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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盛(160813)

长盛同盛: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长盛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长盛同盛 成长 优 选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长 盛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 八年 三月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 9 第五部 分


基金 的存 续 ................................................................................................................. 10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11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3 第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2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30 第十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4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4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3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4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9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1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3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4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0 第二十 一部 分


违约 责任 ............................................................................................................. 72 第二十 二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73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74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事项 ............................................................................................................. 75 第二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合 同内容 摘要 ......................................................................................... 76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长 盛 同盛 成 长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LOF ) (原同盛证券 投资基金 ) 由基 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长 盛 同 盛 成 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本基金由同盛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 基金同盛:指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 基金管理人: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 或本 基金合 同 :指《 长 盛同 盛 成长 优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本基金合同 由《 同盛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订而成 6、 托管协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 金签订之 《 长 盛同盛 成长 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本基金托管协议由《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 招募说明书: 指 《 长盛同 盛 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集中申购公 告 : 指 《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集中申购期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4、 销售机构: 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 机构为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务的机构 ,目前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集中申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28、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集中申购、 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29、 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深圳证券账户: 是指投资者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集中申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 回和上市交 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机 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基金合同生效日: 《 长 盛 同 盛 成长优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 本基金合同自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 起生效,原《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终止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存续期: 指自 《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 长盛同盛 成长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终止且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5、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 基金同盛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 期限, 终止上市, 调整 投资目标、 范围 和策略 , 修订基金合同, 并更 名为 “ 长盛 同盛 成长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等一系列事项 的统称 36、 集中申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 38、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 则》 : 指深 圳 证券交易 所发 布实施 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 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 圳证券交 易所证 券投资 基金上市 规则》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发布实 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以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及相关机 构对上 述规则 和实施细 则不时 作出的 修订, 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4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 。 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7、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8、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50、 系统内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 的行为 51、 跨系统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 元:指人民币元 5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1、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同盛 成长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聚焦经济转型、 产业升级、 模式创新、 政策热点等板块, 通过 “自上而下优 选行业” 和 “自下而上精选个股” 相结合, 重点布局未来增长预期高、 成长 确定 性大的上市公司,为投资者实现资产长期增值。 五、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集中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集中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 第 四部 分


基金的历 史沿 革 长盛同盛 成长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基金 同盛 转型而 来。 基金 同盛遵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1999】30号文于1999 年10月8 日批准募集设立。 基金 同盛于1999年11月5日募集成立,存续期为15 年(自1999 年11月5 日至2014年11月5日),发行规模为30亿份基金份额。 基金 同盛的基金发起人为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证券有限公司、 天津 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 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 深证上字[1999] 109号文审核同意, 基金同盛于1999年11月26 日在深交 所挂牌交易。 2014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4 年 10 月 30 日 , 基金同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通讯方 式 召开, 大会审议 了《关 于 同盛 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有关 事项的 议案》 ,内 容包括基金 同盛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 调整 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 上述议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 决 通过,并形成了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即 2014 年 10 月 31 日)生 效。 依 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管 理人向 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 请基金终止上市, 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 原 《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 效, 《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生效, 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 金, 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 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 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0 第 五部 分


基金 的存 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 同盛终止上市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随后进行基金份额更名 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其深圳分公司 将根据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集中申购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1个月内开始办理集中申购, 期间不开放赎回, 集中申购期的具体安排见基金招募说明书及集中申购公告。 三、集中申购结束后的验资 基金集中申购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集中申购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集中申购期 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四、由原基金 同盛 转型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折算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对由原 基金同盛转型所得到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 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将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由 基金管理人办理 , 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份额折算后, 基 金份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基金资产净值保持不变, 份额折算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折算结果进行 公告。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1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集中申购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后, 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 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 集中申购结束后 1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 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2 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 程 序 后 增 加 相 应 功 能。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3 第 七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 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 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 代销机构。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 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场内、 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 1 个月,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4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 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当日业 务办理 时间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4 、 场 外份 额 的 赎 回 遵循 “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即按 照 投 资人 申 购的 先 后次 序 进 行顺序赎回; 5、投资 者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本基金份 额的场 内申购 、赎回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在申购、 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 时, 须遵循深圳证券交所场内申购赎回 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人 在申购、 赎回本基金场外份额时, 必须根据场外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5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 时间结束前成立的 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以 该 开放日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 若 申购 未生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 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6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通过场 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 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 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 法见招募 说明书 ) 。通 过场外方 式申购 的,申 购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 五入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其中,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 (含)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 金 财 产 , 其 余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 要 的 手 续 费。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7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拒 绝或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8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9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的 ,且存 在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单日的 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情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对 该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 部 分进 行 自 动 延 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场内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按 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 有关业 务规则 执行。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0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 告次数, 但基金管 理人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持 有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册 登记系 统内不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1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场 外基金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应依照销售机构 (网点) 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 统内转托管。 (3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办 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席位) 时, 应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的具 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公 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2 第 八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法定代表人: 高新


设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1999】 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 捌千玖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820199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3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 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4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5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 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营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 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6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 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7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8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9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0 第 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但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但法 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1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赎 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情形 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2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4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2) 或第 2 项(3) 规 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 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5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 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6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 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7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8 第 十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9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0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1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2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 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3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4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聚焦经济转型、 产业升级、 模式创新、 政策热点等板块, 通过 “自上而下优 选行业” 和 “自下而上精选个股” 相结合, 重点布局未来增长预期高、 成长确定 性大的上市公司,为投资者实现资 产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 证券等金融工 具;权证 投资 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3% ;每 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 本基金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宏观经济因素, 包 括宏观经济数据指标, 以及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 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2) 微观经济因素, 包括各行业企业的盈利指标及盈利变化 等; (3) 市场因素, 包 括市场流动性指标及 市场风险溢价指标等; (4) 估值因素, 包括不同市场之间的相对估值变化。 本基金将首先参考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形成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 通过深 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股指期货、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二)股票投资策略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5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和投资的团队能力, 以深入扎实的研究为 基础, 聚焦经济转型、 产业升级、 模式创新、 政策热点等板块, 将 “ 自上而下优 选行业” 与 “自下而上精选个股” 相结合, 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寻找 和布局未来增长预期良好 、 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并审慎选择投资时机和介入时 点,为投资者实现资产长期增值。 1、成长性行业优选策略 随着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不断延展和深化, 产业升级和模式创新的行业将层 出不穷, 这也伴随着行业的加速甚至超常规成长。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三个步骤来 寻找快速成长的行业: A 、 预判宏观经济与外 部环境趋势: 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强大的研究平 台, 借助宏观研究、 策略分析、 行业研究及数量分析等团队, 对经济周期和产业 结构发展趋势进行预判, 结合对科技、 社会、 人口、 政策等变量的跟踪分析, 建 立寻找快速成长行业的分析框架。 B 、 挖掘快速成长性行 业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将主要从以下方向挖掘快速成 长行业,①在中国经济转型长周期过程中,表现显著高于市场总体水平的行业; ②在产业升级、 模式创新、 技术创新、 行业细分等领域涌现出的具有成长潜力的 新兴行业; ③在短期市场景气波动周期中, 如经济复苏、 行业复苏中存在的阶段 性快速发展的行业。 C 、 建立快速成长性行业的备选库: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行业的成长空间、 成 长速度、 可持续性等指标, 选择具备足够投资深度和广度的快速成长行业, 同时 运用财务指标进行筛选, 构建快速成长行业备选库, 并根据外部环境和估值对比 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2、成长性股票精选策略 在自下而上股票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从快速成长行业备选库中精选成长性公 司, 并结合实地调研、 定性定量分析、 市场情绪等因素, 对股票投资策略进行动 态调整。 A 、 成长性公司的精选: 成长性公司具备以下特点: ①公司成长战略清晰可 行; ②公司治理结构有效, 管理层稳定; ③公司的盈利模式具备一定壁垒, 竞争 者难以模仿; ④公司掌握专门技术或具备技术领先优势; ⑤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6 务在市场上具备领先优势,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客户忠诚度。 B 、 成长性公司的财务 状况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主营收入增 速、 净利润增 速、 盈利能力指标、 持续经营能力指标、 现金流管理指标等财务指 标, 从成长空间、 成长速度、 成长确定性、 成长弹性等多维指标, 选择未来三至 五年增速处于 A 股前列的上市公司。 C 、 成长股的估值分析与动态调整: 判断成长性公司的指标会随着外部环境 和内部动力的改变而改变,本基金会密切跟踪被投资企业的经营进展和估值变 化,通过考察市盈增长比率(PEG ) 、市盈率(P/E ) 、市净率(P/B ) 、企业价值/ 息税前利润(EV/EBIT ) 、 自 由 现 金 流 贴 现 (DCF ) 等 一 系 列 估 值 指 标 , 及 时 增 加符合投资标准的新品种,剔除不再符合标准的旧品种,以维持 组合的成长性。 另外, 市场情绪也可能造成股价过度透支或过度悲观地反映公司的成长性, 本基 金将通过成长股与大盘的估值溢价对比及个股估值比较, 及时对组合进行动态调 整。 3、股票组合平衡管理策略: 本基金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将在成长性行业和成长性公司投资的基 础上, 根据经济和市场的变化, 适时加入对价值股和周期股的投资, 以进行投资 组合的平衡管理,减少净值波动、回避短期跑输的风险。 当经济出现向上拐点或者流动性泛滥带来大盘上涨时,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大 盘指数的权重主体是金融地产中上游原材料等周期性板块, 大盘可能比成长股表 现出更好的弹性, 本基金将适度配置周期股; 当市场出现整体性下跌时, 成长股 可能出现因估值透支而大幅调整的情形,本基金将适度配置价值股。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 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 综合考虑不同 券种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险、 流动性等因素, 构造债券投资组合。 在实际的投资 运作中, 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类属选择策略、 个券选 择策略等多种策略, 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1、久期控制策略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7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变量进行 自上而下的深入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 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收益情况。 本基金将根 据宏观面、 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 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预测, 在保证债券流 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3、类属选择策略 根据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类属债券之 间的 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类属债券, 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类 属债券, 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其中, 随着债券 市场的发展, 基金将加强对公司债、 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新品种的投资, 主要通过信用风险、 内含选择权的价值 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 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 回购等要素, 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 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 信用 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此外, 对于可转换债券等内嵌期权的债 券,还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期权价值进行 判断,最终确定其投资策略。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 等特点, 在市场向下带动净值走低, 通过股指期货快速降低投资组合的仓位, 从 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并在市场快速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高仓位时, 通过股指期货快速提高投资组合的 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五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8 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股票投 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0%-95% ;其余 资产 投资 于 股指 期货、 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9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2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2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3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4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 制。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0 除上述第 (2) 、 (12)、( 22) 、 (23)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1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债 指数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数有 限公 司编制 , 从上海和 深圳 证券市 场 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 目前沪深 300 指数 样 本覆盖了 沪 深市 场六成 左右的市 值,具 有良好 的市场代表 性。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 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其选样是在 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 增加了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 债、 金融债和企业债, 以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为债 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0%-95% 的股票资产 , 其余 资产主要投资于 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 具。 因此, “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是衡量本 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 基准的参照指 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 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 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2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和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和转融通 。 待基金 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 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 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3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4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不 含权和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债 券,按 估值日收 盘 全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5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对在 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6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 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7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8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 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1-7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交 易所、 期货 交易 所及登 记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9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1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场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 除 权 日 经 除 权 后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事先未做出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场内基金份额的 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资产承担 ;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申购确认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 基 金份额自赎回确认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2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3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4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流动性 规定》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5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在 集中申购期开始 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 集中申购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 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 集中申购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6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7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 集中申购期 延长或提前终止;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8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 ;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 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等, 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十 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9 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 时; (3 )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情况;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0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 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 约定的程序进行 。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1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本基金被其他 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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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2 第 二十 一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投资 或不投 资造成 的损失 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3 第 二十 二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 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 以协商 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4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后, 自基金 同盛终止上市 之日起生效,原《 同盛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 日起失效 。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 四份, 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一份, 基金管理人 持有一 式二份 , 基金托管人持有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5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6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 金 的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7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8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9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0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1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2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 额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3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4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5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6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1 项 (2) 或第2 项(3) 规 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 以上(含1/3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7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 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8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9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事先未做出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资产承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申购确认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赎回确认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0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及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 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1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2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 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及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 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 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3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4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18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2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2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3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4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2)、( 12)、( 22)、( 23)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5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6 (2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不 含权和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债 券,按 估值日收 盘 全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对在 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7 价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8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9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七)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应清理、 估价, 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 本基金的债 权债务由合 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00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四份, 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 基金管理人持有一式 二份,基金托管人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