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办 公场所 、营业 场所, 第 (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