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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电子信息(000063)

长盛电子信息: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新) 
 
 
 
 
 
 
长 盛 电子 信 息主 题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新) 
I 
 
 
重 要提 示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由长盛上证市 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
称“上证百强 ETF 联接基金” )转型而成。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 长盛上 证市 值百 强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备案 的回 函》 ( 基金部 函[2014 ]663 号 ) ,长 盛上 证 市值百 强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手续完成,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自 2014 年 7 月 3 日起, 由 《 长盛上证市
值百强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基金 合同》 修订 而成 的《 长盛
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基金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而 波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本基金的
风险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量赎
回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积极管理
风险, 本基金根据股票与债券市场的波动趋势灵活配置股票与债券的投资比例,
在系统 研究基 础上 判断 股票市 场与债 券市 场的 未来趋 势,有 可能 发生 判断失误
的风险 等。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 和基金 合同 ,全 面认识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并 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 月 3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目


录 重 要提 示 ....................................................................................................................... I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6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6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8 六 、基 金的历 史沿 革 ................................................................................................. 55 七 、基 金的存 续 ......................................................................................................... 56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57 九 、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66 十 、基 金的投 资 ......................................................................................................... 67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 79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 80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81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85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87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9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90 十 八、 风险揭 示 ......................................................................................................... 94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97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100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17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26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7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29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 130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 规定》 ” )和 其他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等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合同: 指 《长盛 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 对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基 金合同 由《长 盛上 证市 值百强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而成 , 基 金合 同 中与基 金募集 发售等 相关 的 内 容仅适 用于原 长盛 上证 市值百 强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 “长盛百强 ETF 联接基金” ) , 对变更后的长盛电 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 3、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长盛电 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4、 托管协议: 指 《长盛 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由《 长盛上 证市 值百 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7、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8、 《销售办法》 :指 2013 年 3 月 15 日由中国 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9、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 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 起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元:指人民币元; 13、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注 册登 记业务 :指 本基金 登记 、 存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16、注 册登 记机构 :指 办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为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接 受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本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7、投 资者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8、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有关 法律法 规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 构投 资者: 指在 中国境 内合 法注册 登记 或经有 权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和有效 存续并 依法 可以 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企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现行有 效的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指 按照 基金合 同 第 九部分 之规 定召集 、召 开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2、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长 盛电 子信息 主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起始 日。 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加盖 公章以及 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自长盛百强 ETF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后生效, 《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3、存 续期 :指《 长盛 上证市 值百 强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至《长 盛电子 信息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 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4、工 作日 :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及 相关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25、申 购: 指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投资者 按照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5、赎 回: 指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7、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的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8、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基金 账户 内的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29、指 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时,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 等指令; 30、代 销机 构: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金 管理人 委托 ,代 为办理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31、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32、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3、指 定媒 体: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和 互联 网网 站或其它媒体; 34、基 金账 户:指 注册 登记机 构为 基金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 的由 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交 易账 户: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者开立 的记 录投资 者通 过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7、T 日: 指投资者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 日: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 39、基 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基 金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40、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持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4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2、基 金份 额净值 :指 以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余 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43、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 评估 基金财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4、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 规、地 方规 章、 部门规 章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以 及对于 该等 法律 法规的不 时修改和补充; 45、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46、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 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 基金管理 人 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 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 银行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 ;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 徽省投资集团 控股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 。 截至 2018 年 1 月 3 日, 基金管 理人共 管理七 十四 只开 放式基 金和六 只社 保基 金委托 资产, 同时 管理 专户理财 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 生, 董事长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中 国银 行总行 综合 计划部 副主 任科 员、香 港南洋 商业 银行 内地融 资部副 经理 、香 港中银 国际亚 洲有 限公 司企业财 务部经 理、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北 京业 务总 部副总 经理( 期间 兼任 海南华银 国际信 托投资 公司 北京 证券营 业部托 管组 负责 人)、 北京朝 阳门 大街 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 经理。 现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 任长盛 基金( 香港 )有 限公司董 事长。 蔡咏先 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经济 师 。曾 任 安徽 财经 大学 财 政金 融系 讲师、 会计教 研室 主任 ,安徽 省国际 经济 技术 合作公 司美国 分公 司财 务经理, 安徽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国际 金融部 经理 、深 圳证券 部经理 、证 券总 部副总经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 理,香 港黄山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裁、党委 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任安徽国元控股 (集 团)有 限责任 公司 党委 委员、 国元国 际控 股有 限公司 董事长 、安 徽安 元投资基 金有限公 司董事长。 葛甘牛 先生 ,董事 ,硕 士。曾 任职 多个金 融机 构,包 括所 罗门兄 弟公 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银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瑞士 信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瑞信 方正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 行政总裁。 陈 健 元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曾 任 职 多 个 金 融 机 构 , 包 括 高 盛( 亚洲) 有 限 责 任公司 、巴克 莱银 行。 现任星 展银行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兼 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 生, 董事, 博士 。 曾任 安徽 省政府 办公 厅综合 调研 室干部 、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秘书 一室 主任科 员、副 调研 员、 副主任 (副处 、正 处级 );安徽 省政府 金融工 作办 公室 综合处 处长、 副主 任、 党组成 员;淮 南市 政府 副市长、 党组成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 董事, 博士 。 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 副科长、 科长、 副主任 ,安徽 省政 府办 公厅综 合调研 室助 理调 研员、 副主任 、调 研员 ,安徽省 政府办 公厅一 处处 长、 助理巡 视员兼 秘书 一室 主任、 副主任 、党 组成 员,安徽 省政府 副秘书 长、 安徽 省政府 办公厅 党组 成员 ,安徽 省委统 战部 副部 长、安徽 省工商 联党组 书记 、第 一副主 席、安 徽省 委非 公有制 经济和 社会 组织 工作委员 会副书 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 先生 ,董事 ,硕 士,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安徽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国 际业 务部科 长、副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副 经理 、经 理,国 元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长盛 创富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现 任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兼 任长 盛基 金(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长盛 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 先生 ,独立 董事 ,美国 加州 大学洛 杉矶 分校工 商管 理硕士 ,美 国宾 州州立 大学政 府管 理硕 士和 法 国文学 硕士 。曾 任摩根 士丹利 纽约 、新 加坡、香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 港等地 投资顾 问、 副总 裁,花 旗环球 金融 亚洲 有限公 司高级 副总 裁, 现任香港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仁良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香港 教育 大学校 长、 公共政 策讲 座教 授。 并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 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及社会创 新及创 业发展 基金 专责 小组主 席。曾 任太 平洋 经济合 作香港 委员 会主 席、上海 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上海复旦大学顾 问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 讲座教授、 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 章、 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 荣兆梓 先生 ,独立 董事 ,学士 ,教 授。曾 任安 徽大学 经济 学院副 院长 、院 长。现 任安徽 大学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安 徽大 学经济 与社会 发展 高等 研究院执 行院长 、校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安徽省 政府 决策 咨询专 家委员 会委 员, 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 女士 , 独立 董事 ,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研究 生院民 商法 学博士 。现 任清 华大学 法学院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清 华大 学商 法研究 中心主 任, 中国 法学会商 法学研 究会常 务副 会长 ,中国 法学会 经济 法研 究会常 务理事 ,最 高人 民法院特 特约咨 询员,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兼任泛 海股 份公 司、绿盟 科技股份公司、艾艾精工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 女士 ,监事 会主 席,工 学及 经济学 双学 士。曾 任国 元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 理、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业 务三部 总经理 兼资 本市 场部总 经理、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 事务 代表。现 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 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 兼任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曾就 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 裕基金 经理 ,新 加坡毕 盛高荣 资产 管理 公司亚 太专户 投资 组合 经理、资 产配置 委员会 成员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国 际策略 分析师 、固 定收 益投资经 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 盛创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 任长 盛基 金管理有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 限公司 国际业 务部 总监 ,长盛 环球景 气行 业大 盘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沪 港深 优势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兼任长盛 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 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斯诺 先生 ,监事 ,英 国雷丁 大学 硕士。 历任 中国人 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 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 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 先生 ,英国 籍, 拥有北 京大 学法学 学士 学位与 英国 伦敦政 治经 济学 院硕士学位,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 曾先后任职于 太古集 团、摩 根银 行、 野村 项 目融资 有限 公司 、汇丰 投资银 行亚 洲、 美亚能源 有限公司、 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新加坡) 。 2007 年 8 月 起加入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任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 先生 ,大学 ,会 计师。 曾任 美菱股 份有 限公司 财会 部经理 ,安 徽省 信托投 资公司 财会 部副 经理, 国元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清算中 心主 任、 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宁先生,EMBA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基金经理助理, 兴业基 金 经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 盛动态 精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同庆 可分离 交易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长 盛 同 智 优势 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基金 经理、 长盛同 德主 题增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等职 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 任研究 员、社 保组 合助 理,投 资经理 ,长 盛积 极配置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长盛 同禧信 用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长盛同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同鑫 行业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长盛 同鑫二号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等职务 。现任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固定收 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宏宇先生,1972 年6 月出生。 四川大学工 商管理学院管理学 (金融投资 研究方 向)博 士。 历任 美国晨 星公司 投资 顾问 部门数 量分析 师, 招商 银行博士 后工作站博士后研究员。2007 年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金融工程研 究员、 产品开 发经 理, 首席产 品开发 师, 金融 工程与 量化投 资部 副总 监、长盛 上证市 值百强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金 经理 等职 务。现任 FOF 业务部总监, 自 2014 年7 月3 日起兼任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9 月 24 日 起兼任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赵宏宇先生,自 2013 年5 月10 日至2014 年7 月2 日任本基金(转型前) 基金经理; 翟彦垒先生 , 自 2014 年9 月9 日至2015 年9 月24 日任本基金基金 经理, 杨衡先生, 自 2015 年6 月18 日至2016 年9 月23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 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 。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乔培涛先生, 清华大学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行业研究部经理。 2011 年 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副总监,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基金经理,长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长盛 航天海 工装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长盛国 企改革 主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创新 驱动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动态 精选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长 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7、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 14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7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1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25、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禁止将基金财产 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3、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 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4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 委托理财及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 和岗位的设置 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 风险控制与业务 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 立了 “三层 控制 二道监 督” (董事 会 — 经营管 理层 —业务 操作 层、 督察长 — 监察 稽核 部、 风险管 理部) 内部 控制 组织体 系。董 事会 下设 的风险控 制管理 委员会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听取督 察长 关于 公司风 险控制 方面 的报 告 。督察 长负责 监督检 查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情 况, 组织 指导公 司监察 稽核 、风 险管理部 工作, 对基金 运作 、内 部管理 的制度 执行 及遵 规守法 进行检 查监 督; 公司风险 控制委 员会定 期对 基金 资产运 作的风 险进 行评 估,对 存在的 风险 隐患 或发现的 风险问 题进行 研究 ;监 察稽核 部通过 日常 的的 监督检 查工作 ,督 促公 司各部门 持续完 善且严 格执 行内 控制度 ,风险 管理 部通 过全面 梳理与 投资 运作 相关的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及 公司制 度,从 法规 限制 、合同 限制、 公司 制度 限制三个 层面及 时和全 面揭 示各 基金风 险控制 要素 ,明 确风险 点并标 识各 风险 点所采用 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 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及其 配套 法规、 《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等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按 照合 法合规 性、全 面性 、审 慎性、适 时性原 则,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由内 部控 制大 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内部 控制 大纲对 内控目 标、 内控 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5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 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核算 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资料 档案管 理制度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和 危机 处理 制度等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在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公司及部门业务 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公司 及各部 门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岗 位责任 、业 务流 程和操 作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公 司及部 门业务 规章 由公 司相关 部门依 据公 司章 程和基 本管理 制度 ,并 结合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和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实 际 适 时 修 订 完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 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 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 有效性做出评价, 并根据检查、 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 行为。 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 通过对各项制度 执行情况定期、 不定期的稽核, 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 发 现制度 不合理的、 不适用的, 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 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察长; 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 控制失效的, 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 并出具监 察报告,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6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玖 佰 肆 拾 叁 亿 捌 仟 柒 佰 柒 拾 玖 万 壹 仟 贰 佰 肆 拾 壹 元 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 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 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 上的员 工具 有硕 士以上 学位或 高级 职称 。为给 客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资基金 、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 金、 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 类机构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金、 银行 理财 产品、股 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 在国内, 中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分析 等 增值 服务,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650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 613 只,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 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 等多 种类 型 的基金 ,满足 了不 同客 户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基金 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7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行 全面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 的原则。 中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 险控制 工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风 险控制 措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内外部 检查 及审 计等措 施强化 托管 业务 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 于“ISAE3402 ” 和“SSAE16 ”双 准则 的 内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 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的 相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拒 绝执 行,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20 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投 资 者 亦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及 认 购 等 业 务,网址为 https://trade.csfunds.com.cn/etrading 。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宋府 电话: (010)66594904 传真: (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肖武侠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沈宗达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5)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0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电话:010-675962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冯博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12)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2 联系人: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1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丽辉 电话:0311-88627529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0311-96368 1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3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4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2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2)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5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5)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6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7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9)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3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9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021-54967552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3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7)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3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3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4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4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1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4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王叔胤 电话:021-33388252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43)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44)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2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4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4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4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3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5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4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 )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5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5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5 5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13 号江苏大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5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6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0)深圳众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7 联系人:童彩萍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6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6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春燕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6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65)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宋欣晔 联系电话:010-5236186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6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6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39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6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70)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0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站:http://www.qianjing.com 71)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站:www.wy-fund.com 7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73)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1 7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7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76)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转 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075-6663 网站: www.pjfortune.com 77)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998820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站: www.bzfunds.com 7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7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lufunds.com 8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纪伟 联系人:赵沛然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3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033-7933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81)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82)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6885400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83)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牛亚楠 传真: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4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4)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8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8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5 87)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8)泰信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周栋 电话:010-88499161 传真:010-8846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7575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89)北京恒宇天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883 室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雍和宫航星园 8 号楼六层 法定代表人:郭军爱 联系人:魏燕军 电话:400-188-8848 传真:010-56081694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8848 公司网址:www.caifuyun.cn 90)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6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周汶 电话:13810043063 传真:010-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57-8855 公司网址:https://www.kstreasure.com/ 91)奕丰金融服务(深圳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深 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陈广浩 电话: 0755 8946 0506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92)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010-6598 3311 传真:010-6598 3333 客户服务电话:010-6598 3367 网址:www.igesafe.com 93)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7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94)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000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9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联系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96)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8 联系人:张烨 联系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97)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13120131908 传真: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9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99)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49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8.gw.com.cn 100)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 :niuniufund.com 10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联系电话:18910449680 传真:8610-62675979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102)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0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03)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国投尚 科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李雪 联系电话:13426481033 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https://www.lanmao.com 10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05)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1 联系人:江辉 联系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06)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10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08)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大兴 区亦庄 经济 开发区 科创 十一街 十八 号院京 东集 团总 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2 联系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个人业务: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10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公司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1)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 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3 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2) 金惠家保险代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A2106/210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联系电话:028-62825297 传真:028-62825327 客服电话:400-8557333 公司网址:www.jhjhome.net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负责人:廖海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4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陈玲、张振波 联系人:张振波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5 六 、基 金 的历 史沿 革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上证百强ETF 联接 基金 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上证百强ETF 联接基金 遵照 《基金法》 于2013年2月6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3】125号文批准募集。 上证百强ETF 联接基金 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5月1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上 证百强ETF 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基金规模为308,496,450.30基金份额。 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6月6日, 上证百强ETF 联接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表决通过了 《关于修改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同意上证百强ETF 联接基 金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类别、 投资目标、 范围、 理念和策略, 允许基金管理人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上述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已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 (即2014年7月3 日) 起, 该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即 《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且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上证百强ETF 联接基 金的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 其投 资目标、 理念、 范围和策略调整, 同时更名为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6 七 、基 金的存 续 (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


自上证百强ETF 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失效且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对基金份额更名并进行必要的信息变 更。 (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7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代 销机 构, 并予以公 告。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式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具 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者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且 注册 登记 机构接 受的, 视为 下一 个开放 日的申 请, 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原上证百强 ETF 联接基金) 自 2013 年 6 月 7 日起开始办理 日常 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 于申 购或赎 回开 始前 3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8 (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 人民币。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单个交易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交 易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 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个交易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 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 购” 和 “份额赎回” 的 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 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额 进行处 理时 ,申 购确认日 期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 更改上述原则, 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9 基金投 资人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手 续,在 开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否则 ,如 因申 请未得到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 售机 构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成 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注 册登记 机构 按规定 向投 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 工作日 的时间 内划 往投 资 者银 行账户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支付办 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 ,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可适用以下收费 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M <50万 1.50% 0.45% 50万≤M <200 万 1.00% 0.30% 200万≤M <500 万 0.50% 0.15%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0 M ≥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 笔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养老 金客户 ,包 括基 本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老 计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资 运营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社 会保障 基金 ;可 以投资基 金的地 方社会 保障 基金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合 计划; 企业 年金 理事会委 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 出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部 门认 可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本公 司在 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1.5% ,随着持有期限 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P ) 赎回费率 P <7天 1.5% 7天≤P <1年 0.50% 1年≤P <2年 0.25% P ≥2年 0 (注: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 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 始计算。1年为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和收费方式。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1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在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时,净 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 申购费率为1.50% , 假 设申购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 98522.17 = 1,477.83 元 申购份数=98,522.17/1.016 = 96970.64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10,000 份 本 基 金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6 元,持有期 为2个月 ,适用赎回费率为0.50%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56 =10,560元 赎回费用=10,560 元×0.50% = 52.80元 净赎回金额=10,560 -52.80 = 10,507.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 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2 (八)赎回费的归属和申购费、赎回费的用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主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有期长于 7 天(含)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以 不低于 25% 的比例归入基金 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 或异常 情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或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运 行;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的某些或某笔申购;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3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某 些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时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 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采 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请的 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 述第 (十) 款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因上述情形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金 管理人 须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最 迟于 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或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中 明确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4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总份额 扣除 申购 总份额 后的余 额) 与净 转出申 请(转 出申 请总 份额扣 除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的余 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本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 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为兑 付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进 行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申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 确定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 销者外 ,延 迟至 下一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转 入下一 开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以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的, 且存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 期办理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自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非自动延 期办理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非自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 放日, 并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且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基金份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5 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5)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 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6 九 、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质 押 (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只 受理继 承、 捐赠、 司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仅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自申请 受理 日起二 个月 内办理 ;申 请人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 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 金份额成功后, 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 方网点, 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 注册 登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解冻 。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包括 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 如相 关法律 法规 允许基 金管 理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7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在于 把 握中 国电 子信息 产业 发展带 来的 投资机 遇机 会, 分享中 国电子 信息 产业 相关上 市公司 的持 续投 资收益 , 在严 格控 制投 资风险的 基础上, 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其 余资 产投资 于股指 期货 、权 证、债 券、货 币市 场工 具、资 产支持 证券 等金 融工具, 其中投资于电子信息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理念 电 子 信 息 主 题 相 关 产 业, 是 我 国 工 业 转 型 升 级 与 信 息 化 社 会 建 设 的 技 术 与物质 基础。 随着 我国 新型工 业化社 会建 设和 经济发 展方式 转变 ,电 子信息主 题相关 产业在 经济 和社 会各领 域将得 到更 为深 入广泛 的应用 ,相 关公 司将会迎 来高速发展。 本基金 通过投 资电 子信 息主题 公司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和债 券, 把握 中国电 子信息 主题 产业 发展进 程中的 投资 机会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定 增值。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8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充分 发挥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研究优 势, 运用科 学严 谨、规 范化 的资 产配置 方法, 灵活 配置 电子信 息主题 的上 市公 司股票 和债券 ,谋 求基 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长 。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 本基金将主要考虑: (1)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DP 增 长率、 工业增 加值 、PPI 、CPI 、 市场 利率变 化 、进出 口数据 变化 等; (2) 微观 经济指标, 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 (3) 市场指标, 包括股 票市场 与债 券市 场的涨 跌及预 期收 益率 、市场 整体估 值水 平及 与国外市 场的比 较、市 场资金 的 供求关 系及其 变化等 ; (4) 政策因 素,包 括 财政政 策、 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 根据 上述研 究, 分析市 场风 险相对 变化 趋势, 及时 确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以 及货 币市 场工具 等类别 资产 间的 分配比 例,有 效管 理市 场风险, 提高基金收益率。 2、电子信息主题相关行业和公司的界定 结合目 前国 内电子 信息 产业及 信息 技术进 步的 未来发 展趋 势,本 基金 管理 人界定的电子信息主题相关行业和公司包括如下三类: 1) 电子信息相关行业和公司, 包括电子计算机整机制造、 计算机网络设备 制造、 电子计 算机 外部 设备制 造、电 子计 算机 应用产 品制造 、家 用视 听设备、 电子测 量仪器 (电 子测 量仪器 制造、 医疗 电子 仪器及 设备制 造、 汽车 用电子仪 器制造和应用电子仪器制造等) 、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 电子元件、 电子器件、 电 子信息机电产品 、电子信息产品专用材料以及雷达等; 2) 通信设备和软件相关行业和公司, 包括通信传输设备制造、 通信交换设 备制造 、通信 终端 设备 制造、 移动通 信设 备制 造、软 件产品 、系 统集 成制造和 软件信息服务等; 3) 传媒相关行业和公司, 包括平面媒体、 广 播电视、 电影动画、 互 联网和 整合营销等。 此外,本基金管理人界定的电子信息主题公司,包括如下三类: 一是公司主营业务从事与上述电子信息主题相关的业务;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69 二是当 前公 司非主 营业 务提供 的产 品或服 务隶 属上述 主题 ,且未 来这 些产 品或服务可能成为其主要收入或利润来源的公司; 三是直 接或 间接受 益于 信息 技 术进 步所带 来较 高回报 的公 司,此 类公 司隶 属行业包括但不限于金融、 商业零售、 旅游、 食品饮料、 家用电器、 医疗卫生、 高端装 备和环 保等 ,以 及由于 信息技 术进 步给 消费者 带来新 的消 费体 验的相关 行业和上市公司,例如虚拟网络消费和 3G 通信消费等。 若未来 由于 技术进 步或 政策变 化导 致本基 金电 子信息 主题 相关行 业和 公司 相关业 务的覆 盖范 围发 生变动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适时 对上述 定义 进行 补充和修 订。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资 策略 ,分为 股票 池初步 构建 、细分 领域 配置 和 个股 精选 三个方面 。 (1)电子信息主题股票池的初步构建 选择全 部符 合 电子 信息 主题相 关行 业和公 司界 定标准 的上 市公司 股票 ,作 为电子信息主题股票池。 (2)电子信息主题细分领域的配置 在初步 构建 电子信 息主 题股票 池之 后,本 基金 通过深 入分 析判断 各细 分领 域的景气状况、 产业政策变化、 生命周期, 结 合可投资的规模和相对估值水平, 适时调整各子领域的配置比例。 A . 景 气 状 况 : 判 断 各 子 领 域 的 景 气 特 征 , 选 取 景 气 度 较 高 , 发 展 前 景 良 好,政 策性推 动敏 感性 较高的 细分领 域重 点配 置,适 度配置 技术 、生 产模式或 商业模式等处于培育期,虽尚不成熟,但未来前景广阔的细分领域; B . 产 业 政 策 变 化 : 分 析 与 各 个 细 分 领 域 相 关 的 扶 持 或 压 制 政 策 , 判 断 政 策对行业前景的影响; C . 生 命 周 期 : 判 断 各 细 分 领 域 所 处 的 生 命 周 期 阶 段 , 重 点 配 置 生 命 周 期 处于成熟前期的领域; D . 相 对 估 值 水 平 : 动 态 分 析 各 细 分 领 域 的 相 对 估 值 水 平 , 提 高 被 市 场 低 估的子领域配置比例,降低被市场高估的子行业配置比例。 (3)个股精选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0 在电子信息主题细分领域配置完成后, 本基金通过上市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股票估值分析进行个股精选。 1) 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A .经营状况分析 通过分 析上 市公司 的公 司治理 、经 营模式 、产 品研发 、营 销策略 、成 本控 制等多 方面的 运营 管理 能力, 判断上 市公 司的 核心价 值与成 长能 力, 选择经营 状况良 好,并 符合 产业 升级、 科技进 步、 制度 创新及 体制改 革趋 势的 个股,构 建投资股票库。 B .财务状况分析 本基金 将重 点关注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能力、 成长 和股本 扩张 能力、 持续 经营 力、杠杆水平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2)股票估值分析 通过对 内在 价值、 相对 价值、 收购 价值等 方面 的研究 ,考 察市盈 增长 比率 (PEG ) 、 市 盈率 (P/E ) 、 市净 率 (P/B ) 、企业 价 值/ 息税 前 利润 (EV/EBIT)、 自 由 现金 流 贴现 (DCF ) 等 一系 列估 值 指标 ,给 出 股票 综合 评 级, 从中 选 择 估 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 将结 合公司 状况 以及股 票估 值分析 的基 本结论 ,选 择具有 较强 竞争 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股票库。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资 采取 稳健的 投资 管理方 式, 获得与 风险 相匹配 的投 资收 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 通过 分析未 来市 场利率 趋势 及市场 信用 环境变 化方 向,综 合考 虑不 同券种 收益率 水平 、信 用风险 、流动 性等 因素 ,构造 电子信 息主 题债 券投资组 合。在 实际的 投资 运作 中,本 基金将 运用 久期 控制策 略、收 益率 曲线 策略、类 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 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资 是以 权证的 市场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配以 权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估值 水平 ,以 主动式 的科学 投资 管理 为手段 ,充分 考虑 权证 资产的收 益性、 流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通过资 产配 置、 品种与 类属选 择, 追求 基金资产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1 稳定的当期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 慎原则 ,适 当参 与股指 期货的 投资 。利 用股指 期货流 动性 好, 交易成本 低等特 点,在 市场 向下 带动净 值走低 时, 通过 股指期 货快速 降低 投资 组合的仓 位,从 而调整 投资 组合 的风险 暴露 , 避免 市场 的系统 性风险 ,改 善组 合的风险 收益特 性;并 在市 场快 速向上 基金难 以及 时提 高仓位 时,通 过股 指期 货快速提 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50%*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 + 50%* 中证综 合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 是中证指数公司为反映沪深 A 股中 TMT 产业主 题公司股票的表现, 从信息技术、 电信业务以及消费电子产品、 媒体等与 TMT 产业相关的公司股票 中挑选规模和流动性较好的 100 只公司股票组成 样本股 , 采用等权重方式计算 、编制的产业主题指数。 中证综 合债 券指数 ,是 综合反 映银 行间和 交易 所市场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央 票及短 融整 体走 势的跨 市场债 券指 数, 其选样 是在中 证全 债指 数样本的 基础上 ,增加 了央 行票 据、短 期融资 券以 及一 年期以 下的国 债、 金融 债和企业 债,以 更全面 地反 映我 国债券 市场的 整体 价格 变动趋 势,为 债券 投资 者提供更 切合的 市场基 准。 基于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选用 上述 业绩 比较基准 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场 上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的 业绩 基准 的股票指 数时 , 本基金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后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如 果本 基金 业绩比 较基准 所参 照的 指数在未 来不再 发布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经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并 按监 管部门 要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选取相 似的 或可 替代的指 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2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 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略 上兼 顾投资 原则 以及 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过 分散 投资降 低基金 财产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保持 基金 组合良 好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金融工 具,其 中投 资于 电子信息 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3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股 票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12) 本基 金主动 投 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发生 修改或 变更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被修 改或取 消,基 金管 理 人 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4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融券和转融通 本基金 可以 按照国 家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进行 融资融 券及 转融通 。待 基金 参与融 资融券 和转 融通 业务的 相关规 定颁 布后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后 ,可 以在 不改 变本基 金既有 投资 策略 和风险 收益特 征并 在控 制风险的 前提下 ,参与 融资 融券 业务以 及通过 证券 金融 公司办 理转融 通业 务, 以提高投 资效率 及进行 风险 管理 。届时 基金参 与融 资融 券、转 融通等 业务 的风 险控制原 则、具 体参与 比例 限制 、费用 收支、 信息 披露 、估值 方法及 其他 相关 事项按照 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及其 他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5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 “ (七)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 项下 “1. 组合限制” 中 第(2 )、 (9) 、(12)、 (13) 项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 资比例 规定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银行根据基金合同 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所 载数 据取自 长盛 电子信 息主 题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第 4 季度报 告,报告截止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报 告中财务资 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234,420,565.06 89.75 其中: 股票


1,234,420,565.06 89.75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7,825,016.50 4.20 其中: 债券


57,825,016.50 4.2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0,657,857.23 5.86 8 其他资 产


2,514,150.32 0.18 9 合计





1,375,417,589.1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6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0,342,016.00 0.76 C 制造业 1,036,662,217.03 75.87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8,523,580.58 0.6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0,046,357.94 1.4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133,187,205.93 9.7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5,625,916.62 1.88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3,270.96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34,420,565.06 90.34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063 中兴通 讯 2,580,046 93,810,472.56 6.87 2 600487 亨通光 电 1,283,229 51,868,116.18 3.80 3 300115 长盈精 密 2,559,965 51,378,497.55 3.76 4 000050 深天马 A 1,809,900 35,673,129.00 2.61 5 002635 安洁科 技 1,350,800 35,242,372.00 2.58 6 002466 天齐锂 业 652,709 34,730,645.89 2.54 7 000725 京东方 A 5,808,600 33,631,794.00 2.46 8 600703 三安光 电 1,285,300 32,633,767.00 2.39 9 600498 烽火通 信 1,129,100 32,551,953.00 2.38 10 300323 华灿光 电 1,900,600 30,979,780.00 2.27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57,825,016.50 4.2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7,825,016.50 4.2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9563 17 国债 09 307,160 30,669,926.00 2.24 2 019557 17 国债 03 153,260 15,304,543.60 1.12 3 019571 17 国债 17 76,410 7,620,369.30 0.56 4 019512 15 国债 12 42,540 4,230,177.60 0.3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四只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8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 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66,471.4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45,492.70 5 应收申 购款 902,186.1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14,150.3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2466 天齐锂 业 4,391,261.67 0.32 配股未 上市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79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业绩如下: 项目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同期业 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超额 收益率 2013 年5 月 10 日( 原长 盛上证 市值 百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6.80% -9.23% 2.43% 2014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 6.33% 2.71% 3.62% 2015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155.40% 41.72% 113.68%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29.08% -12.35% -16.73%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3.79% -2.92% 6.71% 2013 年5 月 10 日( 原长 盛上证 市值 百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86.30% 12.43% 73.87% 注:根据《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业绩比较基准自 2014 年 7 月 3 日起,由“上证市值百强指数收益率×9 5% +银 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变更为“50%×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收益率 +50%× 中证综合债指 数收益率 ” ; 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在变更前后期间分 别根据相应的指标计算。


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0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产 总值 包括基 金所 持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范性 文件开 立基 金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以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专 用账户 ,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非 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1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 值。开 放式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应 按基金 估值后 确定 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活跃 市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应对市场 报价进 行调整 以确 定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了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 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2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对 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 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价 格进行 估值 ;非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6、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 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 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7、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3 算价估值。 8、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7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 由认为 按上述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理 人可在 综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市场报 价、 流动 性、收 益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的基 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 估值结 果报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 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发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如 遇特 殊情 况,可以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4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 )内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 五) 款有关估值方 法规定的第 8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5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损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损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基金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期末 资产 负债表 中基 金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 采用 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自行 选择收 益分配 方式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择 的,默 认的 分红 方式为现 金红利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的, 现金红 利则 按除 权日经 除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基金的收益分配 比例 以期末 可供分 配利 润为 基准计 算,期 末可 供分 配利润 以期末 资产 负债 表中未分 配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 收益的 孰低 数为 准。基 金合同 生效 不满 三个月, 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 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6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 果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获 现金红 利不足 支付 前述 银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 注册登记 机构自 动将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经 除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转 为基金份额。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7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用;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 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25% 年费率 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8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 本章第 (一) 款第 3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 (一 )款约 定以 外的其 他费 用,以 及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调低 基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依 照国 家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89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报 表,基 金托 管人 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等 对基 金年度 财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同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0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 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上证百强ETF 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 续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1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 基金 定期报 告“影 响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本 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2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 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1、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本 基金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3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4 十 八、 风险揭 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 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 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基 金管 理人未 能以 合理价 格及 时变现 基金 资产以 支付 投资 者赎回 款项的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的目 标则 是确保 基金组 合资 产的 变现能力 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 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 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5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场 主要 为证券 交易 所、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范 型交易 场所 ,主 要投资 对象 为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 在行业 和个券 方面 未有 高集 中 度的特 征, 综合 评估在 正常市 场环 境下 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或巨 额赎回 份额 占比 情况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同时 ,如 本基金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单 个开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金 总份 额一 定比例以 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 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流动 性枯竭 等极 端情况 下发 生无法 应对 投资者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保 障投资 者合 法权 益为前 提,严 格按 照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谨慎 选取延 期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收 取短 期赎回 费等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作为 辅助 措施 。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 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 策的原则, 及时有 效地对 风险 进行 监测和 评估, 经过 内部 审批程 序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 认。在 实际运 用各 类流 动性风 险管理 工具 时,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 、赎 回款项支 付等可 能受到 相应 影响 ,基 金 管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进 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 投资于 电子 信息主 题 股票及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电 子信息主题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6 相关 股票和债券: 该类型股票 和债券 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 行业周期和公 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 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 他基金。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 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六)其他风险 1、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 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 如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存 分认 识上述 风险 与对风 险做 出正确 评估 的基础 之上 ,结 合现代 风险控 制技 术与 公司风 险控制 体系 ,保 证在低 风险的 条件 下, 实现风险 收益的均衡。 (七)声明 1、本 基金 未经 任何一 级政府 、机 构及部 门担 保。基 金投 资者自 愿投 资于本 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 ,但是 ,基 金资 产并不 是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也 没有 经基 金代销机 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7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完 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或 者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或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基金合 同终止 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照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在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8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2) 、 (3) 项规定清 偿前, 不分配 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于基 金缴 存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最 低结 算备付 金和 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99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0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管理人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 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赎 回、转 托管 、基 金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益分 配等 方面 的业务规 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 得基金 管理 费, 收取认 购费、 申购 费、 赎回费 及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本 合同的 情况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规 定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应及时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以及采 取其 他必 要措施 以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检 查;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1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融券和参与转融通;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 照法 律法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企 业行 使股东 权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 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收益; 7)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2 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 存基 金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0)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1)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3 24)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应 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25)当 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4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9)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 据法 律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理 与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项; 11 ) 对基 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见 ,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5 16)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 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 过错 违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因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⑴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必要 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⑵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6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 利益的活动; 7)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委 托代 理人 参 加会议 并行 使表 决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i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ii、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iii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iv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v、变更基金类别;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7 vi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 除外); vii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viii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ix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x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xi、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xii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 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i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ii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iii 、基金管理人、代销 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iv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v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vi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vii 、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以外的 其他 情形。 4、召集方式 i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ii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8 人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当自行召集。 iii、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iv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v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vi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 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于会议 召开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不 得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进 行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i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ii、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iii、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09 iv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v、权益登记日; vi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 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 联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达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式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如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开会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或 法 律 法 规、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方 式。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通过 授权委 派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在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载 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或者采 用网络 、电 话或 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和 授权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0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他代 表,同 时提 交的 身份证 明、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现 场开会条件第 2 项或通 讯开会条件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有 代 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2、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 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a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1 的,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 议。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 定。如 将其 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 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案人 不同意 变更的 ,大 会主 持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或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未 获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通 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召集 人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若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 会,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在通讯 表决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召集人 在会 议通知 中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 日期 下一 个工作 日由大 会聘 请的 公证机 关的公 证员 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2 对于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 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或与 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 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会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监 督 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权代 表担任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托 管人 在出 席会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指 定)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未进行 重新清 点, 而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理 人对 大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表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3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 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配合的 ,则 参加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派出 的两 名授权 代表 在监督 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基金托 管人为 监督 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基 金管理 人为 监督 人)派出 的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1)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后 2 日内,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规定 ,凡 是直 接引用 法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修改 导致相关 内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有 权依照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销 售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行使 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 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5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 产未按 前款 1)、2)、3) 项规 定清 偿 前,不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对于基 金缴 存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最 低结 算备付 金和 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 按照 其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 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 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6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 正本一 式六 份,除 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二份 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 同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住所 ,投资 者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件 ,基 金合 同条款 及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本 为准。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7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为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为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95% , 其 余资产 投资于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其中 投资于电子信息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 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股 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 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将投资于电子信息主 题主题行业的股票和债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发送给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 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为 0%-95% , 其余资 产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权 证、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其中投资于电子信息主题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8 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现 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 5)基 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基 金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投资于 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19 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 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 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 2)、 9)、 12)、 13) 项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其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 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 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 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0 (4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审慎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对银 行间交 易对 手的资 信状 况进 行评估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 确定 与各 类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方 式,在 具体的 交易 中, 应尽力 争取对 基金 有利 的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 基金 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 督。 2、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 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 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的约 定 ,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改 正。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4、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的规定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的 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本 协议 约定 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1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在 本协 议的 有效期 内,在 不违 反公平 、合 理原则 以及 不妨碍 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 反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或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不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除依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2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而成。 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3]125 号文批准募 集。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于 2013 年 4 月 3 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并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 合同生效。具体募集情况如下: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308,394,736.32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08,394,736.32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 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01,713.98 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101,713.98 份。 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专户。 本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308,496,450.30 份。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开设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符合条件的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 鉴的保管和 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 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3 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 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中国人民银 行报备手续后,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4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 金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估 值日结 束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该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以双方 约定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值 计算结 果进 行复 核,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5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协 议产 生的或 与本 协议有 关的 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变更 后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6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提 供。 基金 管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以下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 务,客 户可 以通 过电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 线客服 。投 资者 可点击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进 行咨 询或留 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 音留 言、 传真、Email 、 网站 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时 处理客 户的投 诉; 同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理建议 是基金 管理 人发 展的动力 与方向。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7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 到任何处罚 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 渠道基金申购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4 4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7/7/19 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定期 定额申购业务单笔最低金额要求的公告 2017/7/27 6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半年 度报告 2017/8/2 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惠家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并推出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11 8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7/8/18 9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8/18 1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为旗下部 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并推出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21 11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半年 度报告 摘要 2017/8/24 1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泰证 券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29 1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和讯信息为销售机 构并推出转换的公告 2017/8/31 1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9/12 1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代销机构开通旗下部分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9/14 1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挖财金融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并推出定投业务和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20 17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7/10/27 1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元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1/3 1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杭州分公司的公告 2017/11/17 2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2017/11/25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8 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 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30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29 二 十四 、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在 办公时 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但应以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 盛电子信 息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130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 (基金部 函[2014]663 号) (二) 法律意见书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其他文 件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内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3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