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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盛淳混合A(004297)

长盛盛淳混合: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长 盛 盛 淳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长 盛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2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3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3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1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2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 15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7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0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4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5 
十一、 基金 费用 ............................................................................................................................. 27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8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9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0 
十五、 禁止 行为 ............................................................................................................................. 32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3 
十七、 违 约 责任 ............................................................................................................................. 35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36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7 
二十、 其他 事项 ............................................................................................................................. 37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37 
 
 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1 
 
鉴于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有
限责任 公司, 拟募 集长 盛盛淳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本基
金”或“基金”);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拟 担任 长盛盛 淳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拟 担任 长盛盛 淳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长盛 盛淳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长 盛盛淳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中定 义的相 应术 语具 有相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2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成立时间:1999 年3 月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6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销 售、 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 、资 产管理 和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玖佰万元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国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 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3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可交换 债券、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 融资券 、中期 票据 、中 小企业私
募债等) 、 权证、 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 债券 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
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4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
证投资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和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起开始履行。 
(2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5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30%;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6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的30%; 1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本 款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期 间,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本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除上述第 2、12、19 、20 项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如果 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以 变更 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但须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如本基 金增加 投资 品种 ,投资 限制以 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为准 。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7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 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 管理 人参 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时,有 责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资 信风 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8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建 立定期 对账 机 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 方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传 递、保 管等流 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职 责, 以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1.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 应 当 对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业 务 进 行 研 究 , 认 真评估 中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风 险,本 着审 慎、 勤勉尽 责的原 则进 行中 期票据的 投资业 务。基 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门 的规定 ,制 定严 格的关于 投资中 期票据 的风险 控 制制度 和流动 性风险 处 置预案 (以下 简称 “ 《 制度》 ” ), 以规范 对中期 票据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并书 面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 未 来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对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以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纠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相 关托管协 议要求 向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并及 时改 正。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所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如果 基金管 理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期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9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上 述 投 资 限 制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控 。 基 金托管 人如认 真履 行了 上述监 督责任 ,则 就基 金管理 人因投 资中 期票 据所导致 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7)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监管 部门的 规定 ,本着 审慎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针 对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投资, 制定 了相 关风险 控制制 度及 决策 流程,以 规范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基金管 理人 已将经 董事 会批准 的相 应风险 控制 制度及 决策 流程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若基 金管 理人 对相关 制度进 行修 订, 应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决策流 程、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案 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 法律 法规对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 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名单 ,以 上名单发 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8)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监 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 遵守《 关于 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 险 控制制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10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上 述资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资额 度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执 行投资 指令 之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 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已持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审核。 5.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料的 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 投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督 。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到 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 入确 认、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 进 行监 督和核 查。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的 业绩 表 现 数据 印制在 宣传 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并 有权 在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11 发 现后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 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视情 况 暂 缓或 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托管 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是否及 时、准 确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否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收 ,是 否按 照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12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 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 券托管 账户、期货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和 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基 金资产 没有到 达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13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规 定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基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托 管资金 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间 内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到的全 部资金 存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中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相 关证明 文件。 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并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规 定计息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制作、保 管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进行 资金支 付, 并使 用交通 银行企 业网 上银 行(简 称“交 通银 行网 银”)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 民币银 行账户 结算 管理 办法》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实施细 则》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14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 备案通 过后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及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公 司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债券托 管账户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及资金 的清算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申请 基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由 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15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或复印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授 权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发送 指令的 人员名 单、 签字 样本、 预留印 鉴和 启用 日期, 注明相 应的 权限 ,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令时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有权发 送人 员( 以下简称 “被授 权人” )身 份的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加盖 公章。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授权通 知后, 以电 话形 式向基 金托管 人确 认, 授权通知 自其上 面注明 的启 用日 期开始 生效, 在此 后三 个工作 日内基 金管 理人 应将授权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 收付的 指令 。指 令应写 明款项 事由 、支 付时间 、到账 时间 、金 额、账户 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16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应 按照 其授权权 限发送 指令。 指令 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 被授 权人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传真或其 他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发 送后 基金管 理人及 时通 过电 话与基金 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 令并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余 额 ,15:00 之 后 发 送 付 款 指 令 或 截 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 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 对基金管理人 在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行, 并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因 为不执 行该指 令而 造成 损失的责 任。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付 款指令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电话确 认。 基金 管理人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或账户资 金不足 ,未能 留出 足够 的执行 时间, 致使 指令 未能及 时执行 的,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 此导致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应 将银 行间 市场成 交单 加 盖预 留印 鉴后传真 给基金 托管人 。 对 于被 授权人 发出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否认 其效 力。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授权 通知 ”规定 的方法 确认 指令 的有效 后,方 可执 行指 令。 指令 执行完 毕后,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仅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 则视情 况 暂缓 执行 或 不 予执行 并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基 金 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约 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17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 应 在发现 后及时 采取 措施 予以弥 补,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对 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 权 人员 的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员或 改变 被授权 人员 的权限 ,必 须提前 至少 三个 工作日 ,使用 传真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加盖 公章 的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 注明启用 日期,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管 人。被 授权 人变 更通知 自其上 面注 明的 启用日期 起开始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自 启用日 期起 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期 货买 卖的证 券、 期货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代表 基金 与被选 择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租 用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基 金交易 单元号 、佣 金费 率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执行, 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 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18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场外 证券投 资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通 过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 本基金 场内证 券投 资的 清算交 割,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双 方签订 的《托 管银 行证 券资金 结算协 议》 约定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办 理。但本 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及 t+0 日非担保、RTGS 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 t+0 日15:00 前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 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 交割成 功。如 因基 金托 管人的 自身原 因在 清算 上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应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赔偿 基金 的损失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行 证券投 资而造 成基 金投 资清算 困难和 风险 的,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后 应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金 托管 人应给 予必要 的配 合, 由此给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 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基金新增投资范围或投资品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 商定清算 交收的运作流程。 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19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之前 ,必 须保 证当天 所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基 金会计 账簿 上的 交易记录 完全一 致。如 果交 易记 录与会 计账簿 记录 不一 致,造 成基金 会计 核算 不完整或 不真实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由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每一 交易日以 双方认 可的方 式在 当日 全部交 易结束 后, 将编 制的基 金资金 、证 券账 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 序及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的责 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 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数据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负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 T+3 日前将申购净额 (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 户。如 申购净 额未 能如 期到账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由 责任 方承 担。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责任方追 偿基金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 基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3 日 (包含赎回 产生的应付费用) 划至 基金管理人 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若赎回金额未能 如期划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20 核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2)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并 核 对 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分发 现金 红利的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依 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 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 划款时间。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外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基 金合同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以约 定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后 ,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21





(4) 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 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 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对 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 对 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按照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值 净价 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 回售权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回售 登记 截止 日(含 当日) 后未 行使 回售权的 按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进 行估值 。对 银行 间市场 未上市 ,且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债 券,在 发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存 在明 显差 异,未上 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22 估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8、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第 (一 ) 条 “ 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与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 1-6、8 项进行处 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 错,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中 没有发 现, 且造 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 的,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的 赔偿金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 (2)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23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市场规 则变 更等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三)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和《基金合同》执行。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五)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六)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24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 及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表完 成当日 ,以 约定 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双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益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具 体规 定如下: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年 收 益 分 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25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的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该类 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面 值; 4 、 由 于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的 费 用 不 同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可 对基 金收益 分配原 则进 行调 整,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核 实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红 利发 放日 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收益 分配的 付款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按指 令将 收益分配 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管理人的 指定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 。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 的范围、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26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 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合同 》生 效公 告、定 期报告 、临 时报 告、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 澄清 公告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投 资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国债 期货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信 息披露 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等 其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拟 定并负责 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六)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公告 ,必须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和 《证 券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27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 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60%。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0%。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 三) 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1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28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 H = E×0.1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 四) 由于本基金为开 放式基金, 规模随时可变, 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 市场发生变化时,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一致,酌 情 调 低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五)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 同生效之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 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29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构负 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 ,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 会计报告、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3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 提 名的 基金 管理 人形成 决 议 ,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表决通 过 , 并自表决通过 之 日 起生 效 ,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资格条件 ;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 务 资料 ,及 时办 理基金 管 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临 时基 金管 理 人 或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接 收,并 与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基 金资 产 总 值; 7)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31 师 事 务所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 公告 ,同 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 按其 要求 替换或 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 管理 人有 关 的 名称字样。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 提 名的 基金 托管 人形成 决 议 ,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表决通 过 , 并自表决通过 之 日 起生 效 , 新任 基金托 管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资格条件 ;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 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 业 务资 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 移交 手续 , 新 任 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临时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及 时接收 ,并 与 基金 管 理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32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 事 务所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 公告 ,同 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1) 提名: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四 )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或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接受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 前, 原 基金管 理人 或原 基金 托 管 人应 依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继 续履行 相关 职责,并 保证 不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造 成损害 。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 一) 《 基金 法》第 二十 条、 第三十 八条 禁止的 行为 。 ( 二)除 非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托 管协 议当事 人不 得用基 金财 产 从 事《 基金法 》第 七十三 条禁 止的投 资或 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身和 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四)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运 作过程 中任 何尚未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的 方 式公 开披露 的信 息,不 得对 他人泄 露。 ( 五)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资金 头寸不 足的 情况下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令。 ( 六)在 资金 头寸充 足且 为基 金托管 人执 行指令 留出 足够时 间的 情况下 ,基金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33 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 执行 。 ( 七) 除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或《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动 用 或处 分基金 财产 。 ( 八)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 托管 人不得 为同 一机构 , 不得 相互 出资或 者持 有股 份。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行政上 、财务 上互 相独 立,其 高级基 金管 理人 员 或 其他 从业人 员不 得相互 兼职 。 ( 九) 《 基金 合同》 投资 限制 中禁止 投资 的行为 。 ( 十)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法 律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的,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相关限 制。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34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基 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并 在 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 聘用 必 要 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 进行 必 要 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 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35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 15 年以上。 十 七、 违约责 任 ( 一)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应 当 承担 违约责 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等 法 律法 规规定 或者 本托管 协议 约定,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 的 ,应当 分别 对各自 的行 为依 法承担 赔偿 责任; 因共同 行为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对 损失 的赔偿 ,仅 限于 直 接 损失, 一方 承担连 带责 任后 有权根 据另 一方过 错程 度向另 一方 追偿。 但是发 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以 免责 : (1) 基金管 理人 和/ 或 基金托 管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或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或规章、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托管人对存 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 证券公 司等其 他机 构负 责清算 交收的 基金 资产 及其收 益,由 于该 机构 欺诈、疏 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36 (4)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指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 避免且 在本协 议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日 后发生 的, 使本 协议当事 人无法 全部履 行或 无法 部分履 行本协 议的 任何 不可抗 力事件 ,包 括但 不限于洪 水、地 震及其 他自 然灾 害、战 争、骚 乱、 火灾 、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 律变化、 突发停 电或其 他突 发事 件、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交 易、 中国 人民银行 结算系 统故障 、计 算机 系统故 障、网 络故 障、 通讯故 障、电 力故 障、 计算机病 毒攻击及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可 控制的 因素 导致业 务出 现差错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基金 资产或 基金 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或 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托 管协 议当事 人违 反托 管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 ( 四)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大 限度 地保 护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议。 ( 五) 本协议 所指 损失均 为直 接损失 。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 如 经 友好 协商未能 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届 时 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 上海 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 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37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注 册本基 金时 提交的 基金 托管协 议草 案, 应 经托 管协议 当事 人双方 盖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或盖 章,协 议 当事 人双方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协 议草 案。托管 协议 以报 中国 证 监 会注 册的文 本为 正式文 本。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生 效。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 四) 基金托 管协 议一式 6 份, 除上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各 1 份 外,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持 有 2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 协议 未尽事 宜, 当事人 依据 基金合 同、 有关法 律法 规等规 定协 商办理 。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 签订地、 签订日。


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38 (本页无正文 , 为 《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