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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环球行业混合(QDII)(080006)

长盛环球行业混合(QDII):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 盛 环球 景 气行 业 大盘 精 选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根据2009 年12 月31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关于 核准 长盛 环球 景气 行业大 盘 精选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证监 许可 「2009 」1501号 )的 核准 ,进 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恪尽 职守 , 依照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 谨慎 、 有 效地 管理和 运用 本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境 外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境外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全 面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场 , 对 认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获 得基 金投资 收益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风 险, 一 是境 外投 资产 品风 险, 包 括海 外市 场风 险、 汇 率风 险、 政治 风险等 ; 二是 开放 式基 金 风险, 包括利 率风 险、 信 用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 作风险、 会计 核 算风险 、税 务风 险、 交易 结算风 险、 法律 风险 、金 融模型 风险 等。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 2017 年 11 月 26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 和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风险揭示 ..................................................................................................................................... 6 四、 基 金 的 投资 ............................................................................................................................... 13 五、 基 金 的 业绩 ............................................................................................................................... 26 六、 基 金 管 理人 ............................................................................................................................... 27 七、 境 外 投 资顾 问 ........................................................................................................................... 35 八、 基金的 历史 沿 革 ....................................................................................................................... 36 九、 基 金 的 募集 ............................................................................................................................... 37 十、 基 金 合 同的 生 效 ....................................................................................................................... 38 十一、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和 赎 回 ....................................................................................................... 39 十二、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49 十三、 基 金 的 融资 ........................................................................................................................... 51 十四、 基 金 的 财产 ........................................................................................................................... 52 十五、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53 十六、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57 十七、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59 十八、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60 十九、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 产 的清 算 ....................................................................... 65 二十、 基 金 托 管人 ........................................................................................................................... 67 二十一、 境 外 基 金托 管 人 ............................................................................................................... 69 二十二、 相 关 服 务机 构 ................................................................................................................... 75 二十三、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113 二十四、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 摘要 ............................................................................................. 127 二十五、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服 务 ..................................................................................................... 134 二十六、 其 他 应 披露 事 项 ............................................................................................................. 135 二十七、 招 募 说 明书 存 放及 其 查阅 方式 ..................................................................................... 137 二十八、 备查文件 ......................................................................................................................... 138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 规定》 ” )、 《合 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试行 办法》 ” ) 、 《 关 于实施< 合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 ( 以下 简称 “ 《 通知》 ” ) 以及 《长盛 环球 景气 行业 大盘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编 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 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 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长 盛 环球景 气行 业大 盘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 合同: 指《长 盛环 球景气行 业大 盘精选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本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3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长 盛环球 景气 行业大盘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更 新; 4 、托管 协议: 指《长 盛环 球景气行 业大 盘精选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其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发售 公告或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指《 长盛环 球景 气行业大 盘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份額 发售 公告 》 ; 6 、中国 :指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仅为 基金 合同目 的, 不包括中 国香 港特别 行政 区、澳 门 特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 7 、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8 、国 家外 汇局 :指 国家 外 汇管理 局及 其派 出机 构; 9 、中 国银 监会 : 指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0 、 《 证券 法》 : 指《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11 、 《 合同 法》 :指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12 、 《 基金 法》 : 指《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13 、 《 流动 性规 定》 : 指《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14 、元 :如 无特 指, 指人 民币元 ;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17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8 、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 指 基金托 管人 委托 的、 负责 基金财 产境 外的 保管 、 存 管、 清 算等 托管业 务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由基 金托 管人 选择 和更 换;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19 、 投 资顾 问: 是指 符合 《试行 办法 》 规 定的 条件 , 为基 金管 理人 境外 证券 投资提 供证 券买卖 建议 或投 资组 合管 理等服 务并 取得 收入 的境 外金融 机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据 基金 运 作情况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外投 资顾 问; 20 、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本 基金登 记、 存管 、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21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为 长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或 接 受长 盛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委托 符 合 条 件 的代 为 办 理 本基 金 注 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22 、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 23 、 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 律法 规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自 然 人; 24、 机 构投 资者: 指在 中国 境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 经有 权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和有 效存续 并 依法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2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者 ; 26、 基金 募集 期: 指基 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的 基金份 额募 集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 最长 不超 过三 个月 ; 27、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法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合 同备 案手 续, 获得 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 28、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29 、境 内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30 、 工作 日: 同时 为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以 及香 港 、 伦敦 及纽 约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 31、开 放日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者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 32、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33、申 购: 指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 间,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 34、 赎回 : 指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 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购回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35、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条 件 , 申 请将其 持有 的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出 基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任 何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36、 转 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基金 账户 内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销 售机构 托 管到另 一销 售机 构的 行为 ; 37、 投资 指令 : 指 基金 管 理人或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在运 用基 金财 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 资金 划拨 及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 38、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的 机构 ; 39、销 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 构; 40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41、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 网站 ; 42、 基 金账 户: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有 的由 该注 册登 记机 构办理 注 册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43、 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4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 45、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境内 工 作日( 不包 括 T 日) ; 46、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票据 投资 收益 、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及 其他 收益 和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 4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申购 款以 及其他 资产 等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 产的 价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 指 以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额后 得出 的基金 份 额财产 净值 ; 50 、 基金 财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财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2、法 律法 规: 指中 华人 民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 释、 地方法 规 、 地方规 章、 部门 规章 及其 他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 等法律 法规 的不 时修 改和 补充; 53、 不 可抗 力: 指任 何不 能预见 、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的 客观 情况 , 且 在 基 金合同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行 基金 合同 的事件 和因 素。 包括 但不 限于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重大 政策 调整 、 台风、 洪水、 地震 、 流 行病 及其 他自 然 灾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府征 用 、 戒 严 、 没 收 、 恐 怖主义 行为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等 事件 ; 54、公 司行 为信 息: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权 益 的 任 何 未 完 成或 已 完 成 的行 动 , 及 其 他与 本 基 金 持仓 证 券 所 投 资的 发 行 公 司有 关 的 重 大信 息,包 括但 不限 于权 益派 发、配 股、 提前 赎回 等信 息。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三、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作为 一种 新兴 的大 众投资 工具 , 具 有自 身的 优势和 巨大 的发 展潜 力。 但本基 金并 不同于 银行 存款 或国 债等 无风险 的投 资工 具, 它不 能保证 投资 人一 定获 得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是 一种 收益 共享 、 风险 共担 的集 合投 资工 具。 投 资的 本质 就是 对风 险的控 制, 我们 认为, 只有 建立 在大 量占 有信息 、 科 学研 究分 析、 并且有 效控 制风 险基 础上 的投资 , 才 是真 正的理 性投 资 。 本 基金 突出 主动进 攻性 的投 资风 格 , 以 实现最 优化 的风 险调 整后 收益为 目标 , 更需要 强调 风险 控制 的功 能。


(一) 投资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会 因为 国际 政治环 境 、 宏 观和微 观经 济因素 、 国家 政策 、 投 资 人风险 收益 偏好和 市场 流动 程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变 化而 波动 , 将 对本基 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这 种风 险主 要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于海 外证 券市场 , 因此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将受 到不 同国 家或 地区 的金融 市 场和总 体经 济趋 势的 影响 , 而且 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可 能会与 国内 证券 市场 有诸 多不同 。 因 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 产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宏观 政策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波动而 影响 基金 收 益, 产生 风险 。 2 、国 际市 场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于海 外证 券市场 , 因 此各 国或 地区 处于不 同产 业景 气循 环周 期阶段 , 也 将对基 金的 投资 绩效 产生 影响。 海外 证券 市场 可能 由于对 于负 面的 特定 事件 、 该国 或地 区特 有的政 治因 素、 法律 法规 、 市场 状况 、 经 济发 展趋 势的反 映较 境内 证券 市场 有诸多 不同 。 对 于国际 投资 者而 言, 获取 国外公 司的 全面 信息 可能 比本国 公司 困难 。 而 且由 于政府 监管 与法 规方面 的不 同, 本基 金可 能无法 比照 国内 法律 规定 在境外 追溯 权利 。 此外, 相对 于国 内市 场的 规则来 说, 由于 有的 国家 或地区 对每 日证 券交 易价 格并无 涨跌 幅上下 限的 规定 , 因 此这 些 国家 或地 区证 券的 每日 涨跌幅 空间 相对 较大 。 以 上所述 因素 可能 会带来 市场 的急 剧下 跌, 从而带 来投 资风 险的 增加 。 某些投 资的 市场 可能 受到 限制或 者流 动性 低。 由于 没有现 成的 市场 , 基 金管 理人可 能难 以进行 投资 交易 ,难 以获 得与该 等投 资有 关的 价值 和风险 程度 的可 靠信 息。 3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 家或 地区 经济、 各个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也呈 周 期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 券市场 走势 ,对 基金 收益 产生影 响。 4 、政 府管 制风 险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不同 的国 家或地 区的 证券 市场 , 每个 国家或 地区 政府 都有 可能 规定特 有 的证券 监管 制度 , 包 括 外 部资金 准入 制度 、 外 汇管 制制度 等 。 这 些管制 制度 可能对 本基 金 投 资当地 市场 造成 障碍 ,从 而对投 资收 益产 生直 接或 间接的 影响 。 5 、政 治风 险 政治风 险是 指基 金投 资的 某些境 外国 家或 地区 政治 局势出 现大 的变 化, 如政 府更迭 、 国 家首脑 健康 状况 出现 问题 、 国 内出 现动 乱、 对外 政 治关系 发生 危机 等, 这些 事件都 会对 当地 证券市 场上 产生 影响 , 甚 至造成 限制 资金 自由 流动 等结果 。 当 以上 这些 与当 地政治 环境 有关 的事件 在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国家或 地区 发生 时, 基金 的投资 收益 会受 到影 响。 6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风险 是 指 债券 的票息 率 在该券 发行 时已 经确 定 , 市 场利率 的上 下波 动使 得原 债券利 息低 于或 高于 新发 行债券 的利 息 从而导 致债 券价 格的 波动 。 浮动 利率 或可 变利 率的 债券对 利率 波动 的敏 感性 较低。 可转 换为 股 票 的 债 券 由于 内 在 的 债性 也 可 能 受 到利 率 波 动 的影 响 , 但 其 对股 票 市 场 波动 的 敏 感 性较 高。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债 券回购 , 其 收益 水平 可能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和货 币市 场供求 状况 的影 响。 7 、汇 率风 险 指经济 主体 持有 或运 用外 汇的经 济活 动中 , 因 汇率 变动而 蒙受 损失 的可 能性 。 本基 金投 资于海 外市 场 , 可能 涉及 到多种 外汇 币种 的投 资, 外汇与 人民 币汇 率波 动、 外汇之 间交 叉 汇 率的 波 动都 有可 能对 本基 金以计 价币 种公 布的 净值 造成不 利或 有利 的影 响 , 基 金管理 人采 用 的对冲 技术 在某 些情 况下 可能受 到限 制或 不能 够奏 效。 8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对于 国际中 立评 级机 构赋 予高 信用等 级的 融资 人 , 其 信用 风险一 般认 为比 低信 用等 级或无 信用 评 级的融 资人 低。 低信 用评 级较低 的证 券价 格波 动性 一般较 高,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 9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经 营决 策、 技 术更 新、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 高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等风 险。 如果收 益资 产所 投 资 的上 市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变 化, 其所 发行的 股票 价格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收 益资 产预期 的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 然收益 资产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10 、小 市值 公司 的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小市值 的公 司, 可能 存在 额外亏 损的 风险 。 小 市值 公司的 股票 价格的 波动 性一 般都 高于 大盘蓝 筹公 司, 因为 他们 可能有 未经 过市 场检 验的 新产品 、 有 限的 市场资 源 、 不 系统的 公司 治理等 问题 , 其股票 市场 交易的 流动 性与 信息 透明 性可能 不强 , 股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票的买 价和 卖价 差别 很大 ,如果 在短 期内 出售 这类 股票, 可能 会面 临较 大的 价格冲 击成 本 , 从而对 基金 净值 的波 动造 成影响 。 11 、 新兴 市场 的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可部 分投 资于 海外新 兴市 场 , 新 兴市 场国 家的证 券市 场可 能在 规模 上小于 发 达国家 市场 ,造 成流 动性 上的损 失。 新兴 市场 的公 司在产 品线 、竞 争地 位方 面都比 较有 限 , 而且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难以 获得与 投资 有关 的价 值和 风险程 度的 可靠 信息 , 可能 对合理 评估 此 类公司 价值 带来 困难 。 新 兴市场 国家 在政 治格 局的 不稳定 、 市 场监 管不 足以 及腐败 问题 都可 能造成 证券 市价 的波 动。 12 、初 级产 品的 风险 在全球 经济 一体 化程 度不 断提升 的背 景下 , 能 源 、 基本金 属 、 有 色金属 和农 产品等 初级 产 品已 经不 再是 单纯 的商 品, 价格 只受 供求状 况影 响, 它们 与金 融市场 的联 系愈加 紧密 , 金 融市场 的波 动、 地缘 政治 的事件 都可 能影 响初 级产 品价格 的大 幅波 动。 由于 初级产 品价 格对 宏观经 济的 运行 具有 重要 影响 , 初 级产 品价 格的 大幅 波动可 能会 影响 到投 资组 合持有 股票 的 价格, 从而 造成 不利 影响 。 13 、高 科技 公司 股票 风险 科技是 一个 对专 业要 求高 而且竞 争十 分激 烈的 行业 。高科 技公 司往 往具 有初 始规模 小 、 企业发 展迅 速 、 产品 同质 化, 并且 伴随 着股票 股值 较高等 特点 。 由于高 科技 公司的 企业 管 理 水 平 以 及 资 金供 给 有 可 能跟 不 上 企 业 发展 和 资 源 投入 的 步 伐 , 公司 最 终 可 能 会 遇 到 财 政困 境。 而 且高 科技 企业 的产 品比较 容易 受到 产业 转型 的冲击 , 这 使得 高科 技公 司的股 票面 临股 价出现 较大 跌幅 的风 险, 从而造 成投 资者 的损 失。 14 、监 管风 险 某些特 殊行 业 , 例如 健康 医疗 、 公 用事 业等 , 在 某 些国家 和地 区可 能受 到政 府政策 监管 的重大 影响 ,不 同国 家政 策对于 特殊 产业 差异 性监 管政策 可能 对基 金投 资产 生影响 。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例如 资产 配置 、类 属配 置因市 场原 因不 能符 合基 金合同 的要 求 , 不能达 到预 期收 益目 标 ; 也 可能表 现在 个券 或个 股的 选择不 能符 合本 基金 的投 资风格 和投 资 目标等 。以 上这 些情 况的 出现有 可能 造成 基金 投资 收益的 损失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 管理 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 时变 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 资者 赎回款项 的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目标则 是确 保基 金组 合资 产的变 现能 力与 投资 者赎 回需求 的匹 配 与平衡 。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1 、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参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的相 关规 定。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 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债 券市 场等 流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 交易 场所, 主要 投资对 象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外 发行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 等) ,同时 本基金 基于分 散投 资的 原则 在行 业和个 券方 面未 有高 集中 度的特 征 , 综 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环 境下 本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本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或 巨额赎 回 份额占 比情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同时, 如本基 金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单个 开 放日申 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金 总份 额一 定比 例以 上的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其 采取 延 期办 理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 格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收取 短期 赎回费 等流 动 性 风险管 理工 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对 于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的 使用 , 基 金管 理人将 依照 严格 审批 、 审 慎决 策的原 则 , 及时有 效地 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 经 过内部 审批 程序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 在实 际运 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时 , 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赎 回款 项支 付 等可能 受到 相应 影响 , 基 金管理 人将 严格 依照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操作 , 全 面保 障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5 、 本 基金 涉及跨 境交 易, 其赎 回期 (从申 请赎 回到 赎回款 项到 账) 通常 需要 比现有 开 放式基 金更 长的 时间 。 (四) 衍生 品投 资风 险 1 、投 资标 的市 场风 险 又称价 格风 险, 是 指因 标 的资产 (如利 率、 汇 率、 股票指 数、 商 品等)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导致金融 衍 生工 具价 格变 动的不 确定 性。 根据 衍生 工具价 格变 动的 不同 原因 , 又可 以将 市场 风险分 为四 种: (1) 利率 风险 :由 于利 率 变化而 引起 损失 的可 能性 ; (2) 汇率 风险 :由 于汇 率 的不利 变动 而引 起损 失的 可能性 ; (3) 权益 风险 :市 场总 的 股票价 格变 动或 单只 股票 价格变 动所 带来 的风 险; (4) 商品 风险 ,由 于商 品 价格的 不利 变动 所带 来的 风险。 标的资 产的 价格 变动 是影 响衍生 工具 未来 价值 的主 要因素 之一 , 金融 衍生 品的 交易总 是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建立在 对其 标的 资产 价格 变动的 预期 之上 , 当交 易商 的预期 与现 实的 标的 资产 价格变 动存 在 偏差时 ,就 会产 生价 格风 险。 2 、衍 生品 交易 信用 风险 又称违 约风 险, 它是 指衍 生工具 合约 的一 方违 约所 引起的 风险 , 包 括在 贷款 、 掉期 、 期 权交易 及结 算过 程中 , 因 交易对 手不 能或 不愿 履行 合约承 诺而 遭受 的潜 在损 失。 衍 生品 交易 信用风 险可 以分 为两 类: 一类是 对手 风险 , 指 衍生 合约交 易的 一方 可能 出现 违约而 给另 一方 造成损 失的 可能 性; 另一 类是发 行者 风险 , 指 标的 资产的 发行 者出 现违 约而 给另一 方造 成损 失的可 能性 。 3 、衍 生品 流动 性风 险 指衍生 工具 持有 者不 能以 合理的 价格 迅速 地卖 出或 将该工 具转 手而 导致 损失 的可能 性 , 包括不 能对 头寸 进 行 冲抵 或套期 保值 的风 险。 一般 说来, 采用 在价 格不 变或 较小价 位波 动的 情况下 , 能 够卖 出或 买入 衍生工 具的 数量 或金 额来 衡量流 动性 的大 小。 如果 能够卖 出或 买入 的数量 或金 额较 大, 则该 衍生工 具的 流动 性较 好; 反之, 流动 性则 较差 。 由于有 相当 大一 部分 衍生 工具在 场外 交易 市场 进行 交易 , 这 些衍 生工 具面 临的 流动性 风 险要大 于场 内交 易的 衍生 工具, 可能 无法 变现 已有 的持仓 量。 由于 流动 性不 足导致 难以 确定 公平价 格, 因而 在评 估持 有头寸 的价 值时 也存 在困 难。 4 、衍 生品 操作 风险 指在金 融衍 生交 易和 结算 中, 由于 内部 控制 系统 不完 善或缺 乏必 要的 后台 技术 支持而 导 致的风 险。 具体 包括 两类 : 一是 由于 内部 监管 体系 不完善 、 经 营管 理上 出现 漏洞、 工作 流程 不合理 等带 来的 风险 ; 二 是由于 各种 偶发 性事 故或 自然灾 害 , 如 电脑系 统故 障、 通讯 系统 瘫 痪、 地 震、 火灾、 工作 人员 差错等 给衍 生品 交易 者造 成损失 的可 能性 。 决 定营 运风险 的形 成 及大小 的主 要因 素包 括管 理漏洞 和内 部控 制失 当、 交易员 操作 不当 以及 会计 处理偏 差等 。 5 、法 律风 险 指由于 衍生 合约 在法 律上 无效 、 合 约内 容不符 合法 律的规 定 , 或 者由于 税制 、 破 产制 度 的改变等 法律 上的原 因, 给衍生工 具交 易者带 来损 失的可能 性。 法律风 险主 要发生 在 OTC (也称 为柜 台市 场) 的交 易中。 法律风 险主 要来 自两 个方 面: 一是 衍生 合约的 不可 实施性 , 包括 合约潜 在的 非法性 , 对 手缺乏 进行 衍生 交易 的合 法资格 , 以及 现行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更 而使 衍生 合约 失去法 律效 力 等; 二是 交易 对手 因经 营不 善等原 因失 去清 偿能 力或 不能依 照法 律规 定对 其为 清偿合 约进 行 净冲平 仓。 (五) 其他 风险 1 、现 金管 理风 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管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理现金 头寸 时 ,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此外 , 本 基 金也可 能由 于向 投资 人分 红而面 临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在当计 算机 系统 、 通 信网 络等技 术保 障系 统出 现异 常情况 , 可 能导 致基 金日 常的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注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 核算 系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产生 净值 、 基 金的 投资 交 易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3 、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 若是 由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大 量 赎 回 而导 致 基 金 管 理人 被 迫 以 低于 目 标 价 格 抛售 证 券 以 应付 基 金 赎 回的 现金需 要,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4 、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5 、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以及 证券 市场 、 基 金 管理人 可能 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常 工作 , 从 而有 影响 基金的 赎回 按正 常时 限完 成的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三 个月 内可 不开 放赎 回, 之后 , 本 基金 每日 开 放赎回 , 但赎 回 款项到 账较 国内 基金 慢, 投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资 金将受 到一 定的 流动 性限 制。 6 、合 同生 效风 险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需取 决于 某些先 决条 件, 例如 基金 备案条 件和 募集 期的 要求 。 若 此类 先 决条件 未能 得到 满足, 则 将可 能 会导 致基 金募 集失 败。 7 、交 易结 算风 险 在基金 的投 资交 易中 , 因 交 易的 对 手方 无法 履行 对一 位或多位 的 交易 对手 的支 付义务 而 使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 中 蒙 受损失 的可 能性 。 8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 核算风险 主要是指由于会 计核算及 会计管理上违规 操作形成 的风险或错误, 通常 是 指基 金管理人在计 算、整理、 制证、填单、 登账、编表 、保管及其相 关业务处理 中, 由于 客 观原因 与非 主观 故意 所造 成的行 为过 失, 从而 对基 金收益 造成 影响 的风 险。 9 、税 务风 险 税务风 险指因本基金 投资于全球 不同国家/ 地区 市场,不同 国家对海外投 资基金的收 益 税收规 定有 所不 同, 可能 对基金 投资 收益 实现 产生 影响。 10 、金 融模 型风 险 投资管 理人 在有 时会 使用 金融模 型来 进行 资产 定价 、 趋势 判断、 风险 评估 等辅 助其做 出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投资决 策。 但是 金融 模型 通常是 建立 在一 系列 的学 术假设 之上 的, 投资 实践 和学术 假设 之间 存在一 定的 差距 ;而 且金 融模型 结论 的准 确性 往往 受制于 模型 使用 的数 据的 精确性 。因 此 , 投资者 在使 用金 融模 型时 ,面临 出现 错误 结论 的可 能性, 从而 承担 投资 损失 的风险 。 11 、 证券 借贷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会涉 及证 券借 贷交易 。 在 进行 证券 借贷 交易时 , 将 选择 信用 评级 高的证 券公 司, 但是 仍有 可能面 临信 用风险 。 在从 事证券 借贷 交易期 间 , 可 能会发 生无 法追加 担保 物 导 致被强 制平 仓的 风险 , 对 投资者 造成 经济 损失 。 如 果贷款 利率 出现 波动 , 导 致证券 公司 提 高 融资利 率, 将增 加融 资成 本。 交 易期 间, 可能 出现 借贷标 的证 券范 围调 整、 暂停交 易或 终止 上市等 情况 ,证 券公 司可 能会提 前终 止证 券交 易, 可能会 给投 资者 造成 经济 损失。 12 、回 购交 易风 险 回购交 易指 债券 交易 的双 方在进 行债 券交 易的 同时 , 以契约 方式 约定 在将 来某 一日期 以 约定的 价格 (本 金和 按约 定回购 利率 计算 的利 息) , 由债券 的 “ 卖方 ” (正 回购 方) 向 “买 方” (逆回 购方 )再 次购 回该 笔债券 的交 易行 为。 从交 易发起 人的 角度 出发 ,凡 是抵押 出债 券 , 借入资 金的 交易 就称 为进 行债券 正回 购; 凡是 主动 借出资 金, 获取 债券 质押 的交易 就称 为进 行逆回 购 。 由 于融资 方必 须有足 额的 债券 作抵 押, 因此债 券回 购的 安全 性比 较高 、 收 益相 对 稳定 。 但 是, 回购 交易 有 可能面 临恶 意违 约风 险和 流动性 不足 造成 的操 作风 险, 给投 资者 造 成经济 损失 。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四、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球 证 券市场 , 把握 全球经 济趋 势, 精选 景气 投资行 业 , 并在此 基础 上投资 于其 中的 优势 公司 , 实现 充分 分享 全球 经济 增长收 益的 目标 ; 同 时在 投资国 家或 地区 配置上 ,有 效实 现全 球分 散化投 资, 力争 充分 分散 风险,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 稳 定增值 。 (二) 基准 货币 本基金 的基 准货 币是 人民 币。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及 其他权 益类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的 60 %-95%,现金、 货 币市场 工 具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 5 %-40%。 本基金 将 80% 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大盘 类 股票。其中,大盘股定义如 下: 股票按总 市值从 大到 小排 序 , 位 于 各 自交易 所三 分之 一 之 前或 者 各自 交易 所所 属 行 业三 分之一 以前 的 股票为 大盘股。 (行 业分类按全球 行业分类标准(GICS )确定) 。在此期间对于未纳 入最近 一次排 序范围 内的股 票( 如新股 、恢复 上市股 票等) ,本基 金参 照 上述规 则决 定是否 属于大 盘股。 基金 因所 持有 股票 价格的 变化 而导 致大 盘股 投资比 例低 于上 述规 定的 不在限 制之 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 理期 限内进 行调 整 , 最长 不超 过 6 个 月 。 未 来, 随股 票 市场发 展和 个股 市值差 异的 变化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保 持大 盘风 格的 前提下 适当 调整 大盘 股定 义标准 , 并 及时 公告。 本基金 将 80% 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 业绩比 较基准内的澳大利亚、奥地 利、比利时 、 加拿大 、 丹麦 、 芬 兰 、 法 国、 德国 、 希 腊 、 香 港、 意大利 、 日本 、 荷 兰 、 新 西兰 、 挪 威、 葡 萄牙、 新加 坡、 西班 牙、 瑞典、 瑞士 、美 国、 英国 等 23 个 全球 发达 地区 市场 ,并将 根据 业 绩比 较 基准 指数 的调 整, 对投资 地区 做对 应调 整。 对于尚 未与 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以 下简 称“MOU ” )的 国家/ 地 区的 投资 限 制将遵 从证 监 会 QDII 投资的有关 规定 , 目前为 单个 非 MOU 国家 的投资 不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3% ,非 MOU 国 家全 部投 资总和 不超 过 基金净 值 的 10% 。 (四) 投资 理念 1 、本基 金认为 在全球 经济 的发展过 程中 ,在不 同时 期,各行 业的 景气度 不同 ,把握 行 业景气 周期 的变 化, 能够 更加充 分的 分享 全球 经济 增长的 成果 。 2 、本基 金认为 着眼于 全球 主流国家 或地 区的分 散化 配置,能 够更 有效地 分散 由于区 域 配置带 来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更加 有利 于中 国境 内的 投资者 分散 风险 ,获 得稳 定收益 。 3 、本基 金管理 人认为 通过 投资过程 中的 有效外 汇对 冲管理, 可以 很大程 度地 规避人 民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币汇率 风险 。 (五) 投资 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 建采 用了自上而下的行业 配置 和自下而上的个股精 选相 结合的方 法,运 用行 业基 本面 研究 方法与 Black-Litterman 资 产配置 理论 体系 实现 行业 层面的 风险 最 优配置 ,在 行业 内部 ,运 用全球 量化 选股 模型 精选 个股, 投资 管理 人将 两者 进行有 机结 合 , 构建最 优化 的投 资组 合。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全球宏 观经 济的 走势 是资 产配置 的基 础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密 切关 注跟 踪各 项宏 观经济 指 标的变 化 , 在 此基础 上 , 制定中 长期 资产 配置 战略 , 确 定投 资权 益类金 融产 品和现 金货 币类 工具大 类资 产配 置的 比例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行业 配置 策略 :把 握 全球经 济运 行趋 势, 最优 化配置 景气 行业 本基金 自上 而下 的行 业配 置采用 了 由 Black 和 Litterman 于上世 纪九 十年 代逐 步开发 成 型的 Black-Litterman 资产配置模 型。 本基 金管 理人 定期根 据投 资研 究团 队对 行业景 气程 度 的 判 断 , 明 确 各 行 业 的 投 资 价 值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 将 预 期 收 益 率 作 为 新 的 变 量 , 运 用 Black-Litterman 资产配 置 模型对 市场 组合 进行 优 化 , 得到的 新投 资组 合的 行业 配置权 重将 成 为指导 基金 管理 人行 业配 置的重 要决 策依 据。 在具体 行业 的景 气程 度和 投资价 值分 析中 , 基 金管 理人将 运用 行业 时钟 理论 , 辅以 宏观 因子回 归模 型和 风格 投资 因子回 归模 型, 结合 对行 业发展 趋势 和行 业政 策的 主观评 价, 最终 形成 对 MSCI 世界指 数的 十个一 级行 业与 二十 四个 子行业 进行 行业 投资 价值 的综合 评估 。 行业景 气程 度和 投资 价值 分析的 主要 参考 指标 : OECD 综 合领 先指 标 OECD 工 业制 造指 标 OECD 核 心通 货膨 胀率 OECD PPI Brent 原 油期 货价 格 美元指 数 全球长 期利 率 全球流 动性 指标 信用价 差 行业估 值水 平 行业竞 争优 势 行业成 长性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行业政 策环 境 在对全 球行 业景 气程 度和 投资价 值的 分析 过程 中 , 本 基金将 前瞻 性地 把握 世界 经济增 长 方式以 及产 业结 构发 生根 本性改 变时 期产 生的 巨大 资源 、 高 科技 、 高 端消 费 品需求 , 通过 投 资于全 球范 围内 受惠 的行 业龙头 公司 , 使中 国投 资者 最直接 分享 世界 经济 成长 与行业 板块 轮 动的收 益, 获得 长期 、稳 定的投 资回 报。 (2) 个股 选择 策略 :数 量 化精选 全球 优势 公司 在得到 了最 优化 的行 业配 置比例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利用 全球 量化 选股 模型 形成的 备 选 投资 组合 进行 行业 比例 调整, 将自 下而 上的 选股 结果根 据自 上而 下的 行业 配置进 行调 整 , 从而构 建最 优化 的股 票投 资组合 。 基金管 理人 使用 的全 球量 化选股 模型 对全 球 10000 多只股 票做 基本 面分 析 , 从 中选择 各 行业有 代表 性的 、 流 通性 良好的 股票 作为 配置 基础 。 该 模型 主要 考察 六 个核 心投资 主题 : 估 值、 赢 利能 力、 收益 质量 、 管理 影响 、 趋 势及 分析 师情绪 的变 化 。 估值 主题 旨在抓 住证 券的 潜在定 价错 误, 通常 对比 公司的 内在 价值 及其 市场 价值。 赢利 能力 评估 公司 的盈利 是否 超过 其资产 成本 。 收益质 量评 估公司 的盈 利是 否来 源于 持续性 更强 、 以现金 为基 础的来 源 , 而 不 是 应计 项目 的 增 长。 管理 影响评 估公 司管 理层 的策 略及行 为。 趋势 预测 由于 对公司 特定 信息 的反应 不足 而造 成的 股价 变化。 最后, 分析 师情 绪变化 参考 买方 分析 师对 某一 公司收 益及 前 景的观 点按 时间 变化 的情 况 。 运用这 一量 化模 型可 以在 行业中 选出 最具 有投 资价 值的股 票 , 能 够超 越行 业中 的其他 同 类股票 ,获 得超 额收 益。 3 、外 汇现 金与 货币 市场 工 具投资 策略 在货 币市场类 投资部分,资产 配置以安 全性、流动性为 资产配置 原则, 并兼顾收益 性与 货币篮 子管 理来 制订 具体 策略。 在制 定货 币投 资策 略时, 采取 分散 化的 办法 管理外 汇头 寸策 略,被 动对 冲因 资产 配置 引起的 外汇 比 例 偏离 。 多币种 国际 化投 资一 个重 要特点 是, 可以 降低 组合 中各资 产之 间的 相关 度, 有效提 高投 资组合 的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进行 国际 化的 多币 种投 资将意 味着 资产 将以 多币 种的形 式存 在 , 由于各 币种 之间 汇率 的波 动, 存在 着汇 率风险 。 为 了有效 的管 理汇 率风 险, 为投资 者获 取稳 定的人 民币 收益 ,本 基金 的外汇 管理 贯彻 以下 政策 与策略 。 本基金 将贯 彻以 实现 外汇 管理的 套期 保值 、 有效 规避 人民币 汇率 风险 为主 的外 汇管理 政 策。 在 基金 的运 作初 期拟 定不使 用衍 生品 与外 汇避 险工具 。 市 场风 险暴 露将 主要通 过大 类资 产的 配置调整,汇 率风险通过 多币种现金跟 踪业绩基准 汇率篮子 的方 式缓解, 即与 业绩基准 中美元 、 欧 元、 英镑 、 日 元、 加 元、 瑞士 法郎 、 澳 元、 港 币、 瑞典 克朗 、 新 加坡元 、 挪 威克 朗、 丹麦 克朗 等货币 的比 例保持 一致 。 在未来 , 外 汇管理 的目 标将 主要 依靠 套期保 值策 略来 实现 。 由 于考 虑收 益性 的目 标, 本基 金在 资产 配置 过程 中仍然 不可 避免 的存 在外 汇风险 敞口 ,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为了进 一步 降低 风险 敞口 , 本基 金将 充分 利用 全球 市场上 存在 的汇 率管 理工 具以及 包括 : 货 币远期 、货 币掉 期等 衍生 金融工 具来 对冲 汇率 风险 。 4 、金 融衍 生产 品的 投资 策 略 出于避 险和 提高 组合 管理 效率的 目的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经过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包括期 权 、 期货、 远期 、互 换、 挂钩 性结构 化产 品等 在内 的金 融衍生 产品 。 应用远 期、 指数 期货、 期权 等等的 金融 衍生 产品 可以 有效提 高组 合管 理与 资产 配置的 效 率, 本基 金将 在以 下方 面应 用金融 衍生 产品 作为 实现 组合管 理策 略的 工具 : 充分 利用股 票 (或 者指数 ) 期 货合 约、 期权 合约、 权证 等金 融工 具, 实现组 合股 票头 寸的 套期 保值, 改善 组合 的风险 收益 特性 ; 利 用股 票 (或 者指 数) 期货 合约 、 期权 合约 、 权 证等 金融 工具保 证金 交易 的杠杆 特性 , 调节组 合现 金头寸 , 实现 提高组 合流 动性的 目标 ; 利用金 融衍 生工具 更好 地 跟 踪组合 基准 ;


此外 ,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还可进 行证 券借 贷交 易、 回购交 易 等 投资, 以增 加收 益。 未来, 随着全 球证 券市 场投 资工 具的发 展和 丰富 , 基 金可 相应调 整和 更 新相关 投资 策略 ,并 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中 公告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摩 根斯 坦利 世界 大盘 股 指数 (MSCI World Large Cap Index ) 如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 基金变 更投 资范 围, 或市 场中出 现其 他 更 具有 代表 性的 、 更 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 投 资者 认同度 更高 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 或 原指 数供 应商 变更 或停止 原指 数的 编制及 发布 ,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 及时 公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风 险和收 益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高于 货币 基金 和债 券基 金。同 时 , 本基金 为全 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除 了需 要承 担与 国内证 券投 资基 金类 似的 市场波 动风 险 之外 , 本 基金 还面临 汇率 风险 、 国 别风 险、 新兴 市 场风险 等海 外市 场投 资所 面临的 特别 投资 风险。 此外 , 由 于投 资 国 家与地 区市 场 的 分散 ,风 险低于 投资 单一 市场 的混合 型基 金。 (八) 投资 决策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的基 本原 则是依 据 基 金合 同 所 制定 投资基 本方 针 、 投 资范 围及 投资限 制 等, 拟订 基金 投资策 略及 执行投 资计 划 。 在追 求投 资收益 的稳 健增 长的 同时 , 积 极管 理组 合 面临的 风险 ,最 大限 度地 保障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 为提高 投资 决策 效率 和专 业性水 平, 公司 在经 营管 理层下 设国 际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作为 国际投 资管 理的 核心 决策 机构 。 国 际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会根据 基金 投资 决策 小组 形成资 产配 置 建 议 对 基 金 的资 产 配 置 下达 指 导 性 意 见。 国 际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 的每 次 会 议 决议 形 成 书 面报 告, 为监 察稽 核提供 查核 依据 。 本 基金 的具体 投资 决策采 用集 体决 策模 式, 基金投 资决 策 小 组定期 召开 周、 月、 季度 、年度 投资 决策 会议 制定 投资决 策。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具体投资组合的流程 具体 分为五步,在风险控 制的 前提下以月为单位循 环下 述投资流 程: 1 、全球 资产资 产配置 :基 金管理人 根据 中国证 监 会 有关规定 、基 金合同 和市 场情况 确 定各资 产类 配置 比例 和各 资产类 投资 比例 范围 。 在 符合基 金合 同投 资限 制的 前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每 月对 资产 配置 比例 进行调 整。 2 、区域 相对价 值决定 :国 际投资决 策委 员会会 同国 际业务部 对各 个境外 主要 券商( 包 括境外 投资 顾问 ) 提 供的 价值分 析报 告进 行研 究, 决定在 资产 配置 比例 下各 资产类 别中 具体 投资品 种。 3 、投资 组合构 建:基 金管 理人在确 定的 战略资 产配 置与投资 目标 结构的 范围 内,构 建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 股票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构 建采 用了 自上而 下的 行业 配置 和自 下而上 的 个股精 选相 结合 的方 法 。 在 MSCI 世界指 数组 合的 基础上 , 结合 基金 管理 人 对行业 景气 和投 资价值 的判 断, 运用 Black-Litterman 资产配置模 型 实现行 业层 面的 风险 最优 配置。 在行 业 内部,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利 用全球 量化 选股 模型 形成 的备选 投资 组合 进行 行业 比例调 整, 将自 下而上 的选 股结 果根 据自 上而下 的行 业配 置进 行调 整,从 而构 建最 优化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宏观 经济 形势 、 利 率平 价研 究对 不同 币种货 币市 场工 具及 外汇 风险暴 露 进行管 理, 控制 汇率 风险 。 外汇远 期 , 股 指期 货等 为本 基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投资 原则为 有利 于加 强基 金风 险控 制 。 4 、交易 执行: 基金管 理 人 通过公司 指定 的交易 管理 系统向各 主交 易券商 的全 球交易 平 台下指 令执 行。 5 、业绩 回顾与 组合修 正: 基金管理 人将 采用归 因分 析等技术 手段 ,评价 业绩 贡献的 构 成, 为资 产配 置和组 合调 整提供 依据 。 基金管 理人 下设风 险管 理小 组,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和 境 外相关 市场 的监 管要 求, 制定风 险管 理制 度, 实施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 (九) 投资 限制 1 、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在托 管账 户的存 款可以 不 受上述 限制 。 2 、持有 同一机 构(政 府、 国际金融 组织 除外) 发行 的证券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3 、持有 与中国 证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备 忘录 国家或地 区以 外的其 他国 家或地 区 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4 、不得 购买证 券用于 控制 或影响发 行该 证券的 机构 或其管理 层。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 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 限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制。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 、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持有 货币 市场基 金可以 不 受上述 限制 。 7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 任何 一只境 外基 金,不得 超过 该境外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 若超过 上述 第 1 项 — 第 7 项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当 在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用 合 理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本基金 将遵 照 中 国证 监会 最新调整 的 上述 投资 比例 。 8 、 对于 因基 金份 额拆 分、 大比例 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动 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增加 10 亿 元以 上的情 形, 而导 致股票 投 资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后 , 应在 3 个月 内调 整以 符合基 金合 同 约定 。 9 、相 对于 基金 资产 ,股 票 及其他 权益 类证 券投 资比 例为 60 -95% 。 10 、 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11 、 本基 金投 资衍 生产 品 应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2)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2 ) 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工 作日 对交 易进 行估 值, 并 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以公 允价 值终止 交易 。 3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本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 与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12 、 本基 金参 与证 券借 贷 交易 ,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 规定: (1 )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 对手方 (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2 ) 应 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担 保物 市值不 低于 已借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3) 借方 应当 在交易 期内 及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时向 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 借方违 约 , 本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和处 置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 担 保物 可以是 以下 金融 工具 或品 种: 现 金 、 存款 证明 、 商 业票据 、 政 府债 券 、 中资 商业银 行或 由不 低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构 ( 作为 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联 方的 除 外) 出具 的不 可撤销 信用 证;( 5)本 基 金有 权在 任 何时候 终止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在正 常市 场惯 例的合 理期 限内 要求 归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13 、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 本 基金 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 定 : (1)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 的对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 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采 取 市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 进行调 整以 确 保现金 不低 于已 售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 有 关法律 有权保 留或处 置卖 出收 益以 满足 索赔需 要;( 3) 买 方应 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内 及时 向基 金支付 售出 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红;( 4 ) 参 与逆 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 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 券市值 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金根 据协 议 和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 置已购 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14、本 基 金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 已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所 有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本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本基 金因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正回购 交易 而持 有的 担保 物、 现金 不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15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6 、其 他的 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法》 及相 关法 规的 有关规 定。 (十)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 买不 动产 。 2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4 、购 买实 物商 品。 5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 外,借 入现 金。该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交 易。 8 、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9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10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11 、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2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 资产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3 、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14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5、不 公平 对待 不同 客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6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以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17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十一 ) 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或 变更 , 致 使现 行法 律法规 的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十二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除 (九 )投 资限 制中第 15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3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十三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 权人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有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 增值。 (十四 )代 理投 票权 的政 策和程 序 1 、代 理投 票权 的决 定将 由 国际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做出 。 2 、基金 管理人 可委托 境外 投资顾问 或境 外托管 人进 行代理投 票。 由于国 外的 公司治 理 标准、 法律 或监 管要 求和 披露实 务操 作与 中国 的相 关规定 存在 差异 , 当 委托 投票权 与非 中国 证券相 关时 , 受 托机 构将 考虑在 相关 外国 市场 上适 用的不 同的 法律 法规 , 提 出决定 如何 行使 表决权 的建 议。 3 、在某 些中国 以外的 法域 中,就基 金持 有股票 行使 投票权的 持有 人可能 被限 制在股 东 大会召 开日 期前 后的 一段 时间内 对股 票进 行交 易 。 由 于此类 交易 限制 会妨 碍基 金管理 且可 能 导致基 金的 流 动 性受 损 , 如 果存在 此类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一 般情 况下 将不 行使 代理投 票权 。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此外, 某些 中国 以外 的法 域要求 投票 的股 东就 不同 的基金 披露 当前 的持 股情 况, 如 果存 在此 类披露 要求 ,基 金管 理人 在一般 情况 下将 不行 使委 托投票 权, 以保 护基 金持 有信息 。 4 、基 金将 保留 委托 投票 权 的记录 ,至 少保 存 3 年以 上。其 中包 括: (1) 基金 作为 证券 持有 人 收到的 有报 告义 务的 发行 人的证 券持 有人 会议 相关 的材料 ; (2) 发行 人的 名称 ; (3) 证券 的交 易所 代码 ; (4) 会议 日期 ; (5) 会议 上需 投票 的事 项 的简要 描述 ; (6) 需投 票的 事项 是否 由 发行人 、其 管理 层或 其他 人或公 司提 出; (7) 基金 是否 对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8) 基金 如何 就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9) 基金 的投 票是 赞成 还 是反对 发行 人的 管理 层的 提议。 (十五 )证 券交 易 1 、证券 经纪商 的交易 执行 能力、研 究实 力和提 供的 研究服务 ,是 选择证 券经 纪商以 及 分配交 易量 最主 要的 原则 和标准 ,包 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交易执 行能 力 。 主 要指 证券 经纪商 是否 对投 资指 令进 行了有 效的 执行 以及 能否 取得较 高 质量的 成交 结果 。 衡 量交 易执行 能力 的指 标主 要有 : 是否 完成 交易 、 成 交的 及时性 、 成 交价 格、对 市场 的影 响等 ; 研究机 构的 实力 和水 平。 主要是 指证 券经 纪商 能否 所提供 高质 量的 宏观 经济 研究、 行业 研究及 市场 走向 、个 股分 析报告 和专题 研究 报 告, 报告内 容是 否详 实, 投资 建议是 否 准 确 ; 提供研 究服 务的 质量 。 主要 指证券 经纪 商承 接调 研课 题的态 度 、 协 助安 排上 市公 司调研 、 以及就 有关 专题 提供 研究 报告和 讲座 。 2 、交 易量 分配 的方 法及 标 准 针对境 外投 资基 金业 务涉 及多个 海外 证券 市场 的金 融产品 投资 特点 ,如 不同 交易时 间 、 多国货 币计 价、 不同 国家 风险溢 价、 每个 国家 证券 交易的 法规 、税 收和 监管 方式都 有差 别 , 证券经 纪商 的选 择更 注重 其全球 范围 内上 市公 司研 究力量 的综 合实 力 、 单 个国 家证券 市场 的 特色研 究力 量和 遍 布 全球 主要证 券交 易市 场的 交易 平台的 便捷 性、 高效 性。 针对新 证券 经纪 商之 等级 评分, 一律 先由 国际 业务 部提出 证券 经纪 商候 选名 单, 金 融工 程部依 证券 经纪 商所 提供 近三年 财务 报表 数据 来作 信用调 查, 提出 证券 经纪 商评估 报告 书 , 呈报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核准 后方可 进行 下单 。 往来下 单证 券经 纪商 名单 均需以 定期 评分 方式 进行 确定。 每半年 评分 一次 。 由基金 经理/ 交易 员根 据证 券经纪 商研 究服 务品 质、 交易执 行能 力进 行评 分。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打分纪 录归 档并 送监 察稽 核部和 国际 业务 部备 案。 依交易 对象 分级 所可 列示 的额度 及相 关法 规定 , 公司 将对各 证券 经纪 商的 交易 总量实 施 限 额控 制。 额度 管理 根据 境外投 资基 金交 易对 手的 信用风 险控 制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3 、对于 在证券 经纪商 选择 和分仓中 存在 或潜在 的利 益冲突, 管理 人应该 本着 维护持 有 人的利 益出 发进 行妥 善处 理,并 及时 进行 披露 。 4 、交易 佣金的 返还。 管理 人每年年 初根 据对证 券经 纪商的评 价和 考核, 与证 券经纪 商 签订服 务协 议, 在协 议中 规定详 细的 交易 佣金 的收 取标准 ,严 格禁 止佣 金返 还的情 况 出 现 。 (十六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 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取 自 长 盛 环 球 景 气 行 业 大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本 报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4,539,633.96 74.86 其中: 普通 股 44,539,633.96 74.86 优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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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 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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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信托 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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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投 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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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固定收 益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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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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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支持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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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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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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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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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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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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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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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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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货币市 场工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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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628,075.81 24.59 8 其他各 项资 产


326,143.15 0.55 9 合计 59,493,852.92 100.00 2 、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国 4,352,585.2 7.38 香港 40,187,048.76 68.13 合计 44,539,633.96 75.51 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CD


非 必需 消费 品 10,263,621.06 17.40 CS


必 需消 费品 742,602.84 1.26 EN


能源 2,181,926.88 3.70 FN


金融 7,743,461.38 13.13 HC


医疗 2,503,778.09 4.24 IN


工业 531,717.23 0.90 IT


信 息技 术 12,372,134.95 20.97 MA


材料 2,711,842.83 4.60 TS


电 信服 务 995,801.52 1.69 UT


公 用事 业 4,492,747.18 7.62 合计 44,539,633.96 75.51 注: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采 用全 球行 业分 类标准 (GICS ) 进行 行业 分类 4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 名股 票 及存 托凭 证 投资 明 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公司名 称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在证 券市 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Beijing Enterprises Water Group Limited 北控 水 务集 团有限 公司 371 HK Hongkong Exchange CH 550,000 2,939,398.77 4.98 2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控 股有 限公司 700 HK Hongkong Exchange CH 10,000 2,856,556.92 4.84 3 China Yongda Automobiles Services Holdings Limited 中国永 达汽 车服务 控股 有限公 司 3669 HK Hongkong Exchange CH 250,000 2,238,854.10 3.80 4 ZTE Corporation 中兴通 讯股 份有限 公司 763 HK Hongkong Exchange CH 100,000 2,170,881.30 3.68 5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mpany of China, Ltd. 中国平 安保 险(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 2318 HK Hongkong Exchange CH 40,000 2,037,484.68 3.45 6 Nine Dragons 玖龙纸 业 2689 Hongkong CH 138,000 1,801,007.31 3.05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Paper (Holdings) Limited (控股) 有限 公司 HK Exchange 7 China Taiping Insurance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中国太 平保 险控股 有限 公司 966 HK Hongkong Exchange CH 100,000 1,775,789.40 3.01 8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td. 中软国 际有 限公司 354 HK Hongkong Exchange CH 480,000 1,765,933.34 2.99 9 China Securities Co., Ltd.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6066 HK Hongkong Exchange CH 250,000 1,529,388.00 2.59 10 Sands China Ltd. 金沙中 国有 限公司 1928 HK Hongkong Exchange CH 40,000 1,381,547.16 2.34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 级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 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基 金资 产。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0.1 声明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 行主体 本期是 否出现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 查,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本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无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记 录 , 无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 10.2 声明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股票 是否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均为基 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之 内的 股票 。 10.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 民币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88,912.84 3 应收股 利 83,890.05 4 应收利 息 1,030.48 5 应收申 购款 52,309.78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6,143.15 10.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0.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0.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五、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 自成 立以 来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


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0 年 5 月 26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7.60% 0.51% 20.94% 1.05% -13.34% -0.54% 2011 年度 -21.39% 0.93% -7.26% 1.40% -14.13% -0.47% 2012 年度 9.17% 0.60% 12.98% 0.85% -3.81% -0.25% 2013 年度 17.93% 0.57% 23.74% 0.66% -5.81% -0.09% 2014 年度 5.20% 0.63% 2.81% 0.58% 2.39% 0.05% 2015 年度 0.18% 1.60% -2.74% 0.92% 2.92% 0.68% 2016 年度 -1.28% 0.99% 4.35% 0.81% -5.63% 0.18%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23.96% 0.65% 14.08% 0.39% 9.88% 0.26% 2010 年 5 月 26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40.44% 0.90% 87.93% 0.88% -47.49% 0.02% 注: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以 美元计 价, 不包 含人 民币 汇率变 动 等 因素 产生 的效 应。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六、 基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福中三 路诺 德金 融中 心主 楼 10D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太平 庄 路 18 号城 建大 厦 A 座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兵 电话: (010 )82019988 传真: (010 )82255988 联系人 :叶 金松 本基金 管理 人经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6 号 文件批 准, 于1999 年3 月26 日成立 , 注册资 本为 人民 币18900 万元 。 截 至目 前, 基金 管 理人 股 东及 其出 资比 例为 : 国 元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占 注册 资本 的 41% ;新 加坡 星展 银行 有限 公 司占注 册资 本的 33% ;安 徽省信 用担 保 集团有 限公 司占 注册 资本 的13%; 安徽 省投 资集 团 控 股有限 公司 占注 册资 本的13% 。 截至2017 年11 月26 日, 基金 管理 人共管 理七 十四 只开 放式 基金和 六只 社保 基金 委托 资产, 同时 管理 专户理 财产 品。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周兵先 生, 董事 长,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中 国银 行总 行综合 计划 部副 主任 科员 、 香港 南洋 商业银 行内 地融 资部 副经 理、 香 港中 银国 际亚 洲有 限公司 企业 财务 部经 理、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北京 业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期 间兼 任海 南华 银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北京 证券 营业部 托管 组 负责人 ) 、 北京 朝阳 门大 街 证券营 业部 总经 理。2004 年 10 月加 入长 盛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现 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长盛 基金 ( 香港 )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蔡咏先 生, 董事 , 学 士, 高级经 济师 。 曾 任 安 徽财 经大学 财政 金融 系讲 师、 会计教 研室 主任, 安徽 省国 际经 济技 术合作 公司 美国 分公 司财 务经理 , 安 徽省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国 际金 融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部经 理、 证 券总 部副 总经 理, 香港黄 山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国元 证券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 党委 副书 记。 现任 国元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党委 书记 , 兼 任安徽 国元 控股 ( 集团)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委 员、 国元证 券 ( 香 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安 徽 安元投 资基 金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葛甘牛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曾任 职多 个金 融机 构, 包括所 罗门 兄弟 公司 、 瑞 士信贷 第一 波士顿 银行( 香港) 有限 公司 、美林 集团 、德 意志 银行 、荷兰 银行 、中 银国 际控 股有限 公司 、 瑞士信 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瑞 信方 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现 任星 展银 行 ( 中国) 有限 公司 董事、 行长/ 行政 总裁 。 陈健元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曾任 职多 个金 融机 构, 包括高 盛(亚洲) 有 限责 任公 司、 巴 克 莱银行 。现 任星 展银 行(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兼北 亚洲 区私 人银 行业 务主管 。 钱力先 生, 董事 ,博 士。 曾任安 徽省 政府 办公 厅综 合调研 室干 部、 科员 、副 主任科 员 、 秘书一 室主 任科 员、 副调 研员、 副主 任( 副处 、正 处级) ;安 徽省 政府 金融 工 作办公 室综 合 处处长 、 副 主任 、 党 组成 员; 淮 南市 政府 副市 长、 党组成 员; 现任 安徽 省信 用担保 集团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陈翔先 生, 董事, 博士。 曾任安 徽省 六安 行署 办公 室秘书 、 副 科长、 科长、 副主任 , 安 徽省政 府办 公厅 综合 调研 室助理 调研 员、 副主 任、 调研员 , 安 徽省 政府 办公 厅一处 处长 、 助 理巡视 员兼 秘书 一室 主任 、 副主 任、 党组 成员, 安徽 省政府 副秘 书长 、 安 徽省 政府办 公厅 党 组成员 , 安 徽省 委统 战部 副部长 、 安 徽省 工商 联党 组书记 、 第 一副 主席 、 安 徽省委 非公 有制 经济和 社会 组织 工作 委员 会副书 记。 现任 安徽 省投 资集团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党 委 书 记 。 林培富 先生,董事, 硕士,高级 经济师。曾任 安徽省信托 投资公司国际 业务部科长 、 副经理 、 投 资银 行总 部副 经理、 经理 , 国 元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基金 公司 筹备 组负责 人。2005 年 1 月 加入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总监 、 总 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理 , 长 盛创富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 现 任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兼 任长盛 基金 (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盛 创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李伟强 先生 , 独立董 事 , 美国加 州大 学洛 杉矶 分校 工商管 理硕 士 , 美国 宾州 州立大 学政 府管理 硕士 和法 国文 学硕 士。曾 任摩 根士 丹利 纽约 、新加 坡、 香港 等地 投资 顾问、 副总 裁 , 花旗环 球金 融亚 洲有 限公 司高级 副总 裁, 香港 国际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现任 香港 骏程 投资有 限公 司负 责人 。 张仁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公共 政策 讲座 教授 。 曾任 香港 消费 者委 员会 有关银 行界 调查的 项目 协调 人、 太平 洋经济 合作 理事 会(PECC )属下 公司 管制 研究 小组 主席、 上海 交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通大学 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 上 海复 旦大 学顾问 教授 、 香 港城 市大 学讲座 教授 、 香 港浸 会大 学 工商管 理学 院院 长。 现任 香港教 育大 学校 长、 香 港 金融管 理 局 ABF 香港 创富 债券指 数基 金监 督委员 会 主 席。2007 年 被 委任为 太平 绅士 。2009 年 获香港 特区 政府 颁发 铜紫 荆星章 。 荣兆梓 先生, 独立 董事, 学士, 教授。 曾任安 徽大 学经济 学院 副院 长、 院 长 。 现任安 徽 大学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安 徽大学 经济 与社 会发 展高 等研究 院执 行院 长、 校学 术 委员会 委员 , 安徽省 政府 决策 咨询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全 国资 本论 研究会 常务 理事 ,全 国马 经史学 会理 事 , 安徽省 经济 学会 副会 长。 张良庆 先生,独立董 事,博士。 曾任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秘 书室主任、副 秘书长,安 徽 省农信 联社 理事 长, 安徽 省财政 厅研 究所 所长 , 安 徽省第 十一 届、 第十 二届 人大 代 表, 安徽 省人大 财经 工委 副主 任。 2 、监 事会 成员 刘锦峰 女士 , 监事会 主席 , 工 学及 经济 学双学 士 。 曾任国 元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副总 经理 、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 副总经 理、 业务 三部 总经 理兼资 本市 场部 总经理 、 国元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证券 事务 代表 。 现 任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 董 事会办 公室 主任 、机 构管 理部总 经理 ,兼 任国 元股 权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 吴达先 生, 监事 ,伦 敦政 治经济 学院 金融 经济 学硕 士,特 许金 融分 析 师 CFA 。曾就 职 于新加 坡星 展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 历任 星展 珊顿 全球 收益基 金经 理助 理 、 星 展增 裕基金 经理 , 新 加坡 毕盛 高荣 资产 管理 公司亚 太专 户投 资组 合经 理、 资 产配 置委 员会 成员, 华夏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国 际策 略分 析师 、 固定 收益 投资 经理。2007 年 8 月起 加入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长 盛积 极配 置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长盛创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国 际业务 部总 监 , 长 盛环 球景 气行业 大盘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长 盛沪 港深 优势 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兼 任长 盛 基金 ( 香港)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长盛 创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魏斯诺 先生 , 监 事, 英 国雷 丁大学 硕士 。 历 任中 国人 寿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组 合经理 、 高级组 合经 理, 合众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组 合管 理部 总经理 。2013 年 7 月 加入 长盛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社保 业务 管理部 总监 ,社 保组 合组 合经理 。 3 、管 理层 成员 周兵先 生, 董事 长, 经济 学硕士 。同 上。 林培富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同上。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杨思 乐先生, 英国籍,拥有北 京大学法 学学士学位与英 国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硕士 学位, 特许另 类投 资分 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 开始 曾 先后任 职于 太古 集团 、 摩 根银行 、 野村 项目融 资有 限公 司、 汇丰 投资银 行亚 洲、 美亚 能源 有限公 司、 康联 马洪 资产 管理公 司、 星展 银 行有限 公司 (新加 坡) 。2007 年 8 月 起加 入长盛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长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长盛基 金(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叶金松 先生 ,大学, 会计师 。曾 任美菱股份有 限公司财会 部经理,安徽 省信托投资 公 司财会部副经理, 国元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清 算中心 主任、风险监管部 副经理 、经理 。2004 年 10 月起 加入 长盛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 任 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王宁先 生,EMBA 。 历任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助理 ,兴 业基 金经 理等职 务 。 2005 年 8 月 加盟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基金 经理助 理、 长盛 动态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长盛 同庆 可分 离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长 盛成 长价 值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长盛 同庆 中证 8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长盛 同智 优势 成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 长 盛同 德主 题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公 司总 经 理助理 等职 务。 现任 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社 保组 合组 合经 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6 年 2 月 加入 长盛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曾 任研 究员 、社保 组合 助 理, 投资 经理 , 长 盛积 极 配置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长盛同 禧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长 盛同 鑫行 业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长 盛同 鑫二 号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长 盛中 小盘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等职 务。 现任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固定 收 益部总 监, 社保 组合 组合 经理, 长盛 同享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4 、基 金经 理 吴达先 生,1979 年 8 月 出 生。伦 敦政 治经 济学 院金 融经济 学硕 士,CFA ( 特 许金融 分 析师) 。历 任新 加坡 星展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星展 珊 顿全 球收 益基 金经 理助理 、星 展 增裕基 金经 理, 专户 投资 组合经 理; 新加 坡毕 盛高 荣资产 管理 公司 亚太 专户 投资组 合经 理 , 资产配 置委 员会 成员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国际 策略分 析师 、固 定收 益投 资经理 ;2007 年 8 月 起加 入长 盛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曾 任长 盛积 极配置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现 任国际 业务 部总 监, 兼任 长盛基 金 ( 香港 ) 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长 盛创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董事, 自 2010 年 5 月 26 日起任 长盛 环球 景气 行业 大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6 年 7 月 5 日 起兼 任 长盛沪 港深 优势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邓永健 先生 ,2010 年 5 月 26 日 ——2011 年 8 月 2 日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黄 成 扬先生 , 2015 年 7 月 21 日—2017 年 7 月 11 日任 本基 金基 金 经理。 ( 本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经理 的任职 日期 和离 任日 期均 指公司 决定 确定 的聘 任日 期和解 聘 日期。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王宁先 生, 副总 经理 ,EMBA 。同 上。 蔡宾先 生, 副总 经理 ,中 央财经 大学 硕士 ,特 许金 融分析 师 CFA 。同 上。 吴达先 生 , 监 事 , 基 金经 理 , 伦 敦政 治经 济学 院金 融 经济学 硕士 , 特许 金融 分 析师 CFA 。 同上。 魏斯诺 先生 ,监 事, 英国 雷丁大 学硕 士。 同上 。 乔培涛 先生 ,清 华大 学硕 士。曾 任长 城证 券研 究员 、行业 研究 部经 理。2011 年 8 月加 入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研究 部副 总监, 长盛 同益成 长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 长 盛城镇 化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长 盛 航天海 工装 备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长 盛国 企改 革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长 盛创 新驱 动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长 盛动 态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长盛 高端 装备 制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基 金季 度报 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并公 告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上 述法 律法 规行 为的发 生; 2 、防 止下 列禁 止行 为的 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能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部门和岗 位职 责保持 相对 独立,基 金资 产、公 司自 有资产 、 委托理 财及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及各部门 在内 部组织 结构 和岗位的 设置 上要权 责分 明、相 互 制衡。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风 险控制 与业务 发展 并重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立在 风险 控制制 度完 善和健 全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2 、完 备严 密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 公司建立 了“ 三层控 制二 道监督” (董事 会 —经 营管 理层 — 业 务操 作层、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 风险 管理部 ) 内 部控制 组织 体系 。 董 事会 下设的 风险 控制 管理 委员 会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听取 督察 长关 于公 司风 险控制 方面 的报 告。 督察 长负责 监督 检查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情 况 , 组织指 导公 司监 察稽 核、 风险管 理部 工作 , 对 基金 运作 、 内 部管 理的制 度执 行及遵 规守 法 进 行检查 监督 ; 公 司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定 期对 基金 资产 运作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 对 存在的 风险 隐患 或发现 的风 险问 题进 行研 究; 监 察稽 核部 通过 日常 的的监 督检 查工 作, 督促 公司各 部门 持续 完善且 严格 执行 内控 制度 , 风 险管 理部 通过全 面梳 理与投 资运 作相 关的 法律 、 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公 司制 度 , 从法 规限 制、 合同 限制 、 公 司制 度 限制三 个层 面及 时和 全面 揭示各 基金 风险 控制要 素, 明确 风险 点并 标识各 风险 点所 采用 的控 制工具 与控 制方 法, 全面 加强对 各基 金投 资合规 风险 监控 。 3 、内 部控 制 制 度的 内容 公司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及其配套 法规、 《证券 投资 基金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见 》 等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按照合 法合 规性 、 全 面性 、 审慎 性、 适时 性原 则,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内 部控 制大 纲、 基本 管理制 度和 公司 及部 门业 务规章 等三 部分 组成。 (1)公 司内部 控制大 纲是 对公司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细化 和展 开,是 公司 各项基 本 管理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内部控 制大 纲对 内控 目标 、 内控 原则 、 控 制环 境、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加以明 确。 (2)公 司基本 管理制 度包 括风险管 理制 度、稽 核监 察制度、 投资 管理制 度、 基金会 计 核算制 度、 信 息 披露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公 司财务 制度 、 资 料档 案管 理制度 、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和危 机处 理制 度等。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 在报经 公司 董事 会批 准后 实施。 (3)公 司及部 门业务 规章 是在公司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公 司及各 部门 的主要 职 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业务流 程和 操作 守则 等的 具体说 明。 公司 及部 门业 务规章 由公 司 相关部 门依 据公 司章 程和 基本管 理制 度, 并结 合部 门职责 和业 务运 作的 要求 拟定, 其制 定和 实施需 报经 公司 总经 理办 公会批 准。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根据 法律法 规变 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实 际适 时修 订完 善 。 公 司各部 门 对规章 制度 的调 整由 监察 稽 核部 负责 检查 与督 促。 4 、内 部控 制制 度评 价与 报 告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内 控制 度评价 程序 和报 告制 度 , 以 保证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合理性 与 有效性 。 部 门负 责人 是本 部门内 部控 制与 风险 管理 的第一 责任 人, 须定 期检 查本部 门的 风险 控制情 况和 风险 控制 措施 是否有 效 , 对 相应的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合理 性、 有效 性做出 评价 , 并 根据检 查、 评价 结果 及时 调整内 控制 度或 修正 行为 。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在 各部 门自我 监督 基础 之上实 施再 监督 , 通 过对 各项制 度执 行情 况定 期、 不定期 的稽 核 , 对各 项制 度的合 理性 与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评 价, 发现 制度不 合理 的、 不适 用的 , 要求 相关 部门 进行 修改 , 同时 报告 公司 总经理 和督 察长 ; 发 现制 度未能 有效 执行 、 控 制失 效的, 要求 相关 部门 立即 整改, 并出 具监 察报告 , 及 时向 公司 管理 层和督 察长 报告 。 督 察长 就公司 内控 制度 建设 与执 行情况 定期 向监 管机构 及公 司董 事会 进行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 效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 会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董事 会承担 最终 责任 ; 本 公司 特别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和风 险管 理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并 承诺 根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公 司的 发展不 断完 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 制 度 。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七、 境外投 资顾问 本基金 自成 立起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聘 请高 盛 资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合 伙 (GOLDMAN SACHS ASSET MANAGEMENT, L.P.) 为境 外投 资顾 问。根 据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本基 金的 实 际情况 , 经与 高盛 资产 管理 有限责 任合 伙 (GOLDMAN SACHS ASSET MANAGEMENT, L.P.) 协商一 致, 双方 决定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 解除 投资 顾问协 议, 自该 日起 高盛 资产管 理有 限 责任合 伙(GOLDMAN SACHS ASSET MANAGEMENT, L.P.) 不 再担 任本 基金 的 投资顾 问。 具体情 况请 参见 本公 司 2013 年 12 月 31 日发 布的 《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解除 长盛 环 球景气 行业 大盘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投资顾 问协 议的 公告 》 。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八、 基金的 历史沿革 长盛环 球景 气行 业大 盘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长盛环 球景 气行 业大 盘精 选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变 更而 来。 长盛 环球 景气 行业 大盘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为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长 盛环 球景 气行业 大盘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经中 国证监 会 《关 于核 准长 盛环 球景气 行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证监 许可 「2009」1501 号) 核准 募集。 基 金管 理人 于2009 年12 月31日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 长 盛环球 景气 行业 大盘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 基金 规模为340,041,384.63 份 基 金份额 。 2014 年 8 月 8 日实 行的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监 会令 第 104 号,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第 三十条 第一项 规定“ 百分 之八十 以上的 基金资 产投 资于股 票的, 为 股票 基金 ” , 《关 于实 施<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规定 》的 第三 项第二 条规定: “ 《运 作办 法》第 三十条 第一项 规定 自实施 之日起 一年后 开始 执行” 。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上 述规 定, 本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经 对相 关风 险进 行审 慎 、 充分 评估, 与本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协 商一 致,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决 定不变 更本 基金 的股票 投资 比例 , 并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 发布 公告 即 日起将 本基 金变 更为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其 基金名 称变更 为“ 长盛环 球景气 行业大 盘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简 称变更 为“长 盛环球 景气行 业大 盘精选 混合” 。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招 募说 明书等 相关法 律文件 亦应 做相 应变 更。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 对 基金份 额更 名并 进行 必要 的信息 变 更。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九、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关 于核 准长 盛环 球 近景气 行业 大 盘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复 》 ( 证监 许可 「2009 」1501 号 )批 准募 集。 (一)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型 :混 合型 基 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二) 募集 概况 本基金 自 2010 年 4 月 19 日起向 全社 会公 开募 集, 截 至 2010 年 5 月 21 日 募集 工作结 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339,898,507.52 元人 民币 , 折合基 金份 额 339,898,507.52 份 ;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验 资确认 日之 前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142,877.11 元人 民币 , 折 合基 金份 额 142,877.11 份 。 本 次募集 所有 资 金已于 2010 年 5 月 25 日全 额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的 长盛 环 球景气 行业 大盘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专户 。本次 募集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0,702 户, 按照每 份基 金份 额面 值 1.00 元人 民币 计算 ,本 次募 集资金 及其 产生 的利 息结 转的基 金份 额 共计 340,041,384.63 份 , 已 分别计 入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基 金账 户, 归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有。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十、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2010 年 5 月 26 日起 生效,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 解决方 案。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十一、 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机构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 资者 可以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以及 香港 、 伦敦 、 纽 约 证券交 易所 同时正 常交 易的 工作 日,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持有 人要 求 , 增加 申购 、 赎 回的 开 放日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可视情 况对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 转换。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申购开 始日 :2010 年7 月22 日 赎回开 始日 :2010 年7 月22 日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于申 购或 赎回 开始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 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 销, 在当日 业务 办理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三日 前予 以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内 受理 的申 请, 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 注册登 记人 在 T+2 日 内为 投资者 对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投资者 应 在T+3 日 ( 包括 该日 ) 后 及时 到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对于 申请 在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 因 投资 者怠 于 行使权 利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投资 者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 超过十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 划往投 资者 银 行账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 处理 。 本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的币种 为人 民币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情 况下, 接受 其他 币种 的申 购、赎 回, 并提 前公 告。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本基 金最低 申 购金 额 10 元人 民币 ,追 加申 购 的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 元 。 (2) 本基 金不 设最 低赎 回 份额。 (3)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4)根 据市场 情况, 基金 管理人可 以调 整申购 基金 份额的最 低金 额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 须 在 开 始 调整 之 日 的 三个 工 作 日 之 前至 少 在 一 种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媒 体 上刊 登 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 的费用 后,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各计算 结果 均四 舍五 入保 留至小 数点 后两 位。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其中, 当申 购费 用采 用比 例费率 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相 应费 用后的 金额 , 各 计算 结果 均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两位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七) 申购 和 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 购金额 递减 ,即 申购 金额 越大, 所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越低。 购买金 额(M) 申购费 率 养老金 特定 客户 申购 费率 (原费 率三 折) M<50 万 1.5% 0.45% 50 万≤M<200 万 1.2% 0.36% 200 万≤M <500 万 1.0%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养 老 金特 定客 户 申购 费率适 用 于通 过本 公 司直 销柜台 申 购本 基金 份 额的 养老金 客 户,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等, 具 体包括 :全 国社会保 障基 金;可 以投 资基金的 地方 社会保 障基 金;企业 年金 单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企业 年金 理事会 委托 的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计划 ;企 业年 金养 老金产 品。 如 未 来出 现经 养 老基 金监管 部 门认 可的 新 的养 老基金 类 型, 本公 司 在法 律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下可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围 。 2、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按照 持有时 间递 减 , 即 相关 基 金份额 持有 时间 越长 , 所 适用的 赎回 费率越 低, 赎回 费用 等于 赎回金 额乘 以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小于7 天 1.50% 大于等 于 7 天小 于1 年 0.50% 大于等 于一 年小 于两 年 0.25% 大于等 于两 年 0%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承担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本基 金对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 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 并 将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 长 于 7 日( 含) 的投资 者收 取的赎 回费 , 以不低于 25% 的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和收 费 方式。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 三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经代 销机 构同意 后 , 针 对特定 地域 、 特 定行 业的 投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6 、本基 金申购 、赎回 的币 种为人民 币,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情 况 下,接 受其 他币 种的 申购 、赎回 ,并 提前 公告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 同 意, 投资者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在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之 前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2 日 为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 投资 者 自T+3 日 起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2 日 为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的 注 册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3 个工 作日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不 可 控制因 素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2 、本基 金投资 的重要 市场 正常或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准确 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3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5 、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的情形 ; 6 、 基金 资产 规模 或者 份额 数量 达 到中 国证 监会 、 国 家外汇 局核 准的 境外 证券 投资额 度 ;


7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或基 金投资组 合内 某个或 某些 证券进行 权益 分派等 原因 ,使基 金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管理人 认 为 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8 、个别 投资者 的申购 、赎 回过于频 繁, 导致基 金的 交易费用 和变 现成本 增加 ,或使 得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顺利 实施 投资策 略 , 继 续接 受其 申购 可能对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 损害; 9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或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时; 10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11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 12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 暂停 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 当在 当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时 公告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基金 投资的 重要市 场正 常或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准确计 算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 3 、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据 基 金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6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经 确认的 赎回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当按 单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其 余部 分 可 延期支 付, 并以 后续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延期支付 最长 不得超 过正 常支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暂 停期 间结束 , 基 金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 请总份 额后 的余额 ) 与净 转换转 出申 请 ( 转出 申请 总份额 扣除 转入申 请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 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10% ,为 巨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 顺延 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3)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的,且 存在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单日 的赎回 申请 超过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赎回 申请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 办 理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非 自动 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非自 动延 期办 理的赎 回申 请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 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 并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且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如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延 期赎回 处理 。 (4)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 式 , 在三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予 以公 告。 (4)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和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本基 金连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发生 巨额赎 回的 为连 续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二 十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公告 。 (十二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暂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 一个开放 日, 基金管 理人 将于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一个开 放日 但少于 十个 开放日,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 在 指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十个开 放日 ,暂停 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十 个开 放日至 少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20 个 开放日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的 频 率进行 调整 。 暂 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三 个工作 日, 在指 定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一步完 成。 对于 有效 的基 金转托 管申 请 , 基金份 额将 在转 托管 业务 确认成 功后 转入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 投资者 于T 日转 托管 基金 份额成 功后 , 转 托管 份额 于 T+2 日到 达转 入方 网点 , 投资 者可 于T+3 日起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他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十五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实 施方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 布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确 定。 (十六 )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只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 国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 机构 合并或 分立 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的 其 他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合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机 构投 资者 。 其 中: 1 、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 、 “捐 赠”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其 他具有 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体 ; 3 、 “司 法强 制执 行” 是 指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 律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4、“ 国有 资产 无偿划 转 ” 指因管 理体 制改 革、 组织 形式调 整或 资产 重组 等原 因引起 的作 为国有 资产 的基 金份 额在 不同国 有产 权主 体之 间的 无偿转 移; 5、“ 机 构合 并或 分立 ”指 因机构 的合 并或 分立 而导 致的基 金份 额的 划转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 并 向注 册登 记机构 申 请办理 。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二个 月内 办理 ; 申 请 人按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与质 押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注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 账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律转 为基 金份 额并 冻结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可以 办理 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或其 他基金业 务,并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十 二、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含境外 投资 顾问 的费 用)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含境外 托管 人的 费用 ); 3 、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4 、因基 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 算而产生 的费 用(包 括但 不限于经 手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证 券经 纪商佣 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及 其他 类似 性质 的费 用等) ; 5 、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交 易 的相关 费用 ; 6 、与 基金 缴纳 税收 有关 的 手续费 、汇 款费 、顾 问费 等; 7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9 、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和其 他为 基金利 益而 产生 的中 介机 构费用(包 括税务 咨询 顾问 服务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在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 财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 具 体计 提方法 、 计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中 载明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按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含境 外投 资顾 问费 )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8% 年 费 率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8%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1.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包括 向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支付的 相应 服务 费) 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 年 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3 、 本 条第 (一 ) 款 第 3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 入基金 费用 。 (五) 基金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六)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境外 市场 的规 定履 行纳税 义 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法 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义 务。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十三、 基金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 为应 付赎 回、 交 易清算 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十四、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 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 含各项 有关 税收 )后 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的 规定 在境 内开立 人民 币和 外币 资金 账户, 在境 外以本 基金 名义 或托 管人 名义开 立外 币资 金账 户及 证券账 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 境 外 资 产 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和 注 册登 记 机 构 自有 的 财 产 账 户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 产 账 户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4 、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和 境外 市场惯 例开 设基金财 产的 所有资 金账 户和证 券 账 户。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自 身相应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7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试 行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 金财 产不得 被 处分。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十五、 基金资 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确 定基金 资产 净值 ,并 为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提供 计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对 每个 工作日 的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T+1 日 完成T 日 估值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值 。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首 次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收 盘价估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3)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衍生 品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 市衍 生品 按成 本 价估值 ,如 成本 价不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估 值日 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 、基 金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的基 金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6 、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述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8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1 -7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1 -7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 人民币 对主 要外 汇的 汇率 应当以 估值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或其 认可 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汇 率 中间价 为准 。涉 及其 他货 币对人 民币 的汇 率, 采用 美元作 为中 间货 币进 行换 算。 10 、税 收对 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规 和基 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律 法规 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税 金 , 本基金 将按 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行 估值 ;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整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际 交纳 税 金与估 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金 将在 相关 税金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 调整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有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1 、基 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 理人同 基金 托管 人一 同进 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完 成估值 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各自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进行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不改变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各 自应 承担 的责任 。 ( 六)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份额净 值予 以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误。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八)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香港 、 伦敦和 纽约 等交 易所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停 市时; 2 、基 金管 理人 所在 的中 国 大陆遇 法定 节假 日时 ; 3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4、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 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5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无 法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7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本 条第 (四 )款 第8 项规定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 处理。 2、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基 金按 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估 值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 相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但是 , 对 于其 中因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税务 顾问 (称 为“责 任人 ” ) 业务操 作不 当 、 疏忽 或者 故意违 约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实际税 收负 担 (含罚 金等 ) 与 估值 有所 差 异的, 该等 差异 应由 责任 人负责 赔偿 。 3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各 家数 据服 务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本基 金管 理人和 本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本 基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十六、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证 券投 资收 益、 证券 持有期 间的 公允价 值变 动、 银行 存款 利息以 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 期末 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 益的孰低 数。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4 次 ,每次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收 益 的2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 、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 种: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 金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3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 供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间 不 得超 过15 个境 内工 作日 ; 4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5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 家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指定媒 体公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十七、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单位 。 3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并可 参考 国际会 计准 则。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 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会 计政 策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资产托 管人 相独立 的、 具有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 册会 计 师 等 机构 对 基 金 年 度财 务 报 表 及其 他 规 定 事项 进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在2 日内 披露 。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 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 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以人 民币 计算 并披 露净值 及相 关信 息。 涉及 币种之 间转 换的 , 应 当披 露汇率 数据 来源, 并保 持一 致性 。 如 果出现 改变 , 应 当予 以披 露并说 明改 变的 理由 。 人 民币对 主要 外汇 的 汇 率 应 当 以报 告 期 末 最后 一 个 估 值 日中 国 人 民 银行 或 其 认 可 机构 公 布 的 人民 币 汇 率 中间 价为准 。 本基金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 前,将 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本 基金 投资 衍生品 , 应 当计 算每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于两 个境 内工 作日 内进行 披露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后的 两个 境内工 作 日内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指 定媒 体,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工 作日 后两个 境内 工作 日内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1 、基金 年度 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九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六 十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金 季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十 五个 境内工 作日 内,编 制 完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二 个境 内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基 金定 期报告 “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 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 除 外 。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境外 投资 顾问、 境外 资产托管 人的 法定名 称、 住所发 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更 换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 资顾 问; 27 、 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遇境 外投资 顾问 主要 负责 人员 变动,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该 事件有 可能 对基金 投资 产生 重大 影响 ; 2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29 、本 基金 接受 其他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 30 、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31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3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九、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的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事项的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 并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公告 。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 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发 生 变 化 或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三 十个 境内工 作日 内由基金 管理 人组织 成立 基金财 产 清 算组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 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 金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 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6 、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清 算过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告 于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五个 境内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 告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二十 年以上 。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二十、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 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 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7 年09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37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600 只, QDII 基金 37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 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二十一 、 境外基 金托管人 一、中 银香 港概 况 名称:[中 国银 行(香港) 有限 公司] 住所:[香 港中 环花 园道1 号中银 大厦] 办公地 址:[香 港中 环花 园 道 1 号 中银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岳毅 总裁] 成立时 间:[1964 年10 月16 日] 组织形 式:[股 份有 限公 司] 存续期 间:[持 续经 营] 联系人 :[ 黄晚 仪 副 总经 理 托 管业 务主 管] 联系电 话:[852-3982-6753]


中国银 行( 香港) 有限 公司 ( “中 银香 港” ) 早 于 1964 年成立 ,并 在2001 年 10 月1 日正 式重组 为中 国银 行( 香港) 有限公 司, 是一 家在 香港 注册的 持牌 银行 。其 控股 公司- 中银 香港 (控股) 有限 公司 ( “ 中银 香 港(控股)”) -则于 2001 年2 日 在香 港注 册成 立, 并于 2002 年7 月25 日开 始在 香港 联合 交 易所主 板上 市,2002 年 12 月 2 日被 纳入 为恒 生指 数成分 股。 中 银香港 目前 主要 受香 港金 管局、 证监 会以 及联 交所 等机构 的监 管。 截至2016 年 12 月月 底, 中银香 港( 控股) 有限 公司 的总资 产超 过 23,277 亿 港 元,资 本 总额超 过2,168 亿港 元, 总资本 比率 为22.35% 。 中 银香港 的财 务实 力及 双A 级信用 评级 , 可以媲 美不 少大 型全 球托 管银行 。 中银 香港(控股)最 新信评 如下(截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穆 迪 投 资服 务 标准普尔 惠 誉 国 际评 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 港作 为香 港第 二大 银行集 团 , 亦 为三 家本 地 发钞银 行之 一 , 拥 有最 庞 大分行 网络 与广阔 的客 户基 础。 托管服 务是 中银 香港 企业 银行业 务的 核心 产品 之一 , 目前为 超过 六十 万企 业及 工商客 户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提供一 站式 的证 券托 管服 务。 对于 服务 国内 企业 及机 构性客 户( 包括 各类QDII 及其各 类产 品 等), 亦素 有经 验, 于行 业 处于领 先地 位, 包括 于 2006 年 被委 任为 国内 首只 银 行类 QDII 产 品之境 外托 管行 , 于2007 年被委 任为 国内 首只 券商 类 QDII 集 成计 划之 境外 托 管行, 另于 2010 年服 务市 场首 宗的 跨 境 QDII-ETF 等; 至 于服 务 境外机 构客 户方 面亦 成就 显著 :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RQFII)的领域


=>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的 最大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CNH 公募基 金的领域





=>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2010 年 8 月)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 卖基 金(ETF)








=>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务 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 域








=>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 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 资 领域





=>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其业务 专长 及全 方位 的配 备, 令中 银香 港成 为目 前本 地唯一 的中 资全 面性 专业 全球托 管 银行, 亦是 唯一 获颁 行业 奖项的 中资 托管 行:














































































































































































































专业杂志 所 获 托 管奖 项 亚 洲 投 资人 杂 志 (Asian Investors) 服 务 提供 者 奖项 最 佳 跨 境托 管 亚洲 银 行 (2012 )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托管 专 家系 列 奖项 : 最佳QFII 托管 行 (2013) 最 佳 中国 区 托管 专 家 (2016)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个人 领 袖奖 项 : Fanny Wong - 香 港 区年 度托 管 银 行家 (2014) 截至2017 年 6 月末 ,中 银 香港( 控股) 的托 管资 产规 模达 10,215.28 亿港 元。 二、托 管部 门人 员配 备、 安全保 管资 产条 件的 说明 (一) 主要 人员 情况 托管业 务是 中银 香港 的 核 心产品 之一 ,由 管理 委员 会成员 兼副 总裁 袁树 先生 直接领 导 。 针对国 内机 构客 户而 设的 专职托 管业 务团 队现 时有 二十名 骨干 成员 ,职 级均 为经理 或以 上 , 分别主 理结 算、 公司 行动 、 账务(Billing) 、 对 账(Reconciliation) 、 客 户服 务、 产 品开 发、 营销及 网管 理等 方面 。骨 干人员 均来 自各 大跨 国银 行,平 均具 备 15 年 以上 的 专业托 管工 作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经验( 包括 本地 托管 及全 球 托管) ,并 操流 利普 通话 , 可说是 香港 最资 深的 托管 团队。 除配备 专职 的客 户关 系经 理, 中银 香港 更特 设为 内地 及本地 客户 服务 的专 业托 管业务 团 队,以 提供 同时 区、 同语 言的高 素质 服务 。 除上述 托管 服务 外, 若客 户需要 估值 、 会 计、 投 资 监督等 增值 性服 务, 则由 中银香 港的 附属公 司中 银国 际英 国保 诚信托 有限 公司 ( “中 银保 诚” ) 提 供。 作 为 「强 制性 公积金 计划 管 理局」 认可 的信 托公 司, 中银保 诚多 年来 均提 供国 际水平 的估 值、 会计 、投 资监督 等服 务 , 其专职 基金 会计 与投 资监 督人员 达 50 多 名, 人员 平 均具 备 10 年以 上相 关经 验 。 中银香 港的 管理 层对 上述 服务极 为重 视, 有关 方面 的人员 配置 及系 统提 升正 不断加 强 。 另外, 其它 中/ 后台 部门 亦 全力配 合及 支持 托管 服务 的提供 ,力 求以 最高 水平 服务各 机构 性 客户。 关键人 员简 历 黄晚仪 女士 托管业 务主 管 黄女士 于香 港大 学毕 业 , 并取得 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 工商 管理 硕 士及英 国 特许银 行公 会的 会士 资格 。黄女 士从 事银 行业 务超 过二十 年, 大部 分时 间专 职于托 管业 务 , 服务企 业及 机构 性客 户 。 效 力的机 构包 括曾 为全 球最 大之金 融集 团 - 花 旗集 团 - 及 本地 两 大发钞 银行 - 渣打 及中 银 香港。 参加 中银 香港 前, 黄女士 为花 旗集 团之 董事 及香港 区环 球 托管业 务总 监 。 目 前黄 女 士专职 于领 导中 银香 港的 全球托 管及 基金 服务 发展 , 并 全力 配合 中 国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之 境外投 资及 理财 业务 之所 需, 且担 任中 银香 港集 团属 下多家 代理人 公司及 信托 公司 的企 业董 事。 黄 女士 亦热 心推 动行 业发展 , 包 括代 表中 银香 港继续 担任 「香 港信托 人公 会」 行 政委 员 会之董 事一 职; 自 09 年9 月至2015 年6 月期 间, 获 「香港 交易 所」 委 任作 为其 结算 咨询 小组成 员; 另外 , 黄女 士 目前亦 是香 港证 监会 产品 咨询委 员会 的委 员之一 。 张海萍 女士 托管运 作主 管 张女士 拥有 超过 二十 年金 融行业 的工 作经 验 。 加 入 中银香 港前 , 张女 士曾 任 职于所 罗门 美邦, 纽约 梅隆 银行 ,摩 根大通 和道 富银 行。 来香 港工作 之前 ,她 曾在 纽约 和达拉 斯 工 作 。 阮美莲 女士 财务主 管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阮女士 拥有 超过 二十 年退 休金及 信托 基金 管理 经验 , 管理工 作包 括投 资估 值、 基 金核算 、 投资合 规监 控及 信托 运作 等。 加入 中银 国际 集团 前, 阮女士 曾于 百慕 达银 行任 职退休 金部 门 经理一 职, 以及 于汇 丰人 寿任职 会计 经理 , 负 责退 休金基 金会 计工 作。 阮女 士是香 港会 计师 公会及 英国 特许 公认 会计 师公会 资深 会员 ,并 持有 英国列 斯特 大学 硕士 学位 。 (二) 安全 保管 资产 条件 在安全 保管 资产 方面 , 为 了清楚 区分 托管 客户 与银 行拥有 的资 产 , 中 银香 港 目前已 以托 管人身 份在 本港 及海 外存 管或结 算机 构开 设了 独立 的账户 以持 有及 处理 客户 的股票 、 债券 等 资产交 收。 除获得 客户 特别 指令 或法 例要求 外 , 所 有实 物证 券均 透过当 地市 场 之 次托 管人 以该次 托 管人或 当地 存管 机构 之名 义登记 过户 ,并 存放 于次 托管人 或存 管机 构内 ,以 确保客 户 权 益 。 至于在 异地 市场 进行 证券 交割所 需之 跨国 汇款 , 除非 市场/ 存托 机构/ 次托 管行 等另有 要 求, 否则 中银香 港会 尽可 能 在交收 日汇 入所 需款 项, 以 减少现 金停 留于 相关 异地 市场的 风险 。 先进的 系统 是安 全保 管资 产的重 要条 件。 中银香 港所 采用 的托 管系 统名为 ”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 ” 或简 称 CSS ,是 中 银香港 聘用 一支 科技 专家 、 并 结合 银行 内部 的专 才, 针对机 构性 客户 的托 管需 求在原 有的 零 售托管 系统 上重 新组 建而 成的。CSS 整个 系统 构建 在开放 平台 上, 以IBM P5 系列 AIX 运 行。 系统需 使用 两台 服务 器 , 主要用 作数 据存 取及 支持 应用系 统软 件 , 另 各自 附 有备用 服务 器配 合。此 外, 一台 窗口 服务 器已安 装 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 模块 ,负责 与 AIX 服务器 沟通 。 新系统 除了 采用 尖端 科技 开发 , 并 融合 机构 性客 户 的需求 与及 零售 层面 的系 统优势 , 不 单符 合SWIFT-15022 之要 求,兼 容 file transfer 等不同 的数 据传 输, 亦拥 有庞大 的容 量 (原有 的零 售托 管系 统就 曾 多次证 实其 在市 场买 卖高 峰期均 运作 如 常 ,反 观部 分主要 银行 的 系统则 瘫痪 超 过1.5 小时) 。 至于基 金估 值、 会计 核算 以及投 资监 督服 务, 则采 用自行 研发 的 FAMEX 系统 进行处 理 , 系统可 相容 多种 货币 、 多 种成本 定价 法及 多种 会计 核算法 , 以满 足不 同机 构 客户及 各类 基金 的需要 。系 统优 势包 括: 多种货 币; 多种 分类 ;实 时更新 ;支 持庞 大数 据量 ;简易 操作,方 便用户 。 系统 所支 持的 核 算方法 包括: 权 重平 均(Weighted Average) ; 后 入先 出(LIFO);先 入先出(FIFO) ; 其 它方 法 可经与 客户 商讨 后实 施 。 系统所 支持 的估 值方 法有: 以市 场价 格标 明 (Marking to Market) ;成本 法; 成本 或市 场价 的较低 者; 入价 与出 价(Bid and offer) ;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分期偿 还(Amortization) ; 含 息或 除息(Clean/dirty) ; 及其 它根 据证 券类 别 的例外 估值 等。 三、托 管业 务的 主要 管理 制度 作为一 家本 地持 牌银 行, 中银香 港的 业务 受香 港金 融管理 局全 面监 管; 另外 , 作为 本地 上市的 金融 机构 ,中 银香 港亦需 严格 遵守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的规 定及 要求 。 中银香 港实 施严 格的 内部 控制制 度和 风险 管理 流程 , 所 有重 要环 节均 采用 双 人复核 , 减 少人工 操作 风险 ;并 由独 立风险 管理 部门 就任 何新 产品/ 服务/ 措施 等进 行全 面评核 及监 控 , 避免人 为失 误或 道德 风险 。任何 外判 安排 ,除 上述 风险分 析外 ,还 需寻 求监 管机构 之 批 淮 。 对于次 托管 行或 服务 商的 委任, 中银 香港 亦制 定了 有关选 任、 服务 标准、 及 日常服 务水 平监控 等制 度及 要求 , 以 确保服 务质 量。 对托 管客 户而言 , 中 银香 港亦 承担 其次托 管行 之服 务疏失 等风 险, 并在 托管 合约中 清楚 订明 。 中银香 港具 备经 审核 之应 变计划 以应 付各 种各 样特 殊情况 的发 生 。 应 变计 划每 年均会 进 行测试 及演 练, 模拟 在突 发情形 下之 业务 运作 , 并 对测试 结果 进行 检讨 及评 估, 以 确保 在突 发情形 下仍 能提 供服 务 。 系统方 面 , 灾 难应 变措 施 中心亦 已预 留独 立 应 用软 件及数 据库 服务 器,随 时取 代生 产服 务器 运作。 托管业 务之 规章 制度 及工 作手册 乃根 据与 托管 相关 的监管 条例 或指 引( 如: 员 工守则, 了解你 的客 户政 策 、防 洗 钱政策 及个 人私 隐条 例等) 与中银 香港 本身 制定 的内 控制度(如 : 信息安 全管 理办 法, 包括 托管系 统用 户之 管理 、权 限之设 定等)缮 制, 并因 应 有关条 例、 指 引或政 策之 修订 而适 时调 整,以 确保 乎合 对外 、对 内的监 控要 求。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重要 规章 制度包 括《 托管 业务 标准 操作规 程》 (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 主 要内 容包 括: 账户开 立、 客户 账户 管理 、结算 程序 、 公司行 动程 序 、 资 产核 对 、 资 金报 告 、 账 单 、 投 诉 、 应 急计 划等 等 。 以 及 《 托管系 统进 入控 制规程 》 (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 ) ,内 容涵 盖系统 范围 、 系统描 述、 用户 概况 、 功 能列表 、 职 责定 义、 增加 、 删除 、 修 改程 序、 请 求 格式、 控制 与备 份安排 等。 中银香 港设 有独 立的 稽核 委员会 , 直接 向董 事会 负 责, 对各 部门 进行 定期 及 不定期 之稽 核。至 于年 度审 计, 则委 任罗兵 咸永 道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 中银集 团系 内各 企业 法人 或业务 条 线 均严 格分 开, 并设严 密的 防火 墙, 以确 保客户 资 料高度 保密 。 四、重 大处 罚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中银香 港托 管业 务自 成立 至今已 十年 , 从未 受到 监 管机构 的重 大处 罚 , 亦 没 有重大 事项 正在接 受司 法部 门、 监管 机构的 立案 调查 。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二十二 、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太 平庄 路 18 号城 建大 厦 A 座 20 层 邮政编 码:100088 电话: (010 )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 )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 :吕 雪飞 、张 晓丽 2、代 销机 构 (1)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联系人 :宋府 电话:010 -66594904 传真:010 -6659494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2)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唐 文勇 电话:010-85106055 传真: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公司网 址: www.abchina.com (3)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王 未雨 电话:010-675962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4)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杨 菲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5)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6)交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7)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王 者凡 电话:010-85238890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服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8)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上海 路 5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沈 宗达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公司网 址:www.bankofdl.com (9)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 蒙古 包头 市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1 客户服 务电 话:96016( 内 蒙、北 京) ,967210( 深 圳、 宁波) ,65558555( 成都)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10)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徽 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徽 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 话:4008896588 ( 安徽省 内可 直 拨 96588 ) 公司网 站:www.hsbank.com.cn (11)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 010-89937369 传真: 010-85230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bank.ecitic.com (12)河北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张 巧慈 电话:0311-88627529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0311-96368 公司网 址:www.hebbank.com (13)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4 公司网 址:http://www.nbcb.com.cn/ (14)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兴业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李 博 电话:021 —52629999


传真:021 —6256907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公司网 站: www.cib.com.cn


(15)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16)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17) 财通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杭大 路 15 号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杭大 路 15 号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徐 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336 ( 浙 江),40086-96336 (全 国) 公司网 址:www.ctsec.com (18)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9)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大厦 26 楼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20)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电话: (0755 )23838750 传真: (0755 )23838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公司网 址:www.fcsc.com (21)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公司网 址:www.nesc.c (22)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23)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址:www.dxzq.net (24)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乔 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公司网 址:www.dgzq.com.cn (25)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华 侨国 际大 厦 24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 盘古 大 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人 :丁 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2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7)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41 、42 、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网 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8)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29)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30)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31)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32)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国联 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 702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或 95570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33)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平 路 13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 (021 )62580818-213 传真: (021 )625694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34)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5)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李 蔡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客户服 务电 话: 安徽 地区 :96888 ; 全国 :400-8888-777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3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 021 )96250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37) 恒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东 风 路 11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松林 路 357 号通 贸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张 同亮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38)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昆明 市北 京 路 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昆明 市北 京 路 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高 国泽 电话:0871-3577946 客户服 务电 话:0871-3577930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公司网 址:www.hongtastock.com (39)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安徽) 、4008096518 ( 全国 )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40)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楼 斯佳 电话:021-501221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41)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宗锐 电话: (0591 )87383600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2)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 厦 21 楼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95368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43)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4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 南 京市 建邺 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45)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阳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联系人 :杨 玲 电话: (0755 )83025430 传真: (0755 )8302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公司网 址:www.hx168.com.cn (46)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肇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021-54967552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47)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刘 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48)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广东 省惠 州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 办公地 址: 中国 广东 省惠 州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公司网 址:www.lxsec.com.cn (49)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4006 19 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 19 8888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50)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51)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联系人 :牟 冲 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公司网 址:www.ubssecurities.com


(52)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53)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54)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 委托 :021-962505 公司网 址: 国际 互联 网网 址: www.swhysc.com (55)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刘 宇 电话:010 -59366070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传真:010 -593660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公司网 址:www.sczq.com.cn (56)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办公 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经贸 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赖 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57)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 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赵 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58)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 号月 坛大 厦 A 座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 号月 坛大 厦 A 座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戴 荻 电话: (010 )68084591 传真: (010 )68084986 (5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0)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公 司网 址:www.xyzq.com.cn (6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0755 )26951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62)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6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公 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64)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6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66)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0755-82943755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公司网 址:www.zszq.com (67)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68)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6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70) 中 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 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71)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张 姚杰 联 系电 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72)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700-966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74)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福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联系电 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公司网 站:http://www.myfp.cn (7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 南路 88 号 金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联系人 :丁 姗姗 联系电 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站:http://www.1234567.com.cn (76)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站:http://www.fund123.cn (77)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联系电 话:010-52413385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78)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邓 洁 联系电 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79)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787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80)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81)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祖 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 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82)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娣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网站:www.wy-fund.com (8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大 道 555 号 裕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跃 伟 联系人: 郑茵 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址:www.erichfund.com (84)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5)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2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金钟 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1507071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86)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87) 济安 财富 (北 京)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转 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88)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礼士 路甲 129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李 美 电话:010-68998820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网站: www.bzfunds.com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89)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90)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程 晨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lufunds.com (91)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上 海市 宝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兴春 联系人 :赵 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92)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薛 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93)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6885400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94)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联系人 :牛 亚楠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公司网 址:www.hongdianfund.com (95)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集 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杨 涛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 址:www.jinqianwo.cn (96)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97)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王 哲宇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 址:www.lingxianfund.com (98)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 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55 号一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99) 泰信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实兴 大 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北 路 69 号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静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10-88499161 传真:010-884600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8-7575 公司网 址:www.taixincf.com (100 )北 京君 德汇 富投 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15 层 办公楼 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恒基 中 心办公 楼一 座 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周 汶 电话:13810043063 传真:010-651747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7-8855 公司网 址:www.vjinke.com https://www.kstreasure.com/ (101 )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 陈广 浩 电话: 0755 8946 0506 传真: 0755 2167 4453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 www.ifastps.com.cn (102 )北 京格 上富 信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张 林 电话:010-6598 3311 传真:010-6598 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98 3367 网址:www.igesafe.com (103 )大 连网 金金 融信 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体坛 路 22 号 诺德 大厦 2 楼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体坛 路 22 号 诺德 大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卜 勇 联系人 :贾 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04 )深 圳市 金斧 子投 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街 道科 苑 路 18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F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街 道科 苑 路 18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F 法定代 表人 :何 昆鹏 联系人 :陈 茹、 张烨 联系电 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105 )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万通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宋 志强





电话:13120131908





传真:010-581708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18 8866 公司网 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106 )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107 )北 京广 源达 信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 楼浦 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英俊 联系电 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公司网 址:www :niuniufund.com (108 )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 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联系电 话:18910449680 传真:8610-62675979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109 )凤 凰金 信( 银川 )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张 旭 联系电 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公司网 址:www.fengfd.com (110) 上 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胡燕 亮 联系人 :李 娟 联系电 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公司网 址:www.wacaijijin.com (111) 北 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 31 号院 盛景 国 际广 场 3 号楼 1119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 1111 号 (国 投尚 科大 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李 雪 联系电 话:13426481033 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电 话:4001-500-882 公司网 址:https://www.lanmao.com (112) 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 锋 联系电 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 话: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113) 上 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20012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锦 康 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江 辉 联系电 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公司网 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14) 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公司网 址:http://www.520fund.com.cn (115) 金 惠家 保险 代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升园 公 寓 1 号楼 1 层南 部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 外大 街 2 号 A2106/2107 法定代 表人 :夏 予柱 联系人 :胡 明哲 联系电 话:028-62825297 传真:028-62825327 客服电 话:400-8557333 公司网 址:www.jhjhome.net (116) 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联系电 话 :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117) 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 部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万 容 联系电 话:18910325400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 话:95118 个人业 务:4000988511


企业业 务:4000888816 公司网 址:http://fund.jd.com/ (118)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公司 地址 ) :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公司网 址:www.amcfortune.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福中三 路诺 德金 融中 心主 楼 10D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太平 庄 路 18 号城 建大 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兵 成立时 间:1999 年 3 月 电话: (010 )82019988 传真: (010 )82255988 联系人 :龚 珉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联系人 :吕 红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东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会 计师 :陈 玲、 张振 波 联系人 :张 振波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二十三 、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2 )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运用 基金 财产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产 ; 4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决定 本基金 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获得基 金 管理人 报酬 , 收取认 购费 、 申 购费 、 基 金赎 回手 续 费及其 他事 先批 准或 公告 的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 5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之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 )在本 合同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合同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 及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选 择适当的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有权依照 代销 协议对 基金 代销机 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自行 担任注 册登记 机构 或选择、 更换 基金注 册登 记代理机 构, 办理基 金注 册登记 业 务,并 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 券 ;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2 )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 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投资于 其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14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5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 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定 有 关费率 ; 17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认 购、申 购 、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18 )选 择、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资 顾问 ,并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 19 )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办理 本基金 的交 易、 清算 、估 值、结 算等 业务 ; 2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对境 外投资 顾问的 挑选 和委托过 程中 ,承担 受信 责任,履 行尽 职调查 义务 ,并确 保 境外投 资顾 问应 符合 《试 行办法 》规 定的 有关 条件 ; 6 )确保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发 送的 交易数 据真 实、准确 、完 整,如 因数 据发送 错 误造成 基金 资产 或基 金托 管人财 产损 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协调 解决 ; 7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8 )委托 境外证 券服务 机构 代理买卖 证券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严格 履行受 信责 任,并 按 照有关 规定 对投 资交 易的 流程 、 信 息披 露、 记录 保 存进行 管理 ; 与境外 证券 服务机 构之 间的 证券交 易和 研究 服务 安排 ,应当 严格 按照 《试 行办 法》规 定的 原则 进行 ; 9 )进 行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 当遵守 当地 监管 机构 、交 易所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10 ) 确 保基金 投资 于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金 融产 品或 工具,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试行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法 规有 关投 资范 围和 比例限 制的 规定 , 确 定清 晰、 可 执行 的投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资范围 和投 资比 例, 在规 定时间 内, 对超 范围、 超比 例的投 资进 行调 整, 并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 11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2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13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4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15 )编 制季 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6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和 转换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8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2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21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 册 、 报 表、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大 合同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22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5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6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7 )基 金管 理人 对其 委托 投资顾 问、 第三 方机 构相 关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责 任。 28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本基金 托管 人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 4 )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选 择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并 与之签 署有 关协 议; 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 全保 管或 委托 境外 资 产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境内 托管 事宜 ; 3 )按 规定 开设 或委 托开 设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 5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6 )保管 (或委 托 境外 资产 托管人)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 同及有 关凭 证; 7 )保护 持有人 利益, 按照 规定对基 金日 常投资 行为 和资金汇 出入 情况实 施监 督,如 发 现投资 指令 或资 金汇 出入 违法、 违规 ,应 当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报 告; 8 )安全 保护基 金财产 ,准 时将公司 行为 信息通 知基 金管理人 ,确 保基金 及时 收取所 有 应得收 入; 9 )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认购 、申 购、 赎回 等日 常业务 ; 10 )确 保基 金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实施收 益分 配方 案; 11 )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以 基金 托管 人 名义 或其 指定 的境 外资 产托管 人 名义登 记资 产; 12 )每月 结束 后 7 个 境内 工作日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和国家外 汇局 报告基 金境 外投资 情 况,并 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支 申报 ; 13 )办 理基 金的 有关 结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14 ) 保 存基 金的 资金 汇出 、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 汇、 资 金往 来、 委 托及 成 交记录 等相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关资料 ,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少 于 20 年 15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6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试 行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8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9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20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21 )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格 , 确 保 基金的 份额 净值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方法 进行 计算; 22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23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24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25 ) 按 照法 律法 规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确 保基金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目标 和限 制进 行管理 ; 26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7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8)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基 金托管 人可 授权 境外 资产 托管人 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受托人 职 责, 选 择的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应符 合 《 试行 办法 》 规 定的有 关条 件; 境外 资产 托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程 中, 因本 身过 错、 疏 忽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 财产 受损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承 担相应 责任 ; 2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30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31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32 )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国家 外汇 局根 据 审 慎监 管原则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以 及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投 资者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即视为 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 和接受 ,投 资者自 依 据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遵守 基金管理 人及 其代理 销售 机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交易 及 业务规 则; 8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组成 。 2 、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1)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 事项;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注册登 记机 构、代销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7)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接 受其 他币 种的 申购、 赎回 ;


(8)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3)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 “以 上”含 本数 ,下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三十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5 、通 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 少 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 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将 至 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投票 委托 书的 内容 (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授权 范围 、 授 权的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则载明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表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出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但决 定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和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事宜 必须 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①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告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境 内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④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受 托 出 席会 议 者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授 权委 托书 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⑤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 25 个境 内工 作日 后) , 且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2、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或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 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境内 工作 日由大 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证 员统 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8 、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2 )一 般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含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别 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基金 管理 人 担 任)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任 监 票 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 、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规定 表决通过 的事 项,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 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 2 日内,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的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事项的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 并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公告 。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三十 个境 内工作 日内 由基金管 理人 组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 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 金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 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 、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清 算过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告 于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五个 境内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 告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二十 年以上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之间 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 或与 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应 首先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发 生之日 起 60 日 内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 方 承担。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八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机 构四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二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 供 投资者 查阅 , 基 金合 同 条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 准。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二十四 、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中实际可 以监 控事项 的约 定,建 立 相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将拟 投资的 股票 库等各 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基 金的 投 资进行 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对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督 。为 对基金 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相 互提 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均 有责 任保 证该名 单的 真实 、 准 确和 完整性 , 并及 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4)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其回 购交易 及监 督所需的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交易对 手 库, 交 易对 手库 由信 用等 级符合 《通 知》 要求 的交 易对 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进 行金 融 衍 生品、 证券 借贷 、 回 购交 易时, 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手 库的 范围 。 基 金托 管人对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5)基 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6)对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中 实际 可以监 控事 项约定的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方面进 行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监督。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 查。 3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人 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进 行核 对确 认并回 函 ; 在 限期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如基 金管理 人未 予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4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 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5 、 基 金托 管人 对投 资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运 作于估 值日 结束 且相 关数 据齐备 后 , 进行交 易后 的投 资监 控和 报告。 6 、基金 托管人 的投资 监督 报告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受 限于基金 管理 人及其 他中 介机构 提 供的数 据和 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不作 任何 担保、 暗示 或表 示,并 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所 引起 的损失 不负 任何 责任 。 7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其投 资策略 及决 定) 及其投 资回 报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 迟执 行 基 金 管 理人 资 金 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 投 资 信 息等 违 反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合 法合 规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所有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基 金托管 人可将 基金 财产安全 保管 和办理 与 基 金财产过 户有 关的手 续等 职责委 托 给第三 方机 构履 行。 (6)在 不违反 适用法 律的 前提下, 现金 账户中 的现 金由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人 以 银行身 份持 有 。 (7)托 管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按照有 关市 场的适 用法 律、法规 和市 场惯例 ,支 付现金 、 办理证 券登 记等 托管 业务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 户 由基金 管 理人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开立并 管理 。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资 完成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并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银 行账户 中 ,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 金额相 一致 。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的 生效条 件, 由基金 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 设本 基金的 托管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托管 账户进 行。 (3)本 基金托 管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资金 结算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或 地区 监管 理机 构的 有关规 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基 金所 投资市场 的交 易 所或 登记 结算机构 或境 外资产 托管 人处, 按 照该交 易所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的业 务规 则开 立证 券账 户。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以及 各自 委托 代理人 均不 得出 借擅 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相 关证明 文件 的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 产的管 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或地区 有关 法律 的规 定。 5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投资市场 所在 国家或 地区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管 人或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负责 开立 。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投 资市场 所在国 家或 地区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办 理。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价 凭 证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价 凭证 的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 相关 规定办 理。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时 一般 应保 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本原件 。重 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自 保管 至少 20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进行 估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基 金合 同、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 计核算办 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每个工 作日12 :00 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前一日 的基 金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 式报 送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进 行复核 , 并在 当日 18 : 00 之前 盖章 或签 字后 以传 真 方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外 公布 。 基金月 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 行 。 3 、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规定 的估 值方法 不能 客观反映 基金 财产公 允价 值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以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 纠 正 。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计价错误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公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按 其规 定处 理。 6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 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偏 差在0.25% 份 额 净值以 内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为 准,基 金管理 费和基 金托管 费也 应以基 金管理 人的净 值计 算结 果计 提。 7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 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8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及 其他中 介机 构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9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包 括以 下几类 :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个境内 工作日 内定 期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 结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以 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后5个 境内 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负 有保 密义 务。 除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任 何信 息以 任何 方式 向任何 第三 方 披露 ,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 信息限 制在 为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之 目的而 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员 范围 之内 。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位 于北 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现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程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书面形 式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二十五 、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 基 金管 理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以下 一系 列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市场 状况 以及管 理人 服务 能 力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服务 项目 : (一)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 每周 七天 、每 天 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和查 询服务 , 客户可 以通 过电 话查 询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同时, 客服中 心提 供 工作日 每 天 8:30-17:00 的 电话人 工服 务。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务 热线 : (010 )62350088


400-888-2666(免 长 途话费 ) (二) 在线 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投 资者可 以获 得如 下服 务: 1 、在 线客 服。 投资 者可 点 击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在线 客服” ,进 行咨 询或 留言 。 2 、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可 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获 取基 金和基金 管理 人各类 信息 ,包括 基 金法律 文件 、基 金管 理人 最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务 电子 信箱 :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 投诉 建议 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 各 项服 务有 疑 问 , 可 通 过 语 音留 言、 传 真 、 Email 、 网站信箱 、 手 机短 信等方 式随 时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 也 可直 接与 客户 服务人 员联 系, 基金管 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 理、 分 级管 理的 原则 , 及 时处理 客户 的投 诉; 同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理建 议是 基金 管理 人发展 的动 力与 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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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基煜销售并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公告 2017/6/29 4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基金持有的中国动物保健品 940hk 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7/6/29 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1 6 长盛环球行业混合 (QDII)节假日暂停申购、 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2017/7/4 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4 8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7/7/8 9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7/7/8 1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7/7/18 11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2 季度 报告 2017/7/19 1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泰证券申 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2017/7/31 1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金惠家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并推出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11 14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半年度报 告 2017/8/24 15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 2017/8/24 16 长盛环球行业混合(QDII)因8 月23 日港交所临时休市,暂停申 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7/8/24 1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财通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定 投业务并推出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8/24 18 长盛环球行业混合(qdii)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2017/8/24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1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泰证券申 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29 20 长盛环球行业混合(QDII)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2017/9/1 2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挖财金融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并推出定投业务和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20 22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3 季度 报告 2017/10/27 2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杭州分公司的公告 2017/11/17 24 长盛环球行业混合(QDII)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2017/11/22 2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夏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并开通定投、转换等业务 2017/11/25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二十七 、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 办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 以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二十八 、 备查文 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长盛 环球景 气行 业大 盘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二、 《 长盛 环球 景气 行业 大 盘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 长盛 环球 景气 行业 大 盘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 《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五、法 律意 见书 六、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七、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